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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
1.2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当灾害来临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2]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9)。
1.体制与机制模式。安华公司自筹建之日起就强调以现代企业的体制与机制进行经营和管理。公司创立后根据《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经营管理机制上,制定了涵盖全部业务范围的50多项风险预警机制,制定了多个品种的灾情应急预案。在人员管理机制上,公司重点引进了保险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及农业、牧业等各类专门人才,确立了能够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的开放式用工管理制度。
2.产品模式。安华公司自筹建时就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自主开发了66个“三农”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涵盖了种养两业、农民家财、农机具、农民人身意外和农民合作医疗等领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农业产业化系列保险产品和农村户型经济“一揽子”保险产品。在具体条款上,安华公司不刻意追求产品表述的专业性,确保农民看懂弄通,让参保农户自己就能计算出损失后能够得到的赔偿。同时,满足多样化需求。在农村一揽子定额保险产品中根据需求进行组合,满足不同农户家庭的需要。在养殖业保险中,安华公司首次提出可选择保险责任的特色保险产品,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的被保险人加以选择。
3.营销渠道模式。安华公司在确立营销模式时吸取过去商业保险公司层层铺设机构造成高昂运营成本的教训,提出节约成本不以牺牲服务为代价,成本的节约要以高效优质服务为前提;销售要近距离甚至是零距离接近参保农户,让农户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要兼顾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要充分挖掘农村潜力。在此基础上,安华公司采取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结合、间接销售为主的销售方式,主要通过与农村信用社、银行、邮政和与农村经管、农机系统的合作来实现。
4.服务模式。安华公司自成立起就确立了要以服务促发展、以服务创效益的服务宗旨,在服务内容上体现“防”、“快”、“简”特点。首先是加强防灾防损工作,这样既使公司避免出现大额赔付,又保证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快速理赔。即查勘快、定损快、赔付快。为加快理赔速度,安华公司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将赔款直接发放到投保人(龙头企业),再由其拨付给相关农民合作组织,由农民组织利用其与农户联系紧密的优势,将赔款支付给农户。第三是简化手续和程序。针对农村家庭火灾,免除了由相关部门出具火灾证明的要求,对疫病的认证免除了由畜牧站出具证明的要求,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免除了气象部门的证明,对网上核保通过的案件即可先行赔付。
二、安华模式的几点启示
安华公司的实践为我国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1.业务经营综合化。由于纯粹的商业化经营会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单纯政策性推进农业保险国家养不起,纯正的互助合作农险和农业相互保险农户认识不上去,安华探索推进的综合农险或“大农险”经营模式便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政商互补、城乡共进,合力助推农业保险稳步发展2.产品种类多样化。安华公司将创新产品和销售模式结合起来,借鉴国外经验,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包括种养两业险、农村家财险、短期健康险与人身意外险等在内的全方位、“一揽子”保险保障,既方便了广大农民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投保不同保险产品,同时也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3.营销渠道多元化。安华公司积极探索“政府组织推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动型”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办方法。先后与舒兰、桦甸市政府,吉林省烟叶公司、广泽乳业、山东诸城外贸、蒙牛集团签订了玉米、烟叶、奶牛、养貂等方面的保险合作协议,迅速在保险业界树立起了安华农保的服务形象。
4.公司发展规范化。安华公司的发展有别于其他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与上海安信、黑龙江阳光互助、中华联合等公司具有十多年的经营基础不同,安华的发展完全是从零做起,没有历史包袱。安华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法》和保监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规范化运营。
5.产业化组织作用全程化。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安华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入手,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所带动的种植业、养殖业为承保对象,为其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安华公司在其展业过程中,把产业化组织作为投保人,产业化组织带动的农户为被保险人,与其签订开展保险合作的协议。一些龙头企业为鼓励基地农户投保,积极进行保费补贴,有些企业甚至为农户代垫保费,等回收产品时扣回。在保险合作过程中,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防灾防损、现场查勘、赔款发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即降低了保户损失、提高了理赔效率,又有效规避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论文关键词]安华农业保险模式启示
[论文摘要]吉林安华公司在发展农业保险是在体制与机制、产品开发、营销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积极进行创新,为我国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参考文献:
[1]张文武: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障碍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7(10):204~205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目前国内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效果评价的文献比较少。国内外部分学者基于农户角度对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实证评价但是目前没有相关文献从基层工作人员的角度对实施效果进行实证评价。从目前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多数学者一方面均认为农业保险必须有政策性支持但是另一方面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外的相关学者G以11俪nands币小(1995)认为在农业保险经营上政府应给予投保者予以政策性的倾斜口]。Miranda和Glauber(1997)认为只有在政府财政补贴的条件下烈人保险公司才能够去经营团。BruceA.Ba[x戊k和ChadE.HarI(2005)认为政府通过提高保费补贴能够更好地实现引导农户购买更高保障的农业保险提高保费补贴的主要效果是能够消除农业生产者购买更高保障水平农业保险的顾虑叽国内的相关学者甘亚冰(2010)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结构单一,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巨灾风险基金规模小财政在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中缺失问题四。朱阳生(2011)认为农业保险中的支持政策最终都会实现社会效用的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绩效正逐渐体现阎。李婷(2011)认为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作物产量、稳定农户家庭收入、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未具有明显的长期效果。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主要来自课题组实地调查获得的调研问卷。调查通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调查过程共发放129份问卷胶回110份问卷回收率85.3%。经过分析筛选获得109份有效问卷肩效率99.1%。
(二)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基本特征发现样本中男性比例为82.57%女性比例为1又43%。样本人员的年龄平均为42岁标准差为又3其中年龄主要集中在41田0岁,占总样本的47.71%年龄比例分布比较符合正态分布。样本人员的学历包括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其中大专或者本科学历的受访者在样本中的比例最高为93.58%,由此可见,从事农业保险的基层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具有较高的学历基本可以达到大专或本科水平从而反映基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通过分析工作特征发现被调查人员主要为政府财政部「]、农牧业部门和县级政府、党委等其他部门的官员以及保险公司的经理和员工,其中农牧业部门的有38人,占34.86%则政部门的有26人古23.85%;党政机关、政府、疫病控制中心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有7人,占6.43%;基层保险公司的有38人,占34.86%。此外通过调查基层工作人员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年限发现样本人员工作年限平均为三年,这是因为大部分从事这项工作的基层人员是从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就开始工作的。
三、基层工作人员对农业保险的绩效评价
(一)制度体系评价
通过分析研究基层工作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表示比较满意的比例最高,占58.72%;表示非常满意的比例其次,占21.1%;认为一般满意的比例排在第三位,占14.68%此外肩4.59%的人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和健全性比较不满意。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规章条款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表示比较满意的比例仍然最高,占61.47%;有21.1%的人满意度为一般;有11.93%的人认为非常满意丹.59%的人认为比较不能令人满意;只有0.92%的人认为其令人感到非常不满意。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大部分的基层人员表示非常满意,占66.06%担是仍有部分人员认为组织体系的合理与健全程度让人只能一般满意,占22.02%;表示“非常满意”、“比较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人员所占的比例较小。
(二)资金管理评价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级政府负担比例分配的合理性评价发现石8.7%的人认为比较合理;11.9%的人认为合理程度一般;11.9%的人目前的分配比例比较不合理由此可见基层人员对此项可以达到基本满意程度。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石5%的人认为比较令人满意22%的人认为令人非常满意113.8%的人认为一般满意从为非常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人所占比例很小。
(三)保险投入评价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被调查人员中有48.6%对农业保险工作的人力资源投入力度表示比较满意22%的人表示非常满意;18.3%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人力投入力度一般么3%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人力投入比较不能令人满意瓜9%的人表示非常不满意。在资金投入方面被调查人员中有44%的人认为相关负责部门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表示比较满意;25.7%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力度一般20.2%的人表示非常满意丘5%的人认为度令人不太满意;此外,有0.9%的人表示非常不满意。
(四)保险流程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对现行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投保农户的覆盖程度给予较高的评价,其中有65.2%的人认为目前承保面积覆盖程度全面;70%的被调查者认为农业保险的农户覆盖率全面;而被调查者对现行农业保险的承保产品覆盖度的满意程度相对较低,只有5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承保品种全面约25%的被调查者为现有农业保险承保品种不全面。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者认为内蒙古农业保险应该增加的农畜产品包括蔬菜、设施农业、杂粮及经济作物。另外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对勘查定损环节的评价较低,有64%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农业保险工作的勘察定损环节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完善。此外肩较大比例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农业保险的理赔模式需要进一步改进。数据显示:有51.4%的被调查者认为理赔模式需要改进其中8.3%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理赔模式非常需要改进。
(五)财政补贴作用评价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财政补贴在农业保险工作实施中产生的作用评价发现绝大部分人认为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其中从为作用非常大的样本比例最高,占45.9%;其次是认为作用比较大的被调查者,占39.4%;认为作用程度一般、不太大和没有作用的比例非常小。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财政补贴在农户购买农业保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评价发现,认为作用非常大的比例最高,占55%;认为作用比较大的比例次之,占35.8%;认为作用程度一般的比例较小汉为6.4%。
(六)农业保险效益评价
通过考察基层人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评价发现大部分基层工作人员都认为农业保险带来了很大经济效果:一是保障农民收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的经济成果就是通过保险减轻了因灾害给农牧民造成的损失;二是稳定农村经济发展浓业保险保障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稳定了农村社会经济;三是促进农村保险业发展浓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带动了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被调查人员认为农业保险也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片是强化财政支农惠农效应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爱灾农户得到投入物化成本的补偿捉进和稳定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恢复农业再生产浓业保险有利于避灾农业的建立四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农业保险政策使得受灾农民能够获得经济补偿进而安抚灾民的情绪。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认为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广泛开展具有多方面的支持作用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开展四年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月前的农业保险在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环节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研究得到以下五点结论:第一浓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基层工作人员普遍认为以政府保费补贴为特征的农业保险实施四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业保险体现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浓业保险保费补贴沐现党和政府对三农的大力支持。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开展的保障。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农业保险可以促使专业性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第二浓业保险条款设计与实际工作脱节。农业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到户这与国内农户众多、分散经营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缺乏的社会现实相矛盾种植业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品种不能充分满足各地区的参保需求保险责任范围存在问题种植业保险责任范围中的病虫害灾害应该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健全。部分盟市旗县政府认为其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过高超过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地方政府实行根据财政补贴金额确定保险规模,给农户“分配”承保面积的政策导致许多农户的保险意愿无法满足的问题。旗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程序过多,目前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资金都要从旗县划拨导致了保险补贴资金到位的时效性较差。保费收入资金管理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导致农业保险结余资金的管理没有可依据的政策不利于农业保险结余资金滚动降低了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第四浓业保险实施过程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均存在一定问题。种植业保险承保环节主要是承保方式应以村为单位承保的时间较短对受灾农作物确定损失程度比较困难,承保的品种范围窄涪日分地区承保面积受到限制养殖业保险承保过程中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勘察定损环节中大部分地区进行勘察定损时不能够做到逐户逐地块进行勘察这主要因为农业保险覆盖面广涉及参保农户众多,尤其遭受普发性灾害加大面积发生旱灾等情况时落实到每一个农户的每一个地块的查勘定损在实际工作中几乎难以做到。另外灰害进行定损时没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科学技术手段衡量导致了农作物的受灾面积和产量的损失程度没有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衡量。在赔付环节中许多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理赔时均是协议赔付,由于当地资源、气候等多因素制约技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并不十分符合保险原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经营。因此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采取协议赔付的模式进行理赔。协商赔付不能长久实施厂旦局部出现协商不妥启导致整个农保规则失效甚至隐含过多不稳定隐患。第五浓业保险人力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目前农业保险的人力资源与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不匹配从事农业保险基层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由于从事农业保险基层工作非常辛苦更加导致了在保险承保、勘察定损等具体工作中基层保险公司人员的配备不足。
(二)对策建议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一种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它以农作物产量与影响产量的气象灾害因子的计量关系为基础,将农作物气象灾害损失指数化,当指数达到规定的保险赔偿数值程度(触发值)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额度标准的赔偿。WorldBank(2007)在“在低收入国家指数保险抵御天气风险”报告中提出,发展中国家实施气象指数保险需要4个步骤,归纳起来就是确定气象风险、量化气象产量、保险合同定价、产品推广普及。就农作物干旱指数保险产品实施的技术难度和重要性而言,本文的研究内容是量化天气产量和保险合同定价,二者包括前后相连的7个步骤或内容,即估算农作物生育期需水量值,测算农作物水分缺失的减产量,建立农作物气象产量与缺水量的相关关系,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值,构造降雨因子产量波动模型,建立降雨量赔付指数模型,计算纯保费率。
(一)估算农作物生育期需水量值农作物需水量估算需利用作物系数法。其中,ETC是指估算的农作物需水量值(mm),ET0是指农作物腾发量(mm),KC是指作物系数,可以借助已有资料所记载的某个试验区域得到KC值,然后估算其平均值。关于ET0的计算方法,目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1998)推荐用FAO56-PM方法。我国学者徐俊增等(2010)在分析实测参考作物蒸发蒸腾量变化规律基础上,评价了目前的11种日ET0计算方法。结果表明,FAO56-PM方法与实测值最接近,本文也建议采用FAO56-PM方法的Penman-Monteith公式进行ET0的计算。不过,由于Penman-Monteith公式计算的是农作物日腾发量(mm),所以需将计算出的农作物日ET0值逐日合计为农作物生育期(或者某个重要阶段)的ET0值,然后根据(1)式计算出农作物生育期(或者某个重要阶段)的需水量ETC。由于各农作物生育期时间长短、气候条件各异,因而各阶段需水量有很大不同,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需要关注需水量最多的阶段,如小麦、玉米、水稻需水量最多的阶段是抽穗至成熟期,即灌浆阶段。
(二)农作物水分缺失减产量的确定王素艳等(2003)通过气候生产潜力的逐步订正法,分离出水分对农作物生产潜力的影响。经水分订正后得到的气候生产潜力则表示水分对农作物最高产量的影响,若水分不足,则反映干旱对气候生产潜力所引起的减产。本文将采用逐步订正法计算气候生产潜力,其计算顺序与内容为:第一步计算光合生产潜力。光合生产潜力是假设农作物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水分、养分等)都处于最适宜、最协调状态条件下,农作物通过光合作用而达到的最高产量,也叫作作物产量的理论上限。假定光合生产潜力:Y1=F(Q),Q为太阳总辐射。第二步计算光温生产潜力。光温生产潜力Y2是在最优质的土壤条件及其最佳管理方式下,水、肥充分满足作物生长发育的需要,仅由当地光温条件所决定的农作物产量的理论上限。假定光温生产潜力:Y2=Y1•F(T),T为温度,理论上F(T)最大为1。第三步计算水分生产潜力。气候生产潜力的计算是在光温生产潜力基础上乘以水分修正系数完成的。水分有效利用状况由降水和蒸发对比所决定,当降水和蒸发与作物生长需水过程完全匹配时,则水分生产潜力最高。推理可得水分生产潜力:Y3=Y2•F(W)•Ky,其中,W为水分,Ky为水分—产量反映系数(产量对水分的反应系数)。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气象条件还包括相对湿度、风速等,鉴于它们对水分生产潜力影响不大,对农作物干旱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的影响也不大,所以本文不再对包含相对湿度、风速的生产潜力进行研究。
(三)确立农作物缺水量与气象产量的相关关系农作物生育期的缺水必然会引起产量的减少,确立气象产量与缺水量的计量关系是农作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关键步骤。第一,以Pr表示实际降雨量,以Pl表示缺水量,ETC是前文提到的农作物需水量值,由于ETC设计中已含有“土壤热通量”变量,因此这里暂不考虑土壤有效底墒的作用。若不考虑土壤有效底墒的作用,则表达缺水量的等式。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这里对作物趋势产量预算与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在以往趋势产量预测与计算时,由于个别年份农作物产量的缺失及数据的非时间序列、非平稳性等问题,若直接应用回归分析往往会导致“伪回归”现象,致使分析的结论无效。不过,运用协整检验能验证单整阶相同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即选取的变量是不是影响作物产量的主要因素,通过这种检验方法能提高趋势产量模型的精准度。因此,本文在对作物趋势产量预算与计算方法上进行了优化与创新,也就是对历年农作物年产量数据进行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并运用最佳准则函数定阶法即AIC准则(或相关性检验)确定模型的阶数p、q。运用构建的模型进行估计和预测产量,然后确定最佳模型。针对构建的模型进行协整性检验,得出模型的具体数值,然后对自变量和因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四)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值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点的目的是确定气象干旱保险指数保险产品赔付的触发值。不同农作物的生育期根据需水量可划分不同阶段,例如北方冬小麦的生育期T可划分为播种期、越冬期、返青—拔节期、灌浆期等4个阶段。不同生育期内缺水变化对产量的影响可用Fisher.R.A积分回归模型来表示。
(五)构造降水因子产量波动模型对于一般的单产波动模型,分为参数模型和非参数模型。参数估计方法就是首先假定单产波动模型的分布函数形式,然后利用数据拟合估算出该分布函数的参数,确定模型的具体形式。非参数模型方法的运用在近两年的研究中有所增多,但是在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中,非参数模型运用一直很少。究其原因,天气指数的系统特征和动态特征都随着空间坐标的变化而变化,且其概率分布大多数拟合于特定的参数分布模型,不适合非参数模型,这也是国内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研究中非参数模型运用不成熟的体现。因此,本研究采用参数模型来构造降水因子产量波动模型。本文采用Sherrick(2004)确定最优模型的方法:先用矩比率图作为模型选择的粗略标准,然后结合AD检验选择最优模型。
(六)建立降雨量赔付指数模型本部分是建立预定触发值和保险赔付额的量化关系。根据步骤(4)划定的生育期降雨量考察阶段,将农作物某个生长阶段需水量值设定为y,同时令y''''w=Yw/Yt,针对需水量y,可以将降雨量yi根据降水多少在0与y之间分为多种情况。
(七)计算纯保费率目前,农业保险纯费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经验费率法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这两种方法理论上各有优缺点,其中经验费率法是利用“收支平衡”的原理,体现了对价交换原则,它是依据个体或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进行费率核算,将个体或地区历史损失率的平均值作为当年损失率预测的一种费率厘定方法。经验费率法可以提高费率厘定的精确性,适用于长期性、完整性、高质量的历史数据。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则是基于统计学和概率论,通过对某地区或个体作物单产波动的概率密度函数的确定来进行费率厘定,该方法理论严谨,数学推理性强,适用于没有“高质量”历史数据的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单产历史数据质量不高、且连续性不够,所以本文采用单产模型推导法。对农作物的单产分布模型可从参数方法和非参数方法分别进行确定,然后从中设计较优的农作物单产分布模型。本文对参数方法主要运用正态分布、偏态分布、正态化Logistic分布、Weibull分布进行参数估计,非参数方法主要选择比较流行的Kernel核密度估计法对参数进行估计。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在的农业保险产品是保成本,由于保障水平低,保成本的农业保险已经遇到了市场需求的挑战,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引入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由保成本转向保产量。通常情况下,要对纯保费进行风险修正,修正的方法多采用夏普比率法,即根据历史赔付的方差来估计附加保费。此估计法的主要理论基础是赔付款有极大概率会落在“赔付预期”及其往上一个“标准差”之间(即最高可能赔付),承保人决定投保人为此应该付出标准差的小部分为附加保费。
二、结语
西班牙实行的是有关方面自愿参与的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主要特点是:(1)农业生产者:以投保形式参与,从该体系确定的险种中选择需要的险种投保。(2)保险机构:以加入农业保险有限公司(Agroseguro)的形式参与,形成农业保险共保体。(3)在预防农业灾害损失方面普遍使用保险技术。(4)国家的公立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一起参与。(5)中央及地方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之所以实行这种体制,是基于生产者、保险公司和国家机构对保险的需求和能做的贡献。作为生产者,有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需求,也存在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希望投保时有一个适中且能承担的保险费用,以及灾后快速及客观的定损和理赔。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有获取灾害风险信息的需求,有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有灾害风险管理及定损经验。作为国家机构,拥有调控生产的工具,拥有信息及风险研究经验,有对生产者进行补贴的能力,具备政策推广能力,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抵御自然风险保护的需要。三方结合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理想组织架构。
西班牙发展农业保险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计划等。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1979年以皇家法令2329/1979号公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实施细则;为了将农业保险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西班牙农业、渔业及食品部还制定三年农业保险计划和年度农业保险计划,确定参加保险的作物和险种,确定国家对参保农民的保费补贴,由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共保体)协商后,提交设在农业部的农业保险机构委员会(由农业部、财政经济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场主代表组成)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国家部长会议审定通过,并公布实行。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每年对划拨的保费补贴预算进行审批,每年还制定一个农业保险补贴规定,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具体事项,保费补贴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直接拨给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参与该体系的中央政府部门包括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及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是直属于国家农业部的自治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该体系中所有不同机构的协调机构,以推动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对抗不可控自然风险的保护体系;拟定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对新风险及新农业产品加入农业保险体系进行精确的技术研究及分析,为保险合同制定农业方面的内容(农产品价格、产量、技术条件等),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及咨询;制定农业保险三年及年度计划并将其提交中央政府审批。提交农业部审批的草案内容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推广农业保险并提供保费补贴,确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最低技术条件,每个区域或地区的可投保的最大收益及损失的价格;与承保有关的各个险种的承保期限;与保险范围有关的保单的保障期限;农渔食品部每年审批对农业生产者的保费补贴预算,确定对农业企业的保费补贴,在整个体系中,平均保费补贴为保费的50%,2006年农渔食品部的保费补贴高达2.78亿欧元。大约有47万名农牧渔及林业生产者投保,总保额升至91亿欧元,保费高达6.54亿欧元,总赔付额约达4.4l亿欧元。
参加该体系的另一个中央政府部门是经济财政部及下属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D.G.s.)和保险赔偿集团(C.C.S.)。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的职能包括审批共保年度协议,参与制定事故(灾害)定损规定,负责向经济部提交关于保险赔偿集团再保规定的条例。
保险赔偿集团是强制再保险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界定农业可保风险与试验型风险;对试验型险种提供再保险;对可保风险只参与部分再保险;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未承保的部分,它作为直接保险机构进行承保;负责掌控事故(灾害)的定损。
地方自治州政府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商业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是所有愿意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的组合(农业风险共保体)。公司的法律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是自愿加入的各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成员有31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赔偿集团。它是一家管理机构,职能是通过其保险商业网络进行承保;共同体各成员根据其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里的入股份额承担相同比例的风险,参股比例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相同。
建立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以来,西班牙农业生产者从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得到保费补贴13.86亿欧元,政府因此减少农业灾害补助39.1亿欧元,节省25.24亿欧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赔偿19.55亿欧元,其中又有3.52亿欧元以税收形式流回国家财政。
二、意大利农业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据意大利忠利(GeneraliGroup)保险集团公司介绍,意大利是在该国农业人口占80%、农业增加值占GDP的60%的发展阶段开始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与我国目前的城乡结构相当,但工业化程度明显低于我国目前水平。目前,意大利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GeneraliGroup下属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FATA经营,已有80年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农业遭受到一系列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农业部门对灾害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决定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在预防灾害减少损失方面提供财政支持,为此设立了全国支持基金,国家每年为这项基金提供资助,并于20世纪70年代专门出台了法律。法律规定(当时的农业风险主要是冰雹灾害)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垄断权,能经营冰雹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是某个再保险集团的成员(这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而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拟订应参加农业保险的作物、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比例,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提供优惠保单,并以农业部政令的方式向全国公布。一直到1996年,农业保险的费率由农业部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由农业部以政令的方式公布。
设立全国支持基金,由农业部管理,财政预算有专门科目。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通过事后补偿的方式减少农民的灾害损失。当农业企业的灾害损失大于30%时,政府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是否出现灾害是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的。认定的标准是,如果产量因灾害损失减少30%就可认定出现了自然灾害。农业企业报告出现自然灾害,农业部要调查核实,核实后向全国灾情公告。二是通过实现保险的方式帮助农民在灾后及时救灾和恢复生产。主要是鼓励农民参加农作物投保,农业企业投保时政府给予保费30%~40%的补助。
1996年以后这些规定才有所改变。国家反垄断局认为农业保险已发展成为成熟市场,不需要政府保护和监管,因为存在垄断的公司的业务不会很好发展。为农业保险服务的再保险集团亦不存在。农业企业又成立了自己的机构--维权集团。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代表农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商签农业保险协议,在投保后政府将国家用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支付给维权集团,不是直接拨付给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这时的农业保险费率是由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农业部只公布与农业保险费率有关的参数,如投保作物的成本、产量、市场价格等,不直接参与确定农业保险的费率。但是,维权集团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时农业部公布的有关参数是重要参考数据。
2004年,意大利改革全国支持基金,国家预算增加了全国支持基金的数量,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提高到80%。目的是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保险新产品开发,保持农业保险低费率。改革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费率由7.5%降到6.9%,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由2004年的43%增加到2006年的67%。目前,意大利政府一年用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在1亿欧元,每年的保险标的额在30亿欧元。
近三年畜牧业保险有了较快发展。在动物发生疫情时国家给予补贴,有专门的畜牧业保险产品,主要牲畜是奶牛。具体哪些牲畜、哪些疫病可以投保由农业部决定,对参保的牲畜政府补贴50%的保费。
2004年的改革又增设了再保险基金,以此管理农业风险。再保险基金规模为1亿欧元,由农业部下属的农户市场开发局管理,主要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在保险公司应对新的自然灾害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提供补助,属于保险产品创新基金。保险公司可把新开发产品成本的80%转给再保险基金。
2004年前,农业企业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受灾以后就等政府救济。2004年以后,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农业企业生产应投保的作物需先参加投保,不投保在灾后将得不到政府的救济。而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投保作物以外,农业企业在灾后受损失时主要靠政府救济。
三、葡萄牙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在葡萄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作物有国家法律规定,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基本保险包括火灾、雷击、雹灾等灾害。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政府帮助交一部分保费,最高可达保费的75%。给予农民保费补贴的依据是政府制定的保费参考费率。话闱榭鱿拢桃倒局贫ǖ姆崖矢哂谡棵胖贫ǖ牟慰挤崖剩谡庵智榭鱿拢慰挤崖示褪钦耘┟癖7巡固囊谰荩叱霾慰挤崖实牟糠钟膳┟褡约喝砍械#桓7巡固坏鄙桃倒局贫ǖ姆崖实陀谡牟慰挤崖适保员7训牟固偷筒痪透摺U嫉牟慰挤崖室虻厍煌胁钜臁H绻呛献魃缂逋侗#姆崖什固箍梢愿咭恍?BR>政府还设立了农业风险巨灾基金,是对农户的受灾救助基金,当出现保单以外的意外巨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申请巨灾基金给农民赔偿。启动程序是,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宣布某一地区遭受巨灾损失,同时确定受灾的作物。农户有基本保障的保单即参加农作物保险,申请巨灾补助的作物必须是参保作物,以鼓励农民尽早签订农作物保单。受灾农户自愿向巨灾基金交纳一定费用,目前是基本保费的0.2%,由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代收代缴,计人巨灾基金专户。巨灾基金是商业保险的补充机制,保险公司要申请巨灾基金赔偿,必须是在全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区经营农险业务,或者只经营一些农作物的保险业务。目前,葡萄牙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参加这种运行机制,运转良好。
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由农业部所领导的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IFAP)负责管理。该机构是独立机构,有专门的理事会,设5名理事,对农业部长负责,理事会主席由农业部长提名,部长联席会议任命。职能是金融管理,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巨灾基金的来源:一是政府预算,由国家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提供,每年为700万欧元;二是农民缴纳保费0.2%的巨灾金;三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
巨灾的定义是:参保作物发生意外的灾害,造成50%以上的损失,给农户带来较大损失。
农业保险的保单由葡萄牙预防气候灾害综合机构(葡文缩写为SIPAC)审批,该机构由农业部、科技部、保险协会和农场组织的四名代表组成。
四、南欧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共同点
一是都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管理农业风险的政策工具。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提高农场主收入水平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虽然所有农产品都可以参加农业保险,但是政府支持的重点则是对本国经济和农场主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产品,如葡萄牙突出葡萄、林木火灾保险等。
三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都给参保农民以保费补贴,只是不同的国家补贴的标准不同,补贴的险种有所侧重。
四是都把发展再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环节,由政府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
五是发展农业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政府部门分工明确、合理,即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设计、国家补贴资金的管理等主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偿付能力加以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资金。
五、启示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找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各自国家的农业建起了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的途径,这就是建立国家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上述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实践,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农业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但相对其他产业而言,农业生产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总体上是低效益的产业,经营者的收人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不可能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分散和化解,一是经营者无力参加商业性保险,二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是亏损的。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的,只有在国家财政支持下才能经营。
2.明确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则上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参保,保险公司应为所有的农业风险承保。但不同国家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不同的农产品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限于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农产品,如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牲畜等;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常见的危害较大的自然风险,如旱灾、洪涝、台风、霜冻、冰雹、重大动物疫病等。
3.明确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是因为由于农业效益低和经营者不愿投保,经营农业保险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且监管成本很高。为农业保险厘定合理的费率并由政府对参保者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是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因此,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环节是给参保者保费补贴,不是给保险公司所谓的经营费用补贴。
4.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架构。经营农业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越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越多,从而对参保农户的风险保障能力越强。在我国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主的体制下,发展合作制保险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道德风险,降低承保组织的管理、监督成本,提高风险保障和赔偿能力。互助保险加上政策性保费补贴贴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保,增强农业风险的保障能力,若再加上再保险分散风险就可构成完整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一)有利于抵御自然灾害
对特色农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吉林省大部分地区属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洪涝、夏季低温冷害、霜冻及冰雹。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涝较频繁发生,西旱东涝是吉林省的旱涝分布特点。据历史资料表明,平均每3年左右吉林省就出现一次灾情,灾害已经成为阻碍吉林省农业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吉林省农作物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统计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1亿元。相对于这个数字,现有的农业保险能够提供的风险保障十分有限,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金额。
(二)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2013年吉林省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509.3亿元,比上年增长4.0%。其中,实现农业增加值835.1亿元,增长6.0%;林业增加值61.4亿元,增长6.3%;牧业增加值547.7亿元,增长0.8%;渔业增加值22.5亿元,增长3.0%;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42.6亿元,增长2.6%。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吉林省农林牧渔业发展结构并不协调,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增长乏力。通过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对富有本地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的高附加值农产品进行保费补贴,降低农户和相关配套企业的风险管理成本,推动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良性调整,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有利于控制农村信贷风险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但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质押物,使得贷款难以收回,很多农民无法从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获得充足的资金,全国很多省市的农村信贷缺口都在50%上下,吉林省面临同样的情况。而农业保险可以允许农民将保单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或者通过购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方式保证银行能够收回贷款,既免去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又可使农民放心大胆地从事特色农业生产,极大优化了农村信贷环境,激活了农村金融服务链,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十分必要。
二、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特色
农业保险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党的“十”报告中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提高农民收入、消除城乡差距、稳固国家发展根基,就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此,国家对战略性农产品实施统保,每年下拨大量补贴资金,保证了战略性农产品得到充足的保险保障,而作为农民增收重要增长点的特色农产品,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开展统保。作为农业大省,在缺乏中央相关配套政策的情况下,吉林省对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2013年吉林省财政总收入2086.6亿元,位居全国倒数第十位。因此特色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更加良性的合作互动关系。
(二)特色农业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缺位
1.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一项规定农业保险的基本法,2012年10月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基本法的缺失将会导致执法冲突、稳定性差等问题,因此应制定独立的农业保险法来规范农业保险的实施管理。
2.针对特色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中,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主要有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譬如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可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对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超过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这虽然填补了多年来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空白,但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的特点(在特色农业保险中尤甚),很多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都比较大。如美国政府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而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这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以起到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三)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存在超赔现象
农业灾害保险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的几率大大高于其他险种,普遍存在超赔现象。数据显示,2007-2008年由于发生历史罕见的旱灾,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超赔3.4亿元。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吉林省的巨灾风险准备机制还不健全,极端天气导致的农业灾害多发、重发,使得保险公司在扩大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快速累积集中、超赔压力急剧增加的困境。农业保险分散风险一般会采用再保险的方式。作为吉林省政策性保险的主力军,目前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分保协议,也储备了一定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但仍然缺乏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超赔压力仍然存在。
(四)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有下降趋势
虽然近年来灾害频发,农户对农业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实际购买意愿却有所下降,在2007年至2009年,松原市甚至出现了保费收入逐年下降的态势。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增收压力大,难以承担农险保费
近年来的惠农政策使农民收入增长一直较为稳定,但由于政策补贴的基数已经增大,可以预见今后的增长幅度将极为有限,依靠直接增加补贴来增收的幅度将越来越小。此外,农业生产人工成本不断提高,土地流转承包费用居高不下,使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阶段,给农村居民增收带来压力。
2.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未达到农民预期
大多数农民对于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目前保险公司只保种地成本不保收入的保障方式并不满意,在遭受损失后,赔偿金额很难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由于特色农产品地域性较强,一些地区出现农业灾害的几率较小,因此农民的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对于一些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不是农业生产的家庭来说,根本无需投保。
三、对吉林省发展特色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探索新型特色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集中在战略性农产品中,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又无法完全满足特色农业保险的需求,因此对于特色农业来说,解决资金不足的关键还是要探索新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吉林省现有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政策补贴,以险养险”的安华模式,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这种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参考国内外经验,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在原有基础上,可拓展为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
1.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与安华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下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经营主体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保险公司,可由市、镇、村农业互助保险社组成,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自己。这种模式能够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较好地控制核保理赔中的道德风险,适合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并且可以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在日本以及国内的黑龙江省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
特色农产品门类复杂,生产规模相对较小,风险较为分散,会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成本,导致费率上升。在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下,可依托省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针对单一的特色农产品开展农业互助保险。这种模式可将省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完善特色农业保险的政策环境
1.加强立法
国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业保险基本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确认和强调农业保险的地位。吉林省也应针对本地特色农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弥补现有农业保险条例对特色农业规定的补丁,维护本省的特色农业保险体系和运行。
2.政策优惠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较大,赔付率高而保费低廉,保险公司盈利较困难。为了防止亏损,省内的农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以险养险”,即以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但是保监会要求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保险业务不超过总业务量的40%,这一限制使得“以险养险”模式愈发举步维艰,保险公司从商业性保险业务中获取的收入很难完全弥补农险带来的损失。因此,应建议保监会适度放宽相关规定,更好地调动农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也应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减税力度。
3.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合作
地方政府应明确农业、财政、税收、水利、金融、民政、科技等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打破农业保险单一筹资渠道,科学调配各部门可用资金,使各部门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作用于特色农业保险的运行。
(三)加快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拓展多元化的分保渠道
除中再集团外,应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国内建立由财险公司组成的农业再保险联合体,更好地转移巨灾风险,缓解并逐步消除超赔现象。
2.调动各级力量建立大灾风险基金
完善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将农业防灾防损纳入到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统一管理。
3.加强农业灾害防范,建立灾害预警系统
在做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农业生产基础的同时,努力改善生产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此外,加大对风险控制的力度,做到对风险的提前预测、干预和控制。
(四)努力提高农民对特色农业保险的认可度
1.开发适应农民需求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
有针对性地根据特色农产品的地域特点、种植特点开发新险种,厘定合理费率,尽量适应农民经济能力。政府财政补贴的运用应加强监督,保证及时到位,满足农民保障需求。
2.创新农业保险技术
提高服务质量。在特色农业风险检测、保险精算、核保理赔以及银保合作领域积极创新,适应农民参保理赔的需要,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商业保险拓展了服务空间我国2007年推行了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资料显示,自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共计向1.13亿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地农业、财政、林业、畜牧兽医、金融办和保监局各相关政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分工明确,流程清晰透明,极大地激发了农户的参保热情,农业保险发展迅猛。2013年1月-7月,农险在财产险所占比重,由2012年末的5.34%上升至6.1%,承保利润率高达20.44%。2013年前10个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初步实现了农民满意、保险发展、政府肯定、社会认可的多赢局面。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效应政策性
农业保险,政府不仅财力上大力支持,而且从承保到理赔都有政府的参与,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较好地分担了农民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减轻了政府救灾的压力,使财政资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应。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户得到了实惠由于农业对自然条件的高度依赖,受动植物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并且农业风险相对集中,风险损失相对严重。高损失率必然带来高赔付率,农业保险的纯保费也必然高;我国大部分农村现代化程度不高,保险承保、理赔都较分散,农业保险的附加费也比较高。双高下的保险费组成,单靠农户的收入很难形成同舟共济的保险机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解决了农业保险这种相对成本较高的风险分散方式,在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中运行,让农户承担少量的保险费,大部分保险费由政府来承担。从保险公平交易角度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使农户所得到的实惠,保险保障由原来的十倍多放大十五倍以上。
(二)政府确定了支持农业的政策我国政府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将不同的国内支持农业生产的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如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农业科研等称绿箱政策,可免予减让承诺;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如价格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等投入补贴等称黄箱政策,协议要求应逐步予以削减。农业保险补贴属于绿箱政策的范围,可增加政府对农业的间接补贴,并不存在支出的上限规定。我国政府基于国际农业补贴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将农业保险定位为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稳定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并在财政给予优先支持。政府不仅体现在财政上支持,而且由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防灾防损的经营,完善了其救灾机制。每当自然灾情降临,政府都会不计成本的抗灾救灾,但对农民恢复生产的资金往往缺位,影响了农业稳定持续的发展。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改变了农业受灾害后完全靠政府救济的办法,形成了防保结合的保险机制,“防、救、赔”联用,使农民的权益在得到保障的同时,减小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三)保险公司践行了行业价值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约1.549万亿元。保险业在业务规模增长的同时,行业形象并没有随着高速增长的业务规模而提升,保险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保险公信力缺失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践行保险核心价值理念的平台。基于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很大。承担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己任的保险公司,如果不参与农业的风险管理,将失掉了人们心目中保险的很大一部分社会价值。况且,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也为“三农”保险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因此,保险公司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三农”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三农”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作用,体现了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提升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客观上也起到了对保险的宣传作用。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的问题
(一)农户的保险需求有待提升尽管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在普及阶段,但因以下原因,农户的保险需求有待提升。一是农户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尽管农户只负担少量的保险费,但这些保险费在农户的总收入占比也是比较高的,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再加上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户遇到自然灾害,政府出资出力,为农户无偿提供帮助,农户失去了防御自然灾害的自主性,在宣传力度不到位的前提下,农户总抱有侥幸的心理,不愿加入到保险的行列中来。二是农业保险的险种少,农户不能按需求选择。农产品市场是一个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农户要根据自己对市场的研判,决定种植或养殖的农产品。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多的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不能根据农产品风险的大小,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
(二)政府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除依法享受营业税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外,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对农户实行保险费补贴。但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暴露出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的参与人员,利用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农户参保,绝大部分的保险费由财政负担,农户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因宣传上的漏洞,有的农户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并没有投保;保险公司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又没有严格执行已明确的承保和核保程序,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其他人员,在未投保农户不知情时,以农户名义代缴保费,虚构农户参保信息,骗钱财政补贴资金,既影响了政府形象,又易诱发农户参保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地提高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逐步深入,保险公司暴露了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查勘定损的时效性难以保证。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生长过程的不同阶段,对自然风险所造成的最终损失具有重要影响。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对农业保险标的核灾定损是保险补偿的关键问题,也是农业保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目前,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般只是在县级以上城市设分支机构,而风险事故的发生,大都距离县区较远的农村。所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定损的精确性也往往受到影响,有时农户和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分歧,在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易让农户产生“理赔难”的联想。
四、三大利益主体共谋农业保障大局
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作为社会利益主体的政府,运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实现管理农业经济的社会效益。“三大利益主体”,目标明确,希望长期的合作共赢,需要三方的利益兼顾,在合作中采取其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不和谐的“音符”,弹奏出农业保障的和谐新曲。
(一)把惠农政策落实的实处,以提高农户保险需求把惠农政策落实的实处,是实现支持农业发展的关键。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和保险公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农户的保险需求。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实施涉农政策,提高农民收入。201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应切实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比如,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土地的流转机制,采取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产业等措施。农业生产的科学化、集约化,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使得农业经营风险更为集中,更需要保险来为农业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政府和保险公司要齐心协力,共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以提升农户保险意识。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是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关键,直接决定了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提升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需要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部门合作,特别是县及以下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因为其既是政府的代表,又对农业科技的专业和对农业风险认识的全面,在农民心目中有较高的威望,深受农民的信任。保险公司应与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建立互助互信关系,共同推动保险宣传工作。在形式上,既可以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组织村级干部集中学习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单位推广种植技术、种子、化肥等机会,以点带面,用身边的实例进行保险宣传。在内容上,保险公司人员首先从开发产品的深度,把将要签约的保险合同向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人员解释清楚,听从其对该保险合同的评判,让其认为该保险合同是解决自然灾害风险的最理想的处理方式;其次保险公司人员利用自己保险宣传的优势,策划好每一项与农民接触的机会或者场合,与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人员共同解答农民提出的保险问题。
(二)保险公司狠抓服务质量,让政府放心,让农户物有所值一是提高查勘定损的工作效率。在灾情发生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要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以及保费的交纳情况等,做到承保情况明确,心中有数。根据定损、理赔都要到户的要求,在成立农业、财政等部门的核损理赔专家组的同时,相关人员及时到位,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安抚农民情绪,将核损理赔事宜向农民进行解释,争得农民的理解。并运用如遥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核损理赔环节的处理速度,以提高查勘定损的准确度和客观性。依据应明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完成立案、核定损失、理算与核赔等工作。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满足农民不同需求。全国各省的农民大都依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运用传统的耕作方式,种植着不同的粮食作物,抗当地自然灾害强的作物就多种,相反就少种,即使是遇到当地比较大的自然灾害,由于种植的数量少,损失也不严重。所以某种种植保险只有在种植作物单一、种植面积较大的农户中有市场。现在农民越来越多地关注着市场,市场的需求是农民种养选择的对象,所以农民不再单纯注意自然灾害的问题,而是市场的销售情况。所以政策农业保险要依据这种变化,在经营好粮食作物保险的同时,应根据农民种养的变化开发新的保险产品,特别是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开发符合特色农业,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需求的保险产品,以适应农业专业化,以及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
漳州地处东南沿海,面临台湾海峡,各种气象灾害频繁,每年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台风、暴雨、干旱、寒潮、大风、冻害等灾害性天气的危害,特别冬季冷空气活动频繁,常有寒潮天气发生,严重制约了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据统计每年漳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8%,严重年份可达15%~20%,特别严重的年份占国民生产总值近25%。如1999年12月21-26日漳州市受到了强冷空气袭击,连续6天出现大范围的霜冻和结冰,全市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约90000hm2,直接经济损失达17.5亿元,其中香蕉遭受的冻害最为严重,被冻死的香蕉达28240hm2,荔枝和龙眼等果树的树冠也都因霜冻而死,花卉和冬种蔬菜也损失惨重。
二、农业保险分析
农业保险是承保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四个特点: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等相关产业链,有三方面明显的特征属性:(1)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求政府履行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避免因单一依靠市场机制配置造成市场失灵。(2)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非独立性。如台风、洪涝、强降水、低温冻害、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出现,容易造成一定范围的损失。同一气候灾害时空分布投保单位的风险在同一区域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3)农业保险费率难确定性。各种气象灾害对农作物、花卉、果树等影响程度也各不相同,应根据不同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采用不同的气象保险指数指标来确定保险费率。
三、气象信息及气象技术资源优势在农业保险中的应用
随着气象现代化建设推进,气象服务产品越来越丰富,针对农业生产、农业保险的气象服务分为定期产品、不定期产品、公报、年鉴等书面形式和咨询等服务产品。定期情报产品按时间序列和空间区域进行综合分析,反映不同地区气象条件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状况的影响,以及气象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防御对策。不定期产品主要根据当地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出现的灾害性天气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如洪涝、干旱、冻害等对农作物生产的影响进行评判。
1在农业保险承保决策中的应用
正确做出气象灾害的风险等级的评估,可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决策中更科学,有效地降低并规避承保失误风险。对气象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应用统计决策理论从三方面进行评估:①对灾害性天气(如暴雨、台风、寒潮低温等)出现的概率、强度等发生严重性程度的可能性进行评估;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的评估;③以最少投入获取防灾抗灾最佳效果的决策手段评估。其中灾害性天气发生的严重程度和造成损失的评估能够为承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一般情况下,同类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核保人会考虑保险标的历史赔付情况,抗灾减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综合分析应用气象资源(如未来天气趋势预报、专题性预报、灾害性天气评估等)更能了解掌握某区域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科学制定气象灾害评估和损失程度的指标、系数等,助于保险公司做出是否承保决策,预计承保成本作出承保方案,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和效益。
2气象资源在农业保险防灾、核损中的应用
应用丰富的气象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了解气象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前采取有效地防灾减灾措施,尽可能地控制和预防灾害的发生,降低灾害事故发生引发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有效措施,是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防灾核损重要手段。风险控制的手段来自避免风险、损失控制和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三种方式,就是以气象部门的气象信息内容为依据,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物进行逐一的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通知并督促投保人整改,达到预防并减少灾害损失为目的。如投保人拒绝整改,当气象灾害发生所造成保险物的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依法不予赔偿。
2.1应用自动站实时天气实况监测系统,为理赔提供科学依据随着气象自动站的建设发展,气象部门能够为保险业提供更丰富的实时准确的气象实况数据。到目前为止,漳州市气象局已有10个人工观测气象站和123个区域自动气象站,能够为各行业提供详细实况的气象数据。如保险条款中对灾害性天气暴雨所采用的理赔标准,气象学中的“暴雨”定义是指“24小时降水总量达到50~99.9mm”,而通常由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暴雨的理赔依据显得更灵活人性化,如“24小时降水总量未达到50mm以上,而12小时降水总量达到30mm以上或是1小时降水总量达到16mm以上同样可作为受暴雨影响造成损失的理赔依据”。因此,详细的实况数据对保险责任的划定有着实际意义,为理赔提供了更为准确的依据。全方位的气象监测系统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灾害性天气发生的整个过程,根据监测的记录实况数据,保险公司对灾害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灾害所造成保险物损失程度进行裁定,有利于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开展保险理赔。
2.2应用历史气象信息数据和未来趋势预报,提前做出灾害评估气象业务数值预报模式的广泛应用,有效地提高了中、短期气象预报的准确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提供气象信息数据做出的预报进行三方面的分析评估:一是风险区气象灾害可能损失的预评估;二是大面积气象灾害发生前的减灾预案;三是大面积气象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评估。如气象部门对历史气象资料进行分析,得出所投保地区的主要灾害情况及影响因子,为投保金额和投保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而对灾害性天气提前72小时或更长期的趋势预报,能够为防灾防损工作从时间上提前做出了决策,并可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强度和等级对保险标的有的放矢地做好防御工作。
四、气象服务在农业保险业的延伸与拓展
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各行业的合作也更加密切和频繁,气象部门可进一步加强气象信息的开发应用,提高气象信息的服务能力,同时也提高服务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和应对灾害能力水平。
1开展部门合作,建设气象保险服务平台
气象部门可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加强与保险业的合作关系,共同建设气象保险服务平台,实现资源数据共享,开展气象灾害研究,建立灾害常规分析和预警预告机制。目前,漳州市气象局与漳州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建设“漳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和“漳州市区城市空气质量等级预警预报系统”服务平台,与保险业也可采用这种合作方式,共同开发服务平台,改变以往单一的只开气象证明的合作方式,做到提前防灾、科学指导农业生产等,减少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损失。
2建立多指标体系和风险区域系数,进行风险区划确定区域农业保险费率
充分应用气象数据与灾害数据,建立完善的多指标农业保险费率模型,在原有产量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作物、不同关键生育期的各种气象灾害风险,结合保险物所在地的地理特点、防灾减灾抗灾条件,建立不同地区的特定作物农业保险费率的区域风险指数的修订模型,运用风险指数来修订农业保险费率,使农业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地反映的农业生产和作物损失风险。
3开发农业新险种的指数保险
开展各种农作物的气象保险指数设计的研究,针对各农作物的生长关键期气象要素,在保险中引入气象指数保险。漳州特色农作物丰富,农作物的生产与天气息息相关,低温冻害是闽南地区热带水果生产面临的主要农业风险之一,如1999年底漳州市出现了大范围的霜冻和结冰,造成的趋势损失达17.5亿元。因此,对低温冻害分析设定冻害指标,在农业保险中引入冻害气象保险指数,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由于影响农作物生产的气象因子各不相同,可针对不同的气象灾害研究不同的气象指数保险,如针对漳州花卉、林下经济(金线莲、铁皮石触等)开发气象指数保险,架起保险公司与投保户之间的桥梁,以更清晰的界面去核损减灾。
五、结语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关键词:农业保险中介;监管力度;人才培养;专业化经营;中介创新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专业中介机构可分为三类,即: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从数量上看,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近年来,保险业通过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所占比重稳步提高。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比2005年提高6个百分点。同期,外资合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纷纷登陆设铺,在这些机构中,有3家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美国达信保险集团公司、荚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英国韦莱集团公司)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设立独资公司或子公司。从地域分布上来说,除外,全国内地各主要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类型不一、数量不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但是,上述中介机构都以产险和寿险为服务对象,为农业保险服务的甚少,而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业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既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这是因为虽想用中介如人等拓展业务,但却缺乏可用的对象,致使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中介形式开展业务很难落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险机构自身的原因。
(二)存在问题
1.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后,也未出台鼓励和扶持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与具体措施。没有扶持举措,对不盈利的农业保险来说,很难通过中介达到展业的效果。
2.客户对农业保险中介的认知程度低。目前我国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更是缺乏感性认识。有些客户不知其为何物,潜意识里认为其是“二道贩子”,只会搅局,普遍持抵触情绪。
3.人素质良莠不齐,专业中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人来源复杂。在农垦系统,分场和连队从事农业保险中介的人等均是财务部门人员;在农村,乡镇和村里多是由经管站相关人员从事中介活动。这些人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差别较大,再加上由于缺乏正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人员流动性又很强,因此产生了许多损害客户和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人和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在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划分不清。许多农业保险中介者既是人又是经纪人,有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有时又代表投保的农户利益,自身都很矛盾。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混同于保险人,导致其专业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
5.农业保险中介行为不规范。部分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这种情况垦区甚于农村,因为垦区指令性事物多于农村。主要表现在欺骗误导客户、欺骗保险公司。这些都损害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阻碍了农业保险的推广。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介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市场的立法支持和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农业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立法支持,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原有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同时坚决查处侵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中介活动,对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业保险中介入的监督与管理。要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包括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保险会计制度、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公司信誉评级制度等监管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中介人行业自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人公会、保险经纪人公会、保险公估人公会等,为行业自律提供保证。
(二)提高农业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
农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依靠自己的敬业精神、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去赢得客户。应健全组织架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独立、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在企业内部形成激励、约束、制衡的机制,确保公司有效运转。保险中介机构还应充分发挥市场反应灵敏,机制灵活的特征,在人事、薪酬、培训等方面采取更灵活的机制,用现代管理手段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营销管理。
(三)加强农业保险中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一是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各类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有计划地对现有中介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执着追求、立志终身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才。二是要扩展农业保险中介队伍,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吸收进来,使他们成为人或经纪人,因为他们有一定的农业知识,对当地的风险等信息掌握较好。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引进竞争机制,完善分配制度等。
(四)明确农业保险市场分工,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农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合理分工,能使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用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客户服务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而将产品销售、理赔等业务领域交给保险中介来完成,而且其人、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中介也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样不仅能有效减少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中介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进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创新
(一)农业保险是规避风险,减少农民损失的一种手段。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农业既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又是一种高风险、低效益的薄弱产业。农业风险的合理分散和转移是加快农业发展、维持农村稳定的必要条件,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农业风险的社会化财务转移机制。农业保险在防范各种农业自然灾害、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推动农业保险普及、构建全面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时期,农业保险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将大有可为,农业保险不再仅是简单承担自然灾害经济补偿的功能,更是要全方位服务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为“三农”提供一揽子的风险解决方案。
(二)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是各种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农业生产链条中断,使农业生产活动连续性遭到破坏。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后,由于灾害造成的损失就得到保险公司经济补偿,使农业生产主体及时恢复生产生活。二是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生产主体扩大再生产,农业保险的损失预防、损失补偿和风险防控作用解决了农民扩大生产的后顾之忧;农业保险的融资功能,解决农民扩大生产的资金缺口。综合作用下,农业保险有助于维护农业生产过程的长期稳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业保险有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需要农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增加,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就会阻碍其农业生产的进行。但是实行农业保险,能够减少农民的损失,鼓励农民推广生产新品种,采用新技术,推进农业现代化。
(四)农业保险能加快农业科技发展、转变农业经营模式。
一是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保险服务,减少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中的障碍。二是农业保险促使农业产业化组织利益和风险有机联系,形成各个经营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从而有助于形成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确保农业产业化进程顺利进行。
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一)农业现代化为保险行业发展提供契机。
近年来中央以及各级政府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相关主体更加多样化、农业生产方式更加集约化、农业生产链条更加组合化、农业生产更加规模化、农业经营更加市场化、农业风险更加复杂化,一旦受灾,损失巨大,因此,农业现代化提升了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对保险的需求更高。
(二)农业现代化为农业保险的创新提供契机。
近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常态不断催生农业保险的创新机遇。一是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业风险不仅涵盖了生产过程,还可能延伸到相关的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二是农业现代化促进了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创新,卫星定位、气象预报、航拍等技术的进步,可以实现农业风险损失的预测、核查和控制,传统的农业保险机构依靠村级行政部门代收保费、定损、发放理赔款等方式逐渐被现代化的“卫星定损”、“一卡通”取代。
(二)农业现代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转型的契机。
传统的保险业依靠铺设机构、价格竞争等非理性手段抢占农村市场份额,这种落后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不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要求保险公司要通过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建设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农业巨灾风险保险制度,尝试农业保险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的补贴金额相对规模较小。
在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政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大力的支持,由于每年财政的收入一定,当政府向一种经济实体投入时,就会减少对其它方面的投入。另外,保费补贴,并没有被放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显然,对于农业保险的规模就相对较少。
(二)对农业保险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方面,政府对那些高收益的有发展前景的农业大力支持,对它们进行补贴,而对一些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不管不问,任由它们自生自灭。因为政府在财政补贴上有很大的权力,所以很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民认识不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为是保险公司在骗钱。
(三)农业保险地域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地理环境不同,农民的收入水平等各个方面也有所不同,这使富裕地区财政补贴压力缩小,而使贫困地区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费用。所以由省级制定的统一的补贴标准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会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四、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风险基金用于补助保险公司由于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来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维持其财务稳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筹集资金,也可以从自身保费收入以及年度盈余中计提,同样可以是社会的捐赠。政府应建立农业信息定期公布制度,让农民更多地了解这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管理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属性和特点,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承保、理赔等业务方面还存在一些复杂性和问题。
一是保险意识方面。从政府角度看,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主要依靠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进行推动,委托村委干部等相关人员配合保险公司实施。个别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保险认识不够,推动积极性不足,部门间协调配合成本高,甚至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影响了农业保险开展。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一些基层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畏难情绪,推动力度不够。从农户角度看,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影响,农户对利用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担的意识还不强,再加上效益不高的农业现状,农民收入普遍偏低,投保主动性不足。
二是业务开展方面。我国农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绝大部分农户种植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个别农户种植的面积甚至不在同一个地块,农业保险标的的分散特点导致承保时风险评估复杂、成本高。由于农业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时间集中,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手续繁琐,对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能力要求较高,再加上农村交通不便的客观现实,都给保险人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从而导致承保成本较高、覆盖面不广。
三是产品本身方面。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三低和三高。三低指的低收费、低保额和低保障。低收费是指向农户收取的保费较低。有些种植险农户只需要交几块钱,有些保险机构为快速承保,会出现村委或者乡镇企业等单位代为农户缴款进行投保的情况,造成理赔纠纷。低保额带来的低保障让农户缺乏投保意愿。三高指的是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经营风险大,种植业农户大多为小农经营,种养业农户大多规模较小,承保理赔技术含量高,灾情判断和损失估算程序复杂,赔付率很高。
四是资源投入方面。农业保险业务特殊,涉及面广,相关农业保险业务规定的操作细节还不多,指导性不强,公司缺乏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需要保险公司贴近农村一线,需要基层机构和大量人员亲力亲为。目前,保险机构的基层组织建设还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基层网点铺设不够,从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都影响了农业保险发展,距离实现“不出村办保险、不出村办赔款”还有差距。
二、下一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农业保险惠及千万农户,涉及国家根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转移农户经营风险,提升农户抗风险能力,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条例》从体制上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不仅包括政策性保险,还包括商业险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有政府政策支持,还有各部门共同协助。这是中国农业保险多年发展,不断尝试而得到的正确选择,符合农业保险历史的演变结果。这种制度也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且已显示出巨大的制度红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二是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必须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根据当前财经现状,可适当加大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农户自缴部分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可采取村庄或乡镇集中投保形式,降低业务成本,激发保险公司承保热情。建议加大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节约经营成本,或者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经济手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是提升创新驱动力。从体制、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创新,构建各具特色的政策性保险模式。在现行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内,鼓励不同区域创新机制,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模式。如试行农业保险无赔款优待制度,即对未发生赔款或未达到赔付比例的种植业保险按一定比例无赔款优待,返还给农民一部分保费用作下年度保费,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如简化农险承保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创新销售渠道,突破现行直接销售模式,发展间接营销,适度发挥机构、农村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优势,提升推广力度。创新产品,农业保险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合适的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险种,从传统的种养扩展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需求。
四是加强机构人才等基层建设。农业保险技术性强,不仅需要大量精算、管理等复合型人才,更需要懂农业技术和保险技术的一线人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导致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人才断层,队伍薄弱,发展受限。支持承办农险公司在乡镇铺设基层农村网点或者建设三农服务站。支持通过引进和自己培养等方式吸引人才进入农业保险领域。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探索切实可行的高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积极推广。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和平台,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奠定发展基础。五是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没有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是发展不起来的。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差,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农民认为支出加重家庭负担,没有必要,有些农民认为灾害短期内不会发生,保费白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向农民宣导农险保费的重要意义,让农民了解投保的益处,切身感受参保的积极作用,逐步由依赖政府意识向自我保障转变,提高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于真正提高农民风险防范和自愿投保意识,只有农民真正了解保险、选择保险,才能有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农业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要想让更多的农民购买这种商品,必须提高商品服务质量。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农业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将农业风险防线向前移。按照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农业保险应该是“一条龙”服务,即把科学技术、信贷、供销、气象等服务统筹运作,全方位、立体化地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4结语
1.西班牙农业复合保险制度中的业务制度
西班牙农业复合保险主要包括畜牧保险、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这3个方面,其中畜牧保险主要承担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所确定的疾病或者意外造成的损失;农作物保险主要承担干旱、冰冻、火灾、冰雹、飓风霜冻、雪灾,以及病虫害等自然灾害;森林保险则主要承担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在灭火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同时还包括在这个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赔偿。农民以自愿的原则进行投保,可以选择个人投保,也可以选择集体投保,政府保有实行强制保险的权利,必要时可自行决定是否强制保险。
2.西班牙农业复合保险制度中的财政补贴制度
西班牙农业符合保险制度中的财政补贴制度主要可以从补贴标准、保险费率以及政府调控3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就补贴标准来说,对于不同的投保主体,保费补助标准也有所不同,如对女性农民的补贴标准高于男性农民,对全职农民的补贴标准高于兼职农民,对集体投保农民的补贴标准高于个人投保的农民。其次,对于不同农作物的保费,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如对粮食等谷类作物、马铃薯等蔬菜类作物,以及棉花等工业用农作物,其保险费率均为18%,但是对没有灌溉条件的谷类作物、甜菜等,其保险费率均为28%;对同一作物,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如对橄榄稳定产量保险的费率为28%,而对橄榄自然灾害保险的费率为18%。最后,政府通过对保费补贴和保险费率标准的调整和控制对整个农业种植结构进行调控。政府如果想抑制某一产业的发展,那么只需减少保费补贴或者提高保费费率就可以实现。
3.西班牙农业复合保险制度中的管理监督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西班牙农业保险制度虽然建立的时间不长,但是其管理机构还是比较健全的,部门之间的相互职责也都有明确的界限。《农业复合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制定机构是隶属于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的国家农业保险局,它所有的实施细则都是由国家农业保险局提出和展开,其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则主要来自地方自治政府、农业合作社、国家财政部门以及农业复合保险公司协会的代表成员。在这里国家农业保险局的作用主要负责农业保险活动中的协调和联络机构,同时还要对农业保险体系实施管理,通过对其体系的分析和研究,为农业复合保险的发展制订科学、合理的发展计划,促进农业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以及推广等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制度中的不足
1.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仍然处于落后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整体获得了迅速发展,农业保险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进步,2000年中国总保费的收入约为1600亿元,而同期农业保费的收入仅有4亿元,到2009年,农业保费增加到了130亿元,创下了历史新高,但是这个数据仍然只是总保费的1.2%,由此可见中国农业保险在总保险业中占有的比例很小并且发展处于落后状态。
2.中国自然灾害引起的农业损失严重
中国每年农作物播种面积有13万hm2,其中1/3都会受到灾害的影响,灾区面积占受灾面积的1/2,这都为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目前,中国农业保险主要还是以商业保险为主,而众所周知商业保险的最终目的是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农业保险收入不高、风险比较大,且赔付率很高,政府的补贴也比较少,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这就导致很多商业性保险公司拒绝经营农业保险方面的业务,最终使农业保险业务出现日益萎靡的局面。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不能为这些受灾地区提供足够的保险保障,这就为灾后的重建和恢复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存在业务逃避的现象
中国国土面积辽阔,气候带由温带、温寒带、暖温带、热带、亚热带以及赤道带的共同存在而呈现比较复杂的状态,使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种类、周期、强度以及频率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中国农业存在的风险因素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再加上现在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经营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障碍,难以为合理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小规模的经营模式也为风险的分散带来了困难,一旦经营不善则难以支付大额的投入资金和技术成本,而现阶段中国与农业保险相关的人才也处于紧缺状态,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保险公司在提供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选择逃避的态度。
三、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为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从西班牙农业复合保险制度的建立来看,其法律体系的建设和维护为促进保险制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法制建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只有通过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才能对农业保险的依法经营进行规范和调控。目前在中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农业保险法规,这就使农业保险的性质变得模糊,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组织体系、费率制定以及赔付标准等不能用法律进行有效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就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中国应该借鉴西班牙农业保险立法的方式,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制定配套的法规制度,将农业保险经营活动完全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
2.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借鉴西班牙农业复合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选择合理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从西班牙农业复合保险制度成功的经验来看,商业化农业保险经营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对农业保险市场进行调节的有效方法。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来看,中国农业保险机制应该充分利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现有的资源以及经营经验,采取市场运作与政策支持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与此同时,为了给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政策监督和再保险支持,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运行,还应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另外,一方面,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诱导机制,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基金,直接对农民缴纳的农业保险费用进行补贴,降低农民的负担,促进农业保险需求量的提高,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3.加强政府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吸引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