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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诚信;缺失;现状;原因
“诚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行为规范,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其诚信程度近年来备受质疑。惠济贫困学子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步履艰难让社会对大学生的诚信鲜见一斑。2007年8月,扬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达到17%,违约金额高达112万,工行总部停止与扬州市6所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大学生诚信缺失对高校和社会提出一个严峻地课题。
一、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现状
大学生诚信缺失不仅指其经济失信行为,还包括在生活、学习中违反道德或犯有严重过错的行为。高校一直在教育学生要做到“明礼诚信”,但触目所及的诚信缺失现象比比皆是,而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学习方面诚信缺失
1、考试作弊。考试替考、夹带、偷看等作弊在高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作弊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作弊人数不断增加,形成特殊的小群体;二是出现了以赚钱为目的的“职业”,有组织、有分工、全程服务;三是作弊者的心态变得比较坦然,“麻木不仁”,孕育出畸形的作弊亚文化;四是作弊手段推陈出新,作弊工具现代化,运用手机、隐形耳麦等先进通讯工具传递答案等。
2、学术抄袭。有些学生对老师布置的(课程)论文,不是认真查阅资料、仔细钻研,而是找别人的论文采取“浆糊加剪刀”、“鼠标加键盘”的方法,拼凑出来敷衍了事,甚至有些学生就直接把别人的论文,换成自己的名字当作作业,出现很多雷同的论文,毫无创新性。论文写作本来是训练科学思维能力,掌握分析、解决问题方法,巩固所学课程知识的一个重要环节,而此种“创作”法使其意义尽失。
(二)经济活动方面诚信缺失
1、毕业后不按时归还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自20世纪90年代实行以来,为数以百万计的大学生解决了在大学的学费和住宿费来源,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很多学生毕业后就将其“遗忘”得干干净净。2007年8月8日,福建省教育厅首次在网站上公布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涉及福建省16所高校共121人。大学生的贷款积极,还款拖沓,将一个非常好的惠济万千学子的工程推到尴尬的境地,甚至影响了学弟学妹的助学贷款。
2、恶意欠费。部分大学生向父母要了学费不交,用来买电脑、谈恋爱、旅游、炒股、甚至赌博,能拖就拖,能欠就欠,使学校苦不堪言。手机等欠费后长期不交,更有甚者在手机卡尚存几元钱时拨打一个长时间的长途电话,然后扔掉旧卡更换新卡,恶意逃欠;信用卡透支后,不到催缴从不还账。
(三)求职就业的诚信缺失
1、求职简历的“注水”。一般来说,求职简历是用人单位选用人才的第一道关卡。不少大学生为了竞争好的工作岗位,通过夸大或造假履历来充实自己“实力”。在一些招聘会上甚至出现同一所学校同一届有数位学生会主席的荒诞事情。
2、轻诺寡信,随意毁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协议,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相互选择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部分大学生缺乏诚信意识,“饥不择食”地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当发现条件较好的招聘单位时,就撕毁已有协议,另择高枝。使招聘单位的用人计划落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
(四)与人交往诚信缺失
1、人际关系虚假。主要表现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做人不真诚,势利眼。处处吹牛,夸大个人的能力;时时承诺,而从不兑现。个人交往中借钱不还,借物不归。
2、恋爱态度不严肃。当前,大学生谈恋爱现象十分普遍,有些学生能够正确对待,但也有一些学生对感情的把握缺乏正确的态度,缺少责任,更多地抱有一种游戏态度,多角恋爱。恋爱不成,轻生、伤害对方。
3、网络欺骗。信息时代,作为信息传播工具之一的网络日益融入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但是,网络在给我们带来大量资讯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由于网络交往时人们行为的符号化,传统道德关于诚信的制约机制被弱化,撒谎、诈骗、赌博等行为是在鼠标的点击中发生的。更有甚者,有些大学生利用网络的虚拟特性,在网上信口开河虚假信息,发送电脑病毒,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种种表现,带来了许多危害。从个人角度来说,没有养成诚信品质,不利于大学生成才;从他人角度来讲,损害其他学生的正当权益;从学校角度来看,大学生诚信缺失有损于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形象和信誉;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透析
(一)传统诚信观念作用范围与当代社会特点脱节
在我国,传统农耕生活千百年的延续,导致社会生活圈相对集中,活动范围较为固定。大多局限于亲朋、族人、乡人等有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伦理道德观念就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人们为了友好相处和长期生存与发展,不敢贸然违背诚信道德原则。在熟人和亲属之间做人做事能够做到合情合理,诚实守信,不欺诈。但现在随着全球化趋势加快,人流、物流快速交汇和流通,我们所面对的更多的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传统的诚信观面对转型中的社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不良风气的影响
政治领域。少部分领导干部凭借权力贪污受贿、生活腐化堕落、搞行业不正之风等等,影响了党员干部的整体形象,青年大学生与社会的联系十分紧密,政治领域的不正之风容易对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使其产生诚信缺失。
社会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偷逃税费、走私逃汇、商业欺诈等失信现象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也对青年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使一些青年大学生会缺乏诚信责任意识,做出诚信缺失的行为。
文化领域。宣传工作中的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教育乱收费、招生黑幕、注水文凭等,学术论文的粗制滥造、假冒伪劣、抄袭剽窃等现象不利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必然会对青年大学生产生消极影响。
(三)社会运行经济利益至上
人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产物,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作为对社会反映最敏感的群体,他们的道德现状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在利益仍然保持着彻头彻尾的主观性和纯粹的利己性的时候,把利益提升为人类的纽带,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彼此隔绝,使人类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受到社会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大学生也难以抵御社会中的各种负面影响,难以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从而导致与社会主流道德的背离现象。
(四)高校诚信教育缺乏实效性
高校诚信教育是影响大学生诚信状况的直接因素,但当前的诚信教育缺乏实效性,主要表现为:
诚信教育内容模糊。在当前高校的诚信教育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诚信教育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诚信教育的内涵许多教师表示说不清楚,这必然影响高校诚信教育的切实有效。
诚信教育方法单一。当前多数的诚信教育停留在传统的说教上,多是通过灌输法;除去讨论法和实践法,没有发掘出更好的形式,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诚信教育路径狭窄、诚信教育队伍乏力也影响了诚信教育的效果。
(五)大学生缺少自身诚信修养和实践
许多大学生谈起诚信问题来口若悬河、头头是道,对作业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也多持反对态度,但同时他们也承认失信行为就发生在自己或同学的身上。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与诚信行为不够统一,他们的实际行为和心中坚持的准则有所出入。虽然主观上觉得诚信很重要,待人处事应该以诚信为本,但在实际行为上却没有以冷静的头脑来明辨是非,认为别人都这样,我也这样无所谓了。因而导致有的大学生随波逐流,经常做些不诚信的事情。这正是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内因所在,亦是人类固有的趋利本性在失控时的外在表现。
(六)家庭教育存在误区
家庭教育中存在“重智力、轻品德”的现象,家长对孩子的功课抓得很紧,却很少顾及对孩子道德品质的教育和精神品格的塑造,导致孩子缺乏社会责任感和诚信观念。
此外,对中国家庭来说,宠爱是在教育子女上的一个通病。有的长辈怕后代吃亏,平时言传身教的,是如何损人利己、如何占便宜、如何去弄虚作假、如何沽名钓誉……。因此导致其子女个性特别强,自私自利。这不能不说是失信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结语
大学生诚信缺失的种种表现有其相应的根源,对这些原因的深度透析有助于我们寻找到有效防范大学生诚信缺失的方法和对策。诚信在和谐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坚守诚信是每个人的最基本道德要求,更是大学生的言行准则。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扬城6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被叫停[EB/OL].
2、晁霞.诚信教育——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课题[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6(12).
3、福建公布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
(一)保险诚信缺失的表现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投保前投保人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偿付能力、经营状况等与公司诚信系数相关联的信息,对投保后能够得到多大的保障程度及赔付的速度也无从把握准确的信息,只能凭借保险人的说教或对保险公司的主观印象做出投保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一些保险公司受制于保险公司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及经营行为短期化的管理体制,保险理赔不规范、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或在保险责任的界定、标的的估损定损中内外勾结、姑息迁就,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双方的诚实守信的信用关系。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甚至对保险人违背诚信的行为听之任之。高手续费、高返还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使保险企业始终处于低质态的信用循环。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逃避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目前私车贷款约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在某些车贷险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最高达到近200%,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贷险亏本经营,最终导致该业务的停办。在购车族消费群体中,信用缺失的亚文化造就了购车族这一亚文化群落对保险业的整饬。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目前保险人队伍已增加到120万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培训与管理不严。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保险推销手段非理性化,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模糊保险条款,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许诺虚假的投资回报率或分红率,有意隐瞒兑现条款及投保人索赔义务等内容,甚至误导投保人。一些保险人甚至冒签保险文件,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与信誉,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与现代商业经济、金融活动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却严重失缺,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资料严重匮乏,信用法规体系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治机制。结果导致市场参与者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业行为非常不规范,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些因素从外在环境上形成了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2.市场主体利益驱动。截止2004年末,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已达1225家,保险从业人员170多万人,保险兼业机构10多万家。在众多市场主体参与的保险市场中,竞争日益激烈,各市场主体行为分散化。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根据市场规则和自身的价值取向,独立采取行动。在缺乏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一些从业人员只顾当期业绩和利益,执业行为不规范,失信行为比较普遍。
3.诚信监管措施不力。前些年,我国保险业监管主要在于市场监管和违规监管,作为道德行为规范的诚信建设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2002年《保险法》修订以后,保险业诚信监管才开始引起人们关注。不过,至今我国对保险营销人员、经纪人监管以及对保险市场的行为规范,仍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缺乏保险诚信考评指标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政策措施方面,没有从建立内部风险评级制度角度,建立必要的诚信监管机制,以督促保险机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4.法治环境约束不严。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失信,保险业诚信度不高,还与法治环境不完善密切相关。由于缺少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查处的严格法治约束,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格,使得诚信的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
二、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意义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三、全面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1.建立保险征信体系。为了推动保险业诚信建设,首先应建立符合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要求的保险征信体系。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开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资源。二要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的保险信用评价方法,根据规范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评级,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审慎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三要实行信息透明。允许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情况。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对外公开,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制。
2.培育保险诚信文化。要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理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行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统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格式,实行挂牌展业,规范营销行为。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帮助消费者清晰了解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以便于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二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防止出现只重视保费收入、忽视售后服务的不良倾向,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重点解决保险理赔中服务差、投诉多、意见大等突出问题。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三要加强道德规范约束。重视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应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和保密承诺,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有关要求,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道德水准。四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和技术服务标准,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加以落实有关行业规则,努力形成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
3.加强保险诚信监管。做好保险业诚信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保险业的诚信制度建设,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理顺工作机制。一要制定诚信建设规划。要从建立诚信监管体系出发,尽快建立保险诚信调查系统、诚信评估系统等,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务诚信信息和监管信息,改进诚信监管手段,充分发挥诚信监管的作用。二要加强保险业现场监管。采取重点检查、信息披露和分类淘汰等手段,定期开展违规退费专项治理和加强诚信建设等检查,加大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保证金和监管费缴存、从业人员管理、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损害保险业信誉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人员。三要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实施《保险机构诚信指引》《投保提示指引》和《保险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从监管政策法规和制度上防范和制止误导欺诈、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四要健全投诉工作机制。通过畅通渠道,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新机制,将日常处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尽量缩短有关处理流程,倡导诚信理赔的良好风气。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一
我郑重承诺如下:
我向学院呈交的论文《 》是我在指导教师 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决无抄袭、剽窃行为;引用他人成果数据已一一注明出处并致谢。本文如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包括上述论文在内的所有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是否发表及如何发表应与指导教师协商并经学院同意。学院对该论文拥有保存、收录、使用的权利。论文可供师生无偿查阅、引用。如此论文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由学院、作者和指导老师协商分享。
承诺人: 专业 年级
签 名: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二
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XXXXXXXX》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许XXX
20XX年XX月XX日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三
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作业(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4.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随着《保险诚信读本》的出台,我国保险业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确保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本文对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现状及建设提出了建议。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正在为《保险诚信读本》做最后的审编工作。据了解,此举是为落实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确保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
一、诚信对保险业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保险业存在的基础,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
2.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
3.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情况的主要表现
近十几年,是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十几年,也是问题不断暴露的十几年,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严重。诚信问题,也由一元性转变为二元性。
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过去十几年,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欺骗,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赔付义务,违规经营,恶性竞争等都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此外,从宏观层面来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积累风险过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也是不诚信的重要表现。
2.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其主要表现。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比英美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出一倍。
3.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业务中欺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我国则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更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4.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有赖于所有保险公司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共同维护。但在现实经营中,以邻为壑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有的保险人为了争揽业务,不惜违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自律协议,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有的保险人在分保过程中,有意隐瞒和原保险标的有关的某些风险。有的保险业务员在展业时,常常视同行为冤家,标榜自己,贬损他人。这样的相互排挤损害更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
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应该从多方面来构建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环境。
1.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从而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保险交易主体进行决策的一个关键就是行为结果的置信性。如果有法律提供的硬约束,交易主体就会确信一旦做出不诚信行为,将遭到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确定的,这种法律产生的威慑力迫使交易主体理性地放弃欺骗行为。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保险行业内部规范化建设,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在一个粗放经营、恶性竞争的保险市场,产险公司靠高手续费、低费率抢夺市场,寿险公司夸大产品的投资而忽视保障功能,这两种行为都没有有效满足客户的风险需求。因此要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通过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要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反保险欺诈和调查机构,有效地打击了保险犯罪,建立良性有序的竞争市场,有效地避免诚信缺失行为。
3.重视核保核赔环节,推动保险公司技术进步,形成立体调查网络。核保是对保险标的风险的前期筛选,做好核保工作对控制好道德风险问题和逆选择有重要的意义。理赔处理环节是保险公司防范保险欺诈的最后关口,理赔专业技术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风险防范的质量,理赔员要严把每一个关口,提高防欺诈、反欺诈的能力。我们应该重视核保核赔环节,促进核保核赔技术进步,改善理赔调查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立体调查的网络,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推动保险市场的诚信。
4.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账户,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极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分配。
论文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综合提出了诚信制度缺失治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引言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的缺失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愈加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我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则政收入的37070,GDP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全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银行由于逃废债承受的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国家市计局曾对1200多家国家控股企业进行市查,发现67%的企业在则务上存在严重不实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缺失会导致交易效率的下降和交易成本的上升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诚信制度对欺诈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极为必要而现行的约束惩罚机制,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行为的产生因此,诚信缺失的原因何在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诚信缺失的行为值得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诚信制度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的研究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各种假说解释信用缺失的原因,如“互悖说”、“雷区说”和“绩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其原因和治理方法;从产权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法;以及仅对诚信缺失的现象进行描述后对诚信缺失的治理作出一个模糊的结论,而对诚信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缺少定量的分析,因而其结论缺乏有观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拟综合各种理论观点,从理论和定量分析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从而得出诚信缺失治理的方法。
一、欺诈产生的博弈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信用缺失的前提条件。对信用的要求来源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在阿克洛夫(Akerlof)看来是因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抵消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逍德风险,讲信用是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另一方的一种强烈的信号通过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可以判断对手在过去交易中的信用即其信誉来判断对手将会采取的行为而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不存在是否会被欺骗的问题,因为即使根据信息判断出对方不会履约、或者履约的概率小,也可以通过选择相应的策略如订立完各契约等方法来解决。
经济学中将市场经济主体假设为理性人,在交易过程中遵循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欺诈虽然也需要成本,但是欺诈带来的收益大于选择诚信带来的收益时欺诈就会发生。
如果假设没有外界干预,当信息不对称时,如果没有外界的激励和约束,博弈的结果将会是欺诈:
(一)假设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和损失完全清楚,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A,B的静态自由博弈的得益矩阵如下(假设a,b,c,d>0,且a>d,c>d):
从矩阵可以看出,当经济主体A,B都选择诚信时,双方的获利都是a,当一方选择欺诈而另外一方选择诚信时,则选择欺诈的经济主体获利为a+b,而选择诚信的经济主体获利为-c,当双方都选择欺诈时,欺诈给双方带来的获利都为d诚然,当经济主体A,B都选择诚信时存在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双方都无法保证对方选择诚信,而选择欺诈无论是在对方选择诚信还是选择欺诈时总能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的结果是一个“因徒困境”,交易双方都会选择欺诈。
(二)假设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和损失完全清楚,双方都愿意追求长期收益并愿意选择诚信,并根据已有的信息判断对方选择诚信的概率,设概率为P&(0,1),根据上面的博弈矩阵,可以判断经济主体A的期望收益:
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根据上面的得益矩阵,有如下结果:
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为E(L)=ap-c(1-p)(1)
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为E''''(L)=(a+b)p+d(1-p)(2)
可以看出,E''''(L),恒大于E(L),因此,A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恒大于其选择诚信的收益也就是说即使经济主体有选择诚信的动机,在他们掌握部分信息的情况下收益仍然永远小于选择欺诈时的收益这时,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仍然是一种“因徒困境”,双方还是会选择欺诈
虽然每个企业都不讲信用将使企业陷入一种“因徒困境”之中,但给定制度约束的特定状态,每个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却可能是其理性选择阿克洛夫提出的“柠檬市场”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劣等产品会驱逐优良产品从而主导市场同样地,由于信息分布不对称,讲信用的企业可能被不讲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最终陷入一种不讲信用的“因徒困境”之中,
二、欺诈产生的根源分析和建立诚信制度的条件
(一)欺诈产生的根源分析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是欺诈产生的前提条件以及信息不对称是如何导致欺诈产生的在论述的过程中,简化了市场博弈的条件,将市场的交易描述为信息不对称、没有外部约束的行为。在这种市场中,交易i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所以选择欺诈是因为欺诈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而对方无论选择何种策略,欺诈都是其行为的最优解。经济主体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策略,是由其逐利的本性决定的,因此,欺诈的根源在于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欺诈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经济i体追求更高的利益引起的,因此,理论上可以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通过外部约束,改变其欺诈的收益的方法来解决。在现实中,信息的完全对称虽然存在改进的可能,但信息的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存在的,欺诈的消除必须通过外部来解决。
由此,我们必须先清楚诚信制度建立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所需要的条件
经济主体为获得长期利益从而选择诚信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经济主体有追求诚信的动力;对欺诈有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对诚信行为有效的激励。从这些方面出发,可以分析诚信缺失治理的条件和方法。
(1)明晰的产权。
追求诚信的行为是经济主体的博弈由一次博弈转为重复博弈的过程,经济i体追求诚信的动力来源于对长期利益的追求。而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的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是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基础,只有产权明晰了,经济主体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才会比较强烈。因此,产权明晰的企业,有动机为了企业的长期利益从而选择诚信。明晰的产权是经济主体追求诚信的基础。
(2)充分而低成本的信息。
对信用的要求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充分的信息能够保证经济主体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总会给对方带来损失,因此,有欺诈动机的经济主体将无法找到交易对手,从而只有选择诚信。
在现实当中,完全充分的信息总是不存在的,要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可以通过增强信息的充分性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根据式(2)可以看出,当P增大,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将会增加,欺诈的期望收益将降低,从而欺诈的动机也会降低。
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而且在信息无法完全充分的情况下,仅仅增加信息量并不能保证经济}体选择诚信要使经济主体在交易时选择诚信还必须满足:
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
E(L)=ap-c(1-p)>E(L)=(a+b)p+d(1-p)
即必须使信息量达到使博弈方根据现有的信息作出对手选择诚信的概率
p>=(d+c)/(c+d-b)>=1
不等式只有在d>=0的时候成立,在d<0的时候恒不成立,也就是说在d<0的时候,增加信息量可以降低经济主体选择欺诈的动机,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经济主体的欺诈行为要对欺诈的行为进行制约,必须加入外界的力量来改变其得益矩阵中所处的优势地位。
(3)有效的惩罚机制
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博弈时选择欺诈是因为欺诈能够带来较高的收益,对自己来说是一种占优策略因此,如果通过可信的经济惩罚来改变欺诈的得益矩阵,使得选择欺诈是一种下策,将可以制约欺诈行为的产生。
惩罚可以看做是政府实行或者决定的,当政府介入时,政府和经济主体也成了博弈双方双方也会根据拥有的信息采取行动.从而使自己的行为是最优的。双方的博弈矩阵可简中描述如下:
如果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政府对欺诈行为惩治是可信的,则选择诚信的收益是5,选择欺诈的收益由于惩罚机制获利为一10,政府则在两种情况下分别支出成本和罚款收入分别为2和巧政府放任的情况下,政府对惩罚机制的支出成本为0,而经济主体在选择诚信和欺诈时的获利分别为-4和3。
由于政府实施惩罚措施需要成本,政府对欺诈的惩罚会视情况而定,假设政府惩罚的概率为P,其保持诚信的期望收益将会是5p-4(1-p),而选择欺诈的预期效用将会是-5p+3(1-p),要使经济}体保持诚信,必须满足:
5p}-4(1-p)>-5p+3(1-p)p>7/17
当经济主体预期政府惩罚的概率小于1/17时,仍可能采取欺诈因此,政府对欺诈的惩罚必须是可信的,经济主体才会选择诚信,否则,由于欺诈的预期收益仍大于诚信,经济主体仍然可能选择欺诈
(4)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经济主体追求诚信的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价权分离的情况下,经价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采取欺诈行为,此时,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经价者的行为能最大限度的按照企业的利益进行经济活动,从而保证经济主体追求诚信
(5)破产机制
企业在面临破产的时候,有强烈的动机去选择欺诈的短期行为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欺诈行为将无法进行,但如果信息不对称,经济主体的欺诈行为就很容易发生信贷配给现象就是一个简中的例子有效的破产机制可以降低企业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眼前的收益或者为了企业走出逆境而发生逍德风险和选择欺诈
(6)激励机制
在上面的条件满足之后,激励机制可以自发形成,经济主体会选择诚信度高的对手与之交易,筹集资金的成本也会降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会为消费者所接受.这对经济主体是一种激励.也是现实中很多企业选择诚信所希望获得的结果
三、进行诚信缺失治理的效果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治理后所达到的效果进行一个定量的分析:
信用治理后经济主体得益矩阵的修正。
其中,a,b,d,e,f>0,e是对欺诈的惩罚,f大于0是因为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时,虽然在短期内损失,但因为其诚信,可以获得长期收益得益矩阵的变动可以通过调整政府控制的e来进行,如果调整e,使a+b-e<f,则博弈的结果存在对双方都有利的纳什均衡(若d-a>f,则存在另一个双方都欺诈的纳什均衡),而如果将a+b-e和d-e都调整到一定幅度(如小于0),在信息比较充分、政府的惩罚是可信的情况下博弈将只存在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纳什均衡,经济主体将不再会有欺诈的动机
因此,充分的信息和政府惩罚的介入力度是诚信缺失事后治理成败的关键
总结
本文对诚信缺失治理的分析建立在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之上,强调经济}体是理性的,经济主体的一切行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参与市场博弈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经济主体自身追求诚信的动力和外部约束和对经济主体的得益矩阵加以修改.从而达到诚信缺失的治理。理论上.如果这些措施的实行满足了一些必要条件:即采取的措施是尽可能完善的,惩罚机制是可信的,则从采取的措施修改得益矩阵的效果来看,能够取得预期的目的但现实当中,欺诈的动机是多方面的,经济主体的行为也不尽是理性的,因此,还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提高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博弈的行为理性,培育良好的诚信环境,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GeorgeA.Akerlof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Vol.84,No.3.(Ang,1970),pp.488-500.
[2]张晓春。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
关键词保险诚信诚信原则保险人
1保险诚信缺失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理论上说是对双方而言的,但这里要着重强调保险企业的诚信问题。
目前,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首先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保险的不诚信极大地打压了潜在的保险需求,阻碍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虽然从中国GDP的总量、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是一座待开挖的金矿,但乱开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保险资源被破坏殆尽,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几年呈现出速度放缓的势头。
更为言重地说,诚信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保险行业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任一些影响保险诚信的现象持续下去,保险行业本身的生存都会受到挑战。剖开表面的繁荣,保险业内危机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更广范围说,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诚信的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国较大的保险企业多具有国有股份或性质,再加上部分保险企业的宣传导向,造成社会上将其视为国家的企业、政府的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部门之一。比如普遍的保险业宣传都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最后会有政府来给大家保险。这样保险企业的诚信不仅是保险企业本身的诚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准政府诚信。在许多场合被认为代表着政府诚信,使用着政府诚信,行使着政府诚信的职能。一些保险企业借助于政府诚信的严正和威望,促进了企业自身和保险业的发展。但一些保险企业经营中的不诚信透支着政府诚信,不仅给保险行业,也给政府诚信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而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和航标。如果政府不诚信,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也会使全社会诚信意识缺乏。
保险业本身还附有人类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个所谓的善良天使带给人的总是失落、怀疑、欺骗和损失,那将是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动摇。长此以往,将不仅仅是诚信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与人之间总是互相猜忌防范,人们找不到信仰的正确取向,那和谐社会的建立何日能谈起呢。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问题,更是影响到保险业存在的千秋大计。保险诚信还是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应该从生存的危机意识来认识保险诚信。只有这样,才是从思想上和行为上真正重视保险诚信。
2保险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一般而言,保险诚信要求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明诚守信,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或者都会成为保险专家,也不可能要求保险人对所有的承保对象都掌握得很细致透彻,这就是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活动中,当事方对风险的判断均依赖于对方的如实告知或说明,任何一方的隐瞒或者欺诈,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深受其害。由此可见,诚信的程度对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从诚信原则中可以看出,保险诚信不仅应该最大化,应该是对双方而言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历史上的垄断性质和卖方市场,保险业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现行我国的保险法似乎也有意无意强调投保人的最大诚信,换个角度说,是怀疑投保人的诚信问题),而忽略了保险人自身应该做到最大诚信。由于这种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纠纷和法律诉讼中,保险公司总是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无罪的,总是认为错的不是我而为什么受伤的败诉的却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体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息事宁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凡此事例,不胜枚举。夸张地说,有一些保险人认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报,总是感叹现在的“刁民”太多、世风日下,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而很少从保险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行话术语多,而且保险合同和产品往往由保险公司“生产”,保险人自然会占有一些天然优势。这样,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诚实守信,而且应该是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要“群众”做到的,“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得最好。保险人不仅要做到客观上的最大诚信,更应该是主观上的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保险人的诚信应该是诚信的最高标准和境界。保险人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这就要求保险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在告知上,保险人应该履行无限告知义务而不仅仅是询问告知,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事实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凡是涉及到保险的事项、条款与术语等都必须诚实地告诉或解释给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要全面、深刻,还要在解释中尽可能通俗化或者使保单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的条款上应该加以注释,一些非常关键的内容例如退保有损失等应该加以突出。在保险的宣传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只说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面。遗憾的是,目前的保险立法仅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未规定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履行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许是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地如实告知不够重视的原因之一吧。相信以后的保险法会在这方面做一些修订。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保险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时缴纳保费。对延迟未缴纳保费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宽限期。
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单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3诚信原则是客户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
虽然保险诚信原则从原则上说是双向的,但由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投保人时间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险信息的理解识别和获取上处于劣势,存在偏差。多数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往往是不能也,非不为也。也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想真诚地向保险人“倾诉”,但不知该说些什么。这样虽然他们主观上想达到最大诚信,但这种主观上的最大诚信与令保险人最大满意的最大诚信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对客户而言,做到最大诚信有一定“技术”难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观态度问题,那么达到令保险人满意的最大诚信几乎不可能。基于此,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是现实主义,而不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只能要求投保人的相对诚信和信息结果的相对满意。比如各国保险立法中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许多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立法的形式。投保人一般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
因此,如果说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是一条道德标准,那么,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普通的群众,而非圣贤。不能强求他们做到尽善尽美,只能是引导他们在遵守基本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诚信层次。投保人要做到的是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涉及的基本事项的诚信,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公正客观的诚信。通俗地说,不保证你是好人,不保证你有恶念,但我保证不让你做坏事。
因此,保险人必须围绕如何达到或者保证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诚信下功夫。在保单的条款的设计上要紧密衔接,尽量明了易懂,要能使客户真实表达自己的信息,要能便于客户表达自己的真实信息;在投保、核保、理赔查勘等各个环节上建立足以保证客户各种相关信息真实的一些规章和机制。
4建立互信机制,促进良性互动
就目前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态度而言,是充满着某种程度的不信任。从许多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人的这种态度。保险人总是担心投保人会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是担心他们会不如实告知。因此,我们的保单条款象防盗门一样设计,而且不断的升级堵塞系统漏洞。现行我们的保险法也将投保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只有对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惩罚性规定,没有对保险人的相关规定,这与投保人需要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立法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关键词:企业;诚信;信用体系
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生产力,也是现代高度发达、高度文明的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在经营活动中遵守诚信理念,才能使企业高效益地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企业缺乏诚信理念,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了客户的利益,那么虽然可能在短时期内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从长期利益角度来看,它则是一种自我毁灭。实际上,诚信理念是企业存亡与兴衰的试金石。但是,我国目前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
一、企业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在中国目前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企业的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
1.生产领域:⑴炮制虚假概念,蛊惑消费者。对一些高科技行业企业而言,一个新的概念似乎就代表了技术的领先和产品的独特,但其中的很多往往是虚假和错误的概念,例如前些年出现的所谓“健康空调”、“数字电视”玩的都是一些概念,一方面有些概念根本就不成熟就急于抛向市场,另外一方面有些技术缺乏相关技术部门的鉴定,并不能带给消费者实际的利益。⑵偷工减料,欺骗消费者。小企业、小作坊盛行模仿和造假,一些大企业却擅长偷工减料,从而降低成本.对于那些食品、饮料产品不出现问题也许还属侥幸,一旦质量问题被曝光,企业将面临生死抉择。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在2000年全国打假联合行动中,查获的假冒伪劣主要商品多达70多种,从食品、药品、卷烟、到化妆品、棉花、服装,到家用电器、汽车配件、劣质钢材、计算机、航天飞机零部件等应有尽有。
2.销售领域:⑴虚假承诺,不实宣传。广告是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但由于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夸大宣传等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投诉现象却日益增多。当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实际出现较大偏差时,消费者就会对企业产生不信赖,企业的信誉将受到损失。⑵偷换概念,制造假象。在商业领域,竞争的加剧导致商家进入“促销战”的怪圈。如今的商家越来越精明,在很多诱惑巨大的促销背后却是一个接一个的陷阱,消费者按照商家事先设定好的规则购物,最终却发现商家承诺的那些优惠在某种程度上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己。⑶包装上做手脚。目前社会上送礼盛行,有的企业借助收礼人的“虚荣”心理,在华丽的包装下面却是劣质,甚至过期的产品,坑骗消费者,这种华而不实的做法短期内可能会为企业带来收益,但企业损害的却是长期的发展。
3.企业之间:⑴贷款和债务拖欠日趋严重。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以上,而且这比例被远远低估。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改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则愈演愈烈。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银行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瘟疫。⑵信用方式退化。在欧美国家中,信用关系已被应用到几乎所有的支付活动和交易过程,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80%以上,纯粹的现金交易方式已越来越少。而我国国内企业却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不肯采取客户提出的任何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方式、以货易货等原始交易方式退化。
二、造成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企业价值观的逐利性。企业价值观的逐利性是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内在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其最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永续存在性,诚信建设也离不开对赢利的追求和对社会成本的权衡。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欠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惟利是图、金钱至上的经营理念支配了企业的行为,利令智昏,使其丧失了职业道德。他们只盯着短期利益,根本不懂“君子生财,取之有道”,不懂诚信是企业的最大战略,不懂诚信是永远可靠的资本。
2.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市场制度和产权机制的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逐步取得主导地位。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和市场监管的权利真空,转型期不成熟的市场制度成为企业信用缺失的导火索。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许多经济主体置信用于不顾,肆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逃废债务,拖欠贷款及任意毁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左右。与此相应,企业上当受骗,经济纠纷频繁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交易的实质就是产权交换。明确的所有权制度和公平合理的交换是市场游戏运行的前提。目前,国有企业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但是由于企业和银行的产权改革都没有到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要靠银行信用维持,造成亏损严重,信用恶化。即使当前我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相当多的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也没有长远的关系,对未来收益也不具有分享权,追求眼前的利益就是决策者最优的选择,从而失去诚信的动机。
3.企业信用法制的不健全。当前,我国已实施的法律中,《民法通则》、《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从整体看,有关企业信用体系的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隐私等方而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法对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严重。如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诚信文化的策略
1.树立企业诚信的理念,建设诚信文化。企业的信用度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市场对企业的认可程度,是社会的接受程度。从占至今,没有一项事业能够建立在无诚不信的沙滩之上。要在企业内部创造一种诚信至上的文化氛围,使全体员工时时处处关注诚信,并把不断加强企业诚信的可能性付诸实践。这种关注和实践,虽然也离不开制度的规范作用,但最好能够是文化规范的结果,即把诚实信用、义利兼容的原则贯穿于整个的企业文化建设,就像血管一样流向躯体的各处神经末梢。它是一种企业精神的内核,也是一种企业的价值取向。使企业自觉形成一种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风气,塑造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
2.构建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信用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从商品市场的买卖到资本市场的借贷,从要素市场的交易到证券市场的支付等,无不体现有信用。目前我国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商业信用等尚未很好建立。同时,企业信用体系的完善,必须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企业将真正成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财产权益,促进生产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尊重私有企业的财产权,承认私有企业及其所有者的合法存在,承认并保护他们的财产,赋予他们公平合理的法律地位。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当务之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有效发挥政府的作用,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建立个人与企业的证信系统。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有序实现社会保障的个人基本账户与税收账户、收入账户、银行账户等并轨,使个人所有信用资料集中于一个固定的编码上。充分利用工商、财政、银行、质检、审计、司法部门的现有资料和已有的系统,出台强制性的数据收集政策,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建立技术先进、覆盖面广、可靠性强、权威性高、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公共信息数据库。
4.完善诚信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必须制定信用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当前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有涉及诚信的内容,但规定得很不整,需要对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要加强信用立法,尽快制定《企业信用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征信管理条例》、《信用披露条例》等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为有关机构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搜集、评级、服务等方而提供法律支持和依据,使信用服务有法可依。
在征信国家良好的征信服务总是和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相结合的。我国虽然尚未有全国性的征信体系,但各个地方己纷纷先行试点建立地方性的征信体系。比如2001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试行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并下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到2002年7月,试运行期间,己有346家企业和60名自然人被登上“黑名单”。甘肃、江苏、浙江等省都打算建设地方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在经济与社会交往关系中,只要查一下有关信息数据库,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诚信状况一目了然,使守信者道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这将对诚信体系的建设起激励和鞭策作用。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能建立起一种合理、合法、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参考文献: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摘要: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和生存发展的基础。目前,保险业在诚信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保险供给者、中介者与消费者的诚信缺失。其症结在于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个人制的销售误导、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及社会诚信系统建设滞后等原因的影响。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要从企业内部着手加强诚信管理,并从企业外部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支持。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目前,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表现主要集中在学习、经济、社会交往三个方面。在学习方面,大学生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考试作弊、论文抄袭、不尊重科学事实、臆造科学数据等方面,大学生考试作弊已成为当下大学校园发生频率较高的现象。在经济方面,拖欠助学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学费、弄虚作假获取贫困生资格骗取国家助学金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经济诚信意识。在社会交往方面,存在着提供虚假信息获取求职岗位、求职签约后又随意毁约、网络交友及网络求职提供虚假信息等现象。这些诚信教育的缺失行为不仅冲击了当代大学素质教育的失效,也损害了大学生在社会价值体系中被赋予的较高的知识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形象。如果在这一阶段诚信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和深化,那么在大学毕业进入社会以后,这不仅会加剧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退化,也会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整个社会诚信的建设。
2博弈论视角的大学生诚信缺失行为分析
2.1诚信与失信的简单博弈分析
博弈论主要是用来解决主体之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之间的均衡问题。为研究方便,本文选取了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与银行放款这二者之间在诚信与失信方面的博弈分析,并在分析中做出了以下的假定:①本文只研究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诚信与失信的博弈,假定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银行,假定大学生和银行这两者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且不能控制对方的决策;②博弈的双方均为“理性人”,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即在双方博弈过程中,一方发现欺骗可以获利时,就会采取或选择欺骗策略;③博弈双方可以选择的策略为诚信或失信;④博弈双方的获益。采取诚信,大学生和银行双方都可以获益5;如果银行放款,大学生失信不还款,则大学生获益10;如果大学生诚信贷款,而银行失信不放款,则银行获益10;如果大学生选择不贷款,银行选择不放款,即双方均选择失信策略,这样助学贷款制度就失去意义,则双方的获益均为0。在上面的博弈矩阵表可以看出,表中策略组D为纳什均衡解,即大学生、银行双方都以自身利益为选择目标,其最终的选择结果有很大可能是“失信”,因为“失信”是能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策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局,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双方博弈的结果,如果大学生选择贷款但是不还款,那么学生得到的效用最大,即得到了免费完成学习的机会成本,而银行损失最大,失去了放贷本金和利益以及可以投资在其他领域的沉没成本;而银行如果存在比给学生放款更有收益的项目,那么银行会选择不放款而转向其他,这样银行可以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学生损失最大,不能贷款助学,失去了完成学业的机会。但以上两种策略的选择都不是博弈的均衡点,必然无法达到稳定。实际上只有在学生不贷款,银行不放款的时候,即达到失信的纳什均衡,这样一来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将毫无意义可言,如果这项制度取消了,最后损失最大的还是大学生。然而,经济博弈理论告诉我们,在非价格因素和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个体理选择的结果,往往是非理性的。上述例子说明,由于双方的理,导致了诚信的缺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2诚信与失信的重复博弈分析
重复博弈是一种特殊的博弈,在博弈中,相同结构的博弈可以重复多次,甚至无限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参与人都只关心一次性的获益;如果博弈是重复多次的,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复博弈的次数会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在上述的分析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失信的“囚徒困境”局面,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双方所进行的是一次性的简单博弈,即大家所说的“一锤子买卖”。学生和银行双方都无法根据这一次的博弈结果再组织一次博弈、再做一次选择,基于此,博弈双方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效益。但从动态博弈的过程来看,如果这种博弈是重复的、持续进行的,那么博弈的结果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诚信策略的纳什均衡就会成为双方博弈的必然结果。因为在动态博弈中,参与博弈的主体过去的行为都是可以看到或者查询到的,因此博弈中的一方可以通过这阶段博弈的选择,来回应博弈中另一方在上一阶段博弈中的失信行为。在诚信的动态博弈中,如果银行在上一次助学贷款的博弈选择中因采取放款的诚信策略,而大学生选择拖欠还款甚至不还款使银行利益收到损失,那么在本次的博弈过程中,银行必然会选择失信的策略来“报复”失信的大学生,比如将他(她)列为银行系统征信的黑名单,那么他(她)将面临银行以后所有的“报复”。在这里,银行所采取的策略被称为“以牙还牙”策略。基于此,为了更加长期、稳定获取各自的效用,博弈双方都会理性选择自己的行为,双方都会选择诚信,于是必然会出现诚信纳什均衡的博弈结果,由此可见,要想使诚信成为博弈双方的主动选择,其关键是要把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3以重复博弈促进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探索
3.1增加博弈双方信息的对称性,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有效转化为重复博弈。
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理性人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因此博弈双方在博弈过程中出现失信的现象是在所难免的。在一次性的简单博弈中,由于博弈双方都无法根据这一次的博弈结果再进行一次博弈或再做一次选择,因此,博弈双方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效用,那么选择失信策略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要想克服这种困境,必须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而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主要思路是要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认知,深刻认识重复博弈与诚信之间的关系。诚信是大学生应有的基本道德素养,但现实是接受过多年素质教育的大学生对诚信内涵的认知还是很模糊,很多人认为诚信已过时,加之受社会多元化思想的冲击,直接导致其诚信缺失行为的出现。其实主体间诚信关系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一个长期的选择、磨合、认同的过程,诚信是双方博弈的试金石,诚信关系的确立是双边的、动态的,任何一方的失信都可能导致诚信关系的中断。所以在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中,必定要将一次性的简单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不能只顾眼前失信利益而忽视长期诚信利益。
3.2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畅通大学生诚信信息获取的渠道。
大学生诚信档案是一种写实的记录,主要用于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情况进行真实描述,同时这种诚信的描述会起到一种客观评定的作用;同时大学生诚信档案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这种教育会及时发现问题,正视问题,纠正问题,对失信行为有一定的鞭策作用。学校应该将大学生的诚信档案纳入常态化管理,及时公布诚信档案,特别是面向社会公开,畅通社会获取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档案信息,如果诚信档案不公开,大学生诚信档案信息不能及时获知,这对于失信之人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诚信之人不能起到标杆作用,“囚徒困境”的一次性简单博弈失信策略必然再抬头,那么制定大学生诚信档案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大学生诚信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特别是要面向就业部门公开,并将考试作弊、学术不端、拖欠贷款等诚信缺失行为直接与就业联系起来,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暂缓或不予推荐就业,增加失信的一次性博弈成本,让失信之人无处遁形。3.3加大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失信行为处罚的可信性。在多元价值取向下,诚信如果被仅仅当成一种道德规范,很难要求所有人都遵守。在诚信的动态博弈中,若诚信收益与处罚机制不对称时,双方在博弈时基于个人利益必定会选择失信。在经济社会发达的当下,一个可信的处罚威胁是减少诚信缺失最有力的武器,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大学生之所以会出现诚信缺失的行为,有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高校对大学生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因此,高校在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方面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针对考试作弊,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过、甚至取消学位等处分,让大学生意识到失信行为所付出的的巨大代价,并且这种代价要大于通过不诚信行为所获得的一次性博弈的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时,博弈双方基于理性的角度,必定会选择诚信。
4结论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网络交易有着跨地域无国界,迅速及时的特点,充足的商品种类、详尽的功能介绍,与之相配套的商品配送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等等,是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关键,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小到一个发夹、一本书,大到电脑、汽车,消费者都只要舒舒服服地待在家里,用指尖轻敲键盘,选货、下单、付款等一系列工作足不出户就轻松完成,只等送货上门就行了,而且商品价格也十分经济实惠。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量正在不断扩大,一批网络商业门户涌现,如新浪、搜狐的网上商城,亚马逊、卓越、当当等网上超市,还有易趣、中商网、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和8848网等网站,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逐渐形成了与传统商业形态相抗衡的力量。
作为第一份由我国权威科研部门对国内整体电子商务市场进行实地调研,独立完成的市场统计、调研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发展中心公布的《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目前有2200万网民进行网上购物,个人网上消费总额高达135亿元;有过网上消费、购物经历的中国网民比例达71.30%。而在被调查的网民中,乐意接受网上购物的网民比例接近一半,为47.80%,而无意接受网上购物的网民比例仅为4.70%。
同时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增长迅猛,网上成交额由2004年的3500亿元升至2005年的5531亿元,增长158%。在国内现今的网上交易当中,B2C及C2C是主要模式,C2C以淘宝、易趣、拍拍等为代表,B2C则以卓越、当当、eNet硅谷动力等为代表。
以上情况说明网上购物这种新的购物方式已经开始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喜爱。然而网上购物看不见,摸不到,消费者在享受网上购物的自由与便捷的同时,也屡屡受到欺诈,网上的信誉度差已成为网上购物的一大诟病,亟待改善,这就需要树立网络诚信。
一、我国网上购物诚信现状
诚信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网上交易发展的瓶颈之一。为更好地了解我国网上交易诚信的现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起组织了首次“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调查从2006年5月28日开始历时近两个月,目前已经圆满结束。本次诚信状况调查共有45000余人参与,其中有效问卷41500份。其调查数据显示当前网上交易在诚信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1.电子商务投诉高居第二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1.2亿。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到6800亿元。但与快速发展相伴的是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大量涌现,去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投诉在中消协受理的总投诉案例中已占据了第二位。
2.一半网民遇到网上购物信息虚假
在线购物时,用户经常遇到在线商品说明信息(或广告,包括价格等)虚假等问题。其中,有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过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此外调查还显示,有40.9%的被调查者遇到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真实或不能兑现等情况,这其中有36.1%的人遇到在线投诉渠道不畅问题(如不能找到投诉处理部门或人员,不能联系到网站,投诉电话或邮件没有人理睬等),有38.97%的人遇到投诉处理慢或彼此推诿的问题,另有24.9%的人遇到不能按照网上的承诺按时发货或退货。
3.四成网民购物后私密信息被窃
个人信息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调查发现,62.1%的被调查者声称自己的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过,其中41.4%的人遭遇的滥用行为是个人信息“被用来接收垃圾信息”,20.0%的人是个人信息“被加入到其他列表中”,26.6%的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给其他人或机构”,还有12.0%的人是个人信息“别人可以随意查到”。
网上购物最有可能被窃取的信息包括QQ号码、银行卡号、邮箱口令、游戏账号等敏感信息。调查发现,有40.9%的被调查者曾经遭遇过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人窃取过,其中34.0%的人是自己在线使用网络或在线提交信息时个人信息被人窃取,34.5%的人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因为有病毒(如木马)被窃取”,8.4%的人是在“遇到虚假网页被窃取”。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诚信,而网站缺乏诚信的原因又有两方面:
首先,没有一套健全的经营法规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制约,使得不法经营者有漏洞可钻。在我国,目前市场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尤其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再加上受传统贸易制度的影响,国内企业的交易多限于面对面地进行,电子商务意识还比较淡薄,网上信用意识较差。
其次,部分经营者唯利是图的心态导致了网上交易缺乏诚信之风,导致了各种欺诈行为愈演愈烈。互联网为网站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机会,但由于一些经营者唯利是图的心态,再加上目前网上购物还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网上交易诚信之风日下是可想而知的。二、构建网上交易诚信体系的对策
在我们国家经济社会中,诚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网上交易而言,诚信的问题更是一个核心、一个关键,是网上交易发展的一个生命线。如果诚信问题不解决,对这个行业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构建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当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商家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其他交易方式一样,网上购物的各方参与者会遇到下列风险:交易各方的资信风险、产品风险,包括产品质量是否可靠、产品品牌、产品是否假冒伪劣等问题;物权转移中的风险,包括先付款还是货到付款问题,产品如果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还涉及到物流企业的信用问题;支付风险,这里不是指网上支付过程中的支付安全性风险,而是指交易中付款方是否付款的问题;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风险,在交易完成后,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方能否履行其义务的问题等。由此诚信问题成为公众或商家最为担心的问题,而信用评价就是对卖方诚信的评估,因此公众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前,特别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表明,64.2%的公众和71.1%的商家在网上交易时会查看卖方的信用评价,显示出了信用评价的重要性。
2.严格准入机制。在实际生活中从事赢利性的行为都需要营业执照,但目前电子商务却在这方面比较宽松,很多中小和个人商家并无营业执照,使得消费者难以确认身份,商品质量也没有保障,应该加快步伐通过立法,严格电子商务的准入机制。
3.要提高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保护意识。网上购物有别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少消费者还缺乏必要的购物经验,因此,提高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消费者应尽量选择熟悉的网上购物网页,要认真区分网上商城所提供的平台的真实性,以及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交易前要先查询卖家信用度,对超常低于市场价的商品,一定要谨慎,因为有些不诚信卖家就是靠低价来蒙骗消费者。高额交易尽量选择第三方付款的方式如安付通服务,在完成交易后,向卖家索要收据或者凭证,并妥善保管汇款单据等,同时保留与卖家的往来邮件,以备不时之需。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某高校调研人员做了一项为期4周的“诚信度”调查实验。调研人员在教学大楼入口处设置一个无人售货的“诚信小卖部”,柜台所有商品均贴上价签,旁边放置自动投币箱,所售商品均为学生日用文具、矿泉水和小零食等,并在收货柜台处张贴无人售货制度。第一周,诚信小卖部的商品消耗量很大,每天补充短缺的商品。周末结账时,调研人员将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实收账款与应收账款差额较大,回款率不太理想。调研人员决定在下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提高诚信度,看能否改变销售状况。第二周,在柜台旁安设一个未开启的摄像头,并贴提示:诚信第一,请拿货后主动投币。结果发现回款率有一定提高。第三周,调研人员举办诚信承诺签名活动、开展有关诚信诗词鉴赏活动,如:对“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等古诗词欣赏解析比赛,并对积极参加的同学发放小礼品。第四周,晚上免费放映电影《阿甘正传》、《美丽的故事》、《雷锋》等;实验结束后。通过“诚信度”调查实验表明,一是各周的回款率均占在60%以上,表明多数人具有一定的诚信度,自觉买单。二是随着介入诚信教育的深入,商品销售的回款率不断增加,回款率由最初的61.1%上升到实验结束时已经达到92.8%,也表明学生的自觉性、诚信度在不断的增加,诚信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大学生出现“诚信问题”原因剖析
诚信是立身之本、经商之道、为政之要,是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从小到大,诚信教育伴随始终,小时候听过的美国总统华盛顿砍树的小故事至今记忆犹新;小学时,老师就教育我们做人要诚实,不能欺骗老师同学;中学期间学校也教育我们要诚信考试不作弊。但在高校中,却仍可见不诚信的例子,主要表现在学习和学术研究、社会活动和就业求职过程三个方面,如编造请假理由逃课,考试作弊,学术造假,伪造求职简历等,这些值得我们深思诚信缺失的原因何在?通过诚信实验、社会调查分析,诚信问题出现的原因可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2.1应试教育机制中诚信教育的缺失
目前国内大多数高校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不是很重视,主要体现在学业成果评价制度的不合理、教育引导不积极和监督制度不到位三个方面。首先,大学“重知识,轻德育”的现象严重,过分看重学生的个人成绩,如考试成绩、竞赛名次和比赛得奖等,而对学生的平时表现不够重视。这些能在某些学术上取得好成绩的同学会受到表扬和奖励,造成学生把学习的重心放在了取得最终结果的事情上,甚至为得到奖学金而在考试中作弊。其次,大学开设有关诚信教育的课程或讲座较少,对出现诚信问题的学生处理不严厉,如学生考试作弊,一般只给口头警告,或轻度处分,不足以让学生认识到诚信问题的严重性。再者,大多数高校平时对学生的监管力度不够,多在事后给予批评教育,导致学生从诚信思想上放松,对投机取巧、舞弊的思想未能及时纠正。
2.2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空前发展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形势发展,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及时的跟上社会制度变化的步伐,从而导致了正确引导的缺位,给西方资本主义和各种思潮的渗透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人民群众的诚信观念和价值观念处于混乱迷茫的状态。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为数不少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利的现象,如“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还有部分高校的领导和教师,不以身作则,参与学术腐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金钱或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身处“失信”的文化氛围,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大学生在思想上还不成熟,面对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价值观念的迅速转换、信念的矛盾冲突、物质金钱的巨大诱惑,导致部分学生容易迷失方向,面对利益的诱惑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2.3中小学教育阶段对诚信教育程度不够
目前中小学虽然提倡素质教育,但迫于升学的压力,教育现状仍然是重成绩而轻品德。中小学阶段是一个人思想发育的最重要的时期,而大部分学生埋头学习理论文化知识,无暇顾及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甚至某些教师有纵容学生为取得好成绩在考试中投机取巧,导致部分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沾染了一些不正之风。
2.4学生自身素养和家庭氛围
学生自身的诚信品质修养不足、诚信价值观和自身道德观的背离也是诱发诚信问题的重要原因。自身的素质与家庭、朋友、社会关系都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家长的教育理念、名利观以及诚信认知和对待诚信的态度决定了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轻品德而重成绩,轻身教而重言教,轻过程而重结果,轻道义而重利益”的误区,深深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过程。某些学生为了不让父母失望而采取欺骗、作弊等来掩盖其真实学习状况,长此以往养成了欺下瞒上的坏习惯,在校欺骗老师同学,在家欺骗父母;有的父母因工作、事业的繁忙,在孩子出现困惑迷惘时未能及时指导,且还有的经常在孩子面前谈一些商场的尔虞我诈,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家庭背景不同,学生素质也各异,导致学校教育难以从同一个层次进行,留下一些的诚信教育死角。
3加强和改进诚信教育措施
针对大学校园出现的诚信问题,通过对诚信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并结合诚信度实验得出,要改变大学生的诚信状况,提高大学生的诚信度,综合考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3.1完善诚信教育体制,将诚信教育贯穿始终
目前诚信教育管理制度尚未在各大高校形成系统而完善的体系,但一些高校已对某些方面的诚信制度进行了构建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可为我们建构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如在诚信档案制度方面,中国海洋大学率先在全国高校中建立了《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将大学生的在校的诚信表现情况记录在《大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学生诚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7]。高校应该从各方面制定相关的诚信制度,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考试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诚信教育与考评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可学和有章可用,在全校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下做好诚信化建设。
3.2优化诚信教育环境,让学生潜移默化改变自己
列宁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学校应为学生树立“诚信标兵”,让每个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去学习。学校可以定期播放关于伟大人物和道德模范的电影,鼓励学生学习伟人英雄的精神和美德;经常举行关于诚信教育的讲座,吸引学生参与评价和指导,从中体会诚信道德的重要性;在校教师和领导也要作诚信的楷模,给学生做好诚信的榜样,营造诚信文化环境。老师不得欺骗学生,要说到做到,在日常的教学与指导中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做到以德服人,让学生从心里佩服和尊敬,并感染学生去模仿;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平时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学风,最终得到学生的认可。
3.3加强诚信美德宣传,引导学生诚信待人
学校组织各种团体活动,宣传诚信美德,通过学生的参与达到情感上的共鸣,让学生体会到诚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彻底根除不诚信的思想。也可以组织诚信考试签名活动,引导签名的学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在考试中不作弊,同时带动其他的同学也参加到诚信考试的队伍中来。
3.4完善诚信监督机制,辅助实施诚信教育
构建诚信社会,需要把道德自律和制度他律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制定相应的监督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同学给予适当的表扬和鼓励,对于有失诚信的现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厉的批评和惩罚,让学生认识到不诚实的后果严重,这样在学生毕业之后走入社会,才不会因为诚信问题犯下大错。比如:在考试考场中安视频装监控设备,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观察学生的考试纪律情况,对违规的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制定奖惩制度,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诚信现象进行表扬的加分等奖励;由学生组成的团体监督校园中的弄虚作假的现象,一旦发现及时进行教育指正等。
4结论
1.大学生对诚信道德理念的认识分析。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华夏儿女历来尊崇的道德规范,也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准则。绝大多数大学生都认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表1显示:诚信道德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了近90%的大学生的赞同,只有10%左右的大学生持非肯定的态度;75%的大学生认为,诚信为人是当今社会为人处世的主导性原则。调查显示:有超过1/4的大学生认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为诚实人”不现实,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这是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不和谐音符。高校要通过有效的诚信教育,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诚信社会做出贡献,为振兴中华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2.大学生在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诚信道德作为大学生的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大学生个人的立身之本、成功之道,而且是大学生的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基础。中国传统诚信以道德为支撑,重感情,重视熟人基础上的人格信任,希望良心上心安理得,要求单方主动实践,不求后果,仅仅是隐藏着一种希望得到回报的期待,可称为德性诚信传统③。调查显示:有近80%的大学生认为诚信道德在当今为人处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表2第2项显示:现在的大学生中诚信意识一般和不强的比例占到了85%,诚信意识强和诚信意识很差的比例相当。在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中希望对方必须讲诚信的占75.85%,而自己能做到诚实守信的只有27.43%,这种只要求别人诚实守信与自己的诚信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3.大学生在学术和学业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一个民族的精神是建立在民族文化的积累之上的,学术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学术兴,这个民族一定是个蒸蒸日上的民族;学术衰,这个民族的精神一定受到了损害④。从表3可以明显看出,大学生对大学教授剽窃论文非常反感,有70%以上的同学认为该给予批评,这说明大学生认为大学教授应该是有知识和水平的,不应该剽窃和造假,反对学术腐败。同时也说明:教育工作者是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业务素质,对学生的影响非常大。调查显示:对大学生做论文,涉嫌剽窃和抄袭的,表示同情和可以理解的占到约50%。对考试作弊表示理解的占到被调查人数的约60%,仅有0.13%的同学会向监考老师反映。调查显示,表示从不作弊的学生有64%,而有过作弊行为或经常作弊的学生却高达近四成。
4.大学生在经济生活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当有利益诱惑时,部分大学生可能会放弃自己的诚信道德准则,导致大学生的经济不诚信,违背了和谐社会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大学生经济不诚信主要表现在申请补助时不能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恶意拖欠学费(具体调查情况见表4)。近年来,大学生恶意欠缴学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家庭经济并不困难的学生假称家庭困难,拖欠学费,将父母给予的用于缴纳学费的资金用于个人的高消费。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市区政府加大了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在确定发放对象时,有一定数量的学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助。在大学生中,有拖欠学费经历的学生比例为30%左右,其中有恶意欠费倾向的近14%。正是大面积的欠费,导致每年10月份,一般高校学生欠费总额高达千万元。国家助学贷款原本是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推行的一项以大学生的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由政府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但一些大学生毕业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贷款,甚至隐瞒工作单位,更换联系方式,恶意逃款。大学生贷款按时还贷率理应高于社会上其他群体,但实际上,倾向于不还贷的大学生近4%,远远高于其他群体千分之一的比率。
5.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诚信状况分析。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诚实是大学生的基本道德品德。有的学生功利主义思想日益滋长,由此导致的大学生就业时的诚信缺失也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毕业生就业自荐材料缺乏真实性,弄虚作假,就业协议随意签订,随意违背。毕业生为了吸引用人单位,虚构个人信息,伪造证书,隐瞒其不良表现,涂改学业成绩,极力美化个人简历和毕业推荐表。表5显示:要求坚决制止履历造假的学生仅占45.28%,有54.72%的学生认为,为了吸引用人单位不惜履历造假是可以理解的和无奈之举。认为履历造假与道德品质无关的占到了11.42%,而把履历造假的原因归结为外界客观因素的竟占到了一半以上。更有甚者,部分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随意签约、违约,视违约如寻常之事,只有38.58%的被调查学生会履行合同。这种把诚信当成儿戏,曲解双向选择含义,将自己的违约行为说成与道德品质无关和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心安理得地拒不兑现承诺。
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要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展开和执行均离不开诚信。没有诚信,就无法实现民主法制;没有诚信,公平正义便失去了基础;没有诚信,就无所谓友爱;没有诚信,整个社会将不正当运转,缺乏活力;没有诚信,整个社会将杂乱无章,动荡无序;没有诚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也就成了空话。因此,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高校是培养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基地,加强诚信道德教育也是高校教育的重要义务。诚信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也是全民族迫在眉睫的事业。诚信道德素质重在养成,重在把诚信的要求逐步转化为大学生的道德习惯。
1.更新诚信道德教育理念,增强诚信道德意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实际上是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一种外部反映。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树立诚信意识,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把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体系,和思想品德课结合起来,纳入“两课”教学大纲和计划,充分利用“两课”阵地,深刻挖掘和弘扬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优秀成果,结合时代的特点和需要,增加和渗透诚信教育的新内容,让学生真正了解诚信对个人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人格信誉是每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石。当代大学生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卡十绝弄虚作假、欺诈伪善的行为。教师也要做到既教书,更要育人,教育学生做人做事不仅要贯穿在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更重要的是教师的身教。教师要面对学生群体的审视和检验,因此他们是否对自己的j二作尽心尽职,是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位学生,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诚信意识。只有教师做到自尊自重,视诚信如生命,学生们才可能受到良好的熏陶,才能真正了解诚信的真谛。要增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意识,使大学生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信誉。⑤
2.加大对诚信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舆论是公众道德选择的引导者,是人们道德实践的评价者,是全而道德行为的监督者⑥。大学生是文明的传承者,是国家的希望,诚信道德的弘扬要从大学生开始。要在大学生中形成以诚信为荣、以不诚信为耻的良好舆论氛嗣,让诚信深入人心,让诚信成为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高校应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同时要开展各种以“诚信”为主题的活动来辅助宣传,如征文比赛、辩论赛、演讲赛、歌咏比赛、社会实践等。要树立诚实守信的先进人物典型,形成人人学诚信、处处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浓厚氛围。
3.培养大学生诚信道德情感,深化大学生诚信实践。诚信道德情感是人们基于一定的诚信道德的认知,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去对照、衡量、评价自己和他人诚信言行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诸如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所产生的仰慕或鄙视、爱好或憎恶等情绪态度。“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⑦。”要把对诚信的道德认识提高为诚信道德情感,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赞扬和对失信行为进行无情地鞭挞。同时,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养成离不开大学生的诚信实践,要通过诚信道德实践促进大学生的知行统一。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道德教育的时候,要注意将课堂教育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要关注大学生的思想,关注大学生的日常生活,针对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采取有步骤、有计划的教育措施。大学生只有在不断的道德实践中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品质的要求,修正不符合诚信的思想、行为,才能使自己真正具有诚信的道德品质。
4.加强诚信立法,实现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良性互动。“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⑧,因而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侧重于自我约束,是行为主体“应当”的选择,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与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侧重于国家强制,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用以调整、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权威性规则。在中国历史上,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而存在,被赋予极其丰富的内涵。诚信二者连用表明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关系。正所谓“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⑨,即以信释诚,又以诚释信。我国诚信法律规则体系还有待完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一些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诚信原则作出更具体、也更切实可行的规定。
5.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对诚信素质的培养,仅仅靠诚信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辅以诚信评价。要通过道德评价,使诚信作为社会道德要求在大学生心里得以反映和积淀,逐渐形成诚实守信的义务感和背信弃义的羞耻心,使大学生不再视遵守规则、履行契约为强制约束,而是一种值得践行的生活方式。在塑造大学生诚信人格的过程中,要建立道德评价体系,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赏罚纪律,使之能够约束大学生的各种行为。要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基本经历、奖惩情况、学杂费缴纳、助学贷款、学习情况、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违纪情况的诚信记录,并将其与奖学金、助学金、干部选拔、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等环节联系起来,使这份诚信档案成为大学生走向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高校诚信道德
[论文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在和谐社会视野下,高校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文章从大学生对诚信道德理念的认识、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学术和学业、经济生活、求职就业过程中等方面对高校诚信道德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探讨了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②朱熹.四书集注[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2:79,168.
③吴潜涛,赵爱玲诚信与建设[N]中国教育报,2004-01-13.
④胡文彬学术腐败是民族的耻辱[EB/OL].http://www.cuepa.cn/cate_l2/derail79.html,2007—05—29.
⑤范晓峰,苏醒.修身立业、诚信为本.观察与思考,2004(1):12—13.
⑥李国春.高校诚信教育环境构建之我见[J].教育探索,2007(5):87.
⑦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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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诚信诚信原则保险人
1保险诚信缺失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理论上说是对双方而言的,但这里要着重强调保险企业的诚信问题。
目前,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首先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保险的不诚信极大地打压了潜在的保险需求,阻碍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虽然从中国GDP的总量、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是一座待开挖的金矿,但乱开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保险资源被破坏殆尽,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几年呈现出速度放缓的势头。
更为言重地说,诚信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保险行业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任一些影响保险诚信的现象持续下去,保险行业本身的生存都会受到挑战。剖开表面的繁荣,保险业内危机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更广范围说,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诚信的组成部分和典型代表。我国较大的保险企业多具有国有股份或性质,再加上部分保险企业的宣传导向,造成社会上将其视为国家的企业、政府的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部门之一。比如普遍的保险业宣传都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最后会有政府来给大家保险。这样保险企业的诚信不仅是保险企业本身的诚信,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种准政府诚信。在许多场合被认为代表着政府诚信,使用着政府诚信,行使着政府诚信的职能。一些保险企业借助于政府诚信的严正和威望,促进了企业自身和保险业的发展。但一些保险企业经营中的不诚信透支着政府诚信,不仅给保险行业,也给政府诚信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而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和航标。如果政府不诚信,那么不仅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也会使全社会诚信意识缺乏。
保险业本身还附有人类善良使者的天然特性。而如果一个所谓的善良天使带给人的总是失落、怀疑、欺骗和损失,那将是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动摇。长此以往,将不仅仅是诚信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信仰的缺失和迷惘。如果人与人之间总是互相猜忌防范,人们找不到信仰的正确取向,那和谐社会的建立何日能谈起呢。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问题,更是影响到保险业存在的千秋大计。保险诚信还是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的重要因素。它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应该从生存的危机意识来认识保险诚信。只有这样,才是从思想上和行为上真正重视保险诚信。
2保险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一般而言,保险诚信要求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明诚守信,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既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投保人都是或者都会成为保险专家,也不可能要求保险人对所有的承保对象都掌握得很细致透彻,这就是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活动中,当事方对风险的判断均依赖于对方的如实告知或说明,任何一方的隐瞒或者欺诈,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判断失误而深受其害。由此可见,诚信的程度对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
从诚信原则中可以看出,保险诚信不仅应该最大化,应该是对双方而言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历史上的垄断性质和卖方市场,保险业似乎更多的要求和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最大诚信(现行我国的保险法似乎也有意无意强调投保人的最大诚信,换个角度说,是怀疑投保人的诚信问题),而忽略了保险人自身应该做到最大诚信。由于这种思想的作祟,往往在纠纷和法律诉讼中,保险公司总是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无罪的,总是认为错的不是我而为什么受伤的败诉的却偏偏是我。在投保人和媒体面前,最后往往是保险公司息事宁人,赔了夫人又折兵。凡此事例,不胜枚举。夸张地说,有一些保险人认为自己做了善事却受到了委屈,好心得不到好报,总是感叹现在的“刁民”太多、世风日下,感觉自己是弱势群体。而很少从保险人自身找原因。
由于保险行业的专业性强,行话术语多,而且保险合同和产品往往由保险公司“生产”,保险人自然会占有一些天然优势。这样,诚信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诚实守信,而且应该是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要“群众”做到的,“干部”要首先做到而且要做得最好。保险人不仅要做到客观上的最大诚信,更应该是主观上的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应该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保险人的诚信应该是诚信的最高标准和境界。保险人对自己的要求应该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这就要求保险人要在以下方面做到:
在告知上,保险人应该履行无限告知义务而不仅仅是询问告知,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事实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凡是涉及到保险的事项、条款与术语等都必须诚实地告诉或解释给投保人,而且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既要全面、深刻,还要在解释中尽可能通俗化或者使保单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起歧义和争议的条款上应该加以注释,一些非常关键的内容例如退保有损失等应该加以突出。在保险的宣传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辞,不只说好的一面,而故意忽略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面。遗憾的是,目前的保险立法仅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未规定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未履行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许是保险人对最大诚信地如实告知不够重视的原因之一吧。相信以后的保险法会在这方面做一些修订。
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保险人要提醒投保人及时缴纳保费。对延迟未缴纳保费者,采取必要的催告措施和宽限期。
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单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最大限度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3诚信原则是客户的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
虽然保险诚信原则从原则上说是双向的,但由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投保人时间精力有限或者理解能力的原因,往往在保险信息的理解识别和获取上处于劣势,存在偏差。多数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往往是不能也,非不为也。也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想真诚地向保险人“倾诉”,但不知该说些什么。这样虽然他们主观上想达到最大诚信,但这种主观上的最大诚信与令保险人最大满意的最大诚信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对客户而言,做到最大诚信有一定“技术”难度。如果再加上有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观态度问题,那么达到令保险人满意的最大诚信几乎不可能。基于此,保险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是现实主义,而不是理想主义和完美主义,只能要求投保人的相对诚信和信息结果的相对满意。比如各国保险立法中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许多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立法的形式。投保人一般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
因此,如果说对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是一条道德标准,那么,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普通的群众,而非圣贤。不能强求他们做到尽善尽美,只能是引导他们在遵守基本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的诚信层次。投保人要做到的是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涉及的基本事项的诚信,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公正客观的诚信。通俗地说,不保证你是好人,不保证你有恶念,但我保证不让你做坏事。
因此,保险人必须围绕如何达到或者保证投保人的最基本的诚信下功夫。在保单的条款的设计上要紧密衔接,尽量明了易懂,要能使客户真实表达自己的信息,要能便于客户表达自己的真实信息;在投保、核保、理赔查勘等各个环节上建立足以保证客户各种相关信息真实的一些规章和机制。
4建立互信机制,促进良性互动
就目前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态度而言,是充满着某种程度的不信任。从许多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人的这种态度。保险人总是担心投保人会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是担心他们会不如实告知。因此,我们的保单条款象防盗门一样设计,而且不断的升级堵塞系统漏洞。现行我们的保险法也将投保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只有对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惩罚性规定,没有对保险人的相关规定,这与投保人需要承担惩罚性的法律后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立法上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关键词:会计诚信缺失;博弈论;根源;治理对策
1会计诚信缺失的内涵
在明确会计诚信缺失的内涵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会计诚信缺失”与“会计信息失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会计信息与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本身相偏离,且这种偏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或者超过了审计的重要性水平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使其利益受到危害。由此可见,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会计信息差错和会计诚信缺失两种。
会计信息差错是指会计信息提供者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致使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事实之间有所出入,这种出入具有以下特点:①当事人无弄虚作假的主观愿望;②差错在会计核算资料中暴露得较明显;③差错责任人一般得不到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④差错的纠正较顺利。就其后果来看,信息差错未必会达到影响使用者决策的程度。当信息差错使得会计信息有失公允性或超过审计的重要性水平时才算作会计信息失真,而当信息差错处于审计的重要性水平之下、不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时只能算做一般的信息差错。
会计诚信缺失是指会计信息提供者为了获取一定利益,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现行会计规范体系的不完备性及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会计信息进行人为操纵,导致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受损。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当事人具有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主观愿望;二是纵、歪曲的会计信息一般都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并使其利益受到危害。会计诚信缺失一般也被称为会计造假、会计舞弊或会计信息主观违法性失真。
由此可得到如下关系等式:
会计信息差错=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差错+一般差错
会计信息失真=信息差错中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差错+会计诚信缺失所造成的信息失真
2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
(1)博弈方。又称局中人,是指博弈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的个人和组织。会计信息供求中的博弈方有多个,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当局、会计人员及其它职员,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以及咨询管理公司等。根据这些参与者在会计信息供求中的作用不同,可将其大致上分为三组:信息提供者、信息需求者和信息监管者。会计信息提供者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会计信息监管者主要包括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及民间审计机构;其它参与者都可视作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的,所以我们在此将企业管理当局视为会计信息提供者。
(2)策略集。即指博弈方可选择的全部行为或策略的集合。会计信息提供方的策略可分为如实反映和不如实反映这两类;会计信息需求方的策略也有两类,即相信会计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以及不相信他们提供的信息;会计信息监管者的策略可分为四类,即制定或修订会计信息提供及使用规范,奖励诚实守信的信息提供者及信息使用者,处罚弄虚作假的信息提供者及违规的信息使用者,以及奖惩结合的策略。实际上,博弈中任何一个参与者所采取的策略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地位及利益,另一方面取决于博弈规则及他所掌握的博弈信息。博弈方自身的地位及利益从根本上决定着博弈方的立场及采取策略的出发点;而博弈规则确定了博弈次序并对博弈方在不同次序中可以选择的策略及行为进行了约束。
(3)博弈信息。即指博弈者所掌握的对选择策略有帮助的情报资料。博弈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参与者对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空间及策略组合下的收益有充分了解的博弈称为完全信息博弈;反之,则称为不完全信息博弈。显然,现实中的会计信息供求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博弈。
(4)博弈的次序。即博弈方作出策略选择的先后顺序,它是博弈规则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博弈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及博弈方最终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会计信息提供者根据信息需求者及信息监管者的要求进行策略的选择与实施,而信息监管者又会根据信息提供者的策略选择与实施行为进行自己的策略调整。但信息监管者并非总能及时、准确地知道信息提供者及需求者的策略,所以这种策略调整的成效是有限的。这就说明,当博弈规则既定时,博弈方的博弈信息获取及策略选择余地都是有限的。也即是说,博弈规则制约着博弈方的策略选择及实施,并且制约着博弈方在特定策略或策略组合下的收益。也正由于这一点,我们可通过改变博弈规则(博弈的次序)来改变博弈的结果。博弈论中“智猪博弈”的经典案例已深入浅出地证明了这一点。
(5)博弈方的收益。又称为效用,是指博弈方做出策略选择后的所得所失,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收益是指通过提供会计信息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收益是指通过获取和使用会计信息而得到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会计信息监管者的收益是指通过对会计信息提供及使用(尤其是信息提供)的监管所得到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
天才数学家纳什通过严密的数学推理证明了非合作博弈中“纳什均衡”的存在。纳什均衡是指如下一种博弈结果:在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当其他人不改变策略时,他此时的策略是最好的。实际上,现实中的会计信息供求博弈结果也是一种“纳什均衡”。假设M、N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A是准备根据相关会计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信息需求者,X是会计信息监管者。那么,对于M而言,无论其它博弈方的策略是什么,于他最有利的策略都是不如实反映,也即会计造假。这是因为,会计造假行为所受到的查处、惩罚力度不够,会计造假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了因造假所付出的代价;所以,在N不造假的情况下,若M造假,虽然其造假行为可能会被监管者X发现进而受到惩罚,但由于惩罚所带来的损失一般远不及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并且还有可能X没有得知M、N的真实策略甚至是在某些利益的驱动下与M合谋,所以M选择造假策略比较合算;而在N造假的情况下,若M不造假,则信息使用者A很有可能根据M、N提供的信息选择有利于N的策略,这样M显然会吃亏,所以M同样会选择造假策略。根据同样的推理,N也会选择造假策略。这样一来,必然是信息需求者A的利益受到最大的损害,而信息提供者M、N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信息监管者X的惩罚,信息监管者X的监管成本也增加了。也就是说,最终的结局对博弈各方都不利。博弈论中“囚徒困境”的经典案例更是深刻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存在,个人若仅从利已的角度出发,结果将会是损人不利已;为避免这种结局,个人应采取合作的“利已策略”,也即是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按照你愿意别人对你的方式来对别人”,从而达到共赢的结局。但现实中作为博弈方的人都有天生的自利性,若没有一定的制度或规则来约束他们,要求他们“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行事”的想法就很难实现。这就涉及到博弈规则的问题。
博弈规则本身存在问题正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会计信息供求博弈中的博弈规则有两类:一类是体现信息需求者与信息提供者的利益关系的“会计规范”,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另一类是体现会计信息监管者的立场与要求及其与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包括《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除了这些“显规则”之外,在博弈过程中起作用的还有一些“隐规则”。隐规则的制约作用是辅的,在博弈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显规则。但是,这两类显规则本身都不完善:其一,规则的制定没有经过充分的博弈,现行会计规范及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都主要由会计信息监管方制订,尽管也有一定的试行期,但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参与的程度不大。这样制订出来的博弈规则必然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所有博弈方的支持;其二,规则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值得商榷。现行会计规范及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的不完善性无庸置疑。这种本身存在一定漏洞的博弈规则,要想在本来就不很支持它的博弈方中执行下去,其难度可想而知。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会计舞弊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会计诚信缺失的第二个根本原因是博弈信息的传递不通畅。表现在:一方面,会计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对博弈规则了解、掌握的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博弈各方对其它博弈方的策略选择及实施的了解程度是不对称的,一般而言,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容易得知信息监管方的策略,而信息监管方得知其它两方尤其是信息提供方的相应情况的难度则很大。此即通常所指的信息透明度不够。
3关于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的建议
(1)提高会计信息提供者及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博弈规则即“会计规范”和“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制订的参与程度。这是使规则受到信息提供者及需求者支持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重要途径。
(2)提高博弈信息的透明度。这是保证博弈规则真正贯彻实施的前提。
(3)加大会计信息监管方对信息提供及信息使用的监管力度。监管方要加强贯彻博弈规则尤其是“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的力度,首先是要在了解会计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的策略选择及实施的实际情况方面下大功夫,要突破种种信息透明度不够的约束,认清规则实施的真实情况;其次是要真正做到奖罚分明且有力度,让采取不同策略的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得到其应有的效用,无论收益或处罚,都要有足够的分量。
(4)充分发挥博弈中“隐规则”的正面影响力。社会文化背景、行业风气与惯例、企业文化等隐规则虽然对博弈的过程及过程起不到硬性制约的作用,但其影响力是不可估量的。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诚信建设,加强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信息的供求双方遵守规则的自觉性。这是杜绝信息提供者舞弊甚至与信息监管者共谋现象以及信息使用者违规使用会计信息(导致部分信息提供者不愿提供真实信息以免泄露商业机密)的根本途径,是根治会计诚信缺失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