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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开启了传媒业、电信业发展的新纪元,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出版业等几大产业(后文简称几大产业)相互渗透,产业边界全面消解,它们相互交融而形成一个被称为“大媒体产业”的全新产业体系。在产业分立时代,基于其时的产业架构、市场结构,几大产业曾形成了大相径庭的纵向规制体系,规制缘由、规制目标、规制重心各不相同,但在媒介融合下,几大产业原有的产业架构、市场结构被彻底颠覆,传统的分业规制模式面临根本性挑战。世界各国竞相在几大产业推进规制融合,在20世纪80年代的放松规制浪潮之后,几大产业的规制问题再次成为焦点。美国最先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拉开规制融合的帷幕,其实践一直是世界的风向标。美国规制融合模式有何特色?其基本逻辑何在?中国三网融合试点正转向全面推进,且新的融合性规制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酝酿多时已正式成立,应对融合的规制变革正处在重要关口,美国规制融合经验有何启示?
一、美国规制融合实践的基本历程
美国是媒介融合这一产业革命的发祥地,最先从规制上进行回应,1996年2月即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电信法案,在世界吹响规制融合的号角。《1996年电信法》第一次对《1934年通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被认为是“对美国开辟未来的极为革命的法律”①,它从两个方面奠定了规制融合的基本政策框架:一是解除了电信业与有线电视业之间的交叉准入禁令,电信公司可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有线电视公司也可提供电话服务,两者允许互持股份;二是将通信服务区分为信息服务(information service)、电信服务(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对信息服务免于规制(或轻度规制),对电信服务严格规制。允许交叉进入,意味着美国有线电视业、电信业不再存在规制边界(由规制设定的产业边界);而设置信息服务类别,所有的融合性业务,不管基于何种技术平台,均被纳入其中,可免于不一致规制。此外,《1996年电信法》还允许市话公司和长话公司相互进入(1982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被肢解,美国电信市场长话、市话分离),美国电信业内因规制而形成的市场樊篱也被拆除。
在《1996年电信法》颁布之前,克林顿政府曾对通信法提出了一种备受瞩目的修订思路。即在通信法中专辟第七章(Title Ⅶ),对宽带服务及使用宽带设施的其他服务施加统一规制,所有“双向、宽带、交互、交换、数字传输服务”②都被纳入这一章的规制范畴,无论其使用何种技术平台,而不使用属于第七章的宽带设施的服务,仍归属第二章(Title Ⅰ)有线电话规制、第六章(Title Ⅵ)有线电视规制。但是,这一主张遭受了美国有线电视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及各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的一致反对而未果。尽管如此,在如何应对融合上,克林顿政府提案中将宽带服务与电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分别规制的基本思想,在《1996年电信法》中还是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宽带服务大多被认定为信息服务,与电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最终区别开来。当然,《1996年电信法》与克林顿政府提案存在根本区别,前者是将宽带服务归入信息服务免加规制,而后者设想的第七章则对宽带设施提出了三个基本要求③:开放接入、互联互通、普遍服务。
《1996年电信法》是美国进行规制融合的根本大法,但并非具体细则。一项业务是否属于信息服务,时常饱受争议。因此,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出台了许多规则(这些规制若受到质疑需经法院裁决),其中重要的规则主要包括:第一,2002年联邦通信委员会《宣言性裁决》,将基于有线电视平台的宽带接入业务认定为信息服务(该裁决曾引起许多质疑,2005年8月美国最高法院进行了终裁,认定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裁决合法)。第二,2004年2月与4月联邦通信委员会对互联网电话(VoIP)争议进行了两次裁定,将电脑到电脑(PC to PC)互联网电话界定为信息服务,而将与公共交换电话网(PSTN)互联的互联网电话归入电信服务,并于2005年6月与9月先后出台规则,规定后者的提供商必须提供紧急呼叫服务(E911)和执法监听服务(CELEA)。第三,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上,2006年12月联邦通信委员会出台规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则,禁止本地特许机构不合理拒绝竞争性视频特许的申请(主要指电信公司的视频业务申请);之后又进一步规定,电信运营商基于全光纤网络的交互式网络电视按数据业务管制,电信运营商勿需挨家申请“本地特许”。
从《1996年电信法》开始,美国一直致力于在融合环境下重新定义普遍服务的内容。《1996年电信法》将普遍服务确定为国家通信系统的基石,普遍服务不再仅限于传统的电话服务,而被扩展到先进电信服务(advanced services),普遍服务的范围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根据电信和信息技术及业务的发展定期制定,具有动态性。1997年联邦通信委员会依据新电信法颁布普遍服务法令,电信普遍服务范围扩展到信息服务。2005年美国开始讨论修改电信法,将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纳入普遍服务目标(其间美国参议院戈登·史密斯、康拉德·伯恩斯先后提出《21世纪普遍服务法案》、《2006年互联网和普遍服务法案》)。经过长时期准备和充分酝酿,2011年10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反复讨论修改的普遍服务基金和运营商间补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将电信普遍服务的重点转向宽带互联网,设立“连接美国基金”(CAF,Connect America Fund),取代原“高成本地区基金”(high-cost support fund),同时在其下建立专门的“移动基金”(Mobility Fund),以加速推进移动宽带服务的普及。
回顾美国规制融合实践的基本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推进规制融合的基本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在有线电视业与电信业之间实现公平进入;二是如何对融合性业务实施规制;三是如何在交互融合的产业体系下实行原特定产业的某些规制理念(如普遍服务)。美国的规制融合实践在世界起步最早,至今虽仍远未成熟,但经过近20年的实践,现已形成了一种极具有代 表性的规制融合模式。
二、美国规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
美国在《1934年通信法》中建立起了独具特色的分类规制体系。该法定义了电信服务、无线通信服务(mobile radio service)、广播电视服务(broadcasting service)、有线电视服务(cable service)等基本的服务类别,每一服务类别的规制内容、规制程度各不相同。对特定业务如何实施规制,先必须将其归入一定的服务类别。在规制融合实践中,美国继承了分类规制的基本传统,在分类规制体系下为电信业、广播电视业构建起统一的规制框架,从横向分层组织规制。美国的分类规制在传统规制时期独具一格,承袭这一传统的规制融合模式亦可谓独步天下。
1. 承袭分类规制实现融合规制
从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实施全面规制开始,美国就将其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由统一的规制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实施规制。在目前几大产业规制融合的探讨中,这一点一直为人所津津乐道。其实,这并不表明,美国其时就已对这些产业进行融合规制。在美国传统规制中,每一服务类别严格对应于相应的行业,不同服务的类别,规制内容千差万别,并且对应不同类别的服务规制,联邦通信委员会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分支机构。虽有统一的法律框架,统一的规制机构,但实质是通过分类规制实施分业规制。
虽然如此,美国的规制融合实践,最终还是在分类规制体系下为电信业、广播电视业搭建起了统一规制框架。这是美国规制融合模式最具特色之处。在传统规制时期,美国通信法所定义的电信服务、无线通信服务、有线电视服务等基本服务类别,分别代表相应的行业,两两之间不存在任何交集,从而也无多少关联。而在《1996年电信法》中,美国在沿用这些传统服务类别定义相应行业之外,新增的信息服务类别不再与特定的传统产业范畴相对应,任何技术平台所提供的非传统业务,均可能纳入这一服务类别,尽管各服务类别之间也不应存在交集(否则通信法无法实行),相互之间不应发生关联,但实际上,如按传统规制逻辑,纳入信息服务的业务,本应按其技术平台被归入相应的传统服务类别,信息服务类别实质上充当了传统服务类别之间的桥梁。这就意味着,通过信息服务类别,美国真正将电信业、广播电视业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制框架。此外,美国《1996年电信法》允许电信业、有线电视业相互进入,其所定义的传统服务类别,也已不再具有之前所代表的严格的分业规制意涵。
传统分业规制在媒介融合下所遭遇的致命挑战,是不同技术平台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业务将遭受不一致规制,应对这一挑战是在几大产业实施融合规制的首要任务。美国实现一致性规制的基本特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各种新兴的融合性业务集中归入信息服务,对它们不施加规制,或者仅轻度规制,以使这样的业务不至于按技术平台落入传统服务类别而引致规制不一致;另一方面是如果新业务归入信息服务免于规制后,与类似的受规制的传统业务之间产生了规制不一致,则主要考虑如何放松传统业务的规制④,而不是为消除规制不一致而将传统服务的规制“强”加于新业务之上。
在媒介融合下,虽应对具有类似经济特征的业务实现一致性规制,但从分业规制转向融合规制的过程中,又可能仍需对几大产业区别对待,而暂时对其间的某些类似业务在规制程度上体现一定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媒介融合之初,为促进公平竞争对市场地位悬殊的运营商推行不对称规制;二是媒介融合是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部分传统业务将在长时期内一直具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基于不同平台的类似业务可能处于不同的细分市场。美国分类规制体系在规制融合中的最大意义就是实现这一规制诉求,其服务类别,不仅在电信业、有线电视业之间实现了不对称规制;而且也对媒介融合过程中的不同细分市场施加了不同程度的规制。
如何在几大产业实施融合规制,对类似业务既实现一致性规制,又在需要时令其规制程度有所差异,美国与欧盟的实践形成了鲜明对比。欧盟规制融合最为引人注目之处,是重新搭建融合性的规制框架,从横向分层组织规制,先在各层级(网络、内容、服务等)分别实施统一规制(一致性规制),之后再在一定层级实行分类规制(这里对“类”的定义与美国对“类”的定义截然不同)。如在内容层级,将视听媒体服务纳入统一的规制体系后,再分成线、非线,对一些业务实现不同程度的规制。而美国则是承袭传统分类规制体系,在分业规制形式下实现融合规制,其分类规制体系所定义的服务类别,从一开始即体现了某些业务间所受规制程度的差异,类似业务的一致性规制主要通过新增的信息服务类别而实现。
2. 秉承分类规制实现分层规制
美国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的传统规制通过服务分类组织规制。《1934年通信法》定义了多种基本服务类别,每一章节对一定服务类别专加规制。其时一种服务类别代表一个纵向一体化的产业,一定服务类别的规制,名为对“服务”施加规制,但实为对提供服务的网络技术平台实施规制。这样的组织规制方式,实质是遵循纵向一体的产业架构,从纵向组织规制,因此被形象的比喻为“竖井”模式(Silo Model),一种服务类别被视为一个“竖井”。
按组织规制的上述逻辑,当有新产业问世,对其施加规制的方法是在通信法中定义一种新服务类别,专辟一章加以规制,可以说是在“竖井”之外再添一新“竖井”。有线电视业新问世时就是被这样处理的,美国在通信法中定义了有线电视服务,通过第六章实施规制。后来克林顿政府提议的“第七章”也希望对宽带服务按这一逻辑组织规制。
在规制组织上,美国规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在于:一方面秉承了通过服务分类组织规制的传统,但另一方面又悄然颠覆了传统规制从纵向组织规制的范式。对传统业务之外的新兴业务,《1996年电信法》似乎视之为一个产业,而对应定义了信息服务类别,但其实这并未沿袭组织规制的传统逻辑。既然各种不同形式的融合性业务,一旦被认定为信息服务,均可免于规制,而无论其技术平台是否遭受规制,受何种形式的规制,这就意味着,一种业 务如何实施规制,不再完全由其技术平台决定,服务规制与网络规制已经分离开来。信息服务类别已不代表特定的纵向一体化产业,再非“竖井”之外的新“竖井”。通过信息服务类别,美国已开始从横向分层组织规制,在组织规制的范式上对媒介融合下的新产业架构进行了回应。美国在规制融合中的组织规制方式,与其传统规制中的组织规制方式可谓形似而神不似,这一点是美国规制融合模式的引人瞩目之处。
其实,《1996年电信法》中的分层规制范式,主要继承了之前第二次计算机调查在电信业所采用的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两分法的理念。此次调查认为,基础业务潜存于增值业务之下,而增值业务则“骑”(rides)在基础业务之上⑤,故而基础业务被严格规制,增值业务可免于规制。不少研究者(Robert Cannon、Douglas Sicker、Kevin Werbach)因此认为,第二次计算机调查分离了基础传输网络与其所提供的业务,实则已采用初步的横向分层规制理念。⑥之前第一次计算机调查希望在电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之间划一条清晰的不变的分界线,是典型的纵向分业规制逻辑,但最终失败。美国转而在电信业中通过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两分法,进行了横向分层规制的初步实践,在分类规制框架下,这种尝试在不经意间开创了一种影响深远的新规制范式。
当然,第二次计算机调查分离增值业务与基础业务的方法,对分层规制的最初实践尚是局部的,仅仅限于电信业。《1996年电信法》区分信息服务与电信服务,美国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组织规制的范式才真正全面发生质的变化,开始对两大产业从横向分层组织规制。从以后的实践来看,信息服务常被视为一个“百宝箱”,任何融合性业务,无论其基于何种技术平台,都被纳入其中,进而服务、网络实现分离规制。
虽最早在局部进行分层规制实验,可在后来的规制融合实践中,美国的分层规制是极不彻底的。在世界规制融合实践中,欧盟的分层规制模式引人夺目,其在搭建起电子通信规制框架、出台《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后,将网络规制与内容规制完全分离开来,从横向组织规制,分层设计规则。但美国的《1996年电信法》,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依旧保留了不同服务、不同技术平台之间存在已久的纵向法律区隔,仍然假设不同的服务使用不同技术,经由不同网络传输,而并未“全面体现融合的宽带世界(不同的网络设施能在互联网平台上传输类似的服务)”⑦。诚如约翰·中畑(John Nakahata)所言,对于协调各种信息平台规制的多样性的通信法改革,《1996年电信法》还仅是一个开始。⑧受欧盟分层规制实践的影响,美国微波通信公司(MCI)曾提出一个提案,建议美国实施更为彻底的分层规制,从物理网络层、内容层、应用层、逻辑层等层级分层组织规制,但这一提案饱受批评而未获采纳。
研究者们一度将互联网的诞生主要归功于增值业务/基础业务两分法。但当几大产业基于互联网进一步走向融合后,沿袭分类规制的传统,美国的规制变革在分层规制的实践上仅迈出了较小的步伐。
三、美国规制融合模式的基本逻辑
解读美国规制融合模式,必须深入理解其背后基本的政策逻辑。这一点必须回答彼此关联的三个问题:美国在规制融合实践中奉行什么样的规制哲学?其规制融合政策的基本目的何在?美国为什么形成了这样的规制融合模式?
美国是极度崇尚市场自由的国家。即使是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施加全面规制之际,其别具一格的规制模式就已折射出这样的取向。其时美国并未实施颇为盛行的国有化模式,走上公营垄断之路,而是推行特许模式,通过市场准入特许获取微观经济干预的权力,对特许的私营垄断(包括寡头垄断)施加严格规制。这种“胡萝卜加大棒”式的规制模式,最终保留了一定的市场形式及相应的市场要素,完全的市场虽不复存在,但并非如国有化模式对市场进行全面替代。特别是在广播电视业,这一模式更是在无线广播电视业内,及其与有线电视业之间推进了相当程度的竞争。因国有化部门的内部竞争难以获得,旨在引入竞争的放松规制与私有化之间存在天然的互补性⑨,特许模式令美国在日后推进竞争的规制变革中占尽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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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的蓬勃发展不仅需要完备的市场机制作为引导,同时还要依靠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为保障。总结世界各国媒介规制的成功经验,无不是在科学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有序地开展规制活动。但是反观我国媒介规制的相关政策法规,多是行政性的命令,而鲜有具体详尽的法律条文。更有甚者,凭借某个党政部门或是相关部门领导的批条或电话,就批评责难某一媒介机构或是媒介从业者,甚至给予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这种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媒介规制,再加上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导致媒介监督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而且还会降低媒介机构的运转效率。另外,从具体内容来看,我国媒介规制更多的是限制性的义务,而非保障性的权利。例如,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媒介的采访权、报道权至今仍无法得到相关法规的保障,甚至媒介从业者的人身安全还要遭受威胁。
一、不独立的规制主体
能否建立独立的媒介规制主体是解决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关乎完善的媒介规制体系能否建立。我国的媒介规制主体并不独立,而是隶属于政府管理。一方面,媒介机构要有效地监督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为;另一方面,媒介机构又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可想而知,媒介机构的监督权已经被架空,即使能够拥有部分监督权,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颇受质疑。
二、不充分的媒介自律
由于政府不再给予媒介机构全额的资助,其生存和发展要依靠自己。一些媒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便不顾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导致虚假新闻、低俗新闻和炒作新闻等不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媒介机构迎合少数受众的需求,而极力突出报道暴力信息。此种行为不仅降低媒介机构的美誉度和信任度,长久看来还会失去大部分受众的关注。媒介机构与政府暧昧不清的关系,导致媒介机构以及从业者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影响力作为筹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具体来说,为谋取特殊的政治或经济利益而偏向某一集团利益的言论,或者虚假信息以及软性广告信息,甚至收受贿赂或进行有偿新闻等。毋庸赘言,媒介寻租不仅削弱了媒介机构的监督权,更使得媒介公信力急剧下降。
三、未来我国媒介规制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媒介规制存在诸多问题,下文笔者将探讨未来的路径选择。
(一)创新媒介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从过去聚焦经济扩展到强化公共服务与维护社会公平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实现经济、社会和公共服务等多项职能之间的平衡;侧重点不再是‘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而是要明确在应该管理的领域里的角色定位”。根据我国的国情,媒介机构不可能完全私有化。从长远来看,可以建立一个涵盖整个媒介领域的产业部门,包括新闻、出版和文化娱乐等,制定相互协调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如此,不仅有利于从管理体制和政策规划上打破行业壁垒和条块分割,而且还可以避免部门所有制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应该投放更多的精力激发媒介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营造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回归政府社会管理者、资源整合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能定位。
(二)明确界定媒介产权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出优越的财产权利结构,使其成为实现媒介产权权责分明的重要手段。媒介产权改革应该在保留部分媒介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股份制的媒介机构。在保持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媒介机构的公司制管理制度,不仅能使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各有其主,而且能够实现经营责任明确,出资者享有与其投入资本额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当媒介机构经营不善时,出资者只承担与其投入额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在媒介集团推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必须明确媒介集团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媒介集团应该拥有对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和经营权。同时,还要明晰媒介集团与其下属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受其他资产主体的随意干涉。
(三)健全相关政策法规由于人民民主及意识形态的局限目前无法突破,也就是说针对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原则的立法暂时无法实现,那么就应该加快制定具体规范和管理各类媒介活动的法规。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媒介规制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监督救济机制等。具体来说,“要对现行的媒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定进行清理,对于那些与法律、法规或其他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特别要提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要慎用。媒介立法涉及言论自由等较为重要和敏感的宪法权利,政府过度的直接干预不仅会招致媒介机构和社会的不满与批评,而且还会导致规制失效。
(四)建立独立规制主体在规制主体方面,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以广播电影电视为例,美国对广播电视媒介进行规制的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公共广播社团和广播管理委员会来完成。英国公共广播电视是其主流媒介,由政府控制,国家有权在需要时征用通讯工具。德国的公共与商业广播电视媒介,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对其之进行规制。美英德等国家的媒介规制经验表明:政府不直接规制媒介机构,而是通过相对独立的机构完成媒介 规制。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独立的规制主体,通过法律明确其法定权利,从而保证媒介规制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关键词】传媒;改革;“语法问题”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2008年底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举行。年会共收到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美国雪城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等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的投稿近200篇,入选论文或摘要55篇。年会以“变革与传播:中国传媒三十年”为主题,旨在回顾30年来的传媒改革,探索深化改革之路。会议主要从新闻学的内在规律出发,对改革进程中遇到的传媒体制、国际环境、消费文化等“语法问题”进行检视。为迎接2009年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八十周年院庆,年会特设了“研究•视域•变迁”等专场,省察了传媒改革进程中新闻传播研究的进展以及新闻传播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自由与法制:传媒体制改革的重要主题
“新闻自由和新闻立法是研究新闻改革最重要的主题。”(孙旭培,2008)本次年会再次强调了传媒体制改革过程中自由与法制的核心作用,深入阐发了现有体制下传媒表达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思考了推进传媒体制改革的方法。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孙旭培教授作了主题演讲。他认为,如今改革达到新的阶段,要再次重申新闻立法,以此来渐进地实现更大程度的新闻自由。他引述了《人民日报》2008年11月3日的评论:“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华清,2008)他认为,这预示着新闻立法将是今后进一步推进新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孙旭培,2008)
在此基础上,孙旭培教授提出了从自由和立法角度研究新闻改革的13个研究议题:新闻自由权的具体研究、新闻自由的维度和尺度、宣传本位与报道本位、社会稳定与意见多元、新闻法治与社会效益、突发事件与新闻自由度、第二第三国际与新闻自由、清末与民国两个时期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急进还是渐进、媒介批评的法律规定、宪法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与媒体创办、新闻评议会制度、对新闻自由的法律救济。他希望与会研究生秉承专业精神,能对以上议题规范地进行学术研究。(孙旭培,2008)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卢家银、崔明伍(2008)在入选论文《新闻媒体在利益表达中的困境》中,通过分析新闻媒体在公众利益表达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为新闻立法提供了现实论证。他们认为,新闻媒体在现有体制下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又是人民的“喉舌”,这在部分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将造成“喉舌”之困――媒体究竟应遵照政府的宣传策略,还是应该直接表达民意。同时,市场也干预着传媒的表达。因此,在多元利益的情况下,需要首先建立解决言论纠纷的宪法诉讼制度,为公众利益表达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建立公众媒体等各类媒体,将多元利益在传媒中分割开来,以保障每一方的表达权利。
复旦大学硕士生阴良(2008)也对当下传媒表达的困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卢家银、崔明伍的研究不同的是,阴良选取外国媒体驻华记者这一特殊的群体进行研究,访谈了16个来自不同国家、媒体的外国驻华记者,发现外国驻华媒体受到更复杂的社会控制;同时,研究立足于“人”,而不是直接分析“传媒”,因此,在组织、行业、社会这三个层面外,还特别强调了个体层面的因素,提出了“伞兵记者”(parachute journalists)与长期驻华记者(resident journalist)这两种不同的派遣方式造成了个体认知差异,并最终影响记者的表达。
清华大学博士生唐建英研究了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提出了可供国内参考的依据“线”和“非线”这两种不同服务性质来区分内容规制程度的新思路。文章分析了欧盟新媒体内容规制政策的演进过程,阐述了《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出台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产业利益的冲突,以及统一监管与分层监管规制原则的确立。文章指出,欧盟的“规制模式的探索无疑是超前的,其效果还有待在以后的政策实施中来评估”(唐建英,2008)。但目前新媒体的内容规制也是我国政府公共政策和传媒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二、开放与霸权:传媒全球化进程的现状分析
传媒改革的进程与国家的开放程度是紧密联系的。30年来,中国媒体的国际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在奥运会、世博会等“焦点时刻”,中国传媒应该如何把握机遇走向世界?
本次年会入选论文中,有2篇在海外高校就读的中国研究生撰写的文章。文章通过介绍、阐述、分析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地揭示了中国媒体当下的国际环境。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硕士生侯静慧、马瑜晶(2008)对1978年至2006年《纽约时报》关于中国报道进行了内容分析。研究采取了分层抽样的方法,“年份”为抽样“层”(strata),每层中随机抽取10篇新闻报道,得样本290篇。研究用GDP和进出口总额来测量经济实力,其乘积作为自变量;报道量(quantity)与报道效价(valence)作为因变量。研究发现: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报道的数量显著增加,而其中负面报道的比重也随之增大。结合霸权理论,研究认为这种负面报道增多的现象是因为西方国家的权力阶级需要综合利用大众媒介中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信息,以求保证民众的思想与现有社会秩序达到一致,即实现“媒介霸权”(media hegemony)。
日本早稻田大学的硕士生毕佳颖(2008),结合美国互联网的政治表现,分析了“个体内容出版者”(individuation content publication)对政治的多元影响。文章认为,“hegemon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also powered in a soft way(美国霸权以一种柔化的方式得到强化)”,即将“媒介霸权”隐藏在个体政治背后,通过技术控制以加强自身的权威性。文章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中国会不会走“美国道路”,互联网的发展会对目前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怎样的影响,文章希望能在今后的实践中给出解答。
同样关注霸权问题的还有同济大学的硕士生肖云帆(2008)。她分析了美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不同国家地区的10种有代表性的英文报刊杂志关于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Hanover World Expo 2000)”、“2005年日本爱知世博会(Aichi World Expo 2005)”和“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Shanghai World Expo 2010)”筹备情况的报道,比较了报道侧重点的不同:西方主流媒体报道上海世博会时,侧重于宏观的经济与产业、商业的报道,也有部分政治主题的负面报道,几乎没有文化和科技领域的报道,而对爱知和汉诺威世博会的报道则有显著差异。与侯静慧等人不同,肖云帆提出了积极应对西方“媒介霸权”、改善国家媒介形象的传媒策略,包括提供多元议题、综合运用多媒体、整合传播模式等。
北京大学硕士生刘畅与中国传媒大学硕士生郑宇钧,以《筑梦2008》为个案,从修辞学角度研究了纪录片跨国界意义共享的策略。文章指出,“北京奥运的纪录片要在‘全球化’的普世价值和‘本土化’的民族特质中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球土化’策略(glocalization)”,即展现“全球化了的”本土与“本土化了”的全球,以达到跨国界的意义共享。(刘畅 郑宇钧,2008)文章分别从本体修辞、积极修辞、非常规修辞等角度研究了“球土化”策略具体的表现形式,为中国今后的纪录片制作提供可参考的发展方向。
复旦大学硕士生吕芳雅(2008)运用战略管理和产业经济学的理论对中国电影产业如何“走出去”进行了研究。文章分析了好莱坞模式与日韩模式等可借鉴的运营模式,对今后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关注泛亚市场,而不单是西方市场;加快建立自己的海外发行渠道;进行制度调整,等等。
三、商业化与大众化:传媒文化观念的变迁
《文化症候与文学期刊的影视趣味》(周根红,2008),阐述了纯文学期刊《收获》1990-2008的历史演变。随着《收获》逐渐成为影视文化风尚的引领者,并推出了关于影视明星的《一个人的电影》专栏,周根红认为,《收获》已逐渐失去纯文学理念,成为大众文化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生产影视文学与大众传媒紧密勾连。作者对“影像霸权”的形成表示了忧虑,并表达了对纯文学期刊原有的独立性与先锋性的向往。
《女足的媒介再现:“适时而现”的铿锵玫瑰》(褚悦闻,2008)探索了商业化与高度社会性别化的话语机制对中国女足媒介再现的影响。研究运用内容分析的方法,对奥运年2004年1月-9月间267天《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篇数、照片数量、头版报道等相关参数进行统计,发现:在没有重大赛事的情况下,女足再现为“玫瑰”;而涉及奥运盛事,女足则彰显“铿锵”,被赋予男足未能担负的民族精神和使命,其在艰苦环境中奋力进取的风貌受到媒介的反复强化。文章分析了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弹性的、分层的、有目标的媒介再现,是媒介以争取收视率的新闻娱乐模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操作;在商品化的媒介中出现的女性,乃适应商品化的、被重新社会化的、被再创造的公式化形象;性别是一种社会范畴,体育活动的社会性别化,区隔并规定了女性气质和霸权的男性气质特征的客体和行为;团体性的体育项目承担起了建构民族认同的文化意义。
在商业化环境下,受众的消费习惯和认知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又反过来促进了商业化媒体的定位转变。清华大学硕士生李华颖(2008)对消费者购买畅销书的原因进行了问卷调查。基于知觉价值理论与计划行为理论调整和修正过的模型,研究发现:知觉品质越高,主观规范越高,知觉行为控制越高,就越可能购买畅销书;而知觉牺牲并未起到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作者认为,畅销书作为大众文化的产物,不易因消费者成本影响人的购买行为,“畅销”本身对书本的功能、品质或品牌等的肯定让消费者不计太多代价地购买。这一研究也暗示了未来畅销书定位与定价的发展趋势。
在年会的新闻沙龙环节,同一话题在网络传媒领域中也得到了讨论。《从中国老年网站的建设看虚拟社区的发展――以中国的老小孩网站为例》作者、香港中文大学博士生吴欢,通过对“老小孩”网站的个案研究,探讨了商业网站通过共建成员的精神认同获得商业收益的方式。吴欢特别强调了成员的个体认同与社区认同之间的互动、网下社区和网上社区的相互支持。她认为,虚拟社区,尤其是老年群体的虚拟社区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要通过与现实社区相互作用,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吴欢,2008)老小孩网站创办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师张志安博士介绍了“老小孩”的运营方式,也指出了通过上网给老年人精神慰藉的创办理念。
四、继承与创新:新闻传播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
传媒改革从“语词革命”向“语法革命”转变,为新闻传播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新的内容。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童兵教授的主题演讲中,他以研究生的学术研究为视角,总结了30年传媒改革带来的新闻学科的发展。他强调,研究生群体的学术研究与我国新闻传播理论的发展是高度一致的,从老一辈的学科领军人阐发新闻学基本原理、建构新闻学理论框架、走出新闻史学研究新路径,到80年代继往开来的中坚提升新闻学科的科学性,再到90年代开拓学科新领域,到新世纪夯实基础理论、开创新媒体研究,研究生群体始终积极参与了新闻学科改革与发展的历程,积累了丰厚的学术研究成果。童兵教授希望,今后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构建新闻传播学理论体系,产出更多标志性成果,广泛开展中外合作研究,走好传播学本土化之路,培育新闻传播学大师和新闻传播学中国学派,研制中长期(2009-2020)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规划。(童兵,2008)
复旦大学硕士生滕育栋(2008),则从微观层面着手,思考了30年来新闻思想的转变。他以《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为切入点,通过考察197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新闻史著作对其描述、评价话语的变迁,揭示了三种不同的新闻史著写作方式:服从宣传需要的历史写作,突出文献新闻学理意义的写作,作为新闻改革历史基础的写作,阐发了其背后的新闻思想。作者强调了新闻理论的发展在中国新闻史的写作中的推动作用,认为中国新闻史的写作能为我国新闻理论的发展提供许多宝贵的思想资源,希望更多的人回归到新闻史研究中。
苏州大学硕士生张震(2008)梳理了30年学界对于新闻客观性的看法变迁。从新闻客观性的来源、内涵、主观态度、宏观操作方式、微观操作方式等角度进行了梳理,指出了今后研究的议题与趋势。南京大学硕士生温海玲(2008)对1988-2007年组织传播研究论文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根据其研究走向:“学科介绍原理阐释应用分析学科建设”分析了每一时段的历史特征,并提出了加强组织传播学科建设的想法。兰州大学硕士生华汝国(2008)综述2005-2007年我国网络传播研究情况,归纳了其中所体现的研究热点及形成的重要观点,并进行了评价。
此外,本届年会论文还对往届年会的学术成果进行了继承与创新。本届年会入选论文《瘦身减肥广告中性别因素对第三人效应的影响》(梁静、黄艳姗、艾依璇,2008)与上届年会入选论文《不同媒介素养的大学生第三人效果研究》(周海晏、王帆、邢荣、马、王祥颖,2007)同样是对“第三人效果”(third person effect)的研究,但侧重有所不同。上届论文的主要价值在于将媒介素养的概念引入了第三人效果的研究,并测量出不同媒介素养的大学生存在第三人效果差异。而梁静等人将媒介素养中的广告关注度作为中介变量,用以诠释性别因素与第三人效应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上届论文研究的深化与补充。
注释:
[1]语法革命,是指“在现有要素和功能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规则的改变、关系的改变以及制度、机制、运动模式、盈利模式、与受众关系、技术要素层面的改变,形成新的发展机会”。(喻国明,2008)对于传媒改革而言,要从要素扩增到结构重组、规则改变和发展模式转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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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滕育栋.(2008,November).“用说话”:中国新闻史写作中的“加法”与“减法”.“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4]童兵.(2008,November).研究生:新时期新闻科学发展创新的生力军.“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主题演讲,上海.
[15]温海玲.(2008,November).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组织传播学研究的变迁――对新闻传播视野下组织传播学术论文的历时分析.“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6]吴欢.(2008,November).从中国老年网站的建设看虚拟社区的发展――以中国的老小孩网站为例.“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7]肖云帆.(2008,November).媒体力量在国家形象对外传播中的应用――汉诺威、爱知与上海世博会实证分析.“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18]阴良.(2008,November).社会控制对新闻生产的差异性影响――以外国媒体驻华记者报道倾向为分析视角.“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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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张震.(2008,November).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界关于新闻客观性的研究述评.“第八届中国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学术年会”入选论文,上海.
关键词:网络民粹主义;社会参与;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2-0061-03
一、引 言
民粹主义是一个政治学范畴的概念,与精英主义相对,其作为政治话语的核心观点认为平民的利益被国家和社会中的精英所压制,对现存的国家结构的精英人物不信任,主张把平民大众当作唯一决定力量对社会进行政治改革。纵观近年一系列网络公共事件,事件从酝酿到发生、发展、直到网络舆论的形成,从线上虚拟聚集到线下的活动组织,由于网络社会参与更加强调平民的利益与价值,更加富有草根意识,对社会的现存权威和精英的解构和颠覆更具有冲击,导致网络民粹主义在网络中渲染起一次次的舆论旋风,甚至影响公共事件的发展和结局。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络的社会参与和网络民粹主义现象已经引起不少社会学、传播学学者的关注。本文以我国2007年~2016年间关于网络民粹主义的学术期刊论文为研究对象,对近十年网络民粹主义的研究状况进行梳理,以期呈现近十年来这一研究领域的基本轮廓。
二、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总体状况和主要理论取向
本文以中国知网全文数据库CNKI收录的论文为文献来源,以“篇名”为检索项,以“民粹主义”并含“网络”为检索词,年限选择2007年~2016年,共检索到文章99篇,(如表1所示)。
从文献发表的时间和数量来看,最早的研究始于2009年,研究主要集中在2011年以后,2010年以前发表的论文仅有4篇,占发表总量的4%。2011年以后,相关研究的论文成持续上升趋势,原因在于2010年以后网络公共事件的频发,网民参与事件的意识和积极性提高,而网络公共事件的不断涌现与影响逾趋扩大,直接为研究提供众多案例,学术界对网络民粹主义的关注也随之增加。
纵观发表的论文集中在新闻传播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新闻传播学者们主要从新闻事件媒介呈现入手,探讨具体网络公共事件的话语垄断和网络民粹主义现象的传播机理。政治社会学者们从具体个案出发,以政府治理的角度对网络公共事件民粹化倾向和治理方式与措施进行了探讨。
三、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主要议题
(一)网络民粹主义的概念与特征
至今网络民粹主义的代表性定义主要有下列几种。夏忠敏提出,网络民粹主义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作为网络传播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对现实精英主义的抵抗,也是民粹主义对现实生活的延伸[1]。郭中军认为,网络民粹主义,即电子民粹主义,是新型的民粹主义,它的形成以互联网为媒介,互联网则成为政治参与的形式以及政治动员的工具[2]。陈尧认为网络民粹主义是由反权威、反精英的网络批判现实主义和反全球化、反西方极端排外网络民族主义两种力量所构成[3]。网络民粹主义的定义国内并没有形成统一,但对于其内涵主要集中在政治参与和动员的工具、现实民粹主义思潮的延展和极端的民族主义三个本质取向。
网络民粹主义是“网络+民粹主义”的一种融合,与传统民粹主义仍然有着密切联系。不过陈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并非民粹主义进化的产物,其内涵并未变化,变化的只是其产生和存在的空间与形式[4]。陈尧通过对传统民粹主义与网络民粹主义进行对比发现,网络民粹主义不同于传统民粹主义的是其明显的非核心性,突破了地域限制而具有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特点,参与更为彻底、直接[3]。曹建萍认为,网络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其价值诉求在主体的平民性、直接民主的表象形式、话语强占的语言形式和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以及集中爆发的行为方式等方面。[5]陈虹认为就本质而言,网络民粹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极端平民化性质的思潮或运动,具有诸如虚拟现实性、人民至上性、直接参与性、群体极化性、话语霸权性等特征[6]。
(二)网络民粹主义的基本表现和脉络方面
当网络给予了传统民粹主义新的栖息地,网络民粹主义也延展出新的表现和脉络。
李良荣、徐晓东指出,网络民粹主义最为典型表现形式为“二元对立”,即在民众和精英之间,表现出极其鲜明的反对专家、反对权威甚至反对知识分子、反对知识的一种“反智”色彩[7]。反对权威,反对精英的同时,也更加扎根于平民和底层。陶文昭则表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与一般的民粹主义相似,都强调平民性,它理所当然地反对或批判与之相对立的权威和精英,而诸如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权威或精英阶层的代表,自然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主要抨击对象[8]。孟威认为,民粹主义表现出对峙精英,挑战既有的权力结构,极化民意权威,激起群体对立,其在网络的表现更加影响了公民参与[9]。陈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集中表现为非理性和简单化,并且来势凶猛,其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在则是在网络舆论形成过程中掌握的话语霸权,也就是话语强占[10]。谭毅认为网络民粹主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造谣和传谣、盲目转发和崇信、人肉搜索和精英敌视等,刻意制造官民对立形成群体极化[11]。郭小安、雷闪闪从网络民粹主义在叙事方式探讨其具体表现,认为期具有底层、哄客和对抗三种叙事方式:利用“弱者的武器”来美化弱者、仇视精英,形成一种“安抚弱者,打击强者”的舆论氛围,从而达到底层叙事的效果;通过戏谑化的表达,使事件敏感化、娱乐化,进而形成话语垄断,这是哄客叙事;通过人肉搜索、建构和传播谣言、动员造势等手段虚构事实与身份建构,企图使普通的纠纷渲染变成规模性的,这是对抗叙事[12]。另外申亚萍也认为,民粹主义在互联网的寄居的形式复杂多样,主要有与民族主义融合的网络民族民粹主义、以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网络政治民粹主义和与娱乐主义结合的网络文化民粹主义[13]。
(三)网络民粹主义形成的原因和影响方面
互联网络为民粹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传播空间,在开放、自由的网络空间肆意妄为,产生很大影响。国内学者也纷纷探讨网络民粹主义形成的原因和影响,了解其根源,以期针对性的进行治理改善。叶金品以“杭州飙车案”为个案研究,认为民粹主义思潮在互联网盛行,与媒介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但有其社会根源――社会平民群体对精英群体的刻板印象和对抗心理[14]。石义彬、王君玲也通过对“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网络事件的分析,指出社会各阶层间以及各地域间的矛盾、贫富差距的增大、百姓对政府的不满与对立造成了国内矛盾交织并激化,网民需要一个渠道去得到表达和释放,这个过程中众多网络公共事件就将出现民粹主义现象[15]。也有学者认为产生网络事件民粹化现象也有社会心理层面的原因,陈龙指出网络给民众提供了一个释放的空间,网民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平台纾解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了传播的非理性化,网络草根传播的民粹化的心理根源是“力比多”释放带来的[16]。赖风、宋振超则认为精英和权威代表是强势阶层和群体,但在互联网中的他们却成为“弱者”,网民却与现实弱势地位相反,具有了舆论赋予的针对精英阶层的“弱者的武器”――话语霸权[17]。
近年来,网络公共事件的民粹化现象愈来愈频繁出现,给社会生活、网络环境和政府治理带来巨大影响。王德余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到,网络民粹主义关注弱势群体和平民,为他们提供了更自由的话语空间,对现实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但它也包含了大量的非理性因素,对社会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18]。陈尧认为,由于网络民粹主义利用极端偏激的话语非理性地描述和评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敏感问题和矛盾,加剧了精英与平民阶层的紧张情绪,甚至激化了二者之间的敌对,地频繁发生也推动了现实民粹主义社会运动的形成[3]。刘强则指出网络民粹主义造成的负面效应体现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国际层面可能会导致新的宗教和民族冲突,影响世界安全和稳定;国内层面讲造成社会不同阶层的对抗和社会疏离,导致社会认知的偏执和非理性化,致使干扰政府的管理和政策的选择[19]。
(四)网络民粹主义的规避与治理方面
网络民粹主义对社会带来的影响不容轻视,国家、政府和社会都应审慎处理,积极引导。田婧认为,我们应该理性客观辩证的对待网络民粹主义这把双刃剑,在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夸大其负面效应和将其妖魔化的同时,也不能对其产生崇拜和依赖,更不能利用民粹主义的动员策略来控制舆论[20]。林伯海、石立春表示,中国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化解“问题中国”的根源问题,通过改善民生与保障民权结合的方式,消除民粹主义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对网络舆论进行规范引导,提高法治化水平,使其负面效应消解[21]。李金龙、欧阳果华则从国家政策制定的角度提出,网络民粹主义在我国转型过程中难以根除,需要通过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建设法治体系、培育现代化公民、培养理性文化等方式,在长期的政策制定实践中实现对网络民粹主义的规范驯导[22]。丛日云也表示,在公民意识已经觉醒的今天,需要开放其他公民参与的领域,让公民在参与中学会参与;开放教育,使网民受到健康的公民教育,培养合格的、负责任的公民[23]。赵智敏、马逸飞指出,可以通过对信息流的控制,引导影响流和对网络热点事件中的噪音流加以消除的等手段来消解网络民粹主义[24]。武文霞、李春雷则认为应该对网络进行“舆论松绑”,提升广大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体的专业主义精神,促进政府宣传等各部门的网络化(新媒体化)的建构。而陶鹏则认为治理网络民粹主义应该以人为本,努力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良性互动,通过建构高质量的网络生态文明、健全网络监督体系等途径规制和消解网络民粹主义的负面效应,实现网络与现实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25]。
四、网络民粹主义研究的缺陷和不足
纵观已有的研究,虽不乏亮点,但总体上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已有学术论文对网络民粹主义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较为单一。目前的成果大多着眼于从单一视角对个别事件、议题的浅层分析和描述,鲜有从宏观角度系统化地对网络民粹主义进行梳理。而只有以宏观与微观视野综合对网络民粹主义予以规整和梳理,才能更好地对网络民粹主义问题辅以规避路径的考量;其次,对网络民粹主义规制问题的深入探讨略显不足。以往的大多针对网络民粹主义来源和原因进行阐释和讨论,而对于其形成和传播机制、规避策略的探讨相对较少,且不够深入。网络民粹主义就本质而言仍是民粹主义,依托网络媒介的推动,具备了不同于传统民粹主义特点的新特点,因此对其形成和传播机制探讨对于规制路径的提出应该更加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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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形象代言;法律规制;虚假广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业也逐渐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当下,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面忙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另一方面他们已经开始把越来越多的资金精力运用到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明星代言广告产品应运而生。可是近年来,我们看到了各种形式的“代言门”事件,形象代言行为的混乱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长此以往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保护。本文将从形象代言的一般问题入手,深刻剖析规制形象代言的法律路径,运用比较方法,借鉴西方先进立法技术,提出合理化规制建议,以期对形象代言问题解决有一个明确的阐述,从而对推动我国广告业的正常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商业广告与形象代言基本理论
(1)商业广告的一般问题。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此规定揭示了广告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和文明性。诚实信用原则一向被称作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该原则要求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恪守信用,反对任何形式的误导和欺骗。目前,我国广告业的广告公信度急剧下降,且日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广告业面临严重的诚信危机,实属违反诚信原则的集中体现。(2)形象代言的基本理论。对于“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众说纷纭。学术界有人称其为荐证广告,还有人称之为名人广告、证言广告等等。我国法律并未对形象代言广告的概念有明确叙述,笔者经过查证、对比对以下定义较为赞同:形象代言广告是指广告主以外的任何人以言辞、形象或其他方式来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的个性意见或发现结果,传达品牌的个性主张,使产品能够与目标消费群建立某种联系,从而顺利进入消费者的视野,运用这种方式制播而成的广告。它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载体传播给目标受众,从而在市场中树立和打造个性化的品牌形象。至于形象代言人,学界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形象代言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自己的证言、外形或者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人。他们的作用是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提升产品知名度,指引和促进市场消费。
二、我国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依据
(1)形象代言人法律地位。关于形象代言人的法律地位,企业是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号召力来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形象代言人而获得一定的报酬,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雇佣合同关系。(2)形象代言人责任依据。第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现代经济学家指出:在现代的社会,由于人们掌握的信息量的多少不等,所以掌握信息多的人会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以作为获得利益的对价。同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会得到一笔不菲的报酬,而这笔款项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根据上述信息不对称理论,消费者有权利从代言人处获得关于产品的真实的信息。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所在,如果广告存在虚假的成分,给消费者造成了利益损害,代言人必然也将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第二,消费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广告主利用名人的地位和影响力促使消费者尽快地做出购买决定。消费者对名人推荐的产品产生的是合理的信赖,如果代言人不正当地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信赖心理,将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而我们知道单纯的信赖利益法律一般不予保护,但一旦这种信赖利益构成缔约的一个部分,则过错方须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日常的行为中必须遵守诚实待人的义务。第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维护市场秩序、指导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和解决民事纠纷起着根本作用。现实中,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代言人既然要获得广告代言的利益,必然要对应地承担其不可推卸的相应责任。
三、国内外形象代言法律规制对比研究
(1)国外关于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通过对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典等国家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发达国关于代言人规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建立预审制度,预防虚假广告的产生。典型代表:韩国、加拿大等。预审制度是通过严把审查关,来预防虚假或者不实广告的制度。只有经过委员会审查的广告才能正式播放,通过审查的广告方视为合法广告,非经审查的广告可能受到法律制裁。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为虚假广告的产生和设置了层层障碍,也规范了形象代言人的行为。第二,要求代言者亲身使用所代言产品。典型代表:美国、加拿大等。规定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或者直接受益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产品或服务质量得到了验证。这就说明,形象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且进行“明示担保”。这使得大多数代言人宁愿选择做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慎于为产品效果现身说法。第三,设置严格的责任机制。典型代表:日本、法国等。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设立,为惩治形象代言人与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严格的责任制度使规制虚假代言有法可依,为广告秩序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第四,区分行为方式,界定合理责任。典型代表:日本。如果形象代言人对于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害的交易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完全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只具有出演行为,代言人仅作为一个信息的传播者身份出现,则不需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责任承担规则就为形象代言人进行合法的商业广告活动留下了丰富的发展空间。第五,信用机制的约束。典型代表:瑞典。瑞典是一个建立在信用机制上的国家,声誉对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形象代言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名誉与代言的产品挂钩。各种网站、杂志和电视等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一旦出现虚假广告,媒体曝光要比法院判决来得更快、更直接。此时,企业连同形象代言人既要受到道义的谴责,又要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区分特殊产品广告,适用特殊规则。典型代表:韩国、英国等。由于特殊物品如食品、药品、保健品等直接关涉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很多国家对特殊物品的广告有特殊的法律规制。详尽的规定为形象代言人设定了更多的注意义务。总之,国外不同国家的形象代言广告的规制体系是复合而个性化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究等制度保证与防范措施的存在使代言人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法律引导和法律强制结合起来,社会监督、政府控制共同作用,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和畅通维权途径相辅相成,为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2)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规制形象代言的主要法律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但是这些法律涉及到形象代言责任时都存在着模糊,概括或是片面的问题。另外,有关广告代言的规定散见于《药品管理法》、《广告活动道德规范》、《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从以上调整形象代言关系的法律可以看出,对于形象代言人的规制或者缺位,或者没有详尽法律规则,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措施作探析。
四、完善我国形象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完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在具体立法操作上笔者有如下建议:首先,修改广告法,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其次,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第三,颁布行政法规,将明星代言广告纳入行政监管的范围。为了把明星广告引上正确的道路,使它健康发展,有必要颁布与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将其纳入行政机关监管的权限范围内加强监管。(2)完善司法。完善司法的关键在于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法律监督。首先,加强执法是完善法治的关键。针对当前广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广告执法部门应做到:公开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现象,建立司法程序监督机制,制约个人权力,对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其次,我国应该当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谓想千方设万法,用名人特有的感染力,通过名人的虚假推荐极力兜售产品愚害消费者。在此背后损及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此情形下,积极推行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也可有效遏止名人的不法行经,以营造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诚然,这也有待于突破公益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障碍和立法的完善。(3)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机制。要建立广告长效监管机制,首先要求广告企业、媒体必须严格自律。在建立自律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广告业协会和影星协会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广告监管部门的他律监管。工商行政部门应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和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达到从源头进行控制的目的。除此之外,工商行政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对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虚假广告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4)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本质特征,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坚持一下两个原则:一是制裁性原则,二是补救性原则。笔者认为建立广告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时应该以制裁性原则为主,补救性原则为辅。如果广告代言人畏惧制裁,他就会采取措施来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将制裁广告代言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机结合了起来。通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可以预防同类行为再次发生。
五、结语
形象代言的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在特定的市场竞争制度中、在科学的法理环境中去理解和设计相关的法律措施,更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去实践操作。当然,我国广告法律的明确和完善、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我们期待在法律挂帅、政府保驾、技术护航之下,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代言行为,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消费者一个纯净的消费天空。
参 考 文 献
[1]陈正辉.广告伦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7)
[2]王婧.论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
[3]董正伟.论明星“代言”行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责任承担[D].2007
[4]胡志鑫.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D].东方企业文化.2007
[5]谭尧曦.商业广告出演人民事责任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
1.从计算到数据新闻:计算机辅助报道的起源、发展、现状
2.大数据与新闻报道
3.新媒体语境下的新闻叙事模式
4.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5.全球视野下的“数据新闻”:理念与实践
6.重造新闻学——网络化关系的视角
7.整体转型:关于当前中国新闻传播学科建设的一点想法
8.影响公民新闻活动的三种机制
9.“理想”与“新媒体”:中国新闻社群的话语建构与权力关系
10.作为开放新闻的数据新闻——英国《卫报》的数据新闻实践
11.中国新闻从业者的社交媒体运用及其影响因素:一项针对上海青年新闻从业者的调查研究
12.新媒体时代的新闻生产:理念变革、产品创新与流程再造
13.作为社会史与新闻史双重叙事者的阐释社群——中国新闻界对孙志刚事件的集体记忆研究
14.搜索类新闻聚合APP的侵权认定分析
15.新闻媒体报道与资本市场定价效率——基于股价同步性的分析
16.微信公众平台:新闻传播变革的又一个机遇——以“央视新闻”微信公众账号为例
17.新媒体革了新闻专业主义的命?——公民新闻运动与专业新闻人的责任
18.新闻社群的专业主义话语:一种边界工作的视角
19.公民参与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与媒介伦理:中国的问题
20.大数据分析与可视化技术:新闻传播的新范式——“大数据与新闻传播创新”研讨会综述
21.从出现到扩散:社会实践视角下的数据新闻
22.数据新闻:大数据时代新闻可视化传播的创新路径
23.中国大陆新闻传播学研究十五年:1998—2012
24.数据新闻:“讲一个好故事”?——数据新闻对传统新闻的继承与变革
25.中国新闻类APP的市场竞争格局及其盈利模式探讨
26.新闻漫画多模态隐喻表征方式研究——模态配置的类型、特点及理据
27.虚拟/增强现实技术的兴起与传统新闻业的转向
28.实践新闻专业性 实现新闻公共性——基于新闻观的视角
29.试论《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新闻评论的话语方式
30.一种基于特征演变的新闻话题演化挖掘方法
31.当代中国主导新闻观念的可能选择:发展新闻专业主义
32.数据新闻:一个亟待确立专业规范的领域——基于国内五个数据新闻栏目的定量研究
33.语言语境与新闻理解——英语硬新闻语篇评价策略解读
34.基于语料库的英语财经新闻汉译本的词汇特征研究
35.众筹新闻:变革新闻生产的权力结构
36.基于增强现实媒介的新闻叙事创新策略探索
37.新闻专业主义的本土化探索
38.新闻业的未来:网络新闻
39.媒介融合时代的中国新闻传播教育:基于18所国内新闻传播院系的调研报告
40.新闻从业者的工作自主性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新媒体环境下的考察
41.“共”时代的开创——试论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形成的新闻学意义
42.数据新闻:价值与局限
43.自媒体力量的想象:基于新闻专业主义的质疑
44.自媒体时代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和反思
45.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传播特征与规律研究——以新浪微博和新浪新闻平台为例
46.数据新闻:大数据时代新闻生产的核心竞争力
47.困境中的重构: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专业主义的转向
48.“大数据”时代:新闻业面临的新震荡
49.“数据新闻学”的发展路径与前景
50.创新与坚守:美国经验与新环境下国内新闻教育路径探索
51.关于当前新闻传播几个理论问题的思考
52.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新闻生产:现状、影响与反思
53.媒介融合时代新闻传播人才培养的理念与路径
54.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聚合的著作权法规制——以网络商业模式的创新为视角
55 .移动新闻推荐技术及其应用研究综述
56.财经新闻报道中数据的功用——以彭博新闻社财经报道为例
57.“风险规避”逻辑下的新闻报道常规——对国内媒体社会冲突性议题采编流程的分析
58.大数据对于新闻业态重构的革命性改变
59.新闻话语表征的形式、功能和意识形态
60.2014年中国的新闻传播学研究
61.记者为什么成了不可爱的人?——兼论网络时代新闻生产者、使用者的“冲突”
62.大数据与新闻理念创新——以全球首届“数据新闻奖”为例
63.大数据方法与新闻传播创新:从理论定义到操作路线
64.移动化、智能化技术趋势下新闻生产的再定义
65.新闻权威、职业偶像与集体记忆的建构:报人江艺平退休的纪念话语研究
66.“他者”的媒介镜像——试论新闻报道与“他者”制造
67.“国际新闻”与“全球新闻”概念之辨——兼论国际新闻传播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68.伪新闻:虚假新闻的“隐存者”
69.新闻生产即记忆实践——媒体记忆领域的边界与批判性议题
70.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新闻报道——以英国《卫报》为例
71.未来新闻的知识形态
72.新媒体与新闻生产研究:语境、范式与问题
73.新媒介环境下新闻真实论视野中的几个新问题
74.新媒体时代时政新闻如何突围——也谈澎湃新闻的竞争策略
75.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电视新闻的嬗变与发展
76.塑造新闻权威:互联网时代中国新闻职业再审视
77.澎湃新闻,能否成为新闻客户端的标杆?——对澎湃新闻的几点思考
78.《新闻联播》简史:中国电视新闻与政治的交互影响(1978-2013)
79.“再叙事”视阈下的英汉新闻编译
80.浅议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中新闻发言人的发言与舆论的关系
81.中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国际发表现状与格局——基于SSCI数据库的研究
82.面向Web新闻的事件多要素检索方法
83.重建新闻的公共性共识是否可能?——从近期的传媒伦理争议谈起
84.一种中文微博新闻话题检测的方法
85.网络新闻“标题党”的现状与叙述策略——对8家网站新闻排行榜的定量分析
86.新媒体语境下新闻传播教育面临的困境与革新
87.《新闻联播》:从信息媒介到政治仪式的回归
88.新闻客户端:信息聚合或信息挖掘——从“澎湃新闻”、《纽约客》的实践说起
89.为什么我们没有“新闻法”——反思我国新闻传播立法研究
90.网络新闻从业者的基本构成与工作状况——“中国网络新闻从业者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之一
91.翻译中的超文本成分:以新闻翻译为例
92.社会化媒体时代中国新闻从业者的认知转变与职业转型
93.数据新闻学的发展现状与功能
94.学术文献的文体特征及其检索意义——计算机科学文献与相关新闻报道文体的比较研究
95.众筹新闻:网络时代美国新闻业的创新及启示
96.新闻编译中意识形态的翻译转换探索
97.新闻工作者微博应用的困境及其根源
98.职业理念够了吗:新闻专业主义话语的另面
【论文摘 要】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通信媒体的作用日益重要。目前,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已逾8亿,手机用户的增加无疑加快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说明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
一、移动通信媒体已经成为“第五媒体”
媒介的定义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凡是能够把信息从一方传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称之为媒介。商业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众的行销服务媒介必须是面对大众传播的,因此商业广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众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以较少量的投入换取较大量的回馈,即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上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费,商业媒体的另外一个特点为商业性,所谓商业性的意义是媒体依赖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所以具有付费特征。
从以上媒介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移动通信媒体亦即手机媒体已经具备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们也已经普遍认可手机作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的地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媒体,具备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全球化、小众化、实时性、交互性、广容性、易检性等特点,已经对以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2005年以后,报纸业出现了整体不景气的情况。那么在手机媒体突然兴起的今天,会不会促成媒体结构新一轮的新陈代谢呢? 还有待检验。
二、移动通信媒体的特点
移动通信媒体亦即通常所说的手机媒体,可以理解为一种集网络和信息传播功能于一体,通过数据传输技术,把各种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数字化,然后传输给广大用户的崭新媒体。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手机同时具备了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几乎所有优点。而由于其介质手机的特点,手机媒体也具备兼容性、整合性、贴身性和便于互动,成为一种“带有体温的媒体”。它具备以下其他媒体无法抗衡的特点。
1、广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4亿,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亿,手机媒体的用户已经不仅仅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知识水平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它已经向上扩展到65岁而向下延伸到15岁,手机几乎已经成为对应于每个活跃的社会元素的存在。几乎人手一终端,这是其他媒体不可能具备的。
2、覆盖性
手机网络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覆盖,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家中,甚至电梯、汽车、火车上。它的覆盖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媒体。
3、跟从性
“手机时代,人们在裸奔”。通过现行的基站,手机定位误差在200米,3G时代,误差可以缩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商业街透露将考虑开设手机信息平台,只要进入西单地区,就可获得商场购物及相关打折信息等。
4、可统计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过受众所用机型、话费、手机漫游情况、网页浏览状况,运营商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在此基础上丰富受众信息,建立详细的受众数据库,将为广告精准化营销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5、即时互动性
广告投放效果将不再是盲目计算的。通过促销活动等吸引反馈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计算。
6、可支付性
手机已经可以进行方便的小额的电子支付。而和金融业的融合,使其变身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时代替钱包和信用卡,从理论上讲也是可行的。
人们从广泛性和覆盖性意识到移动通信媒体的价值,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意识到手机媒体的更重要价值来源于它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而且,手机还具有随身性、反应速度、区域能力、互动能力等其他媒体很难具备的特征,更使其可以进行精准甚至一对一的传播。广告将不再是单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与营销紧密结合的交互式沟通过程。随着手机上网资费的降低,人们使用无线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国家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会加速这一潮流,手机广告的形式也将大大丰富。在互联网时代,Google、百度等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众多的媒体公司,而移动通信媒体时代的到来,又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乃至终端机器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再次竞争的舞台。
三、移动通信媒体应该加强服务性
由于移动通信媒体所具有的优点,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手机用户突破8亿,手机报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9.6%。而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早期群发短信式的模式已经遇阻,应当意识到受众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时的、对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比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数据业务I-MODE,现在是全球最成功的无线互联网服务。手机媒体研究的先行学者匡文波总结,它成功的关键是以内容为王:首先,它必须是新鲜的,即时更新;其次,它必须有深度;再次,应该鼓励用户多次访问;第四,用户应该能够看到这种用手机上网方式的好处。I-MODE结合日本国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种娱乐业务吸引用户,重点提供了诸如漫画、游戏、图片下载和音乐等服务,结合对内容提供商的严格考核,保证了I-MODE业务内容的丰富化和个性化。而移动通信媒体还有一个与传统媒体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发展非常依赖于技术的发展,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动通信媒体业的博弈与发展
移动运营商进军手机媒体业务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它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独立WAP网站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移动运营商并不甘心只做网络和渠道,而是要凭借自己在市场、用户、渠道、信息网络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力图整合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设备系统和终端制造商以及终端用户,形成以自己为主体的产业链。由此,移动运营商与报社、广电企业和WAP网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加速我国在这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中的脚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业务应用的融合。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通过一部机器,人们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处理。手机体积或者屏幕面积会适度增大,而笔记本电脑等则会适度缩小,手机媒体也将正式进化为移动通信媒体。原本存在于电视媒体、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同时也意味着,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仅仅是“第五媒体”的定位,恐怕已经不能准确评价它的价值了。
【参考文献】
【论文摘 要】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通信媒体的作用日益重要。目前,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已逾8亿,手机用户的增加无疑加快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说明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
一、移动通信媒体已经成为“第五媒体”
媒介的定义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凡是能够把信息从一方传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称之为媒介。商业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众的行销服务媒介必须是面对大众传播的,因此商业广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众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以较少量的投入换取较大量的回馈,即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上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费,商业媒体的另外一个特点为商业性,所谓商业性的意义是媒体依赖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所以具有付费特征。
从以上媒介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移动通信媒体亦即手机媒体已经具备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们也已经普遍认可手机作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的地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媒体,具备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全球化、小众化、实时性、交互性、广容性、易检性等特点,已经对以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2005年以后,报纸业出现了整体不景气的情况。那么在手机媒体突然兴起的今天,会不会促成媒体结构新一轮的新陈代谢呢? 还有待检验。
二、移动通信媒体的特点
移动通信媒体亦即通常所说的手机媒体,可以理解为一种集网络和信息传播功能于一体,通过数据传输技术,把各种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数字化,然后传输给广大用户的崭新媒体。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手机同时具备了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几乎所有优点。而由于其介质手机的特点,手机媒体也具备兼容性、整合性、贴身性和便于互动,成为一种“带有体温的媒体”。它具备以下其他媒体无法抗衡的特点。
1、广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4亿,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亿,手机媒体的用户已经不仅仅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知识水平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它已经向上扩展到65岁而向下延伸到15岁,手机几乎已经成为对应于每个活跃的社会元素的存在。几乎人手一终端,这是其他媒体不可能具备的。
2、覆盖性
手机网络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覆盖,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家中,甚至电梯、汽车、火车上。它的覆盖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媒体。
3、跟从性
“手机时代,人们在裸奔”。通过现行的基站,手机定位误差在200米,3G时代,误差可以缩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商业街透露将考虑开设手机信息平台,只要进入西单地区,就可获得商场购物及相关打折信息等。
4、可统计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过受众所用机型、话费、手机漫游情况、网页浏览状况,运营商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在此基础上丰富受众信息,建立详细的受众数据库,将为广告精准化营销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5、即时互动性
广告投放效果将不再是盲目计算的。通过促销活动等吸引反馈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计算。
6、可支付性
手机已经可以进行方便的小额的电子支付。而和金融业的融合,使其变身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时代替钱包和信用卡,从理论上讲也是可行的。
人们从广泛性和覆盖性意识到移动通信媒体的价值,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意识到手机媒体的更重要价值来源于它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而且,手机还具有随身性、反应速度、区域能力、互动能力等其他媒体很难具备的特征,更使其可以进行精准甚至一对一的传播。广告将不再是单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与营销紧密结合的交互式沟通过程。随着手机上网资费的降低,人们使用无线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国家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会加速这一潮流,手机广告的形式也将大大丰富。在互联网时代,Google、百度等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众多的媒体公司,而移动通信媒体时代的到来,又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乃至终端机器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再次竞争的舞台。
三、移动通信媒体应该加强服务性
由于移动通信媒体所具有的优点,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手机用户突破8亿,手机报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9.6%。而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早期群发短信式的模式已经遇阻,应当意识到受众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时的、对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比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数据业务I-MODE,现在是全球最成功的无线互联网服务。手机媒体研究的先行学者匡文波总结,它成功的关键是以内容为王:首先,它必须是新鲜的,即时更新;其次,它必须有深度;再次,应该鼓励用户多次访问;第四,用户应该能够看到这种用手机上网方式的好处。I-MODE结合日本国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种娱乐业务吸引用户,重点提供了诸如漫画、游戏、图片下载和音乐等服务,结合对内容提供商的严格考核,保证了I-MODE业务内容的丰富化和个性化。而移动通信媒体还有一个与传统媒体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发展非常依赖于技术的发展,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动通信媒体业的博弈与发展
移动运营商进军手机媒体业务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它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独立WAP网站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移动运营商并不甘心只做网络和渠道,而是要凭借自己在市场、用户、渠道、信息网络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力图整合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设备系统和终端制造商以及终端用户,形成以自己为主体的产业链。由此,移动运营商与报社、广电企业和WAP网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加速我国在这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中的脚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业务应用的融合。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通过一部机器,人们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处理。手机体积或者屏幕面积会适度增大,而笔记本电脑等则会适度缩小,手机媒体也将正式进化为移动通信媒体。原本存在于电视媒体、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同时也意味着,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仅仅是“第五媒体”的定位,恐怕已经不能准确评价它的价值了。
【参考文献】
[1] 张燕.释放创意:平衡数字技术的手机媒体.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
【论文关键词】 移动通信媒体 发展 移动商务
【论文摘 要】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移动通信媒体的作用日益重要。目前,中国的手机用户数量已逾8亿,手机用户的增加无疑加快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说明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
一、移动通信媒体已经成为“第五媒体”
媒介的定义是信息的一个载体,凡是能够把信息从一方传到另一方的工具、手段称之为媒介。商业媒介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大众的行销服务媒介必须是面对大众传播的,因此商业广告中的媒介指的是大众媒介;二是可控制性,投资行为的本质是以较少量的投入换取较大量的回馈,即是投资行为,在投资上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三是付费,商业媒体的另外一个特点为商业性,所谓商业性的意义是媒体依赖广告为主要盈利来源,所以具有付费特征。
从以上媒介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移动通信媒体亦即手机媒体已经具备了媒介的所有要素,并且人们也已经普遍认可手机作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的地位。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网络媒体,具备数字化、网络化、多元化、全球化、小众化、实时性、交互性、广容性、易检性等特点,已经对以报纸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2005年以后,报纸业出现了整体不景气的情况。那么在手机媒体突然兴起的今天,会不会促成媒体结构新一轮的新陈代谢呢? 还有待检验。
二、移动通信媒体的特点
移动通信媒体亦即通常所说的手机媒体,可以理解为一种集网络和信息传播功能于一体,通过数据传输技术,把各种文字、图像、音频、视频信息数字化,然后传输给广大用户的崭新媒体。无线网络的发展让手机同时具备了网络媒体所具有的几乎所有优点。而由于其介质手机的特点,手机媒体也具备兼容性、整合性、贴身性和便于互动,成为一种“带有体温的媒体”。它具备以下其他媒体无法抗衡的特点。
1、广泛性
早在2008年底,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6.4亿,2010年10月更是突破了8亿,手机媒体的用户已经不仅仅集中在25岁到45岁之间、知识水平较高、经济基础较好的人群,它已经向上扩展到65岁而向下延伸到15岁,手机几乎已经成为对应于每个活跃的社会元素的存在。几乎人手一终端,这是其他媒体不可能具备的。
2、覆盖性
手机网络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覆盖,无论是办公室还是家中,甚至电梯、汽车、火车上。它的覆盖能力远远超过其他媒体。
3、跟从性
“手机时代,人们在裸奔”。通过现行的基站,手机定位误差在200米,3G时代,误差可以缩小到10米。2010年1月13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商业街透露将考虑开设手机信息平台,只要进入西单地区,就可获得商场购物及相关打折信息等。
4、可统计性
“裸奔”的概念不只是地理上的,通过受众所用机型、话费、手机漫游情况、网页浏览状况,运营商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在此基础上丰富受众信息,建立详细的受众数据库,将为广告精准化营销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5、即时互动性
广告投放效果将不再是盲目计算的。通过促销活动等吸引反馈的手段可以准确地计算。
6、可支付性
手机已经可以进行方便的小额的电子支付。而和金融业的融合,使其变身为下一代的支付方式,同时代替钱包和信用卡,从理论上讲也是可行的。
人们从广泛性和覆盖性意识到移动通信媒体的价值,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意识到手机媒体的更重要价值来源于它可以精确的区分受众。而且,手机还具有随身性、反应速度、区域能力、互动能力等其他媒体很难具备的特征,更使其可以进行精准甚至一对一的传播。广告将不再是单一的你投我放模式,而是与营销紧密结合的交互式沟通过程。随着手机上网资费的降低,人们使用无线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而国家正在推行的三网融合会加速这一潮流,手机广告的形式也将大大丰富。在互联网时代,Google、百度等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就超越了众多的媒体公司,而移动通信媒体时代的到来,又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传统媒体乃至终端机器生产商提供了一个再次竞争的舞台。
三、移动通信媒体应该加强服务性
由于移动通信媒体所具有的优点,其在人群中的普及速度也是非常惊人的。我国手机用户突破8亿,手机报的普及率已经达到39.6%。而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早期群发短信式的模式已经遇阻,应当意识到受众不缺少信息,缺少的是及时的、对他自己有用的信息。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实践比较成功。日本最大的移动通信公司NTT DoCoMo于1999年2月22日推出数据业务I-MODE,现在是全球最成功的无线互联网服务。手机媒体研究的先行学者匡文波总结,它成功的关键是以内容为王:首先,它必须是新鲜的,即时更新;其次,它必须有深度;再次,应该鼓励用户多次访问;第四,用户应该能够看到这种用手机上网方式的好处。I-MODE结合日本国民心理,量身定做了各种娱乐业务吸引用户,重点提供了诸如漫画、游戏、图片下载和音乐等服务,结合对内容提供商的严格考核,保证了I-MODE业务内容的丰富化和个性化。而移动通信媒体还有一个与传统媒体非常大的不同,即它的发展非常依赖于技术的发展,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疑是非常快的。
四、移动通信媒体业的博弈与发展
移动运营商进军手机媒体业务的步伐已经势不可挡,它与报社、电台、电视台、独立WAP网站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移动运营商并不甘心只做网络和渠道,而是要凭借自己在市场、用户、渠道、信息网络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力图整合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商、设备系统和终端制造商以及终端用户,形成以自己为主体的产业链。由此,移动运营商与报社、广电企业和WAP网站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夺。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加速我国在这一轮信息技术变革中的脚步。在2010年1月1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
所谓“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业务应用的融合。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通过一部机器,人们就可以完成日常所需的信息处理。手机体积或者屏幕面积会适度增大,而笔记本电脑等则会适度缩小,手机媒体也将正式进化为移动通信媒体。原本存在于电视媒体、手机媒体、网络媒体之间的界限将进一步模糊。同时也意味着,移动通信媒体进入了一个更加高速发展的时代,并且将加速对传统媒体产业的解构,仅仅是“第五媒体”的定位,恐怕已经不能准确评价它的价值了。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着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更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方面还是空白。
(一)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提出“网络侵权”的概念,对其进行规范,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监管义务。 但这项规定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的落实,网络侵权受害者法律救济手段的提供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限制网络传播的内容,对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缺失,更没有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刑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通过网络言论犯罪的规定,更缺少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窄,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次过低,也是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客体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
(三)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
纵观我国7部有关网络的规定,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时,并没有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表述的文字几乎异曲同工。这些表述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雷同。
因此,《翻译中的文化缺省研究》(王大来,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就是作者在平时的翻译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补偿文化缺省的有效成果的展示。本书从理论上总结了文化缺省的生成机制,对翻译研究者、翻译教师和研究生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专著在理论的指导下总结了翻译实践中文化缺省的补偿策略和方法,还就外宣翻译中的文化缺省问题作了专章的讨论,对译者和有志于学习翻译的学子,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价值。总体来说,本专著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本书从多个角度对翻译中的文化缺省现象进行了论述。作者从多角度、多学科对翻译缺省进行了论述,不仅使读者对文化缺省有了全方位的认识,还能启发读者从多角度探索文化缺省现象的补偿方法。作者运用了几种理论对文化缺省进行了阐述。首先是语言学的图式理论。图式理论认为图式能帮助读者进行推断并预测未来,允许读者填充作者在文本中未提及的信息,推断作者的意图,因为两个人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那么在语言交流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无法理解的意思。其次是文学的美学反应理论。作者引入伊瑟尔的美学反应理论阐释读者阅读文本获得美学价值享受的过程,从而探讨文化缺省补偿的首要原则:让译文读者重新感受到原文中的艺术审美价值。再次是文化功能理论。作者运用跨文化交际学的文化功能理论讨论文化缺省补偿,使译文读者获得文化探索的享受。这些理论包括意识形态理论、操纵理论、目的理论等,有助于翻译时依照接受语境的变化来选择文化缺省的补偿策略和方法。
第二,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翻译研究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把翻译实践的经验用理论加以总结和解释,得出规律性的策略与方法指导实践。《翻译中的文化缺省研究》一书就是作者在长期的翻译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总结的结晶。这些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又反过来对翻译实践具有非常高的指导价值。例如,在第五章中一类由于文化缺省而引发的翻译错误就是译名不统一,作者这里列举了“错误百出的北京英文标示牌”文中呈现的一段内容,其中杨文琴记者与北外教师刘永利共同统计出了北京的许多英文标识牌的错误。在这些标识牌中,出现的翻译错误达到了1200多处,这是令人深思的问题。这些英文标示牌本来为了给外国友人带来便利,结果却因为翻译错误造成了“国际玩笑”。同时,中央电视台曾经也在专题节目中放映了许多英文翻译错误的案例。例如:“服务台”(Information)翻译成general information;“意粉”(意大利通心粉的简称,spaghetti)被译为Idea Powder)。作者通过总结这些例子告诉人们,中国的对外宣传翻译没有起到良好作用,对外宣传翻译的质量普遍偏低。这一问题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电视综艺节目;公共领域;公共利益;日常生活
中图分类号:G22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7-0033-03
一、引 言
当下中国电视公共领域的研究逐步转向对综艺类、娱乐类节目的关注,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些人肯定电视综艺节目公共领域的存在,他们认为电视综艺节目体现了公众平等参与和自由表达等特征,贴合了哈贝马斯所描述的空间。另一些人则将娱乐与公共领域、公共知识分子与平民阶层对立起来,质疑电视综艺节目建构公共领域的能力[1,2]。包括电视综艺节目在内的娱乐节目是否具备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存在很大争议,然而学界对“可能性”本身缺少详细研究和学理论证。我们认为,研究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必须基于这样的事实,就是政治、经济、文化为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提供何种空间?电视媒介本身发生了何种转型?与电视媒介密切相关的受众发生了何种结构性变化?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媒介、受众三个方面决定了电视媒介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
二、服务公共利益是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发展的方向
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出现一些新现象和新问题,例如,创新与模仿、高雅与媚俗、本土化与国际化、理性与非理性、政府规制与商业利益、娱乐与公共利益等二元对立现象,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陷入了困境。2011年9月16日,湖南卫视新闻发言人李浩透露,国家广电总局因《快乐女声》节目处罚湖南卫视2012年停办一切群众选秀类节目[3]。广电总局出台了诸如“省级卫视限娱令”等政府规制说明了电视综艺节目发展的进入了关键时刻,同时也显示了政府、社会、受众对电视综艺节目发展的期求,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即是综艺节目如何体现公共利益,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精神需求的问题。
以《超级女声》为例,广电总局了两个文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和《广电总局关于同意湖南电视台举办活动的批复》,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广电总局对公共利益的强调:《通知》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三贴近原则,各类赛事活动要积极向上、健康高雅,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体现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播出的节目要力戒庸俗、低俗的现象,不能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审丑心态”。《批复》要求“遵守宣传纪律,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使活动健康有益地顺利开展,防止负面效应”,“赛事活动的评选过程、评选标准、赛事规则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防止出现商业欺诈、商业贿赂”。政府对于电视娱乐节目的规制体现了政治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杂糅,但规制有利于避免商业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和干扰,保证娱乐节目最大限度内体现公共利益。可以说,当下政府规制为电视综艺节目公共领域建设提供了契机,同时公共领域建设有利于避免“三俗”,使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走出发展的困境。
三、“草根”阶层的崛起改变了“人”与传媒的关系
不可否认,精英阶层是电视公共领域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而“草根”阶层及其平民大众的崛起,则自下而上的影响了电视媒介的公共领域建设。对于电视而言,一方面它发展了很多面向草根阶层的节目类型,例如各类真人秀节目;另一方面,平民崇拜也促使电视媒介的大众化、草根化、娱乐化[4],如果说这是电视俯就大众,不如说这是大众力量与传媒力量的汇合乃至一定程度的合谋。草根的民间文化、民间智慧、民间资源为电视发展提供了文化资源,电视也为民间文化提供了展现的平台,为草根阶层的自我表达提供了空间。可以说,草根文化突破了传统,形成了一种新的人与媒介的关系形式。这里的问题是,当下“人”与媒介的新型关系中,受众是以何种形式参与电视节目讨论?受众之间又形成了何种关系,是个体、集体还是社群团体的形式?
张锦华在探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时提出多文化主义理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他看来,公共领域的“自由、公开、与理性”,并未真正付诸实践,自由主义虽然强调尊重不同的多元团体,但是缺乏权力冲突的观点,忽略社会弱势团体与主流优势团体的差异与权力的结构压迫,使得所谓的“自由、理性、平等”的原则难以实践。张锦华引入多文化主义,强调重视社群或族群权力的差异,也就是说,媒体实现多元对话的原则在于“容纳”不同意见者,更开放的呈现反对或挑战权威的意见,免除排他性的霸权心态,尊重并凸显不同社群的立场[5]。
张锦华认识到个人作为主体通过社群参与公共领域,尤其是弱势群体通过社群获得自我身份的认同,进而推动媒体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呼声,这既避免了推崇自由主义的极端做法,也弥补了个人与公共领域之间的裂痕。
社群主义主要强调共同的身份归属感,既承认个体的主体性尊严,又强调人的社会性存在,其关键之处在于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下,是否存在政治学意义上的社群主义不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但可以从社群的构成上将其分为三种“构成性社群”:其一,地区性社群,即以地理位置为基础的社群;其二,记忆性社群,即共有一个具深刻道德意义的历史的不相识的人的社群;其三,心理性社群,即为信任、合作与利他主义意识所支配的、面对面的有人际交往的社群[6]。
例如,《星光大道》设置了一个“家乡美”的环节,通过才艺展示,选手既是作为一个个体进行表演,同时又作为一种地方文化符号代表着“家乡”;对于受众而言,地理位置造成的文化差异可以生成各种社会话题,激发讨论的兴趣。在综艺节目中,个体参与的背后常常获得了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家乡父老、粉丝社团的支持,形成了记忆性社群和心理性社群。
记忆性社群和心理性社群的形成与中国的特殊国情有关。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宗族、血缘、朋友等初级关系对于形成人际关系的重要作用,因此,宗族、血缘、朋友等初级关系成为草根阶层参与电视公共领域建设的一个重要形式,也是调动草根阶层积极参与公共对话和交流的重要力量源泉[7]。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性的碰撞之下以新的形式建构电视综艺节目的中国特色,更重要的,通过这些初级形式,“人”与媒体的主体间性关系得以形成。这不仅打通了作为受众的个体性与公共领域的群体性之间的关系,而且为弱势群体参与公共领域提供了可能性途径。
四、生活世界是综艺节目建设公共领域的现实基础
哈贝马斯提出了“生活世界”的范畴。他说:“生活世界不是什么个体成员组成的组织,也不是个体成员组成的集体,相反,生活世界是日常交往实践的核心,它是由扎根在日常交往实践中的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社会化相互作用的产物”[8]。
哈贝马斯突出了日常生活世界的交往行为在建设公共领域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展现的是平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世界,整合了社会、文化以及个性结构,在这一整合过程中,言语者与他者在社会、文化、个性结构三个方面形成某种观点、态度、认识,进而激起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各种议题。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考察电视综艺节目的受众参与、交往行为与话题生成的关系,分析生活世界与电视综艺节目建设公共领域之间的联系。
(一)电视的日常生活化为平民受众参与、激发公共话题提供了可能
“日常生活世界的语境包括家庭、技术和邻里关系的日常经验,以及公共和个人神话和仪式的日常经验,这些经验界定了我们文化经验的基本模式”[9]。同时,日常生活经验也在不断改写电视文本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当下电视受众地位的变化说明了这一点。受众地位的提升,不仅吸引观众积极参与,而且最大程度上导致节目在编播过程中广泛吸纳和融入观众的日常生活经验。
事实上,很多电视综艺节目倘若没有观众的积极参与及其日常生活经验的重新书写,作为一种文本很难独立完成。按照麦克卢汉的说法,电视是一种冷媒介,信息的清晰度低,这决定了电视需要观众的高度参与,对于电视综艺节目而言,更是如此。
观众在参与电视节目的过程中,将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融入电视的诸多环节,电视综艺节目的文本才最终形成。例如,《中国达人秀》在评委设置方面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两男一女的评委搭配中,女性评委负责挖掘选手背后的故事。故事讲述也是电视交谈的方式[10],选手以这一方式讲述日常生活经验,形成节目议题。电视“不适合烫手的问题和清晰高度的、有争议的主题”[11],电视综艺节目亦是如此。不过,对于电视综艺节目而言,其交谈、表演等行为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融合,经过积淀、变形,进而反作用于受众,结果受众也会对日常生活经验发表看法,最终形成公共话语,乃至媒介“事件”。
可以说,电视综艺节目以娱乐为主要内容,但娱乐与公共领域并不矛盾,甚至有助于公共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正如赫尔曼所言,“娱乐节目也能提出严肃的大众问题,也能鼓励人们去思考,去争论。而公共领域的节目也仅仅可能是宣传,或乏味得令人生厌或刻意避免得罪人而难以达到为大众服务的目的”[12]。
(二)日常生活世界的理性问题,这是电视综艺节目建设公共领域的核心和关键
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理论中强调交往理性,这是一种精英主义的公共领域理论,其生活世界理论也是基于精英主义建构的。
然而,1990年他在其著作的序言中作了部分修正,他说:“将文化和政治方面业已动员起来的下层阶级排挤在外,这本身即已表明,公共领域一开始就是多元的。在居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之外,还有一种平民公共领域,和它唇齿相依”[13]。
电视综艺节目是以平民大众的参与为基础,其能否建构“平民公共领域”,关键在于它能否形成理性精神,换言之,电视综艺节目所展现的日常生活世界,其中的理性是严肃理性抑或娱乐的非严肃理性?倘若是后者,“平民公共领域”中的理流是否能够以新的方式存在?一般而言,在严肃理性那里,日常生活世界是作为一个无法被“精神”和“理性”所统摄的混乱和低俗之所在,日常化生活被排斥于“理性”之外,这实为一种误解。
我们认为,对于电视综艺节目这一特殊娱乐形态,需要打破传统的狭隘思维,直面事实,重新反思日常生活及其娱乐中的理性问题。论文提出,理性的呈现方式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有精英话语的理性与平民大众的理性,有严肃形式的理性和非严肃形式的理性,它们之间不是一种先验的简约关系,而是相互交错、重叠于一体的。理性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为日常生活世界形成理性提供了可能性。
电视的日常生活化为受众参与电视综艺节目提供了动力源泉,也为节目话题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其中,娱乐理性同样可以为受众提供有关日常生活经验的认同、共享、反思的可能,即是说,电视综艺节目具有生成公共话题的能力。
五、“公共领域”理论有多维度和包容性
(一)“公共领域”理论具有多维度
首先我们要达成这一共识,即公共领域是多种维度的。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区分了古代公共领域、代表型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晚期资本主义公共领域、平民公共领域与精英公共领域,甚至包括当代学者讨论的男性公共领域与女性公共领域,等等。公共领域是否具有普适性有待进一步探究,但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公共领域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以不同形式加以形构的可能性。
1998年,哈贝马斯回溯公共领域概念时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它尽管与其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城市中的前身具有某种相似之处……剧院、博物馆、音乐厅,以及咖啡馆、茶室、沙龙等等对娱乐和对话提供了一种公共空间。这些早期的公共领域逐渐沿着社会的维度延伸,并且在话题方面也越来越无所不包:聚焦点由艺术和文学转到了政治”[14]。从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来看,公共领域并非仅有政治话题,其中还包含了娱乐、艺术、文学等社会话题。韦斯特拉滕也这样认为,“是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概念化并将其指向政治维度”[15]。这就意味着公共领域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其结构形态、主要内容、表现形式也有不同的变化,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公共领域作为一种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二)“公共领域”理论具有包容性
当然,我们在探究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的过程中,尤其重视其中的复杂性,要把握公共领域的存在与应然的二元关系。史蒂文森说:“我们必须把呼吁规范(完美的)公共领域与相信规范已经事实存在明确区分开来,或者毋宁说,与相信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公共领域的有效作用区分开来”[16]。
同样,我们探讨电视综艺节目的公共领域建设问题,并非说公共领域作为一种规范性存在,且已经发挥了它的有效性,而是从理想状态看待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及其社会功能的发挥问题,公共领域仅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已。
在政治体制之内,中国建成具有完备功能的规范的公共领域还有待其他机制的配合,建设的道路上还存在很多困难,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公共领域建设问题的探讨,并不能否认公共领域对于发展中国电视事业的理论价值。
六、小 结
综上所述,就政府规制而言,公共利益是当下电视综艺节目发展的客观要求;就受众而言,草根阶层的崛起重塑了受众与媒介的关系,同时,平民的日常生活世界为电视综艺节目提供了话题生成、交流的现实基础;就公共领域理论本身而言,具有多种维度,其理论张力为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提供了一种理论规范。以上内容显示了当下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具有建设公共领域的可能性,当然,中国电视综艺节目公共领域建设最终取决于政治体制和传媒体制改革所提供的空间和自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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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力求对文化软权力化作出一种传播学的分析。作者认为,文化要转化为软权力,就必须借助大众媒介传播到国际社会中。在文化传播力的积极推动下,一国的文化可能提升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世界文化(或国际文化)。基于此,国家在制定文化软权力化的大众传播策略时,首要的是要明确对外传播战略目标。
自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国际政治学者约瑟夫·奈(Joseph.S.Nye,Jr)提出“软权力”(SoftPower,又译“软实力”)概念以来,文化软权力化问题引发了国际传播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日益引起许多国家政府的重视。当前,中国已经把提高国家文化软权力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中。
一、文化软权力化是文化传播力的实现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权力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示的不是某种实体,而是一种关系,一种非对等、不均衡的压迫性关系。而文化,按文化学者的一般性理解,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价值系统,带有某种实体色彩,属于实体范畴。由此可见,文化与权力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二者绝不能等同。基于权力只存在于人(国家)与人(国家)之间的关系中,那么,文化只有进入到个人(一国)与他者(他国)关系中,才可能附带有权力的属性。
实际上,约瑟夫,奈是从权力资源即“无形的力量资源”的角度来界定文化(包括观念、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主要指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它是一种软权力资源(Softpowerresource),以区别于软权力(softpower)本身。他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全球普及性和它为主宰国际行为规范而建立有利于自身的准则与制度的能力,都是它的重要的力量来源。”显然,文化本身并不等于软权力一诱导、吸引、劝服和同化他国的“吸纳力”,它并不能自动地“让他人(他国)想做你想要对方去做的事情”。对一个国家来说,要实现在国际舞台上控制他国、影响国际事件的外交目标,首要的是让他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认可、追随并分享到该国的文化价值观,即被对方民众所认同,并把对方同化,进而对对象国的对外决策施加影响,使对方按照该国的目标、意愿、意图或意志采取该国所预期的行动。对美国而言,就是“把他人转化为按美国人的思维方式进行思维的人”。可见,控制权(包括对思想、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和控制)是在这种文化“认同”和“同化”中得以实现的。一国的对外控制力一旦增强了,作为一种权力资源的该国文化也就转化为真正的权力。由此可见,对一国来说,只有当自己的文化观念与价值取向在国际社会广为传布并为目标国民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同,其文化才变为真正的软权力,从而被软权力化。
文化之所以能转化为软权力,或者说,能够软权力化,首先是由文化这种软权力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不同于硬权力资源的垄断性和排他性,扩散性和共享性是文化软权力资源的基本特性。硬权力资源如军事实力或更准确地说军备只要存在,即便不使用或充其量只需炫耀,也能给目标国施加一定的压力,因为军力优势的自然显露就可以给对方造成不定向的心理压力,从而产生政治影响力即所谓的“国际威望”。而文化软权力资源是非垄断的,自然地倾向于对外扩散;而且,越是对外扩散和推广,其辐射力越强,其被认同、分享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潜在的软权力也就越强。借用培根对知识的论述,文化如同知识,“其力量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大小,更取决于是否被传播,以及被传播的深度和广度。”相反,“如果封闭或垄断一种文化,那么就不能使它构成‘软权力’的基本支柱。”不难看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扩散性和共享性更能反映出国际关系本来就直接表现为交流、传播关系。正如美国国际关系学者艾克拉,爱里亚(AkiraIriye)从文化关系的角度解读国际关系时所言,国际关系就是“意识的共享与传递……记忆、思想、感情、生活方式、学术与艺术以及其他形式符号的交流。”正因如此,国际范围内的文化传播关系在国际关系中日益凸显出来。
不过,文化的扩散性和共享性只是为文化软权力化提供了可能,而文化要真正转化为软权力,所必需的是文化传播力的推动。所谓文化传播力,就是推动一国文化向外传播,使其由民族文化“泛化”(普遍适用或普适化)为世界文化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文化软权力化就是文化对外传播力的实现。
在信息日益全球化的时代,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媒介自然地成为文化传播力的象征。通常,对外文化传播通过两种途径来展开,一是人际传播(表现为各种跨国人际交往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一是大众传播(是指运用大众传媒对外传播文化信息)。相比而言,在文化的对外传播中,无论就传播的深度还是广度,大众传播都要优于人际传播,因为大众传媒大容量、高速度、高密度的信息传输能使各种文化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展示和共享。实践也证明,大众传播媒介是文化传播最重要的媒介和载体,是推动对外文化传播最强大的动力。
基于大众传播媒介在文化软权力化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约瑟夫·奈把大众媒介视为文化软权力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他指出,“特别是文化、教育、大众媒介等方面,软权力的性质是无法用传统的地缘政治学来解释和评估。”在此,他把大众媒介当成了像文化一样的软权力资源来看待。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国文化软权力化的过程最终归结为该国大众媒介对外文化传播的过程。
二、文化软权力化是国家对外传播的战略目标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在2006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发言中指出了中国文化的严重“人超”状况。他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文化对外传播力不强。而文化只有传播,才有影响力,国家的强大才有持续的力量。确实,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尽管我国拥有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具备丰厚的文化软权力资源,但是文化的对外传播力和影响力却不大,文化的软权力化程度还很低。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局,除了在客观上信息传播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在主观层面上我们尚缺乏必要的文化软权力化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应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要想尽快改变这种文化软权力化程度低的局面,不仅仅在于实现对外传播物质技术手段上的飞跃,也不限于构建政府宣传控制与媒介专业约束之间良性互动、行之有效的对外传播机制,更为根本的是要确立起一种最能符合国家利益而一以贯之的对外传播战略目标。
文化的软权力化是在国家主导和控制下实现的,它具体落实到政府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对外文化传播活动上,尤其体现在政府指导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或目标国传播本国文化的行为中。在此,政府对大众媒介的指导根本性地集中在对外传播战略目标的确立上。
依国际关系学中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的理解,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权威”或威望并不取决于——起码不完全取决于——它的军事、经济实力等客观物质性因素,而是取决于国际间的社会性观念,即它同对象国或者说目标国之间所达成和构成的共有观念或所谓的“共识”(共有知识),它是由主观的文化观念(结构或模式)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具体来说,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积极的合作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会把对方当朋友看待;而如果它同对方共享一种中性的竞争性观念乃至消极的敌对性(冲突性或对抗性)观念,那它们彼此就把对方当竞争对手乃至敌人看待。由此可见,在国际社会中,每一个国家的身份都归属于集体中的身份,是集体认同(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的产物。
进一步说,建构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包括最高意义上的安全利益)源于国家身份”依赖于自我身份认同。一国是在确立了自我身份之后,才相应地界定和选择自身利益,确定其利益的范围、程度和数量。可见,就像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也不是‘自在地’存在那里等待被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而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从与他国共同缔结的国际社会中学习的结果。最终,国家行为又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国家依照自身的身份和利益相应地采取与之相符的行动。总而言之,无论是国家身份、国家利益还是国家行为都是由文化观念所建构的,都是在“集体预期(或期望)”中完成的。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成员,每一个国家都是从共有的文化观念中首先获知自己是谁,进而知道最需要什么,最后懂得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从上可以看出,对一个国家来说,对外文化传播的战略目标应当是:制造和供给“共有观念(文化)”,从而引导和规范相关国家确立其国家身份,定义其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安全),支配其国家行为,最终达到在文化观念上影响和控制目标国的目的。
从上述意义上说,文化软权力化的大众传播策略首要关注的是,运用大众媒介向国际社会提供“共有观念(文化)”。为此,一国的大众媒介要积极地通过对外传播力促本民族文化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同,从而提升和转化为相关国家共享的、作为共有观念的国际文化乃至世界文化。
比方说,就国家安全而言,一个国家可以利用传播出去的文化的同化作用,将自己的安全认知灌输给其他国家,使得与对方共享同一套国际安全知识(观念),从而塑造和改变他国对自身安全利益的认知。如,美国文化在中国的大众传播无疑可以起到软权力的作用,即通过宣传美国观念影响中国对自身安全的看法,促使中国认同美国的战略思维进而融合到美国所期望的战略格局中去。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指导;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2-02
行政指导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在行政民主化潮流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较之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相比,其以更为民主、宽松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管理方法的空白,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促进了信任、沟通、合作的现代行政法人文精神的形成。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针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诱导或引导措施,谋求相对人自愿以行政相对人期待之方式配合,以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关系
虽然二者在经济管理职能上有交叉,但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侧重点不同,行政法侧重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规制,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职权,但是行政法只是一般意义上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比如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对于哪些行为需要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职权来处理,这个行政法并没有规定;经济法侧重与规定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的规定就是市场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权利义务,对具体的行为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侧重规定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对市场活动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都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对于经营者而言,一方面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经济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营者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救济,如进行申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经济管理部门而言,一方面对于日常的行为监管方面,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对于具体经济管理活动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执法机关有法可依,解决了行政机关对于具体经济活动的执法依据,便于执法机关执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照经济法律规范来处理具体的经济违法行为。若执法机关有违法行为,那么市场主体对于执法机关的行为则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管理部门在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规定了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自己做出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又要按照经济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经济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经济管理服务。政府在管理经济的过程中,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主要有这么几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又可以分为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货币政策;法律手段主要是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及刑法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是侵权损害赔偿性质,行政制裁主要是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手段,刑法制裁主要是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经营者构成犯罪就应当按照刑法进行制裁。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以及行政指导产生的原因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也并不是万能的,那么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就应当发挥其经济职能,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用一支有形的手来管理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
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一般采用间接调控,采用的经济手段一般即是间接性质的,如通过调整存贷款利率间接调整货币流量,对房地产等相关实体经济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整经济的手段。在某些情形下,政府需要一些直接的手段去进行直接调控,比如食用油涨价事件、方便面涨价事件,这些生活必需品的涨价会触动公众的神经,监管部门需要采取切实、迅速、有力的手段去阻止其肆意抬价,如限价令、处以重罚等。这些都是必要的行政手段,并不能经常使用,否则会影响市场作用的发挥,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还要对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自身信息和技术优势,来避免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产生的缺点而造成的资源浪费。那么政府部门就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去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规律,指导经济活动相关主体的活动。简便易行的行政指导就应运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经济理论的不断更新,这无疑会影响到政府管理经济的具体手段发生变化。行政指导可以说是“从主张完全排斥政府干涉到主张政府强硬干预再到主张政府进行柔软干涉的产物”。
三、经济活动中两种典型的行政指导及其分析
举一个例子,比如这两年频频爆出的某地某种蔬菜滞销的消息,“爱心菜”也就成了一种热词。菜农的困境一经媒体报道,热心市民就纷纷出手团购“爱心果蔬”,媒体频频推动的“爱心菜”将人们的爱心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市民的爱心之举只能解决一村一时的困境,这对农民们频频遇到的果蔬销售难问题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其根上解决问题。农民菜蔬滞销的原因无外乎盲目跟风扩大种植面积导致供过于求,导致第二年丰产不丰收,菜贱伤农又导致跟风减产,这便是被称为农业怪圈“大小年”的恶性循环,也就是所谓的市场的自发性缺陷。同时也反映了市场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农民基本上都是依据产品价格来判定种植何种作物比较赚钱,这样加剧了市场供求的波动,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反映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指导的缺位。
美国农产品信息采集、分析和工作集中在美国农业部。其中,美国农业部农业销售局在全国各农产品主产州、批发市场、拍卖场及装运点等均设有市场新闻办公室,按每天、周、半月、月、双月、季度及每年形成数据和市场报告报送至华盛顿总部,由总部形成监测报告在美国农业部系统内共享;农业部美国国家农业统计局负责收集农场主定期报告和进行信息现场调查采集,提供及时、准确和实用的农业统计数据;海外农业局承担着国际贸易谈判、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的职能;农业部与国家海洋气象局共同设立的联合农业气象局提供气象对作物影响报告,作为美国国家农业统计局进行作物评估的重要依据;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国内、国际市场进行追踪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目前,由农业部市场服务局的反映农产品有关供应、需求、价格、趋势和发展等情况的“市场新闻报告”,和由世界农业展望局牵头、其他8个部门参与的对全球农产品的产量、消费量、贸易等状况进行估计和预测的月度《全球农产品供需状况报告》,对全球农产品市场影响巨大。在信息渠道上,一是农业部地方办公室直接将采集到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网络、电话咨询服务台、电传和录音信息提供给社会大众;二是农业部将相关信息汇总后通过新闻媒体免费向社会。
对于当今市场信息沟通不畅通的问题,我国政府也应当加大对此类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更应该重视对农业经济的管理。首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农产品信息体系。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对国内多个部门相关农产品市场信息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实现涉农信息的共享。第二,加大对农业信息采集、体系建设的投入。第三,探索有效的信息方式,多渠道推动信息。依托现代传媒技术,建立国家和省级行政区域为主的农产品信息网站,通信行业免费涉农信息,同时借助传统媒介如报纸、广播电台的作用,如每周设立农业市场信息专版来积极扩大信息传播范围。第四,加强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产品信息实施办法,对违反农产品信息的行为特别是消极不作为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同时也把此类职责纳入党政干部政绩考核项目。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努力,农产品信息机制的完善会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再比如,政府部门外出考察,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自己外出考察取经所得到的所谓的致富经验来让农民进行种植。对于这种行为也属于行政指导行为,这种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分情况分析:如果这种情况只是所谓的倡导,比如种植大蒜,种植了政府予以补贴等形式鼓励农民参与种植,这并没有进行所谓的强制,这就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指导;但是如果带有某种强制意义上的倡导,如果相对人不遵从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就运用强制措施来惩罚相对人,如行政主体可以造成相对人经济上的不利益;有些则是非直接运用的,例如暗示相对人,如果不遵从行政指导,在以后的其他行政管理关系中可能会给相对人制造麻烦。对于这类行政指导,就不能认为是纯粹的指导,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
对于第一种情形的行政指导,没有必要对它进行法律规制,这符合行政指导的本意。在现代社会下,让行政机关仅依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管理是十分不现实的,因为行政法是控权法,并且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程序和规范,并且法律具有僵化性和滞后性,对于新出现的事物适用现在的法律有可能无法可依。且有些事务并不是非得走行政程序,而且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非正式的途径去解决它。就比如说当地指导农民种植大蒜这种经济行为,若通过正式途径,第一太慢,第二法律没有规定。对于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把握了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进行及时的、倡导性质的指导,给予一系列的税收等优惠来引导人们,行政相对人可以听从也可以拒绝,那么出现问题行政机关也不用承担此类责任。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必须听从指导,如乡政府要求农民把即将收割的小麦等作物推掉,改种大蒜。若不听从,就科以罚款或者强行毁掉当事人的庄稼等这类行为,那么这不是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具有自愿性,自愿性是指行政指导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完全是出于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接受,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是否接受具有选择权。基于中国的传统,当事人对权力政府的畏惧,有时候不得不听从政府的命令,那么对于这种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
(一)对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那么我们就应当进行相应的立法,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进行行政指导以及行政指导应该遵循的具体程序,对于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指导应当进行有效的制裁措施,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指导应当贯彻合理、及时、民主的原则。在作出行政指导的同时,我们应当对作出行政指导所依据的材料应当进行全面的收集,要充分利用听证会等形式与公众多沟通与交流,加强信息公开,多方面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多方面搜集信息,以保证行政指导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同时由于行政指导的灵活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指导就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及时准确的作出行政指导。
(三)对行政指导也应当进行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难免会因为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来损害公众的利益。对于这种行政指导我们就应当进行分析。这分两种情况,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有瑕疵,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其错误,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进行赔偿。第二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具有明显的错误,当事人仍然执行了,那么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应当按照各自的比例去承担损失。如果相对人没有执行那么就没有讨论赔偿的必要。现实中,行政机关不一定会给予赔偿,就需要与一系列的救济程序进行衔接。比如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把诉的理由扩大为基于行政机关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依据法律规定的限制。对于这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而完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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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权商标侵权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