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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司法化,现代性
一、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1]。税收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税收案件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税收利益纷争,给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个人(集体)提供最公正、权威的保障和救济。现代性理论倡导“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体现出对每一个平等的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切实关怀。只有赋关怀于具体可行的税收司法运作之中,纳税人才能对此获得真切的体认,并最终形成对税收司法公正的真诚信仰和对税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1.税法司法审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因为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比较简便、灵活、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现代性要求相去甚远,因为现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氛围中,只有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达到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审判和裁决。因此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收司法化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缓解的突破口,只有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现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1)参照
铁路警察的机构设置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2)在公安部门内部设置税务警察部门(基层公安部门可考虑设置税警组),由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涉税案件。(3)如果国家准备设立“经济警”(负责经济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新警种),则可以考虑将税务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进去[5]。此外,笔者认为只需要设立一套税务警察制度,无须按国、地税系统分别设立,以免浪费人力、物力,使税务警察为税务法庭保驾护航。
关键词:税法,司法化,现代性
一、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1]税收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税收案件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税收利益纷争,给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个人(集体)提供最公正权威的保障和救济现代性理论倡导“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体现出对每一个平等的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切实关怀只有赋关怀于具体可行的税收司法运作之中,纳税人才能对此获得真切的体认,并最终形成对税收司法公正的真诚信仰和对税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1.税法司法审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因为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比较简便灵活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现代性要求相去甚远,因为现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氛围中,只有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达到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审判和裁决因此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收司法化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缓解的突破口,只有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现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
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1)参照铁路警察的机构设置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2)在公安部门内部设置税务警察部门(基层公安部门可考虑设置税警组),由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涉税案件(3)如果国家准备设立“经济警”(负责经济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新警种),则可以考虑将税务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进去[5]此外,笔者认为只需要设立一套税务警察制度,无须按国地税系统分别设立,以免浪费人力物力,使税务警察为税务法庭保驾护航。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 200042)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激烈变革,市民社会正在日益消亡,其标志是作为其基本构成主体的私的个人的消亡。在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进步之后,社会又一次实现了其从契约到身份的变革.。本文通过对现代私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及其法律体系的层层剖析和论证之后得出私法已经死亡的结论并由此宣告后私法时代的正在或已经到来。
关键字:
私法 市民社会 后现代性 后现代私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不难看出,我们所处的这一代乃是一个行将分娩的时代,一个向新纪元转变的时代──搅扰着既定秩序的无聊与烦躁,关于某种尚未知晓的事物的朦胧征兆,所有这一切都是变化即将来临的前奏。
── 黑格尔
一、绪 语
“有人对我们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亡,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可以怀疑的".这一惊世之语出自于1970年4月美国著名格兰特·吉尔莫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作的一个演讲,不久后该讲演稿被整理出版为"契约的死亡"一书,此书的出版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震惊了当时整个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
吉尔莫教授在书中指出:“在不知不觉中,契约理论的发展已走过了百年历程,如果说在19世纪契约的存在和发展的确是事实,而在此之后50年里逐渐奄奄一息并趋于死亡则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①
而当我们回顾整个20世纪私法时,我们会惊异地发现几乎在私法的各个重要领域,随处可以看到或听到诸如“危机”、“死亡”的字眼、惊呼。②很明显,在人类历史的车轮无情地碾过20世纪的同时也将整个私法无情碾碎,私法正在面临死亡——或许契约的死亡不过是私法死亡这幕凄美宏大歌剧的一个序曲。
在这个张狂虚拟的新世纪里人们却变得更加崇尚真实,因此一切名存实亡的东西都不可避免地要被撕下垂死的外衣,私法的境地便是如此。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揭示私法死亡诸般表现并试图剖析其死因,从而论证私法死亡的事实性与必然性。
后私法时代正在或已经到来,什么是后私法时代?如何面对这一新时代的到来及其挑战?今后的私法何去何从?如何在这一新时代重新建构私法秩序?这些问题都是本文所试图探究和回答的,如果这对我国私法建设甚或整个法治建设有任何启发──哪怕极其微小,这是我所希望看到的,也正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二、私 法 的 死 亡
所谓“死亡”,对自然界生物而言。一般是指“失去其生命”,人,动植物等的死亡均是如此;对人类社会中的组织机构、制度原则、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和学术文化等而言,是指“失去其存续下去的价值”,从而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发挥作用。
法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其死亡当然与自然界的生物死亡不同,它既不会在外形上完全灭失,因为它的物质载体如书籍、文献等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存下去;也不会立刻退出人类历史舞台,因为它的某些观点、概念和思想等还会在人们的意识中存留若干时间。一般说来,法的死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发生变化,而该社会物质条件是该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该法的指导思想或曰世界观已经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第三,该法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四,该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的法权要求。
我们或者可以说如一法具备此四种表现,其趋于死亡也就势所必然,可径行宣告其死亡。当然,我们说一法在整体上的死亡并不妨碍其某些部分的继续生存、一定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也正是在这此意义上讨论私法的死亡!
私法肇始于古代罗马法,随时间的流逝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而有了近现代私法之分。现代私法对近代私法基本原理和原则的修改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其一,具体的人格;其二,私的所有权的限制;其三,对私法自治的限制;其四,社会责任原则。③
而此四个方面实质上可归结为一点——私法公法化,即私法正在丧失其所以为私法的根本属性——“私”(对于私法公法化这一不争事实理论界已达成一致,笔者在此不赘)。到此为止,有一个问题便摆在我们面前——在近代私法完成向现代私法的转变后,即转变后的私法是否仍然是私法?
辨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认为:一事物之所以为其自身并与他事物相区别乃在于其根本属性之个体特殊性。将这一哲学原理运用于私法则可自然得出这样一个判断即“私法之所以为私法并与他法相区别乃在于其根本属性之个体特殊性即具有‘私’的性质”。那么至此,我们又可得出这样一个反论即:丧失了其之所以为该事物并与它事物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之事物不再是其原本事物。而将此反论运用于私法即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丧失了私法其之所以为私法并与他法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之后的私法已不再是私法,不过徒有私法之名而已。
那么,私法怎么了?答曰:私法已经死亡!!!
如果我们试着以上文列举的判断一法死亡的标准及其四大表现来观诸私法并与私法作一一一对应的比较,我们便可知此回答不谬!
首先,私法赖以孕育和发展的土壤——市民社会正在日益消亡。私法为市民社会的法。何谓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出现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级,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④由于个体利益的差异性,每个人都必须在与他人的联系中实现自身的利益。实际上,黑格尔所说的市民也就是合理地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理性人”。私法自治由此成为私法的灵魂。
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乃是各个具有利益差异性的私的“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改变,私的个体性正在消失。法国著名哲学批评家福柯对现代性和人本主义的批判,集中体现为其对“人已消亡”的宣告。在他分析了“人”的诞生过程之后,在其著作《词与物》的法论部分预示了“人的消亡”,即作为认识论之主体的人在新兴社会的认知空间中的消失,主体在这里被当成语言、欲望以及无意识的产物,一劳永逸地被废黜了,主体不再具有自主性的我思或超验的根据,而是成了某种先于个人力量的附庸。
“现代性革命是一场意义上的革命,它以历史辩证法的安全性观点——经济或欲望为基础的”如果我们仍然无法承认个体经济或欲望的现实存在的话,那么也必须指出这种经济或欲望是丧失了个体性与自主性的,在经济力量面前,个人完全丧失了其价值。
资本主义现代性有导致“个人终结”的危险。新的国家资本主义体制和科层体制,新的文化工业体制,作为统治手段的新的科学技术体系以及针对思想和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等等,共同创造了一个在社会,思想和行为模式均无选择余地的单向度社会。个人的消逝乃由资本主义经济、文化工业,科层制以及社会控制模式所导致的,但在福柯看来,人的消亡是个人在规范化,规式性社会中无可逃避的社会命运。
梅因在其不朽著作《古代法》中将人类社会的进步归结为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⑤的进步,而由于现代私法对近代私法的修正,即将原本已抽象出来了的抽象人格还原为具体的人格,即各自的阶层、身份。因此,历史实际上在这里又转了一个三百六十度的大弯,重新回到了起点。当然,在这里,“身份”一词被赋予了根本不同于过去等级制度下的新含义,即社会的新一轮进步表现为“从契约到身份”。同时,随着市民个体性的消亡,私的自主性或曰选择性在新的社会生活条件下的丧失殆尽,市民社会及其基本制度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也都跟着风流云散了。
其次,私法的指导思想或曰世界观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私法之指导思想为私法自治原则,而私法之世界观乃在于平等观。近代私法的这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判断上的。这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平等性,一个是互换性。⑥
对于私法的指导思想即私法自治原则,在剧烈变化后的现代社会中,正一步步丧失其阵地,越来越多地让位于社会利益的衡平。而对于私法的世界观即平等观来说,私法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已越来越成为空中楼阁——不切实际。事实上,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而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之间也就必然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经济支配关系。虽然这种经济支配关系并不否定被支配的一方仍然是私法上独立的主体,但那种法律中抽象出来的平等人格便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消失了。于是,在这种经济支配关系下,私法自治仅仅对于处在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是真实的,而对于处在被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则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例如雇主与劳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而现代私法对于消费者、劳工等所谓“弱势群体”的保护,无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位的丧失。
再次,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整个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整个私法体系可分为人法与物法两大类。细言之,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大体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和继承法四大主体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又可再行分类。
但是,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出现越来越多的特殊经济现象以至于无法将之归入整个私法体系中的任一部分。譬如分期付款买卖活动、连锁加盟经营行为等。换言之,旧有的私法法律体系对于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已显得力不从心,不敷使用。
而另一方面,组成私法的整个有机体系的各部分也正在或已经死亡。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已被吉尔莫向全世界宣告了死亡的契约法。契约法的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原则,但又正如前文指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蜕变或曰丧失,契约法正逐步或像吉尔莫说的那样已经失掉了灵魂,走向死亡。
而紧随其后的是侵权行为法,首先,对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背离了传统私法理论中的基本的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末期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各种各样社会保险公司的出现和各种责任保险的创造和承保,以及市民和公司投保率的不断提高,在侵权责任人造成侵权损害后果之后,其本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支付而基本冲销,由于保险的普及,并基于社会保险的社会风险分摊机制,这就事实上导致了这样一种局面,即本应由造成侵权损害后果的当事人本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而转嫁给其它的广大投保人,变为由全社会分摊,这又无疑背离了传统私法理论中责任自负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西兰于1973年实施的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事故补偿法),规定因车祸、医疗事故、劳动灾害等意外事故受生命、身体的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失,禁止就死亡或身体伤害依侵权欣慰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但可依社会保障获得补偿。⑦新西兰的事故补偿法创设了一种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广泛补偿体制,具有深远的开创性与前瞻性,举世注目,侵权行为法的丧钟也由此敲响。
同样,在物权法中,对于所有权的行使的越来越多的限制以及国家公权力越来越多并且程度越来越深的干涉诸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的出现和广泛运用,彻底粉碎了物权法自诩固若金汤的城池。而类似情形也同样发生在人格权法与继承法当中,譬如精神损害赔偿价金的规定以及对遗产税的征收。
至此,我们可以说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正在全线崩溃。
最后,私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人们的法权要求。而对于这一点,不过是上述三现象的直接必然结果,勿庸赘述!当然,正如前文所说的,说一法在整体上的死亡并不妨碍其某些部分的继续生存、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私法亦是如此。至此,私法生死未卜的局面大抵可以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三、后私法时代的私法构建
当人们大都习惯于在私法的统治下忙碌过活时,突然被人告知私法其实已经死亡,我想这大抵相当于一家突然没有了男人,失去了主心骨,会显得很彷徨。但转念间又似乎觉得生活似乎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照旧“打铁的打铁,卖布的卖布”。可能就此怀疑是否宣告私法死亡的人是否只是虚言恫吓,抑或是信口开河。甚至会有众多怀有深深“私法留恋情结”的人——当中可能也不乏法学专家 权威甚或一方泰斗,举出若干事例来证明私法的依旧存活且繁荣昌盛。尤其在当今社会,私法学界“歌舞升平”,一派繁荣景象,在此时宣告私法的死亡,无异于新一则“盛世危言”,在许多人眼里,是很不合时宜的!
但事实终归是事实,换用吉尔莫的一句话:“私法已经死亡,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可以怀疑的”。⑧或者即使我们依然承认私法仍然活着,它也是“日薄西山,其息奄奄”。私法死亡的事实之所以并没有造成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巨大的激烈的冲击,仅仅是因为私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变革自身、不断发展的一个有机体系,但当其发展变革超过了一定限度并足以改变自身本质属性时,私法就不再是私法,而重新以另一面目出现于世人眼前,或者由于其渐变不觉,或者是因为我们暂时还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称谓对之命名,因此私法的垂死一直挣扎至今。
人类社会已经义无返顾的迈入二十一世纪,已逝去的私法“君临法域”的日子一般被人们称之为私法时代,那么,没有了私法的时代我们又对之如何命名呢?我权且将之称为后私法时代。当整个社会人文学科都无一例外地开始其后现代旅程时,也就注定法学也必将在历史上第一次树起后时代性的大旗,私法也同时在经历了两百余年的艰辛发展历程之后最终完成了痛苦而壮丽的涅磐,走向后现代私法时代。
那么,什么是后现代?我想这世上大概没有谁能为后现代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原因很简单,正如“后现代”这个概念本身就代表一种怀疑一切、推翻一切的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在后现代语境里,一切都没有定论,一切都没有权威,有的只是不断的斗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前进。因此,所谓后现代,本来就不能说它是一个概念,它代表的是一种态度。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后现代话语指的是抛弃了现代话语和实践人的新艺术观点,新文化观点或新理论观点。其中所有的“后”字都是一种序列符号,表明那些事物是处在现代之后并接现代之踵而来。
而事实上,各种后现代话语所探究的“后”这个词本身就有着一种内在的模棱两可性。一方面,“后”描述一种“不是”现代的东西,它可以被解释为一种试图超越现代时期及其理论与文化实践的积极的否定。现代话语和实践常常被视为反现代的介入。这种反现代介入同那种被许多后现代主义者视为压迫性的或枯竭衰朽的现代意识形态,现代风格以及现代实践进行了公开的决裂,在这种规范意义上,“后”表示同此前东西的一种积极的决裂。这种决裂既可以从正面将其看成是从旧的束缚与压迫状况下的解放,是对新事物的肯定,向新领域的迈进和对新话语,新观念的培养,或者,也可以从反面将它看成是一种可悲的倒退,是传统价值,确定性和稳定性的丧失,或是对现代性的这些仍有价值的因素的抛弃。另一方面,后现代一词中“后”字也表明了对此前事物的一种依赖和连续关系,但这种依赖和连续关系是一种进一步强化了的现代性,是一种超现代性,或者是一现代性之内的“后现代”发展。其实质即为某事物已经终结,而某种新东西正在来临的意思,并且包含了这样一种要求,即我们必须提出新范畴,理论和方法。
那么,什么又是后现代私法?这正如给后现代定义一样不可捉摸,但说它不可捉摸,并非是在表示后现代私法是任何一种什么神秘的东西,相反,后现代私法的含义比处于任何时代的私法的含义都要明确得多,即在私法死亡后实际上已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后现代”强调差异性,片断性、多元性、异质性,
把理性、总体性,共识,社会系统等概念视为本质上是压迫性的并拒斥一切。“支离破碎,所有的一致性均已不复存在”,有的只是私法的精神,一种在与后现代相结合后而获得的崭新的精神,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如何培育并张扬这种精神也即如何在后现代进行后现代私法的建构?我无法说清楚,也并不想去探究,因为它原来就是时代留给我们的一道没有也不需要答案的永久课题。
福柯在其著作《主体与权力》中不断追问的:“眼下正在发生着什么?我们正在遭遇着的是什么?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这个时期。此时此刻到底是个什么样子?”,这些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时刻思考,扪心自问的。后现代私法的出现,宛若地平线上刚刚透出的一缕晨曦,我们只是隐约地瞥见了它,——但这种感觉或印象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涂斌华三月十日于华政园
* [作者简介]涂斌华(1977- ),男,江西省南昌市人,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①参见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② 参见梁彗星:《民法判例与学说》(第二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③ 关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变迁与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修正,限于篇幅,本文不赘。可参考梁彗星先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一文,载《民法判例与学说》(第二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77-113页。
④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26页。
⑤ See "ancient law", by Henry Sumner Maine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edition,page 296。
⑥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近代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下,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类私法主体在经济实力上并没有非常显着甚或悬殊的差别,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谓互换性是指私法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私的活动中其利益是有差异的、相对的,其地位是相对的、不确定的,并且频繁地互换其位置。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着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消,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也正是由于私法主体存在平等性与互换性这两个基本判断,才使自己责任或过失责任原则获得了公正性与合理性。
⑦ 关于新西兰的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的制定及思想背景,可参阅Palmer,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for the Commen Law in New Zealand, 21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73).
⑧参见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关键词:现代渔业;基本特征;发展途径;保障措施;湖北省
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产业,它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和食品安全大计,在世界或国内经济成分中,渔业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2]。建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渔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到2009年,国内渔业生产总量突破5000万t,已经连续21年居世界第1位,人均水产品占有量达到37kg,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6倍。我国的养殖产量占到全部水产总量的70%,这个产量也占到了世界养殖总量的70%。湖北是渔业大省,2009年渔业生产总量达到360万t,已经连续15年保持全国淡水渔业第1位,人均水产品占有量约48kg,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倍。总体来看,中国渔业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湖北渔业处于国内淡水渔业的优势地位。
1现代渔业的涵义
现代渔业是具有鲜明时代特色,集合渔业领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经济学概念。是由现代水产资料、现代科技、现代装备、现代管理、现代渔民(工)等要素构成,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水产商品率和生态环境水平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现代渔业的基本内涵是: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以保障水产品供给、增加渔民收入、提供劳动力就业、维护生态环境等为主要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为支撑,运用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促进渔工贸紧密衔接、产供销融为一体的多功能整体发展。提高渔业集约化、机电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水体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渔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现代渔业与传统渔业相比,更加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现代生产要素的集约式管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和多种功能的综合开发。
2现代渔业的基本特征及其评价指标
现代渔业指的是渔业的现代化进程,是从变化、转化、进化的趋势来探索渔业的发展方式和途径。假如把渔业的发展按历史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始渔业—传统渔业—现代渔业,我国渔业处在现代渔业的起始阶段;如按成长年代来划分,可以分为:幼年—青年—壮年—老年,我国渔业处在成长的壮年阶段。从湖北省渔业行业发展的过程来看,现阶段整个行业正处于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变之中,从资源依赖型向科技支撑型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要素集约型转变[3]。尽管现代渔业的理论还在探索之中,但是现代渔业的实践却突飞猛进。现代渔业的发展规律正在为人们所掌握,其主要特征已经或正在显现出来。下面将从宏观的层面分析现代渔业的主要特征和评价指标。
2.1规模化渔业
规模化指的层次的多级化与结构的多样化,是容量的积累过程,指渔业内在的模式、模型以及总量的成长变化。没有规模化,就没有结构和层次的组织,缺乏结构和层次的组合,就缺少内生的动力和活力,也就没有发展可言。规模化是现代渔业发展的主要特征。目前,湖北省渔业的整体养殖规模已经够大,但结构性模式、模型优势不明显,特别是基本结构单位经营规模较小与现代渔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矛盾十分突出。规模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从业人口、从业劳动力、组织化程度;总投入、总产量、总产值;总水面、总养殖水面等。可以从养殖、加工、流通与市场等系统进行细分。
2.2区域化渔业
区域化指的是整体中经济类型的板块型划分。现代渔业的区域化属性是由江河流域和资源禀赋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属性决定的,历史形成的行政区划也是现代渔业区域化的基本依据。以市、县为框架的区域化特色渔业是湖北省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区域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支柱产品产量、产值;商品生产率;市场占有率等,也要评价局部渔业经济的总量指标。
2.3集约化渔业
集约化指的是生产和流通中各个要素的整合程度。集约化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全部要素的相互作用与融合。现代渔业的集约化主要依靠现代科技和先进管理。集约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良种覆盖率;劳动生产率;科技贡献率等。
2.4专业化渔业
专业化指的是市场经济中生产链条的技术性分工程度,是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组织化过程,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湖北省渔业的专业化分工和组织化程度不高,个体经营突出,混业现象明显。企业或合作社的集团经营模式是将来渔业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专业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企业和合作社数量、规模(亿尾/万t/亿元)以上养殖产量、产值;水产品加工能力、产量、产值;内、外贸易水平等。
2.5品牌化渔业
品牌化是指产品的价值集成过程和社会认知程度。品牌是产品的内在质量、消费价值和社会影响力的总和,是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的标志。湖北省的渔业品牌建设还处在“三品一标”的中间阶段,登记的部级农产品品牌只有1个,知名度很小。品牌化渔业的评价指标是:品牌产品个数、产量、产值、市场占有率等。可以从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知名商业品牌和国家、省区等层次进行细分。
2.6机电化渔业
机电化是指机械、电器等装备替代手工操作的程度。我国社会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之中,渔业装备机电化可以化解农民向城镇转移带来的劳动力竞争矛盾,同时又能够提高渔业劳动生产率。手工操作—机电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是渔业进步的必然路径。评价机电化渔业的指标是:三机(抽水机、增氧机、投饵机)装配率;单位面积动力数;劳动生产率等。
2.7信息化渔业
信息化是指智能工具、智能操作与控制、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度。信息化应当是现代渔业的最高级形态。随着我国社会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进程的推进,渔业的智能化决策、智能化控制、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流通以及综合信息服务等将得以实现。评价信息化渔业的指标是:智能化装备(电脑、控制器、处理器等)装配率;互联网用户覆盖率;政务、商务、综合服务网站的数量及网络化水平。
2.8生态化渔业
生态化是指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生物与人类等相互关系的变化状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循环发展是生态渔业的主要内容,也是人类社会的追求目标。评价生态化渔业的指标是:水生经济动植物种数;水质类型;无公害养殖面积、产量;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等。
3现代渔业的发展途径
“十一五”中后期,国家相继批准和启动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2个规划;湖北省开展了“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示范区”行动。这些重大规划和行动从时间和进程的安排上重叠于“十二五”规划,从内容和战略上包含了湖北省现代渔业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路径。
3.1加快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二五”时期,按照稳步发展养殖业、加快发展加工业、突出发展流通业的战略思路,深入开展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是稳步发展养殖业。完成从数量型渔业到质量效益型渔业的根本转变,“十二五”期间,达到养殖产量保持4%~5%的年均增长速度,养殖产值达到10%~12%的年均增长速度。在养殖结构调整上,既要特别重视名特新品种在渔业价值提升中的作用,又要重新审视大宗淡水鱼类在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二是加快发展加工业。大力加强湖北省的水产加工业建设,提升加工能力和加工水平。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加工能力达到160万t,实现转化加工水产品40%的目标。要支持水产加工龙头企业的战略扩张,适当引导战略重组,到“十二五”期末,达到5家加工企业进入全省“四个一批”的行列[4]。三是突出发展流通业。重点发展水产品流通业,依靠以武汉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湖北省水产品向省外输出和出口。达到输出水产品占生产量30%左右的目标。
3.2加快渔业增长方式转变
“十二五”时期,按照从资源依赖型向科技支撑型、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小农经济型向集约化经营型转变的整体思路,加快湖北省渔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重点开展池塘生态改造行动、江河湖库增殖放流行动、水产亲本升级换代与良种推广行动、标准饲料规范化使用行动、疾病灾害预防控制行动等生态健康安全养殖行动。同时,探索和推进水产品精深加工、投入品便捷服务运转、鲜活水产品快速流通等行动。到“十二五”期末,使湖北省渔业形成持续有效的内生增长动力。基本完成产供销一条龙、渔工贸一体化的现代渔业产业化格局,达到降低生产和营运成本,提高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3加快推进渔业科技进步
“十二五”时期,按照完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渔业科技服务的总体思路推进渔业科技进步。一是建立和完善渔业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中心、涵盖产业链环节、产学研结合、政府参与的渔业科技创新联盟。统一组织建设渔业科技研发中心(含展示中心)—试验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户等完整的产业技术体系[5]。主要开展以大宗淡水鱼类与名特新品种为对象的产品创新开发,重点是实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二是推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改进和完善水产推广体系与推广机制,加速成熟技术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使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5%以上。三是加强和改善渔业科技服务。继续推进科技入户工程;探索和改进科技特派员与科技创业行动;加强科技110、信息网络、科技培训等工作。促进渔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到“十二五”期末,使湖北省渔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
3.4加强渔业区域化建设
“十二五”期间,湖北省渔业将在“优势水产品板块”、“一县一品”、“一鱼一产业”等建设的基础上,依据“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规划”、“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要求,重点加强长江渔业经济带中武汉城市圈渔业、鄂西生态渔业等区域化渔业建设;同时开展重点水产大县的区域化渔业建设,兼顾山岗、丘陵地带特色渔业建设。努力形成湖北省“一带两圈,辐射水产大县”的区域化渔业大格局,努力打造以生态渔业、有机渔业为主体,特色渔业与优势渔业互为补充的现代渔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大板块。
3.5开展生态渔业建设
“十二五”时期,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清洁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湖北省渔业的池塘改造和生态修复,加强大江大河放流增殖,适当控制大湖大库的养殖强度。在池塘改造和生态修复的基础上,推行按照水体承载力安排生产的制度,适当推进池塘养殖尾水的净化处理与循环利用。坚定开展大江大河的禁渔区、禁渔期行动,适当扩大江河支流与大湖大库的“两禁”试验和江湖连通工程,大力开展引进、移植、放流等活动。
3.6提高渔业组织化水平
渔业组织具有提高渔民地位、保护渔民利益、获取市场信息、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渔民收入、整和渔业资源、提升产品竞争力、促进渔业产业化、加速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渔民素质等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渔民开展养殖水面使用权的流转改革,或者按照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渔业生产合作社或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创建加工和投入品流通企业;培植购销大户牵头组建多种类型的合作社或企业;加强科技、信息等服务体系的建设。到“十二五”期末,使进入合作社或企业等组织的渔民占到渔业从业人员的80%以上。
3.7推进渔业机电化、信息化建设
渔业的现代化离不开机电化和信息化。机电化、信息化是渔业向工业化转变的必然途径,是打破城市与乡村二元结构的必要手段,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紧迫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加快渔区的电网改造和建设,加快电动机械的推广和应用,重点推进抽水机、增氧机、投饵机的装配和使用,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清淤机的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智能化装备的应用。大力推进渔业的信息化网络建设,构建多种层次的政务、商务、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互联网上渔业用户的普及率。跟随国家推进“物联网”的信息化进程,开展渔业领域遥感、遥测、遥控等为基础内容的远程智能化经营管理试点与示范。
3.8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保障水产品充足、优质、高效、安全供应是现代渔业的根本目标。构建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仍然是“十二五”期间现代渔业发展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推广和提升良好渔业操作管理水平;大力加强“三品一标”的认定和认证工作,同时加强复查和保持工作,提高覆盖水平;加强渔业标准化的试验示范推广力度;大力加强水产品环境与质量的监测检测工作,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开展“三品一标”的创建行动、优质名牌产品的创新行动、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中心的建设行动、县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的建设行动和水产品市场监管行动。
4保障措施
4.1加强对现代渔业建设的资本投入
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的转型,必须依靠高强度的资本投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导向,引导和激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的体制机制,是现代渔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财政支持投入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池塘生态改造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对水产良种选育和良种推广的投入;加强对水产科研项目及其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加强对生态健康养殖以及标准化示范建设的投入;加强对江河湖泊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行动的投入;加强对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及其监测检测工作的投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打造投融资平台,鼓励商业性银行、社会资本、外资、集体和个人投资现代渔业。
4.2建立健全支撑现代渔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渔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以关键技术和集成技术的突破来引领和支撑现代渔业的发展。逐步完善渔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加大科技进村入户、科技培训等工作力度。二是加强现代渔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扩充信息服务网络的建设,包括政务、商务、科技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等平台及其网络的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控网络体系的建设,提高病害防控的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渔业环境和产品质量的监测检测体系建设,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循环渔业的发展;加强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提升安全、和谐渔业水平[6]。
4.3制定和落实强农、惠渔政策
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产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针对湖北省渔业转型的特点,制定和落实各项强渔、惠渔政策。重点是促进渔业科技进步支撑政策、促进水面经营权流转政策、促进渔业经营主体合作政策、促进生产资料和产品流通政策、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装备政策及促进渔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政策等。
4.4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能力建设
现代渔业的本质是市场化经营、社会化生产,但更加强调政府与职能部门的调控和管理服务。各级政府管理和服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现代渔业的新特点、新规律以及发展趋势,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提高决策和执政能力;从大社会、大市场、全方位的角度做好生产与消费、产品与流通、产业与市场、投资与积累等的安排和部署;加强重大项目设计、规划、审定、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不断总结发展过程中的新特点、新模式、新技术、新经验,全面推进现代渔业向高产、高效、优质、安全、可持续方向发展。
5参考文献
[1]曹俊杰,王学真.东亚地区现代农业发展与政策调整[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2]崔利锋.新时期渔业资源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渔业经济,2006(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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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云彦,秦尊文.建设武汉城市经济圈促进中部地区早日崛起[J].中国城市经济,2004(9):28-31.
[关键词] 现代高科技发展伦理思考
科技发展与道德进步的关系问题历来为中外思想家所关注。早在公元前5世纪,《礼记・中庸》中即有“尊德性而道问学”的说法,意即“尊德性”和“道问学”兼容不悖,知识和美德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古代欧洲哲学家也持这一看法,苏格拉底曾提出过“美德即知识”的著名命题。进入20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和道德的关系引起人们越来越深切的关注,1905年6月6日,居里夫妇在一次讲演中即说,镭的发现丰富了我们的知识,它已经在为“善”服务,但也可能为“恶”服务。后来实践的发展证明了他们这一判断。尤其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现代高科技的迅速崛起,它在应用中所产生和可能产生的某些后果,对伦理道德构成了强烈的冲击,科技与道德的关系遂成为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们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被认为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科学话题”。
一、现代高科技发展对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冲击
20世纪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世纪,在这一世纪,科技发展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现代高科技的迅速崛起及其带来的惊人变化。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它的每一项重大成就的取得都对人类已有的道德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对道德建设发出了新的挑战。
1.信息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1945年,美国人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此后,随着集成电路和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微型计算机应运而生,使计算机进入了普通百姓的工作和生活中。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结合后诞生了国际互联网(因特网),它的出现和发展急剧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和交往方式,带来了划时代的巨大进步,但网络技术的发展也给伦理道德构成了很大冲击。如:电脑黑客问题、人格缺陷问题、信息污染问题、信息安全问题、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文化霸权等一系列有悖于传统道德的现象,变成了当今全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生物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生物技术作为世界上一项尖端技术和产业,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以及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带来了重大的变革,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农业、医学、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它所展现的美好发展前景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道德问题。如:人工生殖技术中人工授精技术、试管婴儿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克隆技术引发的影响人类进化、人类多元性和复杂性、人类的尊严、社会伦理关系等伦理问题;基因技术与人类基因组研究引发的基因专利化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人工干预生命的危险性问题、基因决定论与所谓“优生”问题、基因治疗中的负面伦理问题等,它会不会把人类带入一个未知世界?引起全社会的伦理恐惧。
3.核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1945年7月16日世界第一个原子弹试爆成功,同年8月6日和9日,美国在日本广岛和长崎相继投下了两颗原子弹。它对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原子弹的巨大杀伤力和破坏力也展现于公众面前,从此引起了人们对核战争、核污染、消除核威胁、以及超级大国的核讹诈等维护世界和平、保障人类安全诸问题深深的忧虑。
4.航天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自从1957年10月4日苏联成功发射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后,人类进入了航天技术(或空间技术)发展的时代,从此拉开了航天领域竞争的序幕。40多年来,航天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一个又一个的航天技术成果相继出现,与此同时,构建太空道德问题也日渐迫切。航天领域突出的道德问题如:空间资源的归属问题,和平利用太空问题,保护太空环境问题等引发成全球问题。
5.纳米技术发展中的伦理问题
纳米技术的发展将使人类能够通过调动单个分子、原子制造出某种微型和超微型的器件或某种体积很小的智能机器,它们可能被应用于许多不同的领域,被植入人体或人脑中发挥作用是其诱人的应用领域之一,但同时可能会给人类带来无法预见的潜在危险。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定的“道德真空”,给人们制造着“道德危机”的惊慌,给社会生活秩序的协调和稳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二、正确认识现代高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困惑
20世纪是科技发展高歌猛进的世纪,也是问题丛生、向世人告警的世纪。现代高科技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将这两种正负效应推向了极致,引起人们对现代高科技相关问题深刻的审视和反思。
1.正确认识“科学研究无”思想
“科学研究无”是传统道德基于科学的真理性而做出的一个重要伦理判断,也是以往人们普通遵循的一个基本科技伦理准则。在以往人们看来,这一伦理准则既适用于科学研究,也适用于技术发明。但是,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对这一伦理准则构成了强烈的冲击。在这一问题上,首先应分清科学和技术的界限及各自的性质和功能,科学的功能是认识世界和探索世界的奥妙。对科学探究不应设立,技术的功能是改造世界和发明地球上没有的东西,它与人们的利益直接相关,不能没有限制。尽管现代高科技具有科学和技术融合的特性,但从基本性质看,它仍属技术领域,对现代高科技发展所可能产生的问题必须有所警觉和防范,这就离不开道德的参与。早在1931年,爱因斯坦在对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学生讲话中说,“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因此,在现代高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对明显不利于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项目,不应进行研究,对一时判断不清后果的项目,也要暂停进行研究。
2.正确认识现代高科技的负面作用
科学技术造成一系列的负面效应根源很复杂,如,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人文文化的缺乏,人类认识方法的局限等。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们已经认识到。在两千多年前,我国的先哲庄子看到农夫在田间耕作时用踩水或推水车灌溉农田,就曾大发感慨地说,用水车浇田是在培养懒汉并助长他们偷奸耍滑,他把技术看作是伤风败俗的“奇技巧”、道德沦丧的罪魁祸首。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曾明确提出,科学技术会使人堕落和贪婪。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罗马俱乐部的理论观点”,他们则片面夸大科技的负效应,抹杀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今天,仍有一些人坚持这种观点。科学技术发展中存在负面作用并不是说它本身是恶的,科技是中性的,关键是看人怎么用。片面地、夸大地和不适当地运用科技,会导致科技发展迷失方向,给人制造麻烦,带来罪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它对社会的影响日益深刻,其负效应也凸现于人们的面前,特别令人忧虑的是,这些问题大多已成了全球性的问题。对此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制定全球性的相应的伦理规范予以遏制,使现代高科技的发展朝着有利于当代大多数人的利益和人类的长远利益的方向前进。按照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技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发挥的机制存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它的作用大小、效应正负,既受其内在规律支配,更受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受着社会制度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制约,要把科学技术本身与科学技术的应用及其社会后果区别开来,全面把握造成全球问题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和克服现代高科技发展中的各种负效应,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正确评估现代高科技对伦理道德建设的影响
现代高科技在人类改造自然中具有异常强大的能量。相应地,它所带来的道德冲击也就更强烈,这就要求全面、正确地评估现代高科技对伦理道德建设的影响。
1.科技发展推动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巨大进步
科学技术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中,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挡住这一进程,它的每一次重大进步,必然会对传统道德产生强烈的冲击,这其中有避免不了的负面冲击,更主要的还是正面冲击。尽管从当代的角度看,科技进步制造了不少道德恐慌乃至道德混乱,但从长远发展角度看,科技进步荡涤了落后过时的道德,推动了道德观念的变革。近代科技发展中产生的哥白尼的日心说和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以及试管婴儿的出现都曾给长期占据欧洲社会统治地位的宗教道德以沉重的打击,促进过道德的进步。今天,虽然现代高科技发展给当代人带来了诸多令人忧虑的问题,但它同样会成为促进道德进步的动力。表现在,科技发展创造着道德建设所需的物质条件,决定着人类道德进步的基本趋势,改变着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促进着新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形成。
2.现代高科技发展扩展了道德理论研究的内容
现代高科技发展不仅强烈地冲击了传统道德,而且扩展了道德理论研究的内容,为了道德理论研究增添了新的活力。
(1)道德领域的扩展。现代高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引起的道德混乱现象和负面效应发出了构建现代高科技伦理学的紧迫任务,这将促使伦理学由侧重于研究元伦理学(主要研究伦理学中的哲学问题)和规范伦理学(主要研究道德规范的特征和功能)转向侧重于研究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应用伦理学,以解决现代高科技发展中的各种具体的伦理问题。伦理学向应用领域的拓展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向,也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需要。由于现代高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因而这一领域的研究会越来越活跃。同时,在应用伦理学发展中,对科学家道德行为的研究也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从而扩展职业道德的研究领域。
(2)道德主体的扩展。传统伦理学通常关注的是个体行为中的道德问题,可以说,传统伦理学就是个体道德学。而在现代高科技时代,由于市场机制和现代高科技发展的双重作用,团体正在取代个体成为当代社会行为的主体,个体行为往往从属和受制于一定的团体行为。如,核技术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航天技术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已远远超出了个人责任的范围。其他现代高科技领域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也不再是单一的个体道德问题。解决现代高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这些伦理问题,不能仅仅立足于个体角度考虑,还需要从群体、国家乃至整个类社会等各种不同层次、团体的角度加以考虑,这就提出了研究团体在现代高科技活动中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任务。
(3)道德关系的扩展。以往的伦理学调节的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惟一需要伦理关怀的物种,以人自身作为惟一的尺度对待其他事物,结果招致外部事物对人的报复,反过来损害人类的利益。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对伦理学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伦理学从调节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调节人与自然,人与其他物种间的关系,以保持地球和人类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在现代高科技时代,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增强,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间的伦理关系以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是很具现实性的一个紧迫道德问题。
[关键词]图书;出版;物流
近年来,现代物流已经与高新技术和金融同时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热点。许多国家把现代物流产业比喻成促进经济发展的“加速器”。现代图书物流是以满足综合性图书的客户需求为目的,运用现代物流理论和技术,运用市场机制整合社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加工、信息等功能,为提高图书产品以及相关图书信息从供应到消费的流动和储存的效率及效益而进行的计划、执行和控制的过程。因此,对于我国出版业来说,加快建立现代出版物流,是增强出版业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我国图书出版发行业的现状
1.出版产值和利润过分依重教材
据统计,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出版利润中,教材的比重都没有超过30%,大众读物的产值贡献率在美国多年来都是超过60%,专业出版、教材两项也只有35%左右,英国大众读物的产值占到50%,日本则高达80%。相比之下,我国图书市场中教材的产值比重一直超过50%,教辅图书又占相当比例,教育出版的利润在整个出版中的比例更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图书出版结构失衡的问题明显,行业发展结构调整的任务很重。2003年我国共出版图书19万种,实现销售收入750亿元左右,实现利润55亿元,同比增长分别超过5.5%和6.5%。其中,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等教育类图书占到全国图书市场份额的80%以上,销售利润率达到20%左右的水平,是行业平均利润率的5.2倍。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出版发行行业几乎是由教育类图书支撑着的,而且这一状况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
2.出版的原创性不强,出书跟风现象严重
近年来,我国出版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出版的原创性不强,出书跟风现象严重,特别是反映我国科研、教学最新进展的图书开发不够。一是图书跟风现象严重,粗制滥造,甚至出现出伪书的情况。二是出版反映我国科研教学最新成果的图书虽然受到重视,但没有形成良性生产经营机制,没有成为出版生存发展的重要方面。三是出版的扩大再生产后劲不足。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对出版业给予很大的财政和税收优惠,以保证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现在存在的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一部分出版社的出版利润不能用于出版的扩大再生产,相当一部分本应用于出版发展的利润被出版社的上级主管单位过多的截留挪作它用。这一点,在高校出版社和部委所属出版社表现的尤为严重。从长远看,这是不正常的。
3.出版业面临滞胀,泡沫化倾向初现
目前我国出版业存在种数大幅增长,但印数下降、退货增加、库存暴涨、效益下降等现象。以2004年为例,全国图书品种增长9.4%,总印数下降3.8%,定价总金额增长5.5%,发行业纯销售数量下降1.32%,金额反而增长5.28%,库存数量增长8.04%,金额增长11.9%。出版业这种出版品种大幅上升、但印数和销售册数继续下降、退货和库存保持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图书生产上升,但消费能力在下降,出版业仍然靠提价保持增长。相当一部分出版社的库存量超过年产值,出版社不得不通过增加品种和大量主发图书来广种薄收,并造成新一轮退货,如此恶性循环,新书泛滥成灾,便形成市场泡沫化的现象。出版业面临滞胀局面,为出版业敲响了警钟。
4.突破出版业发展瓶颈,整合图书物流
图书供应链的整合首先在于对图书销售市场的整合。设置专业化的图书配送模式,是我国图书出版业的必然选择,也是突破出版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对图书销售物流进行整合,需要将物流业务从主业剥离,构造第三方物流,实行独立化运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1)有利于提高出版业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对图书销售物流进行整合,把物流业务从主业剥离,构造第三方物流,实行独立化运作,可以使图书出版企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提供更多的精品图书和市场营销等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行物流的独立化运作,可以取得专业化分工的效率和规模化效益;通过对库存商品资源整合和提高物流效率,可以降低整个图书供应链商品库存水平,加速资金周转;图书商品的集中储存,可以减少仓库面积,降低仓储保管费用;加快流通速度,通过使用专用运输集装工具,可以降低运输成本,实现企业的低成本运营。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品质量价格日趋益同的条件下,提高物流效率对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有利于为图书出版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
发展现代图书物流,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将为出版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发展现代物流运动,保证物流在空间上的畅通、时间上的准确和质量上的稳定,将有助于提升包括空间价值和时间价值在内的合用价值。同时遍布全省城乡的高质量的物流配送网络,也可以开展多元化商品配送业务,这既拓展了经营空间,也将提高市场辐射范围,使得出版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积极应对我国加入WTO后更加激烈的图书销售市场的竞争
。
(3)有利于促进图书管理水平的提高
图书出版和销售发展现代图书物流,必须要对现有的物流系统进行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再造组织结构,应用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物流机械与设备,全面推行科学分析与控制,实现物流与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统—,有利于促进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发展现代图书物流的思考
图书物流业务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思路是:组建真正意义上的图书物流公司,将分属于各图书出版企业的物流资源剥离出来,将物流资源进行全面的整合与优化,构建高效的物流网络、信息系统和运作体系,为图书销售客户提供图书分销配送的一体化物流服务。
1.要从增强现代物流理念入手
目前我们对现代物流的理性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出版界对物流业务的重视和开发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只是提供单项或分段的物流业务,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应链;交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运输方式独立分散,没有形成高效有机的综合运输网络,运输专业化程度不高;这些都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图书物流的快速发展。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现代图书物流的发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提高城市总体竞争实力是现代物流业的基本目标。
2.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契机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图书物流是新形势下深化出版业内部改革的一项新内容,只有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起适应现代图书物流要求的新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挖掘非生产环节上的潜力,改变原来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改革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出版业的主要领导必须有所认知并给予大力支持。
3.要以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才为重点
人才是推进现代图书物流的关键因素,但这方面人才缺乏的情况在图书物流业表现得却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专业人才的引进和现有人才的培养。同时,发挥大专院校在物流诊断、策划和研究方面的作用为出版企业开展物流管理服务。图书物流企业要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联系,借助他们的专业优势,制定系统、完整、可靠的物流方案,提高运作水平,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加强图书物流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力度,培养一批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而又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图书物流人才。
4.要以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技术为支撑
(1)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物流技术的推陈出新,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Internet)的广泛应用,正在改变人们过去的生产、交易以及生活方式,使物流与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紧密结合在一起。电子商务以其崭新的理念成为企业决胜未来市场的重要工具和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的主要方式。图书物流第一位投入和基础是信息化建设,包括图书物流信息的商品化、图书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图书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图书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图书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等,为物流供应链的整合和采用外部物流资源提供了条件。当前,应该首先从物流信息标准化入手,建立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在统一的物流信息平台上,发挥现代物流的资源共享和规模效应,建立完整的销售和库存图书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它包括订单数分析(EN分析)、订购量分析(EQ分析)、订购品项数分析(IK分析)、单品订购量分析(IQ分析)和订单单品订购量分析(EIQ分析);储位图书查询、储位容积率查询、储位图书指派、订单合并和分割、送货时间设定、送货路线设定、图书库存实时查询、图书状态查询、有效期限控管和通知补货机制等。与物流相应,发行中心与各出版社应实行出版、销售信息联网,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递和交换,逐步使图书销售的商流、物流、信息流一体化。
(2)合理选择图书物流设备系统
发展现代图书物流的首要工作就是进行图书出版、销售供应链和物流资源的整合。通过构建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平台,最终实现整个图书供应链的统一采购、统一销售和统一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
就目前物流设备的建设,并结合图书的特点来看,图书配送中心的物流设备系统选取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自动拣选系统。该系统相对于人工定位力、法来说,可接受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继而自动完成商品定位、数量确认、货位确认等工作。第二,分拣系统。分拣系统承担两项功能:按照配送方式形成配送数据,通过机械设备分发给客户;把各基层书店的退货分拣为退回供货单位的货物和退回物流中心的货物两大类。第三,报件分拣系统。该系统可自动识别报件所属的客户,进行打包处理之后,进入到货位。该系统利用条码技术,具有自动纠错能力,可以协助有关工作人员确认某书箱图书数量、图书品种是否正确,具有较高的准确度。
(3)引进的技术、设备要适合中国书业的实情
目前国际上物流的设备很先进,技术已经很成熟,但不能将国外的设备、技术不加分析地全部引进。引进的技术、设备一定要适合中国书业的实际情况,一是要看企业的图书业发展的水准,二是要看企业的资金实力,中国很多企业的失败往往是不假思索地引进了超过企业承受能力的“先进设备”,却背上包袱倒闭的。
根据出版业的业务发展特点“完善的系统设计、低廉的运行成本、适度的设备配置、渐进的发展步伐”的建设思路。使出版业的物流建设能跟出版业的业务发展、经济发展相配套,既要避免物流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又要避免贪大求全、求洋造成企业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5.积极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
对于现代图书物流的建设,一方面,我们一定要把它放到改善企业整个供应链的高度来思考;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着建设成本的控制问题。按照我国出版业的实际,图书物流的建设应该体现高度信息化、适度自动化、流程合理化和与实际需求匹配的原则,控制建设成本的投入。现代物流业是一项投入大、回报慢、本身效益低,但综合效益高的产业。图书物流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实现规模效应,以高效、正确、快捷地运行,服务于出版营销,加快周转,提高出版社整体经济效益。鉴于我国图书出版和销售单位的体量普遍不十分大的现状,应该提倡建设为出版社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平台和打破省际边界的区域性第三方物流。开展第三方物流业务,提高物流运作场地和自动化设备系统的利用率,细化服务举措,增加物流配送收入,摊薄运营成本。
参考文献:
[1]胡睿.图书物流:中国书业的胜负手[N].现代物流报,2005-09-16.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是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标,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以新的理念来统领检察工作。笔者认为,现代检察执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版权所有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民执法,是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解决的是“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为民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解决好如何执法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我们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是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标,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以新的理念来统领检察工作。笔者认为,现代检察执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版权所有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民执法,是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解决的是“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为民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解决好如何执法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我们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在世界人们的心目中,俄罗斯艺术是成功的,而这成功的背后,却没有剥离开对俄罗斯传统艺术的继承与延续。继承,是对俄罗斯艺术的承接,而延续,则是在俄罗斯艺术中注入了时代的色彩。这也就意味着,俄罗斯艺术并没有将其轻盈的步伐停留在某一个时代,而是将斯拉夫人特有的融合精神渗入到艺术形式当中,以其开阔的胸怀接纳来自八方的艺术形式,以俄罗斯的艺术理念塑造了俄罗斯艺术特有的风格。有人说艺术史家是极具有冒险精神的,并会以乐观主义面对一切,恰恰是这些精神,成为了俄罗斯艺术创作的理念。艺术作品是写实与虚幻的完美融合,然而这种艺术的表达却是宛若仙境一般的高贵,不仅要用眼睛去欣赏,还要用心灵去体会,感受艺术形式的内在涵义。也许俄罗斯的传统艺术是用手描绘出来的,而蓝图则是在心灵深处塑造,并以俄罗斯风格表达出来,那种威严之感令人肃然起敬,却没有因此而失去热情,而且还实现了雄壮与优雅的完美融合。
一、俄罗斯当代油画艺术
对于俄罗斯的油画,我们并不陌生。当踏入俄罗斯的美术博物馆的时候,俄罗斯传统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就会从这些陈列品中渗透出来。俄罗斯民族味十足,其华丽的装饰,丰富的表情,极富感染力的造型,都会令人不禁想到了俄罗斯的生活环境和思想境界。如果观看原创作品,就会发现这些油画所呈现出来的内容,不仅是俄罗斯民族的自我展示,更是生活的升华。
俄罗斯是中国最大的陆地邻国,在油画创作风格上与中国有着不解之缘。两国有着同样的深厚文化底蕴,这让油画艺术作品更容易解读。与中国的油画相比较,俄罗斯油画更具有明显的精神气质。如果说深沉、大气和理想主义情怀是俄罗斯油画艺术的传统特色,那么,那种浓重的人文气息和以写实为主体的现实油画艺术,则是当代俄罗斯油画艺术的经典。在俄罗斯绘画艺术中,现实主义油画艺术堪为是最高成就。
从中国的俄罗斯当代精品油画展中,可以体会油画写实中鲜明的现实主义元素,这成为了俄罗斯美术中的一大特色。近些年来,俄罗斯油画艺术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主要是基于俄罗斯油画与世界艺术潮流发生碰撞而产生的结果。俄罗斯油画极富民族特色,在传统美术的基础上注入现代艺术因子,实现了艺术的升华。民族特色以现代的艺术风貌展示出来,形成了不同以往的艺术风貌。
俄罗斯新生代画家具有创作精神和探索的勇气,这种创作的时代特征中同样坚守着现实主义的原则。但是他们所遭遇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油画的艺术样式中还要有其它艺术样式的运用,以彰显出本土特有的审美情趣。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为传统的“现实主义”题材搪塞的年代,那么,真正的现实主义是当代画家所创作的,其中所涵盖的时代元素更能够引起受众的共鸣,并在绘画样式上表达得恰如其分。以“俄罗斯当代油画展”的展示为例,这些高水平的油画风格清新而优雅,刻画细腻,虽然富于时代的气息,但是民族传统底蕴却蕴涵于其中,将俄罗斯风土人情静静地陈述出来,油画的艺术魅力也因此而散发出来,并给人以理性的思考。俄罗斯油画进入新生代,其所呈现出来的不仅是民族的自信和开放,更多的是民族的凝聚力体现。
二、俄罗斯的雕塑艺术
俄罗斯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俄罗斯的雕塑艺术的发展,推动着世界的艺术史。如果说雕塑在艺术史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持续的推动作用,那么,俄罗斯的雕塑艺术,则可谓是对人类的美的历程的述说。
俄罗斯雕塑伴随着这个国度成长,一路走来,无论是政治上的统一,还是文化上的成就,都有雕塑在其中留下痕迹。俄罗斯雕塑受到当时苏联严肃题材的影响,逐渐由现代主义向现实主义发起了了挑战。从艺术创作的特点上来看,主要是从传统的民族精神出发,实现了古典审美与时代的融合,并将这以精神贯穿于现实主义雕塑的艺术风格当中。带有现实主义创作风格的雕塑,在雕塑语言的表达上,仍然坚持着古典主义,这就是深受俄罗斯人民喜爱的史诗性主体雕塑。
以斯维什尼科夫的雕塑创作为例。其雕塑作品虽然没有延续古典主义,但是在造型上却延续着古典主义的风格。因此,斯维什尼科夫的雕塑具有现代主义的风采,与古典主义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别。这一点从创作思想上也足以体现出来。斯维什尼科夫的雕塑无论是从创作思想,还是价值取向上,都把持着现实主义的观念。其所采用的都是现实主义的语言和雕塑表达形式,而情感和理性则是从民族意识出发,在肯定了物质特性的同时,还将具象主义的哲学基础和终极表达勾勒出来,显示出当代现实主义的新的文化语境。
艺术总是紧跟着时代脚步,雕塑作品尤其如此。人类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变革的历史长河中,俄罗斯拥有着人类艺术的精华,也诉说着人类世界文明。当一些人类本体精神脱离了政治之后,就会从艺术家的艺术创作的作品中流淌出来。但是在艺术创作的价值取向上,总是离不开本土的传统文化色彩。
在斯维什尼科夫看来,艺术是人的精神体现,应该对人的认知进行解读,并对社会问题、文化风潮以及生活现实都要有极高的敏感度。斯维什尼科夫所创作的雕塑是以现实主义的写实风格作为主要的创作形式,但是与传统的写实主义有所不同,现实主义的写实更能够将人类的心理状态反映出来,是现实社会中升华的新的语言文化和当代意识。
斯维什尼科夫认为,在进行雕塑艺术创作的时候,要注重写实,更要注重写实直觉性。真实的事物,也是客观的,作为一名雕塑艺术者,要以冷静的态度思考雕塑创作,才能够使艺术成为现实主义观念下所创作出来的具有独立意识的艺术作品。艺术是抽象的,雕塑艺术是以写实的手法而表达出来的艺术抽象。斯维什尼科夫的雕塑作品虽然是以当实作为主题,但是其内核仍然延续了俄罗斯传统,所凸显出来的依然是俄罗斯灿烂的文化。
艺术作品的内容源于“形式”本身,俄罗斯雕塑即是如此。如果说20世纪中期的雕塑艺术具有明确的主题,那么,当代的雕塑艺术则呈现出具有大众性和宣传性的色彩。雕塑艺术家的内容世界已经不再从艺术作品中体现出来,而是以单纯的艺术形式,实现其导向性的作用。此时雕塑艺术则更为体现为现实主义的大众艺术。 在俄罗斯的艺术发展进程中,雕塑艺术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局面。这就需要对俄罗斯雕塑艺术从其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加以解读,才能够做到客观对待,并从更高的层次充分认识俄罗斯雕塑艺术的成就。
三、俄罗斯传统艺术形式的发展趋势
(一)俄罗斯传统艺术走向创新之路
俄罗斯于2006年设立了当代艺术创新奖。关于艺术创作的特征,在评奖标准中就已经体现了出来。其一,艺术创作要能够将俄罗斯的现实生活深刻地体现出来,并对当今的社会问题具有深刻的思考价值;其二,艺术创作要具有前卫性特征,所呈现出来的艺术样式要具有当代性,并体现为影像、表演以及装置的形式。其三,艺术创作要具有综合性特征,要求艺术创作过程中,要将多种艺术形式融为一体,多种艺术样式之间不再界限分明,而是逐渐模糊化。这就充分地说明了俄罗斯传统艺术要跟得上社会的脚步,就要在保持传统的基础上,注入时代的因子,以实现艺术形式的创新。比如,原本破旧的文化宫音乐厅经过艺术加工之后,变成了苏联记忆的殿堂。其艺术创作的目的是提醒人们,这里留存下来的仅仅是历史的回忆,虽然依然留存有材料支撑的外壳,但已经日渐损毁。这当然也是在昭示着苏联的命运。因此而被命名为“行进过程”。
在2005年的一部艺术创作作品“墙”,则是艺术创作综合性特征的代表性作品。艺术创作者所关注的问题是当中国正处于“美术馆时代”的时候,当代艺术正在被官方的美术馆所收容,或者在商业画廊上展出。但是这堵横亘在前卫与体制之间的那堵墙已经逐渐消失,也预示着两者之间的对立正随着这堵墙的消失而致使墙内和墙外的对立趋于融合。
(二)俄罗斯的画廊艺术
所谓的画廊艺术,事实上是创建艺术交流的途径。进入21世纪以来,俄罗斯艺术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越来越多的俄罗斯艺术家走上了世界艺术殿堂。与此同时,俄罗斯的绘画交流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种艺术画廊成立起来,不仅促进了俄罗斯绘画艺术的交流,而且还起到了艺术品收藏的作用。比如,俄罗斯国立特列季亚科夫画廊是俄罗斯规模最大的艺术博物馆之一,其所收藏的艺术作品已经超过了五万件,以其作为载体,在促进艺术交流的同时,还可以将俄罗斯当代艺术推向更高的层次。
(三)俄罗斯的艺术作品展览
一些经历了苏联时期的艺术家往往会由于画风等等因素的影响而受到排挤。为了促进当代艺术的健康发展,私人美术馆的发展为这部分艺术家提供了作品展示的机会。比如,俄罗斯有“当代艺术收藏俱乐部”,其艺术展览的目的是希望更多的人关注传统艺术,同时还展出艺术收藏。这些艺术商人,或者其本身就是艺术家,已经成为了艺术媒介,以俄罗斯的艺术作品搭建了与外界沟通的桥梁,在推动俄罗斯艺术跨越式发展的同时,还将艺术价值推向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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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中,公平对待债权人、公共政策、互惠这三项重要的因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方面,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使得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
公平对待债权人 公共政策
互惠这三项重要的因素
【本页关键词】 期刊征稿 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正文】
三个前提是:(1)申请人承认、执行人所在国或委托法院所属国与我国必须有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此处所指“条约”,即包括我国与该有关外国共同参加的关于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裁决的国际公约,也包括我国与该有关外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等。(2)须经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经外国法院的委托。(3)该外国判决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另外两个条件是:第一,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二,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这些规定也是体现在即将生效的破产法中。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对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的合作构成了若干障碍。例如,当存在一个由外国法院做出的有效破产判决,但该外国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关系时,外国清算人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另外提起一个独立的诉讼。之后,中国法院应当对外国的判决进行审查,已决定它是否与中国的利益相违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承认。严格说来,这其实是中国法院做出的一个独立的审判,并不涉及外国破产程序的直接承认问题。外国破产判决在这里只是提供了一个诉因的作用。另外,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时,其所遵守的原则中有互惠要求。如果一个来自于中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要求从中国法院得到直接的承认与执行,可能是不会成功的,除非这些要求通过适当的外交途径来进行。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程序的案件中,公平对待债权人、公共政策、互惠这三项重要的因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些方面,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使得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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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调解制度生长于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背景下,对于我国转型期发展民主法治、构建和谐社区具有重大意义,它是社会主义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又具有独特的功能与特点,如何做好社区调解工作,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促进社区邻里和睦,维护社区安定团结的局面,是当前社区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认识到社区调解的弊端所在,才能更好的进行社区调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垫定基础。
二、方案拟定与分析法
本论文准备结合课堂所学理论和实习过程中的实例,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论题:
社区概述
(一) 社区调解概述
(二) 社区调解与社会关系的概述
1、社区调解的工作总体介绍
2、社区调解的弊端
(一)硬件上
1、场地
2、资金
(二)软件上
1、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2、缺乏系统的工作流程
3、缺乏有效的管理规范
4、调解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
三、如何进行改进
(一)加快组织体系建设。一是加快调解中心建设,优化整合调解资源。
(二)创新社区调解工作管理机制。
(三)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素质。
(四)切实发挥“合力作用”。
四、实施计划
XX年.12.01——XX年.12.10 论文选题
XX年. 12.11——XX年.12.20 开题报告
XX年.12.21——2010.01.20 撰写初稿
2010.01.21——2010.04.25 论文修改
2010.04.26——2010.05.10 论文定稿
2010.05.11——2010.05.25 论文答辩
五、参考文献
1、 张璇. 现代调解制度的价值考察[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 XX,(05) .
2、唐茂林. 论人民调解的转型[d]湘潭大学 , XX
3、黄翘云. 和谐社区长效机制的探讨[j]. 武汉学刊 , XX,(01)
4、张芝霞. 我对社区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j]. 社区 , XX年,(05)
5、姜振华. 社区参与:对社区居民与居委会互动关系的透视[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 XX年,(03)
6、郝增福. 社区调解引入“民主听证”的实践与思考[j]. 中国司法 , XX,(04)
7、罗淳. 社区问题探讨[j]. 理论与改革 , 1999,(02)
8、陈新江. 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之我见[j]. 中国司法 , XX,(07)
9、姜良栋. 建立治安调解中心的探索与实践[j]. 公安研究 , XX,(07)
10、江舟. 治安调解处理的背后[j]. 检察风云 , XX,(19) .
关键词:导学模式;毕业设计;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225-03
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已进行多年,高等教育应为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已毋庸置疑。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司法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法律专业化程度迅度提高,社会需要大批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职业队伍。这一社会需要直接触动并引发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在如何确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如何改革法学课堂教学模式以及对西方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究等方面,不仅有众多学者的详尽研究与著述,更有一些高校已着手试点,将改革成果实际应用于法学教育之中,以探索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新型法学高等教育模式。 毕业设计虽有别于课堂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但其仍为本科教育教学之环节之一。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设计如何改革。如何通过毕业设计过程,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等问题以及如何将毕业设计改革与高等教育的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还少有学者论及。笔者认为,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建立新型毕业设计理念,以导学模式规范毕业设计环节,才能克服毕业设计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一、法学专业毕业设计现状与弊端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和体制的影响,中国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形式一直是单一的论文形式。从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式来看,首先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其次在论文的完成过程方面,学生自拟论文草稿后,教师在格式、文字表达、逻辑、观点指导修改,最后定稿上交。论文成绩仅根据论文写作水平,参考论文答辩情况得出。对学生通过毕业设计在法律思维及应用能力等方面得到多少提高没有评价,对教师指导的过程与效果没有评价。
上述毕业论文的完成现状带有普遍性,造成如下弊端: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主动性、积极性差,多数是为了毕业而完成。毕业论文完成要么闭门造车,要么抄袭他人作品,要么论文制作粗糙,质量低劣,既不具有司法实践指导意义,又不具有理论创新,毕业设计这一重要的教育环节严重贬值。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现行法学毕业设计理念滞后是根本原因。那种认为毕业设计只是对四年高等教育的总结。是决定学生能否达到毕业水平的因素的观念,与现行高等教育改革理念不符,与教育改革手段相脱节,导致毕业设计一直不能摆脱走过场、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缺乏完善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模式是造成毕业设计质量低劣的直接原因。各高等院校现有的保障毕业设计质量的措施,仅为制定毕业论文写作基本要求及向学生讲授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在毕业设计选题确定、指导教师选任及责任、毕业设计完成过程监督等方面均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毕业设计现状造成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学校教育与社会对法学人才培养和需求之间的差距加大;学生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较弱,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创新人才的要求,更不能成为衡量学生各种能力的客观尺度。为此,旨在提高毕业设计的有效性的改革势在必行。高等教育改革已进行多年,但毕业设计改革却犹抱琵琶。司法实践需要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纠纷,能够运用法律知识防患未然,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但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律问题的法律人。而毕业设计不但是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模式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成果的具体评价指标。因此,改革毕业设计现状、建立新型毕业设计理念、完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模式、不断拓展毕业设计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学专业如何实现实践教育、创新教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价值。
二、导学理论对提升法学本科毕业设计有效性的启示
在分析毕业设计特点,寻找能够克服以往毕业设计不足,提高毕业设计有效性的方法过程中,现代导学理论为法学毕业设计改革提供了许多启示。毕业设计是由学生完全独立完成,是在所有教学过程中,需要学生独立性、积极性、主动性学习最强的一个环节。而以往毕业设计,在选题方面,教师指定的论文题目或者不属于学生兴趣范围,或不属于学生熟悉或有一定探究能力的范围;在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也因不十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与研究能力,往往不能进行针对性强的指导,导致大多数学生对完成毕业设计没有热情,在完成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差,最终导致毕业设计质量得不到保障。而现代导学理论对于克服上述不足具有可借鉴之处。
纵观古今中外教学模式与理论,可观导学理论之精髓。战国时期的著名教学论著《学记》中提出的启发诱导的思想:“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也就是说,优秀的教师总是善于用诱导的方法,引导学生而不是牵着他们走,严格要求他们而不是施加压力,开个端倪而不把道理和盘托出。教师的导应做到“及时而导”、“有序而导”、“循序施导”。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所倡导的“产婆术”教学法,运用了诘问、定义、助产这样的策略,教师先从学生已有的知识或学生所熟知的具体事物和现象,逐步引向预定的结论,最终依靠学生自己找到最正确的答案。产婆术教学法十分重视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精神。通过这种问答式的产婆术,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代教育理论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学习论、布卢姆掌握学习教学理论中,都蕴涵着导学思想。如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建构内在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者并不是把知识从外界搬到记忆中,而是以已有的经验为基础,通过与外界的相互作用来获取建构新知识的过程。学生要主动建构客观事物及其关系的表征,但这种建构不是外界刺激的直接反应,而是通过已有的认知结构包括原有知识经验和认知策略)对新信息进行主动加工而建构的。无独有偶。在罗杰斯看来,促进学习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让学生直接体验到面临实际问题、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和哲学问题、个人问题和研究问题等。他认为,当学生自己选择学习方向,参与发现自己的学习资源,阐述自己的问题。决定自己的行动路线,自己承担选择的后果时,就能在最大程度上从事意义学习。而布鲁姆的掌握学习理论,其所展示的学习过程为,掌握什么一尝试掌握一帮助掌握一督促掌握,也与导学式教学从明确目标、出示问题,到自学尝试解决问题、讲解提升这一教学
过程相一致。
在任何一种教育教学模式下,学生都是完成毕业设计的当然主体,这是毕业设计与其他教学过程的最大区别。在毕业设计中,学生处于完全的主动地位,以毕业论文形式的毕业设计为例,从选题、收集资料、分析论证到完成写作。从格式到内容,都由学生自主完成、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只起帮助、辅助作用。由于毕业设计这一特点与导学理论相契合,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导学模式从课堂教学向毕业设计延伸。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自觉、充分、合理地运用导学模式,才能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三、导学模式在毕业设计环节的应用
教学方法改革应以教育目标改革为指引。在分析西方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取向,改革目标应为“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人手,在加强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侧重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来分析各种法律问题,把法学的博雅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使学生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需要的职业人才,从而形成我国特色的法律职业队伍。”毕业设计的完成过程不仅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展现过程,更是训练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创造性地分析、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的重要过程。以往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虽从表面上看似学生主动学习、教师侧面指导,与导学模式相似,但究其实质,与导学模式的作用与效果完全不同。
毕业设计成果如同企业的最终产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手段即是对生产产品的过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与制度,从而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可见,提高毕业设计成果的质量主要在于毕业设计完成过程质量的提高。导学模式是以导学理论为基础,体现为对具体教学过程的规范要求。在毕业设计环节适用导学模式,就是将毕业设计划分诸多精细环节,如研究方向、涉及领域的确定、开题、分析研究过程中具体问题的确定、解决问题或研究角度的确定、论文的撰写与修改过程等,对各环节中的导与学双方应当完成的工作进行体系规范,确定评价指标,从而使毕业设计过程与结果的质量实现可控制。
1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导学模式。在毕业设计的各个环节,毕业论文的导学模式由导、学、研、修四个结构组成。在确定毕业论文研究方向环节,导师应进行三种分析,第一种是分析学生,通过分析导师解决如下问题:(1)有哪些类型和层次的学生;(2)学生的学习程度如何;(3)学生的需要和起点能力如何。第二种是分析环境,通过分析导师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环境及社会发展环境,从而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现实环境与最佳环境;第三种是分析资源,通过分析导师应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可利用的总体资源。而学生应在分析的基础上,向导师说明自身学习情况、兴趣、拟确定的研究方向或领域、研究环境与资源。然后是师生共同分析。反复修正,共同确定适合学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在研究方向的确定上,可以考虑与学生今后生活、工作相关,这样有利于保持学生的持续学习动力,这也与全社会提倡的终身学习相适应,使教育真正成为一种需要。在开题环节,学生自行撰写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后,导师在与学生共同进行研究后,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正。在进入正式研究阶段,学生依选题分期向导师汇报阶段性研究成果,导师依据学生情况分期给予由浅及深的恰当指导,并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应共同研究、分析、论证,反复修证理解与观点,直至最后达成共识。在论文的撰写与修改阶段,学生自学论文写作格式要求并自行撰写论文草稿,导师从格式、内容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与学生共同研究修改办法。在前述各个环节上,导、学过程都应制定具体评价指标,将导、学过程的原始记录与评价指标进行对照,由导师、学生自评,结合毕业答辩小组对论文与答辩的评价,最终给出毕业论文成绩。导学模式应用于法学毕业设计,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目标与教学模式相一致、相配套,进而实现提升法学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2 导学模式对导与学提出的新要求。导学模式要求从管理者到导师到学生,都必须实现角色的转变,即一切以实现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而展开,教师成为“导师”或助理导师,而管理者则应转变为“导学”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与支持,学生应自觉、自愿成为学习的主体,完成学习任务。导学模式的实行。主要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应得到提高,教育资源应更加充分。教师的“导”J必须强调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恰当推介应用学习资源,向学生传授使用方法,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Ⅲ。同时导师必须加强与学生互动交流。交流形式可采用BBS、E-mail、电话或QQ群。这种互动,可以促进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交流,为学生提供了对同一问题的多种不同观点进行观察、比较和分析的机会,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表现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对于如此多种的交流形式,如何建立适合的监控系统来达到评价、反馈、矫正、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来说,还是个难点。学生在导学过程中,应当具有积极、主动完成的态度。如果学生的态度不端正,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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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把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学理论运用到实际的各种司法案例中,合理有效地解决实践中两种犯罪的判定问题,最大范围的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以及刑法的权威,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把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学理论 运用到实际的各种司法案例中 合理有效地解决实践中两种犯罪的判定问题 最大范围的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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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结构不同。故意杀人(既遂)的故意是希望或放任对方死亡,即主观心理状态只由故意构成。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对于伤害所造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主观心理状态由故意和过失两个部分组成。例如:白某与刘某是邻居,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殴打。后白某找其弟一同找刘某理论,两人在刘家叫骂,刘某遂抄起镰刀,白某见状也拿起铁锹与刘某撕打起来,白弟见状拿起木棍朝刘某头上猛击一下,刘某当即昏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白弟虽然打死了人,但其目的只是伤害刘某,并不希望发生刘某死亡的结果。其在斗殴中顺手拿起木棍打刘某是因为一时情急的时候造成的,造成刘某死亡是过失行为,所以应该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3.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的情况,所以间接故意杀人必然导致对方死亡的结果。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造成死亡的结果。但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和性质也是截然不同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虽然犯意不明确,但其对可能发生的死亡后果有所预见,非死即伤均包括在其犯意之内,预料之中,没有特意追求但是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的犯意仅为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死亡后果的发生不在其犯意之内,是违背其意愿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突然起意行凶,是死是伤在所不计,或者是寻衅滋事、挥刀捅人,这种不确定的故意,实际上是一种放任态度,我认为应该以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因为间接故意杀人没有未遂一说,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没有造成对方死亡,即使其对死亡的结果是放任的态度,也不能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造成对方死亡,由于其对死亡结果是放任的态度,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本意,所以只能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所以如果发生伤害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如果发生死亡结果,则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是如果侵害本身是由行为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但死亡结果却是由于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就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例如行为人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后送往医院途中发生车祸致使被害人死亡。4.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的区别标准至于如何判断两罪中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主观目的的不同,我认为必须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案件的全部客观事实为依据。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2)被害人有无过错。(3)犯罪的时间地点。(4)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以及打击的部位是否有意识的选择、是否可能造成死亡结果。(5)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侵害是否有节制。(6)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的态度,是否有积极救助。(7)当时的客观情况等。综上所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有区别的。认真分析刑法分论,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有助于发展刑法理论和健全刑事立法,发现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深入理解,正确贯彻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原则;有助于科学的阐明各种犯罪的构成,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定罪量刑。我认为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把理论同实际联系起来灵活运用,把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学理论运用到实际的各种司法案例中,合理有效地解决实践中两种犯罪的判定问题,最大范围的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以及刑法的权威,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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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来风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本论文由整理提供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科大学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支持。(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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