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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学校;新办专业;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随着社会发展对培养国家急需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高校在院系整合的基础上,对现有专业进行重组与整改,诞生了许多新办专业。新办专业扩展了办学思路,优化了专业结构。新兴学科专业的繁荣发展,是高校增强办学活力,满足经济社会及个人接受高等教育需求的必然发展趋势。学科专业是建立在占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文献基础之上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科知识深厚累积的丰富文献。我们认为要满足新专业的文献需求,就要在策略上重视下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方式方法上引起三个注意,采取三个措施,三个相关的操作对策,从而确保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取得更好的成效。
1重视开展学科建设与支献需求调研。是面向本科教学落实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的首要问题
学科专业的设立与发展,是以实施国家学科重点发展战略为目标的。而大多数新办专业是在以科学研究为主导,引入创新机制为灵魂和核心的前提下诞生的。因此,一些新专业一经建立就很快成为重点学科。我们必须认真着手总结、研究和规划文献资源建设的发展趋势。构建适应激励创新和具有活力的培养机制,逐步完善以适应培养国家建设与科技发展需求为目标的文献资源建设模式,深化以提升创新能力为目标的文献资源建设改革。尤其对已成为重点学科的新专业、学科带头人或拥有高水平研究课题的导师,必须定期实施跟踪服务,研究最大限度地满足新专业文献资源需求的有关问题。
1.1注意新办专业学科发展动向
新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全面的文献资料做支撑,快速增长的新专业大大地激活了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利用率,也凸显出了一些新办专业的文献资源欠缺的问题,加剧了满足新专业师生读者需求的困难。学科专业的设置,在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时代,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对于基本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势头好的专业与发展前景一般的专业,应予以区别对待。在购书经费开支的比例上体现出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及时反映出现行专业设置中重点学科与非重点学科的文献资源配置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与规划学校优势专业的数据库建设。加强对学科专业文献资源建设的宏观监控,视各学科专业发展的不同变化情况,掌握文献资源建设的侧重点和重点,以培养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急需的新型专业人才,灵活地在文献资源建设中做出及时地快速反应和调整。
1.2注意开展文献资源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分析
加强对新专业文献的收藏方式、收藏数量、收藏质量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一是要从总体思路设计方面,研究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发展的问题,统筹制订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二是要研究制定文献资源建设工作和质量保证措施;三是要适应新专业教学、科研的发展需要,研究论证新设若干种专业的文献资源建设保障问题;加强文献资源建设质量对新专业人才培养的利用效果分析,就全面提高文献资源建设质量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方案。从建立文献资源建设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过程、质量保证效果等进行深入研究,对是否高标准地按质按量建立稳定可靠的馆藏结构,按培养创新型人才发展与和谐社会的人才培养要求。构建新专业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加强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
1.3注意与时俱进地理顺文献资源建设发展的相关思路
要以科学的效益管理观念,用新型的文献资源体系来对应与满足学校办学发展对文献资源的需求。按比例确定各学科专业、新专业等的购书总量、种类及复本率措施;研究制定本馆与院系资料室两级联网共建共享的措施;改进本馆借阅方式与馆际互借及资源共享的措施;与院系和馆际协作开展馆藏资源建设的措施;文献开发与电子文档制作的措施;馆藏资源的利用与用户教育措施;馆藏文献的保护与剔除措施等。通过丰富的特色馆藏信息资源吸引广大读者,以实现图书馆利用效果好的办馆目标。
2“重视制定文献资源建设发展策略,是展望未来从理论上指导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藏书质量的比较分析,是文献资源建设研究预测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据。探索专业数量仍在继续不断增加的新专业文献需求问题,必须制定与实施中长期藏书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地制定具有本馆特点的藏书发展策略,形成相应的与之相匹配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方面的发展目标,提出或预测未来若干年的馆藏文献资源建设发展趋势,总体预测、设计馆藏文献资源及其保障体系的构建。尽快使新专业的文献资源形成结构合理、教学需求质量高、富有学术馆藏特色的教学文献资料保障结构体系,保持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制订具有本馆特点的藏书建设发展措施
随着创建学术型图书馆工作重心的调整,逐步形成馆藏文献资源能为学校各项决策、各前沿学科课题研究提供可靠的论证依据。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创造富有本馆职能特征的馆藏体系结构,强化富有本校办学特点的优势特色专业的文献收全率。建立起对本校学科专业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高效率的文献信息服务保障体系。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发展呈现出馆藏信息资源建设更加突出本校的专业设置特色,藏书结构伴随着更具科学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文献保障体系的建立更加科学规范与严谨。通过不断地调整磨合和接受各级教育部门评估等考核检测,使文献资源建设更加能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2.2制订建立馆藏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的措施
新专业的申办获准设立,有些得到一定的专项学科建设经费。在拨给所属院系的专项资金中,其中一部分用于该院系资料室购置新专业学科的文献资料,仅作为支撑学科教学的即时之需,仍需校图书馆在馆藏常规文献资源建设中,把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当作馆藏文献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考虑。每个新专业的设立,采访部门都向书商及时征集有关的专业书目,采取订购或到国内各大图书卖场现采,迅速购进新办专业所急需的专业学术著作和教学参考书籍。随着院系调整发展变化的情况,跟上学校的办学思路,协同调整和完善馆藏书刊结构,不断修订《文献资源建设原则及标准》,充实适合学校学科专业与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的馆藏体系。同时,注意发挥现有优势学科专业文献的作用,利用相近学科专业文献资源的支撑作用,加强新办专业文献资源的建设。
2.3制订新专业应急机制的文献采购措施
一大批新专业的相继建立,解决新专业广大师生的文献需求问题,被客观地提上了议事日程。新专业的成立,都具有自身的办学特点和优势,是在建立社会专业需求和人才需求发展预警机制的前提下,经过充分的评估与论证,才最终确立的。短期内加大购书经费来四处搜寻突击完成新专业的文献购置任务,无疑会给常规的文献资源建设带来一定的冲击。将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与常规文献资源建设紧密结合的问题,是开展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也是困扰开展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中的一道难题。应着力采取提高重点学科和优势特色专业中文文献资源收全率,保证新专业文献资源满足专业教学需求,重视文、理类专业文献和学科前沿文献的建设。
3“重视调整采访措施优化馆藏结构策略,是面对现实具体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切实保证”
在为学校新专业采集文献的过程中,本着合理使用购书经费,注重核心图书的采购,兼顾一般的原则,围绕学校新专业的性质、教学任务、课程设置和科研的需要开展藏书建设工作。尤其是在面对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的评估工作中,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文献资源建设的发展机制。采访工作要根据图书市场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各项采访业务工作环节的应变对策,加大中文图书需求信息的采集力度,及时地采取各种采购方式,购进各专业急需的参考书籍。尤其要具体注重搞好下列几项工作。提高学科专业文献信息服务的水平,就必须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发展趋势,及时补充购入学科专业发展所需的大量学术文献,藏书建设的日常工作准则都严格按照学科专业设置的文献需求标准来开展。
3.1加强获取最新的学科前沿书目信息,提高新专业文献资源建设水平
学科前沿动态信息,是科学研究理论创新的重要决策依据。新专业与前沿学科联系紧密,依靠捕捉最新的学科前沿信息,最新的研究成果和最新的发展状况,取得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凭借文献资源的大量前沿动态信息,开展新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高校图书馆要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学科前沿文献信息,借鉴和运用研究成果,推动新专业学科建设的较快较好发展。关注新专业学科的发展变化趋势,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文献资源建设问题。瞄准各学科的前沿学术动态,侧重重大的学术问题,探索现代社会知识生产、与采集渠道的各种情况,入藏各个学科专业所涉及的理论学术著作。在研究在理论和方法论上,应从过去着重研究纸质文献载体扩大到搜集网络信息资源。新专业中的一些重点学科代表了高校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准。因此,高校图书馆必须立足于提高新专业的文献资源建设水平,承担起促进新专业学科发展的重任。
3.2加强电子资源的采购和开发力度,形成新型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网络体系
凝聚着人类宝贵精神财富的文献信息资源是人类知识传承的物质载体,由长年累月历史积淀,经过采购、加工、典藏入库的纸质等载体文献与“虚拟馆藏”的网络信息资源共同构成馆藏文献信息资源。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载体形式、种类更加丰富多样,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必须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严格科学地建立规范的文献保障体系,突出馆藏特色。以丰富的馆藏学术专业书刊资料、电子图书、中外文全文数据库等组成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多维化地为读者广泛提供服务,网络体系的强大功能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赖以提供服务的资源基础,而且使文献信息资源的结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虚拟馆藏”的网络信息资源承载并开展电子信息服务和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形式多样的学术论文、综述、史料等电子文档,使相应规模的电子图书及富有本馆特色的中外文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博硕论文、学术讲座与报告的电子资源文献藏量吸引和满足读者的需求。
3.3加强征求读者对文献采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优化采购方案
第一,构建一个高素质、高质量的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水平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的质量,因此,工程项目在进行项目组选择时应严格按照知识、专业、能力、性格等要素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选配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同时,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每天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且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作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的给予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能够及时、准确、全面以及真实的接收到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知识,构建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工程项目组,确保自身团队能够紧跟时展潮流,并且扎根于中国的大市场中,在中国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高素质、高水平的工程项目管理团队有益于形成良好的“项目精神”,且能够更好的交流和沟通,在工程项目困难时期,能够坚忍不拔的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进而,发挥集体精神去战胜种种困难,推动工程项目诸多工程高效有序开展。
第二,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沟通管理体系。工程项目团队因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而成立,因工程项目的收尾而解散,因此,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基于工程项目组成员是由不同阶层的人员构成,(工程项目经理、工程项目技术人员、工程项目规划人员以及工程项目基层人员)不同阶层的人员将具有不同的教育程度、不同的工程项目责任以及不同的薪金报酬,这些差异性往往导致工程项目组成员之间并不完全了解,不利于协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构建有效的工程项目沟通管理体系,为不同阶层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构建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平台,构建良好的工程项目沟通管理体系首先要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构建工程项目组沟通网络,并将全体工程项目组成员的基本信息传送到沟通网中;其次是明确自身的职责,建立沟通反馈机制,使其工程项目组成员更为便利的对理解情况做检查和反馈,并确保工程项目组沟通的正确性;最后是建立定期检查工程项目沟通情况制度,做好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检查,进而,确保工程项目沟通计划的编制、信息分发、绩效报告以及管理收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诸多工作效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第三,正确处理工程项目各接口之间的协调关系。正确处理现行工程项目各接口之间的协调关系应从三方面进行,首先是正确处理总承包方与业主的关系,基于总承包方所面对的销售对象为业主,因此,总承包商在进行设计工程时应率先听取业主的意见,切实保障所造就的工程项目符合业务的设计意图和要求,在业主没有好设计建议的情况下,要在不违反设计标准、规划,保障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业务的设计要求;其次是处理好与分包商的沟通协调关系,分包商是总承包商的下属单位,它承担着总承包商的部分工程,因此,分承包商在承包时,总承包商切实主动、详细且积极的向分承包商介绍工程项目的全部状况,保障分承包商在全面掌握工程概况、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技术要点的情况下实施分承包工作,同时,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困难要及时的与总承包商沟通交流,双方共同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是正确处理总承包商内部的协调关系,基于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的人员较为陌生,二者在施工过程中会造成协调沟通问题,因此,总承包商与分包商要正确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不断加强工程项目内部的协调沟通,使其形成全面统筹、信息畅通的内部管理格局,以便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良好有序的开展诸多工作。
第四,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保证沟通的有效性。工程项目沟通其实质上为信息的过滤,基于整个工程项目中拥有较多需要过滤的信息,即语言、文化、语义、知识、信息内容、道德规范等,以上信息互相交织在一起,难免会产生沟通障碍,因此,这就要求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应以工程项目“语言”的方式传达和接收各种信息,并且,相关工作人员的涉及信息和行为将影响到工作项目的施工状况;其次是建立沟通平台,为工程项目组人员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与交流提供良好的平台;再次是建立工程项目沟通反馈机制,切实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选择适当的沟通方式与技巧,进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矿业权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导致部分投资者选择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矿业权。股东依法处分股权的结果涉嫌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此行为的法律效力亟待确认。关键是正确理解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矿业权有限转让的关系,将现行司法经验上升为立法,明确矿业权转让的类型及要求,同时完善矿业权转让制度。
案例:1998年,甲、乙等4人组建一合营煤矿,2005年,甲、乙两人将其共计54%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按照规定完成股东变更手续。
2006年,煤矿公司在年检时,煤监局发现控股股东已经变更,遂以非法擅自转让采矿权为由,撤销了该公司的采矿权证书。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件中,矿山企业目乏东转让股份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矿业权由第三人享有的结果,这究竟是股东处分股权的合法行为,还是擅自转让矿业权的非法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亦不统一。而这起案例仅仅是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的典型情况。据一些统计资料,收购矿山企业股份是矿业权二级市场的一种常见操作方式。如何判定该形式的法律性质并加以规范,是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中的一个难题。笔者以为,关键是正确理解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矿业权有限转让的关系。
一、经济法范畴:股权自由转让原则
国当前的矿山企业包括有限寸戈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多种形式,产权涵盖国有、集体、个人,为了便:二探讨,文章中对矿山企业的出资转让合称为股权转让。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现行企业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明确规定的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昕谓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指股东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股份,转让给何人、转让多少股份、转让价格等有关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强制股东出让股权。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权利依据来自于民法的私权神圣原则。“股东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股东权就是股东的财产所有权,也即出资者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那么,矿山企业的股东是否享有该权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规范是否对矿山企业的股份转让有特殊限制?
建立在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财产权制度强调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股东权的财产处分部分同样奉行私杈神圣的法律原则,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我国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第一,股权转让有年限限制、竞业禁止等,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后,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挂牌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二,股权转让不得违反宪法、民法典等上位法的规定,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需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破坏国家经济生活等。第三,股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出资人间的合意,股权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权,股东处分其财产也要准用按份共有的处分原则。第四,一些特殊产权的公司,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其股权转让需要接受国家相关政府监督、审批,以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上述分析可知,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相对自由原则,股权转让的价值目标是协调平衡股东的私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在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尊重财产权利人的自我意志。其“自由”的程度取决于股东和社会的利益较量,“自由”界限在于这样一个平衡点:股东转让股份获得的利益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临界点。在现行法律关于股权转让“自由”程度的价值判断中,直接的判断标准涉及意思表示、产权性质、上位法规定。矿山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中,矿山企业是对经营范围的描述,是从事矿产品勘探、开发、生产的企业的总称。而依据现行法律,企业经营范围并不构成限制股权自由处分的依据。
但我们是否可就此得出结论:矿山企业股东可以和其他公司股东一样,自由转让其股权呢?笔者以为,还需要结合矿山企业的矿业权做进一步分析。
二、矿产资源法范畴:矿业权转让的规定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是基于权利人的投资而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如一般物权一样具有对世性、排他性,但权利人却并不享有完全的支配权,矿业权的取得及处分需要行政许可,且有法定的期限限制,这又不符合物权的绝对性、永久性。对于矿业权的独特属性,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矿业权是“特许物权”或“准物权”两种观点。
2007年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矿业权被定性为准物权。“所谓准物权是与民法典上所规定的典型物权相近似、相关却不完全相同的权利。”。
作为准物权的矿业权除了需要遵守物权法的规定之外,还需要遵守(矿产资源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结合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包括权属无争议、有实际的生产开采活动、缴纳了有关费用、已签订格式合同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受让人符合资质要求等。在矿业权流转的法律规制中,最特殊的是明确限制矿业权合法流转的情形:一级市场中只有国家矿产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出让矿业权;二级市场中,只有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矿业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矿业权转让他人。除直接转让外,矿业权还有租赁和承包两种流转方式。租赁和承包无须变更权利主体,通过支付一定的租赁费或承包费而在约定时限内享有矿业权。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仅原则性地承认租赁和承包的合法性,但缺少可操作的法律细则。
各级行政立法和司法判决对于矿业权的演变作用是极端重要的。立法上区分矿业权转让与承包、租赁的标准在于是否需要变更权利凭证主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判决已将重心定位在矿业权的实际享有人,区分矿业权的租赁、承包和名为租赁、承包实为转让的关键是矿业权是否发生实际转移。比如约定一次性支付承包费、出租方即矿业权人退出矿山企业管理经营的承包合同,因为矿业权人实际变更为承租方,大多被认定为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合同而归于无效,矿业权流转行为属于擅自转让矿业权的非法行为而面临行政处罚。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也存在同样问题。股东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体的变化,矿业权仍在矿山企业名下,但矿业权的受益主体产生转移,按照矿业权演变后的逻辑推论,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涉嫌转让矿业权。
三、三种模式:解决股东权和矿业权的冲突
矿山企业股东按照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处分其股权,但却涉嫌违反矿业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股东权和矿业权同属于私权,两者权利来源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位阶,这决定了股东权和矿业权的法律冲突不能在实在法范畴中解决,而必须借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精神、理念,从超越法律的更高视角去寻找答案。
在法理上,权利是对社会稀缺资源的法律分配结果,所谓权利是对社会某种利益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支配的能力。因为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利益分配的复杂性,权利冲突是必然的法律现象。解决权利冲突有三种基本模式:经济学模式、政策学模式和价值分析模式。
第一,经济学模式。法律是经济理性人的创造物,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划分利益范围、明确利益界限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利益的帕累托最优。按照经济学模式,矿业权和股东权的冲突解决有赖于两者的社会利益较量。一方面是股东权和矿业权各自的成本考量,包括矿山企业股东转让股份申请行政审批、接受行政监督的成本和由此获取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是股东权和矿业权的相互比较,主要是矿业权允许矿山企业股东自由处分股权产生的社会效应和矿业权由此引发危机的比较。
第二,政策学模式。法律和政策犹如“汨罗双星”,那种漠视国家政策的“唯法律论”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贻害无穷,事实上也不可能真正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的高度。矿业权虽为私权,但由于矿产资源在国家战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近年来一直加强矿业市场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和系统管理,如整顿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打击非法倒卖矿山、矿业权。所以,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除了国家法律,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我国的产业政策,尤其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强制性产业政策更是一种重要的判别依据。
第三,价值分析模式。股东权是典型的私有财产权,矿业权是带有明显“公权”色彩的准物权,在股东权和矿业权的冲突中,限制矿山企业股东自由处分股权面临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诘难,涉及财产自由与社会正义的价值选择、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矿产品勘探开采是高危险、高污染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安全、环保、资源保护等社会责任,矿山企业股东也必须比其他普通行业股东付出更多的注意义务、接受更多的社会及国家监督。如前所述,股权转让中的“自由”是股东私权和社会公权较量的结果,矿业领域的股权转让有必要根据矿业特点抉择出新的自由平衡点。
四、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现行司法实践中将股权转让界定为矿业权转让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需求,但欲更好地规范国家矿业市场,并避免主管部门借此干预矿山企业及股东的财产权,还需要进一一步完善:
第一,将现行司法经验上升为立法,明确矿业权转让的类型及要求。
根据是否需要变更矿业权主体及矿业权证件,将矿业权转让进一步细化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形式。外部转让是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在采用企业合并、分立、合资等方式改变原企业自身的主体地位,必须变更权利主体的情形;内部转让是矿山企业股东对内部股权份额进行相互收购或转让,及非股东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而获得了矿山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情形,此时矿山企业合法的采矿权主体地位并未改变,但持股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间接地对矿业权中的收益权进行调整。内部转让应构成矿业权流转类型之一。
第二,完善矿业权转让制度。矿业权物权化立法是符合矿业权法律特征的必然趋势,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完善要充分体现矿业权的公权色彩和私权本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自由”的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