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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与浅教育心理学告诉我们,中学生的生活阅历尚不丰富,认知水平尚处在“初级阶段”,因而课堂提问必须符合中学生的接受状况。若问题的难度过大,学生一时无从回答,势必导致思维“卡壳”和课堂“冷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学生智能的发挥。所以对一些过于艰深的问题,我们不妨作比较浅易的处理。例如,教《故乡》最后一段:“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这话具有深刻的哲理,”学生较难理解,我们可以从浅处进行提问:鲁迅先生所指的“路”,只是简单的地上路吗?(当然不是。这路还包含人生之路,社会之路。)那么“路”和“希望”之间有何联系呢?(路是靠人走出来的,希望也是靠人奋斗得来的。)那么这句话的深刻含义是什么呢?(希望本是没有的,只要我们为之奋斗,便有了希望。)这样,一个深奥的问题解决了,像这样的提问,我们称之为“深题浅问”,所谓“善问者如攻坚木,先其易者,后其节目”是也。
与上述情形相反,有些问题尽管重经,但看似浅显,往往为学生所忽视。我们提问时就要引导学生作深入探究,才能得其三昧。例如《祝福》中写祥林嫂改嫁后,夫死子殇,再回鲁镇时,“大家仍然叫她祥林嫂”。这里似乎没有问题,浅得很,稍不留意就滑过去了。但我们如果深入探究,就可见作者的匠心。一为什么改嫁后的祥林嫂,人们并不改称她为“贺嫂”或“贺六嫂”,却仍叫她祥林嫂呢?鲁迅先生特别另作一段而突出之,难道仅仅是陈述鲁镇的礼仪习俗吗?通过讨论,学生便知晓、这正表现了旧社会对改嫁妇女的鄙视与奚落。“仍然”二字,意味深长,蕴含着浓厚的封建道德色彩,也为后文所谓“二夫阴间争妻”埋下优笔。像这样的提问,挖掘文字深层内涵,我们称之为“浅题深问”,亦即叶圣陶先生所说的“一字未宜忽,语活悟其神。”深题浅问,要化难为易、举重若轻,忌肤浅粗糙、浅尝辄止。浅题深问,要选准切口、探幽索微,忌无中生有、牵强附会。
直与曲为人贵直为文贵曲。语文教学也要避免直来直往地讲析与灌输,要让学生“跳一跳”而后摘到树上的果子。就课堂提问而言,要善于转弯抹角、改头换面,留有思考的余地。著名特级教师钱梦龙先生十分讲究这种“曲问”艺术,他在执教《愚公移山》时,有两个典型的范例:一是“愚公年且九十”的“且”字,钱先生没有直向其意,而是问:“愚公九十几岁?”学生稍感疑惑之余,顿悟“且”为“将近”意,愚公还没到九十岁,只是将近九十。二是“邻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遗男”的“孀”字与“遗”字,钱先生也没有直解其意,而是问:“邻居小孩去帮助愚公挖山,他爸爸同意吗?”这样就使“孀”“遗”二字之义迎刃而解。如果说学生掌握知识的最佳动力是兴趣,那么曲问便是巧妙撩拨学生兴趣的艺术魔捧,通过它,产生了“错综见意,曲折生姿”的功效。
直题须曲问,曲题也可直问。例如《孔乙己》一文的最后有句话:“大约孔乙己的确死了。”这看似矛盾的话,就是一个很“曲”的问题,我们不妨这样直问:为什么说孔乙己“大约”死了?(无人关注过孔乙己的生死,“我”也没有得到孔乙己死了的确切消息。)为什么说孔乙己“的确”死了?(孔乙己的性格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注定他必死无疑。)结论:鲁迅用看似矛盾实则精当的语言,揭示出封建社会和科举制度的罪恶。可见,通过直问,理清是非,晓畅易懂、达到“减头绪、立主脑、脱窠臼”的目的。
直题曲问,要独辟蹊径,以曲求伸,忌故弄玄虚、艰涩隐晦。曲题直问,要平中见奇、简洁明了,忌袋底抖尽、一览无余。
零与整课堂提问要让学生尝到成功的喜悦,才能进一步提高学生思考的欲望,刺激和诱发学生探索的触须不断地深入与拓伸。因此,我们对一些庞大复杂的问题,为了避免学生失去兴趣,就要拆成几个小问题。例如教《祝福》,关于作品的题旨这个大问题,我们可以分几步来提问,逐层剖析:a.祥林嫂第一次到鲁家,祝福时她有怎样的表现和精神状况?b.祥林嫂第二次进鲁家,祝福时她的表现和精神状况又如何呢?c.祥林嫂在捐门槛后,祝福时她的表现和精神状况怎样?d.祥林嫂最后是在什么样的心境中惨死在祝福声中的?这样提问,让学生抓住“祝福”这个特殊时节,把握课文的线索,认识到祥林嫂“舒畅愉快——疑惑苦闷——痴呆麻木——凄惨绝望”的心理变化过程,由此进一步认识到“祝福”所寓含的主题及社会意义。宋人周辉云:“文章所以奇者,能以多为少。”整题零问,也就是这个道理。
反过来讲,一些简单零碎的问题,如果多次机械提问,则会使学生感到乏味,甚至可能挫伤其思考的积极性。我们提问时,要善于抓住关键,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教《马说》,有许多问题可问,不如总提一个问题:唯物主义观点是先有物质后有认识,而韩愈却说先有伯乐“识马”而后有“千里马”,这是不是错误的唯心主义观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涉及对全文内容和结构的理解。再如教《祝福》,在剖析祥林嫂心态变化后,可以提出“祥林嫂是怎么死的?冻死?饿死?自杀?还是……”这个似拙实巧的问题,从而又一次带出对课文的细致研究。清人李渔说:“意则期多,字推求少”,零题整问,也正是如此。
整题零问,要由远及近、循序渐进,忌支离破碎、杂乱无章。零题整问,要厚积薄发、以约求丰,忌笼统架空、纲目脱离。
需要指出的是,课堂提问的深与浅、曲与直、零与整,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我们要善于从教学的实际出发,因情而异,随机而变,才能获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注[l]见《陶行知文集·创造的儿童教育》。
[2]见《礼记·学记》。
[3]见《语文教学二十韵》。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劳动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争议在逐年不断增长。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萌芽于1933年的《劳动法》,其相关条文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被雇人之间,“因为各种劳动条件问题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各级劳动部在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时,得进行调解及仲裁。”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正式确定了2年诉讼时效,有相当多的人就是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遭败诉的惨痛教训中,开始认识了诉讼时效,领教了诉讼时效的厉害。但是要问及什么是仲裁时效,恐怕还有相当多的人不太熟悉,这种情况类似于诉讼时效的当初。现在劳动争议越来越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人也越来越多了,而有相当多的人恰恰是因为仲裁时效问题打输了官司。那关于仲裁时效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我国关于仲裁时效已有的立法规定
1.《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16条规定;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3.《劳动法》第82条规定;4.法释「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5.《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所存在的缺憾与完善
(一)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之前有关立法,不难发现,对于仲裁时效,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仲裁申请时效作了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尤《劳动法》与《条例》分歧明显,《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时效为60日,《条例》规定为6个月,至于其他法规也都大同小异,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必然导致执法上的不一致,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引用不同的规定,各执一词,仲裁部门和法院则无所适从,难以下判。但基本上都肯定了60日为期限。这种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对劳动者非常不公,往往是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费尽力气实现维权,当难以实现维权目标,下决心申请仲裁以求公道时,却已超过申诉时效。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仲裁时效改为6个月合适,“《劳动法》制定时把19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6个月改为60日,其初衷是想及时地使劳动争议得到解决,但却为劳动者维权设置了障碍。”但有的学者又认为应当适用60日,“虽然我国《劳动法》和《条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不一致,但根据法律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与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因此,《劳动法》的效力高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条例》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劳动法》的第82条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仲裁申诉时效的法定期间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而我认为,法律的规定是用于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的,既然由于时效的不够长会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那就应该适用有益于保护受害人的那种,至于时效到底应该多长为好,那另行不论。
(二)对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够具体
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的考察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制度。并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以及争议的调解时间和仲裁处理失误的时间确定为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但对“其他正当理由”怎样理解,应当包含哪些“正当理由”,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现实中的情况又十分复杂,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因“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仲裁时效,是否认定为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实践中很难把握。对“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去理解,但对何为“正当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都没有作过具体界定。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去上级部门、部门、纪检部门等党政部门反映,到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仲裁、时往往已超过60天期限,对此种情形是否作为正当理由,我们认为,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正当理由”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否则等于鼓励当事人不依法解决争议。实践中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主张权利的证据。
(三)对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难以把握
这是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考察,对《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点的理解,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之规定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以此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已经意识到原劳动部《意见》第85条的解释规定不合理,也不合乎逻辑。各地相继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造成了当前对仲裁时效起算点适用混乱的局面。《劳动法》第82条是对《条例》第23条的修改。修改有两点:一是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之日”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是仲裁申请期限的长度由6个月改为60日。对于“争议发生之日”作何理解,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下转第75页)(上接第51页)概括起来大致有三: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也是劳动部《意见》第85条的规定);2.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3.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分歧,并有一方向对方明确主张权利(提出解决分歧)遭拒绝之日。
本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等同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因为争议的发生需要以当事人一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且能够、敢于或愿意与对方争议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尚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却不能、不敢或不愿与对方争议,就不可能发生争议。因而《劳动法》第82条才未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为60日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劳动部的《意见》第85条却仍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就把《条例》所规定的6个月仲裁申请期限缩短为60日。在如此短的60日期限届满之后,劳动者就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进而丧失了向法院提讼寻求终极司法救济的权利(虽仍有程序上的权,但依据《解释》第3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则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以致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作用限制于60日内。这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劳动法的宗旨不符。从一定程度上讲,《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补救措施是软弱无力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这是因为:《解释》第3条在把仲裁申请期限转化为诉讼时效时并未改变《劳动法》第82条和《意见》第85条所规定的60日期限及其起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对当事人来说,《解释》第3条规定的超过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后果与《劳动法》第82条和《条例》第23条所规定的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后果几乎是一样的,即“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
请求”,都意味着对主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因此,上述观点明显不可采用。第二种观点不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其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处分,可能从利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而致劳动者利益以损害。且该处分决定是否已清楚明白地以合乎规定的方式方法通知到了劳动者也不无疑问。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医院营销管理也是大势所趋。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市场自由化也使得医院之间的竞争显得尤为激烈。政府已经最大程度上放开了看得见的手,让看不见的手大胆调节市场,所以医药行业的竞争完全市场化,而患者看病也会在比较中选择,哪家环境好、服务周到、医疗设施先进、医疗技术过硬、这些都是患者就医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在这两方面的严峻形势下医院的竞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个时候,医院的精准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医院进行市场定位则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当地市场特点、医院自身情况(优势和劣势)、主要竞争对手的实际情况等。比如,如果是基层医院,就应当将其定位为慢性疾病的预防和日常保健,因为其自身实力不可能进行更高级别的科研与治疗;而大型公立医院其定位就更加显而易见,无论是资金、医疗设施乃至技术和专业人员,都占有较大的优势,因为其定位应当是发挥自身优势,以自身技术和资金为依托以医疗技术作为主导,开拓市场。
2医院的有效营销手段
2.1了解医院发展形势,制定战略目标
充分了解医院的医疗资源、技能和医护力量,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医院的发展指明方向。战略目标的制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实施:第一,管理好自己的产品,制定收益预期值,在服务患者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实现利润最大化;第二,各科室之间应该相互配合,不应该有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心态;第三,为每一个科室制定目标,定期考察比对,对达成目标的科室予以奖励,对未完成战略目标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奖罚分明的原则会让医疗工作者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为医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2.2重视内部营销
在员工内部进行营销宣传也是一项必要的营销手段。只有在员工心里树立良好的营销观念,才能在营销管理策略上迈进一大步。因此,建设先进的医院文化是实施营销的必要手段,让医护工作人员树立救死扶伤的信念,这是医院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医疗人员的精神纽带。比如说我们可以在医院里增添一些黑板报和小橱窗之类可供展出医学前沿的先进知识和技术以及一些专家的资料。虽然说营销战略可以使医院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但是能不能长足的发展还要靠医护工作人员对患者亲如家人的关怀和无微不至的照顾。
2.3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可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营销宣传工作,可以融入各个科室内部,最大程度的把患者的需要反映给各个科室,让各个科室有效执行,并负责后期患者对服务质量的反馈情况。建立患者与医院良好的沟通渠道,时刻关注患者的需要,了解患者的满意程度,尽可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患者资源是医院核心竞争力中最重要的资源,良好的口碑在一定程度上为医院的营销战添砖加瓦。总而言之独立的营销机构为患者与医院之间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有效的沟通平台。
2.4多途径拓宽宣传渠道
首先,提供专项服务。可以与一些有医疗方面需求的单位签订协议,定时定期提供一些医疗宣传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让医学常识深入人心。定期定向开展体检活动,为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这不仅为我们医院进行了宣传,也使有需求的群众得到了帮助,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互惠互利。其次,互相协作。可以与一些技术和医疗设施上互补的医院建立协同作战的关系,建立健全的互相转诊医疗制度。医院工作人员可以相互学习兄弟医院先进的技术和医疗知识,充实自己。更好的为医院的营销管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最后,互联网宣传。可以在网络上设置一些专题服务,定时更新页面,宣传一些健康小知识与医疗小常识。并让专家在线为患者答疑解惑。让患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自身的健康状况,让网络成为宣传医院品牌的一大重要媒介,也节省了不必要的医疗开支。
2.5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
医护工作人员应该树立“患者至上”的服务理念。前沿的医疗设备和先进的医疗技术是医院竞争的核心力量,同样患者对医院的认同感也是不可或缺的。以患者为中心,把患者当作家人一样,是每位医护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道德水准。注重患者心理感受为患者及其家属排忧解难,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原则和规章制度,给患者营造一个温馨的医疗环境。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