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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版权所有
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发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蓄意违章,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故意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版权所有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
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
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
《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
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发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蓄意违章,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故意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但是,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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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程序性裁量在行政程序中的存在及其效应一般来讲,一个完整的程序都要经历启动程序、选择适用程序、选择行为手段、作出决定、送达等环节。在每一个环节中,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行政主体不同的职权。我们将以此为出发点和考察对象,去探讨论证程序性裁量的存在及其产生的效应。
【关键词】程序性裁量 在行政程序中的存在及其效应 一个完整的程序都要经历启动程序 选择适用程序 选择行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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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程序性裁量在行政程序中的存在及其效应一般来讲,一个完整的程序都要经历启动程序、选择适用程序、选择行为手段、作出决定、送达等环节。在每一个环节中,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行政主体不同的职权。我们将以此为出发点和考察对象,去探讨论证程序性裁量的存在及其产生的效应。(一)是否启动程序的裁量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启动,一是依相对人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程序主要存在于损益性行政行为(也称负担性行政行为)当中,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依申请启动程序主要存在于授益行政行为中,如行政许可等。在此,我们仅以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为考察对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启动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通常要建立在对案件线索判断的基础上,如日常检查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有违法的嫌疑,当事人的举报是否切实可靠等等。在此,行政执法人员拥有裁量空间。(二)选择适用程序的裁量我们讨论的程序选择主要是针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在工商行政处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从立法的角度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除此之外的则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任何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都必须经历以下几个环节:启动程序现场检查(初步调查)选择适用程序(是否需要立案调查)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通过这个流程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工商执法人员在选择适用程序前,先要判断“违法事实是否确凿、情节是否简单”。由于案件还没有经过调查取证环节,因此对案件情节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其次,程序的选择先于行政处罚决定做出,案件是否最终会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只能依赖执法人员的经验判断。滥用该程序性裁量将导致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其适用的程序相矛盾。笔者在调研中翻阅了大量的案卷,发现滥用该程序性裁量的情况在执法中普遍存在。在笔者搜集到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有些处罚决定远远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最多的一例罚款额达三万元。这些现象的存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普通程序设计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行政权力的非法侵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前,不仅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还应当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为此,立法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制度等等。程序性裁量的滥用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相关程序性权利。(三)选择行为手段、方式的裁量对行为手段、方式的选择,是行政执法中最典型的程序性裁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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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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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号商业标志法律保护商号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商号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分歧,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对商号、字号、企业名称的法律界定不统一,有些甚至相互矛盾。考察国外相关立法表述,商号应是商事主体名称(企业名称)的同义词。如:《日本民法典》第16、17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公司的商号,应按照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美国1946年商标法》,即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5条规定“商号或商业名称包括个人姓名、商号名称以及制造者、工业家、商人、农业家等用以识别他们的企业、行为或职业的商行名称;还包括个人、商号、协会、有限公司、公司联合组织以及从事贸易或商业并能向法院起诉或被诉的制造、工业、商业和农业等组织采用的名称或牌号。”此种观点得到了相关国际协议的认可。1977年的《班吉协定》附件五第1条就将商号定义为“工业、商业、手工业或农业企业所使用的,使本企业为人所知的名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6年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业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1条将商号界定为“识别自然人或法人企业的名称或牌号。”
笔者认为,商号、字号、企业名称并无本质区别,彼此内涵相同。依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商号等同于字号,商号与商业名称(企业名称)的关系应是全称与习惯性简称的关系。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特点及组织形式等内容,而商号或字号是其习惯性简称,是商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
一、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识别性很强的商业标志,商号具备区别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还代表一定的商誉,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对商号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内容完整、体系健全的商号法律体系,与商号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参差不齐,其中的一些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具体来说,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商号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立法层次较低,管理规定存在缺陷。
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商号的法律文件,目前有关商号的设立、变更、纠正等事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但是,从法的位阶来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级别较低,法律的权威性在实际执法中未充分彰显,使得现实生活中对于商号的保护软弱无力。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有关商号的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缺陷。在商号的登记方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后使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每一个商号和企业名称的严格审核后准予登记,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这些规定确定了严格审查制度和同一地区、相同行业商号不能相同或近似、混同的登记管理原则。这对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确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登记机关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过重、商号私权性受到限制、如何准确判定商号之间是否近似与混同没有解决、商号离开地域和同行业的保护制度缺位等等。
(二)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保护缺乏力度。
老字号、驰名字号与一般的商号相比而言,往往蕴涵了更大的经济利益,代表着更多的竞争优势,所以老字号、驰名商号被侵权的可能性比一般商号要大很多。因此加强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特别保护,是健全的商号法律制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对老字号、驰名商号的法律特别保护还不到位。
在对老字号的特别保护方面,现行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且其确立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比较笼统,导致一些非“老字号”也混入了“老字号”行列。
在对驰名商号的法律特别保护方面,也存在不少盲点,毕业论文导致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驰名商号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冠生园、同仁堂、张小泉、狗不理等中华老字号无一幸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驰名商号是指具有3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的企业所使用的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商号。
但是,驰名商号的具体认定标准还有待合理化和可操作化,对驰名商号的效力范围也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予以明确化。
(三)协调冲突的能力不够,商号侵权责任制度不完善。
商号是商业标志的一种,厘清商号与其他商业标志之间的关系是商号法律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与在先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登记为企业名称,在具体的企业名称登记审查程序中,管理机关也没有审查是否与已有商标相重合或近似的义务。这表明我国商号法律制度对商号与商标之间的协调能力不足,而切实可行的法律协调制度实际上是对商号侵权的事先预防制度,可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商号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商号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目前法律尚未规定侵犯商号权的刑事责任,对严重损害商号权人利益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够。
二、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建议
针对目前商号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未来我国商号制度发展的方向,在此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制定《商号法》,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统一商业标志立法工作。
商号法律制度的完善离不开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建立。针对我国商号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我国应当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商号法》,明确界定商号的内涵和外延,规范商号权的取得、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确定对商号侵权行为的制裁方法等法律问题,调整商号权取得、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解决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的商号争议以及商号权与其他商业标志权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充分的法律解决机制。
当然,在《商号法》中建立与完善商号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问题,还需要通过整个立法过程来进行调查研究与确定。在此,仅针对问题比较突出、缺陷比较明显的商号取得制度、商号侵权责任形式等问题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商号取得制度中有关商号取得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该规定仅明确:同一主管机关管辖区内相同行业之间的商号不得重复。由此推知,不同主管机关管辖区的相同商号或同一主管机关管辖区内不同行业的相同商号就可以合法出现并得到认可,这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消费者对耳熟能详的商号记忆深刻,但对该商号所在的行政区划并不十分清楚,因此不同地区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经营者使用相同商号,其行为虽不违法,但极易造成营业主体或商品主体的混淆,从而淡化了商号的标识性。况且,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企业的市场活动都在逐渐走出其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有些甚至走向全球市场。因此,建议在《商号法》中明确以下问题:1.建立以经营者经营服务的地域范围为基础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三级商号登记体系。不囿于经营者设立时所在地基层行政区划为保护范围,而以其营业所涉及的区域、营业额、知名度来确定其商号权保护范围。 2.规范企业名称的组成结构,在确定企业名称与商号涵义相同的条件下,对企业名称是否相同的判定标准规定为企业名称核心内容是否相同、近似并引起相关公众混淆。3.完善商号侵权责任,形成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在内的侵犯商号权的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加强对严重侵犯商号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当然,商号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仅靠一部单行的《商号法》就可以完成,它离不开《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支持与共同完善。从商号与商标、地理标志、域名等商业标志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国商业标志法律制度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应当在《商号法》制定的基础上开展统一商业标志立法工作。由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等商业标志都具有标示性和可识别性,彼此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由于不同商业标志法律制度的制定目的和保护对象不同,且立法时间先后不一,所以各商业标志单行法之间的协调性较弱,如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就没有明确将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予以规制。通过统一商业标志立法,将商号、商标、地理标志、域名等商业标志作为共同对象,综合考察彼此之间的关联,建立一体化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各类型的商业标志,而且在商业标志单行立法基础上,逐步建立商业标志统一立法,这是商业标志立法的一个必然趋势。如德国早在1968年就制定了商标法,到1994年,为了更广泛更有效的保护商业标志制定了《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保护法》,统一保护商标、商号、地理来源和其他商业标志。
(二)加强商号保护的地方立法,促进多层次商号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
我国各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商号保护面临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国家立法的指导下加强商号地方立法工作,也是完善我国商号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而且,对商号保护进行地方立法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立法存在的不足与空白。如现阶段国家商号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结合地方实际尝试解决这些缺陷与弊端所带来的问题,为日后国家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即使在国家商号立法完成的情况下,进行商号保护地方立法也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工作,既可以实现国家立法的细化与可操作化,也有利于多层次的商号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
目前,我国浙江省在参考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硕士论文结合浙江实际,开全国之先河,出台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并配套出台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对商号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商号不得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外情形及近似的标准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将给浙江的大企业、名企业、好企业提供合法权益保护,有利于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激励企业积极创建商号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加强商号保护的地方立法必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由于商号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企业的发展又有助于地方财政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并不奇怪。但地方保护主义毕竟是短视行为,是权宜之计,不利于地方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不符合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公平正义原则。所以在商号保护地方立法中应当力戒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为商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与保障。
(三)制定老字号、驰名商号特别保护制度。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工商管理能够极大地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并促使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从工商管理职能上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更好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而具备的职责与功能,也是工商管理各部门活动的总和。工商管理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标准的规范,强化市场监管,来促使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并加强自身的权威性,强化法律监督体系,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有序而完善,从而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1]。
一、工商管理概述
(一)工商管理的概念
工商管理属于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管理专业,其研究的内容主要为工商企业经济管理的方法与理论。工商管理具有较强的应用性特征,涵盖了管理学、经济学等知识,通常可将其分为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两大类,两者间在研究的内容与策略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其中,工商企业管理又可细分为内部行政与战略部门;而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则是为了维护并建立市场秩序,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来对经济活动的主体予以监督和管理。
(二)工商管理的特征分析
工商管理较为系统繁杂,涉及的事务较多,几乎涵盖了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依据工商管理的目标与任务,大致可将其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为综合性,由于工商管理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需要对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监督与管理,并对各项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这种多元化的市场经济,决定了工商管理的综合性特征;其二为程序化,由于工厂行政管理为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实施管理干预过程中,需要从国家利益出发,且法律法规要体现出国家的利益以及经济发展需求。这就要求工商管理依法监督,按照规范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避免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其三为权威性,由于工商管理部门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管理活动体现出国家的意志,所以,其与经济主体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当然也不会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而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秩序进行管理,以维护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其四为关联性,由于工商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监管的手段进行市场秩序的构建,这种方法间接参与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来,以保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得以正常的执行,而在经济活动主体出现违规行为时,工商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这种关联性使得市场秩序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
(三)工商管理的职能作用
工商管理的功能旨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并维护市场秩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作用上看,其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宏观调控的手段
工商管理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有效的工商管理,能够确保经济主体的稳定。而若是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管理中,没有按照国家的宏观政策高效执行,也没有发挥自身应有的职能,就会影响到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同时阻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工商管理的经济调控作用不能在短时间内反映出来,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新的政策制定与不同的管理手段都会对市场的发展造成影响。
2.管理市场经济的方法
工商管理部门在整个社会经济市场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所以,在维持市场秩序,促使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对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性、公平性进行监督与管理,并以市场发展规律为基础,调整管理手段,特别在社会经济市场极不稳定的状态下,要及时解决绝大多数企业面临的问题,并让消费者通过合法程序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
3.培养良好的市场主体
工商管理还需有意识地培养良好的市场主体,对其积极引导,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增加各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促使企业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得以协调。需注意的是,健康良好的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与经济体系建立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执法正常进行的前提。
二、工商管理对于经济发展的主要促进作用
(一)构建市场主体的准入规范
工商管理部门主要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合规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工商管理,今天我国的经济就不会得到如此飞速的发展,且市场经济主体的准入机制也就不会如此的合理与规范[3]。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中,工商管理部门首先要对其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地审查,并通过层层的审批、登记之后,才能够进入市场。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准入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进入市场的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升。而在这种环境下,工商管理企业也需要提高甄别能力,并强化市场准入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审批程序,来培育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构建一个规范化的注入机制,以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培育与监管市场主体,能够有效促进各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在这种发展中,还需要以完善的经济体系作为支撑。市场体系是经济运行的关键环节,也是商品正常贸易的支撑,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体系得以完善,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为资源配置方面。合理的配置经济资源,可以避免有效资源的浪费,并确保经济的健康与稳定发展,让市场体系的建立更加的完善。通常来讲,合理有效的资源分配体制,是指引稀缺资源进入亟需部门,调节市场秩序的主要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经济运行质量,让有限的资源转变为产品,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二为国家政策的落实方面。要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还需要以市场的实施与传导机制作为支撑,对商品的供求关系予以调节,进而形成相对合理的价格调控体制,引导企业有效生产与经营,以达到间接宏观调控目的[4]。
(三)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
工商管理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让市场主体合理、合法经营,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整体状况来看,还存在较多的违法乱纪行为,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阻碍。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作用。尤其在不良竞争与垄断行为中,工商管理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来稳定投资运营环境,让更多诚信、健康、具有发展潜能的投资商进入市场竞争,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5]。同时,工商管理部门还要注意结合市场的实际状况,对垄断行为进行干预,以免市场经济规律与秩序受到影响。而在企业的商标权维护中,工商管理部门要对违法仿冒企业进行严厉的打击,以保护合法企业的商标权,以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降低其核心竞争力,并使其发展信心受挫而对市场经济造成冲击。(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管理部门在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管理时,还要注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坚决拥护法律的权威性。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工商管理较大的职权空间,其管辖范围较广,监管的事项较多[6]。所以,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管理时,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执行,增加执法力度,在提升自身权威性的同时,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管理不仅仅是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与处罚,更要对其进行引导,必要时进行行政教育,使其合法经营、有效经营,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结束语
工商管理能够促进经济得以全局、持续的发展。当前,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更加的显著。工商管理不仅加强了各方的协助,也让行政部门与企业关系变得更加的协调,同时也完善了行政管理机制,让市场竞争环境更公平、有序。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之下,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不断地加深。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需求,就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并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对市场加强监督与管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作者:张强 单位: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姚涛.现代远程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论文的现状与对策——以远程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为例[J].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5(1):23-27.
[2]刘艳.浅谈经济发展及工商管理的关联性[J].现代商业,2015,15(35):94-95.
[3]领才让加.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工商管理的发展情况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13(1):220-221.
[4]刘硕.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6,3(6):94-95.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参考文献】
1.董鹏、王滨,孙业全:硕士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与论文质量关系的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12)
2.扬立新: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2006-11-02
3.王霞: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杜,2006
4.李普亮: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的探讨,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
5.王晓敏:政教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应注意处理的几个关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J],2002,15(3)
6.陈维平,马义飞:经济管理类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质量保证体系研究[J],科学教育,2006年第3期(第12卷)
【关键词】大学生;征信;机制
中国有句古话:“人,无信而不立”。这里面的“信”,便是诚信。诚信,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交友之基、为政之法,亦是一剂心灵良药。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更是诚信的传承和发扬者。然而近些年来,论文抄袭、简历造假、恶意欠贷等现象在高校大学生中屡见不鲜,这些诚信缺失的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形象,不利于大学生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规制。
一、治理大学生诚信缺失亟须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
在我国,为了养成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已成为国家教育部和各高校重点关注的问题。自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在广东、辽宁、上海等地方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试点。2008年以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公安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部分省教育厅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在第三方资信科技公司的技术支持下创建了诚信档案——全国一体化平台。2011年10月19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这一背景下,各省教育厅纷纷下发了《促进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工作》通知,各省份也选取了其中的一些高校作为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试行点。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社会大众对诚信的重视力度不够,有关机构未对诚信档案进行推广与应用,学校和家庭未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进行强化,各级管理者对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完善,软件开发与网络管理不到位,立法保护还处于空白状态,使得大学生对诚信的认知和看重度不高,对大学生诚信档案更是不甚了解。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与建设处于初始阶段,大学生诚信档案与目前的各信用子系统的衔接还不能完成,使得大学生诚信档案实际应用受到一定的影响。此外,有关征信体系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我国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完善和快速发展。截止到目前为止,试行的成果不太理想。
相较我国,国外信用档案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唯一的、伴随终身且不可改变的信用号码,个人和企业的所有信用表现都会永远记录在这个号码里。信用信息是全国联网共享的,人们的经济行为都有记录,缺乏信用将寸步难行。
二、大学生诚信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家庭成员信息等。
(二)学业诚信
1. 考试诚信情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参加的以系部以上为单位的考试,如期中考和期末考,各种以自考模式进行的等级考试或者证书,如英语等级考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考试诚信主要记录学生在参与这些考试中是否有重大违纪。
2. 奖学金获得情况。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是否获得奖学金,要求提供获奖证明,并注明获得奖学金的原因和类别。
3. 学术研究情况。其中主要记录是否存在毕业论文严重抄袭和学术造假等。现各高校都要求对学生的毕业论文通过利用相关的检测软件进行检测,严防抄袭。检测软件所显示的相关数据指标应被记录在学业诚信中。
4. 平时作业情况。此项主要由各任课老师对学生平时的课堂作业以及随堂考试等相关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并且学生对自己平时的学业诚信表现作等级评价。
5. 其他获奖情况。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其他课外活动比赛所获得的奖项,要求提供获奖证明。
(三)经济诚信
大学生在大学与经济的来往,主要表现在缴纳学杂费、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国家助学金等) 、医疗保险、勤工助学等方面。
1. 助学贷款。对于申请助学贷款的同学,详细记录他们每学年所申请的助学贷款,有助于毕业后对学生还贷的情况进行查询。
2. 困难补助。对于家庭情况较困难的学生,学校都有一定的困难补助,像国家助学金等,对困难补助的获得情况也应该详细地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3. 医疗保险费缴纳。主要是为了记录大学生是否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社会实践信用
1. 社会实践信用主要记录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参加活动的信用记录。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有义务观察学生的表现及诚信素质,实习期满后要对学生的信用进行评价,该评价将会被记录在诚信档案上。
2. 学生在学校参加勤工俭学或者通过校园招聘在业余时间做兼职的期间,学校的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与学生的工作单位要观察学生的表现及诚信素质,期满后要对学生的信用进行评价,该评价将会被记录在诚信档案上。
3. 学生在学校加入相关组织部门的,同样需要相关的信用评价进行存档。学校的组织部门进行换届选举的同时,也要进行对即将换届的学生的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组织部门的每一个人都要参加信用评价,都要对他人进行等级评价。
三、关于改善大学生诚信档案运行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诚信档案涉及到的隐私问题
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同时必须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上有不法分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甚至出现公开叫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上都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需要对查阅者“画一个圈”,明确他们的权利,避免查阅者侵害大学生的权利。根据我们所做的问卷调查,大多数学生是赞成建立诚信档案的。况且大学生的诚信档案并不是对全社会公开,必须得到诚信档案主体的允许才能查阅。因此,大学生并不会因档案里面的瑕疵现象而被全社会指责,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大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二)诚信档案的信息录入
1. 大学生诚信档案制度欲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需要确保大学生的诚信信息来源可靠。诚信档案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可由学校加以搜集,个人信息的搜集可以在开学时进行,同时要确保信息的更新。
2. 在社会实践信息的录入方面,大学生若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如实习、志愿者活动时,由学生提供证明文件,并将原件交给学校,由学校将原始证明文件扫描进管理系统里面。系统将文件录入到相应的学生电子档案里供查阅者查阅。针对目前社会上有专门的做假证的商贩,要想买到一个盖有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不难,因此需要对证明文件加以核实。
3. 在学业资料的录入方面,学生每次考试的成绩可通过学校的教务系统自动写入学生的档案里。考试成绩只写学生的最终成绩,不进行排名。若学生在考试期间出现挂科、或者重修现象,档案里将不会显示挂科或重修提示。笔者对此认为,大学不只是学知识,而是全面发展自己的时期,考试成绩决定不了一个人的诚信水平。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其他学术奖项或竞赛名次,由学生提供证明文件。奖项主要分为在校期间校级以及校外的活动。但是学生考试中出现考试舞弊行为,需要在档案中进行注明。笔者认为,虽然记载考试舞弊现象会对大学生的个人前途以及信用造成很大的影响,但这正是诚信档案所应有的威慑作用,若因为失信行为的记载会对学生产生不好影响而不记载的话,那么诚信档案与一张废纸无异。
4. 在经济信息方面,由于学校在进行注册时,教务系统会有进行缴费情况的统计,因此学生的缴费情况可以由教务系统自动转入诚信档案。有些学生会向银行申请信用卡,由于涉及学生个人金融信息,学校无权调取学生的信用卡记录,而且考虑到并不是每个学生都会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所以在银行这一方面信用记录,则由学生个人自愿提交。
(三)诚信档案的设立管理以及维护
1. 由学校档案部统一管理,具体工作交由系的辅导员负责搜集各系的信息。班上设专人管理负责搜集班上同学的个人信息资料。学生将自己需要记载到档案里面的内容、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交给该同学。该同学事先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大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工作的机制。上交证明文件后,该同学先进行第一次的审查,审查合格的,上交给辅导员进行第二次审查,若未能通过学生工作助理的第一次审查,则退回文件给该同学,并告知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具体的指导。若辅导员审查通过后,则上交给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扫描录入。诚信档案的内容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更新。学生可将这两个月内新的获奖情况或校外实践活动的证明文件录入到档案进行更新。当资料更新完毕后,每个同学可以上学校的教务系统凭自己的账号跟密码进行查阅,若发现有登记错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网上申诉,工作人员进行及时核对、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2. 政府通过招标的程序资助建立一个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学生在毕业时最后一遍确认自己的诚信档案记载是否有误,一旦确定内容无误将不能再进行更改。若确定无误后又提出记载有误的,不管能否提交证明文件都不再进行更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主要由学生承担。学生在确定无误后,学校会通过网络将诚信档案移交给第三方认证机构管理维护。第三方认证机构此时会给学生一个私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提出查阅诚信档案的请求时,若学生同意其查阅,则凭借自己的私钥向认证机构发出请求,若合法将产生一个只有查阅权限的认证码,用人单位凭借认证码可查阅求职者的诚信档案。在用人单位进行查阅时,网页会提示用人单位应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不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该认证码的时效是有限制的,一次最多能浏览1个小时,超时或退出后将失效。
3. 大学生诚信档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人单位了解录用人才的必要途径并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指标。诚信档案的愈发重要性表明不只大学生急需信用档案,正所谓“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信守承诺的品质应该从小养成。因此,信用档案要像人的户口一样,从小就开始设立,记录着每一条重要的信用记录,时刻提醒人们要诚实守信直至该档案的主人死亡,信用档案才随之撤销。除了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需要设立信用档案外,档案的信用记录也随之细化并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国民的诚信体现在细节上,这将极大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必勇.建立我国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探讨[J].湖北档案,2004(Z1).
[2] 谢怡.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J].兰台世界, 2006(20).
[3] 常乐.建立健全高校学生诚信档案长效机制[J].档案, 2008(1).
[4] 李京彬.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的构想即实施[J].社科纵横,2007(6).
[5] 谢鹏.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与求职就业作用的思考[J].黑龙江史志,2009(8).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高职 应用文写作 实践 讨论
案例教学法在国外最早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罗马时代,然而它在课堂上的真正运用,却始于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最初运用在法学院和医学院,在当时,这种新的教学方法引起了教育界的重视。[1]到了20世纪初,案例教学开始被运用于多个学科,其内容与方法日渐丰富和完善,并在世界各地的课堂教学中受到热捧。其实,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具雏形,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复也。”就是案例教学的模式,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本土案例教学在我国并没受到重视与研究。只是到了1979年,我国工商行政代表团访问美国后才介绍到国内的,我国教育界从1990年开始探索运用案例教学。近年来,我国高校开始了一些学科的尝试,但由于起步晚,仅仅在一些学科和领域开展,“未被看做一种普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2]
案例是指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收集整理的典型人物、事件或人物与事件的有机结合体,它们富含教育价值。案例教学法就是以案例为基础的一种教学方法。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分析讨论这种案例从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运用。案例的选择要典型、简练。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借助案例来说明抽象的理论和观点,使学生积极参与到具有真实情境的教育活动中,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能动性,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这种有效的教学方法越来越符合高职院校对学生职业化培养的需要,适应人才职业化、课程职业化的要求,[3]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就倍受青睐。
一、高职应用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应用文教学就如工厂生产批量的产品一般。学校似工厂,课堂似车间,学生似成批的产品,课堂教学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封闭、僵化、沉闷的状态中,学生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耳、眼、手等器官被调动起来了,但是大脑思维活动变得越来越缺氧了。学生机械地从教师和教材中识记知识,却不会思考和加工所学的知识。这种教学使学生只会死记硬背、缺乏创造性,更无法根据现实职场的需要去写作合适的应用文。
传统的应用文教学因其按部就班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对课堂产生厌倦情绪。教师的满堂灌更使学生只会听,不会想。过分依赖教师,把学生训练为纸上谈兵的听话者,却训练不出思考者,训练最多的是书本知识,很少训练他们的实践能力与创造能力。
应用文写作的理论教学和实际处理方式差别很大,教师重理论轻实践。课堂教学中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增加知识的宽泛性与深刻性,把应用文写作当成一种纯技能的训练,忽视了应用文写作鲜明的实用性,内容的丰富性,思维的逻辑性,结构的严谨性,强烈的时效性。应用文的语言是平实简约的,但是有些文种语言也具有形象性、生动性的特点。例如演讲稿、竞选词这类文体的写作,需要从教学中寻找生动的案例来诠释写作的技巧和方法,同时也要注意运用修辞方法来创设氛围;需要对语言进行加工、润色,使语言生动形象,富有魅力,这样才能表达深邃的思想内容。
二、案例教学法有利于高职院校的应用文写作的教学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经济日益全球化,应用文写作的内容趋于经济化,使用范围开始国际化,写作技巧变得现代化。熟练掌握各种文体的应用文写作对于未来职场工作者是必备的职业素质。“加强能力培养,突出使用原则”,[4]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应用文写作水平不仅是语文素养的需要,更是职业素养的需要。在这种情形之下,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富于实践的且有明确目的的、以行动为导向的训练就在高职应用文教学中应运而生。
高职应用文写作是以有效的行动为目的的,解决实际问题是其突出的表现。如专业文书写作、行政公文写作、事务文书写作、日用文书写作,特别是和学生上学密切相关的应用文,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调查报告等,以及求职应聘期间的应用文,如:求职简历、求职自荐书、劳动合同等,这些文书和学生的日常生活、求职面试、职场工作休戚相关。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应用文写作能力就成为一个现代人必备的重要能力,成为未来职场竞争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体现在公务员考试中。应用文写作技能已经成为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必备素质,也是奠定学生职业生涯成功的必修课,更是成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所必须掌握的工作、生活手段。
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真实性。课堂中的案例是具体的实例,具有典型性,与理论知识有直接的联系。案例教学的过程其实就是模仿实践的过程,这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途径。课堂案例的展示,为学生创设了案例情境,这样就可以把社会与生活引入课堂中,让学生身临其境,在短期内接触具体问题,对现实问题和未来将出现的问题做出反应。案例浓缩了现实问题,通过虚拟情境的实践,不仅可以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可以提高其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的能力。
案例分析的答案应是开放的和多样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师生获得的答案不是唯一的,而是多种指向性的答案。开放的课堂打破了传统教学中教师一言堂的权威性,教师无需按照设定的内容讲授,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引导、归纳、总结,用恰当、精炼的语言概括本案例所蕴含的规律及核心内容。由于学生直接参与案例的收集、分析、讨论和评价,教学过程中学生掌握了课堂的主动权,不再是教师唱“独角戏”。教师可以使每个文种的相关理论知识问题化,让教学从“传授型”变为“研讨型”;由“教为中心”变为“学为中心”。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单纯讲授“理论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分析讨论案例“实践为中心”的模式,以学生对问题的探究代替教师的说教。同时,大大提高了学生的思辨能力、探索能力和创新能力。
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就使用语言的个体来说,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才能将自己内心的想法清楚地传达出来,因此,口头表达能力对个人将来的发展十分重要。课堂讨论为学生提供了训练口头表达能力的舞台,他们要用清楚连贯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除了口齿清晰,还要合乎逻辑,有时还须即兴发挥,这都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准备讨论之前,学生需要阅读大量的参考文献和相关资料,要学会收集、归纳、整理、概括信息的能力。“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归纳概括出作者的观点,并形成自己的看法。讨论过程中,学生又要仔细倾听别人的看法,在相互讨论中学习,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得出正确的结论,这都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三、应用文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
(一)良好的知识储备是教师实施案例教学的关键。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实行案例教学前教师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方面是研习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关注时事动态新闻。教师需要了解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注国家政策法规,新闻动态。及时研究政策,领会精神,把握动态,勤于思考,善于借鉴,乐于实践;另一方面是熟练掌握与应用文写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一个好教师要有渊博宽厚的知识底蕴和熟练精通的专业技能。作为现代的高职教师,要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技能,了解大学生的就业需求,把新技术、新知识及时引入课堂,用知识不断充实自己的头脑,构建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学习与教学专业相关的边缘学科知识,并能融会贯通到专业知识体系之中,既要精深,还要广博。
(二)精心组织教学过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重要环节。过程重于结果,组织课堂教学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以课堂讨论案例为代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五个环节。
第一阶段是课前准备阶段,该阶段要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①布置案例并分配任务;
②学生分析案例;
③小组讨论案例,写出发言稿,推选出发言者。
一切事物的成败取决于它的开始,案例教学亦然。首先,将学生分成5人一组,分组时要考虑学生的性别、性格、生源地等因素,尽量让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为小组讨论做好准备。其次,一般在一周到两周左右,教师要把准备好的案例资料发给学生,对有针对性地列出一些思考题。这需要留给学生充足的准备时间,学生要按照给出的案例资料查阅、搜集信息。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自主寻找答案,有针对性地思考问题。这样就能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潜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第二阶段是课堂讨论阶段。该阶段要做好两个环节的工作:
①小组集中讨论。各小组派代表上台发言,发表本组对案例的处理和分析意见,发言时间可以控制在10分钟之内。发言之后,要回答其他组成员的提问,也可以由本小组成员来回答。教师要及时针对各个小组的方案进行引导,对集中问题和处理方式由同学互动进行重点讨论;
②教师总结各小组的观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点评和总结,也可以由学生进行书面总结。
通过讨论可以加深和扩展学生对案例的理解程度,通过不同处理意见进行比较分析,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这对提高高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积极作用。归纳总结可以加深学生的体会,从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会提高学生对事物的认识能力。这两个环节中教师是课堂的组织者,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观。案例常常是引发思考的资料,启发性较强,能够扩展学生的想象空间,从而使案例的借鉴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当然在学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与思维能力时,也可让学生自己提供案例,以此了解学生对案例的理解程度,以及在文种写作方面的问题。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对重点问题加以讲解,可以及时发现学生的不足。这样,教师与学生都能做到心中有数,真正达到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率。
四、对案例教学法的展望
案例教学法的优点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也是改变我们传统教学过程中学生如机器般死记硬背,教师似某一软件一样呈现给学生不变的知识现状。在高职应用文写作中,我们根据学生的特点进行了探索性的选择案例,并且自编案例建立自己的案例库,以便适应高职学生的学习所需。在教学中积累了丰富的课堂经验,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了指导。经过两年的教学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但是,案例教学法也有缺点,准备案例的时间比较长。一个有效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技能和经验,这样案例教学法对老师和学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对案例的选择要精当,注重引导讨论的方向,不能流于形式;学生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做知识铺垫,对学生课前预习就提出了很高的标准,这对于自主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收效明显, 对自主学习能力差的学生收效甚微。因此,如何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就成为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这也为今后的案例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童旭红.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的适用性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11(9):39.
[2]曾雅丽,林楠.“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创新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2(27):159.
xx市xx面粉有限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xx面粉厂改制而成的股份制企业。其前身是由创建于19xx年创建的益丰面公司和1918年的xx面粉公司合并而成,具有八十多年的悠久历史。引进意大利、瑞士及国产消化吸收设备。公司近年来又先后投资4000余万元进行技术改造,购进mddk磨粉机,布拉班德品质检验设备等,并广招贤士,已成为技术力量雄厚,工艺设备精良,检验手段齐全,管理模式先进的现代化企业。日处理小麦800吨,年加工小麦20万吨。现拥有年加工小麦12万吨的生产规模,可单独加工进口小麦、优质小麦,并进行科学配粉。
1985年以来多次被评为省优、部优产品,1995年被xx省经贸委评为“畅销产品”,1999年被xx市政府命名为“xx市名牌产品”,xx年被xx省省政府列为40家小麦加工龙头企业之一,xx年被省政府从该40家企业又选出10家优势企业(其中面粉加工企业5家),xx公司为其中一员。同年被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xx省着名商标”。“双鱼”品牌是八十多年前xx面粉公司开厂之初启用的,寓意为“吉庆有余,年年富裕”。其产品质量为当时中原之冠,曾荣获巴拿马国际博览会金奖。
连年来,均以较高指标通过国家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及卫生部门抽查。被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xx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双鱼面粉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国家免检产品。通过is0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如今xx公司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产品质量精益求精,已形成面包专用粉、小笼包子专用粉、饺子专用粉、高筋粉、高级小麦粉、馒头粉、特一粉、精制小麦粉、特制小麦粉、二号粉等系列化产品;八十年的千锤百炼铸就了“双鱼”面粉的闪亮品牌,现代化的精良设备保证了“双鱼”面粉的一流品质。如今,“双鱼”品牌享誉大江南北。产品畅销国内20多个省市和地区,并远销越南、朝鲜、外蒙、俄罗斯等国家。
1、每月实习工作情况小结
二月初听从人事部经理的建议和安排,我来到xxxx面业公司,开始了我在xxxx面业公司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同样这三个月的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的东西。
在xx公司我的部门领导是经理,车间主任以及各个工长,以及xx公司全体同事。首先我非常感谢在这段日子里能得到他们的帮助和指导。走进xx公司的那一时刻,我就感受到那种很强烈的营销氛围,无论是从墙上张贴的图片和标语以及各种报表和数据,都给我太大的新意,我想这也许就是我想要的生活,一种不断挑战自我,实现自我的工作。
每天早上生产班组都要开简短的交接班早会,工长把上个工作班的工作情况和今天的工作计划做一个简短的说明,并把工作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说明,并寻求解决。每天的这段时间,可以学到很多的东西。我觉得真的很好。然后就是在生产车间跟着工人师傅们处理日常的维护和修理,这里所谓的维护和修理就是处理以及维护车间内设备的日常问题,当然更多的时候我是在观看和学习,遇到不懂的地方,就主动询问师傅。
每天于车间各个楼层各台设备间穿梭查看,其实真的很累,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可以感受到那种劳累,或许我现在还没有正式入职,无法感受那种业务上的压力,但真的是体会到作为一名业务员的艰辛,我想这就是为什么都说离校实习时期是最能锻炼人的缘故,需要你全面的发展和提高自己,做一名高素质,高效率的专业人员。记得那句话:使我痛苦者,让我强大。
每天的维护和修理组成了我一整天的工作内容,也许可能会觉得枯燥,但是想到每天都要接受不同的挑战,是历练自己的绝好机会。在实习的时候,也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当然我会吸取这些教训,学习各位同事的优点,注意那些不足,严格要求自己以后的工作。就是要不断的挑战新高度,去征服,去做到,我所需要的就是做到,做到!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也开始喜欢上了xx的生活。实习就要结束,马上就要回学校忙毕业论文的事情了,感谢的话很多,但是我想最重要的是能在以后的工作中,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这才是对他们最大的回报。感谢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及自己实习所在的生产车间的领导和同事,给了我这样一个学习和提升的平台。很高兴能在这段日子里认识到公司各个部门的很多同事,让我感受到了温暖。非常感谢他们!
2、实习内容中最大的感受和体会是什么?
生产中的维护和修理等工作,最重要的是踏实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多去跑动,多思考,多总结,记得这样一段话:作为一名普通职员,如果你不够专业,应该足够聪明;如果你不够聪明,应该足够谦虚;如果你不够谦虚,应该足够勤奋;如果连勤奋也不够,就不要干这行。
所以,我虽然不是最聪明最专业的,但我一定会以最谦虚和最勤奋的态度,投入到以后的日常工作当中,做好本职!
既然选择了这行,我就会义无返顾的做下去,并把其做到最好,我相信自己可以成功。
3、实习期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议公司形成一个对大学生实习的明确的目标和发展规划。
在此基础上实习生可以很好的明确自己的方向和计划,提前进入自己的工作岗位,真正有助于自己以后工作的开展。
此次实习也暴露出自己的很多缺点和不足,我想这对我以后的工作和发展都是有很大的限制的。应当尽快作好从校园走向社会的转变,尽快让自己成熟和成长起来,稳重的去处理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做事情考虑问题也要全面起来。再就是和人打交道这方面,也要注意很多细节和礼仪。调整心态,踏实勤奋的进入自己的工作角色,并把工作做好,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树立远大的理想,并为之努力的奋斗,做好每一件小事!
4、本月实习期间对导师的评价?
非常感谢我的老师张老师、李老师,我的领导经理以及车间各位师傅们,首先他们都是很负责而且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都很强,在实现期间,无论是从业务上还是生活上都对我有很大的帮助和照顾,非常关心我的实习和成长,给我很多的指导和建议。是我以后工作学习的榜样。
5、你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
公司可以对应届大学生建立一个良好的跟踪培养体系,有助于快速的成长和发展,为公司带了更大的发展和活力。
无论以后工作岗位在哪里,我都会努力工作,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为公司带来价值。
6、你对公司或本部门的其他意见或建议?
增强员工归属感,责任感,注重员工培训和成长
注重各项政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
打造一支高效率、执行力强,团结协作的生产团队以及精英销售团队
【摘要】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首先,探讨了股票股利会计结转存在的各种备选方式及其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和评价了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接着评述了股票股利会计政策显示信号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证检验;最后,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公司会计的现实选择。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S.Hendricksen,MichaelF.Vanbreda.AccountingTheory.5thdeition.HomewoodIII:RichardD.Irwin,1992.
4、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OriginalPronouncements.AccountingStandards,asofJune1,1996.VolumeII.JohnWiley&Sons,Inc.199/1997:23—25.
5、Foster,T.W.andVickrey,D.Theinformationcontentofstockdividendannouncements.TheAccountingReview,1978:53(2):360—70.
6、Zeff,S.A.Theriseofeconomicconsequences.StanfordLectureinAccounting.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1978.
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8、Grinblatt,M.,Masulis,R.andTitman,S.Thevaluationfeffectsofstocksplitsandstockdividend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84;13:47—70.
【摘要】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首先,探讨了股票股利会计结转存在的各种备选方式及其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和评价了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接着评述了股票股利会计政策显示信号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证检验;最后,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公司会计的现实选择。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S.Hendricksen,MichaelF.Vanbreda.AccountingTheory.5thdeition.HomewoodIII:RichardD.Irwin,1992.
4、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OriginalPronouncements.AccountingStandards,asofJune1,1996.VolumeII.JohnWiley&Sons,Inc.199/1997:23—25.
5、Foster,T.W.andVickrey,D.Theinformationcontentofstockdividendannouncements.TheAccountingReview,1978:53(2):360—70.
6、Zeff,S.A.Theriseofeconomicconsequences.StanfordLectureinAccounting.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1978.
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8、Grinblatt,M.,Masulis,R.andTitman,S.Thevaluationfeffectsofstocksplitsandstockdividend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84;13:4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