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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本情况本次抽查的45份卫生行政许可案卷无试用听证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卷,无违反关键项的不合格案卷。各类案卷基本符合实体法、程序法及案卷管理的要求,案卷清晰整洁、内容齐全、书写规范,一案一卷,基本符合案卷管理的要求。从专业来看,公共场所许可案卷质量比放射诊疗许可案卷规范,而医政许可案卷相对较差[2]。从归口管理来看,由许可科独立制作管理的许可案卷比许可科和业务科室两个科室共同制作管理的许可案卷质量要高。
1.2许可主体合法和项目均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行政许可行为,出具的法律文书印章正确,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效执法证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基本在依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许可的依据均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且在文书中都有载明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其中8份案卷存在未引用专业法律条款。
1.3许可实施程序主要体现在流程是否完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参评案卷均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及时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办结,许可程序完整,重要文书均有体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程序比较严谨。在不影响许可质量的情况下,还能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尽量做到减少审批环节和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大多都能在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政府限定的时限内办结许可事项。有24份案卷在卫生行政许可资料接收、受理、审查、审批、许可决定、送达等实施程序环节上存在不规范现象。
1.3.1受理阶段申请资料不全。有4份案卷申请资料中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地址与租赁合同上、许可证上地址不符;4份案卷受理时未提交检测资料,无补证通知,案卷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日期在许可证发放后,无情况说明;6份案卷申请材料中检测报告项目不全,如茶楼只有空气和茶具的检测报告,没有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卫生设备和消毒设备清单填写不完整。3份案卷中放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不全,无放射防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代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份案卷申请资料未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2.3.2现场审查有缺项。有12份案卷没有现场资料核查的环节和记载;3份案卷许可审查评分表上扣分项内容与现场审查记录不一致,与整改情况记录不符,前后矛盾;3份案卷许可审查文书上无执法人员证件号记载。
1.3.3内部审批不规范。有2份案卷审批时未载明确定的许可信息;8份案卷审批时未载明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4份案卷审批流程表中只有部分环节的审查意见,经办人员没有填写意见。
1.3.4许可决定和送达有瑕疵。有8份案卷准予许可决定书上的内容不规范,缺少专业法律条款;4份案卷放射诊疗校验、公共场所复核等无行政许可决定阶段的文书或许可证复印件;10份案卷送达回证中只有准予许可决定书的送达,缺少了卫生许可证的送达;3份案卷送达回证上只有1名卫生监督人员签名。
1.4许可文书在卫生部2004年颁布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卫生部给出的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只有9种,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除本办法规定的文书样本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1]。而江苏省卫生厅没有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过统一规定。因此无印制机构落款的许可文书和在这9种行政许可文书以外的标注“江苏省卫生厅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字样的许可文书都属于无效文书。有7份案卷许可文书落款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许可文书使用要求。其余38份案卷中,有3份案卷许可文书没有任何制定机构落款,35份案卷部分许可文书模仿卫生部、江苏省卫生厅的落款制定,为无效文书。
1.5案卷归档案卷归档采用装订线,并贴标签,既规范又美观。绝大多数案卷做到了一案一卷,案卷封皮、文书资料统一规范,卷内目录齐全,卷内材料整齐完备,案卷装订基本符合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4份案卷没有逐页编写页码或者用铅笔手工标注;2份案卷卷内目录未标注对应页码;6份案卷题名表述不全,不能反映案卷内容;19份案卷装订线处没有立卷人签名或签章。
2讨论和建议
2.1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提高卷宗质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执法监督行为的重要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镇江市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2全面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尤其是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改革现行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运作模式,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即职能归并、项目进驻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人员到位和审批权限到位。变数个内设机构多头审批为一个科(处)室统一办理[3],统一由行政中心卫生窗口承担行政部门所有的行政许可职能,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实行行政许可职能归并[4]。
2.3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规范建设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受理要求、一次性告知制度、双向承诺制度及持证须知制度。将许可稽查作为内部许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定期开展许可案卷评查工作,采取互查、评比等多种形式,提高许可工作人员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将评查结果定期通报,与卫生监督年终工作成绩考核挂钩。
2.4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此次评查,在一些案卷中也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有的从事许可的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运用法律法规不熟练,直接影响了许可质量和水平。建议:一是要提高审办人员专业知识水平,这是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档案质量的前提条件[5]。要通过专题培训、讲座、观摩等各种形式对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和许可专业技能的培训,如对卫生许可审批程序培训,特别是包括申请资料的受理要求、现场核查及记录要求、许可档案规范要求的培训。二是提高审办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水平,这是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质量所必须的条件[5]。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与提高许可过程、工作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切实保证学习效果,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审批人员制作行政许可案卷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我市的行政许可水平。
2.5建立考核制度规范案卷制作我市已经制定了《镇江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镇江市卫生行政许可案卷归档要求》,并设计卫生行政许可案卷制作模板,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但少部分县区没有执行。建议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质量作为考核卫生行政许可审办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将有助于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办人员的行政行为[5],规范案卷制作,提高案卷质量。
行政程序是什么?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顺序、步骤和时限的总称。应当说程序是权力(利)的运行方式,也是行政权力实现公正的保证。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实体规定,没有程序规范和约束,这个权力是运作不好的。如果把行政管理目标看作结果,程序就是方法。正确的结果往往就蕴含在正确的方法当中。我们的许多干部和群众对程序作用的体验不深,往往认为我办事办对了就行,不需要遵守什么严格的程序,这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外国有一位法学家说,迄今为止法治的历史,主要是程序的历史。这话说得很中肯。举个通俗的例子,可以看出程序对于结果公正至关重要。有的国家的学校给儿童上法治课,课题是姐妹俩分一个大苹果,采取什么办法分均?按照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思想,因为不重视程序规则,无非采取两个办法:一个办法就是由大人给苹果切一刀,俩人各拿一半,但大人也不一定切得很公正,难免引起纠纷;另一个方法就是牺牲一方利益,如三字经上说的,“融四岁能让梨”,从谦让角度来说这是好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牺牲了一方利益。而这堂法治课告诉孩子们一个程序规则,就是你们谁切都行,但操刀切苹果的人要后拿自己的那一半。这个程序规则制约切苹果的人,必须把苹果切得公正,否则自己吃亏。这就是程序的价值。办事欲达目的,方法必须正确。虽然程序公正不一定能够绝对保证行政结果的公正,但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是不容否认的。
说到行政许可法,它对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是比较系统、比较详尽的。它按照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办理期限、变更与延展,并对几类许可规定了特别程序,同时又在不同的环节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制度,如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职能分开制度、时限制度等。这些程序制度的作用是:
第一,保证实体规定的正确实施。办事行政许可的实体规定,集中起来说,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这些,只能通过履行科学、合理的法定程序才能实现。
公开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一律公开。其要求是,行政机关要把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众所周知。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较普遍地为行政机关所采用,尤其应当遵守和贯彻公开原则。行政公开的意义在于:第一,它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我们的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现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政行为从命令主导型向规则主导型转变,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任务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开加深了政府和公民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了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第二,杜绝“暗箱操作”,增强了行政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人把公开制度下的行政许可称为“阳光下的许可”,是有道理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将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让公众了解和评说,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断和腐败。
行政许可法对公开的具体要求主要是:
公开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办理审批、许可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都应当在人大和政府的公报以及有关的传媒上公布,不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这样的规则,就可以在公众的监督下,抵制和排除某些机构滥设许可。
公示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它要求行政许可的受理机关在办公场所,将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其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至于“找错门”;对行政许可数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自己申请的许可是否有数量限制,及时提出申请;对行政许可条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请人对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心中有数,并据此监督行政机关依据条件做出许可决定;对行政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可以使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受理、审查和做出决定的整个流程,了解自己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机关配合工作;对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公示,有助于申请人了解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方便申请人准备材料,准确填写申请表格。公示制度,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又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