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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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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度论文

第1篇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第2篇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3、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企业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企业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第3篇

误区一:取消了某个审批项目等于“减少了某项具体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这一合法原则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就应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通常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很多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日常管理事项。有些虽然是审批事项,但权限在上级,不在本级,本级只是审批之前的一种前期运作过程,这些都应取消。可是有些部门的同志认为,取消了某一审批事项,就等于减少了这项具体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有些项目减少了,这项事情有可能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必要的日常管理,不但要运行,而且还应运行得更好。绝对不能因原来是审批的,现在取消了,就对该运行的工作不运作,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你的日常管理职能仍存在,你不运作,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误区二:合并了审批内容等于“减少了审批事项”

合并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属同一类项目分成若干子项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合并。这种必要的合并,不仅便于统一规范,而且便于分类运作。可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既然把原有的项目合并了,那这一项目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该审批事项减少了,这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减少审批事项取得的成绩。正因为有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把不该合并的项目也合并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合并审批事项是为了便于统一规范,便于分类运作;但被合并的审批事项只是从数字上减少了,并不是此项目的内容不存在了。在具体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此审批内容仍是存在的。我们不仅不能把被合并的审批项目作为取消项目,也不能把不该合并的审批项目合并起来。

第4篇

一、目前我国的土地问题

城市化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城市化也意味着城镇用地扩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地域的扩散过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的推进,全国各地的城市都在大兴土木,进行着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等活动。2011年12月,中国社会蓝皮书,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标志着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

然而,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人地关系的矛盾,人与人之间因为土地而产生的矛盾越发的突出了。一时间沸沸扬扬的“乌坎”事件的起因就是土地问题。我国土地审批制度自建国以来不断完善,在规范土地利用、保护耕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面对当今形势,土地审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土地审批制度

我国的土地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以及土地供应审批等。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机关依据法律的职责,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农用地专用审批是指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三、土地审批现存问题

(一)土地审批的步骤复杂,各种相关程序太多

土地审批制度中,缺少一些具体步骤的规定因此在实施时会遇到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并且在土地审批过程中有较多复杂的程序,比如表格填写、数据产生、材料汇总等,这些相关的程序需要在多个部门中往复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并且相关规定也经常发生改变,导致需要反复修改。

(二)情况复杂,统筹兼顾过难

由于土地审批的依据――地理底图涉及的范围较广。不同种类的地图也许因为侧重不同,或者基础测绘时所用到的参考数据不同会造成结果不同,比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详查图和勘测定界图不同等。同时在被征地的相关权利人方面,可能是因为征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并不存在违法征地的情况下,依然有很多村民上访、。总之,土地审批设计的领域很多,所需要的数据,所涉及的相关人都有很多。统筹兼顾这个问题需要在经济、社会和法律上都深入的研究和考虑。

(三)违法用地过多

由于现在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不少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经济建设,通常实际的用地面积比规划的面积大出不少,而在不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时就会伪造数据,或者将不具备造田条件的土地报为补开发的基本农田。

同时,由于很多项目审批时间长,很多项目在没有通过审批时就急于开工,这也是较多违法用地问题的一种。

四、我国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今年初,国土资源部耕地司表示,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要做到:一是改进审批,划清事权,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国家批规模、控结构,地方审项目、管落地;二是简化报件,优化程序,将报部用地报件由10件减少为8件;三是明确责任,下放事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允许各省自行确定县、市报省审查的报件材料;四是量化标准,优化程序,确保部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五是区别对待,差别化管理,允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更大范围先行用地;六是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等特事特办,提前单独组卷报批,确保4月份完成审批;七是提前作为,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可在计划下达之前早部署、早申报;八是推广“留地、留业”安置和农民自主征地拆迁等成功经验,从源头上解决签订协议难的问题;九是坚持原则,灵活处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通过部用地预审、立项,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没有不同意见,用地已报省或部后动工建设的,只督促整改,不作为违法用地查处和问责;十是积极改革,建立新规,从根本上解决用地审批效率问题。

参考文献

[1] 马晓东.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从“两头重中间轻”改期:浅议土地审批制度改革.

[2] 邹爱华.湖北大学.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对策.

[3] 徐颖.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4] 肖劲松.湖南省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都是“无本生意”惹的祸:从现行审批制度看县级土地储备中心的困境.

[5] 任林苗,谢建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现行土地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6] 张迪.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外土地审批概况.

[7] 王发荣.云南省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浅谈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第5篇

【Abstract】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ystems in our country.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nagement, regulation and intervention of social affairs. However, with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and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he understanding ideas and the change of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approval system already cannot satisfy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which promotes the urgent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refor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how to promote 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P键词】建设项目;市场经济;改革活动

【Keywords】construction project;market economy;reform activities

【中图分类号】TU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5-0041-02

1 引言

所谓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法律准入门槛,符合要求的予以进入,而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准进入,是我国政府在公共管理中重要的制度之一,具有确保市场准入的公平以及公正性、监督资格合理性等方面的作用。然而,在建设项目的开展中,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为此,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完善,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缓解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第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开始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因此也就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范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完善。第二,强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在最大程度上规范公共权力的使用,并且加强监督作用,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1]。第三,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再加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与国际之间交流增强的同时,不仅给我国政府管理带来机遇,而且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各个方面,不仅有利于推动建设项目得到良好的开展,而且也有利于规范审批行为,减少暗箱操作、不合规审批行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推动社会得到更好的进步与发展。

2.2 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的发展时期下带来新的因素,由于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面临多个方面的问题,这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人员是参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部分行政审批人员特权思想浓重,存在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在实际的发展中,由于在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不到良好开展。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副主任就提出要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行政人员方面的问题是必要的途径之一。

第二,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过程中,缺乏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使得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一些有损群众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行为经常发生,从而影响整体的进步与发展,例如,在江苏省南通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导致滥诉行为的普遍。

第三,在建设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诸如建设用地、勘察内容、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这些方面的内容都是与建设项目的良好开展必不可分的,因而也就导致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得到有效开展。比如说,广州的建筑项目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强调将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不同的审批管理,从而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 完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策略探讨

针对以上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来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可以推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以完善发展。

3.1 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要想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到完善,首先要从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入手,一方面,要对行政审批人员服务意识予以加强,在强化服务理念的过程中,要引导行政审批人员树立正确的观念,明确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真正意义上的发挥行政审批人员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为了促使建O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取得真正的成效,必须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比如说审批人员的行政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办公能力等,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可以通过培训活动的开展、优秀经验的交流与借鉴等多种途径来进行,从而推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活动得到良好的发展。其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之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所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采取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电子化运行和全过程监督以及建立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和案卷抽查制度,以此来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力度,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3.2 正确对待利益问题,创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模式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第一,创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模式,首先内部管理完善信息化发展,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管理模式,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审批系统化的管理创新,推动内部信息化的建设[2];其次外部管理需要实现社会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以社会需求为主导,从而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第二,合理设置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而这里所指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在人员的配备、制度的建立、资源的配置等方面都要予以完善,使得在管理机构的作用之下克服审批项目出现繁多、杂乱无章等现象,并且合理规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和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审批的事项和范围,要从建设项目实际发展情况出发来进行有效的制定,以此来防止越权行为的出现。规范行政人员的审批行为,从而推动行政审批改革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湖北省对全省各级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了新一轮清理,制定基本信息表和运行流程图,明确权利实施的条件、程序以及责任,规范一定的标准,从而解决行政审批项目中杂乱、无章的现象。

4 结语

促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从而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开展中,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制度的作用。因此,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来解决存在改革中的问题,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而促进建设项目得到良好开展,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从源头上给舞弊,腐败行为予可乘之机。同时造成了单位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利润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为适应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制度建设的首要课题。2000年国家先后了《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意在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升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效果,杜绝经济违法行为于未燃。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外资 并购 法律问题

企业并购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成长为跨国公司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企业收购我国企业的情况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存在着无法可依、审批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等法律问题,亟待依法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

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必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对涉及外资管理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对我国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当前,我国用于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规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法律效力位阶较低,不完全适应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涉及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严重缺乏,导致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管理效果有所欠缺。该规章的内容存在不少欠缺之处。例如,虽然使用外资并购的题目,但却只能规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行为,没有对外资兼并境内企业进行规范。因此,如果外资实施了兼并境内企业的行为,很难找到有关法律规定,因而没有受到相应的规范和管理,直接导致了有关外资兼并境内企业行为的混乱局面。

(二)外资并购行为的审批制度不完善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也是我国市场竞争深入发展的客观表现之一。但是,世界各国处于保护本国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现实需要,纷纷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特别是外资并购本国大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外资并购本国企业不会影响本国的国家安全和市场良性竞争。当前,我国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主要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审查等法律规定。尽管这些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在反垄断等领域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导致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损害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例如,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体系,现有涉及外资并购审批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导致外资并购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差异较大;现有的外资并购行政审批环节过于繁杂,效率不高,审查质量欠佳;外资并购行政审批实践存在“因政出多门而导致相关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等。

(三)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监督不力

我国现有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重视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的审批,对行政审批的材料和环节规定很多,但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的法律监督问题重视不足,作出的具体规定较少,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的监管也相对缺乏,加上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导致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安置不到位等问题。

(四)外资并购的国民待遇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给予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样的国民待遇。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上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有些法律上的外商并购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没有解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的实缴资本应一次交齐。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合资各方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就可以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号)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在招商引资实践中,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包括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很多地方政府纷纷采取地方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税收返还、费用减免、政府补贴等方面给予外商并购企业超国民待遇,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起了内资企业的强烈不满。有些企业为了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的外资并购操作,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从而最大限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追求利润。

二、解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制度

针对当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无法可依的问题,尽快对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涉及外资并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从所有者权益保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资产转让流程、明确公司高管对企业并购的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进一步充实法律内容,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规范外资并购行为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无独立的外资并购法,而制定统一的外资并购法对于理清现行的外资并购有关的大量法律或法规有着现实意义。”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时出台《外资并购法》,从外资并购主体、外资并购前的审批、外资并购中的监督、外资并购后的监管和评估等方面,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外资并购法可以作为外资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包括外资准入制度、外资的投资方式(例如是通过新设还是通过并购方式)、外资并购的审批、外资并购的限制和鼓励政策、外资并购的法律后果等等。并着重考虑如何解决有关外资并购中涉及法律的特殊问题,或者对其他法律已涉及外资并购内容做补充性解释。

(二)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是有效规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采取的通常做法。通过行政审批过程的审查,可以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评估,从而有效防范这类风险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工作。具体措施主要有:严格按照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操作规程,实现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操作,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干扰;改变目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层级过低的问题,适当上收审批权力,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改变层层报批的审批方式,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外资并购审批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反垄断审批过程中对外资并购申请人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注重对并购程序的审查,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垄断问题的发生等。

(三)做好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监督

任何法律规定要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落实制度和监督机制。否则,法律规定只能是纸上的法律,不能有效调整现实生活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行为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体系完善、外资并购前的审批、外资并购后的监管、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外资并购的法律监督,促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形成外资、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职工、有关地方政府和市场竞争环境多赢的局面,有效防止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些外资企业在并购时通过了审批但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垄断行为的问题,反垄断法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而有效规制这种反垄断审批后出现垄断的问题。

(四)依法规范外资并购企业国民待遇问题

外资企业(含外资并购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我国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环境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具有复杂性,牵涉到外资并购企业、地方政府、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企业等多方利益,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是我国亟待处理却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要问题。要解决外资并购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所有外商并购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制度性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外商并购企业,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对地方为吸引外资而给予外资并购企业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进行清查和处理,建立工作领导责任制,抓好工作落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依法协调处理好不同地区外资并购企业享受不同待遇的问题,避免为吸引外资而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出现。

第8篇

关键词:毕业设计;教学模式;过程支持;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913(2007)13-0014-04

1基于网络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的研究背景

目前,由于学校合并、搬迁、多校区、教师居住分散、师生相距远等现状,给师生之间、师师之间、师管之间的沟通带来许多不便,给教学管理带来许多新问题,增加了难度、影响了效果。毕业设计是整个本科教学中最重要的实践环节,备受重视。但目前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仍停留在人工阶段,存在着很多弊端。如中原工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毕业设计遵循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教研室和系的两级审批制度,过程大体如下:老师申报、教研室审批、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设计题目介绍、组织学生申报、老师选择申报自己题目的学生、对落选的学生组织进行第二次申报。在毕业设计尾声的毕业答辩中,需组织学生申报公开答辩、通知公开答辩安排、小组答辩教师分组、小组答辩学生分组等。该过程的人工管理方式存在如下问题:

(1) 整个过程繁琐、涉及人员多。计算机科学系的指导老师分布在全系三个教研室和系里三个办公室,外加学院其他部门、校外一些毕业设计基地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由一个教研室操作整个环节,难度越来越大。如通知所有指导教师很不方便;寻找指导教师的公共空余时间给学生介绍题目几乎不可行;通知校外学生很不方便;学生选题需要多次调整,容易造成遗漏、错误;师生交流不方便;不能很好地控制进度等。故人工管理往往会使毕业设计环节陷入混乱。

(2) 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学生规模的扩大,寻求毕业设计多元化途径势在必行。计算机科学系提倡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用校外资源弥补校内资源的不足。为保证校外毕业设计的质量,加强对校外毕业设计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学生申请手续发传真到系,经系和教研室两级审批后,向学生确认。由于学生时间不同步,该工作往往持续时间长,工作非常繁琐,耗费大量管理人员的时间。

(3) 对校外毕业设计的学生,须配备校外校内量为指导教师,两位教师无法沟通,校外指导教师不了解学校的要求和规定,校内指导教师的要求和通知等信息往往不能及时到达校外学生。造成校外毕业设计监管不力甚至失控的情况。

在强调实践能力培养的今天,毕业设计环节备受重视,原有人工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教学要求,有必要寻求一种适应新形势的教学模式,以解决现存问题、提高教学质量。因此,我们利用网络的跨越时空的优势,探索出一套基于网络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将整个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中的工作搬上网络,让学生、老师、审批领导、管理人员等能同时面对同一环境,进行高透明度、高效率、高效能的工作,提高了毕业设计这一非常重要的实践环节的综合训练质量。为落实该教学模式的实施,我们配套开发了一套毕业设计过程支持与管理系统,本文将通过该系统来介绍基于网络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

2毕业设计过程支持与管理系统功能结构

以毕业设计教学环节所有参与人员的需求为系统的功能需求,图1给出了系统的总体功能结构。

系统用户分为:学生用户、指导教师用户、领导(教研室主任用户、系主任用户、审批专家用户)、管理员用户。系统根据他们各自的需求,分配相应权限,设置不同的功能。

(1) 学生用户功能:选择申报题目;查看审批表、任务书;汇报进度(可上传程序);留言;资料归档;论文评阅;公开答辩申请(由教研室主任选定候选人,系领导确认);请假(指导教师同意后,打印,交系里审批备案)。

(2) 指导教师用户功能:①毕业设计题目申请。审批前教师可对自己提交的毕业设计题目审批表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审批后学生即可申报其课题。②教师选择学生。教师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理由从申报学生中进行选择。③由教研室主任确认教师选定的学生。确认后,学生不能再申请,教师也不能再修改,但教研室主任有权修改和调整学生。④学生确定后,教师可以填写任务书。⑤在整个毕业设计过程中,支持教师检查学生进度;批准学生请假;回复学生留言;检查论文、译文、文献综述(可反馈意见);支持师生双向留言。⑥检查学生最后上传的各种资料。⑦打印各种表格(审批表、任务书、毕业设计题目清单、学生申报表等)、资料归档。

(3) 教研室主任用户:除普通教师的功能外,增加以下功能:确认学生选题,修改学生选题,通知,文件(规范、模版、要求等),确认公开答辩人选。

(4) 系主任:除普通教师的功能外,增加:审批题目(当不批准时,需要填写审批意见,批准后有权修改审批表),批准公开答辩人选,通知,文件。

(5) 其他功能:毕业设计题目;打印各种表格(审批表、任务书、毕业设计题目清单、学生申报表等);各种计算、统计和总结;资料归档。

3数据存储设计

本系统也是一个毕业设计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所要处理的数据主要包括教师信息、学生信息、毕业设计选题审批表、任务书、系统参数、学生申请表、进度汇报表、留言、评阅表、资料归档表、请假表、公开答辩申请表、公告、通知、文件表在内的各种数据字典和模板。所建立的主要数据库表及其结构设计如表1~表13所示。

4主要功能模块

4.1用户登录模块

系统用户分为教师和学生两大类,具有不同权限,分别登录。教师用户中的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批专家身份及其权限由管理员设置。

4.2普通教师模块

教师可以在教师操作主界面中完成毕业设计过程中的所有工作。点击“题目申请”按钮,进入毕业设计题目申请功能(如图2a所示),教师填写毕业设计课题审批表,提交系统待审批。经领导批准后,该课题即可被学生选择,教师可以挑选报名的学生,实现双向选择(如图2b所示)。教师在此还可完成任务书的添加、对学生的指导、学生进度的检查、留言、论文的评阅等功能。

4.3高级功能模块

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或审批专家的主界面中除具有普通教师功能外还具有“高级功能”按钮,对应其高权限功能,如图3所示。在此,审批专家可以对教师申请的课题进行审批,并提出意见;可以确定参加公开答辩的学生;可以打印报表等。教研室主任可以对师生的双向选择结果予以确认。

4.4学生模块

在学生主界面,学生首先要选择毕业设计课题,否则不能进入其他功能。选择题目界面如图4所示。学生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课题,但当某个题目选择的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不能被学生再选择,题目变成红色。题目为棕红色表示已经达到题目要求的人数,但未超过3个,提醒学生该题目已有较多人选择。

学生选择课题时可输入其申报理由,如现有基础、兴趣等供指导教师参考。学生选完题目后,经教师选择确认、教研室审批后,才最终生效。这时,学生就可以点击其他功能,进入毕业设计过程,如查看任务书、汇报进度、查看留言、提交论文、提交公开答辩申请、上传资料等。

5系统对毕业设计环节的作用

在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中的应用实践表明,本系统对毕业设计环节的执行和质量有很大的改进。

(1) 将毕业设计过程由多次反复的局部循环过程变为线性过程,简化了过程操作和管理。

(2) 形成毕业设计过程的闭环管理:各阶段工作均有及时的信息反馈,如审批信息、学生的评议信息,甚至学生对毕业设计题目及指导教师的想法,有助于教师提出更受学生欢迎的高质量课题、改进指导质量。各级领导的实时监控,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3) 对毕业设计题目自动:在本届毕业设计题目和以往三届毕业设计题目中,杜绝了多年重复题目不断的现象。

(4) 对毕业设计环节自动总结:根据学生评议和各项统计信息,生成从题目涉及的技术分布、所用语言和工具情况、指导教师结构、毕业设计执行过程情况、学生对教师和题目的满意度等多方面进行总结。

(5) 减轻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并提高了档案管理质量,彻底杜绝了人工管理的资料不完整和严重不一致的现象。

5结束语

以基于网络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教研项目成果形式出现的毕业设计过程支持和管理系统,已成功地在中原工学院计算机系应用三届,对毕业设计的前期工作如题目申报、学生选报、领导审批等发挥了作用,对师生在毕业设计的进行过程中发挥着有效的支持作用。系统有效解决了毕业设计环节中的时空问题、交互问题、信息反馈问题、实时监控问题、资料归档问题等。从使用结果来看,确实方便了用户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改善了工作效能、提高了毕业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1] 鲁保富.论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创新能力培养[J].高等理科教育,2003,(1):91-94.

[2] 刘继红.谈高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滑坡及其提高的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00,(3):84-85.

[3] 杨天怡,霍丹群,何敏.新形势下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0,(11):72-73.

[4] 刘健.本科毕业设计过程管理的探索[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5,(10):110-113.

第9篇

国办去年1月29日发文明确要求,县级驻京办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驻京办一律撤销,严禁在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然而,撤销令一年之后,媒体调查发现,地方政府驻京办改头换面,依旧在京 “潜伏行动”。

如此结果,殊非意外。道理很简单,利益纠葛不清,拿项目跑拨款、招商引资、接访维稳,严峻任务摆在那里,行政审批制度、接访劝返机制摆在那里,哪个地方主官敢豁然地从游戏中抽身而出?这远不是下个决心、下个文件就能迎刃而解的。总而言之,你让我“名亡”,我就跟你搞“实存”;偷偷地进京,声张地不要;事儿还是那些事儿,活还是那些活,挂什么幌子见人而已。这俨然是对严肃禁令的变相嘲讽。

棒打“鸳鸯”不肯散,若说都是鸳鸯的态度有问题,显然过于轻飘了。有专家说,“关键问题还是惩戒不到位,违规成本低”――这种“加大棒喝力度”的惩戒思路,能倒逼多少人撒手,着实不敢乐观。在行政审批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部委、权力运行上下格局突出的当下,你把这套游戏说得多不堪,都敌不过这套游戏的“管用”――至于是在桌面上运行,还是桌子底下运行,“有甜头”才是硬道理。

撤而不销、令行不止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对此,一些专家给出答案:由于地方政府设驻京办的诉求没变,比如:拿项目跑拨款、招商引资,还有接访维稳任务。地方政府违规私设驻京办,根源在于行政审批制度以及接访劝返机制,治标没治本,生存土壤还在。

道理已经是“路人皆知”了,矛盾的核心在于,审批权、拨款权、项目派发权等等这些东西太有诱惑力,都不愿意触动更遑论割舍,上访劝返等游戏规则也一时难改,就只能靠责令裁撤、发文禁止这样相对表象的方面,做些文章。这里头有利益蛋糕、有权威死守、有传统思路的惯性,总之包裹了太多东西,而这种不触动根本的改革,也就注定了会“名亡实存、死而不僵”(国管局副局长尚晓汀语),“部”照样跑,“钱”照样进,酒照样喝,礼照样送。有专家曾迷信靠“加强经费和编制管理”约束,问题是,在很多地方财政一笔保密的糊涂账的时候,哪里还有什么约束力呢?

很显然,撤销令”不能止步于“撤”,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惩戒规定,并且要执行到位。对于查出的潜伏“驻京办”要严肃处理,增加违规的地方政府及单位领导个人的违规成本,令其感到“不合算”而“知难而退”,这样才会有实际的制约作用。

驻京办穿“马甲”只是冰山一角,背后有沉重的体制改革问题。根本之道,是要从中央有关部委层面,制定明晰的利益分配方法,铲除大量寄生于审批权上的腐败土壤,尽最大努力,让“跑”和“不跑”都能被完全平等地对待,否则再严格的禁令制造的也只能是短时间 “好转”的“假摔”,矛盾只是在变换方式“兜圈子”,驻京办这只过街老鼠,也必然每过一段时间就跳到路面上来,恶心大家一番。

中国很多社会弊端,都需要从根源上寻找病源,开方治病。对土壤和根部不能下大决心、花大气力,都铆足了劲在枝枝杈杈上做各种文章,结果只能是一些虚幻的管理泡沫,小修小补――变化似乎常常有,算得上改革的却不常有。换马甲打游击式的变化不曾停止,但给这个社会制造的痛感,却一以贯之。

第10篇

【摘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关系施工企业的效益,关系业主的项目管理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关系工程使用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针对所建的工程提出施工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1工程概况

某工程精装修商品房,整个工程项目成L形状,地下一层,地上31层,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整个工程场地狭窄,施工作业面狭小。

2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2.1严格审批制度

2.1.1在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针对该工程特点,地下开挖深度为10米,且地下水丰富,还需要编制地下开挖时后的专项降水方案和护壁方案。并要求在施工前,所有的方案要经过监理审批通过。方案中必须要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措施、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材料计划、安全要求及保障。

2.1.2在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并有文字记录和签字。

2.2会议制度

2.2.1要定期召开例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施工现场主要的管理人员、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施工现场情况而确定。该项目工期比较紧张,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的情况,确定为每周一次。在例会上要做到有事情就说事情,不扯皮,力求解决问题,达成共实际。

2.2.2施工现场会议制度。施工现场会议,主要就是因为某些工程中的问题在会议室没有办法说清楚,就到施工现场对着现实情况讨论解决的办法。这种会议很有效果,因为有实物对照,施工的质量问题很明显,处理整改措施也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2.2.3针对某些专业个别特殊问题采用专题会议形式。因为某些问题很专业,解决的相关人员少,所以采用专题会议形式。专题会议要及时,参加会议人员要专业,并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责任。

3检查制度

(1)日常检查制度,施工单位质量人员、监理人员日常巡视检查,并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施工班组。

(2)每周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检查,把检查发现的问题以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的形式发给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整改期限之日对其检查部位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和效果。

4施工样板制度

4.1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前先做一小部分,看施工完成后效果

因为设计意图与现场实际情况的差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设计意图的理解差异,以及施工管理人员之间对验收标准理解的差异,所以完成的产品可能得不到一致的认可。同时采用施工样板制度,能以很小的时间和成本暴露所代表施工项目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为质量管理和控制提供依据。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避免大面积返工,采用施工样板先行的制度。在施工样板经过验收认可,再大面积施工。

4.2在新进班组进场大面积施工前,先做样板

当前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基本都是农民工,专业技术水平差异很大。有很多的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仅仅是从事过该工种工作,甚至有的还是学徒工。再加上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露天工作,所做的工作都具有唯一性。因此新的班组进场大面积施工前要先做样板,从样板施工中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从施工样板中把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质量要求等灌输到施工作业人员中去。

5验收制度

(1)所有进场材料都要按批次、类别报监理验收,根据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项目,按照要求取样送检。不合格材料不能进入施工现场。

(2)所有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必须验收合格,每个分项工程检验批完成后要报监理验收,经过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根据规定组织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全面加强财务工作 采购管理 库存管理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及内部控制的需求,各公司的财控工作已更进一层渗透到公司的每一个角落,并已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在公司财务控制中,物资管理问题已变得十分突出。本人结合各法规的学习心得及实际工作,针对物流控制的课题谈谈笔者的观点:

一、全面加强财务工作

1.要有全面财务管理及实际操作经验的主管执行此工作。他的做法及改革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公司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要赋予他人相应的职权,以便开展工作。

2.财会部门的会计人员要明确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有压力,事事有人管。当然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这样才有利于长期提高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一个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

3.会计人员要做到所管辖的账目、账账、账物相符,及时保质保量地上报各项财务报表,真实合法地提供各项财务数据。

4.认真履行财务监控职能,与相关部门建立好物资单据的交接、监管、控制的管理体系,与物资设备管理部门、采购供应部门、产品销售部门要经常沟通,及时协调,形成制度。发现问题,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严格按制度办事。

5.加强成本核算,严格各种支出费用审计,定期搞好财务分析,及时反映资金物化运动中各环节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二、加强采购管理

1.选择合格称职的采购人员。一个好的采购员既要了解公司的经营和生产,还要掌握原材料的性能知识,了解原材料的市场行情,熟悉财务制度。为加强控制,有关管理人员同样要熟悉市场、销售渠道及有关知识。发现采购人员有违规舞弊行为应立即调离岗位,及时处理,甚至除名,决不姑息,决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有任何便宜,并追究责任。

2.建立物资采购计划和审批制度。公司在总体计划的基础上有具体的采购供应计划。具体物资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先申请、审批再采购”的原则办事。无申报审批手续的,仓库不予验收,财务不予报账,一切经济责任自负。“先斩后奏”的做法,要淘汰到底。否则,“例外”的事情屡禁不止。

第12篇

    【论文摘 要】本文从水利工程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情况出发,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运行过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引导下,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它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最基础的制度,承担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着整个工程建设,确保了建设项目的正常实施,监督着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制度,保证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条件

    国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目前已经全面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管理,国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工程建设的管理提供了系统性的依据,在合同条款中,编码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更加清晰明确,评标报告和标候选择人从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程序更加正规。在管理的条件中,投标单位从《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时间条件上进行递交投标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法人也必须按标准预支款项,提交履约担保。

    三、严格执行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和设计变更审批制度

    按国家下达的通知要求,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按规定做好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资金筹措、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才能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对于需要设计变更的文件,要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经监理单位签发变更指示后才能真正实施设计施工。

    四、加强档案管理,使之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表示,项目法人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加强与档案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坚持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始、同步进行、同步完成,发挥工程档案的利用效果,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

    五、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的监理管理事项

    确保工程质量,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建设监理的必要目的。在建设过程中,强调市场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市场对工程的监督、制约、协调机能,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能够实现投资的最大效益。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理工作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质量监督,把工程质量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六、建立管理统筹计划,确保建设项目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结合项目法人负责制度、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设计服务和政府监督形成了独特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了质量管理意识,全面落实了质量管理的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起了质量管理的统筹计划,通过建设工程中的各方人员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的优良性。

    七、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实际情况中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够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能够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给水利工程建设的预案计划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八、处理好建设项目各方人员的相互关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处理好参建各方的相互关系,能够有序开展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可以运用“查、促、帮”等方法来监督控制参建单位,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能,主动要求监理单位召开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研讨等活动,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协调并解决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九、实施文明工地建设工作,科学管理,文明作业

    施工单位要注意保持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做好施工区、生活区的文明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识明晰,体现现代化的精神风貌和时代精神,将文明工地建设中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把工地参建人员的精神面貌和环境卫生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管理科学、文明作业的目标要求。

    十、实施并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实施工程的验收力度,质量监督单位直接核定质量结论,在单位工程中项目法人有时会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质量结论,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由省水利厅主持,专项项目工程验收由相关部门主持。在整个进展过程中明确各个验收单位的责任,坚决做到工程质量、工程内容、配套资金、财务管理工程审计、工程款和工资的合格标准,确保各项工程内容的合理安排。

    参 考 文 献

    [1]徐勤勤,句广东.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主要工作及成效[J].人民长江.2010,41(4):37~40

第13篇

论文摘要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对原有的条了大量修改外,还增设了新的程序,扩充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今后的刑事诉讼的发展与完善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解读,分析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 制度建设 队伍培训 沟通协调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是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制胜法宝

(一)建立灵活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机制

(1)试用值班式开庭制度。在一定的时间内由专人负责出席所有简易庭,比如每人负责一个周内的简易案件开庭,每周一轮换。这一机制的优点是不必每个经办人都要去法院开庭,避免了几个公诉人在法院等候开庭的情况,减少了时间上的浪费。但需要出庭人员要提前查阅案件的监督卷,向经办人了解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和预案。案件的原经办人对自己案件的问题也要提前交代给出庭人员。对庭审中出现被告人不认罪,不同意简易程序审理等状况的,负责开庭的公诉人建议法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原经办人出庭公诉。(2)在有普通庭、简易庭安排在一个审判庭开庭的情况下,由开普通庭公诉人负责出席简易庭。不再安排专人负责开剩余的简易庭,避免人力浪费。

(二)完善和修正内部文书审批制度

1.完善简易程序审批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有所扩大,与修改前相比,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案件所占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比例将会进一步提高。如果简易程序案件还是按照之前由主诉官审批的话,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缓解办案压力,以应对简易程序开庭等新的形势。

2.完善取保候审内部审批制度,加快审批节奏。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答复时间,在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中规定在7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95条明确规定了3日内做出答复,大幅缩短了期限,这势必要求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审查和内部审批要加快速度。

3.明确是否需要停用《量刑建议书》。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所有简易程序案件均不派员出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通过《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的。普通程序案件因均派员出庭公诉,都没有制作《量刑建议书》,而由公诉人当庭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有案件均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监督法庭审判的同时,理应发表公诉意见和回应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量刑建议属于公诉意见的重要部分,因此,由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比较合适,再出具《量刑建议书》已经失去实际意义。

(三)制定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程序的应对机制

1.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制度。(1)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是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时,明确什么人可以代表公安机关发表意见,有效避免公安机关内部的不同意见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影响。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做出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后被驳回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还可以复议、提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2)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务中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卷和判决应当是属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的内卷和公网络中的电子文档也是可以查询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材料和记录,是否属于犯罪记录需要明确。就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内卷和办案系统内的电子数据是不是犯罪记录,是不是需要封存要明确。不宜分案处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是否需要封存,如何封存要进一步明确。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案卷材料、各机关内卷和电子数据本就不对外公布。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的实行有赖于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需要各检察机关不断摸索和建立相关规则。(3)建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制度。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指定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可以借鉴法院的实践经验制定自己的工作制度,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常规联系,畅通法律援助途经。(4)建立未成年人讯问时法定人和其他亲属、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社区矫正机制等配套机制,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三类新设程序均需要制定操作细则,以及外国人犯罪案件需要配套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案件开始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对基层检察院来说是一个新挑战。对于向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提供翻译,应对使领馆人员会见和提出的意见,将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即将要面对的问题,需要向市院借鉴经验,请求指导,建立我院应对机制。

3.建立和完善辅助保障机制。辅助保障机制是服务于刑事诉讼的,它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完善律师阅卷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阅全卷,也就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个是复制案卷材料的成本支出,二是阅卷时间的控制。制定规范的律师阅卷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规范律师阅卷的时间,留给承办人充足的空间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时弥补,保障审查起诉的时间,确保起诉的质量,是建立律师阅卷制度的重大意义。

(2)建立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作证的补助制度。《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补助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弥补因履行作证义务带来的损失,鼓励证人作证。但补助的标准、范围、方式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保障公诉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述机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只是制度建设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建立初步的证人保护机制和证人出庭机制,建立技术侦查手段取得证据的举证制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是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然要求

1.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理解、掌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篇幅较大,随后也应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做相应修改,比如高检院的“刑事诉讼规则”等。因此,要学习的内容还有很多,但距离新法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必须抓紧剩下的几个月的时间,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学习培训掌握新法。一是积极参与电视电话培训活动。二是将个人自学和集体培训结合起来。在精读法律条文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思考,加强和他人交流,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三是针对检察人员在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时提出的疑问和困惑,可以请专家、学者有针对性的讲课、座谈。通过双向交流的方式加强学习,巩固学习成果。四是深化内部挖潜,继续开展书记员培训和全员培训,由经验丰富的同志教授工作经验,相互交流学习。

2.通过岗位练兵和调研,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正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新刑事诉讼法明年实施后,公诉人将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过程中逐步实践新法,摸索经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工作中开展多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提升大家学习、研究的热情,不断提高调研水平,尽快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改变。

三、借鉴其他单位的实践经验是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捷径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的很多工作都是全新课题,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外国人犯罪案件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院实践经验为零,其他机关却有相关实践,向其他单位取经,借鉴成功经验,就成为快速进入角色的捷径。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是法院常做的,番禺法院少年庭也已经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而外国人犯罪案件以前都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以直接借鉴他们的工作机制制定自己的制度。这样省却了摸索的过程,少走了弯路,缩短了适应的时间。

第14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成本管理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通常强调四大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工期控制、成本控制。免费论文,成本管理。其中成本管理与控制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完成,而且还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总额能否达到预定要求,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控制制度,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环节的管理

1、现金预算控制

根据项目进度,按项目总投资按月编制项目现金预算,对日常现金流量进行动态控制,实施项目预算资金的审批制度。本公司电石渣制水泥项目就是根据建设进度的要求在月初编制项目现金预算,报上级建设部门和主管项目的资金部审定,以便及时改进和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月底统计项目实际用款,及时发现和控制预算差异。免费论文,成本管理。

2、在项目部业务部门之间对资金使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

搞好项目资金控制和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提高项目效益的前提,控制资金成本支出是在资金使用环节中管理的重要因素,财务部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控制尤其重要。本公司财务部加强对资金使用环节的控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已经各级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的工程项目付款单,严格审核,按合同要求付款,尽可能多使用票据,项目承兑汇票使用率累计达到80%以上,降低了资金成本。

3、严格工程物资采购制度

工程物资采购是项目资金使用的重点,它占项目资金的比重较大。免费论文,成本管理。因此,要实行采购公开招标,杜绝跑、冒、滴、漏管理混乱现象的发生,材料采购要“货比三家”,尽力采购物优价廉的材料,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了采购成本。

二、加强项目施工各环节的成本控制

1、项目管理必须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

(1)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要求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2)授权批准控制制度。要求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好多企业在实施项目管理时,往往缺乏对内控制度的重视,项目经理部为了节省人力成本,一般要求一人身兼多职,这时项目经理在整个项目管理中就忽视了内控制度建设,项目经理或材料主管在使用工程物资询价、合同签订、物料采购、材料会计等工作人员时会使用自己的直系亲属或者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员,这就会造成项目成本费用增加。

2、施工技术管理。

工程技术是体现优化施工、设计和优化生产要素计划配置的重要体现,搞好施工技术也是逐步实施施工现代化的前提。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在施工中要严格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技术控制,严抓工序循环的协调配置,以避免工程施工中增加成本费用开支。未完工程对项目资金同样也存在着影响,一个项目建设相互配套的工序,需要相互配套的进度。免费论文,成本管理。如果配套进度不能达到一种统筹安排,个体进度互相影响则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使项目施工效率不高而造成成本增大,因此,抓管好、调节好未完工程是项目资金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3、必须加强工程项目质量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在项目管理中,有些管理人员一味的强调工程质量而忽视了对工程成本的重视,造成了工程质量大大提高的代价是工程成本的增加。免费论文,成本管理。但如果片面地追求项目效益而忽视质量的管理,这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不良的影响,给企业长期的经营埋下隐患。免费论文,成本管理。质量和成本之间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作为一个企业来说,我们对质量的要求只要能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即可,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施工一次过关,有必要的投入质量的预防费用和检验费用,而要避免由于工程质量造成的返工、停工而引起成本的增加。也没有必要增加成本而达到质量高于合同要求标准而付出的额外质量成本。

4.应加强安全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安全与质量一样,也是一个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点。必要的工程项目保险是安全施工的保证,也同时是预防项目成本增加的保证。必要的安全预防费用投入是保障安全施工的关键,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引起赔偿,停工等一系列的直接或间接成本的增加势必会影响到整个项目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5.项目管理人员整体成本意识和成本相互配合协作管理意识增强也是项目成本管理的一个重点

由于在项目管理中,普遍存在各业务人员自管自己业务领域内的事项,缺乏项目整体成本管理和控制的意识,缺乏相互配合协作的成本控制理念。这也是当前项目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负责工程现场管理的只管理施工现场,负责技术工程的只管技术,负责质量管理的只管质量,管材料供应的只管材料供应,但是许多相互配套的工作却是项目成本管理的重点,整个项目的管理应该以项目施工计划为出发点,来组织整个施工的进度,配套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不间断的材料供应,而不是大量材料的堆积造成的材料前期管理成本的增加,不配套的工作会造成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增加,大量的耗费人力、物力而造成成本增加。

6.节约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也是项目成本控制和管理的重点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 改革

近十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入驻国内,其投资形式也发生变化。设立方式上,从当初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为大多数入驻形式演变为如今的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乃至外商一人有限公司居多;所涉及的产业范围上,从制造业、建筑业涉及较多演变为如今更偏向于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经营范围也日趋多样,云计算、工业设计、企业管理咨询等新兴行业层出不穷;企业架构上,也从过去大企业、大公司向目前的小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可以说,外商投资企业正在改变过去的形象和定位,越来越“国民化”。

然而,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进程的不断加快,其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落户和发展。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十分必要。

一、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给实际操作带来困扰

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主要使用的法律主要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近年来也逐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操作。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逐步出台的若干规定、暂行规定、执行意见、有关通知、指导意见等,也被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的依据。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施意见,会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带来困扰。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关于外资企业解散的申请,应当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而在《公司法》及登记条例中,明确“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而在实际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准解散的日期与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销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丧失应遵从哪个日期并没有统一的说法,给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机构如银行等办理后续业务带来困扰。又如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企业章程、合同与协议中有相互重叠的部分 ,如《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与第十三条第五款都涉及到了董事会的组成问题,即合营合同与章程都须对董事会组成事项有规定,但因合营合同由出资双方订立,而章程由董事会订立,订立人不同,如果两者冲突,以章程为准还是合营合同为准,法律中却并未明确规定,给登记实务操作时造成影响。

(二)多头管理使登记程序繁琐冗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实行审批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登记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伊始,即受多个部门管理。申请时有审批机关,所涉及的行业还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时有登记机关,资金汇入时还需经过外汇主管部门。除某些确需要管控的因素外,多头管理使企业登记程序被繁琐化、复杂化,增加了企业与社会的工作成本。以某家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增加流通环节食品批发与零售为例,应当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方可从事该业务,而审批机关要求企业先获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却坚持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先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凭批准证书再办理相应许可,如此循环往复致使企业和有关部门均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对于审批机关来说,审查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被允许从事某项行业,而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来说,关注的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的能力,两者的管理目标和方向其实并不相同,但由于各部门都各自要求一套完备的申请标准,使外商投资企业对应先满足哪套标准感到困惑,又如果两套标准之间存在矛盾,应遵从于哪一个标准,都有不确定因素。另一种情况是,某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了审批机关的批准,设立登记时被工商部门要求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规范表述,从而使最终获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表述与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证书中的表述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将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需要再前往审批机关进行修改,从而带来修改章程、合同、申请表格、可行性报告等一系列繁琐流程,二是暂且搁置,待联合年检时因批准证书与营业执照不相符而再次选择第一种办法。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冗长复杂的手续,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带来诸多不便。

(三)硬性规定致实务管理存在漏洞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规定有诸多与国内企业不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设立之初确有其便于加强管控的必要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特殊的规定逐渐丧失其管控力和必要性,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必须遵守却又可以轻易绕过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对中方出资人要求必须是企业或组织,除个别试点地区外,中方自然人目前尚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出资人,而在实际操作中,中方出资人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再由此一人有限公司与外方合资,轻而易举地避开此项规定,使规定的存在形同虚设。同样的,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确认的是注册资金和实到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多少,并未有部门对其进行实际的勘察与检验,“投资总额”缺少实际意义。上述看似详细且确定的规定,由于其本身的滞后性,使其与现行的其他企业登记制度自相矛盾,而产生管理漏洞。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纵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日益增长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求与滞后的法律法规、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化”待遇呼声渐高。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越来越多呈现“国民化”特征,投资主体中,“离岛”企业、“海归”创业呈上升趋势,即投资主体的工作和生活主要场所在中国;投资规模上也日趋小型化和微型化,一人有限公司比重上升;经营范围和模式也以新兴、高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和创意产业为主,以上各种特征均与内资企业、小微企业经营模式非常类似。与以往集团化、规模化运作不同,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期望程序更便捷、方式更灵活、效率更提高,能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不再为了繁琐的登记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化和推行并联审批、电子审批为主的发展方向。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目标上,应注重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工作成本

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需求,是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的历史必然。 因此,应当以尊重市场主体自由意志为主,同时适当兼顾管理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无论是否因管控需要,都应本着为市场主体和申请人提供便利、鼓励创业、支持发展的立场。例如,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中易造成拖沓的环节主要在于证明或公证材料繁多复杂,更改登记事项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影响企业运作效率,审批机关审批时间过长(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第八条规定为3个月)等。为简便登记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证明或公证材料的审核可以通过电子审查的方式,即统一一些经常性投资者所在国的查询平台,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注册或登记号码,即刻便能了解外方投资者的情况,省却了需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且还须递交我国领事馆认证的繁琐流程;审批机关之间则应增强相互沟通,对重要登记事项做到基本登记材料标准、要求一致,出具文书表述一致,相同材料不重复收取,资源共享,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从支持市场经济发展、为投资人提供便利的角度出发,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程序。

(二)改革基调上,应倾向靠拢“国民待遇”,合理并轨

改革的目标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需求,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改革的主导思路应是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化。立法层面上,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并存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亟待改变。理论界目前支持的主流法律重构方法是将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分解,把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终止、组织机构等内容,划归内资的公司法、企业法调整;另外一部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控制的内容可直接划归国内相关的部门法调整。审批实务中,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的,应当参照国内企业,实行登记制,由登记机关直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予以登记;对外商投资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的,仍应实行审批登记制,但应对其多头审批环节进行简化,有所属行业审批部门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