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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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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论文

第1篇

1.研究生法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2.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     

3.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    

4.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    

5.对法学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模式的思考  

6.中国法学领域内硕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学研究生教学中应用性教学方法的运用研究    

8.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9.谈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10.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11.法学研究生诊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对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的思考    

15.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16.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  

17.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探索——以实践性教学为视角

18.“三严三宽”育英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之检讨

19.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20.试论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21.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路径探索

22.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23.论法学类研究生教学方式的改革

24.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改革目标导向与教学方法变革

25.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时期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转型之思考

27.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制度刍议

29.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30.对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模式的反思

31.法学思维在研究生管理中的应用

32.论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

33.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英语词汇学习策略(混合方法)实证研究

34.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涵与路径探究

35.论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模式改革

36.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方法

37.全国法学专业研究生“企业法务征文奖”专题——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制约与权衡

38.硕士研究生导师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学类硕士研究生对导师期望的调查分析

39.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实践教学的进阶路径

40.优化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思考

41.创新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

42.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刍议

43.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研究

44.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阻却性因素研究

45.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现状之检讨——以中日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为中心

46.关于当代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思考——以纯粹学术型法律人为视角

47.谈法学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及论文写作

48.未来法学研究生的成功指导之道

49.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改革

50.论法学研究生的讨论式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以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实践为例

51.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对法学研究生学术路径的一点建议

52.法学研究生的狂与贪

53.法学研究生如何学习和思考

54.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实证研究为视角

55.专业设置对法硕(法学)研究生思想状况的影响分析

56.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兼谈法学教学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读法学研究生

58.论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基于价值序列和创新动力构成的双重视角

59.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分析——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

60.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61.医事法学研究生培养现状分析

62.法学研究生教学中知识拓展、知识链接与能力提升的探讨

63.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改革——从评估标准切入

64.德国、澳大利亚、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较

65.我国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论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升

67.浅谈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的构筑

68.论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兼论WTO案例教学

6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学问、常识、以及道德

70.学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个法学研究生受骗后的醒悟

71.新形势下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的系统思考——以湖南高校为例

72.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反思与拓展

73.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思考——从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谈起

74.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关于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论文的思考——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实践为例

76.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我们的路,我们的未来

77.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课

78.试论司法考试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

79.法学硕士研究化法律硕士专门化——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刍议

80.法学研究生培养方式的革新——优势教学法与团队研习法的结合

81.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83.诉讼法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以“四个结合”为基本指导思想

84.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学知识

85.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分析

86.法学研究生与导师比例失衡问题研究——基于法律硕士招生的实证考察

87.法律方法课程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维的视角

88.法理学研讨式教学及其对培养法学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纪法学研究生教育--德国的Seminar

90.法学研究生的时间分配——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问卷调查

91.法学研究生教学方法创新探讨

92.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

93.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视

94.论法学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关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几点思考

96.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

97.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以墨尔本大学法学院为例

98.澳大利亚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灵活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法律援助 诊所教育

一、研究背景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主体并不限于政府,社会各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均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后,我国已经形成了政府与社会混合型的法律援助运作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援助力量薄弱,法律援助供求严重失衡,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撑。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出现一方面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补充政府法律援助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可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然而,在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还远不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障碍,由于缺乏制度化的机制来规范,法律援助的效果也受到影响。但可以预见的是,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对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状

高校的法律援助活动与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由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责任感;另一方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出现和普及也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铺平了道路。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起步则相对较晚,直到21世纪初才引进这种法学教育模式。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并依托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截至2012年12月,我国已有151个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为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以武汉地区的高校为例,武汉大学1992年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后与社区居委会有机结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活动。

(一)武汉大学的法律援助

武汉大学是我国最早一批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高校之一,其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自1992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身发展优势,在武汉群众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二十余年来,中心面向全国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许多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志愿者的帮助下,依法讨回了公道,走出了绝望和无助的困境。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已接待咨询约50000余人次,回复信件近21000余件,电话咨询约38000余次,通过中心的网站提供法律意见1000余次,诉讼案件达18650余起,胜诉率达78%。现在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已经不依托于武汉大学,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社会团体,其发展模式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中独具一格,特色鲜明。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学校的大力支持下,于2000年5月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作为学校服务社会的窗口,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截至2012年12月,中心共接待来访者9000余人次,回复电话、信件2000余件次,写作法律文书3000余份,各类案件1200余件,其中包括创中国民间法律援助标的额之最的阳新县8岁儿童石某某高压电电击人身损害赔偿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湖北某船厂150余名职工房屋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重大案件,受益人群遍布全国各省市。中心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实现了尽最大努力,为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以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中南民族大学的法律援助

中南民族大学于2004年12月成立了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它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律诊所的特色之一。中心截至2012年12月已接受咨询2000余次,承办案件70余起,到社区服务8次,社会调查2次。其中办理的案件以劳务纠纷、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居多。目前,中心已经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山区人民法院一起,就“少数民族及其他少数人语言法务翻译诊所援助教学法探索”课题进行调研,并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四)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

华中科技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于2010年成立,起步相对较晚,其最大的特色是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开展法律服务,服务对象也仅限于该社区居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设立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与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合作、相互配合,遴选课业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居委会为据点,为寻求法律帮助的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等服务。该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案件及接受咨询40余次,其中20余起为家庭和财产纠纷。该校法律援助中心运作资金主要是由该校法学院与居委会共同负担。由于资金短缺等限制,该中心遭遇了不能扩大受众、进行更深入的法律援助的尴尬。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尽管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补充法律援助资源,扶助弱势群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高校援助机构在诉讼中存在局限性

第一,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诉讼时身份不明的尴尬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

第二,高校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并不具有律师身份,他们只能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来办理具体案件,因此学生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一定限制。由此可见,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要想像律师一样开展法律实践,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可能做到的。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对法律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形成巨大的障碍。

(二)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具有特殊性,其依托的是高等院校,因而其首先要受高等院校的领导。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故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又应受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这种双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权限不明确而带来的管理缺失或管理冲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使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缺乏合理规制,导致无序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管理和监督的不明确,会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社会支持,而生存艰难。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资金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遭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资金不足问题。这一问题在不同的高校存在的程度有所不同。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可以获得外来援助,但是相关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高校法援组识的审查非常严格,因而获得资助的高校比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学校团委、院、系资助(如中南民族大学获得学校专项拨款);社团会费;商家赞助(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过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赞助);各种基金会资助;律师事务所资助;社区组织临时性赞助(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律师赞助等等。经费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负担不起进行案件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放弃了一些原本可以办理的援助案件,这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长足发展。

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就我国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除《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规范。因此,这就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为高校法律援助确立法律依据。

首先,应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像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这样成功注册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立法确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合法主体身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迈向规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开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学生的资格问题应当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角度出发,承认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其在真正地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同时也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与司法行政部门双层管理体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高校内设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职能部门的领导,以便正常运转,获得支持。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

(三)开拓多样化的经费来源

第3篇

一、投石探路——认识信息

同样重要的信息,有的人善于抓住,有的人却漠然视之,这正是由于各人的信息意识强弱不同所致。信息,指的是当人们与外界接触时,有意无意所接受到的一些事物材料,有数字、文字、影像、数量关系等。如果能使学生对接受到的这些信息源加以分析、整理,主动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或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后加以利用,则将促使他们关注周围的事物,沟通数学与生活的联系,大大提高他们的信息意识。

1、感知信息。信息意识形式有两种:一是被动接受状态,二是自觉活跃状态。前者指人们从社会的信息环境中被动地接受事先未料及的信息;后者指信息意识的觉醒状态,它促使人们制订信息活动计划,主动关心和了解各种变化,并作出相应的选择。数学教学时应力求促使学生从被动接受状态转化为自觉活跃状态,当他们面对一些信息时,能快速作出对信息的判断并引起思考。如教学“千克、克的认识”时,课前我首先让学生掂一掂文具盒、书包、椅子、硬币……,并告诉他们,文具盒大约有200克,书包约有4千克,椅子约有3千克,硬币约有1克……,让学生面对这么多信息,引起他们对千克、克的思考,再适时引入“天平”,进行千克、克的具体教学。这样久而久之的训练,学生就能关注起周围的事物、外界的信息,并对信息加以描述、思考,体会到数学与信息的联系及价值。

2、评价信息。当信息涌入我们面前时,我们就应及时作出思考,作出相应的判断,哪些信息是我们自己本来就明了的,哪些是陌生的,如何评价各类信息?在数学教学时,应多让学生接触各种信息,并评价它们,如互相矛盾的信息,相互一致的信息,系统性的信息等,让学生在评价中提高自己的信息感悟能力。如在复习分数应用题时,我出示了“桃树有40棵,柑树比李树多-,李树有60棵,桃树比苹果树少-,杏树有60棵。”让学生从中选择条件再提出相应的问题。这时,学生便必须对这些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哪些条件是有联系的,哪些条件之间没有联系,能提出什么问题。这样类似的训练,将大大提高学生评价各类信息的灵敏度及准确度。

二、找频看球——感受信息

一个球迷,只要找到自己想看的球赛频道,便会津津有味地看下去,甚至于不吃不睡。数学教学时,就应尽可能增强学生的信息情感,培养他们类似于“看球”的热衷情感,当他们多次从多方面感受信息时,便能形成某种持久、稳定的、反映心底需求关系的内心体验,这便是信息情感。当学生形成较稳定的信息情感时,便能产生巨大的信息热情,这将大大提高他们对信息的敏感性与兴趣性。

1、对信息的敏感性。不同的人面对同样信息会有不同的态度,敏感性强的人,面对信息,即便是与知识结构相矛盾或不能解释的信息,他们会发出疑问:“这是为什么?”从而激发起好奇心和求知欲,进而去探索、实验,去求知、去寻找原因,他们对信息是热情的、欢迎的、敏感的,从而不断地促使自己知识结构的变化。数学教学时就应采用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信息的敏感性,如口算训练的限时、限量,应用题的补充条件、补充问题、改编应用题,概念教学的换一种说法,怎么说得清楚、明白又不重复不遗漏等,让学生多次类似地训练、竞赛,便能提高对信息的敏感度,以便周密考虑问题。

2、对信息的兴趣性。兴趣是一种持久的情感体验,人们的信息搜集活动是受信息需求驱使的,影响需求力量的大小主要是需求被意识的清晰程度——意识越明确,行动目标越清楚,则信息活动的动机越稳定、持久、强烈,努力程度也就越高。在数学教学时,应有意识地设置各种情境,让学生在信息输入时产生浓厚兴趣,并能以较稳定、浓厚的兴致保持下去,从而以积极、热情的态度对待信息,这样将激发他们发出超常的智慧和高涨的热情,如教学象“一根木头锯成2段需5分钟,要把这根木头锯成6段需几分钟”这样的开放题,如果平时多让学生观察人数与间隔、折纸、抓楼梯与上几层楼等这样的事物,学生解决问题时便能得心应手,很快明白锯6段需锯5次,就是25分钟以及别的想法。这样的训练,不仅学生热情参与,还大大开阔了他们的思维。

三、点石成金——利用信息

在信息时代,静态的知识不具有情报信息价值,只有对知识的新认识和深入挖掘,并进行动态处理,才能使其产生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能量。认识和挖掘出知识的现实价值,并利用好它,这才是信息素质的最好体现。只有具有利用信息能力的人,才知识怎样组织知识,发现和使用信息,他们也才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

1、搜集信息。信息就是资源,不掌握最新信息,就等于落后于时代。信息是桥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个人在信息活动中应表现出的积极的行为倾向,就是搜集信息。当我们需要某方面的信息时,学生能有意识地从生活、学习中找到与之相应的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学好数学,培养能力奠定基础,如教学“小数认识”时,我让学生课前去搜集有关商品的标价,去咨询妈妈每天上市场购物情况,去了解自己的身高、体重等,在众多的信息面前,学生找到了共同点——小数,则后面的教学就顺理成章了。平时可让学生就某一点发表见解,收集资料,如年月日的学习等,学生经常这样的训练,便能很好形成找资料,收信息的习惯,使自己学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