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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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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论文

第1篇

我国早在1979年就颁发了《中国人民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这可以说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军队各类营房建筑面积、规模等相关内容的综合标准,这一标准的颁发,对我军营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确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部队编成和战斗力生成模式发生很大变化,例如武器装备加速了更新换代、官兵物质文化需求日益提高、营房保障内容和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功能和要求不断提升。同时在老标准颁布施行的这30年里,我国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最快的时期,为军队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和1978年相比较增长了四倍。在这一时期,虽然军队后勤其他保障标准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保障官兵战备、训练、生活的基础性营房面积标准没有太大变化。尤其是武警院校,大部分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基础设施建设更是相对比较薄弱,一些教学保障性基础战备必需的营房项目,如信息化作战指挥教学设施用房、综合模拟训练教学设施用房等,缺乏基础性建设依据。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很大一部分营房已经与武警院校教学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产生了较大差距,不能适应现形势下的基本教学需求。这一实际现象也严重制约了军队复合型人才的挖掘和培养,成为影响武警部队整体作战能力的主要因素。这方面我们与外国一些发达国家的军队营房建设有很多大差距,比如美军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制定了一系列营房建设标准,来改善军方服役人员的生活条件和住宿条件,进而不断提高了军队整体战斗力。所以改变武警院校营房管理和建设条件已经成为武警部队加强力量储备、实现科技强军的迫切要求。

二、制约武警院校营房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原因

分析武警院校营房建设问题的主要成因,主要存在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因素。从客观条件上分析,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令我国在信息化、科技化学习借鉴上缺乏交流平台,在我国建国后,国家从长期的战争中走出,全民致力于经济建设。由于建国初期经济落后、经济实力不强,加上等因素,导致了国家在军事建设上缺乏资金投入,军队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于发达国家明显滞后。武警院校是随着武警部队建制后成立的武警部队人才培训机构,成立之初正值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在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有些力不从心。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院校营房建设等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与高速发展的武警部队信息化科技化建设越来越不适应。从主观条件上分析,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在武警院校基础设施建设上缺乏长远规划,将武警院校营房建设单独分割成独立的建设体系,没有将武警院校营房建设规划纳入到地方整体建设规划中来,这就直接导致了武警院校营房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平衡。有些武警院校建设标准高于地方规划建设标准,而大部分武警院校营房建设标准远远低于地方规划建设标准。

三、关于新形势下武警院校营房现代化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要切实解决新形势下武警院校营房建设的实际问题,使之完全能够适应新形势下武警部队的人才培训需求,真正成为武警部队人才培训与输送的保障,就必须积极探索新经济形势下武警院校营房现代化建设的新模式。“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全面建设现代后勤步伐,加紧培养新型高素质军事人才,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和“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增强执勤处突和反恐维稳能力。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目标,提出了加快全面建设现代后勤、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和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的总体要求,对于武警院校来说,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而如何实现后勤现代化建设、培养出高素质的武警军事人才,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切实推进武警院校营房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进程,为培养人才创设优质环境,搭建科学有效的平台。

(一)统筹规划,科学调度

切实解决武警院校营房建设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功能不配套等问题,按照集中部署、集成建设、集约保障的要求,推动武警院校营房建设发展的战略转型,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技术手段实现武警院校营房建设资源的优化整合,统筹规划主导资源配置,科学确定经费投向投量、严格规范房地产管理、提高现有资源整合效益,把握国家政策扶持的有利契机,积极探索军民融合、军地配合共同发展的新路子。

(二)坚持原则,把握重点

武警院校营房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始终坚持军事优先、以人为本、注重创新、积极稳妥和讲求效益的原则,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现代营房的意见》要求,把握机遇用好政策。要将建设现代营房和建设军事一体化相结合,打破建制区域的控制瓶颈,以建设大型综合保障基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整合资源优化配置;要将建设现代营房和运用社会化保障模式相结合,充分依托社会提供人财物等项支持,充分借鉴先进的地方企业管理经验,做到优势互补共同推进;要将建设现代营房和信息化保障相结合,将“功能完备、安全防护、信息智能”的建设目标作为武警院校营房现代化建设的理念,把握科技化、信息化建设的重点方向。

第2篇

城市作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中心、文化中心、物流中心和信息中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统一管理的道路网、电力网、水网和信息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城市的标志。城市水务是城市化地区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而进行的防洪、水源开发、供水、输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城市水务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市水务工作,建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可靠的防洪安全保证,稳定的水资源供应保障和优美的生态与环境保障,是传统水务向现代水务、可持续发展水务转变的必然要求,对实现水利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水务工程建设年度绩效考核的作用和工作路线

2.1绩效考核在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绩效考核工作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反馈信息,是对工程现场项目法人和参建人员进行制度性考核和客观性评价的重要依据,是调动建设处和参建人员积极性的重要环节。

(1)绩效考核是工程主要建管人员任用的依据。通过绩效考核,能够对工程建设主要建管人员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进行摸底和评价,从而作为建管人员在工程建设岗位上任用的依据。

(2)绩效考核是加强建设管理、实现年度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绩效考核,明确各现场建设单位的年度建设目标、责任、重点工作以及基建程序、时间节点、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对于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2工程建设绩效考核的工作路线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梳理制定管辖范围内的年度水务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表,结合年度任务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办法。同时,要求工程现场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年度建设目标绩效考核申报工作。根据绩效考核实际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考核组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水务工程建设绩效考核重点是:要充分围绕工程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各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能工作是除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年度建设投资任务外,还应做好工程日常建设管理、财务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纪现象。

3水务工程建设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3.1缺少计划和指导

完整的绩效考核必须要有绩效考核计划和绩效考核管理,通过计划安排,让被考核单位明确自己的任务,通过考核管理,在过程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若是年初不申报,年中不管理,年底直接考核,结果只能是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3.2考核工作集中一次完成

水务工程建设考核涉及建设管理、进度、质量安全控制、防汛度汛、财务管理等多方面工作,若是统一集中在年底一次考核,除造成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各建设处进行细致考核,工作深度不够外,对于一些在年中节点要求完成的工作的考核作用不明显,失去了考核工作本身应起到的督促、督查作用。

3.3考核过程不透明

考核结果被当做机密,会很大程度影响工程绩效考核作用的发挥。不将真正的考核结果和对考核结果的解释直接反馈给被考核者,容易给人以“暗箱操作”的印象,损害被考核单位的积极性。同时,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也会使项目法人单位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表现中那些需要改进,哪些需要加强。

3.4考核结果缺乏有效运用

为了考核而考核现象普遍存在,发现了问题,却不解决问题。无视绩效考核作为分配依据所发挥的管理功能及所起的杠杆调节作用,缺少对考核结果及导致结果的原因的深入调查分析,缺少对发现问题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导致被考核者应付考核,做表面文章,这对考核工作的有效开展十分不利。

4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建议

4.1考核工作要结合水务工程建设及早布置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着力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研究水务工程建设形势,部署任务,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且年初就要布置绩效考核工作,做到考核工作和建设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合理制定绩效考核计划和办法标准,项目法人应设立专职绩效考核工作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绩效考核工作精神,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4.2考核体系要完善,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和考核反馈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构,为加强领导,应由主要领导担任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人。同时,要正确认识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完整的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绩效执行、绩效考核、绩效反馈等阶段。在绩效考核前,要做好绩效考核计划工作;在平时,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工作;考核结果出来后,要帮助项目法人查找不足,提高改进,推动建设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4.3根据考核内容节点完成时间要求安排考核计划

工程建设一般按水务年度推进,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应安排至每年的汛前完成考核;前期工作、基建程序可以安排在10月、11月进行考核;质量、安全、建设管理等工作应在日常工作中给予考核,并将日常考核所得分数加入到年终考核分数中,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建设目标等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考核。

4.4要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

绩效考核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在考核过程中只有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及时总结考核经验,加快推广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模式,才能不断理顺绩效考核管理体制,实现以考核促发展的好局面。同时,绩效考核工作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撑,要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和规范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依法考核,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4.5要结合实际,分级分类考核

在考核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将绩效考核和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其他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制定颁布。考核标准也要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作相应调整,以增强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6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及其考核结果的使用

要通过细化考核内容,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目标向项目法人贯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实施有效激励措施,增强项目法人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动力;通过绩效指标和绩效目标的设定,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过多参与工程具体建设管理,集中精力做好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要通过考核,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强化项目法人的责任。

5结语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了,它的及时出台有效地减少社会上一些普遍存在的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合同的非法行为,但对上述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合同的非法行为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双方的后续问题时,上述解释却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相互矛盾,使得在实践操作上却有难处多多,现笔者结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的案例作以下探讨。

一.前期“莫名败诉”基本案情

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厂房翻修需要,经介绍委托吴江B钢结构厂(以下简称B厂)制作安装厂房屋顶钢结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B厂向A公司出具了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钢结构安装两级资质证书,合同约定,在B厂结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15日内,如A公司不予答复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决算金额。

但在B厂制作安装钢结构屋顶的过程中,A公司发现其施工质量有严重问题,遂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B厂返工,但B厂依就我行我素并“按约”完工,此时正好离中国人传统的春节还有一个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老家有事便提前放假回老家去了。在之后B厂在确认A公司已无人后,却突然通过邮局EMS向A公司送达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A公司所在的经济园区工作人员因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较熟便代收了下来,但因邻近过年也没打电话通知A公司也没拆开看EMS,一直等春节正月十五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沪后才将EMS交出。

就在A公司拆看EMS认为无所谓的时候,法院的开庭传票不会就到了:原来B厂已到法院,认为其承揽的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工程决算金额已经A公司确认,要求支付工程款X万元。A公司还是不以为然,认为B厂的安装质量不合格不应支付工程款,但法院还是采信了的B厂所主张的合同约定:在B厂结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15日内,如A公司不予答复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决算金额,并支持了原告B厂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以同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持原判。A公司感到不公正,通过介绍找到本律师,询问追究B厂法律责任的有效办法。

二.后期“转败为胜”有效诉讼

(一)。前期法院判决的分析

1.事实依据:在B厂结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15日内,如A公司不予答复的

2.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在B厂结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决算书15日内,如A公司不予答复的,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决算金额。

3.存在问题:事实上B厂的工程质量肯定是不合格,但法院生效判决却已确认“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

(二)。前期调查

笔者接受委托后,从A公司提供的B厂资质证书着手,发现其有一定的瑕疵,于是转门赴江苏省建设厅调查确认资质证书的真实性,结论却另人大吃一惊:B厂资质证书系伪造!后又马上去调查B厂的工商档案,发现其只有生产/销售钢结构的经营范围!

(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相互矛盾

1.《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使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笔者给出了初步诉讼方案:通过依法申请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而达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

毋用质疑,从法的效力来讲,《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发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连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明显相互矛盾: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A公司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处-支付全部工程款,而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B厂却是分文未得。一个国家的法律,同样的事实规定不同导致的结果却是截然相反?那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四)。可行性诉讼方案的确认实施和法院判决

尽管从法的效力来讲,《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由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明显侧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事实,笔者根据国情和结合司法实践,合理避开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从委托人的最终目的(不付工程款给对方)出发,确认了以下诉讼方案:

1.依法申请法院对B厂承建的屋顶钢结构质量进行质量鉴定以确认其不合格;

2.依法判令被告B厂承担经司法评估对B厂承建的屋顶钢结构质量不合格后返修费用;

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对B厂承建的屋顶钢结构质量进行了质量司法鉴定,确认其质量不合格,结果被告B厂需承担的对B厂承建的屋顶钢结构质量不合格后返修费用远远超过合同规定的总结算工程款,A公司可谓扬眉吐气,达到了教训B厂的目的,真是争气又争财!

三.给双方的合理建议

实践中,根据笔者办案经历,除了如本案例中承包单位的上述恶意行为外,也有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建设费用,故意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揽,更有甚者,利用对方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揽工程合同无效的事实来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市场的更加混乱无序和诉诤不断,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笔者有以下合理建议:

一.如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应保证施工质量,如实在不能保证但碰到发包方一定要求无资质施工的,可与发包方签订买卖合同(如只有生产和销售许可而无施工资质的)和施工合同,这样肯定能保证材料款的支付,避免因质量纠纷血本无归!

2.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的“视为合格”条款或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合格。

3.返修后应立即请发包方予以合格确认以保证自己的工程款请求权。

二.如发包方有意或无意已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养成要求承包方出具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发证机关核实的良好习惯。

2.发现质量问题马上发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方确认以避免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的“视为合格”条款的圈套,并避免委托无施工资质单位进行修复。

3.如因施工资质承包人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返修费用等损失并可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

4.必须确保自己在无效合同中没有过错,否则,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自己损失和对方损失的部分,如交付的中间工程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手续不齐全的,提供的设计或材料设备有问题的,有意将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揽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