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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达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投资方式正在蓬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社保基金于产业投资基金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就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相关方面略作探究。
一、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理由分析
(一)为社保基金增值提供新渠道
在2001年以前,社会基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储蓄以及国家债券两方面,安全但收益率不高,并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不但没有达到保值、升值的目标,还面临着价值缩水的危险。随着200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社保基金开始向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证券市场等方面发展。但是,社保基金作为我国社会维持稳定,保障人们人身利益的重要资金,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是政府和社会所首要关心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衡量收益与风险比例时更应该谨慎行之。我国融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的资金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对投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的安全性评估不高。
可见,社保基金作为人民的“活命钱”要实现增值和安全保障皆得是十分困难的。就追求社保基金的收益性而言,投资产业基金为社保基金的发展有创造了一个有效的渠道。首先,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市场经济下新兴起来的融资制度,有着活跃的生命力和获取高收益的潜力。其次,社保基金以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为主的资金配置结构无法很大程度上实现高收益,除了企业债券、证券市场以外,有必要增加企业投资基金的参与,丰富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完善其投资组合,使资金得以有效的配置,实现帕累托改进。
(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
对于未上市的民营企业,资金的短缺,融资的困难以及融资渠道的狭窄是制约他们实现产业升级的主要因素。我们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对这一行的投资,同时也赞成社保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其中。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社保基金的进入,不仅能够在激发未上市企业积累资金进行高科技研发的同时督促其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为企业创收的同时也为保障自己的生活积累了充足的资金,在企业内部,职工们会逐渐形成为自己老年生活、医疗保障等方面利益而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积极地维护企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从道德上约束了违法腐败、贪污浪费的不良现象,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对社保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
(一)政府的规制作用
社保基金进行投资运作所遵从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
从1985年9月我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获准成立,标志着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问世至今,我国仍然没有对产业投资基金正式全面的规范性文件。缺少法律政策的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势必艰难重重,市场的机制也无法有效地建立。现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在加紧制定中,这正是体现了产业投资基金需要立法保障规范的必要性。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应当给予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相关规定以高度的重视,特别应当注意:严格规定社保基金作为投资人的范围,并建立健全的申报审核制度,制定一套严格、规范的审核程序以及明确审核机关的主体资格和职权范围;严格限定社保基金所投资的对象范围,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调研确定投资对象,以新兴的、有发展和壮大能力、具备潜在的市场竞争力的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为主要投资目标;明确规定对于投资对象关于社保基金的运作以及具体的资金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定期的监督,以确定社保基金退出的时间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者的监督作用
社保基金经过积累或征收以后统一由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理事会管理,而基金受托人、管理人经过国家审核批准后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和投资。
作为国家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机构,理事会应当肩负起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性,实现基金高效增值收益的责任。首先,制定完善的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期间,理事会应当结合现实国情以及全面地分析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政府的政策目标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投资组合;其次,理事会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经营策略,不仅要考虑到不同性质组合之间的比例,还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核和选择,保证社保基金的运用获得最大的效益。最后,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投资,理事会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者违法事件的,及时地予以撤销资格并给与处罚,防止社保基金的不当投资,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企业自身的监管作用
作为接受社保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虽然本身具有潜在的发展能力,但是由于固有思想观念的落后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从产业投资基金那融资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管理体制、管理理念以及结构设置等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现在化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风险投资时必须以保障社保基金基本不亏损为最后防线,合理的进行风险收益的分配,从自身方面做好监管,实现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通过承担金融风险而获得收益,只有拥有足够的资本才有能力应付可能的损失,并确立市场信誉,因此充足的资本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根据对损失的预测能力,可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损失分为预期损失(ExpectedLoss,EL)和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UL)两大类。通常情况下,预期损失可以通过计提拨备的方法予以弥补,而非预期损失则需要通过持有一定量的资本予以抵御。从广义来讲,商业银行资本分为账面资本、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三种类型[7],其中账面资本是指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监管资本是指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与资产状况相对应的最低资本数量(JonesDandJMingo,1998)[8],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则是指在一定置信水平下一定时间内弥补银行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水平(CareyM,2001)[9]。新资本协议较大幅度地丰富并改进了各类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其中,高级计量方法下的监管资本更加符合经济资本的核心理念,但为了确保计量方法的多国适用性、公平性及可比性,新资本协议监管资本公式忽略个体化差异,同时未考虑组合风险分散化效应。由于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最主要风险,其所需要的监管资本占比最大,因此相较于其他类风险监管资本计算方法调整所产生的影响,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影响最大。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公式采用了渐进单风险因子模型(AsymptoticSingleRiskFactor,AS-RF)和默顿模型(MertonModel)的思想,认为商业银行为覆盖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所必须持有的总体经济资源,应等于该风险暴露的组合风险价值(Var)。在假设资产组合不变性的前提下①,风险暴露的条件预期损失可以表示为PD*LGD,其中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lt,PD)反映了系统风险因子处于一定保守水平时该风险暴露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违约可能性,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为该风险暴露在经济衰退期发生违约时所可能产生的损失率[11],则非预期损失为:K=[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1.5×b)×(1+(M-2.5)×b)](1)其中:函数G(PD)代表采用以PD为参数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违约门槛。函数G(0.999)代表采用置信区间为99.9%的标准正态分布逆函数,作为系统性因素的保守估值。LGD作为ASRF模型和预期损失的输入参数。1(1-1.5×b)×(1+(M-2.5)×b)为完整的成熟期调整。在统一的模型构建原则与思路下,结合不同风险暴露与系统风险因素相关性差异等特点,针对不同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设置了差异化的资本计量公式,因此单笔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需求将取决于其所归属的风险暴露类别以及自身风险参数水平。这也为寻找资本套利策略提供了突破口,因此需要商业银行深入解析监管资本要求(K)与各风险参数之间的相关性,探求监管资本变化规律。图1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组合风险价值示意图
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计量公式解析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利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单笔风险暴露所面临的风险,亦将其作为监管资本公式的重要输入变量,以确定所需的监管资本水平。
(一)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概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概率(PD)是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在内部评级法中,P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测。在非零售内评体系中,PD是针对债务人自身风险的评估,多受到债务人财务情况、经营特点、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零售内评体系中,PD则是针对债项而言,除了受到债务人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抵质押品、保证、业务品种等债项因素的影响。从监管资本公式结构来看,PD对监管资本要求(K)的影响最为复杂,不仅仅来自于自身,还来自于资产相关性(R)、期限因子(b)等中间参数,且影响是非线性的,故较难得到K与PD之间清晰明了的数理解析关系。鉴于此,本文采用图形法分析K值与PD之间的相关关系求K与PD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共性。K(PD)是PD的非线性上凸函数,在[0,1]的PD取值空间内,K值存在极大值点,所对应的PD为PDK极大值。当PD小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正相关关系,即PD越大K越大,而当K大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负相关关系。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为例,当LGD为45%,M为2.5年时,该PD接近30%时,K达到极大值0.1991,RW为248.83%,而大部分非违约零售客户违约概率在30%以下,即服从PD越大K越大的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在PD低于PDK极大值时,K随PD变化弹性从富有弹性逐渐变化为缺乏弹性。资本要求K与违约概率PD值之间“先升后降”的相关关系,充分体现了内评法对资本、拨备等风险抵御措施的目标界定。当违约风险足够高(即PD大于PDK极大值)的时候,风险暴露所蕴含的风险基本可被预测由拨备所覆盖,体现为预期损失PD*LGD,相应地无法被预测的非预期损失会随PD的增加而减少,体现为监管资本要求(K)的逐步下降。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主标尺进行PD估测,即将PD∈[0,1]的取值区间划分为若干个风险级别,用各区间平均PD作为该级别所有债务人的PD值进行监管资本计算,由于PD较低时,K相对于PD的变化是富有弹性的,所以应尽可能细化低PD风险级别划分规则,减少因级别平均PD替代债务人真实PD而产生的资本耗费。同时,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表现为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债务视作合格保证人的债务,采用较低的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PD计算监管资本需求,因此选择低风险的保证人是获取资本套利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损失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损失率(LGD)是指债务人(或债项)违约后所产生的损失比例,即违约损失率=1-违约回收率。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LGD由监管给定,高级债权LGD为45%,次级债权LGD为75%。在非零售和零售内评高级法下,LG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算,可考虑抵质押品、保证、经济环境、业务品种等因素。以非零售风险暴露监管资本(K)公式为例,计算K与LGD之间的一阶导数、二阶导数,并绘制K与LGD相关关系图①。dKdLGD=[N(11-R×G(PD)+11-R×G(0.999))-PD]×{}11-1.5×b×1+M-2.5×b>0(2)d2KdLGD2=0(3)从公式(2)、(3)和图3可知,各类型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相对于违约损失率LGD单调递增,即LGD越高,K值越大。对于同类型风险暴露,单位LGD变动带来相同绝对量的K值变动,但对于不同类型风险暴露,资本要求K与LGD的弹性略有差异。相比较而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其他零售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合格循环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即单位LGD变动给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值所带来的影响高于给一般企业所带来的影响,该原理可以此类推。在很大程度上,PD是用来衡量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债务人自身风险的,LGD则是衡量以抵质押物为代表的“第二还款来源”风险的。与权重法相比,内评法更大范围的认同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而且在高级法和初级法下处理方式略有差异,总体来看,高级法下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度,可认定的合格风险缓释品范围更广,且合格保证的缓释作用可体现在PD上亦可体现在LGD上。因此,在高级法下,合格风险缓释品所能提供的监管资本套利空间更大。
(三)监管资本要求与有效期限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债项期限(M)是较为重要的业务风险评估因素,通常情况下,业务期限越长所面临的业务风险和波动性越大,所需消耗的资本也有所提升。为了体现期限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在非零售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公式中引入有效期限(M)作为模型参数。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除回购交易类业务
(四)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要求的系统性差异
考虑到各风险参数、系统性风险、成熟期调整等对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业务风险所产生影响的差异性,信用风险内评法设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资本(K)公式和相关性(R)公式,使得即使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不同类型单位风险暴露所消耗的监管资本各不相同底层平面最远的曲面代表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第二远的曲面代表住房抵押贷款,第三远的曲面代表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第四远的曲面代表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第五远的曲面代表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离底层平面最近的曲面代表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1.资产相关性(R)公式的差异性作为内评法监管(K)公式的重要中间变量,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公式略有不同,以体现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与宏观经济之间差异化的相关性。首先,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防范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之间高相关性所潜在的巨大风险,部分缓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窘境,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设定了严格的、惩罚性的相关性计算公式,即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资产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乘以1.25的惩罚性倍数,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高于其他各类风险暴露K。其次,由于中小企业单笔风险暴露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弱于一般企业,故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予以一定程度的规模优惠,且规模越小优惠幅度越大,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低于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再次,在相关性(R)公式中引入差异化的K-fac-tor,其中非零售风险暴露R公式中K-factor为50大于零售的35,K-factor越小,R随PD增加而递减的速度越慢。最后,区别对待不同类型零售风险暴露的相关性问题,给予资产高度分散的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较低的R,而给予高度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高的R,以至于在LGD相等且PD较高的情况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甚至会超越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的。
2.监管资本(K)公式的差异性从监管资本(K)公式自身结构来看,仅区别对待非零售和零售风险暴露,即在非零售风险暴露中K公式考虑期限调整因子,在M∈[1,5]的取值空间内,期限调整因子为保守性调整,与违约概率(PD)、有效期限(M)相关,且M越大,期限调整因子越大,即有效期限越长保守性调整幅度越大。坚持“风险越高的业务所需监管资本越多”的核心原则,内评法监管公式不但给予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的监管资本公式,以区别对待业务风险与监管资本需求之间的影响关系,而且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之间平均风险水平的绝对差异,也会对各类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总需求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以非零售风险暴露为例,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一般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对于平均风险水平较高的风险暴露而言,较高的平均风险水平完全有可能会侵蚀掉监管资本公式给予的资本优惠。因此,在内部评法级下,下大力气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降低业务总体风险水平,是获得监管资本套利的最根本途径。
三、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资本套利策略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将体现单笔风险暴露特点的风险参数作为参数输入模型,因此为商业银行保留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在资本日益稀缺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应在确保所持有监管资本能够抵御经营风险的情况下,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方针,获得监管资本套利优惠不失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重点可考虑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内评应用,推动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
在内评法下,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需求与资产结构、平均业务风险水平紧密相关,为了取得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内评风险参数在信贷全流程的使用,以风险水平为重要参考因素,执行差异化的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限额、信贷、贷后管理等政策,促进行内资源向“高风险收益,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倾斜,通过提升优质客户占比、增加合格风险缓释品比例、减少中长期业务占比等方式,有效降低业务风险,获得监管资本的节约。
(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考虑到各类资产风险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在相同风险参数水平下,监管部门给予资产分散度较高的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一定程度的资本优惠,而对系统性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业务予以本惩罚。鉴于此,商业银行在完善风险控制手段的前提下,要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机构业务占比,提升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占比,将开展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所获得的监管资本套利优惠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权重法下银行业务被赋予较低的风险权重,这与内评法的资本惩罚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其所开展银行业务的监管资本需求时,会较权重法计量结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本浪费。
(三)以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
依照内评法要求,若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管理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可将其作为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此举可大幅节约资本。因此商业银行可通过开发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组合管理工具,制定组合管理政策,设置组合管理流程等方式,完善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时,获得较大规模的监管资本套利。
(四)提升合格风险缓释品的覆盖比例
更大范围地认同合格抵质押品、保证等风险缓释品对业务风险的降低作用,是内部评级法的一项较大改进。为了充分挖掘内评法此项改进所带来的资本套利空间,商业银行应下大力气提高风险缓释品的监管合格率及有效覆盖率,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一要加强风险缓释工具的内部管理,努力缩小抵质押品的业务合格性与监管合格性之间的差距,最大可能地在业务层面和资本层面均发挥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二要将风险缓释品合格性认定监管标准提炼成可操作的业务规则,并辅以详尽的制度和系统实施方案,提升监管合格的可执行性。三要加强培训宣导,引导一线业务人员在业务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满足监管合格性认定条件且缓释效率较高的风险缓释品,同时尽可能避免房地产及其他抵质押品价值与对应风险暴露价值的比例低于最低抵质押率的情况。四要加强对风险缓释品的合格性认定信息、风险缓释品与债项对应关系的收集及系统记录,防止出现因无法进行合格性认定、确认对应关系等原因,导致风险缓释品不能发挥监管资本节约的作用。
(五)设置合规且有效的合格风险缓释拆分规则
关键词:经济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计量资本分配绩效考核
一、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
经济资本管理基于资本的两个特征而建立:资本是稀缺的,因此必须将有限的资本有效地配置到最能增加银行价值的环节;资本是有成本的,因此必须强调对资本的回报,也即对股东实现价值创造,并充分考虑资本所承担的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和成本的统一。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经济资本的计量,二是经济资本的预算分配制度,三是以经济增加值(EVA)和经风险因素调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
1.经济资本的计量
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衡量,非预期损失是指银行实际损失超过平均损失以上的损失,是对预期损失的偏离-标准偏离。经济资本从数量上等同于非预期损失,应覆盖商业银行的全部风险。
普华永道对全球银行业的调查表明,信用风险占到商业银行风险总量的65%,除此之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和关注的主要风险,《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必须覆盖上述三类风险的规定即印证了这一观点,因此,虽然经济资本应覆盖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在实践中主要是对此三类风险的计量。
(1)信用风险的计量。计量信用风险时,主要考虑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和期限(M)等风险因子。此外,还应考虑信用资产的相关性以及风险集中度。目前流行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主要有CreditMetrics信贷组合模型、穆迪KMVEDFs信贷组合模型、CSFPCreditRisk+模型、麦肯锡CPV信贷组合模型,以及《新资本协议》规定的IRB(内部评级法)模型等。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EAD×√PD×σ2LGD+LGD2×σ2PD
其中,σ2LGD为LGD的方差,σ2PD为PD的方差
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经济资本体系建设情况的调查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是在参照《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以资本充足率8%为基准,根据各类业务的历史风险状况和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采取内部系数法计量信用风险。比如,《办法》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是50%,有的行对此类贷款的经济资本系数则设定为4%(即为资本充足率8%的50%,等同于50%的风险权重);对某些属于鼓励发展类业务,商业银行则设定较低的经济资本系数,使之相对应的风险权重低于《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比如《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权重为100%,而有的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经济资本系数为3%,相当于风险权重为37.5%,充分地体现出了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的鼓励导向。
(2)市场风险的计量。VAR(风险价值)是计量市场风险最常用的技术,它是指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因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发生变化而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目前常用的VAR模型技术主要有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罗法。
市场风险经济资本=VAR*乘数因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计量市场风险的常用技术有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少数商业银行(如建行)运用VAR计量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的计量。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量化更为困难,这是因为一是现有的数据不足,二是模型构造存在技术困难,三是在计量操作风险时极易因难以与其他风险区分而重复计算。目前,对操作风险一般采取简单的系数法,即根据历史年度发生的损失数据,将商业银行的业务按照操作风险的程度分配不同的风险权重,乘以该类业务的余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的常用模式是:
操作风险经济资本=前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值*设定系数
2.经济资本的预算分配
经济资本的配置区分为对存量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配置和对增量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配置,前者考虑的是对资产组合所面临的未预期风险的抵御,后者则是通过对不同的产品、部门和区域设定不同的经济资本系数来传导总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商业银行在制定经济资本预算计划时,重点是对增量经济资本的配置。
从我国目前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经验看,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年初根据资金交易风险控制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计算并分配。对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建行采用增量配置法,通过三个环节完成:首先,由总行年初根据全行发展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明确资本充足率目标,提出全行的经济资本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对分行进行初次分配;其次,总行根据各分行反馈的情况,在总行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分配;最后,总行根据战略性经营目标,对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增量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战略性分配。
3.以EVA和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
以EVA和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引入了资本的成本概念,更真实地反映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克服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绩效考核以利润的绝对额为指标的缺陷,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者更清醒地权衡经营风险及其回报,从而做出更符合商业银行实际利益的决策。
绝对量指标:
EVA=经风险调整后税后净利润-经济资本*资本期望回报率
=(经济资本回报率-资本期望回报率)*经济资本
相对比率指标:
RAROC=经风险调整后税后净利润/经济资本
=(净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运营成本-预期损失准备支出-税项)
经济资本
我国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已逐步采用EVA和RAROC概念,只是对具体参数的设置(比如对经济资本的期望回报率)各行略有不同。建行等在经济资本管理实施方面走得更快的商业银行,已尝试将RAROC技术应用到具体产品的定价决策。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能力的提升,经济资本管理将在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强化资本约束意识
经济资本管理强调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外部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监管力度的加强和股东对资本回报要求的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到资产扩张的速度、业务发展的规模以及所带来的收益,还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及其资本占用,将收益与风险和成本相统一。资本约束意识的增强将有力地扭转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重规模轻管理的经营思想,促使商业银行将经营管理的重心放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之上。如下图所示,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2004年,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某银行贷款增幅保持在一个稳定的区间,避免了出现贷款增量的大幅波动,充分体现了经济资本管理在资产增长中的制约作用。
2.培养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需要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合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经济资本强调的是对银行所承担的所有风险(而不仅仅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信用风险)所可能带来的非预期损失的抵御和弥补,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可以强化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同时,经济资本管理要求对各类风险进行精确的计量,并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自己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模型,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3.准确计量各项业务的成本,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突出的制度性缺陷:一是以利润、资产规模的绝对量考核为主,忽视资本占用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片面追求账面利润和资产规模而漠视潜在风险的短期行为;二是现行的绩效考核评级体系未充分考虑到风险因素,经营收益未经风险调整;三是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横向为主,无法具体量化具体产品和业务条线的经营绩效,难以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经济资本管理克服了上述缺陷:EVA强调了资本占用的成本,有助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其分支机构树立成本意识;RAROC强调的是经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并扣除了为预期风险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更真实地反映了利润和资本回报率;同时,RAROC技术还可以衡量具体的交易和账户,有助于真实反映各项业务给银行所创造的价值。
4.提高商业银行科学决策和产品定价能力
RAROC技术通过对具体产品、业务和区域的经济资本回报率的量化,为商业银行在制定经营发展战略时提供支持。比如,根据历史数据判断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较高,商业银行在编制经营计划和经济资本预算时,可以通过资源配置、系数设定等方式,向全行传达总行对于此类业务的倾斜支持导向。同时,RAROC技术强调了风险因素,商业银行在为产品定价时,可以通过RAROC技术推算出该项产品在什么价格水平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率,从而促进商业银行自主风险定价水平的提升。
5.推进金融改革深入开展,进一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强独立的市场主体意识
经济资本管理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和成本意识,使过去因具有国家信用而忽视资本充足的国有商业银行深刻地认识到,资本是稀缺的和有成本的。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监管当局越来越严格的资本约束和市场越来越高的资本回报要求,这将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增强独立市场主体意识,推动股份制改革深入开展,真正将国有商业银行建设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6.经济资本具有风险约束和效益约束的双效应,有助于激励商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
经济资本不仅要抵御非预期损失,而且还在经营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居于核心地位:不仅可以衡量一家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而且还可以成为评价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或业务条线经营绩效的标尺;将收益与风险、成本结合起来,有助于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为产品合理定价;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开发内部计量模型,完善资本管理,从而更科学地保持合适的资本持有量,激励商业银行改进资本管理。
三、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对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影响
1.促进监管当局对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区别的认识
在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有必要,并且会逐步认识到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的不同:
(1)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承担的实际风险计算出来的资本,是一种应有“虚拟资本”,在数量上等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额;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持有的最低资本,属于“法定资本”,是一种实有的资本。从风险的角度说,经济资本代表的是风险,越小越好;监管资本则是抵御风险的屏障,越多越好。经济资本是从商业银行的视角看资本,而监管资本则是从监管当局的视角看资本。
(2)经济资本具有更好的风险敏感性。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基于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而划定的粗线条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在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下,既可能出现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要求而仍不足以覆盖风险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对资产状况良好的银行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约束。与监管资本相比较,经济资本更好地反映了特定商业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及资本真实需求,因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具有更好的敏感性。
(3)经济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更广。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监管资本主要是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我国《办法》规定监管资本主要是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此可见,监管资本覆盖的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而非全部风险。普华永道的研究表明,经济资本管理覆盖的风险范围更为宽广,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还包括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在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过渡期,资本项目监管成为外汇管理的主题。然而,由于监管激励机制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受到较大局限,因此有必要借鉴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对我国资本项目管理的阻碍因素进行分析和检讨。
一、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对资本项目监管的借鉴意义
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也称不完全信息,指的是市场中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委托�关系的最一般特征是委托者与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信息。其中掌握私人信息多者称为“人”,掌握私人信息少者称为“委托人”。经济机制设计理论主要研究的是:对于委托人任意给定的一种目标,能否并且如何设计一个机制使人达成这种目标。
经济机制设计是一类特殊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其中委托人处于主导地位,即由委托人选择机制或者设计一个博弈规则。委托人设计机制的最大目的是最优化实现自己的目标。但这样做面临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即人对机制的认同,在参与机制下得到的好处必须大于或等于其不接受该机制时得到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机会成本,有时也表现为欺骗收益)。二是激励相容约束,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自愿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一个有效的(或者说相对最优的)、可实施的机制必须既满足参与约束又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委托人的根本是设计一个激励(奖惩)规则以诱使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吐露实情,同时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
典型的机制设计存在三个步骤:第一步,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即博弈规则;第二步,人同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第三步,接受机制的人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行动。
对资本项目的监管主要在于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监管,流入和流出必然涉及到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动。而这一切都是以经营外汇的银行(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为运作中介的,可以说银行是外汇管理的关键环节。实践表明,外汇局在履行监管过程中与被监管者(各经营外汇银行)之间实际上也构成了一种委托与的博弈关系。从对企业在银行账户中资金流出、入及银行自身外汇经营情况的掌握看,外汇银行处于信息的优势,属于人的地位。外汇局对信息的了解具有不确定性,处于信息的劣势,属于委托人的地位。外汇局要想获取真实信息,或者说保证银行作出对监管目标有利的举措,就必须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因此,为了顺利实现我国外汇管理“十五”规划,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对前述委托�与机制设计理论的借鉴成为改革现行资本项目管理机制的指南。委托�机制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外汇监管的成本和效率,其既可作为检验改革是否有效的标准,也可以启发改革设计的思路。
二、资本项目监管激励机制的现实缺陷与表现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监管。但是由于对经济机制设计理论借鉴与实践的缺乏,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缺陷。具体表现为:
1、博弈规则不完善。对有些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无法可依;有些虽有规定却不健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无论是对人还是委托者,则要么存在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要么出现有法不依的“监管宽容”。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更是出现了大量通过行政命令、规定和通知实施监管的现象,监管显得盲目和浮躁,执行起来无所适从,达不到预期的监管目的和效果。
2、博弈信息不真实。资本项目基础数据失真,家底不清。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经营外汇银行把关不严,甚至搞假账、假表,弄虚作假,使得一些企业逃、套、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时有发生。这些人“人为”的不正常因素往往诱使委托人��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跌进“信息失真的陷阱”。东南亚金融危机启示我们,如果外汇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掌握和预见不够,家底不清,就很容易在发生危机后,不能迅速采取应对之策。
3、监管手段落后,成本居高不下。在国外外汇项目监管普遍的是中央银行专门设一个管理局,然后下边再借助于各商业银行进行间接管理。但在我国却似乎存在一种对外汇银行不放心的心理,外汇管理部门对可以不直接监管的项目也亲力亲为,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引致管理成本不断加大,而监管信息获取和效率并没有等比提高。同时,过分增加监管程序和环节,使得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没有达到“双赢”。
4、激励和参与软约束。资本项目监管的主要目标是调控资本流出、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但这一目标和银行的利益并没有很好地协调,银行在主观追求利益的同时,客观上和外管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相比遵从现行资本项目管理规定所付出的代价,一些银行和企业更愿意获取违规收益,一些个人则通过欺骗获得额外收益而饱私囊。相应地对这些违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却一般是既往不咎或象征性地罚点款了事。处罚成本明显小于违规收益,使违规现象无形中得到纵容,形成检查一过违规重演的恶性循环,外汇监管激励效应大打折扣。
三、资本项目有效监管激励机制的对策设计
1、建立完善的监管博弈规则
(1)明确监管机制设计的目标。在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下,资本项目监和应有相当具体和有所侧重的目标。只有监管目标明确了,才能设计一个有效的监管博弈规则和激励机制。
(2)完善和提升监管博弈规则。完善的“博弈规则”是监管激励机制建立的基础。要改变当前大量通过行政命令、规定和通知实施监管的状况,适时地将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从而使其具有相应的权威和威慑作用,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以便于“委托人”和“人”遵从。同时要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程序,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统一。
(3)由于一些监管数据统计对外汇银行利益没有实质影响,银行往往没有利益动力。因此,为了强化监管,在外汇管理法规中应明确规定银行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数据和资料的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加大惩罚力度,以保证信息源的真实性。
2、建立畅通的监管信息机制
(1)实现信息一体化。要构建外汇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各部门收集和使用信息的零散性和片面性,达到监管信息互访、信息资源共享。这样就能构造一个高效、快速、准确的监管信息系统,尽快打通由于信息渠道不畅所带来的瓶颈束缚。
(2)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检查的信息互补机制。现实中激励机制设计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对人经营的评价标准。委托人总是希望评价标准尽可能客观一些,因为评价标准越客观,对人努力水平的推断就越准确,激励机制就越强。要致力建立和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和分析评价方法。对情况出现异常、向不利方向变化幅度大的银行,要及时进行预警质询,并酌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则反馈给非现场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和互补机制。
(3)外汇局应对外汇管理所需的信息进行归纳和整理,制定详细的信息需求和填报说明,形成信息指引,并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前瞻性。银行则相应设计和调整会计科目及报表系统,这样,外汇局就能够直接从银行所报报表上采集所需的外汇管理信息,完善非现场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外汇局对信息要求随意性大,则必然会加大自身和银行获得所需信息的成本,也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1)以银行为中介,实行间接监管。间接监管模式就是要将外汇局从目前繁杂的柜台性操作中超脱出来,重点强化对外汇银行及其相关业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外汇局则主要负责对银行办理资本项下日常结售汇,账户开立、使用,资金划转等业务的事后检查,突出重点性工作。
摘要:从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现状入手,从公司治理、证券市场发展和政策监管等方面剖析其原因,并对最终建立根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长效机制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有大股东;上市公司;占用资金;长效机制
1原因分析
1.1历史上“输血式”的分拆上市模式导致的“后遗症”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定位是为“国企解困”。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原国有企业中分拆一部分相对优质的资产组建而成,而大部分的不良资产和社会负担则留在母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划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四个部分。过去,只有社会公众股是可以上市流通的,而其在总股本中仅占30%左右。在非流通股份中,原国有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一股独大”。经过一年多的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原非流通股已实现可流通,但目前绝大多数仍处于锁定期内,故现在仍旧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转让。
这种由于制度安排而非市场自发形成的高度集中股权结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控制权不受约束,上市公司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其随手使用的提款机。
1.2上市公司体制转轨不彻底
(1)传统意识观念的影响。在某些国有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子公司或下属单位,而非市场投资者共有的资产。
(2)改制不彻底的影响。部分上市公司改制设立时产供销体系不完善,或是由于较为特殊的销售体制,导致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不得不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大量的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主要途径或载体。
1.3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不够
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大股东是“祸首”,上市公司管理者是“帮凶”,两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和查处。从政府监管来看,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不能监督控股股东。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缺乏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也缺少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诉讼制度。
2长效机制的建立
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首先应通过多种途径探索解决已经发生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的清欠问题,其次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新的占款现象发生,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建立杜绝大股东资金占用、切实形成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的长效机制。
在解决清欠问题方面,诸如“以股抵债”、协议转让、公司分立及强制拍卖等措施已付诸实践,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防止新的占款现象发生的措施将融合在长效机制的建立中。长效机制的建立则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
2.1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
(1)趁股改之势,彻底终结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下一股独大”的状况。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认为,股改是中国建立证券市场以来“最重大的制度改革”,解决了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从根本上使上市公司大小股东利益趋同。
(2)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对于特定事项表决,可以试行类别股东大会制度,并且考虑在大股东占款达到一定数量时,在股东大会上限制大股东的提案和表决权。
(3)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机制。要限制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完善监事会职权的职权规定,使其具体化并有可操作性。[next](4)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执行证监会于今年2月1日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通过披露的及时有效的信息监督大股东的行为。
2.2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的监管
(1)扩大证管部门对大股东的监管权限,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具有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调查取证的权利,从制度上约束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实现从突击攻坚到强化日常监管的转化,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
(2)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的作用,强化其独立性。加强与中注协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建立中介机构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与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3)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督促国有大股东规范自身行为。在与地方政府合作监管的同时,与国有资产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引导有关国有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股市的利益关系日益紧密,新闻监督的作用日益强大,是市场约束一个重要武器。2.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
(1)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操作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加强对“资金占用”规章的执行力度,并注意各环节的协作。
(2)完善立法。完善公司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制度。完善“资金占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法律制度,保障全体投资者对“资金占用”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3)完善司法。建立股东代表公司提讼的衍生诉讼制度。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相关责任人对受损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4净化市场外部环境,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制的建立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剥离优良资产后的股东在富余人员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保负担,同时尽快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于存在问题的的母企业,应深化改革,增强其“造血”功能,减少对上市公司的拖累,使上市公司能够独立经营。
(2)推动整个诚信体制的建立,标本兼治地解决大股东恶意占款的问题。同时,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主动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3总结
综上所述,建立根除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就是要内外兼修,标本兼治,建立一整套从公司外部的约束机制到公司内部的职能机制,从法规的制定、完善到执行,从证监会监管到相关部门的协同,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的配合等方面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J].会计研究,2004,(12).
[2]股权分制改革取得决定性胜利.中国证券网[N].上海证券报,2007-01-19
关键词:金融危机 企业价值 成因 对策
21世纪初,美国房地产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由于房贷机构因利益的驱使,不计风险地发放贷款,并将其打包再进行证券化,然后卖给其他金融机构,但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大幅降温,以及美联储为抑制通货膨胀进行的持续加息,次贷购房者由于没有了投机的动力,也失去了按揭的能力,在多米诺骨牌效应下迅速演变成美国的金融危机,并通过各类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在美国和其他国家蔓延开来,形成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是什么,本文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来阐述。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宏观因素
1.金融危机爆发的思想根源是新自由主义思潮。新自由主义观点认为,市场是完全自由的竞争,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是万能的,不需要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自由竞争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实质上是撇开人们的社会属性及其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脱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制造一种抽象的“理想市场”作为理论前提。美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放弃了以国家干预为特征的凯恩斯主义,推崇新自由主义思想和理论,缺乏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导致市场的失衡,最终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
2.金融危机爆发的理论根源是虚拟经济的过度泛滥。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 (Fictitious 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是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独立于现实的资本运动之外,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存在、能给持有者按期带来一定收入的资本,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马克思指出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的无差别劳动,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
3.金融监管的缺失导致金融危机的滋生和蔓延。1999年,美国政府正式废除1933年颁布的金融管制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金融危机的爆发也正是金融监管的缺位。
二、金融危机爆发的微观因素是企业价值的缺失和价值链的断裂。
根据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来龙去脉,笔者从微观方面分析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本文从财务的视角着手,从一个投资银行或者证劵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假如遭遇到资产坏账时,如何进行资产调整,处理方式,如图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即没有经济危机情况下,风险资产造成缺失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处理,第一种就是通过VaR市值管理,通过资产出售变现弥补损失;第二种方式就是通过股权融资,把风险资产股权化,所获得的收益可以弥补损失。所以,在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或企业可以自行消化风险资产,可以对资产进行保值和增值。
然而,当出现危机时,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产生的坏账处理跟上述就不同了。当出现金融危机后,想要利用股权融资来增加权益资本数额那是不可能了,因为很难找到认股者,所以只有通过通过VaR市值风险管理这一种方式,当出现危机时,因为很多金融机构或企业同时抛售风险资产,就出现了所谓的“去杠杆化操作陷阱”,即通过抛售风险资金,导致资产价值的降低,行业的资产减值又导致金融机构或企业抛售风险资产,即出现了“坏账—坏账”的恶性循环,这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爆发蔓延到实体经济,造成实体经济的扭曲和破坏。整个的流程如图:
三、金融危机背后价值驱动因素分析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企业作为商品,同样也有价值,它是人类体力和脑力劳动的结晶,其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企业这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企业价值确定的复杂性在于:企业本身是生产要素的集合体,各个生产要素在企业价值创造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由于企业是各个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所以各个生产要索的价值之和并不等于企业的实际价值,因此,各个生产要素都是企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的价值是既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长期获利能力,也反映市场对企业的评价的一个综合值。
根据米勒和莫迪格里尼的MM理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的假设下,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价值无关。但是,现实的市场是不完美的或不完善的,由于税收、交易成本、成本和破产成本等等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运用金融工具进行投资、融资、套期保值、公司治理等等,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基于此,不同学者根据现实中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作为理论分析的基础,进而逐步放宽MM理论的基本理论假设,形成了两大企业价值驱动理论,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第一,公司价值最大化价值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可以通过灵活运用金融工具,从而进行风险管理,从而降低财务困境成本和外部融资成本,而且可以获取投资收益,从而对公司经营效益产生影响,并通过改变公司现金流量,改善和优化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相关决策,最终降低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性,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
第二,管理层利益最大化动机理论。根据经济学理论,管理者和股东之间是委托关系,由于股东和管理层存在冲突,所以企业管理层使用金融工具来创造价值,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其实也就是美国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滥用金融衍生工具蓄意放大了实际经济的价值,从这谋取自身的利益,所以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是资本家恶性贪婪的结果。
四、金融危机的对策和反思
金融危机虽然爆发好几年了,但是对世界和中国经济的影响至今还没有消除,我们在反思我们人类自己,也许基于人性的贪婪,价值观的扭曲,但是也许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
第一,在思想上不要崇拜西方的新自由主义的思潮,重振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的思想。自由主义不能解决经济活动的任何问题,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也不能解决任何问题,需要国家这只“有形的手”进行干预,两者相互配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利用国家“有形的手”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第二,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由于外汇汇率、市场利率和商品价格的变动日益频繁和剧烈,严重影响公司的销售和市场份额,从而改变公司的预期价值或实际现金流,公司因此有着较多的风险暴露。此外,公司的资产负债由于汇率期初、期末的不同,在折算过程中会对公司的价值产生影响。金融衍生工具中的远期、期货、期权及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抵补或转嫁汇率、利率、商品价格等频繁波动带来的风险,从而提升公司的业绩和价值。此外,还可以在信用状况、盈利能力等自身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性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降低外部资金的使用成本,优化企业的融资决策,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完善企业的投资决策,合理地规划税收套利等,从诸多方面提升公司的价值。
第三,加强产品创新,提升企业价值。党的十报告提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从国家层面提出企业发展和国家发展的出路。创新可以增加企业的附加值,可以引申企业的价值链。同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经营转变为集约经营,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道路。
五、结论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经济蒙上了阴影,对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本论文从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从宏观和微观分析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得出其根源是企业价值的缺失和扭曲,表现为价值链的断裂,并从财务的视角加以阐述,同时,运用金融学理论分析金融危机背后的价值驱动因素,最后对金融危机提出对策和反思,特别是结合十报告,指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是应对金融危机的良药,是提升企业价值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朱小平.金融危机中的美国、中国与世界.[M].新星出版社,2009年6月
[2]朱捡发.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金融与企业价值创造的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
[3]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马克思信用理论
1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并且迅速发展。所谓互联网金融,它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融资、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对传统金融业是一种全新的变革,对银行、证券等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效率产生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政策助力来促进发展。然而,伴随高速增长的是行业的信用风险也在呈上升趋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这“惊险的一跳”蕴含着巨大风险,其原因在于,如果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超过一定程度,导致信用破产,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使得企业破产,那么企业就会解雇大量员工,使得工人失业,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经济危机。所以,在经济风险的防范中,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就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马克思的货币、信用和危机理论常被当作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虽然不能把西方国家的理论经验直接照搬到我国,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信用理论,对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全面系统地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已有的文献大多是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性影响,或者从实证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而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文献却很少,从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去分析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相关文献则更少。因此,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着手,对于丰富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整体的运营显现出巨大的信用风险。如何规范行业的整体发展,降低发展带来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2研究现状
关于信用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本质,马克思从经济学和伦理学2个角度进行了阐述。经济范畴中的“信用”是种经济利益关系,反映了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国内其他学者基于这一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柴艳萍(2013)[1]从诚信与信用的关系出发,提出了信用实现的条件。胡为雄(2010)[2]通过对马克思相关政治经济文献的挖掘,认为信用和虚拟资本是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隐喻。马超(2008)[3]强调信用道德水平与信用经济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也有很多学者作了相关的研究。陈秀梅(2014)[4]指出要从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2个方面入手,多方面建立互联网财务管理体系。谢平、邹传伟(2013)[5]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大数据技术和传统金融的变革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会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既然大数据技术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也可以将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利用其去管理信用风险。刘芸、朱瑞博(2014)[6]认为互联网金融应与信用体系等传统金融领域相衔接,使整个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全面、完善。
3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及原因分析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包含了信用产生和功能,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各要素在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对立加速。在资本主义社会,各要素之间对立的最终发展趋势是相互分离,最后以危机的形式趋于统一,周而复始,具有周期性。在统一的过程中,有些是以特定的信用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其一。网络金融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融资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日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行为。这种违约风险是客观的信用风险。此外,由于网络金融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网络金融存在人为的违约信用风险。还有,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隐蔽性强,因为交易的时空分离为其作“掩护”,使得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很难辨别真伪;传播速度快,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信用风险可以很快进行大范围传播;范围广、监管难,大数据技术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且发展速度极快,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难以实行监管防范。网络金融信用风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根据来源,可分为狭义信用风险和广义信用风险。狭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角度出发的信用风险。广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和贷款人2个角度分析的信用风险。按其性质可分为故意违约信用风险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故意违约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因道德缺失、信息不对称、主观故意等,在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通俗来讲就是有履行能力但却不愿意去履行合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使得借款人由于非主观故意而无法履约。网络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尚且不完善,经常会有恶意逃债的现象发生。如果融资平台不能够有效验证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很容易诱发信用风险。除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剧了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最初的迅速而无管制的发展之后,其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很难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约束,可能导致贷款达到约定日期,仍不履行还款的义务,信用风险爆发。
4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提出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4.1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的征信体系和监管体系
战略层面,应该加强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层面,应该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并且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征信的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对于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网上证券交易、支付安全等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瞬息变化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及时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
4.2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
立足从业人员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注重安全设施的投入,包括设备、技术和人才的投入。加强内控设施的落实,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建立健全内控责任制,不违规。增强自律能力,在业务许可范围内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控策略研究,提高自律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逐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将内部管理变得科学化、规范化。
4.3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风险教育交叉专业人才培养
论文摘要:2007年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以惊人的传播速度和破坏程度横扫了全球。不同于以往爆发的经济危机,这次金融危机的产生背景是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金融资本阶段。通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垄断金融资本的研究成果,分析垄断金融资本阶段的特点,解释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在必然性,可以为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2007年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以惊人的传播速度和破坏程度横扫了全球。不同于以往爆发的经济危机,这次金融危机的产生背景是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金融资本阶段,因此为了更清晰地分析在新阶段下爆发金融危机的原因和过程,避免和最大程度地降低危机造成的损失,首先有必要正确认识垄断金融资本阶段的特点,然后通过对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研究,分析危机爆发的必然性,最后得出结论和启示。
一、垄断金融资本阶段的特点
垄断金融资本是对垄断资本的发展。根据保罗·巴兰和保罗·斯威奇的论述,垄断资本主义的一个规律是剩余随着这个制度的发展而在绝对数上和相对数上增长。为了吸收这些日益增长的经济剩余需要开拓新的途径作为消费和投资的补充,比如销售努力、政府民用支出、军事主义和帝国主义等,然而这些途径都不能有效吸收经济剩余,持续的生产过剩导致20世纪70年代滞胀局面的产生。于是在危机背景下,资本主义开始了由垄断资本向垄断金融资本的转变。垄断金融资本具有其鲜明的阶段特点。
(一)经济金融化
经济金融化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资本的本性是不断追逐剩余价值,但随着机构成不断提高,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呈下降趋势,这使得经济剩余在实体经济中找不到出路,而金融资本却可以完全摆脱物质形态的束缚,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权和灵活性,满足其获得价值增值的本性。于是,金融资本相对于实体经济资本迅速膨胀。
(二)金融虚拟化
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总值达到596万亿美元,是全球股市总值65万亿美元的9倍,是全球GDP总量54.5万亿美元的11倍。其中美国金融衍生产品总值占全球的50%以上,是美国GDP的25倍[1]。
(三)金融部门走向垄断并在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金融部门正日益走向垄断,"1990年美国最大的10家金融机构只持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0%;今天它们拥有的是50%。前20位的金融机构现在持有金融资产的70%——这是从1990年的12%上涨起来的。"[2]这些巨型金融机构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当工业企业与金融机构组成"金融——工业联合体"后,金融部门的定价权力显著提高,金融的触角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微观层面的非金融企业通过融资获得资金,企业利润来源以金融业资本为主,和宏观层面的金融部门相对于实体经济部门利润总量比重上升,国际间的经济活动以金融资本运动为主,各国间实物和服务贸易居于次要地位。
(四)新自由主义占统治地位
由于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对滞胀问题解决乏力,新自由主义逐渐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居于主导地位,其核心主张是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关系的调控作用,实行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其中,关于金融自由化的政策要求各国开放金融市场,实行外汇交易自由化,取消对金融的监管,使金融运作自由化。
二、垄断金融资本阶段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
在垄断资本阶段,垄断公司控制着市场运行和产品价格,这些巨型公司为了避免盲目的价格竞争损害各自利益,他们共谋确定产品的市场价格,在面对相同的价格水平下,各个公司通过削减成本获得利润。在这种运行机制下,产品的价格竞争是禁止的,而生产要素的价格竞争,尤其是劳动力的价格竞争却明显加强了,压低工人工资成了削减成本的有效手段,于是利润源源不断地集中到垄断公司手中,而工人面临的却是"工资崩溃",陷入"绝对贫困化"。这时的经济产生了一对极为严重的矛盾,一方面,资本家手中积聚了大量剩余,并且这些剩余仍日益增加,他们希望通过新投资使这些剩余创造更多的利润,即提供更多的供给;另一方面,工人受剥削的程度加深,身处"绝对贫困化"中的工人抑制需求,资本扩张的压力遇到有效需求不足,形成了保罗·斯威奇所说的资本主义"过度积累的趋势","这种过度积累的趋势在成熟的、垄断的资本主义中日益显著,减少了增长率,并因此唤醒了经济长期滞胀的幽灵。"[2]
为了摆脱滞胀困境,一种新的吸收剩余、创造利润的方式迅速受到资本家的青睐——金融。金融本身具有高杠杆性,通过买卖金融产品,资本家可以在金融市场中迅速实现资本增值,轻松绕开实体经济受到有效需求不足而产生的增值障碍,并且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和不断推出新型金融衍生物的刺激,再加之新自由主义极力消除资本流动限制,主张减少金融监管,金融成为资本逐利的追捧对象,并日益在经济运行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时上文所述的矛盾似乎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资本对金融的狂热已经使整个经济建立在一个巨大的金融泡沫基础之上,一旦借贷某一方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结果就是一系列连锁债务危机和支付危机。在这次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偿付不足成为导火索,引发了美国的金融危机,然后迅速传至全球,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
三、垄断金融资本阶段金融危机爆发的必然性
(一)金融泡沫急剧膨胀
在《资本论》中,生息资本的运动形式是G-G-W-G’-G’,其中G-W-G’部分是职能资本增值过程,可见生息资本与职能资本应是紧密联系的。然而,随着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创新,以及现代银行制度的不断成熟,金融资本几乎完全脱离了实际经济,通过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就可以迅速实现G-G’的价值增值,并且由于金融交易具有高杠杆性,资本回报率可以达到自身价值的数十倍至数百倍,这使得金融衍生品所形成的虚假财富急剧膨胀。 转贴于
(二)新自由主义推波助澜
新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实际是为维护大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正如西方学者约翰·B.福斯特所说,"新自由主义根本不是传统经济自由主义的复活,而是日益表现为全球规模的大资本、大政府和大金融的产物。"[2]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声称要取消对金融的监管,使金融运作自由化,但在面对金融损失时,他们则抛开了"市场化"、"自由化"的原则,积极救市,支持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并社会化这些损失,而在金融泡沫扩大时期,则恢复了不干预政策,放任金融泡沫无限膨胀,使企业充分获利;另一方面,"效率优先"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使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工人贫困化程度加深。对于这次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次级抵押贷款偿付不足,很大程度上也是实施新自由主义政策的结果。
(三)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依然存在并激化
经济危机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内部矛盾的自我调整,因此,生产关系内部矛盾是经济危机产生的潜在动因。垄断资本主义的矛盾在于"它总是形成越来越多的剩余,可是它不能提供为吸收日益增长的剩余所需要的因而是为使这个制度和谐运转所需要的消费和投资出路。……所以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状态就是停滞。"[3]垄断金融资本虽然通过金融途径对垄断资本进行了部分修复,表面上解决了剩余的生产和吸收之间的矛盾,但从本质上分析,这种修复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部调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不可能消除爆发经济危机的必然性。事实上,在垄断金融资本阶段,资本主义生产过剩与有效需求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了。因此,只要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就会存在爆发危机的可能,而在垄断金融资本阶段,金融化带来的危机将是更深刻和更长期的,"这是当前危机的最大可能结果"[4]。
四、结论和启示
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激化,从垄断资本到垄断金融资本的发展只不过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内部的调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金融资本脱离实体资本迅速膨胀,产生大量金融泡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逐利、寻找吸收剩余的途径的必然结果,因此仅从金融角度探索解决危机的做法只能起到暂时延缓下次危机到来的作用,并不能消除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可能引起其他形式的经济灾难。
不可否认金融部门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金融行业自由发展,甚至取消金融监管,繁多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表面上可以分散风险,但从这次危机中可以看出,这些创新实际上加速了金融泡沫的膨胀,因此,在金融监管中应该更加重视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确保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另外,随着金融国际化趋势的发展,资本跨国界流动已经成为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影响一国乃至全球经济走势的重要力量,如何在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抵御国际资本对本国经济的冲击应该是未来着力研究的重要课题。
新自由主义政策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因此在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经济政策时,要特别注意结合我国基本国情,避免照搬照抄,尤其要重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帮助低收入人群摆脱贫困;要重视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问题,将促进内需作为经济工作的核心,防止出现经济增长的泡沫,确保经济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何秉孟.美国金融危机与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主义[J].中国社会科学,2010,(2):41.
[2]约翰·B.福斯特,罗伯特·麦克切斯尼.垄断金融资本、积累悖论与新自由主义本质[J].武锡申,译国外理论动态,2010,(1).
[3]保罗·巴兰,保罗·斯威奇.垄断资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77:105-106.
【关键词】 商业欺诈; 消费者; 博弈分析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零售商利用商业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愈演愈烈,已成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难点。研究商业欺诈行为的机理,强化对零售商和零售业的监管,对于提高零售业的公信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商业欺诈行为占消费者投诉的比例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商业欺诈主要表现为价格欺诈、假冒仿冒、虚假宣传、虚假表示、合同欺诈等形式。2012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共受理商业欺诈投诉385 616起,占消费者投诉的70.97%。回顾5年前即2007年的消费市场,商业欺诈投诉案件占消费者投诉案的比例仅下降了5.82%,几乎没有显著变化。分析近年来商业欺诈的特点,合同欺诈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由2007年的35 645起上升到2012年的57 487起,上升了61.27%;假冒、仿冒和价格欺诈案件有所下降,6年间分别下降了42.15%和25.38%;虚假宣传案件除了2011年接近 2万起外,其他年份一直在1万起左右波动,如图1所示。自2011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商业欺诈的力度。2011年1月,国家发改委查处了家乐福、沃尔玛等外资零售巨头的部分连锁店虚构原价、低价标示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误导性商业欺诈行为;随后,相关城市发改委相继对违规连锁店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当时,仅用了两周时间就查获了家乐福11家门店,共处罚款550万元。商业欺诈事件的接连发生,加剧了消费者对零售业信任度的下降。以家乐福为代表的外资零售业的“价签门”事件,更是给零售业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舆论冲击与信任危机(李智,2011)。在这一背景下,国家职能部门强化了对商业欺诈的监管力度,但针对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商业欺诈案件仍然居高不下。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消费者对整个消费市场的信任度下降,而且商业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此,本文利用博弈模型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机制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监管对策。
二、多方经济主体在商业欺诈中的博弈分析
纵观商业欺诈行为发生的过程,一般由零售商、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三方参加博弈,商业欺诈发生的严重程度与监管部门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相关,是博弈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一)零售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在本博弈中,博弈参与人为零售商1和零售商2,且参与人均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假定每个参与人都是利己的,都不关心另一参与者的利益,且两个参与人都不愿意与对方共谋。为了分析的方便,假定某种商品市场总占有率为100%,假设市场中仅有零售商1和零售商2。如果双方都诚信经营,零售商1和零售商2各获得50%的市场占有率。但由于零售商具有天然的利己性,必然通过追求市场占有率的扩大,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就会不惜违背诚信原则,直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这是由商人追求高额利润的天性所决定的。对此,卡尔·马克思有过精辟的论述:“只要有50%的利润,商家就会积极的冒险;有1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当零售商中的一方率先违背诚信经营原则,进行商业欺诈时,他的市场占有率就可能达到80%,诚信经营的一方市场占有率就会减少,仅为20%;反之亦然。在这种情况下,诚信经营的一方为了维持自己的市场占有率,也只能选择商业欺诈,从而通过博弈逐渐达到市场占有率新的平衡。具体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假如零售市场中缺乏职能部门的监管,各个零售商面对其他零售商的欺诈行为,如果坚持诚信经营,必然失去已有的市场占有率。为了维持自己的市场占有率,选择欺诈就成为最佳策略。
(二)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1.模型假设与构建
在本博弈中,博弈参与人为零售商和消费者,且参与人均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假设零售商在不欺诈时可获得正常收益R1,其在进行商业欺诈时可获得额外收益R2,但其在发生商业欺诈行为后一旦被消费者投诉,就需向消费者赔偿P,且会被监管部门罚款F。零售商的选择策略有:欺诈或不欺诈两种。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会获得满足效应为U,但其若发现零售商存在商业欺诈行为,可依法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其投诉成本为C,一经核实,消费者依法可获得零售商额外收益R2的N倍赔偿额P(P=NR2)。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的策略有:投诉或不投诉。
根据上述分析,得到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收益矩阵。如表2所示。
2.模型分析
当零售商选择欺诈时,如果消费者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由于现实生活中投诉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交易成本)一般较高,而其投诉后获得的赔偿P一般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P一般仅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2倍(含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成本)。假定P-C0,消费者通过投诉所获得的收益为正数,消费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就有可能选择投诉。
当零售商进行欺诈时,消费者如果选择投诉,零售商就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罚款金额为F,而且还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P。理性的零售商在这种情况下的最佳策略就是不欺诈。当消费者选择不投诉时,零售商进行商业欺诈时就可多获得额外收益R2,其最优策略显然是欺诈。综合以上分析,如果消费者投诉成本过高,在零售商进行商业欺诈时,消费者就会放弃投诉,客观上纵容欺诈行为的发生。如果监管部门缺位,欺诈行为就会愈演愈烈。
(三)零售商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1.模型假设与构建
政府监管部门承担着对零售商的监管职责。监管的过程就是双方的博弈过程,而且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面对零售商的商业欺诈行为,监管部门的选择策略有:监管或不监管两种。如果监管部门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就可能维持市场秩序的稳定,监管部门社会声誉提高,取得收益R0,同时付出监管成本C1;如果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就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评,而且还会导致零售商欺诈行为的猖獗,从而造成消费者的严重不满,此时,政府监管部门必然社会声誉降低,其失职成本记为-R0。
根据上述分析,得到零售商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收益矩阵,如表3所示。
2.模型分析
当政府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时,由于零售商欺诈时的收益R1+R2-F-P0小于不欺诈时的收益R1,所以零售商的最佳策略是不欺诈;当监管部门不监管时,零售商一旦欺诈成功就会获得额外收益R2,而不需要花费额外的成本,所以此时零售商的最佳策略是欺诈。当零售商不欺诈时,监管部门不用付任何监管成本,便可获得较大收益R0,其最佳策略是不监管;当零售商进行商业欺诈时,监管部门的策略取决于R0+F-C1与-R0的比较。当监管成本较高,且监管部门失职的成本较低时,R0+F-C1
设零售商欺诈的概率为p,监管部门监管的概率为q,那么存在如下结果:给定q,监管部门监管的期望收益为U1(p,1),不监管的期望收益为U1(p,0)。
此时,若零售商欺诈的概率小于p,则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选择是实施不监管;若零售商欺诈的概率大于p,则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选择是实施监管;若零售商欺诈的概率等于p,则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选择是实施监管或不监管。
3.变量分析
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C1增加,则零售商欺诈的概率p就会增加;若监管部门对零售商商业欺诈的罚款F增加,则零售商欺诈产生的代价就会增加,其欺诈的概率p就会减少,同时监管部门由于进行罚款,可能得到政府的奖励而获得收益增加,其行使监管权的概率q也会增加;若社会舆论对监管部门的影响R0增加,则监管部门履行自己职责的认真程度就会增加,此时零售商迫于政府职能部门严格监管的形势和强大的舆论压力,其欺诈的概率p就会减少。若零售商商业欺诈时获得的额外收益R2增加,则零售商获利空间增大,就更倾向于进行欺诈,此时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q也会随之增加;若零售商商业欺诈后对消费者的赔偿P0过大,则零售商对消费者的商业欺诈就会有所遏制,此时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q就会随之降低。
三、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通过上述博弈分析可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一是在零售商与零售商的博弈过程中,由于零售商之间没有稳定的信任基础,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他们为了求得市场占有率的平衡,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准则,选择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二是在消费者与零售商的博弈过程中,消费者是否选择投诉,与投诉的成本有密切关系。如果投诉成本过高,当零售商进行商业欺诈时,消费者往往对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放弃投诉;当投诉成本低,投诉方便快捷,获得的收益高时,消费者才会选择投诉。
三是在零售商与监管部门的博弈过程中,零售商进行商业欺诈的概率p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执法机关对零售商商业欺诈的处罚力度、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失职成本三个因素。在现有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收益有限,失职成本较低,政府职能部门失职渎职成为普遍现象,从而导致零售商商业欺诈愈演愈烈。
(二)政策建议
1.必须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强化市场监管打击力度
国家必须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划分,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促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于多次实施商业欺诈涉嫌构成犯罪的,严格依照国务院310号令做好案件移送。同时,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执法的公信力,降低零售商逃脱处罚的饶幸心理,达到治理和预防的执法效果。
2.必须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鼓励市民参与监督投诉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树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念,建立起快捷、高效的消费者投诉渠道,让消费者能在遭遇商业欺诈时以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进行投诉并获得赔偿。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指导消费者维权。要建立市民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商业欺诈行为的市民,一经查实,就给予适当物质奖励,鼓励全民参与市场监督。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经营者,通过立法授权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以达到打击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3.必须加大媒体监督的力度,强化对执法部门的监督
要健全以社会舆论监督、群众广泛参与为主的社会监督体系,加大监管部门失职、渎职成本。赋予新闻、网络等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在监督执法者方面更大的发言权,通过来自外部的广泛监督,促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监管市场,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国家监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公务人员必须依法给予处分,直至清理出执法队伍。国家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对于失职渎职的机关和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渎职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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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开放经济;金融创新;风险控制
创新式推动经济社会,尤其是发展中的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之后的改革发展不断进步的原动力。而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在金融监管的前提之下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也能够利用创新元素不断的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所以在此基础上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极力鼓励和推进的。但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创新也打开了金融风险跨国传导的渠道,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在“走出去”和“引进来”这两个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利益平衡关系也一直是我们探讨的主题,金融创新也一样,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面临着世界的挑战,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经济商品的贸易和出口上都存在着重要的协调问题,对于金融行业的创新,基金和外汇政策等的创新机制,要让这双鞋子适应那双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采取更多的手段和规范制度去控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是风险的评估问题。从宏观来看,金融创新可能对一国金融体系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可能酿成金融危机,但是任何事物都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风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需要面临这样的风险,更需要降低这样的风险才能够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并有效控制金融创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带来的金融风险和造成的负面影响等。
一、金融创新的优势和途径
首先对金融创新的概念要有一个新的认识,金融创新的英文翻译是financial innovation,最先引进这个词是从美国,也就是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才逐渐推进到我国,它的实行主要是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剔除了原有的传统的金融管制的框架,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国情的要求而针对不同的国家而采取的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手段,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同时金融创新主要分为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交易创新等形式,它存在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不断的实现自身的经营目的。所以在金融精英上,对于新的产品的生产、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的应用、新的市场开辟、原材料新供应来源的发现和掌握等都要落实到每一个创新的细节,也可以在创新的机制上考虑到可行性的实施。
在金融创新背后的根本经济力量是竞争,竞争永远是一个时代的主题。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是指对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制度、金融技术等进行创新性的变革。在创新途径上要不断的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避免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任何有优势的获得收益的手段都值得“投资”,将金融创新也是一样的,金融创新的时间跨度长,将整个货币信用的发展史视为金融创新史,金融发展史上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视为金融创新,这是第一个优势。其次,金融创新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金融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金融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的“地毯式”的创新形式,在内容和金融服务业结构上的创新也充分体现了金融创新手段的深入和全面。另外,在金融的主体机构,银行的相关方面的创新,也逐渐的被纳入银行的业务日程,另外在资产评估和负债管理的方式上的创新也结合了国际货币制度等方面,结合了改革开放下的大环境,对于银行的经营和资产的流动都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金融创新所包含的主要有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是指制造新产品时,采用新的生产要素或重新组合要素,我们常听到的资产组合就属于一种技术创新,它是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过程。而产品创新,就是指产品的供给方生产比传统产品性能更好,质量更优的新产品的过程,比如在贵金属经营公司,所采取的贵金属投资,把金条和银锭或者黄金摆件挂饰等进行推广,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产品形式上的创新。最后要说的是制度创新,则是指一个系统的形成和功能发生了变化,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或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在金融过程中的内部矛盾运动,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的监管制度等。
除了以上讲到的金融创新的形式和内容等,在很多实践中还有很多细节的内容上的创新。在风险和创新平衡的要求下,还有对风险转移的创新,包括能在各经济机构之间相互转移金融工具内在风险的各种新工具,如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在金融资产的资金流动上也可以采取创新的形式,比如利用金融工具提高变现能力等,很多的方式上采取创新。
二、对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途径
在过去十年间,我国在实行了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内银行的资产规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达到了国际同行业的水平。但是,银行业未来发展仍将面临很多复杂的挑战,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如何减少金融创新的同时所带来的风险。由于西方国家通货膨胀的加剧及浮动汇率的实施,企业及个人面临了巨大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金融期货、期权及互换业务等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都是为了满足客户减少利率与汇率风险,以达到保值或盈利的要求,在金融竞争的环境下,谁能够有效的在创新前提上进行有效的风险规避,谁就拥有了市场的主导权。风险控制主要分为分析和实际操作的风险控制。
分析风险,部分可控。还有很小的部分风险是个人无法回避掉的,然而往往这一点的东西就会成为障碍。不能做到完全回避。想要回避,要有敏锐的反应能力,把握可控的、回避可回避的,尽量做好风险规避这个环节。操作风险控制,主要是在操作环节上认清哪些可控、可回避、客观存在,把握住哪些可控和可回避,尽量控制客观存在的就能够很好的降低操作的风险。在纷繁的资产、权益、利润和现金流量数据中发现公司的投资价值,在很多程度上涉及企业会计、金融数字、商务统计学、公司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知识,所以降低风险的机制中,知识和智慧是并重的。
综上所述,在开放经济市场的前提下,金融创新有其存在的价值,是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的,也是让经济实体能够不被淘汰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整体的经济不断的发展的重要的方式,在金融创新的同时带来的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对于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要认识到可控与可回避的风险,把握好客观存在的风险等,这样才能够在不断的接受挑战中越来越强。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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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业发展;级差地租;土地供给行为;土地制度;长效机制
一、 引言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既关系到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经济增长的健康可持续,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998年城镇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房价一直处于上涨态势,尤其是2006年以来商品住宅价格逐渐偏离了城镇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国家统计局的《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按月)显示,2006年1月全国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5%。2007年1月~11月,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涨幅均超过5%。房价历经2008年的短暂回落后,继续一路上扬。截止到2013年11月,70个大中城市中,同比价格上涨的城市有69个,下降的城市仅有1个;同比最高涨幅高达21.9%,最低下降仅为1.2%。全国房价的普遍上涨给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
城市住房价格普遍、持续上涨的原因何在?一些民众将责任归咎于开发商,认为开发商追求暴利的行为推高了商品住宅价格。然而,深入思考后就可以发现,彼此进行激烈竞争的开发商并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将房价持续推高的能力和条件。也有部分学者将房价上涨的原因归于住房需求过量。诚然,住房价格上涨部分地源于旺盛的住房需求,但是住宅价格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的。除了需求方面的因素外,房价的普遍持续上涨也与住房供给成本的持续增加密不可分。而住房建设所用土地成本是住房供给总成本中占比最大的成本。地方政府追逐级差地租的冲动推动住房建设用地价格的上涨,进而推高了房价。因此,从级差地租角度思考房价上涨的原因及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显得尤为必要。
二、 两种社会体制下级差地租的比较
首次提出级差地租概念的是威廉・配第,而级差地租理论的真正创始人则是詹姆斯・安德森。大卫・李嘉图则将级差地租理论与劳动价值理相融合,进一步地研究地租问题。其后,马克思在既有级差地租理论的基础上,摈弃级差地租理论的不合理成分,吸纳级差地租理论的科学成分,结合西欧各国尤其是英国级差地租的经济现实背景,创造性地构建了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的理论体系。
在马克思关于级差地租理论的论述中,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增殖价值的形式,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是级差地租的两种存在形式。级差地租I的产生源于两个原因,一是土地肥力,二是土地位置。无论土地肥力,还是土地位置均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改变而改变,因而土地产生的级差地租也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改变而相应改变。资产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垄断、商品经济、土地肥力不同,以及土地位置不同均是级差地租I产生的条件。与此相比,级差地租II产生的原因则是对同一地块土地的连续投资。在马克思的论述中,级差地租II的产生是在实行集约经营的条件下,在同一地块上投入较多的资本,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以提高总的生产效率,从而产生超额利润。
社会主义中国级差地租的产生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的产生有相似之处,也有特殊之处。其一,社会主义中国级差地租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存在相似之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肥力和土地位置的差异等均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只是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级差地租现实地表现为土地的溢价。诸多因素均会引致土地溢价(级差地租)的产生,比如说,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土地二级市场供应的垄断均会引致级差地租I的产生及增加,商品经济的存在以及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均会引致级差地租II的产生及增加。其二,与资本主义下级差地租的产生相比,社会主义中国级差地租的产生有其独特之处。中国级差地租是在中国土地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共同作用下产生的。(1)社会主义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截然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一般是由私人垄断性占用。社会主义中国的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所有权执行人不同,其权利行使的方式不同,级差地租也相应不同。(2)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不能直接用于商品房建设。只有地方政府经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因此,征地是获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地方政府对土地建设用地供应具有垄断性。(3)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化程度较高,土地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而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市场、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程度受到的政府行政干预较多,或者说主要受地方政府控制。
三、 级差地租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影响机制
我国地方政府控制着土地要素的流向与价格,影响着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与配置方式,影响着商品住宅价格的形成与走势,对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对级差地租的追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发展:
(1)土地出让金提高了住房的供给成本。由于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出让由地方政府完全垄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向地方政府交纳一定金额的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取土地使用权。《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998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67亿元,2010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蹿升至29 109.94亿元。同时,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十几年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98年~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均在10%以下,而2001年~2013年平均占比超过了50%。由此可见,土地出让收入日益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级差地租)大幅度提高了住房供给成本,抬高了住房销售价格。
(2)房地产税费提高了住房的供给成本。地方政府可以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获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大量税收。通常情况下,上述12项赋税占到房价的30%~40%,上述12项赋税加上土地出让收入占到房价的50%~80%。相比而言,欧美国家的房地产相关税费与地价的总和仅占到房价的20%左右。横向对比后可以看出,我国地方政府获取的房地产税费占比更高,由此取得的级差地租更高,由此增加了我国商品住房的供给成本,抬高了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
(3)囤积土地等操纵土地的行为影响到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业的产业关联性强,产业带动性广,房地产业的发展能够快速推动经济增长。目前,经济增长程度是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因而,地方政府非常热衷于房地产业。土地供给数量基本保持不变,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数量越来越多,所以土地资源会变得越来越稀缺。大型国有房地产企业通过囤积土地等操纵土地供给,垄断土地二级市场,增加级差地租收入,从而在房地产开发中获取暴利。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级差地租的控制提高了住房供给成本,抬高了住房销售价格。
四、 现行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土地供给行为及其根源
在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我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是,土地所有权并不是由国务院实际行使,而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行使,其现实表现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执行。由此可见,城市土地的一级市场实际上被地方政府所垄断。在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用于我国商品房开发的土地一般只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商品房的开发使用。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再将其通过“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地方政府可以影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控制土地出让的数量、土地出让方式,以及土地出让价格。
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与之前相比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唯一改变的仅仅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权限和范畴的变化。地方绝大多数的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仍然需要地方政府来负责,所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非常之大。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分税制改革默认了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的存在。在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成城镇土地出让收入;但是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城镇土地出让收入几乎全部归地方政府所有。自从2002年“招拍挂”土地出让制度实施以来,地方政府最重要的预算外收入来自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城镇土地而获得的巨额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往往采取非饱和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一般垄断厂商确定产量时的原则来确定土地出让数量,以维持土地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以获得最大化的预算外收入。
转型期地方政府官员除了追求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其另一个效用目标是取得政治上的晋升。因而,地方政府会在任职期限内尽力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经济发展指标,尽可能地促进经济增长。分税制改革后,与房地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以及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相关的营业税,均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范畴,地方政府逐步拥有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和目标函数,地方政府发展房地产业的激励和冲动被进一步强化。在此现实背景下,大力发展房地产市场以增加地方官员取得政绩的砝码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因而,如若地方政府以经济增长为最大目标,则可能增加土地出让数量,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造成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过度的状况。
五、 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的构建
在中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一级市场被地方政府实际垄断。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抬高土地价格,以及通过增加房地产相关税费间接抬高土地价格,以及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囤积土地等方式抬高了土地价格,获取到尽可能多的级差地租,提高了商品住房供给成本,从而推高了住房销售价格,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土地供给行为对于土地市场以及商品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巨大。科学定位房地产市场中地方政府的角色与职能,理顺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于构建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十分必要。
1. 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
(1)实现城乡土地征用、流转、开发使用的统一管理,确保不同所有权类型土地在土地市场上都能够进行公开、公平交易,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交易价格与交易制度的形成与进一步完善;(2)合并地方土地一级与二级交易市场,建立省级土地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竞争性的土地市场体系,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3)加大对地方政府土地交易行为的监管,限制地方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圈地行为和在土地二级市场的卖地融资行为,消除地方政府自征自卖、私下转让、暗地划拨土地的动机与行为;(4)保障土地市场上交易双方权利与地位的平等,保障交易双方责权利的统一,严厉打击任何扰乱土地市场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2. 改革存量土地再开发模式,以市场机制决定土地资源配置。改革现行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的运作模式,引入市场机制替代原来政府作为主体统一收购统一出让的模式。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条件下,城市存量土地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行解决,由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而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土地资源的配置,而是具体负责制定每年度城市再开发实施的计划、划定城市旧危房改造范围、掌控存量土地再开发建设的总体数量、确定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级差地租地价,以及确定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后的级差地租地价,并且定期将政府负责内容以及执行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3. 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划清土地征用的边界与范围。规范土地征用制度,划清土地征用的边界与范围,明确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征地和以商品住房开发为目的的边界与范围。将地方政府土地征用行为与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有效衔接起来,同时实现地方政府的土地规划行为与中央政府的土地监察行动进行有效互动起来。规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土地征用行为,规范土地的征用、上市、交易、开发、监管等相关流程,完善“规划权、决策权、执行权、使用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制约机制,消除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消除土地谋利动机与效率损失
严格规定土地用途,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回收机制,保障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防止土地市场失灵引起的土地资源错配与效率损失。尽快出台土地储备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土地购买方囤地行为、操纵土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约束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行为,在源头上消除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土地谋利的动机与空间。
5.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确保土地出让的“三公”。
(1)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开。为了确保市场进行理性选择,政府应当及时真实地披露土地出让信息,比如,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开每年度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计划;(2)确保土地出让的公正。制定规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的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进行合理竞争,扭转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合谋行为,消除寡占型市场结构中的垄断行为;(3)确保土地出让的公平。为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政府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
6. 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理顺各方利益分配机制。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改变现有各政府部门自求平衡的资金运作状况。完善现行财政分权体制(优化分税制),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统筹安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营运资本收入的分配比例,将土地收储供应环节的利益链条与各部门建设资金筹集链条相隔离,。消除地方官员的设租行为,抑制地方政府供给土地的冲动,改变地方政府行为影响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土地供应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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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号:2012M511707);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号:1101073C);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3CJY038);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项目号:2013SJD790014);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号:1301008C)。
关键词:巨灾;保险;政府救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3.02.00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 第26卷 第2期 田 玲等:我国巨灾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一、引 言
2011年,全球损失超过10亿美元的自然灾害至少发生了12次\[1\]。世界经济论坛在《2012年全球风险报告》中指出,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及气候自我调节机制的减弱,未来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及损失幅度仍会上升。
从我国的情况看,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有8个发生在我国\[2\]。据统计,在过去的40年中,我国平均每年出现的较大气象灾害为24.5次,发生频率约为美国的4倍,日本的2倍,菲律宾的1.5倍,俄罗斯的30倍\[3\]。
在这种情况下,巨灾保险被人们寄予了厚望。在我国,人们多关注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而巨灾保险需求等基础性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Cummins\[4\]通过研究发现,加利福尼亚只有很小一部分家庭购买了地震保险。企业购买地震保险的比例在1996年只有33%,而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低到13.6%。这个现象称为“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险之谜”。在我国,人们对巨灾保险需求意识更低。在当今巨灾保险制度呼声甚高的情况下,对需求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国内外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利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分析了我国广东、福建、浙江、江西及海南五省台风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以便为巨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二、文献综述
国外有关巨灾保险需求特征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总量不多,主要集中于对美国洪水保险需求的研究。从研究方法划分,可以分为基于历史数据的计量方法、基于调研的计量方法以及实验定量分析三类。通过研究发现,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因素很多,但主要集中于投保人的风险认知,收入,政府政策(如是否强制保险),对巨灾保险需求如何,如何用这些因素解释巨灾保险参保率不高的现象(如加利福尼亚地震之谜),等等。
一是采用基于历史数据的计量方法。M.J.Browne和R.E.Hoyt的论文是引用率较高的使用面板回归模型研究美国洪水保险影响因素的文章\[5\]。通过研究发现,价格与洪水保险需求显著负相关,保险需求的价格弹性在不同定义下分别为-0.997与-0.109。随着研究的深入,实证方法采用的数据也越来越微观。有代表性的如Dixon等采用了全国性家庭层面的数据\[6\],MichelKerjan.E和Carolyn Kousky则采用了NFIP的全国保单数据等\[7\]。
二是采用调研的方法。Toshio Fujimi和Hirokazu Tatano\[8\]对日本京都和中部地区3 000户居民进行了调研,R Brouwer\[9\]使用问卷的方法,对孟加拉国五个不同地区1 200户居民进行了调研。他们发现收入、灾害经历对巨灾保险需求影响较大。
三是采用实验方法。基于实验的方法是以前景理论为基础的,该理论认为人们往往高估发生概率低的事件,而低估发生概率高的事件,人们对获得金钱(正收入)与发生损失两种情景下的选择行为是不同的。Slovic等\[10\]是较早且被引用最多的使用实验的方法研究保险需求的文献。Kunreuther和Pauly\[11\]利用理性决策模型解释了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现象。认为民众可能是因为搜寻信息的成本太高所以才理性地决定不购买保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樊沁萍等\[12\]在2011年针对台湾洪水风险进行了研究,以实验的方法验证了前景理论中关于个人往往低估高概率风险而高估低概率风险的结论。
国内研究巨灾保险需求的文献也较少,李文娟\[13\]以美国的数据系统研究了洪水、地震及风灾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发现经济发展和人们购买力的增强,并不自然带动巨灾保险需求增加,政府救济通常会抑制巨灾保险需求。丁元昊\[14\]通过调查问卷的方法研究巨灾的可负担性,认为有效需求法能较真实地反映人们对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和能力。
从总体看,经验数据的缺乏成为制约实证研究的最大障碍,多数国家尚未建立或缺乏历史性的数据积累,致使实证的结论也缺乏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调查问卷的方式成为发现人们的风险态度及消费行为的主要研究方法。
从研究方法在近年的发展来看,调查问卷及实验成为近年来研究的亮点,尤其是通过有偿的实验统计,发现人们真实的风险态度得到学术界的认同,最新的该方面的文献均为有偿实验。但这种方法成本很高,制约了样本量的大小。
三、变量定义与数据来源
文本以广东、福建、浙江、江西及海南五省台风保险为研究对象。由于没有专门的台风保险,被解释变量采用《中国保险年鉴》中五省企财险、农业险和家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作为替代变量。在三个险种的保险责任中,台风是主要的列明责任,也是五省面临的主要风险。由于将台风所引起的洪灾损失也包括在内,所以将三个险种之和作为台风保险的替代变量是很强的(主要保险责任为火灾、洪水、台风)。数据区间均为2002年至2010年。
(一)台风风险
台风对我国造成的损失除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包括倒塌房屋,受灾人群以及受灾面积等因素,由于分省数据的可得性和权威性,2007年-2010年的数据采用了直接经济损失,同时采用受灾面积的农田数。2002年-2006年采用间接指标,即台风造成的成灾及绝收的农田面积数。虽然2002年-2006年的间接该指标不能直接反映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可以代表台风损失的大小,对台风损失其他变量的正负相关关系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当然,此种数据无法反应各变量的弹性系数,仅能验证各变量之间的正负关系。数据来源于各年度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其中,2007年至2010年数据用价格指数进行修正。
(二)投保人的风险态度
投保人的风险厌恶是保险需求的基础。但是,在现实中,并不是每一个投保人的风险态度都是厌恶的,且厌恶程度大小不一。在国外,利用前景理论分析投保人的风险态度对购买行为的影响近几年得到发展。但在实证分析中如何描述投保人的风险态度则成为一大难题。因为其风险态度受衡量方法、实验对象等影响,差别较大。本文采用的衡量风险态度方法同于Browne等\[15\]及赖丽华\[16\]的方法,以高等教育占比作为风险态度的代替参数。2004年-2010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2年-2003年数据来源于中国教育统计年鉴。高等教育占比采用统计年鉴中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口占各省人口的比例,其中各省人口总数数据来源于各年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三)平均家户规模
家庭作为保险购买单位受家户规模的影响较大。家户规模越大,说明面临的损失越大,这时越有可能购买台风保险,但同时灾后恢复重建的可能性也越高,此时对台风保险的购买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平均家户规模对台风保险需求的影响可以利用社会资本的概念。
根据何兴强、李涛的研究\[17\],“社会资本论”认为居民的保险购买决策会受到他的社会资本水平的影响。社会资本是指特定社群或社会中的互惠和互助规范等社会特征,它是影响居民个体行为进而促进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其重要的传播渠道是社会联系网络。本文使用平均家户规模作为社会资本的替代变量。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人口统计年鉴。
(四)政府救助支出
政府的救助是我国传统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方式。据中国民政统计数据显示,1985年-2007年的23年间,全国共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17 898.4万人次,紧急抢救灾民累计达到8 950.2万人。2008年,中国因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的损失远超常年,全年共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38次,先后向灾区派出50个救灾工作组,指导地方政府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 682.2万人次,完成灾区恢复重建民房631.5万间,切实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住房\[18\]。而且由于我国国情及社会体制,居民对政府的灾害救助期望较高。尤其是在大灾面前,往往依赖于政府救助,并形成了固定的心理。对欧洲及美国的研究也表明,政府救助往往对巨灾保险起着负作用。本文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指标,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
(五)保费收入
将财产险保费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财产险保费收入包括企业财产保险收入、农业保险收入及其他保费收入,考虑了其他保费收入主要是家财险等因素。保费收入来源于2003年-2011年的《中国保险年鉴》。考虑到物价因素及可比性,便以2002年为基点,以物价指数将各年保费进行折算。
四、模型形式与结论
在多数的回归模型中,回归形式被定义为单一的方程。方程被定义为两个方程的形式,Manoj Athavale和Stephen M.Avila\[19\]则充分考虑了变量间的自相关性。其形式如下:
ln(Demandjt)=α0+
α1ln (Incomejt)+α2Riskj+
εt+eDemand
(1)
及eDemand=θ0+
θ1ln (Pricejt)+εj+e
(2) 考虑到国内数据无法确定台风保险的价格,因为无法将该种风险与其他风险相区分。因此本文仍采用单一方程模式,但会充分考虑Manoj Athavale和Stephen M. Avila的方法,检验变量间的相关性。
由于对台风灾害的指标不同,回归方程分为两个。
方程1:使用经济损失作为台风损失的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保费收入,为避免单位的影响,被解释变量及解释变量均取对数,时间段为2007年-2010年,具体得出下式ln (Demandjt)=
αj+α1jln (lossjt)+
α2j(attitudejt)+α3j(scalejt)+
α4j(GDPjt)+α5j(valuejt)+
α6j(exp ensejt)+εjt
(3)式(3)中:t=2007,2008,…,2010;j=广东、江西、福建、浙江、海南。
方程2:使用受灾面积作为台风损失的替代指标,被解释变量为保费收入,同样采用对数形式,时间段为2002年-2010年,具体得出下式ln (Demandjt)=
αj+α1jln (lossjt)+α2j(attitudejt)+
α3j(scalejt)+α4j(GDPjt)+
α5j(valuejt)+α6j(exp ensejt)+εjt
(4)式(4)中t=2002,2003,…,2010;j=广东、江西、福建、浙江、海南。
利用Eeviews5.0首先对方程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各变量水平量在1%的显著水平下不能拒绝有单位根的原假设,这说明这三个变量的水平量是不平稳的;从相应变量的一阶差分项的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看,统计量均显示能够拒绝变量的一阶差分项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这说明3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的I(1)序列,可以进行协整分析。
再利用Hausman检验面板模型是采用固定效用还是随机效应模型?Hausman统计量的值是22.13,相对应的概率是0. 0005,说明检验结果拒绝了随机效应模型原假设,因此,采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比较适合。这也是方程1和方程2形式设定的原因。面板分析的结果,
五、结论分析
(一)各变量影响的分析
一是经济变量的影响。经济变量包括GDP、农村住房价值。从回归结果看,方程(1)和方程(2)中GDP变量均显著,尤其是海南省,说明保费收入与经济发展的紧密关系。在农村住房价值中,只有在方程(1)中的江西和方程(2)中海南系数显著,其他均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采用的保费收入中保险标的涉及的农村住房不多,因果关系不强,另一方面对保费收入没有区分农村和城市,且家财险在总保费收入中占比较低,对保费收入的解释性较差。
二是自然灾害损失与保费收入正相关,但方程(1)中的浙江和方程(2)中的江西该变量并不显著,其原因可能在于江西受台风灾害的地区有限,保费收入中的一些地区并不受台风影响。但从总体来看,自然灾害的发生促进了保费收入的增长。
三是平均家户对保费收入解释有限,只有方程(1)中的江西和方程(2)中的海南显著,且显著水平不高,原因可能也是保费收入中企业财险占比较高,该险种与平均家户规模关系不是很大。且社会资本的概念较为宽泛,平均家户规模无法完全代表一个家庭的社会资本。
四是政府灾害救助与保费收入呈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这说明政府的灾害救助对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挤出作用。但方程(1)的江西与方程(2)的浙江灾害救助对保费收入的作用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浙江民营经济较为发达,且对台风的防灾防损经验较多,对政府的救助并不敏感。
(二)实证结果对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借鉴
从结果看,政府灾害救助与自然灾害的影响最大,在巨灾保险的具体设计中,必须考虑到目前保险产品已经包含台风、洪水等的风险及我国居民对政府的依赖。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注意巨灾风险保障的分层性。要充分利用目前保险产品对洪水、台风、地震等风险的保障,利用财税优惠等提高保险人的积极性。但也应该设计专门的洪水、台风、地震等单一巨灾产品,保障不具备商业保险购买能力的人群。
第二,重视救助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作用。目前我国居民对政府依赖较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实际情况,应重视救助保障体系与保险体系的衔接,在适用范围、运作方式、筹资渠道、监管对象、适用对象等方面形成功能互补。
第三,提高参保率。巨灾保险的参保率不高,对巨灾保险的运行和效果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国内外的经验也发现,巨灾保险的参保率往往达不到预期。提高参保率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政府提高对巨灾保险重要性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巨灾保险的认识,提高自愿投保比例。二是通过财政补贴引导人们提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三是采用强制或半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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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湿地; 生态补偿; 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湿地是水陆交接地带具有多种自然功能和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的重要自然资源。长期以来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湿地资源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破坏严重,导致人地、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树立“环境有价、资源有价、生态功能有价”的观念,尽快建立和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 生态补偿理论研究
2.1 生态补偿的内涵
到目前为止对于生态补偿国内外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1]。国外对于生态补偿强调生态恢复、建设或重建。R. Cuperus等认为生态补偿是指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异地重建以减少生态损失的做法。20世纪90年代,拉美一些国家实施了鼓励保护生态环境的环境服务付费项目(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众多学者对PES 做了深入研究,Noordwijk和Sven指出环境服务付费是建立在产权明确和交易成本较低前提上的对环境服务价值的一种交易行为[2,3]。
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定义了生态补偿。毛显强等[4]从经济学角度定义生态补偿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而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靳乐山等认为,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国际上所提出的环境服务付费极为相似[5]。沈满洪、陆箐认为,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使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6]。刘光生从生态补偿费角度论述了生态补偿的内涵[7]。杜群等[8]则从生态法理角度对生态补偿做了定义。
对于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存在多种学说。例如,公共产品理论、经济人假设、外部性理论、生态资本理论、产权理论、消费补偿理论等[9]。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生态补偿的合理性。其基本思路是通过恰当的机制使环境资源的外部性内部化,由资源开发利用者承担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成本 [10]。
2.2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毛显强、钟瑜等认为生态补偿有3大理论基础:第一,庇古手段;第二,科斯手段;第三,生态补偿的内涵。生态补偿应以资源产权的明确界定为前提,通过市场交易体现产权转让的成本,从而鼓励经济主体采取成本更低的行为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4]。
任勇、俞海则从5个方面研究了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第一,自然资源环境利用的不可逆性。第二,环境资源产权权利界定。第三,公共物品属性。第四,外部性的内部化。第五,自然资源环境资本论 [11]。史玉成认为,生态补偿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3个方面: 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12]。王丰年、沈满洪等[13,14]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研究。
由上述观点可见,生态补偿的准确定义虽尚不一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生态补偿的核心内涵是指通过一定的补偿机制来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将环境资源的外部性内部化,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开发利用者自主、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
3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研究
3.1 补偿的主体与客体的确定
几乎所有的学者对生态补偿主客体定义的观点都是一致的。湿地资源开发企业是首要受益者,其次是湿地资源的使用者,最后是产品的终端消费者。因此,生态补偿主体应该是湿地资源开发者、使用者和最终消费者。地方政府和居民因为湿地资源开发和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是生态补偿的主要客体。
3.2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
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对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进行评估,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计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平局通常采取机会成本法、影子工程法、市场交易法、炭税等方法。
3.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研究侧重于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如19世纪70年代美国的Larson和Mazzarse提出了第一个帮助政府颁发湿地开发补偿许可证的湿地快速评价模型[15];随后英国、德国等国家实施了矿区补偿保证金制度;欧洲、美国等建立了森林建设补偿制度。哥斯达黎加1995年就实施了环境服务支付项目,成为环境付费的先导。英国的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美国的森林趋势组织(ForestTrende)分别就环境服务市场及其补偿机制自我或政府组织推动的案例进行研究和诊断,以作为理论的探讨和市场开发的依据。
3.2.2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提出的补偿标准的制定方法主要有以下这些。一些学者提出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确定补偿标准。如徐琳瑜等[16]通过计算水库库区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提出了全额进行补偿的标准。葛颜祥等[17]、张其仔等[18]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制定补偿标准,即生态补偿主体环境行为产生的环境效益与环境行为的机会成本,如叶文虎、魏斌等人以济南为例根据生态补偿的原理对城市生态补偿能力进行了研究[19];毛显强、钟瑜等从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出发,探讨了谁补偿谁、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的问题[4];刘玉龙等人根据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研究,构建了新安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模型[20]。刘青博士对江河源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了核算,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江河源区的生态补偿机制[21]。熊鹰等对洞庭湖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表现进行了价值评估, 由此得出湿地恢复的生态补偿量。鲍达明等人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 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了具体的设计。欧阳志云等对我国湿地的固碳速率和固碳潜力进行了评估, 为湿地生态补偿提供了新的思路。程明从机会成本法和经验法两方面指出补偿标准量化的困难性。秦艳红、康慕谊认为,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机会成本法是可行性较高的方法,补偿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机会成本统计不够完全[22]。
3.3 补偿方式和途径
总的来说,生态补偿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两种方式[23~25]。目前,世界各国政府仍然是生态补偿的主要支付者,但市场竞争机制也在生态补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美国)[26,27]。巴西和哥斯达黎加的经验还说明由政府补偿并不是生态补偿的唯一途径,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激励手段和市场手段来提高生态效益。
湿地生态补偿可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方式,直接补偿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征收生态税和资源税等;二是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实物补偿;三是智力补偿,如提供技术咨询等;四是政策性补偿;五是项目补偿。间接补偿方式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补偿,如排污权交易、生态认证和生态标识等方式。
国内外生态补偿不倾向于在实际操作中直接支付大量资金,而是采用项目合作、产业转移、政策倾斜等措施组成综合的补偿体系[28]。
4 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4.1 理论层面
一是生态补偿的具体内涵和准确定义暂无定论; 二是如何消除资源公共产品特征,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问题上尚需深入。三是在补偿过程中,如何实现市场自我调节机制效用最大化方面的研究为数不多。
4.2 实践层面
一是针对具体的补偿机制,补偿主体的确立并无明显界定。二是政府补偿为主的补偿机制较大地限制了补偿途径的多元化发展。三是补偿标准及数额的定量化不够科学,在灵活性和规范性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4.3 管理层面
对于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性法律法规较为缺乏,实施过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由于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原来的一些资源、环境方面的法规与条例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5 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外生态补偿的研究各有侧重。欧美发达国家的研究重点在补偿金的合理配置,以使生态补偿的投入能获得最大的收益。而在我国,目前的研究重点仍停留在补偿资金的筹集方式和相关政策制定上,实施的领域有限,财政支付是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如何确定生态补偿的补偿标准,考虑到湿地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应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结合民众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灵活确定。而在补偿途径上,应逐渐转变到政府搭台、市场补偿为主的方式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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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富再生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和谐社会
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虽然国际社会对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基本达成一致。其主体思想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和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即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主要是依靠外部压力。但如果一味依靠外界压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行动,不仅使其成为了社会的负担,而且也使得持续有效地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成为泡影。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机制转变的必要性
(一)压力式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困惑
首先,依靠外界压力的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会造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处于被动地位,进展缓慢。因为只有在人们不断监督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才有所进展,而这种监督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难以对企业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而只能从其是否实施了某些行为对企业进行判断。然而,这些判断指标往往过于简单,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行为。其次,由于企业内外部信息并不对称,造成外界在推动CSR运动过程中缺乏必要信息,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禁区”,不能完全彻底地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即便对于企业所有者而言,所掌握的企业信息也不完全,而其他社会个体所掌握的企业真实信息就更少了。因此,希望借助压力,对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
(二)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优势
如果是企业自发推动式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话,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发展历程中,也反映了这一点。企业社会责任现在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一方面是因为外界的监督,另一方面是人们收入有了较大提升,对自身权益的认识有了极大改观。因为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物质生产的日益丰富,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企业和人们开始思考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可见,财富再生机制能有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快速和健康发展。通过构建财富再生机制,不仅能提高人们的收入,使人们有能力与精力关注社会深层次问题,而且也将增加企业收入,使企业有能力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正确处理了经济问题的基础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其他问题才能够获得解决的良好基础。只有这样,企业社会责任才步入了良性循环,企业才会有积极性、主动性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进程。
二、财富再生机制的含义及其制度效应
(一)财富再生机制的含义
所谓财富再生机制,是指企业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促进社会需求产生与增长的过程与机制。财富再生机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至关重要,但许多企业没有或不愿建立合理的财富再生机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简单而言,就是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虽然从整体利益出发,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富再生机制,然而,出于企业单纯的自身利益的考虑,企业往往选择背弃合理的财富再生机制。
(二)财富再生机制的制度效应
近百年来,一些国家建立了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经济制度,最终促使经济得以快速增长。即便在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虽然现阶段的经济积累较弱,但仍然潜伏着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只要有合适的制度安排,就能极大地激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潜力。财富再生机制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对于财富再生机制的原理,有许多专家学者都做过研究。例如,萨缪尔森认为,美国扩大潜在生产水平所依靠的四个车轮是: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资本构成和技术。并且萨缪尔森指出,其他国家经济增长的源泉也不例外。无论是穷国还是富国,都必须凭借这四大因素来促进经济的增长。要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就必须将这四大要素结合起来。对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萨米尔森对其进行了抽象概括:
从上图中,可以看到一个恶性经济循环的过程,其中的低收入因素导致整体经济陷入一个怪圈。这就是典型的恶性经济制度安排的结果。低收入导致了低储蓄与低投资,从而妨碍了资本积累。资本不足妨碍了在生产中使用机械,阻止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而生产力水平低下又造成收入水平低下,另外一些与贫穷有关的因素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自我加强。财富再生机制则是通过合理收入分配,提高真实的人均收入,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财富再生机制原动力的缺失——一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差异
企业自身并没有积极性来实践财富再生机制,因为企业可以采取不断转换战场的方式来逃避在当地遇到的发展问题。相对于社会与政府等宏观主体区域选择的单一性而言,企业的地域选择是无限的。而且,由于企业治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并没有动力来主动进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
(一)股东的权重
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中,对企业有着直接控制权的仍然是股东。虽然,在现代社会中,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然而,这些利益相关者只能间接对企业产生影响,对企业并没有直接的控制权,企业仍然直接掌握在股东的手中。因此,股东的意愿与行为,直接反映在企业的行为上。
股东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其本质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著名学者哈耶克也认为,企业唯一追求的,是作为出资人的受托者达到长期最大利润目标。①正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描述的:“如果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任意横行甚至无视绞首的危险。”因此,从其本质出发,股东必然无法抵御利润的诱惑,这是股东的本能所决定的。
(二)外部性的问题
当某个(些)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时或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问题,亦即道格拉斯·诺思和罗伯特·托马斯所说的“个人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之间的差异,意味着第三方(或更多方)在没有他们许可情况下,获得或承受一个收益或成本。”②这个定义主要是从收益与成本的角度来推敲外部性问题。成本与收益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学基础概念,但是碰到外部性问题,他们之间的界限就模糊了,正如科斯在其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外部性问题具有相互性。③主体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且双方并非是完全的对立体。
因而,以股东为主导的企业行为带给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往往是负的外部性。正如上文所述,在其他利益相关者缺乏有效监管、干预的情况下,股东的私欲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膨胀,在获取正常利润之后,必然试图通过侵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非整体的协调一致地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自主行为往往带给其他利益相关者负的外部性。股东的这些行为,正与囚徒困境博弈中的囚徒行为相似。股东采取的往往是“害人利己”的行为,而非双赢行为。这对企业个体来说都是最佳的,即最符合个体理性的选择。虽然这种个体的理性选择并不是集体最优的选择。
但是,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并非不能融合。在单次博弈过程中,个体往往倾向于选择个体理性的行为,但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个体则容易建立学习及信任机制,倾向于选择集体理性的行为,跨国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四、政府的力量——弥补市场缺陷
正由于企业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在这种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我们要弥补市场缺陷,就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建立财富再生机制,将被动式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转变为自我推动式。通过消除财富差距,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这才是政府应当发挥力量的地方。正如Schotter(1981)所说的“众所周知的事,著名的囚徒困境可以通过使用一个由外部权威强制实施的监督合同来解决”,而政府出台的政策与规制就是一个监督合同。因此,政府的力量将能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
(一)积极参与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不仅考验着我国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能力,也将考验我国在全球化条件下保护本国贸易利益、妥善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既然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一个必然趋势,并且对我国的长远发展总体上是有利的,那么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就应持欢迎和合作的态度,积极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尤其在纠正市场失灵的方面,政府更应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
现阶段,需要磋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实施的成本分担问题。目前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接受监督方面的成本大多是由国内供货企业一方承担,这对于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极端情况下,这部分成本有可能会转嫁到劳动者头上,从而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初衷。既然外国采购商声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出于关心中国劳动者的权益,就理应敦促其承担相应成本,而不是进一步压低采购价格。因为对于采购商来说,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实施能够增加销售国’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认同,有利于他们巩固和扩大市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要求他们主动承担相应成本。这个问题可以在政府指导下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2.公平贸易问题。我国国际贸易额已在全世界居于前列。然而,我国国际贸易的质量偏低,一方面与我国产品附加值偏低、内部恶性竞争相关;另一方面与国际贸易的非公平性相关。大量贸易中,我国出口商并未获得足够对价,反而屡屡被国外同行冠以倾销的罪名。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开始发起“Fair Trade”运动,力图支付相应的对价给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这需要政府与国际合作,推进公平贸易活动进一步开展,促进行业协会等企业自律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引导产业的提升
总体来看,我国产业利润率过低,有待提升。例如,中国是大众全球70%的利润来源,中国每生产一辆速腾,德国人就要收3万的专利费;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数字电视产业、DVD等行业上。制造企业如果一味沿着降低成本的路线一路退却下去,毛巾里还能挤出多少水呢?然而,中国企业发展道路并不只有低成本一条。与世界经济史上被称为“世界工厂”的英国、美国和日本相比,中国还有很大的差距。研究“世界工厂”们走过的路以及它们现在应对“中国制造”的对策,我们就能找到更为健康的低价之路。这些都证明了,没有自主创新,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将没有利润来源。在这方面,中国的吉利、飞跃集团做出了表率,通过科技创新,正在走出一条致富大道。对此,我国政府应当不断加以支持与鼓励。
(三)构建和谐社会——增加人民收入
前两个方面仅仅是实现财富再生机制的基础,要真正实现财富再生机制,就必须“藏富于民”,增加人民收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财富再生机制的作用,推动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
统计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不断提高,2003年达到0.34,比2002年提高了0.018,“十五”末期有可能会超过0.35。“这意味着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将超过8倍,或者将有六成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事实上,中国城乡统算的基尼系数早在2000年就超出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0,目前则已经超过0.45。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宜勇认为,“改革开放已经搞了26年,我们应该考虑让广大的老百姓更加普遍地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十一五”期间也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和奋斗目标,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把握好和谐社会建设的着力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的小康社会。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中,增加人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
综上所述,建立财富再生机制,不仅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良性发展,而且将推进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
注释:
①F.A.Hayek,The corporati‘onin a Democratic Society:in whoseinterest ought it and will it be run?InH.I.An soff(ed.)[c],Bu sine s sStrategy,Harmondworth,1969.
②Dongla s s.C.N o rth andRobert.P.Thomas:The Rise of thewest worId.[M],C amb ridgeuniversity Press.,1973.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