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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农机具持有者的态度:由于受农机手经济能力,对安全防范意识的不同以及持有农机具品种的不同,对缴纳农机保险的态度也不同,据调查:一部分从事农田作业的小型农业机械,如:小麦播种机、玉米贴茬播种机、秸秆还田机,单纯从事农田作业的小型拖拉机等,这些机手认为,这些机具作业季节性强,作业地点多在乡间公路、农田,不上公路,不愿意缴纳农机保险。甚至60%的机手不知道农机保险是怎么回事,更谈不上知道事故后如何理赔,需要什么手续等问题。另一部分持有高资产大型农机具的如:玉米联合收获机,小麦联合收割机,这些机具一般价格昂贵,都在十几万元,投资较大,由于机手急于收回投资的强烈意愿,加上农机作业季节性强,作业时间相对集中等因素,多数农机连续工作,人歇机不歇,致使机具带病作业,发生事故几率增加,一些机手安全意识不强,连续疲劳驾驶,造成驾驶员精神和体力,机具都处于高度疲劳状态,无法应对一些突发事件,农机事故不断发生:如由于夏收气温高,小麦联合收割机起火燃烧的,玉米联合收割机倾倒粮仓时触碰到高压线造成触电死亡的等等,这部分农民希望参加保险,但目前我市没有保险公司受理。
二是保险公司对农机保险不主动:由于与汽车等机动车相比,拖拉机作业环境比较差,不安全因素多,出险率相对较高,保费与汽车相比又较低,经济效益差,因此保险公司对农机保险缺乏主动性,在保险公司众多的宣传册中没有一款是针对农机保险的,据机手反映,一旦拖拉机发生事故报案后,保险公司不能迅速到达现场,一个农机事故赔款多少千元左右,农机投保户需要跑上很多趟,今天说你少这,明天说你缺那,左右扯皮,申请赔偿时提供人证物证材料繁琐,承保不易,理赔更难。另外营业网点少,也是制约农机保险的一个因素。据调查,2009年以前,沧州市农机保险主要针对小型拖拉机,而且保费较低,动力14.7kW以下的是每年60元,动力14.7kW以上的是每年90元,2009年初各大保险公司纷纷以保险费率低,出险率高,经营严重亏损和公司没有此项业务,没有保单,计算机无法联网等理由对拖拉机交强险进行全面拒保,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管理法》把拖拉机列入机动车,机手无法购买交强险就无法办理新车上牌照,拖拉机无法年度检验,在公路运输和异地作业过程中频频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一些机手投诉上访事件不断发生,经过政府部门和保监会协商,2009年5月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沧州分公司开始受理拖拉机交强险,但取消了单纯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的保险项目,对拖拉机交强险一律按从事交通运输的收取,14.7kW以下的收取400元,14.7kW以上的收取560元,其他动力机具如小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不予参保。目前沧州市多家保险公司仅此一家受理农机保险。
三是国家扶持政策。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国家虽然在2013年3月实施了《农业法》,但是目前没有把农机保险列入子系统,国务院在2006年6月《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中指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渠道的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予以补贴的方式。”由于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我市还没有实施。新交通安全法把拖拉机列入机动车后,不交交强险就无法年检审,而保险公司称保费低经济效益差不愿意承保农机具,机手对农机保险认识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市拖拉机上牌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三率”下降,出现了“黑车”,“非驾”现象,即拖拉机没有牌照,不参加年检审,一些拖拉机带病运行,事故率增加在所难免。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此缺乏法律支持难以提高管理力度。
2解决办法
如何化解当前我市农机保险的尴尬境地,提高广大机手出现事故后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建议有关部门从三个方面解决:
一是尽快出台有关农机保险的扶持政策。以史为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表明,农机保险必须通过国家的政策,财政扶持,立法强制等手段才能得到实施。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国家已经开展这方面的试点,2013年江苏省,陕西省,湖北省,安徽省,上海等地对农机保险实行了财政补贴,其中江苏无锡市已经实施财政补贴农机保险6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盱眙市农机保险财政补贴率达到60%,陕西省开展农机互助保险已经达到四个险种,联合收割机(收获机)损害互助保险补贴保费达到40%,相信沧州市的农机保险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会尽快开展。
二是建议保险公司不要冷淡农机保险市场,其实农机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希望保险公司协同农机管理部门广泛调研,制订合理的保费标准,发展适合农机手参加的多个险种,覆盖农机具保险的各个方面,吸引农机手参加。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共同为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互助保险在我国不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有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这对于职工互助保险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而且互助保险作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补充和完善,是得到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朝阳项目,不仅企事业单位有便利条件,而且还可以向其他范围推广,使互助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为重要规划来进行,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曾指出,“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一系列保障制度中,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事业已逐步得到了惠及,职工互助保险也得到了普及,这对于强国富民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职工互助保险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一种互助型的保险形式,由于组织程序的不规范,操作等级的不均等,以及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实力不平衡等因素影响,使职工互助保险出现了一头冷一热的社会现象,很多单位并没有使职工互助保险发挥出其最大的效力,特别在职工的经济负担上并未产生减负的作用,使互助保险流于了形式。本文则针对**单位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现状,就如何发挥互助保险的优势为职工经济减负进行有益的探讨。
2.职工互助保险的内容及作用
2.1职工互助保险的主要内容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之外,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是对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补充,从国外开展的情况看,所涉及的项目有,火灾互济保险,交通事故互济保险,医疗互济保险,退休互济保险,汽车、机动车互济保险,终身人寿共济保险,嫁娶庆吊共济保险等等。
2.2职工互助保险的功能作用
从大方向看,职工互助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基本保险的不足,对社会基本保险具有补充的作用,它可以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团结精神,具有媒介和纽带的作用;同时,互助保险提倡个人收入延缓性消费,对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有促进作用,另外,互助保险对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工会职能转变具有导向作用等,这些作用是职工互助保险的社会职能,但从微环节看,职工互助保险的具体职能就是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职工经济发生巨大困难时予以及时的帮助,使职工能够在困境中奋起,在逆境中求生,互助保险就是对职工生活的又一层保障。
3.职工互助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单位不重视,保障经费不足
就我单位而言,职工参保率为100%,但保费是一次性缴纳,按人均120元的标准收取,此项资金属于一次性资金,没有其他收入方式,只有在新职工就业后再予以补充,这就造成此项资金的流动性差,并且没有长期的累积,补助一次减少一些,这样的资金累积和消耗方式终会有一天坐吃山空,入不敷出,从而失去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但有很多国企运用这种方式却能有效运作,其原因为企业的职工人数很多,并且在职工的互助补助金额上有严格的限制,才能够得以运用,但作为事业单位而言,职工人数本就极少,但职工需要补助的金额却又较高,这就使事业单位的互助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充分。虽然工会也想方设法的提高资金累积金额,但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只能向职工收更多的保费,这就使职工对互助保险不理解,并且失去了参保的积极性。
3.2职工不清楚,保障意识不强
对于单位组织的互助保障,职工只知道有这项保险,但如何能够获赔或是动用保险金等程序以及金额等普遍不清楚,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动用,什么时候应该动用或是怎样才能符合保险赔付条件等知之不详,这就使职工对参与互助保险的积极性打了折扣,失去了职工参与和支持的工作,很难在实践中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也由于职工对互助保险的内容和方式不清楚,所以对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没有形成,在遇到困难时一般都是自我应对,而不是积极的向工会申请审核,而工会的有些保障是临时性和随机性的,在职工遇到具体困难时生效,而超出了期限则无法享受互助保险的待遇。另外,索赔的程序过于繁索,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个人奔波,但任何个人或是家庭在遇到困难时,对家里的困难都应接不暇,又哪来的精力要求赔付,这些都对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
3.3参保面不宽,保障范围狭隘
职工互助保险的组成一般都是对于急难大重的事件进行保障,而职工不仅仅是在遇到急难重大的困难时会造成一次性的经济负担,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具体的困难,比如职工慢性病,如糖尿病等,虽然不是一次性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但日常的经济负担也不可小视,对于一般家庭来讲也是难以应付的。但职工互助保险一般都只对急难重大的事件参保,而对于日常困难并不在保障的范围之内,这也使互助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受到了限制,并且使很多职工及职工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另外,职工互助保险只对职工的事件过程提供保障,而对于事件结果缺乏保障,比如在职工因病或因意外死亡时,工会组织一般不提供索赔,只是按照死亡办理,使互助保障在死亡问题时不能发挥作用。但互助保险虽然只是给职工保障,但职工家庭对于职工而言更加重要,因此,在职工死亡后给一份保险,对于职工家庭来讲也是维护生计的一条重要途径。
4.职工互助保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的具体措施
4.1加强经费囤积,提升工会的互助保障实力
《工会法》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逐步建立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的、群众互助互济性质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大举措之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使工会维权工作更加具体化。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的推进,不仅受到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欢迎,而且提高了工会的威信和地位。因为在这项具体的工作中,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服务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是依靠保险的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和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从而也使职工在遇到突发事件、生活处于窘困时,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职工互助保险自身就是一项互助工程,它是以保障为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因此,单位在实施职工互助保险时必须有准确的定位,要优先保障职工互助保险的运作,在职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时,单位应予以明细公示,将资金总额以及用途等让职工清楚,并且要多方筹集资金,保障互助保险金的囤积,在职工真正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发挥作用。单位应有固定的经费注入,每年或每季对资金进行累积,并且设置保险基金的底限,在保险基金降低于一定限度后必须及时补充,可以采取向职工征集,或是企业注入的方式。而职工互助资金中的一部分要参与到社会保险中,让资金有效的运作和流动,通过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提升资金的现金价值,使资金不至于在停涉中贬值,能够随着市值而保值或是增值,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4.2强化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互助保险的认识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而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激发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具体措施。但现实中,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国家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则可以使职工在享受了国家法定保险待遇后,还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对职工群众在遭受意外伤害、大病、医疗等救助方面的补充。因此,有必要吸收职工参与资金管理,参与互助保险建设是互助保险发展和创新的动力之源。所以,必须树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互助保险进行强有力的宣传,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参与到互助保险的建设中来。在宣传上,要将互助保险的内容、程序以及理赔的手续等进行讲解,最好是印制互助保险知识手册,发放到职工手中,让职工对互助保险有更全面的参与和了解。对于什么情况符合互助保障的理赔条件,各种情况所以理赔的最高和最低限额等让职工清楚,让职工真正认识到参与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积极的参与进来,并提升自我的维权和保护意识,在遇到困难时与工会组织一条心、一根绳、一股劲,共度难关,减轻负担。
4.3提高服务意识,创新互助保险的内容和类别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提高广大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互济意识为前提的。这种意识一经形成,职工就会自觉自愿地加入到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中来。参加范围由小到大,保障功能逐步增强,形成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体系。从而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目的。因此,工会在办理职工互助保险保障时,要从服务职工的角度出发,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审批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让职工一次申请,一次获赔。并且要准确判定赔付数额,尽可能的与职工的实际消费相等或是提高,让职工在遇到困难时不仅能从经济上扶持,更要从思想建立信心,帮助职工战胜困难,渡过难关。另外,对于互助保险的范畴要进行细化安排,将各种风险的可能性预测在内,对能造成职工经济负担的困难要分类统计,并细化赔付的金额以及保障的程度,真正让职工在互助保险中受益。
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之间,地壳运动活跃;东临太平洋,受季风性气候影响显著;同时,受副热带高压和西伯利亚高压的影响;加之近几十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中国频频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不幸的是,在巨额经济损失的补偿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我国保险业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其补偿作用犹如杯水车薪(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2巨灾保险供求的基本关系原理
2.1供给规律
巨灾保险的供给量是指在其他影响供给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对应于某一个价格水平(即费率水平)下,市场所有巨灾保险供给者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及服务的数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供给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对应的点,巨灾保险供给则是与不同价格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反映的是卖方的意图,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价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润,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的成本下降,税收的减免和政府的补贴,能使其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下生产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曲线)会向右方移动。此时,在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价格下降,均衡数量增加,如图1所示。图1巨灾保险供给的基本规律是,曲线(S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即供给量和价格呈正方向变化,价格愈高,巨灾保险的供给量就愈多。
2.2需求规律
巨灾保险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一价格(或费率)和收入水平下,所有消费者愿意购买巨灾保险及其服务的数量。巨灾保险需求(即巨灾保险需求曲线)指的是巨灾保险需求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和收入对应的点,其需求则是与不同价格和收入水平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反映的是买方的意图,即购买能力和购买愿望,在收入(或价格)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价格(或收入)愈高,消费者愿意购买的巨灾保险及其服务数量愈少(或愈多)。此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巨灾风险因素的存在程度越高、范围越广,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的偏好性越强,或其替代品的价格越高,消费者罗承舜: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市场调研会在原有的情况下购买更多的巨灾保险,从而使其需求曲线(D曲线)向右方移动。此时,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数量增加,但均衡价格上升,如图2所示。巨灾保险需求的基本规律是,曲线(D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需求量和其价格呈反方向变化,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少。
2.3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
当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确定的价格与数量就是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里,价格会不断变化直到市场达到均衡,即直到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为止,这是供求模型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便如此,只要某个市场大体上处于竞争,它仍然符合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用供求模型分析同样具有意义。当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等量增加时,形成新的均衡点,如图3所示,在原来的价格下,市场能消化更多的巨灾保险。
3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双双不足
3.1供给分析
(1)巨灾保险技术水平低。巨灾保险的设计经营涉及地质、地理、气象、水利、物理、数学和土木工程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于普通保险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都相对较高。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对巨灾保险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投入不足,未能将保险精算与这些专业知识有效的结合;加之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预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因此保险公司难以对巨灾的发生和损失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导致在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过于保守,定价较高,且产品种类单一。(2)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巨灾虽然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但是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因子将在受灾区域内高度集中,导致该区域内危险个体的风险性高度相关;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者更倾向于购买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多为高风险者,那么巨灾风险将无法分散,保险公司可能会为此支付巨额的赔款甚至面临破产。这也与保险设计的数理基础和经营前提———大数定律不相符合。显然,为了减少损失,保险人减少甚至不提供巨灾保险供给,也是理性的选择。(3)监管部门的管控严格。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缺乏技术基础,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保持十分警惕的态度,对巨灾保险管制严格,导致巨灾保险供给受限。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限制。
3.2需求分析
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物质方面,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人们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二是在精神方面,即在事故发生之前,人们为减除精神压力和后顾之忧而对保险产生的需求。在近年来的巨大灾害事故中,经济补偿与巨额损失之间的差距体现出我国巨灾保险的巨大缺口。(1)居民购买力不足。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仍然是中低等收入的国家,并且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特别是西部、西南部经济落后的山区更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没有货币购买力的支撑,巨灾保险潜在的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需求。理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当选择消费巨灾保险所获得的效用小于其他商品的效用时,人们会不断地消费其他商品直至两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2)巨灾保险被替代化。近几十年来,我国发生巨大灾害之后,往往主要依靠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保险却显得无足轻重。这不仅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而且不能及时进行救援和重建,甚至广大受灾者的损失无法被分摊而使其一无所有。与此同时,我国居民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也使得巨灾保险的效用被替代化。(3)个人危险意识薄弱,企业风险管理理念不强。因为巨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平时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时,人们往往持有侥幸心理,认为该种不幸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保持不作为的状态;一旦巨灾发生,人们才感觉到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灾后的一段时间内,投保的巨灾保险的人数会有明显的增加。再者,风险管理制度并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甚至对员工的基本保险保障都没有提供。
4思考与建议
4.1增加供给
(1)提高巨灾风险技术水平。首先,政府、社会和保险业本身应当加强对巨灾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与巨灾保险设计和经营相关的学科有效的结合,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其次,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为巨灾风险的研究和产品的设计提供完整的真实资料;最后,加强与国际巨灾风险研究项目的交流和合作,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有效的巨灾风险体制和产品设计经营技术,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引进外资,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2)产品创新。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难以分散巨灾风险和承担巨额赔偿,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保险业可适当的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其优点在于资本市场巨大的容量可以把巨灾风险消化,流动性强,且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巨灾风险不存在相关性。美国的保险衍生证券和巨灾债券从二十世纪推出至今,为巨灾风险吸纳了充足的资金,且其稳定的收益也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如此,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将极大提高。(3)税收优惠。对巨灾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调动其在巨灾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而且还使巨灾保险产品重新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变巨灾保险市场供求双双不足的状况,有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长期的安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并不能是简单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使规模不同、优势不同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的互利双赢。
4.2改善需求
(1)改变救灾体制,财政补贴保费。购买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对于灾害发生时政府直接拨款“兜底”,对购买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进行财政补贴,能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提高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还能减轻灾害发生时政府的财政压力,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分散、转移。我国政府还应尽快从巨灾救助的“第一保险人”向“最后保险人”转变,学习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巨灾损失额度进行划分并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主体,当超过一定的损失额度时,再由政府承担,最后通过立法来保障体制的顺利运行。(2)强化风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当前,我国大陆地区社会的整体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不强,保险知识缺乏,很少有公众能主动利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工具,甚至存在排斥保险的现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尤其是灾害事故多发区,大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对职业道德严格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惩处,这样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3)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因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无论给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都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对于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分散巨灾风险的集中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例如,在台湾地区,将地震风险附着在住宅保险里从而纳入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此外,还可以对已购买巨灾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等等。
4.3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险中介方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还须明确保险市场的分工,走专业化经营道路,以拓宽巨灾保险市场的空间。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