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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
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
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参考文献】
互助保险在我国不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有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这对于职工互助保险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而且互助保险作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补充和完善,是得到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朝阳项目,不仅企事业单位有便利条件,而且还可以向其他范围推广,使互助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为重要规划来进行,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曾指出,“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一系列保障制度中,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事业已逐步得到了惠及,职工互助保险也得到了普及,这对于强国富民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职工互助保险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一种互助型的保险形式,由于组织程序的不规范,操作等级的不均等,以及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实力不平衡等因素影响,使职工互助保险出现了一头冷一热的社会现象,很多单位并没有使职工互助保险发挥出其最大的效力,特别在职工的经济负担上并未产生减负的作用,使互助保险流于了形式。本文则针对**单位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现状,就如何发挥互助保险的优势为职工经济减负进行有益的探讨。
2.职工互助保险的内容及作用
2.1职工互助保险的主要内容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之外,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是对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补充,从国外开展的情况看,所涉及的项目有,火灾互济保险,交通事故互济保险,医疗互济保险,退休互济保险,汽车、机动车互济保险,终身人寿共济保险,嫁娶庆吊共济保险等等。
2.2职工互助保险的功能作用
从大方向看,职工互助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基本保险的不足,对社会基本保险具有补充的作用,它可以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团结精神,具有媒介和纽带的作用;同时,互助保险提倡个人收入延缓性消费,对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有促进作用,另外,互助保险对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工会职能转变具有导向作用等,这些作用是职工互助保险的社会职能,但从微环节看,职工互助保险的具体职能就是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职工经济发生巨大困难时予以及时的帮助,使职工能够在困境中奋起,在逆境中求生,互助保险就是对职工生活的又一层保障。
3.职工互助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单位不重视,保障经费不足
就我单位而言,职工参保率为100%,但保费是一次性缴纳,按人均120元的标准收取,此项资金属于一次性资金,没有其他收入方式,只有在新职工就业后再予以补充,这就造成此项资金的流动性差,并且没有长期的累积,补助一次减少一些,这样的资金累积和消耗方式终会有一天坐吃山空,入不敷出,从而失去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但有很多国企运用这种方式却能有效运作,其原因为企业的职工人数很多,并且在职工的互助补助金额上有严格的限制,才能够得以运用,但作为事业单位而言,职工人数本就极少,但职工需要补助的金额却又较高,这就使事业单位的互助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充分。虽然工会也想方设法的提高资金累积金额,但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只能向职工收更多的保费,这就使职工对互助保险不理解,并且失去了参保的积极性。
3.2职工不清楚,保障意识不强
对于单位组织的互助保障,职工只知道有这项保险,但如何能够获赔或是动用保险金等程序以及金额等普遍不清楚,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动用,什么时候应该动用或是怎样才能符合保险赔付条件等知之不详,这就使职工对参与互助保险的积极性打了折扣,失去了职工参与和支持的工作,很难在实践中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也由于职工对互助保险的内容和方式不清楚,所以对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没有形成,在遇到困难时一般都是自我应对,而不是积极的向工会申请审核,而工会的有些保障是临时性和随机性的,在职工遇到具体困难时生效,而超出了期限则无法享受互助保险的待遇。另外,索赔的程序过于繁索,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个人奔波,但任何个人或是家庭在遇到困难时,对家里的困难都应接不暇,又哪来的精力要求赔付,这些都对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
3.3参保面不宽,保障范围狭隘
职工互助保险的组成一般都是对于急难大重的事件进行保障,而职工不仅仅是在遇到急难重大的困难时会造成一次性的经济负担,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具体的困难,比如职工慢性病,如糖尿病等,虽然不是一次性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但日常的经济负担也不可小视,对于一般家庭来讲也是难以应付的。但职工互助保险一般都只对急难重大的事件参保,而对于日常困难并不在保障的范围之内,这也使互助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受到了限制,并且使很多职工及职工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另外,职工互助保险只对职工的事件过程提供保障,而对于事件结果缺乏保障,比如在职工因病或因意外死亡时,工会组织一般不提供索赔,只是按照死亡办理,使互助保障在死亡问题时不能发挥作用。但互助保险虽然只是给职工保障,但职工家庭对于职工而言更加重要,因此,在职工死亡后给一份保险,对于职工家庭来讲也是维护生计的一条重要途径。
4.职工互助保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的具体措施
4.1加强经费囤积,提升工会的互助保障实力
《工会法》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逐步建立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的、群众互助互济性质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大举措之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使工会维权工作更加具体化。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的推进,不仅受到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欢迎,而且提高了工会的威信和地位。因为在这项具体的工作中,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服务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是依靠保险的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和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从而也使职工在遇到突发事件、生活处于窘困时,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职工互助保险自身就是一项互助工程,它是以保障为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因此,单位在实施职工互助保险时必须有准确的定位,要优先保障职工互助保险的运作,在职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时,单位应予以明细公示,将资金总额以及用途等让职工清楚,并且要多方筹集资金,保障互助保险金的囤积,在职工真正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发挥作用。单位应有固定的经费注入,每年或每季对资金进行累积,并且设置保险基金的底限,在保险基金降低于一定限度后必须及时补充,可以采取向职工征集,或是企业注入的方式。而职工互助资金中的一部分要参与到社会保险中,让资金有效的运作和流动,通过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提升资金的现金价值,使资金不至于在停涉中贬值,能够随着市值而保值或是增值,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4.2强化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互助保险的认识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而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激发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具体措施。但现实中,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国家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则可以使职工在享受了国家法定保险待遇后,还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对职工群众在遭受意外伤害、大病、医疗等救助方面的补充。因此,有必要吸收职工参与资金管理,参与互助保险建设是互助保险发展和创新的动力之源。所以,必须树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互助保险进行强有力的宣传,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参与到互助保险的建设中来。在宣传上,要将互助保险的内容、程序以及理赔的手续等进行讲解,最好是印制互助保险知识手册,发放到职工手中,让职工对互助保险有更全面的参与和了解。对于什么情况符合互助保障的理赔条件,各种情况所以理赔的最高和最低限额等让职工清楚,让职工真正认识到参与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积极的参与进来,并提升自我的维权和保护意识,在遇到困难时与工会组织一条心、一根绳、一股劲,共度难关,减轻负担。
4.3提高服务意识,创新互助保险的内容和类别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提高广大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互济意识为前提的。这种意识一经形成,职工就会自觉自愿地加入到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中来。参加范围由小到大,保障功能逐步增强,形成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体系。从而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目的。因此,工会在办理职工互助保险保障时,要从服务职工的角度出发,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审批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让职工一次申请,一次获赔。并且要准确判定赔付数额,尽可能的与职工的实际消费相等或是提高,让职工在遇到困难时不仅能从经济上扶持,更要从思想建立信心,帮助职工战胜困难,渡过难关。另外,对于互助保险的范畴要进行细化安排,将各种风险的可能性预测在内,对能造成职工经济负担的困难要分类统计,并细化赔付的金额以及保障的程度,真正让职工在互助保险中受益。
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之间,地壳运动活跃;东临太平洋,受季风性气候影响显著;同时,受副热带高压和西伯利亚高压的影响;加之近几十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中国频频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不幸的是,在巨额经济损失的补偿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我国保险业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其补偿作用犹如杯水车薪(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2巨灾保险供求的基本关系原理
2.1供给规律
巨灾保险的供给量是指在其他影响供给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对应于某一个价格水平(即费率水平)下,市场所有巨灾保险供给者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及服务的数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供给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对应的点,巨灾保险供给则是与不同价格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反映的是卖方的意图,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价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润,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的成本下降,税收的减免和政府的补贴,能使其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下生产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曲线)会向右方移动。此时,在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价格下降,均衡数量增加,如图1所示。图1巨灾保险供给的基本规律是,曲线(S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即供给量和价格呈正方向变化,价格愈高,巨灾保险的供给量就愈多。
2.2需求规律
巨灾保险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一价格(或费率)和收入水平下,所有消费者愿意购买巨灾保险及其服务的数量。巨灾保险需求(即巨灾保险需求曲线)指的是巨灾保险需求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和收入对应的点,其需求则是与不同价格和收入水平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反映的是买方的意图,即购买能力和购买愿望,在收入(或价格)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价格(或收入)愈高,消费者愿意购买的巨灾保险及其服务数量愈少(或愈多)。此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巨灾风险因素的存在程度越高、范围越广,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的偏好性越强,或其替代品的价格越高,消费者罗承舜: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市场调研会在原有的情况下购买更多的巨灾保险,从而使其需求曲线(D曲线)向右方移动。此时,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数量增加,但均衡价格上升,如图2所示。巨灾保险需求的基本规律是,曲线(D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需求量和其价格呈反方向变化,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少。
2.3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
当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确定的价格与数量就是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里,价格会不断变化直到市场达到均衡,即直到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为止,这是供求模型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便如此,只要某个市场大体上处于竞争,它仍然符合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用供求模型分析同样具有意义。当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等量增加时,形成新的均衡点,如图3所示,在原来的价格下,市场能消化更多的巨灾保险。
3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双双不足
3.1供给分析
(1)巨灾保险技术水平低。巨灾保险的设计经营涉及地质、地理、气象、水利、物理、数学和土木工程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于普通保险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都相对较高。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对巨灾保险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投入不足,未能将保险精算与这些专业知识有效的结合;加之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预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因此保险公司难以对巨灾的发生和损失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导致在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过于保守,定价较高,且产品种类单一。(2)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巨灾虽然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但是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因子将在受灾区域内高度集中,导致该区域内危险个体的风险性高度相关;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者更倾向于购买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多为高风险者,那么巨灾风险将无法分散,保险公司可能会为此支付巨额的赔款甚至面临破产。这也与保险设计的数理基础和经营前提———大数定律不相符合。显然,为了减少损失,保险人减少甚至不提供巨灾保险供给,也是理性的选择。(3)监管部门的管控严格。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缺乏技术基础,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保持十分警惕的态度,对巨灾保险管制严格,导致巨灾保险供给受限。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限制。
3.2需求分析
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物质方面,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人们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二是在精神方面,即在事故发生之前,人们为减除精神压力和后顾之忧而对保险产生的需求。在近年来的巨大灾害事故中,经济补偿与巨额损失之间的差距体现出我国巨灾保险的巨大缺口。(1)居民购买力不足。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仍然是中低等收入的国家,并且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特别是西部、西南部经济落后的山区更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没有货币购买力的支撑,巨灾保险潜在的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需求。理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当选择消费巨灾保险所获得的效用小于其他商品的效用时,人们会不断地消费其他商品直至两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2)巨灾保险被替代化。近几十年来,我国发生巨大灾害之后,往往主要依靠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保险却显得无足轻重。这不仅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而且不能及时进行救援和重建,甚至广大受灾者的损失无法被分摊而使其一无所有。与此同时,我国居民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也使得巨灾保险的效用被替代化。(3)个人危险意识薄弱,企业风险管理理念不强。因为巨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平时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时,人们往往持有侥幸心理,认为该种不幸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保持不作为的状态;一旦巨灾发生,人们才感觉到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灾后的一段时间内,投保的巨灾保险的人数会有明显的增加。再者,风险管理制度并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甚至对员工的基本保险保障都没有提供。
4思考与建议
4.1增加供给
(1)提高巨灾风险技术水平。首先,政府、社会和保险业本身应当加强对巨灾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与巨灾保险设计和经营相关的学科有效的结合,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其次,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为巨灾风险的研究和产品的设计提供完整的真实资料;最后,加强与国际巨灾风险研究项目的交流和合作,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有效的巨灾风险体制和产品设计经营技术,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引进外资,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2)产品创新。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难以分散巨灾风险和承担巨额赔偿,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保险业可适当的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其优点在于资本市场巨大的容量可以把巨灾风险消化,流动性强,且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巨灾风险不存在相关性。美国的保险衍生证券和巨灾债券从二十世纪推出至今,为巨灾风险吸纳了充足的资金,且其稳定的收益也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如此,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将极大提高。(3)税收优惠。对巨灾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调动其在巨灾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而且还使巨灾保险产品重新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变巨灾保险市场供求双双不足的状况,有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长期的安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并不能是简单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使规模不同、优势不同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的互利双赢。
4.2改善需求
(1)改变救灾体制,财政补贴保费。购买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对于灾害发生时政府直接拨款“兜底”,对购买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进行财政补贴,能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提高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还能减轻灾害发生时政府的财政压力,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分散、转移。我国政府还应尽快从巨灾救助的“第一保险人”向“最后保险人”转变,学习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巨灾损失额度进行划分并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主体,当超过一定的损失额度时,再由政府承担,最后通过立法来保障体制的顺利运行。(2)强化风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当前,我国大陆地区社会的整体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不强,保险知识缺乏,很少有公众能主动利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工具,甚至存在排斥保险的现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尤其是灾害事故多发区,大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对职业道德严格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惩处,这样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3)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因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无论给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都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对于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分散巨灾风险的集中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例如,在台湾地区,将地震风险附着在住宅保险里从而纳入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此外,还可以对已购买巨灾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等等。
4.3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险中介方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还须明确保险市场的分工,走专业化经营道路,以拓宽巨灾保险市场的空间。
5结论
(一)人身保险业务平稳缓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保险业分业经营以来,宁夏人身保险产业一直保持着比较良好的发展态势,是宁夏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人身险保费收入始终占据着宁夏保险业保费收入的重要地位。2009年以前人身险保费收入约占保费总收入的70%。2010年以后人身险保费逐渐下降到了总保费收入的60%以内。2013年宁夏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1.3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57%。受财产保险中固定投资和机动车辆迅猛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人身保险保费占比有所下降,但人身保险市场仍然呈现出缓中趋稳,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
(二)人身保险市场主体进一步多元化
2003年宁夏只有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寿险公司。此后,寿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加,到2013年,宁夏共有人寿保险主体11家,分支机构194家,专业保险机构8家,兼业机构1345家。2000年以前中国人寿1家公司在宁夏人身险市场上的份额就占到了80%以上,到2012年其份额下降到了33%。过去国寿公司一家独大的经营格局已渐渐打破,形成了由国寿、平安、新华三家公司相对垄断,并与其他公司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供给主体多元化给市场带来了竞争,提高了绩效,使得宁夏人身保险产业不断发展。尽管如此,宁夏人身保险产业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依然有比较大的差距。以2012年为参考,2012年全国共有寿险公司68家,人身保险密度为750元,人身保险深度为1.96%。2012年宁夏共有寿险公司11家,人身保险密度为559元,人身保险深度为1.56%。
(三)人身保险业充分发挥了现代保险功能
伴随着宁夏区域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宁夏人身保险业取得了稳步发展,现代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2005年宁夏人身险赔款和给付1.63亿元。2006年人身险公司赔款和给付1.77亿元,积累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39亿元,远远高于同期宁夏社会保险保障基金总额,寿险产品保障程度明显提高,全区商业保险人身保障程度人均2.19万元。到2010年底,宁夏保险业积累了养老和健康风险准备金100.2亿元,提供人身风险保障保险金额5111.40亿元。2012年,各类人身险赔款和给付支出6.87亿元,宁夏商业人身保险正逐步成为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保险为社会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有效缓解经济摩擦、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1.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集中度是对某一行业整体市场结构集中程度的测量,以此来衡量企业数目和相对规模的差异,是决定市场结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集中体现市场的竞争与垄断程度。最常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有行业集中度指数(CRn)和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是用来测量产业竞争性和垄断性的指标,以测算的简便性和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被广泛应用。行业集中度指数CRn是衡量市场集中度最基本的指标,通常用前几位企业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者职工人数的累计数量占整个市场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者职工人数的比重来表示。2.产品差异化分析。尽管宁夏人身保险业取得了很快的发展,但是各个保险公司产品客观差异程度依然比较低。险种结构单一,各家公司险种同构率非常高,各家险种的条款和责任也基本大同小异,缺乏差异度竞争。寿险业务占比过高,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占比较低;在寿险业务中个人险业务占比又相对较高。保险产品从数量上看不能算少,但是受市场欢迎的产品数量并不多,有些产品多年来不受市场欢迎但也没有及时修订。其实省级分公司与市场和客户更加贴近,更加了解市场需求,但由于体制、风险控制等原因,省级保险分公司主要负责本地区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基本上不具有新险种开发的职能。人寿保险、健康保险、1年期及1年期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等重要险种通常都是由总公司负责开发和修订,省级分公司不能擅自变更。这些分公司很难而且也没有能力针对区域特点对产品进行创新。由于保险产品的客观差异度很低,这样一来保险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主观差异和服务上。在宁夏人身险市场上,各家公司在广告和宣传上强调了各自的优势和特色。中国人寿强调其历史悠久和国有身份,“相知多年,值得托付”。中国平安多在繁华市区打出高大醒目,绚丽多彩的广告。新华人寿则通过积极举办各种街区、广场的文艺和公益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其品牌和产品。在服务方面,由于保险产品消费特殊,一些保险业务员在投保时服务不周到,讲解不清楚,甚至是误导投保方,加上很多消费者市场经济合同意识淡薄和保险专业知识不足,对保险产品的比较和识别力弱,在投保时没有仔细了解和阅读条款,仓促签约承保,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容易引发争议和误会。一些保险公司在出险前后的处理方式和服务不同,使得消费者对保险企业的认同感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市场口碑也大不相同。3.市场壁垒分析。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对于该行业市场进入的门槛都相对较高。宁夏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总量小,特别是居民收入不高等诸多因素制约着宁夏人身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保监会2013年制定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入区域市场的条件及程序等相关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准入条件,但放宽了开业验收标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对于设立省级分公司还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以及“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同时还强调分支机构的设立要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不仅如此,在具体的审批等操作环节上,保险监管部门的态度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经济、法律和社会因素成为宁夏人身保险市场主体进入的主要壁垒。2012年宁夏人身保险公司累计新设机构14家。其中省级分公司1家,中心支公司4家,支公司9家。生命人寿进驻、泰康人寿设立省会周边市县展业机构、平安人寿和新华人寿两年后再次新设机构。宁夏在公司机构设置上更多关注了市场必要性。市场经济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厂商在市场上优进劣退,吐垢纳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通过对保险市场退出有效的引导,政府也能够逐步掌握调整市场结构、区域结构、业务结构、人才结构等方面的主动,有效防止结构调整反弹。但是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我国对于保险企业的退出一直遵循的是谨慎原则。近年来,宁夏按照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状态引导各保险机构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和自身管控能力,合理调整保险布局,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宁夏保险公司合规监管量化考核办法》,设计了4大类15项指标,分类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同时也建立了保险市场退出机制,降低了保险机构退出的社会壁垒。
二、人身保险企业市场行为分析
(一)价格竞争行为分析
由于政府选取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费率管制。保险公司因此一直缺乏足够的自,难以自由地利用保费——保险产品的价格进行市场竞争。但是价格竞争难以避免,于是各个地区就出现了隐性的价格竞争。有些公司采取暗中回扣的方式返还保险费,更多的公司采取了节日慰问、家庭关爱、赠送礼品等方式变相降价。加上保险专业性强,条款难懂,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也有限,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产品本身关注不够,仓促签约,为日后退保埋下了隐患。这样的行为最终会给保险业带来巨大风险。
(二)非价格竞争行为分析
从2003年到2013年,宁夏人身保险市场省级分公司由3家增加到了11家,分支机构增加到了194家。市场主体的增加使得非价格竞争也日益剧烈。各个公司为了扩大公司影响力,提高企业竞争力,纷纷在服务宣传、广告行为、社会公益和文艺活动方面加大了力度,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特别是各家公司举办了各种各样的公益活动,赢得了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消费者的认可。在营销手段上,各家保险公司开始把广告和公益活动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使新产品尽快投入市场。在销售渠道上,利用各自资源,各种方式营销,分别获得了不同的市场份额。比如,太平洋寿险探索精英销售团队模式;中国人寿紧抓借款人意外险和学平险等团险业务;平安人寿将万能险做成特色产品,以灵活度占领市场;生命人寿开创银邮渠道万能险业务等。但是由于宁夏经济总量小,发展水平低,一些公司的小型化、区域化和分散化的特点比较明显,规模经济效益尚不显著。
三、市场绩效分析
(一)经营情况分析
“十五”期间,中国人寿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平安保险实施了产寿险分设经营。此后国家各项重大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有力地促进了宁夏人身保险业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各保险分公司的多项业务和财务经营指标均在各总公司系统内排名前列,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和较高的经营水平。2005年,宁夏寿险公司在面临较大经营压力的情况下,及时调整业务结构,减少趸交业务比重,银行保险业务开始销售期缴产品,产品结构有所改善。2009年,宁夏人寿保险公司建立了月度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动态报告制度,加大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的力度。2009年人身险续期保费占比在全国排名第一,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期缴业务标准保费同比增长32个百分点;银邮人身险业务同比增长43%。人身保险公司标准保费增长率达到21%,增速位于全国第五;保费收入同比增长37%,专业中介机构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81万元。2010年,人身险公司承保费用率18.34,同比下降0.77个百分点;简单退保率4.66%,较全国平均水平低1.65个百分点;人身险新单业务中期缴保费占比52.26%,较上年提高了2.95个百分点。到2012年宁夏人身保险退保率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个全年也未发生大规模群体性退保事件。宁夏人身保险产业在不断地调整中提高了风险控制和经营能力。
(二)承保能力分析
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费收入的增长反映保险企业的市场拓展能力。2005年宁夏人身险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实现了11.16亿元的保费收入;2008年突破20亿,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22.31亿元;2010年突破30亿,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30.83亿元;2013年突破40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1.31亿元。在过去十年中,宁夏人身保险产业保费收入以平均约18%的速度增长,有些年份甚至达到36%,增长最低的年份也超过了8%。这样的增长态势在西部省份中的表现也是比较突出的。从人身保险业提供的保险金额来看,2008年为2458亿元,到2010年就提高到了5111亿元,大大增强了宁夏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宁夏人身保险产业的承保能力和保障范围在大幅提高,人身保险业务总体绩效明显。
四、结论和建议
(一)市场结构方面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宁夏人身保险产业依然是高寡占型市场结构,保险主体间的竞争基本处在初级阶段,但从市场格局演变的趋势来看,市场集中度在逐步降低,并向低寡占型市场结构转变,产业效率也有较大的提高空间,发展态势比较良好。从普遍接受的经济学理论和国际成功经验看,低寡占型即垄断竞争型的保险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因此应当继续引进人身保险机构进入宁夏,以培育竞争力量,改变我国西部高度垄断的人身保险市场结构。需要强调的是在引进保险主体时,可以适当发挥政府有效干预的作用,注意引进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有特色的专业保险公司。
(二)市场竞争方面
人身保险企业市场行为中价格竞争比较单一,以隐形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非价格竞争各有特点,但大多属于广告宣传的范畴,产品的核心差异度较小。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就是寿险费率严格管制制度。今后要加快推进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开对人身保险产品定价预定利率的限制,给保险企业以产品定价的自由权。监管部门要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上,真正做到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三)绩效方面
中国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飞速发展: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年全年保费总收入达2112.28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2%,保险密度(人均年保费收入)为168.98元(1985年这两个指标分别为0.42%和3.16元);有中外保险公司53家,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4591.07亿元,较1992年增长了8倍;保险中介机构170家。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200余个代表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1)1980~1985年的恢复阶段。中国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恢复国内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这一阶段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产寿统一经营,险种单一,且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份额大大高于人身险;(2)1986~1991年的平稳发展阶段。以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兵保”)成立为标志,区别于前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现了包括新疆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内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3)1992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以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为标志。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明显区别于前两个阶段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业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保费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人身险份额超过财产险;保险险种迅速增加,保险服务改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
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和构成
(一)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截至2001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2112.28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8.2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04亿元。1980~2001年,年平均增幅达30%以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1992~2001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15%(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29%(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以1997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1997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96年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38.50%。1997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55.53%,财产险为44.47%。2001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7.42%,财产险为32.58%。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市场开发程度看,2001年保险密度达到168.98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2.2%,若按1999年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387.3美元和保险深度7.52%的平均水平计算,中国9万亿GDP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6800亿元左右,而目前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一水平的1/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图11985~2001年保费收入变化趋势
图21996~2001年保费收入结构变化趋势
图31985~2001年保险密度变化趋势
图41985~2001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
(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表11999~2001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3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85%以上。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61.28%,较1999年增长1.84个百分点;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家财险等分散性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
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
表21999~2001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及保监会资料整理。
1999年以前,以保障功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90%以上。1999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一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长,2001年人身险保费较2000年增长42.15%;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88.09%降至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19.07%、7.49%和2.83%(见表2)。
(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以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2001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一的广东省保费收入为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6%,其余依次为上海(8.55%)、江苏(8.46%)、浙江(7.36%)和山东(7.27%)。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5省市保费收入为86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0%以上,而居于后5位的甘肃、贵州、海南、宁夏和青海保费收入仅为63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3%。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存在。
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
保险市场的准入一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中国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
(一)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构成
中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成立。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设立形式,实行产寿分业经营。在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
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15家;按业务内容分:6家为寿险公司、10家为产险公司、2家为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1年都一分为三,拆分为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参见附录1)。
——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始与国外金融保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以国内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内股东(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的投资;新华人寿在2000年8月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等4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华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可以看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方向转变。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中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范围内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一般没有服务对象和范围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除新疆兵保、天安等5家产险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中国保险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其他资金。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其中“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一期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而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保险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交易)。从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看,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5.5%)、金融债券(4.38%)、企业债券(2.35%)等(见图5)。而从各保险投资品种的投资收益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年为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5.5%;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2001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4.30%和3.89%;从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公司。以2001年为例,除华安2001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公司(见表3、表4)。图5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
表32000、2001年主要投资品种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公司快速成长,但内部发展并不平衡。1992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国人保一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2001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7.05%和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但以平安和太平洋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2001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8.13%和
表42000、2001年各中资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10.07%;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上升至12.43%和9.71%,且这一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一家垄断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表5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二)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和构成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谨慎性条件。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20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公司采取合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内将取消对产险公司设立形式的限制。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6)。截至2001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公司33家,其中外资寿险公司21家,外资产险公司12家;按设立形式分,19家外资寿险公司是合资公司;12家外资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形式(参见附录2)。
图6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情况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目前外资公司主要是在已开放的广州和上海两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范围为“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公司在入世两年内
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3年内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地域范围限制,外资公司将逐步取得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业务范围。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以北京、天津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两年内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永明分别于2002年和1999年在两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保险投资。由于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与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6)。
表62000、2001年各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2001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2.8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1.55%。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7.7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1.95%,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5.04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以上海和广州地区为例,2001年上海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2.84亿元,占地区保费的12.7%。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20.21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4.4%;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63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65%。广州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7.01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8.61%。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6.63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的11.82%;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0.38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5%。
以上分析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3~5年内,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从政策层面上看,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公司参股、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在数量上的限制;第二,外资保险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在动力。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的国家之一,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经营历史悠久、保险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总和;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仅为15%;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则在1997年由5%提高到8%(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制;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根据保险业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3~5年内,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形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
(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组成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人发展较快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1998年40%以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80%以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0%来自兼业,目前由保险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1992年和1993年开始恢复和设立。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保险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2000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同时出台了《保险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和培训。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人以兼业和个人为主,专业人发展较少。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人为例,有的兼业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人手中,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一)监管模式
作为金融业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监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机构的演变
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各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家大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一州内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90%根据各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中国保险监管的机构演变主要是两个阶段,即1998年前由中国
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1998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前一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个派出机构于2000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方法),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监管的具体内容
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内容也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监管
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
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的监管
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保单设计能力有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较低等不成熟的现状,放宽对保单监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恶性竞争,导致保费价格失真,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隐患,因此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监管实行事先批准制度,即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和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财产险费率和人身险费率监管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第一,财产险费率监管逐步放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监管的主要险种减少。财产险的主要险种由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39种减少到现在的4种,且由保监会制定费率的仅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一种险种;二是车险的费率改革。2000年10月1日起,保监会率先在广州放开车险费率,这标志着中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第二,人身险费率监管趋向合理化。目前人身险中,只有航空意外伤害险一种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20元/人次的保费规定,而对其他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费率都采取事前备案制,通过制定各种精算规定,对各险种费率构成的主要指标进行控制,达到将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目的。以对人寿保险的费率监管为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同时,又规定了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的范围等,保险公司据此规定精算出的保险费率报保监会备案。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灵魂,也是中国保险监管的另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或者正在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发展。中国目前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使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为:“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1亿元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以上部分的16%。(2)最近3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元以上部分的23%。对于经营期间不满3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原则,中国保监会的干预界限是以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与此标准的比较来确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当实际偿付能力小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说明;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50%或连续3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时,中国保监会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监管期间,必须公司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红利、分红,保监会可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当实际偿付能力不足最低偿付能力的30%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财务继续恶化,可能或已危及被保险人和适合公众的利益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上报会计报表、现场检查或有针对性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额、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保险投资以及其他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合规性监管,以达到对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
首先,保险公司开业之前对其最低资本加以规定(全国性公司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公司为2亿元人民币),这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将其注册资本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银行,专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同时规定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直至达到总资产的6%。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是最基本的风险缓冲基金。
其次,准备金规定。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型企业,对保险公司保险准备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监管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道防线。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由各保险公司将其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由于精算水平等技术力量方面的限制,中国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保险法》统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有效人寿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国对准备金的监管特别是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基础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没有合格的寿险精算师和未能建立起适当公允的寿险准备金计算方法。
第三,投资监管。保险投资收益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投资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对保险资金来源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与投资限额的监管,在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和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中国目前保险投资监管较为欠缺,保险投资收益低下,一旦保险业务出现亏损,很难依靠保险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其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抗风险及抗利率变动能力低。以寿险业
为例,寿险保单的保费主要由生命表、利率和经营费率3个因素决定,其中最大的可变因素是利率,在我国目前以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而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很难弥补利率变动带来的巨大的利差损。
五、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52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而4591亿元(2001年)的总资产规模还不及世界排名前50位的保险公司单个资产总额。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80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美国和日本2000年的综合赔付率都超过100%,美国的综合赔付率更高达110%),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以2001年为例,全年综合赔付率仅为50%左右),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事实上,1996年8月以来连续8次下调利率给寿险业带来的数百亿的巨额利差损,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已很难奏效)。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两点: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以证券市场为例,1999年10月起,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但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较低的发展水平和证券基金吸纳保险投资的有限能力,导致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稳定,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在保险投资中的比例有限。无论从投资比例和投资收益角度,证券投资基金还只是一种尝试;二是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比如: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保险投资监管较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不动产,企业贷款,不计风险,结果形成巨额的呆账和坏账至今未能消除。
(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
要保证任何一项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尤其经济上必须相互独立。而作为中国主要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1999年度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保监会(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管部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另一保证,其重要表现就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表现在此。以市场准入为例,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并没有实际的处置权力。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干预过多。
此外,在中国目前实行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下,比较偏向于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的静态监管,而忽视了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缺少对保险机构的动态跟踪分析,使得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很难通过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现其监管的目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对准备金提取、保险投资、保单形式等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审批,这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争空间,同时也增大了监管难度。
市场经济研究所漆云兰
附录1
中资商业保险公司构成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中国保险》等资料整理。
附录2
外资保险公司构成一览表
注:表中分公司为独资分公司。
据统计,到1996年底我国已有各类保险公司总数达20多家,全国商业保险分支机构6,500个,从业人员14万人,各种保险20万人。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使我国保险业步入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发展,具有一定竞争规模的保险市场体系。随着保险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及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普遍提高,保险业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有了持续高速的发展,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1、保险业务增长快,保费收入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均超过了同期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保险业务范围向纵深发展,新业务新险种不断涌现,保险市场规模日趋扩大。“八•五”期间,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44%,远远高于国民生产总值12%的增长速度。1996年我国保费收入85646亿元,保险金额158万亿元,近百万家企业、1亿个家庭、4亿人次、2亿多亩农作物参加了各类保险。涉外保险承保了3,000多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额和绝大部分三资企业的保险,并在世界主要港口委托了300多家货损检验和理赔人。
2、保险风险责任巨大,索赔案件增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日益显著。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保驾护航,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经济保障作用。如中保集团在1998年南北方特大洪涝灾害中深入受灾现场,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受灾地区企业和人民的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3、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始于80年代初期,预计到下个世纪初中国保险开放的地域将从上海和广州等地扩大到主要沿海经济中心城市,除有计划地增加引进外资保险机构数量外,我国还将开展引进外资保险经纪人公司和保险人公司的工作。
4、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民经济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保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已在海外设立了120个分支机构,年保费收入近3亿美元。我国保险企业还通过再保险方式,为海外的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如中保集团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71个,与120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每年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的保费流量在2亿美元左右。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保险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竞争,保险市场体系仍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较低,保险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未能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和公众生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我国公众的风险及保险意识淡薄,形成了社会风险总量增加与消费者保险意识滞后的矛盾。
从目前的保险市场主体看,参加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数量太少,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的总数已达20多家,但是只有中保集团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中保集团仍控制着70%的份额,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很小,说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缺乏适度竞争。同时,这与我国人口状况不相适应。如美国人口为2亿,保险公司6,000家,香港人口与广州大致相当,但香港有229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8,000人左右,而我国人口12亿多,仅有保险公司20余家。这种状况的弊端是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竞争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二)保险业发展总体水平落后,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险种结构单一,适应性不强,新险种开发缓慢。我国保险业务总量仍然偏低,总体发展水平还很落后。1995年我国保费收入为6157亿人民币,约合7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表明我国的保险服务特别是寿险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保险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一是产险业务比重大,寿险业务增幅快,二是产险和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产险中企财险和机动车辆险位居一、二位,各公司对航意险的争夺激烈;寿险中团体险占较大比重,短期险发展缓慢,三是城乡保险业务比例失调,城市保险发展明显快于农村,农业保险占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足1%,呈萎缩发展的态势。研制和开发新险种是适应保险竞争的需要,产寿险分业经营后,加速险种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迫切。眼下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
(三)保险法制不健全,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我国的保险法制还不健全,这给不规范的保险经营造成了可乘之机,并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另外,国家对保险业实行差别税率,对平保和太保统一征收33%的税,而对中保集团征收55%的税,并且中保集团税后利润由调节税再划出一部分,基本上是将利润的80%左右上交国家,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率低费率必然低,在保险竞争中会形成明显的价格优势,这就造成我国几类不同性质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四)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运用范围过窄,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保险赔付水平过低,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投资规模与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投资收益率极低,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增值。尤其是寿险基金面临几十年后巨额的累积责任,确保寿险投资有较高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的生死存亡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题。自1996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银行利率,据测算,中保系统于1997年因降息就损失近50亿元,我国大部分寿险企业也出现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形成了很大的风险,寿险经营面临困境。为此,放松对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资金运用的限制,扩大保险资金运作空间,是保证我国保险业顺利发展的现实选择。
(五)保险经营性风险日趋积聚,保险业面临风险的考验。
主要表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存款不合理,贷款质量不高,风险增大;部分险种责任过大;险种结构不合理,风险集中在少数险种上,不能作到风险的分散化;自留风险的责任过大;寿险业务预定利率过高,预定费用率偏低,潜伏着较大风险;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寿险投资渠道受阻,又因利率下调和通胀因素的影响,使得远期风险增加;承保的业务质量不高,保险标的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明显不足,偿付能力极其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特别是抗巨灾的能力更是令人担忧。
(六)保险业务迅猛发展与人才匮乏形成尖锐矛盾。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展业、精算、承保、理赔、查勘和投资等环节人才的需求。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保险业务停办20年之久所带来的最严重后果是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导致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30%。许多保险公司在招收了没有任何保险知识的人员后仅仅对其进行2周到4周左右的培训后即上岗推销保险。这些人经常出现答非所问、误导陈述、保费回扣和恶意招揽业务等违规现象,极大地败坏了保险声誉。
三、解决我国保险业面临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保险宣传力度,重视保险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保险市场的培育工作应从宣传入手,制定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宣传策略,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程度。
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初创阶段,保险机构数量不足,需要加强保险机构建设。因为没有相当数量的机构就无法实现保险业的规模经营,目前对设立新的保险公司限制过严增加了新公司经营的难度和风险。根据“十五大”精神这方面应有所突破,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基础上以“质量优先”作为机构发展的原则,对经营管理好的公司应采取鼓励和扶持政策,以确保我国保险业的适度竞争。
应加强保险业的内控管理,杜绝违规赔付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针对保险市场现状研究制定保险中介人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注意积极引导。针对保险监管体系的缺陷,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既可以对内资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又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稽核体系有效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通过内部协调保证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沿着各自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力。
1、加强领导,增强新险种开发的组织协调能力。必须从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上加大对新险种开发和管理力度,设立“新险种开发和推广部”,它具体负责:(1)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及制度的制订和组织实施。(2)新条款的设计和报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确保条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3)新险种的试验推广工作。(4)负责信息反馈,对险种性能和效益的考核和制定奖励的办法。
2、险种开发要坚持多层次、系列化的原则。一是对原有险种按新的市场需求进行加工调整,增加新内涵,推陈出新将老险种改造成新险种,二是引进国外的一些险种,结合中国的民风民俗进行嫁接和加工处理,洋为中用,三是在发展常规保险的基础上必须有自己的险种专长和特色,提高险种的专业化程度,逐步形成自身的主导险种和经营特色,创立拳头险种和优质品牌,即“三位一体”的险种开发战略。
3、结合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搞好配套险种的开发,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险种的开发力度,这是新的业务增长点。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到来,寿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寿险公司应牢牢把握。老龄人口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强烈需求。商业医疗保险应该为社会医疗保险提供补充服务,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险。要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中未被覆盖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所覆盖的人群有限,1997年国家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大病统筹所覆盖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27%,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占27%,即70%以上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障,如何为其提供保障将成为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最大契机。
(三)改革税收体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创造适合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国家应对内资保险公司实行较低的和大致相当的税率,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及个人寿险、养老保险业务应予扶持,其中较为理想的办法是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一是采取超额累进制,视保险公司规模采用15—25%的不等所得税率,适当调节过高收入,扶持小公司的发展。二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包括外资公司统一征收略高的所得税。另外,应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四)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实现保险投资特别是寿险投资的多元化。
1、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样做既可为资本市场注入大量资金,解决经济发展的巨额资金需要,也可以作为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从而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
2、赋予保险公司独立运用资金的自。为使我国刚刚起步的保险业摆脱困境,除了保险业自身采取相应对策外,国家理应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允许保险公司在保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更充分更自由地进行资金运用,对产寿险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业务,以便有效地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提高保险赔付水平。
3、树立正确的保险投资观念,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责任到人,并对资金运用的各环节实施严密的程序和规范的管理,全面强化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
(五)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目前保险同业组织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规范和协调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
(2)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如组织分保和共同承担巨额风险等。中国民族保险业还比较脆弱,国内同行之间要竞争与合作并重。
(3)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及保险信息的交流。如定期公布损失率、参考费率和标准保单等信息资料。
(六)增强保险经营的风险意识,科学控制预定利率风险和巨灾风险。
当前保险运营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给保险业的发展留下很大隐患。我国保险经营要重点防范四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保险公司本身经营所造成的风险;二是操作风险;三是预定利率风险;四是巨灾风险,我们以1996年的保险金额15万亿元计算,如果理论损失率为3‰,则有450亿元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意外巨灾,损失率达到6‰,则可能有900亿元的赔偿责任,已超过了各保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总额及可变现资产的总和。国家防总副总指挥钮茂生日前透露,1998年我国受洪涝灾害影响的人口23亿,死亡3,656人,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人民币,这使我们对巨灾风险问题有了新的警觉和反思。
(七)要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并逐步开放保险市场。
高风险以及对应的高费率是影响老年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是风险高发群体,自身患病和遭受意外的可能性比其他群体大,出险几率高,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角度出发,必须提高保险费率,否则有可能导致亏损,如果保险费用不变,就必须在投保规则上严格规定;另一方面,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大部分老年人难以接受,这势必造成老年保险市场需求的萎缩。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使老年保险发展没有坚强的后盾。按保险法规定,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大额存款、基金等。各大保险公司从盈利和风险的角度去考虑开发险种,老年人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便成为一块“烫手山芋”。
国内保险公司存在发展老年保险的技术障碍。目前我国的保险技术人员,特别是“精算师”奇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老年保险的开发,致使老年保险险种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
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发老年险种的认识有偏差。目前保险公司对老年市场研究不够,没有认识到老年保险是开拓市场的一个绝好商机;只是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片面地看待老年险种的盈亏,而忽视了该险种的社会效益及其引致的其他良好效应。
我国发展老年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现有的老年险种。结合实际,对现有投保年限在60-70岁内的险种在费率、保障范围上进行重新包装,赋予新的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的配套保障,为有效地消化掉部分老年保险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结合我国实际设计开发新险种。随着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LTC)将成为未来主要险种之一。在这类险种上,法国和美国已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成功经验,从保险费率厘定方面下功夫。先开发一些老年护理险种,积累经验、逐渐展开。除长期护理险外,另一个切入点在于发展老年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商业性的老年医疗保险可提供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充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及社会保险未保障的老年人群的补充保险。
以满足投保人需求为出发点。这就要求细分市场,开发各种个性化的专项险种。如针对特殊的“空巢家庭”的老年保险产品。“空巢家庭”包括没有养老金的老年家庭和一老养一老的老年家庭。后一种情况,在国外有一种老年人与家属保险,保证有退休金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不受影响。国内保险公司亦可针对“空巢家庭”推出一批有特色的保险服务,使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相补充。
通过综合性险种分散风险。高风险和高费率分别是保险公司不愿经营老年险和老年人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以老年险作为一部分保险责任的综合性险种可以部分消除上述顾虑。虽然对于保险精算人员有一定的挑战,但在降低风险发生率、增加险种吸引力等方面会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2年末,新华人寿推出了结合现代家庭结构特点的“全家福家庭保障计划”,设计出针对三代人的保险组合。这种“三全其美”的新服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单一责任的老年保险的高风险压力,这在我国的保险界是一个突破性的发展。
加强宣传的力度。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可以增加老年人对保险的认识和了解,能激发更多老年人的保险需求,从而使老年保险的经营更加符合大多数法则、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从而降低发生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宣传活动可以从改变老年人的养老和理财观念入手,以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公园、老年大学以及老年活动社等作为主要场所,以知识层次高、对新事物接受能力强的部分城市老人作为主要的宣传对象。一些保险公司还可以尝试聘请一些有代表性的老年人作为老年保险的营销员或宣传员,年龄上的接近所带来的沟通上的流畅和鲜明的说服力对于老年保险的推广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明秋.关于发展我国老年保险的思考[J].海南金融,2002(8)
2.付娟,杨颖红.我国老年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管理科学版),2004.1
[关键词]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合作博弈
一、保险市场参与者的一般假设
设定保险市场中的参与人有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和政府监督管理机构,并且这些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他们会在某种约束下追求最优化的理性决策。
二、保险市场中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博弈
(一)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保险行业政策也在不断改进。通过不断完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新的市场主体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相继产生,2006年就有9家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总数已达98家,其中包括41家外资公司,由此引入了更多的竞争。
促进竞争的产业政策,本意是通过增强保险业竞争迫使保险公司提高效率、优化结构,从而降低成本,促进行业发展,而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虽近年发展迅速,但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地区差异大,总体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因此,我国政府又势必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推出与资金运作进行严格的管制。同时,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客观上限制了保险业在产品、渠道和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创新空间。保险公司出于对成本和风险的理性控制,多采取模仿式竞争策略,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产品的设计、功能、服务、渠道,甚至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本一致。这种竞争模式在产业内的经营效率差异较大时,有助于实现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随着同质化倾向加剧,效率差异逐渐缩小,公司实现市场份额扩张的努力必然导致成本的增加或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形成耗战局面,陷入囚徒困境,违背了相关政策的本意,造成我国保险政策与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我国保险业合理有效的竞争机制建设势在必行。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的零和博弈
零和博弈的参与各方利益始终是对立的,偏好通常不一致,即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双方的损益总和为零。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地域差别。以广东、上海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较大,竞争也相对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我国保险业地区发展失衡导致保险资源的分配不均,在发达地区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尴尬境地,企业在竞争中奋力厮杀使保险中间销售渠道和保险客户处于零和博弈的优势地位。伴随着中间渠道和客户博弈收益的上升,保险公司的收益空间也在激烈的竞争中缩水。而在中西部地区,虽然蕴涵着更为广阔的市场潜力,潜在保险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但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要受到社会保险意识的制约。这些地区保险意识的淡漠和保险需求的单一,直接导致了保险总体需求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又制约了保险业的创新,不利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拓展。预期市场空间与现实市场容量的强烈反差在产品同质化条件下,又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的销售成本竞争,形成公司与渠道客户之间的低效博弈,而保险公司则因未能开源又无法节流而显著处于零和博弈的劣势。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亟待加强。
(三)保险公司之间的常和博弈
常和博弈的参与各方的利益总和始终为一常数,各参与方的利益关系也是对立的竞争关系,一方的得益也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分蛋糕”。
若将潜在市场与现有市场视为有机整体,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便是典型的常和博弈。目前,我国保险业中竞争的焦点莫过于市场占有率的竞争,而包括潜在市场在内的整个社会需求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则是一个常量,因竞争而形成的保险客户流动和划分,或不同公司、不同险种覆盖市场的差异,只能是一种常和博弈的结果,即此消彼长的状况。在产业内高度同质化的条件下,如此往复,必然趋向单纯的价格战或不正当竞争等恶性竞争。
从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来看,需要减弱这种博弈的效应。对政府来说,保险产业政策不仅要关注保险业市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还必须从整体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高度着眼,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等原则,一方面致力于推动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创新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应从改善竞争条件入手,推行制度创新以促进保险创新,乃至金融创新;对保险公司而言,不应仅着眼于挣抢“蛋糕”的份额,而应建立做大“蛋糕”的市场培育机制和创新机制。
三、大金融下的合作博弈
当博弈的参与各方出于共同目的,协调一致寻求利润最大化时,便会呈现出合作模式的博弈状态。
(一)混业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主流趋势。混业的制度安排能够从总体上增强金融业的竞争性与竞争力,拓展创新空间,激发创新动力,从而形成多功能、个性化的金融产品。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政策的开启,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将面临着重新洗牌,银行借助其雄厚资本以及大规模的网络、客户资源,将大举进军基金、保险、证券等行业;保险业也将借机进入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领域。
对于保险业而言,进入证券和基金管理领域的意义重大,不仅可以产生稳定、可观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可以形成投资创新能力,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投资管理水平,从而大大提高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品牌价值。而发展银行业务,则能让保险公司各业务线更好地匹配,并产生协同效益。《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大空间,外资公司也有很多机会,这些因素必将带动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银保合作领域,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很多表层合作将走向深化,银保合作应逐渐扩大到保险、资金结算、资产托管及客户资源共享等多层次领域,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我国保险业在把握进入其他金融行业机遇的同时,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银行系保险和外资保险业这些新人竞争者的挑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旦成立保险公司,其网点布局、客户资源、资本金规模等优势将十分突出。随着极具竞争力的替代品和新人竞争者的出现,将对保险业,尤其是小型保险公司造成冲击,加速优胜劣汰。较之以往我国保险业内的国内同业竞争,这种国际混业竞争将更有利于创新激励机制和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二)战略联盟与兼并重组
大金融下的博弈客观上要求保险业改变以往传统的竞争方式,通过战略联盟和兼并重组实现金融业的合作博弈。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结束了入世过渡期,率先在金融领域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日益加快,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但我国保险业在开放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正经受着激烈竞争的考验。一是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国有保险公司改革还不到位,公司治理还不完善,一些改革措施还没有落实到基层机构;我国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保险产品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寿险保障型产品发展相对缓慢,一些险种(如医疗保险和农村保险)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二是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化解老保单利差损的任务仍然比较重,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急需解决,同时在业务发展中也不断暴露出一些新的风险。另外,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也对保险行业构成了一定的风险。三是保险公司的集中度问题。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规模小、集中度低,总资产与国际上的大保险公司相去甚远。由于集中度不够,保险公司化解风险的能力较欠缺。
因此,我国保险业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博弈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分化。一部分可能会成为高水平的专业公司,但这种情况由于难度较大,占比不会太多;一部分会相互联合,组成保险联盟,如寿险和非寿险的联盟、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联盟以及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联盟等等;另一部分则会被大的保险集团兼并,成为该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的博弈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企业成本和交易费用,提高保险公司利润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使市场承保能力得到提升,并且凭借各自在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独特和丰富的资源,产生巨大的互补价值和协同效应,同时,在外资进入的情况下,能够与外资保险机构共同竞争,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地位。其次,可以缓解市场压力。并购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兼并重组是改善产品结构、实现产品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进入一个新的地区和跨行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业内的战略联盟及兼并重组还有利于实现服务多样化、满足客户需求。
(三)大金融政策的启动和协调机制
我国保险业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融入大金融的步伐明显加快。2006年6月颁布的《若干意见》首次强调: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并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以提供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股权,将持有银行股权5%~10%及10%以上的划为重大投资类别。从此,保险业对于银行业的资本渗透,可由单纯意义上的财务投资,升级为买银行或兼并银行之类的重大战略投资。
[关键词]四川省产险业,增长速度,险种结构
一、四川省经济发展概况
2005年,四川省全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7385.1亿元,比上年增长12.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7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495.7亿元,增长5.8%;第二产业增加值3052.7亿元,增长17.8%;第三产业增加值2836.7亿元,增长10.7%,从需求的角度看,投资、消费、净出口“三驾马车”同向拉动经济快速增长,其中,总投资增长18%,最终消费增长8.8%,净出口增长14.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十五”期间,四川省国民生产总值连上四个千亿元台阶,年均增长11.2%,是四川省前十个“五年计划”发展最好的时期。
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实力最强的省份,四川工业部门较为齐全,其中钢铁、机械、电子、天然气、化工、森林、丝纺织、造纸、食品等部门占全国重要地位;农业较发达,农副产品丰富多样,粮、油、蚕丝、柑橘、茶叶及桐油、生猪等产量均居全国前列;交通以铁路和川江航运为主、联系省内外的水陆运输网已基本形成,为四川产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四川省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概况
近年来,随着四川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保险业获得了发展的良好外部条件,许多保险机构十分看好四川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纷纷将四川作为拓展我国西部保险市场的桥头堡,抢摊四川,设立机构,截至2005年12月底,四川产险市场主体共有14家,分别为:人保产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永安产险、华泰产险、中华联合、天安产险、太平保险、大地保险、华安产险、安盟保险、永诚产险、安邦产险、出口信用险;已开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共有102家(含分支机构),其中经纪公司13家、公估公司7家、公司82家。
(一)产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作为中国西部综合经济实力最强的省份,四川省在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处于重要地位。2005年,四川省保险事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平稳增长态势,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三农”、大力发展县域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强,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高,保险业务规模在全国位列第九,且继续在西部十二个省市中名列第一,全年实现保费总收入190.04亿元,同比增长18.9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3.76亿元,增长11.84%;为四川省各类财产提供234144.36万元保额的风险保障;产险公司合计支付赔款金额29.85亿元,同比增长21.4%。
从表1不难看出,虽然四川省保险业在西部处于领先地位,且与中部省份相当,但保险密度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若与东部发达地区相较,则无论从保费收入、保险密度还是保险深度都远远落后。这主要因为:一方面,近几年四川经济虽然发展速度加快,但人口众多,在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均水平上未能赶超东部发达地区;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的大众保险意识有待提高,保险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各地市州产险业发展概况
2005年,除绵阳和资阳外,四川省各地市州产险保费收入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见表2),其中凉山、巴中和阿坝都达到了20%以上的发展速度,而绵阳与资阳的负增长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有2004年业务发展过快的原因。但是,四川各地区保险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成都市经济发展较快,保险需求旺盛,保险主体多,中介机构发达,市场竞争激烈,是各家公司争夺的重点,其产险保费收入在近两年都占到了全省的40%以上,而其它20个地市州的产险保费收入平均占比则不到3%;另外,产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包括成都在内的绵阳、德阳、宜宾、泸州、攀枝花、乐山等存在良好工业基础的地区,以上七个城市的产险保费收入占到了四川21个地市州的70%以上,广元、遂宁、巴中、阿坝、甘孜等地区的产险保费收入市场占比不足2%。不过,总体来看,2001—2005年,四川省产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7.54%,各地区产险业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市场前景看好。
(三)各产险公司情况
1.从保费收入(见表3)看,2005年四川省产险业全年实现保费收入537566.27万元,较2004年增长11.84%。其中,人保产险实现保费收入265153.30万元,其市场份额虽较2004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但仍然达到49.32%,占据半壁江山。而根据贝恩的市场结构分析方法,C4≥75%即属于寡占I型结构,而四川产险市场的C4值(位于前四位的人保、中华联合、太保、平安的市场份额总计)为83.68%,具有明显的寡头垄断型市场特征。
2.从增长速度来看,四川产险市场与全国产险市场呈现同样的趋势:保费收入增长水平较2004年出现大幅回落,但仍达到11.84%增长率,与全国12%的总体水平相当。其中,人保产险保费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永安产险出现负增长,其它公司则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率。与此同时,太平保险、华安产险、安盟保险等保险公司业务扩张迅猛,业务增长都在两借以上,永诚产险和安邦产险在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也都取得了良好的市场业绩。
3.从赔付率来看,保费收入占据前五位的人保、中华联合、太保、平安以及大地都保持在50%—60%的区间,而永安产险虽然排名第六,但在赔付率上却高达87.23%。同时,2005年四川产险市场车险赔付率比2004年上升了9.80%,直接导致厂总体赔付率较2004年上升了4.38个百分点,达到55.53%的水平。
(四)险种结构概况
从财产保险险种结构来看,2005年四川产险市场呈现以下特点:
1.机动车辆保险依然是产险业的支柱险种,其保费收入占整个产险保费收入的70%(见表4)以上,成为各家产险公司争夺的焦点。虽然车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09%,增长贡献率达62.54%,但车险赔付率却在同时增长9.80%,并直接导致丁产险业务总体赔付率的上升和产险公司效益的下滑。
2.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增长速度远高于产险业的整体增幅:自从2003年产险公司开始进入“两险”领域以来,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增幅迅猛,2005保费收入逾4亿元,市场占比接近8%,已经初步显现了产险公司通过发展“两险”业务来达到提供多元化服务和完善险种结构目的的迹象。
3.家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在占比不到0.5%的同时,还出现了9.91%的负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昭示:在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消费结构不断升级、购买高档消费品比例越来越大、对家庭财产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的背景下,产险公司在家财险方面没有很好的满足市场需求,若能在产品组合、销售渠道等方面推陈出新,应该可以对改善险种结构起到较大作用。
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在2005年迅速萎缩,这主要是因为:房贷险的热销之后,借款人提前还贷、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退还客户保费后,当初一次性付给银行等商的高额手续费并不能收回,造成信用保险无利可图,进而造成业务萎缩。信用保证保险的赔付率则由于受2003年以前年度车贷险业务的影响,依然呈现389.5%的极高水平。
三、四川省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差异较大
近年来,四川省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农村消费力不足等问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整体经济水平依然较低。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产险市场主体偏少,缺乏有序竞争,有效供给不足,产险业务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为61.44元和0.73%,远远落后于我国东部地区。同时,成都地区的产险保费收入占比达42.14%,比排名第二的绵阳市产险保费收入高出7倍以上,而广元、遂宁、巴中、阿坝、甘孜等地区的产险保费收入均不及市场占比的2%,显然,成都市产险市场在四川省一支独秀的局面将不利于产险业在四川的和谐发展。
(二)寡头垄断竞争格局依然明显,缺乏适度竞争
从目前的产险市场供给主体来看,参加产险市场的保险公司数量偏少。虽然四川省产险公司的总数已达14家,但是只有人保产险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同时,人保产险控制着一半的产险业务,若加上中华联合、太保产险、平安产险,四家公司的市场份额高达83%以上,而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则都在4%以下,且平均市场占比不到2%。这种情况与我国多层次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及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不相适应,并充分说明四川省产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市场竞争不充分。这种寡头垄断的格局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竞争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全面的服务。
(三)险种结构不合理,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近几年,车险业务保费收入一直占四川省产险保费收入的70%以上,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因此,车险经营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产险业的发展,这直接导致了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加大。同时,四川省各家产险公司(安盟除外)都是分公司建制,缺乏独立开发产品的能力,直接销售由总公司从全国层面出发而设计的产品,导致产品雷同,不能很好满足地方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如何创新观念,加快产品的更新速度,开发设计适销对路的产品,使其满足市场的需要,逐步提高非车险业务的比重,并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中高级管理人才及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一方面,新兴产险公司在壮大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机构网络布局,而网点的铺设理所当然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另一方面,产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精算、承保、理赔和查勘等方面保险专业人才的强烈需求。但是,中国保险业由于长达20年的停办,带来严重的人才培养断层,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各级管理人才的选拔无法符合保险监管的要求。四川地处西部内陆,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本身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成都、绵阳等中心城市以外的地区,由于条件艰苦等各方面的原因,更是难以留住人才。
四、进一步推进四川省产险市场发展的对策
(一)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加快产险业务的发展
一方面,保险企业一定要审时度势,及时更新思想与理念,大力加强自主创新,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努力营造和谐市场,确立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新型观念和意识;另一方面,保险企业要强化机遇观念和机遇意识,认真研究当前产险业务发展的新的业务增长点,紧跟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抓住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条主线,积极实施“十一五”规划,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四川产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力争使地方经济的增长点成为产险业务的增长点。
(二)推动不同经济类型地区的产险业和谐发展
四川地域广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为此,要推动四川保险业和谐发展,首先,应充分发挥成都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骨干支撑、先导示范和辐射作用,尽快形成区域性保险中心;其次,对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德阳、绵阳等市要引导其快速发展;再次,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巴中、遂宁等市要支持其实现追赶型发展;最后,对甘孜、阿坝等少数民族地区,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其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扩大产险市场主体的阵容,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几年,四川省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密不可分,但目前产险市场集中程度依然偏高,须积极稳妥地引进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四川保险市场的繁荣和活跃。为此,一是继续吸引产险公司在川设立分支机构;二是应完善产险机构管理办法,放宽对有关机构局限于少数地市州开展业务的限制;三是可考虑吸收一两家外资产险公司来川进行人股和技术合作,以便更好地借鉴国际产险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
(四)努力加大产品开发力度
目前,四川省产险业务的保险密度为61.44元,与全国平均水平91.06元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说明四川省产险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需要在巩固传统业务、保足保全的同时,抓好市场潜力的调查工作,发现和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如开拓潜力巨大的农村保险市场以及基础建设、生态建设、科技建设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拓展产险业服务和展业空间;为迅速崛起的个体私营经济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各行各业提供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责任风险转移业务。
(五)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
目前,四川省内保险经纪、公估主体偏少,中介市场不够规范又缺乏专业性。整顿和规范好现有中介市场,将其纳入规范竞争的同时,更要着力培育多方中介主体,促进产险市场专业分工进一步细化。同时,产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应加强协作关系,优势互补,在多渠道、全方位销售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力争实现多方共赢。
(六)加强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企业素质
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其一,应积极从大专院校引进高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充实现有保险人才队伍,制定有效措施吸引有丰富保险从业经验的人才到四川省保险业创业,优化人才结构;其:二,要创建学习型的保险公司,通过各种不同的学习方式,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如选派人员到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知名的保险公司接受培训,与当地的大专院校进行合作,就地培训,合作调研等;最后,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以人性化的管理,凝聚人心,提高员工信心,建立起和谐进取的企业文化,以此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关键词]保险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管理创新;监管创新
一、香港地区保险市场在创新中快速发展,且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香港地区保险历史超过150年,但寿险业真正开始得到发展却只有30年的时间。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财产险,人寿保险公司只有两家,即美国友邦保险和加拿大宏利保险。当时的寿险市场基本没有竞争,产品以储蓄保险为主。80年代,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内地市场,开始陆续进入香港地区,并作为向内地市场的过渡。外资保险的进入,提高了本地居民对人寿保险的认识,保险市场得以逐步繁荣,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后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香港地区经济出现衰退,楼市大幅减值60%~70%,居民投资失利,生活收入降低,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遭遇困境。
进入2000年后,香港地区寿险业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期,从表1可看出,2001年—2006年上半年香港地区个人人寿业务高速增长,年均增长22%。其主要原因是,银行维持低利率,给寿险保单提供了发展空间;失业率居高不下,促进了人队伍的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启动,改变了个人营销一统天下的局面;2003年SARS爆发,市民忧患意识增强,唤醒了保险保障意识;保险业不断创新,投资连结等新产品的推出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
虽然香港地区寿险业近几年发展较快,保险专家们对于香港地区寿险业的未来依然充满信心,认为今后几年寿险业的发展空间不仅不会缩小,而且会更加扩大。其原因是:
1.根据香港地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可以看出,香港地区保险业还有巨大潜力。虽然香港地区的保险深度和密度均已高于全球平均水平,香港地区人寿保单已超过700万份,平均每人一份。但这一数字与一些国家或地区人均2—3份寿险保单相比,市场潜力依然巨大。2005年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较见表2。
2.香港地区经济未来几年可以维持良好的增长势头,特别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进一步繁荣推动了整体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提高,购买力转强,为人寿保险业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3.香港地区未来的家庭格局变化对保险业发展提出了巨大需求。目前香港地区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2%;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8%,香港地区将快速步入老龄社会,家庭年龄结构、经济收入结构等将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养老负担将日益加重。因此,以养老为主的人寿保险将出现巨大需求。
4.目前,香港政府的医疗补贴占居民医疗支出的97%。随着人口渐趋老龄化,这势必会成为巨大的财政负担。谋求改变这种状况最有效的途径是将政府保障转为商业医疗保障。
5.虽然2002年后,政府为全港劳动人口设立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但是这项计划起步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数量不足,仍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提高劳动人口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6.银行保险已成为香港地区寿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然而,目前保险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渗透率只占22%-24%,而欧美国家银行的渗透率在30%以上。因此,银保业务还有很大发展潜力。
二、保险创新的本质是以需求与市场为导向
1.创新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是一种需求,而这种需求受到东西方生活方式、文化的深刻影响。西方人比较看重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东方人则看重保险的回报功能。因此,保险创新首先要看到需求的差异性,应需求而产生的保险创新才是有效的创新。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的分类是不同的。有的按照年龄结构来分类,即划分为老年人、成年人、儿童三大类保险需求;有的则以财富多少来分类,即划分为高收入阶层、中产阶层、低收入阶层三大类需求;也有的以性别分类,分为男性保险、女性保险。有专家表示,真正了解和把握保险需求的应该是第一线的营销员,因为营销员最贴近市场,最能体会客户需求,最为消费者群体广泛接受的保险创新才是成功的、有效的创新。
2.保险创新在结果上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包装。保险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定型,而且保险没有专利,业内新事物的生命力非常短暂,任何创新一面世,很快便会被其他公司复制和仿效。因此,保险创新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再包装。有专家指出,创新是包装,是保险的外在形式和内部功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的一种调整。当今的市场竞争使得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都无法达到独树一帜的效果,能吸引市场的重要因素就是品牌、人才和文化。
3.创新在市场中是立体的、多层次的。就保险而言,弥补保险市场的空白点是一种创新,即原来保险市场没有的,只要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就是创新;其次,对保险市场部分欠缺的链条或者功能的补充与完善也是一种创新;再者,对已经在市场上运作的产品进行外在形式和内部功能的调整,也是一种创新。因此,创新途径可以表现为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创新就是一种推动,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去推动市场,而在已有市场的情况下则去推动产品。
4.创新要紧跟市场变化。保险专家强调,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不可分割。寿险产品销售深受银行利率走势、居民经济收入变化的影响。因此,开展保险创新要根据市场的变化,特别是要研究宏观经济、利率变化、资本市场环境、居民收入结构、社会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进一步多途径、多领域开展产品创新
近几年,为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始终把创新产品作为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重要手段。目前具有创新价值的保险产品有以下几类:
1.投资连结产品。从表3可看出,投连业务大幅增加,过去5年平均增长了38%,2006年前9个月增速更高达55%。出现这种态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好转,资本市场再度活跃,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但要有保障,而且还希望看到回报,而投连产品满足了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专家认为,投连产品迅速发展是和资本市场成熟发展密切相关的,是有条件的;香港地区寿险市场投连产品的增长趋势近期内难以逆转。当然,也有专家对投连产品表示担忧,认为保险产品应当强调保障功能,消费者对投连产品的风险未必有充分认识。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香港地区也同样面临这一难题。目前,香港公共医疗开支占政府支出的24%。根据统计分析,人生约90%的医疗费用花在了生命的最后6个星期;香港地区人口平均寿命排全球第二,社会日趋老龄化,政府医疗开支势必不堪重负。香港地区政府亟需解决这一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由于香港地区现有医疗保险竞争激烈,2005年承保亏损约1.6亿元,2006年前三季度亏损2300万元,因此,如何创新和发展医疗保险,还需要政府和业界共同探讨研究。
3.遗产税的保险安排。香港地区现有法例规定征收遗产税,而人寿保险是遗产安排中一项重要工具。专家表示,随着经济稳定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长,未来人们拥有的财富状况和过去大不相同,因此,遗产安排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普遍,人寿保险在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4.房地产保险。目前香港地区大约有300多万劳动人口,中等收入人口如以1/3计,大约有100多万人。这部分中产人士虽然拥有物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退休保障很不明朗。通过人寿保险安排,中产人士可以将拥有的物业也即远期资产,转为退休后的现金收入,作为退休养老收入的一种补充。
5.养老金保险。在现有强积金计划制度下,雇员一旦退休,强积金供款将一次性归还给雇员。这笔有限的储蓄金额难以保障和应付退休生活,需要购买养老金保险以减低风险和增加保障。有专家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一种退休养老产品与强积金计划对接,退休人员将一次性获取的强积金供款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做长期的养老保障安排。因此,香港地区未来养老金保险将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市场。
6.女性保险。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更新,愈来愈多的女性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和未来保障,成为比较独特的保险消费群体。因此,专家们预期,未来几年,专为女性开发的保险产品会日趋增多,市场潜力不可小看。
7.企业保险。香港地区企业以中小型居多,如果企业的合伙人出现意外,企业不仅要面对股权转移问题,也要面临经营危机。企业保险通过人寿保险提供的资金安排,可以妥善地解决股权转移问题,维持企业继续经营。
四、个人营销的深化和银行保险的提升是销售创新的重点
寿险要发展关键在销售。目前在香港地区有两种销售模式,一是以友邦保险为代表的传统个人人营销模式,二是以汇丰保险为代表的新型银行保险营销模式。这两种并行的营销模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香港地区未来营销体制的方向。
(一)深化个人营销体制才能继续保持和发挥优势
1.寿险的个人营销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由寿险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寿险经营是以人为标的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一种潜在的、不确定的、未来的风险,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必须通过一对一的营销,使客户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才能转化为对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个人营销的一些特点也是其它营销渠道不能比拟的。首先,个人营销人具有流动性。因为这种流动性,营销人可以不失时机地开展业务,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其次,个人营销方式唤醒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人频繁地和客户进行沟通,增加了客户对保险的认识,提高了客户的保险意识,从而唤醒或者激发了客户的保险需求。第三,个人营销产品具有针对性。每位消费者有各自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个人营销可以针对每位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量身定做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第四,个人营销确立的激励制度是其他营销渠道不能比拟的。人寿保险业在长期发展中所摸索和建立起来的一套营销激励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十分有效的,也是银行保险等其他营销渠道难以效仿的。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寿险市场要发展主要还将依靠个人营销。
2.深化个人营销的关键在于将传统的、草根式的人制度转变为专业化、知识型、财务策划型的人制度。目前,多数寿险公司都在积极探索个人营销体制的改革,方向是把传统的营销方式逐步纳入以财务策划为主要特征的营销轨道上来。有的寿险公司将目前传统的、清一色佣金制的人逐渐整合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佣金制营销人员,另一部分是薪酬加少量佣金的财务顾问。有的公司从2006年开始,承保部门要求所有的人在提交客户保单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客户的财务分析报告,这一举措既可促使营销员提升专业财务技能,又能塑造公司新的专业形象,提升公司信誉。友邦保险(香港)目前拥有一支8600人的营销队伍,其中有3500人具有大学毕业兼财务策划师资格,财务策划师的占比已高达营销队伍的40%。
3.深化个人营销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和培训。在香港,要成为一名全能的保险人,必须通过六类资格考试:保险基本原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强积金计划、投资连结以及新近增加的旅游保险。但是,一名合格的保险人并不等于一名优秀的营销。人在成长过程中,既要自身的努力,也要依赖公司的培育政策。各公司对于管理和培训营销人,均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包括:
关注人的日常营销活动,重视对活动细节的管理。例如友邦保险专门设立了一套电脑系统,每位营销员必须将每天的活动细节输入电脑,管理人员根据这些细节进行分析、跟踪,针对营销员的各自特点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人培训,不断提高人的保险专业知识和营销技能。发展寿险,关键在于人,在于人员的培训。友邦保险、ING公司香港总部均设有多个培训室,可以感受到公司对投放资源、加强内部培训的重视。除了内部培训外,这些公司也鼓励人积极参加社会上的各类培训和公开考试。
丰富对人的激励方式,调动营销员积极性。国卫(香港)对人的激励方式新颖且多样化,例如:规定了每位人电话访客、登门访客的最低次数,超标完成便有奖励;未达标者,不但要按例扣分,而且也会影响年终奖金。对此,人反应较好,认为单靠保单佣金增收已越来越困难,而有关激励举措既可推动展业又可增加收入。
(二)银行保险正逐渐发展成可与个人营销竞争的主要方式
目前香港地区保险市场经营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银行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如汇丰保险、中银保险等。第二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协议销售保险产品,如中信嘉华银行与加拿大永明人寿、渣打银行与英国保诚。第三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营,如花旗富邦保险。其中,以汇丰、恒生的银保业务最为突出,两者业务合计已占有33%的市场份额,其新单业务增长更是位居第一。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发展较快,是因为现阶段银行办保险有着其他非银行保险暂时难以取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银行了解并掌握了客户的财务状况,比较而言,银行信誉高,容易得到客户的信赖;银行的金融产品丰富,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多的选择;业务发展起点高,一开始便可统一调动资源,集中证券、银行、保险各种技术人才和力量,调配财富管理师、私人银行等协同发挥作用,柜台人员、关系经理共同提供服务支持;除非是协议销售,一般而言,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确保了在银行销售时没有外来竞争,这与银行销售基金产品情况不同,基金价格波动性大,风险性高,决定了银行在销售基金产品时持开放态度;区别于个人营销,银行保险业务归属公司,一般不会因为人员的流失而导致业务流失。目前的个人营销队伍薄弱,人员偏少,而且保险的国民教育也不够,发展银保业务正好有助于改善这种局面。当然,也有专家认为银行掌握了客户的财务状况,保险公司与其竞争时,处于不对等地位,不能体现公平竞争;银行和保险各有资产负债匹配特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负债匹配上存在风险;银行保险在一些地域小、经济规模不大的市场体系中容易获得成功,但这种成功的例子目前还不多见。专家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还不是银行自己经办的。另外,由于保险对资本金的需求很高,只有资本金充足的银行才有条件办保险。而且,寿险营销最重要的前提是揭示风险,银行保险因为其服务的简单性、单一性难以建立起有深度的客户群队伍,难以形成高质量的、稳定的长期业务。
五、组织机构创新是实现资源整合的条件
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具有功能齐全、机构创新的特点。所谓功能齐全,是指从营销、推广、业务处理,到后勤支援、培训,甚至还有医疗中心,能够充分配合保险业务的发展;所谓机构创新,是指一些机构的设置,能够紧跟市场新的动态和变化。一家公司的组织机构创新并非仅仅是简单改变机构名称。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创新方面很有成效,组织架构的设立一切以业务发展为导向,注重营销、客户服务和培训,其主要特点有:
1.重视业务功能一体化。汇丰保险是一家综合型保险公司,按照保监处授权,汇丰保险可以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寿保险。因此,公司机构按个险和团险两条线来分设,个险部门可以销售个人财产保险、个人人寿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团险部门则可以销售团体财产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团体年金保险。这种功能一体化设置不但降低了销售成本,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2.加强资源整合。组织机构创新的过程也是资源整合的过程。突出的例子是开展银行保险业务,集中银行、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技术资源,通过整合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
3.强调3P(Product、Promotion、Profit)的一体化管理。三者之间从表面上看可以各自独立,但实际上是一种链条关系,在机构设置上充分考虑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行一体化管理。
4.重视对一线人员的直接管理和培训。友邦保险公司和ING香港公司各有公司层面的培训中心(或称训练中心)、人层面的营业培训部(或称营业训练部)。这种分级设置的培训体系要比单纯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更科学、更能符合销售人员的培训需要。
六、管理创新是提升公司内含价值的重要途径
香港地区在保险经营管理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尤其是一些管理创新,值得借鉴和学习。
1.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强调边际利润、成本控制,重视资产回报,管理的核心就是盈利。产品要单个精算,将边际利润、附加值等作为精算依据。专家认为,好的产品应该是有盈利的产品,产品设计对路,迟早会有盈利,但如不按规律,不讲科学,则迟早要亏损。
2.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毕竟是外部的力量,关键是靠内部的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有专家表示,寿险经营重要的是要有制度,也就是要有内部纪律,包括有一套营运、财务等规则。保险营销讲关系,但经营管理还是要靠自我约束,要强调纪律,规范运作。例如银行保险,手续费的支付必须遵守监管规则,更要受内部成本管理的约束,不计成本招揽业务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3.业务质量与结构是经营管理的核心。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时,首先考虑的是质量和结构,而不是规模与速度。对于类似期交、趸交业务比例的问题,很难有一个绝对标准,但由于期交业务可持续性高,内含价值高,所以各家保险公司都把发展期交业务作为重点。友邦保险个人业务的比例高达90%,其中期交业务高达70%,即使以银行销售为重心的汇丰保险,期交业务也高达50%。因此,发展期交业务是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是保险公司管理能力的体现。
4.经营保险需要许多条件,比如资本、技术等,但最重要的是人才、管理、品牌和企业文化,这是衡量企业内功的主要方面。而练好内功的关键是人员的培训,一个注重长期发展的公司就必须在人力资源的培训上花本钱、下功夫。
5.寿险公司制胜的关键是公司提供的服务。保险销售的是一张合同,要让客户感到“物有所值”,一定要做好服务,特别是风险发生以后的理赔服务。有专家认为,高质量的服务一定会带来高额的回报,因为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保留一个老客户成本的3倍。
七、监管创新的目的在于营造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环境
监管创新是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香港地区的保险市场总体是健康、规范的,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1.加强监管机构在推动市场方面的作用。从最近几年市场发展看,未来若干年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增长主要还是依赖人寿保险业务。寿险要持续发展,除了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也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监管机构不会主动去推动某项产品,但可以在推动市场方面多做工作,今后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2.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管。目前的监管主要还是依据《香港保险业条例》,再加上各类指引,如动态偿付能力指引等,香港地区已建立了一个透明(充分披露信息)、规范(标准一致)、公平的监管体系。现行的保险公司条例赋予监管机构很大的权力。运用这些权力,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业务实行以风险为重点、以偿付能力为条件的监管。具体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调查、检查公司内部程序、要求提交季度报告等,以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点。
3.重视公司管治。香港监管机构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管治,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香港监管机构认为,保险业所涉及的是在未来履行的承诺,因此,公司管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可以增强投保人的信心和促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提升香港地区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指引》内容主要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架构、董事局的角色及责任、董事局的事务、必须和需要成立的委员会、内部控制、遵守法律和规定以及客户服务。这对规范保险公司运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个完全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国以来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我国保险业是在一个几乎完全封闭的国内市场中恢复和发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在上海设立,揭开了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设立了54个营业机构。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四是采用国际保险监管做法,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只侧重于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监控等风险防范措施,国际通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与经营地监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侧重点不同的监管。对外资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与外资公司母国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
1.保险机构将证券投资作为最重要的保险投资方式,保险资金大量进入证券市场。从总体趋势看,1980-1995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保险性机构持有证券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一直在不断上升。1997年,美国、欧洲、日本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场总市值的比重分别为25%、40%、50%.
2.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本。不仅保险资金是股票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资本市场反过来也成为保险公司提供发展资本的重要途径。
3.保险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证券化是保险与证券融合的最新技术。负债证券化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基于风险组合的总损失并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的保险期权;二是基于风险组合的总损失并包括本金和息票在内的债券。负债证券化是投资银行和保险经纪人进行产品创新的前沿领域,目前已涌现出诸如意外准备金期票、备用信用限额、灾变债券、自然灾害期权等新品种。
4.证券型保险新品种不断涌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传统保险产品已难以满足客户需求,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基于证券和房地产等领域投资组合的新型产品。
此外,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不仅表现在业务的交叉上,也表现在组织机构的一体化上,保险机构与证券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通过收购兼并,形成集团化、复合式的组织构架。
二、加快我国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已刻不容缓
加入WTO后,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既面临外来竞争,也面临自身业务结构单一、规模不经济的多重制约。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既是金融体系演进的大趋势,也是突破保险与资本市场发展困境的双赢策略。对我国保险而言,加入WTO后的核心问题是偿付能力和竞争力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
从偿付能力角度看,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已经存在引发潜在危机的可能性。根据《中国保险年鉴1998》有关数据,初步的保守估计,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差额达到74.5亿元人民币,低于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达到32.69%,已经达到《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危机警戒线。解决偿付能力问题,除了通过发展保险业务来改善绩效外,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开拓保险公司注资渠道(包括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加快保险公司上市步伐,进一步放开对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限制。
从保险业的竞争态势看,承保的综合成本率将不断上升,承保利润会逐步下降,目前欧洲与美国的保险公司承保综合成本率已经超过100%,承保亏损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我国保险业随着市场开放和竞争性增强,承保利润会进一步加速下降,如果没有其他创造利润的渠道,势必出现保险业的发展危机。
首先,资本市场规模偏小,对市场扩容的承受能力差,难以适应大型企业筹措巨额资本的需要。从潜在扩容压力主要来源看,主要包括:(1)目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可流通化和国有股减持的扩容压力;(2)国有银行体系和重新注资带来新一轮银行上市融资压力;(3)中资保险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弥补资本缺口带来新一轮扩容压力。就保险业而言,未来的重新注资要求就足够压垮目前的国内资本市场。我国保险业未来5年的资本缺口将超过1300亿元。保险资本缺乏不仅包括偿付能力不足造成的资本缺口,也包括中外资公司市场竞争力差距角度衡量的资本。目前整个中资保险业的实收资本总计不到20亿美元,而西方国家一家中等规模的保险公司的资金就达到数10亿美元,从目前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状况看,其所有者权益均在30亿美元以上。显然,目前的证券市场承受能力是很难承受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巨大资本缺口。
其次,投资品种单一,流动性差,难以吸引大规模的投资性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要解决资本市场对筹资的承受能力,必须吸引规模庞大、期限很长的投资性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保险资金就是资本市场未来资金来源的关键性渠道,这类资金包括商业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但保险资金规模巨大,资本市场必须有丰富的投资工具和强大流动性支持来吸引此类资金。市场投资品种缺乏,市场规模偏小,对大资金而言,就存在很大的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风险恰恰是保险类资金主要关注的风险。
再次,监管能力不足,投资风险很大。在目前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环境中,投机盛行,市场操纵和欺诈十分普遍,是很难吸引真正的投资性资金进入的。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即使放松保险投资限制,理性的保险机构对进入资本市场也是十分谨慎的,投资失败可能会形成很大的系统性风险。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不是简单的资金互动关系,而是一个金融体系结构性整合和发展的深化过程,既包括资本市场为适应保险机构入市在交易机制、产品结构、交易质介、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又包括保险机构自身的管理构架、监控制度、经营战略、产品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和创新。只有通过深化保险和资本市场的结构性改革,促使两者良性互动,才能突破我国保险与资本市场的低水平相互制约状况。
三、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条件、方式
1.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需要培育创造基本的环境和条件
从资本市场化看,资本市场的改革与深化应该侧重于:(1)加快债券市场体系发展;(2)加快发展投资基金市场;(3)发展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方式,建立完善的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4)规范和发展各类信托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专业化投资公司,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从保险公司看,要应对资本市场的挑战,就必须在内部建立健全规范稳健的资金管理体系,保险公司不仅通过卖保单积累资金,也可以通过接受委托理财、发行债券和票据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通过多渠道的资产组合管理创造投资收益。
从政府监管看,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联动监管,政策一致,并建立健全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市场运转的合规性和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在目前分业监管构架下,应该加强保险与证券联合监管,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准则,打击市场欺诈和价格操纵等非法活动。
2.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方式选择
当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投资资金源源不断与投资渠道极其狭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与此对应的是,由于新增资金缺乏,当前证券市场承接能力低下,已陷入萧条局面,面对未来扩容压力急需开拓新的资金来源。为此,保险与资本市场融合的首要任务是解决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问题。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方式较多,从国外的经验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从资金运作的主体看,国外对保险资金的管理有3种模式:(1)保险公司设立全资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实行专业化运作;(2)保险公司在内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按事业部制进行运作,这在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较为多见;(3)保险公司以信托或委托的方式将资金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来管理。但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程度的提高,选择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和主体已成为一种趋势。
从投资的具体渠道看,可供选择的对接方式大致有以下8种:(1)发行保险定向证券投资基金;(2)放开投资连结产品直接入股市的限制;(3)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参与国有股、法人股减持;(4)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范围;(5)面向保险公司发行定向的长期特种国债、金融债;(6)发展保单贷款和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7)试办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一些有效益的大型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参与一些处于高成长期的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8)开放对保险公司外币投资的限制,允许适当比例外币购买B股、H股、中国政府发行的海外债券、大型企业发行的海外债券等。
应明幼、郑晓彬[1]两位学者对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对接方式的绩效作了定量化的比较研究,其研究结论是:(1)作为战略投资者和通过拆借市场入市最佳;(2)设立保险基金次之;(3)保险资金直接在二级市场投资股票、债券或直接买卖基金较为不利。
关键词:保险中介市场规范性
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和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保险中介人。目前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种。根据我国相关保险法规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公估人是独立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其接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三者之间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不同的地位,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性不足
从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来看,主要是政策法规滞后,中介机构得不到有力的引导和扶持。虽然颁布了《保险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相对滞后。有些保险中介法规规定了市场进入的条件及其考核办法,但在保险中介交易秩序的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环境的建立、保险中介市场环节及其监督活动的实施等方面,还缺乏法律依据。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失信现象的存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等。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观念淡薄
为追逐眼前利益,保险中介机构紧紧围绕的是保险公司和大客户,根本没有意识到或者也不打算面对社会公众宣传自身品牌和功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和接受度较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相当多的人对中介机构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经营的业务几乎不了解。作为被保险人,往往把中介机构等同于保险公司;有的虽有所了解,但不知道如何利用中介机构为自己服务。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有些对中介机构有所了解,但对于如何借助中介机构进一步搞好保险公司的经营,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还不能与专业保险机构建立良好的信任及在此基础上的稳定业务合作关系,甚至将其作为竞争对手来看待。
(三)保险人的角色定位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保险人分为专业人、兼业人和个人人三类。保险人角色定位不明,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人在《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保险公司内部的保险营销员实际上就是个人保险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特别是寿险公司业务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保险公司没有将他们纳入公司内部编制,他们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建立在委托合同上的委托关系,不仅不能够享受与保险公司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而且连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养老问题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二是兼业人的角色定位不明。早期的保险中介人主要就是带有保险市场特有色彩的兼业人,他们对我国早期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有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仍来源于兼业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兼业人出现角色错位或不到位现象。角色错位是指兼业人作为投保人的代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同保险人进行谈判,签订保险合同,赚取手续费;角色不到位是指因激励不够、缺乏专业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兼业人只是充当了保险产品展示橱窗的作用,销售努力不够,未能充分发挥营销渠道应有的功能。
(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经纪和公估从业人员人数少,经验缺乏,技术水平低,与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员工持证率有相应要求,但市场上绝大多数保险中介机构的持证率偏低。2005年9月,中国保监会组织辖下各保监局就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此次统计的机构有1575家,从业人员47316人,平均持证率为58.76%,其中公司39708人,平均持证率61.85%;经纪公司4686人,平均持证率39.31%;公估公司2922人,平均持证率47.98%。此外,即使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也不代表其具有较高的从业技能、经验和能力。
促进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发挥渠道应有功能
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均是其顾客。保险中介机构应以各种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有关信息,特别是保险中介的职能和作用,以启发、推动或创造对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求,同时树立和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争取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促进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可达成以下共识:保险中介是保险企业营销渠道的重要构成成员,既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又可以发挥渠道的协同作用,使用共同的后援支持系统,从多方位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同时,营销渠道常常被视为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的关键性战略资产,也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重视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其次,建立和发挥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优势。应继续坚持严格的资格认定标准。可以在基本资格考试的基础上设定分级分类的资格考试,以对从业人员进行更高专业技能的认定。在执业活动中也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坚持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还应争取受教育的机会,通过学历教育、岗前培训、定期培训等途径,接受再教育,掌握最新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保险业动态,以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与变化的保险业需要。最后,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保险中介机构应合理使用和培养员工,既立足于员工个人在智力、体力、能力、生理、心理、人格等诸方面的全面发展,又将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纳入企业的组织发展目标之中,在促进个人发展的同时推动企业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近年来,在保险中介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中介服务过程中,要逐渐形成这一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包括守法遵规、诚实信用、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仅有利于保险中介业的诚信建设,减少失信行为,而且有利于保险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险业整体的长期发展。
(一)人寿保险险种单一,远不能满足社会各方需求
人寿保险、个体营销人寿保险以及人寿保险是国内寿险最基本的三种表现形式。近几年来,国内个人营销寿险发展很快。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保、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保险业都推出了个人寿险营销业务。但是推销形式相对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个人养老、个人长寿、重大疾病和少儿等相对简单集中的险种。我国人口十几亿,占全世界的十四分之一,这种形式单一、过于集中的险种很难满足国内民众的需求。
(二)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制约寿险进一步发展
我国保险机构设置方面还存一些漏洞。虽然对总机构设置问题不能及时获取,但下属公司一直处在积极和推动环节。特别是有些保险公司专业部门人员配备和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有其在管理方法上运用不当。在寿险管理中约束力不够,内部工作人员从签单到归档一系列手续存在弊端很大。对客户资料证件、付费问题差异性较大。
(三)资金流动和使用上存在很大问题
虽然有些人寿保险投入期限比较长,但是人寿保险的给付性也较强。寿险公司在保障金增值监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投保人一生的有效投保得到回报期限很长,一般不愿意选择这种方式。这就导致人寿保险公司收益率低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表现在资金使用方面,由于国内保险金融投资方面的人才奇缺,专业性不够强,这也是我国当前保险行业的注意重心。
二、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从宏观形势上分析
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日新月异,国际贸易风靡全球,国际投资行业更是活跃异常。从国际形势来分析,世界经济依然保持着继续增长的势头。从国内形势发展来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让国家有更多的财力投到基础建设、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保险行业也要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正因为国际、国内市场经济都处于良好的发展势头,这就有了保险行业发展的机遇,相对而言,也就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市场。
(二)从国民方面来分析
我国近几年,逐渐步入老龄化阶段。这就是市场,人寿保险的市场。老龄化加剧更是为人寿保险开拓了市场。还有一方面就是体现在国民流动状况上。国内城市人口过于聚集,农村人口开始萎缩,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这也就加快了国民的素质教育,也就快速提升了居民的商业保险意识。对于我国这样的情况来解析,选择寿险也是国民的普遍选择,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国民的存储额度和寿险的发展成正比
据调查,2009年末,我国居民存储余额已升为260772万亿元。从国民的存款方式来分析,有44.5%的储存目的是为了养老、教育等。而这块市场在保险公司那里也只是作为观察,却无法实施到位。而保险公司也不能退缩,国民的存储与保险公司发展相辅相成。国民的存储利益增大,也就有更多的国民最大化去购买保险。
三、我国人寿保险市场营销战略策略
(一)开发多种存储方式的寿险
国民有一半的存款用在养老、教育等方面。所以,即便现在保险公司有能力、有办法应用这方面情况,能切实让民众感觉到这对于他们是有利的,才可能有机会得到这块市场,让保险公司市场和利益共同扩大化。其实民众的想法很简单,就是“付出与回报”,既然付出了就应该得到回报。如果在投保期间没有发生危险,一般人就会认为这就是“无用功”,只买不赚的买卖谁都不愿意做。而他们一般都不考虑什么“大数法则”。如果保险公司能相对改变发展策略,能让居民普遍接受,这样才能有开发发展这块市场的机会。
(二)开发“给付性”险种的可实施性
“通货膨胀”是近几年经济发展的噩梦。“给付性”险种的开发一般与投资活动综合在一起。为了安定人们那颗恐慌的心,寿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最低的保障制约。寿险公司一般不得低于签单时约定给付标准。投保金额有一定标准,如果能让投保人在一定期限内得到应得的那份“利息”和“利润”,这就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可以被投保人所接受和推广了。
(三)医疗保险险种的开发
我国人口众多,近期调查表明,国内居民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医疗保障问题。这就对当今社会来说,也是一种经济发展有利性的体现。相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这是业务推广利好机会。
(四)建立健全保障寿险功能
从旧中国发展到今天,我国保险市场一直处于在摸索经验的发展中。从前的寿险公司在国内并不多,服务体系不完善,业务范围也很小,更没有能力去开发新市场,大部分国民都不知道或并不了解寿险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现在由于人们不断对投保的了解和认识,在中国市场上出现了多种不同形式的寿险。竞争力急剧加大,有竞争就有淘汰,同时也会有所发展。有位成功商业家曾经说过,“今天商业的成功理念就是接轨全球的售后服务”,这样的趋势才是发展的重点。所以,寿险公司应该更好的完善服务体系,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体系的发展,才能引导保险公司不断走向成功。
[关键词]国际保险,国际保险关系,国际保险市场模式
一、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及变革
(一)国际保险组织形式及变化
1.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在世界50强保险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且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大多为股份制形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2.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3.个人承保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个人承保经营方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有300多年的历史。根据劳合社法规,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接纳专项业务。不过,劳合社市场近年来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
(二)国际保险业务范围及发展
1.主要财产保险。科技发展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和飞机运输保险相继产生并发展,进而成为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同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也得到完善。
2.保险种类延伸。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责任保险不断充实于保险领域:有的成为附加险,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为独立险种并加以细化,如公众责任险分为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3.保险责任范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险责任范围也不断扩展。如飞机的飞行速度加快,载客量增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要求也就增加,保险的责任范围扩大,形成了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和货物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战争险等保险体系。
4.无形资产保险。新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新工业、新工艺的产生。如电力革命带来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的广泛运用,于是财产保险就增添了保险机器安装和损坏风险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而扩展到无形资产的保险,如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的产生。
5.信用保险产生。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投资者可能遭遇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尤其是国际付款方式的多样化,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6.人身保险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延长,人身保障内容已从生命保障进入到了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险,保障程度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高额保险。
7.科技保险发展。随着高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集装箱运输的推广,核电站的建设,航天卫星的发射及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又为保险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集装箱运输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和计算机犯罪保险相继出台。
(三)保险业务操作技术及运用
1.选择一揽子综合保险。为适应现代生活快节奏,既要实行简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满足投保人多种多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综合保险”,让投保人签一份保单便能获多重保障。
2.增加保险技术选择度。即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相对限制在主要风险上,然后通过各种附加险的配置或特约条款的选择,使投保人可获得针对其投保对象特定的和合适的保障。例如,商业企业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外还可特约附加商业盗窃保险。
3.提高核保技术精确度。现代保险种类繁多,发展快,综合性强,保险核保人员需掌握多险种知识,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类保险险种核保需要,如要适应火险、责任险、劳工补偿险等险种内含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调整。所以,对核保业务操作技术要求更细致,以便核保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更高,不断提高核保精确程度。
4.科技领先与加强风险管理。当代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日益显示出其先进技术的内涵。各国保险公司都能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数据系统和电脑网络实施业务安排和管理的科学化;在损失控制中,都注重确立“防重于赔”的经营方针,并运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四)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及效益
保险基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保险基金不仅投向不动产,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还采用银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资。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资金运用原则,还创设了保险资金安全运用保障服务系统。跨国投资一般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各国保险人都对全球的金融风险极为重视,对投资取向采取更为灵活的选择手段,投资结构也更为合理。
二、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国际保险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主要载体是保险资源要素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和保险经营在国与国之间的活动。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国际保险关系范围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会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不断流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不断参与进来,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扩展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范围。
2.国际保险关系规模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带动的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使参与国家或地区不断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的量的增加。
3.国际保险关系层次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两国或多国间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险关系,使国际保险关系层次不断提高。
4.国际保险关系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竞
5.国际保险关系发展良好。世界性对外开放潮流的形成促进了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使国际保险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高新科技的进步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高新科技进步——网络保险发展——国际保险关系新的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网络保险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促成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这一时空的无限性特点将推动着国际保险关系的迅猛发展。
2.高新科技进步——风险国际化——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如核扩散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风险、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所产生的系统风险等,它们通常是超越一国或数国形成区域性的世界性风险,这种风险需多家或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从而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
3.高新科技进步——系统风险防范技术——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进技术条件使得各种系统风险通过由多国保险公司协作联合承保而形成复杂的国际保险形式,从而形成新的、高层次的国际保险关系,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层次的提高。
三、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结构及模式选择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具有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区域性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而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则是其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而这些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就构成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尤以欧盟保险市场为代表。其实,各区域保险市场内部保险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及其进程,以及各区域之间保险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和互动,都会构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从而使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协作的保险市场上的保险活动自由化和一体化,进而实现其协调性、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管理者和进行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是其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又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是基于各国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跨国界保险活动的场所或领域。由于各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它国家保险经营与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使各国国内的保险市场本身与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个国际保险市场在融合中又会体现出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在保险供给与需求,以及在法律体系、监管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险市场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保险市场由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国际保险市场上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由于保险是为了在风险损失发生时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经济活动,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客体是保险经济保障;市场价格是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影响国际保险市场上价格水平的因素还有很多。当然,国际保险市场上供给的力量通常对于价格水平的影响要更明显一些。
国际保险市场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保险市场是跨国界的,但参与国际保险交易的双方或中介人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要接受所在国政府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况且作为国际性的保险业务交换不仅要获得准许,而且还受制于保险本身内在运行规律的要求。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国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了国际保险界.的认同,为维持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人协会、同业公会、经纪人协会等在加强市场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各经营主体在国际保险交易中的规范化运作。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些国际性保险组织在加强保险专业技术的研究和指导,组织成员国定期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推动国际保险市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主要研究海上保险的各种技术问题,以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技术水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联盟是从事信用和投资保险业务研究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它们专门拟订为各国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险经营原则和保险条款,并协调各国信用保险的费率和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国际原保险市场还包括这些原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实,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原保险公司从事相互的再保险业务,所以,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再保险市场是由各种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公司等组成。自保市场主要是指一些自营保险公司。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如果按业务性质划分,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按照承保方式还可以将寿险业务分成个人寿险(1ndividual)和团体寿险(Group)。各种非寿险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寿险市场中进行的,具体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三)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模式选择
按照市场结构细分理论,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自由,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可以认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金融超市,它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