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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法律制度
国有经济存在何处?国有经济是什么?国有经济有什么用?国有经济应该如何运作?多年以来,伴随着国有经济改革的曲折发展,关于国有经济的疑问和思考也一直困扰着人们,而作为调整国有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随之经历了多年的坎坷。十六大以来,国有经济体制的新一轮改革已经启动,国有经济立法工作也随之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究竟应该如何构建国有经济新体制?它的建立是否会令国有经济真正步上良性运行的正轨呢?我们将在下面的论述中对其进行理论分析。
一、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国有经济
所谓国有经济是指为了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服务社会公益,由国家(政府)出资,或直接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或控股、参股设立企业,并由国家直接或间接管理和经营国有资本的一种经济形式。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有经济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特征:首先,国有经济存在的理由是国家需要利用国有经济这一手段,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体现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尽管国有经济最终落脚在微观经济上,但是其效应则应该体现在宏观经济上,这就是所谓的“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其次,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样的,既有国有独资企业,又有国有控股企业,还有各类利用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再次,国家(政府)管理和经营的对象是国有资本而不是国有资产,其最直接目的就是保值增值。在具体方式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一般以间接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为主,以直接的管理和经营方式为辅。由此可见,国资的管理和经营应该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二是要从以直接管理与经营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与经营为主。
(二)国有资本
在我国国资改革的历史词汇中,国有企业原是最常出现的字眼,到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改革的重点递延到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一时成了热门词汇,然而现在我们却主张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应该多使用国有资本这个概念。所谓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政府为了实现国有财产的保值增殖而将其转换为增值资本进行运营,并在法律形态上予以确认的一种国有产权表现形式。
国有资本不同于国有资产。其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国有资本的增殖性。国有经济的基本存在形式从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资本,其根本意义就是要把大量沉淀于生产领域的国有资产从单纯生产要素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还其资本的本质属性,使其不断保值增殖。同时,由于资本是一个可流动的概念,国有资本也将是一个流动的财富量。在不断过渡和交易的流动过程中,国有资本或者还原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资本本性,或者向真正需要其行使国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领域集中,发挥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支配力和控制力作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根本标志就是资产的资本化、产权的市场化。从各个国家发展国有经济的实践来看,国有资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国有资本是由国家持有的能够用于增殖的财富;(2)国有资本具有流动性;(3)国有资本对于其它生产要素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
(三)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在特殊行业和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最终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典型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的行政职能在经济领域里面的延伸,是为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而产生的、主要在一些特殊行业发挥特殊作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维系国家、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其次,通过控制力和支配力来体现主导作用。国家通过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而对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发挥决定性的影响。再次,弥补市场缺陷。在一些市场机制所不能及的、或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所产生的、以及非国有资本不愿意干的某些超越利润之外的,但又是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国民生活所必须的行业和领域,由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两个特征,其经营目标是“公共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对立统一。公共目标或社会目标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具有多层次性:一是稳定经济;二是促进经济增长;三是缩小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四是平衡国际收支;五是增进社会福利,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同时,国有企业也应当赢利,这是市场经济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其赢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有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国家除了利用税收收入外,还有足够的国有资本增值的收益用来履行公共事务。因此,实际上,国有企业的两重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兼顾的。
明确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在考虑国有资产投向哪里、投入多少等问题上既要最大限度地谋求赢利,又要不损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一些主体的私益。赢利性与公益性两相比较,公益性更为重要,因为国家投资追求赢利,最终是为了谋求公益。因此当赢利性和公益性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国企应毫不犹豫地放弃赢利而服从公共利益,以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性。
从国企的两重性看,规范的国企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国有的控股公司(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除了创办国有企业外,国家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等形式,将国有资产交与一定的机构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投资。受权、受托机构或企业可以完全按市场的办法和规则进行操作,为国家牟取利益。毫无疑义,这些机构和企业的性质是营利性的,被这些机构和企业参股的企业也是营利性的。
(四)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相互关系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家(政府)对企业投资形成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运行表现为国有资本的运作,或者说通过国有资本的运作来实现国有经济的运行。
作为国有经济基础的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出资、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营,并在经营中获得收益和增值以及相应权益的资产。因此,与国有经济相联系的国有资本指的是国有的生产经营性资产(资本),不包括政府机关及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不包括国家所有的未开发的自然资源。
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从现有的企业实物形态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国有企业,从价值形态看,其实质是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存在是国有资本动态和静态的统一。从财产组织形态看,国有经济的载体是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经济的载体不纯粹是国有企业,在股份制企业和各种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参股。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相联又不同的经济概念。前者是指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形式,是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国有企业改革就是改变传统的国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经营机制,使国有经济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结果将是“国有企业”的绝对数量大幅度减少,但国有经济随着国有资本的积累和国家投资的增加,其资本规模是绝对地扩大,主导作用是绝对地增强。市场经济否定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而不是国有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是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战略性改组,目标是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建立成投资主体多元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通过战略上的调整布局,收缩战线,探讨新的实现形式,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改革是探讨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有效的实现形式。国有独资企业甚至国有控股企业可能从市场竞争的一般领域退出,但国有资本绝不会完全放弃具有盈利性又能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竞争性领域。
国有企业的定位和国有经济的定位也不同。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经营目标只能是利润最大化,它的地位只能是微观经济主体,是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对象。但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导。国有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求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必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
国有经济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国有参与关系。众所周知,经济法是调整现代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国家通过国有资本对市场的微观参与,实现自己的宏观政策目标,提高和促进国民经济的质量,已经成为当代政府十分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之一。因此国有参与关系一直都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调整目标的实现,就是依靠国有经济法律。由此可见,国有经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调整对象就是国有参与关系,即国家利用国有资本参与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从目前来看,我们认为国有参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其二是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其三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如何正确把握这三种关系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明确国有参与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清楚界定各种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监管、运营和改革的规则内容及实施程序,这些就是我们运用国有经济法对国有参与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任务。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运用监管的手段,对国有参与的具体过程进行全面的规划、检查、督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法。除了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外,还应当制定国家投资决策法、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国有资产统计法、国有资产审计法、国有资产收益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等等。
国有资本运营关系是指国家或政府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将国有资本投入特定的企业或金融性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资本运营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具体包括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法、国有资本委托经营管理法、国有资本租赁法、国有产权交易法、国有控股公司法等。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是指运用国有资本投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断改进外部条件及内部管理,从而形成合理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对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被称为国有企业改革法。国有企业改革法具体包括:国有公司法、国有公司内设机构设置法、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法、国有公司重整法、国有公司破产清算法等。
通过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实现国家安全和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与控制作用。
三、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国有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调整国有资产监管关系、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国有企业改革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是对国有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不易变动性。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一)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的原则尽管国家作为拟制主体是否可以担当所有者角色一直存在学术上的争议,但是我国单一制的政治体制以及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传统属性决定了任何在法律上分割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努力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在当前和将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法律必然还将继续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者。这也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将会坚持的一个现实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提高国有经济效率的道路上无所作为。正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显示的那样,通过赋予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权利,我们仍然可以间接地默认地方对部分国有资产的现实控制权,某种程度上满足其现实的产权要求。通过划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范围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力等事项,明确中央与地方分别管理国有经济和享有其收益的各项权力,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性和管理效能,更好地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的原则一套有效的运行体制,必须是行使者与监管者有效分离。然而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资委不仅作为出资者代表,行使着“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超级权利,而且担负着“监管者”的重任。这种出资者与监管者身份重合的机制难以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从而也就影响了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效果。我们认为应该由人大通过立法授权一部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而将国资委定位为监管者,同时也应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国资委进行再监督的经常性机制,从而真正做到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
(三)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利用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时必须坚持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国有资产的双重属性,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如对以营利性为主的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参股一般工商企业,依据私法,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确保其具有与一般工商企业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充分的自;而对以公益性为主的国有资产,则主要是用于创办国有企业(其中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依据公法,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其政府工具的作用,追求社会公平,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同时,要看到国有企业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双重属性,要明确国有企业营利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公益服务,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放弃营利性目标而服从公益性目标。
(四)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长期以来,国有经济立法一直处于一种结构不佳与权威欠缺的无序状态,目前的国有经济法体系中几乎没有法律,甚至有影响的行政法规都不多,相反各部门的政策和红头文件却多如牛毛,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要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立法成效,应该采取重点突破的方法,如首先选择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以权威立法方式规范国资监管机制,然后还可以制定《国有资本运营法》和《国有公司法》,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制定《国有经济法》。通过建立逻辑结构合理的法律框架,统率起整个国有经济法律体系。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白,国有经济决不是靠单纯的国有经济立法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它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系统问题,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必须依靠整个社会机制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目标。比如在国资监管层面上,虽然国资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许多监管职能还掌握在其他政府机构如财政、税收、计划等部门的手中,这决定了政府监管体制的合力协调与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监管的效能;又如在国资运营层面上,为国资寻找安全可靠的信托机构将对这部分国资的保值增值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而如何规范当前最为混乱的信托市场则有待于金融法制的配合与促进;再如在国企改革层面上,税收的优惠、财政的补助、坏帐的冲销以及社会保障的建立都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wWw.gWyoO
在以上几项基本原则中,国家统一所有与政府分级行使相结合原则实质上进行了一次国有产权的重新界定,必将很大程度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它是国有经济法的基石;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原则摆正了监管权与股东权之间的关系,是提高监管效能与运营效率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原则则为国有企业乃至与整个国有经济的定位指明了清晰的方向,这两个原则都是国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至于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原则则为国资改革与立法提供了现实的基本思路,它是国有经济法的操作性原则。这四个原则之间互为条件、有机联系,描述了整个国有经济法的基本脉络,它们应该被贯穿于整个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始终,指导我们建立起一个高效有序的国有经济法律体系,推动整个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注释】
[1]伍柏麟、孙伯良:《论国有经济的核心地位》,《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超级秘书网
集成化系统的不断发展,使得智能建筑的功能不断强大,建筑变得越来越聪明。智能建筑的发展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迎合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信息系统的帮助下,智能建筑投资高但是维护成本低,减少了电梯、电话、水电管理等费用。未来,智能化建筑将向家用电器一样,走进我们寻常百姓的家,智能化建筑将会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我们也发现,在目前智能建筑发展的初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发展中去不断克服与完善。
二、智能建筑中行业存在的问题
1、智能建筑人才欠缺
在智能建筑中要用到很多非常新的信息化集成技术,这要求设计师对这些技术要相当熟悉,才能将这些技术用到建筑中来。当前,很多建筑师在设计过程中,对智能建筑认识不足,未能充分考虑智能化系统实施的基本需求,未能与各专业有机地进行协调,满足不了其他专业的要求。同时,基础施工队伍素质差,大量农民担当施工安装,造成建筑质量不高的现状。工程督导人员素质差,对新的技术不了解,也难以监督到位。
2、集成化设计缺乏系统性与整体性
由于缺少专门的智能化设计人才,智能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很多的问题,在起始阶段就留下了“病根”。没有总体集成的概念与系统发展的考虑,以致形成了边招标、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浪费现象。这样的设计势必导致最后系统的集成度不高,结构整合优化程度不高的结果。
3、各方对智能建筑理解存在偏差
由于投资商与业主对智能建筑不甚了解,导致最后各方都不满意。投资商贪多求全,期望太高,仓促上马,致使投资效果很不理想。对于业主来讲,他们对智能建筑的期望值过高,认为钱多了一定处处到位,这与当前智能建筑的功能差距较大,另外他们对智能建筑的很多功能不理解,存在着使用的不当与不便等,因而存在不满意现象。
4、政府在智能建筑行业监管不到位
智能建筑行业涉及到邮电通讯、光电传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审计物价等多个部门,只有部门联手制定智能建筑标准,这样才能有质量与安全保障。但是,目前无论是在标准上还是的工程的质量监督上,都存在着无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散乱局面。价格上更是无据可查。严重制约了智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促进智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1、探索中国特色的智能之路
国家要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组织更多的科研机构、大学院校、专家学者、集成商、施工单位参与国内智能建筑的研究探索,不断推动整体研究水平的提高。目前中国在智能建筑方面已经做的一些工作如:《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智能建筑技术开发推广中心的成立,初步为规划我国的智能建筑设计提了依据。但这些工作只是起步。
2、加强对智能建筑的宣传
可利用电视、报纸、广告、网络等形式,让公众了解智能建筑的含义,了解智能建筑与信息技术的关系,澄清对智能建筑认识误区。尤其在一些城市地区,要通过体验、参观等形式,让智能建筑走进寻常大众,激发兴趣、发掘需求。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好用好《建筑法》,加快建筑行业依法管理的进程,使智能建筑行业的各项工作全面步入法制轨道。
3、坚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对专业技术骨干的教育,要采取先培训再任职的制度。要让专业化设计、质检与施工方面的人才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积极参加新技术的学习与研究。对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严格地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考核取证后才能上岗。同时加强专业人员各方面的协调与整合,形成智能建筑在设计与施工、监控方面的规范与流程,实现科学化与规范化。同时,要加强培训,让投资商与入住者了解智能建筑的施工、设计,一方面使得投资商在选择时针对自己的实际进行投资选择,一方面让消费者对其有一个合理的认识。
4、加强标准制定与质量评审工作
国家要加强立法工作,使得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建筑主管部门应该整合有关的部门,尽快制定更加科学的智能建筑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对智能建筑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一方面使得设计施工有一个依据可依,同时也能保证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一些不法建筑商乘火打劫。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编制全国统一设计标准,包括信息通讯、监控、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环境的一般规定、设计要素、设计标准等内容。建筑行业要建立行规行约,行规行约要有具体内容。如垫资承包工程已命令禁止,建设单位虽有要求,但施工企业都不要垫资承包。谁垫资谁违约,要按违约处理。
5、企业要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目前,在建筑工程中存在很多中介,对此要加以规范,以防危害市场。企业须形成科技发展机制,从施工企业实际出发,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提高科技含量;必须以科技为先导,把依靠科技进步落实到施工生产中去,对一些科技进步项目还应采取强制措施加以推开;还必须切实抓好与国际接轨工作,推进企业步上新台阶;在推进科技进步上,必须形成激励机制,重奖科技成果和有突出贡献者。
近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也发展迅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态,国内发达地区的成功模式也为该地区经济的腾飞插上了有力的翅膀。主要表现在:民营经济带动,政府支持。纵观浙江省经济的发展情况,总体来讲持续上涨,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在职业教育发展上崛起,民间资本办学成为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亮点,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占高职总数的40%以上。当然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支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上海许多职业院校都与企业紧密联合,建立了由行业专家,尤其是生产服务第一线的优秀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由他们直接参与人才培养规格的确定,教学计划的制订以及教学质量的评估;通过与企业的联合,学校还能及时了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并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设置专业,调整专业。从就业上看,上海高职所培养的学生就业率都在90%以上,为企业的发展乃至上海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小觑的力量。
二、吉林省职业教育与经济互动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吉林省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总生产方面尤其是生产一线,对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需求极为迫切,而职业教育在之前的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招生生源匮乏以及实验设备投入不足所导致的低质量的教育环境,使得职业教育发展处于尴尬境地,发展乏力,无法及时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储备人才。
(一)职业教育建设与发展乏力
目前,吉林省职业教育生源严重不足,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与国家的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职业教育模式相对僵化,没有办出“职业”特色,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而对应用性、实践性重视不够,脱离为企业培养技术人员的办学宗旨与定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开展得还不够深入。在专业设置上不能紧跟社会经济需求,重复设置比较突出。一些专业设置所面向的职业早已淘汰,使得学生毕业后面临无业可就的局面。
(二)技能人才的数量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吉林省“十二五”规划期间面临的严峻形势之一即是人才总量不足,结构和分布不合理,高技能人才短缺,而且人才在城乡、区域、产业间分布不合理。据统计,全省每年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占全省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3%。而吉林省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发展各类产业所需的人才缺口极大,不仅技能人才而且部分企业的一些职业(工种)已经青黄不接,由于技术岗位后继无人,已退休的老技术工人被重新聘用到岗位上来。
三、推动吉林省职业教育与经济良性互动发展的对策
目前,吉林省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重要阶段,人才队伍处于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升的过渡阶段。在这一进程中,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两者只有良性互动才能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的领先地位,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完善。
(一)职教与普教取长补短,培养经济发展的实用性人才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人力资本的要求也就相对提高。虽然我国教育总体来说,普通高等院校仍然是培养人才的主要途径,但是普通高等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也并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培养的专业技能人才在生产一线发挥的作用直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纵观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历程,其发展必然需要高科技的人才的管理带动经济结构的创新转型,但也离不开专业技术人才在经济方针践行到各生产部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更何况,职业教育发展成熟的德国和美国在职教和普教相连接双管齐下发展职业教育方面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可见,加快普教与职教的相辅相成,形成终身化一体学习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政府主导,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方针政策,而培养职业技术人才能够很好地为这一方针政策服务。由此看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就显得尤为必要,具体来说,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专项提取规定比例的经费,以该经费支持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还可以加大对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相关经费投入力度,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更新培训设施。另外,相关部门要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经费的投入,拓宽用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资金的筹措渠道,保障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落到实处。
(三)加快整合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资源共享
关键词:地质 经济 发展
论文正文:
地质矿产经济发展
一、加强和重视地质矿产工作,确立矿业生产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一个地区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上95%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料都是来自矿产资源,因而矿产资源被人们称之为工业的粮食。矿产资撅种类很多,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
例如:农业所需要的磷、钾、氮三大肥料及农药的生产,均需不同的矿石为原料;稀土元素在微量、高效化肥中得到应用,许多粘土矿在肥料、饲料添加剂工业中及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中成效卓著。矿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的能撅、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工业中占尤其重要的基础地位。因此,地矿工作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础地位和先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根据现有资源,吐鲁番地区发展工业,以矿业为先导,是具有条件的,都善县的经济振兴.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为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矿业生产,今后地区在重视矿业开发的同时,应重视地勘工作,以便找到更多更好的矿源地,为今后选项目,投资开发减少风险,为指导矿业生产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我们要对已开采利用的矿产进行保护,合理规划,科学开采,节约利用.因为矿产资源不像其他自然资源,用一点,少一点,不可再生.各级领导一定要认清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形势,用法律规范我们的矿业行为,再不能乱批、乱挖、造成资源的浪费。要从思想上确立矿业活动在发展地方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二、变矿产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实现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
地委提出充分依托资源优势,力争工业实现五大突破。其中有依托石油、天然气资源,力争在石油化工产业上有新的突破;依托矿产资源,力争在矿业开发和冶金工业上有新的突破;依托盐化工业的良好基础,力争盐化工业的更新改造和新产品开发上有新的突破。经过几年的努力,把我地区建成新疆的石油化工、冶金工业、盐化工业、棉纺和食品工业五大基地。不难看出,地委、行署建构我区工业发展的思路是依据我区资源优势,特别是矿产资源优势.我们要根据上述精神,加速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
1、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工作,为矿业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先后在吐鲁番地区投入5亿多元,进行了大量的地质工作.过地矿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在我区找到和探明的矿种50多种,大小矿床超百处,矿点200多产为我们现在的开发利用提供了条件,基本保证了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矿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不断提高,资源耗竭加快,如芒硝矿、石棉矿、铅锌矿等耗量很大,其中已探明的铅、锌矿已耗竭完,现已无矿可采。
说明矿业高速发展,形成对矿产资源勘查的依赖,不少矿种急需后续矿源的补充.因此,对已找到和探明的矿产正在或有待开发利用的同时,急需寻找和评价新的矿源。特别是选择那些投资少、周期短、效益高的贵金属、有色金属和一些新型建材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的评价.这需要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地勘工作.首先依据地区发展融合经济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本区两个地质队作用,在良好的成矿远景区进行找矿探矿。在这方面我们要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要认清单一由国家投入找矿、探矿的体制已不复存在.
今后除积沙、月州、支持地勘单位向国家立项外,我们要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与地勘单位联合探矿、采矿,走自治区提出的依靠行业主力,依托社会基础,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的正确办矿方针,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
与此同时,我们要扩大改革力度,欢迎区内外地勘单位自带资金来吐鲁番找矿、探矿.找到矿后,本着谁找矿,谁受益,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合作开发,共同办厂,走勘查开发销售一体化和探、采、工、贸一条龙多元化联合经营之路.对难采、难选、难冶矿床和建材、非金属矿,欢迎区内外和外商独资建矿办厂。
其次是我们每年编制计划时,按地区发展经济的总体规划,向自治区编报地勘计划,争取自治区和地矿部在自治区设的拼盘地勘经费,完成一些急需项目的地勘任务。另外,我们在对地质勘查活动监督过程中,应及时解决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地维护勘查秩序,为地勘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矿产资滚综合管理,大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的勘查目的,就是为了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服务。对有一定规模,市场需求旺盛的矿种,要优先开发利用,形成象都善铁矿那样的产业群.我地区发现的50多种矿产中有30多种探明了一定的储量.潜在价值比较大的主要是能源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炭,其次是铁矿、黄金、锡矿、钻矿、石棉、膨润土及其盐类矿产等.以上矿种都已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且形成一定的经济优势。其中石油、夭然气年产百万吨,产值9亿元.其他矿产年产矿石量约25。万吨,产值1.5亿元左右.说明我区矿业生产已初具规模。
但由于受资金技术的制约,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少数金属矿和化工矿产开发程度较高,而非金属、建材矿,无论其开发规模,利用程度,都与丰富的储量不相适应.二是矿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产品少,程度低,产品附加值低,不少矿山仍停留于出卖原矿或粗加工阶段,如石青、硫铁矿、石棉、芒硝、大理石等。很多矿如果搞精加工,其产品效益会成倍增长.三是由于法制意识淡薄,生产技术落后,非法采矿和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现象仍很严重,直接影响矿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提如下建议:
1、首先是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和全民的执法意识.领导要带头学法、懂法、执法,不能搞以言代法,要依法规范矿业行为,严禁无证采矿、侵人合法矿区采矿和越界采矿.对于各种矿业纠纷,矿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妥善查处。
2、要继续深化改革,促进矿业生产向统一规划,科学采矿的方向发展.
矿山生产规模要以矿床规模为依据,通盘考虑,合理布署.要做到大矿大开,小矿小开,以发挥其最大经济效益为原则.抑制分段、切块、小打小闹的作法,以免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益的低下。要集中资金上规模、上等级、上效益,主要矿山的开发利用不仅要有短期计划,而且要有中长期规划,不断积累资金,滚动发展。另外,地区煤炭资源丰富,已探明储量近20亿吨,但电力不足是今后工农业高速发展的制约因索之一因此,引进资金建电厂,变煤能为电能,为经济高速发展创造条件。
3、继续发挥乡镇集体、个体办矿的优势,促进农村奔小康.
要把埋藏浅、易采、易选的小矿就近分配各乡镇村民开采,走农矿结合之路,发挥其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特点.有的矿产还可搞乡镇集体加工企业,以提高附加值.各级政府和领导要本着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依靠本地资源,依法发展乡镇矿山企业,促进农村奔小康.
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为了合法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法律应运而生。在西方最先建立起来法律体制。法律形式主义者提出“法律总体而言是一个规则体系,其中由许多法律条文构成,每一条法律只是一个一般性命题,那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根据逻辑推理进行合法辩护”。由此可见,法律没有固定的解释,重点是人们怎么去理解,人们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就会朝着某一个目标去做出解释,这样体现了很大的不正义性,法律表面是正义的化身,但在具体实际情况中失去了它的真正意义,与正义原则背道而驰。致使法律形式主义最终陷入困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经济地位,在私法中出现了与法律形式主义背道而驰的现象。比如强调道德以及结果的妥当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不告不理”,对于一些势单力薄的群体,他们在很多时候难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终只能默默忍受,再者是民事的补偿性不当,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算是得不偿失。私法的局限性为经济法提供了条件。在新时代的发展下,经济法更加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道德、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2经济法实质正义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一种“补偿”
由于在社会发展中,有的人飞黄腾达,有的人身无分文,造成社会极大的贫富差距,这样会对社会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胁,那么美国的罗尔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两个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其一,平等自由,区别于绝对自由,社会广大群体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其二,机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简介:顾宁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平等,社会的工作机会面向广大群体,但是并不排除优胜劣汰,只是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的择优录取。差别原则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条件的不一样,每个人的发展情况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产生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但是为了确保社会的长久发展,差别原则是最好的选择,给予处于底层更多的补偿,让他们得到满足的基础,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每一个阶层都是有利的。那么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强调一种有差别的公平。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与帮助,让他们享有更多的机会与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其中更多是救济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倾向,但是不能彻底根除这种现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缓解,这就是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矫正其中不平衡的经济关系。比如资本家更多是剥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剥削对象,再者商家的垄断性质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根据以上不平等关系,经济法做出调整。在保护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伤保险法》等,并且对工人的最低工资额以及最高工作时间等等做出规定,更多地开始关注工人的利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许多桥梁,比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商家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日趋完善。经济法实质公平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在整个市场中有太多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生产、交换、销售。其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运转,那么它们也相应地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整体环节中又分布着不同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像是生物链上的环节,都不可缺少,只有把这其中的每个环节衔接好,才可能使得社会顺畅运转,否则一环有问题,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在这其中,公平就是联系他们的环扣,那么这也反映了秩序是躯体,而公平是灵魂。
3经济法遇到的困难
(1)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生产过剩,资源浪费,直至引发经济危机。国家干预过多也会违背市场规律,致使计划指令过多,市场呆滞,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不论是选择哪一种都会对人民和国家造成危害,在这其中存在调节的必要。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无规矩不成方圆,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公平正义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进而为经济的腾飞奠定基础,即是效益。这反映了目的与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体实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进行的过程中要把握一个度。
(3)管理的主导者是国家,服务是面向人们。那么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具有决定性作用,重点体现在实施的主体。
(4)经济与行政也存在矛盾。经济法规范着经济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起着冲突。
4如何保证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实现机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义理念,然后根据利益与责任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配,在这执行过程中,坚守两点,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体作用,由于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别的权利与义务,其二是根据主体不同进行差别对待,使弱势者得到更多的帮助,让他们感受这个社会的温暖,充满感激,对于社会也是一种成就。
(2)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究其本质而言,经济法的最终服务对象是经济,经济是国家的基础,要想处于世界前列,必须发展经济,没有经济基础,发展将无从谈起。
(3)在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既然制定了经济法,就应该切实贯彻下去,否则就是名存实亡。贯彻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里存在执法的问题,只有执法严格,才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对法律不仅产生一种敬畏的心理,还有信赖。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肃清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使得经济顺畅运转。
(4)经济法不仅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还有实施相关的政策。这关系到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长足发展,这也是资本国家的经济危机根源所在。只是由国家宏观调控,很可能影响经济发展规模与速度,对经济造成阻滞影响。需要两者进行合理结合,从而互相弥补缺陷,促使经济的飞速发展。
(5)既然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离不开监督,那么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相应地设置一些监督部门,监督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的运行真实情况,根据其中的问题适时做出应对,使经济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5结语
1.巩固市场主体合法地位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必然引起市场的复杂性及多样化,由此在市场经济中产生许多方面的不均衡现象,为了保障各经济主体在复杂多样的市场竞争中公正、公平性,就要给他们创建了一个平等的发展平台,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2.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经济中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永恒的主题,在这过程中各主体间由于受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不规范,甚至是一些违法乱纪不良行为,要想让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标准下合理解决,就要建立科学的相关制度,通过运行相关的制度来共同监督、约束、管理许多市场行为,形成和谐的市场运行规则,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3.保护市场弱势群体社会市场中群体成员也不会是统一的,有强势也有弱势力,必然在竞争中存有势力因素方面矛盾,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加强法制化能很好的保护弱势。如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权益,控制强势对市场的垄断,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与保障,促进弱势力与强势力的平衡,通过法制化,更能增强管理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为市场化规范运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因素。最后法制化建设还促进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世界各国交流的增强有力拓展的市场,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经济往来,法制化市场更能促进市场发展的国际化,更好与世界贸易接轨,促进本地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大,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有许多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1.市场经济法制化体系不完善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相关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整体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与以前相比有了巨大的变化,但社会是在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制体系与之相比总体上比较固定的,不能随社会变化而及时发生变化,这就出现法律法规不能与新的市场经济形式相配套,严重影响影响市场的发展。
2.市场经济法制化落实程度不够好的制度建立了,关键在于具体落实才能促进市场的更好发展,由于受到当地市场具体情况、部分行政权力干扰等客观及主观因素影响,使市场经济许多制度不能得到好的落实,不能起到规范市场、保障市场运行的作用,形同虚设一纸空文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法制化发展。
3.市场经济法制化意识不强受我国民族传统思想、经济水平及个人自身的影响,社会法制化整体意识虽然处于不断增强的状态,但还有许多公民对法治意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时常还会出现为个人私利而知法犯法、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等社会不和谐问题,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秩序,也阻碍了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三、提升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途径
1.转变观念、增强全民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前提,首先要营造市场经济法治的良好社会整体氛围,党的十指出,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积极拓展全民参与的途径,在全民中开展法治活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积极通过电台、报刊、网络、公众集会、印发学习材料、制作宣传标语、巡回演出、培训学习等系列活动,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化教育,让法制化观念深入到每位公民的心中,强化他们的市场经济法制化意识,明确自身在其中的权益与责任,积极行动起来,为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运用及发展奠定良好的整体氛围。
2.转换职能、完善制度建设要实行法制化,就要先有相就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党的十特别强调,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政府部门要积极转变观念,紧跟时展步伐,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努力将法制化建设纳入社会发展的日程上来。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及社会市场关注热点,借鉴其他先进的管理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经济法治管理制度,如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等,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系列法规,并在具体市场运用中不断进行补充、完善,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的具有科学性的市场经济法制化管理体系,真正让市场管理有法可依,为以后的市场管理保驾护航。
3.规范管理,强化落实过程人们常说,事情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要靠具体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只有将制度落实到管理中,才能充分发挥好法治在市场管理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对弱势进行保护,才能更好的在运用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的优越性。在执行中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制度不落实以及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要加大量化管理力度,并且与当地行政领导的政绩考核挂钩,真正让法制化建设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保障及促进作用,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4.与时俱进、建全市场法治长效机制市场是在发展变化的,要随着市场形势的转变,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市场法治长效机制。首先要构建市场法治的新格局,市场法治涉及到的面较宽,关联的部门多,需要形成统一领导,多方协调,共同促进的机制。其次是普法援助与教育并举,社会的发展及结构调整加大,要救助的人群占据一定的比例,法治根本目的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让他们紧跟时展步伐,才能更好体现市场法治化的优势性。最后要不断提升行业维权的意识,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出现错综复杂的矛盾,要引导公民积极进行维权,只有真正公正执法,才能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让市场有序竞争,让市场法制化顺利开展。
5.增强服务,体现人文关怀我的市场经济发展有长足进步,但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一些保障措施方面还显的很脆弱,如何让绝大多数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的市场中竞争中生存下来,就要提供一定的服务保障。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保障制度来提供一些基本的社会保障,让社会中一些极为弱势群体有一定基本生存权益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让一部分经济主体在在享有自身创造的财富外,还能享有一定的政策方面的支持,促进他们积极创业积极性,实现市场经济群体的和谐发展,真正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
新南非坚持不懈的在国内举办各种公关活动来争取重大体育赛事举办权。这些公关活动充分调动了社会民间力量,以及体育对民众所产生的情感思潮,从而来支撑国家的发展战略,各个政党之间对国家政体政治虽然存在着认知上的差异和分歧,但对国家举办重大赛事及所能带来的利益关注度却非常高,甚至不约而同的形成“统一战线”。国家在申办和承办重大体育活动时亦适时调整外交策略,以赢得外部世界的关注与支持。这对政局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家在外交方面的影响力无疑起着积极的作用。
2、南非体育发展研究:政治经济的变化
体育事件在过去的20年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方面表现在重大体育事件上,无论是短期的、一次性的或者是不同国家轮流举办的循环赛事,在规模上、媒体的宣传度上以及观众参与度上都算得上是全球性的事件。奥运会或者世界杯足球赛的举办就最能体现上述观点。此外影响力上稍逊一筹的体育竞技,比如说世界杯橄榄球赛、世界杯板球赛以及英联邦运动会,尽管其参赛人数以及观众人数不如奥运会或世界杯足球赛,但是在今天仍有巨大的影响力,仍然能带来收益以及资金产出。主要的体育竞技赛事在当今全球政治经济学中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它们成为国家吸引外来投资和潜在旅游者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展示国家实力的途径,通过这些赛事向世界的其他国家展示本国举办世界大赛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体育方面的实力以及国家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在国家外交战略与政策实施过程中,体育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重大体育赛事是国家外交活动与实现政治目标的恰当手段。体育外交政策研究包括分析政府、企业及利益相关者采取什么公关手段来策划实施他们的体育赛事活动,应该权衡考虑哪些因素,国家层面的外交行为将带来什么国际影响。
(一)确立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相对于国内经济秩序而言,国际经济发展中更需要确立明确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确立难度也更大。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各国首要考虑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在利益的划分和调整方面就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国际经济秩序的混乱[2]。因此,确立国际经济秩序就是国际经济法首要的价值目标。
(二)维护国际经济发展的正义目标相对国际经济新秩序来说,国际经济法旧秩序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霸权主义和国家民族间的歧视,其所谓的正义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与统一性逐步像内在发展,实现实质正义,确立国际新秩序,这是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目标的体现。
(三)维护各经济主体的目标国际社会的主体是国家和民族,所以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没有经济保护,那么国际经济的发展所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这也是各国在上平等的体现。
(四)提高国际经济发展效率的目标国际经济法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寻求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产生的。国际经济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个顺畅的法律环境方便国际经济行为的开展;另外,当出现国际经济出现争端时,有一个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决方法出现。
(五)国际经济法中的其余价值目标国际经济法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目标外还有安全、自由、人权、合作、发展、理性等方面的价值目标。
二、加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法研究,推进我国国际经济法体系建设,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这些年来,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可以说越来越多,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给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带来更好更加健全的法律环境;由于,历史和一些现实原因,我国在一些高精尖技术方面的发展还存在一些滞后,需要从国外引进,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为我国需要引进的国际先进技术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不断发展,合作规模越来越大,合作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可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能力,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3];同时,随着经济合作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经济合作出现的经济纠纷也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多起来,加快完善国际经济法建设有利于在国际间交往的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时,作为一种法律武器,保护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正当经济权益。
三、结束语
创新经济管理制度指的是对企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约束,同时又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使企业人员的行为能够在管理制度范围内进行。要创新企业经济管理首先就要创新管理制度。第一要对已有的企业经济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加强企业各环节管理水平,并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创新经济管理制度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符合企业发展实际轻快的经济管理制度,制度要明确员工岗位的花费以及落实岗位职责,管理工作的责任必须落实到各岗位负责人身上。二是在完善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时做好员工监督制度,确保经济管理在进行过程中不出现人员的问题,最大程度避免企业经济受损。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经济控制制度,构建一体化企业管理,以此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2.创新企业资源管理
知识经济时代下,人力资源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的物质资源和自然资源所创造的价值,并逐渐成为了经济和财富增长的主要源泉。由此可见,企业发展应当重视知识的价值,使其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
(1)坚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以人文本”管理导向及时管理哲学上的一次变革,也是对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的合理考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于员工的情感交流,为员工创设良好的人际交往环境。对于员工在企业中所表现出的能力要采取及时的认可,充分尊重员工人格,并充分挖掘员工潜在能力,多方面培养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促进员工创造性,带动企业经济发展。
(2)注重员工知识培训和教育。对于在岗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深入了解企业,同时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技能和实际操作水平,以此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只有相关的培训学习,员工才能及时更新自身观念,从而能够积极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执行能力。此外,在人才招聘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来制定考核标准,多吸纳高技术应用人才,打造高素质、高知识含量的企业人才队伍,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
(3)加强企业知识信息化建设。知识经济管理下的信息化建设能够让知识资源管理更为有效的进行,同时还能够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能力。随着当今社会超信息化时展,企业获取信息的能力与途径也在不断提升,而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正需要企业通过技术平台来充分发挥知识的力量,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如数据技术能够提供知识挖掘和信息储存工具,网络技术能够提供信息交换平台等等,企业只有加强信息化建设,才能够使企业知识管理变得更为快捷,并进一步从根本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重视学习型企业管理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人员学习能力的高低和对知识技能的掌握水平已然成为了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而在当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也多表现出学习型的特征。因此,要想在知识经济管理下创新企业发展,就要重视学习型管理,不断增强对知识的积累与更新,在企业打造学习与工作和谐一体的氛围。同时,企业还要将工作与新型教育模式紧密结合起来,为企业员工的终生教育提供环境支持,将企业打造成学习型组织,从而推动企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3.结语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2)审计制度设计。对应于绿色会计,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健全发展绿色审计。绿色会计提供企业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的会计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实有待于绿色审计的监督、评价与鉴证。绿色审计是一种控制活动,通过检查企业的环境报告,对其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实现对企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进环境管理系统的积极有效运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这为绿色审计工作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1.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
众所周知,传统观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绝对公平”,主张义务与权利分配的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于同一规则和制度,不考虑个人特有的其他禀赋和状况。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公平则是在考虑个人的特殊处境和状况差异,区别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相对公平。
2.从局部公平到整体公平
局部公平顾名思义,是指一定范围区间内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体或者一定的区域之内。整体公平则是全部范围的公平,着眼于全社会,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经济法着眼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从现实公平到长远公平
和谐社会,讲求长远利益及现实利益的权衡取舍。在公平问题上,同时适用这一规则。单纯看重现实公平,极易导致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损害长远公平。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讲求长远公平,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约束旨在促进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现实公平的前提下,不损害长远利益长远公平。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做到了从绝对正义向相对正义,局部正义到全体正义,当前正义向长远正义的过渡,不再只是以一个单纯的标准来分配权利义务,恒定正义和公平,而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个体所在的不同状况分配权利义务,也不再只是单纯的着眼某个特殊群体,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公平正义,不再目光短浅的只注重现实正义,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公平和正义,坚持可持续的策略和眼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诸多方面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相对正义,在分析不同个体所面临的不同禀赋的情况下,对不同个体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种权衡中可以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使得弱势群体在残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法主要是调节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并且经济法实质正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准则,相关法规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以长远正义为追求,所有这些都遵循了可持续长远的发展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着眼于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弊端诸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容易带来经济产业结构问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恶劣后果,并且如果仅凭市场自发调节,放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没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的,也就没办法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质正义。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也就是宏观政策调控发挥作用,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协调经济活动下的各种矛盾,消除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税收财政政策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定税收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引导,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要加以调节的主体。需要增强和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响应国家政策,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另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完善职工权利保障制度,企业福利制度,使得企业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
3.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机制
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不仅依赖于政府和企业,同时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支撑。立法机制对实现实质正义的影响是主要是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立法机制权利义务分配是实质正义的起点,立法过程中对于经济主体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以此做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个体的不同特质和差异,进行权利义务的倾斜实现不同的分配,以实现经济法下的相对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绝对公平。立法机制是实质正义的起点,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之后,需要执法体制发挥作用,将这些法律规章应用于社会实践。执法活动主动的进行行为干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经济主体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譬如,执法质量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对于垄断行为的判罚,极大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有效的执法活动是促进实质正义实现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制作为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也对实质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审判和诉讼机制都对司法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对实质公平产生很大的影响。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队伍的知识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专门且完备的审判机制和多元的诉讼机制,发挥司法机制在实现实质正义方面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和企业团体的共同努力,只有当政府的干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互补互助,相互促进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全局干预是可以化解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实现也是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消极疲软,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政府干预对于促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作用。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市场主体的相关企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企业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视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无视竞争,进行大规模的垄断经营,更有甚者,生产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投放市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四、结语
[关键词] 文化经济;知识经济;文化经济化;经济文化化
上世纪90年代,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新概念。近几年来,我国的浙江、广东在文化大省建设中相继提出了“文化经济”概念,并首次把“文化经济”作为建设文化大省的实践课题。“文化经济”概念的提出既充分体现了经济文化一体化的时代特征,又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也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契合。积极发展文化经济,将有力地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那么,文化经济产生的背景是什么,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怎样,如何发展?现对这些问题试作探讨。
一、经济文化一体化是文化经济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的兴起,文化的力量日益凸显,经济文化的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文化与经济共生互动,经济和文化的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经济日益文化化,文化日益经济化。
伴随着经济文化化,文化不断地向经济活动渗透,给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文化决定着资源的开发、组合,决定着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速度,检验着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推动着先进价值体系的形成,协调着市场和环境的结合与互动,以及人才素质的提高。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文化的内在驱动力比经济力、政治力具有更强大的牵引力。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影响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经济活动中注入的文化内涵越多,物质生产中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就越高,竞争力就越强,效益就越好;文化发展中吸收的经济成分越多,科技含量越高,文化的覆盖面越广,影响力就越大,渗透力就越强。经济的文化含量日益提高,文化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产品的被接受程度和价格的高低。美国、西欧、日本等国,经济发展中观念的、科技的、信息的,乃至心理的等文化要素大量进入,使其产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经济中的文化因素已日益跃居重要地位。服务、知识、信息等第三产业成了经济的重心。与之相呼应的是,脑力劳动者的数量迅速增加。到1970年,美国“白领”职工与“蓝领”工人的就业结构比已为5∶4,到1980年,美国第一产业即农业和矿业中的从业人员仅占总比例的2.9%,第二产业即各种制造业降到31.6%,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百分比已上升到65.5%。而在第一、第二产业中的科技管理人员也超过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1](P3)。
伴随着文化经济化,文化日益进入市场,进入产业,其经济功能不断增强,对企业的兴衰、产品的销售及品牌的流行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并且文化本身也成为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文化还成为社会生产力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商品属性日渐显现,从而增加了文化的造血功能,使文化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这一点在西方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中尤其明显。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以音乐磁带、激光唱盘、MTV、电影、电视、录像、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拳王争霸赛、世界杯足球赛为代表的娱乐文化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中的新兴产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等高科技及其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为标志的科技革命宣告知识经济、文化经济时代的到来。如今,新经济已占据美国GDP的70%,加拿大GDP的60%。迪斯尼公司产业规模及赢利均进入世界前十强,好莱坞电影《泰坦尼克号》创下全球18亿美元的票房收入等等,都充分证明了文化的经济价值[1](P18)。文化产业被视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文化产业日益成为世界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经济文化的一体化推动了文化经济的兴起。文化与经济互动,将构成新时代全新的生产形态和发展模式。打造文化经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在经济活动中更多地注入文化内涵,提升产业层次、产品档次,增强竞争力,逐步转变广大人民群众转变生活方式,注重物质消费产品的文化内涵,追求精神文化需要的满足,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的合理选择。从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改革开放初期靠政策优势,20世纪八九十年代靠环境优势,21世纪靠的是文化优势。知识、智慧、价值观念、精神动力,以及文化所创造的人文环境,文化发展所形成的巨大创新能力和人力资源,最终将转化为物质形态的竞争力。21世纪,各地区经济的赛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力”的较量。
基于上述历史背景,现任国务院副总理、当时的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在2002年5月13日发表的题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文化经济”这一概念。张德江在讲话中首先精辟地概括了新世纪经济的显著特征:“文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源动力,在新世纪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联系更加密切,文化和经济出现加快融合乃至一体化的趋势。经济活动中注入的文化内涵越多,物质生产中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就越高,竞争力就越强,效益就越好;文化发展中吸收的经济成分越多,科技含量越高,文化的覆盖面就越广,影响力就越大,渗透力就越强。”然后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新世纪的经济,就是‘文化经济’。”自此以后,文化经济越来越得到学术界和政界的赞同,虽尚未成为学术界的主流,但却有取代“知识经济”之势。
二、“文化经济”的涵义及其与“知识经济”的异同
(一)“文化经济”的涵义
文化经济,是文化与经济高度融合的产物,文化含量十分丰富。概括地讲,文化经济就是建立在人文精神和知识、技术高度发展基础上的新型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之后的又一种经济形式。文化经济的出现,深刻反映了当今时代文化与经济日益交融、彼此渗透、相互促进的现象,揭示了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动向。文化经济是对知识经济的提升,其内容不仅有科学、技术等智力因素,还有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精神因素。“文化经济”的要点是:(1)精神生产上升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主导性系统。(2)文化与经济日益融合。文化已深深融入经济之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和物质产品都包含着文化因素和文化内涵,而且经济借助文化的力量急剧扩张,成为当代社会生产力的原发性因素和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量。(3)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文化以其人文格调和高科技含量,对社会全面发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越来越强。文化的精神要素和技术要素高度统一,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高度统一,形式不断创新,内容更加丰富,人类的存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已表现为一种文化精神。(4)文化产业作为精神生产的当代形态,将成为未来产业结构发展中的主导力量。文化产业、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日益具有经济功能和市场效益,范围不断拓展,包括了教育产业、智力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媒体产业、艺术产业、健康产业、体育产业、休闲产业等诸多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加速了原来在知识、技术之外的文化要素作为生产力要素进入社会生产领域的过程,其势头迅猛,潜力巨大,必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发新的产业群,对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5)文化在政治运行和治理中的作用也日渐突出。政治运行越来越多地通过文化的形式来表现。政治理念融入大众文化之中,政治内容通过文化形式生动表达[2]。
(二)“文化经济”与“知识经济”的异同
“知识经济”这一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由联合国研究机构提出的,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被众多政府当成了自己的发展战略,至今仍在学术界占居主导地位。知识经济是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支柱、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的智能型经济,是一种区别于过去以传统工业为产业支柱、以稀缺自然资源为主要依托的新型经济。与文化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紧密结合、文化与经济互相渗透、交融的文化经济相比,高度相似,但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都注重精神因素的作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这些传统经济都只重视物质因素的作用,是在单一地、尽可能多地利用自然资源以获取更大利润。文化经济和知识经济则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十分注重精神因素的作用,在利用物质资源的同时,充分利用文化、知识、智慧、价值观念、精神动力、人文环境等精神性资源,注重创新能力和高素质人才的价值。
第二,资产投入都有无形化的特征。传统工业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和自然资源,有形资产起决定性作用。而文化经济和知识经济则主要依靠知识、智力、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虽然它们也需要资金投入,高技术产业甚至需要风险资金投入,但若没有信息、知识、智力作为支撑,它们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基础。
[关键词]管理;组织;创新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可以说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两个基本动力源。随着知识社会的到来,知识将成为核心和具有柔性特点的生产要素,而对知识的管理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提高组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组织而言,知识和信息正在取代资本和能源成为最主要的资源,知识经济迫切要求管理创新。适应此要求,近几年来,一种新的企业管理理念——知识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正在国外一些大公司中形成并不断完善。其中心内容便是通过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知识管理的实施在于建立激励雇员参与知识共享的机制,设立知识总监,培养组织创新和集体创造力。总结和研究知识管理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将有利于我国企业管理的创新,有利于引导我国企业步入知识经济时代。
一、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知识管理?一个定义说:“知识管理是当企业面对日益增长着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变化时,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及组织的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嵌涵了组织的发展过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对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和创新能力这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笔者认为,知识管理虽然广泛运用于企业管理的实践,但作为具有一般管理的共同性质的公共管理同样也面临着知识管理的问题。对于公共部门而言,知识管理的目标与核心就是通过提高人的发明和创新能力来实现组织创新。
知识管理为组织实现显性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了新的途径。显性知识易于整理和进行计算机存储,而隐性知识是则难以掌握,它集中存储在雇员的脑海里,是雇员所取得经验的体现。知识型组织能够对外部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明智地运用内部资源并预测外部环境的发展方向及其变化。虽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根本上改变组织的发展方向和领导方式,但是其潜在回报是巨大的。要了解知识管理,首先要把它同信息管理区分开来。制定一个有效的信息管理战略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知识管理,这正如不能单纯从一个组织的设备硬件层面来衡量其办公自动化水平一样。要想在知识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联系起来,以进行大量创新。库珀认为:“正是由于信息与人类认知能力的结合才导致了知识的产生。它是一个运用信息创造某种行为对象的过程。这正是知识管理的目标。”实行有效知识管理所要求的远不止仅仅拥有合适的软件系统和充分的培训。它要求组织的领导层把集体知识共享和创新视为赢得竞争优势的支柱。如果组织中的雇员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隐瞒信息,如果组织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常常是为了鼓励保密而非信息公开共享,那么这将对组织构成巨大的挑战。相比之下,知识管理要求雇员共同分享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并且要求管理层对那些做到这一点的人予以鼓励。许多成功的知识型组织都建立了对积极参与知识链的雇员进行奖励的激励机制。库珀解释说:“雇员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他们已经掌握了某些秘密知识,而是因为他们具有不断创新和创造新的有用知识的能力。”以此观点来分析现在某些猎头公司的做法,他们追寻的目标往往是人才的固有能力,即“已经掌握的某些秘密知识”,而不看重其创新能力。这是一种短视行为。
任何组织要在知识经济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联系起来,以进行大量创新。但决不能将知识管理简单等同于信息管理。二者的关系体现在:信息管理是知识管理的基础,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的延伸与发展。信息管理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它把信息作为资源从技术、组织、人力三种因素的结合中进行管理,则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的新事物。美国1979年《文书削减法》最先提出联邦政府的信息管理问题,并在联邦机构中设立政府信息主管。企业的信息管理则是在8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并在企业首席执行官(CEO)之下增加了企业信息主管(CIO)的职位。其后,信息管理经历了实物管理、技术管理、资源管理三个时期。按照美国学者马夏德(D.A.Marchand)与霍顿(F.W.Horton)的划分,信息管理的发展有五个阶段:物的控制、自动化技术的管理、信息资源的管理、商业竞争分析与智能、知识的管理。由此可见,知识管理在历史上曾被当作信息管理的一个阶段。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管理实践的发展,知识管理逐渐从信息管理中独立出来,从而形成一个崭新的管理领域。此时,知识管理已有了不同于信息管理的内含和外延。可以说,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人的管理。知识作为认知过程存在于信息的使用者身上,只有在人际交流的互动过程中才能创新。知识管理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实现知识(包括显性的和隐性的知识)共享,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创新能力,以赢得竞争优势。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以人为本”的管理主线进一步体现。知识管理有助于信息处理能力与员工创新能力相互结合,进而增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变能力和预见能力。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还在首席执行官与信息主管之间设立了知识主管(CKO)的新职位,并作了适当的分工,信息主管把工作重点放在技术和信息的开发利用上,知识主管则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创新和培育集体创造力上。
二、知识管理的目标是创新
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全球化以空前未有的速度推进。这一切都改变着社会、经济和文化,也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
在知识社会,创新对企业的重要性远胜过原料与厂房。美国微软公司成功的秘诀之一,就是“淘汰自己的产品”。1997年3月3日美国《财富》杂志定期评出美国最受推崇的企业,创新精神正是其评选标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管理的目标和任务就必然体现为提高组织的应变和创新能力。
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已有的知识要素与/或新的知识要素的新组合,它包括“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彼得·德鲁克则将“创新”概念推广到管理,提出“社会创新”概念,认为创新就是赋予资源以新的创造财富能力的行为。OECD1996年发表了《国家创新系统》(Nationalinnovationsystem)的文件强调指出了以往的创新都集中于投入—产出分析中,那是一种静态的线型模型,而在当今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即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系统的平稳运作依赖于知识流的流动性(ThesmoothoperationofinnovationsystemsdependsonthefluidityofKnowledgeflows)。它强调“国家创新系统是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等为了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建设性地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机构网络,其主要活动是启发、引进、创造与扩散新技术,创新是这个系统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创新主要体现为不同参与者和机构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即知识的流动。知识流动的类型有:人力资源流;机构链;产业群;创新公司行为。知识管理正是要确保知识流动渠道的通畅。
知识管理、创新行为都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过程,人文因素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创新总要依靠人的创造性和想像力。对于政府而言,要为创造良好的新环境发挥重要作用。企业要在竞争中获胜,则必须不断改变自己的战略策略以适应迅速变化的外部环境。这一切都离不开知识管理,因为其实质就在于充分发挥人文因素的积极作用。
知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和重要资源。在当今的许多行业例如金融服务、咨询和计算机软件等部门,知识正在作为创造价值的必要前提而发挥作用。然而许多企业并不善于管理知识。具体表现在:有的企业低估了产生和获取知识的价值,失去或放弃己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有的管理措施阻碍了知识的交流及共享,对已有知识的使用和二次开发的投入不足等。
不少企业在吃了不重视知识管理的苦头之后,对知识创造价值的巨大潜力的认识逐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实施知识管理计划,将知识列为一种资源纳入管理体系。
以知识的视角,组织可被看成是一个对知识进行整合的机构。人类的全部生产力都离不开知识,机器只不过是知识的体现而已。因此,要真正实现知识管理,首先必须实现观念的创新。即将传统的工业管理观转变为现代的知识管理观。
工业管理观与知识管理观的主要区别如下:
1、用知识的观点看组织,就会把人们看作是收益的创造者,其首要任务是把知识转化为无形的结构,而在工业时代的组织内,人们时常是被更为简单的看作是生产成本和生产要素。2、在知识组织内部,学习的目的是创造新的资本和程序,而不仅仅是运用新的工具和技术。
3、在知识组织内部,生产流程是由观念驱动,并且有时是混沌不明的,这与工业时代生产流程中严格的前后次序和机器驱动形成鲜明的对比。
4、工业时代的收益递减规律让位于知识递增规律,工业组织中的规模经济(economicsofscale)让位于知识组织中的视界经济(economicsofscope)。
5、管理的权力基础取决于他们知识的相对水平,而不是他们在组织中的等级职位。信息流的传递是通过可以分享信息的网络,而不是通过组织的等级机构。在现在的企业管理制度下,各部门都保有自己的知识并需要发展知识,但是并没有一个合适的知识管理制度以及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知识管理的内容日益复杂化和重要化,导致公司高层管理者产生了设立CKO职位的动机。为了搞好企业的知识管理,CKO应运而生。
CKO(ChiefKnowledgeOfficer),一般译作“首席知识官”或“知识总监”,是企业专职负责提出、推进和协调各种知识管理计划或方案的企业高级管理职位。其具体的职责包括:
1、创设知识管理的基本框架。知识管理要求CKO就知识(包括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等)的分类基于知识的工作体系、与知识密集型业务相关的管理过程保护知识和防止外溢等问题从组织机制和技术手段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2、协调部门之间的知识管理,知识管理不是企业某个部门独立行为所能控制的而只能通过企业整个部门之间的共同行为来协调控制。CKO对要获得的知识知识的开发和保有方式尤其是知识的交流和共事等问题需要有清晰的理解和解决办法。这项工作的基础是信息技术。具体工作有建立知识目录、开发知识共享的群件,或建设企业内部网,再造知识密集型管理过程等。
3、营造知识创新和交流的内部环境。CKO要在企业内部营造一个适合知识创新与交流的环境,如提供各种便利机会使得平时接触不多、但是对某一方面有共同兴趣的人们能够通过会议、社团活动等方式相互沟通。相当多的知识是通过适当的、非正式的交流环境得到的,尤其是隐性知识,因此有CKO指出知识管理工作“20%是技术成分,80%是文化成分”。也就是说,CKO作为环境营造者的角色要比他们在技术方面的角色重要很多。
4、防止知识外溢。企业和其合作伙伴、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客户之间共享知识同样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对企业竞争优势也有重要影响。对于那些有知识资本形成意识的企业来说,防止知识外溢已成为一大问题。
西方企业高度重视知识管理工作独立设置与“首席经营官”(COO)、“首席财务官”(CFO)等并列的“首席知识官”(CKO),这足以证明西方企业对于知识管理的高度重视,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创新是企业前进的不竭动力。国有企业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高度重视对知识的开发和利用,注意发展并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把经济增长的方式真正转移到领先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三、知识管理的两种策略
MortenT.Hansen等人提出了知识管理的两种策略,即法典编辑策略和人格化策略。所谓编辑策略是指知识与知识开发者的剥离,以达到知识独立于特定的个体或组织的目的;而后知识再经仔细地提取进而汇编成法典关存储于数据库中,以供人们随时反复调用的策略。Ernst&Young公司企业知识中心的主任拉尔夫·普勒曾如此描述法典编辑策略:在剔除掉客户敏感信息后,通过将文档中零碎的关键知识,如面谈指导、工作日程和市场划分分析等加以汇总并储存在电子知识库中从而创造出“知识客体”。这种方法使许多人可以搜寻和提取经过编辑的知识,而无需与最初的开发者接触。这就开辟了知识的反复使用,促进了企业的成长。
人格化策略指知识与其开发者紧密地联贯在一起,知识主要通过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来进行共享。计算机在这类组织中的目的是帮助人们更好地沟通知识,而不是储存。采用人格化策略的Bain公司、波士顿咨询集团和麦肯锡公司致力于个体间的对话,而不是数据库中的知识客体。在这些公司中,知识并未被编成法典、知识是在运用头脑风暴法的研讨会中和一对一的交谈中发生转移的。为了使这一策略行之有效,象Bain这样的公司都重金注资于建立人员网络系统。知识不仅仅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视频会议等形式进行共享。
遵循法典编辑策略的公司依赖的是“反复使用的经济学”。一旦知识资产,如软件编码或手册开发出来,且每次使用时又无需大的修改的话,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反复多次地使用。
与此相反,人格化的策略依赖的是“知识经济学”的逻辑。战略咨询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建议是那些丰富的、难以言表的知识。共享深层次知识的活动是极花时间的、昂贵的和缓慢的,而且不能够被系统化,因而效率较低。
若想正确地选择知识管理策略,主管或经理必须先回答如下问题:(1)为什么客户会购买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向竞争者购买?(2)客户期望从本公司得到什么利益?(3)蕴藏于本公司的知识如何能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在明确了这些问题之后,应进一步考虑如下问题:1.公司提供的是标准化的产品还是用户化的产品?如果是前者,那么主导知识管理策略就应是法典编辑策略;如果是后者,则人格化策略更为有效。
2.公司拥有的是成熟的还是新颖的产品?如果企业的策略是基于成熟的产品,那么企业将从反复使用的模型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例如微软的产品;反之,如何拥有的是新颖的产品,则对知识进行管理时应以人格化策略为主。
3.公司的员工在解决问题时依赖的是明确的还是难以言表的知识?明确的知识是可以被编辑的,如简单地软件代码和市场数据。当公司的员工依靠明确的知识去完成工作时,人-文档的方法最有意义;而难于言表的知识由于很难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是通过个体经验获得的,包括科学知识经验,操作性的“Know-How”(知识如何),对行业的洞察力,商业判断和技术经验等。对此,采用人格化策略是明智的选择。
4.两种知识管理策略的共存。由于企业开发多元化经营和知识的商品化,知识管理策略的选择有时变得十分复杂。两种策略共存的前提,是采用不同策略的单位彼此独立运作。例如,在通用汽车公司,小轿车部与财务部没多大关系,因此不同的模型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单位中。但如果是高度一体化的企业,则需选择一种作为主导策略,以另一种作为辅助。至于何者为主,何者为辅则取决于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方式、企业的经济状况及企业所雇佣的人。正如一些咨询公司所发现的:强化错误的策略或试图同时使用两种策略,将会迅速地损害本企业;80/20法则是实际决定主辅关系的一个有益参考。
知识管理两种策略的差异如下表:
人格化策略
竞争性策略
通过反复使用已编成法典的知识来提供高质量的、可靠的和快速的信息系统实施
通过沟通不同专家关于高水平策略问题的知识经验来提供创造性的、经过严密分析的建议
经济模型
1.反复使用的经济学
2.在知识资本上进行一次性投资,而后多次反复使用
3.使用高助手/合伙人比率的大型团体
4.集中注意力于产生较大的整体收入
1.专家经济学
2.为针对用户的独特问题而拟定的高度用户化的解决方案收取高额费用
3.使用低助手/合伙人比率的小团队
4、集中注意力于维持较高的利润率
知识管理
策略
1.人-文档
2.开发可以编辑、存储、传播和允许知识反复使用的电子文档系统
1.人-人
2.开发连接人们的网络系统以便共享难以言表的知识
信息技术
在信息技术上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旨在通过可以反复使用的、已编成法典的知识来将人们连接起来
在信息技术上进行适度规模的投资,旨在促进难以言表知识的交流与商谈
人力资源
1.雇佣那些能较好地适应知识反复使用和方案实施的新科大学毕业生
2.以小组为单位通过计算机进行远程培训
3.奖励那些使用文档数据库和为文档数据库做贡献的人
1.雇佣喜欢问题解决和能忍受模糊性的工商管理硕士
2.通过一对一的指导方式进行人员培训
3.奖励那些与他人直接共享知识的人
范例
1.安德森咨询公司
2.Ernst&Young公司
3.德尔公司
·麦肯锡公司
·Bain公司
·惠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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