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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系
学校作为公民环境教育的主要阵地,是宣传、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和培养生态意识的中坚力量,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无疑是公民环境教育持续长远发展的关键。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进行公民环境教育,可利用学校这一阵地,通过完善学校的环境教育体系来达到环境教育的目的。首先,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要加强幼儿环境教育。对幼儿环境教育,我们必须明白“在教育儿童时,我们当然应该把功夫用在他们的习惯方面,然后再及于理性方面”①,必须尊重幼儿学习的规律,重视兴趣的培养和直接的体验。其次,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要强化中小学环境教育。遵照教育部《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精神,中小学环境教育应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再次,完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要抓好高校环境教育。大学生是将来“两型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因此,高校环境教育是学校环境教育的关键。完善的环境教育体系也离不开合理、科学的教材。要进行公民环境教育,须加大学术研究,组织编写更多条理清晰、实践性强,更接近大众的、内容生动而思想深刻的教材。产学研相结合。产学研相结合,是把教育、研究和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关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学术教学和研究,只有当它与“两型社会”的建设实践结合起来,发展“两型”产业,才能真正发挥其效用。希冀于纯粹的给学生灌输关于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理念就能为构建“两型社会”培养出生态公民,是欠成熟的考虑。通过产学研的结合,可以让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高素质的学生队伍直接服务于低碳经济所倡导的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等,而低碳经济的发展又可以为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等的深入研究提供物质基础,并为广大学生提供实践生态理念的最佳平台。可见,产学研相结合开创的是一种多赢的局面,绿色产业因此而获得了促进发展的生产力,环境科学因此而获得了保障研究的后盾,环境教育因此而获得了联系实践的桥梁。
企业责任
培养企业责任意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最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因此,保证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成效,“对企业而言,它要求负责任的企业不能只具有消极被动的责任意识,更应当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以一种实现责任的精神,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向导,在确定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都无害以后,才去从事追求盈利的生产经营活动”。②具备了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感和“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企业将在实现经济资本积累的同时,获得一种道德资本———一种“能够有助于带来剩余价值或创造新价值,从而实现经济物品保值、增殖的一切伦理价值符号”③。由企业自觉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积淀的道德资本不仅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且对社会资本的积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引导企业节能减排,转变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方式,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要环节。节能减排与我们常说的“低碳”联系紧密,企业主要应在这样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开发运用绿色能源。二是积极推进低碳化、生态化的绿色生产。要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一方面是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对企业进行的环境教育;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发挥有影响力的企业在行业和社会中的权威,对其它企业和社会公众树立榜样,发挥对公民进行环境教育的作用。企业的节能减排是对前瞻性责任意识实践,也是企业道德资本的积累,它不仅可以直接为我们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其榜样作用还为深入开展公民环境教育,实现“两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潜在的影响。
传统文化
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国传统的道家、儒家等思想中都蕴含着博大精深的生态智慧,以至于我们的前辈们能“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与自然和谐相处。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不管是儒家抑或道家,其主要就表现就是尊重自然,追求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思想的实质是将天、地、人作为一个统一的和谐整体来考虑……在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人类的生产活动,从而建立一种人与自然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关系。在推崇生态伦理的同时,我国古代先贤也非常重视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来追求生态文明。“历朝都立有类似保护动物的法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元代统治者虽然原来是以肉食为主的游牧民族,但入主中原以后,也能适当地注意保护动物。”④因此,中国先哲言简意赅的格言、警句里深刻的生态智慧,都可供我们运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公民环境教育。促进传统文化的大众化。打开传统文化的经典,我们会发现先哲们的言论和文章都简短、晦涩。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中国哲学家的语言如此不清晰,而其中所含的暗示则几乎是无限的。”⑤但是,这种暗示却也为我们大众理解其中的智慧增添了难度。因此,要为我们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智慧,必须将传统文化大众化,要把深奥、晦涩的传统哲学思想转化成通俗易懂、接近生活的生活智慧,特别是传统文化中关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部分。传统文化的大众化主要可以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当局组织编写一些推广传统文化的普及读物;二是通过电视、网络的传播媒体进一步推进传统文化的大众化;三是在学校开设普及传统思想精髓的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条件适合的大学还可以增设国学院。
1.1企业政治工作与和谐企业建设密切相关。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最重要的是强调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突出强调人是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其根本任务是教育、培养、引导并塑造优秀人才,进而提高人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同时这也是促进人才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最重要的要求。在进行企业政治工作的整个过程中,要最根本的要求有两点,理解和关心员工,要求能够感受到员工的需要,为员工排忧解难,消除员工的不稳定因素,进而消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能够解除企业员工之间的矛盾,为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推动力,这也是和谐企业构建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企业要求将经济效益的提高作为核心,不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对于相对落后的发展模式,寻找优秀的管模式进行改革完善。所以,企业的政治工作最终目的就是要为和谐企业的建设贡献力量,要使其能够在企业的各项工作中开展,只有这样细致的工作,才能为和谐企业的构建提供优质保障。
1.2企业政治工作在和谐企业构建中的优势。一般来讲,和谐企业的构建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项目,企业政治工作对于和谐企业的建设体现了巨大的推动力。所以在企业内部要凝聚企业所有员工的力量,并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途径,而且需要经过长时间的不断奋斗得到好的结果。另外在和谐企业进行构建的过程中,不仅要有企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还需要不断实现培养优秀人才的战略目的,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来培养高素质人才。
1.3目前政治工作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机遇。在企业政治工作的同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这些困难不仅是条件以及工作对象的变化,另外还有许多创新方面的压力。现阶段,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多假象,太空洞。假象主要体现在言行很难做到统一、内容不真实,员工大部分认为,都是在说大道理,没有切身的关系到员工的利益。空洞主要是在形式上非常夸张热闹,但是很少有实质性的内容,可以说只是形式主义,而不能从实际上解决任何问题,这也是员工为什么不愿意参与政治工作中来,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就导致了工作的开展没有动力也没有效果。所以,如果不进行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政治工作就很难开展。因此,就必须在加强中改进、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同时还要做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彻底摒弃群众不能接受的活动内容、形式和机制,进而营造诚信务实的人际关系氛围,有利于形成企业和谐、团结的局面。
2社会环境下加强企业政治工作的途径
2.1贯彻落实企业政治工作的完善制度。首先,领导干部层要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抓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深入推进政治工作的多种制度。领导层要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进而制定工作推进的目标并进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壮大的社会环境下,给各个企业的发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在这样社会环境下激烈的竞争氛围中,企业的体制和机制以及企业的产品都在受到市场严格的检验。另外还有待岗、精简工作人员或是下岗等改革政策的现象也在不断的涌现,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用政治工作者的身份进行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工作方法,尽可能的来疏导员工。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快速发展,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信息资源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思维的方式。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所以,网络带来的负面问题也在社会上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企业用政治工作进行研究和相关调查,进而加强文明建设。
2.2加强领导层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加强领导层工作人员政治建设可以说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进而能够对于基层单位和部门具有示范和表率的作用。作为领导成员还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品质,需要牢固树立进行终身学习的观念。不仅需要学习本职工作范围内需要的政治理论知识,还需要认真研读作为一个好领导需要具备的艺术知识、市场经济知识以及现代管理知识,还需要计算机知识等。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还要提高感召力以及亲和力,还需要不断的增强自己的政治观念,尤其是社会环境下的大局意识,进而提升科学的思维水平,要全力以赴的抓好工作的落实工作。领导层工作人员还要积极的开展党内的最新理论成果的学习研讨活动,进而有效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质内容,从而树立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念,引领社会的发挥方向,进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加强领导层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还要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进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及正确的政绩观,从而克服脱离实际、空洞的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形式等不良的风气,进而努力的做到脚踏实地,大大的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工作的有效落实。
2.3工作人员仔细体验企业政治工作的深刻内涵。企业政治工作的内容必须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企业的改革,适时的调整与发展要求,但是一定不能脱离了政治工作的主旋律,更要始终踏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步调上,要时时刻刻紧紧的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进行量体裁衣,还要深入挖掘代表,要能够反映出企业的信誉形象以及特征的企业理念。现阶段,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不再是在浅层次上的,也存在局部的竞争。在企业的理念与价值取向上,还有人才与技术的储备上,企业产品与市场广泛的开拓,社会服务以及质量的保证,还有公益以及社会责任等,不同层次上的全方位的实力竞争,同时也是企业形象的角逐。另外,企业理念作为企业形象的精神内涵和最高境界,越来越成为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培育工作人员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理念,是社会环境下思想政治领导工作者值得思考的问题。
“居民消费的社会环境也可以称之为人类文化环境。它包括人口、文化、社会制度、公共秩序、社会治安、伦理道德、人际关系等等。”人们对消费环境的依赖是一种需求关系,它与人的需求层次相关。在生存需求、享受需求和发展需求中,社会环境的作用随需求层次的变化而呈不同的关系。通常在低级的需求关系下,消费品大多是生活必需品,包括以后成为奢侈品的手表,与社会环境交集的机率甚低;而在脱离基本生存需求后,有很多的需求与生存无关,例如,手表就已不是一般的生活必需品,在很多场合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于是也就渐渐受制于社会环境的制约。陕西“表哥”事件,是这种受制的表现,而“八项规定”的实施却是在根本上体现这种制约。在消费品中,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对社会环境都有同样的依赖程度。例如,在香港的消费品中,与社会环境有较大关联度的,首推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此类物品的销售主要是依赖外地游客,而游客中又以大陆游客为主。香港消费的社会环境对首推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等销售有较强的游客制约。而其他零售品与游客关联度较少的则影响较小。零售品销售是一种需求表现,在当地居民的需求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需求量的变化主要依赖外来游客的多寡。
二、公共秩序对消费的影响
(一)公共秩序是社会环境的重要因子
消费品零售额变化与社会环境有所关联。这种联系在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更为明显。其原因之一,是因为三次产业中,第三产业的比重较高,一般情况下服务业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服务业的发展特别是生活类服务行业需要有购买力的需求的支撑。人们的需求层次和结构取决于其收入水平,而收入又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在经济发展发达地区,居民收入较高,服务业的需求也就越大。服务业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必须适合于一定的社会环境生存。因而,公共秩序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公共秩序影响消费的案例,表现较为有代表性的是发生在香港的“占中”。“自9月28号的凌晨,‘占中’活动启动以来,对于香港的股市、楼市以及零售、餐饮、旅游等行业及普通市民的生计、生活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据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向零售商进行的调查显示,‘十一黄金周’前五天,受‘占中’行动影响的中环、金钟、铜锣湾及旺角地区,店铺销售额同比下跌20%到50%,这是自2003年开放大陆游客赴港‘自由行’以来首次出现下跌。”“此次调查,共收到30个连锁零售商及中小企业会员回复,商家均对‘十一’黄金周销售情况感到失望。”因为“占中”行动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使香港居民的工作、生活都受到很大的影响。居民消费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而且这种影响波及的不仅仅是香港的居民生活,而且直接影响政府的经济状况。消费品零售额下跌是受社会环境影响的直观表现。奢侈品零售额的下降直接牵动零售业销售额的下降。
(二)奢侈品消费对社会环境有较高依赖
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销售额对零售业销货额的影响如此之大,是香港产业结构特点所致。自从2013年香港出现反对自由行的浪潮,直至2014年的8月,从数据上看,除了2014年1月8月,香港零售业销货价值同比都呈下降趋势,其中,在2012年4月内地幼童香港便溺事件达到了一个新的峰值。香港“按特区政府统计处公布的4月零售业数据,总销货价估计为388.39亿港元,按年跌9.8%。本来业界预期4月香港零售销货值将跌近4%,结果表现更差,创下5年以来最大跌幅”。在这之中,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销售也是在4月份降幅最大,同比下降高达40%。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销售额在香港零售业销货额中占比相比。
(三)规范的社会环境促进贸易的发展
香港有着较为规范、完善的贸易环境。早在2009年,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新加坡和香港是全球贸易环境最佳经济体。报告对全球121个主要经济体进行了“贸易促进指数”排名,评判标准主要分为四方面:市场准入、边界管理、交通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商业环境。在2014年4月公布的世界经济论坛评出的全球贸易环境,香港四次排名第二。香港整体指标排名出色。香港是全球最为开放的市场之一:不征收任何进出口关税,亦无关税配额。其2012年商品贸易总额为GDP总量的4倍,主要应归功于优良的运营环境。香港社会长期稳定,1997年回归后也没有出现大的动乱。也正是这种优良的贸易环境和社会环境促成了香港的繁荣,被誉为购物天堂,因而也促成了奢侈品贸易在零售总额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作为社会环境的个案,反对自由行和“占中”对香港贸易持续发展是一种灾难。因为我们看到的事实是,当所有的消费硬环境都具备,而由于社会骚乱阻隔你去消费,堵路、游行……你根本就没有消费的情趣,尤其是奢侈品的消费,很难去实现。
三、若干启示
在经济现象中,经济与政治有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关系。政治的诉求影响经济发展的案例,不在少数。例如,香港发生的“占中”,从头到尾看都像是政治诉求,而在背后实质上存在“金融暗战”。“占中”发生后“根据彭博社统计,截至10月2日的一周,便有12.7亿美元(约合99亿港元)资金从新兴市场的交易所挂牌基金(ETF)中净流出。其中以经济趋弱及受香港局势影响的中国大陆和香港ETF‘出逃’最严重,两地于一周之间合共录得2.78亿美元(约21.7亿港元)净流出,大幅高于前一周的6090万美元(约4.8亿港元)净流大,根据2013年的数据,零售业销货值总额为494451百万港元,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销售总额为118303百万港元,占23.9%。相对于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统计数据中的食品、酒类饮品及烟草(超级市场除外)为35783百万港元,超级市场49131百万港元,燃料10138百万港元,衣物、鞋类及有关制品62917百万港元,耐用消费品81242百万港元,百货公司51586百万港元,其他消费品85350百万港元,超级市场及百货公司内的超级市场部门5426百万港元。在零售业销货值总额的占比最高的是其他消费品17.2%,其未超过珠宝首饰、钟表及名贵礼品物的占比。出。”政治诉求最终是会反映在经济上或者往往本身就涵盖经济利益,换句话说,应该将政治与经济结合看待。所以不能简单地看待“占中”所表现的政治诉求,而须看到背后的可能存在的经济利益驱使。
经济学与社会学有很高的关联度。当曾经紧密联系的经济学与社会学分开以后,于是就“……意味着经济学家分析经济问题的时候,试图将经济问题从社会力量中抽象出来,社会学家分析社会问题的时候,试图将社会问题从经济力量中抽象出来”。其实,消费需求是一种在社会环境中实现的需求。经济与社会依然是紧密相关的。研究消费需求必定要考虑社会环境的影响。公共秩序是社会环境的因子。因此,当公共秩序失衡,必定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关键词:两型社会;两型产业;城市圈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报告把以建设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为核心的生态文明作为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之一。
1“两型社会”的内涵
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核心是节约资源。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强调通过人与自然的和谐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建立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关系,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可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既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内容,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是建设“两型社会”的两大宗旨。
2007年12月,湖北省武汉城市圈和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标志着建设“两型社会”将正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将要为此探索一条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2发展两型产业是构建两型社会的关键
建设“两型社会”就是要转变现有的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为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良性循环的节约型经济社会发展模式,最大程度地减轻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加速推进、消费迅速升级带来的巨大环境压力。
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建设需要有强大的产业支撑,但是,从资源消耗、产业结构、产业质量以及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方面来看,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
从能源消耗的角度看,与国内先进城市、沿海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武汉城市圈在能源利用效率的工艺和技术上的企业研发能力还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2005年19个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单位GDP能耗,武汉市列第14位,而第三产业比重列第6位。从牺牲环境的角度来看,现有经济发展模式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对社会福利造成的损失,大大抵消了经济发展的成就,据测算,两者都要扣除大约10个百分点。这就使得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现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大打折扣。而且,近年来国际市场能源、矿产、粮食等传统工业原材料价格飞涨,使得大量依赖煤炭、石油、铁矿石的重工业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传统工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极大威胁。在现有产业结构下,依赖传统的高污染、高耗能、高资源消耗行业不仅无法实现构建两型社会的目标,短期内连过去的粗放增长模式也不可维持。
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方面,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结果,武汉市城市圈土地集约利用呈现明显空间差异性,大体表现为武汉一枝独秀、东部高于西部的不平衡分布态势.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普遍反映出城市规模呈外延扩张,土地持续利用趋势不明显的特征.部分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与土地利用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土地集约水平的提高。
从产业结构来看,武汉城市圈2006年的三次产业结构为11.76%、44.38%、43.84%。其中武汉市2006年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49.4%)低于北京(70.9%)、广州(57.6%)、西安(52.7%)、上海(50.6%)、沈阳(50.5%)等城市。从产业的空间结构来看,武汉城市圈产业布局存在着明显的“散”、“乱”状况,表现出产业同构和趋同现象,圈内没有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与互补关系。在产业的技术结构方面,武汉城市圈的产业关联度低,未能形成合理的产业链条。在产业的组织结构方面,武汉城市圈的产业在区域市场上的产业集中度还比较低,缺乏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
从产业质量来看,武汉城市圈产业的经济效益(如税收)、社会效益(如就业量和就业结构)还比较低,特别是其资源与生态环境效益(资源消耗、环境损失)更低。在其产业结构中,资源消耗型产业和污染密集型产业所占的比例比较大。如2006年武汉市制造业工业总产值中污染密集型制造业所占的比重为32.3%,高于哈尔滨(16.0%)、青岛(18%)、沈阳(18.6%)、北京(23.7%)、杭州(26%)、上海(26.4%)、重庆(26.7%)、广州(27.4%)等城市。在2007年的圈内5557.24亿元GDP中,“黑色GDP”所占的比例比较高、而“绿色GDP”所占的比重很低。
武汉城市圈作为改革试验区,就是要根据十七大报告精神,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之上,成为以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为核心要素的改革试验区,将武汉城市圈打造成“绿色、宜居、和谐,并充满活力、快捷的生态型城市圈。而以资源节约型产业、环境友好型产业为特征的“两型”产业最适合成为发展的重点,通过“两型”产业的快速发展来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应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产业发展的基本战略选择。
3发展“两型”产业的思路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解决危机无法求助于产生这一危机的思维方式”。同样地,作为传统的以“高消耗”、“高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我们目前所面临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等困扰人类生存、发展的危机是不可能凭借传统的发展思维方式来寻求解决之道的。要走出不可持续的发展困境,就必须更新发展观念,推动制度创新,从而在科学的发展观念和制度规范引导之下改变社会行为方式,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讲,我们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核心,率先在优化结构、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率先在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取得新进展,为构建促进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
优化产业结构。产业集群发展是建设“两型”产业的有效途径和基本内容,而建设“两型”产业的战略目标也对产业集群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作为产业集群发展的前置条件和贯穿始终的约束条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以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积极探索,从而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要加强产业集群纵向一体化发展,形成一条条相互关联的产业链网络,有利于形成从原材料到制成品的生产流程,能够有效地减少中间环节的成本,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从湖北省的发展现状来看,大部分产业集群都是大量生产同类产品的横向一体化分工为主,不仅产品附加值增值有限,而且容易造成过度竞争。因此,建立以核心产业为中心,积极发展上下游相关企业,打造原材料、中间产品、制成品的一体化产业流程,通过合理有效地分工降低生产成本,是湖北省产业集群发展的必然路径。
鼓励自主创新,大力发展知识经济。当今时代,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远远超过资本和劳动力的作用,从根本上摆脱快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大量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就必须依赖科技的发展和知识的运用。要把经济增加值放在依靠科技、依靠人才、依靠创新、依靠知识转化上来实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态园区建设,加强科研院所与企业在产、学、研方面的成功对接,形成知识和科技产业链条。积极开发资源节约型新技术、新工艺,对重大关键技术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突破技术瓶颈,以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环保产业,实现节能减排。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局的支持,建设国家新能源和环保产业基地和技术研发基地;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吸引国际国内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和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其迅速做大做强;大胆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为武汉城市圈新能源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第四稿)》中提出建设10大产业链,分别是:汽车、电子信息、钢铁、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盐化工、纺织服装、造纸及包装、建材及建筑业、农副产品加工。到2020年,武汉城市圈发展50个产业集群。现阶段重点建设已形成了光电子通信、电子信息及家电、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钢铁及深加工、金属制品、石油化工、盐化工、医药工业、纺织、建材、服装、造纸及包装、食品、饮料等15个产业集群。
总之,我们要鼓励自主创新,大力发展知识经济,以节能减排为目标,通过打造“两型”的产业链集群,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减少资源消耗,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的武汉城市圈。
参考文献
[1]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3.
[2]正确理解“两型社会”建设的内涵[J].武汉学刊,2007,(6).
[3]李立辉.区域产业集群与工业化反梯度推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谢自强.着力培育与发展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湖南新型工业化[J].湖湘论坛,2007,(6).
“两型社会”是相对于对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汲取前人的经验帮助解决环境和资源问题。为了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寻求环境友好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强调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趋于有效的利用资源和对资源的循环使用、保证生态环境向良性方面发展“两型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为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因此划分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放曰“两型社会”。(扮“两型社会”概念的厘定环境法治必须以理性环境文化为基础。当下,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两型社会的建立思维是人类思想观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于传统的工业社会和现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检讨是人类重新认识自然规律,尊重自然和回归自然。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人类社会更有效率的利用资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而环境友好型社会则是要求人类社会经济生活消费和生产方式与生态系统和谐共处撒到可持续发展。所以两型社会是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明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
(二)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意义
1.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
(l)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的排他胜及所有权的明确性。[3〕哈丁为我们描述公地悲剧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会每个成员都从中得到惠益。与此同时,会成员因此也要负担其不利后果。所以,环境资源不能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资源配置。
(2)环境的负外部性。当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无意识地影响到其他个体的效用或生产可能性,并且产生影响的一方又不对被影响方进行补偿时便产生了所谓的外部效果,或简称外部性。川环境问题普遍存在负外部性,比如企业在经济生产活动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废弃物造成的负面影响油全体社会以及生态系统共同承担,从而波及社会公共利益。
(3)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环境产权理论最早由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的。他认为使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在损害方和受害方之间平均分配外部性价值。[5〕由于环境资源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特征那么环境外部性则严重的缺乏环境产权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动物因此则具体有趋利性,人们会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来权衡一个决策的为和不为。当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则不可能进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则会进行交易俗语中也谈到“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杀头的生意有人干。”也是说明这个道理。所以牺牲环境资源来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为必然。2.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以及普遍性。构建“两型社会”,即:环境友好型J资源节约型社会将成为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的一个方向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解“两型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由强制力来保证,规范性来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其具有比道德,会舆论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显胧势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环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一环。法制对于建设两型社会的突出价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确的规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主体,以此人们便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判断保障公民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则的空间内活动。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势力妥协的产物,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尖锐的对立时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能够平衡这个矛盾并兼顾个人和公共两者的利益。
二、我国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历史积淀
中国的哲学世界与西方哲学理念共同构建了东西方的两大哲学体系。如儒家倡导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众生平等的理念。中国哲学虽然分为几大派别,但是中国主要哲学派系儒释道确是三位一体的。尤其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方面有着大密度的交叉与重合。在我国古代立法中也体现着浓厚的环境保护观念。根据《逸周书•大聚篇“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三月遗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荀子•王制》记载“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泽斧斤不入山林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西周时期的《伐崇令》规定“勿坏屋,勿填井,勿伐树木勿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体现在法制史上尤其鲜明反映了朴素但科学的生态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为例两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经验
在几十年间旧本从世界公认的“环境问题严重国”转变成为“环境防治奇迹”的国家。日本是创新立法为先导法律的体系完备是其有效的进行环境治理的有效机制。二战后环境治理问题开始,日本政府就颁布一系列环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旧本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环保法律,即《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又对此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此外,日本的环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环境标准。日本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保护公众健康的标准,第二类为保护生活质量的标准。
四、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不足及对策
(一)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其中有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同时要求公民个人和集体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专门性的法律层面先后颁了多个专门性法律。在政府方面江996年进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7j中规定了环境宣传、环境教育、对外宣传等方面的内容。为了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决策能力在《全国环境保护纲要》中要求: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虽然我国较早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还通过了一些专门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设两型社会法制方面的规定太过宽泛和笼统,缺乏系统性。不仅如此我国在建设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中,缺乏强制性的规范措施多见于“议程”和“计划”这样的“软法”。与日本和俄罗斯的环境法中明确强调政府职责的制度相比,我国的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
(二)我国两型社会环境法制建设的解决方案
棚民的对徽州山区的无序垦殖和恶性开采,对徽州山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直接影响到了所在山区原有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形成了较为严峻的“棚民”与土著居民对立的社会问题。
关于徽州棚民问题的研究,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尚嫌不够深入。本文拟通过对徽州方志、家谱、档案、碑刻和文书等材料的分析,对棚民进入徽州山区后,给徽州山区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与破坏,以及徽州本土官民的应对措施,进行系统剖析和论述。
一、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的时间和数量分布
关于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的时间,清代安徽道宪杨懋恬在《查禁棚民案稿》中云:“查徽属山多田少,棚民租垦山场,由来已久,大约始于前明,沿于国初,盛于乾隆年间。”[4]对照上面所引康熙《婺源县治》的序文,杨懋恬关于徽州棚民起源于明代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正如杨懋恬所指出的那样,徽州山区棚民最盛的时期是清代中叶的乾隆时期。婺源县棚民有明确记载的最早时间是乾隆三年(1738),其他如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和绩溪等大体也介于乾隆初年前后。考虑到祁门地当徽州府往安徽省盛会安庆孔道,故安庆进入此地的棚民应当不会晚于婺源。
进入徽州山区垦殖和经营的棚民数量,以毗邻的安庆等府为最多,其次为邻省的江西和浙江,远者甚至还有来自福建的棚民。“该民等籍隶(安庆府)怀宁、潜山、太湖、宿松、桐城等处,间有江西、浙江民人,徽属距伊等原籍甚近。”[5]
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租地种植苞芦和挖山烧炭等活动,曾经和当地土著居民产生了严重矛盾,导致纷争和诉讼不断,但这种矛盾都还是小范围的。直到嘉庆十二年(1807)才因休宁县耆民程元通赴京控告棚民方会中等逞凶酿成命案,棚民和土著居民的矛盾方才引起朝廷的重视。但徽州山区究竟聚集了多少棚民,不同的记载,数量也差异较大。据办理抚剿徽州棚民事宜的高廷瑶估计,约有万余人,“棚民之多,以万计也”。[6]还是高廷瑶,在办理棚民事宜后,他又说:“余思徽郡属境,俱有棚民,不下数十万人。”[7]而据杨懋恬饬令徽属各县确查,其具体数字8681丁口。徽州府六县棚民的具体分布如下表:
所在县|棚民所搭棚数|棚民丁口数
歙县|334|1415
休宁|395|2522
婺源|74|295
祁门|579|3465
黟县|9|69
绩溪|172|915
合计|1563|8681
以上统计相对较为精细,但由于徽州是高山纵横,加上棚民本身想方设法隐匿不报,因此,其数据难以完全与实际完全一致。至少黟县的数据就不够准确。根据黟县自乾隆四十六年(1781)、嘉庆十年(1805))和嘉庆十六年(1811))连续颁布的四份关于严禁棚民造窑烧砖、水口烧煤、租山开垦和开煤烧灰等禁令的情况来看,黟县的棚民之害应是相当严重的,其棚民数量绝非表上统计的69丁口。又据道光四年(1824))安徽巡抚陶澍编查皖南棚民保甲事宜统计,此时,在大量棚民已被驱逐和勒令退山回原籍的情况下,编入保甲的徽州棚民依然还有156户,具体分布是:[8]
所在县名|棚民户数|选充棚头数|备注
歙县|156|17|
休宁|231|24|
祁门|432|24|
黟县|10|1|
绩溪|12|——|居住分散,不便编设棚头。
合计|841|66|
不管是数万还是数十万,清代中叶以后徽州棚民的数量不会是一个小数字。我们今天在徽州调查期间,发现很多以“棚”为名的村落,如祁门乔山,休宁回溪、南塘,以及歙县柘林、蓝田等地,都有大量以“棚”为村的村落。这些棚村在乾隆以前是没有的。更为要紧的是,这些棚民聚居村,至今竟然还能操着一口流利的安庆方言。可见,当年棚民的数量是极其可观的。
二、棚民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进行无序甚至野蛮开开垦与开发,给徽州原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徽州“郡之地隘,斗绝在其中。厥土骍刚而不化,高水湍悍,少瀦蓄,地寡泽而易枯。十日不雨,则仰天而呼,一骤雨过,山涨暴出,其粪壤之苗又荡然空矣。大山之所,多垦为田,层累而上指,至十余级不盈一亩,快牛剡利不得田其间。”[9]如此恶劣而脆弱的生态环境,使得徽州的粮食生产始终不能自给。“徽介万山中,地狭人稠,耕获三不膳一。即丰年亦仰食江楚十居六七,勿论岁饥也。”[10]因此,徽州经济结构中,以养山植树、贩运木材为主的山林经济产业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一经济结构早在宋代即已形成,“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浙河。”[11]“祁门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12]山场林木不仅是徽州人赖以维生的主要资源,而且,由于它们可以涵养水源,使徽州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保持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健康状态。
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并进行无序的垦山种田和煤炭等矿物开采,造成了水土流失,使得徽州山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乾隆年间,安庆人携苞芦入境,租山垦种,而土著愚民间亦效尤。其种法必焚山掘根,务尽地利,使寸草不生而后已。山既尽童,田尤受害。雨集则砂石并陨,雨止则水源理竭,不可复耕者,所在皆有。大溪旱不能蓄,涝不能泻,原田多被涨没。一邑之患,莫甚于此。”[13]休宁人程元通在赴京控诉棚民罪状时,就曾声泪俱下地陈述棚民对休宁山区生态的破坏。他说“我们住居地方,环抱皆山,祸遭流匪方会中等向无业地棍程金谷等盗租山场,搭棚纠集多人,私行开垦,种植苞谷,以致山倾石泻,涨塞河道,山上坟茔尽行挖掘,山下田庐皆受其害”。[14]
在徽州一府六县棚民聚集人数最多的祁门山区,因棚民租山种植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灾难也最为剧烈。祁门西乡箬坑,向为王氏宗族聚居地,在棚民到来之前,这里的居民安居乐业,过着一种相对富足的生活,“我环溪基迁于宋,迹发于明,聚族而居,历年有所。向来田少山多,居人之日用饮食,取给于田者,不敌取给于山。当年兴养成材,年年木弃取,络绎不绝。所以家有生机,人皆乐利,……无不衣食余饶。”[15]然自乾隆三十年(1765)棚民进入之后,这里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居民平静富有的生活环境也如明日黄花,“自乾隆三十年以后,异民临境,遍山锄种,近日地方效尤。每遇蛟水,山崩土裂,石走沙驰,堆积田园,国课永累。且住后来龙山场,合族公业,亦尽开挖锄种。人居其下,命脉攸关。此日坑河满积,一雨则村内洪水横流,祠前沙石壅塞。目击心伤,人皆切齿。”[16]祁门北乡的程氏宗族聚居村善和也是倍受棚民之害最烈的地区之一,同箬坑一样,山场林业是善和经济的命脉,诚如《窦山公家议》所云:“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今治山者递年所需,不为无费。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伦。”[17]就是这样一个仕宦、商贾辈出的山村,清代乾嘉时期,也遭遇到了棚民的大肆侵袭。为此,全族父老集议,由程钝根主笔撰写了程氏宗族驱逐棚民的檄文——《驱棚除害记》。在这篇驱逐棚民的檄文中,程钝根历数了棚民的九大危害,其中前三项均系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危害。“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谨,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排,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18]
可见,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租山垦殖苞芦和赁山挖煤烧灰,直接造成了徽州生态环境的恶化。根据有关史料,棚民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植被的大量破坏。徽州历史上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境内山峦重嶂,河川纵横,森林植被面积广阔,所谓“重冈複岭参天际人,岩谷幽阻林莽丛茂”。[19]茂密的山场林木,不仅涵养水源,使徽州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还给徽州带来丰厚的财富资源。清代中叶以降,棚民的大规模入境,进行野蛮的垦殖与开采,使得徽州大量的山场林木遭到砍伐,植被覆盖率急剧降低,特别是在一些棚民聚居较为集中的山村,不少林木丰茂之山被砍削殆尽。“自棚民租种以来,凡自棚民租种以来,凡崚嶒险峻之处,无不开垦,草皮去尽,则沙土不能停留。……不但不植不留,而且根株尽掘,甚至草莱屡被烧锄,萌芽绝望。”[20]在黟县,棚民“或开土党凿石,或租种苞芦,草木不留,山石立断,一邑之生灵受害。”[21]
其次是水土流失的加剧。植被受到破坏的直接后果,必然导致水土流失的加剧。黟县知县吴甸华在嘉庆十六年七月颁布的《禁租山开垦示》的禁令中,对棚民租山开垦所造成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有着深刻的揭示,禁令指出:“石山戴土,一经垦松,适遇暴雨,沙石滚下,其势猛悍,山下成熟田亩,多被冲压,以致失业。邑境内现有虚粮,或因此故。其为农田害,一也;山坡溜水,有涧达溪,垦后夹沙带石,壅滞滩河。舟楫难行,竹簰亦碍。其为水道害,二也。”[22]水土流失不仅使得徽州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而且阻碍了道路的畅通,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徽州府通往省会安庆的必经之路——祁门大洪岭山道,就因棚民于道路两旁砍伐树木、种植苞芦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一度变得“木濯草斩,泥松沙削……积塞道途”。[23]至于因水土流失而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更是触目惊心。如果说祁门社景村嘉庆九年(1804)的《奉府宪示禁》所说的“棚内有祸人之,每逢霉雨,河壅溪涨,遂使良田高平低没,……将来住宅墓址难免无虞”,[24]还只是一种预测的话,那么,在祁门箬坑和休宁田,由水土流失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则已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在箬坑,箬溪“水为一村血脉,屡岁洪水暴涨,人则栖息无所,物亦渍湿难堪。且祠内污泥壅积,灵爽何所凭依?沿坑屋宇,长在水中,居者宁无痛恨?”[25]在休宁浯田,因遭棚民开垦,导致“溪圳尽塞,河水泛滥,田园交涨,房屋冲坍。”[26]
最后是自然灾害频繁。植被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徽州的自然灾害逐渐变得频繁起来,尤其是在棚敏为害最烈的山区僻壤,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在歙县北乡,“迩为外郡流民赁以开垦,凿石刨山,兴种包芦。土人始惑于利,既则效尤。寝致山皮剥削,石阞沙倾,霉月淋,乱石随水而下,淤塞溪流,磕撞途径,田庐涨没。”[27]祁门在棚民涌入山区进行野蛮开垦最烈的乾隆五十三年(1788)曾经发生了一次大洪灾,这次洪灾一共造成了六千人溺毙。这年五月,“初六日,夜大风雨。初七日清晨,东北诸乡蛟水齐发,城中洪水陡起,长三丈余。县署前水深二丈五尺余,学宫水深二丈八尺余。冲圮谯楼、仓廒、民田、庐舍、雉堞数处,乡间梁坝皆坏。为从来未有之灾”。[28]虽然这次祁门历史上最严重的水灾不一定全部因棚民垦山而发生,但棚民滥砍乱伐开山种田所导致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的降低,至少说是引发这次损失惨重的洪灾的重要因素之一。
棚民在开发徽州山区、发展山区经济方面是有贡献的。但是,比起其对山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来,这一开发山区活动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它对徽州山区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除,直接导致了徽州山区各种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
三、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
徽州社会原本是一个宗族聚居的社会,宗族和乡村民间会社组织,在当时的徽州乡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赵吉士所指出的那样,新安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礼,彬彬有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29]徽州乡村这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在棚民大规模涌入下,发生了变动。社会治安形势也变得异常的严峻起来。
概括而言,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徽州平静的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被打乱。在棚民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之前,徽州人按照历史上沉淀下来的相沿数十百世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过着一种以宗族血缘组织为共同体的乡村社会生活,“农力最为勤苦,缘地势陡绝。……大山之所落,力垦为田,层累而上十余级不盈一亩。刀耕火种,望收成于万一。深山穷民,仰给杂粮。早出偕耕于山,耦樵于林,以警狼虎;暮则相与荷锄,负薪以归。……家多故旧,自六朝唐宋以来,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谊,讲世好,村落家构祖祠,岁时合族以祭。贫民亦安土怀生,虽单寒亦不肯卖子流庸。婚配论门第,重别臧获之等”。[30]棚民来到徽州山区后,相当地宗族成员私自租山耕种或开采,并与当地居民通婚,所谓“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31]棚民初来时,由于徽州山场大部分实行宗族成员股份制经营,故族中一些贪利之辈,便将自己的股份租与棚民垦种、开采,“初起于租山者之贪利,荒山百亩,所值无多,而棚户可出千金数百金租种。棚户亦因垦地成熟后,布种苞芦,获利倍蓰。是以趋之若骛,或十年,或十五年,或二十年至三十年。迨山膏已竭,又复别租他山,以至沙土冲泻,淤塞河道农田。伐木搭棚,毁伤坟茔薪木。本不利于地方,历来奉文查禁,无如人情见利必趋,不肖之土民阳奉阴违,无业之异民遂争先恐后,日聚日多”。[32]这种局面最终导致了当地土著居民和棚民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先宗族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秩序被打破。
第二,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棚民的野蛮开垦与开采,在经济与社会文化上,与当地土著居民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各种土棚纷争与诉讼事项增多,加上一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异籍赌棍、乞乞丐组织也随棚民一道进入徽州,致使赌博、盗窃、强讨强索事件屡屡发生,直接造成了徽州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棚民“越境租地,开垦山场,其人刁玩成习,强悍为多,居民每不胜其扰。是以占地侵山,动成讼案。……近年以来,棚民恃无所钩稽,故智复萌,斗殴、抢夺之风又炽”。[33]乾隆中期以来,举凡祁门洪迎瑞、洪大由案,休宁程金官案,直至休宁程元通赴京呈控等土棚相争案件,都是徽州社会治安恶化、土棚矛盾激化的直接反映。至于带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赌博、乞讨、盗抢之徒,更使徽州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在休宁,“迩年,时有无籍游民,多属少年壮丁,结党成群,借丐为名,强讨恶索。小窃叉鸡,其名曰单。其单有首,散则莫其踪,聚则难清其数。一遇婚娶丧祭,遂行纠集男妇,户开则升堂入室,户并则抛石击门,强索酒食,议折银钱。稍不遂欲,动辄滋端”。[34]祁门新安,“地当孔道,商贾往来,行李络绎。向则肃然,安居无事。近则恶丐结党联群,有号石埭陈贵地方王喇子、庐州王陈草包等等,名为甲头,以约束丐为辞,实则四党扰害,眷党旬肥。……外来匪徒,以讨乞为名,恃强滋扰,最为民害”。[35]祁门多通包括新安、彭龙、桃源等地立于嘉庆、道光年间的禁止赌博和流丐入境碑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棚民以及随之而进入徽州的乞丐、赌徒和黑社会组织,给徽州社会治安形势恶化所造成的影响。
第三,良田受损,物价特别是米价腾贵,给徽州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了困难。徽州本来就是一个山多田少的山区,粮食不能自给,每年居民所必需的粮食要有三分之二靠从境外输入。棚民入境垦山、挖矿,不仅使居民的良田受损,赋税、柴薪供给受到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所需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因为河道被棚民垦山造成的水土流失所堵塞,致使境外粮食不能即使运进徽州,导致粮价飞涨,直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正如《驱棚除害记》所列举的棚民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九大灾害中所指出的那样,“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牌,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山河田亩多被{上为“入”字,下为“水”字}积,欲图开复,费倍买田。耕农多叹失业,贫户永累虚供,穷困日甚,为害四也;久之衣食无出,饥寒为非。法律虽严,莫可禁止,为害五也;河积水涨,桥崩屋坏,往来病涉,栖息遭危,为害六也”。[36]“柴薪价值,较之数年前顿增几倍。居民樵苏之利,当然无存”。[37]显然,因棚民对生态的破坏,给徽州土著居民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接导致了他们生活的贫困化。
第四,精神生活受到严重伤害。徽州向来重视阴阳居处环境的选择。在他们精神和内心世界里,祖先的坟墓风水直接关乎到后代子孙的幸福与否。棚民的滥砍乱伐,使土著居民祖先坟茔龙脉和荫木受到了破坏,“至于龙脉之伤戕,丁财折耗;古冢之平毁,坟墓遭殃,此尤祸之惨烈者。”[38]而且,在信仰和讲求风水堪舆风水的徽州,不仅是宗族祖先的坟茔,而且各县的县龙也因棚民的大肆砍伐而倍受荼毒。于是,休宁、婺源、祁门和黟县等士绅和官府,都纷纷发出了保县龙、禁棚民的呼吁和告示。棚民这种对徽州人精神和心灵世界的伤害,是直接导致土棚矛盾激化的一个最为直接的要素。正是这种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使得黟县知县吴甸华在连续发出三份禁令之后,还赋《安龙吟·禁种巴芦烧石煤以筦山脉钥水口也》诗,以示对棚民的憎恨与忿懣。诗云:“兹土安且敦,扶舆积之厚。连山络其脉,曲水环其口。秦县直至今,宁宇阅年久。如何牟利徒,甘受外奸诱。赁山恣垦发,邻患于焉狃。(休邑、祁门近奉宪驱逐棚民——原注。)不知崔嵬巅,冲沙裂石陡。石壅逈溪流,沙板失畦亩。山越况匪驯,是用驱之走。保民旧田河,完我好冈阜。或又石焚石,山骨目击剖。岂忘名在碑,何贪利斯薮。(嘉庆十年,有呈请示勒石——原注。)水驶山停之,钤束亮非偶。肯使郁厜(“厂”头下“義”字),化为缺培塿。渍言共惊诧,公吁来耆苟。任天即民福,因地乃官守。筦钥吾弗严,翳谁执其究。去弊当拔根,汛防议干掫。(屡禁烧煤,业已停止。恐日久废弛,因晋省请于抚宪,准移驻墩铺,分兵看守,为久远计。——原注。)但期长谧宁,无复自纷纠。两禁不可捍,有如山水寿。”[39]
总之,棚民对徽州社会的影响是深刻的,即使在道光年间根据朝廷制定的章程和规定,大部分棚民被驱逐回原籍,少数棚民定居下来,他们也未能完全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他们的住宅还保留着原籍的建筑样式,“低小之屋,或以土为墙,或以草为瓦,四都源瑶、碣源之棚民,以及烧炭挖栲、种山蔔苞芦者,大率类此。不讲光线,仅蔽风雨,床与灶接,人与畜居。或一室一妇也,或十室八室而无二三妇也。”[40]他们的语言也基本保留着家乡的乡音方言。
四、徽州官府和乡绅对棚民的态度及其处置方式
数以万计的棚民大规模开进徽州山区,开垦与开采以后,引起了徽州地方官府和乡村士绅阶层的震动。如何对待和处置棚民这一陌生的社会群体,成为摆在徽州官府和士绅面前的一件棘手的问题。同时,僻居徽州深山老林从未与外界接触过的宗族社会社员,面对陌生棚民的无序开垦和野蛮开采,无论在心态和行为上,也都出现了急速的变化。
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对待和处置棚民的态度是有分歧的,即使是在嘉庆十二年(1807)休宁土棚相争酿成命案、程元通赴京控诉之后,徽州地方官府和官员也对棚民持有不同的意见。就休宁、祁门、黟县和婺源知县而言,他们偏重于对棚民进行驱逐,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就办理棚民事宜的芜湖道宪杨懋恬和高廷瑶,他们在奉命对棚民进行调查后,一方面坚决执行朝廷查禁棚民的政策,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棚民与传统的强租霸耕之凶恶匪棍不同。因此,杨懋恬认为,“各县寻常控案,每县不过数件、数十件而止。至黟县、婺源历久,土棚相安,从无控案。可见,各棚民俱系种地良民,并非凶恶匪棍,亦无不法扰害实迹。”[41]高廷瑶在会同芜湖道宪杨懋恬率兵四百前往徽州擒剿棚民时,就对棚民抱有深深的同情。他认定程元通赴京呈控棚民之案有诬,并与诸知县协商,暂时驻兵县城,待廉得其实后再行定夺。他说:“此辈虽棚居,然力农事、长子孙,由来历久,迥与游民托名种山、支棚匿奸者不同。况附郭不及百里,果其聚众肆行,胡被害者不闻一人?而闾长里胥又皆毫无觉察?夫岂无畏牵连之祸?赴诉长官者,乃独不远数千里而京控?此其挟仇诬陷情弊彰矣。今不按虚实,而遽加之兵,彼被控者心怀疑惧,铤而走险,势将激成抗拒。兼以众兵涌入,难免秧及池鱼。我辈为县司牧,可不计出万全虑而后动乎?”[42]于是,高廷瑶亲自轻骑进入山区,“于是,保甲来迎,诸棚民跪谒者踵至。其远近男妇纷纷千百人夹道欢呼,绝无惊惧情状。……余与县尹留宿数日,徐察其迹,亲阅各棚民家,全无影响”。[43]
当然,由于聚居休宁浯田的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以“棚民方会中等纠集多人、踞种山场、逞凶酿命等情”,于嘉庆十二年亲自赴京呈控。引起了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不安。尽管安徽巡抚初彭龄奉命委勘后,认定程元通所控之词多有不实,“程元通系族长,年已七十六岁。程怡仁所递之词,系祠长程绍兰主意。词内所称掘濠筑垒、祖墓遭掘、程柏押毙、尸匿不交、程靳被捆无踪等情节,均属架捏”。[44]但是,清王朝中央和地方政府还是采取了以驱逐棚民退山回籍为主、编查棚民入保甲为辅的政策,制定了《棚民退山回籍章程》,这就是所谓的“十二年递解之法”。“除在徽属已久,业经置买田产,与土著民人缔姻,编入保甲者,另册送部备查,毋庸勒令回籍外,其余棚民以租典地契内年限为断。其载有年限者,概俟限满后退山回籍。现在年限已满,及不载年限、承种已久者,令再种二年,于嘉庆十四年退山回籍。其近年承种,不载年限者,应令该抚转饬地方官,谕令严立年限,至迟不得逾十年各等语,并经修《户部则例》,一并载入在案”。[45]对租山招棚之山主,清王朝更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用《酌议棚民退还山场章程》制定者安徽巡抚初彭龄的话来说,就是“棚民固利其土膏,若无山主召租,亦无从托足,是棚民与山主实表里为奸。此次查办之后,若不严定专条,有犯从重科罪,恐日久玩生,复蹈故辙。应请嗣后如将山场混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至五十亩者,无论公业私业,均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以凡人首从论。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照不应重律科罪。令该族族长、祠长勒石公祠中,庶棚民绝迹,土民益臻宁辑”。这条规定不久即以例的方式,载入《大清律例》之中。
徽州乡村宗族社会中的士绅阶层对棚民的蜂拥而至,采取了坚决的严禁和果断的驱逐举措。可以说,在清代中叶的驱逐棚民活动中,他们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包括清王朝中央和徽州地方官府最终能够下定决心驱逐棚民,这批乡绅们所做的努力是不可低估的。或者说没有乡绅的疾首顿足般的呼吁和影响,中央和地方官府在对待棚民的问题上或许不会那么坚决、果断和严厉。我们在文书、碑刻、谱牒和其他相关文献中,发现了数量可观的关于乡村宗族、会社和在野乡绅在禁止和驱逐棚民方面的史料。
在棚民潮涌动的初期,徽州宗族、会社和乡绅即发出了强烈的禁止和驱逐的呼声。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休宁北乡儒村吴氏宗族族长吴懋长、吴世宗、吴钟溪、吴家漳、吴世茂和监生吴地保、吴兴等即以棚民“匪数潜滋。或曰行究,或夜起狼偷,砍树药鱼,肆无顾忌”的名义,呈请到徽州府和休宁县,由恳请徽州府颁发禁示,“勒石永禁,保荫保族,以杜侵害”。[46]乾隆四十六年(1781),黟县知县在阖邑士绅的强烈请求下,以棚民“江西窑匠邹国仲等于芙蓉嶂山下窝僻之处、县龙正身地方,觅租北向地业,将来龙山塝劈入,造窑烧砖,火灼龙脉”为由,勒石颁布《保县龙脉示》,严令“有关县龙之处,永远不得自行出租与人开砌劈挖泥土、烧造砖瓦。附近居民,亦不许凿挖有关县龙石土,并种山药、种苕、埋苕窖等项损伤龙脉,一概禁止”。[47]乾隆五十年(1785),婺源汪口俞氏监生俞大璋等因汪口向山自“乾隆四十三年,无藉之徒盗行砍伐”,而集体向婺源知县彭家桂恳请颁示勒石严禁。[48]次年七月,汪口俞氏宗族族长、监生俞奎茂等十数名乡绅,再次就蓄树垂荫之向山林木,遭受“旦旦斧金,害及数十年冢也。累累鍬锄,坑逾数仞;天根斩削,地脉陵夷,所以财赋萧条,人文寥落。”敦请婺源知县予以勒石严禁。[49]在棚民为害最剧、土棚矛盾最烈的休宁浯田岭,乾隆五十九年(1794),聚居于此的程氏宗族乡绅程华苍等,“因异地棚民挖山垦种、地方无知贪其小利,滥召妄租”,使得“山遭残废,樵采无资,砂石下泻,田被涨荒。……深山大泽,异族盈千,啸聚成群,恐贻害匪浅”为由,恳请休宁知县“吁恩示禁、宁民杜害”。[50]
在棚民规模最大、为害最剧的嘉庆时期,徽州一府六县乡村士绅纷纷以各种不同方式,发起了禁逐棚民、保卫家园的运动。
在休宁聚居棚民最多的地区——浯田岭、江田村、岭南、牛岭、青山、方圩和横源七村,以程氏宗族族长程元通、祠长程绍兰为首的乡绅组织,不远数千里,亲赴北京呈控棚民方会中等。在祁门,善和程氏宗族以附贡生程国华为首的乡绅,邀集合族父老,以棚民“开垦锄种为虑,嘉庆年间,恐请张宪驱逐棚匪五十四座,合境胥安”,[51]并亲撰《驱棚除害记》,历数棚民九大危害,云“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52]在黄古田、环砂、渚口、社景、箬坑等棚民垦山最烈的地区,宗族和乡绅都奋然而起,组织起了规模庞大的乡村力量,对棚民进行驱逐。宗族、乡约和会社在这一时期发挥了积极的基层堡垒作用。祁门善和、环砂和休宁浯田岭的程氏宗族、休宁商山和儒村的吴氏宗族、祁门黄古田的汪氏宗族和箬坑的王履和堂养山会,祁门侯潭和婺源汪口的乡约,都在驱逐棚民、捍卫家园的运动中,起到了中坚的作用。
不过,在论述针对棚民这一社会问题时,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徽州乡村社会宗族和乡绅组织,必须借助地方官府的力量。无论是诉诸词讼,还是敦请官方出示严禁,这些组织和力量都离不开官府的支持。正是宗族、乡约、会社等组织与封建地方官府的协调与互动,才最终将棚民这一社会问题加以解决。尽管这种解决方式不一定完全满足宗族、乡约和会社以及乡绅的全部要求,但至少通过对棚民事件的处置,我们看到了徽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和乡绅势力在处理基层事务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清代中叶的棚民,作为徽州历史上最后一次可称为是移民的运动,给徽州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他们对徽州山区的滥砍乱伐、对徽州生态环境的破坏,直到百余年后,依然使徽州承受着这一恶果。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在探究徽州由富变穷的根源时,就曾把深林资源的破坏当成了最为主要的原因,并将“兴树艺”作为振兴徽州经济的头等事务。他说:“自唐宋以来,(徽州)便号富州,今何忽贫瘠如此?当务之急,莫要于讲树艺之事。”因此,在肯定棚民对山区经济开发的同时,我们千万不要忽视他们对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的破坏及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实事求是地复原历史、阐释历史。
注释
[1][明]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十一《赠程君五十叙》。
[2]康熙《婺源县志》卷首《旧序·詹养沈序》。
[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
[6][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7][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8][清]陶澍:《陶澍集》上册《奏疏·日记·编查皖省棚民保甲折子》,岳鹿书社1998年版,第425页。
[9]康熙《徽州府志》卷二《舆地志下·风俗》。
[10]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汪伟奏疏》。
[11]淳熙《新安志》卷一《州郡·风俗》。
[12]淳熙《新安志》卷二《物产·木果》。
[13]同治《祁门县志》卷十二《水利志·水碓》。
[14]《嘉庆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左都御史赓音等为安徽休宁耆民程元通呈控棚民占山扰害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15]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16]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17][明]程昌:《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
[1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19]同治《祁门县志》卷三十六《杂志·祥异》。
[20][清]方椿楚《颂山房杂著》,转引自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1]同治《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年知县苏禁水口烧煤示》。
[22]同治《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嘉庆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禁租山开垦示》。
[23]《清道光二年十一月祁门大洪岭道路两侧山场永禁种植苞芦碑记》,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大坦乡大洪岭头。
[24]《清嘉庆九年五月十七日祁门社景黄一本堂奉府宪示禁碑》,原碑现置于安徽省祁门县横联乡社景村。
[25]祁门《环溪王履和堂养山会簿》,清嘉庆刊本。
[26]《清嘉庆八年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棚民入山恳种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浯田岭一家杂货店墙壁上。
[27]乾隆《橙阳散志》卷末《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28]道光《徽州府志》卷十六之一《杂记·祥异》。
[29][清]赵吉士:《寄苑寄所寄》卷十一《泛叶寄·故老杂记》。
[30]乾隆《橙阳散志》卷末《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
[3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32]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3]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4]《清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休宁县奉宪严禁无籍游民强讨恶索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唐头村。
[35]《清道光五年闰六月初二日祁门奉宪永禁匪丐入境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祁门县新安乡政府。
[36]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7]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38]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三本卷一《村居景致·驱棚除害记》。
[39]道光增补《黟县志》卷十六《艺文志·诗》。
[40][清]刘汝骥:《陶甓公牍》卷十二《法制·民情习惯·休宁风俗之习惯》。
[41]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42][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3][清]高廷瑶:《宦游纪略》卷上。
[44]《嘉庆十二年五月初二日安徽巡抚初彭龄为休宁县浯田岭等七处棚民已拆棚退山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朝安徽浙江棚民史料》,载《历史档案》1993年第1期。
[45]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国朝汪梅鼎驱逐棚民奏疏》。
[46]《清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休宁县儒村奉赋宪禁示棚民砍树药鱼等不法事碑》,原碑现立于安徽省休宁县儒村乡。
[47]道光增补《黟县志》卷十一《政事志·塘堨·附乾隆四十六年知县顾保县龙脉示》。
[48]《清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婺源知县严禁盗伐汪口村严禁盗伐向山林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49]《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原碑现置于江西省婺源县汪口村乡约所内。
[50]《清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宁浯田岭严禁召租棚民种山碑》,原碑现嵌于安徽省休宁县龙田乡一杂货店墙壁中。
[51]光绪《祁门善和程氏仁山门支谱》第一本卷十二《东房新春显派泰支昂分世系》。
在当前我国精神病患者的医疗环境中,精神病患者难以回归社会,究其原因,不仅有患者自身的原因,也有其家庭、邻里、医院的原因,而且还涉及非医疗方面的因素。
(一)精神病患者自身的障碍由于精神疾病的困扰
精神病患者往往都会出现无法自我控制的异常行为,如幻听、幻觉、妄想等,从而诱发失控行为。这些失控行为轻者有损社会风尚或扰乱正常的家庭生活秩序、邻里关系,重者杀害他人。这些行为往往给精神病患者家庭带来极大的困扰,迫使家人不得已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医治。因此,精神病患自身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无法消除,成为阻碍其回家的第一道障碍。
(二)家庭障碍精神病患者家属不仅要对内照顾精神病患者的起居、饮食和服药
还要及时承担精神病患者失控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包括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坏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礼道歉等。送医的过程中,患者不肯配合就医,也会经常出现亲人之间互相排斥的情形。《新闻调查》中李某曾将其患有精神病的儿子9次接回家中,而不得已又一次次地送回医院;其中,有一次李某的儿子因母亲要将自己再次送往精神病院,用打火机点燃了自家的老屋。当精神病患者离开医院回到家庭小区时,大部分照顾精神疾病患者的负担仍落在家属的身上,大部分家属并没有受到过足够的照顾训练,又必须让自己同时扮演业余的医师、护士、看管者等多重角色,不论其照顾家属的知识水平及能力有多高,实在很难兼顾各领域的工作。再者,主要照顾家属大多老龄化、健康状况偏差,照顾能力下降,尤其是当精神病患者出现不稳定状况或旧病复发时,其家属往往束手无策。对于家属来说,对医疗结果的期待也是对于患者未来生活的期待,家属与患者间有着相当多的情感因素,这也是家属对于患者爱憎交织的原因,如此关系深深影响到家属对于患者的医疗期待,冲突与矛盾也处处可见。家人的不接受和精神病患者强烈渴望回家之间的矛盾,表面上是家人的冷酷无情,而背后却是家人基于对无法预期的精神疾病症状发作的恐惧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更使得精神病患者回归家庭与社会的问题陷入了一种伦理困境。
(三)医疗机构障碍
马克思•韦伯认为:“社会的发展会有一个趋势:就是以理性为基础的科层组织,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伴随精神病患者的日益增多,精神病医院如果不扩大规模,就得通过加强管理来提高效率,这就使得科层化体制的特征更加突出。但是,科层化体制重视的是组织上的“非人性”,当精神病医院重视效率而追求科层化体制的发展时,非人性化的色彩就会越来越浓厚,从而使得精神病医院变成了一台缺少人性关怀的大型看病“机器”,精神病患者也不过是一个“器官的组合体”。以广西藤县某医院为例,该院虽然是全县唯一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精神科病区内约有300名精神病人,但精神科只有医生10人、护士15人、护工13人,医患比例达到1∶30,而医生除了要照看病房病人外,还需在门诊接诊。在精神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在逐渐程序化、规范化的体制下,精神病患者的自由空间不断被压缩,而医师也会缺乏主动与病人沟第6期汪冬泉:生命伦理视角下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研究•13•通的积极性,精神病患者真正的需求和心声也往往得不到医护人员的重视。
(四)社区障碍周围民众的不认同与精神病患者迫切要求
自由之间的冲突,导致公共安全与精神病患者基本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对于精神疾病的医疗社会教育仍没有得到普及,周围民众对精神病患者的印象多集中在精神病患者的异常行为上,对精神病患者也多存在或多或少的排斥。在《新闻调查》中,周围的邻居集体反对李某儿子回到村里,“如果没钱可以一起凑钱给他治疗”,但是不能让其回家。
二、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的伦理辩护
基本上,长期收容或禁闭精神疾病患者的目的,不外乎是为了保护患者本人不至于伤害自己,保障一般社会大众免于受到失去控制行为能力之精神疾病患者的伤害。但是,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一样,应享有基本的医疗人权和生命关爱,如果长期将精神病患者收容在精神病院,而未予积极的治疗,任其生活功能退化,显然是有违医疗人权和医学伦理的,也是对患者缺乏生命关爱的表现。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精神病患者最理想之治疗场所是“患者最熟悉而最少束缚”的环境,这种治疗环境自然是患者惯住的小区。1991年12月,联合国大会基于《世界人权宣言》,强调着重关怀弱势族群尤其是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及照顾,并通过《保护病人权益及促进精神健康照护原则》,希望不分地域、年龄、种族、宗教、政治背景、社经文化、贫富差距等情况,一视同仁地对其进行保护和照顾。其中原则三“小区生活”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尽可能使其有权于小区中居住、生活、工作”;原则七“小区及文化角色”规定:“任何患者皆有权于其居住之小区里尽可能地接受治疗与照护。于精神科医院或精神疗养院接受治疗之患者,应有机会在自己或亲友的住家附近接受治疗与照护,并尽快回归其生活的小区”。这些规定不仅在规范性文件方面对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给予了肯定,而且更加凸显了人性化原则,强调了对人的生命本身的关爱、对个人生命权的充分尊重和社会(社区)对精神病患者的伦理责任。20世纪50年代,美国疗养院中的患者数量达到饱和状态。1960年,美国开始掀起“去机构化运动”,其目的在于避免精神病患者“没有必要的住院”,着力改善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环境,促使慢性精神疾病患者从医院照管转向由家庭或小区照顾,进而回归社会。这一运动使得精神病患者能够从与世隔绝的医疗机构中解放出来,回归自己熟悉的小区生活,重新建立人际关系,注重其与家庭及周围民众的沟通和联系。这一运动也帮助精神病患者积极地逐渐融入社会,培养其独立能力,避免其社交能力的退化,其人格尊严、生命尊严也得到尊重,同时还有利于减少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依当时社会背景,“去机构化”得以付诸实践的原因在于:
(1)决策者认为在小区中照顾患者比在医院照顾更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2)精神医学界相信小区医疗照顾更有益于精神病患者;
(3)人权倡导者希望精神病患者获得应有的权利及自由。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第6条规定:小区复建,系指为协助病人逐步适应社会生活,于小区中提供病人有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社交技巧、日常生活处理能力等之复健治疗。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小区复建与前述美国兴起的“去机构化运动”都是将精神病患者适应社会生活作为目标,其治疗的核心是精神病患者,而不是精神疾病本身。这背后所蕴含着“相信大多数严重精神病患者都具有成长与改变的潜力”这一信念,也蕴含着尊重人格与生命尊严、强调社会伦理责任与社会关系重建等价值诉求,从而赋予精神病患者以再燃“生命之火”的“希望”。“希望”是精神病患者能够回归社会的最基本要素。而且,在小区治疗的过程中,精神病患者的角色不再是“病人”而是“常人”,社会(社区)应尽可能地提供机会,让他们能在小区建立起正常的角色意识及人际关系和伦理关系,从而弥补由于精神疾病所导致的相关功能的缺陷,获得来自其本身和社会的自我认同与生命尊重,在提高生活质量与生命质量的同时,尽快融入正常人的生活中去。针对“真的有精神病吗”这一问题,当代精神医学的知识发展与强烈建构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二者对是否真的有精神病、什么是精神病,彼此本体论与认识论的角度大相径庭”。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的问题涵盖了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虽然精神疾病尚无法得到完全治愈,但是精神病人也应该得到作为一个“人”所应得到的基本的人权保障,包括人格尊重、生命尊严及正常的社会帮助与伦理关怀。正如康德所说:“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被任何人利用作为工具,而是被作为目的对待,这即是其尊严之所在,因此人置其自身于世上所有其他非人类之生物上,并超越所有之物。”今天,人们不能单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来阻碍精神病患者权利的实现,必须对有无自伤和暴力倾向的病人区别对待,这既是对人格尊严和生命关爱的强力凸显,也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对策分析
在机构化体制下,精神病患者被迫在精神病院中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从而导致其社会功能下降、工作能力降低、人际关系变差、体力减退等,在人身自由受到很大程度限制的同时,也往往造成其动作缓慢、自我封闭、对生活失去希望等不良后果,即便他们能够再次“回归”社会,也往往难以适应社会,逐渐变成“边缘人”。让精神病患者真正踏上“回家”的道路,使“回家”的路程不再漫长,需要患者自身、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努力与配合。
(一)患者的自我觉醒
尽管在医院和家庭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这些外部原因相较于患者本身而言并不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精神病患者自身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精神病患者如要重新养成良好的“生活规律”,摆脱以前机构化的影响,首先就需要借助药物控制的作用将病情加以稳定。之后,要抓住机会,主动适应生活环境,对于解决问题要有积极性,同时在心理方面也要重新加以自我肯定,这样才有可能真正“适应环境”。
(二)家属的支持“回家”
对许多长期住院的精神病患者而言,虽然有时可望而不可及,但这可能是支撑其坚持下去的唯一希望。原生家庭的功能,除了它能满足患者的经济支持外,那种延续过往亲情的经验在这些患者心中更是难以割舍的情感,尤其是当患者的病情逐渐趋于稳定,其回家的愿望也就更加强烈。在前文提到的42名精神病患者集体出逃的事件发生后,许多家属都表示要将其再次送回医院。可见,精神病患者要真正摆脱医疗机构的束缚,真正踏上“回家”的道路,回归社会,得到家庭的支持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并且这一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邻里的包容许多小区民众对待精神病患者态度冷漠
主要是担心精神病患者可能会妨碍其生活的安宁或危及其生命安全,他们心中对待患者的那把尺子,往往比家属更为严苛。因此,精神病患者得到家人的接受后,并不意味着能够在自己生活的周边环境中自由活动。邻居对精神病患者的容忍往往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除非损及其利益,对其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威胁时,才会对精神病患者家属施压,导致精神病患者不得不再次被送回医院。《新闻调查》中李某的儿子屡次从医院接回又屡次被送回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四)医护方面的投入一方面
应当重视对精神病患者治疗的财政投入。相关主管单位应当为精神病患者的就医提供一个有利于恢复的环境,在医疗设施、医护人员的配备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精神病医院自身也要加强精神病医学伦理教育,加大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文关怀,让医护人员意识到对待精神病患者时,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疾病”本身,更重要的是“人”。在管理方面也要进一步人性化,尽量将医院科层化管理体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五)社区治疗的“去机构化”
就目前我国的基层精神病医院的医疗环境来看,已经超负荷运作,迫切需要从家庭和医院之间再找出一个适当的场所来接受精神病患者。并且,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配合,精神病人居家治疗也很难有理想的效果,仅仅依靠家属的力量显然不能满足照顾精神病患者的需要。治疗小区化是精神病治疗方式的发展趋势,但在实践上需要相关单位的大力援助、社会公众的接纳以及充足的经费,由家庭、医院、小区中的任何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都要做到彼此间的互通,及时掌握精神病患者的动态。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去机构化运动”之后暴露出以下问题:病人回家后,导致家属的压力增加并缺少适当且足够的小区服务;再住院率逐渐上升;缺乏资源管理系统转介病人到合适住所,且数量不足;缺乏小区照护。对多数慢性精神病患者而言,“去机构化运动”代表了他们被转介到小区里生活,住在单人房的旅馆、供膳的宿舍或公寓,通常在没有足够的生活必需品及必要的日常生活支持及服务的状况下生活,亦有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等问题,还有层出不穷的精神病患社会事件。这些都暴露了精神病患者在小区生活适应上的困难与障碍。为了开展“去机构化运动”,切实构建社区治疗,就必须使精神病患者能够在康复后有益于社会。在这个方面,可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广泛设置工厂、农场等不同类型的庇护性工作场所的做法,对精神病患者予以职业能力训练,使其能掌握一项技能并有益于社会。同时,为了使精神病患者康复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并被周围民众所接受,还必须设置社交技巧训练中心,使其重新学习回归社会所需要的社交礼仪、社交技巧和与人沟通的能力。另外,在精神病患者恢复健康的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由于生活的压力及公众的排斥而导致其心理上难以调适时,需通过心理辅导来增强其抗压能力。对于因家庭或邻居的排斥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患者也应在小区内增设“康复之家”,使其有安心的归宿,而不至于流落街头。此外,还需要建立起医院与小区之间的联系,使精神病患者了解当地医疗资源的相关信息,为其从医疗机构出来后回归小区做充分的准备。在精神病患者离开医院后,医院也需要监控其一段时间,以确保其真正具备适应小区生活的能力。
(六)污名化的消除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
关键词:建筑设计环境艺术关系
一、建筑设计
人是环境的人,环境是人的环境,形式是人和环境所需要的形式。人和环境的交互作用主宰了设计的全过程,这就是建筑设计。长久以来一直困惑大家一个问题就是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到底是人主宰环境还是环境影响了人?其实人在空间之中,人和环境的交互作用表现为刺激和效应,效应必须满足人的需要。需要反映为人在刺激后的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和活动空间状态的推移,也就是人的行为。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建筑设计是解决室内空间的使用、美观的要求,同时在外部形体上,具有一定特性风格的前提下与周围环境、城市文脉及城市控制性规划相协调的结果。一个全新的观念进入了建筑师的思想和他的人民生活之中。此后,建筑逐渐成为空间的,被认为是一连串相互联系的空间。而何以为空间呢?空间的概念到底是什么?著名建筑学者冯纪忠教授在讲课中提出过———建筑是空间,并生动的拿茶壶作比较,壶身是大空间,壶嘴是小空间。空间一词用于建筑是近百年的事情,后来对城市进行设计,空间便移植入城市中,成为城市空间……一直以来,建筑物被西方人看作实体,被看作塑造的主体,建筑师们如同雕塑雕像一样极力刻画着建筑物本身。上世纪末,建筑界发生了一场革命,人们看见了原先看不见的“空间”,建筑师们先前的理念殿堂轰然倒塌了,似乎一切都“黑白颠倒”过来。中国人一直以来就不曾把建筑单体当作主体来刻画。中国建筑工匠的注意力一直在建筑群体上,李允铢曾在《华夏意匠》中讲到:“中国的建筑是在平面上展开的”,中国建筑工匠考虑的是建筑与建筑之间的“院落”。中国古代建筑,以“院”为中心组织单座建筑,“院”被称为一个基本的组织单元,若干院落组成建筑群,所谓“无院不成群”,而院与院的空间感受是绝不相同的,从而产生了丰富多彩的建筑空间效果。西方建筑师则更多的注重了建筑物单体本身,很大精力花在建筑单体的形体塑造上。因此,西方建筑的形体要比中国古代建筑形体复杂得多。另一方面,在城市空间设计上,中国是城市较早的,中国很早就把注意力集中在建筑与建筑之间上了。西方建筑师这样教授我们什么是空间:这是一种图底关系。把房子当作实体,周围环境作底,我们只看得见房子;如果把房子当作底,房子周围的形状就出现了,这便是空间。
二、生态环境艺术
建筑设计中除了建筑本身优美动人的造型外,其配套设施也是衡量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中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保持城市生态平衡、改善城市面貌方面,具有其他设施不可替代的功效。是我们创造生态环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托条件。只有搞好城市绿化,创造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才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目前全球环保人士呼吁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地球是我们唯一家。作为设计师尤其是建筑设计师,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创造宜人的生活空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建筑设计与环境艺术的关系
建筑仅仅是环境的一个部分,建筑美从整体上说是服从于周围环境的。“建筑”作为稳定的不可移动的具体形象,总是要借助于周围环境恰当而和谐的布局才能获得完美的造型表现。绿色植物的季节性变化和易修剪的特点使其在营造建筑外部空间环境中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独特的地域景观建筑的外部空间环境不仅同建筑形象有关,而且同建筑室外绿化景观密切相关,空间环境的特定性是建筑不同于其他艺术门类的重要特征。生长环境和民族文化喜好的不同使各地域的自然植物景观呈现出巨大的差异,而建筑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结合,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而且造就了丰富多彩的地域景观。虽然现代资讯共享带来人们生活方式、审美取向的日渐趋同,使建筑风格的同化现象不可避免,但迥异的建筑室内外绿化景观却为城市面貌带来迥然不同的人文视觉景观,这种不易消融的特点使其成为一幢建筑或一座城市最不易磨灭的印记。从城市区域规划出发设想建筑与大环境的结合:建筑的整体轮廓上,与周围的现有建筑呼应,立面上虚实对比、色彩处理与环境格调相协调,流线上,符合环境的肌理;从人的感觉出发想象建筑局部小环境的处理:通过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感受塑造空间,“环境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环境问题是一个复合而复杂的问题,环境问题的可变性也就决定了“环境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认为自然界“是我们人类即自然界的产物本身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的存在和生命的延续都依赖于自然界所馈赠的给养;同时,自然界也只有被纳入到人的生活轨迹中,才能成为人的现实生活要素。人类的建筑活动作为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一种创造性劳动,毫无疑问具有明显的实用功利目的,但同时又必须兼具审美意识和精神情趣。而地面绿色植物系统作为功能最复杂、结构最庞大的生态系统之一。一直同建筑有着最为广泛的联系。
四、节能生态型建筑的塑造
“生态建筑”不仅仅是指绿色植物的应用,单纯的颜色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环保材料的应用、环保的施工。在各种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为了我们能有个健康的生活环境,设计师义不容辞。建筑是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人类对于建筑的需求经历了从遮掩一舒适一健康一绿色这样一个发展过程。第一个阶段是低能耗甚至零能耗阶段,第二、三阶段是高能耗阶段,第四阶段即现在所讲的生态建筑是高能量效率、大量利用可再生资源,突出强调能源节约和建筑材料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避免和减少建筑过程中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损害。目前中国建筑业物质消耗占全部物质消耗总量的15%左右,建筑能耗约占全部能耗的28%,建材生产,建筑活动造成的污染约占全部污染的34%。因此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对于解决中国能源问题,改善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住房需求的增加,中国建筑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预计2020年全国房屋建筑面积达690亿m2,推进建筑节能的任务将是十分艰巨的。我国生态建筑的发展,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绿色平衡理念,充分展示人文与建筑、环境与科技的和谐统一,实现建筑的选址规划合理、资源利用高效循环、节能措施总和有效、建筑环境健康舒适、功能灵活多样的目标。
环境艺术设计课堂不同于其他理论教学课堂,设计讲究实践,因此如果单纯依靠理论讲解,难以让学生掌握课程知识和达到课程的技能要求,而如果单纯依靠设计作业去强化,又不容易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导致大部分学生都是敷衍了事,而将设计赛事和展览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则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课堂效率。近年来,各种设计竞赛及展览层出不穷,而高校向来是各种设计比赛和展览的重要参与者,同时设计比赛与设计展览也开始成为一个新的元素被引入艺术设计课堂教学中。由于环境艺术设计竞赛与展览的目的性强,对成果要求较高,因此对艺术设计课堂教学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赛事展览与艺术设计课堂教学的结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首先要对教学计划进行设计,掌握竞赛展览介入的时机。每个课程都有其独立的体系,因此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进行课程的整体设计,从而指导整个教学环节,达到教学的最优化。如果想把设计竞赛很好地融入到教学环节,必须在课程设计开始便有整体规划。设计竞赛是综合性的设计教育活动,要求参与者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因此设计竞赛适合放在大三进行,这一时期有大量的专业课,竞赛也很容易与之融合。这需要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能够积极调整教学方式,制定较为灵活的教学计划,为竞赛项目的实施完成留下充足的时间。同时为了更大程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以适当将竞赛结果与课程评价相关联。比如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在大三的公共空间设计课程当中就结合了技能抽查组织和设计课堂教学。环境艺术设计技能抽查其中一个模块就是室内设计公共空间设计模块,在教学上,修改了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把以前的公共空间基本设计理论的内容省略,主要以技能抽查的项目拿来给学生做模拟训练,做辅导。以公共空间设计的KTV包房设计、餐饮空间设计、酒店客房设计、办公室设计等等作为学生训练的主题,把设计理论的知识点穿插到实训当中来讲,完全以符合公司需要的技能抽查的标准来要求学生,这样,学生在实践中就掌握了必备技能和重点知识理论知识也能在实践中来理解、掌握和消化。这个课程的教学改革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真正实现了“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教赛结合”,全面提高了教学质量,也培养了企业真正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第二,对相关竞赛展览进行必要分类。为了恰如其分地融入竞赛,对各层次的设计竞赛进行分类和选择非常重要,因为设计比赛层出不穷,但是并非每个比赛都适合融入到课堂教学,且不同比赛也需要和不同的课堂教学相结合。选择竞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选择适合本课程内容的竞赛,比如家具设计课程中,可以选择“2014‘安吉椅业杯’中国座椅设计大奖赛”。把比赛融入到课堂,用比赛的要求来要求学生做设计,他们的认真程度比传统的模拟练习更大,因为真实性很强,对于作业的要求也会更加严谨地执行。如果比赛中能够得到一两个奖,对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这样的教学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二,选择最能锻炼学生综合能力的比赛项目,比如在指导大三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同时,也可以参加“中国高等学校环境设计学年奖——城市设计/景观/建筑/室内/光环境专业毕业设计竞赛”的比赛项目,老师可以用此竞赛的要求来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促进教学实践与学习交流,激发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坚实地迈入社会与市场,也能催生中国环境设计专业创新人才。
第三,树立健康的参赛理念,避免功利性与盲目性。竞赛有优势和益处,但它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并非所有环境艺术设计竞赛都与课程内容相契合。因此需要参赛单位和参赛者学会甄别,同时拥有相对健康的参赛原则,避免或减少盲目性及功利性,尤其在设计教育相对浮躁的当代,更应该以积极的行动、泰然处之的心态面对名种比赛,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二、将真实社会实践项目引入课堂
第一,首先必须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有计划、有创意地组织教学。比如室内设计的教学内容,应在技术与工艺、设计理念与形式的衔接方面,增设现代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课程。在强调系统性设计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教学实习基地,使学生了解室内设计等相关知识,这些都有利于室内设计课程的建设和研究的系统性发展。要力求在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等人才培养诸环节中注入新鲜的、系统的教学新理念,从而更好地激发学生的设计创造潜能。第二,在室内设计的教学中教师可以拿真实项目来让学生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发现自己的弱点和不足,从而做到更好。比如在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室内设计”课程中,就把真实客户请进课堂,让学生了解客户的需求。随后教师又根据室内设计的基本理念,结合室内设计的特点,让学生做设计思维和创造力方面的练习。然后带学生走进工地现场量房,做出设计。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亲身体验走进材料市场选购材料,跟进工地现场施工,了解室内设计工艺流程,深入到室内设计的各道工序,让学生们在一次次的参观学习、修改订正中将理论联系实践,提升设计的务实水平。课程考核也可以请客户参与考评。
三、深化校企合作
首先,和校外的设计公司及企业进行联合教学,聘请一些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讲座、授课,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兴趣,开阔学生的眼界,将学生独特、新颖的创意思维能力与社会需要较好地结合,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市场调研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及创意能力,掌握和达到对环境艺术的应用能力和实施能力,使学生对环境艺术设计其他各门课程进行有效地综合和融会贯通,最终能够更深入、更熟练运用环境艺术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校外室内设计与装饰公司及企业在操作中也可以从学生的思维中源源不断地汲取新奇创意和观念,达到互助互利的双赢效果。例如长沙职业技术学院艺术设计专业从社会企业中聘请了资深专家,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建设中,帮助学校制定更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建设性建议。校外专家也不定时来校为学生进行讲座和授课,能为学生带来最新的企业文化以及专业知识,事实证明,学生的学习兴趣非常大,学院和企业的联合教学达到了较好的效果。其次,实行企业顶岗实习。职业院校最终要完成的使命就是为学生找出路、谋工作,将在学校中学的东西转化为劳动力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顶岗实习即把学生都放到企业去顶岗培训,让他们与企业直接接洽。顶岗实习通常可以放在大学最后一年的下学期,毕业设计前后或同期。提前进入工作状态,提前进行岗前培训,等到学生真正毕业时,不仅专业能力得到了长足进步,也已经熟悉了企业的运作模式,提前结束了试用期和适应期,就可以实现到公司直接上岗。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在大三的最后一个学期有为期至少半年的顶岗实习,从环境艺术专业去年的就业情况来看,有90%左右的学生都在顶岗实习的单位通过试用期并正式工作。
四、建立工作室,开展产、学、研相结
合的实践教学模式建立工作室是高职院校发展的趋势和需要。例如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建立模型工作室,学生们可以将自己的设计制作成模型,不但能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还能提高他们从图纸到实物这个过程的理解和认识能力,更培养了学生的空间想象能力。这种专业技能和技术是对课堂理论教学的有力补充:对外走市场化道路,利用工作室资源优势,联系企业,待业,承揽业务;对内提供教学实践与科研资源。形成与企业、行业产品与技术发展紧密联系的产品设计与技术联合体,使得专业教学得以更有效地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架起了专业教学与行业技术发展之间的桥梁,为课堂带来了大量来源于生产实际的项目和课题,从而为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提供了坚实可靠。
五小结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因素,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未成年成长和培养健康优秀的品格。因此家长对孩子的管理教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良家庭环境有以下几种。
娇生惯养型:目前,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户,父母及双方老人对孩子娇生惯养的比较多,这使孩子很容易养成好吃懒做的习惯,唯我独尊的心理和任性怎么的性格。当这样的孩子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者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抢劫自控而走邪路。如16岁的独生子女卢某和王某,其父母从不对其娇生惯养,两人均养成了好逸恶劳的坏毛病,因好辍学后,两人很快在社会上学会了抽烟、喝酒、跳舞、玩游戏等。因父母给的零花钱有限,两人竞结伙拦路抢劫某校学生钱财两回事次。
暴力管教型:有睦父母专横霸道,只关心学习成绩的好坏,经采取打骂体罚等方式管教孩子,根本不考虑孩子的想法和尊严,把父母的意志强加给孩子,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走上邪路。
放任不管型:有些父母因忙于事业或忙于做生意,而忽视了对孩子的管理教育,任其自由成长。由于这些孩子从小缺乏教育,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不良影响走上了邪路。
不良嗜好型:有些父母自身素质较低,思想道德品质差,好逸恶劳、追求享受、喜好黄、赌、毒等。孩子受大人不健康言行、举止的影响下走上了邪路。
单亲家庭型: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判刑,孩子从小心灵受到时创伤,在家缺乏父爱或母爱,在社会上遭到冷落、歧视、加之单亲家庭管教不力走上了邪路。16岁的刘某父母离异,母亲病重在床,丧失了对他的教育抚养能力,刘父亲以孩子判给女方为由对刘某不闻不问,使刘某产生了逆反心理,走向了犯罪道路。
二、学校环境
假如家庭是未成年成长的摇篮,那么学校就是未成年学习的摇篮。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应该在学校接受道德、科学、艺术、体育等教育。学校环境在未成年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极为重要的学习环境,所以学校的学习氛围,老师和同学们一言一行都影响着每一个学生。有些学校为了名次和成绩,不管学生的心理和身体特点,不断给学生增加学习负担,以只要学习好就是好学生的校准衡量学生,导致有些学生产生不平衡心理,走向犯罪道路。有的学校风气不良,老师收受学生的钱物,同学之间流行送礼物、搞聚会、穿名牌、用名牌,导致学生产生攀比心理,有些学生为了在同学面前摆阔或为了名牌服装或名牌鞋面走向犯罪道路。有的学校教育体制仍然把应试放在月导地位,忽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使许多未成年人对些必备的法律学识知之甚少,甚至法盲。
三、文化环境
据统计表明,未成年受来自文化环境的“黄色”“黑色”的污染而走向犯罪的比例较大。
黄色污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的黄财毒现象再度滋生蔓延,严重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果追寻每位未成年犯罪历史和初始不良行为的形式,几乎受到过社会不良风气和黄财毒现象的感染。这虽构不成导致未成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却是重要诱因。一方面是社会大量黄色文化的客观存在。如上些不法经营者贪图眼前利益,借助开办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形式,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养成不良习性;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的枯燥乏味。这样,心理、生理上未完全成熟、可塑造性极度强的未成年会被黄色文化所吸引,以致对社会的认知产生严重偏差,对真善美,假恶丑的区分界限日渐模糊,在黄色文化垃圾毒害下的未成年,为满足私欲走向犯罪。正如一位中学校长所发出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像厅里一个钟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
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因此,社会利益虽然在实质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性权利”,但是在形式上却只能表现为公法或私法的形式。由于其并非纯粹的私权利或公权利,表现在法律上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现象,也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性私权”和“个体性公权”。环境权即是这样一种社会权,这种法律属性便是本文立论的根基所在。
个人知识管理的实质就是利用信息技术和工具来促进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相互作用与转换,以满足个人知识获取和知识动态创新等需求。结合社会计算理念、技术和知识转化SECI模型来探析社会计算对个人知识管理的影响,对研究隐性知识的影响因素具有积极作用。SECI模型存在一个基本前提,即不管是人的学习成长还是知识的探索创新,都必须处于社会交往的群体与情境中才能得以实现和完成。而现实情况也正是有了社会的存在,才有了文化的传承活动,因此,用SECI模型来描述个人知识转化是可行的。SECI模型分为社会化(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外在化(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组合化(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内在化(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4个阶段。社会计算的典型应用就是利用SECI模型将难以搜索和表达的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促进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相互作用与转换,从而提高个人知识管理绩效。
社会计算运用其理念和技术可以实现“隐性知识显性化、显性知识组合化、创造产生新的隐性知识”这一过程。社会化是一个通过共享经历建立隐性知识的过程。在社会化过程中,利用Wikipedia、百度百科、社会性网络服务等技术可支持个人的信息收集和交流,也可提高隐性知识在个体之间的传递效率。此外,通过社会化网络交流,还可消除由于个人价值观念差异而导致的沟通障碍,从而减少知识传播的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外在化是一个用显性化形式来描述隐性知识的过程。
在外在化过程中,利用个人知识管理工具对获得的隐性知识以思维导图、文档文件、音频文件、视频文件等加以描述和表达,随后进行存储,便可提高隐性知识显性化的效率。通过个人知识管理工具,还可实现个人知识的系统化存储,从而减少搜索成本。组合化是一个通过各种媒介将显性知识进行组合的过程。在组合化过程中,利用RSS、网摘、社会化书签等工具对知识进行分类,以实现相关显性知识的聚合和系统化。这些工具不仅可提高知识的系统化传播效率,还可对系统化的知识进行处理从而将相关知识推送至感兴趣的主体,以创造出更多的新的知识。内在化是一个对组合化产生的新知识进行消化、吸收并最终升华为个体隐性知识的过程。在内在化过程中,运用博客、网摘、学习型社区等进行讨论及交流协同学习,可提高知识的消化和吸收效率,从而提高个体的社会竞争力。
在上述4个过程中,社会计算的应用不一定完全存在于某一特定过程中,在社会化过程中也可使用博客、论坛和学习型社区来促进隐性知识的传播。社会计算的理念和技术应用能够很好地支持SECI模型,提高隐性知识的转化效率、知识的传播效率以及个体对知识的消化吸收效率。由此可见,社会计算对个人知识管理的影响是积极的。
2社会计算环境下的个人知识管理系统框架
2.1三维体系结构
根据社会计算对SECI的支持,可将社会计算环境下的个人知识管理系统描述为三维体系结构,此结构中的每一维都不可或缺,且彼此之间紧密联系又相互影响。个人知识管理过程是交互的,从知识获取到知识存储再到知识释放,整个过程都体现了个体对知识的获取、吸收、传播和创造。因此,个人知识管理过程是迭代的,社会计算提高了该过程中的隐性知识显化效率、知识的分享效率和新知识的创造效率,也较好地解决了目前个人知识管理系统只注重知识积累而忽略知识能量释放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
2.2工作过程
社会计算环境下的个人知识管理系统工作过程可描述为:用户在遇到某一问题后产生知识需求,他首先将会在自身的知识存储中进行搜索,系统则会根据用户的查询条件发出检索命令,若查询到相应的显性知识则返回给用户,反之则继续进行检索直到满足用户需求,最后对知识进行释放。系统一方面将补充的知识存储到用户的个人知识库中,另一方面将搜寻的知识返回给用户。在知识搜集过程中用户可利用IM工具、电子邮件或直面交流等多种沟通方式与专家进行交流,并在交流过程中进一步获取和学习更为深层次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从而不断扩充个人知识库,个人知识库的日渐丰富又将更好地满足用户的知识需求。
2.3系统框架
社会计算环境下的个人知识管理系统可增强个人知识创造能力、丰富交流方式、提高知识共享效率。框架中描述的功能有助于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转化,由此可见,社会计算环境下的个人知识管理系统具有较大优势,具体可归纳为:第一,社会计算增强了个人的知识创造能力。社会计算在组织上的去中心化特点将使得知识不断被理解和创新。第二,社会计算丰富了个人知识存储形式与组织形式。个体需要积累大量信息来支持自己的学习,这些信息不仅应存储于个人电脑硬盘中,还应通过在线存储方式与他人共享。第三,社会计算提高了知识释放的效率。
3结束语
开幕式由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杜宝贵教授主持。东北大学宣传部部长丁义浩、辽宁省社科联主席张沈立、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处长陈涛、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卢风教授、中国环境伦理学会会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叶平教授、辽宁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研究会理事长、大连理工大学学院院长魏晓文、辽宁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军出席了开幕式并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在13日上午的大会报告阶段,先后做主题报告的有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叶平教授、吉林大学的刘福森教授、北京大学的郇庆治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的曹孟勤教授、东北大学的秦书生教授、北京工商大学的王鲁娜教授。14日上午的大会交流阶段,清华大学的蒋劲松副教授、南京林业大学的曹顺仙教授、四川师范大学的唐代兴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解保军教授、北京林业大学的杨志华副教授、东北大学的于春玲副教授等做了主题发言。专家学者们就生态文明的研究范式、理论体系构建、实践路径选择等相关主题做了报告。
13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会持续了三个多小时,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展开了激烈的对话与争鸣,现场气氛热烈,迭起,围绕“生态文明与社会主义”这一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充分交流。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冲突;协同治理
环境是指影响人们生活的各种因素总体,它包括水资源、空气、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土壤资源等。一个环境的形成受多种资源因素的影响,它们以复合式的方式呈现。如果环境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这一环境因素呈现的方式就是良性的;反之,就是不良性的,此时社会不可持续发展。
1环境冲突的问题及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
风险社会理论是由德国的社会学家贝克首次提出的。他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呈良性的方式发展,就意味着资源分配比较合理。社会呈良性发展时,公众能以乐观、积极的心态开展劳动生产活动,此时社会环境有序,经济能迅速发展;当环境呈现社会不可持续发展时,公众内心便存在着严重的不安感,社会矛盾冲突将会随时会激化,经济的发展方向则呈现盲目性。环境冲突是风险社会形成的重要原因,当环境因素呈现不良性时,社会风险便会形成。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变成了风险社会,就要尝试从环境因素去探讨让风险社会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然后从改良环境因素的角度着手改变当前的社会,令社会呈良性的方式发展。
2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表现形式
2.1环境资源冲突
我国的资源总量虽然较多,但是由于我国人口数量较多的缘故,因此实际上人均资源的占有量是很少的。当前我国经济产业结构不合理,带来自然资源迅速消耗的问题。比如据2015年数据统计,我国南方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水域面积由原来的4000平方公里减少到至今不足50平方公里;我国西部地区,陕西关中一带有数万个池塘已自然消失。因为我国未能做好环境保护,所以带来生态环境失调的问题,造成大量水资源消失。水资源是开展农业资源的重要资源,我国水资源消失的问题影响了农业生产,带来各类旱涝灾害。当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时,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会呈现,其中经济收入分配的冲突是比较严重的。
2.2环境分配冲突
环境分配的冲突,是指自然环境资源分配严重不公正,带来的社会冲突。当前较为明显的环境分配冲突问题在癌症村扩散的问题上呈现。癌症村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发展不合理,因此造成某片区域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的问题。在该片区域生活的民众饮受了受污染的水、吃了受污染的土壤生产的食物、呼汲了受到污染的空气,染上了给生命带来严重威胁的癌症疾病。在受到污染的区域中,所有居住在该地的民众几乎都会感染癌症疾病,并且癌症感染的范围还会继续扩散。我国2013年官文文件正式承认有癌症村的存在,非官方的资源统计,认为中国的癌症村约达五百多个。癌症村的出现,是因为城市城污染的物品集中排放到某片区域产生的,因为我国以经济发展未中心,不愿意花费太多成本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所以癌症村出现。癌症村的出现展现出环境治理的不公正。当癌症村出现,民众的生命受到威胁时,社会暴力事件就会频出,我国司法体系会受到挑战。
2.3环境管理冲突
在环境资源紧张、环境分配不平衡的前提下,如果政府部门未能做好环境管理工作,便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恶果,比如,2011年,日本东海岸发生了9.0级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部分不法商人借机制造谣言,蛊惑民众大量购盐。2011年3月16日开始,我国部分民区的民众开始疯狂抢购食盐,大量商场、商店的食盐被一抢而空。商人开始抬高食盐价格,从中获利。2011年3月17号我国发改委紧急通知平息谣言,直至数日以后,各地区的抢盐风波才平息下来。该问题就是民众不信任地方政府能够做好环境治理工作,能给他们带来安全的生活环境带来的社会秩序混乱问题。
3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因素分析
从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环境问题影响的不仅仅是环境,环境的冲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问题。环境问题给予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的生死存亡深远的影响。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到,因为我国政府未能做好社会运营及管理工作,未能解决好当前我国环境冲突的问题,所以使环境冲突的问题演变成风险社会的问题,而我国政府未能做好以上的工作是由于我国政府的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的缘故。第一,当前我国的政府未能从宏观的角度做好环境资源统筹。我国政府长期应用牺牲自然资源换取经济的发展的经济发展思路,造成了我国环境资源紧张的问题。第二,我国的社会结构存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失衡的问题。当前我国资源主要握在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部门手中,如果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部门不听取其他社会成员的呼吁,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就会造成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第三,我国的司法体系存在弱势化的问题,由于受到传统及文化的影响,因此我国的法制体系比较薄弱,法制的执行力不足。当民众不能从法律的角度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民众便会以暴戾的态度对待社会,应用破会社会秩序、破法法律的方法提出诉求,造成社会冲突问题。
4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冲突的协同治理对策
4.1以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规划经济发展路线
循环经济的路线,是指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循环的利用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发展经济的思路。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应用该种方法发展经济。比如以林业发展为例,过去我国的利业发展思路为砍伐树林,发展林木产业。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在保护林木的基础上开发旅游资源、林业副产品资源、利用林业养殖动物、利用林业空余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等。在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中,林木可以成为促进农产品生产的资源、动物可为林木生长及农业生产提供肥料,树木可提供果实资源及菌类资源等。这种经济发展的模式既可恢复自然环境,又可创造大量的经济效益。
4.2从政治的角度考量,重新分析社会资源
《论语・季氏》第十六篇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描述的就是资源分配不平衡会造成社会风险。当前我国政府要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把经济发展的主导权交给市场,尊重市场规律。其中国有企业改革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要减少扶植国有企业,让国有企业自行迎接社会的挑战;减少宏观调控对市场的影响,尊重市场的发展规律;加大政府对社会的支出,减少对社会个体及民营企业的干扰。应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方法可以优化社会资源分配。
4.3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拓宽民众诉讼的渠道
十以来,主席强调了要用依法制国的方法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当前依法制国的重点在于约束党及国家的干部。只有党及国家干部带头遵守我国的法律,才能取得“上行下效”的效果。在法律体系公正的前提下,我国一方面要拓宽民众诉讼的渠道,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一方面要做好社会道德风尚健设,稳定民心,降低社会风险。
5总结
环境冲突如果未能迅速解决,就会造成社会风险,当社会风险持续积累以后,风险社会便会形成。本次研究从风险社会形成的角度说明了我国环境冲突的表现、环境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政府要从减少环境冲突这一角度着手,减少社会风险存在的协同治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柯红波.风险社会视域中当代中国政治信任构建的环境分析[J].行政论坛.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