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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缺乏监管保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尽管银监会出台了针对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办法》,理财产品市场投资标的资产池管理的《通知》一系列措施,但是在执行力度上却差强人意。这使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遭遇推诿与投诉无门的境遇,或因对银行违规行为举证困难导致维权行动失败。
2.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宏源证券2013年就银行的信息披露状况了一份研究报告,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外资银行中选取样板揭示分析了各个类型银行的信息披露问题。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建行提供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客户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及说明书》。以建行理财产品为例,建行对产品的发售时间、运行期限、收益状况、投资情况、托管费率等作出公告说明。但是在产品运营期间并没有相关信息披露,且要求投资者在网站上自行查询,风险自担。在风险揭示方面,建行较为全面的提示了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11类风险,说明了其适用群体。由于风险与收益是相匹配的,产品的适用对象也是特定群体,见表1。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成因
1.银行理财产品具有特殊性理财产品从产品实质来说,是金融创新和风险定价的结合体。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不易确定的消费内容,一款理财产品可能同时包含多种基础资产。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产品种类越发丰富,产品设计复杂性加剧,甚至过于复杂,使得很多金融专业人士都无法理解,更不用说普通消费者了。而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意味着其消费者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消费者,理财产品的消费者也具有特殊性,应该更加注重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消费者风险意识与专业意识不足第一,消费者风险意识不足。消费者往往忽略了理财产品的风险随着收益增加而增加,从而把投资的重点或者说投资选择的标准仅放在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上。此外,消费者不能从自身需求与投资目的出发,盲目追求高回报,忽视自身承受潜在的亏损风险的能力;第二,消费者专业知识不足。衍生类理财产品的高收益令人怦然心动。但是它蕴含的高风险与专业性对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提出了高要求,适合对金融领域有相当研究的消费者。然而由于学历,专业知识等因素的限制,消费者既不能准确的认识自身的理财需要,又不能正确理解各款银行理财产品的异同,因而造成了理财产品消费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不能理性决策,又易被利益驱动受到误导,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随意性比较强。消费者大多并没有认真阅读产品的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就直接签字,对自己所购买的的产品类别、产品特性一无所知。
3.消费者与银行的不平等地位首先,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导致了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以建行为例,银行合同中多有“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出现如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类似条款。这使得银行拥有提前终止履约职责的权利,而消费却没有得到控制损失的平等权利;其次,拥有高层次、专业化的金融人才,专业性程度高的银行在信息获得方面渠道更为广泛。而在信息披露方面却十分懈怠。在对资产投资方向的信息披露也比较模糊,虽然给出投资类别与投资比例,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投资资产池内容。而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必须签订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合同,不可以更改合同条款或与银行协商以改变这种收益分享、风险却不共同分担的情况,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收益权、止损权、公平交易权等都受到损害,造成信息披露不明。
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监管不力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年轻,法规不到位,监管机构缺位,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内容不清晰,是出现监管真空的主要问题。而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对银行拥有实际处置权的机构对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进行监管,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方面监管缺乏,也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身受其害。
5.银行存在不规范经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表现在其专业知识素养和其职业道德素养。具有AFP资格认证的金融理财师或国家理财规划师的人员,才有对客户提出理财规划建议的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向消费者介绍银行理财产品的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大堂经理等并没有相关资格认证的银行从业人员。此外,由于绩效薪酬制度,利益驱动的原因,道德风险显现,银行从业人员罔顾消费者需求,推销可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财产品;二是客户风险评级流于形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制度。根据消费者的各不相同理财规划与目标提供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根据风险偏好差异细分消费者市场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部分。但是银行的客户风险评级工作中银行从业人员代填,擅自提高消费者风险评级的做法使得风险评级的实质作用得不到发挥,对理财产品市场销售的乱象也起不到约束作用。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分析
1.银行加强行业自律第一,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投资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目前多数银行通过网络渠道公告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且对重大信息披露格式、时间(例如产品运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够完善,实际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建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精神。理财产品市场同质化严重,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重在服务。银行抓住互联网金融的机遇,完善客户购买体验,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低起购门槛产品;第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消费者教育。银行在加强银行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道德把关的同时对理财产品市场进行细分,引导消费者合理进行投资理财,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
2.消费者提高自身素质理性消费。消费者局限于知识领域、羊群效应、心理账户效应,存在盲目购买理财产品的问题。对此,消费者应主动学习,提升自身金融理财水平。政府应履责提供相应培训。
3.建立健全第三方投诉机制或针对性强的投诉受理部门,疏通消费者的投诉渠道,防范银行声誉风险可借鉴《多德弗兰克法案》,由中央人民银行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以此为监测市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信息基础。
1.1银行业金融机构明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过度销售”、“销售误导”、“充分告知”、“隐私保护”等方面分数明显偏低,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调查结果显示,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一是银行在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估时,27.27%的消费者反映,银行存在根据其需要购买的产品来引导其在测评是选择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45.45%的客户反映银行要么代为完成风险评估测试或是风险评估形式不规范。二是银行仍存在过度销售。高达73%的客户反映银行存在过度销售的行为。三是银行信息披露不到位,风险提示明显不足。高达85%的客户反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风险提示明显不足甚至未做提示,而对于银行的产品介绍只有3%的客户清楚地知晓自己购买的产品情况,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情况。
1.2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作用显著偏低,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尽人意。其中,高达81%的消费者都认为监管对于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同样高达81%的消费者认为监管对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佳,问责力度明显不足。
2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不力的监管原因分析
2.1法律保护缺失,导致监管问责不力,消费者保护不足。对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尚无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没有将银行业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加以区分。《商业银行法》仅在第三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在立法目的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针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规制往往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强制力。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知情权两大最为关键的权益保护上,缺乏具体细化的监管规定,难以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的有力依据。
2.2缺乏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监管资源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较为薄弱。且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虽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细致化监管要求,但很难从容应对金融混业发展引发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虽然,2012年3月,银监会获批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目前各派出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知识欠缺储备和更新,监管资源的分配不利于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专业化优势。
2.3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监管。多年来,以审慎监管为重心的监管架构主要致力于机构或单体风险管控,对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视不够,激励不足,规制不严。而风险为本的监管更多专注于过程管控,使得监管规制变成事后提醒而很难实现“监管前移”。然而,像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不适合的投资建议,泄露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恰恰处于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盲区。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偏差,进而制止、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
2.4消费者投诉渠道不通畅,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后,银行业消费者较多地依赖于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是向银行投诉。然而,消费者投诉的效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却不容乐观。目前,银监会主要依照《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进行处理。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认可度和强制力有限,进而导致处理效果不佳,问责力度不够。
2.5金融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不足。金融产品相比一般产品涉及的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银行业金融该机构拥有涉及金融投资、数理统计、财务会计、法律等全方位知识背景的专业团队。因此,消费者在产品购买、定价、利益分配甚至诉讼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同时,银行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银行业消费者事后的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3加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政策建议
3.1完善现有金融法律首先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列入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目标既包括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也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固定。其次,制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突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陈述、全面披露、平等对待、信息保密等义务,并赋予监管机构强制权和处罚权。最后,细化监管规则对消费者保护的要求。突出完善对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和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并增加相应的问责条款。
3.2提升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我国在现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不仅缺乏相对审慎监管的独立性,还散落于多家监管机构。在各监管当局都已成立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背景下,强化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形成在履行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3.3践行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的行为监管行为监管是对审慎监管的必要补充。行为监管强调主动监管,实施提前干预,鼓励有序竞争。对我国而言,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硬约束制度框架下,银行业实施行为监管应坚持“以机构监管为主导,以功能监管为支撑”的原则,提前介入、有选择地干预金融机构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流程,形成新的监管切入点。从产品全流程入手,分析影响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审批、市场营销、信息披露、售后管理、投诉处理等。重点纠正金融机构服务行为偏差,严格产品销售标准,细化金融服务标准,从源头上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生。
3.4理顺银行业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坚持“先机构后监管,先基层后总部”的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各层级的消费者投诉受理程序规程。监管机构应督促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因为银行始终是处理消费者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可以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银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单位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一个平台。三是各级监管机构在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限期解决问题。
1.岗位设置有违内部互相约束原则
很多情况下班级的班费由生活委员管理,在班费的使用过程中,生活委员负责每笔开支的记录和报销,显而易见,这项制度与正式单位里财务部的相互约束的原则相违背。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纳人员只负责出纳工作,并不兼管稽核和账目登记等相关工作。这与班级里生活委员的职务范围有很大差异,生活委员不仅负责班费的管理,更要对班级里班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大多数生活委员都可以恪尽职守,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不过在班级里,由于个人品质不同,很多同学可能对生活委员颇有微词,缺乏信任甚至在背后诽谤造谣。有很多生活委员在自己资金不足的时候经常挪用班费以做己用,即使过后补回来,也是不可为的。
2.班费支出缺乏
购物发票班费的支出都是一些小事,如在小超市买点生活学习用品,在水果摊买点水果,这些都不好开发票,这导致在班费的使用中,大多数情况并没有发票凭证。而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每次开支都是有正规发票的,这使企业的各项收入开支都有迹可循,有账可查,这样在对账目进行整理时,才会有条不紊。在正规单位中,财务支出如果没有发票是不被认可的,甚至员工报销出差费用也必须出示原始凭证。与企业参与管理的严格相比,在班级的班费支出中,原始凭证却不能引起重视,这个问题应该给予关注。
3.缺乏班费使用的审批环节
在班级的集体活动中,并没有进行相关的审查环节,只要这笔款项得到班委会成员的认可,班费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支出,无论支出的款项多大,比如聚餐,郊游等活动。班费是全班同学共同筹集的,就应该为全班同学所用,让它真正的用于集体。那么在班费支出时,是否应该进行相关环节广泛争取大多数同学的想法,甚至制定一些规定,像较大的款项应该得到班级大多数同学的认可。在这方面,企业财务的支出环节是十分细致严格的,在企业中,无论支出大小,都必须进行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准确无误后才能投入使用。
4.缺乏班费使用的监督机制
印刷资料、举办班会和晚会等活动,在比赛中作为后勤支出等不同支出款项,都属于班费的支出账目。而班费的来源主要是由所有同学的共同筹集,还有在学校各种评优活动中所得的奖金,像在评优中如果所在班级获得“优良学风班”的称号,就会奖励班级2000元奖金。不过很少有同学真正在意班费的使用,甚至对班费支出毫不在意,这虽然可能是对班级生活委员的信任,但其实是没有真正把自己当成其中一份子。班级成员并没有参与到班费使用的过程中,这个过程只有班委会参与其中,但班费是否真的被用在实处呢?同样是财务管理,在企业中财务支出的整个过程都有专业人员参与,从董事会到审计委员会,再到独立的审计部门,都投入到财务支出的过程中,保证万无一失。
5.缺少班费收支的明细
大多数情况下,应是生活委员将班费的收入支出进行详细记录,不过这个记录更像流水账。例如,购买班级日常用品支出80元、结余620元。教师节为各位老师购买花篮水果支出240元、结余480元。显而易见,这种支出的记录毫无意义,根本不严格,很容易出现生活委员的情况。正是因为在班费支出中,大多数情况是没有发票的,像这么简单潦草的记录,真实与否根本无从考证,支出款项根本无处核实,可相比之下,企业的财务制度却极为严谨,不过班费的使用确实无法与之相比较,在班费使用中,可以把很多环节具体化,这样,班费的使用才更加真实可信,才可以将班费真正的用在实处,避免以公谋私,情况的出现,使所有同学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企业财务管理与高校班费管理比较
1.组织机构对比
班级就像是一个企业一样,每一个交班费的同学就像是班级的股东,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班级的“股东”当然也是班级费用的最终拥有者,企业中的CEO、总经理、总裁,对应着班级里的班长、支书以及其他的班级管理者,当然,由于企业的资金流动比较大,所以需要设置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即会计或者是财务部,班级的班费数额相对来说较小,班级内的生活委员以及其他同学就能够应付自如。
2.资金走向对比
股东为企业注入了原始的资金,让企业的管理人员拿着这些钱来创造价值,取得企业的利润,在班级内部,最初的班费也是由班级中的同学提供的,只不过这笔费用并不是用来创造价值,而是为了更好的管理班级,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创造了无形的价值。当企业不满足现在的发展,想要得到更多的利润时,就要筹集资金,进行自身的扩张,这就要求老股东以及一些新的股东注入新的资金,这也就像是在班级的费用不足时,要定期的收班费一样,如果企业申请破产,那么其所有的资金在偿还了债务之后会退还股东,班级解散之后,班费也会退还给每一个同学。
3.财务制度的对比
企业专门负责资金的会计会将发生的每笔交易和资金的流动情况详细记录,班级的生活委员也是这样,他掌管着班级内部的资金流动情况,也记录着每笔班费的走向。企业会定期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等来供资金的提供者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在班级中,班级的管理者也会定期将记录的账本公布,来告知同学们班费的使用情况,都达到了监督资金使用的目的,当企业资金或者是班费不足时,管理人员就会像各自的资金提供者索要资金,也就是融资和收集班费,企业融资为了赚钱,使利润最大化,筹集班费则是为了能够使班级更有利于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
三将企业财务管理融入高校班费管理的思路
1.提升班级同学对班费收支管理的重视程度
如果企业的领导者能够对企业负起足够的责任,及时的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那么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也就会尽职尽责,尽量避免资金出现问题,同样的道理,假如班级中同学们也能够主动的监督班费的使用情况,定期查看,那么管理班费的同学也就会小心谨慎的使用班费,不敢作弊。
2.制定严格的报销制度
要想管理好班级费用,就要设置两个管理者,设立两个管理者并不是要设置两个人分别管理自己的账本、自己的资金,而是设置专门的管理金钱和负责记录金钱走向的人员,比如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设置了会计和出纳人员,这样两者就会互相监督,互相牵制,所以在班级中,我们要选举出一个人管理班费,另一个人负责监督班费的使用情况。在班级中班费要实报实销,当有人需要使用班费时,可以自己垫付或者是向生活委员预支,在活动结束后,应该持有关的票据经过班长以及其他班级管理者签字后方能找生活委员支付。生活委员也应该及时的整理相关票据,来定期的向同学们汇报。
3.设置班费管理的专门监督人员
“分权制衡”原则被应用在企业中,企业设置审计部门来对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达到权力分散的目的,但是在班级中,这样的制度很难实行,因为班级中只有班委负责班级内部大大小小的决策,这就要求有专门的人员来对班费使用进行监督,来要求生活委员不得不谨慎小心的对待每一笔班级中的费用。
4.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