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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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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开放存取运动版权制度未来模式

自《安娜法》以来,版权制度在促进社会的科技文化发展、知识传承与交流方面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版权制度所赋予的排他性的私权渐渐蜕变为版权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版权也随之在版权人的推动下处于不断的扩张之中。尽管版权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版权扩张的负面影响,但私权的这种一对一授权许可模式仍然极大地限制了社会公众为学习、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在信息社会,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和信息生态环境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传统版权制度不仅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无法继续运行。开放存取运动就是在传统版权制度面临着这种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广泛兴起的,体现了社会公众要借助于新技术手段广泛共享社会文明成果的呼声和愿望。开放存取运动自诞生以来就受到我国学界的注意,但目前对开放存取运动的介绍和评论多限于具体细节和图书情报领域,而未能充分将开放存取运动和与信息交流有着极为紧密联系的版权制度联系起来,更没有将开放存取运动放在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宏观背景下加以审视。事实上,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与信息时代版权制度面临的挑战有极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版权制度出现危机的信号。因此,分析开放存取运动与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的关系就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版权制度的危机与开放存取运动的兴起一般认为,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机”。

但事实上,“期刊危机”只不过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表面原因和导火索,“期刊危机”更深层的原因有三个方面,即新的网络传播技术、信息生态环境以及版权制度危机。

首先,新的信息传播技术是开放存取的技术和经济前提。即使版权所有人希望,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经济上均不可能。因为在印刷时代,信息需要附载于印刷载体,信息传播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印刷载体的数量,不仅如此直到20世纪70年代,期刊的价格仍不太昂贵。因此,印刷时代开放存取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均是不可行的。网络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一切,网络技术不仅大大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的数量,还使得信息传播交互式地进行。而与此同时,期刊价格开始变得难以负担。

于是新出现的互联网提供了一种可选方案。也许正因如此无论是开放存取的布达佩斯计划还是柏林声明均意识到了新的信息传播技术———互联网对开放存取的重要意义。“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开篇即指出“古老的学术传统和崭新的技术已经结合起来,可能将给公众带来空前的利益。”这里的崭新的技术便是互联网。“科学和人文学科开放存取知识柏林声明”中也指出:“互联网已经根本地改变了分发科学知识和文化遗产的实际和经济现实。现在互联网第一次提供了构建人类知识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现并确保世界范围存取的机会。”因此,“即使期刊价格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以高于通货膨胀4倍的速度增长,开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惩罚或者逐渐削弱昂贵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实现的替代与充分利用新技术———互联网———的优势而拓宽分发和减少成本。此外,对研究者自己来说,高于一切的动机不是解决期刊定价危机,而是为读者、更多的听众提供更广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响作者。”

二、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实质的变化。在信息时代,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信息的质量上,信息的种类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复杂。在信息的数量上,知识在以指数的规模增长,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来形容。在著作权制度下,面对海量信息,无论是判断信息有无著作权还是进行含有著作权的信息的处理均是十分困难的。在指数增长的知识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机构也无法负担起全面的研究文献的负担。对期刊文章的附有定价的存取不能与持续的、爆炸性的指数化知识增长相适应。即使今天价格是低的,且保证永远是低的,这种状况也无法维持下去。而开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联网访问人数几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识的指数增长相协调。开放存取运动是信息时代信息生态环境变化的要求。

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与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使得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无法有效调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目前知识产权法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是它所创造的权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励科学研究,尽管知识产权是用来鼓励科学进步的,但是最优权利配置的过度扩张或扭曲却有可能产生阻碍研究循环的瓶颈。”在信息社会,信息传播的网络技术为人类社会共享信息和知识资源提供了无限的潜能,但旧有版权制度的过度的版权保护却限制了创新的空间,无法充分释放新技术的能量。

相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口令、加密、数字权利管理等技术保护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大幅缩小。技术保护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它反映了版权法调控功能的失位。技术保护措施犹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构筑的围墙和栅栏一般,完全阻断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触,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私人行为已经开始处理我们现行版权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即现行版权制度未能给版权拥有者一种简单的允许利用他们的作品的方法。传统的版权许可程序太麻烦了,如果不是禁止许可的话,于是私人已经开始制作使得版权人可以预先授权使用其作品的模块化合同。”

尽管开放存取有各种各样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扩散的两个障碍,即“价格障碍”和“许可障碍”。因此,信息时代版权制度的危机是开放存取运动兴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开放存取运动是在以上新技术发展与法律制度危机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在世界各国兴起的,其目标就是促进公共资源的发展壮大,使得公众可以较为容易的存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信息,以充分发挥新技术的能量,改变目前严密的版权体系对学术研究和创新造成极大约束的现状。

二、开放存取与版权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均为一种信息流通的模式,但无论是在性质上、观念上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二者均有着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权制度是一种信息生产的激励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构成物权为手段,用对表达性信息即作品拟制为类似于“物”

的方式,赋予类似于所有权的物权效力,从而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之所以说版权制度是一种激励制度,是因为它对信息创造者进行了“奖励”,其“奖励”就是对所创造的信息的所有权,信息创造者可以独占所创造的信息,通过自己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可以许可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取利益,也可以将该信息转让给他人而获取利益。为了充分激励信息创造者,版权制度特别强调信息创造者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因为这样可以充分实现其利益。传统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将其作品转让或者独家许可给出版商,从而出版商事实上拥有作品的版权,出版商主要通过用户支付版权使用费来获得商业利润,运用版权带来的垄断地位不断在价格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前,出版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从而赚取利润,而在网络技术发达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户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订阅费营利外,还通过期刊的电子数据库向订阅的用户收取费用。

“开放存取”则是指“在公共互联网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触互联网本身的那些无法分离的障碍之外,允许任何用户没有经济、法律或技术障碍地阅读、下载、复制、分发、印刷、搜索或链接到相关文章的全文,对相关文章进行索引、将相关文章作为数据纳入软件、或将相关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对复制和分发的唯一限制以及在这个领域版权的唯一作用是给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当地感谢和引用的权利。”开放存取运动集中于作者不指望报酬地给予世界以文献。开放存取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开放存取期刊和开放存取仓储。开放存取期刊是开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为了应对目前学术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价格持续增长所带来的危机。开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费(或机构付费出版,读者免费使用”的运作模式,使得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联网络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的科研信息。开放存取仓储类似于一种数据库,它为学术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条件。各种类型的信息,如学术论文、科研研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和技术报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开发了第一个基于DSpace系统的机构知识库。此后DSpace系统逐渐向世界其他范围延伸,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有其合作者。该库用以处理本校教师和研究人员每年完成的电子版学术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论文、技术报告、会议论文以及MIT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类型涵盖文本、音频、视频、图片等多种,不过它并不收录MIT学生的研究资料、机构记录以及非MIT教师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该系统可以对其中资源进行统一的搜集、保存和编目,其软件是目前为止机构知识库中应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比较著名的开放存取仓储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种学科(包括法律)全文论文搜索的一个开放存取仓储。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126000条论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论文。”

尽管如此,开放存取和版权制度也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开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即它尊重现行的版权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颠覆。它承认作者完全享有版权制度下的各项权利,同时利用合同法规则来构建与版权制度相对立的体系。透过合同法契约自由的精神,版权人将版权制度所赋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权利以契约方式让渡给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存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成本降低。这主要是遵循这样一种法律理念,即在版权法上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种排他性质的私权,因而当作者通过合同法自愿放弃某些权利的时候并不表明社会公众就可以任意处置其作品。比如许多开放存取期刊选择CCL(即莱斯格的“知识共享”计划的许可证条款)的“姓名标示2.5”(Attribution2.5)进行授权,该条款在保障用户复制、分发、展示及表演作品、创作衍生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等权利的同时规定:必须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标示;而且,为了再使用或传播本作品,您必须向他人清楚地说明本作品所适用的许可条款。

三、开放存取运动对版权制度未来模式的启示版权被称为复制技术之子,因此它是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变化而演变的。

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信息和信息的载体是合二为一的,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是同步进行的,控制了信息载体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复制技术极为落后的时代不并需要版权制度,因为规范物质产品流转的图书馆物权制度就可以发挥保护信息生产者的功能。但复制技术得到一定发展之后,信息便与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分离,信息和信息载体的生产与利用也分离了。于是,信息的生产就出现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权制度加以解决。版权制度是通过赋予信息生产者对信息的独占权即版权来实现其目标的。

尽管版权制度赋予信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信息的独占权,但基于政策考虑,这种独占权不能对信息流通过程中的所有利用行为均赋予独占的支配权利,而是应以版权制度“本身产生时的信息流通状态作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状态产生了变化,版权制度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版权制度不得不随之变化。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信息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长,信息几乎不再需要载体。

于是版权制度便发生了危机,不得不进行变革以适应信息生态环境的变化。

开放存取是不同于版权制度的信息流通模式,仍处于发展之中,其未来前途没有确定,开放存取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仍然受到传统出版业的抵制,受到一些批评。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私人发动的运动,开放存取运动已经取得的成绩应该让人尊敬,它所开启的信息流通的新模式更深具启发意义,对探索同样为信息流通模式的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的启发意义尤其重大。本文认为,其启示意义可概括为如下两点:其一,充分利用新技术,释放新技术的能量。数字技术使得复制件和原件几乎没有区别,并且任何作品经过数字化后都可以由任何人通过网络技术在一瞬间传播到互联网的任何地方,与任意人分享作品,互联网已经使得信息不再需要载体,为人类的信息传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如前所述,开放存取运动就是充分利用新的信息技术而出现的,也正是新的信息技术为开放存取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正由于开放存取运动适应了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代表了社会公众期望未来能够自由利用和传播作品的愿望,目前甚至传统出版模式下的出版商也开始支持开放存取运动。开放存取运动的这一特点启示我们,在构建信息时代版权制度的未来模式时必须充分利用新技术、释放新技术的能量。

第2篇

【摘要题】出版与法制

【关键词】版权/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博弈论

孤立的、静止的把版权产业和版权制度置放于一国的参考系中进行分析,观察到的现象和结果往往是封闭状态下的产物,对版权产业的属性、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权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断难免渗透着片面的、主观的色彩。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使一国主体很难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和组织对一国经济构成的压力和危机,也无法体验到本国和它国之间发展上的距离。正如1979年,中国与美国就《中美贸易协定》进行双边谈判时,封闭国度里的中国人根本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一样,更对美方坚持在协定中订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识产权(含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权是否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就成为当时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成为法学界重点关注和探索的问题。此后,中国完成了一系列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并初步建构起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体系。由此推论,固守“围城”内的价值判断标准,无异于“坐井观天”。版权产业作为20世纪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兴产业部门,对其在一国的价值定位应该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确定,即将诸多国家的同质物纳入同一个参考系中,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压力、体验危机,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对策、实现发展。

一、版权产业的内涵——不同法律语境下的分歧

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核心基础的产业,故对版权产业内涵的研探离不开对版权属性的分析。综观世界各国的版权制度,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版权的定位上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文化传统,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语。从共性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版权立法基本上都将版权确定为无形资产权,都对版权进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划分,也都将版权视为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处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利。但是,各国对版权价值属性的归纳,对版权是否可以卖绝、是否可以全部转让等版权使用问题的阐释,却因立法内容的不同而存在个性上的分歧。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中,版权的价值支点是构筑在“财产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强调的是版权的商业目的,认为版权的实质是复制、传播作品的权利,故美国为保护作品文化传播功效的充分实现,在立法内容上多出于商业贸易的考虑,坚持版权的单一财产性质,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现行版权法)第201条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或实施法律而转移”,而且版权的有期限转让和无期限转让、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等均被法律所许可。究其美国版权立法动因,一种深邃的“契约论”式的法律观念贯穿于其中,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是将作者的精神权利保护作为第一要义,而是侧重于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要求作者更多地创作并传播优秀作品,以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并最终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反,中国版权的价值取向是将“人格价值观”作为版权立法的哲学基础,坚持的是以保护作者人身权利,或者说是精神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理念。这种思想在中国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仍有所体现。在该法中,为缩短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之间的差距,以顺应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中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版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承认版权的经济属性,全面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著作权法》关于版权转让的规定未能细化,许多敏感问题至今在学理界并未得以解决。例如,比之传统物权,版权的对象——作品是无形的,无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样在交易中被全部转让,即一次性卖绝版权;如作品项下之权利不能全部转让,版权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权利转让时有无期限制约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版权价值观的问题。美国的版权法公开宣称“财产价值观”,确定本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中国的版权法主张“人格价值观”,视作品为作者智慧的结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认作品中财产权利的经济属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的版权法中,找不到有关版权保护标准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因。显然,中美版权价值的取向标准迥然不同,这一差异对各自版权产业的形成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

“版权产业”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首次提出,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开始对本国版权产业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该研究在两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关于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界定。版权产业并非一个独立、完整的产业部门,对此内涵的定位有较大的难度。但是,“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通过研究,挖掘出了版权产业最为核心的属性,即版权产业首先应该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是以版权为基础的,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的,在行为规范上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版权法律及相关法律调整和制约的产业部门。的确,在美国社会,从作品的创作、传播到利用的整个过程,无论是出版业、唱片业、电影业、广播电视业、广告业、软件业,还是演出业、娱乐业;无论是传统的产业部门,还是新锐的产业部门,都无一例外地依赖于享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都将获取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的。一旦版权失却或丧失经济价值,所谓版权产业将不复存在。这就是版权产业的本质之所在。显然,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属性的定位和美国版权法关于版权为单一财产属性的认定一脉相承。其次,关于版权产业外延范畴的界定。版权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大到产业集团、公司、企业,小到自然人的创造性活动均涉及到版权,故版权产业的外延可谓错综复杂。为了准确核定版权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经济学家们对版权产业的界定确定了两大标准:一是凡不参与版权销售(版权的商业性许可与转让)活动的产业不列入版权产业;二是不直接从版权销售活动中取得收入的产业或机构不列入版权产业。[1]在此基础上,将版权产业分为四大组成部分。第一部分为核心版权产业,是指直接创作享有版权的作品和生产受版权保护产品的行业,如影视业、唱片业、书籍、杂志、报纸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广告业以及电台、电视传播业等。这些产业以创作、传播及利用有版权的作品而生存和发展;第二部分为部分版权产业,是指产品中只有一部分享有版权,如建筑业、纺织业等;第三部分为版权的流转产业,是指将其所拥有的版权推向市场的行业,如发行业、服务运输业、图书批发与零售业等;第四部分为相关版权产业,是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版权有关的产业,如电视机、计算机设备产业等。以上四部分统称为“全体版权产业”。由此可见,美国对版权产业内涵与外延范围、组成部分的界定已较为成熟,这为美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反观中国,与美国对版权产业认识上的分歧在于:美国对版权产业属性的界定是建立在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法理学基础之上,版权可以卖绝、可以全部转让是美国版权产业内涵得以确立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版权产业本质上体现出的核心思想。与之相反,中国版权制度的设计中,卖绝版权、全部转让版权均是依法受到限制的行为。因而,在中国版权立法体系中,版权单一财产性质的立论是不成立的,尽管在立法上给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留出了必要的空间,允许作者对其财产权利实施许可和转让,但从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上可以看出,强调更多的仍是对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所以,在中国学理界,版权产业是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版权能不能作为知识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版权的转让有没有底线的限制等均是一些不确定的概念。理论上的不确定性是中国版权产业建构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二、版权产业发展现状——博弈竞局中的差异

博弈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是关于决策和策略的理论。依据博弈理论,博弈是指一切通过策略进行对抗或合作的人类,面对一定的环境,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对策略的选择和实施,而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行为过程,亦是一种竞争过程,其竞争结果将成为衡量国与国之间、不同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之间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以博弈论作为一种视角,将中美版权产业苑于同一个竞争格局中进行考察,就不难对各自的版权产业发展现状作出客观的评判。

首先,关于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版权产业所处的时代背景,是人类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之后,正在进入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所代表的是以新技术、新材料、新信息、新的管理方式为主导的创造性产业对传统的工业经济的超越。所以,知识经济的出现为各国的版权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但是,宏观环境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它不可能为世界各国的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均等的机遇,因为各国版权产业基于本国“知识化”的程度和基础而建立起的国内微观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美国为例,近10年来,美国经济已经明显地从以制造业为主的工业经济向以第三产业为主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转型。如果说英国是以蒸汽机的发明揭开了工业革命的历史的话,那么美国则以电脑、软件、版权产业拉开了知识革命的序幕。实际上,在人们尚未认识版权产业并把它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和重要的贸易活动来研究的时候,美国人已率先顺应时代的潮流,建立起了版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的学理体系,同时,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为版权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的建立和完善亦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市场条件。在这样一个环境中,版权就成为一种社会资源在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紧密联系中,以其特有的“知识升级”方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长,并以超过其他传统资源的优势而成为美国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是被知识经济的潮流推进了知识社会的门槛,但就自身肌体的承受能力来看,在现有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基础上去实现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是有难度的。其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经济振兴和发达,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对无形资产的创新和运用,这恰恰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中国社会整体的“知识化”程度和基础太低,其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和利用能力也太低,这是一个无需争辩的事实。以版权产业为例,在我国经济部类的类别划分中,并没有版权产业这一知识经济类型的产业部门,版权产业在国家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很难界定。究其原因,一是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上存在着质量、数量、创新程度不足等因素;二是在对版权的传播和利用方面存在无法跨越的障碍。中国传统的版权理论让怀抱传统观念的人看不到版权对于产业的意义,也就不可能积极地对版权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和利用,更不具备形成较为成熟的版权传播和交易市场的前提条件。其二,与传统产业不同,版权产业是介于有形与无形之间的产业。版权是无形的,但其经济价值需通过有形的产品和产业来体现,通过有形的市场来体现。版权产业这一特殊性质,对其依赖的市场条件有了特殊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体制,更要求有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制度和适宜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便顺利实现其价值。就此而言,由于中国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较低,营销观念与管理手段陈旧落后,加之中国的文化业、知识业长期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因而在市场的发达程度上,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型上,产业规模的发展上,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最佳配置上,都还不具备为中国版权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完善市场环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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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版权产业生存的社会环境上,中美双方形成的是知识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开放型理念与保守型理念之间、高度完善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相对封闭的、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差异。

其次,关于版权产业的经济影响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科研成本的提高,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使国际贸易结构发生着根本的质变,即从传统商品为主的有形贸易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贸易在内的无形贸易。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发达国家都将眼光投向了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等朝阳产业。事实证明,这些产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产业影响力。以美国版权产业为例,在美国,近20年间,版权产业已成为美国经济中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也是对美国经济贡献最大的产业。在这里,有数字可以说明一切。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002年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年度报告显示:在产值增长速度方面,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增加值为5351亿美元,比2000年的5178亿美元增长2.65%,其增长速度为3.34%;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方面,197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在GDP中所占的份额为2.20%,1987年增加到3.25%,2001年增加到5.24%;在对外贸易方面,1991年美国的录音、录影制品、动画片和电视片、计算机软件和报刊书籍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361.9亿美元,到2001年这四大类版权产品的对外销售和出口额增加了1.5倍,达到889.7亿美元,其平均增长速度为8.5%,超过了汽车、飞机等任何一个制造业部门的平均增长速度。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美国仅核心版权产业的产值已超过所有主要制造业产值的总和,成为美国经济中的一大亮点。这说明,美国的版权产业已成长为一个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重要产业部门。

每个国家都有涉及版权的产业,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优势,中国亦是如此。在中国,由于对版权产业内涵确定上的模糊性,围绕版权产业进行专门性研究和统计的基础并不成熟,目前,中国涉及的仅仅是对与版权有关的出版业、电影业、软件业等行业的统计。透过每一个相关行业的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是行业产值低、贸易逆差大等实质性问题。例如,美国1991年和2001年软件出口分别为196.5亿美元和607.4亿美元。中国在1991年还谈不上软件产业,2000年中国软件产业总值230亿元人民币,即不到30亿美元;2001年全美电影票房达80亿美元,1999年中国电影(含进口片)票房总收入不到1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国内电影票房的大约1.5%;2001年中国书报刊进口额为6904.13万美元,出口额1763.94万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近4倍。同年美国同类产品年度出口额为40.3亿美元,是中国的228.46倍;2001年,中国音像制品进口额为1072.74万美元,出口额共计76.92万美元,进口额是出口额的14倍。同年美国仅录音唱片与磁带(不包括版权贸易)出口额就达95.1亿美元,是中国的12363.5倍等。这一组对比数字表明,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版权产业还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独立的经济部门,其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的影响和作用并不显著,更不具备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同台竞争的实力。

三、版权制度供给——立法完善程度上的距离

著名学者郑成思先生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存在权利的取得、维护和利用三个主要问题。就版权而言,权利的利用占突出的地位。因为获得版权不是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贸易活动取得经济上的收入,才是目的,才是版权制度最初产生的原因,也才是维护版权的主要理由”。[2](P2)所以,版权制度应该是用来调整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制度。利益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就成为法律权利,版权法正是体现了这种权利关系的法律文本。故此,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领域,均把版权制度的创制过程中,版权法的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完善程度看成是实现权利人权利,维护版权产业壮大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时代,传统版权法中的三方利益关系在受到冲击的前提下,版权制度必须在新技术条件下寻找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新平衡机制,以实现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利用者的共同认可。所以,版权制度供给的充盈程度能否顺应新时展的需求,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版权产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当我们用这一客观标准去衡量各国版权制度发展现状时,美国较为完善和发达的版权法律体系让我们领略到了美国版权产业如火如荼的真正原因,也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国版权制度供给不足上的尴尬。

就版权制度而言,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版权制度最为健全和发达的国家,其版权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从不成熟到不断完善的漫长发展过程。纵观这一历史轨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版权制度迅猛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第一,在版权保护范围方面。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书籍、地图、海图、期刊的保护,而1978年美国制定的第三部《版权法》,其保护范围已扩大到所有通过智力劳动所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特别是为顺应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美国对传统版权体系进行调整,及时将数字作品、网络作品苑于法律框架之下,从而进一步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例如,199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DPRA)》,首次规定录音制品数字传输的公开表演权(不包括网络传输),赋予电台广播更大的权限,使之免受表演权的控制。因特网普及之后,为了使广播电台网络传输受到法律保护,在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允许电台将音乐制品“临时复制”并对其进行网络传输,使“临时复制”行为拓展到网络空间。[3]可以相信,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美国版权保护的范围会不断扩大,更多的高新技术产品、信息化产品将获得版权保护。第二,在版权保护水平方面。20世纪初美国为保护本国出版商的利益,曾与一些美洲国家缔结了保护水平较低,并注重国内版权保护的《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二次大战后,美国出版业得到迅猛发展,版权保护的重心开始向国外拓展,版权保护的水平亦有了显著的提升,其标志是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至此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正式与国际接轨。此后,美国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条约的形成、制定,使国际条约向着有利于本国版权利益的趋势发展。例如,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三大实体协定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其缔结过程中美国就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TRIPS协定是一部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高的国际条约,这正是美国所需要的,因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按照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是一致的。第三,在立法速度方面。近20年来美国的立法速度明显加快,立法完善程度明显提高。有关资料表明:仅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一年多的时间,有关知识产权的法案、修正案及决议就有33个;仅1996年至1999年,有关数据库的立法提案就有“数据库投资与知识产权反盗版法”、“信息汇集反盗版法”、“数据库公平竞争和促进研究法”和“数据库反盗版法”等法案。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正式出台,这预示着国际条约已对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反映。为实施该条约,1998年美国颁布了新的版权法——《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删除了原版权法中与两条约不相衔接的条文,增加新的条款,实现了与国际条约的对接。第四,在版权限制方面,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扩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对网络服务商的免责规定亦适用于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条款、规定了非营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为内部存盘之目的,可以复制数字化复制件,如原数字格式已被淘汰的话,复制许可采用新的格式等条款。这些相关规定对原《版权法》合理使用范围做了重大修订。这说明,美国的立法质量已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事实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在许多内容上已超过了WCT和WPPT两个国际版权条约的保护力度,它对世界版权制度的发展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第五,在版权性质方面。美国版权法公开宣称版权是私权,这一立法精神与TRIPS协定相衔接。TRIPS协定明确规定,所有WTO成员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条款作保留。显然,TRIPS协定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标准。以上五个方面的粗略论证可以表明,美国版权制度在其保护范围、条件、标准、内容及措施等方面均与国际条约形成了统一化的发展趋势,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对接从而为本国版权产业的国内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样就版权制度而言,中国则是一个版权立法历史较短的国家。1990年9月,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10月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中国加入WTO,并对国内版权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实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标志着中国在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中国版权保护水平仍处于一个较低的程度,在版权立法、执法方面,中美两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与TRIPS协定及其他国际条约之间也存着不同程度上的距离。对此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在版权的性质方面,《著作权法》虽然也承认著作权是私权,但又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拥有的著作权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私人专有财产”难以得到明确的界定。版权属性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必然影响到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因为,在版权贸易活动中,当涉及版权交易行为时,许可权、转让权、传播权和使用权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版权属性清晰的基础之上,否则,必然成为版权交易活动中的障碍。第二,在版权保护范围方面,《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概括并不完整,特别是对版权的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以及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产品等如何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国家的立法还处在不完善状态。例如,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时代,对数字、网络作品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保护,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使用人权利的确立和保护等均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立法上的缺失必然使中国版权产业的贸易活动区域受到限制,因为我们失去的是对一个特殊领域内产生的智力成果的保护和利用。第三,在版权保护内容方面,TRIPS协议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许多方面不尽协调。例如,就国民待遇而言,TRIPS协议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可自动取得版权,而我国法律规定软件登记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尽管国务院在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中对此进行了修正,却又规定了自动保护仅适于外国作品,从而形成了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在国民待遇问题上,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双重标准”不能不说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一大遗憾。第四,在数据库保护方面,《著作权法》没有对数据库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按TRIPS协定的规定,有独创性的数据库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第五,在版权限制方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权利限制问题上没有明显的突破,与TRIPS协定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在权利限制的内容上,《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强制许可范围的规定与TRIPS协定直接发生冲突;在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限制上,《著作权法》没有对两者加以区别,而TRIPS协定对邻接权的限制明显比著作权的限制更窄等。第六,在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方面,TRIPS协定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实施的国内法,以便有效地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规定的各种知识产权的行为。TRIPS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一个主要区别,那就是它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作了许多重要而具体的规定,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这在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是少见的。[4](P233)目前,我国版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还不能达到TRIPS协定的要求。例如,在如何有效地打击盗版问题上,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可循的、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实体依据和程序措施,这使中国在版权保护的执法方面,不得不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方面的双重压力。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说明,中国版权制度还不能为本国版权产业的国内发展、国际竞争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其法律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四、启示——比较后的理性思考

在法制国家,版权产业经济与版权保护制度是一种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关系。制度与经济联姻,进而形成产业发展的合力。在这方面,美国完善的版权立法及执法保护、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经济结构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型,三者融合的互动性是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也是启发我们理性思考中国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如何完善与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前,中国版权产业、版权制度在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可谓多矣,无论是面对国际竞争时应对措施的谋定还是国内相关法制体系的建构;无论是版权产业外部环境的优化还是市场机制为版权产业提供的条件;无论是行业自身的社会定位还是版权产业结构的划分;无论是版权资产的管理还是版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等,在这些关系到版权产业与制度健康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的矛盾。这些问题不仅仅给中国版权产业这个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而获得更多契机的“朝阳产业”带来了现实的困惑,而且在制度具体解决方案的确定上也尚处于探索阶段。然而,真正堪称版权产业与制度的“高尔丁死结”问题还并未包括在上述所罗列的范围当中。笔者认为,版权产业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传统观念困境才是一个令人殚精竭虑的“死结”性问题,也是本文通过中美版权产业与制度的比较后归纳出的重点问题。

第3篇

关键词:拱圈模板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 S605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概况说明

金华市通济桥拓宽工程位于金华市区八一路的跨江段,为金华市区交通流量最大的路段,城南桥及两桥间引道为双向四车道,已不能满通需要,现在老桥下游拼宽改造增加车道,拼宽宽度为8米,使改造后的全路段设双向六车道,以解决八一路的交通瓶颈问题。

城南桥拼宽的部分为5孔23米空腹式悬链线石拱桥,全桥长146.6米。下部结构采用U型桥台,重力式桥墩。桥台采用2~3级L形扩大基础,桥墩采用2~3级矩形型扩大基础,材料采用C20片石混凝土,30cm厚M15砂浆砌Mu60料面镶石,基础底嵌入中风化粉砂岩0.5米,桥墩墩帽及桥台拱座采用C40钢筋混凝土。主拱圈采用M20砂浆砌料石,料石标号不少于Mu80,腹拱圈采用M15砂浆砌料石,料石标号不少于Mu60。

二、参数信息

(一) 构造基本参数

1. 门架型号:HR可调式重型门架,门架拱顶搭设高度为8.37m;

2. 扣件连接方式:双扣件;

3. 承重架类型设置:纵向支撑垂直于门架;

4. 门架参数:横距为1.00m,纵距为0.75 m;门架几何尺寸(mm):b=1000.00,b1=600.00,h0=1900.00,h1=1536.00,h2=100.00,步距=1900.00;加固杆的钢管类型为Φ48×3.5,门架立杆钢管类型:Φ57×2.5;

(二) 荷载基本参数

模板自重:0.35 kN/m2,拱石自重:25.0 kN/m3;12#槽钢每延米自重0.1022kN/m; 施工均布荷载:2.5kN/m2;混凝土振捣时对水平面模板产生的荷载标准值:2.0 kN/m2。

(三).材料参数

木材品种:东北松木,木材弹性模量E=10000.0 N/mm2,抗弯强度设计值fm=17.0 N/mm2,抗剪强度设计值fv=1.6 N/mm2。

模板类型:胶合面板;弹性模量E=9500 N/mm2,抗弯强度设计值为35.00 N/mm2。钢材:弹性模量E=21000.0N/mm2,抗弯强度设计值为205.00 N/mm2,抗剪强度设计值为120.00 N/mm2。

三、模板计算

取宽度为1m的长条作为计算单元,采用三跨连续梁模型计算,板底方木间距为150mm,计算简图如图示。

荷载(1)①模板自重 ②施工荷载 ③拱石自重----强度

(2)模板自重拱石自重-------挠度验算

(一)抗弯强度计算

(一)抗弯强度验算

模板抗弯强度验算考虑模板自重、拱石自重、施工人员和机具以及混凝土振捣时产生的荷载等四个因素的共同作用。

M=0.1ql2

式中:

M――面板最大弯矩(kN・mm);

l――计算跨度,l=200mm;

q――作用在模板上的线分布荷载,q=1.2×(q1+ q3)+1.4(q2+ q4);

q1为拱石自重荷载,q1=25×0.75×1=18.75kN/m;

q2为施工人员及机具荷载,q2=2.5×1=2.5kN/m;

q3为模板自重,q3=0.35×1=0.35 kN/m;

q4为混凝土振捣时产生的荷载标准值,q4=2×1=2.0kN/m。

q=1.2×(18.75+0.35)+1.4×(2.5+2.0)=28.8kN/m

M=0.1×28.8×0.152=0.0648kN・mm

σ=6M/(bh2)=1.215MPa

模板抗弯强度符合要求。

(二)挠度验算

模板挠度验算只需考虑模板自重及拱石自重两项荷载的影响。

挠度符合要求。

四、板底横向方木支撑计算

板底横向支撑采用密排方木,断面尺寸为80 mm×100mm,间距为150mm。强度和抗剪验算要考虑模板及方木重量、拱石重量、施工人员和机具以及振捣混凝土产生的荷载;挠度验算只考虑模板及拱石重量。

(一)荷载的计算

1. 拱石的重量

q1=25×0.75×0.15=2.813kN/m

2. 模板自重

q2=0.35×0.15=0.053kN/m

3. 方木自重

q3=4.4×0.08×0.1=0.0352kN/m

4. 可变荷载

P=(2.5+2)×0.15 =0.675kN/m

5. 计算强度时均布荷载

q=1.2×(2.813+0.053+0.0352)+1.4×0.675=4.43kN/m

6. 计算变形时均布荷载

q=2.813+0.053+0.0352=2.9kN/m

(二)方木抗弯强度验算

取两根方木之间0.15m范围为计算单元,采用三跨连续梁模型计算,方木底纵向拖梁间距为1000mm,计算简图如图示

M=0.1ql2=0.1×4.43×12=0.443 kN・m

σ=6M/(bh2)=3.32MPa

方木抗弯强度符合要求。

(三)方木抗剪强度验算

Vmax=1.1×4.43×1=4.873kN

(抗剪强度设计值)

方木抗剪强度符合要求

(四)方木挠度验算

挠度验算符合要求。

五、弧形槽钢(纵向支撑)验算

纵向支撑采用槽钢弯曲成弧形,型号为[12,一孔为9根,横向间距为1m,槽钢放在门式支架托座内,相邻槽钢反向放置。槽钢支撑点水平间距为750mm,计算时简化为水平方向三跨连续梁计算,计算跨径为750mm。

(一)荷载计算

1. 拱石重量q1=25×0.75×1=18.75kN/m

2. 模板重量q2=0.35×1=0.35kN/m

3. 12#槽钢自重q3=10.43×9.8×10-3=0.102kN/m

4. 施工人员及机具荷载q4=2.5×1=2.5kN/m

5. 振捣混凝土产生的荷载q5=2.0×1=2.0 kN/m

6. 集中力F=[(q1+q2+q3)×1.2+(q4+q5)×1.4]×3×0.75/16=4.126kN

经计算,最大弯矩Mmax=1.4kN/m,最大剪力Vmax=14.3kN,最大挠度为0.136mm。

1. 弧形槽钢抗弯强度验算

查表12#槽钢W=50.6cm3

σ=Mmax/W=27.664MPa

弧形槽钢抗弯强度符合要求。

2. 弧形槽钢抗剪强度验算

查表Iz=303.9cm4,b=52mm,h0=120mm,δ=4.8mm,h=104.4mm

弧形槽钢抗剪强度符合要求。

3. 挠度验算

最大挠度ν=0.136mm

弧形槽钢变形符合要求。

六、HR型可调门式支架立杆稳定性验算

门架验算选择拱顶断面底端一榀门架作为计算单元,计算断面处支架高度为8.37m。

(一)荷载计算

1. 竖直方向每米门架产生的轴向力

构件名称 数量 重量

门架 1榀 0.224kN

交叉支撑 2副 2×0.04=0.08kN

连接棒 2个 2×0.0065=0.013kN

锁臂 2副 2×0.0084=0.0168kN

合计 0.3338 kN

每米门架自重NGK1=0.3338/1.9=0.18kN/m

2. 竖直方向每米加固杆、剪刀撑和附件产生的轴向力

竖直和水平向加固杆及剪刀撑采用Ф48×3.5钢管。剪刀撑6跨4步设置,与地面夹角为59.38°,符合规范要求,竖向剪刀撑交叉层设置水平剪刀撑。

剪刀撑重量为2×37.632×0.001×(6×0.75)/(4×1.9Cos59.38°)=0.087kN/m

水平加固杆五跨四步布置,其重量为2×37.632×0.001×(5×0.75)/(4×1.9)=0.037kN/m

扣件每步8只,其重量为(4×0.0135+4×0.0145)/1.9=0.059kN/m

底座、托座及调节杆重量为0.11kN/m

则NGK2=0.087+0.037+0.059+0.11=0.293kN/m

3. 弧形槽钢传递的轴向力

计算单元内拱石的重量为0.75×2×(25×0.75)=28.125kN

模板的重量为0.75×2×0.35=0.525kN

槽钢的重量为2×0.75×10.43×9.8×10-3=0.1533kN

弧形槽钢传递的轴向力NGK3=28.803kN

底部门架所受到的静荷载:

NG=( NGK1+ NGK2)×H+ NGK3=(0.18+0.29)×8.37+28.803=32.74kN

4. 活荷载为NQ=(2.5+2.0)×0.75×2=6.75kN

5. 一榀门架承受的轴向荷载

N=1.2NG+1.4NQ=1.2×32.74+1.4×6.75=48.74Kn

(二)立杆的稳定承载力设计值

Nd=φAf

φ,稳定系数,由λ=kh0/i确定,k=1.13

i=(I/A1)1/2,回转半径

I0=159178mm4,立柱惯性矩

A1=428mm2,门架立杆的截面积

f=205MPa,钢材强度设计值

A=2×A1=856 mm2,一榀门架立杆的截面积

I1=11627 mm4,立柱加强杆(Ф26.5×2)的惯性矩

I=I0+I1h1/h0=159178+11627×1.536/1.9=168577 mm4,立杆换算惯性矩

i=(I/A1)1/2=(168577/428)1/2=19.85mm

λ=kh0/i=1.13×1900/19.85=108.2

查表得φ=0.529

则,Nd=φAf=0.529×856×205=92.828kN

(三)立杆稳定承载力验算

N=48.74 kN < Nd=92.828kN,立杆稳定承载力满足要求。

七、地基承载力验算

第4篇

论文关键词:版权期限,版权贸易,最优值,有限性

 

版权法又可以称为文学艺术产权法,它是一部形成一国社会文化的法律。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体系,其保护的标的是思想的创造物,这就决定了版权必须赋予权利人一定的专有权利来达到和实现激励创作者尽心创作的目的。同时版权又兼具了增进知识和学习的宪法性目的,因此它需要通过设定一些公共领域促进一般的社会公众接触到创新的思想以达到传播作品提高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见,版权法从本质上就是要在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均衡关系。

保护期限的长短是调整作者与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法律论文,也是实现版权法目的的一种手段论文范文。根据各国版权法的规定,一旦版权的法定保护期届满,作品将自动地进入公共领域,公众可以自由地复制或者作其他的使用。从这个角度而言,确定版权保护合适的期限是促进各国版权法改革的重要原因。本文运用计量分析方法,以5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的关系,探求版权保护期限的理想平衡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版权保护期限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文献综述

一般而言,版权保护期限就是指版权法律保护实施的时间期限。法律赋予版权一定保护期限的目的就在于使得作者在不泯灭创作热情的同时还愿意与公众分享其智力成果,这一规律俨然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则。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版权保护期限经历了从短到长的演变过程,逐步从最初的28 年扩展到现在的作者身后70 年[[1]]。学界为此展开了积极的探讨法律论文,在理论层面上,美国国会[[2]]就Eldred v.Ashcroft[[3]]判决指出,如果不延长现有版权作品的保护期,就没有人愿意对那些即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但是却具有投资价值的版权作品进行追加投资。因此,延长版权保护期就能使这种追加投资成为可能。美国版权局[[4]]强调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社会应当有一个统一协调的版权保护期标准,现在,欧盟已经通过一个版权指令将其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70年。如果美国不延长版权保护期,那么,美国在欧盟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在实证层面上,Png 和Wang[[5]]调查了1991-2002年OECD 26个国家的样本数据。研究表明,在平均水平上,版权保护期限的延长使得电影产量提高了8.51%(4.60%)到10.4%(4.89%)之间法律论文,并且电影产量的增加在盗版率低的国家显得更为显著论文范文。

从版权法的基本原理来看,版权期限的扩张是对版权人保护的强化,但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公众义务的加重、对公众自由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限制的强化,这引起学者对版权保护期限不断延长的担忧和焦虑。在理论层面上,Landes和Posner[[6]]认为版权保护期延长所激励是那些还没有被创作出来的作品,而表达成本的增加将涉及到对所有作品的借用,包括现有的和没有创作出来的作品。这是反对版权保护期限延长一个非常有力的判断。美国法官Thomas[[7]]总结认为版权保护6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会双倍于30年的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三倍于20年垄断权所产生的罪恶。Lypzic[[8]]对版权保护期过长的弊端进行全面的总结:一是作者靠集体文化培养,从中吸收完成自己作品所需的各种要素,因此,反过来,将他们的作品尽快纳入公有领域作为共同财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二是超过一定的时间,几乎无法再找到所有的继承人,几乎无法使他们意见一致地按作品的流通市场所需求的速度授权使用作品;三是保护期限过长法律论文,公众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因为权利的永久化只会有利于继承人,不利于激发创造力;同样,它会使作品难于流通,这不符合公众享有文化的迫切要求。在实践层面上,Landes和Posner[[9]]并采用限制折扣的方法,指出一个永久性版权的现值与25年版权保护期的现值,相差仅约2.5%。法官Breyer[[10]]同样认为版权20年保护期限所创造的收益就占到了永久性保护所创造收益的98%以上。Varian [[11]]认为美国Sonny Bono 版权期限扩展法案所产生的激励效用是不显著的,版权保护期限延长20年的规定,仅仅能创造0.47%额外的补偿,如此低的补偿率不可能对作品创作具有显著影响。Landes &Posner [[12]]调查了1910-1991年美国版权办公室版权续展注册的情况,认为80%的版权作品在首次版权保护期结束之后已经没有商业价值了。Rappaport[[13]]研究了在美国1922-1941年间获得版权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价值,他发现两个趋势:一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更有可能进行商业运作。在1926-1928年的电影在1998年的商业存活率为11%法律论文,1929-1932年的存活率则为40%,1933-1941年的存活率则为65%;二是距离目前更近的电影具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在1926-1930年间创作电影的平均商业价值为175,000美元,1931-1934年间为250,000美元,1935-1941年间为400,000美元论文范文。

上述研究成果细致梳理了版权保护期限对版权人、传播人与使用人的各方影响,阐述了版权保护期限对激励作品创作和由于垄断所造成利用不足的两方面效应。可以说,学界目前对于版权保护期限重要性的探讨已经非常深入和翔实,并将关注的焦点和核心放在究竟多长的保护对于确保作者和出版者的经济利益是必要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关于版权法最终能够提高公众福利的经验性研究却极度匮乏,究竟多少激励足以推动创造性活动,何种激励——金钱、控制还是时间?——真正起作用,对此缺乏事实性的必要研究加以分析并做出合理解释。从这个角度而言,目前版权保护期限延长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依旧属于一个开放性命题,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展开进一步实证分析。

二、版权保护期限与版权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

1、相关数据

对于版权保护期限,直接采用各国或地区的版权立法期限为统计变量。对于版权贸易法律论文,由于直接采用一国或地区版权贸易的绝对值往往会忽略各国或各地区规模大小的差异,导致数据失真,因此,采用人均版权贸易额进行修正。研究样本为2006年全球具有代表性的56个样本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期限和人均版权贸易额的数据资料。相关数据参见表1。

表1版权保护期限与人均版权贸易额数据统计表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国家

和地区

版权保护期限ST

人均创意及其相关物品进出口贸易额(美元)CT

匈牙利

70

1605.958

瑞士

70

4166.612

拉脱维亚

70

501.3533

新西兰

50

722.645

荷兰

70

2730.922

阿根廷

70

80.21176

肯尼亚

50

11.10053

阿尔巴尼亚

70

66.27032

智利

50

140.8095

克罗地亚

50

494.4137

丹麦

70

2868.151

韩国

50

1109.034

卢森堡

70

5597.743

葡萄牙

70

647.9537

巴西

70

64.98956

印度

60

39.11031

奥地利

70

2404.444

冰岛

50

1385.601

加拿大

50

1302.102

马来西亚

50

987.572

塞浦路斯

70

1306.344

罗马尼亚

70

219.2006

西班牙

70

776.5571

泰国

50

281.735

澳大利亚

70

980.5365

以色列

70

4294.443

爱沙尼亚

70

1803.927

中国

50

173.2935

法国

70

1290.191

斯洛文尼亚

70

1071.108

捷克

70

1117.213

白俄罗斯

50

116.5495

德国

70

1532.578

斯洛伐克

70

859.9697

波兰

50

342.9795

格鲁吉亚

50

42.68358

意大利

70

1099.275

比利时

70

5964.5

爱尔兰

70

2054.753

亚美尼亚

50

261.7565

挪威

70

1398.058

英国

70

2649.674

日本

50

696.4777

菲律宾

50

47.41103

瑞典

70

2557.999

希腊

70

557.1021

马耳他

70

1424.512

印度尼西亚

50

34.50223

保加利亚

70

165.314

芬兰

70

3451.044

新加坡

50

9334.759

约旦

30

266.7404

美国

70

990.5456

土耳其

70

83.28199

立陶宛

70

571.765

摩洛哥

第5篇

目前OA期刊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传统评价方法和创新评价方法。传统评价方法主要是引文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等;创新评价方法包括数据库评价、纳入信息系统检索界面进行评价、纳入网络影响指标评价以及从经济学角度建立评价模型等[11-12]。②评价指标与模型。目前OA期刊评价指标可分为三类:一是生产能力指标,如载文量/年、发稿时滞、篇均引文数、著录规范;二是学术影响力指标,如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即年指数、影响广度、被引半衰期、期刊h指数;三是网络传播能力指标,如出版周期、检索入口数目、访问量/年、开放的程度、被重要数据库收录、网络影响因子。利用这些指标可构建OA期刊评价模型[13]。期刊质量控制直接关系到OA期刊的发展前景。可以从稿件提交、出版前期审稿、出版中期格式规范和出版后期的质量评价4个环节建立OA期刊质量控制机制[14]。特别是针对组稿、审稿和编辑加工三个主要环节,可以通过加强主动约稿与提高稿源质量,创新审稿方式与严把质量关,强化编辑加工和提升形式与技术规范等措施来增强OA期刊学术质量控制[15]。此外,还可以从加强OA期刊全面质量控制(包括期刊获取的稳定性、期刊定位的专业性、期刊格式的规范性及期刊价值的学术性)和完善同行评议法(如采用积分回馈法、专刊自荐法和同行评议法同时使用)两个方面来提高OA期刊质量控制[16]。OA资源长期保存OA资源长期保存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①保存政策。目前,OA资源的长期保存政策还很不完善,可以借鉴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原则、规范和标准、具体行动计划中有利的部分,并结合自身特点加以调整完善[17]。②保存模式。开放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通常可分为独立保存模式、分布式合作保存模式、集中合作保存模式、分散合作保存模式。这4种保存模式根据各权益方协作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大类:集中式保存模式、分布式保存模式,而采取合作保存的方式几乎已经成为国内外的共识[18]。③保存责任。OA资源长期保存应该是一个责任共担的合作机制,OA期刊、OA文库、国家图书馆、期刊出版社和第三方的数据存档机构等都应负有一定的资源保存责任,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国家级的保存和保护中心[19]。④技术规范。OA资源长期保存在技术上要遵循国际标准,解决元数据的标准化、长期保存元数据、永久标识符等问题,建立OA资源长期保存系统。⑤资金支持。OA资源长期保存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做好经费预算并努力争取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的资助是解决资金问题的途径。⑥法律保障。OA资源长期保存涉及版权法、合同法、缴送制度等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缴送制度、建立积极和可靠的合作机制,本着区别对待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版权激励原则、开放共享原则等解决知识产权问题[20]。OA版权与政策OA版权分为OA期刊版权和OA仓储版权。OA期刊版权模式主要有4种[21]:①出版社拥有版权,作者除授权协议明确规定之外,不能自由使用其作品。②作者保留版权,可以自由使用其作品。③转让商业利用权(如应用“创作共用”协议保留部分权利),作者只要不涉及商业目的就可以自由使用其作品,不需经过出版商的许可。④保留部分权利,作者可以最大范围地传播其作品,读者也可自由使用。为解决OA期刊版权问题,应该加强OA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引导;倡导版权开放观念;编制版权政策指引工具;构建合理的OA期刊版权模式;实施灵活的版权许可协议,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许可证制度;完善授权制度等。OA仓储版权包括内容资源版权和软件版权。在内容资源版权保护方面,可以应用“创作共用”许可协议;与资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分别签署协议;提高授权协议的规范性;根据资源版权归属情况(作者拥有版权、机构拥有版权、其他权利人拥有版权),采取不同的版权保护措施。在所用软件版权的保护方面,利用开源软件时,只要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添加软件所有权标识,不需承担任何费用,一般不会引起知识产权纠纷[22]。OA的发展需要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我国构建OA政策体系的时机已日趋成熟。从结构层次上看,科学合理的国家宏观OA政策体系应该是由国家、科研资助机构、科研机构、高校、出版机构分别制定的OA政策共同组成;从内容上看,OA政策体系的内容至少应涵盖资金支持政策、版权保护政策、技术支持政策[23]。在制定OA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好科研机构、科研资助机构、作者、出版机构的利益等。

OA仓储OA仓储是OA出版的实现方式之一,包括基于学科的OA仓储和基于机构的OA仓储,前者即为学科知识库,后者即为机构知识库。有关机构知识库的内容建设、版权(如前述)、资金、管理维护等方面内容已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其中,机构知识库的内容建设涉及资源类型、资源数量、全文获取率、资源收集策略、资源质量控制等问题。在资源的类型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知识库收录的类型有所区别,大致包括论文、报告、教学资料等;在资源数量和全文获取率方面,要尽可能收集更多资源,提高全文获取率,以丰富机构知识库和保证服务;在资源收集策略上,既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倡导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对其学术成果进行自存储,也要制定强制性存储政策和建立协助提交机制,还可以采用作者自行提交、学科馆员或辅助研究人员提交、批量提交等多种提交形式[24-25];在资源质量控制方面,目前机构知识库还是实行“文责自负”的原则,很难确保质量,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资源采取与之相应的质量控制与评价方法,对质量控制方法进行创新。目前机构知识库所需的经费来源单一,大部分来自国家和机构的投资,经常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26]。为做好机构知识库的管理维护,需要加强新增内容管理、原有内容更新和内容有效期管理等质量控制工作,同时也需要注意知识库中数据的备份[27]。此外,机构知识库的其他问题,如联盟构建、技术、政策、服务模式等方面也正在引起学者们的关注。OA出版OA出版是基于OA理念,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网络出版模式。目前,OA出版的主要实现方式是OA期刊和OA仓储。OA出版对传统出版机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7]:①OA出版打破了传统商业出版机构垄断学术出版市场的局面,削弱了出版机构对于学术出版的主导地位。②导致各大传统出版机构的期刊发行量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多年以来学术期刊定价大幅度增长的势头,使传统出版机构的利润下降。③促使传统出版机构参与OA出版并修正相应的版权政策。广大商业出版机构,应该顺应OA运动的大趋势,积极探索新的OA出版方式,重新定位其在新的学术交流体系的功能与角色。目前,大多数出版商均已察觉到OA期刊的威胁,并积极采取新的出版策略,有些出版商开始采取传统期刊出版与OA出版的融合模式,例如,使印刷版期刊向纯电子版期刊过渡以减少出版成本,期刊出版后半年或一年即免费开放,允许作者将其论文开放存档供同行使用,允许作者持有版权,等等;还有部分出版商开始尝试OA出版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OA发展现状与对策目前,OA在国内外都得到了迅速发展。OA期刊开始得到传统的文摘索引服务商(如CA、SCI)的认可,成为它们收录的对象,并且收录量迅速增加[28],OA期刊的被引用率和影响因子也在不断提高[29],已经覆盖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众多学科领域。全球的OA仓储数量已有一定规模,进入一个发展的相对平缓阶段。

超过一半的OA仓储收录多学科的内容,OA仓储类型以机构仓储居多,软件系统大多采用开源软件,其中使用最多的是Dspace、Eprints。OA仓储收录的文献类型多样,既有常见的论文、图书等正式出版物,也有其他类型的新文献资源,且以英文文献居多,还有一些小语种文献[30]。OA仓储在朝着标准化和合作化的趋势发展。为促进OA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采取如下对策:①加强宣传,增强公众对OA的了解和认同。②根据我国国情,逐步发展OA期刊,大力发展自存档[31]。③加强OA论文的质量控制,加强OA相关技术的研究,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机制[32],解决知识产权问题。④改革科研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⑤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OA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33]。3.8OA对图书馆的影响OA给图书馆的资源建设、经费使用、读者服务、角色定位、馆员素质等多方面都带来了影响:①OA期刊及OA仓库是图书馆的另一部分宝贵资源,既弥补了图书馆外文期刊资源长期短缺的不足,又使图书馆资源更加多样化,但图书馆需要对OA资源进行加工与处理,如对OA资源进行选择、收集、分类、整合、保存等,这就加大了图书馆资源建设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②OA由于能够提供免费的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图书馆文献采购经费的压力,但同时图书馆因需要承担一部分OA资源的长期保存责任而相应地需要增加资金投入。③OA扩大了图书馆信息获取的数量与范围,保障了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且使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服务内容更为丰富、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但由于各种出版商、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都可提供OA资源,读者也可不依靠图书馆,直接通过互联网使用OA资源,因此,图书馆与其他机构形成了一种激烈的竞争关系,图书馆的中介作用逐渐被弱化,图书馆必须重新定位自己的功能与角色,巩固信息中心的地位。④OA给图书馆员的知识结构、素质与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图书馆员创新观念、提高素质,掌握OA环境下图书馆服务技能[34],既要兼具图书情报学专业知识与学科专业知识,又要具备较强的计算机能力,能够将大量的OA资源加以整合、组织与揭示,为用户提供指导与方便。面对OA运动的挑战,图书馆可以通过宣传与引导读者认识OA,并积极利用OA资源,加强对OA资源的组织与揭示,创建OA知识库或OA资源保存系统,实现OA资源与原有馆藏的整合等措施来促进OA的发展。

第6篇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的

特点及带来的新机遇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渠道均不同于现实环境,从而对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带来了音乐作品传播的不同的技术和经济效果。

在技术上,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存在形式是数字信号,传播渠道是互联网,音乐作品几乎不再需要载体。在存在形式方面,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是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的。数字信号是计算机可以识别的二进制代码,即0和1。数字信号不同于模拟信号。模拟信号是连续变量,模拟信号的信息参数在给定的范围内表现为连续的信号。数字信号是离散变量,数字信号的信息参数在给定的范围内表现为离散的信号。信号的数字化过程包括三个步骤:抽样、量化和编码。其中:抽样指用每隔一定时间的信号样值序列来替代原来时间上连续的信号,即在时间上将模拟信号离散化。量化指把模拟信号的连续幅度变为有限数量的有一定间隔的离散值。编码则指按一定规律把量化后的值用二进制数字0和1表示,转换成数字信号流。③尽管在数字化的过程中信号可能会有损伤,信息量也会爆炸性增长,但是和模拟信号的传输相比,数字传输的抗干扰能力更强、传输质量更高、更易于处理和保密、通信功能更强。④和以模拟信号存在的音乐作品不同,以数字信号存在的音乐作品可以被无限次复制,且复制品质量不会降低。在传统环境下,由于音乐作品传播需要载体,而载体具有排他性,因此音乐作品的传播受到载体流转的限制,传播是线性的。也就是说,离开载体音乐作品就无法传播,音乐作品只能随着载体的传送而传播,只有拥有载体的主体才能够继续传播,原有的传播者因已经失去了载体而无法继续传播。网络传播则不同,由于网络传播已经不需要载体,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到载体的限制,其传播不仅是网状的,而且呈指数速度递增。即每一接收音乐作品传播的主体会和传播者一样成为新的传播者,而原有的传播者仍然可以继续传播。

在技术和经济效果上,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成本更低。由于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呈现为电磁信号,理论上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是光速的,而压缩技术的发达和网络带宽的增加则使音乐作品的传播无限接近光速。因此,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网络传播。同时,由于网络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再需要载体,其传播几乎不需要成本。

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传播的上述特点给音乐艺术家带来了利用其音乐作品的新的机遇。在非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个人无力传播其音乐作品,无论是乐谱的印制还是唱片的制作,都是音乐艺术家个人所无力单独进行的,必须借助于出版商。而出版商通常只会传播那些他们认为具有市场影响和潜力的音乐作品,他们也要从音乐作品传播中分一杯羹。这就使得其音乐作品的传播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音乐艺术家不仅要将其音乐作品传播的绝大部分收入分给出版商,而且他们也无法自由地传播其音乐作品,因为那些没有被出版商选中的音乐作品就无法被传播。而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完全可以借助快速而低成本的网络传播其音乐作品。在录音录像设备价格大幅下降的今天,音乐艺术家不仅可以在网络上传播其乐谱,甚至也可以将音乐作品制作成MP3在网络上传播,从而大大增加了传播其音乐作品的自由,许多默默无闻的歌手成了名歌手,而许多默默无闻的歌曲则一飞冲天而成

为热门歌曲。

二、保留所有权利的版权策略: 苹果i-Tune网上音乐商店

网络的发展对音乐作品的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地冲击传统音乐作品经营的商业模式,在唱片销售日渐下降的情况下,美国五大唱片公司不得不和苹果公司合作,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应运而生。iTunes原是一款多媒体播放和管理软件,苹果公司买下了该软件的版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iTunes音乐播放管理软件。2003年4月28日,苹果公司正式向美国消费者推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服务。甫一推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就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推出的最初18个小时就销售了275,000首歌,最初的5天内在销售了超过100万首歌。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于2003年10月推出视窗版服务的前3天内iTunes软件就被下载了超过100万次并销售了超过100万首歌,而至2010年2月,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已经销售了超过100亿首歌曲。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特点,不仅界面友好,而且没有采取单一的整张专辑销售的传统模式,充分尊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意愿。目前,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不仅已经推广到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芬兰等全球各地,而且开始提供视频、电子书、游戏等多种服务。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其独创的iTunes音乐管理软件以及其采用的FairPlay核心技术。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购买音乐非常方便,消费者只需要先申请一个帐户,登陆帐户即可以进行歌曲的浏览与购买。在美国一首歌曲的售价是0.99美元,在欧盟国家中其价格各有不同;在英国,价格是99欧分或者79便士。⑤消费者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选完自己所需要的歌曲后,可以用国际信用卡方便地在线支付。在购买音乐之后,消费者还需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iTunes音乐管理软件,以便于所购歌曲的管理和利用。消费者下载并且在电脑上安装了这个软件后,便可以在线购买歌曲并将所购歌曲导入iTunes软件的资料库系统,方便地进行音乐的管理和利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还通过FairPlay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对用户利用音乐作品的行为进行控制,FairPlay系统可以追踪用户的歌曲使用行为,防止用户对歌曲的非法复制和传播,将消费者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控制在版权人划定的范围之内。当消费者从iTunes主页下载管理软件时他们会要求接受苹果的销售服务条款,实际上是和苹果签订了一个私人合同,⑥从而把消费者使用作品的行为控制在版权人允许的范围内。苹果凭借着这些保护版权的条款也更有助于其通过唱片公司获得歌曲销售的许可。通过FairPlaw系统苹果可以监控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情况,当消费者涉嫌非法使用时,苹果有权利删除消费者的会员资格。当然,FairPlay技术也给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即它允许消费者将一首自iTunes网上音乐商店购买的歌曲复制到其他电脑硬盘上五次,而复制在苹果公司提供的硬件IPod播放器上则没有次数限制,并且苹果在歌曲上运用FairPlay技术限制了消费者对播放器的选择,只允许消费者使用其自行开发的IPod播放器播放。⑦

iTunes网上音乐商店开创了网络环境下正版销售音乐的新模式,既维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满足了人们在网上以低廉价格获取作品的自由,这种利益兼顾的问题解决方式值得称道。学者认为,iTunes网上音乐商店通过使用合同、版权和技术措施监控作品的使用创造了一个网络之上国际版权实施的制度模式。它使用这三种方式加上其丰富的数字作品内容库,使得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成功地穿越国界,吸引了全球公众的注意。毫无疑问iTunes网上音乐商店是成功的,它创造了一种国际版权实施模式,整合了技术、传统的版权法和合同法,创造了一个既能保护版权人又能向公众提供数百万数字作品的合法音乐下载系统,它已经成功了。的确,这种版权保护模式为我们提供了适应传播技术发展的版权保护模式的新思维,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对于广大音乐艺术家来说,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推出无疑能够使音乐作品更快地被推向市场,增加了音乐作品的市场销量,扩大了音乐作品的市场影响。同时由于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中销售的音乐作品是由唱片公司提供的,因此,音乐艺术家能够同时利用唱片公司推广音乐作品的传统优势,更有利于其音乐作品的推广。但是,音乐艺术家利用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也有缺陷,即他们获得的收益是有限的,因为他们从唱片公司所获得的音乐作品销售收入本来就极其有限,在网上音乐商店销售,音乐作品销售收入还要为提供网上音乐商店服务的苹果公司瓜分。同时,尽管传统唱片公司也会努力推出新人,但是它们往往只关注那些有潜力的人,只重视那些具有较好的市场影响的音乐艺术家。这意味着很大一部分音乐艺术家将不容易享受iTunes网上音乐商店的好处。

三、放弃部分权利的版权策略:音乐作品的开放存取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同时更开拓了新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在继续完善建立传统版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商业模式的同时,新的版权利益实现模式的探索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开放存取运动就是一种放弃部分权利的新的版权利益实现模式。开放存取是国际科技界、学术界、出版界、信息传播界为推动科研成果利用网络自由传播而发起的运动,它是在基于订阅的传统出版模式以外的另一种选择。根据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中的定义,开放存取是指文献在互联网公共领域里可以被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拷贝、传递、打印、检索、超级链接该文献,并为之建立索引,用作软件的输入数据或其它任何合法用途。用户在使用该文献时不受财力、法律或技术的限制,而只需存取时保持文献的完整性,对其复制和传递的唯一限制,或者说版权的唯一作用应是使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被准确接受和引用。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是建立于传统版权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和传统版权制度的利益实现机制不同的是,开放存取不是直接使作者获得作品利用的报酬而获得收益,而是通过提高作者的名声、声誉等间接使作者受益。由于版权人放弃了其版权财产权,这大大减少了著作财产权对作品传播的障碍,从而作者的人身利益得到了更有效的实现。统计调查表明,开放存取出版可以显著提高论文的被引频次。对119924篇公开发表的计算机科学方面的会议论文调查发现,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7.03,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2.74。在电子工程学科中,发表于同一种期刊中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2.35,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1.56。在数学类论文中,发表于同一种期刊中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1.60,非开放存取论文的平均被引次数为0.84。⑧

尽管开放存取运动主要兴起于学术期刊的出版,但它却不仅仅限于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事实上,开放存取期刊的思想已经被音乐作品的传播所利用,网络歌手的成名之路就是开放存取思想在音乐作品传播领域的具体运用。如网络歌手誓言1993年就开始在哈尔滨闯江湖,一开始唱一场只有25元,可网络歌曲《求佛》的迅速走红则使他的身价暴长,誓言光靠《求佛》就挣了500万。当时誓言还口出狂言道:唱片歌手钱没我好挣。⑨再如网络歌手杨臣刚为生活所迫创作歌曲《老鼠爱大米》,出于偶然将《老鼠爱大米》放到网上,不料却在网络的推动下一炮走红,从而以500万元身价与飞乐唱片签下5年合约。而在出道之前,杨臣刚共创作了300多首歌曲,但因他当时只是默默无闻的歌手,所以教吉他成了他主要的生活来源。正是网络推动了杨臣刚的成功。⑩尽管网络歌手原初并无意于采取开放存取方式来传播其音乐作品,但其做法实质上却运用了开放存取方式的精神,即放弃大部分财产权利而使得其人身权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最终这些歌手通过网络进入了传统唱片公司的视野并取得了成功。

四、结 语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艺术家运用音乐作品传播的传统版权策略固然仍然能够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但网络技术以其高质量、高速度和低成本的传播给音乐艺术家提供了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的千载难逢的新机遇,也促使版权产业创造了实现音乐作品价值的新商业模式,为音乐艺术家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提供了更多选择,音乐艺术家既可以运用传统的版权策略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也可以利用网络环境下版权产业创造的新商业模式,还可以利用网络自己亲自去实现其音乐作品的价值,只要能够采用适当的版权策略,无论是知名的音乐艺术家还是默默无闻的初出茅庐者均能够发现实现其音乐作品价值的最佳路径。

①本文“音乐作品”一词是在其广义的意义上使用,即既包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音乐作品”,也包括音乐表演艺术家对音乐作品表演的结果――“音乐表演”。

②参见李娜《网络音缘――论网络的发展与音乐作品的传播》,《艺术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③参见樊昌信,张普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

④参见樊昌信,张普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⑤Kelly Leong: iT-tunes:Have They Created A System Fo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Enforcement?芽 13 New Eng. J. Int'l & Comp. L. 365, 385.

⑥See Apple.com, Apple iTunes Music Store: Terms of Service, http://www.apple.com/legal/Ttunes/us/service.html. 2008年10月21日访问。

⑦百代唱片已经宣布完全开放其在iT-tunes上数字音乐的下载,放弃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这即是说,隶属百代唱片的在iT-tunes上销售的歌曲已经可以在除苹果I-Pod外其他的播放器上使用,据悉,其他唱片公司也在考虑放弃DRM数字管理技术。参见郑云:《百代“嫁”苹果,音乐“福音”还是版权“毒药”?》,《IT时代周刊》2007年5月20日。

⑧同⑤,第365、394、395页。

⑨《百度百科》“开放存取”条,http://baike.baidu.com/view/798036.htm.

⑩《十大网络歌手的成名之路》,http://www.moorburn.com/points/2732.

第7篇

参考文献的写作是有标准格式的,不是自己随便乱写充数的,引用的文献资料是要有科学依据的,是真实可靠可以查阅的,关注学术参考网可以随时查看更多优秀的论文参考文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商标法论文参考文献,给大家阅读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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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世桥,张晓伟.“微信”商标异议案评述——以美国商标法为视角[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08).

[9]黄从珍.商标权人应与产品制造者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J].人民司法,2015.

第8篇

【关键词】网络版权 网络侵权 网络版权保护

一、网络版权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将传统的出版物版权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即将传统传媒与出版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产生的新型权利。网络版权主要包括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和权利管理信息权。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或时间获得作品的权利。技术措施是版权人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或者接触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以及相邻权人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权利管理信息权就是指版权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有关版权和版权人的信息。

二、网络版权侵权方式

网络版权侵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经版权人的许可擅自将其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或未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图书、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络,供广大网民无偿下载,严重的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下载他人网站中的享有版权的作品然后上载到自己的网站或向其他网站投稿,例如众多网友、网络小说家、博客们的文章被无偿转载,也是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三)没有经过版权人许可擅自将网络中无偿获得的作品在网下发表、改编、出版、表演和播放等。

三、网络版权侵权的实质

众所周知,网络传播传播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十分巨大的,许多热播的电视剧一集的网络版权就能卖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由此可见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益更是不可小觑。版权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不断进行着“利益博弈”。为了在这巨大的利益中分的一杯羹,许多利益主体未经版权人许可私自下载,转载网络作品,视频等,极大地损害版权人的利益。然而,至今还没有一部彻底解决网络版权的立法,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仍会继续存在,网络作品在产生巨大利益的同时当然也会产生很大分歧。实质上,解决网络版权侵权关键就在于如何平衡版权利益,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解决网络版权的保护和网络资源的共享即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

四、网络版权保护措施

(一)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版权制度存在三大利益主体,即版权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技术条件下进行利益博弈,最终实现利益平衡,保持版权制度利益格局的稳定。只有达到利益平衡的状态,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各取所需,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为达到这一状态,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售价格要合理。这样有利于版权人的智力成果快速进入消费市场,促使版权人获益,同时公众也可以从版权人的智力劳动中收益,真正地体现出网络传播的优势。其次,网络服务商应该结成联盟,集中购买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后与版权人共享收益。再次,网络使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具有网络版权的网络作品,视频等,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获取的信息加以利用,杜绝擅自上传,转载,甚至下载发表等行为。

(二)提高公民网络版权保护意识

网络版权保护意识是指网络版权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对网络版权的了解和尊重,以及其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公众的网络版权保护意识怎么样,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网络版权保护水平怎么样。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时间比较短,公民意识中还未完全形成网络版权保护意识,致使网络版权侵权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提高网络版权保护意识,有助于形成全民保护网络版权的社会氛围,创建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切实有效地实施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范围内要加强宣传,普及网络版权知识,使公众意识到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恶意侵权的的行为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必要时可以加倍惩罚;学校也要肩负起网络版权教育的重任,高校中不能仅仅把其作为一门课程简单的教授,而应将版权的意识培养作为首要任务。同时,还应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

(三)对一般违法传播行为启动惩罚程序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制裁对象主要局限于商业性的、职业化的侵权分子(其犯罪构成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一般的违法传播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正逐步向大众化发展,一般违法传播行为泛滥,实践中.一般个人或组织出于非商业目的在网上传播侵权盗版信息的现象也是大量存在的。为此,可以对擅自非法上传、再次传播的相应个人或组织启动警告一处罚程序。可以向首次上传或再次传播相关信息达到一定次数的一般个人或组织发出警告:如拒不改正,则可实施包括断网在内的相应处罚。

五、结语

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网络版权事业的不断发展,网络版权保护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我们应不断加大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惩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处理好版权市场的利益分配,大力宣传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和网络版权人和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营造和谐的网络环境,共同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环境更好更快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成晓娜,郝文江:网络版权保护现状与几点建议.专题研究,2009年2月.

[2]赵树东:从相关案例看网络版权保护.法学视野,2011(30).

[3]唐雪瑜: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研究——基于版权相关主体利益博弈的分析.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15日.

第9篇

关键词: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利益主体;开放获取专门法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9-0003-05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759

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这是我国官方机构的第一份开放获取(Open Access)政策。开放获取运动肇始于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其宗旨在于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特定文献,公众可以通过阅读、下载、复制、传递、打印、搜索、建立超链接和索引的方式使用这些文献,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提出了开放获取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前者指期刊出版后,在互联网上实现对作品全文的免费开放,即公众可以免费获取期刊中的文章,这类期刊也被称为开放获取期刊(即OA期刊)。后者指作者在传统期刊后,将论文存储到机构知识库或学科知识库,立即或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后免费向公众开放。根据英国诺丁汉姆大学主办的OpenDOAR的统计,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从2005年12月1日的128家,增加到2014年10月1日的2730家。开放获取的主要推动者是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少数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方式推进开放获取。美国伊利诺伊斯州的开放获取法已经于2013年8月9日生效,秘鲁、阿根廷分别于2013年3月和11月通过了推行开放获取的相关法律。

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下称“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涉及作者、作者雇主单位、财政资助机构、出版者等不同主体,各主体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是不一致的。这些权益冲突是开放获取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此,探寻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是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必然途径。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1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权利归属分析

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将开放获取的对象重点放在科学文献上。2003年10月,在德国马普学会发起召开的柏林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提出开放获取的对象是经科学界认可的人类知识和文化遗产的综合性信息资源。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年12月颁布的《开放获取公共资助研究数据的原则和指南》,公共财政资助的科学研究数据也是开放获取的对象。从数量上说,开放获取的对象主要是受版权保护的科研论文等作品。财政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论文,由于开放获取主要是针对期刊论文,故本文主要以财政资助项目期刊论文的开放获取为研究对象。下文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开放获取所涉及的不同主体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所享有的著作权和其他权益进行分析。

1.1 作者的权利

科研人员申请并完成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是履行其作为雇主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开展这种项目研究所产生的论文、著作属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学术界通常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种。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其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期刊论文等作品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的著作权要受其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权的制约。

1.2 作者雇主单位的权利

作者雇主单位对特殊职务作品和普通职务作品的权利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雇主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虽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作者雇主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项优先使用权的内容是,在普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对雇主单位优先使用普通职务作品的方式并没有明确限制,应当理解为雇主单位有权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使用这类作品。雇主单位对作者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为对这类作品实施开放获取留下了操作空间。

1.3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的权利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此款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财政资助项目论文、著作等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所以,不能依据此条规定得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或者项目承担者对一般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法定的著作权,却可以依照约定对这类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与项目承担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委托研究合同关系。财政资助机构可在资助合同中约定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享有某些著作权。

1.4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论文、著作提供编辑出版服务,为传播作品做出了贡献,因而有理由要求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是源自作者的授权。根据德国《出版法》,出版者享有的排他性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均需要取得作者的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1条规定,出版合同是作者或其权利继受人,以一定条件向出版者转让制作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并由出版人负责出版和发行的合同。这说明在法国,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的权利也来自于作者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对非图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当来自出版者与作者的约定。由此可见,出版者对其所出版作品的权利类型和期限都取决于作者的授权。

概括地说,对于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产生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作者雇主单位对普通职务作品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财政资助机构对普通职务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可以通过约定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并有权对作者向境外出版商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著作权进行控制。出版者仅仅依据其与作者间的出版合同享有一定的著作权。

2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导致的利益冲突

开放获取推动者希望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免费供公众使用,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利益存在差异,不同的权利主体对开放获取的态度有明显差别,从而在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问题上产生利益冲突。

2.1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作者的直接利益冲突

当财政资助机构和作为作者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时,就可能与作者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这可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态度上体现出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人员于2005年就科研人员对科技信息开放获取的态度进行了一个调查,向中科院位于北京的16个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共发放问卷262份,回收有效问卷223份,问卷回收率85.1%。调查显示,对于是否愿意在开放获取期刊上,愿意并且已经发表过的科研人员仅有8.3%,愿意但未发表过的科研人员比例高达60.6%,明确表示不愿意的占31.2%;对是否愿意将经过同行评议的、拟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预印本)自行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仅有9%的科研人员有过向机构知识库自行存储论文预印本的经历。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于2009年初就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在线调查。调查表明,超过60%的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只是了解,而没参与。这表明科研人员对机构知识库的认知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很大反差。科研人员排斥开放获取的原因包括现行学术评价体系不看重开放出版论文、开放出版论文和传统期刊的预印本论文质量不高、作者对开放出版论文需要支付出版费用、担心预印本开放后受到剽窃、担心在机构知识库存储传统期刊论文与出版商发生权利冲突等等。

上述调查研究表明,科研人员对开放获取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科研人员作为作者,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也有权决定是否向机构知识库存储论文。如果财政资助机构、作者雇主单位利用权力或其他资源强制性要求作者参与开放获取,就与作者的权利发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是制约开放获取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

2.2 财政资助机构、教育科研机构与传统出版者之间的间接冲突

如前所述,开放获取的主要途径是开放出版和开放存储。根据开放程度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多种类型。按期刊是否需要付费订阅,可将开放出版分为全开放出版和复合开放出版。根据论文开放时间划分,开放出版可分为立即开放出版和延迟开放出版。虽然传统出版者对开放获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开放获取的进展也越来越大,但是,根据2011年的一个统计,开放出版的论文仅占17%。可见,多数出版者还是排斥开放出版的。一般说来,开放获取推动者没有权力要求传统出版者参与开放获取,但是其通过对作者施加参与开放获取的强制性要求,与传统的出版者产生了间接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最终是通过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利益冲突体现出来的。

2.3 作者与传统出版者的直接冲突

开放存储要求作者将期刊论文的预印本或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获取。这对科技期刊出版的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冲击。传统出版模式是出版者不向作者收取出版费用,但是要求作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再通过收取订购费用的方式获取收益。出版者出于获利之目的,不同意免费公开或过早免费公开论文。作者受尽快发表作品、建立学术声誉动机的驱使,就倾向于向出版者转让或独占性许可论文的版权。因此,当作者遵循财政资助机构或其雇主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将论文的预印本或者印刷本存储在机构知识库时,就会侵犯作者在出版协议中已经转让或独占性许可给出版者的版权,从而发生冲突。

上述三种利益冲突是开放获取推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冲突,依法妥善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是推动开放获取所不可逾越的一关。

3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

从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开放获取利益冲突的解决实际上采取了多种途径并举的解决机制。下文分别阐述:

3.1 财政资助机构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

科研项目财政资助机构是开放获取最重要的推动力量。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科研资助机构颁行了自己的开放获取政策。科研人员向机构知识库提交论文是其接受资助的一项先决条件。比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英国研究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卫生和医学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国家的一些财政资助机构都有类似的资助政策。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14年5月19日的《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也属于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我们认为,特定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虽然对向本机构申请研究资助的科研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束力难以通过科研人员作用于出版商,况且其约束力也不是普遍性的,即一个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不能约束获得其他财政资助的科研人员。

3.2 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

科研教育机构也成为开放获取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截至2013年12月30日,全球已有280余家科研教育机构了自己的强制存储政策,即教育科研机构内部的开放获取制度。哈佛大学是较早建立机构知识库的大学,制定了相应的开放获取政策。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师理事会于2008年5月1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每个教员允许院长和其他教员接触其学术作品。

哈佛大学其他一些学院也有相同的开放获取政策。麻省理工大学于2009年3月18日由全体教师投票一致通过与哈佛大学相同的政策。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内地教育科研的机构知识库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要求教员将其学术作品无偿提供给北京大学机构知识库使用。但是没有强制要求。清华大学机构知识库鼓励师生向机构知识库提交作品,同时不要求作者转让版权,只要求提交许可协议。中国科学院于2014年5月19日了开放获取的政策,要求接受财政资助的科研论文必须实现开放获取。实际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机构知识库在2007年已经开始运行,中科院一些研究机构也建立了自己的机构知识库。

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强制性要求作者向机构知识库存储作品相比,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大都是鼓励性的。这导致知识库收录的作品数量较少,且很多作品只收录元数据,而不是全文。这显示出国内教育科研机构的开放获取制度无法有效解决上述利益冲突。

3.3 与出版者的协议机制

机构知识库的建立对出版商的利益冲击较大,因此在机构知识库建立的早期,出版商大都持反对态度。出版商若能同意作者将经其出版的作品实施开放获取,无疑可以大力促进开放获取的发展。目前,取得出版商对开放获取的同意是通过作者与出版商的协议以及财政资助机构或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实现的。

3.3.1 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出版协议。作者在时会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而国内外很多专业学术期刊都会要求作者无偿转让版权或许可期刊对经其发表的论文拥有无期限限制的专有使用权。作者为了使自己的科研成果能够及时在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期刊上发表,往往只能接受这种条件。因为作者在丧失版权的情况下,已无权再许可机构知识库传播其作品,这种出版协议就给开放获取带来了极大难题。因此,作者必须在出版协议中保留通过机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开放获取的权利,才能将作品存缴机构知识库中,供公众免费

获取。

3.3.2 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教育科研单位作为高质量学术文献的产出单位,在与出版商的谈判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完全有可能获得出版商允许本单位科研人员对论文实现开放获取的授权。例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机构已经与部分出版社签订了允许开放存储的协议。2010年10月27日,中国科学院也与Springer科技与商业媒体集团签署了开放存储合作框架协议。因此,即使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具体期刊的出版商,也不会影响作者单位的知识库对作品进行存储和开放获取。

3.3.3 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作为开放获取运动的推行者之一,财政资助机构也多方寻求在现有的出版模式下促进开放获取的途径。财政资助机构资助的科研论文在所有出版的期刊论文中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财政资助机构与出版商谈判也是有一定的地位的。针对开放出版模式中要求作者支付论文处理费的形式,财政资助科研论文部分是由财政资助机构替作者支付。因此财政资助机构可以与出版商签订关于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开放获取协议。例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与Elsevier出版集团就接受NIH资助的作品的开放获取问题达成协议,要求接受NIH资助的作者的作品在Elsvier期刊上发表后12个月都允许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这种形式与教育科研机构与出版商的协议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作品的开放获取。

3.3.4 开放获取专门立法。鉴于上述解决机制均有不足,一些国家在尝试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推动开放获取。美国曾就开放获取问题提出过数个法案。2003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议员马丁・奥拉夫・萨博(Martin Olav Sabo)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公共获取科学法案》(Public Access of Science Act,简称Sabo法案)的议案。

2005年12月14日,又有议员提出CURES法案,法案要求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施强制性开放获取,要求作者在论文被期刊录用时即进行存储。2006年美国第109届国会上,参议院的两位议员John Cornyn和Joseph Lieberman提出了联邦科学研究成果公共存取法案(Federal Research Public Access Act of 2006,简称FRPAA)。美国的这三个法案虽然都没有获得通过,但对开放获取还是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已经率先通过该州的开放获取法,要求所有的伊利诺伊州公立大学都必须制定对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政策,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确保开放获取的推进。另外,阿根廷、秘鲁制定了全国性的开放获取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受财政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开放存取,存储在机构知识库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开放获取,受公共财政资助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教师、博士生及硕士生的研究论文,要在论文正式发表后的6个月内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秘鲁的法律要求所有接受财政资助产生的研究成果,都必须提供开放获取。秘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平台,收集财政资助研究成果的数字档案。

比较而言,上述四种机制都有不足。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通常直接约束受其资助的科研人员,其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会因为科研人员相对于出版商的绝对弱势谈判地位而大打折扣。与此相似的是,教育科研机构自身的开放获取制度更不具有普遍性,亦会因为科研人员的弱势谈判地位而不能作用于出版商。至于与出版商的协议解决方式,作为个体的科研人员不可能做到让出版商同意开放存储,倒是教育科研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学术影响力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其科研人员将通过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储。开放获取专门立法可以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但是其不足是不能一蹴而就,不能等到有了专门立法再实施开放获取。因此,我们必须在现有法律环境中探寻出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开放获取发展的途径。

4 关于解决开放获取利益冲突、促进我国开放获取的路径思考

我们认为,我国在制定开放获取专门立法之前,应通过如下途径促进开放获取:

第一,我国所有的财政资助机构都应制定具有相同效果的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从而对所有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而对科研人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财政资助机构对财政资助科研论文不享有著作权。所以,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应写入科研项目合同或在合同中载明其开放获取政策构成科研项目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制定开放获取制度,以贯彻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具体可以通过行使对普通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来实现。教育科研机构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产生的论文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科研人员所有,但是作为雇主单位的教育科研机构享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其有权利通过机构知识库对该作品实行开放获取,也有权要求科研人员将该作品存储至指定的机构知识库。

第三,鉴于科研人员不能通过协商取得出版商对开放存取的授权,我国科研教育机构,尤其是国家级科研机构和研究型大学应积极与世界主要出版商协商,取得允许其科研人员对经由该出版商发表的论文实施开放存取的许可。

同时,我国应启动开放获取立法工作。如果将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界定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政府作品或者将资助机构视为财政资助科研论文的作者,从而可以任意实施开放获取,将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我国的开放获取立法应立足于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我们建议,未来的开放获取立法应规定开放存取的作品文本类型(预印文本还是印刷文本)并针对不同文本的开放存取规定最长的延迟期限;开放获取是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法律义务;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只能在开放出版期刊和出版商同意开放获取的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出版商同意对其发表的我国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实行开放存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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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关键词】 数据库 保护制度 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

引言

信息与物质、能源并称为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三大资源。作为信息社会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数据库,尤其是电子数据库,其具备有序集合性、信息容量庞大、投入巨大、侵权简便等特征,因此需要法律对其提供灵活全面的保护。

1. 电子数据库概述

数据库,也被称为资料库,是一个技术性用语,是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电子数据库是指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关联的数据集合。数据库一般是以汇编作品的形式受到版权的保护,但数据库版权保护也有其缺陷,比如大量包含事实信息的非独创型数据库得不到版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内容以及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要求与数据库的实用性要求出现矛盾等等。

2. 完善我国电子数据库版权保护立法意见

我国数据库产业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并通过完善数据库法律保护使数据库产业获得更大的发展。

2.1暂缓实行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

为了促进欧盟内部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以及协调各成员国的数据库法律保护并且建立欧盟信息产业统一市场,经过10年左右的研究讨论,欧盟于1996年确立并了《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96/9/EC)》(以下简称指令)。《指令》最大的特点是对数据库采取了双重保护机制,即对数据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同时创设一个特殊权利对具有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数据库特殊权利可表述为以下两种:一是数据库制作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和(或)再使用数据库或其实质性部分的权利;二是当他人未经许可重复和系统地提取或再使用数据库中非实质性部分并且妨碍数据库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时,数据库制作者享有的禁止他人提取和(或)再使用数据库非实质性部分的权利。然而,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对于我国是否应采用欧盟《指令》所建立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持反对意见的较多。笔者也认为应暂缓实行数据库特殊保护模式,理由如下:

首先,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出台有其特定的目的与背景,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刚起步,促进信息资源的自由流通和充分利用才是当务之急,若盲目照搬这一保护模式恐怕不妥当。

其次,基于我国的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建立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为时尚早。我国是信息资源大国,但同时又是信息产业弱国。数据库产业更是起步较晚,发展水平不高。若采用特殊权利保护,很可能出现我国丰富的信息资源被少数发达国家或公司垄断,反过来制约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局面。因此,我国现在还不宜建立特殊权利保护制度,而应通过完善现有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来加强对数据库的保护。

2.2 完善现有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制度

数据库作为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数据库保护立法也应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即数据库法律保护必须以数据库生产的最大效率与数据库产品的公平利用为目标。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是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最主要方式,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有利于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然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为了更好地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发展,需要对现有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利益平衡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2.1明确数据库的内涵与外延及其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既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专门条款,也不能从立法上找到关于数据库的定义或解释。因此,只能按照立法精神和本意,推理出数据库可以以汇编作品的形式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著作权法体系内制定《数据库保护条例》,对数据库的含义和法律性质等作出界定,并规定数据库受版权保护的条件、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权利限制及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数据库保护条例》的出台可使法院在处理数据库相关案件时有统一适用标准,避免产生随意性和个案性,有利于促进我国数据库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2.2.2 适当降低数据库独创性判断标准

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独创性数据库,会使大量数据库由于缺乏独创性而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之外。欧洲有些国家,如德国,有降低版权保护独创性要求的趋势。美国则采用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笔者认为数据库独创性标准应当低于对其他一般意义上作品的标准。只要数据库在信息内容的选择、编排方式上不是采用社会普遍惯用的标准并且是独立完成的,能够体现出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即可,以使那些投资巨大但独创性不明显的数据库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

2.2.3 合理规定数据库的保护期限

数据库是信息的集合体,信息具有时间效力和经济价值,表现在信息越新被利用的机会越多就越有价值;反之,若数据库中的信息陈旧,很少被利用,则它的价值就小。数据库作为一种具有工业产品性质的智力成果,对它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可以与制作者的人身属性适当分离,并对那些制作完成数据库后未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行为通过法律加以规制,可做出这样总的规定:数据库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二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当然,将自然人数据库作品与法人数据库作品规定相同的保护期和起算点,只是笔者的一个设想。

小结

数据库技术为我们实现大量数据的管理提供了便捷的手段,已成为目前最好的数据管理技术和最先进的管理方式。数据库的作用决定了数据库在信息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又使数据库侵权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本文在系统阐述数据库版权保护基本理论和深入分析数据库版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一是暂缓实行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二是完善现有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 郭英男:《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2] 柳青:《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兼评特殊权利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3] 张猛:《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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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匡文波:《与网络媒体发展相关的版权保护问题的思考》,选自《著作权》,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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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9]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第11篇

关键词:数字化期刊;电子期刊;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179-02

期刊作为主流媒体之一,其编辑、出版、传播也经历着数字化变革。数字化期刊是未来期刊发行的发展方向。数字化期刊可以使读者根据需要浏览、阅读、下载所需内容,从而避免对于需要和不需要的内容只能一一接受的被动局面。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数字化期刊的出版并不限于通过光盘、磁盘等期刊复制方式,还包括网络传播等其他方式,因此,数字化期刊比传统的纸质版期刊更容易被复制、剽窃和重新。数字化期刊的网络化特性有利于期刊的传播和利用,但其共享性和开放性与著作权的专有性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客观上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一、数字化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化期刊是期刊社把以传统纸质形式存在的作品输入计算机变成二进制的数字编码,并通过网络传播或发送到用户终端,供用户浏览、阅读或下载。它具有网络传播、检索便捷、多向互动和成本低廉等特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字化期刊、维普网是其代表。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由此造成的现行著作权制度的相对滞后,使数字化期刊的编辑制作、出版发行、开发利用遇到了新的著作权问题。任何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从而产生了侵权的可能。譬如,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进行链接、转载、转发甚至篡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将纸质版的作品数字化且上传网络或将期刊的光盘或网络版录入数据库,诸如此类侵犯作者或期刊社著作权,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等现象比比皆是。以下分别就期刊数据库制作、电子期刊传递和网站建设等三方面,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一)期刊数据库制作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期刊数据库的制作涉及对大量既有作品的利用。万方、维普等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使读者坐在家中,就可以通过关键词、题目、年份、作者、刊名等多种检索方法,从数据库中即时、精确地检索到自己所需的文献。这些大型数据库超文本链接,读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打破传统期刊文献之间孤立的状态,随时进行分类检索获取文献。期刊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首先是对其所使用作品的权利划分与保护问题。无论是纸质版期刊还是数字化期刊,以及由纸质期刊或者独立的数字化期刊制作而成的电子期刊数据库,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期刊数据库在制作过程中,应核实进行授权的期刊社是否已经获得期刊中所有作品作者的授权,并且明确作者授予的是什么权利,如果权利归属不清,期刊数据库仍然走不出版权困境。重庆维普是我国最早的期刊数据库制作商之一,其以扫描录入方式收录了我国8000多种期刊,未经许可也未支付著作权人报酬,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事实上,重庆维普在案件发生前在努力做授权工作,但因取得授权的覆盖面很小,有相当部分是在没有同作者协商情况下的越权授权,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数据库制作商即使能找到每一位权利人,也不排除存在署假名、匿名的问题,权利人身份难以鉴别,授权谈判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数据库制作商仍免不了受到侵权的指控。无论是数据库制作商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还是著作权人向数据库制作商授权,都需要在双方之间建立一种联系机制,数据库制作商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因为:如果制作数据库涉及对期刊整体的复制权,那么必须取得期刊社的同意即授啵黄诳社掌握大量本刊所登载论文的作者信息,且有的期刊社已经从作者那里受让了著作权,因而在取得特定期刊文章作者授权的过程中简化了授权程序,节省了授权成本,也提高了授权的成功率。

(二)电子期刊传递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电子期刊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而诞生的,它以全新的面貌淡化了纸质版期刊“刊”与“期”的概念,更适应信息传播的特点。电子期刊伴随着存储媒介的发展,经历了软盘、光盘、网络等三种形式。它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完全以电子化、数字形式组稿、审稿、制作、出版和,并以计算机网络为传播工具,没有相应纸质版或其它类型电子版,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编号和日期标识的连续性电子出版物。电子期刊较纸质期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它更新及时、类型多样化、传递速度快、界面互动友好性、可获得性强、数据可靠性稳定等都是纸质期刊所不具备的。相对于传统的纸质版期刊,电子期刊的版权保护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因为电子期刊的复制和传播更加便捷、隐匿、难以控制。无论是网络服务商还是电子期刊作品本人,均无法得知进行复制、传播、制作的行为人是否有权复制和传播作品,更无法得知其复制行为是否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欣赏、使用和学习”等“合理使用”的情形。网络环境下出现了新的版权模式,电子期刊进入开放存取时代。开放存取是网络环境中一种全新的模式和重要的知识交流方式,它以“免费获取”、“自由利用”为发展理念。开放存取的电子期刊受到保护的主要是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的完整权,使用开放资源必须注明论文题目、论文作者和论文出处,以此保障作者的“原创权”和研究成果的可见度。

(三)期刊网站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网站是期刊社将经编辑部编辑加工、定稿后的文章上网,是期刊社对外的窗口和形象。创建网站首先是个技术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网站建设的成果属于作品范畴,所以网站知识产权的核心是著作权保护。这涉及作者的著作权、期刊社的著作权,网站应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双重授权。有的网站为提高知名度、点击率,既未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就将已公开出版的期刊整体上网有偿或免费供公众浏览或下载,这种行为就侵犯了期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权。期刊社受让的著作权主要有复制权(包括数字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演绎权、表演者权、录音者权以及部分精神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站的著作权,笔者认为,在网站建设中应增设网站版权声明,内容包括:版权归属、法律依据、权利确认、合理使用、侵权形式、救济措施、免责条款、技术保护措施等。

二、数字化期刊著作权保护策略

(一)构建合法的数字化使用机制。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使得现行《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数字化出版不具备可操作性。《著作权法》的修改虽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明确其侵权范围,期刊数字化的发展受到了制约。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首先要建立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把版权的信息、权利人的信息和交易、认证等都汇集于网络交易平台,结合线上线下进行交叉服务,建立一种商业性或半商业性的服务。其次要建立期刊网络数据库备份制度,一是为了便于国家对期刊网络出版物的安全性的监控;二是对期刊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使用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三是便于在相关版权案件纠纷中,快速准确地找到期刊网络服务商是否侵权的证据。

(二)建立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数字化期刊比传统的纸质版期刊更容易被复制、剽窃和重新发表,著作权管理信息容易被篡改,署名权的归属难以确定,财产权更加难以保证。数字化期刊的交互性和可改变性使网络信息传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威胁,这就使确认网络文献权利主体具有了必要性。为避免发生著作权纠纷及纠纷发生后侵权证据搜集困难,数字化期刊必须由一个权威机构对其著作进行存储,对著作的时间内容进行鉴定,这就是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网络文献认证管理制度主要是起到记载作用,它对网络文献的发表时间和内容都有一个准确的记录。

(三)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数字化期刊是建立在数字化和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因此其保护也要借助网络与数字技术。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保护措施:接触控制的技术措施、控制特定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对接触或者使用信息能够记录的技术措施。譬如,通过设置权限,免费开放论文摘要,只有期刊社授权才可浏览全文;对电子光盘以技术手段加密,使复制和传输行为受到限制;网站注册制度实行会员制、电子期刊下载实行购买制等。技术措施是在期刊数字化过程中权利人的自救措施,因此应积极发挥其保障功能。

(四)兼顾或平衡信息合作双方的利益。数据库收录了几乎全部公开发表的期刊文本,其传播速度和范围是纸质期刊所无法比拟的,但作者和期刊社获得的文章上网的费用是一次性的,因此作者和期刊社获得的利益与其付出的劳动是不对等的。良好运行合作机制并兼顾各方利益,是加快整个期刊数字化进程的关键。因此应建立期刊社与数据库网站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网络服务商、期刊社和作者就权利使用的范围、期限等相关内容订立合同,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以公平为原则,提出合理的付费标准。既让权利人的作品能够在网上传播并且获得利益,又能让网络服务商获得利润,万方就是成功的例子,尊重作者利益的基础上,制定了利用信息和获得利益同步共享的合作原则。对进入数据中心的信息,一年内进行免费服务,吸引读者扩大影响和声誉,从而确立在线版的地位;一年后进行有偿服务,所获利益按约定比例分成,有效地理顺了信息合作双方的利益。

(五)提高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由于网络环境和模拟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的,这就需要我们对期刊的著作权保护策略和具体措施加以重新认识。网络环境中,期刊社有可能因为作者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所以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素质对期刊社的利益也是至关重要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与网上的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此提高网民的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意R。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期刊社或网站都必须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为数字化期刊的著作权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秦珂.试论电子期刊的著作权保护[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4,(04):34-35.

〔2〕陈锐峰,等.新形势下数字化期刊的版权保护[J].编辑学报,2011(03):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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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亚楠,等.原创版电子期刊发展中问题的思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0,(05):565-567.

〔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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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睿.期刊数字化出版与著作权保护[J].政法学刊,2014,(04):45-47.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版权 权利用尽 网络环境

在我国较早对版权用尽的问题进行研究学者郑成思先生指出:版权用尽是指版权发行权一次用尽,即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享有版权的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进一步的控制其复制品的转销、分销。由此可见,版权用尽普遍意义上是指发行权的用尽。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

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中或在司法实践中,首次销售原则都得以体现,在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中的发行权侵权行为种类多样著名的香港BT案件,各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件都与此相关,那么这一制度是否能在网络环境下继续适用,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在传统发行下的首次销售制度

首次销售制度是基于发行行为产生的。概括其条件,首先是著作权人对特定作品进行了首次发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发行行为”不仅仅指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狭义理解,即《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而是理解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即第一次的发行必须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者赠与以及其他方式使作品得以流通。其次是此作品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任何盗版产品的流通,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亦或者是赠与,不管相关人是否知,是否支付对价,都是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的行为。

首次销售制度对于社会有重大意义。它使得有体物能够自由流通,并且使公众可以有更多接触作品的机会,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好处:首先,这种制度增加了购买授权作品的消费者承担能力,其次,增加了公众对于产品的可获得性。

消费者的承担能力可以从如下方面得到体现:首先首次销售原则使得众多零售商进行价格竞争,一旦著作权人将一定数量的作品以一定价格卖给零售商,零售商可以自由地在再次对公众售出时定价,结果便是著作权人只能对作品的一定复制品定价,但不能阻止其他拥有这个复制品的人对作品的定价。由此,零售商会对同一部作品有不同定价,因而消费者从中获益。其次是首次销售制度使得消费者不仅仅从著作权人和原始零售商那里获得作品,也可以从二手市场获得复制件,而获得更加低廉的价格。类似的,消费者还可以从出租市场和公共出借场所,如图书馆获得作品合法复制件。

可获得性则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是如果著作权人不再允许自己的作品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的使公众获得时,首次销售原则允许第三方作品拥有者依旧提供作品复制件,以保证作品始终能够被公众获得。第二是确保了作品长久的保存。

二、首次销售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化

(一)发行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化

网络环境下的无形作品的发行与作为商品的作品已有了很大的改变,笔者总结为如下几点:其一,接受作品复制品的人并不需要付出多的劳动和资金,就可以完成作品的下载,并加以传播。即便是需要付费的作品,往往也无法与有体作品价值相提并论,过程也更加便捷。其二,因网络上的传输具有世界性,不能进行与有形作品的复制品相同的地域限制,权利一旦用尽,就是权利的国际用尽,因此如果在网络环境中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将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在美国《104报告》别针对电子传输是否适用“首次销售制度”进行了几方面的论证,其中谈到,支持电子环境适用首次销售制度的理由一般都源于与物理环境发行的相似性,但是不同点要远远多于相似性。第一,物理作品会随着时间和使用贬值,而电子作品不会。第二,即使是电子作品的“出借”也会代替了大量的购买。因为只要较小数目的电子作品就可以满足大量读者,而物理作品被出借后,在几天或几周内这部作品便不再流通范围了。第三,如果没有技术措施,每次一对于电子产品的传输都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适用首次销售原则,那么我们很难去判断授权行为是否进行。

(二)电子传输形式对于首次销售原则的影响

1.消费者的承担能力。电子传输的作品复制件的获得无疑比物理环境中获得作品需要支付的价格要低,对于另外部分并非想获得作品的完整所有权,而只想得到部分用益权的消费者来说,电子传输的作品更加适合他们。这里的部分用益权可以理解为在物理环境中的VCD出租,付费的图书馆用户等等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想完整获得作品(即物理环境中的作品复制件)的用户来说,网络上的大量传播作品势必导致物理环境中流通作品提高价格,这对他们是不利的。而对于二手市场来说,电子传输作品的产生会使得更多人愿意从网上获得作品而非在二手市场获得二手作品,这样二手市场的作品会减少或者为了平衡利益提高二手作品的售价。

2.作品的可获得性。首次销售制度确保了在物理环境下著作权人一旦不再发行印刷的作品后,作品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作品都可以被长时间存储并产生复制件,甚至再度打印成书,书籍的发行商不必再定量的一次印刷大量书籍,而可以以非打印方式保存作品,根据读者的需求进行印刷,这大大节约了成本。即使不打印成书,销售商也可以将作品制作成可以被用户下载的文件,而这个费用一定大大低于书籍在物理环境中的售价。 转贴于

三、各国对网络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的讨论

(一)国际条约的规定

《WIPO版权条约》第6条规定了作者的发行权,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第8条、第12条也分别规定了表演者和唱片录制者的发行权。但是两个条约所附的声明在解释这些条文时指出,这里的“原件和复制件”指“被固定的能够作为有形物投入流通的”原件和复制件。声明的这一条解释表明网络传输不可以被包括在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的发行权中。由此,条约中有关权利用尽的规定也不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

但同时也设立了对于无形复制件(即传输)向公众的提供的权利即向公众传播权这些条款允许成员国设立权利用尽制度,但是并没有一定要求这样做且没有任何监督措施。事实上,除了美国讨论首次销售制度之外(基于承认网上发行权),其他国家并不采用任何权利用尽制度。

(二)美国的探讨

104报告是2001年美国版权办公室向国会提交的一份评估报告,其中提到了电子商务和技术措施保护对于首次销售原则带来的影响。报告对于这部分建议一种“观望”的态度。报告总结了该原则的影响,考虑了电子商务和技术保护措施对于现有授权作品的分发形式带来的改变,认为首次销售原则也会随之而改变,而这很可能带来一个结果,即越来越少的作品复制件将被提供给越来越少的持有者,并且复制件的传输会更加困难,同时深入的探讨了复制件的减少对于首次销售制度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修改现行法律。其结论则是并不认为需要在现行立法下加入关于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制度的规定。

(三)我国的探讨

我国在发行权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问题的主流意见依然是不赞成,因而对于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也大多持否定态度。

有学者从立法精神分析,从“发行权”的立法精神来看,“作品有形载体流通”要件是前网络时代作品传播手段的产物。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在有形作品商场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是满足公众长久地阅读和欣赏作品需要的唯一途径。法律规定这一要件的目的是:使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授权作品复制件进入市场获得经济补偿。“发件”、“上载”和“作品直接上网”行为完全可以导致公众获取作品复制件用于长久保存,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这三种行为作出授权,收取特许费而获得经济利益,因此,这三种行为具有传统发行行为的作用和功能,可以视为网络发行行为。但“下载”和“浏览”不是网络发行行为。

为了填补网上发行权的空白,在我国新的《著作权法》中也依据WCT第8条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WCT第8条的规定,公共传播权包括“向公众传播权”(Rightforcommunicationtothepublic)和“向公众提供权”(Rightfomakingavailable)二种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向公众传播权”,这样的立法模式也是欧盟所采用的。

四、结语

虽然从各国的现行立法和网络环境下对于首次销售制度的巨大冲击来看,版权用尽制度并不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与欧盟等国就完全无需考虑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原则”。版权法的精神在于利益平衡,“首次销售原则”对“发行权”的限制是使传统版权法达到利益平衡的途径。即使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新创设的版权专有权利,也依然需要有适当限制,以使版权法在网络环境中达到利益平衡。这样,对于我国与欧盟等国而言,虽然无需讨论专门针对“发行权”的“首次销售原则”是否可直接适用于网络环境的问题,却需要研究是否应当扩大传统“首次销售原则”的范围,使之不但能够限制传统“发行权”,也能够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13篇

关键词:动漫产业、日本、中国、发展

一、日本动漫产业发展现状

日本的动漫产业至今仍处于领头羊的优先地位,不仅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同时以其成熟的产业链、顶尖的表现技术、发人深省的故事创意和完善的政策支持等因素著称于世。中日的动漫产业发展基本上同步开展,现在却落后日本许多;两国动漫及动漫产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值得我们深思。日本动漫产业发展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一)以“漫”制“动”,将利益最大化;

我们可以从日本动漫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清晰地看到“漫画——动画——销售”这个完整产业链的高效运作。日本的大多数动漫作品,都是由漫画改编而来,日本以“漫”制“动”的模式,是产业中至关重要的一根链条,漫画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动画的成败。由于日本漫画本身具有很大的消费市场和潜力,经过这个巨大市场的大浪淘沙,人气高的漫画才被提出来改编成动画作品。这不仅把漫画与动漫产品完美结合起来,还大大降低了制作动画作品的风险和成本。

(二)形成以漫、动、衍生产品相结合的完整产业链,极为重视版权保护

日本动漫产业链较为完整,各环节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环环相扣。漫画杂志、期刊等出版漫画作品——制作动画并播映——出售并转让版权——研发销售动漫衍生品——成功将动漫作品出口国外——成功将动漫产品“二次开发”——如果产品人气达到了品牌程度,那么可以再开发具有混合消费性质的主题公园。各环节在产业链中所处位置不同,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任务,通过动漫版权和资金紧密联系起来形成运行良好的产业链。

(三)极为重视动漫版权的保护

日本动漫产业以动漫版权保护为基础,版权开发利用贯穿整个产业链。动漫产业是文化内容产业,其产品价值体现在各种动漫创意中,对动漫版权的法律保护就是对整个动漫产业的保护。动漫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是对动漫版权不同形式的利用,版权价值被不同程度地开发。日本动漫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健全,为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盗版对以版权为核心的动漫产业极具破坏性,没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漫画、动画及整个动漫产业链将不复存在。

(四)市场细分明确,观众普及广泛

日本动漫作品分类细致,有针对年龄的、有针对题材的、还有针对职业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如面对儿童群体的经典作品《樱桃小丸子》《机器猫》;面对成人的《海贼王》;另外,还有一个较小的题材范围,那就是针对职业而产生的题材:大致有侦探、教师、法律、足球、篮球等职业的作品,名作有《名侦探柯南》灌篮高手》等①。日本的动漫爱好者,涉及年龄层非常广泛,漫画普及程度相当高。

二、我国动漫业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的动漫产业,已经得到了各方的重视与发展,但是,从各地纷纷扬扬争办动漫节会和创建动漫基地的繁荣景象中,我们也看到了许多必须引起各级各界高度重视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虚心向日本动漫界学习借鉴,并走出一条不与发达动漫国家雷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动漫产业化道路,就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中国动漫产业目前面临的问题有。

(一)动漫氛围不浓,动漫受众面窄

近年来中国动漫产业在各级政府和相应政策的推动下.已步上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中国的动漫氛围.却不尽如入意。一方面.动漫没有严格的分级制度,受众的定位比较模糊,主要是面向少年儿童,成年人大多没有看动漫的习惯。因此动漫作品的社会基础被人为缩小。另一方面.中国孩子经常很早就要应付各类培训班,闲暇时间不多,文化课是孩子的主业,看动漫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可想而知,作为动漫受众最大潜在群体看动漫的热情会受到抑制。

(二)动漫原创力不够,品牌动漫少

尽管中国动漫的数量在逐年翻番,但动漫原创能力仍显不足,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当今市场上热销的仍是日本、欧美动漫形象,中国有影响力的原创品牌动漫极少。除了近年出品的虹猫蓝兔以及喜羊羊等,国产品牌动漫似乎还停留在早期的《大闹天宫》、《黑猫警长》等动漫形象上。动漫作品多以说教为主,情节幼稚简单,不引人人胜,缺乏时代特点和民族风格。

(三)动漫商业模式尚未建立,未实现产业链良性循环

动漫产业既包括了文化、艺术、教育等因素,也包括科技、商业等因素。作为世界上最具潜力的动漫消费市场,中国动漫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但目前中国动漫产业链的开发运营模式却存在诸多问题。产业链的断链使得我国动漫企业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各自为营,不能形成产业链的良性循环,大量的人财物力都花费在了融资、授权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各机构无暇顾及开发创新;制度上的缺失导致的严重盗版现象,也使得投人大量资金创作的动漫作品无法在一定时期内收回成本。这必然会影响企业下一步投入的热情、造成恶性循环。

三、日本动漫产业的成功给中国动漫产业发展的启示

1.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漫发展模式

作为中国的近邻,日本动漫产业发展得如此成功,当然有其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的地方。在日本动漫产业的启示之中,我们首先要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漫产业发展模式。

(一)首先是创作开发模式

以原创漫画为核心,打造具有原创性的选题策划、剧本编写、动漫形象创作开发模式。动漫原创是动漫产业的核心和源泉。成功的原创动漫形象,是动漫产业链进一步拓展的关键。确立原创漫画的核心地位是夯实中国动漫产业的基础,也是符合中国市场特征的动漫原创模式的现实需要。因此,必须从资金和政策上加大对原创动漫期刊等的扶持力度,使之成为培养动漫原创人员的土壤。

(二)清晰而明确的盈利模式,及盈利模式的深度拓展

在国外,动漫产品的收益主要来自电视播出版权费及衍生品授权费。但在中国,电视播出费很低,动漫企业不可能凭此盈利,衍生品市场是动漫的利润所在。一般来说,动漫产业链中,20%的盈利来自动漫本身,80%的盈利则来自相关衍生产品。但是并非所有的动漫形象都能顺利进入衍生品环节,因此如何让书刊、影视、衍生品等市场良性互动是动漫企业盈利的关键。

(三)其次是融资模式的多样化

即市场模式和政府引导模式的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动漫产业,尤其是动画,属于高投入、见效慢的产业,很多动漫制作企业急需大量资金,而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较高,所以很多动漫企业将目光投向风险投资基金。日本有专门的动漫基金和动漫发展基金来解决融资问题,而在我国,政府也可以考虑通过成立动漫发展基金来解决动漫企业融资方面的瓶颈。

(四)最后是多样化的运营模式

应整合动漫产业链的运营模式,建立起宏观与微观全方位结合的发展策略、合作机制、营销模式和扩张模式。整合各方资源.打造集团化的全景产业即打通动漫创作、生产、播出、等上下游环节。将动漫制作、动漫播出、动漫衍生品开发销售融为一体的产业链经营主体。出版集团参与动漫产品的全产业链运作,如安徽出版集团首推原创学习型漫画《魔法笔记》,将以漫画内容为基础,逐步开发动画片拍摄、数字出版、网络游戏以及相关衍生品。手机动漫、网游动漫的运营模式。动漫和网游有着天然的关系,在国际上。“游戏动漫化、动漫游戏化”的联合运营模式已成为动漫产业的主流模式,在产业价值中游戏创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2、浅探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战略

中国动漫产业要想发展,培育国内市场显得尤为必要,只有立足于国内读者,建立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实现中国动漫真正意义上的腾飞,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面对国际市场,与世界接轨。

(一)做好市场调研,降低动画风险

日本在一部动漫作品制作之前,都会进行缜密的市场调研或通过漫画销售进行市场试水,之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作品的制作。②同时,在制作之前,他们一般都会由专业的营销部门进行前期营销策划与运营,一来为后期的作品制作筹集资金,二来为还没成型的作品提高知名度。

但是,中国动漫产业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些环节。甚至有些小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在没有进行市场预测和前期宣传的情况下,就盲目开始产品制作,导致播出困难、低价销售或收视率降低,有的半途夭折、虎头蛇尾或血本无归。因此,做足前期市场调研、漫画试水和宣传引导文章,是提高作品影响力、竞争力,降低动画制作风险的先决条件,必不可少。

(二)建立健全产业平台,畅通产品流通渠道

产业平台,包括动漫产业的全部生产流通环节。目前,日本动漫的产业平台已经十分健全,而中国的动漫产业平台,则呈现畸形的橄榄形状态,即漫画试水阶段发育不良和前期凋研、宣传工作力度不够,而漫画制作阶段却正常发育,到了衍生品开发阶段又严重不足,这种两头尖、中间大的产业平台③。而当动漫制作完成以后,又需要播放平台支撑。因此,政府和各种传媒机构,也应该搭建健全的播放平台,为动漫作品制作后的播放铺平道路,从而实现互利共赢。

(三)借鉴成功经验,完善产业链条

从上面日本动漫产业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具有一套较为成熟的产业链运作方式:制作者开发创意——寻找投资商投资、制作——作品成功后进入衍生品的研发与销售。那么,中国动漫产业应当认真借鉴日本等动漫大国的成熟经验,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完善产业链条,在打造优质动漫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开发传统意义上的玩具、文具、食品、服装等衍生产品,同时大力挖掘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主题公园等新兴媒体资源,从而获得多轮盈利利润,努力将动漫作品打造为品牌化、多元化、交互式的优良作品。

四、结语

中国的动漫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朝阳产业,发展前景是很光明的,但是前进的道路并不平坦。国内目前的动漫创作群体无一不是在日本动漫的影响下成长起来的,中国动漫的发展繁荣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动漫制作者们的共同努力。

纵观我国动漫行业近年来的发展现状,《喜羊羊与灰太狼》、《麦兜响当当》、《宝莲灯》等动漫作品,在一次次创造了票房神话的同时,也获得了全国观众的认可,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动漫产业的进步。但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目前动漫产业仍存在硬件投入过多,表面繁荣.实质原创不足,有发展热潮却无明确发展模式等诸多问题。而只有立足自身培养动漫创作、设计、市场营销等动漫产业的专业人才,发挥本民族优势,构建合理的动漫产业链,才能创造出适合中国的动漫发展模式,使我国的动漫产业获得大众认可,最终走向世界。(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奇佳.日本动漫艺术概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 王璇.日美动漫产业的发展与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战略[D].西安:陕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 邱微.中国动画产业的产业链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住论文,2006.

注解

① 陈奇佳.日本动漫艺术概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第14篇

[关键词]开放存取信息资源建设信息政策

[分类号]G203

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开放存取(0A)资源的出现及其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它给信息的生产、传播与学术信息的交流模式带来深刻的变革。IFLA采访与馆藏建设部关心的主要问题就有“开放存取运动”,并在其《2008-2009策略规划(Strategic Plan 2008―2009)》中将开放存取指定为要继续关注的十个问题之一。我国学者自2004年开始关注OA资源,从介绍国外OA发展状况及国内OA实践,到对OA资源的组织管理、长期保存、版权保护以及信息服务机构对OA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研究。目前,有关OA理念和技术的研究已较为成熟,但对OA资源建设政策的研究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OA资源建设政策是保障OA资源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社会信息资源建设整体政策的一部分。本文将在考察制定系统OA资源建设政策必要性的基础上,探讨OA资源建设政策的体系与内容,并提出若干建议。

1 OA资源建设需要信息政策的支持

OA资源的数量、质量、稳定性及地位的确立是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这4个方面均需要信息政策的指导与支持。

1.1 OA资源的数量发展

近年来,全球OA资源的发展极为迅速,Socolar是目前最大的OA资源集成平台,由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创建,至2009年2月8日,显示OA期刊数为8 427种,机构仓储数为1011个。然而,在数量日渐庞大的OA资源中,我国的OA资源却极为有限。目前还没有有关我国OA资源数量的具体统计报告,但从一些OA资源集成平台的收录情况可见一斑。从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DOAJ)收录的期刊数量分析,截止2009年2月8日,其收录的中国大陆期刊共12种,占收录的OA期刊总数(3 861)的0,3%;而从另一个OA仓储列表OpenDOAR的收录可以看到各国OA机构库及学科库等OA仓储的拥有情况,至2009年2月8日,我国被OpenDOAR收录的OA仓储只有6个,占总数(1335)的0.4%,排名第一的美国则有335个,占总数的25%。OA资源在数量上达到一定规模,并有规律的增加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维度。我国OA资源在数量上的劣势地位和科学界、出版界对OA资源缺乏认识及国家对OA资源建设缺少规划有关,应当引起国家重视,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OA资源建设计划,并通过强有力的信息政策引导各相关领域参与OA资源的建设。

1.2 OA资源的质量控制

传统的学术期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同行评审制度来确保期刊的质量问题,而OA资源的质量控制机制则一直使OA资源价值遭到质疑。因此,OA资源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虽然由于OA期刊的存在时间和传统期刊不能同日而语,它的总体影响力还不能和传统期刊相比,但从某些发达国家来看,一些OA期刊的影响力正在上升,甚至超越传统期刊,如被美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I)三大引文数据库收录的OA期刊数量正逐年增加,而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PLoS)创办的《科学公共图书馆(生物卷)》在其严格的同行评审制度下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退稿率高达90%,其影响因子已达到14.1,目前是生命科学领域内的顶级期刊。我国处于OA资源发展的初级阶段,急需制定包含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及质量评价标准的信息政策,将OA资源从一开始就定位在高品质资源行列。

1.3 OA资源的稳定性控制

2006年,Hajar Sotudeh和Abbas Horri为实施对OA期刊的评价而对其进行收集时,发现目前的OA期刊建设具有很大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OA的定义和模型没有取得共识,使得一些期刊的身份较为模糊;因为各种原因,OA期刊的开放程度不断发生变化,有的期刊成长为完全OA期刊,有些期刊则转变为部分OA,甚至放弃OA模式。另外,OA资源的寿命短,OA政策的改变,存档资源的移除,OA期刊不断的出现及消失都是OA资源不稳定的表现。OA资源的稳定性控制是保证OA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我国需要制定完善的OA资源建设政策,从资金、质量、认知度、资源身份鉴定、技术模型等各方面保障OA资源的稳定发展。

1.4 OA资源地位的确立

科研人员的OA成果在学术评审制度中的地位缺失是影响OA资源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学术评审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将成果投给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权威期刊或核心期刊,否则,他们的科研成果将无法得到官方的认可,而这将影响其职称评定或者学位申请。从目前的情况看,除有些传统核心期刊在网站上也对其纸质出版的论文进行开放存取外,新创建的OA期刊并不在核心期刊之列,如图情界的著名期刊《图书情报工作》已创建了网刊,发表在网刊上的论文要经过同样的同行评审,但并不被学术评审所认可。这种情况严重限制了科研人员将其成果开放存取的积极性,阻碍了OA资源的发展。我国应改革现有的学术评审制度,在制定合理的OA资源质量控制政策的基础上,在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中承认OA出版物的学术价值,即发表在0A期刊上的论文和在传统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一样,在科研成果认定时予以认可。同时也可将他们在OA仓储中的存档情况和学术贡献挂钩。OA资源地位的确立对OA资源数量和质量的发展都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 OA资源建设政策的体系与内容

2.1 国家层次的宏观0A资源建设政策

国家层次的宏观OA资源建设政策是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可供所有组织机构共同遵守的国家政策,国家OA政策表明我国支持开放存取的立场和态度,应包括OA资源的界定和地位,OA资源建设的目标、意义,OA资源建设规划,各参与机构的责任,激励政策,确立全国OA资源登记制度等内容,其主要作用是从国家角度倡导OA资源建设,并为全国各级组织、机构制定相关OA政策提供宏观指导。

2.2 OA期刊及OA仓储创建机构的资源建设政策

该政策由OA出版社、科研机构、高校等0A期刊和OA仓储的创建主体制定。OA期刊和OA仓储资源建设政策所涉及问题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2.2.1 运行费用 OA资源对用户来说是免费获取,但OA资源本身的建设运行还是需要一定的费用支

持,包括硬件投入、人员工资、同行评议的开支以及运行管理费用等,OA政策应明确说明OA资源建设经费的具体来源途径及其使用方向。由于OA期刊是由传统期刊主要依赖用户支付版权费转变为依靠作者支付出版费,在其政策中应指出作者付费的数量和方式。

2.2.2 质量控制OA资源建设的质量控制包括前控制和后控制两个方面:前控制主要是对OA资源选择的控制;后控制是对OA资源建设效果的全面评价。OA资源建设政策应说明机构所采用的质量控制措施是什么。具体说来,应包括以下内容:OA期刊对学术成果进行同行评审的具体步骤;OA仓储的学科范围、文献类型、文献格式限定等,是否对预印本进行评审及评审方法;OA资源建设效果的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人员、评价频率等。

2.2.3 资源组织管理0A资源的组织管理政策与OA资源能否被用户有效利用密切相关。这里的组织管理是指创建机构对OA期刊和OA仓储资源的组织问题,这些资源的组织主要通过元数据的组织和管理来实现。OA政策应说明本机构OA资源组织所采用的元数据名称;资源组织采用人工作业还是自动化的组织方式或是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为了OA资源更广范围的传播和利用,政策应重视元数据的标准化建设以及对OA资源的标引规范和标引深度的控制。

2.2.4 版权管理版权管理政策是OA资源建设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较为复杂的内容。OA出版模式的宗旨是非垄断,其所倡导的是共享、合作理念,摒弃了版权法保护的“限制”与“专有”思想,着眼于用户的知识信息获取权利和创作者精神上的荣誉感。同时,开放存取并不彻底否定版权,相反,OA以承认资源版权为前提,然后再将这种享有版权的OA资源纳入特有的运作规则。版权法具有强制性,开放存取则建立在自愿许可的基础上,违反版权法的许可合同是无效的。所以,OA许可协议都是在各国现行版权法基础之上的特定解释。OA期刊和OA知识库的创建机构必须在其资源建设政策中包含明确的版权管理政策,具体说明其所选择许可协议内容;创建机构、作者、用户在OA资源存储及传播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OA仓储还涉及到与传统出版商的版权协调问题,解决预印本、后印本等处于不同时间阶段的资源的合法存储。

2.2.5 资源长期保存OA资源作为数字资源必定面临长期保存的问题,长期保存并不仅仅意味着永久保存或原始格式的保存,而是最大可能的保障资源的可用性。在OA资源长期保存政策中应包含保存技术的选择、经费来源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表述,解决保存什么、如何保存、保存多长时间和由谁负责保存的问题。

2.2.6 技术支持与标准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与标准化是OA资源建设与发展的基础,OA资源建设政策应当包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OA资源存储、传递技术与数据永久性保存技术的选择标准,技术标准化政策及一定的资金支持政策。

2.2.7 合作建设政策 合作建设已成为OA资源发展的一个趋势,尤其是OA仓储的联合建设。联合建设一方面有益于避免技术设施重复投入而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高品质的OA仓储,使其得到更广泛的认可。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0A仓储联盟在成功运行。在OA期刊领域,也可以尝试科研机构间的联合建设,扩大资金来源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评审费用。对于参与合作建设的机构来说,其OA资源建设政策应包括合作目的、合作范围、合作模式、合作行为、合作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2.3 传统出版商及科研资助机构的相关OA资源建设政策

传统出版商和科研资助机构也是OA资源建设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OA政策是整个OA资源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可能成为OA资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传统出版商OA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有关OA仓储对处于不同时间段的研究成果进行存档的版权控制措施,包括存档资源类型、存档时间的限制以及什么样的情况下允许资源的即时OA存储。由于一些出版商已开始尝试对所有资源进行部分OA或延时OA,其OA政策也应包含OA资源的运行费用、资源组织管理、长期保存、技术支持与标准化等政策内容。科研资助机构的OA政策应是要求或鼓励其所资助的科研成果进行OA的政策,应说明成果进行OA的范围、地方及时滞,同时也包括对支付作者在OA期刊所需费用的态度。

2.4 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的OA资源建设政策

在OA资源不断增加的同时,许多OA资源是分散存放在世界各地不同的服务器和网站上的,使得用户很难直接全面地检索到这些资源,因此,对已有OA资源进行组织管理、开发利用成为OA资源发挥作用的保障。目前,一些图书馆、信息机构已参与到这项工作中,开发出了具有相当影响力的OA资源集成平台,如瑞典Lund大学图书馆创建和维护的DOAJ开放存取期刊综合节点,英国诺丁汉大学和Lund大学图书馆合作创建的OA仓储目录系统OpenDOAR,我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开发的OA资源集成平台Socolar等。这些信息服务机构的OA资源建设政策应包含“库”层面的OA资源的选择、组织揭示、维护更新、长期保存、开发利用以及运行经费、技术支持、合作共建等政策内容。

3 国内外oA资源建设政策制定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是OA政策较早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美国的NIH政策、CURES法案、FRPAA法案,英国的RCUK开放存取政策,瑞典、芬兰以及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乌克兰的OA政策都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这些政策中有国家层面的宏观OA政策,也有科研机构或科研资助机构的OA政策。笔者通过调查国内外部分OA资源的网页及相关研究资源,对国内外OA资源建设政策的制定现状得出如下结论:

3.1 较少有国家制定统一的宏观OA政策,国际OA宣言发挥指导作用

目前,由政府、国家政府部门统一制定OA政策的只有印度、芬兰、乌克兰等国,这些国家在政策中鼓励各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建设OA资源。如芬兰的国家政策包括: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建立或合作建立必要的开放存取仓储,以方便科研人员将自己的科研成果提交到开放存取仓储中,使仓储中科研论文的数量可以得到快速积累。虽然芬兰还没有决定在国家层面上对开放存取采取强制态度,但是强调了从国家宏观层面考虑科研信息自由获取的重要性。没有制定宏观OA政策的国家多是通过签署一些国际OA宣言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主要的国际宣言有2002年2月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Budapest OpenAccess Initiative),2003年4月的《毕士大开放存取出版宣言》(Bethesd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Publish―ing),2003年10月的《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Dn Open Ac-

cess t0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全球签署这些宣言的个人和机构数量正在不断增加,我国也于2004年5月签署了《柏林宣言》。

3.2 国外较为成熟的OA资源建设机构已经制定了多方面的政策,但缺乏公开明确的表述以形成政策体系

2006年,Peter Milhngton对OpenDOAR中OA仓储的政策制定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大约2/3的OA仓储对其文档提交、长期保存等问题没有公开明确的政策表述,而这将降低这些OA仓储的可见度和影响力。OpenDOAR提供了其所收录OA仓储的政策制定统计图表,能够显示所有OA仓储元数据再利用政策、全文数据再利用政策、内容政策、提交政策及长期保存政策的制定情况,其中,对提交政策有详细说明的OA仓储数量最多,但只占总数的21%,对长期保存政策进行明确界定的OA仓储只有9%,数量最少。绝大多数的OA仓储对政策没有清楚的表述。OA期刊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以著名的PLoS Biology为例,在其网站上可以找到编辑与出版政策、OA许可、作者指导方针、评审者指导方针、图表指导方针、出版收费、期刊刊登范围与内容等资源建设政策,这些政策分散在“A-bout”和“For Authors and Reviewers"两个板块中。

3.3 传统出版商与科研资助机构积极制定OA政策推动OA资源的发展

SHERPA创建了ROMEO和JUHET两个政策统汁工具,ROMEO目录收集出版商允许研究者自存储研究成果的政策,JULIET目录作为ROMEO目录的补充,增加了其他资助机构可获得的相关政策信息。ROMEO将出版商分为4种:绿色出版商(允许作者自存储预印本和后印本)、蓝色出版商(允许作者自存储后印本)、黄色出版商(允许作者自存储未经同行评议的预印本)、白色出版商(不允许作者自存储研究成果)。在目前其所收集的491家出版商中,有321家出版商允许作者向机构库提交某种形式的研究成果,占总数的65%。在JUHET所收集的44个科研资助机构中有34个机构要求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进行OA存储。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传统出版商与科研资助机构正在积极参与OA资源的建没。

3.4 我国0A资源建设政策极为缺乏

在全球大量制定OA政策以推动OA资源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OA资源建设政策却显得极为缺乏。除了签署《柏林宣言》,我国还没有政府部门或基他权威部门的支持OA资源建设的政策或声明。在目前DOM所收录的11种大陆OA期刊中,只有《中国肺癌杂志》和《国际设计杂志》两种期刊提供OA政策的相关表述,其他几种期刊均没有任何针对OA资源的政策说明,只是简单地在网站中允许对期刊文章进行全文下载。在OA仓储领域,被OpenDOAR收录的两个大陆机构仓储《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和中国西部环境与生态科学数据中心的《环境与生态科学开放知识资源》在网站主页都没有提供其on资源建设政策。较为著名的学科仓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和《中国预印本服务系统》只是在介绍中零散的提到提交政策、版权政策、审核政策、收录范围等内容。

4 制定oA资源建设政策的若干建议

4.1 借鉴国外政策制定机制及已有的政策成果

虽然国外的OA资源建设政策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政策体系,但已有众多的政策成果和经验可供我国借鉴。首先,我国应当出现一批由政府部门及权威机构制定的OA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起带头作用。美国国家卫生学会(NIH)、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芬兰教育部以及印度科学协会、乌克兰国家基础研究基金会等在国内有影响力的部门均参与OA政策的制定。其次,我国从上到下都应制定强制性政策,要求研究人员将其研究成果进行开放存取。由JULIET对科研资助机构OA政策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强制性OA是国外OA政策的发展趋势。NIH政策就在其自愿原则的政策遭受挫折后转变为强制性OA政策。再次,国家层次的宏观政策应充分考虑不同机构在OA资源发展中的角色,重视政策的包容性。芬兰教育部就分别对科研资助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期刊和学术团体、图书馆等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OA政策。OA资源建设不只是一两个机构或部门的责任,大学(教师、图书馆员、管理者、学生等)、期刊和出版商、基金会、学会、政府、一般公民都可以成为0A资源建设的推动力,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机构和个人在OA资源发展中的角色,如对于一般公民,可以在政策中鼓励他们对OA提出要求,监督所在机构OA的情况等。最后,也可借鉴使用国外一些政策制定工具,如OpenDOAR提供的"Policies Tool”,在该工具的指引下,OA仓储即可生成包括元数据政策、数据政策、内容政策、提交政策(包括质量控制和版权政策等)、保存政策在内的政策网页,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个性化操作,如一些专门术语的使用。

4.2 政策制定应结合OA资源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OA资源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每个阶段的特点不同,政策重点也应有所不同。Peter Suber在讨论“地位、质量和开放存取”之间的关系时指出,期刊的地位是影响科研机构评定研究人员的成绩及研究人员选择投稿方向时的重要因素。目前OA期刊作为新期刊在地位上不如传统纸质期刊,期刊地位与质量的不对等、学术社区态度及用于评审研究论文费用的分配制度改变缓慢、时间问题等都是0A期刊地位上升的障碍。建议在不忽视OA期刊建设的情况下,可以先鼓励建设大量存储后印本的绿色OA仓储,如同广告效应,使OA资源大范围进入人们的视野,促进其地位的提升。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当注意OA资源处于哪个发展阶段,从而采取适当的政策。这也提醒我们需开展多种调查,了解现阶段的OA建设条件、学术社区的资源需求、各群体对OA资源的态度、OA资源建设的政策需求等,保证OA政策的适用性。

第15篇

岗位责任制

一、各股(室)、二级机构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制定部门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以及对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制订岗位责任制要科学、合理、严密,体现效率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要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三、加强对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岗位职责中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标准;不能量化的要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要求,作为考评依据。

四、定期组织考评,并把考评结果同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和奖惩挂钩。

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计生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责任人

本单位工作人员对来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招呼,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出示胸牌,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工号,问清对方意图;

(三)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顶岗工作制度

一、顶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实行顶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股室都要确定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四、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六、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群众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群众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

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入户粮关系证明、非农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的,应当随到随办。

⒉对群众的申诉、举报或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及时依法处理。

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各类证件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情况。

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或举办群众接待日活动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论文、法律、经济论文等方面作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办事预约制度

一、办事预约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要或情况,需要预约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计生委应根据预约要求,在职能范围内办理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二、预约范围

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业务工作,可以预约。

⒉异地人员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可以预约。

⒊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帮助解决及服务的有关事项,可以预约,必要时也可以上门服务。

⒋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延长服务时间的,可以预约。

⒌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务或事项。

三、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政务公示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示制度系指行政论文机关向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论文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县计生委依据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论文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论文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论文务公示。

第三条县计生委各股室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像片、姓名、部门、职务;

二、机构设置、行政论文职能、位置分布、股室职责;

三、办事程序、标准;

四、机关的对行政论文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它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各股室负责提供各自应公示的内容,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和每季度定期一次检查各股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委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诫勉制度》处理。

第七条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股室、个人的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效能考评制度

一、委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成绩。版权所有

三、考核办法

⒈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干部职工的德、才和工作表现逐月作出考评,半年进行小结,形成书面意见,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翌年初进行。

⒉平时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委主任负责对委机关科级干部进行考核;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长进行考核;股室长对本股室的干部职工进行考核。

⒊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实施。在年度考核时,除负责对本机关干部职工考核综合评定外,还要对二级机构的考核进行审核。

四、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标准、具体方法步骤,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县人事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拟定实施方案,提交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年度考核结果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任免、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凡属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辞退。二级机构干部职工参照以上办法处理。

七、本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按县委组织部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

八、本制度由委机关效能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论文过错,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论文效率和行政论文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论文和经济论文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论文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论文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论文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论文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论文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版权所有

⒋其他经行政论文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⒊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