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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社会公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作为公德教育的基础环节,大学生的社会公德教育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
一、当前大学生社会公德的现状
当前大多数的大学生能讲究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关心他人;有比较正确的社会公德意识,能正确地理解社会公德的社会作用,对公共场合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有较清晰的认知。在现实的公共场合能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规范,人际交往中能相互尊重,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因此,从当前大学生群体的主流来看,他们的公德状况是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但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出现在大学生群体中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我们身边一些大学生的表现,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结合社会现实,综合分析当前大学生社会公德缺失现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个性自私化,漠视公共和他人利益。在当前的大学生群体中,独生子女居多的客观现实使很多人养成了万事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和思维模式。在学习和生活中不顾及他人感受,以自我为中心,对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权利视而不见、不屑一顾。二是个性自由化,公德意识淡漠。近些年尊重个性自由的观念为人们所接受和推崇,但部分大学生的个性自由却走向异化,张扬桀骜不驯、标新立异成了其追求的时尚。在追求个性的招牌下,在学校和公共场所我行我素,缺乏最基本的公德意识。三是集体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许多大学生集体意识不强,在集体活动中缺乏应有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在公共生活中怀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观念,当集体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四是诚实守信不足,缺乏社会文明观念。诚信是大学生从小应养成的基本道德素质之一,但当前在很多大学生身上表现出一些说谎、考试作弊、不讲诚信的行为,模糊了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缺乏基本的社会文明观念。
二、大学生社会公德失范的原因解读
分析上述大学生社会公德失范现象出现的原因,其中既有大学生群体的主观问题,也有当前社会环境和成人群体的客观原因。从大学生群体自身看,主要是自由思想的异化消解了公德规范的约束力。近几年,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推进和大众观念的解放,以往被压制和否定的个性张扬重新为人们所接受和推崇。大学生群体普遍具有的不迷信权威、敢于质疑、勇于创新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也有部分大学生盲目自信、狂傲,存在不切实际的幻想,欠缺最基本的谦虚和宽容品质。在其“尽展”自由的过程中,他们只奉守自己的自由至高无上,而缺乏对他人自由权利和人格的尊重,缺乏对社会公德规范的认同和遵守。少数大学生甚至极端地把自由等同于“非公德主义”,即把公德规范看成束缚个人自由意志、自由发展的枷锁,他们主张摒弃社会道德,否认公德规范的积极作用。在现实中他们拒绝接受学校和社会的公德教化,以至于他们的公德情感淡漠、公德观念混乱、公德信念丧失。从客观原因分析,成人群体的公德缺失行为诱发了大学生公德失范现象的出现。面对当前大学生公德失范现象的不断出现,作为教育者的成人群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当前部分家长、老师及长辈等成年人的善恶美丑标准颠倒、社会公德遵守上的知行背离、损人利己与损公肥私行为的发生、违反公共法规和准则事件的频发等现实和事件的存在与发生表明:在社会公德的遵守上,成年人群体以身作则的榜样并没有很好树立起来,正因为教育者本身的道德和行为出现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才给大学生树立了坏的榜样。超级秘书网
三、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现实途径探究
一个民族整体素质的真正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公德教育是整个社会公德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未来国民公德状况良好改善和提高的希望之所在。所以对大学生群体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要结合当前社会现实状况,在其成年之前培养起他们明确的社会公德意识、浓厚的社会公德情感和坚定的社会公德意志,使之养成自觉践行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由于大学生时期正处于自我意识趋于成熟和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的阶段,他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往往呈现出片面化、极端化的特点,即看问题往往以偏概全,看到事物的表象而看不到事物的实质,这便要求教育者根据大学生群体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寻求出契合大学生特点的教育方式。首先,教育内容上要把握“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学生具有鲜明的个性和不同的心理特点,因此公德教育不能“一刀切”,要适应大学生的身心特点。教育内容的起点不能太高,而应注重基础的道德教化,例如,以要自尊自爱,生活中要尊敬父母、尊重他人,养成良好的公共生活习惯和做人的基本准则等微观道德为主,同时隐性渗透进国家意识、民族观念等宏观价值教育,要注重培养其客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其树立科学的、道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大学这个阶段学生更容易产生价值观上的震荡,因为先前所接受的积极向上的道德教化与所接触的社会现实产生巨大的反差,更容易对社会公德产生迷惑与不解。所以此时公德教育内容上应侧重由原来的基础层次的道德教化向高层次转变,引导他们客观辩证地看待现实社会,通过带领他们深入社会实践、了解社会现实、思考社会问题,进而形成公共道德观念,培养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使命感,使他们对社会公德的认知和践行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最终努力成为一个对他人、对社会有用的人。其次,教育形式上要由“灌输教育”向“养成教育”转变。传统社会公德教育主要集中于学校和社会的规范灌输和理论宣传教育,灌输教育公德规范在集中性普及、强化性认知等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和值得肯定的。但从显示效果来看,还应该配合以其他形式的教学。例如养成教育方式的引入,所谓“养成教育”的初衷是培养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方法是引导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实践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养成道德的行为习惯。大学生通过日常的实践观察思考着身边真善美的道德情感,认知到公共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巨大作用,并自然而然地模仿形成与道德示范者相似的道德行为。在“积水成渊”“积善成德”中使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逐步加深浓厚的公德情感,并养成道德思维和践行习惯,进而形成科学有效的教育途径。再次,教育方法上要把“言教”与“身教”结合起来。传统公德教育中的说教教育,教育者是教育的主体,而受教育者多数情况下以被动接受为特征,这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因此除了强化的说教教育外,还应该提供给大学生一个学习模仿的道德示范资源。这就需要当代的公德教育者不仅要从社会生活中挖掘出典型的道德楷模供大学生学习,更重要的是作为教育者要以身作则、躬亲示范地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注重示范作用的实效。通过言传身教为大学生树立无数平凡的道德楷模,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大学生树立一个榜样,那就是:为人父母者要从小培养孩子善的本性;为人师者要真正教会学生如何做人;为官者要洁身自好,造福一方;为商者要遵纪守法,取之有道;为社会成员者要彼此尊重,各司其责。此外,在教育过程中要适当引入“同辈教育”。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性格变化的典型特点就是有较强烈的“叛逆意识”,对于长辈的“道德说教”和批评教育往往有逆反心理,代沟隔阂使社会公德的教化有时难以奏效,甚至适得其反。大学生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同龄人之间的效仿意识很强,众多人追捧的东西很容易在其群体内成为流行的时尚,这也提示我们“同辈教育”是一个值得开发的教育资源。同辈之间沟通很顺利,互动交流也很便捷。通过同龄人交流、与同辈互动,很容易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沟通氛围。所以我们在公德教育过程中,一方面要帮助优秀的、公德感强的学生自觉树立示范者的责任感,承担起其“道德领导者角色”,另一方面要引导其他同龄人向“道德领导者”的学习。同辈之间的互相感染和影响有可能会使公德行为成为一种新的时尚,在此过程中大学生会自然而然地学会文明、友爱以及解决人际冲突的技巧,自觉强化自己的公德意识,形成具有服务于社会和公共福利的品质,在社会事务中凸显出社会责任感、道德感。
参考文献:
[1]王定华.今日美国学生精神面貌堪忧[N].中国教育报,1997-6-2.
[2]王金萍等.超越障碍: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心理关注[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的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于它的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2006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中,第一次引入了承担“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从而引起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讨论的又一轮热潮,本文仅以公司社会责任与营利性的关系为视角,浅析一下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一)“责任”的语义解读
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一、分内应做的事。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说认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违背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只有在违反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为为公司承担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笔者认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二、 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念透析——以公司本质为视角
(一)公司的本质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规制依据规制动因责任分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1]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政法论坛.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