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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工科院校学生人文素质的必要之举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法学教育不仅要致力于法律技艺的培训,而且要着重陶冶远见卓识和法律精神。这就需要认识到工科强校的某些不足之处以及法科的特征,通过各种方式弘扬人文主义理念,形成认真探讨基本原则、价值范畴以及正义观的博雅氛围。”因此在理工主宰、人文欠佳的工科院校里,如何培养学生的人文主义理念,激发他们的创新意识和法律精神,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的确是工科院校法学教学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5]就此而言,案例教学的引入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现代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不仅包括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还包括模拟法庭、法院旁听、诊所式教学和媒体教学等。对于法科学生来讲,这些教学形式固然可以使他们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获得知识的升华和应用,从中探寻辩论的魅力和职业的神圣感,而对于面向非法科学生所开展的法学双学位教学和法学选修课来讲,案例教学特别是模拟法庭、法院旁听,则使这些与主要与机械、工程和技艺打交道的学生得以在法庭特定氛围的感染下直面正义、公平、价值等话题的探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激发他们的人文精神和社会关怀,为他们人文素养的提升产生重要的推动力量。
(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则更加严峻。而相比于专门的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无论在图书资料、师资水平,还是在学生基础、校园法学文化氛围等方面均无法与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学院系欲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培养出被社会接纳的法学人才,就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因为法律与机械以及工程学之间其实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法律事实上就是个人维护合法利益的操作规程,是处理和解决各种纠纷的技能,这注定法律专业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毋宁说是一种工艺。因此,通过案例教学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突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增强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学院系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和优势,从而不断获得发展的的重要手段。综上,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应引入案例教学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在案例教学法上存在比专门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系更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面临的问题
由于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将其贯彻于法学教学之中,但总体来讲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轻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案例教学成为对外宣传、彰显创新的有力依据,是否采用案例教学还被作为教学考评的一个量化项目,受此影响,法学案例教学异化为“追赶潮流”之举。然而这种对形式的过分注重,却隐藏着对法学案例教学实际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学沦为变相的案例讲授,教师依然是主导,从案例选择、问题设置到结论得出仍受控于教师的指挥,而学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只不过是从“听讲课”变成了“听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师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实案例的选择,往往将“格式化”后的虚构案例引入讨论,这不但不能调动学生参与的兴趣,也无法用实际问题来检验学生所学,案例教学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适应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学欲求得生存、发展,必须突出自身特色,发挥自身优势,因此工科院校法学教学不仅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学科、重实践的文化氛围优势,突出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旨在检验法律职业技能,赋予法律实务工作“市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就理所当然成为众多工科院校法学教学的重头戏,司法考试的过关率也被视为评价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学却并未很好回应司法考试的现实要求,更多关注学生对抽象法学理论的理解,其存在的价值仅限于解释和补充说明所讲授的理论内容,而非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过程,因此极易导致学生产生思维上的惰性以及认识上的误区,一旦面对司法考试中纷繁复杂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虽名曰“案例教学”,但实际上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需要,显然是一种失败的案例教学。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衡量学生综合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体现了教育对社会需要和学生潜能的开发以及个性全面发展的满足。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就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却与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背道而驰。教师往往在案例教学中占主导地位,学生只需在教师事先安排的思路“诱导”下,对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开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该过程以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为大前提,学生按照三段论式推理,结合案例给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终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这种案例教学方式使学生失去了和关系纵横交错、事实纷繁复杂的真实案例直接接触的机会,不利于他们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且由于将书本理论和立法规定作为推理的大前提,实际上也消解了学生主动挑战主流观点或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热情,抹杀了他们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实施法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和具体思路
(一)基本理念工科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之所以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正确理念的缺失,或者说“法学案例教学究竟应当围绕什么中心展开”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所以才会出现诸如案例教学沦为案例讲授,案例教学与工科院校法学教学需要相脱节的现象。笔者认为,法学案例教学的优势在于彰显法学的实践特性,培养学生应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反思意识和创新精神,也就是说法学案例教学的最终落脚点是服务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因此这就决定了法学案例教学必须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围绕学生展开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该把是否使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得到锻炼,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得到提升,作为判断法学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主要依据。唯此,工科院校的法学案例教学才不会迷失方向,法学案例教学的功能才能得到良好发挥。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
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的突出特点就是:互动和反思,这两特点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传统教学本质上是单项的知识输送,表现为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点,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沟通、讨论等互动方式,集思广益,形成不同认识和看法。最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并不看重最终的结果,而侧重于反思,其不追求传统案例教学的一元化和标准化,而是希望通过此种互动式讨论,达到对问题的全新认识,侧重于对传统有理由的合理挑战,这是案例教学的重点之所在。
(二)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区别
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相比,在主体上、方法上、方式上、特征上、目的、重点和答案上都有明显不同。在主体上,传统教学是以教师为主,而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在方法上,传统教学以讲授知识点为主,而案例教学以案例为主,围绕该案例进行扩展。在方式上,传统教学着重于知识点的记忆,而案例教学则是启发学生进行大胆思考,小心求证。在特征上,传统教学侧重于以理论讲解,而案例教学主要以案论理。在目的上,传统教学就是将知识点的传授,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大胆思考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能力。在重点上,传统教学重点在于教授是什么,即将知识点铺成出来,讲授事实,而案例教学则不同,主要是针对案例提出疑问,即这个案例中不同主体为何有该种行为,侧重于追根溯源。在最终答案上区别更大,传统教学的重点侧重于知识点的讲授,通过记忆来实现知识点的获得,因而最终考核或者考试的答案仍然是唯一确定的,这既符合该讲课方式的特点,也最终朝着教师所期望的目标发展,但是案例教学则不同,其答案不具有唯一确定性,是多元开放的,答案的多元开放性的标准是言之有据、言之有理,通过答案的多元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和进行有益思考。
(三)案例教学中教学双方角色的变化
在传统教学中,课堂是以教师为核心,学生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在法学教学中,体现为教师逐一讲授法学原理,通过相关例子来讲授其知识点,整个课堂以教师为轴心,教师承担了课前准备、课堂讲授和课后检测等工作,学生就如生产线上的工人,按照既定程序来完成作业。但是案例教学却使得学生和教师的角色慢慢发生着转变。在案例教学当中,课堂的核心角色是学生而非教师,这是一个重大的就是转变,在课堂开始前,学生已经投入到此种教学当中,学生需要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来广泛阅读和收集信息,进而进行信息的筛选,以事实为依据,来分析问题,然后通过课前的讨论,形成一个预解决方案。在课堂当中,通过和其他同学和教师的探讨,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解决方案。在课后,通过教师点评或者在讨论中得到启发,来修正其解决方案。这一过程,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掘其智力。
二、案例教学的作用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学生获得信息的成本不断降低。由于法学本身的特点,传统法学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面收效甚微。面对此种情况,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学生的兴趣,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案例教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案例教学具有生动具体和直观易学特点,这与枯燥的传统的教学而言,能够更方便地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中来。案例教学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这可以更大程度地实现教学相长。
(二)明确学习目的
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案例教学开始前,需要学生查阅相关资料,通过收集大量的资料来获得关于该案例的思考,为课堂讨论打下基础。学生通过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对该案例的一些基本的看法,进而可以更有效地在课堂上开展学习。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简单的习得基本法学知识,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推进法学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学习的目的,不仅是通过该案例直击该案例反映的核心争议,更重要是通过对该核心争议的学习与讨论,实现对该争议的不同认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资料收集、形成基本认知、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和课后的查缺,实现整个法学思维的锻炼和能力的培养,这才是案例教学核心之所在。
(三)提高教师水平
教师是案例教学的发起者,作为发起者,其个人能力、责任意识都会对案例教学的成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自己认知范围内选取案例,事实上,案例的选取非常能够反映教师的水平,一般的教师在案例的选取过程中,重复地选取大部分教师都会选取的案例,这主要是其研究和视野的限制。在案例的选取上,以经典案例为基础,往往有些教师仅仅是拿国内的著名案例进行讨论,其价值几许,不得而知,还应该通过选取同时期其他法域的案例,进行类型讨论和比较,这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解决国际纠纷和参与国际竞争。当然,这对教师的外语水平、科研能力提出了要求。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案例的分析也必然渗透着教师的实务经验,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本专业知识,同时还具备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的开展,能够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能力,也能促使教师将实践中获得的经验转化为理论。
三、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信息摄入量小
和传统教学相比,案例教学课堂教学中,专业信息摄入量较小,学者指出,案例教学在同等教学时间内的信息量相对较小。在同等教学时间内,传统教学通过集中讲授知识点,表现模式为讲授-接受和反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表现在老师通过一节课堂上将要讲授的知识点通过各种形式讲授给学生,然后学生通过笔记、理解等方式获得接受,然后在考试中得到反馈,而案例教学重点不在讲授,而是以该案例来锻炼学生的能力,表现模式为案例-讨论和反馈,和传统教学不同的是,案例教学不是通过在特定的时间内大量讲授或者铺设知识,而是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和互动式讨论,因而在同等时间内,获得的专业知识必然相对较少。
(二)缺乏系统性
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是局限在一个知识点上,整个学期下来,学生知识获得了零零散散的知识点,对于整个法学知识的构建作用有限。法学学习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各个知识点学习,来不断构建和完成自身的知识体系,实践中的案例教学由于在案例选取、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课程时间的限制,在教学结束后,所获得的知识点无所依托,其零散状态会很快丢失。法学学习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系统理论的学习和构建,而在实践当中,教师的案例教学由于没有依附点和前后连贯性,是其缺乏系统性。
(三)忽视学生主体地位
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本应当是学生处于主体地位,但却异化为老师处于主讲地位。在具体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教师的中心地位,从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准备往往不太深入,而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在课堂组织和参与方面,都往往是教师沦为主体又转化为传统的教学,这种忽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使得案例教学与传统法学并无二致。笔者认为,传统法学教学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就是,忽视学生的独立性个体,不加区别地进行知识的倾倒,使得学生没有动力去获取知识或者参与学习讨论当中,但是同样,虽然我国高校法学院引入了案例教学,但是本质还是简单地以案说案,没有将学生拉入到案例讨论和学习当中,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
四、案例教学的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一)以经典案例入手
法学案例不计其数,如何选择合适的案例成为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作出规范,我国整个法律被划分了相应的法律部门,包括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教师在进行法学教学时,需要根据其课程性质,选取经典案例进行教学,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经典案例,不仅是指学生在生活中有所耳闻,更重要的是该案例的发生在某个领域引起了普遍的讨论。因而,笔者认为,在法学的案例教学过程中,选取经典案例作为切入点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以经典案例为靶心,直接就将要讨论的核心的问题提出来,然后学生可以针对该案例,收集国内外资料来分析案件,往往会使得讨论的中心能够得到极大的深化,学生也能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
(二)组织和引导
案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组织和引导,通过合理的组织,可以在无形中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通过适当的引导,可以实现师生角色关系的转换,从而实现案例教学收到较好的结果。在组织和领导中,老师应当明确知悉自身的角色定位,即学生应当是整个案例教学的主体,而自己更多的是作为辅助者,促使其完成主要任务。教师通过选取经典案例,为学生选择了可切入的剧本,然后就是在整个过程中,根据案例分析的过程,提供相应的信息、互动、衔接等支持。
(三)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到案例教学当中
这里的“项目”,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一项工作任务,然而在教学工作中,其实质却是学习任务,而且不是单纯的学习任务,是以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学习任务[3],是一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而在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中承载的却是一系列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法律类高职院校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基层法律工作者,这一岗位群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会遭遇各种各样的经济法律关系,或者说“经济法律项目”。而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学项目基本上就来源于这些“经济法律项目”,因为“职业教育项目教学中的项目往往来源于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或者依据企业真实的工作任务需求自行设计和开发,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项目,都脱离不了企业真实工作情境的影响”[3]。所以,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在本质上包涵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工作任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的经济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具体工作任务;第二个层面是学习任务,“教学项目”中的工作任务的实施和开展不是为了产生某种实质性或者实体性的工作成果,而是为了最终实现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如培养学生的核心职业能力等;也就是说在一个教学项目中,不是为了让学生单纯的学会解决某个法律问题,而是要注重培养学生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岗位技能。总之,经济法课程中的“项目”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学习任务,这个任务承载了相应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2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实施的基本过程
2.1“项目教学”的典型流程
对项目教学的实施过程,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基尔帕特里克的“目标、计划、实施、检查”基本框架出发,在弗瑞的模型中,项目教学法由“创意、目标、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几个阶段组成[4];在维曼的模型中则包括“创意、目标、计划、决策、实施和评价”等六个阶段[5]。将以上的观点进行整合,项目教学的流程大致可分为下列阶段:2.1.1项目选择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教学项目。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学任务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促进教学目的的实现。而如果项目不适当,则会使项目的实施和评价,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削弱教学效果。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注意:(1)明确项目的类型。比如,“教师需要根据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确定选择有结构的项目还是模板项目;然后根据实际的教学条件和教学需求选择运用模拟项目抑或真实项目;同时还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学习水平和能力确定将教学项目设计为单一性项目还是综合性项目”[6]。(2)确定项目的实施顺序。也就是要明确各个教学项目按照怎样的内在逻辑进行开展。要求教师仔细分析每个教学项目与实际工作任务的衔接点和衔接方式,然后按照实际工作任务的解决过程来进行各个教学项目的排列组合。(3)注意相关知识点的链接。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确定教学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具体涉及到的知识点。教师对知识点进行分析时要注重将课程标准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内化为教学项目所承载的内容,还要注意掌握好知识、能力与项目任务的对接,力求通过对实务问题的逻辑分析和有效设计最大程度地将三者糅合为有机整体。2.1.2项目规划完成项目的确立后,教师着手准备实施项目教学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据项目的实施操作要求来制定合理的时间分配表;根据项目教学所实施的内容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还要将整个教学进程作为一个整体作具体的计划和详细的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将完善的教学活动规划制定出来。2.1.3项目执行在项目的执行阶段中,要对项目计划进行具体的实施操作,也就是在实践意义上对选定的教学项目进行具体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组建项目团队,项目团队的组成可以是一个人,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也可以是整个教学对象全体。在项目执行过程还要注意对实施过程进行及时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此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是:①选择合适的方式将项目呈现,引发教学对象的学习动机和求知欲,为进一步的学习做好铺垫;②对教学项目进行深入剖析,使该教学项目的设计目的能够为教学对象精准理解和把握,同时,该项目设计所要求完成的任务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拟达到的目标也要使教学对象明确;③通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并确定各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适时转换教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导教学对象完成教学项目的实施,最终达到教学项目的预期目标。2.1.4项目结束项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项目的结束,还要求教学对象对其项目成果进行展示,教师要给他们提供展示机会。通过展示成果,教学对象能够回顾和梳理自己完成该项目的整个过程,还能够与其他教学对象进行一定的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对教学对象在项目活动完成过程中的表现和能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导教学对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最终成果及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促使教学对象正确认识其参与教学项目的过程和最终达到的结果,并进一步进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2.2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举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
2.2.1项目选择首先,教师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对各个班级以及同一班级内部不同教学对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着尊重个性的原则进行项目选择。做出选择时应注意:①选择的项目应繁简适度、大小适当、要求具体;②项目内部的各个分解任务之间要能够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型的任务链,以便教学对象遵循这样的规律去建构知识体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教学项目可以引导教学对象获得清晰的思维路径,寻求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构建完整的知识脉络体系。基于以上原则,本部分选择的项目是“撰写消费者维权手册”。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手册的撰写,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能够理解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掌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能力层面上能够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纠纷。2.2.2项目规划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也都可能会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对于自己是否属于消费者、享有哪些消费者权益却知之甚少,导致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维权。针对这种情况,该任务要求制定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要求手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有实用性。为了使手册的内容具有针对性,要求在撰写之前先设计调查问卷,对消费者进行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领域、概率、有无维权、维权的方式、消费者是否知晓自己的具体权益、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是否知晓解决途径有哪些等”[7]。问卷调查结束后要及时统计相关结果,然后根据掌握的相关数据来制定手册。2.2.3项目执行在各个班级内部进行分组,每组可以有四至五人,组长一人,组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协调本组内各个成员具体分工协调,并在统筹编稿工作上整体负责。在调查问卷的制定上,由组长主持讨论,全体组员共同参与完成调查问卷的编写和修缮。然后在组长同意组织下,各组员共同进行问卷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最后,组长统筹,各组员共同参与根据问卷调查编写消费者维权手册。该手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解决途径及部门等。2.2.4项目结束这这个阶段主要是进行项目评价。由教师主持,由各组长展示自己小组编制的手册,其他小组注意观察分析展示的守则并与自己编制的手册进行对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补正。同时展开答辩,即其他小组的成员对展示手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展示小组成员则负责答辩。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并根据各个小组编制的手册的完整性、实用性和答辩情况进行打分,评选出优胜小组。
3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3.1“项目”的确定
如前所述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学习任务,而且这种学习任务的载体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实务问题或者工作任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对“项目”进行选择和确定时应将以下原则纳入考虑范围:(1)在经济法课程中,在选择教学项目时一定要考虑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实情境,以他们的日常工作过程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经济法律任务作为项目来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项目教学的作用,培养教学对象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完善与该项职业能力所匹配的经济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帮助其培养和谐的社会人格和优秀的职业素养。“项目教学法实施一种基于完整人格发展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获得职业工作所需职业行动能力,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上成为成熟的社会成员”[8]。因此,为了能够使学生培养完整的职业能力,实现项目教学的核心目标,必须以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将来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实的经济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以贴近并体现其工作过程中的真实情境为原则,来选择教学项目。教学对象的所需具备的核心职业能力是要有知识和技能来支撑的,所以,选择的项目要能够尽可能多的承载这些知识和技能。(2)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是达成教学目标的容易与否。也就是说在选择教学项目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导向性,而这个导向就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具体包括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好的项目要求能够最大限度的承载教学目标,或者说判断一个教学项目是否为好的项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载了更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如,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很常见的一项工作任务。如果以该工作任务为例设计为教学项目,则可以承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核心知识,并且还能够承载简易合同签订的技能。这一个项目就可以同时兼容法律职业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和律师实务等。该项目并不只是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简单承载,而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学对象要亲自参与实施一系列的活动。首先,要成为当事人的人,就要签合同;然后,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还要撰写诉讼文书;在维权的过程中,还要与相关人员等进行沟通,与小组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合作和交流等。通过参与整个的项目实施过程,教学对象的处理实务问题方面的职业能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养和提升,在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方面也会有提高,而且,通过实践和操作,专业知识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论和法条,而是发生了有意义的重组和建构,内化为教学对象的实际操作能力。(3)确定教学项目时还要考虑教学对象的情况和授课的条件。“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过程中,为更好实现教学目标,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等学情,同时教学班级总人数,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也在教学组织考虑之列”[9]。最终若能够形成项目成果并展示出来,那么对教学对象的激励效果将更加明显。
3.2项目教学法实施中教师的地位问题
项目教学法从教学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教师作用应该是设计、组织和引导。教学项目要得以实施,教师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备项目,根据教学目的对教学项目进行选取,并进行适当的改造。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需要的功能来确定承载它的教学项目;然后将这个项目进行分解成,产生具体任务,而且每个单独的任务都要包涵相应的知识点和技能;最后,还要对项目实施所需材料进行统计。其次,要备教学对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兴趣爱好等,使项目与教学对象情况相符。另外还要将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纳入考虑范围,引导各个项目小组互相学习、竞争和提高。如果确定的项目不合理,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教学对象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弱化,小组内部或者小组之间合作学习氛围淡薄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成为导致整堂课失败的诱因。同时,由于项目教学法的开展是根据教学目的,以任务驱动方式进行的,而不是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这样极易导致知识的系统性缺失。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每项任务完成后作一个阶段性的小结,通过这种方式来对理论知识进行归纳,使之系统化。因此,虽然项目教学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极大的突出,其潜能得到了有效的激发,但整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仍然不能动摇。
4小结
当前,公安院校按照公安部关于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精神,围绕培养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这一改革目标,在探索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在法学教育专业课程设置上,突出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学科,如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作为重点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强调学生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增加实训内容等等。但是改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并影响到公安院校培养人才的质量。主要问题及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
作为从事公职的警察,从广度和深度上,要比普通公民更知法,更懂法。这要求警察首先必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建立起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学科课程设置严重失衡,重刑(行)轻民,即重视刑事、行政法律的教学,忽视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的教学。例如,将民法、民诉作为专业选修或公共选修课,学时缩减。课程失衡的结果是造成公安院校的学生不能接受完整系统的法学知识,很多学生没学过民事法律,毕业时还是“民事法盲”,而即便是学过的,由于课时少也仅限于较为粗浅的了解。法学学科设置失衡究其原因,是对公安职业需要的理解表面化,即认为公安工作直接适用哪些法律,就重点学哪些法律,即用什么学什么。直接用得到的就是诸如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民事法律直接用不到,所以就不用学。这种对公安职业需要的表面化理解关注到的是公安工作直接用什么,而没有探究公安工作深层次的法律需要。表面上看,公安工作直接用到民事法律的时候较少,其实公安工作与民事法律联系密切,因为公安工作都直接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例如,治安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刑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等工作,归根到底面对的都是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涉及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并且是重大的民事权利。
(二)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
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缺少特殊性、应用性。表现在:一是与其他普通高校法学教学的内容类似,没有反映出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独特性。例如,所使用的教材,与普通高校法学教材的体系、内容等都基本相同。教材中没有突出反映公安工作所面临的法学问题,更没有对该部分内容的法学理论阐述和分析。二是教学内容偏重传统立法规范的解释、法律原理和理论的阐述,忽略法律应用层面,缺乏针对公安执法特点的应用性训练。由于教学内容缺少特殊性、应用性,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不利于学生的应用性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造成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反差强烈。造成教学内容脱离公安实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宗旨认识不明确。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已由传统的法学通识教育转向法学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向也从学术研究型转向实践应用型。教学宗旨的改变必然要求教学模式和内容发生相应转变。二是公安院校法学教师本身对公安工作缺乏实际了解。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学历,轻经验的问题,并且多年得不到解决。近年来,对高学历的追求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很多高校招录教师时非博士不要,而对工作经历没有要求。许多公安院校教师没有法学实际工作经验,从普通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安院校当教师。饱经多年学历教育,重视理论分析与阐释,但惯于从理论到理论,其教学内容必然与实践相脱离。理论与实践两层皮,我搞我的理论,你搞你的实践。很多高校教师习惯于埋头书斋搞理论研究,在象牙塔里发现问题,并在比较法学研究中靠“拿来主义”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深入复杂的法学实践去发现本土问题,以探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虽然有公安教师下派锻炼制度,但很多流于形式,或是浅尝辄止,无法从根本上弥补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
(三)案例教学简单化、形式化
为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其探求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公安院校法学教学致力于从传统的灌输式理论注释方法向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训教学转变,从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中心转变。但当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选择、分析,以及案例教学过程上。一是案例选择,使用的案例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二是案例分析,缺乏深入挖掘与探讨。三是案例教学过程,仍然以教师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主动提出问题的少,与教师不能展开有效对话,不能形成良性互动。案例教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长期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以教师为中心。教师习惯于单向灌输学生知识,而不愿意与学生展开对话与讨论,更不愿意接受学生的质疑。二是案例的提出和分析准备不够。很多教师案例提出前没有给学生进行相应的法学知识铺垫,造成学生无法对案例提出问题,无法与教师展开有效交流。三是教师本身在对案例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案例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对相关的法律原理有理论上的深入理解,还要求对复杂的法律实践有切身的体验。由于很多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在对案例的理解与把握上信心不足。这也是造成教师使用案例简单、缺乏代表性和典型性、倾向于使用书本上现成的案例而较少选择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及不愿就案例与学生展开深入对话讨论的一个原因。
(四)缺乏对学生崇尚法治的法学精神的培养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警察职业要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学职业精神,法学职业精神集中体现在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精神。当前公安院校偏重培养学生知识和技能,忽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平正义感的培养,存在着将法视为职业工具的功利化倾向。重视学生法学知识的获得,重视传授专业知识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功能性”,忽视对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和塑造。实际上,法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法更是一种追求,是一种气质。法学教育不仅要教会学生“做事”,同时,也要教学生“做人”。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人,首先应当具有强烈的遵法护法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人道主义精神,这是未来走上警察这一执法工作岗位所必备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对法学职业性的理解功利化。把法律知识仅仅看作是谋生的工具,而没有把法视为一种追求,视为是法律人必备的精神素养。受社会急功近利的风气影响,这种对法律职业的功利性理解愈见普遍。高校培养人才普遍存在重视做事,不重视做人;重视职业能力,轻视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法律职业首先是培养如何做一个法律人。如果缺乏崇尚法治的精神,缺乏正义感,缺乏尊重权利的意识,则越是懂法可能对社会的危害越大。“大学的职能是为养育自己的社会服务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为社会做出最大贡献,以及所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对于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任务的警察,需要的不仅仅是知法、懂法,更需要具有崇尚法律、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二、对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将民事法律作为公安院校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
众所周知,民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难理解,作为普通公民都要了解民事法律,公安院校的学生竟然没有学过,或仅是一般性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直接造成学生法学基础不完整、不系统,也影响到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的建立,进而对公安实践工作带来不利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将民法、民事诉讼法作为专业必修课,并适当增加课时,调整学科课程设置的失衡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民事法律的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较强的权利意识。公安工作运用的是国家公权力,而面对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归根到底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在建立法治国家背景之下,运用行政权、刑事侦查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培养学生权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当前公安实践中,反映出不尊重权利,粗暴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例如,警察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等,归根到底,与警察没有尊重权利、保障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关。
第三,公安工作也需要民事法律知识。例如,对于案件性质的识别和认定上,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需要懂得民事法律。而当前公安工作中有一部分是民事调解类工作,例如,轻微伤害引起的纠纷、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等,懂得民事法律也是工作所必需。
(二)教学内容应密切联系实际,突出公安特色
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供需稳定、明确。所谓“教、学、练、战一体化”,即要求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突出教学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从而促进法学教育与公安实际需要相适应。这就要求其教学内容应围绕公安实践,突出公安特色,具体包括:
第一,转变观念,明确公安院校的办学宗旨是职业教育。公安院校着重培养应用型的公安专业人才,而不是培养研究型的法学人才。对于公安实务部门来说,最关心的是输送来的人才是否能满足公安工作需要,是否具备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使学生接受完整系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公安工作的实际,着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致力于编写一批真正具有公安特色的法学教材。从目前看,虽然公安院校编写了一批法学教材,但是并没有突出公安特色。笔者认为,编写者要深入公安实战部门进行调研,或者直接吸收公安实战部门中既富有经验又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公安民警参与编写,提供公安法学面临的问题等实际素材。
第三,教学内容尽量贴进公安实践。包括案例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案例。有些法学课程本身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教学内容较容易做到这一点。例如,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而有些法学课程与公安工作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也可寻找到一些联接点。例如,民事诉讼法在讲民事纠纷时,可以联系公安工作在立案环节上涉及对受理案件性质的甄别: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争议,还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公安工作中涉及一部分调解工作,因此在介绍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时,可以将其与和解以及诉讼对比来讲等等。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相关民事诉讼法知识的理解,也让学生了解了相关的公安工作。
(三)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
“知识就是力量,方法就是智慧”。这就要求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完善案例教学法,具体包括:
第一,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模式,转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案例教学就是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作为引导者,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这恰好与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目标相契合。
第二,完善案例教学方法。一是在案例的提出上,应选择典型性、真实性的案例。信息时代,媒体每天披露大量新鲜案件,例如,央视CCTV-1今日说法栏目,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说法栏目等。这些真实案例,有些是新类型的、有些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容易激发起学生们的兴趣。二是要对案例分析做必要的铺垫和准备。在案例提出前,应当给予一定的法学知识准备和一定时间的准备,为与教师有效地展开对话提供前提。三是要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针对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教师与学生应展开充分对话。教师作为引导者,不仅要向学生提问,还要引导学生提问题。针对所提问题,结合案例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与评判,从而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四)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
“教育过程首先是一种精神成长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过程的一部分。”高校学生直接来自高中毕业生,对社会缺乏了解,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法律启蒙教育和公民人格培养需要在大学阶段完成。因此,必须改变当前将法律视为职业工具的倾向,应重视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这是因为:
第一,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培养,是培养完整法律人所必须的。公安院校培养的警察,作为执法者,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精神素养,技能和人文两方面必须同时兼备。公安院校法学教育,要在重视法学知识和技能的功能性教育的同时,重视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的培养。使学校不仅仅是传授法学知识的场所,教会学生做事,更要培养学生强烈的规则意识与正义感,教会学生做法律人。
第二,重视培养学生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律精神,是当前公安实践所必须的。公安执法,运用的是权力,面对的是权利。保证警察正确使用好权力,除了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需要较强的权利尊重意识。如前所述,公安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诸如粗暴执法、滥用权力、超期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均与警察没有建立崇尚法治、尊重权利的法学精神有关。因此,培养和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这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从事公安工作所必需具备的法学精神。
(五)建立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经历法学实践的教师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定条件下均与缺少一支既懂理论、又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有关。教学内容贴近实践,要求教师首先要了解实践。为此,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在教师招录上将具有法学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许多国外警察大学在招录教师时重视法学实践经验,例如,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莫斯科大学的许多教师,来源于一线工作的警察,或是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可以在教师招录上借鉴这一做法,把具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法律部门工作的实践经验作为必要条件,直接吸收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到公安院校做老师。目前,有些警校已采取了类似做法,从公安实战部门中,吸收一些既具有实践经验,又有较高学历的警察到警院当教师。做满一定年限后,该警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学校,还是回到公安部门,并优先给予晋职晋级,以此吸引实战部门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第二,将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的制度落到实处。定期安排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即教师从学校走出去,亲身参与并体验公安实际工作,是解决当前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好方法。目前,这一制度落实存在形式化、走过场问题。即便是参与公安实践,由于时间较短,以及安全问题等,很多也只是浅尝辄止。因此,需要将教师到公安部门下派锻炼落到实处,真正走出去,深入到公安实践当中,包括锻炼的时间上不宜过短,锻炼期间转换身份和角色,真正融入到公安实际工作当中。
(一)课程设置不适合高职院校学生
很多高职院校为了轻松方便,所教学的内容以及相关的课程设计,都是借鉴的本科院校,不符合高职院校的特点。而且高职院校的教材基本上都是从本科院校直接挪用,或随意删减运用,唯一的不同就是教师在讲课时的深浅不一样。经过调查可知,高职院校的教学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以及国际性的法学等,这些学科知识虽然都比较重要,但它没有结合高职院校实用性的特点,注重的还是研究性教学和理论性教学。高职院校学生与本科学生相比,本来就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也差不多,则会给高职院校学生将来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教师教学方式落后
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不同,高职院校更加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高职院校在教学时需要创造更多的实践环境来进行教学,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方式仍在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师授课仍然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师上面讲,学生下面记的形式很难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还会造成学生缺乏自主思考的能力。如今虽然普及现代教育技术,但不是每一个高职院校的每一间教室都有先进的教学设施,因此教师们一般还是采用黑板和粉笔的方式进行教学。教师们收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依然只注重知识的传递,而不注重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二、改进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措施
(一)优化课程内容
高职院校在进行教学时,要认准自己的教学目标,即教学要以“职业化”为目标,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能水平,因此高职院校要根据教学目标,优化课程内容。其中关于理论性、广泛性的法学知识,教师可以进行压缩性研究,没有必要非常细致的讲解。减少理论知识的教学时间,应该将课程时间着重放置在法律技能培训中,如为了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审判,可以组织学生到法庭进行旁听,或在课堂上组织学生模拟法庭,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高职院校的学生比本科院校的学生的基础知识差,而且接受理论知识的能力也较低,因此高职院校培养学生要注重法学的实际运用。如现在人们比较关注的就业问题、购房问题,因此学校和教师应该加强合同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等教学。
(二)创新教学方法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占有重要的作用,他不仅要为学生解惑,还要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因此教师首先要注重自身的素质,教师必须有优良的道德修养,专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案例经验以及熟练的教学方法。如今随着现代教育技术在课堂上的运用,传统教师黑板加粉笔的方式被淘汰,如今更多的是采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网络和计算机运用等方式,因此教学要跟上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法学课程需要学习的内容非常丰富,而且类别也很多样,因此利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对所有的内容进行分析,现代教育技术则能够有效提高教学效率,活跃课堂气氛,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传统的教学方法简单粗糙,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的时间只用来记笔记,几乎没有思考、讨论和分析的时间。因此如果想让学生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应该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从而促使学生主动去学习知识。教师在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时,重点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洞悉能力等,促进学生的实践水平得到提高。除了课堂上的教学之外,课外的教学也很重要,教师和学生可以利用各种通讯软件进行交流和讨论,如QQ、微博、微信等,利用这些通讯软件可以即时反应学生的疑惑,教师也可以即时进行解答。另外,为了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竞争实力,还应该建议学生自考本科,从而使学生既有高职院校学生的技能水平,又掌握本科院校的理论知识。教师在制定考核内容时,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促使考试的实践性内容较多。
三、结束语
1.1教学培养目标混乱
从2008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在校大学生参加。在就业率低的大环境下,拿到含金量极高的司法资格证无疑成了毕业生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法宝。因此,也就引发了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思考。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法学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秉承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教学方法,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另外,还有一些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课堂教学非常功利,只关注司法考试的考点及考试技巧,而对法学基础理论却一笔带过,导致学生的学习态度也非常功利,只学习和司考相关的课程,总体学习效果不好。
1.2教学方法单一、理论脱离实践
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学理论体系很完整。每一门课程的内容也很多,而课程的课时数有限,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地讲授清楚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单纯的理论灌输是最简单的方法。所以,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就是讲授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每一个法学专业的教师都在尽职尽责地讲一整节课,中间几乎没有可以停歇的时间。即便是穿插有案例,也是为了让学生理解某一个知识点,抽象地设定的一个案例模型。学生在课堂上几乎没有完整地接触过一个真实的案例,缺乏独立分析、推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校学习时感觉案子都很简单,但是到实践中看到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就完全傻了眼。更有甚者,我们的教师也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毕了业就站讲台的,他们没有实践经验,能把理论讲清楚已经很不易,课堂教学也就无从联系实践了。
1.3学生学习很功利,只为应付考试,积极性差
现在的大学生中,真正刻苦钻研专业知识的人不多,学习主动性不足。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我发现学生对课堂教学的需求是多样的。有一部分学生,学习就是为了应付各种考试:期末考试、考研、司考等等。为了考试而学习,势必会功利化,考试考的内容就多花时间,考试不考的或者是很容易就能及格的就少学或不学,导致知识体系不完整。还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兴趣,认为专业知识很枯燥,上课只想听老师讲一些有趣的内容,不管它跟课程是否相关。另外,也有一部分学生学习没有目标,不会独立思考,只是很被动地跟随教师的思路,看起来像是个好学生,其实不会思考,没有任何想法,学习只是流于形式,不能深刻理解法学知识并应用于实践。
1.4考试形式单调,考试成绩不能反映教学效果
高校法学课程的期末考试,除了实践课之外,主要是笔试。考卷题型不外乎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考查的内容多数是识记和理解性的,分析和运用性的内容少,学生只要在考前背一背,基本上都能取得好成绩。分数的高低几乎完全取决于考生的记忆力,并不能反映考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有些教师为了避免及格率太低,给自己带来麻烦,会刻意地降低试卷难度,放宽评分标准,过分为学生着想,期末考试只是为了让学生有一个体面的学科成绩,完全不能反映教学效果。真正的考试应该是能够考查出学生课堂上是否认真听,课下是否复习所学内容、查阅相关书籍拓展知识的。
2教育教学的正确价值目标和功能
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决定着教学方法。不同目标的法学教育,其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都不相同,因而在教学方法上会有根本性的区别。法学教育应该树立什么目标?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对法学专业的介绍,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主张一种综合性的价值目标,既注重系统化的理论培养,又要注重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要兼顾法律职业的价值培养。教育的根本是思想精髓的传承,而不仅仅是技能教育。“有学者认为应该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本身就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机械地把法学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割裂开来,做简单的分类,是不科学的。法学教育既要进行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也要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既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也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两种培养目标本身并不矛盾,可以很好地统一起来。另外,根据教学和学习的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先对法学知识做系统的理论化梳理,再接触实践,完成从理论到实践,从接受到应用的培训过程。我们不可能只讲理论而不应用实践案例,同样,也不可能在没有任何理论背景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直接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成文法的背景下有一定的冲突。法律移植应当考虑本土情况,案例教学应该是为了应用和反思理论知识教育,而不是单纯地采用学习案例的方式来推广经验。法律应用中的经验来自于对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和深刻理解。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系统地讲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注重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让理论知识以实践经验作为支撑,而不是简单地依照教材讲授形而上的东西。另外,也可以依照案例教学法单独开设一些实践性课程,根据实践来反思理论,使学生知道,我们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是否存在更好的选择,从而使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
3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
高校教育应当回归教育的本质,摒弃功利主义,重塑平静淡然的校园氛围。做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必须依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寻求适合的教育方法,无需急于求成,功到自然成。综合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3.1明确教学目标,杜绝功利
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性教育,我们的目标也是要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的优秀法学人才。课堂不能只对准司法考试,不能只对准研究生考试,当然更不能只对准期末考试。明确法学教育综合性的教育目标,法学人才应当既能做学术研究,又可以驾驭实务。比如,在美国,优秀的学者可以到检察机关任职,相反,实务工作者,比如,律师、检察人员、法官也可以到高校任教。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可以良性互动,这并不矛盾。学生只要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在任何工作岗位是都能够适应,只是有一个熟练的过程。教师在课堂上还是应当以既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通过理论阐释和案例探讨的方式,引导学生理解、应用法学知识。法学教育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能为了某种利益而随波逐流、摇摆不定。无欲则刚,不功利,才能够使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更优秀。
3.2开展灵活生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摒弃单一的讲授法。讲授法适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做基础理论的介绍。要想让学生掌握理解法学知识,还应当结合案例教学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对于注重运用的知识点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当具备一定的吸引力,能够起到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思考的效果。案例教学不仅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容易引发讨论和思考的知识点,也可以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梳理自己的知识体系,还可以在讨论中学习到新知识、新观念,得出新结论。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课堂教学应当是生动有趣的,而不是单一讲授下的枯燥无味。
3.3定期写论文,引导学生做学术研究
法学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记住理论本身,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应用。这种应用除了实践应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应用理论进行学术研究。每个学期,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给学生推荐一些阅读书目,指定选题,指导学生写课程论文或学期论文。学生自己查阅资料,整理归纳观点,最后得出结论,表达成论文。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清晰地掌握该知识点的发展脉络独立思考得出观点,拓宽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另外,论文写作是主动的,不能再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灌输。这种方式也可以督促学生主动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
3.4设立高校实践基地,让实践课程走出校园
如果说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是严谨而枯燥的,那么实践课程应当是生动有吸引力的。实践课程要真正走入实践,不能仅仅找一些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模拟审判,要让学生真正地进入到案件中,案件的处理直接牵动着学生的神经。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完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获得良好的效果。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是和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合作,也可以是联系律师事务所。实践课程不在教室学习,而是在实务部门实习。有条件的学校,也可以自己设立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或类似的机构,为学生和青年教师参与法律实践创造条件。学生到社会中去实践校园内学习的法学理论,不但能够将所学知识用于法律实务,也可以对法律职业本身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也能起到良好的指引。
3.5明确考试目的,考试形式多样化
考试的作用不仅仅是在考查学生的掌握程度,也是在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教师要向学生明确考试的目的,考试不是为了跟学生较劲,也不是考查学生的记忆力,不能为了考试而考试,尽可能使学生淡化对高分的追求。学生对于考试应当是认真对待,又不过分追求成绩。这也对高校学生成绩评定的规则提出了挑战。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弱化试卷性考试对学生成绩评定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试。试卷性考试是考查学生知识水平的最简单形式,但是学生的记忆力高低会影响总成绩,掩盖学习效果。因此,在开展试卷性考试的同时,应当采用其他一些考试形式。对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通过小组式的审判模拟来评定成绩。学生分组扮演角色,模拟案件在实务中的处理流程。这样既可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锻炼学生的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侧重于理论性的课程可以以论文写作为考试形式。教师指定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让学生就此发表看法,也可以在论文写作的基础上开展学术讨论,学生互相提问,互相打分。另外,在班级人数不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试。教师和学生一对一考试,面对面回答问题。从学生的现场回答直接看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真实反映教学效果。
4结语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考试的意义不仅在于全面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选拔司法职业人才。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司法考试作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风向标”,对法学教学改革存在指导作用。
(一)评估法学教学效果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挑战
尽管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开展存在诸多的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的目的在于选拔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而法学教育并不能满足培养职业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对法学教育之开展存在诸多的冲击,当前法学教学在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上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
(一)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目标的挑战
本科法学教学作为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一种基础教育,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在此基础上对法律条文知识也有相当程度的熟识。也就是说,本科法学教育与职业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学目标上更多地注重对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使学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为一种基础性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至于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由学生通过实习或者参加工作后习得,而不是通过课堂教学而习得。而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入门考试,其考察的重点内容即是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使学生掌握法律应用技能,而是培养其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功底,这即表明,本科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司法考试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本科法学教育即应当处理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实务性法律人才的培养之间的关系。
(二)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课程设置上,本科法学教学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侧重考察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这几个部门法,所占分数比例高达70%左右,但在课程安排上,这几个部门法学受到重视的程度显然不及于司法考试对这几个部门法进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个课程的内容安排上,当前主流的法学教材中一般都侧重于法学原理、法律发展、法律条文的介绍上。以目前国内法学院校采用程度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为例,该书即是侧重于上述内容的介绍,全书几乎没有出现法学案件。而就司法考试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因而,经历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一般都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对法律条文内容也有相当的了解。但这些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则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本科法学教育内容与司法考试考察的内容之间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职业法律人的考试,其所考察的内容必然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说,司法考试以法律应用能力为考察对象,在具体的考试内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办理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常见的程序错误、法律文书的写作等。这些问题,在本科法学课堂上当然也是可是进行讲解的,但如能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办理,则其对这些知识才会有更为直观的感受,也才能理解这些知识的真正内涵。遗憾的是,当然本科法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除为期较短的实习之外学生少有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本科法学以课堂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是不适应司法考试之要求的。
三、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的应对
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后,许多法学院校注意到此动向,在其教学安排中注重对学生应试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好现象,但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提出的要求,法学教育还需进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合理定位法学教学目标
如上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多地是培养综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谓综合性的法律人才,则不仅应当能够胜任司法实务工作,更应该能够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然而,在实践中,各法学院校往往基于现实的考虑而注重学生理论功底的培养,而忽略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笔者认为,本科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于即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养实务能力突出的实务型人才。为促使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学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体的作法是,在大一阶段,学生统一学习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性较强的课堂。到了大二、大三则进行分班,分为基础理论班和实务班,由学生在这两个班中自主选择。基础理论班的学生在此阶段主要学习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到大四后专注考研;实务班的学生在此阶段则主要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应用知识,到大四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通过这种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将有条件掌握扎实的法律应用技能,从而能够轻松应对司法考试。
(二)合理调整法学教学内容
如上所述,就法学教学中的教学内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设置抑或内容安排,当前法学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论教学而非实务操作。据此,笔者认为,为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校之教学内容应当作如下调整:其一是在科目设置上,加大实践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学科目设置上,应当加入文书写作、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技巧等科目,从而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使其能够自如应对司法考试。其二是在内容安排上,则应当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同时将刑法、民法、行政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教学,使学生熟识法律应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三)创新法学教学模式
(一)专业培养方向设定模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很多高等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教学,但是对于法学专业设置及毕业生今后的发展方向并没有更多的思考和设置,并没有针对自身特点确定培养的发展方向、确定今后毕业生的就业可能,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体现出培养的侧重点,造成了很多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寻求工作的过程中既没有科研能力、不能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同时也不具备法律实践能力。这一点在如我校一样的普通本科院校中普遍存在。没有对自身培养方式、就业方向的思考和定位,使得专业培养的方向设定不够明确,没有形成结合学校及学生特点的层次分化。
(二)教学理念方法缺乏创新教学中仍然延续以往的讲授型教学,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缺乏与学生的互动以及对学生主动分析能力的引导和培养,学生自身缺乏对专业理论研究的能力;教学内容也多为知识理论讲解,注重学科自身理论体系的完整和知识的系统性,授课中也缺少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内容;运用教学手段比较传统,方式方法单一,改革进度迟缓,缺乏创新精神,很难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对专业内容的兴趣。
(三)实践教学过少,法律从业技能不足课堂教学内容与法律实践联系不紧密,课堂教学立足于书本教学,学习的知识也不过是应用于书本案例,“从书本中来,到书本中去”,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不够重视,没有真正的接触到法律实践的环节;同时在课程设计上实践课课时较少,而且实践课教学也往往流于形式,学生没有切实的动手动脑,缺失了对从业技能的锻炼。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技能训练不足,很难从根本上真正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设计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立足点
(一)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改变传统教学中灌输式教学,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开展自主性分析,加强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使学生树立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理念习惯,改变以往重理论轻实践,重成绩轻能力,重固有轻创新的旧有理念,在各方面积极做出转变。
(二)完善课程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使课程设计比例更加科学合理,加大实践课、讨论课等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基础课程比例,并力求实现实践教学的切实有效性,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及监管体系,提高学生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学生适用所学知识提供适合的实践平台和机会。
(三)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的切实需要立足于学校自身的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加强学生从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较好的掌握从业中要求的说、写、及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出色、具备专业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应用性人才。
三、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教学内容设计,丰富教学手段,强化创新思维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使不够明确的教学相关过程具体化,杜绝教师的随意性,同时加大实践课程的教学比例,切实完善实践课程内容,使学生真正得到锻炼和实践的机会,加强学生实际的书写、语言、分析等能力的培养和运用,并以考核的方式对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各种活动加以管理,细化相关考核细则和规定。在授课来源上邀请知名学者、教授、初高中知名教师、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校,以授课、演讲、报告及座谈等不同的形式,开阔学生的视野和思维,同时加强教师及学生同外界的联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加大任课教师对实践活动的参与,或者任用兼职法律实践事物的教师任课,保证教学质量。
(二)制定完善合理的教学质量评判体系,加强科学有效的教学管理针对学科特点,制定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相对应的课程改革计划及进度监察体系,对计划中各个环节加以实时监控和管理,制定个环节完成设定指标参数,细化各个进程中每个步骤的要求和作用,及时发现计划中的疏漏和错误并作出实时改动。严格实施合理的考评制度,实现有计划的完善过程,逐步形成量化体系。同时加强监控教学、服务教学等工作,在教学管理环节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细化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意志的判断和决定,从教学工作的各方面入手进行全方位监控,同时运用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实现对教学工作的支持和对正常教学工作的保障,实现管理的切实有效性。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强服务理念及实际行为的运作。
(三)做好毕业生情况总结工作,加强实际跟踪和信息反馈对学生在校的考试成绩及参与各种活动情况及时记录,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时汇总,对学生毕业后3年内的就业、工作情况实施跟踪调查,形成从新生到毕业生的一条龙持续存在的档案管理,对毕业生考研、通过司法考试、考公务员、社会就业等各数字进行总结,分析本专业毕业生就业面临问题及如何快速解决并及早适应工作需要,掌握社会需求,并对培养方案进行有必要的实时修改,使之更为合理和科学,增强学生学习的有效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四)在相关可能从业行业中开展对毕业生能力需求的调查工作开展在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能从业行业内部的有关从业要求、从业标准的调查工作,增强教学培养的针对性,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增强本专业学生从业的竞争力,及早做好专业的对口培养工作准备,只有培养适合从业环境需要的适合人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实践能力欠缺的难题,减少与其他同类优秀院校毕业生实践能力的差距,增强我校毕业生的竞争力,缩短从业培训时间,使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
1.汉语水平能力较差
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
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况且目前的情况是汉语老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要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
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
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量。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能力,达到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老师讲课像听维语老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加强师生互动,建议老师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解决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较早提出“大语文观”概念并以此涉及语文教学整体改革方案的张孝纯认为中学语文课必须冲破当前“狭的笼”,而走向“大语文教育”的广阔天地。“大语文教育”认为,语文来源于生活,与生活是源头与活水的关系。美国教育家华特提出语文学习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
语文学习完整的结构由3个部分组成:
(1)语文课堂教学;
(2)第二语文教学渠道;
(3)语文学习环境。
课堂教学是主体,第二语文教学渠道和语文学习环境是“两翼”。尤其是在后示性时代,学生在信息的获取上丝毫不滞后于教师,甚至多于教师,以往教师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地位逐渐被削弱了。如果语文教学仍然秉承“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旧教育观念,只会与当今变化迅猛的信息时代格格不入。“大语文教育”要落到实处,就要冲破“三中心”的旧教育观念的牢笼,要以课堂为基地,并延伸至广阔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因此,“大语文教育”观具体化到操作层面,即为“大教材观”、“大课堂观”、“大教法观”。
2受大语文教育启发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思考
医学伦理学教学的目标是唤起医学生敬畏生命的理念,塑造和完善学生的道德人格、医德素质和职业价值观、丰富的医学伦理知识、良好的医学伦理意识和较强的医学伦理思维能力。与传授知识相比,医学伦理学教育更注重信念的培养,而信念的培养是道德主体经由他律到自律、内化为主体生命一部分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达到教学目标的教学手段的开放性。这与重在培养学生情感、信念等的语文学科在教学目标上具有相似性。受“大语文教育”的启发,笔者试图从大教材观、大课堂观、大教法观出发,为医学伦理学教学提出建议。
2.1大教材观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既要研究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规范和范畴体系,又要研究在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医患关系问题、医疗卫生资源分配问题等,还包括医学科学所特有的道德问题,如人体试验、器官移植、克隆等。因此,内容涉及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仅仅局限于教材是不够的,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求知欲,不能有效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医学伦理学研究内容的开放性决定了要以一切适合的素材作为教材,包括课本、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的相关热点、相关的影视作品及医学人文著作、临床案例等,其根本特点是课堂教学的目的不是把教材的学习当成唯一的学习任务,而是把能力的提升、知识的积累、素养的积淀作为教学的目的。例如,大多数教材对知情同意权的论述主要为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理论上如何应用,缺乏与现实应用对接的桥梁,也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应用性较强的内容时,要应用一切有价值的素材,包括通过教材以了解其理论应用、相关的学术论文以了解学术前沿及动态、影视资料如《死亡工厂》以明白知情同意权的起源、医学临床领域出现的一些典型案例,以使学生更直观生动地了解其临床应用。在介绍其他内容时,同样需要将一切与之相关且有价值的素材引入课堂,一方面使学生掌握相关内容的全方位的理论介绍;另一方面由于理论与实践往往有差距,进而通过多种素材的结合生动地呈现其在现实中的应用,以提升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效性。
2.2大课堂观大课堂观就是打破传统的有限课堂的时空观念,立足课堂并超越课堂进行学习。通过上述对医学伦理学教学目标的介绍可以看出,与医学专业课相比,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更多的是培养医学生理念、素质、价值观、情感等更为柔性的素质,这些素质的提升需要的不仅是理论知识及实践技能的传授,更需要的是循序渐进、润物无声般的人文氛围的熏陶。如果只是局限在一个学期固定的教学时数中,远远达不到教学目标。因此,在教学安排上,不能只以课堂为医学生唯一接受医学伦理素养培育的基地,而应当贯穿于医学生整个学习阶段。笔者认为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1)医学生在基础学习阶段:以讲座形式进行启蒙教育,内容主要为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国医学生誓词、对生命的敬畏、对生与死意义的求索等思想教育,以端正学医的动机和学习目的;
(2)医学生进入临床学习阶段:开展理论教育及实践教育,即多种教学方法并用进行医学伦理学的医德、临床决策能力、生命高新技术应用出现的伦理问题等内容的教育,并进行专题讨论;
(3)医学生进入临床见实习阶段:加强实践教育,以床边教学、案例分析、调查讨论等形式,提升医学生的临床决策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在学生动手亲身实践过程中内化为其生命过程的一部分。
2.3大教法观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大教法观是打破固定的教学模式,改变课堂的程式结构,倡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教师个性化教学。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内因(自我教育、内心陶冶)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外部约束)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外部教育和约束归根到底要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才能产生教育意义。道德准则只有被学生自己去追求、获得和亲身体验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变成学生独立的个人信念的时候,才能成为学生的精神财富。医学伦理学教学要运用一切能提升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理论教学如CBL教学法、PBL教学法、叙事教学法、故事引入法、模拟讲座法、专题论辩法等,减少说教式的灌输,以增强学生对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兴趣,从而促使医学生在社会交往与实践中进行自我伦理教育;实践教学方面要引导学生走向社会,走进大课堂,创设更多接触患者及医疗工作的机会,让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地开展各类专项调查。调查可以是座谈式、访问式、问卷式等,让学生深入到医疗实践中去,与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人群直接打交道,根据调查目的搜集第一手资料,掌握实际情况。目前国家级、省级、校级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创新及科研的课题中。医学伦理学方面的选题可以共同讨论,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鼓励学生分组调研,将调研结果汇总整理并分析,写出调研报告,尽可能使每个学生都感受并了解到医疗领域的问题所在。我校思政部每学期组织1~2次实践教学活动,教学活动的基地选择一般会倾向于红色革命基地、基层医疗、基层教育等。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实践也可以借助这个平台,使学生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形象化。此外,还可以开展暑期“三下乡”活动、义务支医活动等,使学生通过亲身感触,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运用医学伦理学的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以提升其社会实践能力,使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目标得以实现。
3小结
(一)
中学是大学的基础,大学教育要想有一个好的开端,就必须提高中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就中学教师来说,人人都希望自己的教育与教学活动能高效率,但这并非易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诸多因素,如自己的工作能力、教育的大环境与小环境等主客观原因,无论如何,学习、掌握、借鉴各种优秀的教育、教学方法则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一名数学教师,应该了解国内外先进的数学教学方法,找出各种方法的优缺点,然后根据中学的实际情况,吸收他人教学方法的长处,使自己的教学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从而促进中学教学方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国内外中学数学施教的对象都是中学生,年龄段在13-18岁,心理发展阶段属于青少年期,他们具有相似的心理和认知水平,教学内容大同小异,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正是由于在施教对象、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等方面具有共同性,因此中学数学教学存在着可比性。比较中西方中学数学教学方法,发现有如下的相似之处:
(1)教学程序基本一致。各国中学数学讲授新课基本上采用这样的程序:老师提出问题,学生自学预习: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理解所学的内容;巩固所学的内容;检测所学的知识。
(2)讲授法是各国中学数学教学普遍采用的基本方法。不论中国还是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发达国家,数学知识的传授基本上是以讲授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助。
(3)普遍重视启发式教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都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教学方法改革,中学教学也不例外。通过教育改革各国都重视如何提高学生素质、培养能力的教学,尤其重视启发式教学思想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①
从中学数学教学实际来看,我国的教学方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相比,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在:
(1)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关系和作用不同。中国大部分的教学方法都是以老师为中心,有“重教轻学”的倾向,在教学过程中大都是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这主要是我国长期的应试教育导致的。尽管我国的教育改革努力向素质教育的方向发展,但由于中考、高考对学生的影响仍然很大,使得大多数学校教育自觉或不自觉地滑向了题海战术、应试教育。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记住数学概念、数学公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较深、较难的数学知识。但弊端是很明显的,它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兴趣,束缚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而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教学方法重视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注意探索学生的好奇心;多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注重应用教育,鼓励学生发展。在教学过程中讲究自愿,学生享受学习的充分自由,学习比较轻松愉快。
数学教学中学生与老师的关系不同也造成教学气氛有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中,老师和学生基本上是朋友关系,可以互相自由地交往、交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辅导提示的作用。课堂上老师有目的地让学生讨论,学生可以自由出入,有时老师甚至可以别出心裁地把课本搬到野外与学生们一起在明媚的阳光下、柔和的清风中愉悦地学习。这种教学方法能促进学生积极开动脑筋,增加对学习数学的快乐,减轻学生压力,造成欢快的教学气氛,但中国学生长期以来处于严格的课堂管理中,强调教室、强调自己的座位,老师也不敢放开,担心过分放松,会造成课堂上活泼有余、严肃不足和自由散漫的混乱场面,因为学习到底不是娱乐。同时由于中国传统思想习惯不同,在严重“尊师”思想的影响下造成了老师与学生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过分严肃,学生过分紧张,再加上数学不同于文科,故事性的内容少,更加使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学生很容易感到疲惫懈怠,致使一部分学生特别是差生把学习数学当成是服“若役”。
(2)对培养能力与个性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同。在发达国家中强调个性的培养,鼓励学生自由发展,因而分层次个体教学方法使用得比较多。比如他们在教改中提出的非学校论的教学方法,及计算机程序教学法(把所要学的知识编成程序,让学生面对计算机自学)。这些方法强调自学,注重因材施教,能较好地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满足不同学生学习的需要。但这样的教学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使学生很少听到老师主动的讲解,难以与同学进行互相帮助,互相影响;此外使学生很少接触到课本以外的数学知识,影响学生的社会化。我国一般采用的教学方法大多是集中型吃“大锅饭”的统一的教学。这样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知识,有利于教师全面考虑、统筹安排,教师易于把握节奏。但是容易造成优差生的严重分化,教学没有针对性,不利于因材施教,实际上忽视了个性的差异。
在国外的数学教学中,注重对学生的了解和沟通。如美国一些学校使用的教学日记法,学生以日记的形式记录教学中的思维过程、心理状况,使学生与教师能经常通过日记进行交谈,教师易于了解学生的认知水平、知识经验、兴趣及个人思维风格等非智力因素的个体差异,教师能从学生的这些资料中综合出各种学生的成就抱负水平、焦虑水平、意志水平,从而设计出教学方案,提高教学水平。而我国教师过分注重智力因素,相对忽视了非智力因素,教师和学生的交流少,自然而然在他们之间形成隔膜,老师对学生的心理、情感、动机、兴趣难以了解,无法得到反馈,学生的焦虑、交际需要等得不到及时的满足。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的教学具有很大盲目性。②
(3)培养学生的数学意识与应用数学教育的思想存在差异。国外的教学方法一般注意培养学生的数学意识。重视应用数学教育,具体反映在注重数学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数学中采用的例子尽量来源于现实生活。如日本的CRM教学法(复合的现实数学教学法),在教学过程中选取一些学生熟悉的事物,针对其中所包含的数学知识进行讨论和探索,最后得出结论。这种教学方法深化了学生对数学知识的理解,有利于培养他们利用数学眼光看问题和建构数学模型的意识,培养了用数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毕业后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当然如果过分地联系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我国的教育目标虽然说重视应用教育,但至今未有与之协调的教学方法,事实上成了纸上谈兵,仍然只是从数学本身的结构出发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造成曲高和寡的情形。另一方面,中国当前的教育方法对培养学生的解题能力非常有效,善解题是中国教学方法中比较突出的特点,这从数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可以看出。
(4)教学中使用的工具和教学媒体也存在着差异。国外由于经济和科技发达,直观教学手段有了极大提高,计算机辅助教学及各类教学媒体普遍被使用。随着我国教育的改革,中国也力争改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但由于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多媒体的普及远远不是近期可以实现的。③
(二)
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在极力推进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因而以后教学的关键是如何提高学生的素质。所谓的全面素质可以概括为“四素质三能力”,即:文化科学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身体心理发展素质、劳动技术素质等四素质和逻辑思维能力、应用能力、创造能力等三能力。故通过中外数学教学方法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我认为改进教学方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重视教师和学生的交流,改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加强对学生的全面了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2)重视能力的培养,真正做到使学生的素质全面发展;(3)改进教学方法必须与改革考试制度相联系,不破除升学率的压力,就无法使教师与学生从考试的繁重负担中解放出来。必须改变考试凌驾于教学之上,考试是“指挥棒”的不合理状况,使考试成为教学的检测手段,起辅助教学的作用。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世界上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因而对任何好的教学法都不能完全照搬,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吸取合理的思想和有效的成分,创立一套合符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不要固守一两种教学方法,而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因材、因人施教是教学方法的唯一出发点。
主要参考文献
①王子兴主编《数学教育学导论》,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一)内在条件的影响
任务型教学法在职业英语教学中还有来自学生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学生的学习观念不能及时转变;任务型教学法是充分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的,但是学生在接受多年传统的教师“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之后,一时很难适应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学生对于任务型的教学法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有效地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甚至有些学生认为写作靠口头的交流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对这种教学方式缺乏一定的兴趣与积极性。(2)学生中存在着许多的“哑巴英语”学生;许多学生在英语的学习过程中,都已经习惯了被动地去接受教师的教学内容,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另外,有些学生英语的基础较差,再加上存在着地方口音的问题,又受一定性格上的影响,导致在英语的学习中羞于表达、不敢开口,对教师布置的任务更是不敢大胆去尝试并完成,导致教学任务难以顺利完成。
(二)外在条件的制约此外
还有一些外在的条件制约着任务型教学法在职业院校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
1.在职业英语写作教学中
教学的时间受到了限制。通常,一周安排的英语只有有限的3-4节左右的课时。而教学改革更是提出了缩短课堂教学的时间,将时间更多地留给学生在课外学习,确保他们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来,这样就更加减少了教学的时间。而教师教学中的任务设计在如此短的教学时间中,能够全部完成是非常困难的。
2.英语写作教学中
存在着“大课堂”的教学现象。现在,学校的招生规模都在扩大,职业院校也不例外,这样就导致英语课堂中的人数大量增加。随着人数的增多,教师要想保证与学生之间一对一的交流就显得尤其困难了。这样就容易导致学生的语言交流与学习机会的丧失,同时也加大了教师有序组织教学活动的难度。
3.在英语教学过程中
缺乏专业的任务型教学的教材。虽然目前的一些教材有涉及到任务的设计与材料的准备等内容,但是却不能满足当前任务型教学法在职业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应用需求。此外,相关的书籍中也只是关于教学法概念的介绍,缺少关于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听、说、读以及写的进一步讲解与运用的介绍,这样也就影响了任务型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所发挥的作用程度。
二、有效实施任务型教学法的若干建议
(一)教师应系统学习
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教学方法确保任务型教学法能够在职业院校英语写作教学中有效地实施,必须注重教师对于任务型教学法的相关理论和教学方法的学习。教师应该对国内外的相关理论与教学方法都一个细致且深入的了解与学习,确保对这种教学法的概念、特点、模式以及原则都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此外,还需要多开展这方面的讲座。将一些有经验的教师邀请过来对这种英语教学方法进行进一步的介绍与说明,并且将自己的成功教学经验分享给学校的教师。同时,教师还需要合理地设计教学任务,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任务的完成工作中去。例如,教师可以对相关英语考试的作文类型进行归类,然后设置相应的写作任务。学生通过完成任务,既掌握了某种类型的写作方法,还能熟悉考试的题型设置技巧。
(二)合理运用小组活动
提高大课堂教学效率由于当前职业院校中,英语写作教学都是大课堂的教学形式。因此,教师需要合理运用小组活动,确保大课堂教学效率的提升。教师可以通过每节课选取不同的几个小组进行重点辅导活动的实施,对学生能够进行单独的、有针对性的辅导,这样能够及时地帮助学生纠正学习过程中的错误,有效地提升学生英语写作的水平。并且,教师还需要对每个小组任务完成情况做好总结与分析,然后有针对性地让学生进行再次练习,提高教学的效率。此外,还需要充分利用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资源。通过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资源的利用,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总结
开发思维,是由一点开始,思维散射成无数,这是写作的基础。理科教学,从世界里抽取定义真理,是从众化简的提纯。而语文教学,是回归众生相。你能说1棵草加1棵草等于2吗?能说1朵花加1朵花等于2吗?显然不能,这不是数字的问题。作文教学就是要有给每座山起一个温暖的名字的情怀,就是能明白这座山和那座山根本不同的体验。所以,写作是无微不至的体察,是关照众生每一条思绪的善良。
于是,天空可以是神奇的,像辽阔的海洋。白云是白帆,是白鱼,是白色的岛屿。或者天空是蓝水晶城堡,太阳是白天灯,月亮是晚上灯,星星是萤火虫,是每一个梦提着灯笼在走。美丽的春姑娘摇曳着曙光的绣花针绣着银河月光,风筝和小鸟的翅膀……天空是一个词,从这个词出发,我们能抵达一个神奇的地方。这就是作文。
思维的开发越小越容易,最好是从小学二、三年级开始。这个时候,孩子的思维还没有被成年世界固化。他们有自己独特的视角,有体察草与草绝不相同的认知,更加接近神性。而写作,是文学艺术的发端,需要最澎湃的感情。
思维训练是贯穿整个作文教学始终的。因为,这是写作的基本思考方法。在思维的发散开发过程之中,还要进行各种写作方法的渗透。这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人物描写、景物描写、事件描写、衬托、修辞、文体特点等,一系列问题在具体题目中一一得到锻炼。但是要不着痕迹,自然而然是学习的最高境界。
二、要关照写作教学的趣味性
大千世界本就是丰富多彩的,孩子的世界也是丰富多彩的。所以,做到作文教学的趣味性不难。刚开始写作的孩子,可以用动画片直接植入。比如,《喜羊羊与灰太狼》等,这样的课堂可以无限发散,符合儿童心理,在趣味性的前提下,每个孩子都成了编剧,他们写的时候是带着激动的心情的,不仅轻松解决了大脑和手的连接问题,更会在最短时间把文章写丰富。而把文章写长,更是写作训练里很重要的一环。
三、要关注文学性的培养
思维开发,把文章写长的基础上,紧接着就要进行文学性培养了。所谓的文学性培养就是增添文章的文学性,使得学生具有诗情画意的描摹能力,是人的素质培养的重要方面。这里以美作为关照的。把文章写美,可以有很多方法:首先是教师的语言美。优美的语言传授本身威力最大。其次,是采撷古今中外最美的诗歌散文,供学生欣赏,引导孩子爱上读书则是一劳永逸的方法。
这样,写作从思维开发始,接着是把文章写长,最后把文章写好。这是要走的几大步。一系列训练下来,大致需要4~6年时间。语文的基础夯实就在小学这6年里。错过了这6年,可能就错过一生了。到初中高中,学科增多,而语文的工具性可以使得其他学科的学习事半功倍。所以,语文教学在小学时特别重要。而作文,则是语文的重头戏。
四、要注重读书习惯的培养
初中作文,是小学作文的整合,要求文笔。在思维充分开发的基础上,写好初中作文是很简单的事情。而高中作文,相对难度就大了。因为高中作文更需要思辨,而思辨需要智慧。小学时候的思维发散,是文学的一种无所不在的触摸。而高中作文所需的思辨力则是带有论证性质的人文科学。
在小学作文写作的基础上,把孩子的读书爱好培养出来,经过3~6年的读书,加上孩子自身的成熟,高考作文的满分是可以实现的。这说起来很容易,但是在具体做的时候也需要不懈的努力。
五、要力戒作文教学课程化
案例一:在教语法各种时态时,不免要将各种时态放在一起比较。老师常常要花大量时间去解释:1.动作发生在过去要用一般过去时,动词要用动词的过去式2.发生在将来要用一般将来时,动词用原型。3.动作正在发生要用正在进行时,要用动词的现在分词。4.习惯性的动作要用一般现在时,动词用原型,主语为三人称单数时动词用三人称单数形式。结果解释了半天概念:什么是一般现在时,什么是一般过去时,什么是动词过去式,学生完全迷迷糊糊似懂非懂。而更有学生站起来问道:“老师为什么现在时动词用原型,一般过去时用动词过去式,正在进行时用动词的现在分词形式啊?”可见在语法教学中光清晰地向学生解释概念是没多大用的,因为初学英语的中国学生脑子里还没有时态这个sense,听起来像雾里看花,更别指望他们能立即运用到口语中去了。
解决:听到学生这么一问我不好意思地向他说:“英语里本来就是这么规定的,没有什么为什么你只要记住就好了。”(其实这句话是我小时侯学英语时老师常对我们说的,或者老师被问烦了还会说学英语:少问为什么,多记是什么)不好意思用老师的权威去压制这么有钻研精神的学生,又要回答学生的问题。我灵机一动想出了回答的办法:在肯定学生问了个非常有创意的问题后,我给他打了个比方,我问:
大家想老师今天去游泳穿什么衣服?(游泳衣)
睡觉穿什么衣服呢?(睡衣)
参加晚宴又穿什么呢?(晚礼服)
“不同场合和时间老师得穿不同的衣服,对吧?对!同样在英语中动词在不同的时态中当然也得穿上不同的衣服了。”
然后我给学生列举了一组例子:
1.我昨天打篮球了。Iplayedbasketballyesterday.(play穿游泳衣)
2.我现在正在打篮球Iamplayingbasketball.(play穿睡衣)
3.我明天要去打篮球Iwillplaybasketballtomorrow.(play未穿衣)
4.他经常打篮球Heusuallyplaysbasketball.(play穿晚礼服)
学生脑子里马上浮现出一幅动词穿衣服的画面,他的问题也得到了满意的答复。知道了为什么不同时态要用不同形式的动词,同时再通过简单的数轴图形学生知道各时态分别所表示的动作发生在什么时候,趁机还给他们解释了什么是动词的现在分词、过去式等等。
V动词原型(动词未穿衣)
Vs/Ves动词的三人称单数形式(动词穿职业装)
Ved动词的过去式或过去分词(动词穿泳衣)
Ving动词的现在分词(动词穿睡衣)
二、学生喜欢看各种图形,利用图形讲理会在学生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案例:比如在讲英语里的量词时,最通常的做法是把杯、瓶、罐、听等词直接教给学生,在A班上课我是用了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学生们好象觉得这些不就是我们常用的吗?听听也就过去了。可是第二次做复习课时,我发现学生根本记不住,掌握不了。于是在B班我改变教学方式,我将这些相同的内容加上可爱的图示,讲的时候发现学生都特别认真,还认真地把我随手画的图画都搬到了笔记上,结果在第二次复习时,这个班的学生个个都举手回答。还有个喜欢漫画的学生一脸期待地对我说:“老师,我会,我还会画出来呢。”
一杯水aglassofwater
一杯咖啡acupofcoffer
一瓶酒abottleofwine
一盒牛奶acartonofmilk
一听可乐acanofcoke
一罐鱼罐头atinoffish
一罐蜂蜜ajarofhoney
除了以上这些图画,还有很多,只要大家动脑筋,想出些可爱形象,也方便学生记忆的图形,无疑能给教学带来很好的效果。
三、学生喜欢听各种故事、笑话和典故
老师如果能讲出一些好听的故事和典故,学生会佩服老师,觉得老师一点也不闷,知识渊博。其实不止是学生,任何人都喜欢听一些轻松的、幽默的,不喜欢板起脸严肃的说教。
1.比如在将honey这个词的时候,我穿插一段和的故事,说两人喝过洋墨水,所以结婚后以honey作为彼此的呢称,讲完后教学生读几次,读的时候让他们感觉honey的词境是否甜蜜而温馨,学生都觉得是。为了活跃气氛,再让班上的“一对”来当场给全班做示范(因本人教的是成年人,未成年人就不要这样了),结果全场气氛好得不得了,同时学生也在轻松愉快中记住了这个单词。后来还真听说有学生从此不叫另一半叫老公,而改叫honey了,我也小有成就感,想想当老师能改变别人的生活呢。
2.同样,在讲husband这个单词时,我告诉他们hussy(轻佻的)+band(绷带)=husband,能绑住轻佻女子的人,就是丈夫了,幽默一下学生立刻记住这个单词了。
3.在讲各种银行时:
中国建设银行CBC存不存?
中国银行BC不存!
国家开发银行CDB存点吧!
中国农业银行ABC啊!不存!
汇丰银行HSBC还是不存!
中国工商银行ICBC爱存不存!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方法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帮助学生掌握知识,比如顺口溜:来是come去是go等等。
四、公式化的语法结构更能让学生接受,这与学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接受的教育有关
在教授比较级和最高级时,我发现学生不是忘了比词than就是忘了加er或是est,怎么提醒都没用,做作业错一大堆。后来我想了一个办法,以前不是学过数学吗,有个求根公式,任何方程只要带值进这个公式就能得出正确的解。我何不借用一下,也给学生造一个写句子的公式,让他们套公式,大家就可以省很多工夫了。于是我将比较级和最高级写句子的公式总结如下:
比较级:A+V+形容词或副词比较级+than+B
最高级:A+V+the+形容词或副词比较级+比较的范围
这样再让他们练习造句,他们就会自己套公式,一般不会出错。除此之外,我还可以让他们按照这个标准相互检查,检查partner写的句子,这样可以他们加强巩固知识点,学生还能过一次当老师的瘾。如法炮制,还能总结出各个时态的写句子的公式,以供学生记忆和使用。
一般现在时:主+V+…或he/she/it+Vs/Ves…
一般过去时:主+Ved+…
一般将来时:主+will+V+…或主+be(is/am/are)goingto+V+…
现在进行时:主+be(is/am/are)+Ving+…
现在完成时:主+have/has+Ved+…
过去完成时:主+had+Ved+…
五、学生喜欢在课堂上听到自己的名字
心理学上有个术语叫“自我关注”,就是任何人都会首先关注到自己,其次才是别人。不信你拿出一张集体照,每个人第一反映都是找自己的位置。何不利用学生的这种心理规律来加强教学效果呢?因此在上课的时候常常用自己班上的学生来举例子,会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在讲到最高级我会举例:Tinaisthemostbeautifulgirlintheclass.(Tina是漂亮女孩)Stevenisthetallestboyintheclass.(Steven身高最高)BarbraistheyoungeststudentinclassA.(Barbra最小)Tinplaysbasketballthebestinourclass.(Tin打篮球很棒)每个听到自己名字的学生这节课都会很认真地听讲,很用心地抄笔记。特别调皮,不爱听讲,性格内向,或成绩不佳的学生,对他们多用此法。他们会有一种被关注被重视的感觉。会燃起他们的学习热情,激发他们的潜能。或者在教授表示人物性格的单词时,不妨列出单词让学生自己对号入座。比如Steven大方慷慨generous;Tina温柔tender;Barbra聪明smart;Tin幽默humorous等等。学生能将这些词记忆的很牢固。第二天复习时让某同学站起来,班上其他同学回忆说出代表此同学性格的形容词,这样不但复习了还可以让班级气氛变融洽。
六、让学生通过自己比较得出结论,会印象深刻
记得自己在学英语时little,few,alittle,afew,some,many,much,alotof这些词总是分不清哪个修饰可数名词,哪个修饰不可数名词,哪个表示的数量多哪个少,因为它们都表示一点,一些。而老师也一遍遍给我们重复:little修饰不可数名词,few修饰可数名词……回家很用心的背下来了,就是一考试就写错,一张口就用错,气得老师吐血。后来自己摸索总结了一个好方法:让学生自己比较得结论。
我在讲课前先在黑板上写下二组例句:
Ihavelittlemoney.(1)IhavefewfriendswhenIfirstcametoGuangzhouin2004.(1)
Ihavealittlemoney.(11)Ihaveafewfriendsin2005.(3)
Ihavesomemoney.(111)Ihavesomefriendsin2006.(6)
Ihavemuchmoney.(1111)Ihavemanyfriendsnow(20)
Ihavealot/lotsofmoney.(1111)Ihavealotof/lotsoffriendsnow(20)
解释左边例句的时候我先拿出1元钱说:“Ihavelittlemoney”。可怜,谁能借我10元?(这时候很多人掏钱包),有了11元我就对学生说:“Ihavealittlemoney.”。然后我再装做掏口袋找出100元,有了111元后我说:“Ihavesomemoney.”。在最后我说:“等发了工资我就有1111元,那时候我就可以说Ihavemuchmoney.或者Ihavealot/lotsofmoney。”讲完这些我让学生自己比较这些词表示的数量,学生马上比较后总结出little<alittle<some<much.我再问看看money是可数还是不可数名词呢?学生马上回答:不可数名词。在我的提示下学生立即意识到这些词都是修饰不可数名词的。同样学生能通过第二组例句自己比较得出few<afew<some<many,它们修饰可数名词。于是整个复杂的内容被简化为二个式子:
little<alittle<some<much/alotof/lotsof(不可数名词)
few<afew<some<many/alotof/lotsof(可数名词)
七、让学生自己总结语法规律,学生会很有成就感并且记忆的很牢固
在讲不可数名词时我事先不直接告诉学生什么样的词是不可数名词。我先考学生单词,比如水,牛奶,可乐,酒,油用英语怎么说。这个简单,学生会七嘴巴舌的说,我同时在黑板上写下这些单词,并表扬能拼写正确的同学,这会给他们信心,觉得这节课不难。列出所有词后我在前面留个空如下:
________water,milk,coke,wine,oil,tea,beer…
然后我再问学生:“这类词有什么共同特点呢?能数吗?能用1,2,3……去计数吗?”学生马上能总结出:数不清,没法数,共同点都是水,是液体的。我趁机在事先留好的空上写下“液体类物质”。于是黑板上列出了不可数名词的第一类:
液体类:water,milk,coke,wine,oil,tea,beer…同理列出其他的
食品类:butter,bread,cheese,cake,chocolate,jam…
质地疏松类:rice,wheat,flour,hair,dust,sand…
物质材料类:wood,metal,plastic,cotton,paper…
学生自己总结出语法规律后不失时机的夸(下转第172页)(上接第170页)一下他们:“你们真厉害,自己把语法规律总结出来了,你们可以坐我的位置了,我下岗”。这样教室气氛轻松,学生也自豪,觉得这是他们自己发明的东西,会特别重视,自然记忆也会特别深刻。
做完这只是第一步,还有要让学生在课上记下这些内容也不容易。我的方法供大家参考:1.擦掉上黑板上的中国字,问学生:今天我们学了几类不可数名词?分别是什么呢?学生很快就能回答出,因为这些是他们自己的成果。2.给学生二分钟让他们记住黑板上所有单词的中文意思,接着二分钟后请4名(成绩中等的)学生回答。这也不难,因为黑板上有单词提示。3.再给学生二分钟记住黑板上所有英语单词,二分钟后再请4名(成绩比较好的)学生回答,一般能顺利答出。
这时我告诉学生这节课的学习目标:只要能记住这几类词是不可数就证明这节课学到东西了,对自己要求严格的同学若能背下这些例子就最好,成绩好的同学要能拼写这些单词。这样做是因材施教,成绩平平的同学也觉得学到了东西,尝到了学习的甜头,不会讨厌语法课。中等的学生会努力做到对自己要求严格,因为记住例子这个目标不是遥不可及,经过努力很容易就能达到。而成绩好的同学做到记住所有单词会更自信。
课后练习巩固不可少,同时提醒学生复习,因为下次课还会检查提问。老师检查的时候不妨多检查成绩中等的同学因为他们的回答更具代表性,便于老师检查学习成果。
【参考文献】
[1]贾冠杰.外语教育心理学[M].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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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乔姆斯基《句法结构》一书的出版标志着转化生成语法的到来。他主张演绎归纳法,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是内在的,婴儿刚出生就具有某种适合学语言的能力。因此,无论母语还是外语,语言学习都是学习者本身所具有的能力,学习者是中心。语言习得方面,认知心理以及奥苏贝尔的意义学习理论(meaningfullearningtheory)都为认知教学法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语言习得是指学习者对于语言的学习以及理解,是一个内部深化的过程。语言学习不一定是指语言习得,学习语言了不一定意味着习得了语言。不仅仅语言学家,心理学家们以及认知领域的学者们也热衷于语言习得的研究。对于语言习得内部过程的研究有助于帮助语言教师理解学生的状态,提高教学效率。在更深层次的意义来讲,语言是内心的一面镜子,它是人类智慧的产物。认知心理学就是从认知的角度研究人们的心理状态与过程。奥苏贝尔认为学习是当学习者把新事件或事物与已存在脑海中的认知概念相联系时发生的。因此意义学习理论也称作效率学习理论,要达到好的学习效果,语言教育者需要关注学习者内部的认知图示,了解其内心发展。
二、基本原则及技巧
认知教学法有以下八项基本原则:(1)语法规则知识有利于语言学习。教师可充分利用学习者已有的知识来决定教学内容。(2)教师可基于学生已有知识演绎性教学。(3)着重语言能力的培养而非语言表现力。(4)学习者是课堂教学的中心。(5)语言练习是主要课堂形式。(6)将学习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7)听说读写能力同等重要。(8)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基于以上原则,对于教师而言,采用认知教学法也有相应的许多技巧。最常见的则是教师可有意识地教授语法、意译及解释。比如在课堂上,教师讲授新课文时,则可有意识地解释新出现的读音、词汇,让学生有准备地理解句法及语篇意义。总的来说,认知教学法强调基础知识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基本功的培养,特别是对于第二语言初学者以及语言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来说,深入的理解非常重要。
三、利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