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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桩机械的现状
1)型式规格多样浙江沿海地区是典型的软土地基,而浙江西部又以山区为主,因此在桩基础的设计上各区域形式多样。如宁波地区常采用静压沉拔法,以承载力作为指标进行沉管桩施工,而温州、浙北地区则采用振动沉拔打摩擦桩,农村个人建房更多的是采用搅拌或人工挖土桩。此外,锤击、静压、钻孔等沉桩形式也广泛应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因此,打桩机械在型式规格上具多样性。
2)设计制造质量参差不齐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的统计,除工程钻机外,仅有不到10%的打桩机械经过专业的设计和制造,其它一般是仿造、拼凑而成的设备,其机械制造工艺粗糙,随意改变设备的规格参数,电气保护不完善等问题普遍存在。
3)产品标准有待完善近年来打桩机械主流产品的型式规格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产品标准没有相应的更新。除了行业标准JG/T5017-1999《液压式压桩机》适用于全液压静压桩机外,卷扬机压桩机无相应的行业产品标准给予规范。
4)使用管理不统一对于打桩机械,政府没有强制监管的要求,有关部门很难对桩机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进行相对有效的管理。
2打桩机械使用管理
针对浙江地区打桩机械使用管理的现状,2002年,浙江省建设厅发文要求加强打桩机械的使用技术管理,并授予浙江省建科院作为这项工作的主要承担单位,在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的协助下,根据打桩机械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了一套打桩机械检测和评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简称“打桩机械测评管理”,并进行了试运行,收到了初步的效果。
2.1完善打桩机械的技术要求
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和不同种类桩机的特点,对桩机进行分类并补充和完善技术要求。分类的依据是桩机的安全性与耐用性,分类内容见表1。
表1打桩机械分类表
类别
分类原则
代表机型
甲
高塔形设备,影响安全的关键部位多,重要部位平时不易检查。
振动沉拔桩机、静压振拔桩机、锤击桩机、深层搅拌桩机
乙
使用高度低,定型生产程度较高,整机稳定性好。
工程钻机、冲击钻机、简易人工挖地钻机
丙
使用高度低,整机重心低,耐用,整机稳定性好。
全液压静压桩机、卷扬机压桩静压桩机
在技术要求中,关系到桩机安全使用的项目列为关键项目,并明确判废标准。为了保证高塔形的甲类桩机的稳定性,统计出各种规格立柱在满足结构稳定性前提下立柱截面与立柱长度数据集,和整机高度与桩机重量、接地尺寸满足整机抗倾覆稳定性要求下的数据集,供现场检测时查阅。此外,为了逐步淘汰技术状况不良的桩机,以桩机出厂年限、受力结构质量情况、维修保养情况、设计的合理性等方面作为依据制订了桩机分级标准
2.2逐台检测、分级管理
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有桩基施工资质的单位桩机测评申报,由省级授权法定检测机构对在用设备进行逐台检测,根据检验要求提出整改意见,按分级标准把合格桩机分为A、B、C级。桩机的定级最终由省专家组评议确定。不同类别不同定级的桩机分别给予1-5年的使用期,分级条件及使用期见表2。定为C级的桩机使用期满后即自行报废,不再重新申报测评。A级、B级受检桩机在指定位置打钢号,并与测评号相统一,检测合格或整改合格的桩机,发全省统一的合格证,全省有效。为了保证桩机的安全使用,对定为B、C级的桩机每年行年检。
表2桩机分级原则及其使用期限
项目
测评合格
测评不合格
A级
B级
C级
/
分级原则
设备出场不满4年,整机设计符合要求,机架性能试验合格。构件无锈蚀变形现象,无关键项目缺陷,卷扬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安全和机械性能完好,无关键项目整改。
设备出厂不满6年,整机设计符合要求,机架性能试验合格。钢构件无明显锈蚀变形。关键项目缺陷经整改后不影响整机性能和安全性,卷扬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安全和机械性能经整改保养可达到完好。
整机设计基本符合要求,涉及存在不合理性、整机钢构件优锈蚀变形等缺陷,经整改可以满足使用的安全性,卷扬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安全和机械性能经整改保养可以保证使用安全,各整改项目都整改完毕。
整机设计不符合要求,整机钢构件有明显锈蚀变形现象,已无整改价值,卷扬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或应整改未整改且超过3个月无整改结果回复的。
各类桩机使用期限
甲
3年
2年
1年
不准使用
乙
4年
3年
2年
丙
5年
4年
3年
对于受检桩机申报技术参数与检测确定的技术参数不符合,以检测确定的参数为准。为了方便有关部门的管理,已发合格证和已检测合格未发合格证的桩机目录,以及测评工作的有关事项,在相应网页上公布。测评管理办法提出,2006年开始停止测评申报,使生产、施工企业有足够的时间使在用桩机产品达到安全、合格的要求
3测评管理实施的效果
测评管理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打桩机械的现场管理测评管理方便了各地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很好地解决了人员缺少,特别是机械专业人员看缺少的问题。同时,合格证全省通用的做法深受广大施工企业的欢迎,适合桩机施工周期短、流动性大的特点。其次,测评一机一号又有效地减少了以往套牌、借牌现象的发生。
2)有利于打桩机械的安全施工通过逐台检测,整改确认,使大部分桩机的安全隐患得到解决,对部分技术状况不好的桩机进行年检,达到了桩机技术性能动态监管的目的。
3)有利于不断改善在用桩机的技术安全性能桩机分级管理为逐步淘汰和报废老旧桩机提供了依据和条件。同时,桩机技术要求的制订,对保证新出厂桩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有较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防水层桥面铺装影响
高速公路桥面铺装的早期破损以及板梁铰缝漏水现象,引起了人们对桥面防水层施工工艺、材料的关注。选择合适的防水层型式不仅能起到良好的防水效果,保证桥梁主体结构的安全,还能延长桥面铺装的使用寿命和降低造价。优良的桥面防水层应具有如下特性:
1、与桥面砼具有良好的粘结性,不起皮,不脱落。
2、与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能粘结成一个整体。
3、不透水、抗刺破,有一定的抗拉强度和延性适应变形。
4、对桥面砼表面质量无特殊要求,施工方便易行。
一、常见的几种防水层型式
1、聚胺脂防水涂料防水层:
由两种材料按比例掺配施工。要求桥面砼有一定的平整度并彻底清洁后,人工涂刷两遍。根据需要可调整涂料的使用量,直到一定厚度。
2、一布四涂防水层:聚脂毡加4遍防水涂料(沥青基)
采用一层聚脂毡、四遍沥青基防水涂料成型。要求桥面砼具有良好的平整度并彻底清洁,否则易产生空鼓。施工时由于涂料类似乳化沥青,需等待破乳及彻底干燥,要求交通管制和晴朗天气施工。如果干燥不彻底,聚脂毡极易形成含水层起到相反作用。
3、M1500水溶性防水涂料防水层:
人工喷洒,对桥面砼平整度要求较低,但需要清洁桥面,并在喷洒前用水冲洗。此种防水层由于防水材料渗入混凝土的毛细孔中,在表面不成层,因此看上去似乎没有防水层,与沥青面层的粘结差,需要做粘层。
4、APP卷材防水层:
APP防水卷材是沥青基的防水材料,为使其与桥面砼紧密贴合,对桥面砼的平整度具有较高的要求,对桥面砼的清洁要求也较高,施工时,人工或半自动加热使卷材底面沥青溶化,边溶化边铺设与桥面砼紧密贴合。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对质量影响大。如果每一部位均热溶良好、紧密贴合,应该有良好的使用性能。
5、高掺量SBS改性沥青防水层:
高掺量SBS改性沥青延度>60cm,对桥面砼平整度要求较低,施工时只需对桥面砼彻底清扫。由于改性沥青需要较高的温度方能均匀喷洒,因此,需要具有自动加温、自动控制洒布量的高性能洒布车。喷洒后需及时机械洒布0.3-0.8的干净石屑,覆盖率70-80%,沥青膜厚度>2mm。
二、使用效果
1、聚胺脂防水涂料与桥面砼结合良好,但与沥青混凝土基本不粘结,试验发现,沥青混凝土碾压过后,防水层被沥青混合料中的石料刺破多处,如果沥青面层透水,不能保证刺的防水效果。
2、一布四涂防水层对施工环境要求较严,如果桥面砼不平形成多处空鼓,影响防水层与桥面粘结。如果采用,须严格控制施工工艺,保证涂层干燥、桥面平整。施工时聚胺脂浸透涂料,铺设完成后应将空鼓处压实并进行交通管制,如在最后两遍涂料喷洒之前被雨淋,或聚脂毡未干透即喷洒最后两遍,将导致聚脂毡含水,影响防水效果。
3、M1500防水层施工方便,对桥面平整度要求较低。由于M1500是渗入水泥混凝土中堵塞混凝土的毛细孔达到防水效果,析出水泥混凝土表面的物质还需用水冲去,与沥青混凝土的粘结需加铺粘层实现。同时在桥面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裂缝,此种防水层没有延性,裂缝处渗水无法解决。
4、APP为沥青基防水卷材,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度和抗刺破强度,与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均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如果桥面平整度好,能控制好卷材施工工艺和质量,应能达到良好的使用性能。
5、高掺量SBS改性沥青防水层。施工简便、迅速,与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均具有优良的粘结性能。每平方米洒2kg会在桥面表面形成>2mm厚的沥青膜。表面>70%的洁净石屑层,有效地防止沥青砼摊铺时的粘轮打滑。沥青混凝土摊铺时热混合料和防水层紧密粘结成一个整体。是一种造价低廉、防水效果优良的防水材料。
三、桥面防水层施工控制要点
无论哪一种防水层施工均需注意:
1、清除桥面混凝土的浮浆,所谓浮浆是指收面时形成的薄皮或施工时遗落的砂浆,以及空鼓不实的地方,不能将水泥混凝土本身表层砂浆全部清除或铣刨。
2、彻底清洁桥面,不能有浮尘杂物。对卷材还不能有空洞或隆起,否则不能紧密贴合。
3、严格控制喷洒量或施工工艺,使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4、严把进场材料关,相同品种的防水材料,等级、产地不同质量差别很大,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控制好进场材料的质量,保证防水效果。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缺陷土地流转使用权物权化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缺陷
土地产权是人们在土地占有、使用、转让、收益分配方面的权利关系,产权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权责对称的产权安排可以成功的使外部性内部化。能够形成有效激励的产权结构具有完整性、排他性、明晰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稳定性。当前的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及其派生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着严重的产权缺陷。
1、农地产权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从法律条文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界限十分清楚,然而事实上,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是虚置的,对所有权权能的实际支配权掌权在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手中。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乡村自治发展还很不规范的情况下,村委会自治职能与政治经济职能不分,必然产生问题,不可能完全代表农民集体利益,必然带来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这也是造成近些年来土地乱局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地产权权能残缺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地产权权能表现出以下两个层次的残缺。
(1)农地集体所有权权能残缺。理论上,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权利,但是客观事实上,我国的农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属性作出了多方面的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见,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2)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法学界一致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物权而非债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农地产权不清即土地最终处置权由政府和村集体所有,这常常使农民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损。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在相对较短的土地承包期内,农民承包的土地面临着随时被收回的可能。农民的土地处置权不充分,农民承包土地除在用途和权属转移上受到国家的终极控制外,抵押的权力也被严格限制。在土地财产权利分配中,农民完全处于弱势,必然导致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侵犯。
二、农村土地的流转困境
1、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困境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入股和互换,其共同特征是不改变农地的农用用途。通过土地流转,可以使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目前,我国农地还没有真正流转起来,现代意义上的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原因就在于在现有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承租人租期的长短,租期越长,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越低。我国的农地承包期限不过二三十年,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较低,由此导致土地交易的低收益,抑制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由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完整,集体组织有可能随时对所辖土地经营权进行分配调整甚至回收,由此导致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契约缺乏稳定性,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目前我国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土地仍被视为农民的社会保障。
2、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困境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土地的非农化使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的国有土地存量是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的,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农业耕地。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用途。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征用土地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方式,也成为各类项目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途径,而且客观上将“公共利益”需要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扩大到了包括非公共利益性质项目在内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
土地在转为非农用地以后,会产生巨大的土地所有权增值收益,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应该得到合理的部分。但是土地征用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土地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虽然给与一定补偿,但补偿费用较低。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下,农村土地的财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手中,各级政府出于财政压力、利税动因及政绩效应,其自身利益很容易与资本的逐利动机整合,动用征地权帮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攫取大量的土的所有权流转收益。征地成本与出让价之间的巨额收益,使地方政府有着巨大的拓宽征地范围的冲动,占用了大量耕地,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腐败现象。随着农民土地的大量征用,由于补偿费用过低,越来越多的农民陷入了贫困境地。据统计,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失地农民则占到60%。
三、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考
实践证明,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本要素的市场化流动,浪费了稀缺的耕地资源,阻碍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必须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共识,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改革,学术界则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思路。
1、坚持农地使用权物权化改革方向
概括而言,学术界提出的农地制度改革思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跳出现有法律的框架,采取激进的改革;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渐进的改革。
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还给农民或者是实行土地国家所有下的农民永佃制均属于激进的改革观点。农村土地私有化方案的优点是,能真正还地权于农民,抑制村组织和基层政府对农民利益的损害,但该方案实际上无法操作。在我国基本社会经济制度框架下,农地所有权的变更需要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土地私有化更面临着强大的意识形态阻力。农村土地国有化虽然意识形态阻力小,但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同样可能成为一种虚置的所有权,处于社会结构最高层次的国家面对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制度运行中的交易成本甚至会高于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
渐进的改革方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已经给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长期化,即土地使用权物权化、长期化,强调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渐进的观点认为,在形式上,应该以“农民土地使用权”这一具有现代产权色彩的概念代替“承包经营权”这一债权特点明显的概念,并以法定的形式确立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对农民使用的土地要素内含的各种财产权利的度量,包含对土地排他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完整权能和有条件的土地处分权。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相比,物权化的土地使用权权能更加完整,相对于土地所有权也更加独立,更为重要的是其使用期限是长期的。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是保持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延长土地的租用期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渐进式的改革方案针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被严重侵害的事实,以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提出了在淡化所有权或不触动所有权的前提下,寻求一种相对独立的、稳定的、扩张的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思路。该思路避免了所有权变更带来的巨大交易成本,使之具备了现实操作的可能。在当期,坚持农地使用权物权化的改革方向是现实选择。
2、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征地制度
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公权,只能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国家的征地权应严格限制在公益性项目用地上,经营性项目用地只能通过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平等交易的方式获得。因此,改革征地制度首先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防止公权私用;其次要完善征地程序,引入监督机制;第三要按照被征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政府不能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收,而应该在本地发展规划所允许的范围内,由用地企业与农民平等协商,按市场原则公平交易。在实现土地使用权物权化以后,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征购过程中就具备了与地方政府、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有权出卖土地使用权。政府在非公益性土地的交易中的作用,仅仅是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依法严格限制土地用途的变更。
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就面临再就业的问题,对此必须给予妥善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改革货币补偿安置办法,一方面要创造就业条件,鼓励多渠道就业;另一方面要拓宽安置渠道,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
目前土地对于我国农民具有双重功能,既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征用,大量的农民将失去土地,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弱化和部分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土地流转,同时这也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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