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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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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论文

第1篇

在FIDIC条款中,几乎找不到组织协调这样的字眼,可是,在整个条款中却始终体现着组织协调的职能。所谓组织,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标,经分工与协作,设置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组合体。组织内部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相互关系和联系方式称为组织结构。在小浪底的主体土建工程中,大坝、泄洪、厂房分别为一、二、三标。一标由意大利英波吉洛(IMPERGILO)公司为责任公司的黄河承包商(YELLOWRIVERCONTRACTOR)联营体(简称YRC)承建。

YRC的组织机构中除秘书部、安全部外,主要有生产部、技术部、行政部和设备部。生产部负责开挖和填筑、混凝土工程、料场开采;技术部负责计划、试验、测量、合同管理;行政部负责财务、人事及后勤;设备部负责机械、电气的运行和维护。YRC的现场经理由其责任公司任命,在项目经理给定的权力范围内,具有现场处理合同事务的最高权力。

根据工程监理的范围和目标,大坝工程师代表部设立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这样“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6个部门。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和协调,还从有关部门抽出有经验的工程师组成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包括基础处理,大坝填筑、开挖及生产。这些工作组里分别设置相应的专业助理,如筑坝材料及试验助理、地质助理、安全助理、环保助理、原观仪器助理、混凝土材料及试验助理、材料助理等。现场工作组和专业助理由工程师代表直接领导,在施工监理和组织协调中是工程师代表得力的助手。所谓协调,就是联结、调和所有相关的活动及力量,使之齐心协力,从而实现自己的预定目标。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过度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在基本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了招标承包制,项目建设投资也逐步形成了多元化格局。这些都使得项目建设中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不同。同时,由于招标承包制带来了新的甲乙方关系,业主和施工承包单位成为构筑在经济合同基础上的新型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合同双方的责权利矛盾,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解决,只能依据合同通过协调的方法化解。特别是一些涉及面广、参与单位多、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其合同本身也不可能没有疏漏、合同履行也难免不产生偏差,加上施工条件变化等因素,都会不同程度地制约合同的履行。所有这些都需要进行协调,监理在这里就起着当仁不让的作用。在小浪底工程大坝标的施工监理中,工程师代表部为了实现质量高、投资省、工期短3大目标,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工作。

2大坝标施工管理中的组织协调事例

2.1努力消除村民干扰

从YRC1994年进点小浪底工地到1999年初,当地村民分别在东河清工作场地临建工程、石门沟石料爆破现场、马粪滩砂石料场等施工场地进行了上百次干扰。YRC向工程师代表部提交关于村民干扰的信件达30多次,累计提出工期索赔近100d,费用索赔人民币数百万元。

东河清是YRC后方的办公和工作基地。工程初期,这里除了要修建机关办公室外,还有非常重要的机械装配和维修车间等设施需要马上建成。当地村民为了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满足自己的经济要求,采取堵塞交通道路,切断工厂栅拦,破坏建筑标志,强行装车卸车等非法手段,不同程度地干扰了YCR的施工现场的工作。为此,YCR一次又一次地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在业主方面,他们不但不同意YCR索赔,反而向YCR提出反索赔。理由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5.1款的规定,“承包商应保护工程免受损害和损失,必须负责保证工程安全,如不按此规定,依照第一部分60.2(B)款可拒绝向承包商付款。”并认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有自我独立组织管理所承担工程施工的能力,而不应该依赖业主,更不应向业主提出索赔,认为YRC干扰了工程施工正常秩序,业主保留向YRC索赔的权利。

根据FIDIC通用条款42.1中之规定,在按照合同中关于实施工程顺序的要求和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后,业主应给予YRC相应的工地和提供通路,以使YRC能按条款14所指的计划开始并实施工程。而现实情况是,村民对这些场地和通路进行的干扰影响了YRC的施工。显然,业主有关方面向YRC提出反索赔是不恰当的。

经过工程师深入细致的现场调查,关于YRC提出的时间索赔问题,工程师认为:临建工程在施工进度安排上本身就有一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它与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没有直接的联系。再从YRC报来的月进度报告中可以看出,其临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没有多大出入,基本上是按计划进度进行的,月进度报告中也没有反映出村民干扰影响其进度的问题,这是第一点;其二是不但没有对主体工程的进度造成影响,相反,根据YRC自己的要求,右岸坝基开挖开工时间比原计划还提前了1个月。这也充分证明无论是临建工程还是后来的主体工程施工,虽然受了村民干扰,但并没有影响到大坝工程的总进程。因此,YRC提出时间索赔是不合理的,不应给予考虑。

关于YRC提出的费用索赔问题。工程师认为:YRC提出的索赔费用是根据机械设备怠工小时台班费,再加上有关人员的工时费计算的,施工工地的运输、装载设备的怠工与工厂生产设备的怠工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尤其是在临建工程的施工期。在临建工程施工期间,部分运输设备、装载设备闲置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们本身不像工厂的生产设备那样是连续生产的设备。因此,不能认为因村民干扰而造成的设备闲置构成了费用索赔的理由。除非那些设备本身是按台班费租来的。如果是后者,那么应该根据YRC实际租用所支出的单据按照其所影响的时间补偿YRC因此而受的损失,否则就不能给予设备闲置费用的补偿。因为YRC完全可以用其它时间的闲置设备来完成所要完成的工作,其设备的生产力并不受村民干扰的影响。至于劳务费用,工程师认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条件是这些劳务费确实是由YRC额外支付给了这些劳务者。这一切都需要YRC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这些额外支付。

在石门沟爆破现场,当地村民以爆破影响了正常生活,带来了危险等理由,经常成群结队地阻塞料场进口,使YRC的施工车辆进不去出不来。有时候,村民连已经装上炸药,随时都可起爆的现场都要去阻挠,并声称不解决问题绝不撤走。以此要求当地政府和业主解决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村民的行为不仅危及他们自身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影响料场的正常开采和运输作业。

面对村民的干扰,YRC束手无策。他们只有以雪片一样的信件不断飞向工程师代表部,目的只有一个,仍然是费用索赔!工期索赔!

针对石门沟爆破现场的具体情况,工程师在YRC和村民之间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要求村民遵纪守法,不能干扰国家的工程建设;另一方面,为了消除爆破对村民的不安心理,要求YRC严格检查每次爆破的孔距、排距、药量,在爆破时注意观察对周边村民的实际影响。必要时YRC应减少一次起爆药量和总爆破方量。如果由于YRC爆破的冲击波和飞石对村民造成了直接损失,则理应由YRC补偿。每次爆破,工程师始终监守现场观察、了解实情,为正确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了可靠依据。另外,如果属于当地政府遗留的问题就应由业主出面去处理。

工程师的意见反馈给业主后,很快引起了业主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他们立即与洛阳市、孟津县有关部门联系,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与此同时,洛阳市协调办、孟津县县长、孟津县驻小浪底工地办事处以及孟津县有关乡政府也分别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村民干扰大坝施工问题。为了彻底解决附近村民对工程的干扰问题,保证小浪底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由业主会同洛阳市人民政府、孟津县人民政府、小浪底镇人民政府、孟津县移民局,于1999年4月11日专门召开了石门沟料场爆破影响补偿协调会议并达成协议,在业主已支付补偿费的基础上,因移民及场区规划考虑不周,石料场爆破确实给村民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再支付一笔费用,由小浪底镇政府平衡掌握,全部用于石门沟料场附近村民因爆破震动影响可能引起的房窑维修费用。全部费用由小浪底镇包干使用,一直到2001年年底(实际上,爆破工作已于2000年6月就已全部结束)。同时,孟津县人民政府以及小浪底镇人民政府也承诺,补偿费用支付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小浪底工程建设,充分利用政府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从此以后,大坝标的施工再也没有发生过干扰。承包商不仅没有再提出工期索赔,反而比合同计划进度提前13个月完成大坝全部填筑。

马粪滩砂石料场是当地村民干扰的另一个目标。自从马粪滩砂石料场开采以来,附近村民不断进入该料场,从挖掘出来的砂石料堆上拣石料到外地出售,严重影响了大坝反滤料、过渡料的正常生产。为此,YRC多次来函要求解决,同时提出索赔,严重时甚至只能暂时停止了加工厂的生产。面对马粪滩砂石料场的混乱局面,工程师感到事态严重,如果不尽快处理,将会给工程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村民在已征用的场地内采拣矿石和扰乱生产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制止。这对保证大坝填筑进度和实现“九七”截流目标非常重要。在工程师的主导下,业主的公安、环保等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2.2迅速平息罢工风波

1994年12月,小浪底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年底大坝右岸坝基开始开挖。经过8个多月紧张施工,到1995年8月右岸坝基开挖基本结束,大坝工程进入填筑施工。根据用人计划,大坝标承包商需要裁减人员,并在1995年8月10日公布了裁减计划。工人对此无法接受,便于1995年8月11日凌晨夜班交接班时开始罢工,用26台大型施工机械堵住了YRC东河清工作场地出入的大门。8月12日,大批工人聚集在中方雇员营地外的交通路口,秩序混乱,机动车无法行动,愿意上班的工人也无法到达工作现场,并受到个别人阻挠和威胁。

事情发生后,工程师代表部立即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信息。工程师代表和咨询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也亲自到工人聚集地了解情况,并告诫雇员代表提出的问题应该合理合法,罢工活动应符合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同时明确指出,在小浪底这样的国际工程上罢工闹事是不合适的,劳资问题可以与YRC谈判解决。

为了尽快平息风波,工程师一方面深入现场做工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业主有关部门联系。8月12日和13日,业主的主要负责人两次召集工程师、业主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罢工情况及提出了解决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在工程师及业主的大力协调下,承包商与工人代表终于达成协商意见,使矛盾很快化解,罢工得以平息。8月14日,罢工工人复工,各工作场面秩序良好。

罢工现场刚刚平息,YRC就于8月14日、15日两天连续致函工程师,称这一罢工引起了对大坝工程的推延和破坏,该问题应属于业主的风险范围,要求就生产损失和引起的其他费用提出索赔。针对YRC的来函,工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FIDIC条款为准绳,明确指出这个事件完全是因YRC与其雇工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4.1的规定,雇佣劳务是承包商自己的事,而劳务与YRC之间的纠纷自然也就应由YRC自己去处理。

其次,YRC与所雇工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就束手无策。这次事件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另外,YRC突然公布要大规模裁员,由此诱发了这次事件的发生。所以,工程师认为这次事件不应属于业主的风险范围,而恰恰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20.4(V)款中所指的例外情况,即“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因此,YRC不但不能向业主索赔,相反,这次事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都应全部由YRC负责。

在这次罢工风波中,由于工程师的大力协调,不但使罢工风波很快平息,而且在YRC提出无理要求时,公正地维护了业主的利益。

2.3妥善解决噪音污染

噪音污染是YRC遇到的又一个问题。由于YRC的砂石料加工厂建在河清村是由业主指定并划拨的,自开工以来,粉碎石料的噪声直接污染着周围环境,对村民尤其是对河清小学影响最大。河清村委会多次向业主和YRC反映情况。YRC试图采取安装隔音罩来降低噪音,但收效不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不大于55DB(A),夜间不大于45DB(A)。而YRC加工厂产生的噪音,经洛阳市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有的位置在白天就达96DB(A),经市、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多次监测,结果都是超标。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19.1(C)的要求,以及我国噪声防治有关法规的精神,工程师认为YRC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其现场作业产生的噪声。如果找不到有效的消声除噪办法,则应考虑同意将学校搬迁新址。但考虑到工厂位置是业主提供的,那么噪音的产生也就与业主有关系。所以,在工程师、业主、YRC三方面反复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搬迁达成共识,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起签订了协议书,YRC拿出20万元人民币,业主承担12万元人民币共计32万元作为河清村小学全部搬迁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另行解决,不再向YRC和业主索取。地方政府也保证今后不再因YRC在砂石料生产的噪声找麻烦或闹纠纷。

2.4协助缓解资金困难

1996年初,YRC多次来函,希望工程师协助从业主那里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以帮助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对此,工程师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和分析,认为YRC的困难主要是由于大坝填筑尚处于准备阶段,料场开发和土料储备等大量生产活动没有收入,加上右岸设计基础面比招标时抬高很多,使石方开挖工作量减少了将近二分之一。因此,YRC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YRC还必须为工程设备购置、辅助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经营管理活动支付费用,以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原则上讲,出现资金困难主要是YRC自己的责任,是他们在投标时由于对资金流的估计不充分造成的。但是,如果不协助解决这一困难,势必影响YRC的履约能力,从而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如果直接借款,又不符合我国银行的有关规定。那么,要解决YRC这一困难,就只有遵循既对工程有利,又不损害双方利益,而且必须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一个原则。

在工程师的积极努力下,业主也表示了尽可能支持。按FIDIC条款规定,工程师可在28d内证明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业主可在收到临时付款证书后的28d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可在56d内支付。但是,为了缓解YRC的困难,工程师和业主都尽量缩短了对YRC中间支付申请的审核时间。

按合同规定,应在承包商填筑完成并且质量、进度都合格以后才能一次性支付。为了缓解YRC的困难,采取了对YRC完成的填筑备料(1区料和反滤料)给予部分支付的办法。

另外,对当地劳务调差及“新劳动法”的补偿等等这样比较繁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审查以后才能确定其支付金额的项目,采取了预付的方式,即根据预估先支付部分金额,待审查结束后再最终核定实际的支付金额。

通过以上措施,大大缓解了承包商施工中的资金困难,从而保证了大坝标工程的顺利进行。

2.5积极处理设计变更

小浪底截流后,坝体施工项目进入工程的关键线路。截流后从基坑抽水、基础开挖、河床混凝土防渗墙施工到主坝坝体填筑等都比计划提前完成。可是由于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给工程带来严重影响。

1997年7月设计方面提出的主坝河床槽孔防渗墙的施工图与合同招标图相比,河床基岩面轮廓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老虎嘴”、“悬石”、直立岩坎和两个大台阶,从而增加了施工难度,分包商为此提出需增加的工期将直接影响1999年防汛目标的实现。面对严峻形势,工程师代表组织质量控制部和有关人员与YRC进行了3个月的谈判、研究和讨论。经过补充勘探、方案分析,最后制订出了包括对各个特殊部位处理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同时,确定了一、二期槽孔接头采用国内外水电工程中首次使用的“横向槽孔填充塑性混凝土保护下的平板式接头”新工艺。在实施中严格管理,合理协调,结果不但工期未延长,反而提前了58d完工,总费用比合同所规定的还少600多万元,并且施工质量优良。

左岸心墙区岸坡与河床砂卵石层接触处是一个直立的,高20余m的陡坎,长约140m。原设计方案是在岩坎下进行大开挖直到20余m深的基岩面,现浇混凝土防渗墙,沿岩坎回填约2万m3素混凝土,形成一个与岸坡一致的人工边坡,心墙土料从基岩面开始填筑。如果按照这一方案施工,工期需要7个月。并且因为心墙区的施工区域窄小、采用这种方案工序多,干扰大,必然要占用直线工期,会严重影响1999年渡汛目标的实现。工程师预见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低于上述主坝河床槽孔防渗墙的变更。通过对河床复盖层勘探资料的仔细分析及对主坝工作条件的理论探讨,工程师认为不需要大开挖处理。因为这样做反而对安全不利。在与业主、设计院多次共同讨论研究后,最后改为采用高压旋喷灌浆桩对砂卵石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具体实施中由于与其它项目合理安排,致使这个新增加的设计变更项目没有占用直线工期。最后经设计者试验检验,认为达到了预期效果。

3体会

通过大坝标施工管理的实践,感到作为一个合格的、尤其是国际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和协调施工中的问题时,无论是对待业主还是对待承包商,都必须坚持行为公正。这也是FIDIC通用条件第2.6款所明确规定的,同时,要注意同业主和承包商都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只有这样,工程师才能公正地处理和协调施工中的各种问题。也正是这样,YRC的现场经理马尔瓦涅先生才激动地说:“我到中国来,很幸运碰到这样好的监理工程师,因为他们处理问题公正,很少扯皮”。也正是这样,大坝工程师代表部(西北院小浪底监理中心)连续4年5次被业主评为先进集体。

(2)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条件和有关法律,具备比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因为监理工程师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核心,随时都有可能协调施工有关事项。根据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有约束力,因此,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作出的决定都必须符合法律(包括合同条件)的要求。另外,只有熟悉了合同条件和有关法律,具备比较全面的知识结构及实践经验,才能提高监理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最终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必须重视组织协调的作用。在工程项目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中,人们往往比较注意控制和管理,从而忽视协调;在协调中,人们往往比较注意施工现场协调,从而忽视监理单位内部的协调。有的虽然也讲协调重要,但在具体问题的对待上却是另一种态度。

第2篇

我从事大队辅导员工作五年,平时听不少同行说大队辅导员难做,班主任不放学生,时间难安排等。我也体会到确实不好做,但我又深深体会到,只要能让红花与绿叶相辉映,就能把少先队工作做得好,做得出色。下面浅谈一点体会。

一、结交朋友

少先队大队的基础是中队,如果没有中队辅导员的实际努力,大队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大队辅导员有责任指导中队辅导员的工作,但是首先得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于是我主动将自己放在绿叶间,与绿叶交朋友,多了解他们的工作压力,班级情况,家庭情况,体谅他们的忙碌与辛苦,主动帮助他们处理班中的一些事情。我虚心向他们请教,多听取他们的工作意见,与他们一起走在工作第一线。慢慢地我们成为好朋友,彼此的工作都互相支持,使学校少先队工作开展顺利并取得一定成绩,红花与绿叶组成了一束美丽的鲜花,愉悦着大家的心田,让我们工作起来更起劲,更融洽。

二、全面安排

少先队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红花是少先队工作的策划者,指挥官。绿叶是少先队工作的执行。,队员是实施少先队工作的主体。所以,我善于把少先队工作计划和学校教育计划融为一体,使少先队工作在具有自己特色的基础上能和学校教育工作相协调。我在学期初就利用教师会时间向全体老师宣读大队工作计划,并布置各中队具体任务,明确指导思想及各月份工作重点,然后帮助各中队制定工作计划并作认真的审订,如发现具有创造性、开拓性、可行性的方案,就大力表扬并协助中队辅导员积极开展活动,然后向全校推荐,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比如2000学年下学期,我在审定中队计划时发现二(1)中队的“如何使用压岁钱”十分钟队活动方案很有时代性和可行性,于是我就马上找二(1)中队辅导员何老师商量决定在开学第一周队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时我组织了全校的中队辅导员和中队长到场观摩,并要求各中队在第二周开展“如何使用压岁钱”十分钟队活动,教育队员合理使用压岁钱。第二周,我就先后受到邀请观看了部分中队的活动,活动后我都谈了感受,对活动形式新颖,教育效果好的我在升旗礼后向全校师生公开表扬。绿叶的工作得到肯定,队员的活动得到表扬,往后的活动更加积极和认真,红花不是开的更灿烂了吗?

三、善于跟进

定期的跟进和检查既是红花对绿叶的关怀和重视,也是落实计划的必要措施。中队辅导员大多数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任务,队工作只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没有适当跟进和检查,队工作往往容易落空。所以,我在熟悉各中队工作计划的同时再作定时的检查。比如十月份检查“祖国在心中”队活动,十一月检查“交通知识”黑板板报,十二月检查“文明礼仪”活动等。中队每周上交一次好人好事登记本,学校通过广播及时表扬,组织学校值日生每天做好中队卫生清洁工作、出操等十项要求的记录,及时反映在班风建设专用黑板上,学校通过广播每周公布一次各中队得分。通过跟进和检查,各中队都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实施和体现计划,少先队工作开展得热火朝天,大大提高了队员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和创造能力,拓宽了队员的知识领域,促进了少先队工作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四、量化管理

第3篇

[论文摘要]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具有中观卫生管理功能、卫生资源整合功能和效率促进功能。在集团功能实现过程中,由于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内外存在着组织结构形式、管理能力和手段、利益分配方面的冲突,需要从政策、利益、管理、组织结构、文化等方面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机制。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理顺了农村医疗服务竞争秩序,缓解了乡镇卫生院的生存困难,提高了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效率,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1]。但是在集团运行过程中,由于集团本身存在时间较短,发育不够成熟,以及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集团内外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影响了集团功能的实现[2]。在确立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功能的基础上,分析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内外的矛盾冲突及其产生原因,进一步揭示医疗服务集团矛盾根源,寻求建立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发展的瓶颈,促进集团发展。

1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的功能

乡村医疗集团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产物,是政府为了改变当时农村医疗秩序混乱、农村居民卫生服务不足的状况而做出的重要决策。从政府的初衷看,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应具备卫生管理、资源整合、效率促进的功能。

1.1中观的卫生管理职能

在传统的合作医疗体系解体之后,农村个体行医、村卫生个人承包使得原有的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管理的合法性和可能性丧失,此后村级卫生机构就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村委会既不具备管理的能力,又缺乏管理的合法权力基础;县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是村级卫生机构的法定监管机构,但限于其人力、物力条件,往往无法实施足够的日常管理。村级卫生机构处于宏观上有国家卫生政策调控、微观上有卫生机构自己的管理,缺少了中间的行业中观管理的境况。组建医疗服务集团,通过契约的形式,制定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机构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手段,恢复了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职能。但是,在新的集团体制下,乡镇卫生院的这种管理职能和管理手段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下的管理实现方式具有本质的不同:以前的是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管理,而现在应当是双方平等条件下的契约管理。

1.2资源整合功能

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的设立,是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由集团的核心机构——乡镇卫生院主导,制定村级卫生机构设置的标准和原则,以1~1.5公里为服务半径,以3000~5000人为服务对象,对村卫生室的布局重新调整,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筑、仪器、设备等统一规范,对村医的业务能力、从业资格进行规范化管理,理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关系,避免无序竞争,使农村乡、村二级卫生资源重新纳入有序、规范的轨道。

1.3效率促进功能

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室的整合和管理,能够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安全性。集团的人员共享、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和村医的双向合理流动,提高了人才使用的效率。业务、药品的统一管理也有效降低了经济成本,为农村居民提供初步的、安全的医疗服务,促进了农村卫生服务效率的提升。

2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的冲突与原因分析

2.1乡村医疗服务集团的冲突

在集团功能实现进程中,集团内部成员之间、集团与外部环境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影响了集团的效能发挥。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主要集中在集团管理,包括组织结构、管理能力、管理手段、集团内外的利益分配和医防业务等。

2.1.1组织结构形式和集团属性之间的矛盾集团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成员不都是乡镇卫生院的直接下属机构,而乡村医疗集团的组织机构大多数是在乡镇卫生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下,乡镇卫生院内部各机构直接履行集团的各项职能,混淆了集团与乡镇卫生院之间的界限,使得乡镇卫生院过多地替代了集团的职能。

2.1.2形式多样与管理手段单一的矛盾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联结纽带既有产权,也有契约,也有两者的混合体,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形成模式具有多样式特征,这样就使内部成员之间的联系多样化。基于集团模式的多样化,其管理手段和方法也应当是多样化的,但目前实践中所有乡村医疗集团都存在管理手段单一的问题。

2.1.3乡镇卫生院的核心地位与自身管理能力不足的矛盾在乡村医疗服务集团中,乡镇卫生院居于核心主导地位,是技术输出者、医疗业务和行政事务的管理者,应当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资源供应能力,但由于乡镇卫生院发展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乡镇卫生院自身大都存在着资源不足、管理能力不足、效率不高的问题和困难。乡镇卫生院院长也普遍缺少管理的系统知识和能力,更缺乏管理集团化组织机构的经验。

2.1.4乡镇卫生院与村医之间的利益矛盾由于体制落后、改革滞后的原因,乡镇卫生院存在着投入不足、补偿机制不合理、生存和发展困难的情况。在成立集团之后,在缺少足够约束的情况下,卫生院自然会产生一种用集团收益补偿卫生院的冲动,进而表现出降低村医收入、侵占药品的购销利润等倾向,与村医争夺利益。

2.1.5医疗服务与防保业务之间的矛盾农村卫生中防疫保健缺乏的状况在集团成立后依然没有得到多少改观,政府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投入仍然较少、乡镇卫生院专业防保人员奇缺、村医只有防保责任和义务,缺少报酬补偿、技术设备简陋,这些都造成了防保业务薄弱,与得到改善的医疗卫生服务形成鲜明的对比,“以医养防”的局面难以彻底扭转[3]。

2.1.6集团与个体行医者的矛盾在国家有关政策推动下,农村个体开业行医和私营诊所迅速增加,与集团的村卫生院形成竞争。医疗集团化中的村卫生院失去了“产权明晰、职责明确”的优势,费用有所上升,服务态度和质量、服务便捷性反而都有所下降,与个体开业者的竞争优势相比处于劣势[4]。于是,在一些地区,为了保护集团利益,出现了取缔或限制个体开业行业的状况,实质上阻碍了农村卫生的进一步发展。

2.2乡村医疗服务集团产生冲突的原因

乡村医疗集团上述冲突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产生的,是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2.1政策原因政府政策是医疗服务集团形成的主要推动力量,也是医疗集团出现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政策上没有对乡镇卫生院本身的运行机制、产权制度、人事与分配制度等改革做出规定,使传统的乡镇卫生院管理机制与体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卫生组织结构形态产生了矛盾,旧的机制无法适应集团组织的管理要求,无法处理好集团内外的管理问题。

2.2.2经济原因在政府投入不足、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不合理的条件下,经济因素成为集团内部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乡镇卫生院占有职能管理之便,出于补偿经费的目的,侵占集团的服务经费结余,使得村医收入下降,服务热情降低。政府投入不足,集团的防保工作依然成为薄弱环节。

2.2.3社会原因农村居民对医疗卫生知识的不了解会造成对医疗服务的逆选择;乡镇卫生院管理者狭隘的部门所有的意识也可能导致管理决策中对村医的不公平。乡镇卫生院人才选聘考核机制中权势因素也对乡镇卫生人员的结构产生不良影响。

3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冲突的协调机制

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冲突的存在制约了集团功能的实现,也影响了集团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在农村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后,农民医疗费用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都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乡村医疗服务集团冲突的解决有了新的契机。从深层次的原因着手,运用政策和利益手段;从外在因素着手,运用组织管理手段、社会文化手段,综合性地协调解决集团的矛盾冲突,形成冲突解决的有效机制。

3.1政策协调

首先是要加大现有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纠正基层卫生组织在执行政策中的不当行为。在“三制、四有、五统一”的约束下,明确乡镇卫生院的职责,防止乡镇卫生院过分追求经济补偿的倾向,杜绝借医疗集团的名义取得或限制个体行医的做法。其次是完善和修订现有的政策规章。医疗集团的地域性使得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一体化管理的规章,这些规章贯彻了国家的方针,考虑了地区的具体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也存在着缺乏严密的系统性、严格的科学性,对一体化组织的特征认识不够深入,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加以完善和改进。通过政策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制约集团健康发展的矛盾冲突[5]。

3.2利益协调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利益协调的基础,乡镇卫生院在分配集团收支节余时,首先要考虑到村医的收入与其作用匹配,收支节余分配与村卫生机构建设的关系,收入向村医和预防保健倾斜。合理制定药品购销的差价分配,对不同模式的卫生室给予不同的分配方法,乡镇卫生院举办的卫生室药品购销差价归卫生院,其他模式举办的卫生室药品购销差价可在收取手续费用基础上返还给卫生室。政府应当保证对公共卫生的投入,维持防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3.3组织协调

实行职能管理的委员会制,民主决策,约束乡镇卫生院和行为。乡镇卫生院院长仍然作为集团的行政负责人,保证在民主决策之下的统一管理。重新调整设立集团的组织架构,在人员精干高效的基础上,成立集团办公室,作为集团日常办公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职能部门和人员独立,全权实施集团的业务、财务、人事管理。

3.4管理协调

建立集团内部有效的沟通、约束、激励机制,协调各成员之间的矛盾。建立定期的会议、通报制度,把集团的业务发展、建设成就、管理成果在集团成员间传播;通过职能管理,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村医诊疗行为、服务态度、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和约束;强化卫技人员业务培训,选拔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奖励业务突出的优秀人员,用激励机制推进集团发展[6]。

3.5文化协调

在产权、体制改革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通过文化协调是提高集团效率和效能的有效途径。改变乡镇卫生院注重短期效益分配的观念,建立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存共荣、共同发展的理念。树立群众观念,建立长期效益来自于就医方便、服务价格适当、服务态度较好的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和村医通过人员交流和互动,建立集团成员“一家人”的文化认同感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集团文化观念。

乡村医疗服务集团产生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中,它所承受的矛盾和冲突也是多种社会矛盾交织的产物,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阻碍集团功能的实现和目标的达成,需要从政策、利益、组织、管理、文化等多角度,多层面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

[1]郝模,姚树坤,王小宁,等.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政策研究和实践概述[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3):133-138.

[2]汪雪梅,张业武.我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1):26-29.

[3]杨柳.湖北省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效果评价与完善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1,21(9):41-43.

[4]徐杰.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评价[J].中国卫生经济,2002,21(1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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