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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经济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经济预测时间序列统计分析前移回归分析

山西省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开始,经济增长潜力呈逐渐加快的趋向。总结这一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律,对正确认识未来的经济运行变化,使经济尽快进入新一轮的平稳发展周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仅分析1986—2008年资料较齐全的10项经济指标,找出了一些统计特征,并进行2009—2010年的预测。

一、原始数据及其新型直观展示图

事物的发展都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通过有效的方法可以计算出事物的特征并预测它的发展趋势。经济事物是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结合的结果,它的发展基于时间顺序序列数据,而时间序列数据的发展往往是基于多项综合属性相互影响的,是可以预测的。根据《山西省统计年鉴(2008)》、山西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经济信息网,将原始数据整理成表1,这实际上是时间序列多元数据。

由表1可看出山西省的经济指标、数量都比较多,现使用近年新创的一种表格型数据直观图展示信息。相对于表1,可以把每个数据在每个格子内换成椭圆,数据大小即椭圆大小,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10项指标中,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规则波动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呈漏斗形向下减小外,其余指标全部呈宝塔形串珠排列,表示逐年的递增。

从每个串珠的上下变化速度看,各项指标还是比较协调的,但各个指标(或各项事业)的发展速度有所差异。货物周转量早期增大速度最快,表明货物的流通走在各项事业的前列。接下来递增较快的是旅客周转量,它表明了国民经济的人气,山西省第一产业虽然起步较早,90年代末期略有回调,总的发展较快,但受耕地面积限制今后发展速度受到制约。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消费品销售总额和人均GDP四项指标经历了相似的渐增发展历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呈现较协调和平稳的发展。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较大1988、1994两年达到最高峰,和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

由于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国民进入了育龄,1986—1994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11‰~15‰的高位。1995后人口自然增长率开始比较稳定的下降,2008降到5.31%,效果明显,山西省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较好。

二、发展阶段划分

过去人们主要靠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定性分类分析,而这种分析往往是带有主观性和任意性,不能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区别和联系,现在人们广泛采用聚类分析来研究事物的亲疏程度,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科学有效的。本文采用Q型聚类分析来研究山西省各年间的经济发展相似程度,23年的发展,走过了不平常的道路。我们通过Q型聚类试探一下各年份间经济特征的相似性,23年的谱系图见图2,相似性的度量指标采用夹角余弦。从直观图示(图1)上也可以看出,大部分指标都呈现渐增趋势,不存在周期性变化。

经济信息是时间和经济规律的函数,其资料或数据都按一定的时间顺序排列(一般是由老到新)。为了探索事物发展的周期性或回旋性,并合理地划分阶段,就需要进行最优分割。分割的原理是用数学方法,使组内离差平方和最小、组间离差平方和最大,保证一组内有相似的特征,不同的组之间特征差异较大。本文进行最优5分割(计算过程从略),找出了4条界线,分别为I、II、III和IV。由于聚类谱系图中年份的顺序基本没有打乱,故就把界线标注在图2上,从系谱图上看,分界线I、II、III在聚类分析的主要分界线上,界线IV不在聚类分析主要界线上故舍去。根据Q型聚类分析和最优分割的结果,可以把1986年以来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分为两个时期。1986—1994年为第一时期,1995年至今为第二时期。

第一时期对应于系谱图(图2)上的第一类,根据系谱图可以将第一类分成两个小类,分别对应于图上的第一阶段(1986—1992)、第二阶段(1993—1994)。第二时期也可分成两个小类,分别对应于图上的第三阶段(1995—2003)、第四阶段(2004—2008)。

根据Q型聚类分析和最优分割的结果,结合直观图及1986年以来山西的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一些特点。

第一、第二阶段的特点:一是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相对比较快。这主要是由农村经济改革所推动,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但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第二、第三产业总体水平低,发展慢。二是固定资产投资值额较少,增幅也很小。三是旅客周转量起步较早,但发展速度并不大。四是人口增长率居高不下。这是由于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们进入了育龄。

第三、第四阶段的特点:一是大多数指标增长较快,总量也较大。二是第一产业增加值的增幅明显减小,一些年份甚至出现回调,1999年达最低点。农村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日渐明显,2004年后农业增收趋于稳定,第二、三产业的增幅明显加快。三是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明显的回落。人们的生育观念有很大的转变。

2002年中国加入WTO,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大,山西加紧了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坚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主要经济指标都有了比较明显的增长。

三、未来两年人均GDP预测

时间序列数据是随各项影响因素变化的,是多个影响因子(自变量)的函数,因此人们采用回归分析法。相关变量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线性的,也可以是非线性的。这里只采用线性回归分析。事物的发展都是有联系的,它必须是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发生的,所以它一定有端倪可查。某年的经济各项指标值,反映了这一年为下一年各项事业打下的基础,是下一年经济指标的自变量。这种新的回归分析思想是近几年提出和开展应用的,采用这种思想的回归分析称为前移回归分析。

对表1的数据进行前移回归分析,来年人均GDP作为因变量y,其余指标按顺序作为自变量x1、x2、…、x9。根据样本和变量数以及预计要选入回归方程的变量数选取引入变量和剔除变量的F值。经F检验只有一产增加值、二产增加值、消费品零食总额3个指标效果显著,其余指标效果不显著。获得回归系数如表2。

由此得到回归方程:下年人GDP=254.0381+9.4351*上年一产增加值+8.1057*上年二产增加值-5.2732消费品零售总额。

将表1数据带入方程即可得1986年至2008年的人均GDP,列于表3。由表3数据可以发现预测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基本都在20%以下,有12年的相对误差是小于5%的,其中1994年的相对误差只有0.76%。从总体上看这种新型预测方法的平均误差只有6.5%,统计效果很好。

现在是2009第二度,全年各项指标无法得到。但是根据方程预测的人均GDP为25257元,这有待于2010年初统计结果的检验。如果考虑6.5%的平均误差,2009年人均GDP应当在25015元至25362元之间。

本文统计的自变量和因变量共10项指标,事物的发展是多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际上可以将其中任何一项作为因变量,其余作为自变量,预测出这项指标2009年的取值。若全部都轮流做一遍,则可以求得全部指标的预测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人口自然增长率每年变化不大,暂不预测。其余10项主要经济指标的预测结果见表4。有了2009年的预测值,又可预测2010年的指标。不过,2010年的预测效果预计比2009年差,这需要2011年初结果出炉后证实。预测2010年的指标,最好有2009年的实际值参与建模。

以上数据是通过山西省23年经验总结出的,但是今年问题存在很多,如金融危机、猪流感等,都影响着2009年的预测值,偏差应该会较大,预测值会大于实际值。

四、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从山西省经济发展10项指标的直观图可以看出,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较大、人口自然增长率呈漏斗形状外,其余各项指标全部逐年递增,其发展也是比较协调的。1994年底为一个重要界线,把山西省经济发展划分为两个时期。从直观图上看可以发现第一产业是山西最主要产业,但自从1995年以来,其增长的速度却显得有些缓慢,这是由于耕地面积所限,使得农业难以保持增长。前移回归分析新方法在对山西省经济的实际应用中,现有资料处理效果令人满意。而对山西省2009和2010两年人均GDP和其他9项指标的预测,有待于今后两年的证实。人均GDP预测的回归方程给予人们若干启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山西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要全面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要以工业为主导,适当加大基础建设投资;要扩大内需,引导居民积极消费;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发展山西经济。

【参考文献】

[1]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economic/txt/2009-03/01/content_17353288.htm.

[3]DingYuechao、ZENGSuyan:ANewWayforDataGraph.ADVANCEDCOMPUTERTECHNOLOGY,NEWEDUCATION,PROCEEDINGS,2007.

[4]塞伯:Linearregressionanalysis[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

[5]冯力:回归分析方法原理及SPSS实际操作[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第2篇

一、树立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归全民所有的思想

计划经济实质上是由政府主宰着经济活动,统计为政府服务是天经地义的。多数统计数据对于政府之外的机构和公民是保密的。而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和消费者,企业和消费者是根据市场信息从事经营和消费活动的。在市场经济国家里,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政府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把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以此为出发点进行统计立法,制定统计制度、调查规则、资料保密、数据等制度。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就统计信息产品的归属、统计服务对象等基本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方针,反映到统计设计上主要是考虑政府的需要,而很少研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在统计数据披露方面,实行先内后外、内详外略的“政府优先”的政策。在一些政府部门把统计数据当成部门的私有财产,甚至被政府机构中的少数人所垄断,成为他们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资源。这种统计数据归政府所有、部门所有、个人所有的观念,导致了政府统计行为的商业化,出现了一些政府部门以数谋利的行为,增加了企业获取统计数据的成本。

二、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

至今,政府统计部门仍把企业当成附属于自己的被领导者,由此引发出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一些地方规定企业统计人员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办的上岗培训班,并通过考试取得统计上岗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一些地方将统计报表和统计制度印刷费、培训费摊派到企业。企业需要综合统计数据,一些部门和地方统计机构不提供,让企业花钱买资料。这是违反公司法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企业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企业的机构设置包括统计机构和人员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无权干预。政府统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统计部门要求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是法定的权力,而向企业提供统计资料则是统计部门的义务。统计部门不应当只行使权力而不尽义务。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统计部门在普遍重视统计法制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政府统计部门的公共关系建设,他们不仅是靠法律维护统计的权威,更重要是通过统计部门的各种公关活动,比如开展统计宣传活动、免费提供统计资料、搞好与被调查者的合作等,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的认知度和配合程度。

三、依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工作,增强为被调查者保守秘密的观念

第3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系统特征

根据系统科学观点,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着的诸元素的统一体。循环经济倡导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成一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因而,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个系统。文章从系统的角度对循环经济的系统特征进行了探析。

1开放性

开放性是实现系统和谐有序的前提。系统只有开放,才有可能从外界环境不断地引入负熵流,把自身的熵排入到外界中,从而实现系统的有序,推动系统发展。系统的孤立或封闭只能导致系统的死亡或使系统处于紊乱无序状态。

循环经济是由环境和经济系统构成的开放、动态的系统,正是因为系统的开放,从而使得循环经济系统异常活跃,并能对相关环境做出积极反应。传统经济所形成的则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系统。在传统经济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转化是以资源的使用为开端,经过能量的转化,除了被系统吸收的能量之外,其余的能量则被排出系统之外,不再参与物质的循环,整个过程是一次性的。这意味着传统经济的整个经济活动只能朝一个直线向上的平衡方向发展,一旦平衡达到,过程结束了,整个系统也就瓦解了,在此过程中,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互不相干,输出对输入没有形成反馈。因此,传统经济往往会因为资源的短缺而危及到物质基础,使经济活动难以为继。而循环经济则不同,循环经济系统不断从外界输入能量补充内部消耗,经过能量的转化,其中一部分能量在系统内部被吸收,还有的能量和物质被损耗,另外一些能量和物质则被反馈到输入过程,与外界的物质和能量相结合,形成一个物质和能量不断转化的循环回路。因此,循环经济的内部物质和能量的转化可以持续不断地进行,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也是系统走上有序的基本途径。社会经济运行具有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的三大功能,实施循环经济战略从本质上要求恢复和重建“自然一经济一社会”的合理规则和运行路线,它以绿色技术为支撑,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环境之间通过建立稳定、健康的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赢”。循环经济的运行方式通过完整的物流分析,不仅延长了线性经济,而且实现了闭合循环,在“资源利用—绿色工业—资源再生”各个环节实施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原则,真正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涵义。循环经济系统所表现出的结构与功能以及相应的生态、反馈、抗逆、共建共享,形成了一个有序的、具有自组织功效、有较强抗干扰能力和取得物质、能量损耗最小而系统内部寻求优化的整体运行模式。

2动态性

复杂性系统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动态演化性是产生系统复杂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复杂系统总是从一种状态变化到另一种状态,其中稳定与平衡是运动的一种趋势,而波动、不平衡、矛盾等才是运动的常态,系统在矛盾运动中表现出十分复杂的现象。复杂系统运行的有序化取决于系统内部相关因素的相互作用能否形成动态演化态势。动态演化态势的形成和发展与复杂系统运行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复杂系统是动态的,处于不断的演化过程中,总趋向于进化。随着时间发展,其结构、功能、行为不断变化,总的趋向是通过自适应、自组织作用向更高级的有序化演化,具有自适应和进化能力。循环经济系统同样也要遵循这一系统动态演化规律。

循环经济系统是由多种元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它以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为基础,以绿色技术为技术载体,目的是实现人、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循环经济系统的正常运转不仅要受到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随着科学探索的不断深入和技术的向前发展,循环经济也必然不断丰富自身的内容,它的发展也会更科学,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事实上,循环经济本身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和绿色技术日臻完善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形成就是经济活动与科学技术、社会发展战略相互作用的结果。目前,循环经济正处在一个市场需求多样化,技术快速发展的动态环境中,它与环境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循环经济只有不断从外部环境中吸收新的能量,接受新的信息,才能增强它的生命力,更好地实现它的目标。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遵循动态性的原则,关注前沿科学,引进生态技术。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实现,都需要以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为依托,不吸收先进的科技成果,循环经济的发展就无法适应社会的要求和时代的潮流。

3多层次性

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系统的整体性的维持和发展,有赖于一个连续的等级结构,即层次性。系统的层次性主要是指任何复杂系统都可以从纵向上可以分为若干等级,其中低一级系统就是高一级系统的若干组成部分,不同的层次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系统层次性是系统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系统的层次与层次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系统的层次性突出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质的差异,强调高层次向低层次的不可还原性。

循环经济有着不同的等级及层次结构。

首先,循环经济中物质循环的场所具有层次性。这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说明:①企业层面。即物质资源在企业内部的循环,也叫基础循环。企业推行清洁生产,选择清洁生产工艺,建立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管理系统,减少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消耗量,实现最终排放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物经本企业自身的物理化学处理,使之成为再生资源,实现低排放或零排放,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产品生态设计。②区域层面。即物质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的循环,也叫中观循环。这个层次的资源流动既可以在同产业部门间实现,也可以跨产业进行。若干互相关联的企业建立共生的工业园区,甲企业的废弃物、污染物由乙企业处理利用,乙企业的废弃物、污染物由丙企业处理利用,从而形成较大的链式循环。区域内企业或行业间建立生态产业群落,上游企业的副产品或废弃物用做下游企业的原料,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在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化的服务业内实现废弃物资源化。③社会层面。即在全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之间建立的循环,也称宏观循环。以生产链为纽带,统筹规划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实行可持续生产和消费,逐步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社会层面上就要建立相关的政策体系,倡导绿色消费,建立绿色政府、绿色办公、绿色采购,建立节约型的社会,包括节水、节能等。

其次,循环经济中物质循环的反馈过程具有多层次性。在物质和能量的转化过程中,输入和输出相互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步骤的循环过程。其中,在每一次输出进入新的循环成为输入部分时,又会形成新的步骤和层次。如农场为酒厂提供酿酒的原材料——稻谷,稻壳作为酒厂的废弃物输出,又成为生态农药厂发酵提取菌种的原材料,每次的输出对输入都是一个质能的反馈。输入和输出的循环就构成循环经济复杂的网络和层次,这也是循环经济多层性的一个显著特征。

4非线性

非线性是指变量与变量之间没有正比例那样的直线关系,在非线性系统中,凡是非线性都可以找到一条直线和它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交点,这就引起多值性,叠加原理失效,不具有加和性和可分性。在非线性系统中,系统一个变量的微小变化,可能导致系统其他变量产生不成比例的甚至灾难性的变化,从而导致“蝴蝶效应”。

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优选模式之一。它是以物质流动为特征的一种生态经济,它与传统的资源消费、产品生产、废物排放这么一个单向线性流动经济不同,它是一种再生的资源、一种流动的资源,是物质和能量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得到合理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实现经济生态化转向。它强调以循环生产模式替代线性生产模式,表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一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路线,体现在循环经济的构成是多层次的技术、知识、管理的长期积累,显示出与外界环境相联系的多层次、多目标的开放性和彼此间的耦合特征。循环经济将传统的线性、开放式的经济系统转变为非线性的经济系统,逐步实现很小的排放性和环境友好性,使市场生产的产品能够持久的使用,并延长使用的寿命。

根据非线性系统的特征,循环经济系统涉及无数的因素(或变量),这些因素(或变量)又构成错综复杂的相互联系,在这些因素、关系之间很难区分谁主谁次、谁重谁轻,它们之间的机制不是简单的径直的因果规定,而是复杂的交互作用、双向甚至多向的构建方式。一旦其中的某个要素受到干扰,都会反馈到系统的整体功能上,影响到系统的稳定性。因此,不能从循环经济局部的个别目标去判断它的发展方向,也不能仅仅通过子系统的功能来确定它的整体功能。如在循环经济系统中,采用清洁技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的产生。资源的再利用环节则形成了物质的循环,如果在生产中运用了清洁技术,但产生的废弃物却没有进行再利用,而是直接排出系统外,这样就不能称这次经济活动为循环经济,因为它没有履行其中一个环节的功能,从而无法实现循环经济的整体功能。因此,在发展循环经济时,要把握系统的整体性,从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合理规划,让每个环节都充分实现各自功能,保证循环经济系统各要素的相互衔接,实现整体功能的最优化,达成系统的目标。

5自组织性

自组织是开放系统在大量子系统合作下出现的宏观的新结构。系统随着时间而变化,经过系统内部和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不断适应、调节,通过自组织作用,经过不同阶段和不同的过程,向更高级的有序化发展,涌现出独特的整体行为与特征,具有自适应、自组织的趋向有序化功能。维纳提出的控制论,阐述了以正反馈和负反馈为基础的“自组织”科学概念。

正反馈是一种破坏原有稳定状态,使系统趋于不稳定状态的反馈。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它的作用是能自动地加剧系统离开原有目标运动,朝着新的状态加速度地变化,其速度是令人难以意料的。在这种经济模式中,人们以越来越高的强度开发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和获取利润。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弃物大量地投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通过把资源持续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上的增长,结果却导致了环境的恶化和经济的不可持续发展。

负反馈是一个自稳定的环路,它的作用是使系统不断消除干扰和噪声,系统表现为自调节、自适应行为,使系统力图恢复原来稳定状态的反馈。在经济生产中,循环经济自然建构起一种负反馈的自调节机制。当企业生产过剩,导致资源存量下降时,资源的价格上涨,它自主促使节约资源或废弃物的资源化,使得生产能循环往复下去。同样,当废弃物的处置成本过高,它就会开发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无废生产或少废生产。因此,循环经济的生产观念是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循环使用资源,创造良性的社会财富,这也是循环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精神权利的主体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毫无疑问。但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各国法律中则有不同的规定。面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应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即从人类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之角度,来讨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

诚然,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无自然人的精神可言。尽管它们纯属一种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但却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无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它们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民法学理论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伙)都是其极重要的内容。就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创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起的作用亦非单个自然人所能及。如组织勘察设计、制作音像制品、创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的领导下才完成的。在这些作品中凝聚着每个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体的创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意志来进行的,因此,从整体意义上看,是不能将这类作品支解为每个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联结、组织每个自然人的那个团体或组织。该团体不仅应享有该作品的问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享有诸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发表的精神权利。一部反映特定团体的意志,在该团体组织下由众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只能归该团体或组织,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类作品整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再就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来看,上述反映特定团体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体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团体意志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众多,以及其中部分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的意志与该团体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难以完成保护及行使该整体作品精神权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须由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组织者来承担。可见,否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精神权利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作者精神权的呢?我们知道,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此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在我国,尽管非法人组织还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一个有期限的组织体,理论上均认为存在一个体现该组织体整体成员的意志。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志,非法人组织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当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召集在一起从事创作时,只能按照该组织体的意志进行,而不是各自为政。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虽然每个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构思和再创作,但这种构思和创作要受组织体意志的制约,这样,在最终完成的整体作品中体现的自然是组织体的意志。组织体虽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样撰稿、表演,但由于每个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存在着委托、雇佣或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为就被视为组织体的行为。众多自然人按照组织体的意志为完成整体作品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由组织体来承担了。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否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有关国家的立法中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及版权制度保护它的目的”中推断出。

诚然,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没有确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但这仅代表一种倾向,是它们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习惯观念作出的。与此相对立,有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则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如日本版权法等即是。相比较而言,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立法比较普遍。

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版权法中保护精神权利,是法国大革命时代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而提出的”。而“这里讲的‘人权’仅仅是指自然人之权”。由此,他们得出作者精神权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样推论有些牵强,因为作者精神权利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虽然得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及“天赋人权”理论,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仅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权利从法律上被确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这个“作者”就不可能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确立作者精神权利也不全是因为或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否则,在否认“天赋人权”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承认作者精神权利了。况且,即便作者精神权利的确立与“天赋人权”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天赋人权”理论创立时,还没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当时的立法无法对此作出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因“天赋人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有关,就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

为论证作者精神权利仅限于自然人,上述学者提出:“法人意志会随着法人代表更换,随着法人破产、合并(或因其它情况的解体)而消失。在法人意志变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执笔创作的自然人可能还活着,而且并未改变观念。”我们认为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法人意志的变更与法人消失仅仅是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变化而已,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样,我们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变更和死亡的事实而否认自然人对自己曾经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又怎么能断然否认法人对其曾经制作过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呢?

为进一步说明其观点,上述学者提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页、35页。)显然,这一意见也是偏颇的, 它否认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该职务作品的整件应该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事实上,我们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个自然人,则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5、16、17条。),所以,承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与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并不矛盾。这种“双重承认”不仅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著作权制度所具有的鼓励创作和繁荣文化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对精神产品的一种社会责任,相反,否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地位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

二、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

探讨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关键应弄清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从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来看,其最基本的权利是署名权。署名权说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对作品所产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具体物质表现形式就是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时作者有权禁止别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发表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确认作者身份权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作改动。可见,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实为民法人身权的一个部分。本质上属身份权的范围。

为说明作者精神权利的特殊性,郑成思先生还系统地将作者精神权利与人身权作了一比较,指出它们间有重大区别。

郑先生认为,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区别首先在于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人身权要以权利主体的出生为依据,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以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为依据。这一见解把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混为一谈了。郑先生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即通过作者自身的行为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除了作权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权利,但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人的出生是主体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权的法律事实,而身份权却不完全以人的出生为依据,如因婚姻、亲子关系等发生的权利等则是主体在结婚、生育子女或为了收养等法律行为后才能拥有,这些与作者精神权利必须在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后才为作者所实际拥有一样。可见,上述学者把作为权利能力的人身权误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比较是不妥的, 不足以说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有本质的差异。

既然具体权利的获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因此上述学者举列的第二种区别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知道,人身权利并非“只与民法主体-‘人’相联系”,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也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委托等相联系。但这里所称的“联系”决不能按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是权利的附于关系,即所谓“与主体、客体同时联系着的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进行保护决不因为是作者精神权利附着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善良风俗。这不仅体现在对死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死者一般人格权如名誉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上。这种保护应是国家的主动干预,而且应该是永久保护。否则,倘公民死亡后,别人对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却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势必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国家的主动保护,正体现出国家对精神文明、社会秩序所予以的重视和担负的责任。因此,对死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相反,如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样,“可能永远有实际意义”(注: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权利能否转让与继承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其内容、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由于它是为维持主体生存与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权又称作是专属权,即它是附属权利主体不能移转的权利(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页。)。既然人身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则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权利也就同样有了这样的性质,即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或不可转移。日本版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精神权利属著作人所有,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 款只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不承认其中的精神权利继承问题。

但是,我们说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能移转,并不否认为了一定的目的,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权利。如经著作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动或编排等工作。但很显然,这并非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的移转,因为第三人行使精神权利是基于授权委托,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公众看来,这种权利的行使仍然被视作著作权人的行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当然,如果第三人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工作,则又产生另外一个著作权,即由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人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有自己的精神权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精神权利就是独立合法的,与原作品精神权利无关。

作者精神权利不能与著作主体分离,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无任何权利可言,其精神权利也就归于消灭,其生前的财产利益按照继承程序发生移转。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权利仍应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国家的主动行为。死亡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对侵犯死者精神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当然,通常行使这一权利的人是死者的继承人,因为他们与不法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会直接导致作品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样,继承人在出现侵害行为以后,不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诉讼,也可提起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注:日本版权法第116条法第1款规定,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的侵犯,作者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赔偿。)。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权利导致继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尽管如此,上述这些保护仍不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的结果,而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维护善良社会风俗的结果。

第5篇

论文摘要:网络时代中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的冲击与挑战,在目前国内学界所提出的优化途径中尽管有着诸多有价值的对策,但也存在着缺乏针对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优化途径中必须意识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身所具有的限度性;坚持“身体在场”的教育原则,处理好现实与虚拟间的互动关系,帮助受教育者实现良好的“自我认同”。

一、引言

2008年1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2.1亿。本次调查结果显示,网民职业构成结构中学生所占比例最大,达到28.8%,而这其中文化程度本科的占16. 1%、大专占18.7%。对于紧跟时代步伐的青年学生而言,网络已成为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以这一群体为重要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们必然要将视线投向网络,“要加强对大学生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大学生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者们在网络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及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化对策的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成果颇多。本文试图分析目前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众多对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二、网络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网络是把“双面刃”,它一方面给人们带来大量的信息资源,使得“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它的虚拟性及开放性却也极易对人们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尤其是对于当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言,网络在提供一种新的教育载体的同时,更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对此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界争论纷纭,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持网络对思想政治教育有利的一方认为,网络中高容量的信息环境,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自由性都极大地充实和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资源;网络中交往主体的平等性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创建了自由对话的平台,从而改变了传统教育中那种单向式的“你讲我听、你打我通”的权威主义教育模式,促进了双方信息与意见的交流,从而有效地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而网络的开放性则有利于教育者在第一时间内进行真实信息的收集,进而能够作出迅速有效的预测和防范。此外,个性化的服务环境、多样化的服务平台满足了不同个体的需求,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更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深人人心。与此相对应的是,也有不少学者从网络的虚拟性等基本特征出发,强调了它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负面影响。他们认为,网络世界的交往由于缺乏身体在场,从而使得交往主体脱离了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极易产生道德冲突、道德价值取向错位、道德相对主义盛行以及社会责任感弱化等不良现象。而目前的网络世界信息鱼龙混杂、多元文化夹杂其中,、迷信信息泛滥,随意的个性环境和缺乏理性的环境极易令青年学生沉酒其中,丧失自我。这些都使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

面对着积极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网络环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既不能削足适履,更不能因噎废食。库尔特·卢因说过“信息总是沿着含有门区的某些渠道流动,在那里,或是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或是根据‘守门人’的个人意见,对信息或商品是否被允许进人渠道或者继续在渠道里流动作出决定”。对此,针对网络的虚拟性、瞬时性、开放性及互动性等特征,研究者们主要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探究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优化的途径及方法。

一方面,主张将重点放在“自律”上的学者们,提出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自我提高、自我约束的要求,并推动双方的互动协作和共同建设,从而达到教育的“合力”。他们指出,教育者应由“教会顺从”的训导者转变为“教会选择”的指导者,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主动利用各种有利资源将自身建设成一支专业化、高效化的网上“环保”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同时应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主动培育占领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增强正面宣传,引领舆论导向;教育者还应转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营造健康的精神环境,抓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关键,并完善政治环境,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对思想政治工作的信任。此外,受教育者自身也需要自觉倡导网络“自律”精神和遵守“网络伦理”,抵制不良信息的腐蚀,积极参与营造科学的网络环境。

另一方面,研究者们着重强调要从体制、法律法规的建设及加大人财物的投人、提升网络技术水平等“他律”的角度来优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法。“他律”一要靠立法的完善和及时,要加强法律法规对网络的监管,并形成制度机制,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开展;同时更要加大物质投人,广泛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更新硬件设备、提高网络技术的安全水平,净化网络空间,创造良好环境;此外还可采用实名制,并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督和管理以建设有序的网络环境。而更为根本的则是要从家庭、学校、社区及传媒等大环境人手,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共创良好网络环境的大氛围。闭

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优化途径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针对网络社会中的多种特点,学者们都能从各自的视角出发,合理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我们深人了解网络社会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冲击与帮助有着很大的价值和贡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观点与论争亦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如下:

第一、泛泛而谈,难显实效。或由于广大思想政治教育者本身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缺乏较深人的了解,平时接触不多、研究不够;或由于缺乏有效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激励机制,使得目前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还只是作为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附属,重视不够。虽然广大研究者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优化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目前的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呈现出多样性及复杂性。然而目前的研究较多停留在对于现象的描述层面上,缺乏对不同群体的心理及行为特征等的深人研究,因而提出的对策也缺乏针对性,很难收到实效。一些泛泛而谈的对策显得空洞且滞后,另一些脱离网络世界关键特质的对策则只是美好的愿望。当然,这些研究也有赖于伦理学、心理学、传播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共同努力。

第二、观念陈旧,模式落后。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来,不少研究者的思维方式依然停留在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上,对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认识,大多将其视为传统模式的一种延伸或附属。现有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或原则等也大多是由传统工作方法改头换面而来。借鉴已有的经验固然重要,但是如今的互联网世界,已非新生时对现实社会的简单虚构。虚拟社区、虚拟商店、虚拟会社等等新的名词,与现实社会的社区、商店、会社相比,他们不仅仅只是多了个“虚拟”一词,不再只是反映一种对现实社会的模拟,更多的则是揭示出一种“异化”,是对现实社会的延伸和发展,甚至是以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和道德准则对现实生活某些方面的反讽与矫正。由此,也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更新自我的观念和思维方式。

第三、缺乏立场,随网起舞。与将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头换面”直接应用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的是,一些研究者陷人了“随网起舞”的误区。面对网络这一新生事物,不少人以为“只要是新的就是好的”,于是忽略了本该坚守的立场,随着网络的指挥棒乱转。网络世界虽然表现出虚拟性、匿名性等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新特征,然而其终究无法脱离物理社会的存在而存在,网络交往的主体也是实实在在的人。在幻像万千的网络世界中把握其本质和规律,既要以“变”的思维和“变”的目光来审视其发展,也要以“不变应万变”的沉着来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只有教育者在思维模式上真正转变了,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新瓶装旧酒”传统思维的超越:问题中解决对策的探寻

据上所述,针对已有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优化途径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用矛盾分析的方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思索解决问题的出路和对策。

首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凭虚人实”,坚守“身体在场”的教育原则。

作为全球化最显形的投影一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网络社会,影响和改变着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要面对的不过是整个人类社会所需要解决的历史问题的一个折射。“立世德为首,立德育为先”,肩负着育人使命的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坚守住“身体在场”的教育,不能“随网起舞”。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理解和认识,扬优抑劣,及时矫正青年学生在网络世界中的失范行为。但是须知网络生存毕竟基于现实社会,虚拟身份亦有确切所指。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在遵循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以化名或匿名的身份与受教育者平等、自由、近距离交往的同时,更要凭虚人实,做好“身体在场”的教育。即摒弃“只要是新的就是好的”的思想,在适应时展的同时,自我反省、回归本然。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教会人们怎样与世界相处、与伙伴相处、与自身相处的实践活动。正如高德胜所说:如果学校教育能够回归本然,在教育过程中使每个人建构好自身,学会与自己交往和对话,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网络空间中迷失自我,动辄着火的缺陷。我们承认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根本不同,也承认在现实生活中所形成的品质不可能完全迁移到网络空间之中,但我们同样不可否认真正的德性所具有的穿透力和持久性。学校教育要由教育引导向教育关怀转变,由读写算的技术性工具性职能向教会学生关心自己、关心他人、关心自然社会环境、关心人类制造出的物品及关心知识和学问等方向转变。也惟有如此,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化为“看不见的手”,真正做到“净化网络环境”,当好“环保工人”。

其次,必须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限度,在实际教育中量力而行。

在探索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如何向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转变的时候,我们特别需要克服“新瓶装旧酒”的懒惰思想。面对一个新生的事物,借鉴已有的经验固然重要,但是毕竟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和掌握网络空间的思维逻辑和客观规律。万维网的发明者伯纳斯·李曾阐述道:从原理上讲,要使网络成为一种普遍的资源,就必须使其毫无限制的发展。而从技术上讲,如果有任何控制中心的存在,它就会立刻成为限制网络发展的瓶颈,这样网络就永远也不会发展壮大。人出于社会关系、劳动及需要的本质而寻求人际交往,互联网最大的长处莫过于满足了人们对于信息资源交流、共享的需求。人们上网是为了消费信息或在娱乐、消解信息中获得愉悦和满足,几乎没有人上网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据在大学生中调查,经常浏览网上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网站或网页者仅占6. 8%,有时浏览者占25. 8%,偶尔浏览者占38.7,从未登陆过的占28.6%48.1%的学生从未听说过学校有关党的知识专题网站,26. 4%的学生听说未访问过,23肠的学生听说过并只在组织活动时才有2.5%的学生访问过。川这组调查数据充分反映了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的效果不佳,也对我们倡导思想政治教育占领网络阵地,引领舆论导向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毕竟网络世界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信息主义,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世界的逻辑规则必然会被网民所冷落。思想政治教育亦有自己的规律和前提,在强大的信息网络面前既不能“随网逐流”更不能包办一切,应该量力而行。举例来说,“实名制是反网络的,与网络的本性不符,也与大多数网络行者的需要相悖,强行推行的结果只能是毁灭网络。就好像都市是一个陌生人的世界,在陌生人的世界里生活的好处是自由,没有熟人社会的处处约束,坏处是孤独和冷漠,人与人之间缺乏关爱。但我们不能因为都市生活的孤独和冷漠而让都市中的每一个人在胸前插上自己的名卡。

最后,还必须要做好现实与虚拟间的互动,帮助实现“自我认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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