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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称制度;能力导向专业技术职称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综合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的载体,是组织评价和激励人才的主要手段,是进行人才资源科学配置、合理使用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之所以被人们追捧,甚至成为某些专业人才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因为职称“含金量”过高。一个人不管有无真才实学,更不管其能力大小,只要有一个像样的职称,其工资、住房、福利待遇乃至政治待遇或个人前途,就会被悉数“摆平”。这样的职称,实际上是个人综合福利待遇的代名词,其应有的“能力含量”却被人们淡忘了。
人力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作为具有人才评价、激励之功能的职称工作,成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手段。职称工作必须尽早走出福利化、终身制的制度误区,转向与能力相应的法制轨道上来,让职称真正能客观反映、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要求,必须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以业绩为依据,以能力为导向,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科学的职称工作管理新体制。
我们对能力导向的职称制度构想如下:
一、科学设岗,建立全新的岗位聘任制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要根据职能、任务及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调整、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岗易薪变,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全新的岗位聘任制。
(1)建立科学的专业技术岗位设里体系。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即一方面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坚持“因事设岗、重点突出、能力导向、动态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务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另一方面,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的思路,以事设岗、因事设岗。通过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使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有岗、有责、职责分明,使聘任单位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才资源。
(2)落实公开、公平、竟争、择优的岗位聘任原则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岗位聘任原则,要做到“四个公开”即公开岗位职数、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岗位待遇,公开岗位要求。要规范聘任竞争程序和办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用人环境,逐步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土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新型用人机制和体现竞争激励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3)健全完善的岗位管理制度。在定编、定岗的基础,根据岗位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聘任,实行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因需设岗,以岗定编、竞争上岗,责任到人,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竟争几岗,逐步实现聘用制的规范化从实际出发,通过各种方式,使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不再与工资、福利挂钩通过评聘分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深化改革。
二、大力推进职业资格制度
(1)积极全面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人制度,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推行这一制度能够实现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技术水平、综合业务能力和自身素质的合理评价,从而可以达到人才合理配置和使用的目的。
(2)健全考核体系,实行公开招聘。执业资格考试是保证行业质量的重要举措,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缺编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实行资格考试遵守公平、效率的原则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实行公开招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规定的资格条件制定标准适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保证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素质。
三、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论文摘要】从交易的视角来观察,诚信制度是货币制度的基础。货币媒介商品交换的同时把直接的买和卖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货币持有人将面临双重困境:币值稳定困境和信息困境。货币持有人的信息劣势地位及其委托人身份,凸显货币本身所承载的承诺和信任问题。因此,货币媒介交易功能发挥依赖于一个良好的诚信制度,应该关注诚信制度的建设问题。
大量的文献研究涉及货币发行超量与通货膨胀的关系及其对一国货币制度的不利影响,几乎所有的恶性通货膨胀都动摇了甚至摧毁了一国的货币制度,如1923年间的德国,1946年的匈牙利等(帕尔伯格,1998)。诚然,货币是作为交易媒介而存在的,其交易媒介功能使人们普遍地把持有货币视为持有财富,通货膨胀减少了货币持有人的净收益,从而使行为主体对现金余额的持有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因此,反通货膨胀成为各国货币当局共同的目标选择。但如果我们全面地审视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这一功能,我们会发现,伴随着交易的整个过程,在币值稳定这一货币制度的核心内涵之外,一个良好的货币制度还需要一个基础条件:就是良好的诚信制度。
一、引言:降低交易成本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了分工对提高生产效率的巨大作用。在改善自身福利水平的激励下,人类社会就会不断地追求分工的精细化。以杨小凯等为代表的超边际分析文献指出,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分工演进的过程(杨小凯,2002)。
分工的深化需要交易来配合。如“埃奇沃斯盒子”所展示的那样,交易是一个改善参与方效用水平的制度安排。同时,交易表面上是双方交换占有物,其实质却是控制人们行为方式和组织人们协作的制度安排。一个人如果发现另一个人拥有他自己想要的东西,他必须拥有为别人所合意的东西,这就诱使他为了别人的合意而从事生产和服务。
但交易是有成本的。由分工增加生产力的好处与增加交易费用的坏处之间的两难冲突,均衡的分工水平就由交易效率决定(杨小凯,2002)。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意味着经济效率的提高,市场的扩大和经济的成长,降低交易成本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货币制度演化的逻辑
货币是一种有利于促进交易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货币是作为交易媒介而存在的,如果没有货币,交易将陷入“需求的双重巧合困境”,另外,没有货币,交易将面临着“计价的困难”,在一个具有N种商品的交换经济里,没有货币媒介的交易价目表将包括N(N-1)2个项目,而货币的引入使价目表降低至N个。
在货币的起源问题上,Yang,andNg(1993)证明,哪种商品会充当货币依赖于各种商品的交易频率,只有那种经常进入交易领域并被大家拿来与其它商品相交换的商品才会成为原始的货币。清泷信宏和穆尔(2002)在一个时间维度的Wicksell三个时序的例子中指出,信任问题是货币起源的根本问题。人们在交易中做出多边承诺(信任问题)的困难使货币成为可置信的交易媒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货币是信任的载体,货币充当交易媒介是以承诺和信任为基础的。
货币的演化是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目前的纸币,其过程内涵着一个经济发展,分工深化,市场扩大对货币的需要从质(信任的扩展)和量(交易额及频率的提高)上不断提升的逻辑。当市场范围从方圆十多里扩大到数百里时,每宗交易从一只羊扩展到一群羊时,货币就从具体的实物发展到了金属;在二战后西方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世界财富总量迅速扩张,其对交易媒介的需求也必然迅速上升。这时,黄金充当交易媒介就遇到了硬性的量的约束。事实上,人类社会很早就发现了金属货币过少而带来的交易不便的问题,9世纪初纸币就在我国出现。西方也很早发现了交易中金属货币的量的约束。在13世纪的香巴尼集市上,在佛罗伦萨、威尼斯等地,汇票作为一种媒介交易的手段进入交换领域,随后而至的是公共债券和各种各样的银行券(布罗代尔,1993)。这些为解决交易中金属货币的量的约束的货币符号的出现和参与流通,为纸币的出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作为金属货币符号的汇票、银行券,始终是生存在金属货币的阴影之下的。当金的储量与交易对媒介的需求出现较大缺口时,货币最终摆脱了物的束缚,走向了“一文不名”的货币符号:纸币。
纸币的出现是人们对货币本身的供求均衡演化所产生的预期趋同的结果。市场的扩大,交易额的增长,使媒介交易的金属货币遇到了硬性的量的约束,市场的成长要求寻找新的交易媒介,这是经济条件的变化所导致的货币的自然演化;另一方面,货币的演化过程中也充满了政府干预的痕迹,政府往往通过法律来强制性地规定法定货币的流通。尽管纸币本身一文不名,当人们相信纸币(不论这种相信是法律界定的或者是演化的结果)可以在较长时间内换来相同价值的物品,并且这种相信成为一种惯例时,人们就会接受和持有纸币。因此,纸币是一种制度化的产物。
三、货币持有人面临的两个困境
货币流通的基础是交易的需要,货币流通的背后是微观经济基础从事的市场交易,因此,货币的流通是微观经济基础支撑的。在媒介交易的过程中,货币持有者将面临两个困境:一是币值稳定的困境。由于纸币发行者的通货膨胀倾向,持币者将面临货币贬值的损失(有关这方面内容,本文略去不谈)。二是信息困境。在寻找交易对象和从事交易的过程中,货币持有者显然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作为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货币持有者显然没有卖出者更清楚商品和劳务的质量信息;作为金融市场上的贷出者,货币持有者显然没有借款人更了解项目的信息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这样,作为委托人的货币持有者就会遇到问题,由此引出货币本身所承载的信任和承诺问题。与物物交换相比较,通过货币媒介的交换极大地促进了交换以至于经济的发展,但通过货币媒介的交换同时也把商品的买卖分割开来。在用自己的商品和劳务换取货币之后,货币的持有者就同时拥有了对货币本身所承载的信任和承诺的要求权,即货币持有者在让渡货币的所有权时必须避免交易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换句话说,也就是交易的另一方必须同时提供诚信,才能完成一次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易。从这种意义上讲,交易对诚信的要求是从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开始的。诚然,物物交换也存在诚信问题,但由于物物交换的范围局限于地缘、血缘等关系的制约,诚信的供给是自然而然的事。只有在交易中引入了货币媒介之后,交易的频率和空间空前扩大之后,市场从熟人社会走上匿名社会之后,对完整意义上商品交易的需要,即对交易的质量的需要,才使诚信变得日益受人关注。
四、诚信制度
诚信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保障交易质量的制度安排。交易双方的彼此信任能够减少信息搜寻、信号显示、信息甄别、契约订立从而建立交易关系的信息处理费用与谈判费用;诚实守信的交易者能够自觉遵守契约从而减少契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如果我们把交易看作是一种商品,把诚信看作是另一种商品,显然这两种商品之间有很强的互补性,货币持有者只购买到了“交易”而没有购买到与之相关的“诚信”,“交易”这种商品给他带来的效用就会大幅度下降,这样就会强化人们对“诚信”这种商品稀缺性的感受,从而限制他们对交易的需求(同时也是对交易的媒介物货币的需求)转而谋求自给自足。只有在购买到了“交易品”,又同时购买到了与之相关的“诚信品”之后,人们才会切实地感受到交易的好处,货币媒介商品交换才会畅通无阻,市场交易的扩展才会以更快的速度进行。交易的卖方(货币持有者对应的一方)是否提供诚信,均会带来其收益的变化。失信的当期收益主要来自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即期收益;守信的预期收益主要来自于信誉租金。如果守信带来的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大于失信的当期收益,人们就会选择诚信;如果守信带来的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小于失信的当期收益,人们就会选择失信。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有无诚信,关键在于经济主体对信誉租金与机会主义行径的当期收益的比较。因此,要保障足够的诚信供给,关键在于提高经济主体对信誉租金的预期,和降低机会主义行径的当期收益。前者需要一个良好的产权保护制度和以自由契约为特征的市场竞争制度;后者需要一个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和法庭抗辩系统等。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不需要诚信,一切经济活动都由计划来指导,在转型初期,分工和交易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由地缘、血缘等特殊的纽带供给的诚信基本上可以满足对诚信的较低水平的需求。在经济转型中,随着市场的深化和市场范围的扩大,面临着高度专业化分工,却要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个体,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易快速增加,对诚信的需求必然快速增加。但是,对诚信的需求的快速增加并没有带来诚信的供给的增加。
原因在于转型经济中的机会主义大行其道,作为消费者,个体希望购买到一流的产品和服务,而作为生产者,他又往往抵挡不住假冒伪劣的利益诱惑。就这样,伴随着经济转型,诚信问题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客观地讲,诚信的缺失缘于市场交易的扩大对诚信的需求快速地增加,是市场经济深化和市场范围扩大的必然。因此,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增加诚信的供给。增加诚信的供给不能单纯依靠道德教化,也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监管,尽管在司法不完备,缺乏独立的中介机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下,政府监管权力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诚信的供给。但从根本上讲,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基础,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产权保护制度和以自由契约为特征的市场竞争制度,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审计和会计系统,独立的司法和法庭抗辩系统等。
五、结论
货币作为交易的媒介是一种促进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货币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内含着交易对其媒介的需要从质和量上不断提升的逻辑。货币作为交易的媒介使市场交易有可能在更大、更广阔的范围内展开,市场才得以从熟人社会走向匿名社会。但由于货币媒介交易把直接的买和卖从时间和空间上分离开来,在直接的商品买和卖之间,货币持有人将面临币值稳定的困境和信息困境。由信息困境所导致的货币持有人的委托人身份使其可能遇到问题,由此就引出了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本身所承载的信任和承诺问题,这就使交易的另一方必须提供诚信,才能完成一次完整意义上的商品交易。因此,从交易这一视角出发,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功能背后,是良好的诚信制度的支撑,离开了良好的诚信制度的支持,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的功能就会大打折扣,交易、市场的范围和规模而是经济成长就会出现萎缩。因此,诚信制度是货币制度的必要支撑。如果说货币制度是一国经济运行的核心基础的话,诚信制度则是这一基础的基础。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货币当局应该关注诚信制度的建设问题。原因在于,诚信的缺失将加剧货币持有人在交易中的信息困境,从而使现金余额的持有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参考文献】
[1]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M].北京:三联书店,1993.
[2]清泷信宏,约翰·穆尔.罪恶是所有货币的根源.载吴敬琏.比较(4)[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失信行为和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地危害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为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大力弘扬诚信精神,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把“明礼诚信”写入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我国民商法也把诚实信用确定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公民和经济组织的“利”和“义”的天平却慢慢发生了失衡,各经济主体受到了利益价值的挑战,信用危机已经在社会上时时出现。失信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社会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了。
一、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及成因
当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有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正在发生着诚信危机。信用环境恶化已经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诸多严重危害。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分析我国总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的原因时指出,总需求的不足祸在信用短缺。我国一些经济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拖欠贷款、税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增大了国民经济运行的摩擦力!直接增加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本,揭制了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信用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和产品附加值。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总需求不足,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其根本祸根就在信用短缺。概括地讲,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市场缺乏信用将严重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二是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大企业运管成本,削弱企业竞争力。三是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使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四是信用恶化还直接破坏社会法制基础,经济主体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竞争,各类经济主体难以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法律框架。五是信用危机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下降,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社会转型期诚信缺失产生的原因:一是传统诚信观念没有及时更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儒家传统的诚信不是作为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定的,而是为人们修身养性所追求的目标。它的诚信行为规范是特殊主义的,不是普遍主义的。它认为道德的诚信应该是出自内心的、自愿的、不计利害的,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只有经过自身长期修养才能达到的圣人境界。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是面对全体公民、组织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一切经济主体必须遵循的起码的道德义务。二是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有关。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一个全国大一统的企业,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利益主体不是以经济利益、以诚信为纽带联系起来的,而是以一系列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联系起来的。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转型期,传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仍然发挥着影响,抗拒着市场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在追求各自经济利益时,开始显得张慌失措,无所适从,导致欺诈、赖账等失信行为发生。三是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诚信制度体系对诚信缺失者予以严惩,使失信者无所畏惧,结果造成信义贬值,诚信受到嘲弄,这是当前诚信缺失极为重要的原因。失信者支付极小的成本,却能够获得极大的收益,加之法律制度不健全,就给心存诡异者留下可乘之机,他们钻法律的空子,大肆利用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优势,聚敛不义之财。四是司法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使不法之徒有恃无恐,变本加利破坏诚信。诚信体系缺乏司法保护,失信者不能及时得到严厉制裁,守信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产生。五是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冲击及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滞后,造成人们思想混乱。加之经济结构调整,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及弱势群体,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等社会现象发生,都引发拜金主义滋生,道德观、价值观混淆,使社会信用环境整体恶化。
二、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的一块基石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诚信经济,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发达的诚信制度体系相伴随。因此,发达完善的诚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制度之一。市场经济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发达的商品交换经济,诚信是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素,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诚信。不仅要有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需要构建健全的社会诚信制度。市场经济对诚信的需求源于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特征,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说,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诚信是市场主体的准入证和通行证。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诚信制度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和运行的基石。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是经济主体追求长远利益的迫切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都会自觉遵从经济学的理性法则,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利益最大化不会在一次交易中完成,只能在长期不断的交易中逐步积累和实现。如果经济主体通过不诚信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那它必定是短命的,不可能维持长期的欺诈和投机取巧行为,因此它也不可能不断发展壮大,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当今许多跨国大公司、知名企业格外重视信誉的原因。一句话,企业要健康发展,并不断取得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树立诚信形象,维护其信誉。当然维护信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不过这种成本付出是值得的。因为诚信形象不但是无形资产,也是有形资产,它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如名牌产品销量大、价格高等。也就是说,企业维护信誉也是一种投资,同样可以从中取得净收益,这种净收益是企业维护信誉付出的成本与所获收益之差。其成本是企业为维护信誉而放弃的机会成本,诸如信守承诺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为保持良好的财务比率而放弃的投资机会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是提高经济效益,节约社会成本的必然选择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道德、市场理论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有完善的诚信制度体系,要求人们具备契约意识和严格遵守契约的约束。诚信、契约精神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剂,它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顺畅进行,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无视契约精神,信用短缺,缺乏诚信使我们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造成许多无谓的损失,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无端增加,导致经济运行不畅,加大经济运行的内耗和磨擦力,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根本目标是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但我们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如果不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就会抵消体制创新所产生的效率和效益。
(四)加入WTO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的各类经济主体,公民、企业、银行、中介组织、政府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诚信缺失。如公民的纳税意识、知识产权意识相当薄弱;企业不信守合同,拖欠债款和赖账;银行呆帐率过高;政府官员以权代法,地方保护;就连本应最具信用形象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样也存在信用危机问题。我国加入WTO后,首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维护好国内市场秩序。这不但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阔步迈向国际市场,而且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国内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诚信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历来是做人和发展事业的根本,是社会得以形成凝聚力,社会竞争力得以提高的根基,没有高度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我国将难以参与国际竞争。同时,诚实守信也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中国现代化进程需要重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降低效用风险的危害。因此,在WTO环境下,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已刻不容缓,已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走向世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诚信制度的思考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社会成员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之一。它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互相交往中的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下契约和文明规则实现的前提。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诚信制度体系,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奠定社会诚信制度的基础
目前我国尚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因此,还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立,需要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推进。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推动全社会建立诚信制度体系的基础。加快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应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进一步加大国家信用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和执法力度。三是积极建立公民、组织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数据库,为实现信用科学管理奠定基础。四是推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五是积极推动经济组织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加强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诚信,不但包含伦理道德因素、经济因素,更离不开社会法律制度,它们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要靠教育,更要靠法治。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一要把社会法制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在公民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把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相统一的观念。二要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信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三要重视培养公民的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契约精神为核心的契约文明是构建现代法治与现代德治的思想基础之一,契约精神是文明公民应该具备的一种素质,它是平等观念、自主意识、合作精神、诚信能力的有机结合。四要恪守司法职业道德,为公民道德建设作出表率。国家的司法队伍、公务员队伍以及其它公职人员队伍,代表着国家形象、社会形象,必须在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公正司法、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自律、忠于职守等方面作出榜样,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促进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诚信,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
中华民族有深厚的道德底蕴和文化、文明底蕴,我们要充分挖掘和发挥坚持操守、讲究诚信的优秀的传统道德资源,结合现代法治精神,积极构建现代诚信制度体系。具体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务虚与务实相结合。建设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宣传教育固然重要,但不能仅仅停留在舆论防恶上,还必须出实招,必须坚持用法治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激励和表彰讲诚信的人和事,谴责和严惩不讲道德和不守诚信的人和事。二是把外在制裁和内在制裁结合起来,积极构建道德制裁力和约束力。外在制裁发挥社会规范和限制作用,内在制裁发挥自我约束作用。三是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诚信度。政府的诚信主要表现为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依法行政,打破地方保护,维护统一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原则。
我国现存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使得在监督时出现很多漏洞,保证不了监督的力度。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在建筑方面不断使用新的技术,变动比较大,使得监督不到位。监督机构对于自己的职能不能很好的定位,使得有些工作无人监管,工作混乱,不能很有序的进行,导致问题出现,同时也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使得部门有权不知如何使用。建筑质量出现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施以一定的处罚,但是如今的处罚制度太过单一,使得建筑企业依赖政府,缺乏质量意识,对待质量问题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建筑逐渐出现各类问题。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建筑业也不断蓬勃发展,所以建筑不断增多,这就增加了监督部门的工作,事务繁多就会出现纰漏,使得某些方面没有监管到,这就会引起质量问题的产生。我国问题建筑事件不断发生,人们对建筑企业不断产生怀疑,同样也会对政府监管部门产生怀疑,这不由得就会打压监管部门的信心和力度。现在的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不足,缺乏经验,使得在监督时出现缺陷,或者监督力度不够,或者惩罚工作不落实,使得某些企业为所欲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最后就是建筑企业的工作人员本身,为了自身的利益,偷工减料,质量意识较差,只顾眼前利益,却忘记长久的利益,使得其建筑不能被认可
2如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2.1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制度
我国在质量问题上应不断完善补充法律法规,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有了法律准绳,可以运用法律严加对质量的管理,使建筑更加规范标准,具体来说,从开始图纸设计到竣工,各方面都要严格进行质量把关,同时,要加强法律惩罚的力度,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有效的对有关企业进行严加惩罚,加大惩戒力度有助于其他企业再犯此类错误,如果太过放松的话,那些企业就会不把这些规章制度放在眼里,为了利益还是会使建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监管制度要切实可行,针对面要广泛,我国地方多,所以制度一定要全面。既然因质量问题让人民对监管部门产生怀疑,那就应该做出一些行动,向人民展示严抓质量的决心,向人们展示自身的诚意,让人民再一次信任监管部门。
2.2改进监管方式明确并做好自身工作
针对上述所说的监管制度单一的问题,所以我们应对监管制度作出改革,处罚方法多样而有力度。以市场为导向,加以引导,加强各企业间的竞争,这样可以共同进步,同时也可以淘汰一些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让剩下的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破坏了质量这个大准则,从根本上进行监督。对于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整治,明确各部门工作,不可杂乱无章,那样只会降低工作效率,具体工作具体安排,当面对事务较多的时候,可以不慌不乱,做到全面覆盖,无遗漏现象,各部门之间协作将监督工作做到最好,确保建筑质量,保证人民的利益,使国家更加平稳的发展。
2.3加强人才培养
人才的多少是评价一个部门优秀程度的唯一标准,只有为这个部门注入新的活力,这样才能让这部门运行的更好。而我国监督机构在招纳工作人员时也许会招纳一些专业不对口的人员,这就为以后的工作埋伏了一个隐患,这种的工作人员对监督工作不了解,会影响监督工作,技术上也达不到要求,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选取一些高质量的人才进入机构,让部门更加有实力,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精神素质。当明确好了自身的工作后,要做到在其位谋其职,不渎职,不懈怠,做好监督工作,从一开始的设计,到中间的施工,最后竣工时,尤其竣工时要仔细验收完毕合格后,要向备案机关提供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各种资料以及质量报告,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因一时利益而损害整个国家的利益,做到维护人民利益,并不断完善监督手段及技术,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2.4提高科技化的监督管理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有先进的科技水平,数字时代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便捷高效,如果将计算机网络功能运用到质量监控上那也会大大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避免人类的监督错误,对于建筑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修改,使数据更加准确权威,增加了其可信度,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
3结语
一、树立系统整合思想,选择适合的合作伙伴
企业购买原材料、生产产品、出售产成品,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不能把降低产品成本看作是企业的孤立行为,而应把组成向最终市场供货链条的所有生产商和中间商作为降低产品成本的有机整体。只有整个系统降低成本费用,向最终市场供应的产品价格才能降低,才能提高产品竞争力。因此,要使产品在市场上有竞争力,需要整个供给系统的全体成员达成共识,彼此之间建立一种唇齿相依的关系,联合起来、共同努力,切切实实地去降低整个供给系统生产和流通过程的费用,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供应系统中,任何一个成员的不协调行为,都会影响产品的竞争能力。所以,企业降低产品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的关键途径之一,是必须选择适合的分销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
二、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企业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资源、资本资源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合理比例和各种资源内部的合理结构两个方面。企业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必须具备各种各样的资源。通过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各项资源才能发生相互作用,不同的资源配置会形成不同的生产能力。创造不同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必须谋求有效、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各项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才能降低产品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资源的取得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但资源组合是不需支付成本的。企业应合理配置资源,建立最佳资源组合,利用无需支付成本的最佳资源组合,创造超额价值。资源组合形成的创造超额效益的能力,建立在个别资源和企业人员的劳动基础之上,通过人的劳动对各项个别资源进行组合,从而形成新的生产能力。
三、重视知识因素,开发特有产品
目前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主要经济资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构成生产要素的重要因素,而且处于主导地位。知识价值在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总价值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知识产品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最有代表性和最有竞争力的产品,成为衡量商品和服务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因此,企业应致力于研究、开发新项目,从而拥有发展生产的主动权,从高层次上优化产品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应该指出的是,在知识经济的资产结构中,有形资产退居其次,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日益增多,以知识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技术、品牌、信息、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所以,企业应充分考虑这些无形资产因素,如利用名优品牌,采取品牌扩展策略推出改良产品或新产品,可以节省很多宣传介绍新产品的费用,使新产品能迅速地、顺利地打入市场。
四、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无形损失
产品质量与成本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可以两方面去认识:在一般情况下,高质量的产品是建立在高成本的基础之上的,成本是原因,质量是结果。但有时企业的高成本却是因为产品质量不好造成的,一是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和返修的费用会加大产品成本。二是伴随质量低劣出现的产品质量不稳,使得产品售后的维修服务费用增加。因此要树立提高质量就是降低成本的观念,减少废品损失、产品售后的维修服务费用,减少由于商品过时、过季和供过于求造成产品贬值而形成的无形损失。因此,保证合理的产品质量,就可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产品的成本,在相同产品成本的情况下,保证产品的价格优势,从而获得较强的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保证合理的产品质量,又能够消除和尽可能减少产品的无形损失及废品损失和返修的费用,那么产品就能以较低的价格投放市场,赢得更多的市场需求和企业需求。因此,在降低成本中必须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无形损失。首先是按市场需求开发产品和组织生产;其次是尽量缩短产品在流通领域的待售时间;再次是减少产品在流通领域的待售数量。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对市场需求的灵活而快速的反应机制,具有弹性的生产能力。一旦市场有了需求便迅速进行生产。只有这样,才能把无形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产品成本
加速资金周转仍然是降低产品成本的重要途径。企业应通过及时采购、及时生产、及时销售,来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资金周转的关键,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要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信息管理为纽带,把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进行有机整合,建立具有弹性的生产能力,尽可能地缩短产品的生产周期,这样就能对多变的市场需求作出快速、灵敏反应、一旦市场有了需求,就组织产品的生产、原材料的零部件的采购,产品完工后就可立刻进入销售领域。这样就能把原材料、零部件、在产品、产成品的资金占用、有形和无形损耗及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降低到最低程度。
六、重视信息管理,建立信息沟通体系
信息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产品,信息技术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进行预测需要搜集有关工作所需要的信息;与其他部门沟通和协调需要传递信息;领导做出决
策、计划下达执行的过程也是信息流动的过程。同样,控制活动也离不开信息,要想及时发现偏差,采取适当的修正行动,首先必须有信息反馈,掌握有关环境变化的信息、计划执行结果的信息。目前,信息技术正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信息的扩散与应用大大加快,决策、交易可在瞬间完成。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谁最早获得准确详实的信息,及时作出准确预测、正确决策,谁就能拥有主动权,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竞争风险,防范由于信息原因造成的预测不准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否则,信息匾乏必将使企业难以应付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不能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科学预测,不能有预见性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从而使企业遭受风险损失。可见,重视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预测、决策网络将决定着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兴衰存亡,企业必须建立起一个完整、畅通、清晰、高效的信息沟通体系。这对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意义重大。
西周是我们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重要时代,形成了完整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宗教法礼关系,城市建设也有严格的规则。《周礼·考工记》记载了周代王城建设的空间布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因此,西周被认为是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最早形成的时代。
在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各种学术思想如儒家、道家、法家等逐渐形成并传承后世。学术思想的百家争鸣、商业的发达、战争的频繁以及筑城与攻守技术的发展,形成了当时城市建设的。因此,东周是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的多元化时代。既有维护传统的社会等级和宗教礼法的周代城制,表现为城市形制的王权至上理念;也有以管子为代表的变革思想,在城市建设上提出“高勿近阜而水用足,低勿近水而沟防省”,强调“因天材,就地利,故城廓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的自然至上理念,从思想上打破了《周礼》单一模式的束缚。此后2000多年,以管子和老子为代表的自然观对中国古代城市型制的影响也是长期存在的。然而,《周礼·考工记》的“营国”制度对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实践活动却产生了最为深远的影响,且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历经三千多年,非但不衰,反而不断发展,受到越来越严格地遵崇。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文化多元、国土广袤、气候复杂,又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形成了多元的规划思想,可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周代王城制度竟然拥有如此长久而旺盛的生命力?据笔者多年学习与思考,大抵有以下原因。
二、问题的分析
1.中华文明是一个典型的农耕文明
根据侯仁之院士考查,三千年以前,在黄河两岸,即今天陕西、山西、河北、河南等地拥有大片原始森林,气候湿润、土层深厚、植被茂密、平原广布、湖泊众多,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最适宜条件。这里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发源地。两千年前,长江流域逐渐得到开发,这又是一片农业的沃土。虽然,整个封建社会,农业经济与农耕文化一直缓慢发展与进步,但经济与文化始终没有突破对这片土地的深深依赖。几千年来,农业一直是中华民族生存繁衍的主要手段。中华文明是典型的农耕文明。
周代幅员辽阔,而在当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为实行有效统治,维持表面上大一统的局面,分封制便应运而生,为加强周天子权威,建立了完整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宗教法礼关系。而王城制度则是这套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在城市建设上的主要体现。
2.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秦始皇废除“分封制”,创立中央帝制,实行郡县制,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帝国的统一,但是,秦朝很快灭亡了。秦朝以法治国,残暴异常,这固然是它迅速覆灭的主要原因,但是始终没有在文化和道德上解决秦氏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这恐怕是秦朝快速覆灭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汉承秦制,以黄老治国,依然没能解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利于加强皇权,巩固国家的统一。对外也无力对强悍的匈奴实施强有力的打击,仅以和亲维持表面的和平。故而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从此成为中华民族的主要思想。这不但使得汉朝刘氏江山的统治合法,而且也极大地巩固了中央集权制度,凝聚成强大的国家实力并最终歼灭了匈奴。汉秦以后,隋唐虽然在政治制度上有重大创新,但是依然基本上遵循了秦始皇创立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皇帝固然需要法家权术,以驾御臣下,但是皇权专制只有披上儒学的道德外衣才能长久与合法。可以这样说,要维持帝制,就必须用儒学,而儒学的成功运用是中央集权帝制之所以维持2000多年的重要原因。转3.广袤的国土
数千年来,大一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主流,而大一统意味着国土的广袤。尤其是从秦朝开始,中国的国土异常辽阔,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有所扩大,而落后的农业经济,落后的管理技术与交通技术始终是维护广袤帝国统一及实施有效统治的软肋。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中央集权,实行有效统治,只有推崇儒学,而周代创立的王城制度就是儒家礼制在城市建设上的具体运用,正好可以和儒学完美配合,一起来为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的政治制度服务。农业文明在战争能力上是先天不足的,而我们的北方,数千年来一直有武力强大的游牧民族,他们时刻威胁着中华民族的生存与繁衍。实行中央集权与加强儒家文化,才能维持大一统的局面,保持强大的国力以抵御北方强敌。
4.绵延三千载的儒学
在西汉武帝时代,中央政府开始“废黜百家,独尊儒术”,因为儒家提倡的礼制思想最有利于巩固皇权统治。礼制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等级和宗法关系,最适合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和加强中央集权,《周礼·考工记》的城市形制正是礼制思想的在城市建设上的具体体现。从此,儒家思想开始了对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统治。体现与维护礼制的周代城制也就一直受到遵崇,并得到不断发展和丰富。“天子居中、坐北面南、中央轴线、前朝后市、左祖右社、对称布局”这些体现礼制思想的城市建设制度,从曹魏邺城、隋唐长安城到元大都和明清北京城得到越来越完美的展现,这正是儒学不断深入人心的表现,也是彰显礼制,强化皇权的需要。甚至地形复杂的南京皇城都绝不能免俗。非但首都,在整个北方和南方的平原地区,这个思想也得到严格遵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业经济是中央集权制度和儒家学说产生的主要土壤,国土的广袤和北方的强敌也迫使我们不能放弃中央集权和儒家学说。农业经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和儒家学说互相配合,共同维护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大一统格局。它们之间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荣辱与共;一破皆破、一强皆强、生死与共!只要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没有发生革命性的突破与进展,政治制度就不会发生变革,儒家文化就依然会是中华民族的统治思想。所以周代创立的王城制度就只能是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而决不会动摇。
这正如美国著名城市规划学者芒福德所说:城市规划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当然这里也有一个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因素,但它们对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影响始终只是处于配角的地位,很难起到决定性作用。
[摘要]中华民族是典型的农耕民族,这是周代王城制度得以延续并发扬光大的主要基础。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没有发生动摇以前,周代的王城制度就不会衰落。本文就周代王城制度何以持久这一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析。
[关健词]中央集权儒家学说农业经济宗教礼法周代王城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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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董鉴泓.中国城市建设史(第三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成本管理模式的设想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的是一种以计划价格为基础,以事后核算为重点,以完全成本法为内容的算帐报帐型的成本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盈亏同企业无关,企业成本意识淡薄,损失浪费惊人,甚至不少企业虚盈实亏;二是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的成本管理体系,缺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三是成本管理的现状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利于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也不利于企业成本的宏观调控。这就要求对现行成本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进行改革,并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
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首先,要弄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具体要求。只有对此有了深刻了解,才能很好地把握市场经济规律,自觉摆脱旧的观念,适应新的形势。其次,要学习西方国家应用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成功经验,借鉴其关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成本管理方法和经验,为我所用。第三,要保持鲜明的中国特色,要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新的成本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在微观管理上,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制造成本法为内容,以低成本、高效益为目标,以全面成本管理为核心的现代成本管理体系;在宏观管理上,要建立以财务成本法规为引导,以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为目标,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并用的宏观间接调控管理体系。
二、成本微观管理要建立现代成本管理体系
成本微观管理即企业成本管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层单位,是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要求产品有竞争力,技术有开发力,资产有增值力,在市场上有应变力,特别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素质低、产品质量差和成本高的现状,要具有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企业管理现代化,就要求企业各项专业管理现代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传统的算帐报帐型成本管理模式只计算财务成本,不计算管理成本;只重视事后算帐,不重视事前预测和决策;只采用手工操作,不考虑先进的管理手段;只依靠企业财务部门,不注意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在成本管理观念上革新,要树立竞争观念、效益观念、经营观念、法制观念和开拓观念等新的观念。
2、成本管理组织合理化。这是管理现代化的保证。没有组织上的保证,企业就很难把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好,就不可能发挥最大的总体效益。成本管理组织化就是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度,保证目标成本的顺利实现。同时,还要按照成本管理的职能,建立科学的成本指标体系、成本核算体系、成本决策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成本考核体系。
3、成本管理方法科学化。要总结我国成本管理的好经验,引进国外现代化成本管理方法,相互融合,发展提高。主要有目标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厂内经济核算、本量利分析、价值工程、成本——效益分析、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控制、班组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等多种方法。
4、成本管理手段电子化。在成本管理中,应用电子计算机,不但可替代一些繁重的事务性劳动,而且可以加速信息处理,便于建立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使管理人员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同时,还应推广应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显示监控装置,加强对物质消耗和流向的控制,为成本控制和计算创造条件。
5、成本管理人才专业化。要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成本管理现代化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成本管理工作不断前进,保证成本现代化早日实现。
总之,管理思想是灵魂,管理人才是关键,管理组织是保证,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是条件。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应该配套,并同步进行,才能共同推动成本管理向着现代化方向迈进。
三、成本宏观管理要建立间接调控体系
成本宏观管理即成本的国民经济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对于成本管理仍然需要从宏观上加强调控。
1、要建立成本法规体系,促进成本管理工作规范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2年,财政部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对原来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进行了部分改革。近年来,又颁布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不少涉及成本管理的内容。现在应该尽快把成本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起来,使今后成本管理有法可依,力求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2、要通过社会审计,纠正成本计算不实和弄虚作假行为。当前成本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成本计算不实,财经法纪松驰,乱摊乱挤成本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偷税漏税,这就给成本管理增加了很多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要逐步建立财税监督、国家审计监督和社会审监督三者并立的经济监督体系。注册会计师审计要重点对成本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企业中成本计算不实和乱摊、乱挤成本等违法乱纪现象。
3、要有合理的经济布局,促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我国各地自然资源条件不同,经济发展又不平衡,这就要求生产要合理布局,充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减少不合理的运输费用,努力节约社会劳动。同时,还要考虑各地区工业生产专业化和各产业综合发展的正确结合。
4、要调整产业结构,促使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我国产业结构尚不够合理,主要是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加工工业规模偏大技术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低,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有些行业盲目发展,产大于需;有些行业产量低,不能发挥规模效益。这就要求宏观上加速产业结构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使社会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要重视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以促使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降低产品成本。
关键词:城市低保制度,统合救助模型,分类救助模型
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演变,主要经历了由剩余型福利模式向制度型福利模式再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转变过程。在剩余型福利模式下,贫困被认为是由于个人道德原因所致,接受救助或福利是耻辱的象征。在这一理念下,国家所施行的社会救助标准较低,只保证穷人最基本的生存,并且对救助对象实行严格规管,因此被社会褔利学者广泛诟病。进入制度型福利模式后,政府和社会对于贫困的观点起了很大变化,致贫被认为主要是国家或社会的责任,因此在这一时期,国家对于贫困人口救助标准是比较规范、合理乃至慷慨的,不仅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还尽可能维护其个人尊严。但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如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福利依赖现象滋生。因此,西方国家进入197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在对“福利国家”模式的反思过程中,主张引进并实施被称为“混合型”的社会福利模式,试图既避免前两种福利模式的弊病,同时保留两种福利模式的长处。混合型福利思想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要提高福利的针对性和目标性。一方面,对于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要尽可能帮助其就业,而非给予高额救助;另一方面,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人群,要给予更充分的救助和照顾,更好地保障其生存权。
我国近年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分类救助模型”所倡导的核心理念和“混合型”福利模式的上述观点是相契合的,体现了我国社会救助理念的进步,它相对于过去低保工作中实施的“统合救助模型”(笔者在下文中解释)是一个重大的超越。本文我们将根据民政部立项的2006年度重点课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程序研究”课题组调查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对我国城市低保制度改革过程中出台的分类救助办法的运行状况做比较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肯定这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及取得的进展的前提下,分析总结该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分类救助办法的政策建议。
一、统合救助模型的缺陷与分类救助模型的形成
(一)统合救助模型的缺陷
自1993年在上海市试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市低保制度”)以来,该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寒暑。在这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该制度经历了最初的探索、而后的推广、直到目前的发展完善(以分类救助办法等的形成为标志)等几个阶段。作为“最后的安全网”,城市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重要进展。到上个世纪末,全国所有城市都实施了这一制度。制度的覆盖人数在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底制度覆盖人数达2240.9万人。由于各级政府重视,制度的资金来源较有保障,为推动“应保尽保”与适度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城市低保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表明:无论在解决社会或整体意义上的贫困问题、还是在解决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问题上,它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采取的救助模式笔者称之为“统合救助模型”。它通过确定低保线(贫困线)、并对处于该线以下的贫困人群实施资金或物质补助使其达到低保线的生活水平的办法开展救助工作。可见当时的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的是标准划一的救助办法,而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救助对象实行补差;至于救助对象内部由于存在种种差别而导致的需求的差异,统合救助模型未能顾及。尽管统合救助模型在低保制度初创阶段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对救助贫困群体的贡献功不可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模型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明显地暴露出来:
其一,以形式公平掩盖了实质的不公平。采用统一的救助办法(标准)、救助措施,对所有的低保对象而言确实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和对等。但事实上,这种公平抹煞了不同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忽视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因此,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就等同于实质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实质公平的缺位正是统合救助模型的主要特点。显而易见,这种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对垒是造成低保制度难以满足受助人群需求的症结所在。
其二,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制约了保障标准的调整。和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整体上,低保金的支出有限,保障标准只能采取低起点,而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但平均主义的低保待遇调整方式妨碍了部分特殊困难群体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使待遇提高没有在结构层次上体现出差异性,进而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率。
其三,福利依赖现象长期存在。“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本是低保制度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但是从制度的运行状况来看,“进来容易,出去难”成为困扰低保制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我们在各地调查中都发现存在着一定的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宁吃低保不工作”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低保制度对所有对象采取整齐划一、不加区别的救助办法,使制度本应具有的刺激再就业的功能大大减弱。福利依赖现象的加剧违背了低保制度建设的初衷,使社会救助的目标与本质发生了偏移。
其四,一刀切的管理办法妨碍了制度的发展完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是导致统合救助模型形成的重要原因,统合救助模型的实施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管理方式。对低保对象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管理成本,但是却削弱了管理的有效性与合理性。由于这种管理方式不能准确反映、应对不同保障人群的真实需求,实际妨碍了制度的发展完善。
(二)分类救助模型的形成
与统合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整齐划一的救助办法不同,分类救助模型基于贫困人群内部的需求差异,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救助标准体系,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有差别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模型的新发展。
分类救助的外延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上的分类救助实际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对受助群体所提供的所有的具体救助项目,它是从具体的项目内容上进行的划分。目前,城市社会救助体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还有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类项目。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分类救助在外延上是对社会救助内容的归类。
第二个层面上的分类救助特指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分类施保”。这一层面上的分类救助是基于贫困人群所属的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根据所属类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调。相对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类施保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需求的科学认识和分类,避免了以往救助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实上,分类救助这两个层面上的外延划分在现有的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叠合性。在现行的分类施保政策中,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整合了多维救助项目。本研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类救助的第一个层面,但主要是对分类救助第二个层面的研究。
正是在统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种发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开始探索建立分类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颁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推进城镇低保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当年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则进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以下多用“分类救助”代替)”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分类施保政策。从总体上看,各省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比较顺利,截至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救助制度——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分类救助的发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间这方面工作的进展差异较大。分类救助的实施,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各地实施分类救助的实践来看,这一模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救助对象的类别化
分类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类别化的社会救助。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或个人,都会以其所属的具体类型得到相应的救助。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各地享受分类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则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类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儿,习惯上称为“三无”人员。第二类是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和16岁以上的在读学生,重残、重病人员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还做出了涵盖更广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规定了对分娩孕、产妇的特殊救助;广西、贵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规定了对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还有一些省市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的低保家庭、以及发生突发性灾难的家庭实行特殊救助。第三类是一些政策照顾对象。对这类人群照顾与否、如何照顾,各省市的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伤的返城知青;老归侨;军烈属家庭、军人和干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第四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激励政策;这类人如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就业,规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获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调一定比例的优惠。
2、救助标准的层次化
在将低保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目前国内分类救助的实施标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每种形式都体现一定的层次:第一种形式是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的,将特殊对象低保金按月上调一定比例,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种形式是按一定时限(月、季、年)对特殊对象给予定额的生活补助。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陕西等几个省份。例如,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者每人每月可増发100元补助,一般病残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校大中专生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在校中小学生增发50元。青海省规定,“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额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发20元保障金;60-69岁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单亲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第三种形式是保障金不变,但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相应的配套救助。例如,广州市规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可到当地居委会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会核实逐级上报,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资助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资助金。深圳市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低保对象,教育部门应当减免学杂费。
3、实施程序的规范化
分类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的规范化、针对性管理。由于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类救助解决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简单化的问题。例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对其所划分的类别进行的:北京市规定,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甘肃省将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成四类:第一类为城市“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第三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四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员。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三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此外,目前分类救助的资格审查、准入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虽和过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户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要求更加细致、严谨,比对一般低保对象的要求严格。
与统合救助模型对贫困群体采取整齐划一的救助办法不同,分类救助模型基于贫困人群内部的需求差异,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救助标准体系,对不同需求人群实施有差别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模型的新发展。
分类救助的外延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上的分类救助实际上涵盖了目前我国对受助群体所提供的所有的具体救助项目,它是从具体的项目内容上进行的划分。目前,城市社会救助体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还有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类项目。因此,这个意义上的分类救助在外延上是对社会救助内容的归类。
第二个层面上的分类救助特指现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提出的“分类施保”。这一层面上的分类救助是基于贫困人群所属的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根据所属类别,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调。相对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类施保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需求的科学认识和分类,避免了以往救助过程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实上,分类救助这两个层面上的外延划分在现有的政策实施上具有一定的叠合性。在现行的分类施保政策中,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已经整合了多维救助项目。本研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类救助的第一个层面,但主要是对分类救助第二个层面的研究。
正是在统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种发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开始探索建立分类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颁发《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确将建立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推进城镇低保制度建设的重点项目。当年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则进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以下多用“分类救助”代替)”的要求。会议结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分类施保政策。从总体上看,各省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比较顺利,截至2006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建立了分类救助制度——当然,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分类救助的发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间这方面工作的进展差异较大。分类救助的实施,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各地实施分类救助的实践来看,这一模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救助对象的类别化
分类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类别化的社会救助。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或个人,都会以其所属的具体类型得到相应的救助。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各地享受分类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大类(具体到每一个城市则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类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儿,习惯上称为“三无”人员。第二类是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和16岁以上的在读学生,重残、重病人员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还做出了涵盖更广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规定了对分娩孕、产妇的特殊救助;广西、贵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规定了对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还有一些省市规定了对夫妻双方均是下岗职工的低保家庭、以及发生突发性灾难的家庭实行特殊救助。第三类是一些政策照顾对象。对这类人群照顾与否、如何照顾,各省市的差别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伤的返城知青;老归侨;军烈属家庭、军人和干部;省、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遵守国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独生子女家庭。第四类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激励政策;这类人如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实现就业,规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获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调一定比例的优惠。
2、救助标准的层次化
在将低保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目前国内分类救助的实施标准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每种形式都体现一定的层次:第一种形式是大多数省市所采用的,将特殊对象低保金按月上调一定比例,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种形式是按一定时限(月、季、年)对特殊对象给予定额的生活补助。采取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陕西等几个省份。例如,四川省宜宾市规定,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者每人每月可増发100元补助,一般病残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校大中专生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在校中小学生增发50元。青海省规定,“三无对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额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增发20元保障金;60-69岁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7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保障金;单亲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元保障金。第三种形式是保障金不变,但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相应的配套救助。例如,广州市规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可到当地居委会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会核实逐级上报,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资助对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资助金。深圳市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低保对象,教育部门应当减免学杂费。
3、实施程序的规范化
分类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优越性在于其对救助对象的规范化、针对性管理。由于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分类救助解决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简单化的问题。例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对其所划分的类别进行的:北京市规定,对于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传统救助对象,各级低保经办机构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审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甘肃省将低保对象按人员构成情况分成四类:第一类为城市“三无人员”;第二类为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家庭长期无稳定收入的生活困难人员;第三类为在职、失业下岗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第四类为待分配期间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员。其中,第一、二类人员半年审核一次,要足额落实补差标准;第三类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第四类人员每月审核一次。此外,目前分类救助的资格审查、准入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虽和过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户调查、取证、审查等环节要求更加细致、严谨,比对一般低保对象的要求严格。
二、分类救助模型的实施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演变也有其相应的“生命周期”,包括产生、成长、高峰、衰退和消亡等阶段。它在实践其使命时,势必要求对其自身的发展做出有效回应。城市低保制度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就是对社会现实不断做出积极回应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制度逐步向更高层级。分类救助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新时期下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实现“应保尽保”、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方面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分类救助的实施较大范围地惠及了特殊救助对象,提高了制度对特殊救助对象实际需求的满足程度
享受分类救助的主要有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在读中小学生等,此外还有一些政策优抚对象。因此,救助对象的类型比较丰富,已经能够涵盖大部分低保对象。所以分类救助在某种程度上看,是在大范围内提高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水平。从政策的执行效果来看,根据我们的调查,有一定数量的社区,其享受分类救助(按月上调保障金)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80%以上。细分地区,进行交互列联分析后,则可以发现,某些城市享受分类施保的家庭所占的比例更高。例如,在哈尔滨所调查的30个社区中,有多达26个社区,80%以上的低保家庭享受了分类救助的政策。根据各地民政部门2005年的工作报告,分类救助工作也是成果显著。以北京为例,截至2005年底,民政部门已为近6万“三无”人员、五保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等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年低保标准的10%上浮了救助标准。
表1:各地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比例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100%
合计
家庭数
67
70
48
6
56
247
所占百分比
27%
29%
19%
2%
23%
100%
表2:各社区享受分类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总数的比例分布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以上
合计
沈阳
15
16
2
8
41
哈尔滨
1
3
1
26
31
兰州
1
1
5
7
西安
11
7
10
4
32
天津
8
17
6
1
32
南宁
7
10
(二)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使政府的救助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
医疗、子女教育与住房问题是当今城市居民的新“三座大山”,更是低保家庭面临的突出难题。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使重病、重残人员,有在读子女的低保家庭等受益,不少低保家庭还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家庭的燃眉之急。调查表明,83%的低保户认为获得分类救助支持后家庭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截至2005年底,上海市共计实施医疗救助对象30.54万人次,累计支出救助金额2.83亿元,人均救助927元。接受救助金额最大的人群是患大病重病的低保对象。上海市还用去廉租住房资金14095.26万元,共有15.45万户低保家庭享受了房租减免政策,1.43万户享受了廉租房政策。深圳市在2000年全市只有几百人次低保对象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报销金额只有几十万元。而2004年则共有12000多名低保对象、7万人次,报销基本医疗费用330万元。从2000年至2005年8月,全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共支出1000多万元,救助低保对象达25万人次。低保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得到了较好解决,重病医治问题也得到相当程度上的缓解。
表3:享受分类救助项目的原因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本人或家人患有重大疾病
130
23.94%
23.94%
本人或家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
54
9.94%
33.89%
本人或家人为儿童或在读的中小学生
93
17.13%
51.01%
多子女家庭
5
0.92%
51.93%
本人属“三无”对象
44
8.10%
60.04%
本人或家人为重度残疾人
124
22.84%
82.87%
本人或家人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2
0.37%
83.24%
其它
91
16.76%
100.00%
合计
543
100.00%
(三)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为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减少与缓解“福利依赖”现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关于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实施救助制度与再就业制度联动的相关措施。普遍的做法一是开展就业培训;二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除此之外,一些地区还出台了一些补充措施。例如北京、上海、湖北、江苏正在实施的“救助渐退”政策,即低保对象在实际再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后,低保管理部门并不是马上让其退出低保的保障,而是给予一定期限作为缓冲,作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实际鼓励措施之一。此外,有些省市还另外推出一些就业奖励,例如北京市规定,有劳动能力者就业后可享受就业奖励,即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上海市则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奖励从每月100元提高至180元。在再就业联动方面,从全国范围看,成效较好的是上海市。到2005年6月底,上海市有15个区县连续12个月低保退出人数大于进入人数,2005年6月底全市领取政府救助的人数较2004年12月底净减少2.53万人,其中领取低保的家庭覆盖人数净减少1.88万人,减幅达4.7%。当然,由于分类施保政策还处在探索阶段,某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与再就业机制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善之处。这在下文中将具体分析。
(四)少数发达省市在制定分类救助政策时初步考虑了对低保边缘人群的救助
边缘人群的救助问题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些边缘家庭或边缘人群虽然收入水平高于低保线,但依然是城镇低收入群体;而他们又可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重大困难,例如医疗、子女教育困难、住房困难等。在一些情况下,这些人群的生活状况甚至还不如低保人群(因为低保人群有保障待遇)。分类救助政策提出后,其根本理念是分类救助、有针对性地解决困难人群和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部分省市将分类救助办法创新性地扩展到对边缘人群的救助上。例如,江苏省个别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但低于该标准1.5倍的家庭,实行对患重大疾病人员特殊生活保障的救助政策,减轻了这部分家庭的实际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部分家庭因病致贫的压力与可能性。这一做法使国家针对城镇贫困人口的救助措施更为科学合理,借得肯定和推广。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及其它原因,这一工作在全国的开展很不平衡。
(五)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分类救助的措施得力,推动了分类救助工作的开展
分类救助政策出台后、上至民政部、省民政厅(局),下至街道社保所(民政科)、社区低保员,都对这一政策的实施十分重视,在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政策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的努力为分类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目标的达成起了十分重要、基本的作用。首先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比较细致、到位。我们在居民问卷中设计了相关问题调查低保对象得知分类救助相关信息、获得分类施保相关待遇的途径。调查显示,获知相关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居委会宣传(在895个有效样本中,有508个样本是通过此种途径,约占57%);获得相关待遇的渠道主要是政府自动上调(在577个有效样本中,有401个是通过这一渠道,约占70%)。由此足见基层分类救助工作的积极效果。其次,市、区各级政府也对分类救助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监督、指导工作比较到位。大部分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所属机构的分类救助工作督导频率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一些省份,例如广西省、吉林省还将落实分类施保工作作为评选先进低保单位的硬指标,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分类救助工作的开展。
表4:上级单位对本机构分类救助工作的督导频率
频数
有效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从来没有
4
1.30%
1.30%
每月1次
93
30.19%
31.49%
每季度一次
119
38.64%
70.13%
每半年一次
45
14.61%
84.74%
每年一次
33
10.71%
95.45%
其它
14
4.55%
100.00%
合计
308
100.00%
三、分类救助模型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类救助办法在全国各地的逐步实施是我国城市居民低保制度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和重要标志,取得的成就是令人瞩目的。然而,由于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这一办法出台的时间还十分短暂,因而,它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或与之相关的各种不足和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和充分的重视。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分类施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划归为以下几大方面:
(一)开展分类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的分类标准的制定比较粗疏
分类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就当前的这些分类而言,还是显得过于笼统。例如,“三无”人员中还能细分为有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与生活不能自理几类,很显然,他们的生活成本是不相同的,因此政策照顾的力度也应有所区别。又如,70岁以上的老人也可分身体健康与身患疾病两类不同人群。重病、重残人员的消费也视疾病和伤残种类、病情不同而有差异。在学生群体中,大学生的学费与生活费开支与中、小学生就有天壤之别。我们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泰社区调查时,一位低保户向我们倾诉,一年前儿子上大学时家里欢天喜地,但儿子上学后,家里的日子就更加难过了。一家人不仅节衣缩食,还东拼西凑、四处借钱,现在还欠着几千元的债务。大学一年的学费5000多元,新一学年的学费又即将催缴了,老两口现在快愁白了头。
(二)对存在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救助的力度不足
这与整体保障标准较低有一定的相关性。根据我们的调查,享受分类救助政策的低保户每月多领取的低保金平均仅为30.96元。接受调查的低保户中,83%认为获得“分类施保”救助项目使家庭的生活状况有所好转;但其中只有17%的人认为生活状况“好多了”,其余66%的人都表示“还是不够用的”;另有17%的低保对象甚至认为接受分类救助后其生活“没有什么变化”。
我们在针对社区低保干事的问卷中将低保对象划分为七类人群,并设计了一个问题:当前的低保标准是否能满足这些低保对象的实际需求?调查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5:针对不同对象的救助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三无”
人员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
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残知青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
享受低保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
偏高
72(24.7%)
6(2.1%)
6(4.8%)
6(4.3%)
8(3.3%)
13(5.1%)
11(4.2%)
合适
128(44%)
98(34.8%)
47(37.3%)
38(27%)
99(41.1%)
105(40.9%)
103(39%)
说不准
49(16.8%)
26(9.2%)
39(31%)
43(30.5%)
24(10%)
31(12.1%)
27(10.2%)
偏低
42(14.4%)
152(53.9%)
34(27%)
54(38.3%)
110(45.6%)
108(42%)
123(46.6%)
合计
291(100%)
282(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认为当前的低保标准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重残人、70岁以上老人、儿童及学生而言尤其偏低的选择比例比较高,比例分别为53.9%、46.6%、45.6%和42%。而这些恰恰都是分类救助政策应该重点照顾的对象。
第三,贫困边缘群体难以被现行制度覆盖。由于各地低保标准一般都规定得比较低,因而能够享受低保补助的人员比较有限。这样,尽管一些个人和家庭有特殊困难,但由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因而难以被低保制度覆盖,也就不能享受分类救助的待遇。这些个人或家庭的实际生活因之可能比普通低保户还要困难。在访谈中,不少低保干部一再反映“边缘户”的问题比较棘手。哈尔滨市南岗区荣市街道的一位社区低保员给我们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某企业有一位高位截瘫的工人,因公受伤。单位效益不好,已经不发工资了,每月只给了440元的工伤补助。哈尔滨市的低保标准是200元,这样他就办不了低保;办不了低保,就意味着他没有任何医疗救助;而这440元连他每月的医药费都难以担负,更别提温饱了。当地还有这样一户家庭,3口人,老母亲带着两个成年但未婚的儿子过日子。母亲的退休金是每月400元;哥哥有劳动能力,打短工一月也能挣几百元,但弟弟是重度智残。按人均收入核算,这一家人的人均收入超过了200元,不能享受低保,但这个家庭还是很困难的。此类个案不胜枚举。
第四,与再就业机制缺乏有效衔接。主要表现在其一,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鼓励和支持的政策力度不足。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包括对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对再就业低保人员的优惠政策。但根据我们的调查,二者的政策力度都明显不足。从就业培训来看,受访低保对象中75%接受过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但是只有34%认为这些就业培训有用。从对再就业低保人员的优惠政策来看,不少城市都采取了“救助渐退”的政策,但规定的时间太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政策效果多不理想。其二,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人员找工作的积极性。纳人低保的困难家庭,尽管所获得的低保金不高,但除此之外,他们还可能够获得一些配套救助。例如在北京,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40元的粮油帮困卡、廉租房的政策优惠、医疗救助和公共交通救助等,这些配套措施加大了低保的含金量。
此外,低保人员一旦有人参加工作,获得收入,就有可能退出低保。然而,他们的收入普遍不高,扣除就业成本,与低保金就相差无几了。而相应地,他们却失去了原先所拥有的配套救助,很可能“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拒绝就业、享受低保。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少社区对隐性就业的监管不力,使解决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
第五,分类救助资金的配置存在一定的平均主义现象。分类救助资金大多没有专门的渠道,一般从低保资金里统一划拨。而低保资金则一般由国家财政、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市财政拨付和区财政配套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市、区两级财政为主。但即使同在一个市,不同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差异的,因此各区财政能力也有所不同。而目前大部分地区的低保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倾向,即市财政给各区的拨付比例固定,各区所要自筹的资金比例也是相同的。如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财政困难的区在资金筹措方面难免捉襟见肘;而资金不到位,又极大地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分类救助工作的进展。
第六,立法工作的滞后妨碍了分类救助工作的推进。分类救助政策的实施,对低保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需要更加仔细,对申请家庭成员个人情况的核实需要更加严格,与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更加密切。然而,调查发现、上述必要的工作尚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
其一,一些必要的工作手段、方法或程序由于缺乏权威的依据而难以采用。相关法规只确定了制度准人的条件,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家庭固定财产低于某一固定值;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核查这些条件的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审查银行账户等是核查收入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民政部门不是权威执法机构,不具备审查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只能依靠人户调查、定期公示、群众举报等原始的、经验的方式来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不可控制的人为因素。一方面,申请人若想隐瞒财产或收入状况就比较容易。调查显示,社区低保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难第一位就是人户核查(填答者中61.6%选择了此项)。另一方面,就政策执行者而言,由于缺乏权威依据,一些违规行为也可能滋生,如办理“人情低保”现象。
其二,各部门、各地区(市区、街道、社区等)等
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不力。分类救助工作需要与多种政府、社会部门配合:低保家庭中有在读子女时,需要教育部门出具证明;有疾病、伤残人员时,需要医疗部门出具证明;低保对象有无劳动能力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鉴定。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员核实。但社区低保员前去调查时,有些部门却不一定配合。此外,在民政部门内部,各街道、社区间的低保审核与监督工作各自为阵,缺乏有效的合作。
完善分类救助模型的政策选择
(一)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标准,扩大分类救助的覆盖面。
分类救助采取差异性的救助方式(标准),以不同的系数替代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为受助人群提供了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救助。但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低保补助的标准仍然偏低,制约了分类救助标准的提高。部分受助人群即使全额享受了低保救助,或者辅以其他配套措施,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仍然很难得到满足。因此,我们主张,首先,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科学测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低保的补助标准。使所有贫困人员或家庭尤其是其中的特困人群维持最基本生存的需求能够得到必要的满足。其次,扩大低保制度的覆盖面也应该从制度的设计上进行回应。现行的分类救助使大部分贫困人群享受到社会安全网的托底支持,但是还有一部分人群(家庭月人均收入虽高于各地的贫困线,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生活十分困难)却徘徊在制度的,难以进入。享受分类救助的人员由于制度上的支持多少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对那些贫困边缘户人员而言由于没有制度上的支持而他们自身也没有能力改变不利处境,他们的生活就陷入了难以自拔的泥潭。因此,我们主张,在低保标准适当提高的情况下,分类救助办法可将贫困边缘户人员纳入其中通盘考虑。关于应对何种处于贫困边缘的群体实施分类救助以及应以何种方式实现对这一群体的救助,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与形式。
(二)在完善分类办法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救助标准体系
我国分类救助政策的出台和发展还仅仅只有几年的时间。因此,这一制度还很不成熟,其中作为制度基础或前提的分类办法就存在着比较粗疏的缺陷,影响和制约了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在访谈中,不少低保工作人员对此问题发表了意见。例如,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的一位社区低保员就指出:“低保实施标准整体而言是比较合适的。但从细处说,还需要考虑各年龄群体的消费水平差异。例如,老年人和中年人、青年人的消费水平是不一样的,政策制定时应该多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有低保工作人员认为分类施保办法还应该考虑家庭人口数的多少,因为共同生活的人越多,人均必需品的消费就越低。
如前所述,基层低保工作者认为当前的低保标准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重残人、70岁以上老人、儿童及学生而言尤其偏低,而这些恰恰都是分类救助政策应该重点照顾的对象。当然,对这几类特殊困难人群,其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低保对象中的高龄老人,就可划分为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等各种情况,每种情况的实际需求显然不同。因此,对大家公认的重点照顾对象,也有必要做更细致的分类,以确定救助的关键人群。建议政府部门根据对低保对象的更为科学、合理、细致的分类,更进一步考虑和归纳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深入细化分类救助的办法,实施多种救助方式,以更好地满足这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强化分类救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应建立规范化的具有激励作用的保障标准和支付方式,防止其对保障金的消极依赖。为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再就业,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在保障标准上,进一步扩大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与无劳动能力的贫困者之间的差别;其二,民政部门不仅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加强对低保对象再就业的培训,同时要注意改进培训方式与培训内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对象的就业需要。其三,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
金支付。各社区可以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
(四)通过立法手段规范分类救助的实施程序。
基层低保工作者在对受助人员进行具体的资格取证时经常遇到相关部门、人员的“不合作”的问题,更常表现为来自其他部门的不理解、不协作或证明造假的问题。究其根源,是具有强制性的相关立法的滞后。因此,我们主张国家通过相应的立法,为分类救助的取证、实施过程制定明确的程序规范,从法律层面保障取证过程、实施过程的合法化、正当化和强制力。作为低保实施主体的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与有效合作将极大地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此外,相关立法和具体规范、措施的出台也将有力地约束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肆意性。部分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能力或出于“人情”的压力存在不按章办事的现象,这不仅是对救助本质的违背,而且会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论文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综合提出了诚信制度缺失治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引言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的缺失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愈加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我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则政收入的37070,GDP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全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银行由于逃废债承受的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国家市计局曾对1200多家国家控股企业进行市查,发现67%的企业在则务上存在严重不实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缺失会导致交易效率的下降和交易成本的上升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诚信制度对欺诈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极为必要而现行的约束惩罚机制,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行为的产生因此,诚信缺失的原因何在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诚信缺失的行为值得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诚信制度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的研究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各种假说解释信用缺失的原因,如“互悖说”、“雷区说”和“绩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其原因和治理方法;从产权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法;以及仅对诚信缺失的现象进行描述后对诚信缺失的治理作出一个模糊的结论,而对诚信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缺少定量的分析,因而其结论缺乏有观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拟综合各种理论观点,从理论和定量分析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从而得出诚信缺失治理的方法。
一、欺诈产生的博弈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信用缺失的前提条件。对信用的要求来源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在阿克洛夫(Akerlof)看来是因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抵消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逍德风险,讲信用是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另一方的一种强烈的信号通过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可以判断对手在过去交易中的信用即其信誉来判断对手将会采取的行为而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不存在是否会被欺骗的问题,因为即使根据信息判断出对方不会履约、或者履约的概率小,也可以通过选择相应的策略如订立完各契约等方法来解决。
经济学中将市场经济主体假设为理性人,在交易过程中遵循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欺诈虽然也需要成本,但是欺诈带来的收益大于选择诚信带来的收益时欺诈就会发生。
如果假设没有外界干预,当信息不对称时,如果没有外界的激励和约束,博弈的结果将会是欺诈:
(一)假设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和损失完全清楚,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A,B的静态自由博弈的得益矩阵如下(假设a,b,c,d>0,且a>d,c>d):
从矩阵可以看出,当经济主体A,B都选择诚信时,双方的获利都是a,当一方选择欺诈而另外一方选择诚信时,则选择欺诈的经济主体获利为a+b,而选择诚信的经济主体获利为-c,当双方都选择欺诈时,欺诈给双方带来的获利都为d诚然,当经济主体A,B都选择诚信时存在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双方都无法保证对方选择诚信,而选择欺诈无论是在对方选择诚信还是选择欺诈时总能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的结果是一个“因徒困境”,交易双方都会选择欺诈。
(二)假设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和损失完全清楚,双方都愿意追求长期收益并愿意选择诚信,并根据已有的信息判断对方选择诚信的概率,设概率为P&(0,1),根据上面的博弈矩阵,可以判断经济主体A的期望收益:
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根据上面的得益矩阵,有如下结果:
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为E(L)=ap-c(1-p)(1)
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为E''''(L)=(a+b)p+d(1-p)(2)
可以看出,E''''(L),恒大于E(L),因此,A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恒大于其选择诚信的收益也就是说即使经济主体有选择诚信的动机,在他们掌握部分信息的情况下收益仍然永远小于选择欺诈时的收益这时,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仍然是一种“因徒困境”,双方还是会选择欺诈
虽然每个企业都不讲信用将使企业陷入一种“因徒困境”之中,但给定制度约束的特定状态,每个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却可能是其理性选择阿克洛夫提出的“柠檬市场”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劣等产品会驱逐优良产品从而主导市场同样地,由于信息分布不对称,讲信用的企业可能被不讲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最终陷入一种不讲信用的“因徒困境”之中,
二、欺诈产生的根源分析和建立诚信制度的条件
(一)欺诈产生的根源分析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是欺诈产生的前提条件以及信息不对称是如何导致欺诈产生的在论述的过程中,简化了市场博弈的条件,将市场的交易描述为信息不对称、没有外部约束的行为。在这种市场中,交易i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所以选择欺诈是因为欺诈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而对方无论选择何种策略,欺诈都是其行为的最优解。经济主体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策略,是由其逐利的本性决定的,因此,欺诈的根源在于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欺诈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经济i体追求更高的利益引起的,因此,理论上可以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通过外部约束,改变其欺诈的收益的方法来解决。在现实中,信息的完全对称虽然存在改进的可能,但信息的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存在的,欺诈的消除必须通过外部来解决。
由此,我们必须先清楚诚信制度建立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所需要的条件
经济主体为获得长期利益从而选择诚信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经济主体有追求诚信的动力;对欺诈有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对诚信行为有效的激励。从这些方面出发,可以分析诚信缺失治理的条件和方法。
(1)明晰的产权。
追求诚信的行为是经济主体的博弈由一次博弈转为重复博弈的过程,经济i体追求诚信的动力来源于对长期利益的追求。而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的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是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基础,只有产权明晰了,经济主体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才会比较强烈。因此,产权明晰的企业,有动机为了企业的长期利益从而选择诚信。明晰的产权是经济主体追求诚信的基础。
(2)充分而低成本的信息。
对信用的要求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充分的信息能够保证经济主体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总会给对方带来损失,因此,有欺诈动机的经济主体将无法找到交易对手,从而只有选择诚信。
在现实当中,完全充分的信息总是不存在的,要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可以通过增强信息的充分性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根据式(2)可以看出,当P增大,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将会增加,欺诈的期望收益将降低,从而欺诈的动机也会降低。
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而且在信息无法完全充分的情况下,仅仅增加信息量并不能保证经济}体选择诚信要使经济主体在交易时选择诚信还必须满足:
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
E(L)=ap-c(1-p)>E(L)=(a+b)p+d(1-p)
即必须使信息量达到使博弈方根据现有的信息作出对手选择诚信的概率
p>=(d+c)/(c+d-b)>=1
不等式只有在d>=0的时候成立,在d<0的时候恒不成立,也就是说在d<0的时候,增加信息量可以降低经济主体选择欺诈的动机,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经济主体的欺诈行为要对欺诈的行为进行制约,必须加入外界的力量来改变其得益矩阵中所处的优势地位。
(3)有效的惩罚机制
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博弈时选择欺诈是因为欺诈能够带来较高的收益,对自己来说是一种占优策略因此,如果通过可信的经济惩罚来改变欺诈的得益矩阵,使得选择欺诈是一种下策,将可以制约欺诈行为的产生。
惩罚可以看做是政府实行或者决定的,当政府介入时,政府和经济主体也成了博弈双方双方也会根据拥有的信息采取行动.从而使自己的行为是最优的。双方的博弈矩阵可简中描述如下:
如果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政府对欺诈行为惩治是可信的,则选择诚信的收益是5,选择欺诈的收益由于惩罚机制获利为一10,政府则在两种情况下分别支出成本和罚款收入分别为2和巧政府放任的情况下,政府对惩罚机制的支出成本为0,而经济主体在选择诚信和欺诈时的获利分别为-4和3。
由于政府实施惩罚措施需要成本,政府对欺诈的惩罚会视情况而定,假设政府惩罚的概率为P,其保持诚信的期望收益将会是5p-4(1-p),而选择欺诈的预期效用将会是-5p+3(1-p),要使经济}体保持诚信,必须满足:
5p}-4(1-p)>-5p+3(1-p)p>7/17
当经济主体预期政府惩罚的概率小于1/17时,仍可能采取欺诈因此,政府对欺诈的惩罚必须是可信的,经济主体才会选择诚信,否则,由于欺诈的预期收益仍大于诚信,经济主体仍然可能选择欺诈
(4)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经济主体追求诚信的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价权分离的情况下,经价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采取欺诈行为,此时,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经价者的行为能最大限度的按照企业的利益进行经济活动,从而保证经济主体追求诚信
(5)破产机制
企业在面临破产的时候,有强烈的动机去选择欺诈的短期行为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欺诈行为将无法进行,但如果信息不对称,经济主体的欺诈行为就很容易发生信贷配给现象就是一个简中的例子有效的破产机制可以降低企业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眼前的收益或者为了企业走出逆境而发生逍德风险和选择欺诈
(6)激励机制
在上面的条件满足之后,激励机制可以自发形成,经济主体会选择诚信度高的对手与之交易,筹集资金的成本也会降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会为消费者所接受.这对经济主体是一种激励.也是现实中很多企业选择诚信所希望获得的结果
三、进行诚信缺失治理的效果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治理后所达到的效果进行一个定量的分析:
信用治理后经济主体得益矩阵的修正。
其中,a,b,d,e,f>0,e是对欺诈的惩罚,f大于0是因为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时,虽然在短期内损失,但因为其诚信,可以获得长期收益得益矩阵的变动可以通过调整政府控制的e来进行,如果调整e,使a+b-e<f,则博弈的结果存在对双方都有利的纳什均衡(若d-a>f,则存在另一个双方都欺诈的纳什均衡),而如果将a+b-e和d-e都调整到一定幅度(如小于0),在信息比较充分、政府的惩罚是可信的情况下博弈将只存在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纳什均衡,经济主体将不再会有欺诈的动机
因此,充分的信息和政府惩罚的介入力度是诚信缺失事后治理成败的关键
总结
本文对诚信缺失治理的分析建立在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之上,强调经济}体是理性的,经济主体的一切行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参与市场博弈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经济主体自身追求诚信的动力和外部约束和对经济主体的得益矩阵加以修改.从而达到诚信缺失的治理。理论上.如果这些措施的实行满足了一些必要条件:即采取的措施是尽可能完善的,惩罚机制是可信的,则从采取的措施修改得益矩阵的效果来看,能够取得预期的目的但现实当中,欺诈的动机是多方面的,经济主体的行为也不尽是理性的,因此,还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提高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博弈的行为理性,培育良好的诚信环境,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GeorgeA.Akerlof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Vol.84,No.3.(Ang,1970),pp.488-500.
[2]张晓春。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
关键词:行政程序;理性价值;文化基础;社会环境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以来,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已日益被重视。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更是用13多的篇幅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程序。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学术界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现在,凝聚着学界10年研究心血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已基本定稿。行政程序制度承载着理性、民主、公正、高效等公法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行政程序制度对理性的张扬,将有利于社会理性精神的生成。但由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注定了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艰难。
一、理性价值的内涵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是从整体上而言的,指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理。理性能力是指人类所具有以推理或积极的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能力,人们在安排自己事务时一般愿意通过理性而不是通过那种随机和任意的行为或裸的暴力来进行。[1](P67)从内容来看,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包含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两部分。[2](P35)这两部分各自相对独立,但又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工具理性针对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或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工具理性是指合理的决策或决定通过合理的交涉过程得到,过程理性决定了结果理性,过程非理性极易导致结果的非理性。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程序设计,不同类型的行为需要不同的程序规则。在公共行政中,程序分为决策类程序和裁决类程序。决策类程序适用于规则的创立和公共决策的选择;裁决类程序适用于对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对纠纷的解决。无论是那一类程序都应遵循最低限度的正义或理性规则。首先是专业化规则,行政程序主要按照“职业主义”原理设计,强调行政的专业化;其次是中立规则,决策者、决定者和裁判者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决策者、决定者或裁判者自己的利益;再次是听取意见规则,要通过程序设计保障当事人参加到程序中来,并赋予其提出主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权利;第四是选择最优规则,选择要以理性推演为基础,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第五是说明理由规则,任何决策、决定或裁决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最后是公开规则。行政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不仅可以借助公众的监督而使选择权的滥用得到限制,而且也可以使选择过程中无意的错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2](P35)
沟通理性适用于主体和主体之间,表现为诚意地进行讨论和对话,真诚地尝试了解对方的观点,以和平而理性的方式来寻求共识。[2](P35)沟通理性决定了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沟通理性通过以下机制实现:1)参与机制。参与是沟通的前提,在决策类的程序中,参与应当是开放和普遍的,在裁决类的程序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参与。2)说理机制。程序的本质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正是这种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使得说理机制得以展开,程序参与者必须全力以赴地以理抗争,最后达成妥协,消除利益冲突。现代行政程序不是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是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办法的制度性框架。这种制度性框架可以促进人们理性地看待与己有关的行政争议,并自愿服从通过该制度运作而获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3](P26)3)宣泄机制。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许多利益诉求,通过程序预设来宣泄和释放不满情绪并加以吸收,将增加行为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很大程度上,理性价值在行政程序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占据首要位置,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都可以回归于理性价值之中。当然,行政程序制度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等也具有独立意义。
二、理性价值实现的文化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合理的程序设计,还必须有相应的文化基础。在西方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之所以备受重视,主要是源于这些国家对自然法的信仰,对理性的崇尚,源于其深厚的自由主义的理性文化传统。英国早在1215年的《自由大》中就确立了自然公正原则,该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外国,或加以任何加害”。美国立宪继承了英国的自然公正精神,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美国联邦法院一位大法官说:“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刻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另一位大法官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循程序保障的历史。”[4](P93-94)
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在我国的实现需要超越文化上的障碍。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伦理文化。儒学的全部内容,不外乎用道德感化和仁政措施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目标。儒学的最高理想是这样一幅社会蓝图:人们各有不同的地位和责任,并依血缘链条传递下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这就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礼。在礼的制约下,人们有亲疏而无纷扰,有尊卑而无争斗,彼此相安无事。[5](P700)伦理文化强调的是身份和等级,有权就有理,追求的是道德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因此,在传统文化中程序没有生长的基础,这也造就了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程序是用来说理的,伦理文化只强调服从,不需要说理,当然也就不需要程序。虽然一百多年来在西方文明的撞击下,我国传统文化有了很大转型,但伦理文化仍盛行于国家管理之中,“官本位”仍有很大空间,对掌权者的崇拜远胜于对法律规则的服从。在此文化环境里,即使存在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也常会被实践扭曲,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极易消失于伦理文化之中。
三、理性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还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社会基础,即依赖于国家治理模式、社会结构、法律机制和司法制度等。行政程序制度不能孤立存在,需要社会的认可和包容,否则,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也就永远只能是学者们的空想。以下从四个方面分析行政程序制度运行的社会基础:第一是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程序制度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交涉是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过程,过多的讨价还价会影响政府的权威,而我国又在进行政府主导下的改革,需要强化政府的权威,这里存在着程序正当性和管理正当性的冲突。程序正当性要求减少政府的权威,而政府权威的弱化会影响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引发管理正当性危机。可见,行政程序制度的推行要考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有效控
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行政程序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能逐步扩展,尤其是重大决策程序需要慎行。
第二是行政程序中的交涉主体。在决策类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市民社会之间。现代社会的个人力量微弱,难以独立与政府对峙,只有成熟的市民社会,通过社会组织或利益团体与政府交涉,才能有效与政府抗衡。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可以有效分解国家权力,遏制公权力的专断。[6](P157)在我国,由于市民社会不成熟,社会自治欠发达,因而,决策程序的交涉主体缺失,这会极大影响决策程序理性价值的实现。在裁决程序中,交涉主要发生在政府和个人及个人的延伸体之间,个人及延伸体对裁决程序的参与,可以有效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
第三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成本和效益。如果能在行政程序之外用比较低廉的成本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后还将在别的方面付出代价,行政程序制度都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转型之中,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传统的管理与现代的管理并存,这无疑会影响行政程序制度的成功运作。另外,行政程序自身也存在成本和效益问题。过高的程序成本会使社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第四是行政程序制度的保障。在西方国家,行政程序制度运行中的种种偏差往往靠司法机制纠正,司法制度也就成为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实现的最后屏障。我国由于理性文化缺失,市民社会不发达以及传统集权治理模式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更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我国的司法制度同样不成熟,司法力量单薄,难以保障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
以上分析看出,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并不牢固。单凭行政程序规则的完美设计来期盼其理性价值的实现,带有相当的理想成分。
四、结论
在法治社会,行政程序制度具有独特的理性价值,这是由其所具有的工具理性和沟通理性决定的。但该理性价值的实现除了需要设计精细的程序规则外,还需要相应的文化和社会基础。法律制度不能超越于文化和社会之外,这自然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制度。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呼声很高,行政法学界更是倾尽全力进行研究,在此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尤为重要。缺乏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的支撑,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以及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如何确保行政程序制度理性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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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柄,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
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二、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
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
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
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
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三、结语
1.1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水利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却往往口号喊得响,实际重视程度却不够。在实际的施工管理时,由于管理模式的低效等原因,安全管理始终不能摆到应有的位置,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没能正确认识,所以导致一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而且有一些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投入的经费不足,一些设备用品、安全工具等配备不齐全,一些安全措施也难以落实到位,有些企业安全资料存在造假,甚至没有安全资料档案等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都给安全施工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1.2质量问题
质量就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能否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科学的管理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基础。质量保障是通过高效的管理实现的,一方面是健全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高标准、严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发挥施工特长;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严格监理、严格把关验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漏掉一丝一毫,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再有一方面是严控材料质量,把好材料关,避免因材质本身问题而影响整体的施工质量。水利工程的工程质量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举足轻重的,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加以重视,不可掉以轻心。
1.3成本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花费是十分巨大的,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增加很多成本,工程建设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但同时也要达到价廉,用最少的投入达到最大的回报,这在实际施工中的确是一对矛盾,但也并非不可能,成本控制要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需要解决和克服的问题也较多。
2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内容
2.1施工前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前主要完成的工作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工程成本的预算,同时要根据工程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及施工方案。施工前的管理是属于准备工作阶段,这段时间是为工程的顺利施工提供基础,准备的充分与否是决定工程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能否达到高标准高质量的决定条件。
2.2施工中管理
一是对图纸进行会审,根据工程的设计确定质量标准和成本目标,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些相对复杂、施工难度较高的项目,要科学安排施工程序,本着方便、快速、保质、低耗的原则进行安排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对施工方案的优化。施工方案的优化是建立在现场施工情况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施工中遇到的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施工组织,以有效控制成本进行针对性管理,做好优化细化的工作。三是加强材料成本管理。对于材料成本控制,首先是要保证质量,然后才是价格,不能为了节约成本而使用质量难以保证的材料,要质优价廉,再有要根据工序和进度,细化材料的安排,确保流动资金的合理使用,既保证施工作业的连续性,同时也能降低材料的存储成本。另外对于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要科学合理的放置,减少不合理的搬运和损耗,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要控制材料的消耗,对大宗材料及周转料进行限额领料,对各种材料要实行余料回收,废物利用,降低浪费。
2.3水利工程施工后管理
水利工程完工后要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和加强竣工结算管理。要做好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以确保完工交付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在竣工结算阶段,项目部有关施工、材料部门必须积极配合预算部门,将有关资料汇总、递交至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将中标预算、目标成本、材料实耗量、人工费发生额进行分析、比较,查寻结算的漏项,以确保结算的正确性、完整性。加强资料管理和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3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改善的主要方法
3.1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水利施工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涉及的方面较多,复杂而且综合性较强,在管理中要顺应时展,借助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运用,同时采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和计算手段,进行数据库的建立及现场监控管理,完成施工的数据传输及汇总,利用信息及数字进行现场的施工管控,根据数据进行科学的决策,以便控制施工质量和成本。
3.2施工管理中人员的素质管理
首先要明确,逻辑知识进入语文课,是一个课程论的问题。课程论视角,是讨论这个问题的最合宜视角。
逻辑知识进入语文课,从课程论的角度,大致有以下三个问题必须回答:语文课为什么需要逻辑知识?语文课需要哪些逻辑知识?逻辑知识以什么姿态进入语文课程?
一、语文课为什么需要逻辑知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要回答:在何种意义上,语文与逻辑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提倡语文课要重新引入逻辑知识的同志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其论证过程似乎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语文与逻辑有关,所以就要学习逻辑知识。其实从学理上来说,这个推论不成立。它着眼于语文活动与逻辑的相关性。反驳的话只要说一句:语文活动与什么没关?因为语文活动与逻辑有关,所以要学逻辑,那是否意味着,在语文课中,凡是与人的语文活动有关的知识都要学?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语文课就变得没有边界了。我曾经论述过:取消语文课的边界,等于取消语文课本身。其理论上的荒谬性不言自明,实践上对语文课程建设和教学实施的危害遭人诟病久矣。
有的同志抓住了“思维”这一关键来立论。其论证过程是:语文课的目的是掌握语言;语言与思维合二为一,思维问题的实质就是逻辑问题;所以逻辑知识必须进入语文课。这个论证在逻辑上确实没有问题,三段论很全。在课程论上也是成立的:论证某一方面的知识需引进某课程,必须论证它对实现课程目标不可或缺。但是这个论证将逻辑知识进入语文课程的意义,限定在“思维”上,排除了逻辑对“思维”之外的内容的意义。于是每当人们在语文课的范畴内谈逻辑,就等同于谈“理性”,谈“抽象”,而把“语感”“文感”“情感”等重要的内容排除在外。这一论证对语文课的意义,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大致相抵。
逻辑对语文课的意义,关键不是“思维”,而在“语言”。语文课为什么必须要有逻辑知识?因为“逻辑学最初是作为圣书即‘神的语言’的解释”,换一句话说,逻辑最初即直接是以语言为对象的。论证逻辑知识为语文课所必需,不必借“思维”这一中介,不必以“思维”为桥梁。在语文课中,表达“思维”的语言需要逻辑,不表达“思维”的语言也需要逻辑。只要承认语文课以“语言”为核心,就同时承认了逻辑对语文课的意义是“不可或缺”。一句话:因为语文课要学语言,所以逻辑知识不可或缺。
这里,涉及对“逻辑”和“语言”两个方面的重新认识。我们先来谈语言。
过去,我们对语言的理解一直停留在“音义结合体”的认识层次上。直到20世纪中后期语用学的兴起,人们对语言的认识才开始有所突破。张静教授在《从语言的层面看语言教学的纲》一文中,提出了“语言的层级和平面”的概念。他说:“语言是一个多层级、多平面的符号系统。一般地说,语言有三个层级,每个层级各有两个平面。(1)语基(要素)层级,在这个层级里语音和语义是两个矛盾统一的平面;(2)语构(成分)层级,在这个层级里词汇和语法是两个相互制约的平面;(3)语用(交际)层级,在这个层级里语言的规范效用和艺术效用是两个相辅相成的平面。”①张静教授的这一论断,总结了20世纪下半叶以后人们对语言新的研究成果。其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语用(交际)层级”的论述。语言研究实现了从静态的研究向动态的研究转换,进入了静态研究、动态研究并重,落脚点在动态研究的时代。
正如一位逻辑学家在论述“自然语言(即我们说的语言——引者注)与逻辑的形式语言(即现代逻辑——引者注)的共通性”时所说的:“自然语言的句法学与语义学跟逻辑的形式语言的语法与语义具有一个共同的公理系统,它可以用来说明自然语言里句法范畴与语义类型的同态对应。因此说,语言学的研究应该是探索语言学与逻辑学里这个共同的公理系统。在这个系统里,既包含着正确思维的形式与规则,又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它远远比传统的语义学和语法学所包括的东西来得多,特别是包含着语言使用者的某种有意识的行为。”②在这里,所谓“正确思维的形式与规则”是指向“思维”的,而所谓“语言使用者的某种有意识的行为”,则指向思维之外语感、文感、情感的内容。于是逻辑研究突破了“思维”范畴而向“思维之外”转换,进入了“思维”和“思维之外”并重的时代。在语文课中,由于语言的关系,“思维”有逻辑问题,“语感”“文感”“情感”也有逻辑问题。因为“语言”的特性,逻辑实现了对语文课程内容的全覆盖。我把这两位学者的论述,以表格形式总结如下:
这两位学者的论述,揭示了语言与逻辑的对应关系,因此也成为逻辑知识应进入语文课的最有力的证明。我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知识,既包括传统的形式逻辑知识,也包括语言逻辑知识。形式逻辑知识对语文课程中“理性”“抽象”的目标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语言逻辑知识对语文课程中“语感”“文感”“情感”的目标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语文课需要哪些逻辑知识?这个问题的答案仍然不在逻辑学里而在语言学里。
在传统逻辑学(形式逻辑)和传统语言学里面,语言与逻辑是如何对应的呢?
传统逻辑学最核心的内容即概念、命题和推理。它们分别对应张静教授“语言的层级和平面”理论的“语基(要素)层级”和“语构(成分)层级”。这种对应关系可以描述如下:
在传统语言学理论视野里,只存在“语基”和“语构”两个层级,所以其逻辑学对应,也只有概念、命题和推理。概念、命题和推理只涉及思维,所以人们只在“理性”“抽象”的意义上来谈逻辑对语文课的意义。随着现代语言学的发展,语用概念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它们在逻辑学上的反映,即产生了所谓“语言逻辑”的研究。胡泽洪先生的一段话揭示了语言逻辑学与传统逻辑学的区别:“从古至今,从亚氏传统逻辑到现代数理逻辑,其直接研究对象都离不开语言,语言逻辑也研究语言,但它不同于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传统逻辑与数理逻辑只从语形或语义的角度研究语言,而语言逻辑则是从语用的角度对语言进行逻辑研究。”
那么,这种“从语用的角度对语言进行逻辑研究”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昵?实事求是地说,语言逻辑学并不是一门十分成熟的学科,它是一门正在发展甚至可以说正在建设中的学科,其理论体系也在完善之中。胡泽洪先生主要是从“语言使用者”和“语境”的角度来思考的:“通过揭示自然语言的使用者与语言符号及其意义之间的三维关系来对自然语言进行逻辑分析,它要揭示在各种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对语言及其意义理解的诸逻辑问题,它要联系自然语言的具体语言环境来揭示自然语言中的逻辑。”也有研究者把思维分为“认知性思维”和“交际性思维”。认知性思维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态,交际性思维则不仅研究概念、判断和推理,还要研究论证、反驳、说明、描述、抒情、问答、祈使等各种复杂的思维形态。如果说传统逻辑主要是研究认知性思维,那么语言逻辑不仅要研究认知性思维,还要研究交际性思维,从而把说明、描述、抒情、问答、祈使、感叹等范畴纳入到逻辑学研究的范畴。
下面我根据专家们的研究成果,从语文课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将已有的成果简单罗列如下,以窥其大略。
语境逻辑。这是迄今为止语言逻辑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的领域。其性质远远超出传统逻辑学“概念”“命题”“推理”所能涵盖的范畴。在“规范效用”意义上,语境是准确理解具体语句含义的逻辑前提,在“艺术效用”意义上,语境是语言表达效果的逻辑解释依据。胡泽洪先生说得明白:“自然语言逻辑语用分析的中心是揭示在各种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对语言及其意义的理解的诸逻辑问题,它从逻辑的角度对特定情景中的特定话语进行分析,揭示在不同的语境下理解与运用语言的逻辑方法。”不止一位语言逻辑学家断言:“逻辑语用分析的中心概念是‘语境’。”“语境”决定语言的含义和表达效果。那么,语境与语言各要素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语言运用过程中,人们是怎么处理语境与语言要素的关系呢?处理这种关系的基本规则有哪些?这些,就是语言逻辑学要解决的问题。
交际逻辑。传统语言学是关于语言的内部研究,它不关心“语言使用者”。传统逻辑学与这种研究旨趣相适应,它也不关心言语交际意图与交际效果的逻辑关系。在传统语言学视野里,曹子建的七步诗确是好诗。但语言逻辑关于交际意图与交际效果的研究则告诉我们,这首诗是失败之作:本来曹丕就忌恨你的才能,这首“作得好”的七步诗不正应了曹丕的忌恨吗?相反的案例是崔巨伦,葛荣“闻其才名,欲用为黄门侍郎。巨伦心恶之”,于是在葛荣命其赋诗时,日:“五月五日时,天气已大热。狗便呀欲死,牛复吐出舌。”“从此自晦,获免。”诗是烂诗,但从交际意图和交际效果的关系来说,则是好诗。这种逻辑,即是所谓语用的逻辑。评价好的表达效果,关键不是语言本身的好坏,而是这种表达在实现交际意图上所起的作用。什么样的意图需要什么样的表达,什么样的表达能达到什么样的表达效果,这就是语言逻辑学要回答的问题。语言逻辑学这一部分的研究,频出新意,得出许多有趣的结论,令人耳目一新。
语义逻辑。现代语义学研究发现,语义包括言内之义与言外之义。传统语义学是只研究言内之义的,而现代语义学既研究言内之义,也研究言外之义。一般情况下,言内之义是通过概念辨析、命题组织和推论加以规定或明确的。而言外之义则通过另一番逻辑过程才有可能获得。这个逻辑过程即是所谓“预设分析”与“衍含分析”。应该说,在已有的语言逻辑研究中,这一部分是技术含量最高的研究成果。
所谓衍含,即从命题推导出来的语义,它包含在命题之中,但隐含着“躲”在命题背后。例如“约翰偷了三匹马”,至少包括以下衍含:
有一个叫约翰的人/约翰有偷到行为/约翰对三匹马做了某事/某人做某事/发生了某事……
这种衍含是从命题本身直接推导出来的,可以称之为“语义衍含”。还有一种直接从命题中推导不出来,但通过介入一些语境因素,可以推导出某些重要信息,这称之为“语用衍含”。例如加上“张三自己没有车,打的也不容易”等语境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张三没赶上地铁”这个命题推衍出“张三可能要迟到”的命题。
语言逻辑学关于“预设”的研究对我们更有启发性。我们说出(写出)任何一句话都是有前提的。同样的话,前提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例如在“久旱无雨”的背景下,“天下雨了”的意思是“庄稼有救了”,而在“连续的阴雨天”的背景下,“天下雨了”的意思是“今年的收成完了”。说话的人,要根据这个背景来对话,例如在前面那种情况下,甲:天下雨了。乙:庄稼有救了。在后面那种情况下,甲:天下雨了。乙:今年的收成完了。听话的人,听了前面那句对话,则意会到对话的前提是“久旱无雨”,换一句话说,就是从这一对话中听出了“久旱无雨”的信息。听了后面那句对话,则意会到对话的前提是“连续的阴雨天”,换一句话说,就是从这一对话中听出了“连续的阴雨天”的信息。简单一点说,正因为每一句都有预设,所以如果某一句话被说出,或者被认为是成立的,那么,同时它的预设也应该被接收,或者被认为是成立的。
语文教学,在许多情况下,学生不懂的并不是命题本身,而是不能通过命题推导出其衍含和预设。语言逻辑学则予以揭示。
三、逻辑知识以什么姿态进入语文课程范畴,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知识形态,二是知识的呈现方式。
语言学、文艺学、文章学是以语文课程的基础学科的姿态进入语文课程的。那么逻辑学以什么姿态进入语文课程呢?也以基础学科的姿态进入吗?我们先看当年“逻辑知识”是如何被驱逐出语文课程的。
逻辑知识在语文课程中的法定地位,是由所谓“八字宪法”(字词句篇语修逻文)确定的。实际上,这就是语文课程内容的八个知识模块。其特点是:
它们都是作为陈述性知识呈现的。
它们都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课文常常作为这些知识的例证,简明地说,学课文的目的在学这些知识。知识是作为学习对象出现的。
它们既是课程内容,也是教材内容;既是教学内容,也是学习内容,且呈现方式也是一样的。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它们被冠之以“精神虚无主义”和“技术化”的恶名,以“淡化”“非体系化”“去中心化”的名义,驱逐出语文课程。客观地说,这种驱逐本身是可商榷的,甚至是武断的,但根本原因,恐怕与它们的知识内涵、知识呈现方式以及教学处理的缺陷密切相关。历史地看,这种驱逐利大于弊。现在有同志认为逻辑知识必须回归语文课,为了突出其重要性,要求将逻辑学列入语文课的基础学科。余以为过矣。逻辑知识回归语文课,要立足于兴利除弊。所谓“兴利”,即在语基、语构层面增添概念、命题和推理的思维训练,在语用层面强化语境、交际意图和言外之义等方面对阅读、写作的支持作用。而所谓“除弊”,则主要是指确保它不再滑入“精神虚无主义”和“技术化”的泥坑。关键是三个:一是知识类型,二是知识形态,三是知识呈现方式。
我们需要什么类型的知识?语文课是需要知识的。曾经有一段时间,人们实在痛恨语文课中的那些旧知识的无用和荒诞,赌气似的将知识从语文课中赶了出去。事实证明知识是赶不出去的,作为一门课程,知识始终是它的骨架。这既是事实,也有课程论的支持。知识要请回来,但是知识本身要除旧布新。首先要强调的是,语文知识,陈述性知识少,程序性知识多,元认知知识多。这是由语文课的性质决定的。逻辑知识是“向内”的知识,是关于人的内部活动的知识,所以它有更明显的“元认知知识”的成分。具体包括认知策略性知识、认知任务的知识和关于自我的知识。一句话,是关于自我是如何学习知识的知识。这正是逻辑知识的“反思”功能之所在。语文学习的关键在于,它不仅需要学生掌握知识,它更需要学生知道自己是如何知道这些知识的,更需要学生有一个标准来判断自己到底是知道还是不知道,以及知道到什么程度,知道或不知道对自己意味着什么。这正是逻辑知识可以大展身手的地方。
我们需要什么形态的知识?逻辑知识本质上是工具性知识,即用来认识自己的认识的知识。我们学习逻辑知识,关键不在于知道这个知识叫什么,而在于可以用这个知识来反思我们的知识本身以及学习知识的过程。这和学习陈述性知识不一样,学习陈述性知识的关键是我们知道这个知识叫什么。陈述性知识有两个大类:一是事实性知识,一是概念性知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赋名”,即对某一对象赋予名称,然后记住并理解和运用这一名称。但元认知知识不是对对象的认识,而是对自身的认识,因此它不需要“赋名”,它指称的对象就在人的内部,因此重点不在理解“它指称什么”,重点在能否通过它来“反映”“评价”“调整”内部要素和运思过程。在语文课中,逻辑知识当然需要一部分明言化,但更多的是默会的知识,“能用”的知识。过去那种把各种逻辑学名词讲给学生听,让学生记住并理解的逻辑知识教学,作用不大,甚至有害无益。
我们以什么方式向学生呈现逻辑知识?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课程内容的陈述方式、教材的编撰体例和教师的工作话语,以及评价方式。大致说来,至少以下两个方面是必须予以考虑的。
逻辑知识在语文课中是独立的呈现,还是随文附议?独立呈现逻辑知识必将导致逻辑知识的系统陈述,弊大于利。一般来说,陈述性知识可以独立呈现,但程序性知识、尤其是元认知知识,独立呈现将使知识失去“功能性”而成为“无用知识”(虽然有意义)。功能性知识(为使用而存在的知识)必须有使用的情境、对象和必要。在某种情境下,某一任务需要使用到某一知识,否则该任务即不可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知识才有“使用性”。在语文课中,逻辑知识随文附议是一种比较可行的呈现方式。特定的文本,其阅读或写作需要某一逻辑知识,这个时候,逻辑知识作为阅读或写作的支架予以提供,其特征是“随文现场提供,随文现场使用,用完即可”。
逻辑知识在哪个环节上进入?在课程标准里进入还是在教材中进入?是作为教师的本体知识还是作为学生学习对象进入?如果在课程标准里进入,又要分是写进课程目标部分还是写进课程内容部分。一共是五种情况,其意义是不一样的。我用表格概括如下:
如果逻辑知识是作为课程内容或学习对象进入语文课的,那么,这些知识是需要学生掌握的,即按照布卢姆教育目标分类学理论,要完成“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六个环节。但如果只是作为课程目标,即只要求学生“理解”“应用”,关键是会用即可。如果只是在教材里体现,则逻辑知识只是作为教学支架,即学生在完成阅读任务或写作任务时所需要的工具,“用了即可”。如果只是作为教师的本体知识,那么逻辑知识是在教师设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时的一种思考问题的维度。总之,除了“课程内容”和“学习对象”,其他都是作为“教学性知识”(Peda-gogical Content Knowledge,有人译为“学科教学知识”)进入语文课的。
考虑到逻辑知识的工具性质,我郑重建议:语文课引入逻辑知识,还是作为“教学性知识”进入比较好!学生能用即可,就不必再增加学生的负担了。
①张静《从语言的层面看语言教学的纲》,《语文知识》1994年第4期。
②周斌武、张国梁《语言与现代逻辑》第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
③⑤胡泽洪《语言逻辑与言语交际》第12、10页,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
1.1园区北京市城市水准网历年监测情况
针对北京市的地面区域沉降现状,我院从2007年开始对北京东部区域开展了沉降区水准复测工作,每年定期复测沉降区内水准点高程,掌握区域内高程变化情况[4]。图1是根据北京市2007~2012年城区水准网监测结果绘制的东北郊地区沉降年平均变化量曲线图。根据图1显示,确定园区位于东郊东坝沉降漏斗区,该漏斗区面积约80km2,中心位于东坝地区,覆盖东坝、金盏、常营、崔各庄等地区。图2为园区所处沉降漏斗区局部放大图,由图2可确定,园区沉降为不均匀沉降,由东向西年均沉降量逐渐增大,由东北向西南沉降变化趋势渐增,该地区年平均沉降量为60~110mm。
1.2园区独立高程控制网监测情况
地面的沉降将对园区分阶段规划、设计、实施产生不利影响,金盏金融服务园区建设周期较长,不同实施周期的建筑物、市政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等各项工程的高程系统将产生差异,不同工期之间无法顺接。基于以上原因,我院受园区管委会委托,于2010年3月在园区区域内布设了独立高程控制网,同时建立与北京市地方高程系统的联系。该高程控制网可以保证区域内长周期工程建设具有统一、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减少地面沉降对施工的影响,同时兼顾与外部工程的衔接。金盏金融服务园区独立高程控制网选用北京市GPSC级网点“楼梓庄”作为园区独立高程系的高程起算点,该点的2010年北京地方高程值作为园区独立高程系的起算高程。园区独立高程控制网布设成闭合水准路线,同时考虑与北京地方高程系统的关联,每次复测的同时联测“Ⅱ孙通3”“Ⅱ孙通4”等园区范围内水准点,水准观测等级为二等[5]。控制网施测过程中,受道路施工情况影响,部分点位丢失后补设,故选取未发生变动点位的数据进行园区沉降变化分析,具体情况如下:如图4、图5所示,自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共进行5次复测,独立高程系统与北京地方高程系统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东部5,6,7,8,9,10点变化量最小,西部1,2,12,13,14点变化量较大。沉降变化最小点为东部7号点,独立高程系统与北京地方高程系统的最大沉降量分别3cm和8cm;沉降变化最大点为园区西北部4号点,独立高程系统与北京地方高程系统的最大沉降量分别为15cm和28cm。
2园区独立高程网监测情况与北京地方高程系统监测情况对比分析
2.1园区各点高程累计沉降量对比分析
根据图4、图5所示各点高程累计沉降变化情况,考虑两个高程系统的布网方式及起算点变化,作出如下分析:如图4所示,独立高程系统的水准布网方式为闭合网,高程起算数据采用北京市一等水准点“楼梓庄”2010年北京地方高程值125.462m作为园区独立高程控制网的高程起算值,即独立网的高程起算值是固定的且只有一个起算点。如图5所示,北京地方高程系统的水准布网方式为附合网,起闭点分别为一等水准点“楼梓庄”和“Ⅱ孙通3”。“楼梓庄”2010年该点北京市地方高程值为125.462m,2012年复测值为125.339m,2010~2012年两年来该点的高程绝对变化值为123mm;“Ⅱ孙通3”2010年该点北京市地方高程值为130.601m,2012年复测值为130.364m,2010~2012年两年来该点的高程绝对变化值为237mm。据图5所示及分析,扣除附合水准网因起闭点不均匀沉降因素对平差分配的影响,北京地方高程系统的各点高程变化与独立高程系各点的高程变化应是严格一致的,同时也说明闭合布网方式的独立高程系统各控制点的高程值更趋近真实值。
2.2园区各点高程周期沉降量对比分析
分析图6、图7所示各点高程周期沉降变化情况:如图6所示,独立高程系统各点布设后的首次观测值至第3次观测值曲线变化均为V字形,变化量为5~80mm,变化量不均匀但分布与区域沉降趋势相同,其沉降原因主要为各控制点埋石后受区域地质、地下水情况影响,埋石点本身自然沉降所致。自第3次观测后高程变化值趋于稳定,3,4,5次各点观测值高程变化量均为±20mm。如图7所示,北京地方高程系统各点布设后的首次观测值至第3次观测值曲线变化形状与独立高程系相同,但各点数值绝对变化量远大于独立高程系统,其主要原因是叠加了起闭点数据的绝对变化值所致。第3、第4次观测相对变化不大,源于此两次复测正处于北京市水准网复测同一周期内,起闭数据相同;第5次观测的陡降同样主要源于起闭数据的周期变化。
3结束语
1.组织措施
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因素,为实现进度目标应加强组织管理,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和具有岗位资格的专人进行进度管理控制工作。落实各层次进度管理人员的任务和责任,确定进度目标,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是一个动态和调整的过程,编制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进度计划应与招标、物资采购等工作进度相协调,并对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偏差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建立完善的进度控制制度,如:工程进度报告制度、进度计划审核制度、进度计划实施中的检查发现制度、进度协调会议制度、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和设计报告管理制度等。选择有一定资质、信誉好、有经验的施工队伍为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2.技术措施
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技术措施,不同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会对工程进度产生不同的影响,特别是在技术方案评审和选用上,应与工程进度的关系作分析比较。如:优化施工方案、分析技术的先进性和技术的合理性,分析为实现进度目标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的可能性,发现未能按期完成进度计划,必须及时检查分析原因,并立即督促做出调整,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3.经济措施
实现进度计划的资金措施。如:资金需求计划、资金供给和激励措施。根据资金供应能力,合理安排进度计划,以免因资金供应不足拖延工程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电力工程进度的实施效果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制定考核评定指标,及时办理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对应急赶工给予优厚的赶工费用,对工期提前给予奖励,对工期延误收取误期损失赔偿金。调动每一位计划执行者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使工程质量、安全、文明、进度均达到目标值。
4.管理措施
工程进度的管理措施涉及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承发包模式、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树立系统、动态、多方案比较和优选的管理观念。重视信息技术在工程进度控制中应用,及时全面的收集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信息,主要是工程计划完成情况、资源供应及工程质量等信息,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对照进度计划进行跟踪检查进度的实际情况,了解和掌握与工程进度有关的各种信息,对各种信息规范的整理、汇总、分析、判断,不断与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全面的动态分析、静态比较,找出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进度拖后,及时分析原因,并系统分析对后续工作产生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有利于提高工程进度信息处理效率、有利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工程各参与方的协同工作。
5.合同措施
加强电力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一种动态的管理行为,合同管理工作,其一般是从招标开始,并始终贯穿于电厂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合同是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以及进度的手段。对工程合同工期与有关进度计划目标相协调,保证合同中里程碑目标的实现,严格控制合同变更,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强建设合同索赔管理,重视合同文本的管理,必要时以合同为法律依据,进行工期索赔,维护自身权益。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