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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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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银行竞争;脆弱性;外资银行

1银行竞争对银行体系脆弱性的影响

1.1创新者进入

创新者进入后,行业内的竞争者数量增加,供应过剩,规模经济日渐消失,由此将会使整个行业承担着很大的潜在风险。此时,若是新进入者或是业内效率较低的银行破产,都将产生负的外部性,导致系统的脆弱性增强。举例来说,假定新进入者为渗透市场在广告上投入大笔资金,并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同时,管理当局为刺激竞争,提倡引入易携带的存款账户,并要求银行提供更详细的经营状况报告。这时,银行客户将会把目光投向这家新进入者,并把业务转向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业内其他银行将被迫降低贷款利率,并经营较高风险的业务,从而破坏了负债比例,导致整个行业更易于受到外界的冲击。在这个例子中,新进入者使得行业的脆弱性增强。

1.2业务雷同者进入

业务雷同者进入行业只重复生产业内已有的产品,而没有创新。这类竞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外国银行进入国内市场,经营国内银行相同的业务。假设某国外银行接管本地一家中型银行且信息透明化,能使本地消费者更了解新进入银行的经营状况。因为存在更高的成本收益率(否则外国银行将不会进入这个市场),所以国外银行付出少于本地银行的成本就能得到其相同的收益。因此,新进入的外国银行会占有相当大一部分市场份额。在这种竞争压力下,本地银行在成本上已无竞争优势,只有扩大其贷款额(如抵押贷款)以期望获得高收益。当越来越多消费者增加其抵押贷款时,资产的实际价格迅速下降,于是产生了泡沫。此时,银行体系脆弱性不断加剧,很容易爆发金融危机。但是在一些情形下,业务雷同者进入也可能不会增强银行体系脆弱性。因为业务雷同者进入往往表现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局政府通过对其进行监管,一旦出现危机的苗头,可以及时制止补救。

1.3业内银行间的激烈竞争

1996年后,除了信用风险外,巴塞尔各银行还加入市场风险来计算资本需求量。此外,银行还可以运用其自身的风险价值模型来测算市场风险。1999年中期,巴塞尔政府还规定要在信用风险上计算资本支出。这项改革使得各银行可以在其自身经营的信用风险上更独立的确定资本支出,同时还表明银行在确定资本支出时考虑了利率风险,经营风险等的综合影响。此时,银行建立了自身内部的信用风险模型。这种加强风险评估、将信息透明化的方法是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的。2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对策

伴随着我国进入WTO,大量外资银行将涌入国内市场。从目前外资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外资银行兼有创新者和业务雷同者的身份。外资银行进入所带来的我国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强银行系统的脆弱性。表现在:(1)优质客户的流失将削减中资银行的利润和竞争力;(2)银行特许权价值的下降将导致中资银行垄断利润下降;(3)存款分流可能导致国内银行的流动性危机;(4)中间业务竞争加剧将缩小中资银行盈利空间。

尽管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建设一个更高效和更稳定的中国银行体系是有益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外资银行的参与会加剧竞争、减少中资银行的垄断利润,给中央银行的监管增加难度,从而给中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带来一定冲击。从长远来看,一个具有竞争性和稳定性的银行体系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在新的竞争与监管环境下,银行体系的竞争性和稳定性可能出现协调一致的发展趋势。中国应继续充分利用外资银行进入的契机,逐步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并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督;二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培育内部控制文化;三是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并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评估;四是建立完善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按照《有效银行核心监管原则》的要求,借鉴国外相关法规,并针对开放以来外资银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一部规范外资银行经营行为的《外资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市场运作和退出制定严格的法律依据。在该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同时遵守国际条约,并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邵英昕.银行业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J].世界经济,1999,(05).

第2篇

一、金融企业形象的竞争

当世界经济日益从狭小的地方经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大经济时,企业间的竞争也从局部的产品竞争、价格竞争、资金竞争、信息竞争等发展到企业的整体性竞争棗即企业形象竞争。也正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社会与公众的金融意识也开始不断增长,企业对银行的要求越来越高,资金已不再是企业选择银行的惟一标准。提供多功能、高质量、全方位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已成为企业选择银行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在这样的市场中占有的份额将与其在社会上的形象及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密不可分。

回顾前一阶段竞争,各家银行那种空洞雷同的广告宣传,不成体系的网点装修,缺乏特色的员工形象设计等均分散了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影响了各商业银行的整体形象的形成,没有给公众留下“这一个”的强烈印象。正是认识到以往形象宣传中的不足以及对商业银行如何顺利进入21世纪并大展宏图的长远思虑,建设银行率先将目光投向CIS战略,并且已经在规范装修、统一着装、文明用语、挂牌上岗、承诺服务等方面展开竞争,期望在视觉、听觉、感觉方面给公众以全新的印象,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但由于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这就决定了它必须靠引伸服务内涵来塑造自己的企业形象,即通过内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银行信誉等内涵因素来充实丰富其外在形象。因此,仅仅依靠门面装修、广告宣传或感情投资等手段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向高层次发展的需求,这些仅仅是竞争的初级形式。

二、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

当前各商业银行在服务方面的竞争集中体现在承诺服务、计时服务、关照服务等方面,究其实质都还只是肤浅的表面工作。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技术的不断现代化,那种仅有微笑和耐心的服务是远远不够的。

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在近30年来已通过改造传统的工具和创造全新的工具两种方式创新出几十种金融工具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我国的金融工具还只是沿袭以往的几种旧工具,种类少、数量小、性能差、质量低且更新慢。金融工具几年甚至几十年一贯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异快速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大力创新金融工具,革新金融技术,以此稳定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将成为抢占市场制高点的有力武器。

在金融创新中所形成的有别于传统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模式的新业务,即中间业务将成为竞争焦点。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有了飞速发展,新业务的拓展,新技术的应用层出不穷。比如,应用电子化技术发展了信用卡业务、电子转账业务等;适应世界贸易和资本借贷的发展需求又开拓了担保承诺、融通、债务互换、信息咨询等业务。为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和服务领域不断增多拓宽,西方商业银行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百货公司”,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大都占到总收入的30%,高者甚至达到了70%,中间业务已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目前,我国银行业面对存贷款利差微小,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益欠佳等形势,对中间业务也有了足够的认识,并着手进行这方面业务的拓展,但中间业务在我国仅仅处于初级阶段。以建设银行为例,据有关资料统计,1993年建行系统中间业务的收入仅占到总收入的07%,到1997年虽有发展但也仅达到7%左右。但可以预见,随着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管理的深化,以及整个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对银行业提出的种种需求,都将为发展中间业务提供极为广阔的业务空间。中间业务必将以其独特的经营发展方式与资产、负债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并将逐步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中间业务与传统的业务相比,在服务方式和效率要求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目前发展中间业务亟需解决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快速优质地传递信息,并要能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二是必须具备现代化的操作手段,尤其是在结算、咨询等业务方面,必须利用自动化、电子化通讯网络技术,实现全国乃至全球资料、资源共享,以满足客户需求;三是亟需培养一支包括金融、财务、会计、计算机、工程技术、资产管理以及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队伍;四是亟待出整的中间业务管理制度,确定收费标准以及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尽快改变自发状态下存在的种种问题,严防中间业务竞争中出现一些不正当手段,影响业务拓展;五是要加强会计基础建设,保证新业务顺利开展。各项业务的创新和开展都必须以完整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做保证,防止业务创新中金融风险的出现。总之,中间业务要在发挥传统业务优势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要与传统业务形成合力,切忌盲目追求多、快、新。

根据目前实际,可先大力发展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中间业务,如代收代付业务,信用卡业务,传统的结算业务,保险业务等。这类业务市场潜力大,风险小,成本低,以此为突破口,积累经验,循序渐进,逐步向知识密集型的中间业务挺进。例如,信息咨询、项目评估、期货买卖、期权交易、货币和利率互换等业务,因其操作技术性很强且风险高,必须具备专门人才方可开展,以确保新业务稳健运行。可以预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也会逐步发展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在金融创新中与业务创新并重的是金融技术创新。只有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与设施,大力推广金融技术科技化才能推动金融服务业的革命,也才能提高金融服务效益。

近年来,我国各国有商业银行电子技术均有了长足发展,但与我国市场发展所需要的快速便捷的电子清算系统、交易系统、管理系统以及各系统之间的网络化需求相比,目前的电子化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软件开发应用以及现有数字信息的深加工再应用方面尚存在大片空白点。也正是认识到金融技术创新的不足以及其对占领市场的重要性,各家银行都纷纷注入巨资更新办公设施,开通电子汇兑,推行城市网络建设并积极试行对公存款等领域的通兑。银行电子化高科技含量的增加,必将大大延伸金融业服务的“触角”。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技术创新是业务创新的基础,业务创新是技术创新的充分利用。总之,金融技术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是商业银行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并逐步形成综合化、网络化、系统化、多元化服务系统,从而为社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的最根本保障。

三、管理方法和能力的竞争

商业银行要真正实现集约化经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网点机构设置要趋于合理,整体素质要逐步提高;二是内部管理中要引进管理会计,积极推行责任会计,真正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

随着金融业之间竞争逐步向深层发展,降低经营成本,求得效益最大化已成为竞争者们的共识。盲目的机构网点大战已逐步降温,各家银行都在考虑并已着手撤并那些设置不合理、效益不理想的网点机构,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合理配置资金,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按照规模经济和效益原则,合理调整网点布局,简化内部机构,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创利水平;如何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电子化手段对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以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失误等,便成了商业银行每一级管理者需要面对并解决好的课题。可以肯定,这些课题解决的结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而真正对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具有深远影响的课题则是如何在内部管理中尽快引进管理会计的问题。

以往各行业绩考核的重点是规模考核,经营效益往往以外延规模扩大为基础。这种管理体制下的财务管理体系将其重点放在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分析,立足于算“呆账”,是一种单纯提供历史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报账型会计方法,属于事后反映定期监督的粗放经营模式。现代金融业管理要以效益为中心,要实现集约化经营,必然对事前预测与事中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应运而生的新兴科学棗管理会计正是面对未来算活账,具有规划职能、组织职能、控制职能、评价职能,能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信息,并且其子系统棗责任会计能划分责任中心,理顺内部关系,具有明确权、责、利,加强内部管理的特性。正是认识到管理会计对现代化经营的重要性,商业银行纷纷将管理会计方法引入内部管理,并试图通过推行责任会计来改变以往传统财务管理体系下的被动局面。但由于管理会计的实施一方面需要先进的电子化设施,另一方面需要高层次的金融人才队伍,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合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模式。因此,虽然各商业银行都对引进并充分利用管理会计给予了相当关注,并对这一课题积极探索与研究,但到目前仍无突破性进展。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推行责任会计并发挥其效力仍存在着种种困难。这一课题的解决决非一蹴而就,但运用管理会计原理建立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新模式将是各家银行加紧研究的热点问题,这一难题的突破将是商业银行实现集约化管理的一个飞跃。

四、人才资源的竞争

困扰商业银行发展的根源在于员工素质低,人才资源匮乏。一方面各行均存在着人浮于事,大机关小基层,人满为患的问题,另一方面却是员工素质普遍不高,真正的金融管理人才奇缺。在这种窘境中各行又不约而同地出台了诸如精减员工,实现人员零增长甚至负增长;加强培训以期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广招研究生、博士生等高学历人才等方面的人事改革措施。但到目前,商业银行的人事制度的改革仍极为缓慢且步履维艰。

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归根到底还是人才资源的挑战和人才的竞争。这种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员工整体素质是否能满足商业银行发展需要;二是各级管理者尤其是基层管理者素质如何,能否担当起竞争重任。由于基层行经营好坏的关键在于其管理者,所以基层行行长的素质尤为重要。

在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和激烈竞争中,基层行处于竞争最前沿,且所面临的竞争最为激烈。只有拥有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才能保证基层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恰恰是在这一环节上,出现了最为严重的高素质人才资源的匮乏。

第3篇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契约是完全对等的个人之间通过自由协商缔结的协议,其价值基础在于承诺。社会契约论属于国家政治权力学说,其核心内涵是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国家,由国家来确保人们的自由和安全。①社会化契约包括虚拟契约理论与具体契约两部分,民众让渡经济职能这一环节无需明示,是一种虚拟理论;而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利益相关方、中介机构等各方相互之间通过协议、章程、行业规范、法律等建立的权、责、利关系,是社会化契约中的实际的、具体契约。社会化契约的具体化构建被认为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一次重大进步。新公共管理便是社会化契约的具体实践。其核心仍是契约,通过多种形式以契约责任约束政府、第三方部门、消费者、利益相关方、民众等各方,但突破了传统契约“承诺”理论限制,法律、习惯、组织性、社会换、人们对未来的期待等均可以成为契约内容。根据准公共产品理论,与部分行业、部分领域或部分群体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关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正义,如能源、三农等产业,属于准公共产品。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准公共产品提供金融支持,既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又可以避免财政配置低效,因此,成为大多数国家金融市场配置必选项之一。②政策性银行便是国家接受社会公众让渡的经济职能再次寻求的准公共产品供应商,即第三部门。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中产生“四个低效率”,即,重视社会效应忽视经济效益而产生的低效率;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产生的低效率;与商业银行非协调合作的效率;适应性差导致的金融资源错配产生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最终导致“商业性金融看起来更像是政策性金融,而政策性金融看起来更像是商业性金融”,金融领域混乱、无序。表面上主要是责任制建设薄弱、监管不力、考评机制缺失造成,根本上是各方角色模糊,职责不清。通过新公共管理中契约关系的构建解决政策性银行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必要。

二、政策性银行契约体系构建的外部条件

(一)明确的契约目标

新公共管理契约责任尽管是为代政府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并不排斥经济效益,在准公共产品领域尤其如此。因此,新公共管理出现多目标化,包括社会效益目标、经济效益目标、程序性目标等,但不同的公共领域目标应有所不同,且必须明确。那么政策性银行的目标究竟应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是坚持经济有效性,还是社会合理性?若坚持社会效益为目标,还要不要市场化?金融资源论认为,在资源配置目标上,商业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标是经济有效性,政策性金融配置首要目标是社会合理性。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履行特定职能,处理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弥补市场失灵。①从中国现实来看,政策性银行建立15年来,中国国民经济金融化程度大幅提高,市场能力越来越强,各行业发展更加充分和成熟,需要政策性银行支持的传统领域逐步缩小。但仍有一些行业和领域需要国家“扶上马、送一程”,如“三农”行业、县域经济、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事关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某些高风险性投资产业和领域,商业性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仍需政策性金融落实国家各项政策目标。由此可见,政策性银行仍应坚持政策性社会效益目标毋庸置疑,但政策性目标是否为第一目标?笔者认为,经济效益至上的商业性金融的负面效应正是政策性金融弥补和纠偏的价值所在。商业性金融根据“金融啄序”规律,垂青低风险高回报的优质客户,忽视和拒绝高风险低回报的弱势行业领域,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正因为此,需要政策性银行作为“白马骑士”来解决市场失灵。若政策性银行也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则加剧了商业性金融的负面效应。因此,政策性是政策性银行的灵魂,代为执行国家责任,扶持产业发展,贯彻产业和金融政策是政策性银行的天职。市场化运作是指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要求,按照企业化的运营方式通过市场配置内外部资源,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经营手段。②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政策性银行也要承担市场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办事。但市场化运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将市场化当做目的,为了市场化而市场化,在经济领域内屡见不鲜。如果我国电网改革,强行引入竞争实行市场化,将电网南北分治,但各自在南北领域内仍然是垄断,有市场化之“名”,却无市场化之“实”。在经济学上,如果某项技术产品呈现规模经济特征,即生产的边际成本少于相关范围的产量平均成本,即具有了自然垄断的特点。在实践中,电力、网络等基础设施系统的固定成本巨大,且为一次性投入,增加新的准入者则需要重复建设,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③对于有些领域市场化不仅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且还造成重复建设的资源浪费。政策性银行采用市场化运作与其坚持社会效益的政策性目标并无冲突。在契约体系建设中,仍应坚持社会效益的目标,同时将市场化运作融入到契约建立、履行、评价等各个环节,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方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二)责、权、利角色的合理设置

政策性银行的目标是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同时又要求资源配置和机构运作更为合理和有效。因此,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契约。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委托政策性银行代为实现政府的部分责任。在这个契约中,各方的责、权、利、效的角色责任应配置合理。

1.受托人职权和权利。

即便政策性银行追求社会效益,但它是在目标的指引下和规则的约束下,能够有自主选择决定权的“人”。经理人制度应赋予经理人相应的职权、权利,并根据效果给予利益奖励。但就我国政策性银行情况并非如此,对于政策性目标的误读,使政策性银行和高管背负更多的国家义务、道德责任和行政干预。而行政性的人事关系和薪酬机制,使其工作人员缺乏活力和积极性。因此,政策性银行不仅应有职权,而且应有契约和法律保障的明确职权和权利。

2.委托人的职责和受托人的责任。

即便在普通私人企业中,也难免出现“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两种极端。尤其是由于国企普遍的“老板缺位”特点,政策性银行“内部人控制”现象更为严重。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管理若缺乏有效监督,不仅难以实现公共管理职能,还可能成为“内部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将委托人的监管职责和受托人的管理责任通过契约明确,才能作为双方责任划分和追究的明示依据,这也是削弱“内部人控制”损害的重要前提。

3.第三方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和约束。

承担着公共管理职能,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政策性银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其经营管理不应当是私人、秘密的、不受监督的。哪些行业和领域应当通过政策性银行予以扶持?政策性银行内部的内控体系是否适当?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完成效果如何?已经成熟的行业是否需要退出?在契约关系中,政府是名义的委托人,仅仅依靠其道德感、责任心来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并不现实。在经济集中向经济民主转变的经济背景下,需要审计、评估、律所、研究机构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也需要公众通过听证、信息披露等途径开展广泛的监督。

(三)外部程序的民主、透明、科学

在普通契约中,契约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市场竞争等途径减少信息不对称以达到充分合意。而在公共管理特殊契约关系中,政府与企业地位不平等,公众监督和表达途径受限,造成契约构建、履行、评价中信息不对称,契约目标不可避免出现偏离。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契约构建需要外部程序主要是政府、第三方机构、公众和企业之间的程序,包括契约目标决策程序、监督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考核程序、行业退出程序等。(四)司法上引入对民事责任的实质判断和责任追究传统上对国企负责人的行为仅有形式评价,没有实质评价,只有对违反刑法和党纪的司法追究和行政问责,不过问对履约过失的民事责任。而新公共管理强调契约性,更注重契约实效,并通过实体化的价值判断追究民事责任。国外的新公共管理实践中,“合同形式的责任不再是程序意义上的,对程序的依赖让位于质量控制和责任落实;合同化的公共责任日益纳入司法审查,意味着司法对行政的控制趋于实体化,从单纯的行政责任发展为经济激励和法律责任,以完成公共目标。”①引入对民事责任的实质判断是经济民主化和实质正义的要求,也需要司法体系改变固有的定势,不能以“豁免”和“自主商业判断”等法律观念使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经理人仅受党内约束。

三、政策性银行契约履行体系的构建

(一)有效制衡的企业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产权和银行绩效的提高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②但治理结构与银行稳健运营之间存在必然性联系。参照公司法建立和商业银行法有关原则,建立“三会”构架,并成立专业的风险内控管理机构、财务机构、人事管理机构等,保证各机构间有效制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科学的公司治理机构框架下,还应增加内部风险控制,约束政策性银行信贷扩展冲动,强化规范经营。由于政策性银行信贷扶持对象是根据政府政策导向来选择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四个弱化”:弱化项目准入,弱化贷前调查,弱化贷款担保,弱化贷后管理。“四个弱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三个风险”:因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信用风险,因贷款对象集中引起的同向化市场风险和内在约束体系脆弱产生的操作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限度内,实现“保本微利”经营,是保证政策性银行可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反之,若风险过大,政策性银行便有被当做“唐僧肉”沦为“第二财政”的可能。政策性银行应对国家指定的贷款项目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同时,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并确定该项目可承担的风险,同时,结合市场需求变化,动态调整贷款分类,并提取风险准备金,启动盈利项目对亏损业务的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性银行应践行契约义务,建立更为具体的内部控制流程和科学的管理体系,监管机构更有义务建立公司治理标准,制定内部控制目标,并监督契约的实际履行。

(二)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没有对契约履行的考核评价,契约责任就无从谈起。日本在政策性银行改革中,重点完善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由两大类指标组成,共计八项内容:一类是关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稳定资金供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提供金融服务和经济信息、补充和完善商业性融资活动不足等四项公益性指标;另一类是围绕机构经营绩效,包括风险管理措施、组织运作情况、专业人才培养和机构盈利状况等四大类商业化指标。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评价标准均采用商业性金融的评价标准。如银监会2007年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督管理将参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即保持在8%以上,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的开办业务的特殊性和资本金来源的特殊性。2009年1月,财政部为了加强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金融绩效评价工作,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办法设置了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共四项指标,几乎全部都是经济性指标。这样的监管法规有失公道,若严格和认真地贯彻下去,必然造成两个不公平。一是逼迫政策性银行收缩政策性业务,积极开展商业性业务,在金融市场中与商业银行开展“同构”竞争,政策性银行坐拥国家信用兜底、财政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与商业银行开展市场竞争有失公平;二是若政策性银行严格恪守“本职”,继续突出政策性职能,在承担了较重“政策性负担”的情况下需要与商业银行使用相同的监管和评价标准,显然有失公平。②这两种不公平最终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低效率。我国政策性银行契约体系中可以借鉴日本政策性银行改革中的八项指标,引入社会效益指标,同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三)有进有退的契约解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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