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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旅游文化的含义,也是如同文化一般,具有多样性。民俗文化的本真性是相对性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其真实性和还原性,注重于文化以后的发展方向和保持文化的传统性和连贯性以及自身的传承性。民俗旅游文化本真性主要是对某一地区的文化结合自身的旅游特色来宣传与弘扬和保持本地区文化自身的特性而言的。
二、民俗旅游文化的本真性体现
民俗旅游文化的本真性主要体现在不同人群对民俗文化的评判依据上。第一,当地的居民是依据自身的生活习性和生活地区的经济、文化以及思想的变动来体会到民俗文化的本真性;第二,专家是从一个区域民俗文化的保存自身的“本真性”来考察的,主要关注一个地区的民俗文化变化的动态过程,依据文本和史料以及对实地的考察来评判;第三,就是旅游者们,主要从自己的习性来对旅游地区地民俗文化来进行感受,注重自我本身的感受。
三、民俗旅游文化的本真性的多维度思考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现在人们更加关注的是生活的质量,由于快节奏的生活模式使得工作者的压力巨大,这也就需要换个环境来舒缓心情,此时外出旅游,尤其是对民俗风景文化的出游是很好的选择。对民俗旅游文化的本真性的多维度思考,我个人认为应该集中在以下叫几个方面:
(一)民俗文化当中的旅游契机——从旅游当地的角度思考
旅游的风景必须和风俗文化相结合才会显得有人文的底蕴。把民俗文化与旅游进行有机的结合,这样一来既弘扬了文化业又促进了当地的旅游业的发展。第一,首先需要对当地的民俗文化进行深度的挖掘和编纂,把民俗文化归结成为一系列的旅游特色产物,形成具有特色的民俗文化旅游产业,把自然风光与民俗文化相连,把自然景色与人文知识有机的结合,例如把当地的节日和风俗人情与旅游的时节相连,做好宣传工作;第二,对有形的和无形的民俗文化进行保护,比如皮影戏、捏泥人、剪纸等等手工艺文化,还有昆曲、河北梆子、京剧等等这些无形的口传艺术形式以及其他的形式的民间艺术,形成艺术展示区,可以定期组织会展或者交流大会,来发扬民俗文化旅游当中的本真性。
(二)民俗文化旅游的广阔性---从民俗文化的多元性来考虑
文化是无界限的,同样的民俗文化也没有严格的空间限制,文化之博大精深的,需要我们积极宣传民俗旅游文化的多样性和的多元性。民俗旅游文化的本真性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就是当地的民俗文化具有自身的特色,需要我们发扬民俗文化的自身优势结合旅游来发展,比如说各个少数民族自己的节日,维吾尔人的开斋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傣族的泼水节以及彝族的火把节等等,要把这些独居特色的民俗文化节日形成规模与市场来发展旅游,积极在开展旅游的同时弘扬和传播各种不同的优秀的民俗文化,加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在实地的旅游当中了解民俗文化的本真性以及加强不同优秀文化的传承。
(三)民俗文化旅游本真的思考角度多样性---从当地居民和专家以及旅游者的角度思考
我们之所以评定民俗文化是具有生命的活力的艺术,就基于民俗文化具有传承性和继承性以及创新适应时代的变迁能力。文化是人为创造出来的,民俗文化是一个地区的人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这也就注定了民俗文化的本真性评判的多样性。从当地居民来说,民俗文化就是自身文化的特性,明显区别与其他地区的风俗习惯;从专家的角度出发,就是一个地区带有区域色彩的文化,例如具有特色的服饰、节日、文字、各地的传说等等。带有明显的民俗特色的文化;对于旅游者来说,就是不同于自己日常所接触的风土人情,这三个角度虽说区别不是太明显,但是专家是专业的,带有学术研究的特性;当地居民是最有发言权的民俗文化的传承者和继承人,他们主要把民俗文化与时代相融合;而旅游者主要把民俗文化的本真性进行弘扬和传播。
四、结语
刘晖在《旅游民族学》中以案例的形式展现了甘肃夏河拉卜楞寺社会环境的世俗化现象,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例如拉卜楞寺晒佛节等传统宗教节日的娱乐性、程序性增强而宗教性与神秘性减弱。徐赣丽在《《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一书中描写了龙脊地区壮瑶民族文化在旅游经济开发中的经济化与商品化现状,壮瑶族好客敬酒的传统异化为一种挣取小费的方式、农家乐为主要模式的农家旅馆对经济利益的计算使得传统壮瑶房屋家庭的内部结构失去祖先崇拜的神圣性。
两者的矛盾不能仅仅从商品市场中法律法规缺失等制度层面着手而须深入到现代性的内部方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在帕森斯看来现代社会(帕氏以美国社会为现代社会的典型)是宗教、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相互分化的社会。相应的,在现代性的世界图景中,彼此分化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系统以各自的价值世界明证自身行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哈贝马斯敏锐地指出,分化出来的各个领域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价值判断的标准,用他的话来说即是有不同的“有效性宣称”。具体而言,经济行动以工具理性为行动准则并以经济目的作为行动依归,社会领域则以整合作为价值选择而文化则更强调艺术的美学与情感价值。这些具有各自有效性宣称的价值序列正如所韦伯指出的处在无可消解的冲突之中,“不同的神祠在相互争斗,毫无疑问地永远在争斗”[2]。具体到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命题中,少数民族民俗旅游开发是以民族地区丰富的文化资源作为市场交换的对象,形成集群化的旅游产业链来发展当地经济,提高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从而摆脱贫困状态。经济行为本质上说必须以市场为载体,服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最终以经济效益为行动依归。然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则是少数民族与族群、生态自然环境以及宇宙世界的长期相互关联与思考建构的产物,具有物质载体与精神内涵的双重架构,而尤以文化所体现的精神价值观最为关键,象征了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与文化传统,同时也是维持本民族族群认同的标志。从社会、经济与文化领域观之,少数民族文化本质上是一整套文化与社会的实践体系与象征系统。另一方面,现代性又表现为经济中心主义的一元论价值主张。韦伯认为现代(西方)社会因形式理性的法学思想、市民城市的兴起以及新教伦理特殊的宗教救赎观等原因造就了一个“除魅”的理性化世界,新教的救赎“预选”说断绝了天主教教会作为救赎确证的可能性,主张将个人世俗社会的经济成就作为救赎的确证,确立起了经济成就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新教伦理一方面促成了资本主义理性的经济行动的中心地位,同时也使得韦伯的经济行动被宗教伦理所限制避免了经济行动纯粹低级化为经济的营利欲。但是正如贝尔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逐渐摆脱了宗教禁欲对世俗经济行动的伦理监控,“经济冲动力”不断冲击“宗教冲动力”并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经济的霸权,取得了相应于社会与文化系统的独占地位,从而将文化与社会作为观照和开发的对象。而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开发视野下则表现为将文化作为开发营利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践行的单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逻辑在顶层设计上确立了经济开发与经济效益的“霸权”地位,合法化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经济开发行为。这也直接导致将少数民族的仪式节日、民族服装等文化因子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加以开发甚至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出现所谓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逆转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怪相。这种开发模式似乎类似于莫斯式的“总体性社会事实”体系。其实不然,两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莫斯的“总体性社会”背后是一个未分化的整体性的意义世界,而当前的经济实践强调的是经济世界的主导,将文化社会系统纳入到经济发展话语当中。
现代性的多元主义与经济中心主义两个面向彼此冲突,相互矛盾:一方面,现代性展现为价值多元主义,经济、社会与文化各领域之间的彼此分化、相互分野并各有相应的价值判断标准与有效性宣称;另一方面,现代性的经济中心主义则又强调经济价值的主导作用,并以经济观照社会与文化领域,不断削弱社会与文化系统价值宣称的合法性。实践中,现代性两个面向之间的矛盾甚至是冲突直接表现在民族地区的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之中:一方面,因为文化系统自身的价值判断与有效性宣称要求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重点是如何维护文化系统的本真意义,而另一方面旅游开发项目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本质上说必须以市场为载体,服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最终以经济效益为行动依归,所以必然将导致文化世界精神内涵的逐渐丧失与文化的世俗化、经济利益化。本文所论及的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就只是现代性内部矛盾的外在表现。
作者:刘涛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论文关键词:民俗文化 保护 旅游开发 辩证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重点说明两者之间辩证地存在着统一关系。
旅游开发作为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所普遍采用的方式,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关系。
一、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
我国二十多年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践与理论探讨中,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旅游开发带来的浓厚商业文化侵蚀着民俗文化;旅游开发带来的强势现代流行文化冲击着民俗文化。受到侵蚀、冲击的民俗文化,改变着拥有这类民俗文化的地域群体的整个价值取向,改变着群体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与精神追求。这种改变体现在物质、精神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在民俗文化变迁历史进程中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突变特征。
与主流的汉文化相比,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属于稀缺的文化资源,弥足珍贵,突显出巨大的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适当的方式极易转换为经济价值。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各地普遍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以摆脱贫困为单一战略目标或者为主导性目标,忽视了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旅游开发必然会把强势主流文化引到当地,使当地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完全暴露在外来文化环境中,当地以落后经济为基础的弱势民俗文化必然会受到经济实力较强的异文化的强烈冲击、以及旅游开发所具有的浓厚商业文化对传统的朴实的民俗文化的冲击,在仅以追求经济利益导向的旅游开发背景下,导致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的流失、甚至丧失。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似乎不可调和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的优势核心资源在于独特的、稀缺的、原生态的民俗文化,通过旅游开发,将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转化为丰厚的经济收益,改善贫困的生活条件,但旅游开发过程中原生态的民俗文化却随之削弱,被强势文化逐渐同化,宝贵的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资源逐渐消失,旅游吸引力也将随之消失,旅游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设想终将成为泡影,依靠旅游产业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也成为不切实际的设想。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构成了似乎难以调和的矛盾对立关系。
二、民俗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统一关系
实际上,旅游开发在科学合理的政策指导下,对于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会起到积极的正面作用。旅游可唤醒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觉性、增加民俗文化价值、提高民俗文化主体的文化自豪感等。开发民俗旅游“既是挖掘民族文化、展演民族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被价值化的过程”。
因此,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两者之间并非单纯的矛盾对立关系,应从民俗文化所处的客观现状来看待旅游开发对民俗地区文化的正面效应。旅游开发作为民俗文化经济价值的转换器,在转化价值的同时,也承担着宣扬民俗文化、挖掘文化价值的角色。在宣扬文化与挖掘文化价值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现象,并非仅仅存在于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个别现象,因此,对于恶意伪造行为,应以政策法规手段进行有效管治。在宣扬文化、利用文化获取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度商业化现象,也并非是仅仅存在于我国民俗文化的旅游开发过程中的独特现象。旅游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与民俗文化保护相背离的一些现象,其根本原因并非在于旅游开发本身,而是在于旅游开发目的导向设置出现偏颇。根据民俗文化旅游开发依托的文化资源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因果与依存关系,一个民俗地区的旅游开发首先应是保护民俗文化、其次才是发展旅游经济。在没有保护好民俗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只能是“杀鸡取卵”、难以实现长期发展。因此,旅游开发的首要任务应是保护、挖掘民俗文化资源,围绕着首要任务的次要且平行的任务才是转化民俗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获得经济利益。
依托某一旅游项目保护、传承、挖掘某一个或某些民俗文化事项,以旅游的六大要素形式呈现给游客,在保护、传承、挖掘、呈现独特文化的同时,可以自组织地实现文化价值向经济收益的顺势转化。现实中,在策划旅游开发项目时,往往首先考虑这个项目能获得多高的经济收益、能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多大的带动作用,而不是以能否保护好一个或几个文化民俗事项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正因为这样本末倒置的民俗旅游开发理念,导致了与民俗文化保护不和谐的现象及文化破坏大量出现并难以扼制。
民俗地区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关联性。一旦某个民俗地区的特色文化流失或消逝,其经济价值也会随之消减。因此,民俗文化保护是根本,无论是政府的政策、旅游开发项目、还是来自各方的力量,都应以民俗文化资源保护为核心,这样文化价值可持续转化为经济价值才有根本保障。
因此,以民俗文化保护为核心导向的地方政策指导方针的确立、旅游开发的角色定位与开发理念的重新审视,成为加强旅游开发与民俗文化保护之间统一关系的重要前提。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政策引导将旅游开发统一到文化保护的大系统内,协调文化保护与经济收益的矛盾性,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创新、经营理念的创新提高两者的内在一致性,建立起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可以遏制民俗文化的流失与变迁速度。
参考文献:
[1]钟敬文,董晓萍.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96.(11):11-17.
[2]李援朝.中国民俗文化知识读本[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