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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概念不同来区分两种责任,以期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实务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科学划分提供理论依据。
一、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任何一个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之所以对其活动及结果负责,是由于社会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来完成特定的目标。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社会同时要求该主体对行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利用组织赋予的职权从事会计工作,也要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保证实现会计目标。所以,不妨选取这样的角度来认定会计责任,即: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1.会计本质-->会计目标
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
管理是维系人类组织(集体)中个体的纽带,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之和,放大每一个体的功效,并产生个体力量不具备的功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由五个基本功能组成;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挖潜和革新。会计从近乎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发展至现代会计,职能不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个领域。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影响决策行为。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对其合法性、经济性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履行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控制等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为灵敏、有效的控制系统。因此可以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所从事的活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既然是一项管理活动,其整个活动过程所表现出的职能就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分析、决策六大项。会计不仅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并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这样,而是由会计本质决定)。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旨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而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职能则是对未来经济活动进行有目的、有倾向的引导,使其向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可见,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2.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对于会计责任,可以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划分,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而会计内部责任则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内部责任,还是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顺利完成。
同时,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告,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并由审计证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给社会公众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从而会计应向公众负起财务责任。会计活动,在对过去和现在进行记录的同时,提出预测性的指导方针用以影响未来经济活动,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从而导致了会计的管理责任。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应承担的。与会计责任对应的是一种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向公众承担如此诸多的会计责任,才应比其他人更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判断,来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从而使其具有真实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规模、业务量逐步加大,交易处理逐步复杂,掌握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程序上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现象也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运营。(2)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因此会计不只是简单地核算,还要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供决策。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核算的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需要。
二、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1.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
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考查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至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在这一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
(2)20世纪初至30年代。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因此,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这一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进行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
2.审计行为-->审计责任
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进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是推动审计行为演进的根本原因。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方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切实履行。如何实现审计目标则是审计责任。
经济发展至今,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已扩展为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也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要负的审计责任就在于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r)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合法性所负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因此,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
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发展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
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与协助作用也有很大程度的欠缺。例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用函证的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各方发出函证,却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收到回函。公众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意识的不配合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审计质量。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在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一些事务所从事的业务,诸如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再例如,公司改组上市的审计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来的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进行的公司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对改组之后的企业的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模拟。尽管模拟的会计报表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由于目前没有与报表模拟有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其职业判断,在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
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两者责任相互混淆,还有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诸如“错误与舞弊”、“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会计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同含义等等。实务操作上主观性较强,很难严格界定。
五、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
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方法有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还可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加强社会监控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提高会计工作和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地去避免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一)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企业的自身形象和信誉对于的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企业一项无形资产,更能够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企业家们通过社会责任会计对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教育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让他们能从社会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样做能够提升企业的信誉,提高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得到全社会的青睐。《财富》杂志曾经评选过最受敬佩的公司,评选的指标有创新能力、管理质量、金融信誉、社区和环境责任感等9项。虽然说这些指标并不是十分的全面,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自身形象和信誉的重要性。在这项评选活动中,榜上有名的前10家公司有8家都排在世界企业50强之内。从上述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信息:社会责任会计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它可以免费的为企业进行形象上的宣传。通过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企业可以很好的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建立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放在同等的位置上。为了社会效益的实现,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刻不容缓。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责任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也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运用其行政力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会计。要想让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准确、全面的评价企业的业绩和企业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同时让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所披露的信息制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配置社会资源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积极构建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企业要对股东负责,还要求企业对员工、客户、顾客、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群体负责。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认可,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希望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中能够包括企业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从而形成社会各界人人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推进和谐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西方的许多发达国家中,社会责任会计的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但是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则起步比较晚,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比较落后,存在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根据一些调查,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不是十分充分。在我国的所有企业中,能够披露与自身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少之又少,即使有些企业进行披露,披露的也仅仅是企业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一些负面信息则避而不谈。在近年的信息披露中,与社区有关的信息披露是最多的,而关于产品和职工方面的信息披露则一直较少。在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表中有关社会责任的披露也只有员工的数目和构成等相关情况,几乎不存在对于其他有关员工的详细披露。这样做会大大降低社会对企业所有涉及领域的了解程度,忽视企业的某些缺点和不足,使得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大打折扣。
(二)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且缺乏法律保障在我国企业中,信息披露的形式很少用数据来表现,大多数都是用文字来描述的,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来进行信息披露,使得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失去了一定意义上的可比性。除此之外,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还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正是因为如此,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还有太多的漏洞,对于自己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所逃避。虽然我国某些部门对此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重视,并且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自2003年实行《企业会计准则》,此后又陆续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并于2006年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修订了《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规,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有关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仍然不够充分,企业的信息披露大多是采取自愿的模式,所以相互之间可比性欠缺的问题依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此外,除了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不予披露外,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和企业的内部审计也都没有对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相关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再加上企业不具有独立报告意识,也不单独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因此,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监管将无法开展。
(三)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欠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本身起步就比较晚,也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因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西方,很早就对社会责任会计进行了研究。法国从1975年开始建议各上市公司每年对外公布其社会资产负债表,到1997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便正式出台。在法国政府出台的这些法律中,明确规定那些职工超过250人的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并向外界公布。在法国政府采取措施规范社会责任会计的披露内容之后,英国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比如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必须包括员工状况、社会捐赠等与社会责任有关的信息。其次,社会责任会计自身具有一定的特点,比如社会性、模糊性、复杂性以及间接性,这些都会导致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差异。另外,由于交叉学科的存在,它们的滞后性也给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三、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不充分是阻碍社会责任会计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必须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与完善,使其能发挥真正的作用。首先,我们应该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具体应包括工资报酬、企业文化、福利待遇和职工结构等等。其次,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也应该得到披露。这就意味着各利益集团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从企业内部获得相应的报酬。此外,企业还应该披露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因为它是对传统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最后,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也必须进行披露。与此同时还要使产品的安全指标和服务性能得到强化,以使社会各界对企业的信息能够得到全面、充分的了解。
(二)建立和健全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所以很多方面都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使得一些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社会责任会计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切实的发挥。所以我们逐步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并配套以相关的法律保护,让社会责任会计的开展能够有法可依。这样不仅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更可以带动全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健全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三)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并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对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过于浅显。所以加强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也是改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有效措施,在学习相关理论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相关学科的共同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由于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所以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比较强则可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反之,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比较弱则会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因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而非报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为是否投资的依据。因此,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就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宇通客车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30万元。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申辩自己不应承担审计责任,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声称未发现错弊是因为被审计单位与银行做了手脚,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不管该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从中可看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注册会计师都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实,审计责任不能替代会计责任,同样会计责任也不能替代、减免审计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一、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社会公众的认识误区
会计信息的编报日益复杂以及会计信息的常常失真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如果会计报表里有重大错报或漏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就肯定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当然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从目前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册会计师,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审计单位。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误区
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识误区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被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职业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能区分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与会计关系密切,它们都以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作为工作对象。区别在于,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审计则强调监督和鉴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依据。这两者的基本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审计与会计目标的关联性使得那些使用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了决策失误的使用者,很难分辨这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属于会计责任。此外,会计造假以后,企业往往会陷入破产的境地,会计报表使用者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审计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里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未披露事项调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所以当审计责任未充分履行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承担会计责任又承担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诉讼源于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又源自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双方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审计失败案例的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惩罚力度的加大,但对于造假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远不及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会计造假只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二)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甚至参与造假,导致审计失败,又不愿承担审计责任,而过分强调会计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这三种意见类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但如果签发的是无保留意见而会计报表里又存在重大错报,就表明审计失败了。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和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没有足够的审计经验和判断分析能力,会计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错报有时很难发现;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少数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加剧,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担的审计责任,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和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能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当出现审计失败时应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更多的承担起宣传与沟通的职责。特别是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理解。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充分利用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有的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再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导致审计失败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会计报表的质量永远由编制者负责。当审计失败出现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二)完善相关法律
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
(三)注册会计师要诚信执业
1、坚持诚实守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的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诚信具体体现为在执业时保持独立的、客观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这三个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虽然司法界和审计界在对审计准则的地位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案件,大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遵守审计准则要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审计失败。
3、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重视并加强后续教育学习,规范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4、当审计失败案例发生时,会计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分别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曾志华.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