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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方晓茹从这个开始就一直未与木制品加工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但整个生产过程是由厂方提供生产所需的材料、机器等,方晓茹利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锯板木料的深加工生产方面的工作。2008年10月6日,李明启作为木制厂的法定人为方晓茹保了险,该险名称是“人寿鸿福卡A”,险别是意外险,时间是一年。保单上写明方晓茹是受雇于李明启,两者是被雇佣与雇佣的关系。2009年3月22日下午,正在工作的方晓茹左眼遭遇木块飞过击伤,方晓茹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是由厂方支付的。
2010年1月,方晓茹向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李明君作为厂方代表人对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了签收。2010年3月22日“,饶劳伤认字[201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方晓茹的此次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对此认定,该木制品厂并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基于此《工伤认定决定书》、还有她收到的木制品厂发给她的鸿福卡和“三八节”礼品——纪念衣服一套,方晓茹向向婺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木制品厂是劳动关系。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作出“上饶市劳资仲裁字(2010)7号”裁决,其内容是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月4日,木制品厂代表人李明启向当地管辖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诉讼请求是确认方晓茹和木制品厂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的内容是方晓茹与厂方非承揽合同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木制品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一审判决中的已查明事实,做出方晓茹和厂方是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已经实际发生存在的法律事实在相应书面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本人认为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构成特征有很大不同,审判实践中也有体现。第一种意见在遵循劳动合同法原则和原理的情形下对这两者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做了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定义不同,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截然不同。承揽关系包含的内容是承揽人依靠自身拥有的劳力、设备、技术,在定作人的要求下行为,做出劳动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劳动成果后就支付给承揽人约定的报酬。整个过程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完成工作。标的是劳动成果,不是整个工作过程。劳动关系的含义是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组成成员。两者通过劳动合同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取用人单位的报酬,也包括用人单位将劳动力的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工作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力是明显从属于用人单位,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人身关系。结合本案,方晓茹在工厂的管理下与其工作的木制品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方晓茹获得工厂给予的劳动报酬,工厂获得利润收益。显然,这里面的法律关系不是承揽关系。本案已经查明:方晓茹与厂方均不欠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的相应主体资格。尽管方晓茹与厂方自始不存在书面劳动协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方晓茹受以李先生为代表人的木制品厂管理。木制品厂给方晓茹安排的工作任务就是完成厂方木制品业务组成相关部分的工作。方晓茹就是通过完成木制品厂安排的这份工作来获得报酬;在此期间,木制品厂主动为其上了意外伤害保险。单据上明确写明受益人与投保人关系是“工作人员”与“雇主”的关系。厂方在三八妇女节时也给方晓茹发了纪念性衣服;方晓茹在工作过程中因左眼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也是由厂方全额支付;厂方对方晓茹申请由受理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些事实都是劳动关系的组成要素,足以证明木制品厂与方晓茹是劳动关系,方晓茹的“劳动力”与厂方木制品业务所需的“生产资料”进行了结合,是“事实劳动关系”。这与承揽关系的利用自身的劳力、材料、技术、设备完成并交付劳动成果而获取报酬的方式有显著区别。此案件中,木制品厂的抗辩理由是其没有与方晓茹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仲裁时方晓茹也未拿出证据证明其与木制品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法律对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方晓茹的说法,其在4、5年前就到了这个木制品厂工作,厂方的说法是2008年方晓茹陆续在本厂从事承揽加工。按照2008年的时间进行推算,到方晓茹遭遇了工伤,厂方支付医疗费,一年的时间已经过去了。方晓茹与厂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过错不在方晓茹,是木制品厂没有行使该负的管理职责。法律明确规定,从用工开始之日,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用工开始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用工开始后满一年的时间,用人单位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所以,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与否不仅仅取决于书面劳动协议的订立与否,一旦劳动关系争议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因人为、故意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有效订立并不能完全抗辩事实劳动关系的实际客观存在。
作者:刘彦博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一)加班费问题。加班费是企业在职员工应当受到的合理待遇,这是受到国家劳动部保障的,国家规定法定假日加班是要被支付加班费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加班时,企业要支付其每小时不低于其正常时薪的1.5倍;在休息日当天加班,应被支付不低于本人正常时薪的两倍;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其要要支付其正常时薪的3倍工资。加班费的金额是依据员工正常工资数额所决定的,企业支付职工的加班费用除非是与员工进行协商之后减少支付数额,否则必须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支付,那么劳动者可以将情况反映给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会给定企业支付期限,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如数支付,那么就要对员工多赔偿一倍的工资。企业不支付员工加班费的做法属于违背了劳动法,劳动者有权对其提出上诉或解除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二)特殊人群。1、产假。产假是给在职的女员工在产期时的福利待遇,产假主要是指分娩前后的大约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是晚婚晚育的职工,那么可以多享有一个月的产假,也就是延长到四个月。按照规定来讲,女员工的产假不能低于九十八天。职工在休产假时,也应该享有应有的工资待遇,如果没有相关的保险,企业就应该为其支付产假时的工资费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女员工在孕育期间不能被降低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政府的生育保险,并且没有拖欠,按时的进行缴费,那么就可以按照文件规定获得政府的补助,女职工的产假补助由当地政府部门支付。产假时的工资应与此员工每月平均工资相一致。国务院还明确的规定,怀孕职员在正常工作时间请假进行产检,也应该算作是员工的工作时间。此外,国家明确规定怀孕职工有权利去进行产检,这项行为应算作正常出勤,企业不能以此当做女职工的旷工行为而对其进行处罚。企业要较少生产线上的女职工劳动份额,确保其有充足的检查时间。(三)工伤。一旦员工出现工伤,企业会因此受到一系列的法律追究,因此企业必须十分重视员工的工伤问题。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的对员工的工伤进行处理,就会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将会面临巨大金额的经济制裁。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对于有关条例的落实,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样可以通过保险来减轻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此外,在员工发生工伤接受治疗时,企业应对其进行留薪停工的做法,要按时支付给员工与平时一样的工资,不能拖欠或不给。工伤留薪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情况除外,如员工在治疗时需要有人护理,那么企业也必须支付护理费用。
二、在职员工与企业劳动关系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企业而言,想要加强控制公司内部劳动关系可能产生问题的风险,就必须要树立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关于劳动关系的纠纷,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一)防范步骤。建立完善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和事发时的监控体系,都是保障企业风险管理体系顺利实施的关键。企业管理者要将自己培养的极具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与之相关的监督体系,保证防范意识可以有效的落实到实际中。还要对于员工数据进行详细的记载,保证可以对数据进行深刻的分析。建立事发时的管控体系,事发时的监控是对事发前防范的后续保障。公司在内部要及时的对于表现异常的员工进行谈话疏导,还要定期的与员工进行交流,可以采用不记名意见箱的办法,充分了解员工对于工作以及企业的真实看法,对现企业现存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是否满意。最后还要建立完善的时候处理机制,一个企业不可能永远的不发生劳动关系纠纷,因此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危机公关至关重要,找到事发的主因,进而对发生的劳动纠纷进行及时的处理,从根本上解决危机。(二)防范对策。企业要意识到劳动合同的背后是存在风险的,要有针对性的管理劳动关系。企业虽然处于劳动关系中强势的一方,但是如果不重视劳动关系中暗藏的风险,就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企业要提前的制定好防范对策,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要建立防范预警系统,这在目前政府的要求下显得至关重要。企业可以根据预警系统的指引,及时发现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不安定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防患于未然。还可以帮助企业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的劳动关系现状,掌握今后的发展趋势,对于劳动关系加以有效的宏观调控。以此得出,企业应具备对于劳动关系及时监督、预测和改善的能力。企业的劳动关系预警系统可以及时的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将劳动关系的风险控制到最小,从而对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三)风险转移。转移风险是为了在事故发生时将一部分损失转移到第三方的身上而不是降低风险或解决不顾后果的做法,这与预防风险具有本质的区别。企业在进行高管招聘时,可以利用猎头进行招聘,就是说将全部的责任全权交给猎头来负责,这样在高管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就可以将一部分的责任转移到招聘此人的猎头身上,从而减少本企业的损失。国家规定,在一些存在高风险的行业中,企业不仅要为员工缴纳正常的工伤保险,与此同时,员工还应该享受到企业为其购买的一定份额的人身伤害险。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危险或不测,那么员工就有权利享受这两份保险对其支付的赔偿。此时企业就有机会减少赔偿金额,降低本企业的损失。但是企业在选择与之合作的企业、中介时要十分注意,因为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所以企业要明确自身与合作者的权力分配,确保在解决劳动关系纠纷时不会有其他的法律事故发生。
1.1山东省公立医院工会组织状况在有效填写的134份问卷中,对工会问题回答有效的有128份,其中有85位劳动者所在的医院设有工会组织,比例为63.43%;有19位劳动者所在的医院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比例为14.18%;还有24位劳动者不知道自己的单位是否有工会组织,比例为17.91%。在85位知道自己单位设有工会组织的劳动者中,有51位参加了工会,比例为60.00%;有23位没有参加工会,比例为14.18%。在工会的组建和运作状况方面,有29.41%的劳动者认为工会经费来源及使用过程受到单位的控制和影响;只有16.47%的劳动者认为工会自行运作,独立性很强。而在工会对职工利益决策的参与程度方面,有29.41%的劳动者认为参与程度非常低;只有5.88%的劳动者认为参与程度非常高并且形成制度。总体而言,有63.54%的劳动者认为自己所在的单位工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比如不公平,只保障正式在编职工权益,执行不力,不能真正代表员工利益,只维护单位利益,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1.2山东省公立医院劳动者薪资状况在有效填写的134份调查问卷中,有63份问卷认为和自己所在医院同岗位的职工相比,自己的工资状况并不公平,比例为47.01%,有34份问卷表示与其他单位相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相比,自己的工资水平比较低,比例为25.37%。在与同岗位的正式在编职工相比,有62份问卷表示自己的薪资结构不合理,同工不同酬,比例为46.27%;有38份问卷表示自己福利待遇水平不一致,保障不完善,比例为28.36%。数据说明,山东省公立医院在职工薪资方面的做法尚不能很好地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在自己薪资水平方面的不满之处要远远大于其他方面。
1.3山东省公立医院劳动者职业发展状况在有效填写的134份问卷之中,有40份文件表示在职业发展方面,医院制定了不平等的绩效考核标准,比例为29.85%;有33份问卷表示自己工作很卖力,但是职位或职称很难晋升,比例为24.63%;有31份问卷表示医院在自己的职业发展方面没有问题,比例为23.13%。表明山东省部分公立医院在对本单位职工职业发展方面的工作尚存在不足。
1.4山东省公立医院劳动者社会保险状况在收回的有效问卷中,有95份问卷表示医院能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比例为70.90%。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大险种中比例最大的为医疗保险,为94.74%;其次为养老保险,比例为90.53%;而单位补充保障比例仅为7.37%。医院虽能为本单位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但是46.32%的问卷表示单位不能提供与同职位的正式在编职工相同标准的社会保障水平,且33.58%的问卷表示医院为自己提供的工资及相关保障不能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数据表明,大部分医院虽然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职工提供社会保障,但是具体的保障内容、保障水平和保障结果并不能使劳动者满意。医院在此方面的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考验。
2讨论
通过数据,可以看到,山东省公立医院劳动关系存在的不和谐状况有: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福利权、受培训权等受到损害,医院的工会组织组建、运作不畅,医院职工薪资满意度不高,医院对劳动者的保障不尽如人意等。这些不和谐的现象在目前的转型时期产生了很多的现实效应:劳动者与公立医院的地位失衡;收入差距拉大,劳动者不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公立医院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职业发展等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持续上升等。
3建议
3.1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全覆盖,源头上保障劳动者各项权益继续深入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未建立劳动合同的公立医院和劳动者为重点,出台具体的处罚制度,如医院行政领导问责制度、院方经济处罚制度等,切实督促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实现山东省公立医院劳动合同的全覆盖,从源头上保障劳动关系有据可依。制定出台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公立医院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公立医院的用工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宣传好公立医院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公立医院和劳动者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和谐的氛围[1]。
3.2强化公立医院工会职能发挥,保障劳动关系协调良性运行为规范公立医院用工行为,政府可联合工会组织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行对公立医院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为完善职工收入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并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工会应积极推动集体协商,督促公立医院普遍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为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医院工会可积极参与公立医院劳动关系矛盾预警监测、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尽力将内部争议化解在摇篮中,同时推进医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的相互衔接,强化医院劳动争议案件基层调解、裁前调解、诉前调解。
3.3推进公立医院和谐文化建设,增强劳动者的医院认同感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公立医院间存在一些非正式的、未明确表示的相互期望,这些期望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双方之间相互的态度和行动,这就是医院文化。医院文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在于塑造共同的价值观,在社会转型和医改的新时期,公立医院劳动关系的改革可以借鉴企业文化的原理与做法,从而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形成一种“心理契约”[2]。具体来说,医院需增加文娱活动、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如文艺晚会、座谈会、运动会等形式,增强医务劳动者的和谐情绪,提高医务劳动者的凝聚力,使其自身与单位系于一体,最终提高公立医院凝聚力、促进公立医院劳动关系和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