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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奠定在一个十分简单但却很有争议的根本思想之上,即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其行为可通过分析这些公职担任者在其任期内面临的各种诱因而得到理解。这种思想的主要推论是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所以政府不一定能纠正市场错误,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这一学说攻击了势力强大的两大学术集团所珍视的理论:一批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要采用“福利经济学”的处方就可以实现公众利益,而一批政治学家则认为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多元化竞争将为公众谋得利益。简言之,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人类行为的上述两个方面重新纳入单一的模式,该模式指出,社会行为模式的特点,是在经济市场或在政治市场活动的人采用不同方式处理人类决定的过程。一切传统模式都把经济决定视为制度的内在变化,而把政治决定视为外部因素,人们拒绝就这些外因的规律及其生产进行探讨。该模式指出:承担政治决定的结果的人应该就是选择决策者的人。这番话奠定了整个公共选择理论的基础,从此将经济学引入一个全新的境界。
首先,布坎南指出“经济人”与国家理论的困境:经济学以“经济人”的成本—收益分析作为唯一的工具,而作为政治学的国家理论则以国家代表社会利益作为分析的出发点。这两个学科的分离,使对经济行为的分析和对政府行为的分析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系。布坎南指出,国家不是神的造物,它并没有无所不知和正确无误的天赋。因为国家仍是一种人类的组织,在这里做决定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差别,既不更好,也不更坏,这些人一样会犯错误。因此建立在道德神话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理论一遇上“经济人”这一现实问题便陷入难以解决的困境。为此,布坎南指出“我们必须从另一方面是利己主义和狭隘个人利益所驱使的经济人,另一方面是超凡入圣的国家这一逻辑虚构中摆脱出来,将调查市场经济的缺陷与过失的方法应用于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这样便使所有的分析有了一个共同的出发点:经济人——当人们必须在若干取舍面前进行选择时,他们将更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较多好处的方法。这背后始终包含着人们对这一选择的费用和收益的计算,不管这一费用是明晰的还是模糊的。而将这一前提用于对微观经济和对政府行为的分析时,就会发现它所导致的后果大相径庭。布坎南正是从这里开始了对政府行为的分析。h鮽??????/p>
在这一基础上,布坎南将政府的模式归纳为三种完全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被称之为慈善的专普摺U庵终陨缁崂约豪妫⑶野牙孀畲蠡慈褡畲蟾@魑约旱恼吣勘辏彼挚梢员3忠恢志缘娜ㄍ皇苋魏卧际2伎材先衔庵帜J街淮嬖谟诠娣毒美砺壑校捎谒懦苏我蛩厝绻惭竦淖饔茫杂美捶治鑫鞣焦艺木眯形诶砺凵媳厝皇腔拿模质抵幸惨欢ㄒ允О芏嬷铡?/p>
第二种模式被布坎南譬喻为“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在这一种模式下,政府的目标便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最大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官员的生活和权力需求等,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政权就属于这种模式。对此布坎南分析,尽管这是政府权力膨胀的一种极端形式,但它至少说明有必要对政府的经济行为给予法律上的约束与监督。
第三种是西方的民主政府模式。布坎南假定全体社会成员都通过选票的形式参与政治决策,而政府的经济行为则直接受到民主投票的制约,于是政府决策的取向往往受制于公共选择这一决定性的因素。根据“经济人”这一出发点,布坎南认为,在这种民主模式中,甚至那种“巨物”也比慈善的专制者更具有现实意义。而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实际上正处在民主模式和巨物模式之间。
农民既是农业活动的主要从事者,又是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同时还是农村社区公民,农民的环境行为包括农民的生产型环境行为、生活型环境行为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是指农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规章规定,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平等地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中。农民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以及行为参与等。农民是基于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参与环境治理的[2]。制约因素产权不清晰明晰的自然资源产权关系,可以减少成本的外部化。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林业资源产权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这些环境资源利用者———农民的外部行为严重,而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使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用权分离,集体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归农民所有。
虽然规定土地承包权为30年,但一些地方并未严格落实。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缺乏,使得农民不会真正关心土地资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农民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短期化倾向严重,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生产要素以追求最大产量,造成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3]。激励不足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是由内在需求和外部因素决定,若付出超过收益,则农民环境行为很难发生。农民的生产生活性环境行为可能要求其采用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节水灌溉技术、绿色肥料等,这样就要求农民不得不付出更多的金钱和劳力。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也要求农民有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消耗,以及其他社会成本的付出。农民的环境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补偿,谁给与补偿、采用什么方式、补偿多少,都会影响农民的环境行为。实践上,政府会给与农民一定资金补偿,但补偿资金数量有限、补偿种类单一,不能有效激励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
生态需求不旺生态需求是指现代人类经济活动中社会经济系统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资源的需要,即对生存环境、后代利益、地球生态利益的关注[4]。一般来说,生态需求高于生存性物质需求,生态需求是农民环境行为的内在动因。由于我国农民生活还不富裕,绝大多数处于刚解决温饱状态,再加上农民所受教育较少,农民的物质需求还占据主导地位。农民生态需求的缺乏使其还不能自觉追求行为的生态环境化。法律不完备现行法律更多关注城市环境问题,虽农村与城市有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农村环境法律的边缘化,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定自然缺失。而且,对于农民成功参与环境治理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也未给与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包括农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缺乏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提供和环境信息批露义务的规定,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够全面等,都影响了农民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的实现,最终阻碍了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5]。组织不健全由于受到自身特点的限制,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农村社区“自组织”才会实现。农村社区环境保护“自组织”是指在政府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的框架内,村民为所在社区的共同环境利益而自主组建的具有自我管理功能的机构。“自组织”可以为农民环境行为提供合作框架和集体支持。
农村的“自组织”机构有村委会、农民合作社和义务环保小组3种。然而,这3种组织各有缺陷,大大限制了其环保功能的发挥:①村委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村民自治易与其发生冲突,且村委会利益与村民利益未必能保持一致;②农民合作组织有自身的优势,但还处在发展的早期,其内外关系的治理还需时日;③义务环保小组是农村社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其天生发育不全,资源不足,业余性强,一时还难以有所作为。信息不完全无论是农民的生产生活型环境行为,还是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都需要充分的环境信息。然而,农民获取环保信息受到2个因素的限制:①农民自身获取信息的途径窄、时效滞后、容量少,农民主要通过电视和个人相传获得有关信息;②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方公布信息的热情不高,除了农民外,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还有政府、企业、村委会,然而他们要么不公布环境信息,要么避重就轻,不公布农民关心的环境信息。环保信息的不对称,使农民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也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既不能指导农民自身的环境行为,也使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和效率大为降低。能力不足由于青壮年农民1年中大多时间在外打工,目前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小孩,造成农村劳动力短缺,且由于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大量高素质农民到城市里谋生,农村高素质人才的流失加剧了城乡的知识水平差距,使得现有的农民不论从知识还是技术上都难以胜任环境保护行为和环境参与治理行为。
个体生态素养的高低会影响其环境行为的开展水平。农民生态素养包括农民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生态素养和参与环境管理的生态素养。农民的生态素养主要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环境行为实践逐渐获得。农民生态素质培育不能脱离农村和农民实际。由于我国农村还不富裕,农民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还处于萌芽阶段,所以农民的生态素质教育要与农民的生产消费等活动结合起来:①要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态种植业、生态畜禽业和节约型经济,鼓励农民参与社区环境管理,让农民在生态环境活动中学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以及有关环境参与治理的知识和技能;②农民生态素质教育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比如可以编写反映本土生态观念的乡土教材,让农民对生态素质教育产生天然的亲切感,还可以通过中小学生以“反哺”形式向其父辈宣传生态意识[6];③要利用农家书屋、电视、互联网向农民宣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等;④可以通过农村“自组织”渠道向成员宣传相关环境知识及技术;⑤必须重视农民生态需求的培养,生态需要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强度。一般来说,一个人只有先满足自己的生存型物质需求,才会去追求生态需求。所以,要通过提高农民的收入激发和保持他们的生态需求。
依据“科斯定理”和“庇古税”理论,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方面仍可有作为。要发挥市场对农民行为的导向作用,需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认证制度等。由于农业资源产权的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资源利用的外部化和“搭便车”行为时常发生,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明晰产权、加强保护。明晰产权①建立农业资源的复合所有制,即终极所有权归政府和村集体所有,初始所有权归农民所有[7]。政府可对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利用,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农民对农业资源的初始所有权应体现为其拥有基本的使用权、种植权、经营权、受益权、转让权、抵押权等[8]。②农业资源的长久承包制。由外国经验和我国实践表明,农业资源承租时间长短是影响其有效运营的重要因素。长久或永久承包制,可以减少农民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行为。③完善农业资源的合理流转机制。农业资源产权的合理转让,既可以增强农民的收益预期,又可使稀缺的农业资源流向效益更高的地方。加强保护通过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依法管制外部经济负效应。①通过市场主体间协商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即资源所有者可向侵权者收取费用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②政府可通过税收、直接管制、限制进入、主动查外、行政处罚等方法约束或禁止资源负外部性的产出。③农民采用亲环境行为生产的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如果不能被消费者认可而获得比普通农产品更好的价格,农民就会因为市场风险而放弃生产。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政府对这些绿色农产品给予权威认证,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便于识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生产者行为的监管。目前需要简化绿色认证程序,降低有关费用,便于农民申请。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需要法律做坚强保障。要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确保农民的环境权(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和司法救济权的落实,促进农民更好地参与环境治理活动。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且要具体详尽,便于落实公民的环境权利[9]。#p#分页标题#e#
环境知情权既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前提。2008年5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这是政府部门的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提高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措施。针对农村实际,有关部门要尽量做到信息公开渠道多元化,要利于农民方便、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环境信息。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农民的知情权就难以保障。环境司法救济是农民环境权利的最后保障。目前我国环境司法制度不能适应农村实际,环境司法诉讼难以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受害农民无法提供环境污染的证据以及环境污染鉴定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长复杂的诉讼期限而放弃;②受害农民无专业能力从事环境司法诉讼;③受害农民无法承担生态环境诉讼费用;④农村生态环境诉讼判决执行难。针对上述问题,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可尝试环境纠纷法院诉讼外调解和环境赔偿先予执行,比如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金的先予执行以及诉讼后的执行保证对我国环境司法诉讼执行难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现在不少政府部门也已经认识到资源“整合”的重要性,针对资源整合问题已经达成了共识。随着有关部门的努力,资源整合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财政支农资金也需要配套的支农政策给予支持,否则容易造成更大的资源消耗或降低资源的使用率。在这种情况下,对支农的财政进行大量投入也并不合适。改革开放以后,财政支农系数出现较大波动,1978年,财政系数为0.48,在2005年财政系数为0.61。但是,即便如此,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几十年农业综合开发的实践工作证实,中央财政的支农资金能够发挥较好的“杠杆资金”功能,离不开能吸引地方财政资金配套项目的配合,必需将信贷资金及时的引入,才能发挥财政资金的先导作用,才能体现金融资金具备的主体作用,从而更大范围的将两者的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农业的绩效。
二、财政与金融整合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
在对“三农”、建设新农业和小康社会建设有利的基础上,要具有宏观的战略全局和一定的前瞻眼光,要敢于进行开拓,积极的采取各项措施对财政和金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突破。首先对整合工作展开试点,在试点工作中积累经验、对整合方案中存在的错误进行及时的修正,令整合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将成功的经验进行大力的推广。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一)要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整合过程中要以财政支农为基础,因为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同金融支农的重要准备。因此,需要将财政支农同金融支农作为重要的战略内容,要意识到整合是财政支农的必然趋势。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一定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可偏离金融发展的特点轨道。
(二)将财政的支农资金作为先导,将金融支农资金设为金融发展的主力由于财政支农资金规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如无偿性。因此,在对其进行整合时,要体现金融机构的主体性,政府部门应作为辅助的角色,切不可在整合的过程中过于强势,要保障金融机构在支农整合中的主导地位,令金融机构在政府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下对支农项目进行审查工作和日常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到达这一目标,政府部门需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并同金融机构确定政府在扶持工作中的扶持额度及投资预算等。
(三)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多层次整合对开发性财政支农资金进行深度的整合,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作为投资项目的先导,作为吸引盈利性金融资金投入的引子,由于财政资金可以对信贷资金担保或补偿,能对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的发挥提供帮助,然后对非开发性财政支农资金与金融机构进行整合,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从中提供结算服务。
(四)要以支农项目为整合的平台要设立明确的资金使用目标,这是成本、收益核算的主要工作。同时需要体现金融机构在资金贷款方面的优势。以支农项目为整合的平台,能够引到市场进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利用招标的方式筛选出支农贷款机构、期限和利率的最佳组合。政府应给予一定的配合,定期组织一些商业性投标项目,综合评比出信用、实力最强的商家,中标的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展开支农业务,根据财政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保证和补充。
三、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的整合方式的介绍
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我们也逐渐意识到若分开对财政支农和金融支农进行改革,那么将会面临很大困难,若以宏观的整合为主导,对两者进行管理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财政支农同农民金融培训整合的介绍当前的农村金融困境是供求双方不平衡造成结果,针对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提高广大农民的金融意识和对资源的利用能力。有关的文献表明,金融支农的基础工作是能给广大的农民增长智慧,令其对现代的金融有宏观的认识,同时学会对金融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具体的整合措施如下:要求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农民进行具体的培训,政府可以用专项的资金进行拨款,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财政支农同商业性金融支农的整合介绍将两者结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农业投入创造出更大的收益,但由于彼此间在运营的原则、机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财政支农资金具有担保性和补偿性,属于公益性支出,同金融体系获利性烦人商业支出提供一定的担保。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盈利能力,适当的增加对“三农”资金的投入,可增加其盈利能力,从而实现政府、商业金融上的双赢局面。
(三)金融机构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整合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目标设为农村政策性的金融,政府部门给予一定的整合补贴或补偿,不仅有助于促进农信社的发展,还可以增强政策金融的支农力度,对财政支农的工作效率有提高作用,从而实现多领域的“双赢”局面。
(四)注重财政机构同农村增量金融机构的配合将财政支农同农村金融进行增量的整合,可对农村金融增量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整合作用。可将一部分的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中,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令社会更多农村新生组织顺利的发展。
四、实施整合的整体配套机制
(一)整合时要同货币政策向协调对两者进行整合时需要相应的货币政策进行调控,要利用金融机构同支农之间的互动性,同时货币政策还要起到杠杆功效果,同时在注意两者之间的配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控吸引社会上其他的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代表要对产证收入的削减,同样也可看作财政支出的加大,也相当于给农贷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政府也可以试情况实行长期的所得税优惠政策。②利用对存款的准备金率及贷款利率政策加大对农信贷投放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