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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性风险
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理念的客户对电子金融业务的需求偏好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绝大多数客户都将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视为第一要务,于是金融机构推出了类似于定期强制更换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诸多的安全强化措施,但这些措施是以牺牲电子金融交易的便利性为代价的。对于许多同样重视电子金融使用的便利性的客户来说,如果他们认为金融机构为电子金融业务所制定的繁琐的安全防范与验证步骤既不能确保交易信息和客户资金的绝对安全,又可能因为诸如忘记频繁更换的密码或者遗忘手机这类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意外而使客户的电子金融业务无法如期实现时,就会使金融机构丧失这些客户。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发电子金融产品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潜在客户群体的需求特征,同时针对不同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在产品设计时尽量提供更多的客户自由选择权,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
2.信用与信誉风险
信用风险和信誉风险分别针对的是客户和电子金融机构的诚信度和道德风险问题。信用风险指的是债务人出现不能如期履行其与电子金融机构所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可能对电子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风险。电子金融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易,这必然会使电子金融在对客户进行身份确认、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增加了困难,发生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增大,使得电子金融业务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而言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电子金融机构提供的是虚拟金融服务,良好的信誉是赢得客户信任的关键因素。如果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电子金融服务在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出现了问题,就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在互联网媒体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对电子金融机构不利的负面舆论可能会呈现几何级爆炸式增长,将会对电子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能力和诚信产生较长时期的不良印象,使得电子金融机构在建立和维持客户关系以及推广开展新的电子金融业务方面产生困难。同时,由于广大客户对于电子金融业务的相关知识并不充分,一家电子金融机构出现了问题,其他电子金融机构的客户自然会担心自己所使用的同种或者相似的电子金融业务也存在类似问题,就会对该业务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从而使危机在不同的电子金融机构之间传染和扩散,严重时可能会对全行业的该种电子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巨大的冲击,从而导致业务规模急剧下降。
3.政策法律风险
由于电子金融属于刚刚兴起的新兴事物,我国还没有能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与之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相适应,使得金融机构在设计新的电子金融业务时往往感到无法可依,难以预先规避电子金融业务的政策法律风险,就有可能使得一些电子金融新业务的开展无意间与某些法规或者金融监管当局的政策目标相背离,从而招致新业务的被迫中止,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2014年初,中信银行分别联合腾讯和支付宝推出微信信用卡和淘宝异度卡,但中国人民银行很快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以及中信银行和腾讯、支付宝开展的虚拟信用卡业务。消息公布的第二天,中信银行股价盘中一度跌停,腾讯的股价也下跌了将近4%。
4.技术安全风险
电子金融业务的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计算机以及系统网络等支撑体系方面的不当运用以及安全问题所带来的风险。电子金融系统在技术上是运行在众多相互连接的服务器和计算机之上的软件系统,任何软、硬件方面的故障都会带来电子金融业务的系统安全风险,从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比如2013年美国纽约银行证券结算系统的一次故障就给其带来了超过500万美元的损失。日益猖獗的网上犯罪行为也对电子金融系统的安全形成严重威胁,诱人的利益使得电子金融系统极易成为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对象。
二、电子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策略
1.优化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建立知识联盟,化解战略风险
电子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产业模式越来越丰富,对于金融机构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来说,既要具备优秀的前瞻能力和良好的开拓创新能力,又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才能避免企业出现战略风险,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明确和落实董事会、监事会、风险评估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以完善和健全监督机制以及议事规则,从而改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战略风险的发生。同时,通过建立知识联盟来弱化战略风险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知识联盟一般是由数家相互独立的企业通过共同研究、开发知识和信息来建立一种协作关系,其研究所得的成果将由参与联盟的企业共同享有。[3]知识联盟有助于联盟内的企业进行交叉学习,电子金融属于电子信息技术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开展电子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与电子信息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知识联盟,可以有效增强其对于最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以及电子金融发展动态的学习获得能力,从而降低战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电子金融业务,降低实用性风险
消费者的需求是开发电子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着眼点。互联网是电子金融产品的主要销售环境节,由于电子金融机构无法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产品设计定位的难度较之传统金融方式明显加大。为了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信息(特别是一些尚未被满足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电子金融产品来降低实用性风险,电子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售后随访、问卷调查的方式以及数据挖掘和统计工具等分析手段具体了解客户的需求偏好,不断完善和优化产品结构和功能,从而有效控制实用性风险。
3.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自身形象建设,化解信用和信誉风险
我国应尽快制定针对电子金融业务风险信用评估的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性意见,从而为电子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提供依据,完善其信用评估体系。比如,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账号与数字证书实名认证数据库,并与目前已经运行的其他征信数据库共享和互通,将进行过实名认证的电子账号的交易记录、诚信状况也作为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电子金融机构判断客户的信誉状况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电子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在业务和技术方面都不是十分成熟,广大民众对于其信任程度较之传统金融业务偏低,任何负面消息都有可能引致信誉危机的爆发。所以,电子金融机构需要特别重视自身稳健经营形象的建设问题,积极向公众介绍电子金融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自身周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而降低信誉风险。首先,电子金融往往是以虚拟金融机构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人们自然会担心,将资金交给这样的虚拟金融机构,如果出现问题,维权和追偿可能将会面临无法确定的困难。因此,电子金融机构在利用虚拟网络拓展业务的同时,不应排斥实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可以在一些客户资源较为充沛的中心城市设立实体分支营业机构,既可以为客户提供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又可以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纠纷,形成电子金融虚拟机构与实体机构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好地防止信誉风险的发生。其次,电力、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故障有时会导致客户在使用电子金融服务时出现数据错误等异常情况,这就需要电子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应急反应机制来迅速处理好异常中断的服务,对未能正确完成的操作进行撤销和数据备份,快速完成替代性数据处理和数据恢复,并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客户服务支持,从而将信誉风险控制在最初阶段。
4.多举措规避法律风险
首先,电子金融机构应使客户能够充分了解其使用电子金融服务时的权责利,并在客户进行电子金融交易时充分必要地提醒其在安全方面应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并告知如果未能履行义务而可能将要承担的后果,从而规避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其次,电子金融机构既要深入研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证自身开展的电子金融业务与现有法律法规不违背,又要不断跟踪掌握电子金融监管方面的最新动态和趋势,特别是在新业务推出市场之前,及时与各方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以免推向市场后被叫停,给电子金融机构带来资金和声誉方面的损失。最后,电子金融机构开展国际业务时,应遵守国际通行惯例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免出现法律纠纷。
5.加强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电子金融会计师目前全世界最新的金融形式,它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1996年,MarkTwain银行是美国第一家提供电子金融业务的银行,自此,电子金融会计在国外应用的越来越广泛。我国的电子金融会计发展的较晚,开展的服务较少。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起步阶段:我国电子金融会计最早开始与上个实际70年代末,在1980年左右开始初步发展。在起步期间,大多数电子技术应用在会计报表的制作和会计核算业务方面。这时期由于计算机的限制,电子金融会计的系统大多数在DOS的计算机平台上运行,电子软件针对的是模拟手工核算,是为了减少会计工作的工作量与劳动强度,但这期间的电子金融会计缺乏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2)发展阶段:在上个是个80年代的中后期,电子金融受到了各行各业的重视,特别是银行业系统,开始制定适合本银行的电子发展计划。为了促进银行业的电子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还制定了整个金融也的电子发展计划。这一时期,银行出现了城市通存通兑、同城清算网络等新的电子金融业务。(3)规范阶段:到了上世纪90年代,电子金融会计得到了规范化的再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金融系统的会计核算系统。金融电子逐渐向网络银行、电话银行转变。
二、电子金融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冲击
1.传统会计的概述
过去传统的会计结算方式是物物交换、货币支付和银行转账支付三种结算方式。目前,生活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是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它包括银行支付结算、支票支付结算、电子资金转账、资金汇兑等方式。
2.对传统会计的冲击
(1)冲击的优势:①方便快捷、效率高、成本低。首先,电子金融会计改变了传统的结算支付方式,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以前,跨地区跨银行的汇款非常麻烦,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银行较少,人们的转账变得更加困难。自电子金融业务发展起来之后,汇款转账变得十分的方便快捷,只要有计算机与网络,什么经济业务都可以办理。其次,电子金融会计提高了结算的效率。②促进会计工作的电子化与信息化。电子金融会计的发展,为会计结算方式注入了一股新气象,会计结算开始走向无纸化的操作,大大地提高了结算的操作水平与操作速度,进入了电子化与信息化的时代。在网络电子的前提下,网络交易的票据和凭证账簿等变成了电子形式,代替了手工记账,账务处理自动完成。电子金融会计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将结算服务拓宽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而且,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金融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网络汇兑的方式使得会计结算瞬间即可完成,会计的电子化与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1)冲击的劣势:①电子凭证真实性的确定。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个人,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必须要填制一些原始的凭证。在电子金融环境下,形成的原始凭证一定是电子凭证。原始凭证是会计处理的源头,因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在电子金融会计时,人们使用的是电子签名。在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中,承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即承认了有电子签名的原始数据的效力。但是在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电子原始凭证的法条说明与解释,而且人眼对于电子签名的识别远比分辨纸质签名的难度要高的多,这就给电子原始凭证真实性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②高级会计人才的缺乏。现在,我国金融发展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对于会计人才的需要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目前有很多的会计人员,但是有些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只具备一般的会计水平,无法满足现在金融机构的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因此,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如何挑选合适的会计人才,培养有潜力的会计人才,留住高层次会计人才是现今的金融机构需要深层次考虑的问题
三、电子金融会计的发展新展望
1.加强电子商务的风险意识
在外部环境复杂的前提下,电子金融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电子商务的风险意识。首先,要加强操作的风险意识。操作的风险意识主要来源于银行的内部,在电子金融的日常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会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应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电子信息系统,规范会计人员的操作步骤,严格建立内部管理机制,遵守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原则。其次,要防范信用风险。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信用风险有着不同的等级分类方法。银行要善加利用信用等级的分类制度,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具体情况,严格信贷借用制度。在金融系统内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客户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客户的过往信息,严格信用制度。在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统一银行的信用监督规范制度,强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顾客的信用信息管理,在整个行业内形成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客户的信息分类信息,在客户源头上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2.完善信息化建设,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金融会计的发展必然对我国的电子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的电子信息建设的软件与硬件方面都较为落后。因此,金融机构必将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尽量减少网络交易的漏洞,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性。电子商务和远程交易的特性必然要求金融会计系统要进一步开放与更多的数据信息共享,这样就增加了数据信息不不安全性。开放的网络增加了控制的难度。在金融机构的现代化建设中,信息的安全、交易的安全、资金的安全都会成为金融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安全的威胁来自很多方面,比如网络黑客、竞争对手、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等等,这些复杂的原因都对金融机构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生了更大的挑战。金融机构要针对网络集成化管理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机制。不同的职能部门、不同职位的员工要根据相应的权限阅读会计信息,保证机密的会计信息不外露,严格保守金融机构的秘密。如果外部的人员要借阅本机构的会计信息,一定要经过金融机构领导者的批准与授权,不能直接借阅会计数据信息。对于网络犯罪,金融机构就要借助较为高端的技术手段,减少软件漏洞,增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总之,金融机构要摒弃过去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管理制度,建立各种现代化的安全控制手段与制度,以便更高程度的确保电子金融会计的安全性。
3.加强电子金融人才的培养
【摘要】网络金融安全问题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问题,是应对金融全球化负面影响的产物。网上银行的安全既是用户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舆论长期关注的焦点。文章首先探讨网络金融概念特点,继而分析我国网络金融安全现状,最后提出改善我国网络金融安全几点对策。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电子货币;对策 网络金融安全
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硬件、软件、防火墙、网络监控、身份认证、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要素。而网络金融安全问题关乎我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审视网络金融安全问题。
一、网络金融概念特点
(一)概念
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一种通过个人电脑、通信终端或其他智能设备,借助国际互联网和通信技术无境域限制的联结客户与金融机构,以实现及时获取经济金融信息、享受网上金融服务、开展网上金融交易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包括在线银行、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
网络金融安全,是指金融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畅通快捷。网络金融安全包括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部分,系统安全主要指网络设备的硬件、操作系统以及应用软件的安全,信息安全主要指各种信息的存储、传输和访问的安全。
(二)特点
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自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浪潮。这一金融创新正彻底颠覆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业态,银行由实体化向虚拟化发展,金融服务的时空界限不再明显。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金融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无界性。网络金融的无界性主要是指金融活动无时空局限,打破传统的金融服务时间、境域、空间、方式等限制。网络经营企业只要开通网络金融业务,世界各地的上网用户皆可能在任一时间、任一地点、以任一方式成为其客户,并以商家愿意接受的任一电子货币支付,交易地域模糊性给计量造成困难。
3、低成本。虚拟形态的网络银行交易成本远小于物理形态的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而且服务效率得到提高、服务质量没有降低。这是网络金融得以出现并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4、加密性。传统金融下交易过程依赖于物理设置和现场办公,而网络金融下交易过程采取技术上加密算法或认证系统的变更或认证来实现。
5、信用性。电子货币和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涉足短期电子商业信贷、中介支付、投资理财顾问等金融或准金融业务,而金融交易信息传输保存的安全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财务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无疑,人的信用价值以及游戏规则的固化是网络金融快速发展基石。
二、网络金融安全现状
网络金融安全伴随着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以及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如由于软硬件配置不匹配、系统设计不合理、运行不稳定等形成的安全隐患;二是来自于金融机构外部,取决于选择的开发商、供应商、咨询或评估公司的水平,以及其他各种外来因素如黑客攻击、自然灾害侵袭等所造成的安全问题。
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80%的网站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有20%网站的安全问题还十分严重。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网上金融交易的最大问题,影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网络系统漏洞。互联网本身固有的技术体制存在缺陷。基于远程通信的便利,互联网并未考虑安全性问题,因而基于信任主机之间的通信而设计的TCP/IP协议缺乏安全机制,建立在互联网络为基础的金融网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防毒软件功能不强,造成网络运行不稳定,被病毒入侵、被黑客攻击,轻者数据毁坏丢失,重者烧毁硬件。目前全球的黑
客攻击事件,40%是针对金融系统的,我国则高达60%以上。
3、交易系统缺陷。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但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都未达到这一要求,其自行开发、应用的网上交易系统大多未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认证,存在安全控制技术落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击能力不强、响应滞后、访问授权混乱、客户地址及邮箱等资源保护不力等情况。出现系统虚假信息泛滥;账户密码被黑客破译,数据资料、交易指令被篡改,资金被盗取,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被盗卖;信息传递的私密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缺乏保障等等现象。
4、交易监管滞后。由于网络金融交易的不透明、虚拟性、开放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身份确认、交易真实性验证、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网上支付和结算系统全球化,提高了信用风险程度。目前,我国网络金融运作监管经验不足、手段不全、技术落后、分业网上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内控制度不健全、网上业务定期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出现了网上业务运作中密码控制不严、软件控制功能薄弱、授权机制执行不力等问题。
5、协同机制缺乏。各银行网络系统各自为政,各行间信息隔绝,缺乏沟通协作。有的商业银行将其银行网络系统拓扑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等作为绝密材料被保存,行业间数据资源共享是一道屏障,造成资源资金浪费,延误了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6、应急预案缺失。除上述种种因素外,金融机构未对停电、暴力犯罪等人为因素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网络金融的运行安全。
三、网络金融安全对策
强化技术防范。网络金融安全防范中,技术防范是关键。金融企业应制定全面周密的软硬件装备升级换代方案,即时引进和应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较高安全系数的金融电子化软件平台和金融电子设备核心技术,保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不断升级,维护网络系统健康运行。要配备性能良好的内外网络防火墙、病毒防御与杀毒软件,定期升级,严格网络登录口(下转第235页)(上接第233页)令管理等。要采用数字证书等较高级别的网络加密技术,设置交易中的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密码。此外,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提高金融装备国产化水平,夯实金融安全基础。
3、加紧人才培养。网络金融机构要培养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枝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从国家层面讲,要积极培养政治过硬、技术全面、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金融执法队伍,提高金融执法人员素质,严厉惩治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活动。从企业层面讲,要通过不间断的全员培训培养教育,让全体从业人员全面了解网络技术安全缺陷,充分认识潜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危害性,掌握必要的软件系统安全技术、数据信息安全技术、病毒防治技术等。要通过改善硬件设施和办公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尽可能减少操作失误带来的麻烦,保证网络金融企业的经济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4、加强内部控制。网络金融机构要参照相关的法规条例,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病毒防治、密钥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人员变动管理,及时注销、移交和变更原有的密钥等信息资料。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实现数据可追溯性。
5、加强预警监控。掌控网络金融风险重在预警评估与防范。网络金融机构,要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专人监控业务运行,加工处理数据,研究数据指标,制定网络金融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发现指标逼近预警线,果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以应对。
6、加强监管合作。面对网络金融市场高度国际化,大部分金融交易依赖于电子网络,网络银行资金日趋庞大和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但由于网络技术发展存在先天性缺陷——技术漏洞,使得网络安全成为制约网络金融发展的最大障碍。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有必要适时同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沟通信息,打击犯罪,规范业务合作的程序,交换网络监管措施,创造网络金融活动的准则。
[2]熊建宇.网络金融的特点及安全体系构建[J].科技信息,2010(31).
二、建立全球银行间的网络系统
在经济全球化并高度繁荣的今天,多学科、多领域的整合服务正在满足社会各界的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全球银行间的计算机网络化,可以使本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同行建立联盟,利用对方的金融专家和计算机系统,实现客户网络制的发展。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迅猛增加,传统的通讯交换方式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大量的数据需要及时、可靠地在各银行间传递,而全球银行间的计算机网络化就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衍生出一种新的数据交换模式:EDI。EDI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缩写,意为电子数据交换。这种方式是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迅捷、准确的计算机网络为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每一笔业务的延续时间不超过三十秒,节约了大量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实现了银行为客户提供优质、快速服务的宗旨。在竞争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上,EDI迅速成为商业银行吸引客户、增加中间业务量行之有效的手段,促进和推动着商业银行的现代化进程。正是EDI这种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成为沟通不同行业经济活动的主要媒介,尤其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正日益发展成为最为重要的国际贸易交易手段之一。从90年代初期起,美、日、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陆续宣布,所有的商户首选交易方式为EDI,不采用EDI的商户将不予或推迟办理,EDI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崭露头角,成为日后国际化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三、创建银行内部通信网络
西方商业银行管理改革的主导是“以人为中心”观念的确立。人是经营管理的主题,行为科研究已在西方国家形成潮流,使世界企业管理发生一场深刻变革,在商业银行界突出体现在从以物为中心的管理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管理。银行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银行有了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才能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有了高素质的银行管理者,才有高数量的客户群。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与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一直是个重要的问题。因此,银行创建内部网不仅发展了内部通信,加强了上下级的关系,而且也加强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这样做起码可以减少组织内部的文件流:即搜集保存于文件和活页夹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置入一个具有强大搜索功能的电子通道;同时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例如,瑞典最大的SPARBANKEN银行也处于激剧动荡的合并时期。它开发的内部网,名为CHANNELONE,有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即电子邮件、论坛(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银行规则与其它组织信息数据库以及工作流系统。很显然,内部网改进了银行内部的通信。SPARBANKEN银行内部网/INTERNET解决方案经理LUSTIG认为,通过改进员工访问信息的条件,将会改进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迄今为止,我们将30-35%的时间用于直接客户服务,其余的时间则用于处理业务部门的任务,”他说:“现在,我们必须改变上述做法,将执行两种任务的时间比改为80:20,即80%的时间用于开展有效的用户服务,用于处理业务部门日常事务的时间仅占20%。”
从金融的方面来看,电子商务活动要涉及到商务信息、资金支付与商品运输。银行能够在网上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这样能保证双方的资金支付行为。所以,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能够实现的重要条件,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金融业同步电子化,要能提供及时的资金支付活动。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信用保障与可靠的支付手段,电子商务才能获得发展。同时支付资金之后,能够将客户的产品及时运输到指定地点,才能最终完成交易。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为网络金融业的发展提供难得机遇,同时给电子支付产业带来很多的商机。与此同时,金融业也是电子商务强大的推动力量,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要获得网络金融的支持。现在要加快建立与完善网络支付制度的建设,并且由于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要充分发展移动支付,利用其便捷、低廉以及安全等特点,进一步推动其发展。还有加强网络金融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洗钱等行为。
2.加大信贷支持的力度。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应该加大对其的信贷支持力度。而现在商业银行为了获得大的利润,降低风险,一般不愿意把资金贷给新兴企业,但是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其还款方式以及调整期利率,这样使双方都受益。另外商业银行的业务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多引进新的人才队伍,这样才能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有足够的认识,充分评估其发展的状况,才能使其获得最大的利益。
3.降低资本市场进入电子商务的门槛。
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支持,因此政府部门要尽量降低其融资的难度,允许其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发行电子商务企业债券是比较可靠的方式,一方面债券本身的收益不是很高,另一方面债券的风险比较小,比较容易被资本市场接受,而且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联合发行集体债券,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由于受到我国电子商务业的发展状况的限制,在股票资本市场上一般会在创业板或者中小企业版进行融资,所以政府部门要尽快建立与完善相对应的不同资本市场间的转版、退市制度,要适当地放宽上市的条件。同时电子商务企业也应该积极公开信息,这样可以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出现圈钱的行为。
4.引进民间资本与外资。
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是引进民间资本与海外资本,因此要积极促进民间资本与外资通过合理方式进入这一领域。目前,民间资本通常是利用民办银行与金融机构进入电子商务领域,而且其资本数量比较大,是电子商务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规避风险的制度,所以政府部门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引导与控制。另外电子商务企业要尽快开发相应的产品,使其共同分担风险,这样就可以保证双方的利益。海外资本主要是看中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因此为了追求大的利润,才把资本投向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所以电子商务企业要积极利用其资本,同时尽可能减少风险。
5.结语
随着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简称EDI)等现代通讯手段在国际商业中的使用迅速增多,各国对EDI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EDI统一法。1993年,该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第26届大会,会议全面审议了世界上第一部EDI统一法草案《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由于不同法系的法律不可能很快协调完备,为适应各国对EDI统一法的迫切要求,统一法采取了灵活的"示范法(modellaw)"形式。同时,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高速公路和国际互联网络变得更加普及,到1996年为止,在国际互联网上展开的开放式数据交换比EDI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因此,1996年贸法会大会决定,统一法标题中不再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字样,代之以"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并将《示范法草案》名称改为《电子商务示范法》。同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一法律范本。该法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三章15条,。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条,它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业,本文仅就第一部分的条款做介绍。
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等4个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5个条款。
(一)第一章:一般条款。
1.适用范围:示范法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即"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它的适用很广,包括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各样通讯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情况,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形式或手段。该法还专门对"商业"一词做了广义的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客帐,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2.定义。在本章第二条中,该法对"数据电文"、"收件人"、"电子数据交换(EDI)"、"发端人"、"收件人"、"中间人"、"信息系统"等词均做了定义。"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可认定为:(a)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b)被代表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c)对数据电文予以储存的人;(d)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该数据电文的人。"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个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数据电文提供其它服务的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人。
第三条提醒各国对该法做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第四条规定合同各方对本法第三章有关电子商业的规定享有另做规定的自,但这种自不适用于该法第二章。。
(二)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
1、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第五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应歧视数据电文,应同等对待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
2、书面形式要求。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那么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的合同、协议和各种书面单据如发票、收据等,它们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如文件可以被阅读,可以用笔签字证明合法有效。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贸法会扩大了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使电子数据能纳入书面范畴。这一方法可称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由此可见,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信息可以阅读或复制。
3、签字。示范法第7条规定了如果符合下列两种情况,数据电文就满足签字的基本法律要求:(a)如果数据电文的发端人或收件人使用了一种方法,其效果是既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又表明了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并且(b)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4、原件。示范法第8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原件的特点。与传统的书面原件之规定有所不同。书面形式的原件一般应具有下列特点,既除了具有可阅读、复制和保存的特点外,它能确保其所载的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与不被改动性。如果把数据电文的"原件"界定为信息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则根本不可能谈及任何数据电文的"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该"原件"的副本。示范法也用功能等同法重新确定了数据电文"原件"的概念。该条强调了作为数据电文原件信息的完整性,规定了在评定信息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储存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做改变;并且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和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该条对物权凭证、流通票据和金融交易电子合同等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必须是原样未被改动的,以"原件"形式传递,这样才能保证在国际商业往来中当事人广泛的合法权益。
5、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可接受性和留存。示范法第9条充分肯定了数据电文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同时,也确立了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第10条针对现有的信息储存要求确立了一套留存替代方法。
(三)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
1.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对数据电文的承认。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贸法会扩大了以电子手段订立合同的法律可靠性,而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并外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避免与某些关于合同订立的国内法的不一致。第12条是第11条的补充,规定发端人和收件人应承认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单方面声明或陈述的法律效力。
2.数据电文的归属。为了确保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抗否认性,目前,通过对数据电文编码、加密、认证中心的认证等手段来核查,防止假冒或欺诈等事件发生。示范法第13条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核实等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一项数据电文,如果是由发端人自己发送或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事的人发送的,或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的,即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则收件人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a)为了确定该数据电文是否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正确地使用了一种事先经发端人同意的核对程序;或(b)收件人收到的数据电文是由某一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该人由于与发端人或与发端人的人的某种关系,得以动用本应由发端人用来鉴定数据电文确属源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收件人收到通知,知道有关数据电文非发端人发出;2)由于发端人或收件人疏忽,数据电文未经授权被发出,则当事方要自己承担责任。
3.确认收讫。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可通过以下形式来确认收讫:(a)收件人任何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的传递,或(b)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收件人的任何行为。
4.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在电子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往来中,确定一项数据电文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和地点十分重要,示范法第15条规定,数据电文发出时间应是该数据电文进入发端人控制范围之内某一系统的时间;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四)示范法对金融业的影响。
[摘要]电子商务的兴起将金融服务业推向信息化的最前沿,金融服务不仅在内容上迅速扩大,在手段上也正面临新的变革。建立先进、高效的以计算机网络系统做支撑的全方位、全开放、全天候,能支持我国金融业务、金融管理和金融决策的金融电子化系统,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在认真总结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电子化向深层次全面电子化方面迈进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金融电子化信息电子商务
金融电子化,就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各项金融活动。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不断快速发展的直接原因,而其背后则是金融科技创新所带来的巨大推动力,韩农和麦道威的“技术推进”论认为,新技术特别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的出现及其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是促成金融创新的重大因素。在当代,金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的竞争,谁拥有最先进的技术,谁能向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谁就能掌握发展的主动权,金融电子化已成为金融企业追求发展的根本手段。他们利用电子化进步的便利,在金融理论的最新成果指导下,积极推出新的金融业务,在竞争中谋取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电子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金融机构的传统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造成了巨大冲击,其中蕴含着极大的、新的潜在金融风险。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的竞争更加激烈,网上金融业务的整体化发展水平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与迅速发展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相比,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金融事业的要求相比,与对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要求相比,我国金融电子化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电子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总体规划和标准的约束
我国金融电子化是在一无规划、二无标准的情况下起步的。由于缺乏对大规模事务处理系统开发的经验,在系统建设中标准化意识不强,开发的各类业务系统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格式标准,即便是同一银行系统内的各业务系统也无法实现数据的共享,造成社会劳动的浪费,已有的系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发达国家金融电子化建设在一开始就按照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根据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原理,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分阶段、分系统逐步开发和实现。
2.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整体效能差
我国金融电子化当前主要用于对客户柜台业务的分散处理。因此,系统规模小,且主要停留在事务处理阶段,而缺乏对金融活动中所产生的大量对银行经营管理和决策有用的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和利用,无法支持银行管理和决策职能,银行的管理和决策仍然以传统的经验为依据,使系统的整体效能差。
3.金融信息通信网络的规模小、水平低、安全性差
我国各金融机构虽然都建立了规模不同、采用各种通信方式的城市和全国通信网络,但除了人民银行的卫星通信网络初具规模、通信支持服务较具综合性以外,其他各银行的网络规模都较小,基本上都是采用专线,没有网管中心的专用事务处理信息传输网,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同时,对网络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力,许多系统是在十分脆弱的环境下工作,阻碍了我国金融信息系统向深层次发展。
4.缺乏复合型高级金融管理人才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数学、金融工程的迅速发展和银行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渗透,金融电子化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利用金融数学和金融工程设计、开发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开拓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世界范围内金融电子化发展的新方向。我国现有的金融科技人才从数量上看严重不足,从知识结构上看都无法胜任新的应用。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建设和发展,迫切需要一批既具有计算机应用专业技术知识,又熟悉银行业务的复合型高级科技人才,在银行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营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成为我国银行电子化事业的中坚力量。
二、我国电子金融发展的对策分析
迈入21世纪,金融电子化已经成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强化金融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开拓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和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为建立先进、高效的、全天候的金融业务、金融管理和金融决策的金融电子化系统,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金融电子化的规划和管理,完善金融电子化系统的总体框架
按照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原理,借鉴发达国家支付系统建设的经验,根据几年来我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实施的经验,对现行金融电子化系统进行更新、改造和完善,以建立我国新的金融电子化体系。具体实施步骤为:首先由中央银行提出基本的网络互连要求,在借鉴国际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银行经营、管理和决策及风险防范等的实际需要,尽快制定我国金融系统的网络互连接口标准、银行业务信息传输格式标准、与银行卡工程相关的业务和卡片技术标准、与中央银行执行货政策相关的信息采集标准、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业务需要标准、商业银行开展网上业务和电子商务的相关标准和计算机审计标准;然后,由各家银行自行决定自己系统的建设方案、建设原则、网络拓扑结构和设备选型等;最后,由中央银行负责协调好各银行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由支付事务处理系统、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决策支持系统三个层次的互相联系的全国金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改变现行软件开发方式
目前,我国银行现行软件多数是由银行内部的电子化部门(计算中心)自行开发的,这对于大型的金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有一定的局限性。金融电子化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则应由主要以进行系统开发为主,变为主要从事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电子化的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的进展和发展规划,使电子化部门成为信息时代银行的重要战略部门。而金融电子化系统的建设策略则采取由银行的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合作,由银行提出具体的业务需求,而系统的建设则外包给专业的软件公司来承担,鼓励更多的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参加到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中来。这样,才能开发出更符合国际标准的、更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
3.加强金融监管,尽快制定电子金融法制
电子商务时代,电子金融是在全球范围内运作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关系到国内和国际。因此,金融行业在不断进行业务模式的创新、不断对业务实施电子化和网络化改造的同时,更要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研究、更要全面了解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新挑战、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促进这些新型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各行参与电子商务、开拓业务、公平竞争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金融法律是使电子金融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保障。
4.积极促进金融企业的重组、兼并,加强与外资银行的交流与合作
由于装备计算机系统耗资巨大,只有大银行才有能力装备,小银行只有联合起来或依附于大银行,金融企业的兼并重组,集银行、投资、保险于一身,成为金融界的超级服务商,一方面能削减分支机构,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能增加高技术投资的规模效益,能得到优越互补的效果,增强整个企业的竞争力,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另外,我们和外资银行在很多方面各有所长,通过加强沟通与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同时,外资银行之间也存在着更激烈的竞争,为了在中国全面开放零售银行业务的过程中抢得先机,许多外资银行也渴望在现阶段就与国内银行开展有关方面的合作。我们应积极利用这一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合作方式,如成立合资经营机构,建立相互关系等,在合作中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和营销手段,健全机制,以达到快速发展壮大的目的。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化,传统的结算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间交易的要求,而交易的复杂性也使传统的债权制度很难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电子债权集安全性和快速性于一体,为债权人提供充分安全的结算手段。因此,电子债权的开发和发展也将成为信息社会的必然趋势。
一、电子债权的开发背景
1.企业间结算手段电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 to Business,as in businesses doing business with other businesses,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B2B作为一种快速的交易平台,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另一种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和条件。
作为电子债权应用范围内的B2B可以是以上两种形式。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是不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据的方式进行,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为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形式被无纸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浪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结算相对传统的纸面化结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潜在的危险性更大,更不易被发现。所以,电子债权是为了B2B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电子结算手段而开发的。
(2)社会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业客户向销售商订货并发出“用户订单”,销售商根据“用户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发出“订单查询”,供货商审核 “订单查询”,销售商向运输商发出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运输查询”,在确认运输无问题后,销售商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并通知运输商运输,运输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接着商业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
从以上可以看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和供应商或者说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最为理想的电子结算手段是在同一银行的金融系统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决。但在错综复杂的交易情形下,他们在同一银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双方或多方的开户行之间进行结算就会经过很多的程序,造成时间的浪费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双方就要寻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银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种相应法律制度来保护在这种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电子债权的产生和开发关系金融系统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它是全社会的要求。
2.票据缺点的克服与优点的结合
(1)连锁拒付的控制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种银钱运输工具,而如今却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它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因性和流通性。无因性促进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体在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能通过票据转让做成交易,促进商品的流通,这是票据最大的优点所在。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信用证明的有价证券,具有提示和回收两个特点。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应该进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据债务人在付款的同时,有权将票据收回,此时,因在票据上设定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票据关系即告终结。然而,持票人虽然进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请求却因为票据债务人没有资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绝,票据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退票或票据的拒付。如果票据上的每一个债务人或几个债务人都出现了上述的问题,就会形成连锁拒付的情况。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债务人的信用,而且债权人的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很难实现。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方式,票据所固有的这些缺点通过自身是无法克服的。因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钱债权在没有实现之前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货币,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就永远存在不能被承兑的风险。电子债权它是由银行通过债务人的申请发行的,同时经过严格的登记管理程序,它的发行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信用。所以,电子债权具有消除这种风险的能力。
(2)伪造风险的补救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伪造基本票据行为和伪造附属票据行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为的伪造,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伪造,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无论什么种类的伪造,总的来说就是其上的签名是假的。
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那么对谁的利益影响最大呢?无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实票据上的签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据的情况下,它就必须付款。所以票据伪造的风险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债务人的签名很难被证明是伪造的,即使证明了,以后也没有效的方法去杜绝。
在电子债权制度下,债务人的签名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可靠的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预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
在以上的法规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制度从内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据上假冒的签名,而电子签名的认证从外部进一步保证了签名的可靠性。所以笔者认为电子债权相对于票据而言,它是最能保证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对票据伪造风险的最有效的补救。
二、电子债权的定义
1.电子债权的推进经过
在电子债权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韩国莫属。它曾有过两轮金融开放。第一轮金融开放后,它放松了对短期资本流动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债务,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了温床。第二轮金融开放是在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同时提高了对不良债权的审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危机后,虽然说IMF给韩国金融危机的建议是尽量减少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但事实证明,只有政府干预才是让韩国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韩国政府决定将电子债权的开发作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个环节。2001年2月,指定金融结算院作为委托的对象,由它具体负责电子债权的审查与登记管理工作。2001年12月,电子债权交易条款(基本条款、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用的使用协议书)开始制定。2002年3月,电子债权制度开始运作。2006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电子金融交易法》,明确了有关电子债权的基本规定。
2.电子债权的定义: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债权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电子文书中记载的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1)债务指定债权人;
(2)电子债权中应当记载债务内容;
(3)必须由《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中的经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签署;
(4)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并且依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于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5)债务人应将具备第(1)项至第(3)项的所有文书,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依据同法第6条第2款进行送达;
三、电子债权的特征
1.法理构成上的特征
(1)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
债权者,乃特定人对相对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债权,依债权与证券的紧密关系可分为指名债权和证券债权。
证券债权,指债权的成立、持续、让与、行使依赖有价证券的债权,即证券化的债权。证券债权通过债权和证券的有机结合,将债权和证券一体化,充分利用证券流通性的优势,有效地促进了债权的交易和流转。“指名债权,它是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的,指与证券债权相对的、普通的、一般的债权人有特定债权意义之债权”,实际上它就是指名之债,是未证券化的普通债权。例如,在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借款给乙;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乙交货给甲。债权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是甲,这些债都不表现为证书形式,甲与乙之间的债即为指名之债。
电子债权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的一种新型债权,但是它毕竟是在传统债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仍然符合传统债权的特征。从电子债权的定义可以得知,如果要发行一个电子债权,其间的债权人是债务人指定的,也即是说电子债权中的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只向他发行的电子债权中的特定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从传统债法理论上而言,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具有指名债权最基础的特性。
(2)电子债权的有因性
债之发生,系指客观的新生债之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事件、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事件是人之行为外之法律事实。行为可分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所以,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能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取决于债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电子债权也不例外。在发行电子债权之前,电子债权中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最为基础的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就是电子债权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合同关系就自始无效,电子债权据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该电子债权已经发行了,它也是一个无效的电子债权。
2.电子债权发行上的特征
(1)变更权的行使
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同时又与原因债权具有关联性。电子债权是通过银行发行的,在债务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使用金融系统的电子债权系统的合同。当债务人发行一个电子债权时,它必须向发行银行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一种发行电子债权的意思表示,也要满足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同时,这又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又必须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由于在没有发行电子债权以前的债权是原因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形式表现。而电子债权是明显的指名债权,是不能以票据形式表现的。所以,债务人在申请发行电子债权时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债权变更权,将原因债权变更为指名债权。当然,债务人行使这种债权变更权以及所产生的电子债权能否有效,还要由发行银行和专门的电债权管理机构来进行审核与登记。
(2)承诺
根据前述的电子债权的定义中的第(5)项可知,债务人如果要发行电子债权,还必须将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债务人了出呢?还是由发行电子债权的银行发出呢?笔者认为应由银行发出。因为银行同意为债务人发行电子债权时,它是基于对债务人的高度信赖。在发行电子债权的整个环节中,它承担的义务是最大的,通知义务便是它最重要的义务。反之,如果不将电子债权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而只进行登记,则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可能产生问题。比如说当发行的电子债权的内容与先前原因债权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的救济是很困难的。当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这里的接受就是一种债权人对银行发行的电子债权的承诺,同意债务人发行的电子债权里记载的所有内容。所以,就承诺这个法律行为而言,它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完成的。如果没有银行的通知,它就没有为单方做出承诺的权利。所以,承诺是由银行和债权人共同来完成的。
(3)登记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电子债权由于它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事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相对于传统的债权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就必须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更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在韩国,它是以金融结算院来完成电子债权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的。由于电子债权系统是由金融系统共同开发的电子结算系统。因此,如果企业间要想用电债权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就必须接受它的管理。电子债权的登记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了合法登记的债权才是最终发行成功的电子债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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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石井正司.“何谓拒付”[J].法学教室,19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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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2003.6第一版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化,传统的结算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间交易的要求,而交易的复杂性也使传统的债权制度很难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电子债权集安全性和快速性于一体,为债权人提供充分安全的结算手段。因此,电子债权的开发和发展也将成为信息社会的必然趋势。
一、电子债权的开发背景
1.企业间结算手段电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toBusiness,asinbusinessesdoingbusinesswithotherbusinesses,商家对商家的电子商务,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B2B作为一种快速的交易平台,它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业或面向商业。另一种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将各个行业中相近的交易过程集中到一个场所,为企业的采购方和供应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机会和条件。
作为电子债权应用范围内的B2B可以是以上两种形式。因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结算是不能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在传统的结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据的方式进行,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体现为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形式被无纸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传统的结算方式进行,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浪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结算相对传统的纸面化结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潜在的危险性更大,更不易被发现。所以,电子债权是为了B2B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电子结算手段而开发的。
(2)社会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业客户向销售商订货并发出“用户订单”,销售商根据“用户订单”的要求向供货商发出“订单查询”,供货商审核“订单查询”,销售商向运输商发出有关货物运输情况的“运输查询”,在确认运输无问题后,销售商给供货商发出“发货通知”,并通知运输商运输,运输商接到“运输通知”后开始发货,接着商业客户向支付网关发出“付款通知”,支付网关向销售商发出交易成功的“转账通知”。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和供应商或者说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最为理想的电子结算手段是在同一银行的金融系统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决。但在错综复杂的交易情形下,他们在同一银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双方或多方的开户行之间进行结算就会经过很多的程序,造成时间的浪费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双方就要寻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银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种相应法律制度来保护在这种结算模式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电子债权的产生和开发关系金融系统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它是全社会的要求。
2.票据缺点的克服与优点的结合
(1)连锁拒付的控制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只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种银钱运输工具,而如今却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它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因性和流通性。无因性促进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体在暂时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能通过票据转让做成交易,促进商品的流通,这是票据最大的优点所在。
票据作为一种具有信用证明的有价证券,具有提示和回收两个特点。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应该进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据债务人在付款的同时,有权将票据收回,此时,因在票据上设定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票据关系即告终结。然而,持票人虽然进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请求却因为票据债务人没有资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绝,票据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退票或票据的拒付。如果票据上的每一个债务人或几个债务人都出现了上述的问题,就会形成连锁拒付的情况。这不仅会严重损坏债务人的信用,而且债权人的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很难实现。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方式,票据所固有的这些缺点通过自身是无法克服的。因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钱债权在没有实现之前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货币,并没有转变为现实的货币,就永远存在不能被承兑的风险。电子债权它是由银行通过债务人的申请发行的,同时经过严格的登记管理程序,它的发行本身就代表着一种信用。所以,电子债权具有消除这种风险的能力。
(2)伪造风险的补救
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它可以分为伪造基本票据行为和伪造附属票据行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为的伪造,即伪造票据的签发。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伪造,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无论什么种类的伪造,总的来说就是其上的签名是假的。
对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那么对谁的利益影响最大呢?无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实票据上的签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据的情况下,它就必须付款。所以票据伪造的风险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下是难以避免的。因为债务人的签名很难被证明是伪造的,即使证明了,以后也没有效的方法去杜绝。
在电子债权制度下,债务人的签名是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视为可靠的签名: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预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证制度。
在以上的法规中,可靠的电子签名制度从内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据上假冒的签名,而电子签名的认证从外部进一步保证了签名的可靠性。所以笔者认为电子债权相对于票据而言,它是最能保证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对票据伪造风险的最有效的补救。
二、电子债权的定义
1.电子债权的推进经过
在电子债权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韩国莫属。它曾有过两轮金融开放。第一轮金融开放后,它放松了对短期资本流动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债务,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提供了温床。第二轮金融开放是在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监管,同时提高了对不良债权的审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危机后,虽然说IMF给韩国金融危机的建议是尽量减少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干预,但事实证明,只有政府干预才是让韩国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韩国政府决定将电子债权的开发作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个环节。2001年2月,指定金融结算院作为委托的对象,由它具体负责电子债权的审查与登记管理工作。2001年12月,电子债权交易条款(基本条款、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用的使用协议书)开始制定。2002年3月,电子债权制度开始运作。2006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电子金融交易法》,明确了有关电子债权的基本规定。
2.电子债权的定义: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债权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电子文书中记载的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1)债务指定债权人;
(2)电子债权中应当记载债务内容;
(3)必须由《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3)项中的经过电子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签署;
(4)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并且依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于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5)债务人应将具备第(1)项至第(3)项的所有文书,依据《电子交易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向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依据同法第6条第2款进行送达;
三、电子债权的特征
1.法理构成上的特征
(1)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
债权者,乃特定人对相对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也。债权,依债权与证券的紧密关系可分为指名债权和证券债权。
证券债权,指债权的成立、持续、让与、行使依赖有价证券的债权,即证券化的债权。证券债权通过债权和证券的有机结合,将债权和证券一体化,充分利用证券流通性的优势,有效地促进了债权的交易和流转。“指名债权,它是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的,指与证券债权相对的、普通的、一般的债权人有特定债权意义之债权”,实际上它就是指名之债,是未证券化的普通债权。例如,在借款合同约定,由甲借款给乙;或者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乙交货给甲。债权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是甲,这些债都不表现为证书形式,甲与乙之间的债即为指名之债。
电子债权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下的一种新型债权,但是它毕竟是在传统债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仍然符合传统债权的特征。从电子债权的定义可以得知,如果要发行一个电子债权,其间的债权人是债务人指定的,也即是说电子债权中的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只向他发行的电子债权中的特定债权人履行债务,所以从传统债法理论上而言,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具有指名债权最基础的特性。
(2)电子债权的有因性
债之发生,系指客观的新生债之关系。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事件、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事件是人之行为外之法律事实。行为可分违法行为与适法行为。所以,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能否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取决于债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电子债权也不例外。在发行电子债权之前,电子债权中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最为基础的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就是电子债权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合同关系就自始无效,电子债权据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该电子债权已经发行了,它也是一个无效的电子债权。
2.电子债权发行上的特征
(1)变更权的行使
电子债权是指名债权,同时又与原因债权具有关联性。电子债权是通过银行发行的,在债务人与银行之间有一个使用金融系统的电子债权系统的合同。当债务人发行一个电子债权时,它必须向发行银行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一种发行电子债权的意思表示,也要满足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同时,这又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又必须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由于在没有发行电子债权以前的债权是原因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形式表现。而电子债权是明显的指名债权,是不能以票据形式表现的。所以,债务人在申请发行电子债权时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债权变更权,将原因债权变更为指名债权。当然,债务人行使这种债权变更权以及所产生的电子债权能否有效,还要由发行银行和专门的电债权管理机构来进行审核与登记。
(2)承诺
根据前述的电子债权的定义中的第(5)项可知,债务人如果要发行电子债权,还必须将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必须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债务人了出呢?还是由发行电子债权的银行发出呢?笔者认为应由银行发出。因为银行同意为债务人发行电子债权时,它是基于对债务人的高度信赖。在发行电子债权的整个环节中,它承担的义务是最大的,通知义务便是它最重要的义务。反之,如果不将电子债权发行的事实通知债权人,而只进行登记,则债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可能产生问题。比如说当发行的电子债权的内容与先前原因债权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的救济是很困难的。当通知到达债权人以后,债权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这里的接受就是一种债权人对银行发行的电子债权的承诺,同意债务人发行的电子债权里记载的所有内容。所以,就承诺这个法律行为而言,它不是由债权人单方完成的。如果没有银行的通知,它就没有为单方做出承诺的权利。所以,承诺是由银行和债权人共同来完成的。
(3)登记
根据韩国《电子金融交易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电子债权由于它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事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相对于传统的债权而言,更具有风险性,所以就必须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与更为专业的管理机构。在韩国,它是以金融结算院来完成电子债权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的。由于电子债权系统是由金融系统共同开发的电子结算系统。因此,如果企业间要想用电债权的方式来进行结算,就必须接受它的管理。电子债权的登记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电子债权管理机构进行了合法登记的债权才是最终发行成功的电子债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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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3][日]石井正司.“何谓拒付”[J].法学教室,1990,(1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4.1颁布
[6]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第一版
[7][日]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284
[8]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2003.6第一版
二)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写作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
(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
(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
(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
(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
(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
(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
(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
(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1、惠苏渊,许忠荣;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J];经济师;2002年11期
2、乔红;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与防范[J];金融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我校是全国第一个开办信息安全本科专业的学校,该专业自200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近七年的建设,于2007年获批成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008年被授予“湖北省品牌专业”称号。目前我校信息安全专业已经成为我国信息安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通过不断地教学研究和实践,我们基本认识了信息安全的学科特点和知识结构,提出了如下观点:
(1)信息安全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信息安全是计算机、通信、电子、数学、物理、生物、法律、管理、教育等多学科的交叉学科。
(2)信息安全技术具有整体性和底层性的特点。必须从整体上采取措施,从软硬件底层采取措施,才能比较有效地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3)确保信息安全是一种系统工程。硬件结构安全和操作系统安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基础,密码、网络安全等是关键技术,必须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才能奏效。
同时基本认识了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
(1)信息安全人才的基本特征是:掌握信息安全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2)必须同时重视信息科学技术的基础和信息安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必须有足够的实践教学,做好实验室的基本设施建设,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虽然信息安全专业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的教学培养模式注重基础理论的学习,专业必修课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重叠太多,未能很好地体现信息安全专业以学信息安全理论与技术为主,兼学通信,同时加强数学、物理、法律等基础,掌握信息安全的基本理论和技能的办学思路。二是对学生的培养模式统一,没能根据学生自身的特点进行培养,不能实现既培养了计算机及通信人才又培养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才的目标,没能很好地起到分层次和分类别培养的效果。三是原有培养方案中的实验课程大多数是课间实验,实验时间分散,多以验证型实验为主,学生参加课外科研和实践的机制不健全,对实验指导的重视程度不够,不利于学生专业创新与创造能力的培养。
2信息安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基本思路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前提下,结合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我们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了重新定位,改进和完善了现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培养过程和途径的创新,并对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及内容进行了改进。
2.1专业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在认识了信息安全学科的特点、知识结构和人才培养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我们对专业培养目标进行了重新定位。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安全专业旨在培养能够从事计算机、通信、电子信息、电子商务技术、电子金融、电子政务、军事等领域的信息安全研究、应用、开发、管理等方面的高级技术人才。同时强调加强通识教育和实践教学,重基础、重发展、重能力、重创造,兼顾计算机学院学生必须的通识基础、数学基础、通信基础、计算机软硬件基础、信息安全基础之间的合理比重。
培养的学生应以学习计算机科学和信息安全理论与技术为基础,兼学通信技术,同时加强数学、物理、法律和管理基础。要求学生在信息安全理论基础和实际能力两个方面都得到培养提高: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生毕业后可从事信息安全领域的研究、应用、开发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培养目标进一步分层次,按学生特点及去向分为研究型和应用型两大类,区别培养,体现了人才培养的多样化。
2.2改进和完善现有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信息安全专业2001年成立以来,我们制订出一套信息安全本科专业课程系统和教学计划,并在全国开设信息安全本科专业的大学中推广。为更好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实际动手能力,我们先后进行了三次培养方案的修订。
在改进的培养方案中,课程教学方案贯彻了“少而精”的原则,强化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这两极课程,减少、弱化了二者之间课程的分量;尽力合并传统内容,增设新的、与当今信息安全技术发展同步的课程或内容;调整了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将原培养方案中的专业选修课(“计算机病毒”、“信息隐藏技术”、“智能卡技术”)改为专业必修课;更加重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努力建立学生自主创新学习为主导的学习机制,实现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
课程体系体现多学科交叉:开设“信息安全数学基础”、“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通信原理”、“现代通信”等课程。
体现硬件系统的基础作用:除了常规硬件类课程外,加开“大规模集成电路”、“智能卡技术”、“电磁防护与物理安全”、“嵌入式系统”等课程。
体现操作系统的基础作用:除了“操作系统原理”,加开“Windows原理与应用”、“Linux原理与应用”,形成操作系统课程组。
体现密码与网络安全的关键作用:开设“密码学”与“网络安全”、“计算机病毒”、“网络管理”、“网络程序设计”等课程。
第四年的实习实践教学内容配备了相应的实习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要求学生在大学第二年成立专业学习兴趣小组,制定了兴趣小组的管理规定,为第四年实习实践环节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让学生明确信息安全专业课程学习的顺序关系,了解各专业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尽早树立专业学习目标,还添加了信息安全专业课程关系图,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通过人才培养方案的改进和完善,达到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目的,变不适应为适应,变不协调为协调,使我们培养的信息安全人才更加适应社会需要,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武汉大学“三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特色。
2.3培养过程和途径的创新思路
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中,信息安全本科培养按“3+1”模式设置教学计划,即前三年在学校修满所有学分,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第四年按学生特点及去向分类安排不同的学习项目,完成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直接进入到导师的课题组,提前开始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研发工作;对准备就业的学生安排到用人单位或实习基地实习,并要求其在实习基地实习6个月以上,完成毕业论文;未推免并要求留在学校实习的学生安排在学院实验室,按兴趣分组,由专门的老师指导完成所分配的研究或开发项目。
新的培养方案已于2007年全面实施,“3+1”培养模式大大提高了毕业论文的质量,2003级信息安全专业毕业论文的优秀率达到了14%。
2.4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
学院高度重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为加强信息安全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除安排一年的实习实践以外,还将实验课程由分散改为集中进行,由验证型为主改为设计型为主。增加了“程序设计训练”实践课程为必修课,调整了“信息安全综合实验”课程的内容,将其变为一个综合实践、测试平台。增加了部分课程的课内实验学时,让学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加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3实践教学改革
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促使信息安全专业实践教学正在尝试以下几项新的改革措施:
3.1不断改革实践教学体系,增加实践教学内容,改变实践教学的实现方式
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中,信息安全本科按“3+1”模式设置教学计划,加大了教学实践环节,并将实验课程由分散进行改为集中进行,由验证型为主改为设计型为主,加大了综合设计、创新实验、实训实战的比重。通过对集中实践教学和课间实践教学的课时调整,使实践教学的课时数占总课时数的40%。
实验教学在基础实验、综合设计实验、创新提高实验、实训平台训练、实习地实战训练、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六个层面开展,不同层面的要求、方法及形式有所不同。基础验证型实验多采用课间实验的方式,综合设计型实验一般在理论课后集中一或两周进行,程序设计训练和嵌入式设计不受时间限制,可跨越四年时间完成。对创新提高型实验,可根据创新设计自主完成。实训平台训练型实验是在教师指导下分组合作,共同完成实训项目。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可结合导师的科研工作提前开始,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答辩环节,确保质量。
3.2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通过与企业合作,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
为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安排了一年的实习实践。学生可以利用暑期或在校的第七、八个学期到实习基地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并与企业项目相关的专业课程中,学生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践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高职高专;教学改革
当前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经济信息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使我国尽快实现经济信息化、早日与发达国家接轨,必须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金融、教育网络化等各方面加速发展我国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金融与商务电子化、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管理、办公自动化、远程教育、信息服务等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在当今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课程已成为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初步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原理,熟悉网络协议以及网络的一些具体应用,掌握网络组建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自学和创新能力,为学生将来的学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依据高职高专培养目标,调整教学内容
《计算机网络》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经过认真学习和深入思考后,可将该门课程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两个部分。
结合培养目标,精选理论教学内容在课程理论内容的选择上注重把握计算机网络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和高职高专理论教育的“必需、够用”原则,将理论教学内容分为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局域网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网络应用四个部分。其中,网络基础知识主要介绍数据通信技术和网络体系结构,局域网技术重点介绍以太网技术和交换与虚拟局域网技术,网络互联技术重点介绍广域网技术,网络应用部分重点介绍TCP/IP协议体系和网络系统与服务等。在这四个部分的基础上适当介绍Internet接入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使整个理论体系更加完整,更加合理。
结合能力培养,按阶段组织实践教学根据理论教学内容,可将实践教学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教学目标为:熟悉网络架构,识别常用网络设备;第二阶段的教学目标为:熟练掌握双绞线的制作、测试等技术,以太网和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虚拟局域网的构建、安装、配置、测试技术、子网划分技术等;第三阶段的教学目标为:掌握路由器、交换机的配置技术;第四阶段的教学目标为:掌握网络的应用技术,包括DNS的配置、FTP的配置、Web站点的配置、电子邮件系统的配置技术及网络安全维护技能等。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很容易对枯燥的理论知识产生畏难和厌烦情绪,因此,在每个理论教学模块结束后,都要安排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从加强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
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效率
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我们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社会需求和学生的长远发展为目标,经过不断的、积极的探索,改变以往单一、单调的教学方法,针对不同教学的内容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根据理论知识特点,采取针对性教学计算机网络基础理论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强,概念较多,因此在授课过程中应该突出重点和难点,着重介绍基本概念和原理,举一反三,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并熟练掌握所学知识。对与网络基础理论的应用息息相关的新技术,例如网络操作系统管理、网络安全、多层交换技术、防火墙技术、路由器技术等几个热门方向,可在教师的综合指导下,以单个学生或分组提交论文的方式进行学习。这种方法可以促使学生在认真阅读教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丰富的资源进行归纳总结式的自学,使其自学能力、信息检索能力及对专业新动向的敏感度都会有较大的提高。在实施这种教学方法时,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题目难度要适中,太难或太容易都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2)专题要贴近实际应用,符合计算机网络应用及其发展方向;(3)强调必须经过充分思考,防止个别学生照抄照搬现成的文章。为防止个别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可以为每位学生提交的论文打分,作为期末成绩的一部分,借此提高他们的重视程度,促使他们认真思考。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网络课堂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为了避免计算机网络原理部分的枯燥乏味,应该将多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引入课堂,使原理教学变得直观生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其理解全面,记忆深刻。可以参照国家级精品课的标准,使用PPT、动画、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实授课过程,并充分利用校园网络资源,建立网络课堂,提供课件、授课录像以及试题库,使课堂教学得以延伸,方便学生课外学习。
采取互动式、启发式等符合现代教学理念的教学手段改变以往单一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采用提问式、启发式教学方法,以问题的形式引起学生的注意,并引导其利用所学知识进行思考。在讲授过程中教师要将提问制度化,并将学生在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表现与期末成绩联系起来,提高学生对课堂提问的重视程度。提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教师自问自答;二是问学生,在关键点提出难易适中、与实际应用息息相关的问题;三是鼓励学生大胆提出问题,善于思考,活跃思维;四是在下课前给学生提出课后思考题,将教学从课堂延伸到课余时间。另外,在习题课上留出固定的时间让学生自己走上讲台为大家讲解并讨论题目。这种方式除了可以给学生提供发言的锻炼机会外,还可以使教师真正了解什么知识才是学生感兴趣的和迫切想要掌握的,以便及时调整讲课方式和知识重点。
将网络工程案例引入课堂教学高职高专教育重在能力的培养,注重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因此,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就应当强调技能训练,鼓励学生参加各种与专业相关的并被广泛承认的认证考试。具体到计算机网络这门课程,应该在课堂教学之余,大力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对就业有帮助的认证考试,如微软认证、思科认证、网络设计师考试、锐捷认证等。在每个教学模块结束后的习题课上,教师提供相关认证考试的理论与实际题目,并予以讲解。这种做法不但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使学生了解认证考试的形式及题目的难易程度,帮助学生找到具体的方向,增强考试的信心。
为了使学生对整个网络系统有比较全面、透彻的理解,课程结束时,教师可重点讲解一个现成的网络,如校园网。从建网的背景、拓扑结构、主要设备(交换机、路由器等)的选择、各主要站点的配置(操作系统、协议、管理软件等)到日常维护,进行比较全面的介绍,再结合日常的应用加以讲解,使抽象、神秘的问题变得通俗易懂。
侧重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和创新能力
减少不必要的演示性、验证性实验,根据高职高专学生的岗位能力和培养目标,突出实用部分,把模拟组建和管理局域网作为实验的重点。根据事先制定的实验实训大纲,注意培训学生在计算机网络操作中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为学生今后独立组建计算机网络打好基础。
改变传统考试方式,推进考试改革
传统的一张试卷定终身的考试形式存在很多弊端,早已不能满足教学改革的需要,对此我们采取了分阶段的考试方法。在每个理论模块学习结束后,针对学习内容对学生进行考核,及时评价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从终结性教学测评方式向形成性教学测评方式转变,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督促和考核,包括课堂提问、作业、小论文、阶段考核、评价专题发言以及实验实习报告等,增加平时成绩所占课程总成绩的比重。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及高职高专教育体系改革的深入,如何使《计算机网络》这门课程更符合职业教育的需要,如何深化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找到更好的教学方法,以便使学生在掌握理论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专业技能,应该是我们今后不断探索的课题,也需要在实际教学中注重总结,虚心学习成功经验,深入探讨《计算机网络》课程改革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间件技术已经无可取代地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的关键技术,本文从电子商务网络体系结构、中间件构架作用,以及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器中间件技术等方面展开论述。
1引言
电子商务的出现加速了世界的数字化进程,一个全新的、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数字化世界正逐渐演变为现实。随着电子商务网络应用的不断扩充、新应用形式的不断增加,使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尤其是对分布式网络应用的需求,若单纯依靠传统系统软件或Web工具软件,根本无法解决如跨平台、跨网络、异种数据库系统之间互操作、系统效率低、传输不可靠以及开发周期过长等问题。企业所迫切需要的是一种简捷的、屏蔽了复杂的基础技术细节,使系统开发、部署与管理变得轻松和谐的企业应用新方式。于是,电子商务网络应用体系的中间平台就应运而生。
2中间件技术介绍
2. 1中间件的定义
中间件,英文名称Middleware,这个新兴的软件技术自1994年由IBM公司提出,至今短短十数年,已成为软件技术发展的一种潮流,被誉为发展最快的软件品种。近年来势头强劲,成为构建网络分布式信息系统的关键技术,与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并列成为基础软件体系的三大支柱。
中间件正处于发展过程中,在业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目前比较普遍接受的表述是:中间件是基于分布式处理的软件,是一类独立的系统软件或服务程序,它位于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中间,运行在多种操作系统平台之上;它可以屏蔽差异,为上层应用软件提供运行与开发环境,实现分布式资源的互联共享与互操作。
2. 2中间件的主要作用
中间件产生之前,应用软件不得不直接面对底层对象。不同的硬件体系、异构的系统、不同的实现方案等情况都使软件的重用变得复杂。软件设计师们开始考虑通过添加中间层的方式来隔离变化,即把应用软件所要面临的共性问题进行提炼、抽象,在操作系统之上添加一个可复用的部分,供成千上万的应用软件重复使用。这一技术思想最终构成了中间件。
对于应用软件开发来说,中间件起着比操作系统和网络服务更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中间件要应对底层不同的环境,针对不同的环境进行不同的调用;另一方面,中间件要对上层提供统一的接口,保证在不同的环境中为上层提供相同行为的服务。具体地说,中间件屏蔽了底层操作系统的复杂性,使程序开发人员面对统一的开发环境,不必再为程序在不同系统软件上的移植而重复工作,大大减少了技术上的负担。
在分布式客户机和服务器之间,中间件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使异构应用系统之间能实现互联互通。作为具有强大通信能力和良好可扩展性的分布式软件管理框架,中间件不仅提供了通道的功能,保证应用系统数据的可靠传输,还能实现过滤的作用,有力保护关键信息的安全,并有效实现分布式应用的分阶段顺利部署。
总而言之,中间件所面对和处理的问题是复杂的,它的目标是通过自身的复杂换取软件开发应用的简单。
3中间件是电子商务强有力的支撑技术
3.1传统的Web技术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
Internet的出现催生了早期的Web服务器,用于满足人们基于Web浏览器进行信息交换的需要。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商务活动的方式,其本质是对处于分布环境中的各种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流协调,从而进行商业运作活动。目前常用的Web技术更适用于早期的面向信息,对于电子商务来说,若仅仅依靠传统的Web技术,难免出现并发访间瓶颈、难扩展、效率低等诸多间题。
由于Web服务器并不能为大规模商业应用提供高性能和高可靠性支持,因此使电子商务应用的扩展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由Internet/Intranet技术、传统Web技术以及具体业务处理所构成的电子商务系统,主要将面临以下问题:应用系统能否快速地建立;能否适应用户数量大、处理量多的需求;能否完成高效、高性能的关键任务;能否满足安全需要等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必须将业务同传统的应用系统相结合,通过中间件技术来集成Web应用和传统应用,即以Web的底层技术为基础,规划一个整体应用框架,并提供一个中间平台,用于电子商务应用的开发、部署和管理。
3. 2电子商务网络应用体系的中间件构架解析
3. 2. 1电子商务中间件构架的范畴
从网络环境来看,电子商务所强调的是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它不仅仅是软硬件的结合,更是一个完整的网络应用体系,它将商务活动的各方,包括商家、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政府等,通过因特网(Internet)联系起来,全面实现在线交易电子化。
如上图,电子商务网络应用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智能目录,即电子金融、电子购物、电子商务等各类网上应用。智能目录可以智能分析用户的商业需求、跟踪用户活动以实现目录的自动配置,最终提供个人化信息;
(2)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器,是整合事件管理、交易管理、购物管理及供应链管理的操作框架;
(3)通用业务网关及支付网关,包括了动态业务增减机制以及电子支付机制(授权、结算、对帐和分帐等);
(4)通讯平台,建立与维护底层数据通道,为数据的可靠传输及数据的一致性提供保障(包含同步/异步传输、通讯服务、数据标记、加密、队列和监控等);
(5)安全平台,这是以公钥算法为核心的一个开放式安全应用开发平台,包括网络各层次的安全模块,如安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
其中,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器、通用业务网关、支付网关、通讯平台和安全平台被统一纳人电子商务中间件构架的范畴,形成一个管理和传输系统之间的业务信息、协调各个系统处理模块的中间管理服务系统。
3.2.2电子商务中间件构架的主要功能
电子商务中间件构架不仅仅实现电子商务应用的互联,还能实现应用之间的互操作与集合,负责管理计算资源及网络通讯。
在通信方面,电子商务中间件构架支持各种通信协议和通信服务模式,支持多种数据内容的传输,能有效实现数据格式翻译、流量控制、数据加密、数据压缩等功能;在电子商务中间件构架核心,完成名字服务、安全控制、并发控制等任务,确保数据可靠性;在电子商务应用开发方面,提供基于不同平台的开发接口;支持流行的开发工具,及IDL, DCOM等异构互连接口标准;在管理方面,实现电子商务中间件构架本身的配置、监控,为电子商务应用的易用易管理提供保证。
3.2.3应用服务器—电子商务应用中非常关键的中间件技术
电子商务中间件构架中的应用服务器中间件,也可称为“应用服务器软件平台”。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器把整个商业过程转化到一个包含若干个阶段的框架结构中,每个阶段代表对一个商业对象(如定货单)的分离操作。在每一个阶段,由一个或多个专门的组件对这些商业对象进行操作。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器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可以与标准的交易中间件实现集成,这意味着整个平台可以作为一个单一的操作,维护进程的完整性。
我们也可以将应用服务器简单理解为对已有中间件技术的更高层次的封装。在电子商务应用中,应用服务器中间件把不同的应用软件作为构件整合到一个协同工作的环境中,并为应用提供名字、事务、安全、消息、数据访问等服务,此外它还提供应用构件的开发、部署、运行及管理功能,有效提高了应用的运行效率,大大简化了电子商务应用开发的周期和成本。
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器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1)提供服务器端的分布式应用的部署,包括对象生命周期管理、线程管理、状态管理、安全管理等;
(2)数据源连接访问管理、交易管理等;
(3)大规模并发网络用户管理、均衡负载、高效及可靠性等;
(4)与现有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近年来,应用服务器产业的发展呈现百家争鸣的大好形势。不仅国外著名厂商IBM , BEA ,Oracle等纷纷推出了应用服务器产品,而且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扩大,中国中间件厂商也已经开始涉足应用服务器领域并形成了有竞争力的产品。目前,国内的J2EE应用服务器产品主要有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公司的In-forWeb应用服务器、金蝶软件的Apusic应用服务器、东方通科技的TongWeb应用服务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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