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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体现,更是改善市民生活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城市面临新一轮的更新改造,给城市绿化管理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诉求日益增强,使城市的环境变得更加优美,营造近自然的城市绿地系统,更加适宜人类居住,促使身心健康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民生问题,城市绿化可以展现城市的生机活力和城市精神风貌,不仅具备生态环境效益,还应具备休闲、娱乐、美化、生态等社会效益。作为城市建设最具环保,最为活跃的生态系统工程,城市绿化建设还可以防止土壤污染,吸收灰尘,涵养水源,调节温度,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城市污染等,还可以有效防止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促进城市市政设施与城市林木和水体的有机结合,能形成城市与园林的完美融合,实现建筑与林木共存因此,认真在城市大力开展绿化建设,通过绿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的绿化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绿化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非常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
二、城市绿化建设的现状
历史文化悠久,人文气息浓郁,是中国著名的古都,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加快和建设宜居城市需求的提升,把建设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优美宜人、融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城市,就要紧紧依托自身自然资源优势和条件,以主城绿化建设为中心,按照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构建城市绿化整体格局,以道路、水系绿化相互贯通,城乡一体为整体格局,以都市圈生态防护建设为基础,打造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落实绿心、绿网、绿带的城市绿化生态建设体系,使的绿化建设在原有基础上实现突破,逐步向发达国家先进城市的绿化建设水平看齐。目前,市城市绿化建设总面积达9968公顷,其中公共绿地达1833公顷,绿化覆盖率达40%,人均公共绿化面积8平方米以上。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起,市就开始实施大规模城市绿化建设工程,并初步形成了以外环、中环和内环为主体的城市三环绿化建设带。其中:外环主要由防护林组成,面积达415公顷,植树89万株;中环以环城公路绿化建设为主,全长51公里,宽30米的绿化建设带200公顷,植树21万株;内环则主要为城市绿化公园建设,形成了以中山陵园、玄武湖、白鹭洲公园、九华山公园、绣球公园、狮子山和月牙湖等为代表的绿化公园近40个。其中,钟山风景名胜区属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老山森林公园属省级森林公园,市级风景区8处。此外,市还有各类名木古树146株,形成了文物古迹与自然风景集中管理的环境绿化保护区13处。近年来,市先后建设了中山门、鼓楼、阳光等绿化广场10余处,总面积达26万平方米,以大面积绿化草坪为主,适当栽植花、草、乔、灌等,基本实现了四季常青的城市绿化目标。于1997年8月市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已初步形成了山、城、林、水融为一体,点、线、面纵横结合,大、中、小协调配套,功能齐备,分布合理,效益显著,风格独具的城市绿化建设新体系。总的来说,市城市绿化建设事业改变了过去城市绿化建设仅供少数人玩赏的消费性质,逐步向建立大环境生态园林的方向发展,形成了全社会自觉参与的环境工程。城市绿化建设的规模、数量、水平和质量都不同程度地提高,绿化功能显著发挥,已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绿化建设是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市的城市绿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起点低,速度慢、品位低、质量差,与绿化城市、园林城市、花园城市的差距还比较大。市的城市绿化建设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绿化建设整体规范不够科学
城市绿化是一项整体工程,目前市绿地建设在总体结构上未充分统筹规划,未从建立区域与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的角度来构筑城市绿化空间系统,城市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存在重形式轻生态,与地域性和文化性的结合还比较薄弱,未充分从整体上考虑塑造城市风貌、体现城市特色的需求,与国外城市相比,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差距较大;同时公园绿地在城市中分布不合理,存在服务盲区,不利于城市居民出游和绿地生态效益的发挥。在城市绿地的复合功能,只注意到其供人类游憩和观赏的功能,而很少关注其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功能。另外绿化建设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政府主管部门难以管理、调控与掌握,致使一些绿化建设项目不达标,质量不合格,造成城市绿化整体美观效果不够好,城区内绿化建设工程,房产开发商,对住宅区域进行绿化时,出于利益考虑,没有很好的规划,为了降低成本和节约资金,对绿化建设胡乱应付,绿化建设项目工程没有经过正规绿化建设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品位低,质量差,效益低,功能不全。
(二)绿化整体结构欠缺合理性
21世纪城市绿地建设的重要模式是城市与自然融合,城市坐落在自然之中,城里有河、河中有水、水里有鱼、岸边绿树成荫、鲜花盛开,恢复人类与自然的本来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但是近年来,由于城市绿化综合开发、管理与治理的力度不够,导致了城市绿化管理效果不够好,脏、乱、差现象异常突出。目前,城内的河流,几乎都成了排放污水与垃圾的臭水河,不仅水质不好,环境污染相当严重,绿化整治效果不够理想,给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加上受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老城区绿化建设相对比较薄弱,造成了绿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对于绿化建设的整体目标来说,把周边地域生态环境要素引入城市,创造构筑“绿色城市”空间网络是一个城市宜居环境的重要表现,目前的绿地系统结构仅仅局限于城市建成区本身,城区绿地与城郊绿地、市域绿地之间尚未形成有机的整体,而且城区各绿地斑块之间仅靠道路环线的联系也是远远不够的。
四、强化市绿化建设管理的对策研究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是一项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从城市各分区绿地系统的连续与沟通、城市绿地功能的发挥与展现、市民休闲游憩生活空间的创造、精神心理健康环境的营建以及环境文化的塑造等方面,根据城市科学生态发展的特点和绿化建设的现状,来形成整体统一、联系有序、相互协调、均衡发展、科学生态的城市绿地系统.
(一)实现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的统一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环境的一功能性外衣,它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展示城市文明的一个窗口,更是生态城市设中追求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现代城市的绿化,首要意义在于生态,美观是其次。城市绿化的最终目标是改善的生态环境,的市容容貌,以“绿”为中自然景观为特色,增强市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的统一。修复绿化的自然生态结构,保护物种群多样性,植物配置实行多元化。以乡土树种为主,科学配置乔、灌、地被、草植物,形成多姿多彩、层次分明、内涵丰富、具有特色风光的园林景观和生态功能圈。改善城市中人与绿色、生物与生物、生物无机环境间的多元关系,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构筑城市森林,努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包括公园、花园、植物园、动物园、城市街道、路旁的树及其它植物;河、湖、塘、池边的树木及其它植物;居民区、公共场所、机学校、厂矿、部队等庭院绿化、街头绿化;林带、郊区森林、风景区、国家公园等。
(二)实现城市绿化建设区域性体系建设
一个城市的全面发展,不仅是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体现在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上。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色优美、独具特色、功能齐全的城市绿化体系,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绿色生态体系,宏观的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的区域生态协调、大自然生态平衡和生物圈保护,微观的城市绿地主要是城市公共和住区的绿地,是城市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场所。绿化建设首先是在宏观上解决城市与大地山水格局的关系,形成完整、高效的城市生态基质。加强城市与市域各县、镇的绿地系统联系。城市绿化空间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更是大地景象中自然生长的一部分,除了在市域范围内进行绿地规划,同时也要加强区域生态环境的宏观整治和保护,注重保护和利用市域范围内的农田、森林、防护林体系、果园和风景区、湿地、水源地等,要统筹兼顾,根据其自身生态系统的特征有针对性的提出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使其与城市绿地系统相融合,将其纳入城市绿地结构网络之中。其次,从微观的角度上,在城市绿化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方面,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素质管理、高效率绿化的城市绿化建设方针,完善其综合应用功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努力建设促进绿化建设管理与城市全面发展统筹协调发展,使得管理科学合理、绿化美观宜人,不断提升市的城市品位和文明程度。实施城市形象建设和品牌建设,突出城市特点。
(一)忽视自然与生态的园林建设
随着近几年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中心广场、主体花园都在飞速的建设,但是很多都存在着规划定位不准的问题,并没有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为了所谓的城市生态效益、人们的生活环境以及城市的整体形象,花费较大的资金进行人工绿化造园。例如:陵川县的崇安公园,虽然有着大型龙柱、假山、文化墙等,但是在强调绿化建设上还做的不够。在2009年,虽然政府投资50余万元增加了大树的移植,比如大油松200多株,但是也是了增加新的观赏效果,虽然在之后评为了森林公园,但是一味的强调生态效益、追求景观的园林建设的模式,不但破坏了本土景观所具有的自然特征,也加重了绿化建设的资源消耗,导致出现“千园一面”的现象。
(二)忽视历史与文化
很多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都注重人工的建筑以及雕琢,却忽视了当地的历史与文化。例如:陵川县崇安公园的文化墙浮雕、县标广场的县标组雕,其县标名为“腾飞”,并且组雕有90吨。这些都是人工施工的建筑,大型石雕、公园喷泉、大型灯具等。这些人工建筑少则几万十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再加上人工费用、装饰品以及管理维护等费用,都大大的增加了资金成本,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最终只会形成一大堆“城市垃圾”。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基本上每一个城市都有丰富的人文资源。对于城市园林建设中主要存在着三种倾向:一是,不挖掘本地的历史文化,弃而不用;其二,展示的手法过于单一,利用不当;其三,忽视现有文化遗存,热衷于假古董的新建。
(三)忽视科学与适用
很多的城市园林建设都欠缺必要的布局规划,重视新发展区的建设,忽视老城区的建设。虽然大草坪、大广场已经成为城市标志,但是由于远离城中心,很少有人们问津。尤其是建设者过于重视大面积的湖水、珍贵草坪以及大量密集的树木,不仅是浪费资金,占用了过多人们休憩的地方,还导致市民无法感觉到亲近。有的城市园林建设为了追求绿化的速度,从而牺牲掉园林建设的质量;有的城市园林建设为了贪大求洋,忽视了城市的经济实力;有的城市园林建设为了绿化,盲目的引进高价树木,铺张浪费,更是违背园林建设的科学规律。有的领导随意于个人喜好,园林建设脱离了实际情况,不尊重专家意见,使得园林项目的科学性、整体性、协调性受到影响。
二、运用科学,合理的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一)注重科学规划
园林建设的科学规划需要的是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要求人于自然的协调、融洽。这就要求人们在建设当中,要处理好人、城市、自然以及生态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的发挥城市所具有的特点优势
园林建设的科学规划需要的是生态型的园林城市作为目标。一是,防止在城市园林的建设过分倾向于人工建设,要尽量维护城市的自然风貌;二是,注重城市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与保持,将城市中的人工修建与自然绿地连接成为一个网络,构建出一个人工复合生态环境的体系。例如:陵川县的弈苑广场,于1998年正式使用,作为当时陵川县第一块公共绿地,提供给了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但由于1998年的技术条件,在2008年5月对弈苑广场进行了改造,完成了绿化面积总共2800平方米,栽种430棵风景树,还有长廊、硬化道路等等,科学的增加设施以及绿化,已经成为县城人民一个休闲、避暑的好去处。
(二)注重创新设计
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设计应具有与一般建筑物不同的创新性。在园林建设中,不求大范围的创新,只要求在设计中,将创新做到最细、最精,抛开人工的装饰,贴近自然的修饰。针对不一样的问题,挖掘当地历史、文化的内涵,设计出一套独一无二的解决方案。创新型设计不在于多有新意,而在于科学设计。例如:陵川县截止到2010年的年底,县城共有106年单位具有不等规模的设计,特别是在县医院、石油公司等的绿化设计,都给人们一种焕然一新的感觉。
(三)注重节约建设
在2011年,陵川县城在城市绿化园林建设中,主要是强调一下几个方面:节约型的城市园林建设需要自然、社会资源合理的、虚幻的利用,在园林绿化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养护的过程中,保证资源的最大化节约,以提高资源的充分利用,减少能源消耗,力求将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干扰将之最低。节约型的城市园林建设需要有利于绿化植物生产以及提高生物水平的多样化出发,将土壤资源做到尽量的节约,要有意识的保持原有的地貌,尽量的保持土方的平衡,避免地形大规模的改造。这样不但节约了土壤资源,还能够有效的保存原有的土壤生物。节约型的城市原理建设需要从水、能源、材料的角度来考虑。适当的控制大型建筑物、大面积的喷泉以及光彩铺装。坚决抵制在绿化过程中使用过多的高档材料、昂贵的灯具以及假花假树等。
关键词:园林绿化;现状;可持续发展;庐城镇
庐城镇系安徽省庐江县委、县政府所在地,总面积163km2,其中城区面积8.7km2,总人口14.36万人,是全县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长期以来,庐江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规划造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挖潜补绿”的园林绿化方针,不断加大对庐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园林式、花园式的单位、小区、学校层出不穷,使全县园林绿化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庐城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了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了庐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此,庐江县于2006年荣获安徽省省级“园林县城”的称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巩固和深化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果,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庐城镇的园林绿化工作谈一点认识。
一、庐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概况及表现特点
1.1园林绿化现状
自2003年以来,庐江县逐渐加大对庐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投入力度,截止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800多万元,城区绿化面积达356hm2,树木品种由原来的13个增加到105个,行道树木总量达1.6万余株,地被植物面积从零增加到12.15hm2,庐城的绿化覆盖率增长到29.9%,公共绿地面积增加到88.37hm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0.5m2增加到7.36m2,初步形成了“绿树环绕、绿草成茵、城在绿中”的绿化格局。
1.2园林绿化特点
(1)规划标准高。庐江县以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为目标,规定绿地占建设用地面积要达到9%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m2以上。
(2)地方特色鲜明。园林绿化充分体现了庐城镇河网纵横、面湖(黄陂湖)背山(冶父山)的特点,即以自然环境为背景,以山体河道、城市通道为基本骨架,以重点地段为节点。
(3)园林景观全面。园林景观建设有人文特色的自然景观风貌区,如冶父山国家森林公园、汤池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周瑜墓园等;有城市生活特点风景风貌区,如环碧公园、绣溪公园等;有沿城市干道两侧绿化的景观轴;有沿县河、东大河、黄陂湖沿岸、移湖水库四周的滨河景观带;有各种街心小游园、小广场、园林小品,以及城市入口景观等不同等级的绿色生态景观节点。
二、庐城镇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对策
2.1加大投入力度,转变绿化思路
自2006年以来,通过义务植树活动,庐江县共完成种植乔木树种5695株、花灌木64286株、地被植物1010m2、建小游园1590m2,投入绿化资金53.3万元。但绿化树种较少,树木规格偏小,绿化项目少,绿化部位小,而绿化的多样性对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植物配置设计审批,合理界定植物数量,丰富植物物种,坚持适地适树,多品种搭配。城市绿化要转变曾经一度“以草坪为主、乔灌花为辅”的模式,走“乔木为主、灌木花草为辅”的路子。既可充分发挥绿化的生态效益,改善城市小气候,为人们提供大量可进入的休闲空间,又可节省大批的管护费用。
2.2强化建管力度,丰富园林景观
2007年庐江县虽然投资1300万元对庐城的绣溪公园和环碧公园进行了新建和改造,但由于管养力度不到位,导致人为破坏严重,需要及时补充绿化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要加强城区周边绿化、城市入口景观美化等;改造军二西路和文昌路的绿化带,因为原来的绿化树种多数已濒临死亡,而且病虫害严重,这不仅影响了城市美观,而且还为病虫害扩散蔓延提供了种源。
2.3开拓绿化空间,提高绿化水平
为了增加城市的绿量,必须挖掘绿化空间。而城市空间却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占取相当大的面积。下一步要搞好单位专用绿地和住宅小区绿化建设,有条件时,还要向立体绿化方向发展。以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小区”活动为抓手,提高庐城绿化率和绿化水平。
2.4突出绿化指标,实现自然协调
园林绿化至少要突出绿量、自然化、多样性、乔灌为主等特点。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是衡量城市绿化数量的主要指标。因此,大绿量则是形成城市绿化特色的第1要素。要编制和完善新区绿化专项规划,对建设项目绿化指标明确规定,对城市公园、街区公园、街头游园定位定量。城市绿化的自然化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管养经费,也符合当前城市绿化的发展趋势。
2.5合理选择行道树,形成较稳定的城市森林群落
行道树主要栽培在人行道绿带、分车线绿岛、市民广场游径、河滨林荫道及城乡公路两侧等,因其栽植立地条件差,受烟尘及有害气体污染重,受行人碰撞损坏大,受建筑物庇荫、水泥路面辐射强,应选择“耐瘠抗逆、防污耐损、虫少病轻、强健长寿、易于整形、疏于管理”的树种。从景观效果角度讲,应该择“春华秋色、冬姿夏荫、干挺枝秀、花艳果
美、冠整形优、景观持久”的树种。还要考虑栽植地点和环境,城区道路应多以树冠广袤、绿荫如盖、形态优美的落叶阔叶乔木为主;郊区及一般等级公路,则选择速生长、抗污染、耐瘠薄、易管理等树种;通道及墓道等纪念场所行道树种的选择多以常绿针叶类为主。
三、建议
(1)创建园林绿化城市,必须以良好生态环境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和适地适树的基本原则,正确选择和应用树种资源、培育健康的园林树木。
(2)行道树的选择应根据道路的建设标准和周边环境的具体情况,以方便路人行走和车辆行驶为第一准则,结合景观效果要求,确定适宜的树种、品种。
(3)在植物配置上,既要有乡土树种,也要有引进树种和归化树种。积极开展地带性植物资源调查,以抗风、浓荫、耐旱为城市骨干树种的选择标准,坚持以乡土植物为主、以乔木为主,选择出一批优良乡土树种和已归化的外来树种,适地适树,扩大种群规模,应用于主要道路、公园等绿地。
参考文献:
[1]赵荣园.园林绿化植物配置探讨[J].黑河科技,2003(4):53-54.
[2]王东义,刘迪.植物配植与城市绿化[J].黑河科技,2003(2):12.
关键词:法院;法律;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7-0187-01
我们都清楚的了解到,任何文化建设都是一项伟大而且长期的工程,它不仅需要经济的大力支持,还需要政治和社会各方的大力扶持,只有他们统一合作,文化文民才会散发出炫丽的花朵,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也不能例外,它需要充足的资金、人力以及物力的推动,当然,也需要法院的工作人员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到人民群众当中,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文化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应该转化为法院具体的行为,通过法院这一机构向社会输出法制精神,引导公众做出正确的选择。本文将从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现状出发,对当下法院的法律文化进行一定考察并进行反思,以便更好的建设法院法律文化环境。
一、法院法律文化含义
对于法律文化的理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目前形式而言,法律文化的定义具有多元化,法院作为专业性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实现司法公正的职责。在文化大发展的背景下,建设什么样的法院法律文化才能有利于法制国家的实现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现状
法院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机构,是我国法制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存在很多失误,这就在直接或直接上弱化了司法的公正性,不利于法院对某件纷争的解决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一)形式主义
我们现在的法律文化建设很多情况下都注重形式,只是关注法律制度的建设。将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作为一件必须的任务来完成,就如同警察在严厉打击黑暗势力采取的棘手措施所取得的效果是有相同效果的,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这只是表象,不能肩负起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的内涵,时间久了就会失去文化建设所具有的稳定性。
(二)混淆角色
为了追求高效率的结案率,并达到当地平安要求的行政目标,法院运用自己的法律权利,片面强调调解或是强制调解,并不是从群众的最真实需要出发去解决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正义,法院只是作为行政目标追求的工具,使得很多法律案件积压下来,这就促使法院和法律在社会的公信力受到损失,法律信仰逐渐失去社会的根基。
(三)情大于法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和新闻媒体对现代人的生活有着深刻影响,同时也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群众向法院诉诸的问题有时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就使法院与当事人关系紧张起来甚至发生冲突。由于受我国传统影响以及社会上各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很多情况下都注重民情,这就忽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
三、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认识
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要具有超越性和实践性。法院法律文化建设需要突出法律性和制度性,法律是人们在追求和平和安全中产生的,虽然时代在不断发展但并没有影响法律作为追求理想的必然手段,很多都是从罗马法中借鉴过来的。法律中的许多制度都是时代的产物,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时代的,法院法律文化应该追求长久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法院法律文化不应该只看到眼前利益而不顾及长远利益。现代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应该注重破案效率的培养,严格遵守法律实效规定的时间,积极处理法律相关的案件,对人民群众负责,向社会输出正义,追求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统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法院法律文化要人民性和权威性相结合,这就要求法院对于群众的法律诉求要及时应对,并合理有序地解决矛盾问题,但也不能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价值层面还涉及到物质方面,有时还包括外在行为和内在意识,在物质的支持下,意识和行为统一,文化才会大力发展。
四、小结
法律文化本身建设就是一种需要进行不断探索的问题,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而法律文化作为法院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是一件长期并且艰难的过程,法院的法律文化建设不仅要体现法律文化所共有的,还要站在法院的层面,形成特有的特色。本文从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现状出发,探索了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措施,为更好地促进法院法律文化发展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朱文林,田亦尧.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J].人民司法应用,2011.7.
[2]席书旗.法律权威与公众认同问题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5(2).
[3]郝耀武,梁华.论法律文化及其构建[J].学术交流,2004.
建设部与科技部共同承担的“十五”国家科技重大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主要围绕我国发展绿色建筑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瞄准国际前沿,结合我国实际和潜在需求,重点研究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规划设计指南,开发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若干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实现建筑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通过系统的技术集成和工程示范,形成我国绿色建筑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基地和自主创新体系。“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从八个方面开展研究:
课题一“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导则和评估体系研究”,结合中国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条件、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国情,研究确定绿色建筑的概念,界定绿色建筑的范畴,建立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导则。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特点,探讨政策控制和市场机制结合,引导和推广绿色建筑的途径。
研究内容包括:对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和技术指南进行比较研究;建立绿色建筑评估体系;与地域气候条件有关的建筑热工指标研究;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的实践;完成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导则及技术指南;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管理的特点,探讨政策控制和市场机制结合,引导和推广绿色建筑的途径;开发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软件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开发用于定量评价建筑环境的模拟软件,包括建筑热环境模拟软件、日照和采光软件等的进一步研发和完善。
课题二“绿色建筑的结构体系评价方法研究”,主要进行五方面的深入研究:建筑结构体系全生命周期技术经济分析;建筑结构绿色评价体系研究;提高建筑结构体系绿色性能的技术手段研究;绿色建筑结构选型技术导则研究;钢结构(含公共建筑与住宅两类)推广应用的制约因素和成套关键技术的研究。
课题三“绿色建材技术与分析评价方法研究”,围绕建筑材料在绿色建筑中应用的关键技术展开,主要研究工作分为绿色建材及建筑部品评价分析技术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新型环境协调产品的研究开发三部分。课题下设9个子课题,包括:绿色建材技术及分析评价方法的研究、绿色建材分析评价技术的研究、建筑部品分析评价技术的研究、绿色建材及建筑部品基础数据库和评价软件的编制、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及其配制新混凝土的研究、建筑垃圾循环再生及其应用技术的研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新型建筑材料中应用研究中、室内湿度调节及抗菌防霉功能建筑材料关键技术的研究、产生负离子功能建筑装饰品关键技术的研究、高效净化空气材料和技术的研究。
课题四“绿色建筑水的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围绕绿色建筑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研究开发水安全综合性保障技术与两种专项技术(包括湿地-水体复合生态水质净化技术和以降低冲厕用水为核心的节水技术与节水器具)。结合工程项目,通过对供排水系统的分析、工程性试验及跟踪研究,从水量、水质两方面提出不同地域生态、不同自然条件、不同水资源状况的绿色建筑水安全保障的综合控制策略与技术。
课题五“降低建筑能耗的综合关键技术研究”,针对影响建筑能耗的三个关键环节——围护结构、室内环境控制系统和建筑能源供应与转换系统,以及新建建筑能耗标识制度,瞄准国际前沿,从我国实际和潜在需求出发,联合科研机构、设计院、设备产品制造商等技术转化过程主体,集中力量于智能可调节型围护结构、独立控制型低能耗环境控制系统、以天然气为动力的建筑高效热电冷联供系统、以及新建住宅建筑单元能耗标识体系等关键问题,开展系统研究、瓶颈突破和产品开发,并在清华大学和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绿色建筑集成示范平台上安装、调试、测试和评价,形成降低建筑能耗的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加快技术产品化和产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
课题六“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与改善技术研究”,针对已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存在的室内环境问题,从室内空气质量、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室内综合环境等方面系统开展源分析、源传播途径、源作用机理研究,探索不同因素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规律,研发室内环境设计预测、检测评估和控制改善等实用技术体系,为绿色建筑的决策、设计、实施、管理提供有效、可靠的室内环境控制与改善技术手段,提高我国在绿色建筑室内环境领域的研究水平,推进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
课题七“绿色建筑绿化配套技术研究”,致力于建立绿色建筑适生植物资源信息库,资源信息库中植物种类不少于500种;不同的绿色建筑植物群落的生态效益测试;编制绿色建筑绿化配置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
课题八“绿色建筑技术集成与平台建设”,为绿色建筑的设计、建设、运营与管理提供关键技术集成平台。结合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导则及评估体系的研究和绿色建筑关键技术,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建造绿色建筑关键技术集成平台,为绿色建筑关键技术提供测试、实验、技术改进和展示的平台,并成为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中心。“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针对我国当前形式下急待解决的绿色建筑关键技术进行了研究。其中结构体系的评价研究是从可持续发展角度通过对各种不同的结构体系进行分析评价,总结不同的自然资源、地理环境条件及应用对象下最适宜的绿色建筑结构体系。绿色建材技术分析与评价则是在对我国各种建材的生产过程中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和对环境的污染以及使用寿命,维护费用及可再生利用性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分别针对墙体、门窗、内外装饰、管材等各类建筑部件做全生命周期分析,总结指导性的选取原则与推荐作法。水的综合利用研究则是从节水技术、雨水收集利用、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给出建筑节水与综合利用的全面解决方案和具体技术措施。降低建筑能耗是从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和降低环境控制系统能耗两方面研究系统的节能方案与相关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建筑室内环境控制与改善则着重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和声、光、热环境,研究相应的解决途径与关键技术,营造健康、舒适、高效的室内环境。绿色建筑绿化配套技术主要研究与绿色建筑配套的各种绿化形式及其功能和适生植物种类,建筑外环境、建筑体以及室内绿化配置的生态环境效果评价,绿化与建筑有机结合的一体化技术等。在充分利用植物的生态效应和景观功能的基础上,提出绿色建筑绿化配套技术和标准,为建设绿色建筑绿化示范区提供指南。
关键词:法院文化;法律文化;法院法律文化
关于法律文化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就目前而言,法律文化不应该做特别狭义的定义,而应当有一个相对广义的或者说是多元的定义。 法院作为专业性审判机关,承担着实现司法终局性的职责。在法律文化定义莫衷一是的背景下,建设什么样的法院法律文化才能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实现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1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现状
法院承担审判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直接或间接地弱化司法的终局性,消解法院在定纷止争和实现社会公平中的作用。重树法院威信,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应从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入手,着重分析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认识误区。
(一)形式主义,把法律文化建设简单化为单纯的制度外化。将法院法院法律文化作为一项"不得不"的任务或者速成的政绩来做,如同重庆打黑时期的警察沙龙一般,印标语、做横幅、穿正装,这些固然能够迅速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可是这些表象是不能肩负起法律文化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作用,而且架空了法律文化的内涵,使得法律文化流于形式,并失去文化所应具有的稳定性。
(二)角色错位,混淆司法与执法的边界。为了追求结案率或配合当地"平安年"之类的行政目标,法院片面强调调解、强制调解或者人为地提高法院立案的门槛,置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于脑后,将自身角色定位为追求行政目标的工具,使得需要通过法院解决的问题积压,法院和法律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受损,法律信仰的逐渐失去社会根基。
(三)审判中过分强化"民意"。网络和新闻媒体深刻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同时对法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些案件经过舆论的关注,使得法院如履薄冰,一边是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一边是所谓的"民意",为迎合社会,不得不将社会效果作为与法律、事实并列考量的因素,忽视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已包含了良好且理性的社会效果的事实,所以"社会效果"不可避免地沦为诘难法院的重要阵地,任何人都可以借助此阵地对其围攻,影响、甚至绑架法院审判。
(四)法院壁垒化。由于种种原因,诉诸法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解决,致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发生冲突,如湖南永州零陵的枪击法官事件。法院和法官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设置种种保卫措施,一层层的安检、审查,似乎是要将人民拒于千里之外,使得通过法院解决问题更显的遥不可及,法院被束之高阁,仅供瞻仰。
2 追问上述现象背后的原因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上述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回归到法律文化本身,需要对法律文化做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混淆概念,将法院文化等同于法院法律文化。法院文化是一个外延很广泛的概念,包括审判活动、法院办公场所和法庭设施,甚至法院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也可以装入"法院文化"的篮子。法院法律文化是以法院作为平台,不仅"生产"先进的、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法律文化,而且通过审判、普法等司法活动向社会"输出"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法院文化的提出是作为政策的回应,法院的主体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法院法律文化立足于法院本身,以法律文化建设为归宿,进一步强化法院的司法职能、明确法院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角色。
(二)法院审判职能弱化。法院的职能是审判,法院作用于社会的主要媒介也是审判,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该围绕着审判展开,将法律文化建设的最新成果通过审判作用于社会。"角色错位"根源于对法院职能认识错误,社会稳定是法院以法为据、通过审判达至的结果,审判是对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对问题的回避。反观"和稀泥"式的调解与人为提高立案门槛的行为,采取的是回避问题的态度,在回避中,法院的职能和其他机关的职能趋同,法院的角色越来越模糊。
(三)审判过程中过多引入法律与事实之外的因素。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不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致力于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建设,借以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重视法律权威。 在一次次的法律与舆论的较量中,舆论始终处于优势,并不是因为法院的审判本身经不起大众和时间的检验,而是舆论在有意无意地引导者大众,并且是在引导现代法治理念本就不够成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大众。经过舆论的发酵,使法院在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汹涌的"民意"成为了社会衡量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标尺,而法院也越来越重视所谓的社会效果而渐渐地主动迎合"民意",背离法律与法治精神。
(四)法院壁垒化的产生与法院形式主义、角色错位和主动被围攻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前述三者使得社会对司法资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对承担提供司法服务职能的法院与法官的责难不可避免,法院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甚至自我强化这种不被认可 ,"壁垒化的法院和法官"在社会的失望和法院自身主动的追求中形成。排斥律师参与案件或限制律师参与案件的范围,使得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控、辩对抗,法庭居中审理的诉讼结构受到破坏。
3 对法院法律文化的再认识
(一)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法院法律文化需要突出法律性与制度性,法律是人们在对和平与安全的追求中产生的,时代的变化并没有影响法律作为追求理想应然的手段,许多罗马法中的制度依然在发挥作用。法律中的许多制度是时代的产物,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时代的,与法律相伴生的法律文化本身也是超越时代的。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追求永恒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法院文化不应该只看到眼前而不顾及长远,没有永恒价值的指引,很难做到协调一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要求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应注重效率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时效规定。法院在追求超然价值的过程中应当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向社会输出正义,法院存在的社会根基才能稳固,法院存在的意义才能显现。法院法律文化应是超然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统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没有超然性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没有实践为基础的超然性是缥缈的。
(二)法院法律文化的主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法院法律文化主体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即限于从事司法活动的相关人员,而不是所有与法院活动相关的人员。封闭性是法律职业专业化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职业专业性的原因,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与实践性要求践行法律文化的主体必须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学知识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法律眼光。法院司法人员从内部构建法院法律文化,律师则是通过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进行认知,从外部影响法院法律文化,律师权利的扩张或者受到应有的保护对法院法律文化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法院法律文化不能例外而由法院一家垄断,排斥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
(三)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是卢梭提出的关于法律的一个重要命题,从此,法律权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 法律权威来源于人民意志,是从法律产生的角度而言,法律在运行中的权威是来自法律的稳定,稳定才能够为人们的行为和交往提供指引,法律才能被认同。法律权威以法律认同为逻辑推演的起点,而法律认同又以法律具有权威为必要条件。
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中,本质的问题是案件判决中是应该迎合社会大众还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这本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和公众不成熟的法治意识的觉醒使这个"问题"成为问题。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文化,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进行正确的引导。法院法律文化与公众法律意识在法院的法律文化的引导中趋同,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和价值追求,这个过程也是社会认同法院和法律的权威的过程。
(四)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与法院法律文化维护法律权威分别是从公众的法律认同感与法律的实践权威的角度来说明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的。法院法律文化脱离人民,那是人民的法律认同感缺乏发生的基础;法院法律文化屈从舆论,法律的实践权威将被舆论的恣意所取代。所以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和法院法律文化排斥盲目的舆论和"民意"是不存在矛盾的,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已。法院法律文化应该是亲民的文化,体现在从接待诉求、立案、到执行完毕的每个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启动上法院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若当事人不能简易地请求法院启动这些程序,那么法院的"壁垒化"将越来越严重,公众不会对仅存于庙堂之上,偶尔作用于民众生活的法律有认同感,这样的法律也不会产生实践的权威。
4 建设法院法律文化的层次性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还包括外在行为与内在意识。将这项工程内的每个细节单列出来进行讨论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法院法律文化的内涵也是发展着的,所以笔者将采取层次划分的方法,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一,物质层次。对法院法律文化的物质载体保持理性,任何文化都离不开物质载体,法院的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社会纠纷的增多和公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使得诉诸法院的问题越来越多,作为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的法庭、法袍、法院办公场所等扮演着名片的角色、上级考核时答卷的角色、甚至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的角色,审判角色的空间被无形中压缩。
不论时代怎么发展,法院审判职能是不变的,法庭、法袍、法院大楼等的建设最终也应是为了满足裁判的需要,不能本末倒置,法院的考核应以专业工作主要标准。对法院法律文化物质载体保持理性的态度,认识到文化载体的意义最终是要由文化本身赋予。
第二,体制机制层次。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引入"外部"制约,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院的责任,但是并不是法院任意的决定的。法院的法律文化最终会通过法院对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体现出来并作用于社会,当事人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成果的见证者,而律师则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过程的参与者。
虽然,各国对法律职业具体范围的界定或者规定不尽相同,但对于法律职业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职业,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职业的界定和规定是大体相同的。 法院法律文化需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仰和价值追求,律师通过参与案件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进行制约和监督,从有别于法院的角度对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发声,从视角上满足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信仰与追求的一部分。对律师的排斥无形中消解着法律职业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是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需改变律师是法院权威的损害者的观念,将律师视为法院与法律权威的共同缔造者,律师与法院的对抗文化和机制应该成为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行为层次。作为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文化对生活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是将法治精神转化为法院的行为,并对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供指引。法院法律文化的内容不仅包含物质载体和体制机制,还包括法律运用技术及法律运用技术背后的法律观念和思想。法律观念和思想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经验的浓缩,存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世界,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表现出来。
价值观念的生命力在于能否在现实中的实现,行为的合理与否需要价值观念提供判断标准。价值作用于生活需要通过行为的中介作用,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归宿是将合理的价值追求转换为现实的行为,从思想观念上接受法治理念、认同法治理念,并通过行为实现价值追求,最终对法治社会建设有所帮助。法院的行为需体现正义追求、程序价值、时效制度等法治理念,具体实现这些理念的是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人员,所以法院法律文化建设最终要落实到法院相关人员的行为上,须做到切实转变理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权威,通过自己的行为培养法治信仰。
5 结语
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作为法律文化建设组成部分的法院法律文化建设必然也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法院法律文化不仅要体现法律文化的共性,更要立足法院自身,形成法院法律文化的特色。
法院法律文化建设首先需要对法院法律文化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祛除当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错误,同时明确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其次,需要明确层次,文化的物质载体建设是必要的,但是物质载体并不是文化本身;体制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方向正确性;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只能塑造合理的文化,却不能塑造完美的社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院法律文化建设的成果应该转化为法院的行为,通过法院的行为向社会"输出"法治精神,引导公众的行为选择。
当然,任何文化的建设都是一项综合的工程,离不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支持,法院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需要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智力支持、更需要建设者打破成规的勇气和不怕失败的决心。
参考文献:
[1]朱文林、田亦尧.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J].人民司法应用,2012.7.
[2]席书旗.法律权威与公众认同问题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2).
[3]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J].中国法学,2007(4).
一、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才支持,但应当清醒的看到,检察官队伍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面对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新的形势,检察官队伍建设要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从观念上、体制上、政策上、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以建立一支同“公平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相匹配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1、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体现。党的十六大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方面,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大的希望是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最高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要想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检察官队伍。
2、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检察官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途径。人民检察院承担着国家法律监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打击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以及申诉、国家赔偿和民事抗诉等重要职能,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任,这就需要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具有相当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必须接受统一的专业化的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检察机关做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性质和规律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独特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走专业化之路。
3、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检察机关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检察院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检察任务和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如剑拔弩张,迫在眉睫。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
1、建立检察官从业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只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在进人、录用、班子配备等人事审批和把关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如:98年以前检察机关大量工勤人员的流入等。虽然上级检察机关在进人审批上也有严格规定,但仍然是地方享有绝对权,上报、审批只是履行程序而已。这些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走专业化道路建设的步伐。因此,当务之急要严把检察官入口关,严格进人程序。要成为检察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检察官的录用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经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合格,此外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在选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方面,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配备的干部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从而使检察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
2、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工作目标,完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法,增强检察培训工作的实际效能。认真落实省市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支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检察官参加外语等级考试。检察培训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业务骨干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上,把对专家型人才、专门型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紧要任务来抓,省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制定周密的培养计划,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点滚动式培养。在业务骨干的培训方面,对刚招录的年轻的检察官,要着重加强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培养,使他们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增强实践经验;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了多年的老检察官,要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增强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使他们实现由能力型到知识型的升华。
此外,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主侦检察官责任制,加强对主诉、主侦、主办检察官的培养、教育和考核,从而突出检察官的办案地位,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效率。
3、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检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根据各项检察职能的特点,分类管理检察人员,突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正规化,实行竞争上岗,形成检察队伍的自我优化机制,这是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专业性强,根据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应当把检察人员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检察官,包括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和主侦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包括书记员系列(主诉、主办、主侦检察官助手)、检察技术人员系列(从事照相、文痕检、法医、视听资料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系列(检察文秘、联络员、人事管理、后勤服务);司法警察,主要是侦查部门的警察官员,也可是单独设立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检察办案环节的传唤、拘传、搜查、拘留、执行逮捕、抓捕逃犯等工作)。根据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重要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从而提高检察队伍管理的科学性。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都是如此。旅游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命力是通过全体员工的创造性工作来实现的。先进的旅游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是实现思想理念和思维方式上的更新,是竞争理念和现代人文精神的和谐统一。旅游企业文化中的人不仅是管理者,更应包括旅游企业的全体职工;同时,也只有以人为中心,有才利于旅游企业的全体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营造对员工有利的企业环境,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尊重,是企业的需求。野三坡景区开发建设二十年来,从无到有,从偏僻的山沟到响誉国内外的世界地质公园,其关键就在于狠抓了人的管理和素质提高,打造了一批能吃苦创上的员工队伍。在管理上,首先以制度为基础,培育共同价值理念。企业在培养职工主人翁意识的同时要培养相应的自律意识,建立明确的绩效标准和民主化的制度。
二、以文化建设为载体,营造和谐的旅游环境。
先进的旅游企业需要一个健康、稳定、有序的旅游环境,文化氛围的塑造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良好的文化氛围不仅是吸引游人的基础,也是企业员工工作的良好环境,试想,如果景区环境混乱不堪,游人的心情会大打折扣,景区的工作人员心情也不会感到愉快。在旅游景区首先要为游客塑造赏心悦目的旅游环境,塑造具有企业凝聚力的文化氛围。如野三坡在旅游二次创业中,投入1000万元对百里峡景区进行了精雕细刻,在野三坡全景区进行了封山禁牧,通过了国家5A级景区验收,获得了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单位称号,进行了青年文明号和“十佳导游员”评比活动,形成了“人人是景区形象”的良好氛围,全体职工心往一起想,劲往一起使,共同为自己的景区加油。2012年7月,野三坡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道路中断,桥梁损毁,整个景区满目疮痍,坚强的野三坡旅游人,不等不靠,众志成城,满怀豪情的投入到如火如荼的灾后重建中,灾后重建累计投入16个亿,完善景区旅游规划,高标准打造拒马河旅游风光带。如今,涅槃重生的野三坡更具特色、更具风韵,向着国内一流精品景区、国际知名旅游休闲度假目的地大步迈进。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爱心家园”,使职工深切感受到企业是家的概念。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民本思想占了很重要的地位。“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为赋与现代管理内涵,野三坡景区在全景区范围内为病残职工及家属开展爱心捐助,充分体现旅游大家庭的温暖,树立尊重职工的良好企业形象,激发职工热爱企业,心系景区的热情。
三、以打造品牌为动力,塑造企业形象。
摘要:园林城市绿色空间系统规划设计
创建“园林城市”要求城市生态环境、景观风貌、城市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改善和提高。“园林城市”建设是一个宠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先行制定科学有效的规划设计。
一、创建“园林城市”需要切实有效的规划理论和方法
现行城市规划理论、方法在指导“园林城市”创建中具有局限性。
(一)“园林城市”建设规划非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所能替代。
首先,当前城市总体规划对绿化环境探究局限在绿化用地系统,易忽视其它用地绿化环境。我国城市园林绿地相关指标均远低于世界有关组织推荐的合理指标。鉴于我国城市用地紧张,城市内增避大片绿地是不可行的,为创建“园林城市”而占用郊区耕地的作法也得不偿失。因此,必须挖掘城市绿化空间潜力和提高绿地综合效益。其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理论对城市绿地作为居民主要游憩空间功能的熟悉不足。城区绿地的主要功能是调解城市生态环境和作为居民接触自然的游憩空间功能。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由于人口稠密,单纯生态意义的绿地几乎没有。防护绿地在现实中经常成为四周大量居民散步游憩区。
(二)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环境工程等专业应加强相互渗透、协调。城市空间规划时常出现以下现象摘要:(1)绿化规划设计缺乏艺术文化特色和供居民游憩利用价值的植被空间;(2)囿于场地铺装图案、雕塑小品造型和建筑立面装饰设计,而缺乏环境保护规划缺少对空间机能和绿化调节效益的考虑。
(三)现有城市规划设计理论对城市居民室外休闲生活内容、规律和活动空间的探究不够。当前,人们发展已改变原有单纯的“家庭——工作单位”式空间流动模式,并热切于走出居室、走向布满绿色和阳光的大自然——游憩、娱乐、运动和交流。加强对人类活动和城市环境相互影响机制的了解,加强对社会休闲生活和社会文化建设相互影响机制的熟悉,城市由物质文明观念向生态环境、精神文明观念转变的人文主义思想。
(四)城市生态理论指导城市建设的可操作性较弱。城市(市区)是物质、能量、信息交流最活跃和最开放的空间系统,人类现有的知识水平难以对其进行定量的探究把握(例如美国“第二生物圈”试验失败的结果,表明人类对生态的熟悉还很肤浅)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综合建设需要探索和运用具有操作性的理论和方法,对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环境卫生、居民活动、景观风貌、城市文化等各方面进行系统探究。
二、城市绿色空间系统概念的建立
我们认为城市绿色空间系统是以绿色植被为特征,要求环境美丽、空气清新、阳光充沛、人和自和谐相处的人工自然环境,是城市居民进行室外游憩、交往和交通集散的城市空间系统。它具有以下涵义摘要:
(1)可持续发展观念摘要:“绿色”作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词、被国内外普遍认可,相对于“森林”、“田园”等提法,确切地表明了现代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理念。
(2)是城市工业、商业、基础设施、交通、仓储等城市设施集中的用地空间以外的开放型用地空间。
(3)人文主义思想;绿色空间系统包括绿化、自然环境和空间内人群行为的双重意义。
(4)整体环境观念摘要:对城市环境各种要素(物质、形式、精神)的整体综合探究。
a.物质要素——植物、阳光、空气、水、设施、人;
b.形式特征——外形、大小、规模、质量、功能;
c.精神风貌——艺术、气质、文化意韵。
(5)系统观念摘要:相对于现行城市绿地规划理论中的“点、线、面”用地概念,针对城市空间不断立体竖向发展的态势,提出“点型、带型、场型”空间概念。并将各种类型空间作为有机联系的大系统,综合运作规划学、园林学、环境学、建筑学、生态学、行为学、社会学、美学、工程技术等学科理论知识,对城市空间进行系统探究和规划设计。
城市绿色空间系统规划是在城市发展战略或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指导下相对独立的规划体系,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和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环保环卫规划、风貌特色规划、城市设计构成互补关系。从宏观到微观可分为城市绿色空间系统规划、绿色空间系列规划和环境环境设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含空间性质、功能、生态质量、绿化、环保环卫、人群行为、艺术特色、景观风貌等探究。其规划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主要内容摘要:
(一)制定城市绿色空间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在调查探究基础上,制定城市空间系统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生态环境质量、绿化水平、社会服务、特色风貌等目标。借助“3S”等新技术,在定性基础上逐步高度定量化,使目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二)城市人群休闲行为的探究和猜测。对城市居民和外来旅游者,进行调研和趋向猜测摘要:
(1)价值观、心理需求、文化取向;
(2)人口规模、人口特征(年龄、职业、性别、消费等);
(3)人群在城市绿色空间系统中流动、集散、停留时间等规律;
(4)休闲方式选择和休闲文化取向。
(三)绿色空间序列规划。对城市空间进行调整,形成“点型、带型、场型空间”相结合的空间系统。绿色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滨水地带、运动场、游乐园、城市广场、主要街道、大型建筑庭院、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规划要从用地规模、空间规模、空间序列组织、空间视线、环境效益等方面综合探究,做出定性、定量规划。
(四)绿色空间功能规划。绿色空间功能规划包括生态效益功能、活动利用类型(游憩、娱乐、运动、集散、停留、展示、分隔、交通)、和人通、文化艺术表述等各项功能。规划要对城市各主要空间作出系统的主次功能认定。
(五)绿色空间系统特色风貌规划。在总体特色风貌目标控制下充分考虑绿色主要空间进行艺术风格、文化主题等方面规划。
(六)绿化规划对“点、带、场”空间进行全面的绿化指标控制。基于各空间功能、生态指标、建设条件确定各空间绿化指标时效要求。绿化指标包括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绿视率、郁闭度、叶面积系数等。绿化规划要对各主要空间植被特征加以规划定。
1.1云计算概述
随着现代新兴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云计算和物联网一样,作为新兴的信息化产云计算架构下的海南旅游信息化建设探索张运波王冬吴蒋海南琼州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海南三亚572022物,在现代社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信息化时代,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期,把超级计算机技术普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云计算的发展是将原有互联网架构由“服务期+客户端”为主要形式的传统模式,向“云计算平台+客户端”的现代模式转变,其意义是能够使人们更加快捷便利的获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互动沟通,它的发展是一次重要的革命,将引来更大的信息化变革。对于云计算本身,一个新兴的发展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定义,对于其定义和概述主要可以参照以下两个版本的解释和说明:IBM:云计算作为一种计算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数据资源能够通过网络的形式传递给用户,云计算是基础性架构管理,是计算资源组成的IT资源池,是动态的高度虚拟化资源方式下,为用户提供服务。维基百科:云计算是能够将动态伸缩的虚拟化资源通过互联网以服务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而这个过程中,用户不需要了解采用的是什么基础设施,实现智能、多样化的信息解决方案。云计算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需求性和适用性。单方面获取计算能力,而不需每个服务器提供商进行人机交互;网络全覆盖。它提供无处不在的网络访问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各种客户端进行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快速灵活,弹性提供服务,快速释放和收缩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资源是无限的,可以任何时间进行任意数量的购买;按使用付费。功能收费按量计算的有偿服务,无需为不必要的服务买单。
1.2云计算服务模型
云计算服务模型从底层到高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础设施层;平台层;软件层。基础设施层,指的就是数据中心,计算资源的能力,利用物理服务器,在上面可以做任何事情,这样能够大大减少企业的支出,主要应用的范围是动画制作商,天气预报等等,其利用云计算的是基础,编程和分析都由其自身完成;平台层,通过托管平台向用户提供完整的云计算平台,在平台下运行整个程序和系统,把开发环境作为一种服务平台,想用户提供服务;软件层,通过互联网提供软件模式,简单的说就是服务商把软件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户租用软件服务,在这个服务模式下,用户的软件成本很低,不需要专业的聘请互联网维护人员。
1.3云计算技术特点
云计算发展和应用过程中,其关键技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信息储存技术:海量的信息分布和储存技术在结构化虚拟储存主要是利用的是分布式数据库技术,而非结构化数据储存主要采用的是分布对象存储技术和分布式文件存储;虚拟化技术,实现硬件和软件应用相隔离,将单个资源划分为多个虚拟资源,将多个资源整个到虚拟资源的聚合模式,其中主要的虚拟技术包括计算虚拟化、存储虚拟化和网络虚拟化等;平台管理技术,云计算提供商提供海量的资源,各种各样应用在同时运行,如何对这些资源和应用进行管理,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转,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并且还要对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的修复,所以需要寻找可靠的运营商,云计算平台管理技术主要朝智能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效用计算,是一种提供计算资源商业模式,用户获取有效资源,并基于这些资源进行付费,其主要是根据资源使用量的付费模式。
1.4云计算对于旅游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云计算主要解决传统旅游信息闭塞的现状,把孤立的信息和资源进行整个加工,形成完整的,便于使用的系统。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智能旅游系统建设对于整个旅游产业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将传统的旅游管理模式向现代旅游管理模式转变,使其更加符合现代旅游的需要,对于发展现代旅游,提高现代旅游的适应性具有重要作用;其次,通过信息技术能够准确掌握旅游企业信息和游客信息,将改变旅游产业被动处理信息和事后管理信息的现状,从而实现实时管理;再次,以游客为中心,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游客和旅游资源的相互感知,从而促进旅游形态转变和旅游产业的全面升级;最后“,智慧旅游云”建设,把整个旅游产业的模式进行了彻底的洗牌和转变,从而引领旅游进入“互联时代”,强化了现代服务特征和提高了旅游的服务水平。
1.5云计算架构下智能旅游信息系统提出
智能旅游信息系统的提出,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得到了很好的诠释,许多地方网站都建立了自己的旅游网站,并且各种以营利为目的和非盈利性旅游网站层出不穷,用户可以通过点击和浏览相关网站获得在所需要的信息,这是旅游信息系统的较低层次的发展,作为起步阶段,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了云计算架构下智能旅游信息系统,而且这种模式反而会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因为在各个网站中的旅游信息并未形成真正的联动,不能实现信息共享,不能满足更高层次的旅游需求,并且在基础设施投入和受到地方经济的影响,旅游信息系统的投入呈现的明显不足。例如,用户希望利用十一假期的时间出去旅游,通过网站A,查询到有关A的旅游信息,但是旅游A的景点较少,所以就必须查询了附近的景点B,这个问题反反复复,导致游客不能最终下决定,假如在访问A景点之后,可以直接查询B景点,甚至更多,就不会造成那么多的麻烦,也节约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在建设“智慧旅游云”的理念下,通过信息的交互和相互连接,能够方便查询整个旅游系统的各种旅游信息,还包括其他服务,就能够节约很多的时间,减少很多的麻烦,从而消除信息孤岛。在建设过程中,前期可以利用旅游地理信息系统,将各种旅游资源通过终端传输到“云端”任何一个用户可以通过云端访问,获取信息,共享和交互就是提出“智慧旅游云”的初衷,便捷化的旅游信息查询,就是建立现代旅游信息化建设的关键,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科技能够轻松解决这一方面的难题,而难点在于如何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整个智能旅游系统的建立,从而设计出整个实用性强,便捷的信息化系统。
2云计算架构下智能旅游信息系统设计
2.1需求分析和可行性分析
需求分析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游客需求分析,通过信息系统游客想查询的信息主要分为三类(终端浏览、信息查询、电子地图查询)。其次,管理者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旅游资源信息,景点管理和维护,旅游资源管理)。
2.2系统可行性分析
云计算架构下旅游信息系统可行性分析主要从技术和资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全盘考虑和全面分析,才能降低开发成本,减少开发风险。从技术层面看基于“云计算”的旅游信息系统是搭建采用Google的AppEngine平台(GAP)这是近年来较为成熟的操作系统,功能较为全面,用户使用快捷,方便,不需要负责维护服务器,只需要本地构建和调试即可。编程采用Map-Reduce,处理海量数据,开发者对提供的接口进行编程开发,不需了解Map-Reduce架构及其工作原理。从资金方面,由于其技术难度不大,对于软件无特殊要求,搭建小型的云计算平台成本较低,简单可行,并且其效率较高。
2.3系统总体设计
功能模块设计,主要的功能模块包括信息查询与下载、数字地图规划功能、互联体验与分享,基本模块包括,登录注册和我的空间。业务流程设计,主要包括用户登录、信息下载、分享和上传等业务设计。这部分内容是机遇功能模块设计而来,在功能模块中,业务流程设计作为其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在设计时,需要进行多次调试,保证系统设计的流畅性和适用性,在设计时,要随时进行备份信息,把各种信息以加密的形式,备份到云端,提高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只有在一定的管理权限下,才能实现对信息的修改,并且对用户的个人隐私。系统的维护和更新设计,这主要体现的是对整个系统的维护和更新的功能性,变化发展的节奏很快,系统作为一个动态的管理系统,要保留足够的升级空间,防止由于需要,而不能及时更新系统,导致系统的适用性受损,影响系统的使用。现代的数据库都是能够满足基本的升级需要,这足以满足云计算架构下,旅游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升级。
3云计算架构下智能旅游信息系统构建
对于云计算架构下智能旅游信息系统的构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首先“,智能旅游云”的构建,对于旅游信息系统可以构建在一个共通的计算设备层,并从计算设备层中分离出计算设备层,提供所需要的云服务,从而使智能旅游系统中心提供“云计算”的应用服务。在“智能旅游云”中主要架构分为“云端“”渠道“”终端”三个层次,云端指的是数据中心,GAE平台为数据提供了大型的虚拟平台,能够为开发者减少大量的开发成本。渠道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而宽带互联网就是这个重要的渠道和纽带,电信运营商是云计算的最大提供者,为连接云端和终端的最重要纽带。终端设备是个人的云服务终端设备,随着社会的发展,手机APP更被人们所接受,在未来的发展中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在建设旅游信息系统时,需要注重加强对于手机APP终端设备的维护和升级。云端功能的实现,需要借助GAE这个大平台,在上面加以操作和实现,以往利用JAVA操作,由于JAVA在Web上具有较大的优势,一般采取的是利用其作为开发语言,在设计过程中,更多的是需要专业的编程人员对于信息代码进行编程,在这里就不做一一的解释和说明,而对于景区的统计,则一般是机遇Map-Reduce实现,通过初始化设计和系统维护时,不断加强的内容信息,使景区统计变得更加的简单和方便。设计的实现中,较为重要的是最短路径和最佳景区组合,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现,其一,用户自主选择和规划,并通过系统准确计算所需成本和时间,以及游客可以欣赏哪些景点;其二是通过系统的自动识别和选择,根据游客的基本信息和倾向性选择,得出最佳的出行时间和出行目的地,从而满足游客的旅游需求,使游客获得最大的旅游目的。随着技术操作的简单化,基于云计算架构下,旅游信息化建设中的系统实现,变得更加简单,操作起来也更加的方便,无论从管理需求层面,还是客户需求层面都能得到很大程度的满足,在不断发展的云计算背景下,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将不断加快。
4结束语
就旅游城市而言,文化市场是城市旅游者的重要消费领域,它作为旅游城市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旅游城市在精神文明上的主要展示方向。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是旅游城市的一个重要任务,它对于城六的经济发展和旅游业的产业升级有着深远地影响。
一、旅游城市与文化市场间的结构关系
旅游城市的文化市场发展和城市经济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城市是文化市场发展的外在空间,它能为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所需的资源、物质和制度支持,其内在的创新机制是文化市场活力的发展源泉。文化市场是极具活力,能综合展示城市文化品位和物质繁荣程度的市场领域之一,它的发展既是城市发展的表现,又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推动城市旅游和城市经济的持续繁荣。
(一)城市经济的发展是旅游城市文化市场发展的基础
旅游城市丰富的文化资源是文化市场发展的基础。旅游城市能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其所需的历史文化资源、从事创造性精神劳动的人才资源和供人们进行文化生产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等资源条件。此外,城市发达的经济可为文化市场的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技术支持,并决定着文化市场的生产规模及文化市场的运行效率。城市的各种经济制度、经济的运行机制也可为文化市场在城市的发展提供丰富的制度基础。
同时,旅游城市发达的旅游经济是文化市场发展的物质平台。文化本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文化市场的发展规模。旅游城市由于具有空间聚集效应与历史积淀的旅游传统,其旅游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要高于其他类型的城市。旅游城市不断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可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闲暇时间和可用于文化消费的收人,这些是决定文化市场需求的重要决定因素。一般消费者和旅游者所受的教育水平及城市的社会发展程度决定着文化市场需求的产品层次和档次,这些都是具体文化产品生产的指导因素。
(二)文化市场的发展能推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前进
文化市场的发展是旅游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文化艺术活动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源泉,对文化的投资能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状况,对文化的开发还能够吸引工商业,提高房地产价格。因此文化市场的发展对旅游城市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由于文化服务业一般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它不但有利于增加本行业的就业岗位,还能带动相关行业就业人数的增长。
文化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和生活质量。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标示着文化产品体系的丰富和创新,它直接服务于人们精神层次的享受和发展。它在满足城市居民文化需求的同时,还能为城市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为社会的协调与进步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发达的文化市场还有利于形成城市的特色,扩大城市的影响。城市的特色及影响将构成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城市在区域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文化是一种发展力量,当文化与高科技集合时,它能进一步的推动文化经济的一体化趋势。
文化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旅游城市经济结构的优化。发达的文化市场是城市投资、居住环境好坏的重要指标,也是城市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它不仅能改善城市的人文环境,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也能改善城市的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经济结构的优化发展。
(三)文化市场能推动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
旅游城市的文化市场按行业层次分可分为文化娱乐业、文化收藏业及民俗古迹观赏业等三个基本的层次,它们与旅游业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文化市场的发展能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富有文化意味的观赏要素,同时也能为旅游者的旅游消费提供更多的文化选择。文化市场的继承性和动态性决定了它既能给旅游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历史观赏元素,又能根据旅游时尚的变化进行调整,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文化娱乐方式,这对于城市的旅游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当然,旅游者的文化消费是一种具有传递性的消费形式,它不仅能带给旅游者以愉快的消费经历,还能通过文化实物的流动来传递旅游城市的文化品牌,从而有助于城市文化形象的传播,这又能在更深的层面上推动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
二、旅游城市文化市场建设的主要难题
旅游城市的文化市场建设既要考虑文化本身的特质,又要在市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运作,还使其符合旅游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在现实中,旅游城市的文化市场建设面临许多矛盾和难题。
(一)文化的市场化和非市场化之间的矛盾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的交易场所,文化市场的特征直接根源在于文化产品的特征。文化活动是一种精神活动,它体现的是一种内在的价值。文化产品是文化活动物化的结果,它代表一种外在的使用价值。两者的冲突也就构成了文化市场中所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矛盾,即:文化的市场化和文化的非市场化之间的矛盾。文化的市场化要求管理主体在市场规律运作机制下对文化产品的生产行为进行宏观调控,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的需要。文化的非市场化要求国家对价值高而市场消费性低的文化创作进行扶持管理,比如对纯艺术的支持、高雅文化的非赢利性传播、公共文化产品的规划建设等,都需要国家职能部门通过恰当的手段,发挥各方面的力量来支持和促进。旅游城市对此类文化的扶持管理往往能推动文化生产的市场化,并促进它的可持续发展。比如,在旅游的带动下,以前很少有人感兴趣的苗绣成了苗族青年争相学习的热门手艺。
(二)文化价值的非消费性和文化产品的消费性之间的矛盾
一般的商品会在使用中出现价值的折损,而文化作品一般不会因为人的使用而降低其内在的价值,相反,它常随着时间的消逝而使自己变得更为珍贵。文化作品的消费是需要消费者的主动参与,人们享用它必须付出精神上的努力,这意味者只有相应审美能力的人才能享用文化作品。由此可见,文化作品在本质上是非消费性的。但文化产品却必须具有可消费性才能成其为一个产品。因此 ,文化产品的旅游开发必须既能保持文化的本真性,又能使其符合旅游消费的需要。于是,部分旅游城市采取了文化的本真发展和文化展示的“舞台真实”并存的思路,以试图化解上述矛盾。
(三)文化价值的无形性和文化产品的计量性之间的矛盾
在广义上,文化是人类活动所创造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的统称。由于文化创造本身的精神性和时间的积淀,文化作品的内在价值是无形的,它无法准确的计量,只能通过其稀缺程度和价值补偿的一般原则来对其进行粗糙的评价。但作为市场中流通的商品,文化产品必须可计量、能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价,只有这样它才能进人市场,获得交易资格。显然,两者的矛盾将给文化的市场化过程带来阻碍。尤其是旅游城市的文物古迹资源的开发,由于无法对文物古迹进行定价,它的市场化面临更多的市场阻碍和行政阻碍,以至很多地方在文物古迹的开发过程中存在资源“无”价或低价的观念,导致破坏性和浪费性地使用这些文化资源。
(四)旅游城市文化市场建设的宏观协调存在困难
旅游城市既具有一般城市的功能,同时又具有旅游观赏的功能。各城市的文化市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出多门,经营者运作成本高。按照相关规定,除新闻出版、广电、文化作为市场的主管部门之外,“工商、公安、税务、邮政、交通、铁路、海关、口岸、边防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负起管理责任,支持和主动协同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主管部门做好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此外,城管、防疫(音像经营点也得作卫生证)、绿化、环保、街道、居委会等部门也都部分负有文化市场的管理责任。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文化市场的三个行业层次都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因此各城市的文化市场长期处在多头领导之下,管理部门多而杂乱。在理论上,多个部门的联合管理有利于部门协调。但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由于约束机制的缺乏,各部门间利益又难以保持一致,因此常常造成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旅游城市文化市场建设的定位管理
在宏观上,旅游城市的文化市场建设应主要解决其总体的发展定位,通过科学合理地定位促进城市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繁荣。
(一)旅游城市文化市场的现状评价
现状评价是对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文化市场的基础资源以及文化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当前现状所进行的分析和描述工作,这是城市文化市场发展定位的直接依据。它所考虑的具体因素应该包括表1所涵括的构成因素。
如表1所示,城市的发展阶段主要分析所在旅游城市的经济、政治和旅游发展水平,这是与城市文化市场定位紧密相关的外部决定因素。城市文化市场的资源现状主要分析所在城市的文化资源的属性,及其与旅游业的特征关联。文化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则主要分析所在城市文化市场的发展现状及相应的制度支持体系。
(二)旅游城市文化市场的发展定位
城市文化市场的发展定位是对所在城市诸多因素综合分析的结果,可以以文化市场建设与管理的外部影响因素为基础来进行定位分析。旅游城市的文化市场定位既要考虑所在区域的具体因素,还须融合旅游城市本身在文化市场方面的已有特点,并结合旅游发展的需要来进行综合判定。
城市文化市场建设的定位主要指对所在城市文化市场发展趋向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确定,它包括对城市文化市场的行业层次、发展重点、相关企业的发展形态、文化产业的地域分异等若干要素的确立。文化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应该立足于三个基本的定位范畴,即:城市的总体发展定位、城市旅游业的发展定位和文化市场发展的主流趋向。
1.城市的总体发展定位
城市的总体发展定位主要考虑文化市场与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主导产业等经济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这是文化市场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一。(见表2)
2.城市旅游业的发展定位
城市旅游业的发展定位是从旅游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城市文化市场的发展趋向,目的是寻找两者的契合之处,使文化市场的发展定位在根本上符合城市旅游业的发展需要。
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是典型的互补型产业,发展旅游城市的文化市场,应针对旅游市场开发出不同的文化产品,以满足不同类型旅游者特殊的文化需求。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开发旅游文化产品必须有重点,有先后。主导客源是旅游城市中客源人数最多、购买力也最强的客源群体,因此重点开发和首先开发的旅游文化产品应针对旅游城市的主导客源,充分考虑主导客源的文化价值取向、审美观等个性因素来设计相应的文化产品。
3.文化市场发展的主流趋向
城市文化市场发展的主流趋向是对文化产品和文化市场的审美趋向、行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国家制度规范的变化态势等趋势的描述判断,它决定了文化市场的行业层次,同时也是对具体的文化企业进行规划的基础。而且,这些内容能够反应出城市文化市场领域的主流的行业竞争方式,行业企业的发展应该将其看作一种外在的市场规范,并通过与其融合来获得自己的发展。
(三)旅游城市的主导产业定位与文化市场定位的关系处理
城市的主导产业定位对城市的文化产业定位有着深刻的影响。主导产业与文化产业之间有两种基本的关系,即:竞争与互补。城市的经济发展资源在特定的时期是有限而特定的。城市对自己的主导产业、龙头产业要投人各种资源,如提供各种优惠的政策(投资、贷款、税收、创汇奖励等),安排专项资金,为重点产 业招商引资,并调动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但是资源配置此消彼长,主导产业的资源投人增加,那么投人文化产业的资源相应就会减少。同时,主导产业和文化产业之间存在人才的竞争,而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富就是人才。因此城市在积聚人才的时候既要考虑主导产业的需求,又要考虑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主导产业和文化产业之间的互补包括基础性互补和优势互补两个基本类型。基础性互补指文化产业的发展应该为主导产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主导产业则要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优势互补是指主导产业的发展要直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文化产业也要能直接促进主导产业的发展。以旅游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城市可通过旅游促进不同文化体系之间的交流,扩大文化市场的范畴,增加消费者的数量,促使旅游文化市场的兴起和发展。反之,文化市场的发展要将当地的民俗旅游、宗教旅游、古迹旅游、文化观赏等类型的文化旅游包括进去。
主导产业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往往是竞争和互补交错,因此旅游城市的文化市场建设必须认真分析文化产业和城市主导产业之间的辩证关系,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发展
中国古代是一个战乱的年代,为了维持相对的秩序,刑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是在战争及与战争相关的环境中逐渐形成的。在征战的过程当中,每一方都是求胜心切,基于此种原因,军队都不希望出现任何差池,一旦有了错误出现,必定就要严惩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因而古代刑罚较重,也形成了以刑为中心的法律特点。
一、法律文化概念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一个民族或者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先进灿烂的古代文明。从战国时期出现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例》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源远流长,精髓必将永存,而其中不适合当代建设的内容又将引起我们警觉,总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辩证看待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二、传统法律文化弊端
第一,重刑轻民,刑民不分。在中国古代,法律主要以惩罚为主,因而刑占据了主导地位,所有法律之中以刑法数量之最,尽管后期出现了民事立法,行政立法,但依然采用了刑事处罚。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罪名和刑种,而到了隋唐时期,更是确定了中国的传统法制,确立了刑部,十恶制度,封建五刑,加役流等。之后的宋辽金元时期,残酷肉刑又卷土重来。纵观整个古代法律历史,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古代法律文化强调的是刑罚,各种法混为一谈。
由于刑罚较重,人们对法律一直存在惧怕心理,这一影响颇为深远。这一点在现代法律文化的构建中是不可取的。一个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只以刑法为中心,一切触犯法律的行为都采取刑罚是不可行的,这一极端做法,并不能真正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健全的部门法与程序法并存,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行为,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信心,法律要在起到威慑作用的同时,又能使人们切实以法律为武器保障自身权利。
第二,以无讼为价值取向。对于社会大众而言,由古至今,一直是怕自己惹上官司,能调解的尽量调解,采取诉讼这种模式解决问题则是无奈之选,传统更愿选择调解。并且无讼也成为了考察地方官政绩的标准之一,有时还会对某些情况强制调解纠纷。在古代中国,深厚的血缘关系,以及群居关系,使得无讼也大大成为了一种可能,而相应得法律不能很好的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途径,进而人们的权利意识大大降低。长久以来,避免诉讼的观念深入人心,在现代社会也是阻碍法治社会的一个因素,加强民众的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而这也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有健全合理的法律体系,使民众对法律恢复信心,才能更进一步得运用维护法律。
第三,权大于法。古代司法中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说,由此可见刑罚对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同的。古代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高度集权的时代,权利掌握在皇上,皇权手中,生杀予夺全凭其一句话,一个决定,这一社会事实也使得法律的运用得到破坏。在现代社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尽管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平等现象,这就需要我们肃清法律队伍,完善法律体系,让民众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
第一,以民为本的思想。儒家文化对中国发展影响深远,孔子强调仁爱,孟子强调刑罚。在唐代,《唐律疏议》首篇就揭示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从这些可见,民本思想古来有之,并且对当代法律文化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起着积极作用。只有以民为本,积极发扬民主思想,才能让良法规范人们行为,进而规范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民众才是社会真正的主体,而法律的设定的初衷就应该是保障民众利益,调解纠纷,保障社会秩序。
第二,礼法合一,重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封建社会也强调礼法的结合,在唐朝终于得以真正统一。中国古代重视道德教化,其法律思想也主要集中在这一领域,强调以善法治天下,并且希望人们能够通过加强道德建设而遵守法律 。
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离的两个部分,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交由法律解决,很多时候还需要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尤其是在现代化建设及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道德建设更突显出了其重要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可以补充法律规范的不足,能更加有效得规范市场经济。人们遵守法律,是基于法律的威慑性,但是道德的提高,更能从内在约束人们的行为,只有内外兼修,一个社会才能真正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强调社会秩序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秩序和谐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儒家追求天人合一,无讼思想也受此影响,这一思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虽然这一思想会使人们的权利意识降低,但是人们追求和谐的价值追求是值得提倡的,只有当大众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才能变为现实。中国向来就是一个讲人伦重和谐的社会,不能完全为了追求一己私利,而完全破坏家庭,邻里,朋友等等关系,这一传统思想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总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五千年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当代社会发展,及法律文化的塑造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及研究意义,我们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找出先进法律文化的出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历史演进・自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论文关键词 律师文化 建设 法治
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是在文化冲击下的一个世纪。当前,我们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正处在经济型与文化型的过渡阶段。文化是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当中并取得发展的基础与支撑力量,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灵魂。社会当中一个职业群体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文化的力量,文化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精神支柱与生命。在我国,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律师文化建设与先进国家相比,还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阶段。随着全球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及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在不断拓展,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进程提出了同步推进的要求。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加强律师文化的建设,才能使律师的业务素质与精神风貌得到有效提高,才能让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以新的精神风貌应对时代的挑战。本文对律师文化的含义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律师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二、律师文化的含义
文化指的是人民群众于社会历史的实践当中创造的精神及物质财富的总和。文化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与其所在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律师文化为一种从属于社会制度文化的社会的意识形态。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长期的发展与实践当中所形成的一种行业文化。我国的律师文化是律师群体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服务当中所形成的,并被广大律师共同认可及遵循的价值观与职业规范等一类社会意识的总称。总的来说,律师文化的组成部分有律师的群体文化、集体文化及个体文化。律师的群体文化是指作为一名法律的工作者的律师群体共同认可及遵循的的道德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律师的群体文化组成了律师文化核心的部分,集中反映了律师文化的本质,对律师文化形成与发展起着影响与主导的作用,是律师文化主流意识的代表。律师的集体文化是指事务所中的所有律师共同认可及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及价值理念。律师的集体文化构成了律师文化主体的部分,综合反映了律师文化的本质,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律师的集体文化的影响。律师的个体文化是指执业个体的律师所持的道德行为规范与价值理念。律师的个体文化构成微观部分的律师文化,为律师文化中的最小组成要素。
三、律师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在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律师队伍在发展壮大,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升,已经成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出现了推进滞缓与支撑乏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完善造成了不良影响,使目前的律师的法律服务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律师文化建设不到位
对于律师文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深入认识,是致使我国律师文化建设滞后的重要因素。目前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只对拓展业务领域的范围较重视,对经济效益也比较关注,但是却忽视了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他们没有认识到律师文化建设能够带来社会效益,对文化建设不能认识到位。事务所里的律师大多是忙于寻找案源及接业务,对律师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缺乏研究与探索。
(二)律师的业务素质得不到很好的提升
文化建设是提升律师素质的支撑力量,但是在我国由于受到长期缺乏这种支撑力量的影响,致使律师的业务素质不能得到很好的提升,与社会的发展要求难以适应。目前律师队伍的素质问题主要表现在轻素质、重业务。某些律师缺失必要的内在道德素养,服务意识与诚信观念较为淡漠,作为律师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与素质缺失。
(三)不能将律师文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做到位
律师群体所组织的行业协会在管理文化建设方面发挥不了应有的指导作用。律师行业的相关管理规程不能得到应有的落实,只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行业的主管部门只注重于管理律师的具体业务,却忽视了对律师的业务素质方面的培训,在律师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方面的管理较为缺乏。
(四)律师队伍内部的团队合作意识较差,对于塑造整体形象方面的重要性观念认识不足
就目前的具体实际情况而言,律师在处理业务时,带着严重的个人主义倾向,有些律师更习惯于孤军奋战,对团队合作的认识较为缺乏。在具体事务时,律师都是自己接按,然后单独处理接到手上的案子。讨论案件的制度缺乏实现的条件,形同虚实。以上情况对律师的服务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五)律师现有法律方面的素养不能与职业要求相协调,律师在法律思维及法律习惯方面的能力较为缺乏
法律工作者所应有的基本素质为法律素养。存在于律师的法律素养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加以解决。但是,目前律师队伍的情况是:律师的法律素养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期望。由于一些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影响,律师群体中的一些人没有受到过专业的法律教育,这一部分人很容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思维。当他们在案件时,常常会先考虑到关系或者是人情,而不是首要考虑法律中规定的具体内容,这样的情况对法律本身的规范性与严肃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与破坏。
四、解决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在有利于推动律师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向前推进。前面分析到的律师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加强律师文化建设,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以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与壮大。
(一)加强律师的价值导向建设,提高律师群体的道德素质
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在职业道德的素质方面的要求会更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包括公平正义与诚实守信两个方面的核心内容,这两方面是相互依存及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律师群体社会的标识象征为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律师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形象的必要基础,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景与风气也是取决于诚实守信。如律师群体丧失掉了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准则,那么此行业的整体发展必将受其影响,同时对社会的司法公正也造成了直接的损害,进一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建设。因为我们正处于依法治国环境下,所以广大律师必须自觉坚守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道德,自觉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的素质修养,把诚实守信当作精神支柱,用诚信高尚的操守来使现代法治精神得以弘扬。律师的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摆在重要的突出位置,实现资源的进一步分层与整合,律师群体的职业道德的支撑体系要不断进行完善,对于职业道德的建设方法与内容要适时更新,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与保障体系会对律师群体的职业道德建设产生积极地影响。
(二)自律管理结合监督管理,加强律师文化建设
律师行业为一种要求具有较强自律性的行业,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实行当中,要充分发挥律师的自律组织的作用,律师协会是律师的主要自律组织,在律师协会当中,要加强律师在执业方面的教育;让广大律师能够牢固地树立起正确理想信念与依法执业的观念,并加强对律师的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培养与灌输。使广大律师具有职业的认同感、荣誉感及责任感,在律师及法官之间建立起相互独立、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及相互监督等相对正常的合法关系,并建立起良好行风。与此同时,对律师从业准入制度方面的建设也应该要进行相对应的完善,并对监督律师执业方面的体系补充完善,以便使其能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产生真正的规范作用。律师群体的自律管理结合行会的监督管理将会给律师群体树立起一个发奋进取的良好的公众职业形象。
(三)注重对律师队伍团队精神的培养,在律师之间树立起合作理念
要使律师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就必须改变目前事务所存在的松散联合体状况,在各个律师之间树立起相互协作与集体作战的团队合作观念。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在事务所内,各个律师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与集体意识,那么律师之间就会存在一种亲和力及凝聚力,这样的事务所通常会具有高涨士气,这对于激发律师的团队工作精神是极为有利的。如果一个律师队伍能够受到共同的价值观、集体意识、品德高尚、团结友爱及高涨士气等优良团队精神的氛围影响,那么团队中的每一位律师才会把自己的智慧自愿地贡献给事务所,在为事务所做贡献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全面发展。团队精神对于律师群体的业务优势及专长的发挥所产生的影响是极为有利的,不仅能够使事务所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更为系统的业务服务。
(四)创造条件,使律师的教育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教育制度作用,有利于提高律师群体的整体素质。律师行业协会有义务对律师进行再教育,合伙的事务所也要将自身的律师团队打造成为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因此必须是律师的教育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首先,要加强对律师的法律专业教育,并对律师的法律思维进行强化教育。对于客观因素造成的准入制度的缺陷方面,要以专业的法律教育对其缺陷进行弥补,培养并使他们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避免律师的法律素养出现不合格现象,以此来满足社会发展对律师群体的职业要求。此外,还要加强对新法律的认知与学习,紧跟法律的变迁步伐;在律师的服务意识方面的教育也要加强,培养律师群体服务于社会及服务于法律的观念意识。律师群体只有准确定位自身价值所在,才不至于沦为只为金钱卖命的奴隶;也只有正确认识自身的社会角色,才能使自身成长成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合格律师,进而使律师行业获得整体发展。最后,要加强培训律师的从业技能,从而使律师对案件的处理能力提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保护;民事保护
一、关于保护模式的实践与争论
国家对法律的建设一般有两个作用:首先设定行为标准,其次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适当的措施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法律保护模式的解读多种多样,所以导致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是采用哪种保护体系、利用何种保护的理念等等各个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从国际国内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制度和民事保护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为了保证民间文化能够更好的传承,防止中途中断或者被破坏,当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具体保护工作。比如对这些传统的民间文化进行统计、记录,确定这些民间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以及现在社会的价值体现,推动这些文化遗产继续发扬光大,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而后者保护则对传统的民间文化保护有了强有力的保证,在国家法律层面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创作者或传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或传承者创设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89年设定的《保护民间创造(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中就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在最近几年,我国对于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上的讨论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分歧点主要是对这些文化的保护是公权还是私权保护不统一。从理论上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调整衡量政府机关与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各个部门在对文物保护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而不涉及平等主体间就某一财产的归属、利用、转让等产生的权利。民事法律则是规定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等。两种关系虽然对于保护对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护的实质上是有很大差别。行政保护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其的一种保护行为,比如对于传统民间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传承等,以及还为了让以上具体的保护措施能够真正的实施而提供的物资、技术保障等,本质就是一种行政保护;而民事保护则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护,是权利人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的具体实现,主要是解决在对这些遗产的开发和盈利过程中一些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护能够以国家强有力的执行力来推动,促进其得到传承和弘扬,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护则能够从根源上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发展。对于两种方式的保护,专家学者和政府所持的观点不同,政府单位更多是想通过行政保护手段,由机关单位对这些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专家学者则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体系,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通过法律的约束让人们对于文化遗产进行长久的利用和保护。部分专家还认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特点,所以在保护过程中应该注重两种保护模式的结合,既通过法律干预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对各项有关知识文化的综合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改变来解决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应该大力采取公法和专项法制为一体的建设过程,采用多种保护措施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二、民事与行政保护兼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的多样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民族特征的体现,它也是少数民族团体政治文化的表现,对其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权益,所以我们在制定保护策略的时候要系统的、综合的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既要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记录,又要做到对它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所以在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统筹兼顾,行政手段与民事制度一起进行。如果对这些遗产只是进行行政方面的保护,对文化遗产只是做调查、建档、宣传和弘扬方面的公力救济方式,那么一是因为公共资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过程中还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发生,对于实际的操作过程会较困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庞杂,这就对我们遗产的保护很难做到理想的目标;而且由于没有任何的鼓励措施,这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保护遗产的自觉性,不能阻止人们滥用遗产获取利益的情况出现,其遗产本身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国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没有行政手段的干预,则就会出现某些遗产因为开发晚或者受众群体少等而不能走进人们的生活进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会出现人们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损害国家和长远的利用,对于国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坏。所以我们应该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国际社会已经发现单纯适用一种手段的不足,并开始尝试新渠道
根据调查分析,部分国家采取民事制度保护措施后,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他们在努力完善保护制度的确立,寻求一种更适合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办法。而对于倡导用行政手段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也开始注重对民事权利的利用。这说明单纯适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一直被人们利用和学习,通过比对分析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两个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前者是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起了主导作用,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考虑文化遗产层面出发,通过确认、保护、传承、传播等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者则是强调对于这些遗产的保护不仅要看重文化价值,还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价值,把它看作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对象来看待,但是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主张培养人们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滥用。
综上,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单个的保护行为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民事保护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护给取代,行政保护也取代不了民事保护,两者各有优点也有局限性,只有两者统一的结合,才能对遗产保护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必须动用行政和民事两种手段,在法律机制上应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护模式。二者同时写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状态。(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韦之凌华 《传统知识保护的若干基本思路》《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