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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职称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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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职称论文

第1篇

(1)分别统计计算单个指标的数值

其中,除“专利涉诉情况”一项在计算时,分别用1和0来定量区分专利涉诉与否以外,其他专利参考价值指标都可以直接按其含义统计其数值。

(2)针对某项专利,将其同一类别的指标数值进行累加

作为这一类别的总体值,即分别得到法律价值(Law Value)与技术价值(Technical Value)。

(3)经专家讨论,为不同的类别分配一定的权重

加权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件专利价值的定量表现,分配给法律价值和技术价值各50%的权重。

2专利参考价值的应用案例

RFID技术是一种利用无线射频通信实现的非接触式自动识别技术,基本原理是利用射频信号及其空间耦合、雷达反射的传输特性,实现对待识别物体的自动识别。RFID技术可以实现对人和物品的识别、管理和跟踪,广泛应用于防伪、安全、公共服务、军事、物流和商业贸易等领域。在工业领域中,利用RFID技术实现对高附加值工件的控制、油气管道监测等。虽然目前RFID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于物联网相关的内容,但作为唯一可以实现多标签同时识别的自动识别技术,RFID技术在无线控制、井下测量控制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亟需根据技术需求,结合实际技术环境条件,开展相关新型测量控制技术的研发工作。本文将RFID在石油工程领域中应用相关的专利作为专利参考价值的评价对象,通过在德温特专利数据库为主,以PatBase专利数据库为辅进行总体专利检索,作为专利分析的依据;运用PatBase专利数据库进行具体专利文献著录项的检索,作为总体检索的补充,并为重要专利的判断提供更加全面的依据。截至2014年6月30日,共检索到RFID在石油工程领域应用相关专利129件,初步筛选出73件与井下测量控制直接相关的专利。统计得到了专利申请和授权时间间隔、同族专利指数、发明人数量、技术覆盖率专利指标的值;通过查找专利原文,获得权力要求数量;通过PatBase数据库的检索,统计得到有效年数、涉诉情况、引证指数、科学关联性指标的数值。随后,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得到单件专利的参考价值。专利参考价值=50%(有效年数+专利申请和授权时间间隔+涉诉情况+权利要求数量)+50%[同族专利指数+发明人数量+(引用专利次数+被引次数)/2+科学关联性+技术覆盖率]按照计算得到的专利参考价值从大到小,对专利文献进行排序,为技术人员初步判断专利重要性和参考意义提供了依据,可以避免通过大范围的全文阅读判断专利技术的参考价值,而且能够避免主观因素产生的偏差。

3专利原文分析

在专利参考价值评价过程中,有效年数、被引次数等均与专利公开时间成正比关系,但是RFID在井下测量控制领域的应用,属于新兴技术,专利总体申请数量少,并且近5年内的申请占很大比例。为此,引入专家评价,对73件直接相关专利进行了原文分析,评估技术重要性,并与专利参考价值评估的定量结果进行了比较。下列5件专利是RFID在井下测量控制领域的应用中分值最高的专利。经领域专家原文分析后发现,专利的技术内容多涉及领域内非常重要的核心技术,对技术发展影响较大,同时权利要求涉及的关键技术点难以规避。

(1)马拉松石油公司的WO2002020939-A1号专利。

该专利提出RFID控制井下射孔、封隔作业的整套流程。RFID收发装置安装在钻柱内,随着在井筒内移动,经过安装在套管等内RFID标签时接收其反馈信号,从而实现控制相应的井下工具,可用于特定深度的井下作业。该专利是领域内最早提出利用RFID技术的设计思想,属于基本专利。

(2)马拉松石油公司的US6333699-B1号专利。

该专利提出在射孔作业中确定井下工具位置的方法。在套管内预先嵌入多个RFID标签,当安装有RFID收发装置的井下工具通过特定RFID标签时,实现数据交换,从而确定井下工具所处的具置。

(3)哈里伯顿公司的US2005055162-A1号专利。

该专利提出以RFID标签作为井下传感器的方法。首先,将RFID标签随支撑剂一起注入储层中,随后下入RFID收发装置激活储层中的RFID标签,储层中的RFID标签能够感知温度、压力等,通过读取RFID标签的信号,可获得储层信息,包括压裂孔隙中的温度、压力等。

(4)埃克森美孚公司的CN103097653-A 号专利。

该专利提出具有自毁功能的压裂增产工具。封隔器等工具内安装有RFID标签,同时自身由易碎材料制备,当接收到特定信号后,工具就自毁,从而实现射孔、隔离和处理多个井段而不需要钢丝绳或者其他下入管柱。

(5)威德福公司的GB2463588-B号专利。

该专利提出无线控制扩眼封隔的方法。作业过程中,下入扩眼器,识别在特定位置需要膨胀的管柱内嵌入RFID标签,随后在该位置完成扩展管柱实现封隔作业。该公司已经推出相应的商业化井下工具。通过原文分析发现,本文建立的专利参考价值评价体系能够有效地确定领域内重要专利,基本满足了石油工程领域专利技术评价的要求,大幅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4技术发展方向甄别

通过对基于RFID的井下测量控制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综合分析发现,以RFID标签作为信息载体、使用RFID技术监测井下数据是该领域的发展重点。RFID技术目前主要在井下测量控制领域用于实现定位、监测、开关控制、过程控制、传输和指令控制。RFID标签一般主要安装在钻杆、憋压球、封隔器、信息标签和滑套中。基于RFID的井下测量控制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地震、钻井、固完井、储层改造、测录井和采油等环节。通过引入RFID技术,实现了无线接收信号、发射信号、设备定位、数据存储、数据交换与传输、无线传感及数据传输控制等功能。集成数据传输与控制功能是未来发展方向。

5结论与建议

第2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高职职业能力人才培养

1人才需求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兴起,工程造价人员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支中坚力量。同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为工程造价等工作,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在建筑工程领域,对造价人员的需求具体表现在:

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

②工程造价队伍素质提高的需要;

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工程计价模式和国际接轨的需要。但随着高职院校招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建筑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对本专业人才的培养及教育应采取何种方式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2人才培养

工程造价专业属于建筑经济管理类。在我国以往的项目建设中,经济管理人员的作用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他们的工作也仅局限于算量套价,被动地反映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同时我国现有造价人员的文化层次较低,严重影响了业务能力的提高。培养操作型、技能型、应用型的人才,使其具有进行工程经济决策分析,预结算、造价控制及造价管理的工作能力,是我们高职院校工程造价专业的责任。

2.1工程造价专业人才要求无论是技术、经济,还是管理、效益的竞争,归根结底都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工程造价专业复合型人才稀缺。所谓“复合型”人才就是指既会预算又懂施工,既会专业又懂管理,既会造价又懂建筑法律法规等。随着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工程造价管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2.2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一个合格的工程造价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大量的实践锻炼,方能成才;对本专业人才的培养应达到相应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等。

2.2.1素质结构本专业人才应具有相应的基本素质、专业素质及拓展素质等。

①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良好职业道德及文化修养,积极的学习、工作态度,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

②专业素质:具有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工程预结算及索赔的实践能力;具有利用计算机进行报价和项目管理的能力。

③拓展素质: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技术素质、工程监理素质和工程审计素质。

2.2.2其他要求工程造价方向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证书要求,根据行业需要和专业特点,要求学生在三年中,应取得相应证书。

①本专业的高职毕业证书;

②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证(B级);

③计算机等级证书(二级);

④预算员证书。按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学生毕业后,可适应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等造价管理的相应岗位群。

3教育模式

工程造价专业,应以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工程造价应用能力和素质教育为主旨,培养面向建筑工程第一线的高职应用型人才。

3.1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结合的力度 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培养模式:第一学年学生在校加强基础理论教育和专业基础教育,并利用暑假,进行建筑方面认识实习,包括房屋构造的认知和建筑材料的认知;第二学年在专业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施工技术、建筑工程量计算、工程项目招投标实习;第三学年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工程计价、装饰和安装工程预算实习,毕业环节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3.2教学计划有一定的广度及深度由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和知识结构的限制,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其全面覆盖。因此在修订教学计划时,可以选取一个阶段,如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以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为重点,以算量、计价为重中之中,并以施工阶段为基准适当向前、向后延伸,以构筑本专业的知识体系。

3.3突出工程造价的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在教学计划整体设计中,始终针对工程造价这一职业岗位所应具备的技能,突出本专业职教特色。学生通过学习并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等,突出工程造价计算能力、专业文件编制能力、造价管理能力、参与项目决策分析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等,这样就可实现“毕业即上岗”的目标。这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3.3.1师资队伍高职教育是一项职业要求很高的教育,它要求担任教学的任课教师不但具备一个高校教师所具备的一切条件,还应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教学质量提高的关键。 对于师资队伍的建设,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思想观念;加强“双师型”为主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必须在教学中自觉体现素质教育、开放教育、能力本位等现代职业教育的观念和意识,自觉地更新教学观念,更好地培养高职专业人才。

3.3.2教材改革由于建筑经济体制的改革,原有老教材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教师在积极选择新教材的同时,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教师及外校资深教师合作编写相应的教材。对教材的选取和编写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①针对性原则:在选取和编写教材过程中应对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在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教材教学内容重组的过程中,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把知识点和能力要素落实到每门专业基础课及其实践教学环节中;学生所学知识和能力训练针对人才岗位的要求。

②实用性原则:教学内容与企业、社会现状基本相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所学知识学了有用、学了会用、学了实用,加强一个“用”字。以建筑工程概预算课程为例,应重点介绍概预算基础知识,工程计算规则及计价方法等,讲授对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再学习能力有用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分析方法,以达到学以致用。

③先进性原则:教学内容应符合并能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和时展的新形势,具有先进性,突出一个“新”字。它与实用性具有统一的关系,即先进方能实用,实用务求先进。以建筑类课程为例,建筑领域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推陈出新,计价办法与国际接轨,近几年内国家修订、颁布了很多新的建材标准、施工规范、计价规范等,我们必须将这些最新的信息及时地反映到教学内容里。

④浅显性原则:高职学生与一般本科生有稍许差别,因此根据高职生源素质现状,选取教材时应通俗易懂,针对专业岗位,应在必需、够用、有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降低难度。

3.3.3相应的实践经验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咨询机构,社会需求量大,但目前在各大学中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难以培养出动手型、应用型的人才,也不可能在采用老的传统方法实施教学的背景下,来培养新型的工程造价人才。因此,引进国际上新的培训理念,是满足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即注重人才的专业知识培养及实践经验,并且重视专业工作能力进行培养和考核,例如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另外,要重视进一步开发和健全以专业课程实训与工程造价管理实习并举的实践教育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体系;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资源,包括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教学训练设备、教材及教学软件(课件)等,实施专业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监控;拓展产学结合、校企相联的互动途径,着力实现与国际造价工程管理技术教育的接轨,创新工程造价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达到本专业标准要求的人才培养目标,创出专业教学特色和人才质量品牌。

4结论

总之,高职教育具有明显的高等性和职业性,工程造价专业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实践性。对本专业人才的培养,我们应当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在教育模式上,注重教师素质的提高、教材的选取和学生的实践经验,培养复合型工程造价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匙静,房荣敏,尉胜伟.高职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6(06):149-151.

第3篇

摘要:农大增产菌研究公司(后简称增产菌公司)诉北农植物生态工程研究所(北农所)和西北药厂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早期的典型专利权与留置权冲突案件。然而法院在判决支持北农研究所行使留置权合法并未侵犯农大公司专利权时,仅仅从留置权行使的程序合法角度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对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问题并未解答。从本案中分析加工承揽合同中并不存在二者权利的真正冲突,进而证明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并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关键词:专利权;留置权;独占许可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增产菌公司于1989年1月1日与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北京农业大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独占实施已在申请阶段,但尚未被公开的发明技术“作物增产菌及其选育与发酵工艺”(后简称工艺,1990年11月7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北京农业大学该工艺发明专利.)。后增产菌公司与北农所以及西北药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西北药厂利用北农所提供之菌种,按照增产菌公司所享有独占实施使用权生产出一批增产菌。在西北药厂在增产菌公司拒不回收定作物增产菌,也不支付加工费的情况下将定作物进行了销售。1994年4月增产菌公司北农所和西北药厂未经其许可,将包含有专利权工艺的增产菌对外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经过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判决理由是承揽人基于与定作人所签订的合同而占有定作人的财产,承揽人在定做完成后未收取到合同约定的定做费用,为了实现其合法债权承揽人经催告后,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超过该合理期限,承揽人通过变卖留置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完全合乎法定程序,因而不构成对定做人知识产权的侵犯。[1]

二、法院判决理论依据之缺乏

本案的判决结论是支持了承揽人行使留置权而否定了在行使留置权过程中对定做人专利权的侵犯,其结论被多数学者所支持。但有不少学者同笔者看法一样,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当留置权的客体是包含专利权的产品时,仅仅从留置权的角度分析实则并没有真正解决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的问题。

然而对于法院判决理论之缺乏问题,学者给出了不同的法律论证基础:一种是许可延伸论,另一种是权利用尽论。

(一)许可延伸论

持许可延伸论的学者们认为,之所以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的权利是基于双方间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承揽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对产品进行加工定制,这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也是承揽人的义务所在,在合同范围内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是为法律所允许的,并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而当定做人即合同中的债务人未能支付应付款项时,承揽人作为加工之物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行使留置权,此时相当于专利权人默示地将承揽合同中的对承揽人合法使用专利权内容延伸至行使留置权的期间,因此承揽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后行使的留置权,因而不存在留置权与专利权冲突的可能,进而支持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

笔者认为许可延伸论依然不能弥补法院判决依据缺乏的问题。首先,从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和定做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以看出,定做人根本不存在任何默示承揽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意图。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在合同中定做人是基于自己销售该定做产品为目的,而与承揽人订立合同要求其按照一定的技术和程序对材料加以整合和加工,而承揽人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是如此。而对承揽物的拍卖变卖,是在承揽人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形下,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无法得到清偿,从而依据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来实现债权的无奈之举。其次,专利许可中默示许可的发源国是美国,但认为构成默示许可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存在推定专利权人给予许可的合理依据,而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法赋予的,在专利产品第一次投入到销售流通之前,专利权人对于其产品所占市场都享有合法的垄断权,法律允许其从中谋利以收取其专利前期的投资成本并以此来鼓励发明和创新。基于专利权本身的性质我们也可以看出,专利权人根本不存在将专利产品的销售权通过承揽合同默示地许可于承揽人手中,据此推定专利权人给予被许可人的合理依据也不复存在,因而许可延伸论也没有真正解决专利权与留置权冲突的问题。

(二)权利用尽论

持权利用尽论的学者们主张,在承揽合同中由于定做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在专利产品上的权利用尽,据此其享有的专利权不能妨碍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这种说法的不妥之处更加明显因为专利权的权利用尽理论(ExhaustionDoctrine)是指专利产品在进入到合法流通之后,其享有的垄断权利用尽,不得对产品的使用、再次销售进行干涉。[2]而本案中将产品交付承揽并不构成专利产品的合法流通,专利权人也并没有从中获利,因而专利权人的权利根本没有用尽,其依然享有对抗留置权的可能。

三、从专利权行使条件看本案中的冲突问题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与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是两种异类权利间的冲突,要想解决二者的冲突要从两种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条件来看。正如法院的判决所述,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主体资格,行使程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而留置权的产生不存在问题。而专利权在我国《专利法》上的规定是专利权在专利法中的规定为: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法条看,专利权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禁止权,即在法定期间内赋予专利权人以合法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排斥的是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而本案中很明显承揽人对专利产品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实现其债权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此时专利权的排他作用尚不能实现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专利权与留置权的冲突问题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