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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研究生毕业后,计教授一起从事财税理论和政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了个人学术专著数部,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生态税收论》。百余篇,主持参与财政部、教育部、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与中国政府合作研究课题多项。曾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特别资助,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北京市青年学科带头人、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等奖励和荣誉称号。
计金标教授在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最主要的成就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环境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他从1995年起开始发表关于环境税收方面的论文,并将之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题目,后将成果以专著《生态税收论》形式出版。专著中对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生态税收的基本要领和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的研充提出了一个理论研究框架。他认为二十一世纪是生态世纪建立生态税制是新世纪对我国税制建设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之一。计教授的论文及专著出版后成为该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被广为引用成为我国在此学术领域的带头人。
对个人所得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1996年他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第一本理论专著。该书系统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应向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模式转换,研究了我国当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目标定位的观点、个人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观点都得到了税收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
关于遗产税问题。他是国内建国以后第一个系统研究遗产税的学者。早在研究生时期就以遗产税作为硕士论文,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在1989年时他就认为到20世纪末我国有条件和有必要引进遗产税。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该税至今仍未开征,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已被列入到14个税种之中。
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方面,他是国内较早呼吁从战略角度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专家。在对企业是否有权进行税务筹划还未成定论时,他就提出MBA课程以及高校尤其是财经高校财务、会计、税务等专业必须开设“税务筹划”课的意见。他出版了国内第一批《税收筹划》教材,并列入国家“十五”、“十一五”规划教材。该教材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关键词:企业税务管理 营改增 财务核算 税务统筹意识
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本质,是在以不触犯法国家律条例为前提,在公司内的筹划包括投资、收益、理财等多方面财务工作,尽量降低企业税费。安排税费支出为企业在激烈的战场竞争中减少资产支出,为企业节约经济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营改增”项目作为国家出台的税收管理政策,能够从国家税收结构出发改善目前国内中央政府税收体系,为企业减轻经济负担。企业需要通过“营改增”进一步降低政府税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
一、“营改增”政策的意义及作用
目前国内企业经济发展势头正旺,企业中的财政体系也在不断改革,国家税收政策也需要针对企业财务需求进行改进,“营改增”就是为了改善我国原有税收体制不足出台的政府税收政策。“营改增”即是将企业原本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进行税收。
以当前“营改增”为企业和政府带来的效益来看,“营改增”政策必定会贯彻至全国范畴,作为企业需要深入思考如何针对“营改增”政策进行税务统筹工作。在进行统筹工作前需要先了解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有哪些不同之处,以方便企业税务统筹工作开展。
(一)税额计算原理方面
营业税体制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企业每发生一次资产流转,就需要支付一次营业税款,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容易产生重复税收情况。而改进后的增值税体系,是在企业进行劳务工作、资本流通、企业产品生产出品等几类企业经济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产生税收,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实现减少重复税收。除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外,“营改增”还能够帮助企业优化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二)计算税收基础
从税收计算基础角度而言,营业税的计算是以企业营业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实际税收金额,而增值税与之不同,增值税是以企业实际销售额作为基数,计算税收金额。
在企业缴纳税费金额的计算过程中,营业税的计算内容是由企业营业金额和税收比率决定的,在增值税方式与营业税有所不同,增值税的金额是通过计算销项税金额和进项税金额差值来得出应收税费具体数目。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率差异
从二者税率角度来讲,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相比相对较低,通常在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五,增值税税率方面,一般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百分之六、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三和百分之十七。
(四)“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据有关部门统计,自2012年上海成为“营改增”试点城市以来,市内相关企业在这一年一月到三月税务支出比往年减少了20亿元有余。从数据上可以看出,“营改增”政策能够真正将政府一直反复强调的降低国内企业经济压力工作落到实处。
二、“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改良方向
(一)纳税人筹划工作
目前我国制定的“营改增”纳税政策规定,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纳税标准为不超过每年500万元。若纳税人的增值税费超出我国政策对较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标准,则将纳税人定义为一般纳税人。上文关于营改增税收计算方式即是指一般纳税人税率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计算与之不同,目前营改增政策内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百分之三。基于现阶段营改增税率标准,企业应当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依照企业资产、收入等财务项目实际情况。分析目前企业应该以一般纳税人身份支付税收,还是适当减少企业生产销售量将企业税率控制在小规模纳税人范畴中。完成这项税务战略决策需要考虑的内容有两方面,第一方面,作为处于一般纳税人范畴内的非企业纳税方,或者是不需要频繁发生纳税行为的企业,需要通过税负条件对比等方法来对企业纳税工作筹划进行抉择。第二方面,目前处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中的企业,若有转向一般纳税人方向发展意图时,要考虑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企业的税收变化情况,是否在公司财政支出的承受范围之内。在决策前要详细核算各方面成本支出,避免出现错误决策。
(二)“营改增”政策下混合经营业务财务核算方式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发生了一定改变,在政策后增值税税率增加了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十一这两个税率选项,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税率为百分之三。这样一来“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税率会被细分为不同标准。因此,企业中多方向经营项目,尤其是中间各类业务利率计算存在差异的经营业务都需要将税率差异分隔开,在税率细分后进行财务相关数据核算,避免出现因为税率较低的经营项目,且没有与高税率经营项目分别计算,造成不必要的税务成本支出。
(三)最大化延迟纳税,实现纳税价值高效利用
延迟纳税的意义在于能够最大化利用税务资金完成企业税务支出,所以企业处于“营改增”政策下,为了保证企业税务支出高效利用,延迟纳税策略也是必须要体现在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之中的。延迟纳税这一企业税务战略,在企业具体执行中要着重关注战略与相关法律的平衡,杜绝出现因延迟纳税触犯法律的问题。在税务筹划时要了解相关政策上对缴纳税款时间的具体要求,以便实现通过延迟纳税来最大化利用纳税支出这一战略目标。
(四)最大化利用政府“营改增”中有利政策
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者必要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内容,其中要着重分析政策中有助于为企业节省不必要开支的福利政策,以便最大化利用政策提高企业经济发展效率。比如政府在“营改增”政策中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到百分之三,企业即可通过控制产值来将税率维持在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之内[3]。此外,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企业还需要根据“营改增”中对企业有利税收政策改变纳税工作流程。
(五)强化企业员工对税务统筹工作意识
在政府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相关企业需要集合员工进行“营改增”政策培训学习,让企业内除税务统筹相关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也能意识到“营改增”对于企业和日常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税务筹划意识。这样方便税务统筹部门工作人员与其他部门衔接工作,也能减少其他部门因为缺乏税务筹划意识造成错误财务操作为企业带来损失。
(六)深入了解增值税特点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营改增”政策中增值税有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特点,这样的特点使得企业的采购工作能够被视为进项税执行税收[4]。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从合同签署工作方面入手,最大限度将价外的增值税揉入合同金额当中,通过这种方式使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同时企业需要同交易方进行磋商,以免因为对方对此产生误会破坏双方合作氛围。
三、结束语
税务政策不同于其他经济政策,需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现状来制定具体条例,很难借鉴其他国家的管理方法。面对这一难题我国将国内企业营业税收项目改为增值税收,创建了新的税收体系,从试点城市测试结果中不难发现,“营改增”体系能够显著提高我国国内企业经济发展水平,这一改革将国内税收体制带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我国日后的财务税收工作发展打下了坚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赵丹.营改增后化工出口企业税务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5,(3):17-22
[2]张伟轮.“营改增”政策下深圳移动市场营销应对策略研究―基于财务的视角[D].吉林大学硕士生论文.2014,(4):42-48
关键词:财务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
税务和财务是非常密切的,他们的联系表现在两点上,1是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非常明确的体现,其工作质量可以集中体现财务管理的水平,并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战略和财务管理质量。税收的主要承担者是企业的管理者。税收是企业在贸易和生产中整个企业的收益中分出的一部分支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主要利用的是准确和实时性高的财务消息。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适时地选择一个最优的处理方案。2是要对财务登记和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合理和有效的分析,在诸多环节上进行核算。然后,利用我们的财政管理有效的进行合理避税,并规避有些财务风险。
二、财务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
1、管理目标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通过税收筹划使需要缴纳的税款成为受限制的财务目标,实现企业的利润和效益最大化,减少税负的方法是提供资金保障,使税务付出零风险。所以,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策略调整,不仅是为了降低税收,也要保证合法和符合规定,在保持低成本投入的同时,不能为了让股东财富增加而做风险很大的事情,这样有时很可能会造成其他的成本浪费,还有要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以及规划设计工作所造成的人员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尽可能选择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的计划。
2、管理对象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所谓价值管理,说到实际操作上就是是指财务管理,具体的就是资金管理,对象是企业,特别是企业税收客体,是税收和各类行政收费的主要承担者,税收也会让他们缺乏选择性。如何缴纳营业税成为企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因自身经营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企业破坏的是自己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在未来的发展中会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将被依法惩处。
3、管理职能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规划是非常重要的,税务筹划可以规范财务规划和完善公司战略计划。事实上,一个成功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稳定发展离不开财务规划;财务规划是一个过程,它对企业税负的筹划和实施具有非常大的意义。狭义的税收计划,属于功能决策,读决策的思路进行规划,可以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三、基于财务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的主要策略
1、灵活高效应用税法环境
我们的税费特点是对于纳税人而言税法很复杂,而且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的差异也很多,这样就可以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税负存在着差异和关联性,这些差异和关联性本身就可以为一个企业自己进行有效的税务规划创造了条件。还有一点是税收优惠,在不断扩大的税收优惠的条件下,纳税人获得了很大的操作空间,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在政府的支持下,不断的获得优惠。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为所有的税收筹划工作铺平了道路。在实践过程中,必须用到一些具体的政策,比如我国国家税务局二十五号公告宣布在2014年的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解决方法。
2、灵活处理会计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想要不断的发展壮大,就必须加强财务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必须与财务工作相关,但目前我国的高新企业对会计和税收管理的态度差异不小。如果都按照规定的会计规则进行会计纳税调整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将可以更好地灵活处理财务工作计划,更好的进行税收处理。更具体地说法是,高新技术企业在灵活规划企业的负债和税收时主要表现为:判断制备所需的成本,为企业有效地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成本和收益时,要注意技术,研究和技术发展的成本,对不同的支出进行分类,分项核算。
3、财务管理奠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摆在企业面前,就是怎样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为解决它,现代的财务管理的作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最初的打算盘记账的会计变成了在企业营销决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的市场管理人员。在现在大型企业的利润来源,不仅是对货物的销售,而且还在控制成本和增加可用资源等方面越来越多,财务管理常常在企业中起到决策分析的作用。怎样控制税收,降低成本慢慢成为企业加强管理的一个关键点,这样可以使规划税收管理越来越具有需求。所以,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财务与会计可靠性和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并提高管理水平。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纳税筹划制度,财务会计人员要进行区域财务管理划分,让财务管理水平达到一个更高的质量和高标准的完成任务,同时要保证相关条件的信息是可靠的,这个过程,也是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的过程。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发展,他们慢慢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税务筹划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中打下一个好的根基。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应用的角度出发,基于企业财管中的税收筹划,加强税收控制,并在这个最低基础上避免风险的现实有着很大的意义。这样做,不但可以降低企业在纳税方面的负担,也可以提高科学的管理和增强盈利能力,在激励企业发展方面可以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税收管理者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了解变化中的财政政策,根据税收的情况,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企业发展,并提供一定的支持。(作者单位: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参考文献:
[1] 徐春荣,杨红玉.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运用[J].财会通讯(理财版),2012(06).
[2] 王淑玲.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财会研究,2009.
[论文摘要]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范恩洁.国外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经验与借鉴[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
[2]李亚平.美国规范纳税人行为的若干经验及其启示[J].理论研究,2006?熏(2).
[论文摘要] 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范恩洁.国外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经验与借鉴[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
[2]李亚平.美国规范纳税人行为的若干经验及其启示[j].理论研究,2006?熏(2).
【关键词】营增改 成本核算 软件行业
一、营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营业税其实是征收每一环节的收入税金,全社会征税基础总量就是所有环节的收入累加数;而增值税则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在链条完整的情况下,全社会征税基础总量等于最后一道环节的收入额。而本文要研究的营改增实质上是一个变化后的税种,把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特点。
营业税是一种价内税,是对每一环节的收入征税,全社会征税基础总量为所有环节的收入累加数,而营业税是按照收入的全部金额乘以税率来计算应交税金的,这种方法具有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特点。增值税为价外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的,增值税全社会征税基础总量在纳税链条完整的情况下,等于最后一道环节的收入额。增值税具有特殊的征管模式,具体体现为按企业取得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进行征税,以票控税是其突出特点。
(三)营改增的必要性和现状分析。
此次营改增涉及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而且试点企业得数量也将会继续增加。其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1)营改增使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得到了较好地解决,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软件行业营业额全额进行营业税征收,重复征收,税负过重,但是营改增的实施,直接避免了重复征税这一弊端,使原有税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而且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了三次产业的融合。
(2)在增值税体制下,可以使出口产品流转税的彻底退税得以更好地实现,这是营业税所不具备的。进行营改增后,我国的税制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并且很快在国际市场取得了价格优势,从而使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在今天,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其意义就更加突显出来了。
(3)提高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使增值税的主要优点和特征得到真正实现。理想的增值税是一种单税率、全范围的征收机制,其征税范围、纳税人、扣税范围都必须要完整一致,中间环节不存在税收优惠、且具备较强的税收征管能力以保障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营改增使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使增值税链
作为我国商品劳务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营业税在我国财政、经济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现代软件等行业的发展,营业税的税负高、重复征税、出口不退税等弊端也逐渐显现了出来,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软件的发展,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了削弱。因此,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使经济增长转变的方式,使企业技术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步骤。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降低了税负、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软件行业发展,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也因此使增值税的主要优势得以真正实现。
二、营改增对软件行业的影响
(一)对收入和营销方面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价外税核算,所以价税分离后就会导致收入下降,而工信部已表态不涨价。因此与营业税对比后就会发现,实行增值税后,收入方面会出现下降,如增值税率为17%的话,原营业税下100万元的收入,在增值税上会反映为100/(1+17%)=85.47万元,收入会下降14.52% 。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营改增”后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对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核算。由于原有营业税模式下的核算处理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需要重新规范会计处理,统一核算原则及科目设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会计核算是必然会发生变化的。营业税企业是按规定的税率和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的,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营业税”科目。营业额包含营业税,也便是收入据实入账,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成本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相应成本按实际发生列支。但是在改征增值税以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企业在销售收入之外收取的,而这些是不进入企业成本扣除。取得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以此来将销项税额或应征税款计算出来;劳务的支出和外购货物,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的价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因此,从会计核算上来看,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关成本、收入以及税金的核算都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企业财务管理也需要相应的做出调整。
(三)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如对运营分析、预算分析、内部控制等受到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取数口径发生了些许变化,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成本、收入、费用及资本开支来进行分析。增值税特有征管模式、以票控税等特征对企业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管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使风险控制程序更为完善等。另外,由于价税分离的要求,企业从业务系统、计费系统、财务系统等都需要按照价税分离的模式进行系统改造。
三、结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企业产生了多方面的的影响,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软件行业应积极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特点和税收政策变化、具体方法,积极和税务机关多多进行沟通,尽可能在税负较小情况下,将企业整体利润实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文贵.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跟踪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
[2]谢晓凤.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问题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硕士论文,2012.
[关键词税收征管资源 均衡配置 征管效率
一、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内涵和表象
(1)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内涵
1.税收征管资源。税收征管资源是指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各种要素投入,既包括各种“自然资源”如税收征管机构等,也包括一系列“社会经济资源”和“智力资源”如税收征管权等。税收征管资源的形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各级政府的投入。二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或授予的,如税收制度。三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获得的,主要包括各类征管信息和数据。
2.均衡与非均衡配置。税收征管资源均衡配置,是指各项征管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配置与征管活动需求完全匹配并且相对稳定,在资源总量固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产出和相关效益达到最大,或是税收征管的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投入的资源成本最小。
(2)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表象的总体检讨
1.空间配置的非均衡性。一是纵向配置非均衡。我国税务机构庞大,截止2009年末税务人员达85.6万人,税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复制”,从总局到基层税务分局(所)共5个层次。二是横向配置非均衡。在现行征管模式下,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政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存在机构(部门)增多、协调成本较大等问题。三是“内外”配置非均衡。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设置大幅度增加了征管资源。
2.时间配置的非均衡性。
3.非均衡配置的后果。用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4E”取向来评判,一是不够经济。国家为实现税收征管目标,投入的人、财、物一直居高不下。二是效率较低。无论从征管投入产出还是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等指标看,我国税收征管效率都远低于先进国家。三是效能不显著。从税收征收率、纳税人遵从度等指标看,征管资源配置并未能显著改变征管现状。四是公平性较差。税务机关内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间的征管资源分配不公平,甚至差距逐步增大。
二、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形成机理分析
(1)宏观因素
1.税制因素。现行税制对税收征管资源配置的影响体现在:①税制复杂多变。②部分税收政策不尽合理。③税收自由裁量权、执法责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政治因素。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分设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税种开展税收征管,虽然对确保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有较好的效果,但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征管资源增加了一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税务工作的行政干预也会影响征管资源的配置。
(2)微观因素
1.内部管理因素。一是信息不对称。税务系统内部之间存在着种种信息不对称矛盾。二是资源配置与职能要求不相适应。部分岗位职能不明晰,调整频繁,人权、事权、财权不同程度地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
2.人员因素。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税务人员知识结构参差不齐,高素质人才偏少。二是积极性不高。由于领导职数有限,干部发现晋升无望,过了一定年纪就不太愿意干事。三是人员流动不合理。
三、优化配置税收征管资源的路径选择
(1)制度创新——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
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税收征管法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应当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
2.优化税制安排。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思路,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包括: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实现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适度降低边际税率和减少累进税率级次等。
(2)管理创新——努力提升资源管理效能
1.构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制。—是精简税务机构。在兼顾区域经济发展和征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征管机构,有效均衡地分配征管力量。二是实施税源差别管理。引进风险管理理念,把资源优先配置到风险高、税款流失可能性较大的地方,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的征管资源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三是推进省、市局一体化建设。构建省局、市(州)局一体化运行新格局,打破层级,缩短流程,一体化运行。
2.着力优化税务人力资源。一是完善人才进出机制。推行竞聘上岗,畅通出口,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坚决予以辞退,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二是健全税务人员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岗责体系,切实改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工作量苦乐不均的现象。三是积极探索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参考文献:
[1]何胜,论我国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纳税环境 优惠政策 筹划
一、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
新税法相比于原税法最大的改变在于实行两税合并,税率是新税法的核心内容。 两税合并之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照顾性税率,税率为20%。通过计算,在新税法实行后,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外资企业所得税负平均约为12%,而内资企业平均所得税负约为25%。而电力企业因为电网企业不对外开放,所有的电网企业都是内资企业,除少数的发电企业是外资企业外,基本上整个电力行业都是内资企业,而内资企业扣除税收优惠之后平均所得税负这么高,因此新税法的实施必然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二、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资产税务处理方面进行避税筹划
1、坏账损失处理;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对于尚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如果出现坏账损失,应以当期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进行扣除。采取备抵法能够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当期扣除项目。在两种方法应交纳所得税一致的情况下,被抵法可以将纳税款之后,这样企业的流动资金将有所增加。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净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由是由资产计价与折旧决定,但是资产计价缺乏弹性,即纳税人基本上不可能在资产计价上进行避税筹划,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在进行避税筹划时应该重视的。固定资产折旧当中最为关键的内容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了折旧年限,同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一个纳入了很多主观因素在内的经验值,这使得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成为了可能。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缩短将加速企业成本的收回,这样企业的后期成本费用将前移使得前期会计利润后移。当税率稳定时,企业通过所得税递延缴纳,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本,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或者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而作为技术密集型的电力行业,设备技术发展的非常快,符合加速折旧的规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二)运用工薪扣除法
在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对于工资的支出,外资企业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研发费用、捐赠等费用的规定变得较为宽松。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当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和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的税额时扣除。电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提高员工工资、增加员工伙食补贴、建立职工教育基金等方法,因为上述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与此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还明确的规定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在支付给残疾人员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作为肩负着重要社会责任的电力企业,可以安排残疾人在那些对身体条件要求并不是很高的岗位工作,这样既可以增加薪金扣除,与此同时还能产生非常好的社会效应。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规定,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当中对电力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电力,应纳税所得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用农作物秸秆、工业所产生的预热生产电力所得的收入,应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电力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在修建新的电厂时,优先考虑工业企业密集的区域,依附于各工业企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发电原材料,又可以减少纳税额。
2、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唯一保留的一个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收取15%的所得税率。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电力企业,怎样积极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是其应该重视的问题。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从项目开始实施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免,第四年到第六年所得税减半。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电力设施,可以更好的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电力企业应该重视新能源的利用、高效节能技术的应用,以遍更好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作为公用事业性质的电力,其服务功能十分的突出。这种突出的突出的服务功能决定了其应该首先考虑满足社会效益目标,然后再追究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新的税法的实行改变了电力企业纳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整个电力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我们不应该为了节税导致企业正常发展受损,这就要求电力企业严格的遵循新税法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税务筹划,确保企业更好的发展。本文阐述了新税法对电力企业税负的影响,同时探讨了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在三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的思考。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关注新税法下电力企业税务筹划,使其良好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王建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避税问题研究[D].硕士论文.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2]王江.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D].硕士论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8
[3]邬晓恬.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新探[J].高等函授学报,2011(2):53-57
[4]高微.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2):41-41
一、导言
随着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越来越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热门话题。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9年开始加大了研究生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力度,计划到2015年实现全日制专业型硕士与学术型硕士各占一半的目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迎来发展的春天。[1]因此,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现状研究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以CNKI学术总库(2002—2011年)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献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和内容分析法,从文献数量、相关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数量、专业学位类别、比较研究文献、中文关键词等五个维度展开统计分析,试图阐述国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现状和趋势,以期为今后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样本选择
1.抽样。打开CNKI学术文献总库,输入主题“专业学位”并含“研究生教育”进行高级检索,且对每篇文献进行诸篇查阅,以确保检索结果的准确性,检索出2002—2011年这十年间的1199篇文章。检索日期为2012年3月25日。从中剔除年鉴、记者报道、日报、人物与学校介绍等非学术文章,得到有效样本1047篇。
2.对样本的讨论。研究的样本是中国CNKI学术总库“学术文献总库”收录的2002—2011年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献。学术文献总库里的文献总量万篇。CNKI(ChinaNationalKnowledgeInfrastructure)即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它是全球信息量最大、最具价值的中文网站之一。目前已集结了7000多种期刊,近1000种报纸以及众多的博士、硕士论文,会议论文,图书以及国内外1100多个专业数据库,其信息内容是经过深度加工、编辑、整合并以数据库形式进行有序管理的,有明确的来源、出处,内容可信可靠,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科学决策的依据。对于教育研究热点的分析,可以通过关键词数量的变化来判断。关键词出现频次的升降变化,从一个方面透露了研究热点的形成和转移,因而也可以帮助人们预测某一领域今后研究的走向。[2]CNKI系统的主题标引类型恰能反映出学科的属性以及研究热点、发展方向,能较好地提供给用户与学科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相吻合的文献,[3]因此所取样本是全面、有效的。本研究对样本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检索结果按被引频次排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是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要来源期刊,最高被引文章是2006年翟亚军等人发表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上的《我国专业学位教育主要问题辨识》。
三、统计结果与分析
1.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的文献数量统计分析
近10年来,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献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从2009年开始,文献数量明显增加,平均增长率为55.3%,其中,2010年的增长率就到达68.2%;从图1中可以直观的看出,10年来,国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情况呈上升趋势。在2009年之后,上升趋势增强,在2010年,增长趋势更加明显。2009年和2010年是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中十分重要的年份。2009年,教育部加大研究生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力度,将扩招的硕士研究生全部作为专业硕士进行培养;2010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种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分别将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大力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着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等内容列入2009年、2010年工作要点,将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作为当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4]随着政策的出台和相关会议的召开,我国专业学位研究教育开始加速度前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同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改革密切相关。
2.对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数量统计分析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甚少,10年中仅44篇,占文献总量的4.20%。从表3的数据变化上看,文献数量呈波浪式增长,高峰值出现在2005年和2011年,且2011年的论文数量最多,其中硕士学位论文占主要部分。从论文数量的变化趋势上看,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数量的增长速度最快,2007—2009年有缓慢下降趋势,2010年趋于平稳,2011年急剧上升。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变化,与2009年和2010年的政策改革有直接关系。学位论文体现的是创新,是研究生经过2或3年的努力做出的学术成果,前期的准备时间是1或2年,2011年恰是呈现研究成果的一年。不过,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博士学位论文数量极少,10年中仅有4篇,数量是硕士学位论文数量的1/10,在2009-2010年,研究趋势缓慢上升,2011年缓慢下降。相对而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仍未引起在校博士生足够的关注。硕、博学位论文是经过整个研究生学习生涯的深入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在学术研究成果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校研究生作为学术创新中的主要群体,所研究的领域是引领这一领域发展的主要激流。因此,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有待依赖在校研究生在相关方面的科学研究。在校研究生作为学术群体中主要的研究主体,更应该拓宽视野、前卫创新,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层剖析,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另外,通过对硕、博学位论文所采取的研究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学位论文的研究类型以理论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的较少。
3.对不同专业学位的文献数量统计分析
除了将专业学位分类统计外,剩余的文献均归类到其他综合论述的文献上(见表4)。由表4可以看出,国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以某一个专业学位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甚少,合计379篇,仅占总研究文献的36.1%。所研究的专业学位类别共29个,文献数量大于10的仅有9个专业。分别是工程、临床医学、教育、农业推广、体育、公共管理、军事、法律、艺术。其中,以工程硕士为研究对象的最多(75篇),其次是临床医学硕士(57篇)、教育硕士(56篇)。目前,研究生考试共有39个专业开设了专业硕士。其中,对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出版、林业、应用心理、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审计等10个专业学位的研究处于空白。从表4的数据变化上看,对29个专业学位的研究基本都处于震荡波动的变化形态中,并且在2009年开始呈现上升趋势。由于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当前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理论、经验方面尚有不足。“我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俗称‘应用型研究生’)教育始于1991年,但在近20年时间内发展缓慢。直到2009年,在全国招收的40多万研究生中,专业学位研究生仅占大约10%。在社会上,专业硕士一直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5]但是,随着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关注程度逐渐加深,相信国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会迈向一个新的台阶。例如,2011年3月18日,我国设立了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涵盖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有:金融、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社会工作、警务、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应用心理、艺术、翻译、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建筑学、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林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中药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等领域。涵盖的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有:教育、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杜玉波强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当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领域。[6]可以说,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着极为良好的发展势头,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是一项亟待深入开展的课题。#p#分页标题#e#
4.按照同国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比较
研究进行统计由表5可以看出,国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比较研究的文献甚少,仅有42篇,2011年的文献数量最多(13篇)。以美国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论文数量位居第一,相关文献有27篇。其次是日本(5篇),数量与美国相差4.4倍。由此可知,国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主要以美国作为比较对象。其中,秦春生的《中美教育硕士教育比较研究》为最高被引文章。2002—2011年比较研究情况整体呈上升趋势(见图4),并在2010年急剧上升。美国是专业学位教育的发源地,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发展完善(1970年)至今有42年的历史,已形成完整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因此,是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参考对象。“日本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刚刚起步,其蓝本取自美国,虽然目前还仅仅处于初步的模仿阶段,起步比我国还晚,但鉴于我国目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并不完善,与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因此关注日本高等教育领域发生的这一重大变化仍有必要。”[7]古罗马著名学者塔西陀曾说:“要想认识自己,就要把自己同别人进行比较。”在科研工作中,同国外的相关领域进行比较研究是重要的研究途径,有助于研究者更好地认识事物的本质和本国的教育状况,把握教育的普遍规律,取得权威的研究成果。
5.对专业学研究生教育的研究热点统计
“通过关键词标引频次统计分析某一时段的学术热点和升降趋势,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和路径。尽管此类基于数量的评析往往较少涉及热点问题本身的具体内容和意义,但是只要分析的时间段有一定的长度,收集的数据充分且具有足够的覆盖面,则此种研究方法就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8]表6显示,关键词总个数排名前七位的分别是:“(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744个)、(研究生)培养(模式)(163个)、工程硕士(65个)、(教育、培养)质量(保障)(58个)、临床医学(53个)、问题(现状、对策)(53个)、教育硕士(49个)。由此可以得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工程硕士”、“质量”、“临床医学硕士”、“问题(现状、对策)”、“教育硕士”等是近10年国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热点。这个结论也印证了的统计结果。从中也可以看出涉及比较研究的关键词相对较少,仅有“美国(比较研究)”(32个)。另外,“应用型人才”(6个)、“结构”(5个)、“学位制度”(5个)等关键词尚少,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应该注重这方面的研究。值得说明的是,表6中没有教学、导师等与之相关的词语。尽管培养模式的简化公式:培养模式=目标+过程与方式(教学内容和课程+管理和评估制度+教学方式和方法)中包含着教学部分,但将其作为关键词,专门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还未受关注。国内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方面和导师队伍建设方面的研究处于弱势。“教学如何教”、“教师哪里来”都应该成为今后研究选题的重要方向。
四、结论
1、开题报告的功能
撰写开题报告的目的,是要让指导教师了解:选题的目的、意义、自己做这个题目的优势、方法和成果等。
开题报告是在学生接到教师下达的毕业论文任务书以后,由学生撰写的对于课题准备情况以及进度计划作出概括反映的1种表格式文书。报告书须用中文书写,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撰写,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学院审定后生效。
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作出如下判断:课题所确定的问题有没有研究价值,题目的大小是否合适,所选择的研究途径和方法是否可行等。
学生在得到批准后按开题报告的安排来开展论文写作。
2、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所做课题的提纲和方案论证,含论文的主要目的、论点、论据等。对研究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给予粗略的但必须是清楚的介绍
(2)方法及其预期目的:在开题报告中,学生要说明自己准备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如:调查研究中的抽样法、问卷法、论文论证中的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写明研究方法及措施,争取在这些方面得到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建议。预期目的是要对研究最终达到的结论进行说明。
(3)进度计划:毕业论文的创作过程是分阶段进行的,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在时间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各个阶段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千万别前松后紧,虎头蛇尾,完不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
(4)参考文献资料:在开题报告中,应列出主要参考文献,这从另1侧面介绍自己的准备情况,表明自己已了解所选课题相关的资料,证明选题是有理论依据的。在所列的参考文献中,须至少填写8项(至少含2篇外文资料),且每项的内容须齐备,须包含书名、作者、出版年和出版社名称。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一:
一、论文题目:中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探讨
二、课题研究的意义(总述)
我国上市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XX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174家,总股本超过5050亿,其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328亿,市价总值高达5.55万亿元,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8%,约有股民6800万人,约占城镇人口的40%,资本市场规模越来越大。
据统计,截止XX年底,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10547亿元,实现利润1519亿元,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32%和63%,国有上市公司已成为我国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国有资产质量上,上市公司已成为优良资产的富区,同时上市公司也成为中国人投资的主要领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不仅会得到更大更快的发展,而且会显示出更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整体业绩下滑,竞争力下降,据资料反映,XX年我国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36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1.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5.53%,比上年同期下降22.55%,有151家公司亏损,亏损面为12.67%,较上年又进一步扩大;
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内部违规现象严重,据了解,XX年有100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问题而受到证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查处;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虚增业绩,大肆圈钱,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三是二级市场投机行为盛行,一些机构操纵股价,牟取高利,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和社会的监督职能,加快建立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全面净化证券市场的环境。要实现这一目标,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建立上市公司的效绩评价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我国国有企业制定了效绩评价制度,并正在逐步推开,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所以本文的研究是有实际意义的。
三.本文研究的内容(提纲)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探讨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建立。
第一部分主要从六个方面阐述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意义,这六个方面是:
(一)有利于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二)有利于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科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经营者业绩的全面考核。
(四)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
(五)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形象意识。
(六)有助于投资者的理性投资。
第二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证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是;
(一)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上市公司开展效绩评价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基础比较好,更适合效绩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比较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效绩评价工作。
通过上述两个部分的分析论证,说明我国建立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
提出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设计方案。设想从五个方面构建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框架。这五个方面是:
(一)全面阐述和分析效绩评价体系六个基本要素的内容、作用。
(二)重点研究效绩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是效绩评价的核心,初步思路是参照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指标体系,结合上市公司现状和特征,设计上市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权数配置。
(三)确定评价标准采用行业标准和评议参考标准。
(四)制度评价方法。评价方法考虑采用工效系数法和综合判断法。
(五)提出组织实施的方法。建议在起步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是实例分析。
运用本文设计的效绩评价体系对某一家上市公司XX年度效绩进行评价。
四、本文研究的结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是旨在引起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立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为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上市公司效绩评价体系提供参考;三是从理论和实践老感两个方面提高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二: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对赌”作为美国式创业融资契约的重点条款之一,当十年前PE进入中国的同时,这一机制便作为舶来品同时被引入到PE与融资公司的谈判桌上。2006年12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国内公开出版,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全面引入,对国内广大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以后,我国兴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对赌协议签订热潮,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和美林银行等投资恒大地产、英联投资等投行并购太子奶集团等都签订了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作为典型的舶来品,已经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其生长的土壤,便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最近两年迅速成长。“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金额将突破150亿美元,而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金额为117.73亿美元;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存量已有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未来两三年内,私募股权基金将逐步成为影响市场的主力资金之一。”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使用的条款,其发挥的作用可谓翻云覆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逐渐发展,对赌协议的应用也必将与日俱增。
对赌协议的履行引起现金和财产流动,就可能产生所得税负和一系列所得税问题。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对赌协议下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则;另外,履行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支出行为和所得性质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其他相关规则可以适用,这给对赌协议双方支出与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造成不确定性。在我国典型的“对赌协议”案例中,可知且已明确的税务处理是:创元科技-司贵成对赌一案中,司贵成对全部转让股权所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为履行对赌协议,向投资目标公司——高科电瓷“补偿”的673.57万并未获得退税的待遇。对获得“补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人应当进行何种所得税处理,并没有充足的先例和资料,税务机关也未给出权威的规则。
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根据国内的对赌协议案例,业绩补偿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可能产生的所得税金额亦十分巨大。有学者将国内较为熟知的对赌项目及其运作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及不完全统计分析,截止2011年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失败和中止合计占63%,另有14%还处于运行之中。对赌协议的失败率之大,可能导致更多不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成功的对赌协议还可能产生投资者向管理者或目标公司的现金和股份流动,所得税问题将会成为对赌协议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主体。对赌协议进入国内初期,投资主体主要是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英联、新加坡PVP基金等,随着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内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主体。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这些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多数兼任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也是企业的实际操纵者。根据国内案例,签订对赌协议的融资者除个人股东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持股公司。巨大的所得额和25%的税率,使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得不考虑所得税对履行对赌协议和公司资金流的影响。不确定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不仅会造成税负上的不公,还会影响资本市场和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对赌协议关系下的所得税处理为主题,在区分不同对赌协议类型、分别确定业绩补偿性质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者的所得和支出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该选题有以下几点意义:
1.完善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规范
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背景下运行遭遇诸多障碍,需要立法或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范。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也给对赌协议的运行造成了法律风险。对该主题进行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则的出台提供参考,减少对赌协议的法律障碍,促进对赌协议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2.统一纳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提高征缴效率
由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存在分歧,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也将面临混乱的状态。对该主题进行研究,能够发掘更加合法、合理、公平的处理规则,统一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了解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理论和实际操作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缴能力,提高征缴效率。
3.确定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
不管是对赌协议中的哪个主体缴纳所得税,巨额的税款都可能转嫁到融资企业身上,大大增加其融资成本,加大融资困难。直接的税负对融资企业的资金流动会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税务处理的确定能够使企业确定融资在税务上的成本,减少税收风险,避免突然到来的巨额税款打乱企业的经营计划,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4.为企业的对赌安排提供税收筹划上的参考
由于对赌协议具有丰富的形式供投融资双方选择,而不同的对赌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对赌形式,减少企业负担,
资料共享平台《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http://unjs.com)。通过对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的研究,可以从税法的角度对不同的对赌安排进行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税务处理,供企业选择适合自己且税负较的额对赌安排。
5.丰富税务研究内容,为资本市场的税务研究提供切入点
实务中的对赌协议形式繁杂,并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能够为税法学者提供丰富的研究课题。对赌协议已成为跨国投资和国内私募中被广泛使用的规则,税法学者可以此做为切入点,对资本市场上的税收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首先成为中国企业界和投资界的热门话题。但国内市场上关于对赌协议的专著并不多见。除了在期刊网上可以看到关于对赌协议的论文外,有关对赌协议的论述散见于风险投资书籍的某一章节或某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以及新闻报道或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刊物里。这些研究成果集中于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运行机制、风险防范、利弊比较、在我国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和具体案例分析等。例如任栋的《玩味对赌君》、深圳证券交易所匡晓明的研究报告《创业投资制度分析》的对赌协议一章、夏翊的《“对赌协议”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蒙牛乳业为例》、姚泽力的《“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徐光远的《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王燕等的《对赌协议:天使与魔鬼的博弈》、陈淑卿的《“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等。
法学界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比较广泛研讨,实务领域也对对赌协议在适用中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这其中有杨占武先生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谢海霞女士的《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及李岩先生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讨》,但是全面介绍对赌协议的专著还没有,大多是附在私募股权研究之中,作为一个小节进行介绍。这之中主要有李听肠、杨文海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周炜先生的《解读私募股基金》以及李寿双先生的《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基于中国法的土化路径》。数篇硕士论文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对全面介绍和分析,例如殷荣阳的《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和唐蜜《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对赌协议研究》等。上述文献资料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大陆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对对赌协议使用程中融资方如何降低自己的风险提了不少好的建议。
对赌协议进入税务界的研究视野起因于2011年末到2012年初肖宏伟、赵国庆、王骏、李利威等几位税收实务专家对几起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讨论。目前对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还仅限于实务界。笔者查到最早的相关文章是肖宏伟于2011年中期发表的《定向增发收购股权后发生补偿利润的税务处理》,之后的研究成果有赵国庆的《定向增发资产收购—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肖宏伟的《愿赌服输、覆水难收国美诉陈晓案与以股权定向增发业绩补偿税务管理评析》,李利威的《税务律师视角:定向增发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的实证分析》以及王骏对赵国庆、肖宏伟观点的评析等。另外还有数篇不能得知作者姓名的网络文章,也对对赌协议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上文章以创元科技收购高科电磁等一系列定向增发股权发生补偿的案件为切入点,对对赌协议中补偿款在所得税法上的性质认定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具体案件的税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的观点:
1、捐赠说。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捐赠。接受方应将该款项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如为企业,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为个人,不存在退税。
2、违约金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实为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履行保证赔偿责任。该业绩补偿款,接受款项一方将其纳入当期收入,并当期缴税,支付方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该种观点认为,接受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
5、衍生工具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约定实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合同上承诺的预期净利润,行权需待到期后才可行使,属欧式看跌期权)。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可简化处理,接受方作为投资收益,支付方作为投资损失,根据财损25号公告清单申报扣除。
以上观点均以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相互独立为研究起点,其中“捐赠说”的逻辑前提是补偿行为在税法上独立于股权转让行为,后四种观点则将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看做一项交易行为,但对对赌协议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持有不同看法。其中,“衍生工具说”趋于主流。不过,由于衍生工具的理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税法学者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衍生工具说”的发展也遇到“瓶颈”。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虽由外国投资者引进而来,但外国做法和研究中并不存在该说法。估值调整机制(ValueAdjustmentMechanism)[1]一词在外国文献中也并未出现。笔者目前找到的同对赌协议相类似的机制有三个:棘轮条款(RatchetProvision)、价格调整条款(PriceAdjustmentClause)和非股权支付额(Boot)。
1.棘轮条款
(三)发展趋势
随着对赌协议数量的增多,其所得税问题也会愈来愈凸显,而税务机关也必须及时作出税务处理的决定。税收实务界特别是税务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但是由于各观点分歧较大,如果在未来短时间内无法形成主流观点,税务机关可能会颁布相关文件,以对征收行为进行统一。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缴纳对投融资双方甚至第三方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赌协议的税收筹划也将进入研究范围。
税法理论界也将参与到该主题的研究中来。一方面因为实务界的讨论缺乏体系性,从税法理论上进行研究,能够形成全面完整的体系,弥补实务界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对丰富税法学研究内容和为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意义。理论界的研究,将会促进主流观点的形成
我国目前流行的对赌协议仅限于现金和股权补偿,而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其形式也会愈加丰富,所得税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该主题的研究可能还会有更加长的路要走。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论文的主攻方向
本文拟运用税法的分析方法,对对赌协议的本质进行剖析,并确定对赌协议关系下各个主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主要集中于对赌协议中“补偿”的所得性质认定和处理。文章拟定六章。
第一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概念、运作机制以及分类等基本问题,为下文进一步开展所得税问题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梳理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国内外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由于对赌协议和所得税处理本身都具有复杂性,对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能够提炼出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对“‘补偿’的所得税性质”这一关键点进一步分析,确定全文主要的论证方向;通过介绍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分析可供借鉴的做法、观点以及尚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四章是本文的关键,运用税法中的实质课税原则对对赌协议中的“补偿”进行定性,确定其在所得税法上的处理规则。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对确定交易性质、解决税务处理的分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原则对“补偿”定性后,运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等税法中的基本原理对结论进行验证,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和全面性。确定了“补偿”的性质后,以此为原则对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解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实现的时点、支付方成本费用的扣除以及退税问题、计税基础的调整等问题。
第五章对税务机关处理对赌协议所得税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改善的建议。
第六章基于第三、四章的分析结果,向对赌协议的签订双方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以帮助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减少融资成本。
(三)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对对赌协议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成熟做法与对赌协议在我国的运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对赌协议引进我国后,从名称到内容及运作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对这些变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2、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方法
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都对对赌协议有研究,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视角,分析对赌协议的内涵及性质,并从实务角度重点论述对赌协议的运作模式,对赌协议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本文的写作希望有利于指导对赌协议的实践运用。
您们好:
我叫×××,现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人教处副处长。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我这次竞争演讲的机会。这次参加竞争上岗,对我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希望通过这次竞争,使大家对我的能力和追求有个全面的了解,并对我的竞争给予支持。
下面按竞争上岗演讲有关要求,谈谈自己竞争处长的优势和工作设想。首先谈谈竞争优势。我认为,本人有以下几方面比较突出的优势。
优势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
审视我们身处的时代、思考我们面对的工作,我认为,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处长,首先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因此,自己平时一贯注意加强个人素质的培养,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局党组的决策,忠心耿耿、全心全意为党和人民服务。对工作,我秉承事业与工作第“、坦荡任事、老实做人的原则,以较强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勤勉、廉洁的工作作风,认真、踏实、任劳任怨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对同事,我追求心底无私天地宽,为此,我时时注意养成乐于助人、关心群众的美德,能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踏踏实实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解决过不少难以解决的又是他们最关心的实际问题,诸如夫妻分居、子女就业等。我始终认为,人事工作也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因此,能牢牢地树立服务的思想,工作中不仅做到有耐心、公心和善心,还做到有平常心和宽容心。
优势二:有较好的知识素养。
作为一名处级领导,除了需要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外,还必须掌握现代科技和管理知识,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努力加强有关计算机、英语和党政理论知识的学习,为从事好本职工作奠定了基矗随着自己工作职责的改变和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面对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来临,我愈加感觉到了提高知识水平,改善知识结构的迫切性。为此,我选择了边工作、边继续深造的道路。通过艰苦的努力,于1995年参加全国26所高等院校联考,考取了暨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在这期间,我系统地学习了宏观微观经济学、财税理论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等20多门课程,并且结合工作实际完成了3万多字的题为《新税制下地方税务系统组织机构模式设计研究》的硕士论文,1998年获得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与毕业证书。3年的研究生学习,使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知识、提高了水平。毕业至今,已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了3篇与人事管理有关的论文。优势三: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我的工作经历是下过乡、当过兵,在公安战线从事了多年的计算机技术工作,1990年到税务部门后开始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农村的广阔天地,教会了我吃苦耐劳,军队的大熔炉强化了我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严守纪律的敬业精神,技术工作的经历养成“了我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多年的人事管理工作更是全面地培养和锻炼了我的组织管理能力,提高了工作水平。自担任副处长以来,对领导,我注意领会工作意图,紧紧地围绕中心任务去开展工作,执行上级的决策,工作注重效率和质量。对处里的同事,我坚持人本管理原则,注意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共同把各项工作做好;此外,注意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鼓励帮助他们。
优势四: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和较强的专业管理能力。
我从人事处的综合岗位干起,先后从事过机关人事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等工作。这些经历使我较全面地熟悉了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全系统的人事管理情况也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我善于思考,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如1991—1993年原税务系统1万名“以工代干”的转干和后来的人事调配、公务员录用等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我都能积极想办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为较好地完成这些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在平时的工作中,我注意加强与组织部、人事厅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现已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这为我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矗
优势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担任副处长以来,我注重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注意把好进人关。近年来,在进人方面,注意加强计划管理,重视挑选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近3年,省局机关共引进了3名博士、5名硕士以及一批高素质的大学毕业生,机关大学本科毕业以上人数从1997年的85人增加至今年的118人,除8人是在职学习取得本科学历的以外,新增25人,增长了20%;税务系统大学本科毕业以上人员的比例也从原来的7%上升到10%,大大改善了队伍的人才结构。
(2)注重制度建设。3年来,组织建立了《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等6项人事管理制度,为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依据。
(3)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工作。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是力度强、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按时搞好省局机关和我省地税系统的机构改革工作,按照省局党组的意见,我注意调查,认真思考,加班加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省局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三定规定》等9项共3万多字的与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的材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同时,注意加强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他们的了解和支持,目前,省局的“三定”方案已正式批复,较好地体现了局党组的基本构想,比较符合我局的实际。
(4)认真探索和积极实践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一是积极实践竞争上岗试点工作,协助组织了省局机关及肇庆、佛山两市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二是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工作。1998年、1999年两年,在全系统20个市试行了量化测评方法,取得较好的效果,得到了省人事厅的表扬和肯定。游宁丰副省长今年在全省人事局长会议上对我局的量化测评工作给予了表扬,春节后,在来我局视察时再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在参加工作的20多个年头里,靠着组织的正确领导,靠着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靠着自己的勤奋努力和踏实工作,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曾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在1996年、1999年两年的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我认为,多年的工作经验、较优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工作业绩为我的竞争奠定了坚实的基矗
不足方面:一是在工作繁忙时,有时显得有点急躁,二是作为一名处级干部,我还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尤其要学会从庞杂的事务性工作中挤出时间不断充电,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下面,谈谈未来工作没想。
首先,谈谈怎样当好处长:我认为第一要摆正位置,以局党组为中心,紧紧围绕党组的决策开展工作,给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第二是要加强学习,尤其是加强政治理论、管理理论、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第三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在内部管理上,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注意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共同做好工作;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做到控制度办事,严格要求;三是泞意提高管理艺术和决策水平;四是注意加强沟通和协调,团结同志。
其次,就自己熟悉的工作谈几点设想。根据我省地税系统队伍管理的现状,我认为除了着重抓紧落实局党组年初部署的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系统领导班子建设等近期的几大重点工作外,还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人事干部队伍的形象塑造。加强人事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使人事干部逐步实现由被动应付工作向主动适应工作转变,做到思想—上敬业、工作上勤业、作风上务实,树立良好的人事干部形象;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目标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增加人事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他管理行为,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从制度上杜绝人事腐败现象的产生,确保人事工作的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人事干部形象。
二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针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变化的趋势,尤其是对网络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以及面对我国加人WT0后带来更加激烈的竞争局面,必须抓紧做好人才结构的调整,一方面注意引进高素质人才,尤其是注意吸收一定比例的计算机、法律、外语和管理专业的高级人才。仅更重要的是要立足于提高现有人员的整体素质,除了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搞好培训,还可以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与高等院校和省内外甚至国外的培训机构联系,有计划地挑选一批素质较高的干部送出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增强我们对经济、科技迅速变化给税收工作带来新变化的适应力,提高我们的竞争力。
【关键词】股权投资基金;立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立法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也亟待完善。自《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来,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却迟迟没有出台。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个总体目标的大背景下,加快建设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变得日趋重要。本文从一个金融从业者的角度分享对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看法,希望能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监管法规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外汇及投资收益汇出的监管
目前国内主要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设立以及退出机制的实施都发生在境外,即在国内开展业务的外国创业投资企业,基本上采取在境外注册,在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方式。些创业投资企业并不直接将资金投入所投资企业,而是先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壳公司,再由后者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到国内所投资企业。这也就是一般所谓的“两头在外”,即创投资金来自于国外,退出机制也在国外。外国创业投资者来华投资采取这种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国内项目投资,主要投资在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项目,扶植该项目在境外上市,然后择机退出,这种创业资本的流动主要发生在境外。
根据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两头在外”的特点,以及近几年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利率差的双重因素影响,大部分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愿意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即外资风险投资基金通过中国境内居民的参与,设立一系列其境外离岸公司的境内外商投资子公司,作为其在境内投资的操作机构。通过这种模式,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与其在境内的合作伙伴使得整个资本运作发生在境外,并且还扩大了资金的渠道,简化了公司治理机构以及有利于退出机制的实行。然而,这种模式可能造成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境外资产或股权出售时逃避了境内外汇和税收的监管。因此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进行适度的外汇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在引入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这一点同样重要。
(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条款的监管
鉴于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条款都直接翻译自国外。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众多国外风险投资基金所常用的投资条款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无法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从而使得一些项目无法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通过。
比如,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作为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常用的条款之一,其定义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另一方则行使一种权利。这一条款被视为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由于投资者出于投资目的或商业安排上的考虑,对于被投资者的投资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投资双方可能会在投资条款中约定下一次投资的条件和规模。相应地作为对价,被投资者应当尽可能实现在投资条款中所约定的再投资条件,包括被投资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净利润必须达到投资条款中的约定;若不能实现,则被投资者还应通过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转让股权等方式补偿投资者。从文字表述上来看,这类条款好比是投资双方的对赌。
对赌协议在商业安排上看似没有任何问题,然而,在相关法律交易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时却会遇到障碍。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以象征性对价转让股权”的这一做法极易被主管部门理解为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如前文所述,对赌协议本身是作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发挥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避免由于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误差以及被投资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而造成损失。因此,在实施对赌协议的过程中,尤其是被投资者未能达到约定的对赌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必然会启动保护机制来保护其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失,即通常包括以一个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获得更多的控股权。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投资者因被投资者未能完成对赌条件而获得了更多的利益,然而实际上投资者却由于被投资者未能完成对赌条件这一事实所形成的企业价值与其投资之初对企业进行的估值之间的差距而受到损失。所以,在启动估值调整机制时投资者更多地是对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这种补偿只能以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进行。由此可见,如何与国外常用的投资条款相协调是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外资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由于外资股权投资机构“两头在外”规避外汇税务监管和通过设立复杂的投资条款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特点,对外资参股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从现有公开的信息来看,外资参股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将参照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允许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大多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民币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募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的收回都是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和结算的标准货币,避免了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汇出投资收益时在外汇管制、税收征管方面所遇到的常见问题。因为大多数私募基金总部设于香港,基金收益回馈给管理团队、资金汇回香港,却可能遇到换汇、征税、法规等错综复杂问题。虽然大陆与香港地区在CEPA协议中已签订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内容,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收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私募基金在汇出投资收益仍将面临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方面的复杂问题。
三、结语
股权投资基金业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为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金融法律体制,并结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监管当局在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立法和相关监管制度时应正视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庄谦信.中国大陆外商投资企业之法律环境[D].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关键词:实物福利;课税;课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实物福利所得课税的必要性
(一)实物福利所得课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对月饼等实物征税是为了堵住税制漏洞,防止个税的流失,也是为了让税制更加公平。如果只对货币所得征税,实物所得不课税,同样收入水平下,取得货币所得多的个人税负就会更重。
(二)实物福利所得课税防止公民逃税
开征“月饼税”是我国个税进步的体现,是为了防止公民逃税的有效措施,是针对过去很多单位发放实物福利而逃避个税的办法,是不得已而为之。换个角度思考,假如“月饼税”不用缴纳,意味着单位发放的任何实物福利都不用缴纳个税,那么单位就可以以此对于领导层人员不发全额现金工资,而是积累到一定金额后改发高价值的汽车、住房,达到逃避缴纳个税的目的,显然起不到税收调节作用。再者,当下很多单位发放的月饼,可能已经不是过去简单吃的月饼,而是包装豪华的天价月饼,成为行贿的礼物,对于这样的月饼怎么能不征个税。
笔者认为,“月饼税”等实物福利就该纳个税,而且不只是合法,更合情合理,就是要以此杜绝以实物福利而逃避纳税的现象。
二、实物福利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实物福利所得课税手段落后
目前,对实物福利所得的税务征缴管理手段不能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要,税务机关税收征缴执法水平偏低,税务征缴和管理信息不畅,税款征收缴纳效率不高,税款的征收、征缴漏洞多,财税流失严重。国税、地税权限有别和征管体制的限制,实物福利收入税收征管信息传递速度慢、准确性不高,而且没能体现出时效性的税收征管要求。实际操作难度太大,使纳税人自行申报流于形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往往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而采取种种避税、逃税措施。从而无从对该项税源组织征管,不可避免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影响了税收征缴的质量与效率。课税手段的落后影响了税收核定稽查和征管的质量与效率,难以有效遏制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二)实物福利所得逃税严重
早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就制定颁布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对个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实际生活中,实物福利所得纳入工薪计税手续繁琐,部分扣缴义务人通过减少走账、做假账、内外两本账等方式或迫于纳税法治意识不高的领导决定缴纳税额的压力该扣不扣,该缴不缴。一些扣缴义务人因对实物福利税缺乏足够的重视或者是代扣代缴税款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实物福利所得税的实物福利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任意改变其税率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实物福利所得逃税现象异常严重,造成税源的流失。
三、实物福利课税问题的成因
(一)实物福利所得纳税意识薄弱
目前,相当一部分人还保留着“实物福利不必缴税”的观点,纳税意识薄弱。实物福利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当时社会物资的稀缺,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拿钱买到的,因此有点“门路”的单位就会想方设法为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搞些“福利”以凝聚人心,这种做法说白了其实就是利用部门权力去瓜分有限的公共资源。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已经实现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型,社会物资不再贫乏,市场往往是产品积压,明显的供过于求,因此所有的“实物”都已不再稀缺,仅凭工资完全可以买到自己想买的任何东西,实物福利已完全具备改为货币形式发放的条件。
(二)偷逃实物福利所得税成本低
偷逃实物福利所得税违法成本不高,且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成为很多企事业单位等经济实体偷逃实物福利所得税的一大诱因。因此,受侥幸心理的驱使,纳税人往往不是选择诚实的依法纳税而是会选择进行偷、逃税行为。目前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逃税、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逃税、偷税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但是法律的目的重点在于敦促纳税人积极纳税,而不是惩罚。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规定,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工作的不到位,税务稽查的力度弱,无形中助长了偷逃实物福利所得税的投机心理。
四、完善实物福利课税问题的建议
(一)加快货币所得与实物福利所得税收征管一体化的建设
我国应加快对货币所得与实物福利所得税收征管一体化的建设,加强个人所得的税务登记统筹,将实物福利所得严格计入所得纳税。实物福利收入同时具有所得、消费和财富三项特征,纳入个人所得计税有利于拓宽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扩大课税范围,增加纳税人数。税收基础越宽,其产生的负效应越小,有助于缓减超额负担税负的情况。货币所得与实物福利所得税收一体化征管,一方面有利于使更多的潜在纳税人变为现实的纳税人,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增强公民的纳税自觉性。另一方面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资源配置的优化,财政收入的增加,进而促进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此外也可促使政府部门强化支出管理,调整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减少实物福利分配,杜绝铺张浪费,减少财政开支,推动廉政建设。统一实物福利所得和货币所得的纳税,有利于公民提高对实物福利所得在公平税负方面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优化征管手段,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税务征管工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及纳税人主体意识的觉醒,自身素质的提高,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等一些列新的变化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人力为主的落后的征管手段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需要,必须大力发展税收信息技术,提升征管手段的技术和推进税收征管的信息化,节约税收成本。对实物福利所得的课税手段也要相应的革新,不断创新征管手段。需建立和完善对个人收入的分类和归总信息系统,统一将纳税人的日常纳税信息信用档案输入计算机网络,方便税务的征收和管理。应对包括工薪收入在内的个人所有收人和财产信息纳入信息网络,通过全国联网的个人所得信息系统全面管理。税务部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先进作法,为每个纳税人设定一个纳税识别税号,这样就能更好地落实和执行实物福利所得所得税的征收。充分发挥计算机在税收预测、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稽查等方面的快速便捷、信息存储量大的优势,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三)加强税务稽查,提高办税人员素质
实物福利所得的避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之所以会长期存在并得到普遍认可,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税务稽查的工作力度弱,临时化,稽查工作没有形成常态机制。完善税务稽查工作,加大税收检查和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新型税务稽查体系是现阶段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税务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在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将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集中在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上,严格履行税务稽查职责我国税务稽查工作不到位,应急的情况居多,在税收征管中具有被动性。此外,必须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只有执法者法治意识强,业务上精通,才能顺利推进税务稽查工作而不是使税务稽查可有可无或者流于形式。因此,必须加强税务稽查队伍的建设,要以人为本,加强稽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完善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后续教育,及时更新税务稽查、业务知识,保证稽查力量的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务筹划;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
目前,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但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新办或申办期间往往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了融资和手续审批上,而忽略了利用好优惠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初创期就开展税务筹划可以充分享受国家产业政策,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高新技术企业界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生产的经济实体。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根据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l)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特点及税收筹划的目标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期是企业将自己的构想或技术转化为具体产品的时期,是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场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企业的特点是一方面新产品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将研究开发的成果商业化,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处于高投入、低收益,现金流一般为负值的财务状态,此时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生存,相应的财务目标就是节约资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税务筹划的目标就是通过合理安排减轻税负,缓解高投入带来的资金紧张问题,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创立的目的是在满足某种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税务筹划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基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全局观念,站在企业整体利益上精心筹划,并综合考虑企业的税负,才能达到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如何选择适当的投资地点、投资行业、如何选择合理的投资规模、组织形式,如何筹集创业初期所需的大量资金,是初创期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税务筹划在投资地点选择中的应用
我国为了鼓励某一行业、产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办法。通过把握不同区域的税收差别待遇,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综合考虑现行税收政策,结合行业发展特点,选择较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
(二)税务筹划在投资行业选择中的应用
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法会体现出对某些行业的税收优惠倾斜政策,这使得企业创建时进行投资行业的税务筹划具有现实意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等。企业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应在投资的行业方向上选择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因此在投资地点一致的情况下,要选择有发展前景且税负相对较轻的行业投资。
(三)税务筹划在投资规模选择中的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规定一档基准税率(25%)外,还规定了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比如对于享有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条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和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前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个条件;后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个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计划创建享有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在实际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在创建之初,选择筹建大企业还是筹建小型微利企业,应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考虑,切忌不顾企业的发展,为“节税”而“节税”,忽略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四)税务筹划在组织形式选择中的应用
不同组织形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设立时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在税收缴纳环节,不只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将税后利润采用“分红“形式再分配,再分配时,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则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是在分红人分得利润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节税”角度,后者组织形式当然更为有利。但对于规模较小的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选择公司企业则更有利些,原因有三:第一,国家的一些政策优惠都是针对公司企业的。若选择合伙企业,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条件。第二,高新技术企业以人力资本为主,员工报酬相对较高,业主个人所得也不例外,而国家并未对此给与任何优惠政策,因此,若选合伙企业,反会加重税负。第三,高新技术企业属高风险行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较短的生命周期,因此,在这样的高风险领域采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不稳定性。因此,企业在初创期,应结合企业规模和发展要求,从管理角度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
(五)税务筹划在筹资方式选择中的应用
企业在初创期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因此,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是该时期企业的一项重大任务。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从纳税角度讲,要讲究纳税成本税后收益。因此,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应充分利用税收挡板效应,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以获取相应的税收收益。
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常见的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自我积累、企业之间拆借等多种方式。这些筹资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或几种并用,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从税务筹划角度看,应采取权益筹资方式。这是因为一方面初创期债权人出借资本要以较高的风险溢价为前提条件,筹资成本过高,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风险很大;另一方面初创期企业一般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应税收益,利用负债经营不会给企业带来节税效应。在实际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考虑申请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贷款,充分利用贷款利息减轻税收负担。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它作为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手段,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金投入等方式,通过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
当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初创期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应用的关键时期,高新技术企业还必须立足全局进行税务筹划,不能只着眼于节税,更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税种,某个时期。
参考文献
[1]丁丁.软件企业税收筹划探讨[D].硕士论文,苏州大学,2009.
关键词:医药销售行业;税收漏洞;依法纳税;税收监管
一、现阶段医药销售行业纳税现状
1. 医药销售行业是重要的税收征收对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医药销售行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有利的市场环境,加之,人民对医疗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销售渠道和手段的多样化,中国医药销售行业也由原来的经济效益低,发展缓慢,转向高收益,高回报的热门行业。在良好的市场前景下,一方面,医药销售行业成为了我国纳税又一新的增长点,已经成为重要的税收征收对象。另一方面,高利润的诱惑下,不少商家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漏税,严重阻碍了正常的征收环境,给税收征收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2. 医药销售行业纳税出现的问题
2.1 出现严重的医药账户作假现象
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商家一是进行账外经营。药品销售的销售对象一般为非增值税纳税人,该环节收入一般情况以现金交易为主,很少购买者回去索要发票。一些商家用购物小票代替纳税发票,造成发票账户不能真实反映该销售商的真实销售业绩。二是,商家使用“两本账”。许多销售公司为了逃避高额的纳税负担,采用两种财务核算方式,简单的说就是有两个账本。一个账本作为纳税报税凭证,主要是开票收入账本;为开具发票的收入纳入另一个账本,作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账本。
2.2 医药销售税收抵扣制度不完善
随着医药管理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医药进货渠道呈现多样化,由单一的进货渠道改为多渠道,使得更加灵活,但是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大型医药销售公司,只能采取对其下属进项税由总公司统一抵扣,不能保证对所有的药品销售信息做到绝对的监管。这就是进项税变得更加不具严格性、规范性,很容易出现随意抵扣或者蓄意增大进项税的行为。甚至一些厂家和经销商串通一气,更改相关信息,使税收抵扣混乱,扰乱纳税秩序。
2.3 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纳税漏洞也不完全是经销商的原因,由于我国纳税制度以及纳税管理还不健全,还未形成完整的纳税管理体系,一班高素质的纳税人员,导致纳税管理随意性,税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由于长时间和固定的经销商打交道,很容易形成利益关系,抱着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心态,少数工作人员甚至帮助偷税漏税。另一方面,纳税监管不严,很大程度依靠自我监督,这严重减弱了监管的实际意义,使监管形同虚设。
二、 医药销售行业税收漏洞原因分析
1. 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作为商人,利益最大化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些经销商就铤而走险,偷税漏税,缺乏最基本的依法纳税意识。而且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是国家国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国家在这方面的监管较严,但是税收管理却不能实现规范化。一方面,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纳税者对税法知识认识不足,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利益驱使,经销商追求高额利润,钻法律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税漏税。
2. 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联手逃避税收管理
人们对医药消费的不断提高,医药市场不断壮大,药品生产企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抢占医药市场份额,都会采取各种手法,赢得市场先机,甚至不择手段推销药品,其中,最主要的是给药品销售商好处,从而获得市场占有率,整个药品市场存在严重的恶心竞争和垄断。为逃避国家税收,厂商开始通过不正当合作,互相隐瞒收入,获取非法利益,而出现这种情况,国家的税收监管很难控制和管理。
3.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税收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主要税收管理还未完全摆脱市场经济体制的束缚。相关管理制度还是老一套,不适应时展的新需要,管理队伍老化,管理素质普遍偏低,一些税务人员责任意识差,疏于管理,不能主动去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这也是由于医药管理改革速度较慢,一方面,医药管理体制不顺。医药与医药市场竞争环境差,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这造成了税收管理混乱。另一方面,中国现行税制并不完善合理。其中在医疗卫生中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但是医疗卫生却征收营业税,而税务部门对经营医药同时又兼职卫生诊治的企业征税标准如何定,没有具体的条文说明,导致模棱两可。这样就很容易产生漏征漏管发生,也助长了企业偷税漏税的发生。一些医药零售企业由于财务核算体系不健全,加上对于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松懈,例如,医保刷卡收入不如实申报,在经营范围内,搞促销活动都会赠送礼品、药品,但是并未将其视同销售,所以漏申报这些赠品。
三、 医药销售行业税收漏洞解决建议
1. 加强医药经销商依法纳税意识
首先需要加强经销商的依法纳税意识,以及普及纳税知识。一是,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收政策宣传,提高医药经营者的纳税意识;二是,普及经销商的纳税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自身应该缴纳哪些税收,这不仅能够保证经销商依法纳税,更能提高经销商的权利意识,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2.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
特别是加强与工商、药监、医保、金融等部门的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的通畅和共享。通过医保部门、银行保刷卡信息等有用信息,进行纳税项目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作用,通过交流及时发现遗漏信息,减少信息重复收集,形成监管联动,信息共享的局面。
3. 提升医药销售行业管理水平
第一,加强医药行业销售企业会计核算的监控力度,从而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税务机关加强对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问题较多的企业,重点检查,责令整改,多次查出存在会计核算问题的企业,要追究其责任;第二,各公司需要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方式,通过统一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监管,健全会计核算体制,能够有效提高会计核算真实性;第三,医药企业必须执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加强总公司下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主要监督内容是,督促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督促其依法纳税,防止由于缺乏监管而偷税漏税。
4. 加强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
加强税务机关的素质也能够有效防止医药销售行业出现税收漏洞,增强纳税者依法纳税行为,现阶段,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能够满足经济发展对税务人员的要求,一方面,要大力吸纳税务人才,充实税务机关队伍。另一方面,定期组织税务人员参加税务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
总结:
现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医药销售业的快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医药销售企业应该无条件贯彻的,但是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铤而走险的钻法律空子偷税漏税,严重扰乱了医药销售行业的秩序,也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出现税收漏洞的。其中的原因有许多,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加强措施,减少税收漏洞。
参考文献:
[1]李丹. 自贡市大安区国家税务局医药销售行业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2010(12)
[2]吴艳萍. 论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问题与对策[D]. 吉林大学, 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