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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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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国际化论文

第1篇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内容。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发展,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计算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科学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自然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理论。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方法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

第2篇

【摘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反资本弱化避税,本文从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出发,分析了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特点,并对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影响

1.资本弱化的含义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资本弱化的产生原因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性质可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各国的税法普遍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的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所得额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税收挡板”效应,能降低企业的实际成本负担。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使资本弱化成为避税手段。

3.资本弱化与税收

资本弱化作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东道国和投资国都有严重负面影响。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导致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借贷资本比例过高往往导致贷款公司出资不到位,或以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资;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贷款公司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和“负利润”现象;三是税收权益流失,东道国公司以偿还利息的方式将税前利润转移给贷款公司,降低利润,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减少了东道国公司的利润,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的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资本弱化问题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的冲击。

二、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现状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这也是国际上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多数国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都采取了资本弱化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了利息扣除限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明确了企业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明确了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利息支出的要求。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从低”适用税前扣除比例。

4.明确了超扣除限额利息的处理。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资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体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计算。

2.关联债权投资的范围。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如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等。

3.企业权益性投资的范围。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4.关联债资比例。依照公式: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计算。

5.利息支出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关联方之间分配。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三、对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实施建议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和协调。实践表明,当前跨国公司为规避税收,在投资时往往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融资等多种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时必须统筹考虑,注意和其他反避税措施的搭配。当前不仅要加速建立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广避税港融资申报制度和预约定价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国和相关国家也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避免重复征税。

2.扩大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通过税收协定共同防止国际避(逃)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证国际税收管理健康运行,胜任日益繁重的国际税收决策、立法、执法与司法管理。

3.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反资本弱化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它要求税务人员不仅应当扎实掌握财会知识,熟悉税收征管,还要对跨国公司的运作和经营有相当的了解,而且对于国际贸易知识和外语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对提高我国的反资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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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军,屈幼姝,刘志安.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安排:理论、实践及对策分析[J].理论探讨,2007,(1).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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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芳.国内RDA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与对策[J].图书馆杂志,2014,(1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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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小菁.RDA的国际化设计与本地化实施[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3,(1):42-46.

[6]肖燕.RDA应用:图书编目工作新方向――第三次全国文献编目工作研讨会纪事[EB/OL].,2015-12-15.

第4篇

论文摘要:全球化使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面临巨大机遇和挑战.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既有许多有利条件,又有许多不利因素.必须因势利导,从适应新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要求,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探索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新思路。

1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网站建设的专业化和网民要求的个性化使任何一个网站也不可能满足网民全方位,多层次的的个性化要求,都会遇到资源的空缺与内容的贫乏,因此,势必感受到融合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融合,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使市场开放度加大,贸易机会增多。给中国的商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特别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已形象的广阔空间和表现自已的平等舞台。 中国电子商务将很快地走向世界。 

中国加入WTO,进一步加快了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同时中国融入国际市场将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入世后,由于关税的降低和贸易壁垒的取消,将使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性贸易往来明显增多,这使得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必要。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加入WTO对贸易和产业环境带来的巨大变化,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企业间的B2B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入世后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更多的厂商会融入到世界贸易体系中,有大量的企业会介入到国际电子贸易领域。这也将直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国际化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2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劣势和不足

目前,中国的网上书店、网上商城已开始营运,但要大规模地推行电子商务,至少在以下7个方面还存在障碍。

(1) 购物观念和方式陈旧,在中国,传统的购物习惯使“眼看、手摸、耳听、口尝”,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

(2)缺乏电子商务的商业大环境,目前,中国的商业活动基本上仍是手工作业,公众对商家的交易频率高但每笔交易额都很小,好像没有必要在网上交易。

(3)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备,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商业电子化和金融电子化。目前,全国性的金融网还未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电子化还未实现,商业电子化又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制约了电子商务的生存、发展空间。 

(4)互联网的质量有待提高,推广电子商务的技术障碍主要表现于网络传输速度和可靠性上。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很低,常常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同时还存在多种不可靠因素,包括软件、线路、系统的不可靠。

(5)网上安全和保密亟待完善,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询价、成交、签约,涉及许多商业秘密和公众隐私。

(6)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现行的信息产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计划经济烙印,过度集中和垄断制约了市场竞争,有碍电子商务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资费过高仍然是广大公众享有电子商务的拦路虎。

(7)公众缺乏电子商务的知识和技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多数公众文化素质不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多数公众难以跟上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

3 经济全球化下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建议 

(1)加快基础性信息网络建设。 

中国电子商务要在发展中求规范、求质量。首先,中央和各地政府要尽快建设新一代的高速信息传递骨干网络和宽带高速计算机互联网,提高上网速度,降低上网费用,构建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在此基础上组建并完善标准化、广域型、基础性的商品订货系统、商品交易网络、商品信息系统等电子网络体系,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商品和商务活动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次,要制定实际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升级和系统建设投入,尽快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的电子化,为推动全社会电子商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创造传统产业、企业和产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和新途径,把我国电子商务建立在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上。 

(2)完善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 

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早日出台可具体操作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体系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商务活动的实际出发,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必须具有规范交易程序和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清晰界定责任的法律功效。 

(3)尽快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

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各不相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免税制度: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税。欧盟则采用“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对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电子商务税制“六原则”应是大体适应近中期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利益的税制框架。现在需要加紧做的,是按照这一框架要求制定出具体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实施细则。 

(4)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传统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化。

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毕竟还是商务,电子化只是活动形式的变革,而现阶段商务活动的主体依然是传统产业、企业的产品贸易,离开这一主体,单纯依靠专业网络公司,商务活动的全面电子化是难以成立的。近5-6年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当尽可能多的传统企业的商务活动实现了电子化,才能实现经济运行的电子商务化。 

(5)商务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动力,理应是来自社会的、民间的、市场的力量。但是,电子商务是在高度依赖高新技术和众多社会公共产品、共用设施、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对传统商务模式的变革,其发生、发展是离不开政府支持的。这种支持,除了前面论述的硬设施(网络基础设施等)和软设施(贸易、税收等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等)环境两方面内容外,商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规范工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同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一样,市场秩序是决定其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而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完善有赖于行政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对市场运行及市场行为进行具体化规划和规范。这就是即使在最自由、最开放的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应于各类经济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仍然存在的理由,中外各国概莫能外。因此,作为商务活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务部,应该切实担负起规划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方向,规范具体发展行为的责任。 

第5篇

论文摘要:全球化使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面临巨大机遇和挑战.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既有许多有利条件,又有许多不利因素.必须因势利导,从适应新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要求,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探索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新思路。

1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网站建设的专业化和网民要求的个性化使任何一个网站也不可能满足网民全方位,多层次的的个性化要求,都会遇到资源的空缺与内容的贫乏,因此,势必感受到融合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融合,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使市场开放度加大,贸易机会增多。给中国的商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特别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已形象的广阔空间和表现自已的平等舞台。中国电子商务将很快地走向世界。

中国加入WTO,进一步加快了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同时中国融入国际市场将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入世后,由于关税的降低和贸易壁垒的取消,将使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性贸易往来明显增多,这使得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必要。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加入WTO对贸易和产业环境带来的巨大变化,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企业间的B2B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入世后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更多的厂商会融入到世界贸易体系中,有大量的企业会介入到国际电子贸易领域。这也将直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国际化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2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劣势和不足

目前,中国的网上书店、网上商城已开始营运,但要大规模地推行电子商务,至少在以下7个方面还存在障碍。

(1)购物观念和方式陈旧,在中国,传统的购物习惯使“眼看、手摸、耳听、口尝”,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

(2)缺乏电子商务的商业大环境,目前,中国的商业活动基本上仍是手工作业,公众对商家的交易频率高但每笔交易额都很小,好像没有必要在网上交易。

(3)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备,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商业电子化和金融电子化。目前,全国性的金融网还未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电子化还未实现,商业电子化又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制约了电子商务的生存、发展空间。

(4)互联网的质量有待提高,推广电子商务的技术障碍主要表现于网络传输速度和可靠性上。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很低,常常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同时还存在多种不可靠因素,包括软件、线路、系统的不可靠。

(5)网上安全和保密亟待完善,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询价、成交、签约,涉及许多商业秘密和公众隐私。

(6)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现行的信息产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计划经济烙印,过度集中和垄断制约了市场竞争,有碍电子商务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资费过高仍然是广大公众享有电子商务的拦路虎。

(7)公众缺乏电子商务的知识和技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多数公众文化素质不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多数公众难以跟上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

3经济全球化下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建议

(1)加快基础性信息网络建设。

中国电子商务要在发展中求规范、求质量。首先,中央和各地政府要尽快建设新一代的高速信息传递骨干网络和宽带高速计算机互联网,提高上网速度,降低上网费用,构建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在此基础上组建并完善标准化、广域型、基础性的商品订货系统、商品交易网络、商品信息系统等电子网络体系,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商品和商务活动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次,要制定实际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升级和系统建设投入,尽快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的电子化,为推动全社会电子商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创造传统产业、企业和产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和新途径,把我国电子商务建立在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上。

(2)完善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

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早日出台可具体操作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体系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商务活动的实际出发,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必须具有规范交易程序和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清晰界定责任的法律功效。

(3)尽快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各不相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免税制度: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税。欧盟则采用“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对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电子商务税制“六原则”应是大体适应近中期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利益的税制框架。现在需要加紧做的,是按照这一框架要求制定出具体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实施细则。超级秘书网

(4)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传统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化。

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毕竟还是商务,电子化只是活动形式的变革,而现阶段商务活动的主体依然是传统产业、企业的产品贸易,离开这一主体,单纯依靠专业网络公司,商务活动的全面电子化是难以成立的。近5-6年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当尽可能多的传统企业的商务活动实现了电子化,才能实现经济运行的电子商务化。

(5)商务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6篇

论文摘要:全球化使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面临巨大机遇和挑战.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既有许多有利条件,又有许多不利因素.必须因势利导,从适应新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要求,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探索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新思路。

1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网站建设的专业化和网民要求的个性化使任何一个网站也不可能满足网民全方位,多层次的的个性化要求,都会遇到资源的空缺与内容的贫乏,因此,势必感受到融合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融合,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使市场开放度加大,贸易机会增多。给中国的商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特别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已形象的广阔空间和表现自已的平等舞台。中国电子商务将很快地走向世界。

中国加入WTO,进一步加快了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同时中国融入国际市场将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入世后,由于关税的降低和贸易壁垒的取消,将使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性贸易往来明显增多,这使得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必要。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加入WTO对贸易和产业环境带来的巨大变化,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企业间的B2B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入世后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更多的厂商会融入到世界贸易体系中,有大量的企业会介入到国际电子贸易领域。这也将直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国际化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2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劣势和不足

目前,中国的网上书店、网上商城已开始营运,但要大规模地推行电子商务,至少在以下7个方面还存在障碍。

(1)购物观念和方式陈旧,在中国,传统的购物习惯使“眼看、手摸、耳听、口尝”,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

(2)缺乏电子商务的商业大环境,目前,中国的商业活动基本上仍是手工作业,公众对商家的交易频率高但每笔交易额都很小,好像没有必要在网上交易。

(3)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备,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商业电子化和金融电子化。目前,全国性的金融网还未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电子化还未实现,商业电子化又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制约了电子商务的生存、发展空间。

(4)互联网的质量有待提高,推广电子商务的技术障碍主要表现于网络传输速度和可靠性上。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很低,常常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同时还存在多种不可靠因素,包括软件、线路、系统的不可靠。

(5)网上安全和保密亟待完善,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询价、成交、签约,涉及许多商业秘密和公众隐私。

(6)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现行的信息产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计划经济烙印,过度集中和垄断制约了市场竞争,有碍电子商务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资费过高仍然是广大公众享有电子商务的拦路虎。

(7)公众缺乏电子商务的知识和技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多数公众文化素质不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多数公众难以跟上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

3经济全球化下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建议

(1)加快基础性信息网络建设。

中国电子商务要在发展中求规范、求质量。首先,中央和各地政府要尽快建设新一代的高速信息传递骨干网络和宽带高速计算机互联网,提高上网速度,降低上网费用,构建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在此基础上组建并完善标准化、广域型、基础性的商品订货系统、商品交易网络、商品信息系统等电子网络体系,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商品和商务活动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次,要制定实际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升级和系统建设投入,尽快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的电子化,为推动全社会电子商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创造传统产业、企业和产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和新途径,把我国电子商务建立在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上。

(2)完善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

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早日出台可具体操作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体系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商务活动的实际出发,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必须具有规范交易程序和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清晰界定责任的法律功效。

(3)尽快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各不相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免税制度: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税。欧盟则采用“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对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电子商务税制“六原则”应是大体适应近中期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利益的税制框架。现在需要加紧做的,是按照这一框架要求制定出具体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实施细则。

(4)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传统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化。

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毕竟还是商务,电子化只是活动形式的变革,而现阶段商务活动的主体依然是传统产业、企业的产品贸易,离开这一主体,单纯依靠专业网络公司,商务活动的全面电子化是难以成立的。近5-6年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当尽可能多的传统企业的商务活动实现了电子化,才能实现经济运行的电子商务化。

(5)商务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7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 矿产资源税制 资源税制改革 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

一、引言

在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的时代,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调节日益重要。2012年3月19日,历时两年经过几轮博弈和波折、旨在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的澳大利亚资源税改革法案获得议会通过。此法案主要针对煤炭、铁矿石和海上油气资源开采征收“矿产资源租金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MRRT)。“矿产资源租金税”的有关立法,自提出之日起就在澳大利亚饱受争议,并导致了陆克文政府的。吉拉德政府上台后,在绿党和独立派议员的支持下,终于推动这两项税赋法案在议会通过。吉拉德表示,这将会是澳大利亚历史上一次深刻的经济改革,此项措施旨对在澳经营的大矿企的巨额利润部分征税,可以使更多(尤其是较为贫困的)澳大利亚人民享受澳大利亚的资源所得收益,进而打造更加公平、平等的经济模式。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包括矿产资源税改革在内的税制改革,此次税制改革正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战。因此,总结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分析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理念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情况,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制的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背景与诱因

( 一 )澳大利亚的政治环境和税制概况 澳大利亚是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全国划分为六个州和两个地区,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其行政事务由内阁负责,内阁由总理主持。联邦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众议院和参议院。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层次分明,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基于联邦制下的地方自治制度,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分立,在税收上实行分税制。税收收入分为联邦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两类,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别对应于三级税收权限。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陆上资源为各州或私人所有,一般是公有地上的为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私人土地下的为私人所有,海洋大陆架上的为联邦政府所有。传统上,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者权益的权利金由作为所有者的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收取,联邦政府因拥有大陆架(海洋)上的矿产及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因此联邦政府只收取其所拥有的海洋大陆架上的矿产资源租。澳大利亚的税制中,涉及矿产资源租的主要税种有权利金、租金(矿地租,即开矿所占用土地的租金)和资源租金税。澳大利亚的权利金有三种征收方式:从价权利金、从量权利金及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从量权利金以生产数量(重量或体积)为征收基础,新南威尔士州规定煤、铝土矿、铁矿石、石灰石、花岗岩、磷酸盐等采用专门权利金,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不多,只适用于北部地方的大矿山,布罗肯希尔银锌矿及Cobar矿山控股公司采用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制度,金红石、钻石、钛铁矿、独居石、石榴石、石油等采用从价权利金费率,费率一般为销售收入的5%到10%;租金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每年向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矿地租,在澳大利亚,除海上石油资源和北部地方的铀矿为联邦所有外,矿产资源所有权收入主要为州政府所有,矿地租因条件而异,各个州或矿区征收水平不同,探矿阶段为每平方公里3到27澳元不等;资源租金税在澳大利亚是在上一次矿业繁荣的1975年首次提出,旨在对开采条件特别好的、能产生级差地租的矿产企业所得征收的附加利润税。

( 二 )澳大利亚税制改革诱因分析 20世纪7O年代,石油危机和石油价格暴涨引发了经合组织国家(OECD)经济“滞胀”, 凯恩斯经济干预理论失败,导致西方国家寻找新的宏观经济控制方法,税制改革应运而生,其目标是“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基本措施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澳大利亚作为OECD的重要成员国,也于1985年对本国的税制进行了改革。20世纪90年代后,虽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浪潮已经过去,但是持续的调整仍在进行。2000年7月1日,再次当选总理的霍华德开始了以商品和服务税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的税制改革。2008年,澳大利亚再次启动了包括矿产资源租金税在内的近50年来澳洲税制最大规模、冠名为“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税制变革,旨在应对来自国内外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巨大挑战。就经济因素而言,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经济增长缓慢是改革的关键诱因之一;气候变化、温室效应将会降低居民的福利水平,而且福利损害会因为减排措施的延误而迅速增加。为此,澳大利亚政府在2008年制定了《炭污染减排计划》。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资本和利润在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同一国家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转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来源于投资收益的税收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挑战相互交织,并以较为复杂的方式影响着税收与转移支付体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2000年后矿业繁荣时期矿产品价格的迅速提高,在澳大利亚矿业部门的利润率大幅提高同时,抬高了国内的原材料、劳动力和资金成本,使得非矿业部门的采购、招聘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相对于矿业部门的竞争力下降,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剧,非矿业部门的生存条件恶化。澳大利亚此次调整矿业资源税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源部门挤压其他部门发展空间的“荷兰病”发生。从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角度看,矿产资源品出口增长大幅推高了澳元汇率,2009年到2011年两年间,澳元汇率大幅升值50%左右,大大降低了国内制造业部门的国际竞争力,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澳大利亚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同时,资源品价格的上升吸引国际金融资本加速流入澳大利亚,加剧国内通货膨胀,加大金融系统波动,提高了整个经济的系统风险。因此,澳大利亚急需进行税制改革,以适应时代要求。从政府财政收入角度看,在最近的十年内,尽管矿产资源和能源产品的价格飙升,但政府所获得的矿业红利不多。以石油为例,1998年末世界原油价格大约15美元一桶,2008年7月曾一度涨到147.27美元一桶,不到十年上涨了近十倍。澳大利亚矿业公司的净利润在近10年间也水涨船高,增加了800多亿澳元,而按照既定的矿产资源税制,政府所分享到的税收只有不到90亿澳元。据测算从2000年至2009年,澳大利亚的实际资源税率(资源税税负占矿业收入的比率)下降超过了20%。在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收益分配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经济时代,澳大利亚原矿产资源税制及所确定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就显得不合时宜:一是无法让社会公众及非矿企业分享到自然资源价格上涨的红利,毕竟矿产资源是属于整个国家的,而不是仅属于州政府和矿商的,更何况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荷兰病”是由全体澳大利亚人承担;二是目前澳大利亚各州都有不同的矿产资源税率,以煤炭为例,澳大利亚产煤各州,即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根据煤炭种类和能量值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税率,使税收体系庞杂,效率低下。三是历史上和现实中,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在矿业繁荣时期,都相应征收了暴利税性质的矿产资源税。如美国上世纪石油危机期间的暴利税,英国的特别利润税,加拿大对权利金的调整;在本轮矿产品价格高涨期间,我国也开征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加拿大、美国等许多国家都大幅调高了权利金率。因此,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了分享矿产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荷兰病,调整矿产资源税制并提高矿产资源税总体税率就在所难免。基于上述原因,对于澳大利亚这样一个矿产资源在整个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自然就成为塑造“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重中之重。

三、澳大利亚新矿产资源税制的形成过程

( 一 )陆克文政府的资源超额利润税(RSPT) 资源超额利润税(Resource Super Profits Tax,RSPT)是澳大利亚统一全国资源税制计划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于2010年5月由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根据这一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政府将面向全部非可再生矿产资源领域征收高达40%的超额利润税,将对矿业公司根据吨位征税变成根据利润征税,旨在对因矿产品价格上涨带给矿企的超额利润进行再分配,如通过增加的资源税收益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补充社保基金(有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效果)。在大选之际推出此次税改政策,陆克文政府也是想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以期获取非矿企业和退休群体的拥护。然而,事与愿违,资源超额利润税遭到了多方的反对,主要原因为:(1)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制定专门针对矿产资源租的税收;(2)以利润为税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权虽然属于联邦政府,但企业所得税不应该有行业差别,而资源超额利润税明显是针对矿业企业“超额利润”征收的,其他行业也会有超额利润,资源超额利润税却只在石油、煤炭和铁矿石行业实施,因此具有歧视性;(3)一旦开征资源超额利润税,会降低矿山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预期,投资者会将投资转到其他资源国,严重影响澳大利亚经济的长期发展。陆克文政府推出此项税改的初衷是使全体民众都能够分享矿产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巨大利益,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到矿业相关利益集团的众多及其博弈能力,如矿业公司、矿业及相关行业从业者群体及其操控政治经济舆论的力量。针对此次矿产资源税制改革,澳大利亚调查机构尼尔森做的民意测验显示,有将近一半民众“反对”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中产阶级更是普遍认为这是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过度索取,反而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郭鹏,2010)。最终执政的工党在选举前换帅,资源超额利润税计划也随之流产。

( 二 )吉拉德政府的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 新总理吉拉德(Julia Gillard)向采矿行业作出了巨大让步,并在陆克文政府税改的基础上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力度,提出将矿产资源租金税(Mineral Resources Rent Tax,MRRT)税款用于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30%降至29%,提供60亿澳元资金用于公路、铁路和港口建设,从2020年起增加对退休储蓄支出,从目前退休收入的9%提至12%。这些配套政策进一步缓和了矛盾,为新税制的最终通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12月21日,由澳大利亚资源部长Martin Ferguson与前必和必拓董事长Argus共同领导的政策过渡小组重新向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对矿业和石油资源租金税改革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包含两部分: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和石油资源租金税(PRRT)。2011年6月10日,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公布了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草案,并于2011年11月23日获得联邦政府通过。吉拉德政府的MRRT草案解决了政府与采矿行业在此税收问题上越来越激烈的争端,为方案的实施铺平了道路。2012年3月19日晚,矿产资源租金税法案获得了议会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1)新方案的设计理念。MRRT是从著名经济学家郜若素(Ross Garnaut)的资源租金模型引申而来,该模型又基于经济学的级差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认为,耕地优劣等级不同,使用优等地的农业经营者因产品成本低而能赚取超额利润,土地主人依据其土地所有权以级差地租形式征收农业经营者获得的超额利润。按此理论,政府征收矿山资源租金税,本质上是对采矿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的分割,也可以说是交纳的级差矿租。新方案本质上是对占有优质资源的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从计税方式上看,联邦政府是把州政府以销售收入为基数收取的权利金(Royalty)统合为针对利润征税,体现了“使用资源越好,超额利润越多,征税越多;反之越少;使用劣质资源没有超额利润不征税”的理念。(2)新方案具体内容。MRRT其实是2010年陆克文政府宣布的RSPT的延续和变形,是有关资源、环境一揽子税费改革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MRRT方案中,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矿业利润-资本性支出-Royalty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初始扣除)×22.5%。下面就公式中的内容分别予以解释:MRRT的“起税点”(Taxing Point)和矿业利润(Mining Profits)。理论上MRRT是针对使用矿产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因此其“起税点”为矿产品矿山堆场。矿业利润=矿业收入-矿业支出,其中矿业支出(Mining Expenditure)是指起税点之前的活动(称为上游活动,Upstream,包括采矿、破碎、筛选、堆放等)所发生的运营支出(Operating Expenditure,也称作业费用)。但矿业支出不包括取得矿权的费用、筹资费用(利息支出)、交给州政府的权利金(Royalty)、公司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GST)。上游活动所产生的收入,称为矿业收入(Mining Revenue)。矿业利润=矿业收入-矿业支出;资本性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发生于MRRT实施日即2012年7月1日以后的上游活动资本性支出,可作为矿业支出立即从当年矿业收入中核销,未能核销的递延到以后各年核销。这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资产预期寿命提取折旧确认费用是不同的。它意味着,一个新建的矿山企业在资本性支出回收之前,不用交纳MRRT;MRRT税率。MRRT的名义税率为30%,但规则制定者承认在矿业利润中含有采矿专业技术所作的贡献(Extraction Factor),因此减让25%,即MRRT的实际征收率为30%×(1-25%)=22.5%;权利金扣除(Royalty allowance)。MRRT方案规定,已交纳给资源所有者的权利金可以抵扣。但操作中并非采用扣税法即先算出MRRT再减去已交的Royalty,而是采用扣额法,即倒算出与权利金对应的矿业利润,从计算MRRT基数即“MRRT利润”中减掉(权利金抵扣额=权利金÷22.5%)。如某企业已经交纳450万澳元的权利金,则2000万澳元(450÷22.5%)为已经交纳过权利金的矿业利润,从计算MRRT的基数中扣除;矿业亏损扣除(Mining loss allowance)。矿业收入减去矿业支出,再减去按上款计算的Royalty扣除后,如出现负数,则称为“矿业亏损”(Mining Loss)。由于州政府按矿石离岸价计征Royalty,并不考虑企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再加上新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可立即核销等因素,发生矿业亏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此MRRT草案规定:过去年份的矿业亏损,可在本年按同期政府长期债券利率(一般为5%-6%)加7个百分点加成扣除;已有矿山企业尚未摊销的资本性支出扣除,也称为“初始扣除”(Starting Base Allowance)。对已有矿山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矿业资本性支出,企业可选择采用账面价值法或市场价值法,在规定年限内摊销即抵销矿业利润。选择账面价值法的,可在5年内且可按长期债券利率加7个百分点加成摊销。选择按市场价值法的,可在不短于单项资产寿命期限内摊销,不加成计算。多个矿山项目矿业亏损可相互弥补。如果一家企业有两座及以上矿山(单独核算单位),则发生的矿业亏损可以在不同矿山之间相互结转;MRRT征收额计算。矿业利润减“Royalty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和老矿山企业的“初始扣除”后,等于“MRRT利润”;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此外,小企业免征MRRT。法案案规定凡是每年矿业利润低于5000万澳元的矿山企业为小矿山企业,免征MRRT。MRRT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行。这两种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互不干扰。(3)MRRT对矿企税负的影响。很明显,MRRT对煤铁矿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煤铁生产企业改革前已经承受州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收取的权利金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MRRT后税负显然会增加。州政府收取的权利金每州不同,一般为销售收入的5-10%,企业所得税目前为30%,下表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凸显了MRRT对煤铁项目回报的影响(假设州政府权利金费率10%)。当然这个结论是极端简化的,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公司层面还是股东层面的总体税负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项目总体利润率、上下游业务比重、融资方案等。(4)新旧方案的比较。新的方案相比旧方案的超额利润税有如下特点:对铁矿石和煤炭产品的超额利润税方案作了大的修改,石油天然气租金税是将原来已在海上执行的石油天然气租金税方案推广到陆上,新方案未做大的修改;将铁矿石和煤炭的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税率由暴利税的40%降至30%;各州政府对采矿企业征收的权利金可以从矿产资源租金税中抵扣;将5000万澳元的全年铁矿石及煤炭业务资源利润设定为征税门槛。可以看出,吉拉德政府的税制,比陆克文的税制,主要是税率上对大中型矿企的让步和在起征点上对中小矿业公司的让步。

四、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资源状况与矿产资源税制改革概况 (1)我国与澳大利亚资源状况的比较。全球同处资源经济时代,具有共同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同样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虽然从绝对量上看,我国和澳大利亚同样是矿产资源生产大国,但从人均数量上而言我国在矿产资源方面与澳大利亚所面临的情况则大不同,我国矿产资源稀缺程度高,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未来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远高于澳大利亚,因此中国是主要矿产资源的进口国,澳大利亚是矿产资源出口国。相对于澳大利亚这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矿产资源税制问题更大,带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低效率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也更严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在未来,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将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且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战略问题。因此,节约、高效、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已成为中国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进行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2)我国矿产资源税制概况与改革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税种比较齐全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包括: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矿区土地使用收费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以及转让矿权时收取的国家作为探矿和开发投资出资人权益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但是,作为矿产资源租金收取的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水平长期偏低,与不断上涨的矿产品价格极不相称。进入本世纪,随着新一轮矿产品价格的不断高涨,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矿产资源税制改革。首先是将从量定额计征的矿产资源税额有所调高,然后从2006年起按累进制方式对石油开征暴利税性质的特别收益金,再就是从2010年开始在新疆试点并于2011年下半年推广到全国对石油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计划提高到10%。目前除石油资源之外,其他矿产资源仍实行原来的从量定额资源税,未来计划全部改成从价税制。目前,我国石油行业的资源税制和资源税水平与澳大利亚基本相同,然而除石油之外的矿产资源税制还不完善,征收水平相对偏低,由此带来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地方政府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收取的“费、金”庞杂,寻租腐败和收益分配不公仍然十分严重。资源税从价征收和提高征收水平的改革,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也相当大,结果导致我国资源税改革虽酝酿已久,但进展缓慢,未来任务仍然艰巨。

( 二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经验的启示 澳大利亚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利益调节相对比较规范,其改革是在法治轨道和相关利益集团充分博弈情况下进行的,能够做到科学合理和与时俱进的,这对正在进行的我国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并根据时代变化进行相应变革。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稀缺性也不断提高,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资源收益合理分配对社会经济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人类社会已进入资源经济时代。而税制结构必须进行相应变革以适应资源经济时代要求。澳大利亚政府旨在建立“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矿产资源租金税改革,其目的不仅在于提高全社会分享矿产资源租的比例,而且也在于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税、补充养老基金等,表明其“未来税制”向提升资源要素税比重、降低资本和劳动要素税比重的结构性转变,这符合资源经济时展要求。税制改革是利益关系的再调整,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问题。因此,资源税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进行,并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诉求,这样才能既保证有利于全社会整体利益的税制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又能合理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使税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澳大利亚作为成熟的法治国家,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一直遵循税收法定和法依民意的法治原则,经过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充分政治博弈,其所通过从石油扩展到煤炭和铁矿的矿产资源租金税制在全球范围是独家首创。而我国现行的征收矿产资源租性质的资源税费,由不同政府部门确定,除资源税外大多不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导致现行资源税费体系存在方案确定过程不透明、部门寻租、利益关系调节不规范、缺乏综合考虑以及资源税费收益分配使用不透明等问题,为未来改革与规范加大了难度。资源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充分的政治协商和成功的舆论动员。从理论上讲,陆克文政府的40% RSPT方案并非没有可行性,尤其是在矿产品价格长期高企、矿业公司长期获得资源暴利的矿业繁荣时期,40%的资源超额利润税是合理的。如在上一次矿业繁荣和此次矿业繁荣时期,许多国家征收的石油暴利税都非常高。显然陆克文政府的失败,有第一次把暴利税延伸到煤炭和铁矿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也在于陆克文政府缺乏政治协调能力和没能进行充分舆论动员,从而被既得利益集团成功阻截。涉及利益关系调整与规范的资源税制改革,既要充分反映包括既得利益集团在内的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也要防止被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吉拉德政府的矿产资源租金税方案虽然成功获得通过,但是该方案不仅将MRRT税率从40%降低到30%,而且对矿业公司作了巨大利益让步:包括所谓“采矿专业技术所作的贡献”的25%的税率折让和前期未抵扣费用或矿业亏损在长期债券利率加上5%或7%的加成结转等优惠,使包括资源所有者收益的权利金在内的整体资源租金有效税率明显低于22.5%。考虑到对中小企业5000万澳元利润以下的免征MRRT,全社会总体的MRRT税率则更低。很明显,澳大利亚的MRRT改革存在被矿业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的问题。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资源经济时代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1AJY012)和“低碳经济下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与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2BJY081)的资助

参考文献:

[1]徐晓亮:《资源税税率设置分析、比较和选择》,《自然资源学报》2010年第1期。

[2]江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论文》2000年。

[3]高培勇、杨志勇:《世界主要国家财税体制:比较与借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4]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5]李江:《澳大利亚资源税改革给我们的启示》,《自然资源学报》2010年第5期。

[6]刘海民:《从澳大利亚MRRT纷争看我国资源税改革》,《冶金管理》2011年第8期。

[7]Producing Countrie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Australia,China,India,Indonesia and Malaysia.SPE77912,2002.

[8]Australia Government PTG.New Resource Taxation Arrangements[R/OL].2010[2012-07-16].

第8篇

关键词:会计专业硕士;区域经济;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02-03

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自然资源丰富,石油、煤炭开采加工企业较多,同时,由于地理位置与俄罗斯接壤,对俄贸易在全省经济中也占有相当份额,区域经济的特点非常明显,这些不同的行业对中高级会计人才的需求侧重点也有显著差异。因此,应针对黑龙江省地方经济的这些特点,构建适合黑龙江省发展的会计专业硕士(MPAcc)培养模式。

一、黑龙江省专业型会计人才供需现状分析

黑龙江省2012年财会类专业需求量处于第三位,仅少于营销类和服务类。通过调查发现,虽然毕业生人数的增加导致就业困难,但会计类专业的就业形势明显好于其他专业,在招聘职位需求中,财会经济类职位需求一直位列前茅。调查结果显示,基层的会计岗位比较喜欢会计电算化专业毕业生,大多数单位都有长期需求,并且用人单位的行业很广泛。在会计人才供给方面,因近年来各大高校不断扩大招生,且黑龙江省各大高校基本上都设有会计专业,所以会计专业人才的孵化能力得到快速提升,这也就导致了会计专业人才供需条件发生快速转变。但调查发现,中高级会计人才比较稀缺,供不应求,尤其是高级管理型会计人才十分稀少。目前,黑龙江省严重缺乏知识层次高、职业道德好、开拓意识强、具有战略眼光、善于理财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大多数单位的会计人员没有进入管理决策层,不能在单位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参谋作用。所以使许多企业在规模化、集团化发展进程中陷入了高端会计人才匮乏的窘境。

二、黑龙江省高校会计专业硕士(MPAcc)的培养目标定位

全国会计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会计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方案》中指出,全日制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输送高水平、应用型业务骨干和中层管理后备人才。黑龙江省高校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目标的设定要考虑市场需求,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黑龙江省经济的发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德、知、行、省的四合一人才,即将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能力要求和自我省悟有机融合在一起的辩证统一体。首先,职业道德素质是培养目标的根基,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那么业务再好,也不可能给企业、国家和社会带来效益。其次,专业知识是MPAcc培养目标的基础,它既包括了会计领域的相关理论,也包括了工商管理、应用经济等各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再次,会计人员要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的职业能力,其中包括战略意识、创新意识、学习能力、应用能力等等。最后,自我省悟是必不可少的,在警醒与反省的同时,发现自己的不足,进而提升自己的能力。因此,培养会计专业硕士(MPAcc)应顺应时代需求,培养具有高素质、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通晓市场经济运作规律、掌握专业理论、精通业务、了解国际惯例的应用型、专业化高端会计人才[1]。

三、黑龙江省会计专业硕士(MPAcc)培养模式的构建

人才培养模式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所制约,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更侧重于培养会计应用型专业人才,应注重职业导向,注重培养解决会计及相关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应用型研究生更侧重于获取程序性、专业性的知识,偏重于“怎么做”。重点培养的是在会计和相关领域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以及合理解决会计与相关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应用型研究生将来主要从事实务性工作,还要考核其是否具备会计专业的从业资格。因此,依据会计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确定了校企所联合培养模式,突出应用型教育,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课程体系的设计

根据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和《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文件精神,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体系目前包括3个部分:核心课、方向课以及自选课,其中必修课程为核心课,方向课和自选课为选修课[2]。

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核心课为学位必修课程。其中包括会计英语、社会思潮研究、企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管理经济学、高级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高级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等课程,其教学内容应紧密联系会计工作的实际,及时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纳入课程内容之中。为满足会计硕士职业拓展和就业的需求,需设置方向课和自选课,课程的设置权归属于培养单位,也可以考虑将这两类课程合并为一类课程,即按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方向课[2]。

根据黑龙江省区域经济特点,在课程设置方面,除了完成学位必修课程之外,由于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丰富,石油、煤炭开采加工企业较多,同时,地理位置与俄罗斯接壤,对俄贸易在全省经济中也占有相当份额,所以在方向课和选修课中应还加入俄语、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关系、煤炭企业会计、石油企业会计、ERP实施方法论专题、项目管理专题、管理沟通与时间管理专题、企业战略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理论、内部控制理论与IT治理、AIS应用模块1(FI财务会计)、AIS应用模块2(CO管理会计)等课程。通过上述课程学习,可使会计硕士加深对企业实施ERP项目(会计模块)业务的认知,熟悉省内各大开采加工企业的会计工作流程,从而具备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针对想要考取注册会计师(CPA、ACCA)职业资格的同学,可以开设注册会计师(CPA、ACCA)专业方向课程。主要课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专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专题、财务舞弊与识别专题、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专题、IPO财务与审计专题、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注册会计师应用文写作、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IT审计、管理沟通、中国税制与企业纳税筹划等课程,通过对上述课程的学习,可使会计专业硕士加深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认知,具备注册会计师(CPA、ACC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在培养学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把德育融入到教学的每个环节,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文化氛围。培养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学生。为全面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高等院校要避免说教式的教育方式,安排和鼓励学员多参加各种学术报告,结合案例分析将职业道德教育渗透到能力培养过程中。

(二)实践教学环节设计

实践教学培养的是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在实践教学基地学习,可以掌握更加丰富的知识和提高能力水平。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不应只是寻找一些实际的工作单位,从单位中找几个导师,让一批学生到那里实习,而应是会计专硕培养必不可少的环节和系统工程,培养单位和实习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周密规划,并进行必要的投资。在选择实习单位时,不仅要考察备选企业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也要考察其高管人员的理论知识和科研潜力,以及对于建设实践教学基地的热心和重视程度。被选中的实习单位,要有单独的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和管理实践导师和实习学生。然而只让学生实习是不够的,要在培养过程中分层次教育,建立学校与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即所谓的校、企、所联合培养,即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把学生需求调研放在第一位,学校领导、就业指导处和各专业教师有针对性地调研企业的用人需求,根据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要求,为学生的培养制订计划。另外,以校、企、所联合培养为导向的专业课程设置、学用一致的教学内容、产教相辅的实习体制,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高水平技能[3]。这样,在以学校为主、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为辅共同培养的模式下,学生所触发的创新灵感,更可能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

黑龙江省有龙煤集团、大庆石油公司、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等典型企业。这些优秀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为会计专业硕士学员提供非常好的实习基地,更为建立校、企、所联合培养模式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学员可通过实地考察、现场调研和交流、实际操作等培训方式,在企业中进行培训和实习,使会计专业硕士的教学课程内容更加丰富,不仅增强了课程的前瞻性、科学性、操作性、应用性、针对性,满足了会计专业硕士教育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点,同时也能让学员真正投入到黑龙江省的建设之中。

(三)教学内容的实施与保障

1.实行“双导师”制

优秀的导师是高质量会计硕士教育的前提,会计硕士培养目标得以实现,课程体系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建设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现阶段会计硕士课程主要由高校教师承担,偏重于理论研究但缺乏相关会计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在从事理论课程教学的同时,也应主动到会计实验室等地间接实习,在实习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会计实际工作能力。还应充分借鉴国外会计硕士教育的成功经验,吸纳一些具有经验的、资深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师、财务分析师、投资咨询顾问、企业咨询顾问担任校外导师,既可以让校外导师到高校为学生讲授有关实务课程,也可让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由校外导师实施现场教学或进行相关指导。

2.尝试会计专业硕士国际化教育

由于黑龙江省地理位置与俄罗斯接壤,对俄贸易在全省经济中占有相当份额,所以要加快会计专业国际化教育的步伐。会计专业硕士培养的国际化教育,立足点是人才本地化,切入点为知识结构国际化。一方面,标准要和国际接轨,教学的过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培养学生具有全球化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在一些方面广泛地开展合作交流。要与国际先进的财经教育接轨,在省内培养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通晓会计基本理论、精通会计业务、了解世界主要会计模式异同、熟悉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懂计算机和外语、具有较广泛的商业知识的国际化会计人才。

(四)人才评价标准与考核方法

为进一步完善课程考核方法和机制,针对会计硕士培养的特殊要求,如理论性较强的课程,除了可以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学生外,还可让学生撰写评价方面的研究性小论文或文献综述;对专题讲座可安排撰写学习心得或调查分析报告;对于实验课程则可安排撰写实验分析报告;对于应用性较强的实务课程,可结合案例教学撰写案例分析报告。通过上述方式培养其学术写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2]。

会计硕士分析和解决会计应用性难题能力、收集和处理学术资料能力、语言表达与逻辑思维能力的综合体现是学位论文。为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和《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文件)中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写作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突出专业性、学以致用[3]。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学位论文应具有创新和实用价值”。

论文答辩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最后关口。答辩委员会必须严把学位论文的质量关。委员会组成人员里,必须有1名或以上外聘专家。答辩过程中,会计专业研究生要阐述清楚本课题的创新之处,答辩委员会要就答辩者研究成果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提问并展开学术辩论。答辩后,研究生还要进一步分析和思考答辩老师提出的意见,对论文写作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清楚知道通过这次论文的写作自己掌握了哪些研究方法,在科研能力上有哪些提高,同时精心修改学位论文,以便在会计学术服务于实践过程中取得更大的成果。

结束语

会计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是个复杂又系统的过程,确立以需求为导向的MPAcc教育模式,疏通供求双方的联系渠道,改革传统的会计教学模式,根据黑龙江省区域经济的特点,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导师配置等方面对现行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育体系和机制进行创新,从而推动黑龙江省校MPAcc会计教育的发展,进而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昱.构建适应滨海新区发展的会计专业硕士(MPAcc)培养模式[J].劳动保障世界,2010,(11).

[2] 刘永泽,赵和喜.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培养模式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2,(2).

[3] 高明.会计专业硕士应用能力培养创新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

Research on the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Master training model in the university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gional demand

TAN Xu-hong,LI Xin

(Management college,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Harbin 150022,China)

第9篇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

企业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按某种条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而收购是指一个企业以某种条件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大部分产权,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并购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纵向整合效应与协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达到盈利最大化的目的。

二、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合并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我国企业并购的历史较短,经验较少,再加上我国经济的特殊性,企业并购或多或少受政府影响,还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样,在并购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总结一下,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并购倾向于财务性,而非战略性。目前,我国企业并购过多地关注短期财务利益,以短期获得生产要素资源为导向,缺少战略性并购。企业的并购从短期的利益考虑,盲目的追求短期的利益会导致企业失去原有的优势,最终必然使并购陷入艰难的境地,造成并购的失败。同时还有很多企业追求经营的多样化,把一些不可能组合到一起的资源强行组合到一起,这样不仅不能使资源合理利用,而且会使合并双方都陷入困境。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关于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随着并够中诸多问题的出现,立法问题显的尤为重要。比如由于反避税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了企业利用制度漏洞,进行了大量的避税行为。

(三)并购对象多为困境企业,缺少强强联合。从我国每年大量的并购案例上看,优帮劣、强管弱、富扶贫的强弱型并购行为偏多,这实际上是用优势企业的利润弥补了劣势企业的亏损,整体经济效益并没有提高。而且,那些优势企业由于不是因为自身发展需要而是由于行政命令兼并劣势企业的,兼并之后很可能不但不能发挥自己的优势,而且由于增加了负担,造成经济效益滑坡。

(四)并购后的整合没有受到重视。近十几年来,国内外的并购实践与实证研究表明,并购的失败可能性要大于成功的可能性,而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并购后的整合不成功。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大量形式上的并购,没有实实在在地按并购程序办事,很多企业的并购只停留在表面,单纯重视规模扩大而忽视并购后的整合,很多企业在并购后仅是同一个冠名,业务仍然是分道扬镰,缺少实际的整合。

三、解决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正确认识并购目标,摒除短期利益思想。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的原始动因主要是缘于竞争压力和追求利润。而我国目前并购行为动因多是政府出于消灭亏损企业、卸掉财政包袱,追求短期财务利益。我国企业应认识到并购是优化企业资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方式。企业应真正为自身利益考虑,为寻求企业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出发进行并购活动,体现出获得战略机会、追求协同效应、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和节约税负等并购的特征,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有效地防范企业利用并购避税,就必须完善现行并购的税制环境,加快税制建设:一方面我们要利用必要的税收优惠激励能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并购活动的发展,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又应当遵循国际惯例,遵循税制的一致性原则和中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免税并购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断完善我国反避税制度。

国家还应该加快《企业资产重组法》、《反垄断法》等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资产重组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和保障资产重组活动的健康开展。使企业并购的行为依法进行,既不要损害被并购企业的利益,也不要损害国家利益。还应当完善《企业破产法》,使破产企业并购在合法有序中进行。

第10篇

原标题:试析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中的问题与措施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出来。在目前的阶段中,我国的税务会计方面存在着诸如税务会计工作得不到重视、滞后于会计制度改革的税收制度改革、以及纳税项目繁琐复杂等等诸多问题。针对我国目前阶段中税收会计模式,笔者在文章中就我国税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税务会计模式;问题;措施;分析探讨

会计模式是对会计活动中各个要素的基本特征及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与结构的反应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其概念是一个集合或某个整体,而非是对会计活动中某一个或是几个要素进行反映的这样细小的概念。会计模式对社会环境有着很深的依赖性,因此,在进行会计模式的分析研究时,必须将其限定在一个具体的审核环境中进行研讨,否则很难对会计模式中事物的本质特征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一、税务会计的概述

税务会计可以看成是财务会计的延伸,这种延伸是基于不断在发展完善中愈加复杂化的税收法规。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核算。这项工作受到税种的影响,因为税种的不同,其在工作中进行具体开展的税务核算内容也就不同。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可以划分为流转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增值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等几个方面,其中,国内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就是所得税会计和增值税会计。税务会计的另一方面的工作内容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根据每个企业之间在其需求和生产营销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性,进行财务关系的处理以及合理的企业纳税计划。作为财务会计的延伸,税务会计不可能脱离财务会计进行独自工作运行。一方面是因为税务会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监管及核算是基于财务会计才得以运行的,同时,税务会计又是财务会计的一种补充形式,保证了财务会计的有序运行。但是,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两种会计模式的基本前提、核算原则、根本目的、会计处理这四个方面的工作中。

二、我国目前的税务会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滞后的税收制度改革。在我国目前阶段的税务工作中,税收制度改革明显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上世纪末期,税收制度改革和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基本保持一致,然而,财务会计在中央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以后逐渐成为了一种单独的体系,而税收制度仍在原地停滞不前。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新的经济政策出台时,会计制度方面也会有相对应的政策和处理意见,但是税务方面却没办法那么快速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反应,由此就导致了税务改革与会计改革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从而造成了税务改革滞后的现象。

2.纳税调整项目复杂。影响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差异性的原因还有纳税调整项目复杂。在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涉及到许多内容的核算,过程极其复杂,实在可以说得上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其中存在的一些复杂的操作内容即使是相关的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能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操作,企业纳税人更是理解不了。这样的情况不仅对税款的征收工作造成了影响,也将征纳双方的成本增加了,更是与税务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3.税务会计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许多的企业中,对待税收会计的态度都是简单的认为税收会计只是财务会计工作的一种延伸,而没有必要去增设专门的税收会计这样的职位,那样只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因为不具备专业的税收会计职能,从而导致一些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漏税情况,最终造成被相关部门审查,名誉和财政双双损失的情况。因此,针对以上我国税收会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相关税收会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从而使我们国家的税收会计模式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工作。

三、对我国税收会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所谓“分离”就是将税收会计制度从财务会计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能够独立的完成对企业成本的核算及利润税收扣除的工作。所谓“适度”则是需要在分离的过程中掌握好分离的范围。在税收会计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在充分体现法规要求的同时,考虑到国家的基本需要,并且坚决以“相互靠近”为基本原则,从而使税收会计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一致。在我国的税收会计制度中采取“适度分离”的模式能够有效缩小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同时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能起到一种节省资源的作用。但是,进行“适度分离”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制定不同的分离方法。例如,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机构,基于其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复杂的治理条件,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纳税体系,这套体系需要考虑到企业各方面的情况,从而使企业能够很好地履行纳税的职能。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套纳税体系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会计的发展现状。另外,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机构来说,由于其企业资金的来源较为简单,因此不必单独建立纳税体系,而是直接将公司的账目及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其计算结果与企业的会计利润大致相同,这种纳税方式还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情况。根据企业的规模不同在税务会计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可以在减少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提高税收机构的工作效率。

2.完善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我国的税务工作从税收体制方面来说属于复合税制。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又由于其目标职能所存在的差异,存在着分离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的目前阶段的税务会计工作中,随着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方面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使得所得税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税务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流转税收也已经在我国的税收工作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我国未来的税务会计工作中,应该建立流转税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相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

3.我国增值税会计制度的制定。随着我国在增值税方面法规的不断革新和完善,增值税会计工作已经形成了其独有的工作体系,会计处理方面也逐步得到了规范。我国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增值税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的增值纳税人的情况,并从我国的经济状况出发,进行严谨规范的增值纳税会计制度的制定。同时,又考虑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又由于其目标职能所存在的差异,存在分离的发展趋势,因此,需要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适度分离和必要协调进行特别强调。国家应该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作为相关税收法规及会计规范的制定的基础,并且保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又能使二者在各自的工作操作中做到相互协调发展。

4.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调。目前,世界经济已经呈现出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会计工作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由于会计工作其本身具有的独特的技术性,使会计工作的基本工作原理及方法并不受国家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从某些层面上来说,会计可以被看作是一门具有很强的通用性的商业语言。但是,又由于会计工作其自身所具备的社会属性导致会计准则不可能在世界各地的范围中都保持一致。会计工作由其自身的社会属性和技术性,决定了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特质可以在会计工作模式共存,并且在会计工作的发展中进行不断的相互融合渗透。因此,我国在税务会计工作中所建立的工作模式,应该在向国际化看齐的同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基本形式,注重选择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税务会计模式,否则我国广大的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很难对工作模式产生认可的心理,并且在国际形势上也难得到其他国际会计行业领域的认同。目前的经济形式及客观方面的经济环境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税务会计工作的模式就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在以上所述的税务工作所处的经济形式环境的分析来看,我国税务会计工作的发展首先应该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作为出发点,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当分离作为工作的基本原则,并且在某些具体方面做到协调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内部贸易;转移价格;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安排是国际税收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开始建立和完善本国的预约定价制度。对于我国来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也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多元化和国际化趋势已不可逆转。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来华投资,伴随而来的国际转让定价避税问题也将越来越严重,进一步加强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建设,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显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预约定价的改革。

一、现行预约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引进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时间较晚,再加上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本身确实比较复杂,需要大量的含糊信息和技术论证。我国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法律规范层级太低,目前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还不能算是正规的部门规章,且只是提及预约定价安排的方法,这使得纳税人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缺乏可预见险,参与的积极性自然不会高,从而不利于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推广。另外,虽然我国在2004年9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但它还是主要针对单边APA。尽管在《实施规则》中多处出现“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字样,但它并未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如《实施规则》第28条规定:“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需要启动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制定相应程序。”可见,《实施规则》仍然欠缺双边或多边A以的相关程序,这不得不说是APA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2.预约定价程序效率的保障问题

APA程序的优势之一在于它能为纳税人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提供一个快捷的解决办法,效率是APA追求的价值之一。美国为提高APA程序的效率,一直采用个案管理程序。2005年美国对个案管理程序进行更新,要求签订APA的双方在召开初次会议时就个案日程达成协议,为按期完成APA程序中各个重要事项设定目标,即纳税人与APA个案经理在APA程序启动初期就签订个案日程表承诺按照日程中的目标时间组织双方的活动。在目标日期截止时,如果个案中的重要阶段目标并未完成,双方应联合准备现状报告提交给APA管理层,解释个案没有按照日程完成的实质性或程序性原因,并计划如何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如果再次超过新的目标日期,个案仍然悬而未决,APA小组、纳税人、APA管理层将召开会议,研究其延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如果延迟归责于纳税人一方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则视同纳税人撤回APA申请。如果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它将被提交至国际联合首席顾问处以期获得最终处理方案。个案管理程序可以导致个案的快速解决或APA申请的撤回,起到保障APA程序效率的作用。

相比,我国的《实施规则》第2章第6条规定,在预备会谈可能的预约定价安排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就有关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各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予以说明。但《实施规则》对于征纳双方在预期时间内未达成目标时应采取何种补救行动并未做进一步规定,也没有明确个案在过度拖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相关方的责任。

3.APA“保密义务”问题

在APA签订的过程中,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其中有许多属于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因此一般国家都在与APA相关的立法中规定了税务当局保密的义务。我国《实施规则》第8章第25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议、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的保护与制约。”但《实施规则》并未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与后果做出任何明确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在提供资料与信息时,必然心存顾虑,因为一旦提供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这在实践中不利于APA的推广与发展。

4.缺乏相应的情报资料收集和监控系统

预约定价制度的难点仍在于对预期的正常交易价格的确定,为准确确定预约价格,必须拥有大量的可比价格信息。但是我国的多部门管理、信息渠道不畅不利于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发展。所以建立一个能够反馈各种商品、交易种类和价格信息的及时、完整的监控系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5.忽视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预约定价制度中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由于其专门化、专业化、权威性,适应了各国税制复杂化、专业化的情形,可以使纳税人从沉重的纳税事务中解脱出来。另外,也使税务机关可以将大量不必要的事务交由中介机构去做,有利于转变职能,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税收的监督管理上来,提高税法执行实效和税收征管能力。

6.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问题

我国的预约定价实践还很少,需要总结更多的经验。转让定价问题千差万别,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涉及到各个领域,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熟悉税务(包括国际税务)、法律、贸易、金融、会计、外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中很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另外,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人才结构搭配不合理,加之人员组成随意性大,流动性大,缺少稳定和良好的激励和培训机制,专家队伍难以形成。管理水平和人才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我国转让定价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完备的价格信息制度和系统

预约定价制的实施需要大量有关关联企业、同行业企业、国际反避税动态、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真正意义上的规范的预约定价协议是在占有大量的跨国公司提供的丰富的、翔实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经复杂的分析、论证得出的。而不只是通过谈判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而这些信息的收集、分类、分析的工作量是极大的,因此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电脑信息网络系统。其次,在信息的获取方面,税务当局还要与海关、进出口商品检疫检验局、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了经常性的联系,从各种渠道了解、分析与预约定价制度有关的国内外最新情报与动态。因此,建立可信赖的价格信息系统,可以彻底解决我国多个部门管理、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公开的问题,使预约定价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得以确定,减少税务当局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加强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预约定价制对于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须具备经济学、法学和会计学的专业背景,并有长期从业经验。不仅要了解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及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要对本国和其它国家的税法有一定的了解,要精通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操作程序;还要了解企业以前年度的经营状况,能够审计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对未来年度企业相关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预测能力,能够用计量经济学知识来验证企业的分析;要有法律知识和修养,能够分析双边APA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应具有相关政治外交问题的敏感力,谈判能力和技巧,一定的英语语言能力等。因此必须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并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具有预约定价管理技能的队伍,切实提高我国转移定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要求我国的教育体制能够培养出各种所需的专业人才,使我国的预约定价制能够有才可用。其次,要大幅度提高税务人员的待遇,吸引人才的加盟,使得人才能为我所用。再次,要对现有专业人员和从社会、高校中选拔的人才加大培训力度,从整体上迅速提高其专业水平,可考虑选送人员到国内的著名高等院校学习培训,或到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这些实行转让定价调整与预约定价制度较早的国家参加培训,培(下转第100页)(上接第98页)训后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使用和管理。最后,要对人员进行优化组合,因为不可能要求一个专业人员同时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学、税收学的所有知识,所以必须按照专业人员的要求配备各种人才,通过合理搭配发挥整体效能,对此也要效仿国外经验。

3.完善预约定价立法

我国1998年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48条和2002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虽然已明确了预约定价办法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预约定价办法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如预约定价协议的形式和内容、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申请程序、转让定价方法评估、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等各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办法。这样就会形成实施预约定价无章可循的局面,不利于预约定价办法的使用和普及。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度法规体系。

我们应当在借鉴OECD和美国等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将目前规范性文件对预约定价的规定上升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以加快对预约定价的立法活动。这是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税务当局和关联企业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则缺乏依据,难以执行。我们应该结合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实践,丰富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法律规定,为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的顺利推行清除障碍。首先,应提升立法层级较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有关重要内容的立法级次,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如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和关联申报的强制性要求等。其次,应将关联企业的范围拓展到关联方,以更好地规制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关联方之间的受控交易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另外,应进一步完善、细化关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有关劳务、无形资产等调整方法的特殊规定。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能够为预约定价制度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我国税法没有强制要求关联企业在提供境外资料时应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证报告的税收条款,对预约定价制度申请人报送的大量境外资料难以辨别真伪,给具体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困难。预约定价制度工作经常要涉及境外业务,而在现有的条件下税务人员是无法进行境外调查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尽快构建税务合作的国际惯例。

另一方面,纳税人负责举证是国际转让定价税制通行的做法,在预约定价程序中体现为由纳税人按照税务当局要求提供各种需要的证据材料。但仅由纳税人举证是不够的,如果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加区别的使用,就会应纳税人提供伪证而做出错误的评估。建立和完善国内和国际转让定价情报交换工作,可以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类转让定价价格信息,为合理评估纳税人申请的转让定价方法提供充分、翔实的资料。

参考文献:

[1]孙群.美国预约定价的主要程序重点环节工作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5(8).

第12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举措。它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出发,进一步规范了会计工作在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的行为,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同时会计准则体系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过程中协调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使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和展示了权利主张,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进而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公平与正当,有利于提高生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实现公平税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目标。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存在的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不同是造成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制定税法的总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例如所得税法规定:对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需据实计算损益。两者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同导致了两者的差异。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自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办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会计主体主要是要将其与所有者的活动区分开,不同于法律主体。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两者的主体不同,也会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在以后会计期间予以转回。

永久性差异可分为以下三类:

可免税收入。一些项目的收入,会计上列为收入,纳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免税。

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应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上不予认定。

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课税金额或可扣除金额,故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它只影响当期的应税利润。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账务处理,只需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直接调整税前会计利润。

(二)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转回时才交纳税款,在权责发生制下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在其产生当年多交税款,当以后年度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而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从而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差异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小于其税基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

例如:甲公司2008年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单位:万元),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0×25%=100(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40×25%=3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35-100=-6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65=18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8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50000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研究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是相辅相成的。会计和税收是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他们是紧密联系的。首先,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均是建立在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会计假设、没有会计收益的确认与计量、没有完善的会计账簿体系,那么现代税收制度(包括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无据可依。会计理论的逐渐成熟也为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提供了计算的基础。从会计与税收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税收的内容与要求促进会计方法的完善与严密,严密与日趋完善的会计方法又为税制的拓展及征管提供了条件。

2.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服务对象本质上是一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实际上都是为会计利润服务的,实质都是剩余价值,是将全部预付资本视为剩余价值来源的产物,而政府征税也不能伤及税本,对所得征税只能以新创造的价值为课税依据,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3.会计准则与税法已实现一部分的协调与接轨。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进一步强调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虽然税法在执行范围比会计准则略小,但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在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要求具有这两点特征: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税法规定)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可见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一些方面是可以达成协调与一致的。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思路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出现差异在所难免,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在准则与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也会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2.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目前,从财务报表来看,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仅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对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纳税调整事项的核查数据需要从大量会计资料中找出该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凭证,这样既费时又费力。而且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为了增加涉税信息披露,本文认为应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3.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对差异的会计处理以账外调整为主,在纳税报表中体现,无法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也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为了完整系统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及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应当增设必要的明细账和备查账,规范账簿记录。对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例如可在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其调整金额根据有关明细账和备查账的记录分析计算填列,以反映差异调整的全貌。

综上,文章承认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对此进行协调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协调的过程中应该相互借助,取长避短,即要从会计准则角度主动变革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又要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大连出版社,2006

2.刘小凡.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7

3.李群.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现行税制的差异及处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5.刘小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长沙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

6.曾建斌.最新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

第13篇

1997年以来,慈溪市将观城、逍林列入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实施了较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践证明,分税制能够较好地理顺市、镇两级分配关系,规范镇财政收支管理,调动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障镇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浙江省慈溪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

浙江省慈溪市乡镇财政体制建设经历了四次变革。1950年至1985年,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即收入全额上缴,支出全额核定下拨,实际上是个报帐制的财政管理体制。

论文百事通1985年至1992年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半统半放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核定收入包干,超收分成,核定支出,包干使用。1992年至1999年末,实行了划分收支,核定收支基数,收入递增包干模式的财政体制,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市级和镇级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共享收入(产品税),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不同地区的收支基数、递增比例作了区别对待。以上体制都是与各个发展时期基本情况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也逐渐地暴露出其不彻底、不完善。面对慈溪经济社会事业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趋势,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已迫在眉睫。

二、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应具备的条件

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既属于经济范畴,又属于政治范畴。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以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为基础的,分税制作为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下进行收支划分的体制,其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经济总量、经济结构、财政规模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口集聚度、地理条件、交通等因素,要求以上诸项指标均达到一定的规模,才有实施的基础。

目前慈溪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已具备实施镇财政分税制条件。

慈溪市区域面积1154平方公里,人口101万,改革开放以来,慈溪人民充分发挥头脑活、市场经济意识强、吃苦耐劳的特点,全市有10万人长期在外经商、办企业、跑供销,占总人口数的10%,为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1999年全市实现GDP143亿元,实现工农业总产值514.35亿元,全市23个乡镇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镇有18个,个私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镇有2b个,区域特色的个私块状经济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以下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

1.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农业大县向工业大市的跨越,正在向经济强市迈进。目前,我市已步入了工业化中期的初始阶段,1999年全市工商登记在册的企业已达11175家,个体工商户近6万户,二三产业的比重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1%,农村已有65.4%的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

2.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正在向经济国际化迈进。全市已有自营出口企业130家,出口供货企业656家,1999年全市自营出口额达3.3亿美元,外向型经济已成为推动慈溪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至1999年底,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已基本完成体制改革,按照市场体制的要求,做到了产权清晰,形成劳动用工竞争上岗的一种市场规范运作机制。

3.城乡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实现了由农村为主体向城镇为主体的跨越。全市所辖23个行政区已全部建镇,乡已消失,并且市城区面积已达22平方公里,各镇建成区面积共有85平方公里,已有40%的人口生活在城镇,工业向小区集聚、人口向城镇集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网络日益完善。

4.财政收入已初具规模。1999年财政收入8.8亿元,其中镇级一般财政收入为7.9亿元,平均每个镇3435万元;一般预算支出为1.75亿元,平均761万元,连同预算外资金,全市镇财政支出为5.15亿元,平均每个镇2239万元。应该说,镇财政已具有一级政府所要求的总量规模。

三、镇财政分税制体制实施后产生的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镇财政分税制体制的基本内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理顺市与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镇财政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增强镇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从1997年开始,对小城镇试点镇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尝试。实践证明,以税分成的分配形式,既能增强市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又能照顾镇政府利益,调动镇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2000年开始,我们在总结分税制试点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以划分收支、分税分成、确定上解或定补基数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做法是:

1.确定原则:一是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镇级政府的事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进一步完善其财权。二是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分类确定,转移支付,适当调整镇际间的既得利益。三是稳定基础,发展财政的原则。保持镇级财政的既得利益,就增量部分倾斜于镇,以壮大镇级财力。

2.核定收支范围。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兼顾行政管辖划分收入范围,按税种划分市级收入、市镇共享收入、镇级固定收入。考虑到各镇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财政供养人口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实行了按镇分类确定市镇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二是根据市与镇的事权划分,核定支出范围。镇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政府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镇经济、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的支出,并规定,实行分税制后,增人不增支,减人不减支,因正常工资调整而增加的镇财政支出,也由镇财政自求平衡,市财政不作补助。

3.核定上解或定补基数。为合理调节镇与镇的财力分配,在确定分税分成的基础上,1999年实际税收入库数和应得财力为基础,计算所得可用财力大于应得财力的,其差额为定额上解数,从2000年开始按市镇共享收入和镇级固定收入增幅同幅递增;小于既得利益的,其差额为定额补助数,一定三年不变。

4.建立转移支付。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基础上,市财政适当集中统筹一部分财力作为转移支付需要。在保证原有利益的前提下,市财政在各镇新增财力留镇部分中集中统筹20%用以转移支付,以弥补相对困难镇的财力不足,缩小镇际间财力差距。

(二)实施分税制初见成效

1.促进镇级经济的发展。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使镇政府收入与税收收入有了更为直接的联系,而税收收入增长的根本源泉是经济发展的总量和质量,这就促使镇政府更加主动地引导镇级经济的发展方向,着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层次。一是发展个私经济。党的十五大把个私等非公有制经济从“拾遗补缺”、“有益补充”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私经济的地位有了质的提高,其在农村的发展具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优越条件,对政府来说既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其上缴的绝大部分税收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因而在镇财政分税制体制下,镇政府支持和发展个私经济、培植地方财源变得更加必要和迫切。二是促进了镇级经济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市镇财政分税制体制中80%留镇的税种,其增长的显著特点就是效益推进,就必然要求镇政府注重经济效益,大力发展市场前景好,能出口创汇,效益显著的经济增长项目,同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分成也能使镇政府产生触动,引导相应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推动镇级经济走科技发展道路。镇级经济要持续、稳定、高速发展就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由科技带动产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以新的管理理论提高企业的管理档次,增强企业家的素质。分税制体制的实施,使镇政府对科技推动经济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更加注重科技人才的引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企业管理层次。

2.促进了镇财政的发展。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明确了财权和事权,强化了镇财政的职能,镇政府收支具有了自,真正体现了当家作主,提高了理财积极性。一是镇财政收入呈增长态势。这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第一,分税制超收激励作用的发挥,使镇政府积极做好增加财政收入的各项工作,拉动财政收入的增长;第二,镇财政真正成为一级独立的财政实体,可用财力由镇财政统一调度,没有了区分预算内、外收入的必要性,真正实施了镇财政综合预算、综合管理的模式。二是能主动处理好“吃饭”与“建设”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确保镇财政收支平衡。三是注重把节流工作和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结合起来,大力遏制财力浪费现象,坚持勤俭办事,把有限的财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四是遵守财经纪律,严格预算办事,使管理真正到位。镇财政分税制的实施,还有利于相关管理措施的推行,如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零户统管”等,进一步强化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

3.促进了税收征管。目前,慈溪市工商登记户达6万多户,税收征管难度大任务重,漏征漏管仍有不少,给公平竞争经济环境的建立带来负面影响。在原包干型财政体制下,税收增长与镇财政收入挂钩不紧,镇政府抓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不高。分税制体制实施后,镇政府开始认识到要增加财政收入,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由过去的“要我管”变成“我要管”,从抓税收征管的配角转向主角。(1)提高了政府管税的积极性。今年以来,全市各镇普遍开展了抓税收促征管行动,对辖区内的经营户特别是家庭个体加工业进行彻底的调查,建立起一批以镇政府为主,国地税参加的联合征收站,逐渐形成镇政府牵头,税务为主,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配合抓税收征管的局面,镇政府真正起到领导、组织、协调一方税收征管工作的作用。(2)促进了镇政府维护税收执法的坚定性。以往出现的镇政府单纯考虑地方企业利益,争取减免税优惠,甚至替被查企业说情的状况大为改善,使镇政府增强了政策原则性。(3)经济发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税收征管工作的加强,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三)在设计分税制体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发展与财力增长之间的矛盾。尽管,在新一轮分税制体制中采用了分类确定不同留成比例、上解基数递增和定额补助基数不变的办法,这一办法对平衡各镇财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运作的深入和时间的推移,经济发达镇与不发达镇之间财力差距不断拉大。经济发达镇税基较大,而经济不发达镇税基较小,在保持税收同幅增长的前提下,经济发达镇可用财力增加额要远远大于经济不发达镇可用财力增加额,更何况经济发达镇税收增长速度要高于经济不发达镇。

四、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1.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镇国库体系。首先,要建立镇级国库。国库工作是财政预算执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家金库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虽然我市各镇经济迅速发展,各项改革也不断深化,实施了市对镇分税制财政体制,但绝大部分镇财政没有国库的配套,导致镇财政的许多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和完善适应分税制体制的镇级国库,有利于税收分成落到实处,节约资金滞留时间,由资金“循环旅行”变为“留解及时”,镇财政可以更好地调度资金,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其次,要完善镇国库管理法规,理顺镇国库管理体制。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健全《条例》与《细则》,将镇国库职能、职责、权限予以明确到位,在镇国库会计基础制度建设上寻求新突破,要改变长期以来财政资金存款不计息、划拨不收费的规定与做法,对所有经办和监管机构制定出细化的处罚规定,以强化加强国库管理基础建设的“根子”。最后,建立镇国库会计核算网络系统,在监控体系上“复位”。当前,税务、财政、银行都已配备和使用电脑处理资金收纳划拨业务,但各行业各自为战,不成体系,为此,建议尽快构建财税库银等相关机构业务工作电脑横向联网,达到各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实质性地促使市、镇政府各项建设事业快速、健康、高效和全面发展。

2.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调度资金。为保证预算内资金的正常运转,简化和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调度办法,缓解镇财政收入增长缺乏弹性及收入的季节性而造成的预算内资金的不平衡性。市财政应加大均衡力度,对已建立国库的镇,合理确定镇国库留解比例,提前下拨定额补助数;对未建立国库的镇,按照核定返还基数和上解基数相抵后的净返还数同上划收入挂钩核定返还比例,平时按比例返还,年终进行清算。市财政应加速镇财政资金周转速度,保证镇财政各项支出及时足额到位。这样,镇财政应得财力同所调度的资金基本一致,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保证了镇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供应。

3.建立相对完善的财政运作机制。市府要严格按照受益原则,决定镇政府所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范围及相应的财力,尽可能减少职能的交叉。在设计镇分税制体制时,应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市、镇财政收支范围,保证镇政府能集中足够财力不定期满足其职能的需要,取消目前层层集中镇政府财力的不合理现象。如土管所、派出所等部门实行市主管局垂直管理。目前,我市村级基层政权与镇级相比更显得脆弱,村土地收入保证不了本村正常事业开支。但镇政府承担着村级政权建设的职能,每年有相当一部分财力用于弥补村级建设和事业发展正常开支不足。针对这一现状,我市今年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固本强基工作组进村帮扶活动,对巩固村级政权、发展村级经济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从机制上彻底解决各村的种种实际困难。为此,在设计分税制体制时,应建立一种长期、有效的扶村机制,以保障镇财政有足够的财力扶持、发展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引导镇政府扩大村的区域规模,走集约化经营路子。

第14篇

[关键词] 中国“走出去”企业 资金困境 离岸资金 融资

一、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现状及面临的资金困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资源和市场呈现国际化和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指的是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两种资源”(指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主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谋求自身发展的重要举措。商务部《200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211.6亿美元,其中:新增股本投资51.7亿美元,占24.4%;当期利润再投资66.5亿美元,占31.4%;其他投资93.4亿美元,占44.2%;截至2006年底,中国5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其中包括中海油、TCL、联想、海尔、华为等国内优秀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72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906.3亿美元,其中:股本投资372.4亿美元,占41.1%;利润再投资336.8亿美元,占37.2%;其他投资197.1亿美元,占21.7%。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位于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十三位并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且中国企业“走出去”已从过去单纯以贸易为主扩展到工业、农业、商业零售、研发中心等众多领域,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 正在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阶段。

然而,充裕的资金是支持外向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巨大动力。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无疑需要大量的后续资金予以支持,以扩大企业的规模与实力,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走出去”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日显突出。虽然我国政府及中央银行对于“走出去” 企业给予了大力支持,如提供人民币优惠贷款、推出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扩大远期和掉期结售汇业务范围等金融支持,但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贷款规模和外汇管制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走出去” 企业所获得的资金支持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说都是“杯水车薪”;加之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规模和经济实力上尚未具备明显优势,融资能力十分有限。很显然,我国“走出去”企业的资金短缺势必会对其发展规模、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造成严重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其生存与发展。因此,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形势下,“走出去”企业不能单纯依靠国内资金予以支持,而是要另辟蹊径,积极探索出新的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境外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离岸资金是解决中国“走出去” 企业资金困境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离岸资金的内涵

本文所指的离岸资金是指离岸金融市场上所筹措和运用的资金,即离岸金融市场向非居民筹集且用于向非居民提供资金融通的资金。所谓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 Market),亦称“境外离岸金融中心”(External Financial Center),是指为国际资金融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集散地,以及为非居民提供国际金融交易的场所。离岸金融市场是与市场所在国的国内金融体系分离,不受货币发行国和市场所在国政策、法规、税制、金融和外汇管制的高度开放和高度自由的金融市场模式,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它具有如下特点:①交易主体为非居民;②交易货币主要是境外货币;③资金交易规模大;④国际化程度高;⑤资本流动性高。正是由于以上特点,离岸金融市场不仅聚集了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离岸资金,而且还降低了离岸资金的借贷成本。因此,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各种资金交易活动非常活跃,融资渠道非常广阔。如资金供求双方既可以进行短、中、长期的信贷资金融通,也可以在国际债券市场和国际股票市场上发行债券和股票来筹集资金。

三、中国“走出去”企业利用离岸资金的措施

1.注册离岸公司,加强海外融资能力

所谓离岸公司是指在原居住地以外按照当地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走出去” 企业应在中国境外注册离岸公司,离岸公司除了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和方便国际贸易之外,最为重要的是“走出去” 企业可以以离岸公司名义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离岸资金的融资活动。由于离岸资金规模较大,各种金融管制较少,融资渠道广阔,因而企业的资金融通也相对容易;另外,成本相对低廉的离岸资金还能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并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能够大大加强“走出去” 企业的海外融资能力。

2.离岸资金的融资方式选择

在离岸金融市场的多种融资方式下,离岸公司根据自身及业务发展需要,既可以进行间接融资,也可以进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一般以资金的借贷方式进行,即离岸公司就有关国际贸易或投资项目向离岸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申请短、中、长期的资金借贷,如对于“走出去” 企业的出口贸易而言,一般宜借贷短期资金,并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直接融资则是离岸公司在在离岸金融市场上直接发行股票或债券来融通资金,例如,英美系国家之间的上市资格是相互认可的,如果离岸公司进行资本重组并提高了资信,就为其进入海外股市打开了方便之门。

由此可见,离岸资金对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既能拓宽融资渠道,又能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离岸资金应当是中国“走出去”企业利用外资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冯正强 陈立龙: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市场进入方式选择,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8期

第15篇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财政问题,本质上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借鉴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方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可以从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个方面去构建。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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