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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成本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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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成本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制造成本制度;公允性;成本项目;成本动因

成本信息是否公允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内在价值水平的确定是否合理,同样,产品的生产成本也是界定产品价格是否公允的基本尺度。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大量的以涉及低价倾销为特征的反垄断涉外贸易诉讼案的出现,对为此提供“鉴证”基础的成本信息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目前新的制造环境,对我们目前所运用的制造成本制度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剖析,并就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发展进行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制造成本法的历史演进

(一)早期的制造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顾名思义是制造业中所使用的成本制度。在以工业革命为背景的、以机器生产及提高产品加工能力和精度为特征的近代制造产业中,为了解决当时企业内部管理上所形成的(与传统的作坊生产相比较)四个特有的内部管理问题(职能部门的业绩考核、工序间产品劳务间的价值转移尺度、期间利润的有效计量和经济资源利用效率的衡量),会计界运用了以“职能部门设置成本项目并按其归集费用”(以解决前面两个管理问题)和“产品确认并分配相关的产品成本项目”(以解决后两个管理问题)的两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制度。这也就是解释为什么今天的制造成本法不是“一步”归集与分配制度,也不是“三步”甚至是“四步”的费用归集与分配制度的原因所在。

早期的制造成本法的研究重心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基于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组织特点,设置与此相适应的反映职能部门费用发生情况的相关成本项目(广义的),成本项目的设置没有规范统一的要求,并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将企业在一定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归集在相应的成本项目中,以实现第一步归集所应达到的目标。

第二是按照职能部门与生产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将所有成本项目确认为“产品生产成本项目”(也称之为狭义的成本项目)与“期间成本项目”,凡是与生产制造过程之间存在关系的(不论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均将其视为产品生产成本项目,并用一定的方法将其在期间生产的不同产品生产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从而达到计算产品成本总额与单位产品成本的目的。

(二)制造成本法的历史演进

制造成本法产生以来一直是朝“绝对真实”(absolutetruth)方向努力的,也即通过对“两步费用归集与分配”为对象的、以程序与方法规范为特征的进一步完善。当时在管理实践上存在着一个衡量制造成本制度科学与否的标准,即只要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计算准确了(表明两步都准确了),就说明管理上所有的管理问题都能获得一种相对准确的信息支持。

上世纪初叶,为配合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发生的泰罗科学管理运动,其通过生产工艺与过程的标准化研究(标准化本身就能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且实施一种严格的考核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当时的生产效率,满足了当时社会对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配合泰罗科学管理运动对事中成本管理的要求,将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事后的费用两步归集与分配改进为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成本和成本差异分别进行归集与分配,通过差异的揭示与调查反馈,实现了成本管理工作从事后反映到事中及时执行阶段,达到了成本管理质的飞跃。但这种管理上带来的飞跃并没有改变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基本功能,原先制造成本制度的服务功能仍然在发挥作用,因为其只是将传统制造成本法下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归集与分配过程分解成“标准成本的归集与分配”与“成本差异的归集与分配”两部分分别进行,两者相加,其结论并没有任何变化。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现状

(一)制造成本法的基本理论

制造成本法仍然从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上世纪30年代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建立的财务会计体系,产品成本计量(为了计量出期间利润与期末存货价值的目的)仍然是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领域。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所有的会计处理事项均应使用会计准则的理念进行指导与制约,而会计准则理念的内核不在于其是否精确,而是在于目前的企业经营环境下,这种理念能否被大家所共同接受(英文上称之为GAAP,general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制造成本法的理论关键在于如何确认产品的成本项目构成,按照企业存在的相关职能部门设置成本项目,应该没有什么分歧,但这些成本项目哪些应该作为产品成本的组成项目?哪些应作为期间成本的组成项目?与生产有关的职能部门相关的成本项目是不是将所有成本内容都应进入产品生产成本?还是部分成本内容进入产品生产成本?这些问题也构成了今天制造成本法基本的理论问题。

目前对此理论问题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吸收成本(Absorbingcosting)观点。其基本原理是只要该职能部门与生产过程相关,不论是直接与生产过程相关,还是间接与生产过程相关;不论其发生的费用是什么,都将其吸收到产品成本中去,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二是动因成本观点。其基本原理是衡量此项费用能不能进入产品的生产成本,除了该职能部门要与生产过程相关以外(因为与生产过程无关的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进入产品成本的),还要进一步确认其所发生的费用性质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是否相关,只有在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时,我们才能将其确认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否则,即使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我们也不能将其确认为产品的生产成本。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现状

从理论上讲,动因成本观点应比吸收成本观点要好,因为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念来看,收益了才能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某该项费用的发生与产品的制造过程无关,即使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也不能将其归集在产品的生产成本上。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能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究竟哪些与制造过程有关?相关程度如何?哪些与制造过程无关?进行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从理论上讲,如果能够准确地认定其是变动性生产费用(与产品制造过程完全相关),将其作为相关产品成本构成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能够准确地认定其是固定性生产费用(与产品制造过程完全无关),将其作为非相关产品成本构成同样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实际中,真正能够用较为纯粹的方式确认其变动成本或固定成本特性的费用并不是很多,许多费用特别是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费用项目,往往表现为混合成本的特性,对其进行分解存在着许多主观不确定性的成分,如果只是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来加以使用,此种带有主观成分在内的不确定的会计信息还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其信息的质量与相对准确性和个人的职业理解是相关的,不会影响到其他信息使用人由于他人在判断上的特性产生误解。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在相关大量间接生产费用无法用一个准确且能够被大家所能形成共识的观念(生产费用与产品生产之间的关联性)之前,尽管动因成本观点理论基础较为理想,但不符合财务会计公认会计准则理念的要求,也就不能为财务会计中的成本核算实践所接受。

三、对制造成本法发展的一些思考

(一)规范产品成本项目的构成标准

吸收成本制度尽管在具体的费用确认上没有办法去分清其与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但其最大的优点是其确认过程的规范与统一性,一是按职能部门确认费用的发生额是比较容易的,费用在哪个部门发生的,就应该由哪个部门所体现的成本项目进行承担,在费用归集上不会引起争议;二是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产品制造过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容易取得共识方面的一致,在实践上,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能部门,不外乎分为两种,即直接生产部门和间接生产部门。尽管即使在与生产直接有关的生产部门,证明其所有费用100%与产品制造过程有关,也是非常困难的,不要说那么多与生产过程间接有关的职能部门了,但在分歧没有消失之前,宁可不要去实现这种绝对的准确性,也应保持这种相对的准确性,即不论该项费用是什么,只要其与发生在与生产过程相关的职能部门,全部作为产品的生产成本内容达到了会计准则对公允性原则的要求。

在我国成本会计实务上,1988年之前所使用的成本方法是沿用原苏联的成本计算方法,此种方法后来大家将其称之为“全部成本法”(其实不能这样称呼,在西方会计中,全部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以及制造成本法几乎是同样的经济涵义),其是将当时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在内)全部纳入到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了适应当时关贸总协定入关谈判对产品成本规范的要求,我们从1989年就对原来的成本制度进行了改革,而真正意义的会计体系改革在我们国家应是在1993年颁布的“两则”与“行业会计制度”。但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制造成本法的理解与西方国家的制造成本法相比,在实践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对能够进入产品成本的费用项目的理解,因为在现行的企业中对职能部门的设置,其职能关系与西方的企业还存在着区别,如生产车间的党支部书记其职能与生产管理是否相关等。因而在实践上,我们还仍然按照对费用项目的理解(看其是否与制造过程相关)来规范产品成本的费用构成(表现为国家颁布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我们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完全规范运作之前,这种分歧肯定是存在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合理地解释。

(二)重审作业成本制度

当然,基于成本动因的观点所建立的作业成本会计(ABC),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看,其通过产品耗费作业,作业耗用经济资源的理念,将产品成本与费用通过作业的纽带连接起来,真实地反映了产品对经济资源的消耗水平,为产品成本管理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信息。但在作业无法准确界定,特别是无法量化作业量(Activity-drivers)时,将其运用在财务会计中的成本计量时,会导致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人产生不同的判断标准,是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公允性”精神的。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使用的会计信息系统,这种以企业自己为职业判断标准的成本制度,在改善产品成本水平相对真实性,提高与产品资源利用效率等相关的决策方面肯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建立综合成本信息系统

相关性特征是衡量成本信息系统质量的重要标准,在目前还无法统一对产品消耗作业、作业耗费资源的认识条件下,企业内部应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的有利条件,特别是结合企业内部的ERP系统,建立一个基于多重服务目标的综合成本信息系统,即基于对外财务会计目的而建立的“两步”制造成本制度和基于企业内部管理为目的(反映产品真实资源消耗)的作业成本制度。

参考文献:

[1][美]Kaplan.高级管理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易庭源.企业成本学[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3]王立彦,刘志远.成本管理会计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第2篇

[关键词]作业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 成本计算

作业成本法被引入我国,它有着制造成本计算法无可比拟的优点,但是,作业成本法始终未能在我国制造业企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本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对作业成本法的最新理论、核算流程及应用实践进行了系统分析,通过比较作业成本法与制造成本法的联系和区别,得出作业成本法与制造成本法在中国的可适用性,具体表现在:

一、作业成本法与制造成本法的基本原理和成本核算

1.作业成本法的基本原理和成本核算

(1)作业成本法的含义

作业成本法(简称ABC),即基于作业成本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指以作业为间接费用归集对象,通过资源动因的确认、计量,归集资源费用到作业上,再通过作业动因的确认计量,归集作业成本到产品或顾客上去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法。

(2)作业成本法的基本原理

作业本法的原理,简单地讲,就是产品消耗作业,作业消耗资源。作业成本法以成本动因理论为基本依据。这种理论提出分配间接费用应着眼于费用、成本的来源,把间接费用的分配与发生这些费用的原因联系起来。

(3)作业成本法的成本核算

作业成本计算流程分为八个步骤,其实际操作步骤如下:

①确认和计量耗用企业资源的成本。

②确认和计量耗用资源的作业。

③计量作业成本。

④选择成本动因,即选择驱动成本发生的因素。

⑤汇集成本库。

⑥计算成本(库)分配率。

2. 制造成本法的基本原理和成本核算

(1)制造成本法的概念

制造成本法是指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分配和归集与生产经营有着最直接和最密切关系的费用,(即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而将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和关系不密切的费用,(即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从当期收益中扣除。

(2)制造成本法下工业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核算及其应用

会计制度设置了“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作为成本类科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汇集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属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等制造成本,直接通过“生产成本”科目计入产品(包括自制工具、设备)成本的有关项目,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现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辅助生产成本应于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部门;为生产产品和劳务提供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在制造成本法下,企业仍需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自制半成品以及完工产品的成本中都不包含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从而简化成本核算。

二、作业成本法与制造成本法的联系与区别

1.作业成本法与制造成本法的相互联系

(1)作业成本法是责任成本与制造成本计算方法的结合。

(2)计算的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以计算产品成本为目的。

(3)对直接费用的确认和分配相同。

2.作业成本法与制造成本法的主要区别

(1)制造成本法与作业成本法差异的比较

①间接费用界限的差异。

在制造成本法下,间接费用指制造成本,就经济内容来看,只包括与生产产品直接、间接有关的费用,而用于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销售产品和筹集生产资金的支出作为期间费用。

在作业成本法下,产品成本则是完全成本,所有费用只要合理有效,都是对最终企业价值有益的支出,都被应计入生产成本。

②信息准确性的差异。

制造成本法计算成本的主要目的是把辅助部门归集的制造费用以一种平均线性方式的分配到各产品,没有考虑实际生产中产品消耗与费用的配比问题,只能是一种“绝对不准确”(absolute inaccuracy)的信息。

作业成本法在分配间接费用时,选择多样化的分配标准(成本动因),使成本的可归属性大大提高,并将按人为标准分配间接费用的比重降到最低限度,提高了成本信息的准确性。

③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方式的差异。

制造成本法下的管理生产系统是一种由前向后推的生产系统。即生产从原材料开始进入第一生产工序,第一工序完工后的半成品转入到第二生产工序,依次类推按部就班,直至最终形成完工产品,从而传统的成本质量管理一般都将工作重点放在半成品和完工产品的质量检测上,出现问题,及时修补或剔除。

作业成本法下的生产管理系统一般为适时生产系统(Just-in-time Production System,简称JIT),它与传统生产不同,是由后向前拉的一种逆推似的生产系统,企业的生产程序环环相扣,衔接非常紧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收益,也使得企业减少了存货带来的费用。

④分配基准特性的差异。

制造成本法主要采用单一的人工工时等财务变量为分配基准,而忽略了一套良好的非财务变量,因而丧失了一些改善公司管理的有利机会。

作业成本法的分配基础是多元的,不但强调如人工工时、机械工时、生产批量、产品的零部件数量等财务变量,也强调如工艺变更指令、调整准备次数、运输距离等非财务变量。采用多元分配基准,提高了产品与其实际消耗费用的相关性,使管理深入到作业层次,以消除“不增值作业”,改进“增值作业”,增加“顾客价值”。

(2)制造成本法与作业成本法局限性的比较

制造成本法存在三个不可避免的缺陷。

第一是成本信息失真。科技的进步,导致资金的密集和直接人工工时的减少。如果仍然采用制造成本计算方法中的直接人工标准来分配数倍、甚至数十倍高于自己的制造费用,必将导致成本信息失真 。第二是对成本事前控制乏力。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的60%~80%是在产品设计阶段确定的,一旦投入生产,降低成本的空间就不大了。此外,对于新产品的设计费用,如果仍然按照制造成本计算方法,让标准化的产品负担这部分费用,势必扭曲新产品、非标准产品成本的信息,导致产品组织及资源配置决策失误。

第三是成本信息相关性弱化。制造成本法无法计算与产品无关的成本,导致了相关性的弱化。根据不相关的成本信息极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

三、作业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在中国的可适用性

1.制造成本法在中国的可适用性

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 决定了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长期以来, 我国的生产制造技术和国外先进技术相比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很多企业仍然使用比较原始的生产制造技术,现代化程度不高,企业工作中心多,相对的作业中心也多,因此今天看来仍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制造成本法有利于生产部门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分清经济责任,便于企业推行目标成本管理,加强对产品成本的控制以及对各相关部门业绩的考核,从而达到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目的。

(2)制造成本法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企业的潜亏问题。

2.作业成本法在中国的可适用性

从ABC产生的根据、时代背景和上述调查分析中,可能会很自然地觉得:ABC应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一个高科技制造环境。而我国不少制造企业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我国企业在目前应用ABC条件还不太成熟。笔者认为,ABC虽然受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但是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思想,并不排斥一般企业,相反,在个别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企业中的某一部门可以先行实施,将会带动整个企业管理思维的变革。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从长期看,ABC还会反作用于其科技环境,促进企业自动化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技术革命加速发展,进而产生了越来越多高度自动化的先进制造企业,提供了日益先进的生产技术,也带来了管理观念和管理技术的巨大变革,ABC这种成本管理的新思维、新理念在我国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一般企业的某个部门是可以率先推行、逐步推广的。

参考文献:

[1]刘月霞:作业成本法及其应用:[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2007

[2]继良:国外作业成本法推行情况的调查综述.会计研究.2007年4月第81页

[3]乐艳芬:成本管理会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4]王平心 张枫 于洪涛:传统成本法问题研究[J]西安交通大会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第3篇

关键词:环境成本核算;制造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生命周期成本法

一、绪论

随着全社会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现行会计制度在对企业的监督反映以及成本计量上的不足日益显现,从而建立和实施环境会计成本制度,以减少企业环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的呼声越来越高。出于改善企业环保工作的效率,提高企业资源的投入产出率的目的,在传统会计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一种新会计制度——环境成本会计。

环境成本会计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A.C.Pigou),他在其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即庇古税。环境成本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以1971年比蒙斯(F.A.Beams)撰写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1973年马林(J.T.Marlin)的文章《污染的会计问题》为代表,揭开了环境成本会计研究的序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大量的文献和报告探讨环境会计问题。如1992年联合国提出的《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1993年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增加了环境核算的附属框架。H.T.Odum于1996年编著了《环境会计》,成为首部环境会计方面的里程碑著作。1998年2月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Accounting and Report,ISAR)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这是第一份环境会计和报告的国际指南。美国会计行业协会在环境会计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丰富的成果:FASB从或有负债的角度考虑,了第5号准则公告《或有事项会计》,针对环境披露方面提出了规范性意见;SEC就环境报告问题了第92号专门会计公告。

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的《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将环境成本定义为“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例如保持空气质量,清除泄漏油料,开展环境审计和检查方面的成本。而按照企业所发生的环境成本,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类:

(1)弥补已发生的环境损失的环境成本。

(2)维护环境现状的环境成本。

(3)预防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利环境影响的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会计的核心在于对环境成本的正确收集、核算与报告。环境成本核算的目的是把环境成本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中,使产品成本包含企业所应承担的环境成本,进而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促使企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本文拟分析现代企业主要使用的环境成本核算方法,并探讨何种方法更适用于环境成本核算。

二、环境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制造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诞生于二十世纪初期,这一期间的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制造费用占比较低。在制造成本法的核算方法下,大多数企业假定内部环境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并将其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然后由所有产品共同分摊。以我国为例,企业与环境有关的支出,如环保费用、绿化费等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制造费用,或在金额较大时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并于期末分配给所有产品。因此,无论产品是否与归集的环境成本有关,它都将承担一部分环境成本,也就是说,无污染产品需要承担一部分本应由其他污染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费用,导致不同产品之间的“成本转移”。

(二)作业成本法(Activity Based Costing,ABC法)

作业成本法是以作业(Activity)为核算对象,通过成本动因(Cost Drivers)来确认和计量作业量,进而以作业量为基础分配间接费用的成本计算方法。作业成本法的核心是将企业视为一个上下沟通、前后连贯的作业集合体,即作业链(Activity Chain),成本动因又使得作业的成本可以按多个标准进行科学的分配。

环境成本计算的难点在于其有时产生于生产过程之中,有些情况下又表现为或有的、无形的社会成本或形象关系等,其难以计量、难以货币化和难以与相应的环境收入相配比等特性使得传统的会计方法对其加以计算和报告十分困难。

(三)生命周期成本法(Life Cycle Costing,LCC法)

生命周期成本法(LCC)是一种成本计算方法。它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防部对军工产品的成本计算。随着科学技术、市场需求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传统的成本概念已经不再适用,生命周期成本法立足于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对产品的设计、材料价格、仓储、销售、使用、废弃等各阶段所有内部和外部环境费用进行全过程累计。它可以满足企业定价决策、战略成本管理、业绩评价、面向成本的设计(Design For Cost,简称DFC)等的需要。

三、环境成本核算方法的比较

相关性与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评价标准,对于上述三种环境成本核算方法,只有在考虑它们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础上,才能对其科学地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从环境成本信息的可靠性角度分析

制造成本法认为环境成本是制造费用的一部分,在以产品为基础进行分配之前,环境成本是从历史记录获取的,因此可靠性较强。作业成本法下环境成本信息同样来源于历史记录,不同之处在于它在作业层次上对环境成本进行分析,并根据多样化的作业成本动因分配环境成本,从而提高了环境成本对象化的准确性。但是环境成本作业动因的选择并没有一致的标准,在对其进行确定时会加入一定的主观因素,因此会降低其可靠性。生命周期成本法则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把所有环境成本都包括在内,在采用作业成本法对环境成本作业动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还考虑了产品设计、售后服务等阶段因污染防护、产品回收等可能发生的环境成本。但是这一部分环境成本难以进行准确的统计,需要一定的主观估计,对环境成本信息的可靠性有一定的损害。

其次,从环境成本信息的相关性角度分析

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帮助信息使用者进行相关决策的制定。制造成本法下环境成本的对象化过程缺乏客观性,导致环境成本在分配过程和结果上存在偏差,所提供的环境成本信息与管理层进行企业成本管理、外部人员了解企业环境情况缺乏相关性。最常见的结果是产品在定价方面出现偏差,原本盈利的产品会错误地表现为亏损,而实际亏损的产品则会表现为盈利,不利于企业实施正确的产品战略。此外,在制造成本法下,环境成本信息汇总得出于生产的最后阶段,及时性的缺乏使得环境成本信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利于在生产过程中正确认识并相应调整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

作业成本法和生命周期成本法则基本克服了制造成本法的这些缺点。对于作业成本法而言,它在作业层次上对环境成本进行了动因分析,把成本准确地追溯到了每个产品,保证了分配的准确性和产品定价的合理性。对于生命周期成本法而言,它对产品生命周期环境影响进行研究,了解其环境影响总量及其在各个生命周期阶段的分布,有利于改进产品的制作、使用等过程,以降低环境成本,进行产品的生态设计。

最后,从成效益原则角度分析

成本与效益的平衡是会计信息提供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尽管成本和效益在很多时候都是较为难以计量与抽象的。我们应该把这一原则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即会计信息供给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

从成本方面考虑,环境会计成本信息对于企业信息系统来说属于额外信息,它的供给必然要求企业增加在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的投入,从而导致企业花费代价的增加。因为制造成本法可以在原有会计系统基础上得到相应的环境成本信息,所以该方法所需的资源投入是相对较少的。而另外两种方法都要求有相应的以作业成本为基础的会计信息系统,因此这两种核算方法会产生相对较大的成本支出。

从收益方面考虑,利益相关者对环境成本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投资者需要相关信息判断投资风险的大小;债权人需要相关信息判断借款风险,进而估计企业的偿债能力;政府部门需要相关信息判断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投入与效益;企业管理层需要相关信息进行环境成本管理和生产运营决策。综合成本与效益两个方面,尽管制造成本法所需企业花费的代价较小,但作业成本法和生命周期成本法对环境成本的核算更加准确和科学,更能帮助企业做出合理的环境相关的决策,并能带来更多的潜在效益。总而言之,环境成本信息的供给对企业整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并且采用作业成本法和生命周期成本法能够获得更大的效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在环境成本核算方面主要存在三种方法,制造成本法:企业假定内部环境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将环境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然后分摊给所有产品;作业成本法:作业成本法以作业为核算对象,通过成本动因来确认和计量作业量,进而以作业量为基础分配环境成本费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生命周期成本法:生命周期成本法立足于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

参考文献:

[1] 汤临峰.环境成本核算方法探讨.[J].财经研究.2006(17).

[2] 刘建峥.环境成本会计核算问题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12(12).

[3] 王迪温宗国.企业环境成本核算的理论与方法学研究.[J].企业视窗.2008.4B.

[4] 程隆云.企业环境成本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5.2(7).

[5] 白燕华王阿妮.浅议环境成本会计.[J].陕西农业科学.2010(5).

[6] 秦桦.从会计信息质量比较各环境成本核算方法.[J].环境科学动态.2002(2).

[7] 陈毓奎.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第一份国际指南——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J].会计研究.1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