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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日益恶化。由于经济学中外部效应的作用,大量企业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由于很多企业无节制的工业废气排放,导致大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这些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当前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十分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失业率比较高,再加上社保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导致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速,社会保障面临收不抵支而可能难以为继的危险。而且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着“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中国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劳动适龄人口居高不下;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三是由于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劳动力需求的相对减少;四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下岗职工增加。如何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一)环保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蓝天碧水的环保性社会,可以考虑在“费改税”的前提下,开征生态税。同时对现有税种进行调整和完善,使起具备一定的生态环保功能,和开征的生态税一起形成一个绿色税制体系。
1、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法。
生态税的设计可以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来考虑。生态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课税对象概括来说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行为和产品,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其税率的确定可根据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相应的差别定额税率或者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来确定。在税收减免方面,政府可对一些环保和节能的行为进行税收减免。这样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可以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
2、完善现行税法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绿色税制体系。
(1)增值税。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建议取消增值税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对利用“三废”加工,变废为宝的生产企业;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的企业。应给予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包括采用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投资抵扣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
(3)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差别税率。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移动电话等。
(4)资源税。完善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应根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二)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应该包括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等基本内涵。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上,虽然内外资所得税今年已经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税制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即分项课征制、混合课征制、综合课征制。目前,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即把个人的收入分成11项,每一项分别规定扣除额和适用税率。假设收入额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由于适用不同的项目,则税额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项后,每项收入适用了低税率,就会降低高收入纳税人的税负,这种情况也是不合理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外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课征制,即针对个人的全部收入额征税,纳税人无法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这样做将会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改革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应“指数化”。在确定扣除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的变化,并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缩减贫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举法,逐步拓宽税基范围。当前我国个税采用正列举法,把个人的收入项目分成11项,而对未在税法中列举的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易产生税收漏洞。反列举法可使个人所得税有较为宽广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而导致税收漏洞过多,美国是采用这种方法最典型的国家。另外,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开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要尽快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个人和单位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落实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税种,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首先,在遗产税设计方面,其起征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税率方面,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负越重,但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富人捐款。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同时出台。其次,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物业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通过对房产等物业征税,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物业税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稳定的财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价房屋。
3、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凡从事创业的行为均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也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一律给予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可根据企业所容纳的职工人数与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资成本与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项目,并根据该比例所反映的劳动密集程度确定税收优惠的程度。四是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还比较低,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某些第三产业利润率还比较低,通过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发展。另外,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给予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促进就业服务中介的发展。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建议应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制的改革中,考虑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保障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是在纳税人方面。凡是我国公民和法人均为纳税人,具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及职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职工;以及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一、当前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日益恶化。由于经济学中外部效应的作用,大量企业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由于很多企业无节制的工业废气排放,导致大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这些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当前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十分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失业率比较高,再加上社保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导致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速,社会保障面临收不抵支而可能难以为继的危险。而且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着“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中国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劳动适龄人口居高不下;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三是由于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劳动力需求的相对减少;四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下岗职工增加。如何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一)环保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蓝天碧水的环保性社会,可以考虑在“费改税”的前提下,开征生态税。同时对现有税种进行调整和完善,使起具备一定的生态环保功能,和开征的生态税一起形成一个绿色税制体系。
1、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法。
生态税的设计可以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来考虑。生态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课税对象概括来说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行为和产品,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其税率的确定可根据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相应的差别定额税率或者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来确定。在税收减免方面,政府可对一些环保和节能的行为进行税收减免。这样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可以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
2、完善现行税法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绿色税制体系。
(1)增值税。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建议取消增值税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对利用“三废”加工,变废为宝的生产企业;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的企业。应给予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包括采用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投资抵扣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
(3)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差别税率。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移动电话等。
(4)资源税。完善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应根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二)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应该包括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等基本内涵。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上,虽然内外资所得税今年已经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税制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即分项课征制、混合课征制、综合课征制。目前,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即把个人的收入分成11项,每一项分别规定扣除额和适用税率。假设收入额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由于适用不同的项目,则税额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项后,每项收入适用了低税率,就会降低高收入纳税人的税负,这种情况也是不合理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外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课征制,即针对个人的全部收入额征税,纳税人无法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这样做将会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改革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应“指数化”。在确定扣除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的变化,并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缩减贫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举法,逐步拓宽税基范围。当前我国个税采用正列举法,把个人的收入项目分成11项,而对未在税法中列举的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易产生税收漏洞。反列举法可使个人所得税有较为宽广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而导致税收漏洞过多,美国是采用这种方法最典型的国家。另外,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开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要尽快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个人和单位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落实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税种,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首先,在遗产税设计方面,其起征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税率方面,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负越重,但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富人捐款。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同时出台。其次,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物业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通过对房产等物业征税,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物业税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稳定的财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价房屋。
3、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凡从事创业的行为均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也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一律给予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可根据企业所容纳的职工人数与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资成本与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项目,并根据该比例所反映的劳动密集程度确定税收优惠的程度。四是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还比较低,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某些第三产业利润率还比较低,通过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发展。另外,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给予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促进就业服务中介的发展。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建议应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制的改革中,考虑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保障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是在纳税人方面。凡是我国公民和法人均为纳税人,具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及职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职工;以及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论文摘要:分析了西方国家环境社会保险税的主要模式和特点,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有关基金来源问题的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将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资金由收费的方式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形式,并提出了在税制设计时应注意合理解决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的确定等问题。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税费改革是国际社会的潮流之一,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税费之争也愈演愈烈。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译成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西方社会保险税的主要模式与特点
1.1瑞士
瑞士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互为补充的三支柱模式上。
第一支柱是由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全称为“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在职人员从17岁生日后的第一个元月一日起开始支付,支付方式是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第二支柱是由企业提供的“职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企业及年收入超过19350瑞士法郎的职工须参加职业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第三支柱是各种形式的个人养老保险。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投保。
1.2美国
美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现收现付”制,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在职人员把工资所得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税”上交给政府,即雇主和员工各支付6.2%,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残疾金和遗属遗孤抚恤金,统称老年遗族残疾保险制度(OASDI)。
美国目前约有1.63亿在职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占全国所有在职人员的96%。有单位的在职者将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社保税和医疗保障税上交国库,单位另为其缴纳相应比例的社保税和医保税。自谋职业者应缴纳的社保税和医保税占其收入的比例是有单位者的两倍。
2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
2.1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个人只出一小部分钱。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目前我国规定的缴费率为40.6%,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1%,企业负担29.6%。具体地说,个人按其工资收入的80%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2%,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其工资收入1%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按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企业还要承担1%的工伤保险费和6%的生育保险费。
2.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运行实践中,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筹资问题,主要有:(1)社会保险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筹资水平有限。(2)以统筹缴费的方式集资,法律强制力不强,基金收缴率难以提高。(3)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入不敷出、收不抵付的压力越来越大。(4)缴费率不统一,缴费形式不规范,严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5)现行缴费方式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在现行制度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费的收、支、管、用于一体,缺乏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必要约束和监督。
3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3.1社会保险基金费改税的必然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行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在建立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欠缴和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这给社保资金的管理和收支平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从世界上在多数国家的经验来看,我国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必须从社会保障缴费改为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险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由此入手解决社会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有利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降低征缴成本,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可以充分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险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确保如期足额征纳,有助于从征收方面减少漏洞,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率,由税务机关代劳,可降低社会保险筹资成本,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发挥出规模经济的效应。
第二、有利于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健全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用税收形式筹集资金,可以从根本上将收支分为两个独立系统,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统一管理,银行或邮局统一发放,并将社会保障预算与其他预算分开,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减少滥用和挪用现象,从而有效地避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动比较全面地纳入规范预算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有利于人民的监督。
第三、可以有效解决多家分管,自成体系,机构重叠造成的巨大浪费和管理费用严重超支的问题。
目前分管社会保险税的各部门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从而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头分管,加大了财政负担。据统计,全国职工养老保险管理费支出由1991年的6.5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28.72亿元,增长近3倍,年均递增28.10%。如果将养老、失业、医疗等费用项目合并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险税,则可将劳动、医疗、人事等部门的管理机构合并,由此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以用于解决社会保障部门经费紧缺的局面,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
3.2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应考虑城乡差别和地区差距。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征税的范围应该倾向于更宽泛的覆盖面,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但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应变能力的差距,使得同样的社会保险税的缴纳在富裕地区可以承受,而在贫困地区不一定能够承受,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税在贫困落后地区的开征。所以社会保险税在我国将会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只能面向城镇征收,或是开征时对城乡进行区别对待。
(2)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但是,考虑我国收入分配状况恶化以及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有限的事实,在课征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税时不宜规定计税工资限额。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