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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风险寓于审计的整个过程中,审计准备、实施、终结三个阶段都存在风险点,现细分析如下:
(一)在审计准备阶段,通过三个途径对风险加以防范。
一是评价被审计对象的风险的总体水平。由项目牵头人收集离任领导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专业判断,对离任领导所在单位的内、外环境的风险作一个初步评价。此时,还需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初定重要性问题水平,使之既能够在会计报表重要水平的约束下,又能满足派出单位领导层对有关问题更深一步了解的需要。二是评价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从审计人员是否有从事该项审计的技术水平,在从事审计过程中能否能保持形式及实质上的独立,时间和手段能否满足审计项目的要求三个方面评价胜任能力,保证参审人员能够运用一定的检查程序来控制风险。三是初步确定总体审计策略。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后,通过一定的审计分析在控制风险前提下,以最低的审计成本来完成审计任务而采取的措施,减少检查中由于准备不充分而引起的审计效率不高的问题发生。
(二)在实施阶段,合理化解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一是对固有风险的评估,主要是通过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的审核,对其公允性,从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责任、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等五方面发表意见,虽然它受被审计单位所处特定经济、金融、管理环境,历任领导的管理措施延续等多种因素影响,但仍然应从专业判断角度加以稳健确定。二是以业务的发生评估控制风险,首先确定某种业务的发生可能存在的潜在错弊,并确认哪些控制措施可以防止或者发现这些错弊,然后通过调查内部控制结构,并进行控制测试,获取控制措施是否适当被设计和有效执行的证据。只有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调查和评价的操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计人员发现内部控制中的不足之处,以建议被审计单位予以完善,并实现业务发生的控制风险与会计报表项目控制风险相互验证。三是在实施具体的审计目标时随之而来的是检查风险,需使用一定的分散风险的方法。根据各项认定的检查风险,就可以确定各个具体审计目标的检查风险,当一项认定只有一个具体审计目标,则该认定的检查风险也就是该具体审计目标的检查风险;如果一项认定有几个具体审计目标,则每个具体审计目标都具有和其所属认定相同的检查风险。
(三)在终结阶段,严密工作程序减少风险机率。
概而言之就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审计内容再界定,通过对或有事项、期后事项、重要性问题的进一步的询问、查找、比较、汇总,决定其适当的披露方式;二是审计过程再复制,通过不同责任人对工作底稿复核,确保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并在审计工作即将结束之际,以审计准则为标准,对整个审计工作一检讨,看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三是审计意见再确认,将提出审计意见的初步建议,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由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意见的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可为审计意见的正确性提供合理的保证。四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向审计人员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作书面陈述,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则在发生行政复议时,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
二、离任审计风险的控制
离任审计是建立在单位活动审计的基础上,一方面审计结果失真,对离任人的评价不实、不准,将会给派出单位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很大危害。另一方面离任人大都控制一定权力,有存在着,违纪违规或严重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审计质量要求较高,因此离任审计风险除了在实施审计程序过程中进行控制外,还应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进行控制,来降低离任审计风险。
(一)离任审计风险的宏观控制
1.开展离任审计工作首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
离任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党委的重视是开展好这项工作的基本保证。党委应切实加强对离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把离任审计纳入干部任用的必备程序,使离任审计报告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委还应对离任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等予以大力支持,为离任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要注重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建立离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离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协调与配合机制。
3.要不断完善离任审计法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离任审计操作规程》是实施离任审计的直接规章制度,但还不够完善,还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工作规范如:离任审计指南、双向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规范,不断完善离任审计法规制度,使离任审计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离任审计风险的微观控制
1.划清前任领导与本任领导的责任。
由于单位的管理是连续的,前任领导遗留下来的问题,可能对本任领导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其任期目标难以实现或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在分析评价离任人的任期成绩时,要具体分析这种影响,划清前任与本任领导的责任。
2.划清离任人员与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的管理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体决策的,如果某项决策失误,而决策时离任人曾表示反对意见,这种损失的责任就不能由离任人来负担,而主要应由其他表示同意的领导成员负担。又如在财务决策方面,如果财务负责人未请求报告离任人员,或采用先斩后奏办法致使费用突破指标的情况发生,这种责任也不能归咎于离任人员。
3.正确处理管理成绩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单位管理成绩是同内部努力、员工素质分不开的,另一方面也受当地大环境影响。如当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偏高,经营亏损,金融风险较大,应该说是多种因素作用结果,央行监管只是因素之一,因此在评价履行监管职责时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又如:任期内由于管理费用偏紧,造成单位硬件设施跟不上,也不能直接归咎于离任人。所以在评价离任人成绩时要具体分析成绩的因果关系,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4.离任审计期间的界定问题。
与一般的审计不一样,离任审计往往是跨越几个会计年度的,而且起始日期还往往不是整齐的月初或月末,这样便常常没有对应的会计报表可供参照。于是,实务中一般以最为接近的会计报表结算日期作为离任审计期间的起止日期,而在此离任审计期间内则视为一个大的会计年度,然后运用职业判断对于一些重要项目及变化异常项目分别按年度进行详审。
5.特别关注关联方交易及非货币易。
在离任审计中需要着重予以关注的是被离任审计单位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在离任审计期间发生的非货币易。在涉及这些方面的业务中一定要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以非正常价格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现象;有无隐匿收入、费用,自设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的现象等等。这就要求在离任审计开始之处向被离任审计单位所取其关于关联方的申明书,并在抽查大额资金往来的业务中高度注意那些发生频繁的往来单位,对其应收应付款项一定要进行详细的盘查,明确其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发生及其性质。
6.正确评价合理与合法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合理与合法的矛盾问题。有些开支可能是合理的,但可能不符合现行法规和财务制度。反之,有些开支是合法的,但可能不合理。对这类问题应做出客观的评价,只要是符合管理效益提高的大原则,并且这种开支又节约了本单位的其他资金,那就应该给予肯定。
7.锐意改革与决策失误的关系。
1995年,山东荷泽地区率先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以来,各地陆续进行了参观学习,并进行了推广实行,探索出了一些经验和成效。一是初步建立了离任审计制度。正式把审计监督纳入干部监督管理的轨道,初步形成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监督管理新机制,使离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二是初步规范了离任审计的操作方法。制订了《离任审计实行办法》,对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纪律和成果应用都作了规范,使离任审计有章可循;三是初步取得了离任审计效果。通过离任审计,既检查纠正了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又为组织部门安排使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仅山东荷泽地区三年来,参照审计结果,使226名干部得到提拔重用,114名干部受到诫勉、降免职和党纪政纪处理,75个单位82名干部被取消荣誉,1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显示了离任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难怪组织部门概叹“不审不知道,一审全明了,离任审计好,监督少不了”。
但是对照中央“两办”的规定,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离任审计工作的认识统一不够。1999年5月中央两办规定下发以来,各地虽然相应制定了试行办法,但对离任审计的宣传不力,党政领导的认识不高,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不够,离任审计工作尚未到位,致使离任审计工作执行混乱,流于形式,审计结果的运用受到影响,基本上把离任审计混淆于常规审计。如有的地方中央两办规定下发后,熟视无睹,无动于衷;有的审计机关对离任审计期望过高,认识偏激,没有正确认识到审计认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调任、免(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一项参考依据,而不是全部依据。离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
2.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到位不够。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涉及到组织、纪检和审计三家。这也正是干部监督机制的联合体现。有一个环节不落实,离任审计工作就会受到影响。从目前多数地方执行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审计结果的落实不够,最明显的就是“先任后审”的逆程序作法,这种“马后炮”式的审计,给审计人员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带来诸多不便,特别是办理了调任、转任、升迁的领导干部若发现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给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处理问题带来更大的难度,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某地有一领导干部2个月前已下文转任某局局长,组织部才委托进行离任审计,结果审计中发现原单位的财务违纪,处理时组织部门认为已作安排,不便,使这次离任审计结论得不到落实。
3.离任审计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离任审计制度中审计范围、程序、纪律和结果运用都是硬性规定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离任审计的对象、内容、方法、质量要求、责任界定、评价标准以及离任审计各方的风险责任等方面都显得不够具体明确。比如审计对象上,如何规范立项,正确处理审计对象多而时间要求紧与审计力量少、经费少而工作要求高的矛盾;审计内容上有下属单位的是全面审计还是只审所在机关的财政财务;在评价标准上,应把握什么样的评价范围和标准?在风险责任上,组织、审计、纪检和被审计单位在离任审计工作中应承担什么风险?审计应达到什么质量标准等等,都没有一个详细可操作的规定。致使目前一些离任审计操作中,繁简不一,标准不同,结果的真实性和效益性受到影响。特别在责任的划分和评价上,五花八门,空洞单调和不负责任,这显然有失公正。
4.离任审计工作的实效性不强。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动频繁,离任审计对象较多,有的时间跨度较长,而审计部门力量较少,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计方法上老一套,单纯于就账论事,审计资料的连贯利用也不够,审计经费跟不上,往往使离任审计工作“马拉松”,人疲马乏,效率不高,严重影响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如某地年初安排离任审计28个,全局6名审计人员全力以赴,拖至年底才拿出审计结果,这样的结果在组织部门早已失去了使用价值。
二、加强和改进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离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离任审计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意识,积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严格按照中央两办《规定》,成立一个由党政有关领导参加,组织、人事、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离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离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布置、反馈和研究离任审计工作,设立专门经济责任审计科室,建立专门的离任审计数据库,适当补足离任审计工作经费,真正支持审计执法,为离任审计工作撑腰壮胆,给离任审计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2.注重成果,发挥离任审计工作的真正效应。要真正发挥离任审计的作用,必须把审计成果,特别是财政财务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这是离任审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这就需要组织部门严格落实“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做到不审计不离任不重用,参考审计结果,再决定人事去留。为了解决换届轮岗与审计时效不够的矛盾,也可采取先离任待岗,再审计安排的方法,确保离任审计工作效率效果两不误。
[摘要] 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自20__年起对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以来,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推进审计创新,充分发挥离任审计在规范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强化干部队伍素质等方面应有的作用。本文结合京珠管理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当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单位 领导干部 离任审计 思考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形式,是指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升、调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意义
1、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管理干部,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机制,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符合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
2、有利于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将“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理财、规范从政、勤政廉政”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畴,把履行职责与工作绩效作为评价领导的重点,从而调动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高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的能力。
3、规范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开展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落脚点是查明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有利于规范干部遵纪守法,从机制和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行为,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责任。离任审计立足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使“家底”有据可查。同时,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京珠管理处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属30余个基层单位均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公用经费支出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度,日常会计核算通过“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每月底定期到管理处报销所发生的费用。京珠管理处结合行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了《京珠管理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以下审计内容:
1、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情况。主要审查是否有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对每项支出是否严格把关,对于大型支出,是否坚持所务会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没有独职独权之行。
2、上级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上级签定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单位财务预算有无超支,单位后勤财务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是符合要求。。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审查维修改造、绿化维护等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按规定使用。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固定资产是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发挥效益的基础。审计时,主要审查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情况,使用、维护、调拨、处置报废等方面的管理是否按规范程序操作。
5、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审查基层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预算、费用审批是否严格按内控规定执行,有无违规操作的现象。
6、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推行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主要是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有无、贪污等腐败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三、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应遵循的原则
1、独立性原则。要求离任审计人员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应具备独立性原则,与被审查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在执行审计时,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无私的精神和态度。
2、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通过审计调查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用掌握的事实和数据说话,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3、谨慎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评价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的陈述和申辩,针对有异议的事项,应进一步核实、研究,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
四、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应遵循的程序
京珠管理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在处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财务部门、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离任审计小组。自实行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以来,离任审计工作覆盖面达100%,做到了凡离任必审计。审计小组根据以下程序对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实施审计工作:
1、下发离任审计
通知。对于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由财务部门提出离任审计工作任务,报处党委批准后实施,并正式下发离任审计通知。
2、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小组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计划。
3、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1-2个工作日,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基层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小组成员名单;审计纪律要求等。
4、实施现场审计。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基层单位应当向审计小组及时提供与上级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资产清单、工作总结、重要经济合同、内部控制制度及个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等有关资料。审计小组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核实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审计。
5、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基层单位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被审计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指定日期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同对审计报告书无异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阐明的事实或措辞有异议的,应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审计小组对有效期内反映的有异议事项,应进一步核实、研究,若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6、做出审计结论。审计小组将审计报告连同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提交本单位党委领导审定,审定后对被审计基层单位下达审计报告。
7、落实审计整改。被审计基层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必须切实执行审计意见,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小组报告整改情况。
五、当前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组织协调不到位。京珠管理处因为没有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而是成立由财务部门、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离任审计小组,但是各部门都有各自的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时,人员抽调难度大,审计力量难协调,有时只好由财务部门唱“独角戏”,其他部门的职责未切实履行。
2、离任审计程序待规范。领导干部调动是个较敏感的问题,从基层单位离任审计实践情况看,多数时候未坚持“先审后离”而是执行“先离后审”程序,使离任审计工作成例行公事,流于形式。
3、离任审计质量难保证。一方面由于审计人员均属内审人员非审计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一般较长,需审计的范围较广,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力量又不足,导致审计质量无法保证。另外,实际执行审计时,主要以财务会计移交资料为审点,导致内控制度是否有效防止舞弊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难以查实。
4、离任审计评价难规范。虽然单位结合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京珠管理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审计的程序、内容等,但实际工作中有关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执行等缺乏具体的指导。评价标准不能完全符合审计实践需要,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等界限较难划分,不好准确进行评价,特别是一些量化指标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准确的评价标准,在审计评价过程中,审计人员难以规范操作。
5、审计结果利用率不高。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一些违纪违规问题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关责任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升迁、奖惩紧密相联系,“审归审,提归提,审计提升两张皮”,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审计影响力受到了削弱。
六、加强和改进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对策思考
1、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审计合力。离任审计小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发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2、坚持“先离后审”原则,规范审计程序。处理好“先离后审”与“先审后离”的关系是做好离任审计工作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应坚持任前审计、先审后离、一审计二离任三使用的基本原则,也是领导干部考核及任用工作的一个重要程序。
3、狠抓基础,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一方面,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加大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审计人员既具备过硬的工作作风又能成为业务能手,为开展审计活动储备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要把握审计重点,必要时把离任审计工作与日常审计活动结合起来,做到资源共享,提高审计效果与效率。另外,要认真总结离任审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审计方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使离任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离任审计工作质量。
一、原因
(一)人员流动渠道不畅通
审计系统由于受编制、人事管理体制及专业性质的制约,人员的录用、提拔、调离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与障碍,人员流动性小。虽然政府再三强调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逢进必考,但现实的大环境,人事部门也难于做到严把进人关。近两年我局所进人员,基本上是乡镇领导换届安排,部分关系人员照顾性进来的,实际能胜任审计工作人员难于“走进来”,而非专业人员,相对来说又难于“走出去”。审计人员提拔、输出的极少,由审计岗位走向领导岗位的更少,人员始终处于一种自行消化状态,干部成长渠道窄。由此严重影响了审计干部向健康、向上方发展,从而影响了审计事业的推进。
(二)机制体制不完善、不健全
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任务繁重,工作压力过大是不可否认的现实,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年龄偏大点的审计人员认为自己搞审计多年有经验、有方法,同时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当天和尚撞天钟,完成任务就行了。而年轻刚进来的审计人员,大多凭关系进审计局,缺乏刻苦钻研、勤奋好学的精神,得过且过,应付了事,整天讨好领导,在理念和实践上无长进,形成一种“工作干好干坏无区别,干多干少无所谓”的不正确认识,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还是基层审计机关机制体制不完善、不健全,以及有关制度未能真正做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尚未建立健全符合现阶段审计发展的审计管理、审计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缺乏切合实际的考核激励制度,最终导致审计人员工作态度不够认真,积极性不够高,创新意识不强的结果。
(三)学习教育不够重视
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业务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且大多数都是具有丰富审计经验的40~50人员,加上每年要完成的审计单位(项目)众多(如我局去年审计的单位(项目)73个,其中年度计划51个,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22个,今年又达74个,这还不包含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项目一个接一个,加之审计的程序及其繁琐,案卷整理过于繁杂,审计决定执行难度较大,审计人员长年累月奔波于审计一线,天天忙于查账、写审计报告、执行审计决定、整理审计案卷,任务的日趋繁重,及主观上缺乏足够的重视,基层审计人员在学习上更多的是采取敷衍的态度,静不下心、沉不下心去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学习新的审计方法和技巧。由于过份强调“忙”,更谈不上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最终导致审计人员综合分析、解决问题、创新等各方面能力得不到提升,运用绩效理念,计算机技术等现代审计方法无所适从。
二、对策及建议
加强基层审计队伍建设,是推动审计事业不断发展的根本保障,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的迫切需要。基层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任重道远,需要基层审计机关及广大审计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从提高认识、完善机制体制及制度、加强学习教育、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审计质量等措施入手,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审计干部队伍。
(一)优化人员结构
一是立足当前实际,从现有人力资源上下功夫,努力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审计队伍知识结构失衡、能力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由于受机构编制制约,短时间内难以通过招录人员、引进专业人才的方式充实审计力量,优化审计队伍结构,根据审计队伍实际情况,通过以老带新、以强带弱、强化学习培训、强化沟通交流等方式,积极培育审计人才,促使审计人员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勇于创新的精神。二是严把审计进人关,用好有限的人员编制,招录急需人才。根据审计机关工作性质及专业特点,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及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录用方式将审计队伍中知识结构严重缺位的、审计工作急需的人才引进到审计队伍中,确保队伍整体素质及水平。三是逐步建立审计专家库。作为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才缺口,很难配齐所需的各类人才,因此上级审计机关因结合审计实际,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审计需要的审计专家库。基层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聘请专业人才参与审计等的方式,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争取政府支持,确保审计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2000]86号)精神要求,“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应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同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据此,审计机关应主动争取政府支持,财政年度预算时充分考虑到审计工作性质、工作量、工作职能和工作成本,确保审计机关的经费,以提高审计工作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审计人员廉洁审计,依法审计形象,推动我县审计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三)健全完善相关机制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针对审计事业发展方向及基层审计工作特点,建立和完善基层审计机关的工作考核制度和管理办法,激发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提高审计质量。并针对审计发展形势需要及制度操作中存在的不足等,及时科学地调整考核内容,使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例如我局2005年制定出台的内部管理考核办法,围绕德、能、勤、绩、廉等几方面,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审计工作业绩为考核重点,将业绩与审计人员完成项目质量、成果运用、审计创新等相挂钩,量化考核指标。并逐年进行修订完善,不断细化考核项目。通过近年来内部考核办法的实施及修订完善,我局在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及提高审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年,我局又将继续围绕科学发展及审计转型的要求,对考核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工作成效将不再只针对查出多少违规金额,上缴多少财政金额,而是重点关注有否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等方面。
(四)强化学习教育
针对目前基层审计干部专业结构状况,要使广大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更新的新时期,就审计人员本身而言,学习是防止思想僵化,保持不断创新,持续进步的基础。就审计机关而言,加强培训,促使审计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接受学习和教育,是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首先,基层审计机关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教育全体审计人员端正学习态度,主动协调好工作、学习、生活之间的关系,鼓励审计人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重视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注重学习效果,切忌走过场,使广大审计人员能真正从扩大审计人员知识面和思维视野出发,培养审计人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及创新意识等。同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潜力、有钻研的审计人员进行综合培训,积极培养一人多专的“复合型”人才,解决审计应用上的困难及人才缺乏等现实问题。其次,基层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根据审计发展形势及审计人员的岗位、专业、文化程度、知识结构等情况,制定中长远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培训内容上,应基本涵盖宏观经济、法律、审计业务、计算机、基建等知识,不断拓宽学习覆盖面。培训方式上,应注重有计划地分类、分层次培训,如按照领导、骨干、一般等不同层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也可根据审计实践需求,采取委培、代培、抽调基层人员参加上级审计项目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培训方法上,应考虑基层审计机关的实际,防止只重形势不重效果,走过场的培训,减少“作报告”、“谈体会”等枯燥单一形式的培训,注重采取新颖、互动的培训方法,采取审计实务的操作演示、审计业务的经验交流等培训方法。如我局从今年起,每月第一星期周一各业务组长互相交流审计实施情况,也是一种很好的培训方式。
(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1.重视审前调查,提高审计方案编制质量。
一是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审前调查。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设机构、人员情况、领导及分工、单位主要职能、下属单位情况、纪委等有关单位掌握的情况,以往审计情况,以及计算机环境的基础上,注重掌握重大事项如工程建设、大笔资金征管用、资产处置情况等。二是根据审前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重点内容等编制审计方案,重点项目应开展审计方案论证,审计组长及时根据审计方案论证会形成的意见,完善审计方案。
2.遵守规范,鼓励创新,提高审计报告撰写质量。
审计报告是一种专业性极强、权威性高的行政公文,要求审计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较好的理论修养。从某种角度说,审计报告是检验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标准。一是重视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二是突出反映审计重点;三是结构严谨,文字精练,通俗易懂。审计结果文书要抓住项目的主要问题,讲深讲透,引起有关方面重视,解决实质问题,达到实际效果。
教学中,我们引导学员从对建筑工程的初步认识,到工程图纸的识读,再到工程量的计量,再到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最后上升到对军队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从工程识图、建筑构造,到工程计价,再到军队基本建设审计,这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对部队调研、对毕业学员跟进调查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教员进行教学研讨,明确了只有通过不断强化“会识图、懂构造、精算量、通财务、能审计”这五项核心能力来保证教学质量(图2)。
1.1培养“会识图”的能力工程图是工程界的语言,工程图的识读是工程审计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工程图是从理论到实务的媒介,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始终是围绕军队建设项目的图纸逐渐展开的,要求学员能看懂图纸。条件下的工程图纸,不仅仅是纸质的,更多的还有电子施工图。通过对投影原理和制图基本规定的教学,使学员学习和掌握建筑工程图识读的方法,体验和认识工程图识读在解决工程审计实际问题中的作用。通过阅读、绘制建筑工程图等环节,增强学员的看图意识,培养识图能力。
1.2造就“懂构造”的能力建筑构造课程主要研究建筑物各部分的组合原理及构造方法,一般从基础、墙体、楼地板、楼梯、屋顶以及门窗等六个基本部分加以讲授。由于建筑构造技术与工程实践联系密切,新型建筑材料及构造技术的发展也日新月异,建筑构造节点也较为复杂,再加上课堂讲授的内容比较抽象,学生要真正掌握这些知识都存在一定的困难。针对这些课堂上较难掌握的内容,我们采取的教学方法是教学广泛收集素材,以学院现有的建筑为实例进行教学,通过实地观察这一实践教学环节,了解建筑构造做法。
1.3强化“精算量”的能力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到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计价,再到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等是一个完整而系统的知识体系,在内容上表现为前呼后应,连贯性很强,在课程的教学中,我们把这些知识串起来讲。要使学员掌握工程预算的编制,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核心是精通工程量计算的方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量的计算基本上已用工程计价软件(如广联达、鲁班等)代替了传统的手算。在条件下,“打铁还需自身硬”、“万里之行,始于足下”,先夯实工程量计算的手算能力是基础,在熟悉计算规则的前提上再培养学员使用软件统计计算工程量的能力。首先对建筑面积和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计算的基本原理进行介绍,然后对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讲解,重点强化梁、柱、板、墙四大类构件的算量,详细讲解每类构件在各种实际工程情况下的计算。为强化实用性,对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分别准备一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的实例,针对工程计量举办一次算量大赛,要求学员编制一份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要能从一个完整的图纸案例中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使学员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实务性操作。从而强化学员进行工程量计算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员毕业后胜任工程审计岗位奠定良好的基础。
1.4深化“通财务”的能力条件下的工程审计离不开财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工程审计人员除了具备工程造价审计的本领外,还必须同时具备工程财务管理的知识。因此,工程审计人员是否通晓财务方面的知识也是衡量培养人才的硬指标。考虑到工程财务的特殊性,通过财务管理学、基础会计学、施工企业会计、基本建设会计学等课程的学习与训练,让学员熟悉基本建设资金运动的一般规律,掌握基建财务核算与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技能,通晓军队基建财务方面的知识。
1.5突出“能审计”的能力除着重强调学员理解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之外,还要侧重审计应用能力的训练,让学员形成审计思维方式,从而掌握包括基本建设计划审计、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审计、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及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等在内的各阶段的审计方法和审计重点。要学员了解军队工程审计的程序,包括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审计前的准备,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定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受理复审,管理审计档案以及条件下的联网审计、远程审计等内容。重点要学会审计目标如何确定,审计重点如何选择,审计如何实施,审计结果如何运用等。
2培养工程审计人才五种核心能力的措施
为了培养复合型的工程审计人才,必须要完善课程体系,体现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工程法律为依据、工程经济与管理为核心、工程审计为特色的知识结构[1]。工程审计人才培养应紧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与时俱进地调整课程教学模式,以培养学员创新能力为根本目的,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教学上由知识传授转变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经过前期的探索研究和实践,改进条件下工程审计人才培养措施的基本思路为:以部队需求为导向、以胜任岗位任职为目标、以强化实践技能为保证。
2.1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强调学员创新能力的发展,教学不再是单纯的传授知识,而是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学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目标力求使部队需求渗透到课程建设、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科学研究的各方面。同时,聘请部队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同行来校参与课程设置和教科研项目的共建活动,理论联系实践、知识转变能力,来构建具有一定先进性并与部队建设需要的课程教学体系和特色,并完善优化课程教学方案。以人为本、以学员为中心、因材施教、挖掘人的潜能,促进学员进行研究式学习。根据工程审计的特点,教学设计主要要求学员在系统掌握工程识图以及其他相关的建筑构造、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军队基本建设审计等课程相结合,在教员的指导下,以图纸为主线,进行系统的、完整的施工图预算编制,主要是掌握其编制方法,在此基础上熟悉军队基本建设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建立其对基本建设审计的感性认识。并通过理论和实践教学,使学员掌握建筑工程计价的基本原理及土建工程预算的编制原理和“手算、电算”的方法,能独立、系统、完整地编制工程预算和结算。
2.2创新课堂教学方式方法课堂教学应十分重视充分应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发挥不同教学方法的长处,以提高学员的学习热情和效率,提高教学效果。以多媒体技术为代表的教育手段并配合有传统的黑板教学手段,以增大课堂信息量、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为配合理论教学,可增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组织参观实际建筑工程或工程模型。首先要深入了解学员基础情况,帮助学员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员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同时学员也及时反馈教学意见,以帮助改进教学。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工程审计兴趣小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供交流平台。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课堂实际需要,交叉使用电子幻灯讲授、习题讲解、课堂讨论等方法,以丰富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便于学员理解和巩固所学专业知识。此外,在课程教学中还应注重学员的个体差异,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为学员的个性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如采用案例式、启发式、互动式教学法等,让每一位学员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培养其创新意识、提高其创新能力,因此应当贯彻在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当中。坚持以部队需求为导向、以素质为本位、以能力为核心、以学员为主体,“教、学、做合一”的原则,推行项目教学法,采用“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2.3强化实践操作教学环节实践教学不仅是对专业理论课的应用,更是对学员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预测与决策能力的培养。要想培养学员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素质,简单的在课程的最后安排几个学时的专业实践教学,其时间显然是不充足的,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且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没有针对学员的薄弱环节开设,教学过程往往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教员必须把握要点,在教学上采用引人入胜的新方法和新技巧。工程审计相关课程涉及工程领域,而工程建设领域各专业都已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取得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执业,这样我们在教学中就可以以工程审计所需要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考试为牵引,因而使本专业的授课具有独具一格的特色。本类课程教学的根本目的是学以致用,培养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能力。这些课程多以工程实例为基础,让教员、学员充当“造价工程师”的角色,设身处地地从“造价工程师”的角度出发,参与工程实例中工程量的计算,带着问题学习,增强实用性。
2.4利用网络课堂教学平台及时准确地完成工程预算的编制,这是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决策优化、公平竞争的基础。然而,采用传统的手工方法编制工程概预算却是一项相当繁琐的工作,如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编制依据之广、定额数据抄录量之多、表格计算量之大、核算工作量之巨、数据分布面之广、编制时间表之紧,皆非常人所能理解、体会的[2]。目前,用计算机软件编制预算代替传统的手工操作,这一工程预算编制的重大革新是大势所趋[2]。加强对工程造价软件的推广和应用,让学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能适应工程审计的要求。在课程网络教学综合平台,设置有答疑讨论区。学员在讨论区不仅可以随时提出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任何疑问,由教员及时回答,而且讨论区有许多同学的和课程有关话题的讨论,大家纷纷踊跃跟帖,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课堂答疑讨论区的开设,很好的拓宽了课程学习维度的同时,又极大的活跃了课后学习的氛围。课程作业都是由教员在网络学堂,学员在完成之后亦可通过网络学堂提交。此外,网络教学平台附有许多和课程有关的资料以及相关专业网站的链接供学生有选择性的查阅,使课堂教学向课外延伸(图3)。
2.5改革课程考试考核方式条件下的课程考核方式也应发生变化,考试内容应以考核学员动手能力为主,考试方法由闭卷改为开卷。课程教学的学时和考核标准应合理设置,本类课程的考核标准,可采取541式,即期末考试成绩占50%,课堂讨论发言、实践活动表现等占40%,平时作业、考勤等占10%。由于工程审计会随着类型、地域不同而发生的变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定额的不断变化,因此工程审计类课程的教学较之其它课程更为艰巨和复杂,期末考试并不能很好反映学员学习的效果。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广收博览建设市场信息(规范文本、建设文件、市场价格、定额指标等),经系统化处理后充实到教案讲稿的相应章节中,并且及时地融入课堂教学中,在教学过程中随堂提问,根据回答情况和实践环节中的表现给出平时成绩。期末考试卷面内容包括理论教学方面的基本原理方法,注重学员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应用。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调动了学员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FRAIP;人力资源;审计;高校
一、引言
人力资源管理是对人力这一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人口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合理的利用与科学的管理。人力资源审计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审计学交叉发展的一个新兴领域,它按照特定的标准,采用综合性的研究分析方法,对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分析与评估,为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功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思路。传统审计只审查流动资产实物因素,未把人力资源纳入审计体系加以监督和管理。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计价、参与分配等方面的审计监督,以保证人力资源核算与管理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公允性,是审计在知识经济时代呈现的新特征。
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其自身特点,既有行政管理性质,又带有企业管理色彩,还必须重视学术管理。我国高校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审计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以及自身的持续发展。在以人力资源为主的高校,人力资源审计更需要把人力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要素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体系,客观真实地反映一个学校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状况和优势,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有利于实现学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人力资源审计原理
(一)人力资源审计分类
人力资源审计一般从审计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类。人力资源的内部审计主要关注执行的结果与执行的过程,目的是要保证组织政策制度的规定与成员的获得一致,审计的侧重点是在于做得怎么样。因此,内部审计的要素可以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职能,一般有人力资源政策与环境的适合度、人员任用、薪酬激励、绩效考核、成员培训与发展、管理者继承计划、人力资源信息运用、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程度等重点要素。人力资源的外部审计往往关注整个人力资源体系对组织发展的支持程度,目的是保证人力资源体系始终能在为组织达成战略目标作出贡献,能够真正在帮助为公司赢得竞争优势方面发挥作用。外部审计的要素一般会从管理审计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审计的要素。首先要考虑的外部竞争情况与外部环境。
(二)人力资源审计具体操作
人力资源审计范围广阔,包括检查常规的人事职责如工资支付处理、薪资福利管理及出勤记录的行政管理审计,包括招聘和雇佣组织成员实际操作的成员记录审计,以及对成员流动性、工作满意程度、有效激励机制结果进行审核的成员关系审计。此外,福利细项审计、多样性审计、人事信息系统审计等也是人力资源审计的重要内容。
在执行人力资源审计的过程中,首先要审查人力资源在促进完成组织目标和战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然后调查各方面审计中的人力资源指标情况。这些指标包括新成员招聘,人员流动频率,法律纠纷,成员投诉,薪资市场指标,信息系统,以及培训成效评估。并且将这些指标数据与成员战略目标的关系进行分析向管理层汇报。最后,检验员工和管理层经理是否遵守公司制订的政策和操作准则,这是衡量组织和人力资源审计是否成功的真正标准。
(三)FRAIP人力资源审计模型
人力资源审计方面模型众多,国内学者提出的FRAIP模型突破了目前人力资源审计学科的散点式结构而迈向了系统阶段,具有完整的结构和严密的逻辑。FRAIP人力资源审计模型有四个显著性质:即关注问题、关注方法、关注基准、关注机理。FRAIP模型试图完整地反映人力资源审计的逻辑结构::FRAIP的完整结构由五个重要部分构成.
功能[FA]
规则(RA)人力资本[SPA]行动[AA]
基础结构[IA]
1.人力资源功能审计(FA):确定人力资源管理功能能否在战略上支撑组织战略,它所包含的内容有:人力资源功能审计、人力资源功能兼容审计、人力资源功能整合审计与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审计。
2.人力资源规则审计(RA):为了实现组织的人力资源功能而为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确定的行动准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人力资源规则分为外部的法律规则与内部的制度与流程。内部规则中,制度是实体性规则,而流程是程序性规则。人力资源规则审计的核心内容是人力资源法律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审计与人力资源流程审计。
3.人力资源行动审计(AA):所有的功能最终都必须通过具体的管理行动才能得以实现,人力资源行动是实现人力资源功能的全部过程。人力资源行动审计包括对行动的开始(人力资源管理计划)、行动的过程(人力资源项目)和行动的结果(人力资源绩效)三个方面的审计。
4.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IA):人力资源基础结构是人力资源管理运行的平台。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包括治理结构审计、组织结构审计、职位结构审计与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审计等。人力资本是组织人力资源功能价值实现的最终决定因素。人力资本审计的内容为人力资本结构审计、人力资本流动审计、人力资本价值与收益审计、人力资本倾向审计。
5.人力资本审计(SPA):人是能动的战略性资源,人力资本审计是模型的核心部分。人力资源审计中必须将人放在最容易发挥其潜在和特殊能力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做到“人尽其用”。重点审查组织有无人力资源考核机制,有无相应的企业人力资源配调机制以及企业人力资源使用现状。包括调查人力资源审计中各项指标的内容,如招聘、人员流动频率、法律纠纷、信息系统以及培训成效评估。
三、基于FRAIP的高校人力资源审计分析
当前我国高校人力资源现状存在不少不足,突出表现在人才流失比较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不能人尽其才。为更好地发挥高校人力资源的作用促进高校的发展,必须对高校人力资源进行审计以使其优化配置。
(一)高校人力资源功能审计(FA)
高校人力资源功能审计中,要在战略思维和长远眼光,国际视野和前沿意识下规划高校的远景发展目标。审计中高校领导应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科学的定位和制定长远发展战略,研究办学理念、未来办学方向、学科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战略。学校对外应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对内将有限的资源在各院、各学科及部门之间合理配置,并重点加强战略控制,经常监测和分析环境的变化,将学校发展现状与战略目标进行比较,以纠正和修改学校战略规划方向和发展态势。(二)高校人力资源规则审计(RA)
规则对事务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规则优化能降低组织运行的费用,能使组织系统良性运行。外部规则通常指国家对高校发展的重视程度、出台的各种政策、投资的数量、管理模式等。良好的外部规则为我国高校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发展的空间和社会环境。内部规则是指高校本身为教师人力资源开发所创造的环境,如为教师提供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和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资金设备的投入、校园的治理、美化等。最终要培育优秀的校园文化,为高校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营造的一种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高校人力资源规则审计对于高校教职工发展具有导向、凝聚和激励作用,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的士气,提高人力资源的积极性。
(三)高校人力资源行动审计(AA)
相对于功能审计的战略性,高校人力资源行动审计主要是战术控制,由职能部门和院(系)来实施,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教学科研评价标准,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内部评价和控制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全体教职工的行为,以确保学校总体目标的实现。日常教学中,学校审计部门要通过修订完善教学保障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确教学保障责任制和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教学质量监控要实现规范化,将教学基础监控、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效果监控进一步细化量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如学校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教师上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纠正记录工作。此外,学校对于学校后勤人员、图书馆教职员工等也应在计划、过程、绩效方面加强审计。
(四)高校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IA)
在高校人力资源基础结构审计上,高校应尽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宜建立以院(系)为主体的二级管理模式,使院(系)真正成为按学科、专业性质所设置的具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基本功能的基层组织。高校应该成为是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工作等整合一体的实施单位,各院(系)应在各自涉及的学科内搞好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培养优秀人才、多出科研成果,同时正确处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及校办产业的关系。
(五)高校人力资本审计(SPA)
高校人力资本主要包括从事教学、从事科学研究、从事行政管理以及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高校人力资本审计中尤其要注意对教师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根据专业需求和教师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能力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学校在人力资本审计中要建立合理的分流制度,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及时调整,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给工作带来损失,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做出贡献和有突出工作能力的教师要及时奖励,如青年教师创新奖、发明奖、成果奖等,中青年教师的学科带头人奖等。此外,学校审计中,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倾斜政策吸引人才以及教职员工培训等相应措施。
四、总结
在科教兴国中,高等教育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其发展水平对于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人才培养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校人力资源的合理管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基于FRAIP的人力资源审计模型采用综合性的研究分析方法,对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分析与评估,反映了高校人力资源审计完整的逻辑结构,为改进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功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思路,从而为高校整体竞争力提高的实现提供科学支撑。
参考文献:
1.杨伟国.战略人力资源审计:历史、结构与功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J],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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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丽.漫谈人力资源审计.科技成果纵横[J],2005,(4)
【关键词】妊娠肝病;并发症;护理
健全的肝脏在妇女妊娠期间维护良好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肝脏疾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孕妇的负担,有时甚至可影响妊娠的正常发展过程。正常妊娠也可加重肝脏负担,使原来的病毒携带者出现肝功能损害或加重病情。孕妇患肝炎的发生率为非孕妇的6倍[1]。妊娠肝病并发症多,重症肝炎发生率是否高于正常产妇?产后出血率是否高于正常产妇?为加强围产期产妇的监护保健工作,针对各种并发症于产前、产时、产后给予护理,是否降低了母婴死亡率?笔者对以上问题探讨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1999年12月~2000年10月上海市孕肝监护中心共收治孕妇211例,年龄最大40岁,最小22岁,平均27岁,高龄产妇(≥35岁)15例。其中放弃妊娠15例,顺产87例,占44.3%;产钳助产3例;剖宫产106例,占54.08%(106/196)。产褥期5例,妊娠剧吐10例。共分娩新生儿202例,双胎6例,死胎4例,孕妇死亡2例,其中伴有肝肿大31例,脾肿大37例,肝脾肿大51例。
1.2病因分型见表1。表1妊娠肝病病因分型(略)
1.3主要并发症见表2。表2妊娠肝病主要并发症(略)
1.4几种严重并发症的病因分析见表3。表3几种严重并发症的病因分析(略)
1.5肝病孕妇与正常孕妇的产后出血率比较见表4。表4肝病孕妇与正常孕妇产后出血率比较(略)注:P<0.05,差异有显著性
2产妇护理
2.1产前监护正常妇女妊娠时,肝脏负担加重,尤其晚期,这是生理性的。当妊娠出现病理性肝损时,容易发展成重症肝炎或暴发性肝衰竭。1993年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医院资料指出,晚期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者,其中10.6%为重症肝炎[2]。本资料显示重症肝炎占6.63%(13/196),与护理、治疗水平增高有关。乙肝孕妇的流产、早产、死胎、死产、新生儿窒息率及新生儿死亡率明显高于正常产妇[2],见表3。本资料显示乙肝孕妇的早产、死胎、新生儿窒息率分别为69.3%、75.0%、57.0%。因此,产前监护尤为重要。
2.1.1肝功能轻度受损的患者应卧床休息,补充足够的营养,做好心理。据资料报道[3],正常孕妇有45%伴有不同的心理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如焦虑性状态、抑郁性状态、强迫性症状等。通过对本组患者调查发现有64.5%(136/211)的患者伴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症状,尤其是乙肝患者或合并乙肝的患者94.8%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症状,见表3。主要为担心胎儿发育、疾病的传染性及自身疾病的预后。我们在积极治疗肝脏疾病的基础上,根据患者存在具体情况,采用解释、疏导的方法,告诉患者目前对小儿免疫预防有很好的方法,有效率达95%以上。运用心理学知识,解除患者的思想顾虑,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及母体肝病的恢复。
2.1.2病情危重、黄疸较深以及伴有胆汁淤积的患者除重视心理护理外,应重点观察病情变化,监督低蛋白饮食,给予低脂、高糖类流质或半流质饮食,少量多餐,以补充所需营养。绝对卧床休息,以减少消耗。准确测量、记录血压、呼吸及出入量和大便情况,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性报告医生。
2.1.3晚期妊娠预产期前1~2周,常规应用VitK1以预防产后出血,对病情严重和并贫血者及时补充凝血药物,纠正贫血。晚期妊娠伴有宫内窘迫征的孕妇,应每2h监测胎心率,如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处理,伴有其他合并症者应对症监护。
2.2产后护理孕肝患者应严格做好消毒隔离护理,分娩时,使用一次性备皮包和一次性塑料膜垫,使用后打包焚烧,产床用0.5%过氧乙酸溶液擦洗,有布类污染,用1∶40金星消毒液浸泡5~10min后,送清洗房处理。产后加强营养,进清淡、易消化、丰富维生素、高蛋白质的食物,少量多餐,以补充消耗。
2.2.1产后出血的护理见表4。本组孕妇伴有肝病的产后出血发生率为34.18%,明显高于正常产妇12.7%[4]。经χ2检验P<0.05,有显著性差异。所以对本组患者临产前应积极纠正并发症,改善凝血功能,纠正贫血,常规备血。产后严密观察阴道出血的量及恶露情况,及时给予止血及缩宫剂。对大出血者,应严密监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并配合医生做好抢救工作。
2.2.2剖宫产术后护理伴发肝病的孕妇提倡实行剖宫产术。本组孕妇剖宫产者106例,占54.08%,所以应做好剖宫护理。孕妇病室每日紫外线消毒,病床用1∶40的金星消毒液擦拭。严格饮食卫生,手术刀口每日消毒2次,常规应用抗生素控制感染。
2.2.3合并肝性脑病及肝肾综合征患者应按肝昏迷及肾衰护理。
3乙肝的免疫阻断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母亲所生婴儿的40%~70%将成为慢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5]。而HBsAg及e抗原均为阳性的母亲在分娩过程中造成婴儿感染率更高,几达90%~100%。婴儿感染后除成为携带者外,部分可发展成肝炎,甚至导致慢性肝炎、肝硬化、肝癌等严重后果[5]。HBsAg阳性母亲在分娩过程中使婴儿感染是母婴传播的主要途径[6]。这是由于母血中的HBV在分娩时可经胎盘创面进入胎儿血循环或由于母血及阴道分泌物使婴儿破损的皮肤与黏膜受染,也可能因婴儿吞咽母血及阴道分泌物而经胃肠道受染。此外胎内传播为另一途径,但仍以前者为主。产后母婴的直接密切接触也是使婴儿受染的原因之一。有资料报告高危儿童的免疫失败,未经产前阻断者高达20%左右。所以现在提倡产前孕期28周起给携带HBV孕妇肌肉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200~400u(HBsAg、HBeAg及HBV-DNA阳性者注射400u)每4周1次,直至临产,至少3次,这样使宫内感染率可以下降8%~10%,新生儿出生16h内肌肉注射HBIG100u或200u,2周时再肌内注射1次。满月接种酵母重组乙肝基因疫苗5μg,此后2个月龄及7个月龄重复接种共3次(即1、2、7程序)。这样的产前、产时、产后阻断措施,可使HBV母婴传播阻断率达到95%左右的免疫阻断效果,是目前最高的免疫保护措施。只要很好贯彻母婴免疫阻断措施,则在1~2代之后,我国就可以基本控制乙型肝炎的流行。
4结论
妊娠合并肝病的病因复杂,以乙型肝炎为居多,占55.45%。并发症多,精神心理障碍占64.45%。在乙肝病因中占94.8%,乙肝孕妇的早产,死胎,新生儿窒息率分别为69.3%、75.0%、57.0%。产后出血在孕肝患者中占34.18%差异有显著性(P<0.05)。重症肝炎占6.31%。临床通过合理的饮食护理,良好的心理状态,以及细致的护理工作,正确的乙肝免疫母婴阻断,可以明显减少妊娠肝病的并发症,控制乙肝病毒在新一代继续感染。
【参考文献】
1郑修霞.妇产科护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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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床产科学编委员.临床产科学.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66.
4马丽霞.早产儿围手术期的保暖及营养护理.中华护理杂志,1999,34(7):405.
患者年龄在25-34岁,孕周32W-37W,均因上腹痛待查入院,入院呈急性痛苦面容,呼吸浅快,腹部膨隆、全腹压痛明显以剑突下为重,拒按。经积极解痉抗炎治疗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及剖腹探查术,新生儿出生后均有不同程度的窒息,转入儿科治疗。
2观察与护理
2.1加强基础护理
患者入院后置急救室,专人守护,给予持续吸氧6-8L/min,以保证组织供氧,给予多参数心电监护监测HR、R、Bp、SPO2,并做好记录。患者取左侧卧位,可用小枕垫于臀下,以平行子宫血循环,增加胎盘血液灌注,避免胎儿对母体的压迫[1]。进行各项护理操作时动作轻柔、技术熟练,让患者产生信任及依赖感以消除紧张恐惧心理。倾听患者的主诉,明确腹痛的部位及性质,经常听胎心音,用手触摸腹部观察有无宫缩,必要时做胎儿监护监测胎心及宫缩。
2.2心理护理
患者对疾病知识的缺乏,自己及家属入院时心理压力较大,担心疾病会给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并且患者由于疼痛剧烈常有濒死的感觉出现紧张、恐惧、忧虑的心理,因此在给患者做检查或操作时应耐心解释其目的、步骤、检查结果及其所代表的临床意义,讲解急性胰腺炎的发病主要原因及如何进行配合治疗。术后由于病情重引流管多,恢复时间长,患者易产生悲观急躁情绪,因此应关心体贴患者,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配合治疗。
2.3对症治疗的护理
2.3.1非手术治疗的护理保守治疗期间,密切观察病情,认真听取患者的主诉,如腹痛及发热情况,是否有改善,注意实验室检验报告,白细胞计数及血清淀粉酶指标升降情况。如病情进展及时汇报医师并做好手术准备。
2.3.2手术治疗护理做好术前准备,为手术赢得时间。加强术后护理:术后进入急救室专人守护,对各种管道要一一妥善固定,保持通畅,观察引流液的颜色、性质及量并做好记录,保持引流管根部清洁,及时换药,消除渗液对皮肤的刺激,拔管后要注意拔管处伤口有无渗漏及患者全身反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防止水、电解质紊乱,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4健康教育
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急性胰腺炎诱发的基本原因,防止复发原则是从饮食的质、量上逐步过渡,从无脂、无蛋白流质过渡到低脂、低蛋白半流质。出院指导患者掌握饮食卫生的基本知识,嘱患者少食多餐,忌暴饮暴食,禁烟酒及其它刺激性食物。
3讨论
3.1急性胰腺炎症状体征不明显,妊娠晚期由于增大的子宫占据盆腔引起腹腔内脏位置发生改变,子宫遮盖胰腺,使胰腺症状不典型,加之炎症刺激子宫收缩,掩盖原发腹部病灶,常误诊为临产或胎盘早剥等,误诊率一般为20%-40%[2]。给护理观察带来了困难,因此在临床观察中应重视、注意区别。
3.2临床表现与疾病严重程度不相符,急性胰腺炎不仅是胰腺的局部炎症,而且影响涉及全身的主要脏器,严重者几乎伴有不同程度的心、肺、肝、肾和脑功能的改变。晚期妊娠增大的子宫将大网膜推向上腹和小肠,大部分隔离阻碍了大网膜的游走和包裹作用。胰液及坏死组织液扩散即可产生化学性腹膜炎与胸膜炎并继发细菌感染造成感染性休克,引起早产甚至母子死亡。因此应特别注意观察与护理,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医师处理。
3.3掌握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的病情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要求护士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及时进行护理评估与诊断,以高度的责任感、敏锐的观察力,提供给医师准确的诊断依据。
参考文献
[1]王昕,黄锐等.妇女体质量指数及其在妊娠期的变化与妊娠结局的相关性分析.医师进修杂志,2003,12(8):147.
[2]巫协宁.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J].中华消化杂志,1996,12(4):169.
随着世界向信息时代的迈进,信息已同人、财、物并称为当今社会的四大资源,成为人们决策的依据。能否及时、有效地开发、利用信息,直接关系到决策的败。在众多的信息源中,档案已成为一个巨大的软科学信息资源宝库。它以其原始凭证性、不可再生性及可重复利用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目前,丰富的档案资源和偏低的档案利用率的反差还相当大,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档案的信息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而使这个博大的信息资源库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方面说明全社会对档案信息这种“看不见的资源”的价值缺乏了解,档案意识尚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档案人员的素质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档案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着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而管理质量的高低叉决定着档案的利用率,所以,档案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特别是现在许多档案馆已引进了现代化技术,正向电子档案馆、数字档案馆方向发展,与传统档案馆相比,现代档案馆是以信息资源网络化、业务管理自动化为主要特征,所有这些都对档案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一、信息时代档案人员必备的素质
所谓素质是指人们通过学习、训练和内化过程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内在的、人的整体质量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素质就是具有复杂结构的身心各方面的能力及品质特征的总和。档案人员从事的虽然是一项业务性强而又极其平凡的服务性工作,但就其深远意义来说它又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档案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特别是信息素质,才能适应信息社会的需求。那么,信息时代的档案人员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人员的信息素质
在信息时代,档案人员首先应具有信息素质。信息素质作为人的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们在信息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人们在信息时代必须具备的能力。这一概念最早出自于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波尔(PaulZurkouski)在1974年向全美图书馆学与信息学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并被概括为“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决的技术和技能。”此后,这一概念不断得到发展。1997年,纽约州立大学图书馆馆长将信息素质定义为:“能清楚地认识到何时需要信息,并能确定、评价、有效利用信息以及有利用各种形式交流信息的能力。”笔者认为,信息素质是人们对信息与信息活动的认知能力和对信息综合利用能力的一种体现。它是信息社会的人,特别是信息人员(图书馆员、档案馆员等)的基本能力。固然传统档案馆员也需要具有很好的信息素质,但是在信息时代,数字档案馆人员与传统相比,其所具有的信息素质在内容上和程度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从内涵上讲,现代档案人员的信息素质应包括三个方面:信息意识、信息道德和信息能力。
(1)信息意识
良好的信息意识是具有较高的信息素质的前提,同时也是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强大动力。档案馆是各类文献信息的集中保管基地,档案人员担负着准确、快速地收集档案信息,有效地提供档案信息的重要职责,因此要求档案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档案人员的信息意识应包括两层涵义:Bp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意识和特殊的档案信息意识。一般意义的信息意识是指人对信息的敏感程度,是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各种现象、行为、理论观点等从信息角度的理解、感受和评介。它是特殊的档案信息意识的基础。档案人员的档案信息意识是指其对档案的信息属性、对档案信息组织、开发、传播、利用的一种内在的、专注的心理倾向。这种信息意识具体表现在:
a.充分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认识到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在生活和工作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档案信息是社会的宝贵资源和财富,应当并且能够在社会上流通,而且应当认识到,档案工作者在信息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肩负着传播档案信息为大众服务的重任。
b.对信息具有分析鉴别能力。一是对所接触的信息,能判断出属于哪种类型,产生于哪个领域,主要服务对象是谁。二是能判断出此信息是否有价值,并能估测出价值大小。
c.充分认识到信息社会信息量的膨胀程度以及信息流动速度和更新速度的快捷性。
(2)信息道德
信息道德习惯上也称为信息品德,从广义上讲,信息道德是指在整个信息化活动中调节信息创造者、信息传播者、信息使用者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档案信息管理者,其信息道德又有其特定具体的内涵,它与职业道德密切相连,可以说是职业道德在信息社会的拓展与延伸。档案人员的信息道德,就是指档案工作者在档案信息的管理、开发、传递和利用服务等活动中,其思想与行为所应遵循的信息规范和伦理准则。档案人员在工作中,应该兢兢业业地为用户服务。及时、全面地向用户提供信息。这里除了一般的职业道德问题外,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由于在网络环境下,往往缺乏社会有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而且数字档案馆本身也要进行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工作,所以这个问题在信息时代就显得重要、复杂和敏感。
(3)信息能力
这主要是指档案人员获取、鉴别、组织和开发档案信息的能力。
a.对档案信息的获取能力。在信息社会,由于数字信息产生和传播的特点,信息的密集程度,信息分布的复杂程度以及更新程度都是工业社会不可比拟的。所以档案人员必须熟悉各个数字馆藏的内容及查找方式、各种商业数据库的内容以及获取方式,各种搜索引擎的有效利用等等,及时收集各类档案信息,以丰富馆藏。
b、鉴别档案信息的能力。这是档案人员的一项基本信息素质。对档案信息的鉴别包括对其原始性、真实性的判别和档案价值的评估。确定档案信息的真伪,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在信息社会.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其真实性的判定就更为重要,难度也更大。这就需要有比较专业的信息鉴别能力。对档案信息价值的评估和鉴定,区分其价值的大小,是在确定了真实性后的又一个重要工作,是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基础。
c.档案信息的组织开发能力。档案信息组织开发己成为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各类档案信息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组织整理,形成各种专题数据库,并能根据用户需求对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形成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等。而档案信息开发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档案信息开发的时效性,则依赖于档案人员的信息开发能力。组织开发能力决定着档案服务的质量和社会用户的档案信息利用程度,影响着档案事业的发展进程。要求档案人员有一种对档案信息的职业敏感性,能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热点,有效地组织档案信息并向社会传播。因此.档案信息组织开发能力是档案人员信息能力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居于信息能力的最高层次,是具有创新性质的能力。
2、其他各项基本素质
这些基本素质是对传统档案人员素质的继承,也是形成和提高档案人员自身信息素质的基础,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等,这与传统档案人员的素质要求大致相同,在此不作赘述。下面主要强调一下在信息社会必需的几项基本素质。
(1)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与方法
作为一名档案工作者,首先必须掌握档案专业知识,了解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到利用的全套理论与方法,并能将这些档案学理论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
(2)掌握现代信息技术
21世纪是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档案信息管理与传统上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既懂档案学又掌握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方可胜任。这里的“现代信息技术”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与通讯技术、声像技术、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数据存取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用户提供了在更大范围内查阅信息的机会,但同时也把用户带入了一个陌生的数字信息海洋,这就要求档案人员能尽快地适应信息环境,能根据用户需求及时通过网络系统快捷地获取档案信息,并把分散的片断信息组合整理出新信息提供给用户,成为用户信赖的咨询员。
(3)较好的外语能力
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强,熟练地掌握一种外语已成为迫切需要的工作能力。一是因为档案馆是对外交往的窗口;二是档案馆的职能也要求馆员外语能力必须加强,这不仅是因为外文信息在馆藏中占有重要比例,而且随着网络化程度的加强、联机检索的需要、资源共享的扩大,档案人员只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知识才能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4)具有丰富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管理能力
档案专业人员,除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比较全面、系统的文化、理论、科学技术知识,才能更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
档案信息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档案管理、流通借阅、藏用关系等都是档案工作中值得研究学习和实践的问题。一个好的档案馆员不仅要掌握档案馆的管理知识、运行规律,还要了解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目前档案人员的素质现状及培养途径
在信息社会,档案作为一种“原生信息”或“信息资源”,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地发展其档案事业。而是否拥有充足的、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已成为档案事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人才资源的开发必然涉及到档案专业的教育培训问题。
1、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状况
近二十年来,随着档案学教育的发展,档案专业人员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接受档案专业教育的人占总档案人员的60%以上,而且教育程度也呈上升趋势。大中专教育已不再是培训的主体,而是转向本科生教育,国家也加大了档案专业教育的投人力度。但问题在于,一是档案专业人员的总体教育程度不高。据统计,从业人员中,大部分只接受过专科或在职短期培训,具有本科学历的约占5%,有研究生学历的更是寥寥无几,仅占0.5%左右。仍有不足4o%的档案人员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训练,并且年龄大都在35岁至5O岁之间,这些人很难胜任信息时代的档案工作。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现实,解决这个问题是中国档案教育最迫切的任务。二是档案专业教育尚未走出传统的桎梏。首先是专业设置过窄,培养目标过专,为档案馆(室)机构外壳所束缚;再者,课程设置不合理,未能反映出信息社会发展的趋势,学生知识面狭窄,且缺乏必要的实践技能;三是在职教育以“针对性教育”为模式,培训不系统,档案人员信息素质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2、提高档案人员自身素质的途径
以学校专业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在职继续教育,以全面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完善档案专业的教育体制,发展本科教育,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在教育方针上坚持“大档案学”的观念,既把档案学放到信息学和管理学的大系统中,而不要只局限于档案学。在课程设置上要增加现代信息技术的内容,从而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能力,其中着重培养其信息素质。使未来的档案工作者成为具备良好的信息能力、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高素质“通才”。
(2)对在职人员开展“多元化、全方位”的在职继续教育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档案馆可以在经费允许的惰况下有计划地组织培训,使档案馆员能够尽可能多地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提高其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可聘请信息专业教授、专家有针对性地举办一些专题讲座。为促使档案馆员自觉地学习新的技能,还可将计算机、信息网络技能的考核与馆员的提拔、使用、晋级、聘任等挂钩,并使其制度化,以此调动档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3)培养自学能力
关键词:重婚 有配偶 审理
一、对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至此,刑法界在“结婚的内涵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探讨多集中在对结婚概念的理解上,却忽略了对重婚罪名中“有配偶”这个概念的研究探讨,其实对有配偶“这个概念理解得清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当然,曾经也有学者对“有配偶”做过解释,如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还处在存续期间。①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②以上解释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释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关系这些词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说这些解释不仅在理论在难于让人认同,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掌握。实际上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笔者认为,“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说应该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效力的变化。
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③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取有条件的予以承认的政策。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日止,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承认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结婚和第(1)、(2)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对重婚罪名做以上理解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并审理重婚案件。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对以下重婚行为可不按重婚罪论处:(1)己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为摆脱强迫、包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二、重婚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⑤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⑥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以下笔者拟就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自诉案件〉审理的重视。
一、重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二)、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
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应由哪一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被害人起诉的重婚案件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对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不按重婚论处的重婚行为,被害人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做自诉案件受理。需要处理的,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若涉及离婚的,可告知被害人向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不起诉的重婚案件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规定来确定其职能管辖,即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根据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⑦“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重婚案件虽属于自诉案件,但若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口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夫妻一方远离另一方外出的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这种夫妻二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据报载:“包二奶”是当前广东省妇女投诉的热点。“包二奶”(笔者按:实际上是重婚行为)呈增多和公开之势。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乃至“四奶”(笔者按:实际上是多次重婚行为),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战。⑧由于重婚一方往往与其配偶(即被害人)分居二地,且对其配偶通常采取隐瞒和警惕的态度,所以在实践中被害人掌握的大多为证据线索(如知情人员、某婚姻登记机关等),再加上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调查取证权,要掌握重婚行为人重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甚为艰难,若人民法院对缺乏确实、充分证据的被害人的起诉都作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处理显然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难于惩戒和遏制呈蔓延之势的“包奶”行为,甚至可能助长其发展态势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引发其它刑事犯罪,诸如为抢妻之恨和夺夫之仇而酿成殴斗、伤害、仇杀等)。因此,笔者认为对重婚案件不能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人民法院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如果被害方提不出确实、充分证据但能提供相应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而不宜轻易作裁定驳回或劝其撤诉的处理。
三、重婚案件的可分性问题。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点。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它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这条规定可以说是自诉案件可分性的具体体现。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在自诉案件中的贯彻和运用,即赋予自诉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这是由自诉案件的自身属性决定的,作为具有公诉属性的重婚案件是否具有可分性,是否适用有关自诉案件可分性的规定呢?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探讨重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和共同侵害人的问题。
重婚行为实际上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在重婚案件中只存在一个有效的婚姻关系。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的规定,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第一次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或登记结婚的均为有效婚姻关系,其后的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事实婚姻关系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仅承认登记婚姻为唯一有效的婚姻。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仅有一次重婚行为时,被害人是唯一的,即有效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共同被害人的问题。那么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有多次重婚行为时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呢?有人认为在被告人有多次重婚行为时有多个受害者,因此存在共同被害人。笔者认为上此种观点是错误的。被告人(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虽然有若干个婚姻关系的存在,但其中只有一个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的婚姻关系(包括登记婚姻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都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在多次重婚行为中,虽然后来的婚姻关系或多或少都会对前一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或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侵害,法律上的侵害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法律上只保护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非法权益,在多次重婚案件中,虽然可能有多个受害者,但只有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地位。故在多次重婚案件中并不存在共同被害人,在被害人问题上也就不存在可分性的问题。除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提起自诉外,其它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均不享有对重婚案件的诉权,且有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重婚行为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才能实施,那么是否可以说在重婚案件中就一定存在共同侵害人呢?刑法理论上的共同犯罪(侵害)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侵害)。其构成要件是(1)犯罪(侵害)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行为;(3)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故意。在重婚案件中,若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他方并不知其有配偶时,他方的行为虽然给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造成伤害,但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侵害,因为其欠缺共同侵害的主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了重婚行为,但法律意义上的侵害者只有一人,不存在被害人的选择起诉的问题。若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行为的双方均符合共同侵害的构成要件,为共同侵害人。在此情况下,自诉人能否选择起诉呢?有人认为应当允许。⑩其理由是重婚属于自诉案件,故可适用自诉程序中有关规定,被害人可以选择共同侵害人之一进行起诉。笔者认为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因为(1)重婚案件虽归属于自诉案件,但由于其本身具有公诉属性,属公诉性质的案件,因此不能完全适用自诉程序中的有关规定;(2)相婚人(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的重婚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必要共犯。在重婚案件中,二者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可以说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在主、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若允许自诉人选择起诉,自诉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考虑作出选择,如欲与配偶和好故只起诉相婚者,或对配偶十分痛恨、同情受害者而只要求追究其配偶的刑事责任等。这种选择首先对被起诉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实施了同一行为,而且情节、性质相同,缘何厚此薄彼,起诉一方而不起诉另一方 ,而且同样的犯罪不受同等追究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的公正性令人怀疑;其次,在有配偶的一方多处重婚的情况下,若赋予自诉人选择起诉权,其配偶可能通过各种途径与自诉人达成妥协,导致自诉人放弃控告,从而给有配偶的重
婚人以规避法律的机会,使其逍遥法外,而且这些人可能继续恣意妄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重婚案件的共同被告人不宜适用自诉程序中的可分性规定,即不应允许自诉人选择起诉,对共同侵害人应同等追究,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若自诉人只控告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动员其对有重婚行为的另一方一并起诉,若自诉人坚持只起诉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若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且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但自诉人不对其起诉而起诉另一方的,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后可驳回其自诉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立法上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其具有自诉案件的一些特点,如情节简单、处罚较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且将其归属于自诉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由于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其它自诉案件)的公诉属性决定其不宜完全适用自诉程序(如不宜适用调解、和解和撤诉的规定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将此类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自诉案件的审理加以区别。
参考文献:
①余剑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页。
②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页。
③ 张贤鈺:《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④ 赵小平:《婚姻家庭继承法律指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⑤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页。
⑥ 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页。
⑦ 余剑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⑧载于《大众文摘报》,2000年11月6日第3版
关键词:重婚 有配偶 审理
一、对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界曾对重婚罪名中结婚的内涵产生过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结婚除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至此,刑法界在“结婚的内涵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即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规律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理论界对重婚罪名的探讨多集中在对结婚概念的理解上,却忽略了对重婚罪名中“有配偶”这个概念的研究探讨,其实对有配偶“这个概念理解得清晰、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内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当然,曾经也有学者对“有配偶”做过解释,如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还处在存续期间。①有人认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关系未经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续期间。②以上解释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释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关系这些词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说这些解释不仅在理论在难于让人认同,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易掌握。实际上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婚姻问题实行过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笔者认为,“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说应该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有配偶”的动态性主要是指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效力的变化。
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③对于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采取有条件的予以承认的政策。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日止,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从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只对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承认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关系具体包括登记结婚和第(1)、(2)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对重婚罪名做以上理解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并审理重婚案件。当然,由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对以下重婚行为可不按重婚罪论处:(1)己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为摆脱强迫、包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二、重婚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⑤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⑥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以下笔者拟就重婚案件审理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引起司法界对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自诉案件〉审理的重视。
一、重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
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二)、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
重婚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应由哪一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被害人起诉的重婚案件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对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不按重婚论处的重婚行为,被害人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做自诉案件受理。需要处理的,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若涉及离婚的,可告知被害人向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不起诉的重婚案件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规定来确定其职能管辖,即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根据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⑦“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重婚案件虽属于自诉案件,但若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口流动也越来越频繁,夫妻一方远离另一方外出的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这种夫妻二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据报载:“包二奶”是当前广东省妇女投诉的热点。“包二奶”(笔者按:实际上是重婚行为)呈增多和公开之势。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乃至“四奶”(笔者按:实际上是多次重婚行为),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战。⑧由于重婚一方往往与其配偶(即被害人)分居二地,且对其配偶通常采取隐瞒和警惕的态度,所以在实践中被害人掌握的大多为证据线索(如知情人员、某婚姻登记机关等),再加上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并没有调查取证权,要掌握重婚行为人重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甚为艰难,若人民法院对缺乏确实、充分证据的被害人的起诉都作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处理显然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难于惩戒和遏制呈蔓延之势的“包奶”行为,甚至可能助长其发展态势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引发其它刑事犯罪,诸如为抢妻之恨和夺夫之仇而酿成殴斗、伤害、仇杀等)。因此,笔者认为对重婚案件不能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人民法院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如果被害方提不出确实、充分证据但能提供相应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而不宜轻易作裁定驳回或劝其撤诉的处理。
三、重婚案件的可分性问题。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点。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它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这条规定可以说是自诉案件可分性的具体体现。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实际上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在自诉案件中的贯彻和运用,即赋予自诉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这是由自诉案件的自身属性决定的,作为具有公诉属性的重婚案件是否具有可分性,是否适用有关自诉案件可分性的规定呢?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探讨重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和共同侵害人的问题。
重婚行为实际上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在重婚案件中只存在一个有效的婚姻关系。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的规定,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第一次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或登记结婚的均为有效婚姻关系,其后的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事实婚姻关系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仅承认登记婚姻为唯一有效的婚姻。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仅有一次重婚行为时,被害人是唯一的,即有效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共同被害人的问题。那么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有多次重婚行为时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呢?有人认为在被告人有多次重婚行为时有多个受害者,因此存在共同被害人。笔者认为上此种观点是错误的。被告人(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虽然有若干个婚姻关系的存在,但其中只有一个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的婚姻关系(包括登记婚姻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都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在多次重婚行为中,虽然后来的婚姻关系或多或少都会对前一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或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侵害,法律上的侵害是指对合法权益的侵犯,法律上只保护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非法权益,在多次重婚案件中,虽然可能有多个受害者,但只有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地位。故在多次重婚案件中并不存在共同被害人,在被害人问题上也就不存在可分性的问题。除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提起自诉外,其它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均不享有对重婚案件的诉权,且有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重婚行为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才能实施,那么是否可以说在重婚案件中就一定存在共同侵害人呢?刑法理论上的共同犯罪(侵害)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侵害)。其构成要件是(1)犯罪(侵害)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行为;(3)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故意。在重婚案件中,若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他方并不知其有配偶时,他方的行为虽然给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造成伤害,但其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侵害,因为其欠缺共同侵害的主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了重婚行为,但法律意义上的侵害者只有一人,不存在被害人的选择起诉的问题。若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行为的双方均符合共同侵害的构成要件,为共同侵害人。在此情况下,自诉人能否选择起诉呢?有人认为应当允许。⑩其理由是重婚属于自诉案件,故可适用自诉程序中有关规定,被害人可以选择共同侵害人之一进行起诉。笔者认为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因为(1)重婚案件虽归属于自诉案件,但由于其本身具有公诉属性,属公诉性质的案件,因此不能完全适用自诉程序中的有关规定;(2)相婚人(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的重婚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必要共犯。在重婚案件中,二者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可以说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在主、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若允许自诉人选择起诉,自诉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考虑作出选择,如欲与配偶和好故只起诉相婚者,或对配偶十分痛恨、同情受害者而只要求追究其配偶的刑事责任等。这种选择首先对被起诉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实施了同一行为,而且情节、性质相同,缘何厚此薄彼,起诉一方而不起诉另一方 ,而且同样的犯罪不受同等追究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的公正性令人怀疑;其次,在有配偶的一方多处重婚的情况下,若赋予自诉人选择起诉权,其配偶可能通过各种途径与自诉人达成妥协,导致自诉人放弃控告,从而给有配偶的重
婚人以规避法律的机会,使其逍
遥法外,而且这些人可能继续恣意妄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重婚案件的共同被告人不宜适用自诉程序中的可分性规定,即不应允许自诉人选择起诉,对共同侵害人应同等追究,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若自诉人只控告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人民法院应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动员其对有重婚行为的另一方一并起诉,若自诉人坚持只起诉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若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且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但自诉人不对其起诉而起诉另一方的,人民法院经劝说无效后可驳回其自诉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立法上将重婚案件归属于自诉案件主要是考虑到其具有自诉案件的一些特点,如情节简单、处罚较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且将其归属于自诉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由于重婚案件(包括与重婚案件性质相似的其它自诉案件)的公诉属性决定其不宜完全适用自诉程序(如不宜适用调解、和解和撤诉的规定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将此类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自诉案件的审理加以区别。
参考文献:
①余剑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页。
②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页。
③ 张贤鈺:《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④ 赵小平:《婚姻家庭继承法律指南》,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⑤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页。
⑥ 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页。
⑦ 余剑主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
⑧载于《大众文摘报》,2000年11月6日第3版
[摘要]风险管理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包括三个阶段: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组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得到充分适当的确认,并在风险管理中注意提高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构体系。建筑工程项目是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源,内部审计应从工程项目入手参与风险管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内部审计;风险审计;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风险管理旨在为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包括三个阶段: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内部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组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是否得到充分适当的确认,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参与风险管理。大家都知道,工程项目是建筑施工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源,内部审计应从工程项目人手参与风险管理。
一、在风险识别中参与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组织有哪些风险应当加以考虑或重点关注;二是引发这些风险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三是描述这些风险产生的严重后果。经过识别,工程项目应考虑或重点关注的风险如下:
1.工期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有:由于业主开工手续不全而影响工程项目正常开工;由于业主分包出去的基础挖土等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影响我方工程的正常进行;由于工程本身属于边设计边施工工程,且设计图纸不齐,造成我方施工总体组织设计无法及时全面地完成,也影响我方工程的正常进行;因业主原因工程延期施工,但业主故意刁难,不认可我方出具的延期报告,仍要以合同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这些因素引发的风险主要是,如果确认为工期拖延,可能要按合同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有的合同规定,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造价的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有的合同规定了每拖延一天的处罚金额。如果一个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按拖延一天承担万分之三违约金来计算,每拖延一天将承担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更何况现在的工程项目一般都在1000万元以上,可见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收款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有:有的业主虽然为政府部门,由财政拨款,但拨款手续复杂,需要逐级上报,一笔款往往一个月也到不了施工单位账上,工程竣工后往往形成长期拖欠,虽然形成呆坏账的可能性小,但企业需为此支付高额利息,减少了企业利润;有的业主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而为该项目所准备的资金不足,大部分要靠贷款来支付工程款,但贷款手续复杂,需要一个过程,一旦贷不到款,则形成长期拖欠,甚至成为呆坏账,造成企业损失;有的业主采取的是“钓鱼策略”,工程刚开始时工程款支付得很好,双方配合得也很好,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就变脸了,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有的倒打一耙,将施工企业告上法庭,提出质量、工期等方面的各种子虚乌有的问题,有可能造成呆坏账。这些因素所引发的风险如下:一是长期拖欠,导致企业垫付高额利息,降低利润;二是故意拖欠,当企业倒闭或经法院判决后,工程款不能全部收回,造成呆坏账;三是用价高质次的物资来抵偿工程款,给企业造成损失。
3.结算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有:有的业主在承担工程之初,便提出降低取费级别要求,比如从甲级降到乙级,甚至丙级,从而降低了结算价格;有的业主虽然答应按原级别取费,但在结算造价时提出让利要求,将总造价降低;有的业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拒绝承认相应的变更签证。这些因素引发的风险有:工程项目付出的成本不能在结算中得到补偿,降低了项目利润,甚至造成亏损。
4.成本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有:从客观上看,物价上涨导致人工费、材料费价格上涨,高于合同价或投标价;从主观上看,一是在工程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未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或低估了物价上涨因素,二是采购了质次价高的材料,需要工程返工。这些因素所产生的风险为,实际成本高于预算成本,形成工程亏损。
要在风险识别中参与风险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及时获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投标报价书,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监理开具的开工令或我方提供的开工报告,月度工程量报告,付款申请报告,材料价格询价报告,我方出具的签证,是否已由监理、业主认可等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信息。二是研究上述各种信息,与项目部及时沟通,探讨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一要注意投标报价书上是否存在漏项或套错项,将预算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如果存在潜亏因素,要及时探讨相应措施。二要探讨工期风险是否可以规避。三要注意收款策略,尽量多收取工程进度款。四要注意收集业主驻工地代表的职权范围、监理与业主的职权等书面文件。
二、在风险评估中参与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应由企业相应管理部门来执行,审计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其所采用的风险评估方法进行审查。应当采用的评估方法一般有定性和定量两种。目前应用较多的还是定性方法,今后应加强定量评估。内部审计人员应关注两个要素: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风险对组织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或是否经常发生。企业和项目部提供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如下: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程项目风险评估中参与风险管理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结合专业知识,做出各种风险可能性、严重性和经常性的判断;二是要及时提供对风险评估的再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风险应对中参与风险管理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相应管理部门须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审计人员的职责是评价这些应对措施的适当性、有效性。应对措施主要包括4个方面:回避、接受、降低和分担。企业相应管理部门所做的工程项目风险及具体措施如下: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程项目风险评估中参与风险管理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根据所掌握的有关信息,对所提出的具体应对措施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测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就如何有效克服工程项目目前存在的不利因素、降低潜在损失、扩大项目收益提出建议,形成工程项目风险对策报告。
四、内部审计人员参与风险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既有阶段性(与具体某个工程的工期有关),又有长期性(风险因素将长期存在),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风险意识要提高。风险意识是企业主动进行风险管理的关键,对工程项目而言,更是如此。风险虽然无法完全避免,但应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审计人员的职责就是在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中提供服务。因此,审计人员要有风险意识,时刻关注风险因素,更要提高风险意识,即要在审计实务中提高识别风险、应对风险的能力,并能适时提出规避风险的相应措施。
2.要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实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审计是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再监督,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消除风险点,将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3.要在日常工作当中时刻关注风险。一是在获得工程项目各种资料后,要仔细阅读,倾听项目部有关人员的介绍,发现疑点绝不放过,及时发现风险因素。二是在进行项目兑现或返还项目部成员保证金审计时,对所审计的项目要增加风险分析,通过多方了解和自身判断、仔细阅读截至审计日的全部电子财务账簿和其他资料,对项目是否存在收款风险、成本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规避风险的措施。
4.要在项目过程审计中时刻关注风险。一是增设一个表格,即项目风险因素调查表,先由项目部成员自己来分析该项目所存在的风险,然后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项目是否存在收款风险、成本风险、结算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二是多与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材料负责人等项目部成员研究,从中发现各种风险因素。三是过程审计时莫忘审阅电子账簿及其他项目管理资料,不能只听陪同审计人员的一面之词。重点是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风险:劳力、设备和材料的取得;劳力和设备的生产率、不合格的材料、劳工纠纷、安全、物价上涨、项目部工作能力、工程变更情况及相关签证、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分公司对项目的财务控制情况、工程结算情况等等。
5.要在年度审计时时刻关注风险。一是在以前年度审计表格的基础上增加调查问卷,尤其关注各类风险——漏计成本、冒点收入、诉讼风险、采购风险等等。二是在撰写审计通知书时,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尽量想得全一些,以便在审计时做到有的放矢。三是多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谈,不能仅限于对财务账目的审计。
【关键词】 环境审计; 审计; 综述; 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3-0112-04
一、引言
近两年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大气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用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心,也为我国环境审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将在理论和实践上极大地促进我国环境审计的发展,由此确有必要回顾我国环境审计研究近年发展现状以判断未来发展方向。
二、近五年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统计分析
(一)样本选取与统计方法
本文采取如下方式选取样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高级检索/关键词“环境审计”,检索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数据(更新截至2016年8月20日),通过人工筛选剔除与环境审计主题无关文献,最终选取样本文献共计687篇。本文按年度、来源期刊类型、研究内容与方法进行分类统计,望能清晰描述我国近五年环境审计研究状况,并以此为据提出展望。
(二)年度与来源期刊类型
本文对该687篇环境审计样本文献按其发表年度与来源期刊类型进行统计。从论文数量年度分布看,大体呈上升趋势,环境审计依旧是学术界热门研究方向。从来源分布看,来源为核心期刊的文献共计205篇,约占30%,与张长江[ 1 ]2011年统计数据相比,比重有所下降但数量仍大幅增长,从侧面反映了非核心期刊对环境审计关注度显著提高。在核心期刊中,会计、审计类期刊仍占主导,但经济、环境、农林等其他类期刊比重接近21%,涨势明显,表明环境审计研究在非会计审计以外的学术界受到更多重视和参与。
(三)论文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本文借鉴潘煜双[ 2 ]的研究,将论文研究内容分为基本理论与综合、环境审计实务、环境审计方法专论、国外环境审计介绍、环境审计规范专论五个方面(表1)。本次统计中,归为基本理论与综合类的样本文献所占比重为63.61%,与潘煜双[ 2 ]统计数据79.83%相比下降明显;关于环境审计实务的研究占13.25%,环境审计方法专论占14.26%,二者较均衡;国外环境审计介绍相关文献相对涨幅不大,占6.55%;但关于环境审计规范专论的文献五年内仅有16篇,比例甚至有所下降,仅占总体2.33%。
从研究方法和手段来看,仍多采用常规方法进行研究,但多样与新兴的研究方法也开始运用到研究中来。在环境审计实务文献中,大多数学者运用常规研究方法(如表2所示),此外,有3篇文章采用实证研究法,有7篇采用跨学科研究法,有3篇采用模型法进行分析研究。在环境审计方法专论文献中,方法的多样性体现得更为明显,费用效益分析法、生命周期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被运用于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中,还有学者引入未确知测度等数学工具以构建相关模型对环境审计风险进行计量评价。
三、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特点评述
(一)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研究内容丰富
1.环境审计的概念
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独立监督论、鉴证评价论及环境管理责任论三种。张丽华[ 3 ]等学者认为环境审计是一项促进和加强环境管理的经济监督活动;王淡浓[ 4 ]等学者指出资源环境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或鉴证工作;张莹[ 5 ]等学者则认为其产生于环境受托责任背景下,并以解除受托环境责任为目的;黄道国[ 6 ]提出由多个审计主体、不同审计客体、不同角度、多种审计方式组成的多元环境审计构想。
2.环境审计的主体
我国环境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分支,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织是主要的实施主体。张爱民[ 7 ]等众多学者认为环境审计主体由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三部分构成;左睿[ 8 ]等则认为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政府审计应积极倡导并逐步推行环境审计,以企业内部审计为主,加强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二次审计;刘静[ 9 ]指出我国碳减排审计主体单一,未能充分发挥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企业内部审计的协同作用。
3.环境审计内容与目标
环境审计的内容主要围绕资金、政策、管理、项目四个方面展开。黄道国[ 6 ]指出多元环境审计内容覆盖以上四点,具体涉及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审计、金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审计、农业审计、外资运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境外审计九类;唐洋[ 10 ]认为环境审计的内容涵盖合规性审计、环境管理体系审计、环保资金审计、废弃物和有害物质的处理审计、清洁生产审计、环境友好型产品审计及环评报告审计七个方面。关于环境审计目标,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一元目标论、二元目标论和三元目标论。李曼静[ 11 ]对比上述三种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符合国情的环境审计总体目标、中间目标和具体目标;李雪[ 12 ]等学者重新构建环境审计二元目标体系;沙珍珍[ 13 ]等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环境审计二元目标研究;时军[ 14 ]则分析指出环境审计目标设置应具有预见性、可操作性、特定性以及清晰性,并在终极目标指导下针对不同审计主体设立相应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二)环境审计研究地域特征明显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大不相同,相应的,各地环境审计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例如,江苏省位于东部长江三角洲,河川交错,湖泊密布,自然条件极好,经济发达,环境审计开展较早并取得一定成效,该省环境审计从水审计、资源审计、农业资源审计、农村环境绩效审计到清洁能源审计、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绩效审计等均有涉及,相关文献内容丰富。中部地区中,江西省及周地区的环境审计研究多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这一重要国家战略规划展开;湖南省及周边地区环境审计注重对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产业聚集且生态系统严重受损的湘江流域治理的研究;汉江流域资源要素密集,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区及主要商品粮基地之一,湖北省近年来关于该流域的环境审计研究迅速发展。西部云贵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多样、物种多元且不乏珍稀濒危物种,环境审计研究也多围绕保护资源、物种多样性等展开。
(三)注重环境审计的跨专业多学科交叉
近年来,众多学者在环境审计研究过程中引入多学科的不同方法、理论与模式进行创新,取得丰富成果,环境审计学科正从单一性学科发展为多种学科交叉的新学科。例如,秦荣生[ 15 ]利用物理“无影灯效应原理”探讨政府环境审计,吴洁伟[ 16 ]将模糊数学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对地区环境审计作出客观评价。除了与物理和数学等基础类学科相融合,我国环境审计也与其他人文、社科类学科相交叉,例如:李兆东[ 17 ]等将能质流分析法运用于新型企业环境审计模式构建,杨柳[ 18 ]等将生命周期评价法与环境审计相结合,宗元勇[ 19 ]从道教哲学的角度探讨了环境审计的原则体系,陈波[ 20 ]指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形成与发展基于资源环境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融合。
(四)对国际经验的分析研究热情不减
我国环境审计在国际上起步较晚,为更好地顺应国际环境审计发展潮流,我国学者一直注重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侯婷婷[ 21 ]等对比我国与加、德、印环境审计各组成要素,李明辉[ 22 ]等评述大量国外环境审计理论研究,游春晖[ 23 ]等对美国环境审计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张珂[ 24 ]选取与我国环境审计起步时间相仿但后来居上的日本为对象进行研究。除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模式外,我国学者对在环保方面有成熟经验的不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模式也有所关注。例如,杨丽萍[ 25 ]对南非政府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经验进行分析,为我国政府主导环境审计工作提供了诸多启示。
(五)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为热点新命题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迅速得到学术界关注,成为环境审计研究领域的热点新命题。林忠华[ 26 ]、蔡春[ 27 ]等学者围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理论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探讨研究,丰富并完善了相关理论;湖北省审计厅课题组、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就本省自然资源资产专项审计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和理论探讨研究;张宏亮[ 28 ]等设计了主副指标相结合的资源环境管理指标体系,构建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独特模式、方法及应用体系并通过案例证明其可行性,为相关实务的开展提供了指导。
四、我国环境审计研究展望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未来环境审计研究方向提出以下展望:第一,探索构建创新型环境审计理论体系。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这一特殊经济背景对环境审计理论体系提出更高要求,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不断创新环境审计理论体系、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实施机制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第二,加强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研究。环境审计评价体系是环境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目前对评价体系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可操作性差,缺乏实际应用价值,实际工作中也常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存在理论必要和现实必然性。未来应加大对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的研究力度,更多运用实证检验研究成果,并不断结合实际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三,深入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研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是环境审计的基础和保障,我国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基本确立但仍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内容不充足、实践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学者应更注重分析研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理论指导,有利于尽快实现环境审计法制化、规范化。第四,加大对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关注力度。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是我国环境审计的重要主体,应积极探索有利于我国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有效路径,丰富相关领域研究。第五,进一步促进环境审计跨专业多学科交叉融合。环境审计与其他专业、领域的融合,有助于开阔研究思路,通过多元化的研究视角进一步丰富我国特色环境审计内涵。
【参考文献】
[1] 张长江,陈良华,黄寿昌.中国环境审计研究10年回顾:轨迹、问题与前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3):35-40.
[2] 潘煜双,李云.中国环境审计研究述评:基于国内1997―2008年研究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0(33):65-68.
[3] 张丽华.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研究[J].财会通讯,2011(12):121-124.
[4] 王淡浓.加强政府资源环境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审计研究,2011(5):18-23.
[5] 张莹,宋传联.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谈中国环境审计关系人中存在的问题[J].生态经济,2013(7):85-87,92.
论文关键词:关于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几点思考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08年“推进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研讨会”上指出,现代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企事业组织的“免疫系统”,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必须以“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为己任财务论文,积极探索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定下了基调。高校审计部门作为现代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重要职责。目前,各高校审计部门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大都是“事后审计”、“秋后算账”,没有体现出审计监督所应有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高校内审工作需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审计观念,改变以往“要我审”的模式,将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提升高校内审工作的前瞻性,提出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设性意见,为决策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财务论文,为学校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监督和服务。
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内涵体系
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注重预防”要求在审计工作的具体运用,是把事后审计变为事前、事中审计,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理解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内涵,本文认为可以结合科学有效的方法加以剖析。
(一)从系统论角度丰富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内涵。
一个系统是由各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个体集合形成的整体。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前瞻性的系统工程。其一、从系统所处的环境出发,一个动态的系统必定与它所处的系统环境有着结构性的联系。刘家义审计长2008年3月提出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观点之后,全面审计系统积极响应,许多审计创新理念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这种审计转型大趋势环境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践行审计“免疫系统”理念,推动审计工作转型必要途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其二、从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审计人员必须从审计项目的各个侧面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进行系统化动态化研究分析财务论文,包括:审计的战略目标、影响审计项目的内外部关系、被审计部门内控制度的相互作用等。
(二)从控制论角度强化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监督。
控制论是信息交换过程中原因与结果不断相互作用以完成共同目标的过程控制,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必须包括三个要素:导向器、检测器以及矫正器。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相当于导向器和检测器,侧重于事前、事中控制,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功能和揭示功能。在高校内部审计过程中,当控制主体(审计人员)将获取的控制信息(审计证据)传达给被控制对象(被审计项目或被审计部门)时,其实也就是起到了一个行为修正的作用,即相当于控制系统中的矫正器,同时也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抵御功能。
(三)从信息论角度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渠道。
为了全面清晰认识高校教育系统经济收支、专项资金管理、教育资产安全完整等情况,必须加大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在改进审计手段和提升审计效能的基础上,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所必需的信息渠道财务论文,充分运用0A审计办公系统和AO审计现场实施系统对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联动审查,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信息传输、信息获取、信息筛选、信息处理、信息储存的动态高校内审路径。
二、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的主要制约因素
审计“关口前移”是审计方式创新的结果和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延伸论文参考文献格式。从工作实践上看,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取得了卓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会评价。但是,近年来,很多高校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新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明显增多,物资设备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等等,现有的审计理念、审计独立性、审计方法、审计手段以及审计范围已经无法完全适应高校快速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关口前移”的认识不足
高校内审人员树立“关口前移”审计意识淡薄,仅仅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办法财务论文,没有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其他部门协作共同管理学校。并且高校内审工作侧重于行政监督,“事后纠弊”或“事后问责”,没有真正担负起为高校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责。目前,高校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和高校治理权力过分集中,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内审工作“关口前移”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是:审计立项主观性较强,审计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不力,业务工作流程存在一定随意性,缺乏各个环节规范的文本等等。
(二)内部审计范围比较狭窄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财务论文,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大都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效益审计基本上没有开展,影响了我国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发展。
(三)内部审计工作手段落后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经济活动记录已面向电子化、数字化和无纸化的方向发展,会计技术为了跟随市场经济的知识化、信息化的步伐,很多企事业单位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然而,在会计电算化信息开发时代,我国的审计电算化却相对滞后,许多审计人员还停留在纸质账本审计阶段,对计算机审计技术掌握不够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我国高校内部审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尤为突出。
(四)内部审计人员质量不足
随着高校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资源快速建设和不断引进财务论文,许多高校已经实现了校园网络一体化和,那么这就需要相配套的先进科学管理技术方法和高素质信息化管理人才。但从目前看,有很多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从传统的审计手段中解放出来,信息技术知识缺乏、跟不上高校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三、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做法
高校实行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就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上,实现由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由注重监督到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的转变;在审计内容上,实现由单纯财务领域的差错防弊到注重改善经营管理的转变;在审计方式上,由单纯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到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到任前或任中审计的转变;在审计手段上,实现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网络实时审计的转变。
(一)加快审计理念转变速度
在审计中,既注意对结果的审计,更注重对过程的审计财务论文,实现由注重治标向重在治本的转变、由查错纠弊向风险型审计转变;以加强控制、防范风险为目标,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能力及其有效性的审计和评价,查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高校内部管理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拓宽内部审计覆盖领域
除了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审计,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外,每年可以按照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效益审计。同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将高校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审计范围,特别要注意从未审计或长期未审计的单位,做到不留死角。
(三)实施审计方式创新工作
由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并重转变财务论文,建立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实现对审计项目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中的积极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比如,基建(修缮)工程领域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现工程项目全程审计与建设工程同步,对工程建设的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和监督;针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起“以任前、任中审计为主,兼顾离任审计”的审计模式,坚持有离必有审,先审后离,先审后任财务论文,把审计评价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审计手段创新能力
在审计手段上,广泛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多形式、全方位地发挥监督和服务作用。第一,实现由传统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科学化的审计手段转变,构建起集联网审计、实时审计、在线审计为一体的现代化审计平台,实现对重点项目资金实时的、动态的监控,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探索建立“两书、两报告”制度(“两书”即《管理建议书》和《审计建议书》,“两报告”即《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年度或半年度)》),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管理、服务领导决策方面的作用。第三,充分发挥审计专项调查作用财务论文,针对热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审计调查,如开展教育收费专项审计调查、“小金库”清理、工程领域专项治理等工作,摸清家底,化解矛盾。
(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论文关键词:关于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几点思考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08年“推进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研讨会”上指出,现代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企事业组织的“免疫系统”,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必须以“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为己任财务论文,积极探索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定下了基调。高校审计部门作为现代内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重要职责。目前,各高校审计部门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大都是“事后审计”、“秋后算账”,没有体现出审计监督所应有的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高校内审工作需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审计观念,改变以往“要我审”的模式,将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树立“防范胜于纠正”的理念,提升高校内审工作的前瞻性,提出多角度全方位的建设性意见,为决策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财务论文,为学校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监督和服务。
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内涵体系
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注重预防”要求在审计工作的具体运用,是把事后审计变为事前、事中审计,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必然要求。那么如何理解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内涵,本文认为可以结合科学有效的方法加以剖析。
(一)从系统论角度丰富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内涵。
一个系统是由各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个体集合形成的整体。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前瞻性的系统工程。其一、从系统所处的环境出发,一个动态的系统必定与它所处的系统环境有着结构性的联系。刘家义审计长2008年3月提出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观点之后,全面审计系统积极响应,许多审计创新理念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这种审计转型大趋势环境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是践行审计“免疫系统”理念,推动审计工作转型必要途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其二、从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审计人员必须从审计项目的各个侧面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进行系统化动态化研究分析财务论文,包括:审计的战略目标、影响审计项目的内外部关系、被审计部门内控制度的相互作用等。
(二)从控制论角度强化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监督。
控制论是信息交换过程中原因与结果不断相互作用以完成共同目标的过程控制,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必须包括三个要素:导向器、检测器以及矫正器。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相当于导向器和检测器,侧重于事前、事中控制,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功能和揭示功能。在高校内部审计过程中,当控制主体(审计人员)将获取的控制信息(审计证据)传达给被控制对象(被审计项目或被审计部门)时,其实也就是起到了一个行为修正的作用,即相当于控制系统中的矫正器,同时也发挥着审计“免疫系统”的抵御功能。
(三)从信息论角度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渠道。
为了全面清晰认识高校教育系统经济收支、专项资金管理、教育资产安全完整等情况,必须加大高校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在改进审计手段和提升审计效能的基础上,畅通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所必需的信息渠道财务论文,充分运用0A审计办公系统和AO审计现场实施系统对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联动审查,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信息传输、信息获取、信息筛选、信息处理、信息储存的动态高校内审路径。
二、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的主要制约因素
审计“关口前移”是审计方式创新的结果和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延伸论文参考文献格式。从工作实践上看,高校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取得了卓著的工作成效和良好的社会评价。但是,近年来,很多高校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新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明显增多,物资设备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等等,现有的审计理念、审计独立性、审计方法、审计手段以及审计范围已经无法完全适应高校快速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关口前移”的认识不足
高校内审人员树立“关口前移”审计意识淡薄,仅仅着眼于问题的解决办法财务论文,没有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其他部门协作共同管理学校。并且高校内审工作侧重于行政监督,“事后纠弊”或“事后问责”,没有真正担负起为高校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责。目前,高校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和高校治理权力过分集中,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内审工作“关口前移”的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是:审计立项主观性较强,审计风险管理及质量控制不力,业务工作流程存在一定随意性,缺乏各个环节规范的文本等等。
(二)内部审计范围比较狭窄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财务论文,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大都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内部控制审计、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效益审计基本上没有开展,影响了我国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发展。
(三)内部审计工作手段落后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经济活动记录已面向电子化、数字化和无纸化的方向发展,会计技术为了跟随市场经济的知识化、信息化的步伐,很多企事业单位已经实现了会计电算化。然而,在会计电算化信息开发时代,我国的审计电算化却相对滞后,许多审计人员还停留在纸质账本审计阶段,对计算机审计技术掌握不够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我国高校内部审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尤为突出。
(四)内部审计人员质量不足
随着高校信息化快速发展,信息资源快速建设和不断引进财务论文,许多高校已经实现了校园网络一体化和,那么这就需要相配套的先进科学管理技术方法和高素质信息化管理人才。但从目前看,有很多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从传统的审计手段中解放出来,信息技术知识缺乏、跟不上高校信息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三、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关口前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做法
高校实行内部审计“关口前移”,就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在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上,实现由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由注重监督到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的转变;在审计内容上,实现由单纯财务领域的差错防弊到注重改善经营管理的转变;在审计方式上,由单纯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到全过程跟踪审计、由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到任前或任中审计的转变;在审计手段上,实现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网络实时审计的转变。
(一)加快审计理念转变速度
在审计中,既注意对结果的审计,更注重对过程的审计财务论文,实现由注重治标向重在治本的转变、由查错纠弊向风险型审计转变;以加强控制、防范风险为目标,重点关注内部控制能力及其有效性的审计和评价,查找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高校内部管理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拓宽内部审计覆盖领域
除了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审计,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外,每年可以按照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效益审计。同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将高校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审计范围,特别要注意从未审计或长期未审计的单位,做到不留死角。
(三)实施审计方式创新工作
由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并重转变财务论文,建立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的审计方式,实现对审计项目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中的积极作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比如,基建(修缮)工程领域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现工程项目全程审计与建设工程同步,对工程建设的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和监督;针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起“以任前、任中审计为主,兼顾离任审计”的审计模式,坚持有离必有审,先审后离,先审后任财务论文,把审计评价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审计手段创新能力
在审计手段上,广泛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多形式、全方位地发挥监督和服务作用。第一,实现由传统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科学化的审计手段转变,构建起集联网审计、实时审计、在线审计为一体的现代化审计平台,实现对重点项目资金实时的、动态的监控,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二,探索建立“两书、两报告”制度(“两书”即《管理建议书》和《审计建议书》,“两报告”即《审计专项调查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年度或半年度)》),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管理、服务领导决策方面的作用。第三,充分发挥审计专项调查作用财务论文,针对热点、重点问题积极开展审计调查,如开展教育收费专项审计调查、“小金库”清理、工程领域专项治理等工作,摸清家底,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