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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黄源沈烽张健吴颖坤金梁梁斌工作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现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质量监控存在的不足
抽查性检验[3]存在相应的被动性与偶然性药监局每次例行抽样具有被动性与偶然性,笔者认为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如第1次出现A类质量问题药品时,需将该品种列入黑名单;下次应继续抽样,如再次出现同样质量问题时可吊销该药品的生产批文,同时对该生产线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进行复审。建立类似于药品不良反应申报的“药品质量信息申报平台”,及时掌握药品质量现状,并根据各医院、供应商申报的药品质量信息进行分析,科学地实施抽样计划,使抽验药品具有总体代表性[4]。抽样回馈结果时间周期过长为了说明该情况,笔者对我院2010-2011年被抽样药品进行统计分析,抽样天数根据药监局抽样报告日期与相应药品检验部门(药检所)对该药出具报告的日期进行计算得出。我院2010-2011年被抽样品种从抽样开始到出具检验报告时间的天数统计见表5。根据表5统计结果可见,平均报告天数为81天,药检所属地涉及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最远的样品送到了海南、甘肃、吉林等地(该信息来源于检验报告上的印章)。对于抽样结果,回馈时间太长,大多数样品出具报告时间在2个月以上。建议利用现代化管理软件,加强检验报告时限管理,以便及时停用不合格药品[5]。中国版图幅员辽阔,天南地北,温差较大,在运送这些药品时,被抽检药品是否会受运输、气候温度的影响?是否今后可考虑就近原则,尽量安排在周边省会城市进行检查,以免路途之遥,还可节省费用?另外,我院目前库存量基本控制在1周半左右,当抽样不合格药品反馈信息送至医院时,该批次的药品大多已用完,那么真正受害的还是患者。抽样不合格药品后处罚对象值得商榷现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质量问题的处罚方式是:从生产企业、供应商到医院,如果哪个单位抽检不合格,药监部门对相应单位按《药品管理法》进行罚款。笔者认为对于药品抽样不合格的处罚,不能简单行事,应区分不合格药品质量问题的类型:如果是A类质量问题,应立即对生产企业进行反馈与调查,生产企业需及时进行整改;如果是B类质量问题,可能是运输和储存过程不当造成的,那么被检出供应商或医疗机构应对不合格药品负责,药监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通过处罚,来督促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及时改进,真正使得当事人心服口服。
讨论
药品身份编码、外包装等的图片信息应纳入监管层管理范围近年来,随着现代化设备的大量引入,医院药品调配自动化程度的大幅提高,从而对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同时,每个药品的信息需要也更加全面。一个新药登记注册时,药监部门须对该药统一编制一个唯一码(该码可包含药理分类、生产企业、剂型、规格等相应信息),如身份证一样,需保存该药的外观以及内在个体的图像资料,并将这些信息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这样医院在引进任何药品时,都能通过相应网站对所需数据进行下载,并将下载的药品身份信息和图像信息用于医院药品的编码与药品核对上,避免现在各家医院各自建立药品图像库的现象。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同一生产企业不同剂量的同一药品或同种剂量不同数量的药品应有不同的身份号码,以确保唯一性。由于具有唯一性,故药品身份号码可以应用于监管层药品的监管,各省市“医保”部门利用该码来解决“医保”药品与医院对码问题,药品调价部门利用该码进行调价,药品招标部门利用该码对药品进行招投标,医院利用该码可以上网同步查核相关新进药品信息,从而真正实现使生产企业减负,并让利于患者。对于A类药品质量问题的处罚对象需把握准确A类药品质量问题如含异物、粒度不符等在出厂前就已经存在的药品质量问题,如在医院抽样中被检出,那么监管部门就不应该对医院进行处罚,因为医院同时也是受害者,将面临着被患者投诉的风险。应严厉处罚生产该类药品(劣药)的企业,也就是处罚导致不合格药品产生的直接责任者[6],通过处罚来震慑生产企业,使其严格按照GMP标准进行药品生产,而不应将医院纳入处罚对象,那是无济于事的。药品质量信息平台的建立医院作为药品流通环节的最主要环节,在使用过程中掌握着大量与药品质量问题相关的重要信息,监管部门如果将各医院的这类信息通过专门平台进行统一申报,并对每年医院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相信对生产企业GMP复审等,都有第一手的客观的数据依据,可为药品质量问题的监管打通另一途径。例行的药品质量抽查是被动的,且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医院主动上报药品质量问题具有全面性。在该问题上药监部门应积极鼓励医院上报药品质量问题,而不应完全通过罚款来处理同样作为受害者的医院。药品质量控制中各环节担当的角色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医药经销企业、医院等是药品管理、生产、流通以及使用的相关环节,都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着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销企业的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审核与复审工作,并从事证照发放后从生产企业到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GMP要求从事药品生产工作,确保出厂药品质量的可靠;药品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GSP要求从事药品流通环节的工作,并通过科学化的现代化物流模式,为医院药品供应提供优质服务;医院通过验收经GMP企业生产以及GSP企业经营的药品,只需验收外观以及名称、规格、数量等即可,且医院主要的工作是保证临床药品的供应,确保医院用药安全与合理。对于一个药品从生产开始到患者使用,整个质量控制环节的过程应该是由紧至松,而绝非越来越严格;如果越来越严的话,那么终端客户就变成了全能选手,需掌握生产企业质量控制、经营企业物流管理等的各项技术,甚至在应用于患者时也需从头到尾再来一遍质量审核。这样显然整个环节就无诚信可言,也没必要。
资料来源于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采用Excel软件统计该省108个区、县级(含直辖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级食药局”)、所属稽查分局及其1140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简称“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岗位配置、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人员编制等情况。
2结果
2.1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目前,该省108个县级食药局“三定方案”已通过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核准。其中,县级食药局及所属稽查分局已基本改革到位。此次该省1269个乡镇群共成立乡镇食药所1140个。县级食药局及稽查分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县级食药局人员、工商局人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人员、商务局人员、卫生监督局人员。各乡镇食药所划转人员主要为原乡镇卫生院人员、乡镇中小学教师及少量乡镇政府人员。
2.2性别分布情况
全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应划转人员7769人,实际到位6660人,到位率为85.7%。其中,男性工作人员4679人,女性工作人员1981人,男女比例为1∶0.42。从性别结构来看,男性总体多于女性,而且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男性比例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
2.3年龄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主要以40~50岁人员为主,稽查分局以40岁人员为主,乡镇食药所以30岁以下人员为主。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县级食药局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稽查局人员年龄适中,乡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则比较年轻。全系统人员平均年龄为41.8岁,年龄层次总体合理。
2.4学历分布情况
县级食药局人员中,研究生占7%、本科占35%、大专占32%、中专(高中)及以下占26%。稽查分局人员中,本科占23%、大专占14%、中专(高中)及以下占63%。乡镇食药所人员中,本科占12%、大专占33%、中专(高中)及以下占55%。数据分析表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拥有高学历者较少,学历层次大部分集中在中等水平,符合我国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越往基层,人员学历越低”的趋势。
2.5专业构成情况
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含中、西药)占29.67%、医学相关专业占11.13%、食品专业占1.24%、法律专业占12.88%、化学专业占1.95%、经济专业占11.91%、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占1.11%、其他专业占30.12%。数据分析显示,划转人员专业分布多元化,但食品药品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食品、法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2.6专业技术职称类别等级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含医药工程师、主管中西药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中级经济师、中小学中级教师)占26%,初级职称(含医师、护师、中西药师、护士、医学检验技士、助理经济师、中小学初级教师)占19%。通过数据分析看出,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拥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较多,且中级职称者所占比例较高,这部分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区卫生监督局、卫生院、乡镇中小学教师和少数原县级食药局划转人员。
2.7人员所属编制情况
此轮机构改革,该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编制身份多样,按《湖北省编办关于加快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办函〔2014〕60号)文件“保留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逐步消化”的精神,新组建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类别分别有行政公务员编制、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和事业工勤编制。
3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形成了中央到地方“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但由于在此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中,国家精神是不新增加人员编制,所需人员由各职能部门统筹调剂解决,因此各县、市、区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3.1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结构不合理,未形成人才梯队,须加强骨干人员培训力度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版统计年鉴显示,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队伍结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逐年呈上升趋势,拥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也较大,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素质整体得到提高。而本研究数据分析显示,该省基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较为年轻,无论学历还是专业技术职称均较低。机构改革后,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因此,需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能起到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的食品药品监管骨干人员,弥补队伍的结构缺陷,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健康发展。
1评估采购绩效结果分析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架构中综合评价表是衡量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指标综合评价表,其采用平衡记分卡方法,从4个维度进行分析,组织由财务、采购、仪器使用以及审计部门,专家、供应商及采购主管等人员参加的定期采购绩效评估活动,选择并评估采购与供应关系管理中KPI在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中的实操情况,详实记录并写出总体评价与改进建议[10]。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指标综合评价表中涵盖下列诸方面内容:采购计划完成率、成套采购完成率、采购质量合格率、采购价格差异率、采购数量相符率、采购数量入库率、降低采购成本率、预算费用控制率、故障停概率、维修返修率、及时供应率、采购方式合规率、采购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符合率、实际供货与合同内容不符率、实际付款金额与合同签订符合性、新供应商开发数、用户抱怨投诉率、性能验证不合格率、“4Q”认证不正常率、单一来源采购成本合理性、固定资产与采购帐目符合率、信息化管理效果、档案内容详实率、组织结构合理性、售后服务到位率、人员培训完成率、合同与资金使用审计、采购客户满意率以及廉政建设满意率等评估或考核指标[11]。
2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督查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构件中运行检查表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表。依据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中5.5.1~5.6.3条款和世界卫生组织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规范(WHOGPCL)中12.1~13.2条款的设备和量值溯源有关技术要求,应建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形成长效检查制度。该方案经过在部分药检机构近3年的推广使用实践证明,方案设计先进、科学、实用及有效,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场提出改进建议,完善了管理程序,弥补管理中的疏漏,为通过国际认证和CNAS认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经过定期的检查,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和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表中所列检查内容主要包括:①内务,仪器设备的清洁和摆放的合理性;②标识,仪器设备是否有资产标识、状态标识,标识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和规范、粘贴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状态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等;③档案,仪器设备档案目录登记是否规范,卷内目录与盒内资料是否相符,仪器设备购置资料是否齐全,仪器设备安装验收资料是否齐全,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资料是否齐全,档案资料是否按规定时间归档,有档案借阅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专业保养记录、日常保养记录、性能验证资料及计量结果确认等资料;④计量,是否按年度计量计划按时实施仪器设备外检和自检,是否有仪器自检规程和有统一格式的自检记录,自检工作使用的计量标准器是否溯源,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是否按年度计划实施,是否填写全院统一格式的核查记录,是否有期间核查SOP,期间核查所用标准物质是否为有证标准物质,无证标准物质的量值能否溯源,使用的标准物质是否在效期内,使用的标准器是否经过法定资质机构检定和(或)校准,是否在有效期内;⑤记录,是否按要求摆放两本一夹,使用记录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有维修维护记录、计量记录等。检查监督的宗旨是检查中发现问题,如发现经计量后的仪器软件未依据校准结果及时修正,温、湿度超限对检测结果影响大的放置仪器房间无温、湿度监测记录,使用过期版本期间核查记录,使用年限长,使用频繁且出具重要的检测报告的仪器期间核查间隔时间过长,带来不准确检测数据的高风险等问题,现场提出改进建议,弥补了管理中的疏漏,完善了程序,提高了管理水平[12]。
3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架构中供应商评估表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KPI单项指标供应商选择与评估工作量化表。依据国际、国内相关要求,选择符合合适的价格(RP)、合适的质量(RQ)、合适的数量(RQ)、合适的地点(RP)及合适的时间(RT)“5R”的供应商使用。有效测量供应商绩效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能力和绩效测量、明确的标准或指标(如测量供应商质量是否达到ISO9000、ISO14000等标准要求)、建立较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长时间的考核和量化指标来展示其未来发展优势以及考核的结果与过去的绩效进行比对等内容。同时,制定供应商选择与评估工作方案也应依据供应商绩效测量的7CS标准,即资格、能力、承诺、控制、现金、成本及一致性等。依据相关评估要求与标准,针对工作实际制订供应商量化评估表[13]。供应商评估表(初审)中包括评审的内容、标准,应得分、得分等项目。评审内容涉及下述内容。(1)企业综合实力。包括注册资金、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同类设备或服务相关业绩、投诉、诉讼及法律纠纷情况等。(2)经营管理方面。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发展规划及改进计划、用户定单管理及信息安全性、技术服务保证体系及管理措施等。(3)品质管理方面。具备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管理明确、建立质量控制管理保障体系、严格把关供应产品质量,应有品质验证实施方式及系统,做到品质控制及追溯,竭力确保用户零投诉等。(4)技术服务能力及管理。包括应建立销售管理系统、仓储管理及安全管理,建立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等。(5)业绩管理。包括制度状况、组织程序和经营状况,创新及用户满意度等。供应商跟踪评价表(复审)中涉及供货和安装周期、设备或服务运营状况、备件充足率及响应、提供的服务质量、投诉和诉讼情况等内容。依据仪器设备硬件保障质量和水平在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中的重要性,针对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现状,建议应加强新供应商的筛选,包括与国际厂商、一级供应商直接交流合作,减少中间环节,必将获得更好质量的产品和节约大量的资金。
4采购合同签订与实施情况评估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架构中合同评审表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KPI单项指标采购合同管理评估指标表。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采购主管或合同审核人应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缔约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审查招标采购合同。合同评审表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包括下述内容。(1)招标阶段。①供应商、生产厂商或招标公司是否有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中为了追求利润,采取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在投标时虚假应标的行为;②供应商、生产厂商或招标公司招标的仪器设备是否有满足不了客户技术指标要求,有圈标串标行为;③供应商、生产厂商或招标公司是否有擅自删除和更改某些性能指标、降低技术参数以次充好;④减少仪器配置和附件数量;⑤减少质量保证时间或降低售后服务质量等行为。(2)签订阶段。①专业人员审核技术规格偏离表,是否出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条款、性能指标、技术参数、配件备件和售后服务等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②合同是否按程序签订等。(3)执行阶段。①验收中生产厂商或供应商是否按合同条款仪器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备件和配件等条款提供全新的仪器设备或配件;②生产厂商或供应商是否按合同时间和地点条款要求送达;③安装过程是否按合同条款和安装技术程序操作;④生产厂商是否按合同条款进行运行测试,运行结果是否达标;⑤生产厂商是否按合同条款要求测试项目完成性能验证;⑥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4)售后服务。①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是否按合同签订时间按时培训;②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是否按合同签订地点包括境外和人员数量进行培训;③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把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后,按合同条款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护和保养等;④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是否按合同要求对仪器进行包装和运输等。(5)维护维修。①在质量保证期后签订的维护维修合同的执行率;②审核维护维修项目;③记录统计仪器的返修率等。(6)付款阶段。①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是否按合同条款金额准时交付履约保证金;②使用单位财务是否按合同金额准时付款及返履约保证金;③使用单位财务账目与实物是否相符合等。考评人员写出总体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5仪器设备验证效果评价
采购绩效管理体系架构中“4Q”结果表是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KPI单项指标“4Q”效果考核表。根据国际通行规定,要对仪器设备进行“4Q”认证。“4Q”结果表中主要指标和考核内容包括下述内容。(1)采购前期。在采购目标产品时尤其单一来源采购,应对图纸设计、仪器设备功能进行核实、确认以满足客户的技术需求。(2)合同阶段。①核查“4Q”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是否在合同中体现;②验收和安装阶段,安装场地、温湿度要求、排风、排水及电源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安装过程是否按合同条款和安装技术程序操作;③生产厂商是否按合同条款或确认的操作规范进行运行测试,运行记录结果是否达标并满足相关药典的实验要求;④生产厂商是否按合同条款要求测试项目完成性能验证,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3)运行阶段。①运行全过程是否满足图纸设计标准和要求,出现状况进行维修后应满足要求;②移机再次安装时应完全按照首次安装程序和要求进行;③设备运行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仪器操作SOP进行;④须周期进行性能测试。仪器设备移机再次安装或主要部件维修后至少要完成主要项目的测试,性能测试结果应满足相关要求等,考评人员写出总体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14]。
6仪器设备采购绩效管理体系结果评价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估体系的构件,不仅能够优化核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还能够促进创新,使管理思想、管理方式及管理实践达到新的高度,全面提升仪器设备采购水平,推动采购管理工作尽早达到国际化水准。构建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估方式和先进的评估方法,要将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结合起来,把日常监测和定期评估结合起来;将采购前、采购中及采购后评估结合起来;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有关专家的评估结合起来;将定性和定量的评估结合起来;评估指标及评估主体明确,评估方法科学实用,评估人员全面有代表性,评估程序严谨公正,评估结果有效。同时,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估体系经过实践对其完整性、可行性及创造的效益进行评估,针对仪器设备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包括绩效指标体系、绩效评估过程、绩效评估结果应用以及制定战略参考价值等进行全过程、全视角审视。
7结语
建立对公立医疗机构
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补偿机制
“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其公共卫生性质,指出对从事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医疗机构在政策上要有所倾斜,提出了强化政府责任的要求。”孙建方教授介绍说,公立医疗机构在历史上曾对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业做出过重要的贡献,今天这些医疗机构仍然承担着一些公共卫生工作,包括传染病的发现、治疗,非传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医疗机构包括专职的专科医院,例如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没有得到应有的、足够的经费补偿,迫使他们长期以院里的其他收入补贴这方面的缺失和不足,加重了医院的负担,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以药养医”或“以药补医”的现状,增加了患者的负担。
孙建方教授认为,对于从事公共卫生体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这既是公共卫生事业的要求,也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他建议对这些医疗机构采取不同于一般综合性医疗机构的特殊的财政补偿机制,可以考虑实行全额拨款、差额管理、绩效考核的新型政府财政补助政策,以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临床医师晋升制度中
以临床能力考核为主
据孙建方教授调查,我国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表现在受教育的程度不高、临床能力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临床需求,而且,其中的原因很多,包括医学教育制度不完善、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培养制度不健全、现有的分配政策不能体现医师的价值,以及临床医师晋升制度的不合理等因素,均影响了医师这支队伍的整体水平。其中临床医师晋升制度规定: 临床医师的晋升除要满足规定任职年限外, 作为晋升的硬条件, 必须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论文, 甚至还要有科研课题及科技成果, 而恰恰忽视了对临床能力的要求。这种临床医师的晋升制度一方面分散了临床医师的精力和时间, 影响了他们钻研和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另一方面还引发了过度追求论文数量和科技成果的现象, 包括开展大量的重复性研究、论文拆分发表、甚至抄袭论文、科研作假现象、托关系获得科技成果等做法,增长了科研浮躁现象,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其结果是:一些晋升的医生,甚至某些获得高级职称的医生,其临床能力却达不到相应的水平,不能很好地履行医生的职责。这种以论文及成果数量来衡量临床医师的评审方法不合适,也不科学,误导了临床医师的发展方向。
针对以上问题,孙建方教授建议:要对不同的卫生人才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在临床医师晋升制度中应强化对临床能力的考核和要求,将其作为晋升的主要指标,促使临床医师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钻研临床业务,提高临床水平,造福于患者。
基本药物目录仍需补充和调整
自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57%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但据孙建方教授观察: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规格与群众需求有较大距离,现有基本药物的品种和规格太少了;特别是许多常用品种不在目录内,患者感到很不方便、或很不理解。还有些目录确定的剂型不够全。基本药物目录中标采购价格与群众所希望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在实际运行中,老百姓并没有感觉到降价,反而觉得有些常用药品涨价了。“门慢”、“门特”及特色专科病人社区治疗用药得不到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按国家、省(市)有关 “基层医疗机构只允许销售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一律不得销售”的要求,“门慢”、“门特”及特色专科病人使用的部分药品不在基本药物目录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药提供,他们被迫又返回三级医院排队开药,既不方便,又增加了经济负担,还加重了大医院“看病难”问题。
为此,孙建方教授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补充和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在充分听取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意见的基础上,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补充调整,吸收部分常用药品及剂型进基本药物目录,并形成制度化,每年一次。同时,将“门慢”、“门特”及部分特色专科病人治疗必需的非基本药物调整为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以满足病人治疗需求为目的。
加强医疗机构补偿和企业监管
孙建方教授经过调研还发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政策不到位,运转困难。取消药品加成,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如果仅以使用药品的加成损失来补偿的话,一方面过期、失效药品和药品损耗没有考虑到,另一方面随着门诊量和药品库存增加,进药总金额和工作总量也随之增加,在空间、资金及人事方面也明显增加了成本。此外,医院原有的药品采购销售模式也有额外的收益。如果不能按实际损失来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无法正常运转,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水平得不到保障,甚至降低,工作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关键词:协同培养模式;复合型硕士人才;实训基地群;实习实践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3-0221-02
一、引言
硕士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是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是提高我国创新能力,进而提升综合国力及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支撑。人才培养作为高校的核心任务,精准的人才培养定位,与之相配套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培养人才质量的保证,也将展现于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和未来发展动力等方面。但是,目前硕士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脱节,毕业生就业难、工作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等问题已凸显,说明高校人才培养的定位与人才市场需求之间的相关性差,如何培养具有广博基础知识和技能、思维活跃、适应能力强、有创新意识的复合型人才,已成当务之急。因此,探索适应新形势的药学硕士培养模式意义重大。
药学是应用科学。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生命科学及药学相关研究领域的新成果和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多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多元化、综合化趋势日益增强,产业结构发生着巨大变化,医药行业作为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和未来重点支持领域。由于药学硕士专业面广,工作领域覆盖新药研发、医院药品调剂与开发、药企工程师、药品营销和管理、医院药学服务等方方面面,时代要求高等药学教育对人才培养模式做出适应性的重大调整。实践是药学学科进步的源泉,是掌握药学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创新思维培养的土壤,是提升综合能力的手段,是顺利进入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实践决定着药学硕士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成效,加之药学教育类似于医学教育,兼具高等教育和执业培训的特点,尽管多见于大专、本科药学教育的实训基地的建设研究,但目前研究生教育也已经显示出建立与药学硕士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训基地,开展专业实习实践训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于药学领域覆盖广,应该充分利用高校自身和社会力量等资源,探索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的多主体、多因素共同协作、配合,相互补充的培养方式,包括:内部协同培养,为高校内部的资源、专业技能、技术的分享机制;外部协同培养,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协同培养,一定程度上实现高校与其深度融合,构建协同培养平台与模式。
然而,目前高校协同培养机制的缺失,从高校内部、外部分析,均存在制约和阻碍创新人才培养的因素。从高校内部讲,组织机构之间界限分明,学科与学科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科研与教学之间、学科与专业之间,彼此的资源共享不理想;从高校外部讲,专业教育与科研、社会实践脱节严重。目前我国高校实践教育的师资条件和基础设施欠缺,能够提供社会实践的机构与大学之间的合作交流不够,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严重脱节,更缺乏系统的社会实践训练。
我们针对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国家药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分别立项资助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课题的研究,针对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建立了实训基地群,以参观实习结合系列讲座促进直接知识和间接知识的掌握,对药学硕士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的探索和总结如下:
二、建立实训基地群,“实习实践”与“学位论文”并重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转型升级战略的深入推进,各地经济和药学行业的不断发展,创新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量大增,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战略,均应该从单一注重学位论文,转向“实习实践”与“学位论文”并重。“学位论文”是培养硕士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技术方法和实验手段探究和解决某一具体科学技术问题的能力。而“实习实践”能够引领硕士生熟悉药学领域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监管等全过程,涉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新性研发的关键技术,了解掌握生产和管理模式及设备配置、工艺流程、医院药房运行与管理、临床药师工作和市场监管工作等纵多环节,更是培养在实践中发现、提炼和总结学术问题能力,进而培养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可见“实习实践”与“学位论文”并重,具有协同培养复合型药学人才基本素质的必备条件。
并且,学习阶段的硕士生,除了完成原有学位论文,深入到行业相关重要对口单位进行实习实践的协同人才培养新模式,将突破传统的注重论文的学术型、基础型的单一培养模式,改变“三重三轻”:改变重理论轻实践、改变重知识轻能力、改变重专业轻人文的现状。做到“四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更加注重科学知识、思想品德、人文素养和实践能力的融合,更加注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在社会合作上更加注重发展全面的高素质人才培养。
因此,为了长期稳定地开展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的实习实践工作,依托于苏州大学药学院的江苏省药学学科综合训练中心与本地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代表性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完成了以下药学硕士实训基地群的建设:苏大附一院、苏大附二院、苏大儿童医院;苏州立新制药、苏州特瑞药业、苏州纳米科技园、信达生物、天演药业、康宁杰瑞、百拓平台;苏州市药检所。
利用实训基地群的资源优势,硕士生深入实地的参观实习可促进一系列直接知识的掌握;聘请基地专家开展系列讲座可弥补参观实习的时间及实习位点的局限,了解整个行业全貌,实现间接知识的掌握,协同培养,推动药学硕士复合型人才培养水平的提升。
三、运行实训基地,初步建立训练机制
我们组织苏大药学院的毕业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在两周时间内分批到各主要就业方向的校内、校外实训基地:苏州市药检所、苏州立新制药、苏州特瑞药业、苏大附一院等单位,轮流进行参观实习,顺利完成基地运行和教学实践任务。
经过接待8批,348人次药学硕士参观实习的全面运行,各实训基地初步形成了以下训练机制:以综合性医院药剂科的发药处、配药室及库房等部门、临床药学部门、药物临床研究中心,以及在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药品监管部门为窗口,进行的参观实习,使硕士生较为全面地亲身接触医院药学、临床药学和新药临床研究、药品研发与生产、市场监管等本行业核心领域及岗位,从而实际了解并亲历在医院工作的药剂师、临床药师、新药的临床研究人员、药企工程师以及药品检验人员的行业要求、工作规范及运行、职业状态,形成了为开启药学硕士研究生未来良好的职业生涯奠定基础的培养模式。
由于这种协同培养模式是在用人单位的参与下进行的,是面向地方、面向行业企事业单位的针对性人才,具有较强岗位适应能力,培养目标明确而高效。
四、行业专家系列专题介绍,提升岗位适应能力
为了使药学硕士全面了解行业现状与未来发展,在明确未来岗位需求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划人生,补充参观实习的不足,我们邀请了实训基地的市药检所所长、药企管理者、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分管药事的副院长和熟悉国家药审中心运行机制和工作状态的教授,连续作了四场系列讲座,题目分别为“药品检验与研究”、“原料药的GMP生产与管理”、“医院药学发展概况”和“新药研发的意义及要素”。研究生们通过大量详实的数据展示和系统介绍,进一步全面深入地了解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及各岗位对于人才的具体需求,实现了拓展专业认知,了解行业发展,明确奋斗方向,提升前进动力和岗位适应能力的培养目标。
在全球化的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人才就是核心竞争力。我们深知,依托于综合性大学药学院的省级药学综合训练中心,肩负着人才培养、科研支撑和社会服务等重要职能,药学硕士教育培养复合型高级药学专门人才任重道远。我们通过与本行业代表性企事业单位共同找出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的结合点,建立各具特色的实训基地群,开展药学硕士的“实习实践”与“学位论文”并重的协同培养探索,以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从知识的直接来源和间接来源入手,系统的参观实习提升直接经验,辅以专家系列讲座拓展间接知识,着力培养学生专业应用能力,进而激发创新能力,对于我校药学硕士复合型人才协同培养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将有利于促进我国高等药学人才培养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贝绍轶,赵景波.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9):16-18.
【关键词】药品;监管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2-01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必需品,而且在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药品实行政府严格监管,主要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价格,其中尤其是药品安全性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药品监管重在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当性”①。文章从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着手,论证我国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药事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药品标准,对我国境内药物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价格、广告、质量检验以及管理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制度。药品监管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有权监管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售后环节的安全进行全程的、长期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其二是要对监管者自身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尚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局令还有40余件,规范性文件若干。但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的现状而言,还是严重匮乏。而且,目前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产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零散不成体系,或者涉嫌违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订,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赋予了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和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能。因此按照新的职能分工,药监局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律尚未得到彻底落实,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药品安全监控体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技术、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许多副作用大的药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长期使用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发现,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药品生产企业往往只重视上市后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问题,而对患者药物反应的监控大多数都是消极被动的。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国家,我国“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②我国的药物警戒工作刚刚开始,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还不健全,各级医疗机构对报送不良反应没有动力,缺乏积极性,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怕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不愿报送,有抵触情绪,这样就容易造成发生群体性药害事故。
(三)虚假药品广告问题较为严重
我国的现行药品广告管理制度是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部门履行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企业的广告与审批不符或未经审批,要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药品广告的审批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权分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里药品广告的审批权与查处权不在一个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往往造成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新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了解的,但他们也缺乏懂医药专业知识的人材,同时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法广告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进行了。
三、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借鉴和引入发达国家的立法机制,抓紧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其次,抓紧制定配套的药品专门法律法规和执行条例,以形成完善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继续完善药品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规冲突。最后,修订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在查找监管漏洞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将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纳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范围内,不断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跟进和修订相关内容。
(二)健全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首先,加强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其次,构建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平台。科学有效的监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执法监督体系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推动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最后,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规范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老师:周桂党。
注释:
[关键词] 医药电子政务;业务模式;企业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1(b)-087-01
所谓医药电子政务是医药行政部门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而进行的。它不仅意味着医药行政部门信息的进一步透明和公开化,还意味着医药行政部门通过网络来管理其所管辖的医药卫生公共事务[1]。面向企业开展医药电子政务包括以下几种业务模式。
1 网上监管
医药企业网上监管主要是医药行政部门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对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网上监管,它贯穿于药品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的全过程。
“3511”工程,依托现有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建立和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地)三级药品监管信息系统[2]。我国药品电子监管尚处在起步阶段,在2007年对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措施,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建立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实施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电子监督管理网络,对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2 在线业务开展
2.1医药企业网上申请与在线审批
医药企业网上申请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工具将申请材料传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完成医药企业网上申请全过程。目前,医药电子政务可以提供的网上申请包括: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3]。
在线审批是企业通过网络进行项目申报后,政府部门(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项目审批进度定期在网上公布,并不是在网上进行项目审批。真正的审批过程,仍然在政府部门内部,借助纸质文档或者局域网上的审批业务系统进行。在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会将审批的进展状况定期到政府网站上,提供给相关的企业查询,从而实现审批公开。
2.2 药品注册管理
2007年12月10日我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版本号2.0)正式启用。医药企业进行新药注册须在政府网站上下载该软件,申请药品注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文件。
2.3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上市后再评价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面向国际、国内各有关单位进行日常工作管理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网络,它将覆盖全国各地区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防疫等机构,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内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远程通信。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实施主体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临床评价机构(医院)、学术专业机构(院校、研究单位)和企业。企业指药品生产商,是上市后再评价的主体,应时刻跟踪和评价本企业上市药品的安全性和疗效,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医生和公众。
3 综合信息服务
政府利用网络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供各种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综合信息服务。
3.1 医药电子政务信息
政府将拥有的各种数据库信息对医药企业开放,方便医药企业查询利用。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数据库,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数据库,医药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等。
3.1.1 政府机构及职能查询通过网站的机构介绍及职能栏目医药企业可以了解本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其职能,同时还能进入下属部门机构及其职能栏目或链接。医药企业可以通过政网导航(网站地图)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3.1.2 政策法规查询通过网站法规文件及法规解读向医药企业提供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和政策规范。查地方性法规可登录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进行查询。例如,企业通过点击SFDA的法规文件可以查询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局令、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等。
3.1.3 政府业务信息政府业务信息主要包括办事指南、各种公开的业务报表和统计数据。例如,SFDA的政府业务信息包括:政府工作、办事指南、规划信息、人事信息、政策信息、最新动态、地方动态、公告通告、网站统计、药监统计、网上调查等。
3.2 医药信息咨询服务
医药信息咨询服务是我国医药电子政务从单向沟通开始向双向沟通过渡,通过医药信息咨询服务,可以全面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规范、透明的服务。
4 结论
本论文系统归纳了我国医药电子政务面向企业的业务模式类型:网上监管、在线业务开展、医药政务信息等。通过业务模式的归纳总结,对其现状进行了系统描述,为我国医药电子政务业务的开展与业务类型的丰富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313.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S].(2007)24号.
论文摘要:药品名称并非法律概念,但在临床用药等方面却有重要意义。它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会造成了许多问题。以具有代表性的可立停案为视角,讨论其中涉及到的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表现及判决认定,现行规定对监管药品名称混乱有一定积极意义。同时鼓励企业应重视药品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保护,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论文键词 药品名称 商标 冲突 保护
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
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1.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
本案中,九龙制药厂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为可立停,康宝公司在其糖浆药品上注册了可立停为商标,如何判断可立停字样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意见,康宝公司虽以注册商标方式在其糖浆药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样,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比通用名称愈酚甲麻那敏糖浆更突出和显着,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的名称为可立停。因此,认定了康宝公司是以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方式来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断文字标识是商标标识还是药品商品名称,应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
实践中许多商标名由于标示或宣传等原因实际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商标和药品商品名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引发侵权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所以,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只能在包装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为商品名使用,必须经药监局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批件,才可作为商品名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将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九龙公司在先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载明: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品名称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批企业对这一药品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九龙公司获准可立停口服液药品商品名符合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九龙公司自其核准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但考虑到药品商品名称需获药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康宝公司应该知晓九龙公司已在先获准可立停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康宝公司将与九龙公司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损害了九龙公司对可立停商品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
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之一。相较于上述两种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则并非强制标注,比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却没有商品名。不仅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根据上述条文,药品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不是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就不应当使用商品名称;而且不允许不同的药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并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是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
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
总之,药品应该令不同标识承担各自的不同功能,药品名称只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而商标用于区别药品生产厂商、药品品种或剂型。一种药品只需因功效而对应于一种通用名称,从而分辨药品的种类。药品名称当谨慎为之,以实现其应有之价值,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因商品名称和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纠纷。
四、关于药品商品名和商标的保护问题
目前企业对于药品商品名称的保护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将其注册成为商标,有效地确定其独占使用权,由商标法保护。二是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一定影响后,使之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曾经许多人认为新药的研制者没有及时将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以致特有商品名称失去显着性而沦为通用名非常可惜,对未注册的商品名应该寻求保护途径。但是药品名保护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为新药,考虑的是市场交易的效率,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等问题,新药的名称势必会进入公有领域,为大众所知悉,允许他人使用正好实现了药品标准化的目的;而若是该名称已为大众知悉,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更不需保护了。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摘 要 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 食品召回 监管 衡量标准
我国已在食品生产环节建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食品销售环节还应建立可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刚性化。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于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义务或生产者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将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应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
一、监管部门要独立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召回的范围、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 FSIS 或FDA 要求进行。而我国虽然在 2004 年八部委联合提出过食品召回,但部门职责不清,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主导实施召回行动并不明确,这样很可能导致最后的结果又是互相推诿,不了了之。因此,成立一个专门负责食品召回的政府职能部门迫在眉睫。
二、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要有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据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济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拒绝风险。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基础。美国食品召回是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的。而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的欠缺,目前只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以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美国的食品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如果不配合 FSIS 或 FDA 的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不但企业会被曝光,面对的还有巨额的罚款,碰到严重的事件,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多头执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耗掉,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监管部门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执法,以质检系统为例,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应该推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建立并实施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三员四定”即按照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方式,确定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员到乡镇(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召回工作,协助企业做好食品召回。乡镇政府协管员协助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召回工作,社会信息员收集提供各种食品质量安全召回信息。“三进四图”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制定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食品安全警示图,实施动态监管,保障食品有效召回。“两书一报告”即政府签订责任书,企业签订承诺书,质检部门定期写出食品安全召回报告。总之,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力度,治理不合格产品生产的源头,依法对制假贩假的企业、个人进行坚决的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由责令召主动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从严处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参考文献:
[1]刘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吉林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关键词:案例,药学,教学
2011年4月,江苏80后男子王某与陈某通过网络结识后,商量合伙制造冰毒(甲基苯丙胺)。2011年6月初,两人在南京溧水租赁房屋,分几次购买了大量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即新康泰克),利用购买的设备、试剂提炼制毒原料伪麻黄碱,制造出冰毒。2011年6月29日,两人在出租屋内被抓获。王某、陈某共同制造冰毒95克,两人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用于药理学及临床用药指导教学
新康泰克为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感冒药,分为红色装和蓝色装,案例中用于提取伪麻黄碱的为新康泰克蓝色装。
红色装即美扑伪麻片,为复方制剂,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500毫克、氢溴酸右美沙芬15毫克、盐酸伪麻黄碱30毫克和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其中对乙酰氨基酚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具有解热镇痛作用;盐酸伪麻黄碱选择性收缩上呼吸道血管,可消除鼻黏膜充血引起的鼻塞等症状;氢溴酸右美沙芬能抑制咳嗽中枢产生镇咳作用;马来酸氯苯那敏为抗组胺药,可消除或减轻感冒引起的过敏症状。红色装主要用于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打喷嚏、鼻塞、咳嗽和咽痛等症状。
蓝色装即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为复方制剂,每粒含盐酸伪麻黄碱9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4毫克,可减轻由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引起的上呼吸道症状和鼻窦炎、枯草热所致的各种症状,特别适用于缓解上述疾病的早期临床症状,如打喷嚏、流鼻涕、鼻塞等。
二、用于药事管理与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教学
(一)用于药品包装管理教学
对照案例中的药品包装图片讲解药品的名称。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是药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组方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不可用作商标注册。新康泰克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具有专属性,为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专有。毕业论文
药品包装标签中应当显著、突出药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应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文字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二)用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教学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白粉)、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麻黄碱、伪麻黄素、甲基麻黄碱、去甲麻黄碱等麻黄素类产品作为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我国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对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出台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案例中犯罪分子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麻黄素类作为冰毒制毒原料,因此通过各种手段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从中提炼用于制毒。
(三)用于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教学
近年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的问题频发,此类药品已被列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部门先后多次发文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毫克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如本案中的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被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三、用于药物化学、天然药物化学教学
药物的化学结构是药物化学、天然药物化学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在教学过程中适时引入此案例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麻黄碱类药品化学结构的记忆。
四、用于远离、珍爱生命教育
近年来高职院校学生中吸毒现象时有发生,青少年学生吸毒占我国吸毒总人口的近80%。在教学过程中还可用此案例拓展生命教育,列举吸毒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严重危害,教育学生远离、珍爱生命,积极参与宣传禁毒,增强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关键词】药品供应链 全程质量管理 体会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病人的用药安全。随着我国各种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患者用药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更加提高了我们医药工作者对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本文通过药品在我院整个流程的全程质量管理,层层把关,确保了我院的药品质量。
1 严把 进货渠道关
我院药品购入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常用基本药物,它是经过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在省药品招标网中所招企业的药品;二是求购药品,它是根据临床需要,由病人申请,由主治医生、科主任、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共同签字方可购买的药品;三是特殊药品,它是按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购买。它们都是经过具有药品供应资格的公司所配。
2 严把药品入库关
以上所购药品,由采购员、药品保管员、药库管理人员共同核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文、批号、商标、包装、生产厂家、外观质量、效期、采购计划等内容,认真填写药品入库验收登记表,并各自签字,符合规定方可入库。
3 把好在库药品养护关
3.1 对在库药品常规保管
对于已经入库的药品,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不同药品贮藏要求合理存放,注意仓库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放入冰箱、冰柜、阴凉库,并对在库药品每日早、晚各监测温湿度一次,进行记录,对超过管理要求的,及时进行调整;对中药材、饮片注意防鼠、防虫、防霉等事项,定期翻晒;对破损、质量改变或可疑药品及时清理、登记,年终统一处理;对特殊药品严格按照各自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3.2 对在库药品效期的管理
药库、药房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效期清理,并对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药品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产地登记成册,每月填写“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及时送达药剂科 进行调剂。
4 严把药房药品领用关
药房药品来源主要为领药人员从药库领回药品,为保证药品质量,经办人员应对药品外观、有效期进行核对。对有效期不足半年的药品,填写《近期药品催销表》,由药剂科与临床联系合理调剂,快要到期的药品及时与医药公司联系退换或报损。其次为职工借药还回药品,病人药物过敏退回药品,各药房之间互借还回药品,临床科室节约药品,这要求药房经手人对以上收回药品除了药品外观、药物完整性常规检查外,应对其批号、效期、产地进行核对,确认为我院所购药品,且有效期半年以上才能接收。 中国论文下载/
5 严把药品发放关
药库、药房工作人员发放药品时,认真执行先进先出、先产先出的药品出库原则。药库人员对药品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药品向药房领药人员说明,由药房经办人根据药房用药情况,决定领用与否。药房窗口司药人员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对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药品向病人说明使用期限,由病人决定是否需要请处方医师更换药品。对拆零药品在药袋上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效期。
6 用药后的药学监护
我国近年来有关药物不良反应的报告有上升的趋势,据北京药学会药师深入临床专业组报告:1993~1998年30所医院2848例药物不良反应,其中28例死亡,126例产生严重后遗症〔1〕。黄瑞珍等报道:北京协和医院1994~1998年5年间由于药物过敏引起的药疹住院262例,占同期皮肤科住院人数的18.8%〔2〕。因此,做好药学监护是药剂科做好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各临床医生、护士及时进行登记,由药剂科派人到各科收集,定期向药监局上报;特殊严重不良反应由各科及时上报,药剂科负责从各药房召回药品,与公司联系,厂家查找原因,决定该药临床应用与否。
通过药品供应链全程质量管理,从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了药品质量,为保障病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医院的健康运行、发展做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执法主体 执法模式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201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联合执法的国家,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DA的执法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危险的,未经检验的和虚假标识的食品的危害,检测食品添加剂,除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执法范围以外的都在其执法范围内。FSIS主要是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卫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动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务则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监管执法。EPA的任务则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农药的危害,检测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机构包括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农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等。
(二)单一主体执法模式
对于欧盟而言。欧盟于2002年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执法主体,其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做出相关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当的反映,也是为了践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于是,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逐步将国内的食品安全执法统一到一个部门,典型的有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应是一个单一主体执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分离的,由厚生省的医药食品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执法,而在农水省设立消费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三)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比较
1.单一主体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
多头执法,是指多个执法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就同一行为施行多次执法行为的现象。多头执法是所体现的实质是政府机构设置重复,权力运行机制不畅通。多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一般比较多,起码是在三个部门以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设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细致的执法,不形成执法漏洞。但实际工作中,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每一段之间的权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通常会有几个部门同时在进行执法,各个部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协调与沟通不畅,导致信息失衡,最终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的出现。
2.单一主体执法避免多主体执法的冲突
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食品安全的统一性,对于食品安全设置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的执法冲突,同时,如果多部门都拥有设定法规的权限,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有时候,并不是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在多主体执法的情况下,执法法规较多,面对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重合,执法人员一概认为是职权不清,分工不明,执法冲突就是争夺管辖权。
3.单一执法主体模式节约执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种监管,必然需要多部门,而且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能还可能出现交叉,同时,每个部门还会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执法队伍在多个部门间被扩大,最终导致执法队伍膨胀。这样的执法队伍执法的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从总的来说,一般都会采取运动式执法,导致执法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单一主体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同时,当食品安全执法权力分散到各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事件的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对于流动商贩和小作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冻仓库过期食品的检查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宁波市食品安全单一执法主体模式的建立,应该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制定实施细则应该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确定食品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处理机制;二是街头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区域经营;三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四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的规定。
中医药是我国自然科学领域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优势、最有特色的行业,是我国传统瑰宝。新时期,除社会发展和中药产业快速增长的因素外,中药行业职业种类的日渐增多和细化,迫切要求中药人才从单一学术型向复合应用型发展,并与医学、生物技术、农学等多学科合作培养复合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实现中药产业的技术性变革。首批开展中药学专业学位43家院校中,中医药院校22所,西医药院校11所,综合性院校7所,农林院校2所,商业院校1所,几乎覆盖各类院校,也充分表明这一点。因此,以中药学为主体,多学科交叉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成功构建中药学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的重要环节。如中药学与化学、工学等紧密结合,着力培养为从事药物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工程技术工作的创业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药学与医学结合,着力培养能解决药物质量控制和临床合理用药等问题的执业药师型人才;药学与管理学结合,培养能进行科学决策、经营管理的管理型人才。围绕以上专业方向构建培养模式,制定相应的技能操作大纲和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基地与技能实验室建设,将有效保证并不断提高中药学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质量。
以产学研结合打造中药学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环节中药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明确要求,教学应以能力与技术培养为核心,聘请在中药研发、注册、生产等环节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教学方式注重教师讲授与学生研讨、模拟、案例教学的有机结合。按照此要求,校企、校(医)院联合培养的产学研结合模式应成为专业学位培养的主要形式。在此基础上,采取双导师制的指导方式,学校导师负责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合作单位导师负责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养。由此,校外基地建设也成为决定专业学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除了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与市场营销等部门,医院临床药学部、药房以及医药公司等实践基地以外,充分发挥和利用高校现有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产学研基地等优势条件,与国家和各省重大工程、重点应用型科技攻关项目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挂钩,是强化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支撑条件。
2构建举措
2.1明确人才培养定位,科学设置方向培养目标上,中药学专业学位旨在培养能够结合实际工作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胜任中药产业各个领域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此目标为指导,可以明确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应是从事中药产业各领域、各环节的质控、监管、营销的应用型人才,而非药物组成、机理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学术型人才。在实际培养工作中着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培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具备全面胜任行业实际工作的实践应用能力;基本掌握生产、流通、管理与科研设计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方法,具备敏锐发现、善于分析、快速解决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或突出事件的组织应变能力;同时注重人文与专业素质的培养,具备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及时处理相关工作的沟通协调能力。
在学科专业方向,可设置为中药新药研究与开发、中药制剂分析与质量控制、中药材种植与加工、中药市场营销与管理、医院调剂与制剂等5个主要方向,基本涵盖了中药产业及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中药新药研究与开发方向要求研究生掌握中药新药研发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熟悉中药新药注册法规和政策,具有现代中药产品研发各环节的科学设计能力,胜任现代中药研究与开发工作。中药制剂分析与质量控制方向着眼于中药及复方制剂的质量监控工作,要求学生掌握中药制剂定性鉴别等现代分析技术和方法。中药材种植与加工方向主要培养掌握药用植物栽培与鉴定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从事中药材种植、鉴定、加工、炮制及中药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门人才。中药市场营销与管理旨在培养适应现代医药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掌握营销、经济、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及中医药知识的高级管理人才。医院调剂与制剂医院制剂方向旨在培养能够开展医院制剂监管工作,对临床医生与患者进行用药指导与信息服务的专门人才,应掌握中药饮片的鉴别、保管,掌握中药各种剂型的制备过程及各生产岗位的标准操作规程。
2.2强化阶段培养,优化培养过程围绕实践应用能力与技能的培养,拟设置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3个主要环节。其课程学习为第一阶段,时间为第1学期,在学校集中完成课程学习和基本实验技能;第2学期至第6学期为实践技能培养期,进入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部门进行专业实践技能训练,期间,第4学期至第6学期不脱产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第一阶段在主、副导师指导下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主要工作是按照课程要求完成所选理论课程和技能方法课程的学习。课程由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组成。公共课由外语和政治理论课组成,为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主要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近期国内外研究进展,为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为方向分化课,是依据研究方向的不同,开设的侧重某一分支学科的系统知识,为选修课。
例如,制药工程与技术方向可设中药工业化制剂原理及技术、制药设备原理、中药药品设计与研发、GMP与技术改造等课程。中药检验与分析方向可设置中药品质评价与质量标准建立、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药仪器分析专论等课程。医院调剂与制剂方向可设置中药临床研究管理、中药调剂学专论、中药临床循证评价、中药物流通论等课程。依据中药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课程内容应突出知识交叉性、实用性、创新性的特点,要注重理论学习与生产管理实际有机结合,以知识或问题(能力)为主线把不同学科知识加以综合,创新教学方法。
授课方式上,多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实验设计等形式,重视发挥在中药产业管理环节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医院)专家参与教学。第2阶段是中药学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核心内容,主要在合作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部门进行专业实践技能实习,时间为2年半。第2阶段可分为专业方向的基本技能训练和专项技能训练两个部分。最后一年应属于专项技能训练阶段,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并进行资料收集,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完成开题报告评议工作,并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第6学期完成论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与申请环节。
2.3产学研结合,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专业技能训练工作中以产学研结合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是保证专业学位培养质量的主要手段。国际先进药学教育均着重于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侧重于实践技能训练,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以美国的Pharm.D学位为例,前1~3年进行早期药学实践或介绍性药学实践,第4年全年进行进阶药学实践。大多数学校在药学实践完成时不仅授予学位,还颁发实习毕业证,没有实习毕业证,就难以找到工作。英国的临床药学实践多采用连续性实践方式,时间大约为1年,实践范围包括医院、社区、药房、国民健康服务机构等,实践方式亦多种多样。日本、德国均有相似的药学实践要求。因此,中药学专业学位应充分发挥校企、校院联合培养的优势与特色,采取双导师制,即由学校在职研究生导师和合作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共同担任导师,指导研究生技能训练与学位论文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导师在专业技能实习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实践技能培养环节应出台相应的技能操作大纲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应制定基地的建设规范,特别加强生产、流通等方面基地条件与教学设施建设尤为重要。
2.4规范格式与评阅标准,强化学位论文质量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狭义上讲,论文质量即代表着一个类型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是判别一个模式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因此必须做好中药学专业学位的论文工作。在内容上,学位论文须与中药产业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体现学生运用中药学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中药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论文类型可以是质量较高的现场调查分析报告、针对主要技术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设计解决方案,或者其它相关研究论文。作为学校管理部门,应及时细化论文格式规范、内容与行文要求,要设置相配套的学位论文评阅标准与管理办法,供评阅、答辩以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专家参考执行。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缺陷
近期,“地沟油”再次成为民众热议的焦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描述了“地沟油”从餐馆下水道里的“红色膏状物”轻松变成清亮“食用油”、经低价销售重回餐桌的经过。地沟油是用含油脂成分的残渣及泔水加工而成,加工后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得食用。[1]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将加工后的“地沟油”用于餐饮服务业,给百姓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这是继“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再一次暴露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管的缺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此次“地沟油”事件的暴露并非偶然,因为在几年前已经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人民日报在2001年11月29日的环境新闻《谁来管管地沟油》就曾提出对“地沟油”规范管理的担忧;时隔九年“地沟油”不但没有终结,产业反而日益壮大。正是这种事件凸显出政府公共管理的缺陷,特别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管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以个方面:
一、管理缺乏预防意识。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安全评估预警机制,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2]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故将严重危害百姓的身体健康,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前控制尤其重要,防范胜于救火。“地沟油”事件无疑暴露出政府尚未建立健全社会运行状况的监测体系及危机预警系统,从以前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看出毕业论文怎么写,“亡羊补牢”多于“未雨绸缪”监管缺乏预防意识。
二、没有建立完善的全程管理体系,管理漏洞多。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一个管理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关管理权分别赋予了农业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这种分段管理模式可谓是“九龙治水”。首先,管理部门多、环节多导致了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能论文提纲怎么写。其次,各部门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外,“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错过最佳管理时机。国家应明确授权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实施全程管理,改变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模式。[3]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用法律手段确保各项监管得以执行,重塑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度。
三、对涉案人员的惩罚力度不够,惩戒作用有限。参与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经营者,惩罚的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其它经营者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虽然我国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均有法可依,但是总体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责任设计不科学,处罚普遍较低,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效益。即使发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执法部门的清查也多是捣毁窝点、查封加工点或企业整顿,违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政府官员问责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目的就是要对其形成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然而,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却存在着逃避问责、随意问责等问责不力和问责效能低下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官员问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官员问责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没有解决好问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由谁追究、如何追究以及问责对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缺乏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将导致逃避问责、随意问责和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完备的官员问责程序应当包括问责启动、问责事项的调查、问责对象的处理和问责决定的复核审查等步骤,同时也应对官员的复出情形作出规定。当前被问责官员短时间内重新复出的情形时有发生,建议对被问责官员先进行民意测评再决定其是否重新复出毕业论文怎么写,有利于体现官员问责制的严肃性和对民意的尊重。
五、绩效评价体系存在缺陷。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要靠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来量化表现,不同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导致不同的政府发展观和政绩观。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可行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政绩评价体系,导致“评价失灵”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难以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误导政府决策和行为也在所难遇,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绩效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过分注重经济指标在政府绩效评价中的比重,忽视经济质量、生态效益、民生质量和社会发展。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GDP指标比重过大,轻生态环境指标、民生质量指标,忽视在加强社会管理、增强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再次,领导干部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导致政府绩效评价失去正面的激励作用。部分领导干部片面认为“政绩”就是经济增长,大搞“数字政绩”和“形象工程”。“地沟油”事件的发生就是当前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下“评价失灵”的典型案例。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多元化的新形势下,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问题日益增多。这一现实对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管理,尤其加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深入研究事物发展规律,正确预测未来趋势,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不断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益,完善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管理工作中的预测能力论文提纲怎么写。预测能力的提高,对于政府履行监管职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预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管理的起点,食品安全管理千头万绪、高度复杂,要求管理者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预先考虑和预测可能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充分对抗困难境地的准备。“精明的人解决问题,天才避免问题”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救,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居安思危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前做出妥善的安排。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彻底终止“九龙治水”现象。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权责交叉重复,部门设置过多,分工过细毕业论文怎么写,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导致多层管理、政出多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必须撤销不该设的机构,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避免行政不作为提供体制保障;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和完善官员问责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不仅要使其破产,还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造成危害的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要问责,要追究其失职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一个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必须建立制度完备的问责制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体制,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事故的类型、追究环节以及追究时限等。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引导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当前频发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重视经济增长的政绩评价,而忽视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与民生相关的政绩评价。针对当前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薄贵利教授认为,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民主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五是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这四点充分概括了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具有的特征和条件,也应当成为当前我国重新定位、研究和设计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朱永义、李静,泔水油、地沟油生产销售追踪调查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2004年第16卷第5期。
[2]胡税根,翁列恩.预见性政府治理与社会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
[3]黎慈.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1)
[4]薄贵利.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1).
[5]唐娟.政府治理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