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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访谈法和观察法:访谈内容主要包含游客对当地民俗风情的认知、如何看待旅游开发对裕固族文化的影响、游客感知到的裕固族文化保留程度;居民对民族旅游开发的态度、在旅游业中的参与度、居民行为的变化等。访谈在2013.10.3—2013.10.7进行,地点选择在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景区、公园、广场,被访谈人员针对不同年龄、民族、性别和职业群的游客和居民。此次访谈共选择70名被访者,其中女性有40人、男性有30人,年龄层次集中在18~35岁之间,被访者职业以学生、公务员以及个体经营户为主,受教育程度较高,说明访谈具有较高的说服力。
2.文献法:查阅大量相关学术文献和地方资料,结合文化涵化理论,②进行逻辑推理。
二、民族旅游对肃南裕固族文化的影响
通过文献查阅、实地访谈和走访观察,结合相关理论,得出旅游对民族文化的影响有生活方式的变化、语言和观念的变化以及娱乐与消费变化三个方面(刘海洋,2010)。就民族旅游对肃南裕固族文化的影响主要有以下:
1.裕固族语言和观念变化。(1)语言使用率下降。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裕固族地区与外界的交流大大加强,本民族语言的使用率下降。绝大多数游客认为旅游开发对裕固族文化有影响,有过半的游客认为旅游开发对裕固族语言有负面影响。访谈发现,居民对这种没有文字做载体的民族语言感到担忧,当地年幼的孩子很多不会本族的语言,从小接触的是汉语,民族语言的使用率逐渐在消失。(2)居民自我发展意识增强。思想意识是人与自然、与社会、与自我心理的复杂关系中长期形成的。过去的裕固族接触最多的是自然,与自然相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多,进而自我感悟能力受到影响。访谈发现,自从旅游开发后,随着游客外来文化的传播,居民自我发展意识增强,他们逐渐开始思考如何更好地去生活、去发展,有了生存危机感。大多游客认为当地居民在旅游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较高,特别是居民自觉思考如何使裕固族文化更有吸引力,意识到保持民族文化的原真性更重要。
以保护民族文化之名行追求经济利益之实,这是很多民族旅游企业的真实写照。虽然单纯出于保护民族文化之目的来开发民族旅游的企业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但以保护民族文化的名义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却无疑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它不仅使民族文化在社区居民的美好期待中转瞬成为经济理性的工具,而且更严重的是,它深深地伤害了社区居民的民族情感,这种伤害显然违背了在任何情形下都必须持守的底线伦理原则,即不伤害。“按照康德的绝对命令,一种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该行为准则可无条件普遍化。照此,伤害他人的身体和精神从而引起疼痛和痛苦的行为,就不可能成为普遍化的准则。因为如果承认这是一个普遍化的准则,就等于允许别人去伤害他自己。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伤害是人类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不伤害伦理原则是基于人的脆弱性而提出的,人的脆弱性不仅表现在人的生理方面,人的心理和精神方面也同样脆弱,甚至更为脆弱。而由人所组成的民族和由民族所创造的民族文化在受到冲击和面临伤害时,其脆弱性也暴露无遗。民族旅游企业对社区居民民族情感的伤害属于精神的伤害,虽然不像经济利益等物质层面的伤害那样显见,但这种伤害更深入,更具杀伤力。民族旅游企业到民族社区开发旅游项目,虽然会对民族文化带来一些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但企业至少应确保其自身的开发行为不会对民族文化及其主体社区居民的民族情感造成伤害,这也是保护民族文化责任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连这一最低要求都不能达到,企业所谓民族文化责任便是欺世的空谈。保护总是包含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责任之意味,也正因为如此,更加重了强势群体的责任负担。在民族旅游中,企业显然处于强势地位,而民族社区则处于弱势地位。民族旅游企业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就凸显了强势对弱势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因为强势而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责任更显重大并不容推卸。然而,强势与弱势又总是相对的,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汉族岂不也是弱势?所以,不伤害原则是适用于所有人、所有群体、所有民族的。其实,强势与弱势本身可视为被一些所谓“睿智”的人们制造出来的“事实”,并在此“事实”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价值”推论:民族之间和民族文化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强势“应该”帮助和保护弱势,等等。照此推理,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汉文化在美国人的眼中同样也是需要保护。“正如我们很少听见少数民族对汉族说要保护好汉族的文化,但却可以听到美国一些学者在中国的讲坛上大发宏论说要‘保护好汉文化’一样,这和我们冠冕堂皇地对少数民族说要‘保护好少数民族文化’的言论是同出一辙的。”如果按照“强-弱”的思维模式,中国的汉文化应欣然接受美国的保护,犹如中国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应欣然接受汉族的保护一样。但显然,这样的“宏论”是在中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面前“强势”的汉族所不能接受的,也使汉族深感“受伤”。如果“强-弱”的对比是一个事实的话,也应更多地被理解为或被看成是经济方面的差距,而这一差距与文化无关。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文化并无强弱优劣之分,无法也无需做出这样的区分。因此,对任何民族文化的保护责任应该是对所有民族而言的,不存在所谓强势对弱势的保护,这是在民族旅游中企业对民族社区的民族文化的保护责任方面首先应明确的价值观念,因为那种以“强—弱”思维为模板所塑造出来的价值观念已经造成了,如不加以纠正,还将继续造成对所谓弱势的民族文化及其主体的民族情感的伤害,而这样的伤害是应被制止和禁止的。履行保护民族文化的责任,首先应摒弃传统的所谓强势对弱势的居高临下般姿态的保护的误导性价值观念。这种对民族文化保护的不应有的姿态,本身就已经潜在着对民族文化伤害的可能,且易造成对民族情感的伤害。摒弃这种误导性价值观念之后,民族旅游企业将会发现,其所肩负的民族文化保护责任实在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因为它所保护的民族文化与任何其他民族文化都是平等而应受尊重的,是整个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根据利益相关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民族文化旅游企业的文化保护责任的对象分为直接对象与间接对象两类:(1)直接对象:少数民族。原因在于少数民族是其传统文化的直接创造者与所有者。(2)间接对象:人类社会。这是因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已成为人类共同的社会财富。”也就是说,民族旅游企业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既是对作为民族文化主体的该少数民族负责,更是对由具有差异性文化传统的各个民族所构成的人类社会负责,其伦理价值无疑远远超过因为保护民族文化给企业本身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这一伦理价值不是用经济价值能够衡量的。
二、政府民族文化责任
政府应在民族旅游中对民族文化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这不是一个通过丰富想象力想象出来的理论问题,也不是一个需要通过严密推理推导出来的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民族文化就在民族旅游中,政府若只关注民族旅游的“表”,而看不到民族文化的“里”,这肯定是不负责任的搪塞推脱之辞。政府的责任是通过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表现和展现出来的。政府官员的责任,用传统的说法就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在开发民族旅游的经济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是优质的脱贫致富资源。当地政府官员的责任就是尽最大努力保护好这一能够造福当地民族社区居民的宝贵资源,并将其发扬光大。这不仅是政府官员对其为官一方的负责,也是对这一方所孕育和蕴涵的丰富独特而又异彩纷呈的民族文化负责,不仅是对民族文化的当下负责,也是对民族文化的历史和未来负责。但政府毕竟也是民族旅游中的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其相关利益同样是通过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得到反映的。民族旅游既是一项文化活动,也是一项经济活动。对于民族旅游者来说,他们到民族旅游地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希望能够体验到民族旅游的开发者、经营者以及民族旅游的社区居民为其提供不同于其惯常地的“文化风光”,而不是令人沮丧的似曾相识的“千游一面”。对于当地民族社区的居民来说,他们希望通过民族旅游将自己民族的特色文化向旅游者,并通过旅游者向世界展示和呈现出来,在获得经济利益回报的同时,也收获只属于他们的那份强烈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对于当地政府行政人员来说,他们希望通过发展民族旅游,一方面可以提高当地民众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他们的政绩指标。如果关系协调,统筹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均可从民族旅游中有所获益。政府究竟应在民族旅游作为商品消费的活动与文化体验的活动之间扮演什么角色,起到什么作用?当然,理想的情况是对二者的兼顾,使二者各得其宜,各如所愿。鉴于政府在社会中所拥有的强势地位及其无可比拟的影响力,在民族旅游中充分发挥政府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至关重要,这既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可被视为政府不容推诿的道德责任。民族文化攸关民族旅游发展能否持续有力,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能否健康有序,可见政府所肩负的民族文化保护责任之重大,影响之广泛,意义之深远。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变迁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政府所能做和所应做的就是顺应需要,因势利导,充分利用民族旅游的良好机遇,既促进民族旅游经济的增长,又促进民族文化的良性发展与变迁,实现双赢乃至多赢的局面,从而为责任政府的执政理念交上一份取信于民的满意答卷。“在对待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变迁的时候,应该充分尊重本民族对如何继承发展自己文化传统的意愿,特别是充分理解各民族文化在漫长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我意识和自身特色,让各民族自己决定文化保护、传习和发展的路该怎么走。这不仅是道义上的需要,也是民族文化良性发展的需要。”毕竟,各民族自己是本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变迁的主体,民族文化在他们身上一脉相传,源远流长。他们有权根据自己民族文化的发展历史、自我意识和自足特色选择如何在民族旅游背景下保护、传习和发展。这样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因为一旦被剥夺,就意味着不能自主,而一个不能自主的民族是名存实亡的。对于政府来说,将选择民族文化的保护、传习和发展的道路的决定权交给各民族自己而不是代替或僭越他们做出决定是明智的,而这样的明智既是政府民族文化责任的体现,也是政府对各民族充分尊重的表达。“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尊重,并不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相互尊重这样一种所谓‘微观伦理’的问题,而是指政府机构、作为整体的社会组织对公民是否尊重这样一种‘宏观伦理’的问题。人们关心的不只是尊重准则所包含的道德价值的内涵,而是社会公民不被政治机构所侮辱的这样一种道义上的权利如何能够在政治上得以保障以及如何使这种保障得以机制化。”显然,这里的尊重,含有对政府为实现公民道义上的权利而提供机制化的保障的道德要求。作为民族旅游中各民族文化之主体的各民族成员就拥有这样的权利。从消极意义上来讲,这首先是一种不被侮辱的权利。所谓被侮辱,通常是指处于弱势地位者在面对处于强势地位者的无端或无理侵犯时的无可奈何和无力反抗的一种状态。具体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习和发展的道路选择问题上,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身的强势对其做出干预,而处于弱势的预民族则显然是既无可奈何又无力反抗的。但这样的干预对该民族来说即意味着侮辱。政府首先应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否则其合法性就应受到质疑,因为一个对其所治下的民族进行侮辱的政府的合法性无论如何都是成问题的。从积极意义上来讲,政府应通过为民族文化的保护、传习和发展的道义上的选择权提供机制化的保障,来体现政府对处于民族旅游背景中和影响下的民族文化之主体的各民族自身的尊重。政府民族文化责任,正是在政府对民族文化的不侮辱的消极责任与为民族文化提供体制化保障的积极责任的践履中得以实现的。
三、社区民族文化责任
全市拥有2个国家一类口岸,1个国家二类口岸和5个边民互市点,湘桂铁路与322国道贯穿其中。凭祥是一个以壮族为主体的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全市有壮、汉、瑶、苗、侗等17个民族,总人口10.6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83.7%。壮族人口有8.8万,占总人口的82.3%。
民族文化的重点分布及其特点
(一)独具特色的以军事名胜古迹为主的人文景观
历代以来,凭祥一直是个边陲重镇,尤其近代以后,发生过多次抗敌护边的战争,因而有许多闻名遐迩的御边旧址,军事名胜古迹较多,有二关一卡十九隘之称。既有气势雄伟的关隘,又有秀美奇特的古建筑;既有恢宏的古战场遗址,又有现代战争的痕迹。其中有友谊关城楼、金鸡山古炮台两个一级景点,有大连城、白玉洞、平岗岭地下长城三个二级景点,以及班夫人庙、万人坟、伏波庙、平而关、叫隘等三级景点。
(二)秀丽的以亚热带景观和喀斯特地貌为特征的自然景观
凭祥大部分地区属于溶岩峰林地貌,山多洞多,且山美洞奇。往往是或山峦叠嶂,或奇峰林立和悬崖峭壁;岩洞内空间大,钟乳石形态万千,玲珑剔透。主要有金鸡山、法卡山、大青山、白云山及白玉洞、中山岩、牛岩、观音岩、瑛龙岩等。平而河自越南流入凭祥,河水清澈且流量大,水流平缓,两岸是青山翠竹,美丽的小村庄依山傍水,两岸景观充满着诗情画意。
(三)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