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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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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

第1篇

内容提要: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给国际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性问题。找到应对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助于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助于改善国际市场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企业为人类创造更高的生存标准和更好的生活环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使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势而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也广泛推行。但守则中存在的某些主观性问题,不仅使其效力大打折扣,也使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行为成为一种“时尚秀”,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更令人生疑。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国际认证国际法律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出现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明晰辩论,从70年代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1]从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到目前正在推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演变,更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态度: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存标准、生活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也决不可懈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呼唤相应有效和实事求是的国际法律文件,以敦促企业遵行相应的国际标准,尊重和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进步。但由于“企业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不仅需要协调好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方面的关系,更需要关注并解决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一)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

企业是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细胞”,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细胞”。关于企业的性质和本质,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主张,[2]但都不能否认,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尝试建立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动机。为此,企业需要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并通过这些经济活动达到其运营目标,实现其经济功能。[3]然而,伴随其经济活动的还有些“副产品”,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等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追求达成其经济功能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使其不仅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5]更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危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势而行,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展、蔓延。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情况下,其矛头主要指向跨国企业经营和扩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它强调在市场体制下,跨国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益外,也应该考虑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国企业在贸易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担负与此相关的劳工、环境、消费者等社会问题的社会责任。

尽管存在着上述难题,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作用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大有普及之势。这不仅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和广泛推行方面,更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问题上。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固然重要,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执行或认证,似乎已成为企业有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效力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

(一)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及其效力

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向公众展示其担负相应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和具体承诺,目前尽管林林总总,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两方面:其一,应对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其二,明晰企业经济活动的道德底线。

(二)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国际贸易或者说国际产品订单挂上了钩,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正变得炙手可热。但在认证中,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限性。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下由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普及而来的。但无论如何演变,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着重于“与企业利益相关”的问题,应该强调与企业运营和转贴于发展相关性的社会问题。任意扩大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会给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任意缩小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可能会使之流于形式,并对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该有的损害。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国际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被推行适用的社会责任守则各种各样,这些守则,都称其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但是,由于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所执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一致,对于同时接受不同企业订单的某一特定企业来说,该以哪个守则为准?又该如何协调这些守则之间的关系?几乎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都要求企业遵行相关国际条约所列的原则,但基于企业非国际(公)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企业如何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上述问题还不能解决以前,这些守则或“标准”的“国际性”,显然让人质疑。因此说,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应该仅仅是民间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或者更确切地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仅仅是商业伙伴之间的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与国际法面临的挑战性问题

当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不仅赋予了我们一种新的伦理观念,而且也赋予了我们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质基础,[10]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标准化过程充满希望。然而,我们在“享受乐观”的同时,更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给国际法带来的严峻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名符其实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基本上是一种弱法(weaklaw)。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际法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12]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内容,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尽管其中存在诸多的主观性,但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对于接受相应守则的企业来说,该守则就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性质的拘束力。

(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下,企业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

法律主体关系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就当前看来,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指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或者正常主体,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也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主体,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让渡的。在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中,企业还不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除了包含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外,主要地涉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环境标准等,但基于企业非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为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能否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

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效力相关的可诉性问题。毋庸置疑,企业为了管理和运营需要,必然会设定一系列的在其管理之下的规章制度,并且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尊重并实施这些规章制度的强制性方法。但如果企业由此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相关规定或者要求,并因此侵害了劳工权益、环境利益或者消费者权益,该国际标准能否作为对企业侵权行为提讼的法律依据?在诉讼中又如何协调国际法、国内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诸如此类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

第2篇

论文关键词:文化软实力 提升 人的发展

论文摘要:文化作为一种征服人们内心世界的整体性力量,被称作为软实力。文化软实力是一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是一种改变人们思想层面和行为层面的文化政策,我国当前阶段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蕴藏着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价值目标,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必须辩证地考究文化软实力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深入剖析当前我国人的发展面临的困境,进而不断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人的不断发展。

一、文化软实力与人的发展的辩证关系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当代中国,人的发展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综合国力的提升。综合国力可以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两个方面,硬实力是在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实力。软实力是指文化、政治、意识形态、凝聚力、吸引力等方面的实力,其中文化软实力是软实力中的重要内容。文化软实力中的文化。主要指的是思想层面的文化与行为层面的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主要就是提升这两个层面的文化水平,这种提升不是一种外在的对物的改造。不是通过发展经济、加强军备来实现的,而是一种内在的对公民自身素质的改造和提升。

人的发展是一个辩证否定的过程,他不是抽象地存在于世界之外。而是生活在文化世界里。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内在协调一致性的特征,规范和影响着公民个体的一切活动方式。作为文化的存在物,人的发展是通过文化的发展来实现的,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增强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形成一种具有先进成熟的文化意识形态和具有吸引力的价值观念,为人的发展提供内在动力,同时,人的发展逐渐消除对人、物的依赖,建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文化软实力的增强提供持续的动力。因此,文化软实力和人的发展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透视人的发展面临的文化软实力困境

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在实际行为中,人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困境。文化软实力是促进人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文化软实力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文化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底蕴,然而,对于传统文化我们有着深刻地经验和教训,即把传统文化视为一种落后文化或封建残余统统抛弃,从根本上扼杀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影响了我国文化软实力的积淀。文化软实力的积淀的薄弱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文化价值观普遍缺失,同时受外来文化价值观的冲击,对人的社会意识、社会心理等精神方面产生影响,进而使个体人的全面发展受到束缚。 转贴于

人的发展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受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某个阶段的生产方式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人们的文化、政治生活,大力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已经取得了飞速发展,但与一些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社会存在环境决定着人们的发展意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制约着人的发展程度。

三、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人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在地规定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就要求人必须加快走出对人的依赖、对物的依赖的桎梏。人生活在文化的世界里,通过提升当前我国文化软实力来引导和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一条卓有成效的途径。

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必须注重对传统文化的挖掘与秉承。我国拥有五千年光辉灿烂的文化传统,文化软实力的构建与增强必须建立在固有的传统文化基础之上,并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形成具有包容力和开放力的文化软实力。

文化软实力就是价值观的吸引力,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并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文化软实力作为人的发展的内在机制,开拓了人的发展的新范式,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生产力发展是文化软实力提升的保障条件。从生产力对人的发展的决定作用来说,生产力的提高是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的根本。在人的发展实践中既要深化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发展创造物质基础。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突破人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物质局限的根本前提,通过良好的物质基础来缓解和消除人的发展过程中的物化蒙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关于人的发展理论蕴藏着深刻的内涵,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背景下,从提高文化软实力视角对其进行深入剖析,对于解决人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寻找到新的突破点,对加快人的依赖转向物的依赖,并走出物的依赖,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唐眉江,公民人文素质与国家文化软实力[J],岭南学刊,2008,(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6

第3篇

【关键词】盲道;视残者权利;管理;法治化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and),是指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宜为中黄色,也可采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颜色。盲道作为城市无障碍设施之一,是国家政府关爱视残者的体现,是国际化大都市、现代城市的标志之一。城市的无障碍化,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有效的盲道设置能促进视残者获得更多的独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由于失明所带来的各种限制,对视残者心理、生活和就业等许多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

一、盲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盲道建设和使用状况存在问题,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如《规范》规定盲道应连续,但不少盲道被障碍物占用,造成盲道的断裂,不仅商用设施、普通市民随意占用,而且公益设施如市政设施中地下井盖的铺设、绿化植物等也在占用盲道;还有不少盲道遭到磨损、破坏后,没有得到及时的维修与完善。再如《规范》规定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盲道至少要设在相距0.25~0.5m处,但城市常有盲道紧挨这些障碍物的情况存在。更深一步讲,客观环境也会影响人的心情和健康,因而社会现实中的盲道问题会在家庭中衍生。出行不便,盲人经常被迫呆在家中,缺乏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身体素质易下降,易产生孤独、自卑、狭隘以及失落之感,不利于身心的健康发展。

二、原因分析

首先,从社会普通市民的角度看,在于他们对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意识淡泊。现代社会对保障盲人对盲道的使用权利还处于道德机制的约束阶段,有一种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缺乏自己独立的思考、判断与自治意识。

其次,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角度看,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政府对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维护与使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其二,规划不合理,缺乏长远、系统性考虑。比如先有道路和其他设施,后有盲道。其三,部门间职责不明、推诿管理,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作出规定;其四,对视残者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度不够,没有充分考虑他们的出行权等正当权利。

三、解决对策

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内涵是人权在城市生活中的充分实现和对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控制,明确市民、社会、国家各自在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分工。其中人权不仅包括政治上的权利,人身权、社会权、尊严也在范畴之中。

因此,解决盲道问题,首先要坚持在城市盲道的规划管理中以人为本,真正关注关心视残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国家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基本常识,改变市民原先淡泊的主观认识,让他们有合理使用甚至主动维护盲道的社会管理的自治意识,进而影响行为方式,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推行。

其次,进行法治化、系统性管理。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包括要素和结构,并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产生功效。盲道好比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要素,是构成社会文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它要素与它要有合理的结构即合理的联系和组成方式,才能让这个系统发挥良好的功能。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好比结构,有完善的法制与优良的管理,才能建设和维护好盲道,为盲人出行创造便利,实现他们的出行权等权利。因此需及时制定系统性、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授予政府权力,对盲道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有制约,明确政府部门职责,确定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权归属,避免相互推诿。同时外部环境对系统也有重要作用,因此要营造让市民正确使用于主动维护盲道的社会氛围,“内外”兼顾,才能达到功效,解决目前存在的盲道问题。

最后,国家要鼓励和发展社会组织参与类似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多维角度关怀视残者,保障出行权等合法权益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