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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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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

第1篇

自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畜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1996年农业总产值的30%以上都是由畜牧业创造。其中,人均蛋肉类的拥有量已经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和发达国家的距离逐渐缩短,呈现出齐头并进的姿态。我国的畜牧产品不仅满足了我国自己的需求,还走向了世界,世界肉类增长量的80%都来于中国。1997年出畜禽、蛋肉类总之高达18.25亿美元,其中冻鸡肉5.55亿美元,生猪2.98亿美元,猪肉1.95亿美元。重要的出口企业主要位于上海、天津、吉林、山东、河北、四川、辽宁、北京、大连、青岛等省市,主要出口到中东、俄罗斯、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畜牧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所以,畜牧业成为出口创汇的主产业之一。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飞速进步,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畜牧产品卫生质量有了严格的标准,这也导致了兽医卫生质量的提高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而我国兽医卫生的落后也制约着我国畜牧产品的出口。欧盟为了一统欧洲市场,且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其兽医工作委员会对第三国畜牧产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提高了标准,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我国的畜牧业产品出口到欧盟是出口创汇的一个主要来源,其中包括水产品、禽肉、肠衣等上万吨的产品。我国根据92/116/EEC理事会《关于鲜家禽肉贸易卫生的71/118/EEC指令的最新修正》,对禽肉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且高标准的考评。由于我国兽医卫生条件不达欧盟的标准这一考评结果,所以自1996年起,我国畜牧产品被禁止出口到欧盟。这条禁令一出,我国畜牧业一系列不利于畜牧业发展的连锁反应也随之发生。比如我国的畜牧产品同时遭到了其他国家的排斥,出口价格一降再降,前景不容乐观。甚至有些国家比如南非、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欧盟,要对我国的禽肉生产企业进行考察。这一系列的反应使得我国畜禽产品出口面临巨大的压力,国家遭受严重的外汇损失。

2对策

加强理论研究。人的卫生、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合称三大卫生,在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仅为社会的生产发展同时也为人类的健康服务。因为动物卫生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所以兽医卫生工作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来规范与约束。理论指导实践,没有理论的实践不能称之为实践,只是做无用功,故而理论对于实践工作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加快兽医卫生理论的研究与探讨,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兽医卫生理论体系。为兽医卫生法的立法、执法提供有力的科学理论依据并指导兽医卫生体系健康、蓬勃发展。加快立法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效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被废止,同时失效的还有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使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不失去连续性,尽快建立与动物防疫法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是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不能满足兽医卫生有法可依的要求,所以加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辅相成的一系列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的法规的制定,是兽医卫生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以便推动兽医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使兽医卫生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3结语

第2篇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第3篇

1.1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1.2数据统计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3];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3.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第4篇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不同的法律对责令停产停业有适用的条件。关于不履行停产停业的法律后果。执法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人有可能不履行停产停业行政义务。如不积极整改且继续实施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间,故意不履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整改期届满后,应当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间,不但不履行改正义务,而且还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其整改期是否届满,都应当吊销其兽医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被处罚人在被吊销兽医生产经营许可证后,仍然继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无证生产经营处理。

2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

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在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员参加,就被指控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等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质问、辩证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程序,听证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权利。要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听证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除了在理念上要得到认可,在具体制度上要得到落实,还需要法律责任对侵犯者进行惩罚与威慑。行政机关侵害行政相对人行政听证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而拒绝听证;二是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中违反法定听证程序,违反回避、告知听证时间或地点、秘密听证等法定程序;三是故意架空听证,使听证成为形式,这种情形表面上不是对听证权的直接侵犯,但其危害性比前两者都大,它既能规避听证的法律义务,又能满足其行政权肆意的目的。对于这三种直接或间接侵犯行政相对人行政听证权的情形,法律应当为行政机关设定其应得的法律责任,相应的救济程序与措施也应当配套规定,应当明确规定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直接侵犯行政相对人行政听证权的行为予以审查和救济。对第一种行政机关拒绝听证的,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则可通过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经过听证来作出决定或判决;对第二种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些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设置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是异常重要的。

3结语

第5篇

本文作者:路杰 姚进文 王玉霞 张争妍 单位:甘肃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白银市卫生局

目前全国卫生统计使用的“官方”系统是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此系统始建设于2007年,统计范围包括国家、省、市、县、乡五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填报时间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所要求的时点数进行填报,逐级审核报送,产出的数据是卫生系统最权威、法定的卫生统计数据。但近年来由于卫生部各司局相继推出了各自的业务统计系统,也要求市州一级填报并经省卫生厅审核后上报卫生部,统计内容与卫生统计存在重叠、指标解释和统计口径不一,出现同一指标产出不同的数据。医改监测时段与卫生统计时段不一致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医改年”概念,医改年中的“季”或“期”和自然年中的“季”或“期”不一致。大部分统计人员和各级领导不太了解这一情况,导致同一指标的数据不一致。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不严数据质量是卫生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数据质量控制不严,卫生统计就失去了意义。尽管国家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卫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力,致使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统计分析与应用不足尽管统计直报系统产出了大量的指标数据,但领导想要的数据往往没有。目前所掌握的数据指标都是最原始数据,如医疗机构数、床位数、住院病人数等。缺少统计分析数据,如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医疗机构增减、人员增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某种疾病发病趋势数据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由于统计制度太宏观、应用层的产出指标较少等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与统计人员未能积极主动开展统计分析有关。

充分认识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卫生统计数据已成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对卫生统计数据的重视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卫生统计数据已成为反映医改成效的主要数据来源,卫生统计工作能否为各级政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是对各级卫生统计机构的重大考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强随着广大民众就医需求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医疗卫生服务享有知情权。及时准确地卫生统计信息,有利于医疗卫生单位和群众了解卫生事业发展情况,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进人民群众对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进医患沟通。卫生统计工作的任务日益艰巨2007年以来,从年报、半年报、季报到月报、实时报,医改监测数据报等,统计任务越来越多,统计项目也越来越复杂。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做实统计基础,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加快统计信息化,为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提高卫生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反应医改成效加强卫生统计工作,提高卫生统计数据,使卫生统计数据能真实反应阶段性医改成果及医改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应从人才队伍建设、统计制度的落实、统计口径的统一等方面着手。加强卫生统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合理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卫生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卫生部门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合理设置卫生统计机构并配备专业统计人员;二是加强卫生统计人员培训,通过建立统计人民院在职培训、岗前培训等制度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统计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卫生统计制度及方法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做好数据收集、整理、报表制作等工作,做到数字来龙去脉清楚,上报数据有根有据;二是实现统计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统计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使统计人员规范开展工作,领导了解统计基本概念;三是完善卫生统计指标体系,适当减少全面报表,确保指标体系相对稳定。建立年度考核和数据质量执法检查机制一是将卫生统计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度工作综合检查考核范围,利用每年召开的办公室主任会议或信息科长会议,通报当年各单位统计工作情况;二是定期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卫生统计数据质量执法检查或抽查;三是建立统计数据质量通报机制,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通报各地、各单位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加强医改数据报送管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建立医改数据库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医改办函〔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医改进展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1〕84号)要求,明确医改数据的报送管理、职责、任务分工。明确省卫生厅(局)医改数据报送职责省卫生厅(局)医改办负总责,负责工作布置、审核及协调工作,统计部门负责直报平台升级及维护,各业务处室负责监测数据审核。确定省医改办采集数据报送工作流程根据职责分工,卫生厅(局)医改办或统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收集;各业务处室确定医改数据报送联络人,负责提供和审核数据并签字确认。卫生厅(局)医改办审核数据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省医改办、卫生部。建立全省医改进展监测数据会审机制卫生厅(局)医改办组织相关处室及时对医改监测数据进行会审,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修订,订正确认后再上报省医改办及卫生部,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卫生统计工作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下大力气弥补在卫生统计工作上欠下的帐,使卫生统计数据能真实反应医改中存在的问题和成效,根据统计数据积极调整医改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6篇

1.1研究对象。

选取2009年12月在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眩晕门诊就诊的BPPV患者30例及2015年1月就诊的BPPV患者30例,分别纳入2009年患者组及2015年患者组。纳入本研究的标准:①短暂的眩晕病史;②Dix-Hallpike试验及滚转试验可以观察到典型的位置性眼震。③排除其他原因继发的BPPV。排除标准:①患有其他前庭疾病如梅尼埃病、突发性聋、前庭神经炎;②理解能力欠佳或不能配合者;③有严重颈椎病、心功能不全和运动障碍者。

1.2治疗方法。

诊断明确的患者初次就诊时给予手法 复位或复位椅复位。连续复位3次,具体方法参见2006年贵阳会议提出的BPPV诊治指南。

1.3疗效评价及随访。

患者初诊时记录其基本信息,初诊时填写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性别、年龄、侧别、发病诱因、病程、首次治疗后好转时间、残留症状、复位次数、有无复发、眩晕持续时间、伴随症状、有无基础疾病(糖尿病、高血压)、首次就诊的医院、首次就诊的科室、所做检查、就诊次数、治疗方法(口服药物、静脉输液、手法复位、物理治疗)、既往治疗费用等。复诊前2天电话随访患者眩晕变化情况,并嘱咐按时复诊,复诊行位置试验检查有无眼球震颤,第1次复诊痊愈者则结束治疗,第1次复诊未痊愈者则预约1周后复诊,直至痊愈。疗效评价:①眩晕和位置性眼震完全消失为痊愈;②有效:眩晕和(或)位置性眼震减轻,但未消失;③无效:眩晕和位置性眼震无变化,加剧或转为其他类型的BPPV。

1.4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9.0统计软件包进行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行列表资料χ2检验;疗效评价为等级资料,采用列表资料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治疗效果评估。

2009年患者组手法复位后首次治疗的总有效率为83.3%,2015年患者组手法复位后首次治疗的有效率为90.0%。2009年患者组BPPV确诊的平均就诊次数为(7.8±2.5)次,平均治疗花费5041.8元;2015年患者组BPPV确诊的平均就诊次数为(2.2±1.1)次,平均治疗花费419.5元;患者就诊科室为骨科、神经内科、急诊科、中医科、耳鼻咽喉科;所做检查多为头颅CT、头部MRI、颈椎CT、颈椎MRI和颈部血管超声等。

2.2治疗相关费用。

复位费用2009年患者组平均为(220.5±27.2)元,2015年患者组平均(180.4±17.1)元;药品费用2009年患者组(1380.5±48.3)元,明显高于2015年患者组(43.2±3.3)元,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5.677,P<0.05);检查费用2009年患者组(3162.3±489.6)元,明显高于2015年患者组(162.4±22.5)元,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6.987,P<0.05);检验费用2009年患者组为(278.5±77.9)元,高于2015年患者组(33.5±9.4)元,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5.342,P<0.05)。就诊次数2009年患者组为(7.8±2.5)次,明显高于2015年患者组(2.2±1.1)次,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6.371,P<0.05)。

3讨论

第7篇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

我们认为《条例》囊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应当更加广泛,《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未将地震、水灾、核污染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问题包括进去。

大家知道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需医疗急救,地震、水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同样需要医疗急救。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对医疗急救问题仅用一条一笔代过,其医疗应急措施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卫生部95年颁布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仅是一个部门规章,难以全面系统的规定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及各部门的协调。事实上,不管是传染病的防治,还是灾害的救助,医疗卫生工作在其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未将灾害事故涵盖进来是一个缺憾。

更进一步讲,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等不仅需要医疗救助,还需公安、公交、交通、能源等各部门的系统协调,有些突发事件特别是恐怖事件还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所以我们认为《条例》不仅应涵盖更多的需救助的事件,还应考虑其他突发灾害的可能。因此,国家应将所有突发事件而不仅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以备不时之需。

二.预警制度规定欠缺

1、预警机构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平时没有常设机构,只有在事件发生后才成立指挥部,日常的监测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机构负责。问题在于各地方政府指定什么机构来负责日常监控,是某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是某医疗机构或是某疾病控制中心?《条例》没有统一规定。既然没有统一规定会不会出现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机构负责日常监测?若出现这种情况各监测机构的协调就会出现

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情况下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直接观察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普通百姓也可能并可以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尤其是地方政府隐瞒时,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普通百姓可以举报,但向谁举报、受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如何让百姓知晓?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机构应全国统一,《条例》这方面的规定不够详尽且有可能出现不同地区由不同部门负责监测的情况,这就更不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协调和处理,因此《条例》在这方面需进一步改进。

2、预警网络

《条例》关于预警体制的建立也需进一步完善,从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的角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应以疾病防疫控制为主线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四级网络,社区及各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神经末梢,区县是关键,市级应担负起主要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决策者和指导者。这一网络的建立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得以迅速控制的关键,《条例》只规定了事件发生后指挥部的分级建立和责职,却未对日常监测系统的建立做出

规定。

3、预警反馈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疾病监测机构的报告义务,但在规定受政府的反馈机制时稍显欠缺。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人们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是向上级报告还是向下反馈,《条例》规定不够明确。本次SARS流行之初,广东省从2002年底就出现大面积的感染,广大一线医务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反应后长期得不到疫情的方向性指导,最终导致疫情蔓延,因此我们认为报告制度不仅应包括向上的报告,还应包括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而且这种信息反馈不应当是向社会公示的大众信息,应当是有专业指导性的信息反馈。

三、医疗急救制度的规定欠缺

无可否认,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突发事件中政府的高效运转无疑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应否认良好的制度本身就可以高效地运转,无需太多外力的介入。

本《条例》大量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急救问题规定却较少。北京市这次SARS流行过程中出现了首诊医师负责制与定点医院治疗的矛盾,很多非定点、非专业医院依首诊医师负责制收治病人后,由于不具备起码的防护设施急需将病人转出,但什么时间转、怎么转都无先例。在已收治SARS病人的医院中,有的医院建筑设施的布局根本不宜治疗传染病人,结果造成大面积的院内交叉感染。《条例》在制订时仍未考虑首诊医师负责制与专科医院收治这一矛盾,未列明转诊的时限、办法等,十分令人遗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若发生了传染病事件及时将病人转诊也是对其他病人权益的保障。本次SARS治疗中非定点医院中SARS病人不能及时转走导致全市很多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一些非SARS病人的疾病因此延误了治疗。从这一角度也说明了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定点收治的必要性,以保证其他病人的权利《条例》。

其实这一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是我国医疗体制问题,是医疗区域规划设置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医疗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现象就是大医院病人人满为患而社区医院医疗资源处于半闲置状态。正常的医疗资源配置应呈金字塔式,病人求医应首先到社区医疗服务部门,经初步诊疗有进一步检查治疗必要时才由社区医生将病人转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能,缓解二级以上医院的压力,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如果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和区域配置合理的话,就不会出现大医院全部都接诊发热病人,而普通病人无处求医这种状态,通过这次SARS事件,我们应当反思我们的医疗体制并加以逐步改善。

四.医疗授权问题

为了防止传染病流行,医疗机构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被授予更大权限。若证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应允许医疗机构在病人死亡后查找家属一定时间无果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

本次SARS流行之初,表现了很强的家庭式传播,有些患者死亡时其家属也发病住院治疗了。由于找不到家属,尸体不能火化,增加了尸体存放的时间,不利于传染的控制。

如果今后出现根本找不到家属的情况是不是也坚持要家属签字这种手续呢?若这样的话,交叉传播的后果谁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事件,应授权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备案手续后强行火化尸体的权限。同样的道理,死亡病人遗物的处理也应给医院更大的授权。我们非常主张保护人、包括病人的各种权利,但传染性疾病是一个特殊问题,患传染病死亡的患者其遗物仍可能存留细菌或病毒,不予以处理就有可能造成新的疾病传播,我们认为应授权医院在查找家属无果的情况下,登记病人物品后将经济价值不高的物品火化,贵重物品消毒后暂存。

在突发公共卫生的传染病事件中,如果某传染性疾病病因不明,某死亡患者的解剖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话,应授权医疗机构有强行解剖的权利,当然这应当是在做了大量工作家属仍不同意之后的最后手段。

五.资格准入规定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与此同时医学科研人员则会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以协助一线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疾病。但是不是所有的科研机构都能开展菌种的取样、血清的取得呢?若一些不具备条件和科研水平的科研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过失造成菌种感染、丢失怎么办?甚至有可能有人借科研之名取得菌种后恶意传播怎么办?如何从制度上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

我们认为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资格准入制度,即只有一定资格的科研机构才能对突发事件、特别是突发传染病事件进行菌种取得、血清提取等工作。

这次SARS流行卫生部规定只有国家三级实验才可进行科研活动,但这一规定没有落实到本《条例》中令人遗憾。

六.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无疑处在工作的最前沿,这是其职责决定的,是应当的。但是在工作中医务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医疗防护措施的保障、休息的权利等。我们不能在治疗伤痛的同时造成新的伤痛,这种社会成本的付出是值得思考的,也是应当避免的,本《条例》对此未做任何规定,是令人遗憾。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的权益也不应忽视,因为医院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征用大量的医疗用房,或临时封闭医院的其他并病房,那么医院的收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医院如何补偿,何时允许医院恢复正常,《条例》都没有规定。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未生效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一、未生效合同的含义

未生效合同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的第九条,但是是以动态的形式出现的。第九条的内容为: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解释》中只是出现了这个概念,但对于未生效合同的含义、具体内容、在其未生效期间的法律状态、当事人应受到何种约束、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是否只包含《合同法解释》中提到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要对这些问题有清晰地了解,我们先要了解未生效合同的含义。

(一)未生效合同的概念

根据上文《合同法解释》,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依照《合同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生效前以及附期限的合同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均为未生效合同。对于这三类合同而言,决定合同生效的要素中或者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个人意志)或者为国家意志(批准登记手续)。这些决定合同是否能生效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当是有效的,而且在合同成立之时即为有效,因为不能以一个无效或者效力不确定的因素去控制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中的该类义务为”合同准备义务。此时合同中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内容并未生效,也即合同中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应当享有或负担的权利义务并未生效,该种义务为“合同目的实现义务”。所以在未生效合同中并非所有的内容均未生效,而是“合同准备义务”已经生效,但是“合同目的实现义务”并未生效的合同。

(二)未生效合同的产生原因

未生效合同的产生是因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不一致所导致的。绝大部分的合同成立后力即生效,也有部分合同成立后需待一定条件具备后方可生效,而这部分合同就存在着未生效这样一种状态。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已经生效的合同一定已经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生效。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未生效合同的效力状态

未生效合同在未生效期间的效力状态如何,笔者认为效力状态影响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此条是关于合同约束力的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是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未生效合同在成立后未生效前是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是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要区分法律约束力与法律效力的概念。合同约束力更加强调当事人应严守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合同效力则更加强调当事人依合同及法律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在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作为典型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过,这种约束力是形式上的,仅指当事人一方不得无故废止合同,但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必然受法律保护。只有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生效要件时,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才能受法律保护,即产生合同效力。不过,因为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合同约束力被合同效力吸收,即合同效力包括当事人不得无故废止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有间隔,则在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该合同仅具有约束力而不具有效力。所以笔者认为,合同约束力与合同效力具有不同的内容,合同约束力仅指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对当事人所具有的的拘束力,体现为当事人不得无故废止合同;合同效力指合同生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生效合同在未生效期间的法律效果即表现为当事人不得无故废止合同。

三、未生效合同在未生效期间的法律义务

依据上文的分析,未生效合同并不是完全未生效的,合同中控制合同效力状态的部分是完全有效的,同时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始终,所以在未生效期间当事人是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具体的内容为:

(一)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其表现即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在生效之前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以有效地实现合同目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义务

1.对于须经批准或者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后,负有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办理,而相对方则应积极协助义务方,共同促进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完成。

2.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负有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义务,事人负有等待条件自然成就或不成就的不作为义务。

3.对于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负有等待期限到来的不作为义务。

(三)通知、保密、协助等附随义务

何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指在无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在《合同法》中的表现为《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3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未生效期间。当事人对于与合同生效相关的因素,如关于国家审批政策的变化、生效条件的变化等情况及时通知不知情的对方当事人,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当互相协助。同时针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不得擅自处分标的物

对于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合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在成立后未生效之前处分权人对他的处分应当受到限制。

四、未生效期间承担的责任性质

当事人如果在未生效期间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呢?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四种观点: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独立责任。

(一)侵权责任

如果用侵权责任去界定合同未生效期间当事人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那么该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什么权利呢?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是期待权。

此处对于未生效合同而言:

因该合同已经成立,则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该合同具有所期待,期待通过双方履行义务的方式实现自己依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合同成立这个法律行为是确定成立的且不可逆转的。而该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到来以及批准登记手续的完成。也即只要一定的条件成就、约定的期限到来以及批准登记手续完成当事人即可获得其依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此处利益的获得也是具有一定确定性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43条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未生效合同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缔约上的过失应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未生效合同虽然尚未生效,但已经成立。所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是不允许的。

(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的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有此规定,而在未生效合同中,合同并不是全部有效的,只是控制合同效力状态的“合同准备义务”已经生效,而最终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目的实现义务”并未生效。当事人还并未开始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并不存在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的义务的行为。所以在未生效合同中适用违约责任也存在较明显的问题。

(四)独立责任

有学者认为对于未生效期间的责任类型应认定为一种独立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独立责任,它与缔约过失责任都适用于合同责任以前,并且相互衔接,一起构成了“先契约义务”责任,从而形成了整个合同过程的严密的责任体系。

第9篇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中学生发明创造的思维培养

摘要:中学生的创新理论与时间的研究对于提高整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养以及创新能力有很重要的意义。作为创新的核心内容,创造性思维是指利用新方法、新技术去解决新问题的过程。创造性思维在整个发明创造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在培养中学生发明创造过程中都需要注重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本文通过大量的调查以及文献参考,找出在理论与实践上中学生发明创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并且为中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学生发明创造;创造性思维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创新与国家的前途以及命运息息相关。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创新型的民族,从古代的四大发明到近代的原子弹、氢弹的研制成功等等,这些发明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创新将会永远没有进步,只能被淘汰。中学生作为一个民族的新鲜血液,他们的整体素质与能力是一个时代的印记。创新思维的培养不仅仅是在理论上的解读还有实践中的挖掘。

一、中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特点

1.创造性思维主要是通过自己固有知识的重新搭配组合,使用不同的方法以及程序对问题进行新的解读,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创新性思维在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昀能体现,其固有的四种基本品质为:变通性、独创性、流畅性以及精致性。但是从一般评价角度来说更侧重发散思维的维度以及处理问题结果的独特性。

思维的流畅性与独特性是衡量创造水平的关键指标。通过调查发现,从思维的流畅性来说中学男女生的发展曲线都差不多,但是男生创造性思维的流畅性不断上升,但在初三到高三基本是停滞的;而女生在初中和高中的前两年发展较快,但是高三有明显下降趋势。但是总体来说男生的创造思维的流畅性高于女生。

从思维的灵活性来看,初中发展缓慢高中发展迅速。男生的灵活性在同时间点上均高于女生。中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高中时达到昀高,之后会逐渐递减。而从精致性上来看,初中阶段缓慢上升,高中几乎不变,男女发展曲线基本相似[1]。

2.影响中学生创造性思维发展的因素父母以及家庭方面对于中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影响很重要。根据研究表明,父母的学历水平越高或从事较高的社会地位的职业,其子女的创造性思维在灵活性以及独创性方面显着于其他职业的子女;受到较早家庭教育的学生与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学生在独创性方面有明显的差异;一般生活在郊区以及县城里面的学生在创造性思维的沉思性方面优于生活在城市里面的孩子。

学校在中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般具有好人缘以及威望的学生,他们的独创性高于其他学生;具有影响力的学生在灵活性方面高于其他学生;每天睡觉平均七个小时的学生在独创性方面高于睡觉六个小时的学生。其他例如学习方式、学习环境也会对其产生影响,但是不很显着。

社会因素也会对中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产生影响。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中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发展高于偏远的山区;其次传统观念以及语言的使用也会对其造成很重要的影响。

二、中学生发明创造的理论研究

创造性学习是对整个传统学生学习方式的一次更新,随着对创造性学习的不断全面解读,不断找到其存在的理论支持。在《创新学习论》中龚春燕阐述了创新性学习的重要作用,它不仅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还是不断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仅是学习的核心需求还是一个国家未来需要的人才的首要素质。随后龚春燕又从四个方面对创造性学习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从哲学的角度上来讲,创新是人的本质所在,不论是哪个国家其发展教育事业的昀高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人才;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说,一切教育发展都需要创新作为支撑,不论在教育的哪个阶段都需要教育创新精神以及创新思维;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创造性思维为创造性学习提供了坚强的理论支持;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说,随着当代脑部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更是为创造性学习提供了先天的物质基础。

有一种后现代知识观指出,作为教书育人的主体,教师在看待学生时不应该把他们看作是什么都不懂的认知主体以及匮乏知识需要很长时间去积累的主体,而应该是具有一定的知识与能力并且可以迅速提升的一种主体以及与科学家、教育家一样拥有自己的知识,但是需要不断发展原有知识的人。在对待知识时,教师不应该把知识仅仅看作是一种“客观的”“绝对的”知识,而应是一种具有价值性与社会性并且可以通过创新去完善扩充的知识[2]。

还有一种是主体性教育,主体性教育是指“通过对现阶段社会的发展分析,总结出目前以及未来一个阶段中社会需要的人才类型以及教育现代化的需求,教育者通过采用创造性的方式引导以及启发受教育者潜在的教育需求,创造出一种文明、和谐、轻松的教育环境,从而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规划把学生培养成具有创造性、自主性的新型社会主体。核心思想就是把人作为一切活动的主体,尤其是在受教育中的学生。对于在受教育中的学生确保其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不断促进学生的不断学习与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强调学生是主体为一回事,在受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是否承认是另一回事。很多的教育者在传统的教育思想影响下不会将学生视为教育的主体而是客体,这样就不利于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也不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中学生发明创造的实践应用

中学生在发明创造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个程序,即;观察—想象—设计—绘图—制作—实验。

一切的发明创造都是源于观察,达尔文曾经说道“我没有过人的机智与理解能力,我唯独有的只是对那些不经意的事物的观察能力。”因此在中学生中进行一些小发明创造首先需要对其进行细微的观察。例如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蜂巢引起了马拉尔琪的关注,经过不断地观察发现其仰角平均109度28分,锐角平均70度32分,这一发现对于建筑学有很大影响;古代的故事鲁班发明了锯也是在平时不经意间被树叶划破手指而突发奇想;再如莫尼埃从观察树根中得到启示发明了混凝土[3]。

在创新过程中联想也是很重要的,从观察到的事物联想到其他相关联的事物。例如:蜂巢墙就是通过深入观察蜂巢而建造出来的;通过袋鼠以及母亲抱孩子的情景发明出了袋鼠衣。

再者就是设计,任何事物都有优缺点,通过筛选,去掉那些不能付诸于实践的联想,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明确目标,分解目标从而形成思路设计方案。

对自己所设计的事物进行绘图制作,在过程中遇到不懂的地方及时向老师请教。

作品完成后要经过反复的实验,要有耐心,因为任何东西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各个环节都不能忽视,从细节做起,才能形成昀有价值的创造。

参考文献

[1]张广斌.中学生创造性思维发展特点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生理学趣味教学法

生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医学基础学科,其内容比较抽象,对于医学专科学校的学生,授课课时又相对较少,所以学好该门课程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也给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教学要求。教学经验证实授课教师需要去启发学生的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热情,引导他们去思考,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6个平行班级运用不同教学方法的实验教学,调查分析得出:在教学过程中采用趣味教学法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有机结合,可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

一、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护理大专2008级01班57名学生,02班58名学生,03班55名学生,04班53名学生,05班53名学生,06班54名学生,均为女生,年龄17~20岁,入学成绩无显著性差异。6个班所用的教材、教学计划、授课教师均相同。在实验教学中1班为传统小班教学,2班为趣味教学法小班教学,3、4班为趣味教学法大班教学,5、6班为传统大班教学。

1.2方法

1.2.1教学方法选择《生理学》教材中“动脉血压”章节为教学内容,组织小班为教学单位,因材施教。教学中注意联系实际,适时提出问题如“通常大家提到的血压究竟指的是什么?”、“青霉素过敏的患者为何出现低血压休克”、“临床上主动脉硬化的老年患者为何收缩压、舒张压明显都高”等引起学生的思考与讨论,针对问题引出概念、解释机制;正文可使用多媒体教学法,教师运用自制的多媒体课件教学让学生能够体会到具体、生动、有趣的知识,加上传统的板书、讲授,学生也能有效的抓住重难点。并安排1~2次实验课,让学生亲自动手,学会用袖带法测量受试者的血压,通过实验既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也能对课本知识中关于影响动脉血压的各种因素加深理解并记忆。

1.2.2评价方法(1)课后问卷调查。自制调查问卷表,由学生不记名填写,共发放330份,收回有效问卷327份,回收率99%(2)理论测试。同一试卷6班同时测试,内容依据教学大纲,涵盖各知识点,测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形式。

1.2.3统计学方法所得数据采用配对T检验。

二、结果

2.1对六个班的教学效果进行配对T检验,t值为20.021,P值小于0.01,有显著性差异。

2.2对六个班成绩的进行配对T检验,其t值为2.464,P值为0.014<0.05,有统计学意义。

三、讨论

生理学教学中应用趣味教学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集中注意力增强理解记忆力、增加学生轻松愉悦等方面都优于传统教学法(P<0.01)。表2显示趣味教学的班级学生成绩比传统教学的班级学生成绩好(P=0.014),表明趣味教学法在生理学教学中有显著作用。

3.1趣味教学的必要性

当前学生生源质量偏低,部分学生对学习不感兴趣、不重视学习、缺乏学习动力。为使学生学好医学基础知识,为医学临床课、临床实践、医疗卫生服务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在生理学教学中,应尽量使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注重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以趣味教学引导学生学习,启发学生思考,以提高教学质量。

3.2激发学习兴趣的途径

首先,从第一堂课入手,突出生理学用途,吸引住学生眼球,让其喜欢老师,喜欢这门课程。根据学生层次和特点上好绪论,理论联系实际,介绍与其他学科的联系,让学生了解学习生理学的必要性。

其次,鼓励学生发现生活中的相关问题,如:人工呼吸的原理?护士“两快一慢”为何注射疼痛能减轻?慢慢培养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再次,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学工具,让枯燥的文字简单化,平面的图像动态化,使生理过程的展示极为生动、具体、形象,让学生对于抽象事物的理解加强,如:神经-肌肉接头兴奋的传递、动作电位和静息电位的产生机制、心脏的泵血等过程采用动画来演示,让学生在轻松有趣的氛围中学习。

最后,教学形式需要多样化。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歌诀、顺口溜等形式帮助记忆相关内容;采用漫画、动画演示等形式帮助理解;采用趣味问答、动手实验等方式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3趣味教学的注意事项

第一,教师要努力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PPT的制作,Flas的运用等技术手段为趣味教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教师只有充分掌握这些技术手段,才能在生理学趣味教学中游刃有余。

第二,对教学内容应精心选择。运用趣味教学法中一定要紧扣教材,突出重点,阐明道理,否则片面地追求趣味,为趣味而趣味就会落入俗套,从而失去了激发学生兴趣的真正目的。

第三,提高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师必须把教学内容通过富有感染力的语言传递给学生,引起学生的共鸣,从而达到教学的良性互动,这样才能获得让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陈光清.互动教学在生理学教学中的应用[J].卫生职业教育,2008(1):56-57.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管理;大学生权利;法律思考

高等学校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生活良性运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条件。然而,近几年来,高校在其管理中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如何依法治校,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成为一个亟待锵决的问题。

一当前高校在依法治校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问题一: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定位:民事关系抑或行政关系?

在我国,随着高校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状告母校的事件自1996年刘燕文北大拒发博士学位开始,已逐年增多。重庆某学院发生的“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引起国内外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多数观点都对高校处分学生权利的正当性提出质疑。那么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是民事关系还是行政关系?当前学者的几种观点:(1)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生选择某一高校,意味着他接受了该校一系列学生管理规则的契约,包括对学校依据所制定的规则对其行使处分权的认可。当然学校也必须遵守这种契约,不得随意剥夺学生的学籍。确实需要剥夺学籍时,要设置一定的救济途径,包括司法程序救济。(2)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许多事情并不是可以通过民事方法解决的。(3)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高校与大学生关系是一种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关系。这种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从教育具有“公务”性质意义上分析,可以把这种法律关系称为准行政法律关系。其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

问题二:高校处分权的合法合理界限在睇里?

在讨论澄清了第一个问题之后,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高校拥有一定的公权力,可以对学生行使处分权。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管理中如何体现和尊重学生的权利呢?在法律上高校的处分权应被控制在多大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对于高校的处分权应把握以下三点:(1)应当依法进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高校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既“小法”必须符合地方、教育工作者行政部门的“中法”和国家的“大法”,不能仅从学校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出台一些与上级规章或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悖的规定。(2)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在涉及到学生的根本性权利时,法律上应有一定的渠道加以救济。(3)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必须既合法又合理。此间,“合法合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其一,主体与权限要合法,处分必须以高校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义作出;其二,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要真实,充分,并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处分种类与处分幅度。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就低不就高”,尽量别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必须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纯粹是为了学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诉学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听取学生的意见与申辩。在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情况下,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问题三:高校行使处分权应否遵循正当程序?

从目前发生的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来看,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学生普遍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是武断的.既没有告诉学生处分的理由与依据,也没有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辩。显然,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观念与实践相背。高校的处分权是否要接受正当程序的限制呢?笔者认为: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重视程序正当性。高校行使处分权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首先是告之相对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理由与根据,听取其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举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进行抗辩、质证,最后是送达书面处分决定,并告之可以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要按照这种程序走一遍,这里还存在一个成本的问题,正当程序要与处分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给予警告或记过这样的内部处分是一般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时学校与学生之间就转化为一种准外部关系,应该举行听证会和为学生提供复议、诉讼等途径。

问题四:高校的处分权应否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正当程序与司法审查,应该是检验依法治校的试金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逐渐增多,但学生在以学籍管理为核心的案件中能否直接状告高校,现在法律规定得并不明确。目前,学生就自己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委申诉,但教委一般都是维护学校利益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把学生推到弱势地位上去了,这种做法必须改变。对此,笔者认为:一是要建立一些中介机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以确保学校处分的公正性;二是要允许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提出异议仍至最后向法院,把学校的处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二当前高校管理中对学生侵权的突出表现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以2001年文科第一批本科录取线为例,全国重点大学录取线相差100多分,同样500分的考生,在北京可以顺利进入重点大学,而在有些地区却连大学的门都迈不进去。现在,高考虽改成各省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他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没有最终解决公平录取的问题。教育的平等权还要求对所有考生自身来说在录取时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当然,一些特殊的专业对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当的,而对于那些根本无须作任何特定限制的专业考生进行限制,或仅仅因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就不录取或录取后取消其入学资格,那么高校就明显存在着对考生进行歧视和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之嫌。

(二)侵犯学生名誉权

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往往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具体规定精神,这种做法已经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

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在利益的驱动下,则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职能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凭借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强制并在购置学生生活用品时提高生活用品的价格。

(四)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作出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的学生诉母校的案件看,学校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此间,都涉及到如何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问题。

三高校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原因的浅析

(一)大学生与高校的关系被扭曲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构建起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需要的纵向关系,强调了学校、教师的主导和主体地位。忽略了高校与大学生还存在着一种属于私法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二)法规与学校规章存在着冲突和缺陷

这主要表现为:一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作为行政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基本法律的《婚姻法》之间的关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法的规定不能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内容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必然造成对学生婚姻自由权的侵害。二是学校校内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如田永案,学校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田发“两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三是在一些教育行政管理法规规章中存在着不符合法治与人文精神的规定。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有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录取。这一缺乏道义性和公正性的规定势必侵害这类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权利。

(三)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美国的程序法学派认为,把“程序制度化,就是法律”。管理过程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程序上存在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四高校管理法治化,加强学生权利之保护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与传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体制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过程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正视高校管理所面临的这种挑战,我们必须以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建立并不断完善管理体制,规范高校管理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

(一)正确理顺和把握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影响到校内各种主体关系,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构建起“一律是我说你服从的关系”。然而,这种绝对的行政服从关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高校教育改革的实践,高校与大学生关系是一种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特殊法律关系。此间,既有属于公法性质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也有属于私法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为此,不管是高校作为教育机构,还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都应当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具体规定,切实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尤其是高校作为教育的组织管理者,在具体实施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切实贯彻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具有服务合同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加以调整。

(二)完善教育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保障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与国家大法、基本法律协调统一,使高校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在制定法规和规章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即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上位法的依据,不得与之矛盾,所有的法律和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其二,高校内部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得与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其三,删除现行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不符合法治原则与人文精神的规定,确保大学生的平等教育权不受侵犯。

第12篇

[关键词]小学生创造思维能力培养

对于小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激发、智力能力的发展,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显然是尤其重要的。而发散思维却正好反映了创造性思维“尽快联想,尽多作出假设和提出多种解决问题方案”的特点,因而成为创造性思维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小学数学教学的过程中,在培养学生初步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同时,也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一、在诱导乐于求异的心理倾向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赞可夫说过:“凡是没有发自内心求知欲和兴趣的东西,是很容易从记忆中挥发掉的”。赞可夫这句话说明了发散思维能力的形成,需要以乐于求异的心理倾向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驱力。教师妥善于选择具体题例,创设问题情境,精细地诱导学生的求异意识。对于学生在思维过程中时不时地出现的求异因素要及时予以肯定和热情表扬,使学生真切体验到自己求异成果的价值。对于学生欲寻异解而不能时,教师则要细心点拨,潜心诱导,帮助他们获得成功,使学生渐渐生成自觉的求异意识,并日渐发展为稳定的心理倾向,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就会能动地作出“还有另解吗?”“试试看,再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一下!”的求异思考。

二、在诱导变通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变通,是发散思维的显著标志。要对问题实行变通,只有在摆脱习惯性思考方式的束缚,不受固定模式的制约以后才能实现。因此,在学生较好地掌握了一般方法后,要注意诱导学生离开原有思维轨道,从多方面思考问题,进行思维变通。当学生思维闭塞时,教师要善于调度原型帮助学生接通与有关旧知识和解题经验的联系,作出转换、假设、化归、逆反等变通,产生多种解决问题的设想。

三、在鼓励独创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生能别出心裁地提出新异的想法和解法,这是思维独创性的表现。尽管小学生的独创从总体上看是处于低层次的,但它却蕴育着未来的大发明、大创造,教师应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别出心裁地思考问题,大胆地提出与众不同的意见与质疑,独辟蹊径地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使学生思维从求异、发散向创新推进。如解答“某玩具厂生产一批儿童玩具,原计划每天生产60件,7天完成任务,实际只用6天就全部完成了。实际每天比原计划多生产多少件玩具?”一题时,照常规解法,先求出总任务有多少件,实际每天生产多少件,然后求出实际每天比原计划多生产多少件,列式为60X7÷6-60=10(件)。

而有一个学生却说:“只须60÷6就行了”。他理由是:“这一天的任务要在6天内完成所以要多做10件。”从他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的思路是跳跃的,省略了许多分析的步骤。他是这样想的:7天任务6天完成,时间提前了1天,自然这一天的任务(60件)也必须分配在6天内完成,所以,同样得60÷6=10,就是实际每天比计划多做的件数了。毫无疑问,这种独创性应该给予鼓励。独创往往蕴含于求异与发散之中,经常诱导学生思维发散,才有可能出现超出常规的独创;反之,独创性又丰富了发散思维,促使思维不断地向横向与纵向发散。

四、在多种形式的训练中,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在小学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可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训练,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和灵活性,以达到诱导学生思维发散,培养发散思维能力的目的。

1.一题多变。对题中的条件、问题、情节作各种扩缩、顺逆、对比或叙述形式的变化,让学生在各种变化了的情境中,从各种不同角度认识数量关系。

2.一图多问。引导学生观察同一事物时,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仔细地观察,认识事物,理解知识,这样既能提高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又能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

3.一题多议。提供某种数学情境,调度学生多方面的旧知、技能或经验,组织议论,引起思维火花的撞击。

第13篇

将我校2010级、2011级检验专业学生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通过两年的教学实践,分析比较发现实验组在学习兴趣、学习成绩、实习医院评价等各方面均优于对照组。

2对临床情境教学法的认识

2.1建立临床情境教学需要的条件

临床情境教学需要有行业工作经历的教师与医院一线专家共同设计;同时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但要熟悉本专业基本理论,而且要熟悉临床工作流程。我校要求专业教师每年到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工作学习,以及时了解临床工作流程,更新教学内容。实施临床情境教学需要学校给予更宽松的教学环境,提供更切合实际的实训教学资源,并经常与专业教师及学生沟通,了解学生学习需求,改善实训环境,更新完善教学设备。

2.2临床情境教学模式分析

与传统微生物检验实训教学相比,临床情境教学法对提高实训教学效果有如下作用:(1)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模拟临床工作实际,比较容易使学生产生切身感受,激发其学习兴趣、主动性与责任感。(2)增强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及团队精神[4]。在临床情境教学中设置了许多与实际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多人合作共同解决,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和协作意识。(3)培养了学生的临床思维。每次实验先进行病例分析,决定样本取材,强调标本采集注意事项,然后分发标本,尽量让学生从原始标本接种、涂片做起。待学生出具完整报告后,可将此病例临床医生对检测结果的分析及后续治疗、病人转归情况反馈给学生,让学生充分认识临床微生物检验工作的价值。

3结果与讨论

第14篇

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在国内医药卫生领域应用研究的可视化图谱。经计算,得到节点数271,连接数234,同时我们取出现频次≥5的17个关键词,得出高频关键词词频表,另取中心度≥0.10的28个关键词,得到高中心度关键词,发现高频关键词与高中心度关键词并非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一些高频关键词并非与其他关键词联系紧密。被引频次和中心度都比较高的关键词包括社会资本、自感健康、生命质量、社会支持,它们有助于进一步分析此类研究热点。综合分析可以看出,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在医药卫生领域中的应用现状。从研究内容看,在医药卫生领域中,社会网络分析方法主要应用于疾病传播与防控研究、卫生政策研究。一是在疾病传播与防控研究方面,有作者通过分析社会网络在艾滋病、吸毒、性传播等过程中的作用,来探讨预防干预疾病的方法,相对应的关键词有艾滋病预防、网络结构、流行病学研究、安全等。二是在卫生政策研究方面,有作者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网络互动进行分析,对健康风险管理的整体网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情感支持网络、信息支持网络,建立非正式的健康风险机制,形成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其中,对社会资本与社会支持在居民就医行为以及老年人心理健康方面的影响研究也很广泛,代表性的关键词有自感健康、心理、生命质量、社会支持、调查分析、危险行为、信任、影响因素、行为、对策、社会参与等。还有作者对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知识创新的社会网络关系进行分析,以增强公立医院的创新能力,有代表性的关键词为健康教育、影响因素、网络结构、干预等。从方法的技术运用角度看,通过共现分析、可视化技术来研究和展现某一特定医药领域的合著情况、研究热点、发展方向等是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在国内医药领域的主要应用。共现方法可以定性和定量分析学科情况,监测学科领域动态发展情况,多角度揭示信息的内容关联和隐性知识。将提取的共现矩阵用社会网络分析软件(如Ucinet、Pajek、Gephi等)以可视化的形式展现出来,可以快速定位特定领域的研究热点,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2讨论

本文通过对国内医学领域近十几年发表的社会网络分析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对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应用情况有了较清晰的认识。

2.1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应用于医药卫生研究取得的成绩

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是情报学研究的最新手段,将它创新性地运用到医药卫生科技领域的研究有助于更快地获得某些领域的研究动态与发展前沿,同时能较直观地进行国家间的对比,从而找出差异,为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提出具有时效性的决策参考。通过对比表1和表2我们发现,有些频次较高的关键词中心度并不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传统的统计频次的方法显然不适用于对研究热点的探测。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能够从网络的个体属性、整体属性方面进行分析,挖掘出更多深层次的信息。通过可视化技术直观展示关键词网络,可增强研究问题的现实感,使人们更容易了解网络内部结构,揭示隐性知识。国内医学界运用社会网络可视化工具探测医学领域的研究进展与热点、作者和机构间的合著网络等的研究构成了近年来这一领域的热点。虽然社会网络分析在卫生政策领域的应用研究数量有限,但研究大多规范、操作严谨,将社会网络分析的理论进行了本土化理解,产生了多样化的研究成果。如陈嘉伟等通过建设医院科室团队的社会网络结构来分析医院知识创新的影响因素,为提高医院知识创新能力提供借鉴;王欢等将每户家庭作为一个节点,了解农村贫困家庭所处的健康风险和分析网络的结构特性,并构建了健康风险管理的整体网。

2.2社会网络分析应用于医药卫生研究的不足

第15篇

笔者认为法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规范性;(2)国家创制性;(3)公开性;(4)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5)体系一致性。下面,笔者就以上述五个方面为鉴别标准,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否确立了规范有效性。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规范性分析

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C》的定义,所谓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就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据此,所有的标准都是规范性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当然也不例外。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创制性分析

国家创制性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第二、该国家机关获得了立法的授权;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我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级。下面分别介绍不同层级的标准的制定主体、授权根据和制修订程序,以供对比分析。

《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都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0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11条分别对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