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税务登记管理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一是无任何经营资料、场所却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起征点以下个体户不愿办证;三是来办证税务登记时间滞后,在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往往业主将工商执照带到工商部门作废或变更,以逃避税务部门的依法处罚(变更工商执照后税务部门无法进行处罚);四是相同登记地点却要求办理几户税务登记证(同一房号竟然能够办理几个营业执照)。
为了改变当前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有关的资源,为税法宣传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提高经营户依法办证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对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依法办证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坚持普遍登记的原则,建立税源档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共筑防漏墙。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登记资料比对,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丰富登记岗位职责内容,以便适应新形势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沟通、比对,使得国、地税两单位资料互补,相互借鉴,互为完善。
四是加快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工商、国税、地税三单位相关信息联网,使有限的登记资源能够共享,互为利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
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
(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
(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将新办税务登记证件时间从现在2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为:分局受理、录入信息、审核各1个工作日,登记受理处收到受理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证。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等特殊情况的,可急事急办,继续开设绿色通道。
(二)各受理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全部纸质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各受理分局负责录入全部数据并审核,登记受理处仅对税务登记证件上涉及的字段进行审核,具体字段为: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七章证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条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七条税务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标识、戳记和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 要】现阶段,婚姻问题作为涉及到民生的重要大事,在事业单位各项基本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婚姻档案登记管理工作中,民政局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婚姻档案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
关键词 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较于一般性的的档案管理而言,其主要特点在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这主要是指婚姻登记服务对象涉及社会大到各个阶层,小至每个群体,对于整个社会关系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主要针对现阶段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状进行详细的阐述,并针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的服务水平。
一、婚姻档案管理的基本内涵
所谓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就是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凭证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专门化管理,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促进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可以更好地提高婚姻档案利用率,更好地满足档案利用者的需要,提高服务水平。一般意义而言,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等而具结的材料,如《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需当事人提交的基础性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三是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程序下形成的反映婚姻情况的纸质材料,如《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日趋明显,档案利用者对档案利用的要求也越来越广泛,小到迁户口、批生育证,大到买房子办贷款都要用到婚姻档案。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不但管理规范到位,而且要利用好档案,多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服务,做到物尽其责,提高档案服务水平。
二、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首先应该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婚姻登记档案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保管期限由原来的60年改为现在的100 年,在现代管理理念下,随着婚姻登记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婚姻登记档案应适应不断变化的需要,这就要求档案管理部门树立科学的管理观念,并制定科学的指导思想。首先,由于婚姻登记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婚姻登记档案也必然具有数量大、内容反复、程序严格等特点,对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立卷、归档、移交、查询等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档案在管理过程中不会发生遗漏、遗失等情况,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和真实。
(二)婚姻登记档案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婚姻登记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社会事务性工作,是一种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婚姻登记档案区别于一般的企事业档案的突出特点在于婚姻登记档案具有法定性,这就意味着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涉及到了政府和国家行为。因此,婚姻登记档案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确保依法行政,程序合法。此外,由于婚姻登记涉及到了登记者的详细信息,一旦信息出现泄漏,很有可能会对登记者的信息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时,对服务对象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确保只针对婚姻当事人及公、检、法机关,不得随意向不相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婚姻信息。
(三)加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化管理。由于网络信息化的飞速发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面对着婚姻登记执法的严肃性,实现婚姻档案信息化也成为民政部门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全国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口所在地等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通过全国联网系统进行计算机核查,并与当事人的个人声明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可以减少甚至杜绝当事人重婚或骗婚现象的发生,全国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能做到共享,可以防止若干悲剧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安全建设,采用最先进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
货物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搬入,指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装车或船
地点:_________
换装清单顺序号码:_________
──┬──┬──┬───┬──┬───┬───┬──┬───┬───
│车种│车号│标记│整车或│承运│ │第一转││第二转│ │
│││载重│另担 │船名│ │出船名││出船名│ │
├──┼──┼──┼───┼──┼───┼───┼──┼───┼───┤
││││ │航次│ │航 次││航 次│ │
├──┼──┼──┼───┼──┼───┼───┼──┼───┼───┤
││││ │航线│ │航 线││航 线│ │
├──┴──┴┬─┴───┼──┴┬──┼──┬┴─┬┴─┬─┴┬──┤
│发站(局)港│到站(局)│ │第一│港名│第二│港名│第三│港名│
││ │ │换装├──┤换装├──┤换装├──┤
│或起运港│或到达港 │ │地点│站名│地点│站名│地点││
├──┬───┴┬─┬──┴─┬─┴┬─┴──┴──┴──┴──┴──┤
│发货│名称│ │开户银行││承运人记载事项 │
│├────┤ ├────┼──┼────────────────┤
│ 人│地址电话│ │帐号│││
├──┼────┼─┼────┼──┤│
│收货│名 称 │ │开户银行│││
│├────┤ ├────┼──┤│
│ 人│地址电话│ │帐 号 │││
├──┼────┼─┴┬──┬┴──┴───┬────────────┤
│发货│货物名称│包装│件数│货物重量的确定││
│人 │││├───┬───┤│
│标记││││发货人│承运人││
││││├───┼───┤│
│││││公斤 │公斤 ││
├──┴─┬──┼──┴──┼───┼───┤│
│合件数计││ 合计重量 │ │ ││
├───┬┴──┴─────┴───┼───┤│
│发记项│ │ ││
│货载 │ │ ││
│人事 │ │ ││
├───┼─────────────┤ ││
│ │ │ ├────────────┤
│运单提│年 月 日 发货人│ ││
集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接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货物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 名
航 次
起 运 港
到 达 港
第一接转船名
航 次
第一换装港
第二接转船名
航 次
第二换装港
发
货
单
位
全 称
收
货
单
位
全 称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发货符号
货名
件数
包装
体积
(长,宽,高效能
发货单位
确定重量
(公斤)
水运部门
确定重量
(公斤)
合 计
发货单位
记载事项
发 货 单位
(公章) 月 日
水运部门
记载事项
6月1日至11月10日,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皖地税[1999]149号)的统一部署,淮南市各级地税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精心实施,把握进度,注重质量,认真扎实地对全市所有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换证,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11月10日,全市已换发税务登记证件16021户,其中国有企业515户、集体企业1124户、股份合作企业104户、联营企业7户、有限责任公司422户、股份有限公司187户、私营企业148户、其他企业35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2户、外商投资企业17户、个体工商户13426户、其他4户。另外,全市共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391户、清理出漏管户448户、清理出税额9.98万元。在全面换证的同时,我局重点加强了征管资料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完善了税收征管基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重新划分的需要而采取的统一行动,也是我省今年地税工作实现十个新突破之一,更是我市加强税源管理,突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重要举措,因此我市各级地税部门高度重视这次换证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精心组织落实,确保高效、优质、全面、如期完成换证工作。
----精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接到省局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具体的研究部署。在转发省局文件的同时,根据省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讨论,精心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下发了《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对整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划,明确了换证的时间、方法、步骤、政策的原则和工作的要求。
----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了加强换证的领导工作,市局成立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局党书记、局长王东学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张新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各分局、县局也都按照市局的要求成立了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文字材料上报工作。机构的健全在组织上和人力上保证了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开动员会议,具体部署落实。市局专门召开换证工作会议,会上副局长张新华传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并对我市换证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局长王东学强调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指出“这次换证工作是一项全国性的工作,是我市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细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重要举措。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抓好、抓细;要加强宣传,严格按照政策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注意工作态度,防止工作简单化、随意化。
会后,各单位根据省局和市局的指示,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在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和其他税收工作的同时,合理安排,统筹规划,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全面开展换证工作。
广泛宣传、政策引路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国家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1999年国家对经济类型重新划分和调整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为了能使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换证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和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意识,消除他们消极和抵触的情绪,促使其主动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为地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局上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一是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滚动播发换证公告,并于6月25日和7月12日在《淮南日报》上刊登了两期换证公告,向全市所有纳税户公告地税和国税部门换发税务登记的意义、时间、程序及违章处理等;二是市局印制了600张公告(大张)和8000张宣传材料(小张),由各分局在主要路口,集贸市场繁地段,各办税服务厅广泛张贴、散发,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三是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换证突击检查中,市局邀请市电视台、报社的记者跟踪报道,营造换证声势。
各分局、县局分别根据各自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税收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地宣传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省局、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并重点宣传了税务登记的政策规定及违章情况的处理。直属分局在所辖户矿务局主办的《矿工报》上刊登换证公告及有关换证文件精神,向矿务局下设的五十多户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直接宣传,利用电力系统的有线电视和广播广泛宣传办证、换证的重要性及换证的时间、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潘集分局出动宣传车19车次,在辖区11个乡、镇的17个集贸市场和170多个村庄之间巡回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换证氛围;凤台县局在宣传中注重实效,印制了《凤台县地方税务局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5000份,发到每个固定纳税户手中。毛集分局、新集分局等基层分局(所)利用当地的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播发换证公告、发表广播讲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此次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具体操作业务性强,难度大,在换证之初市局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局组织各分局业务股长进行了专门的换证培训。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文件精神,对换证工作的程序、方法、具体要求、违章处理及税务登记表格内容的填写等重点业务内容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讲解。各分局也按照市局的要求,对换证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使其切实掌握办证要领和具体要求。
三、加强部门协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单位在实施换证过程中,一方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加强了与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与合作。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加强换证工作的联系和配合,联合换证公告,定期通报两部门办证进度和情况,加强资料传递和核对,实现资料和信息共享,防止了漏征漏管;田家庵分局和潘集分局等单位从工商部门取得了工商经营户登记底册,与税务登记管理底册进行核对,从中找出我们税务登记中的不足之处,推动换证工作深入进行。
四、精心实施,稳步推进
在换证实施阶段,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根据省局和市局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换证程序,精心实施,稳步推进。
----逐户清理,全面换证。为了促使纳税人全面更换或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完成,我局采取纳税人主动申请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地税部门上门清理督促其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所有纳税人全面实施换证。为此,市局在换证公告中要求所有应办理或应更换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必须在8月31日前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对逾期者将按规定给予处罚。为了保证纳税户在规定的期间前主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各管理分局在强化换证宣传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督促纳税人主动换证。田家庵管理分局逐户电话通知分局1400多户纳税户依法换证;谢家集分局对电话通知不到的纳税户,采取直接上门换证的方法,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由于宣传到位,督促有力,纳税人主动换证率达到很高的水平,截至8月25日,全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8770户,占本次换证16021户的54.7%。
8月31日后,各管理分局对仍然没有换证的纳税户采取逐户上门清理的方式,严格督促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潘集分局为了保证纳税户能及时、全面换证,加大了对边远地区纳税户的工作力度,采取逐乡、逐村、逐片、逐户清理的方法,督促纳税人换证。
在这次换证中,我局加强了对无固定门点的零星分散的纳税户(如:大排档、流动摊点、出租房屋的居民等)的简易登记工作,采取边清理、边发表、边登记、边发证的方法帮助纳税人及时更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纳税人。在换证中全局共办理简易登记户1913户,弥补了以往登记中的薄弱环节。
----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各单位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对纳税人换证的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使他们感到这是国家法律要求他们办证,不是增加他们麻烦和负担,让他们知道这是税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是在给他们提出难题。田家庵分局舜耕所为了促使纳税人主动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外部抓宣传,内部强管理,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态度,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想纳税人所想,在征收期,派专人在征收大厅设点换证,给纳税人提供最大的便利。此举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称赞,也进一步提高了换证的效率;潘集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始终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对老弱病残、身体不便和边远地区的纳税人换证时,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帮助其及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务求实效,确保质量。在换证过程中,我局务求实效,在注重换证进度的同时,坚持四个“严格”,确保换证的质量。首先,严格责任。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市局严格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登记表格的发放、辅导填写、收集工作,为了保证所有纳税户全面、如期换证。市局要求各管理分局采取划片包干,专人负责、谁发表、谁收表、谁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征收部门负责所有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和纳入大厅缴税纳税户证件的发放工作;其次,严格资料审核。市局要求各分局(所)具体换证经办人员要辅导纳税人填表,在收回资料和上报时,基层所、分局要逐级认真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准确的税务登记表,征收大厅有权拒绝接收;第三,严格发放,督促亮证。为了保证已办理或换证纳税户及时领到新证,全市各征收服务厅克服各种困难,加班加点,打印新证。为了防止部分单位只收钱,不发证的现象,保证所有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到位,市局吸取了以往办证工作中的经验,设计了《税务登记证发放簿》,要求各单位在发放时,必须逐户登记,并由纳税人签字。针对部分纳税户虽然按规定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但是亮证经营意识较差的情况,各单位结合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督纳税户依法亮证经营。凤台县局和田家庵分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自带锤、钉,帮助纳税人直接将证件挂在墙上,既方便了纳税人,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市征收厅在发放登记时,一再叮咛纳税户一定要亮证经营;第四、严格考核验收。我市各级地税部门在换证中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机制,逐级加强对各级部门换证工作的考核验收。市局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和各单位岗位责任制直接挂钩,有力地督促了各单位全力以赴,实施换证。凤台县局结合省局和市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凤台县地税局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的标准》,验收考核后对换证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根据考评分数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返还的换证经费。
----抓好突击检查、及时进行调度。根据省局的要求,我市对税务登记换证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这次突击检查中,我局全局行动,全面检查,全市共抽调294人,组成82个检查小组,对全市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15454户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未办证户434户,未换证户515户,清理漏征税额0.075万元,出现并处理抗拒办证或检查纳税人62起,罚款1.24万元。市局集中听取各单位突击检查的汇报,通过检查市局切实掌握了全局换证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了换证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及时指明了我局下一步换证工作中急待加强的地方,推动了我局的换证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确保换证工作质量,实现换证工作新的突破提供了保证。
----坚持七个结合,突出税源监控。我局按照省局的要求和当前税收工作实际,在全面实施换证工作的同时,重点结合七个方面工作,突出税源监控。
第一、把换证工作同个体工商户税款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相结合。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要求,凤台县局、集贸分局、各管理分局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实施,严格程序,把握政策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且税负偏轻、定额偏低、管理偏松的个体户和其他业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全市共重新核定户数3992户、调整定额户数3735户,与原定额相比调高户数3727户、调幅达27.69%、调低户数8户、调幅达12.13%,调整后月税款增加43.11万元,通过调整定额进一步公平税负,强化管理。
第二、把换证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相结合。根据近年来纳税户的变动非常频繁的特点,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各单位对纳税户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再清查,认真核对户主、经营范围,防止纳税户改头换面继续经营。在清查中,全局共清理出漏管户448户,清理出税额9.98万元。谢家集分局对一些长期停歇业却没办理任何手续和原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又重新经营的户数进行了全面的核实,清理出14户漏管户,注销了23户已确实停业不干户;凤台县局在换证中采取“数门鼻子”的方法,对所有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全面的再清查,清理出漏管户270户。
第三、把换证工作与完善征管基础相结合。为了进一步规范征管资料管理,完善征管基础,市局要求各单位结合换证工作,建立完善的分类型、分区域、分行业、分户型的纳税资料档案。为此市局专门设计了《淮南市地税局税务税务登记换证情况分户统计表》、《税务登记管理底册》、《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管理底册》、《简易登记户清册》等表格、底册,并专门设计了软件,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建立了详尽的征管资料档案。凤台县局结合换证工作要求各分局(所)做到四个“一本”,即登记一本(《税务登记底册》)、记录一本(《税源摸排底册》)、建立一本(《税收征管台帐》)、健全一本(《税收征收清册》);田家庵分局是今年我局确定的标准化分局试点单位,按照市局的要求,分局充分利用这次换证机会,在换证的同时,加强了征管基础资料的整理。田家庵分局专门研究制定了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十项规章制度,并设计了24种税源管理台帐,为创建标准化分局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把换证工作与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相结合。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我局于5月20日起在全市开展了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了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抓深、抓透,市局领导把握大局,根据现状,及时调度,要求各分局结合换证工作,在前一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分局之间的配合,做好协查、追查和税款入库工作。经过各分局的共同努力,全面自查,严格的检查,该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目前,全市共清查出房屋租赁户1238户、租金收入1818.99万元、应征税款316.27万元、已入库税款81.39万元,同时,房屋出租税源基础资料档案也相应建立起来,为今后搞好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五、把换证工作与巩固地税普通发票大检查的成果相结合。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单位在上门督促纳税户换证时,继续深入开展地税普通发票检查和宣传工作。为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和使用地税部门发票的积极性,我局在饮食业定额发票第一期公开抽奖取得明显效果的基础上,分别于7月29日和10月29日又举行了饮食业定额发票第二和第三期公开抽奖活动,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第六、把换证工作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相结合。各单位结合贯彻省地税局皖地税[1999]129号和皖地税[1999]61号文件精神,督促纳税户在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副本,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如不能出具副本的,将名单上报市局,由市局转市劳动局,由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此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由于措施得力,近几个月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入较以往收入大大增加。
第七、把换证工作与征管改革工作结合起来。今年全省农村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潘集分局芦集所、凤台县局城郊分局、顾桥分局结合换证工作,对应进入大厅纳税的固定个体工商户,认真进行清理、摸底,并填制有关表格,督促其到大厅申报纳税,进一步深化了征管改革。
五、沟通信息、加强监督指导。为掌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进度和总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换证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分、县局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资料报送工作,从7月8日起,各分、县局每15天向市局征管科报送一期换证情况统计表和文字材料,及时向市局汇报换证工作的最新进展,市局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度。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稳步扎实地进行,市局审时度势,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加强监督,具体指导,发现问题予以及时解决。
六、全面总结,积极整改
从10月20日起,我局换证工作进入总结整改阶段。全局认真回顾了前一阶段的工作,全面总结换证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认真的整改,
----换证工作取得的成绩。通过换证工作主要取得以下成绩:
第一、摸清了地方税源,提供了决策依据。通过换证工作,市局切实掌握了全市纳税户的基本状况,摸清了地方税源的分布情况,为合理分配税务任务,调配征管力量,加强税务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加强了税源管理,突出了税源的监控。结合换证工作,市局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加强了房屋出租的检查和管理、完善了征管基础,建立了税源台帐,清理了漏征漏管户,深化了税收征管改革,全方位突出了税源的监控力度,加强了税源的管理工作,为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基础。
第三、增强了税务登记意识,提高了征管质量。通过换证工作,纳税户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亮证经营意识大大增强,目前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咨询的纳税人络绎不绝,我局的税务登记率得到了很大的增长,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第四、建立了税务登记底册,完善了征管的基础。在换证的同时,各单位建立了完整的税务登记底册,弥补了以住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为强化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通过检查发现我局在换证和日常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有的单位换证工作抓得不紧。通过市局深入到各单位检查、了解和全省统一组织的换证工作突击检查,发现有的单位换证工作较慢,个别税干工作责任心不够,把换证工作安排给协税员。
第二、发证工作不到位,亮证工作有待加强。由于计算机的问题,影响了部分地区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工作,再者个别单位对发证工作重视不够,溥衍了事,目前部分地区发证工作不到位,有的虽然税务登记证件已发,但亮证率不高。
第三、存在未按市局统一要求换证的现象。个别单位存在未按市局的统一要求换证的情况,存在有的将固定业户税务登记证件办成简易登记的现象,有的单位税务登记证直接盖分局或税务所章,没有按要求盖市局章。
经过换证,我市地方税务登记户数较98年底略有减少,与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户数也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发展滞缓,大量纳税户停业注销。其中田家庵管理分局注销企业107户,找不到人的非正常户120户;集贸分局八公山、蔡家岗等地大量个体工商户关门不干,洞泉路由于正在修路改造,致使150多户纳税户停业,无法找到人。
第二、改制、撤销、合并现象较多。直属分局由于淮南矿业集团、田家庵发电厂改制,淮南发电总厂撤销,减少纳税户数17户。
第三、部分纳税户税务登记意识淡薄,认为只要缴税就行了,办不办证,无所谓;个别甚至存在“查到就办,查不到就算”的侥幸心理;有的纳税人不需要从地税部门领取发票,因而办了国税务登记以后,也不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有的则直接抗拒办证。
第四、税务登记管理方式落后,对不办登记户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很少检查纳税户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而且在检查中存在重企业,忽个体的现象。另外,有的单位对未办证或未换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抱着“办上证就行,处罚算了“的态度,给纳税户造成不主动办证也没事的心理,影响了纳税户主动申请办证的积极性;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在税法宣传中各级地税部门往往重视依法纳税宣传,轻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宣传工作。
第六、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未能坚持。虽然从上到下,制定了很多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却未能切实执行,税务部门上门请求支持时,经常出现婉拒的尴尬场面;另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数字中的水分较大,在我们实际调查中,大量的经营户早已不干,但在营业执照底册中却不给注销;上级工商部门每年给下级部门下达个体工商户增长幅度指标,基层部门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只好采取应注销不注销的方法,这也是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户数与个体营业执照户数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
----针对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日常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认真研究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版权所有
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对至今仍未按期完成换证任务和换证存在不足的分局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加以改进;税务稽查部门在今后的税务检查中要把税务登记办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对应办未办的纳税户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各级地税部门要狠抓税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建立严格的内部责任制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规范税务人员管理,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心。
第三、各单位要集中对现有的“难缠户”、“钉子户”等拒不缴税和拒不换证户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整顿,本单位无法清理的,将各种资料备齐后,集中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进一步加强对停歇业户管理和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在严格审核和严格审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审批户的跟踪管理工作,加强监控力度;对非正常户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办理,要健全各种认定资料,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报送的非正常户进行抽查。
6月1日至11月10日,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皖地税[1999]149号)的统一部署,淮南市各级地税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精心实施,把握进度,注重质量,认真扎实地对全市所有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换证,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至11月10日,全市已换发税务登记证件16021户,其中国有企业515户、集体企业1124户、股份合作企业104户、联营企业7户、有限责任公司422户、股份有限公司187户、私营企业148户、其他企业35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2户、外商投资企业17户、个体工商户13426户、其他4户。另外,全市共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391户、清理出漏管户448户、清理出税额9.98万元。在全面换证的同时,我局重点加强了征管资料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完善了税收征管基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重新划分的需要而采取的统一行动,也是我省今年地税工作实现十个新突破之一,更是我市加强税源管理,突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重要举措,因此我市各级地税部门高度重视这次换证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精心组织落实,确保高效、优质、全面、如期完成换证工作。
----精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在接到省局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具体的研究部署。在转发省局文件的同时,根据省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讨论,精心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下发了《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对整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划,明确了换证的时间、方法、步骤、政策的原则和工作的要求。
----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了加强换证的领导工作,市局成立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局党书记、局长王东学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张新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各分局、县局也都按照市局的要求成立了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文字材料上报工作。机构的健全在组织上和人力上保证了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开动员会议,具体部署落实。市局专门召开换证工作会议,会上副局长张新华传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并对我市换证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局长王东学强调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指出“这次换证工作是一项全国性的工作,是我市加强税源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细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重要举措。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合理安排,抓好、抓细;要加强宣传,严格按照政策办事,讲究工作方式,注意工作态度,防止工作简单化、随意化。
会后,各单位根据省局和市局的指示,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在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和其他税收工作的同时,合理安排,统筹规划,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全面开展换证工作。
广泛宣传、政策引路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国家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1999年国家对经济类型重新划分和调整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为了能使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换证的方法和程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和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意识,消除他们消极和抵触的情绪,促使其主动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为地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局上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一是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滚动播发换证公告,并于6月25日和7月12日在《淮南日报》上刊登了两期换证公告,向全市所有纳税户公告地税和国税部门换发税务登记的意义、时间、程序及违章处理等;二是市局印制了600张公告(大张)和8000张宣传材料(小张),由各分局在主要路口,集贸市场繁地段,各办税服务厅广泛张贴、散发,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三是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换证突击检查中,市局邀请市电视台、报社的记者跟踪报道,营造换证声势。
各分局、县局分别根据各自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税收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地宣传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省局、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并重点宣传了税务登记的政策规定及违章情况的处理。直属分局在所辖户矿务局主办的《矿工报》上刊登换证公告及有关换证文件精神,向矿务局下设的五十多户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直接宣传,利用电力系统的有线电视和广播广泛宣传办证、换证的重要性及换证的时间、程序等方面的要求,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潘集分局出动宣传车19车次,在辖区11个乡、镇的17个集贸市场和170多个村庄之间巡回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换证氛围;凤台县局在宣传中注重实效,印制了《凤台县地方税务局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5000份,发到每个固定纳税户手中。毛集分局、新集分局等基层分局(所)利用当地的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播发换证公告、发表广播讲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此次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具体操作业务性强,难度大,在换证之初市局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局组织各分局业务股长进行了专门的换证培训。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文件精神,对换证工作的程序、方法、具体要求、违章处理及税务登记表格内容的填写等重点业务内容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讲解。各分局也按照市局的要求,对换证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使其切实掌握办证要领和具体要求。
三、加强部门协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单位在实施换证过程中,一方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加强了与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与合作。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加强换证工作的联系和配合,联合换证公告,定期通报两部门办证进度和情况,加强资料传递和核对,实现资料和信息共享,防止了漏征漏管;田家庵分局和潘集分局等单位从工商部门取得了工商经营户登记底册,与税务登记管理底册进行核对,从中找出我们税务登记中的不足之处,推动换证工作深入进行。
四、精心实施,稳步推进
在换证实施阶段,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根据省局和市局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换证程序,精心实施,稳步推进。
----逐户清理,全面换证。为了促使纳税人全面更换或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完成,我局采取纳税人主动申请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地税部门上门清理督促其更换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所有纳税人全面实施换证。为此,市局在换证公告中要求所有应办理或应更换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必须在8月31日前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对逾期者将按规定给予处罚。为了保证纳税户在规定的期间前主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各管理分局在强化换证宣传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督促纳税人主动换证。田家庵管理分局逐户电话通知分局1400多户纳税户依法换证;谢家集分局对电话通知不到的纳税户,采取直接上门换证的方法,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由于宣传到位,督促有力,纳税人主动换证率达到很高的水平,截至8月25日,全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8770户,占本次换证16021户的54.7%。
8月31日后,各管理分局对仍然没有换证的纳税户采取逐户上门清理的方式,严格督促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潘集分局为了保证纳税户能及时、全面换证,加大了对边远地区纳税户的工作力度,采取逐乡、逐村、逐片、逐户清理的方法,督促纳税人换证。
在这次换证中,我局加强了对无固定门点的零星分散的纳税户(如:大排档、流动摊点、出租房屋的居民等)的简易登记工作,采取边清理、边发表、边登记、边发证的方法帮助纳税人及时更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纳税人。在换证中全局共办理简易登记户1913户,弥补了以往登记中的薄弱环节。
----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各单位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对纳税人换证的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使他们感到这是国家法律要求他们办证,不是增加他们麻烦和负担,让他们知道这是税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是在给他们提出难题。田家庵分局舜耕所为了促使纳税人主动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外部抓宣传,内部强管理,增强优质服务意识。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态度,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并想纳税人所想,在征收期,派专人在征收大厅设点换证,给纳税人提供最大的便利。此举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称赞,也进一步提高了换证的效率;潘集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始终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对老弱病残、身体不便和边远地区的纳税人换证时,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帮助其及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务求实效,确保质量。在换证过程中,我局务求实效,在注重换证进度的同时,坚持四个“严格”,确保换证的质量。首先,严格责任。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市局严格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登记表格的发放、辅导填写、收集工作,为了保证所有纳税户全面、如期换证。市局要求各管理分局采取划片包干,专人负责、谁发表、谁收表、谁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征收部门负责所有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和纳入大厅缴税纳税户证件的发放工作;其次,严格资料审核。市局要求各分局(所)具体换证经办人员要辅导纳税人填表,在收回资料和上报时,基层所、分局要逐级认真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准确的税务登记表,征收大厅有权拒绝接收;第三,严格发放,督促亮证。为了保证已办理或换证纳税户及时领到新证,全市各征收服务厅克服各种困难,加班加点,打印新证。为了防止部分单位只收钱,不发证的现象,保证所有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到位,市局吸取了以往办证工作中的经验,设计了《税务登记证发放簿》,要求各单位在发放时,必须逐户登记,并由纳税人签字。针对部分纳税户虽然按规定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但是亮证经营意识较差的情况,各单位结合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督纳税户依法亮证经营。凤台县局和田家庵分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自带锤、钉,帮助纳税人直接将证件挂在墙上,既方便了纳税人,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市征收厅在发放登记时,一再叮咛纳税户一定要亮证经营;第四、严格考核验收。我市各级地税部门在换证中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机制,逐级加强对各级部门换证工作的考核验收。市局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和各单位岗位责任制直接挂钩,有力地督促了各单位全力以赴,实施换证。凤台县局结合省局和市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凤台县地税局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的标准》,验收考核后对换证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根据考评分数设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返还的换证经费。
----抓好突击检查、及时进行调度。根据省局的要求,我市对税务登记换证情况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这次突击检查中,我局全局行动,全面检查,全市共抽调294人,组成82个检查小组,对全市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15454户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未办证户434户,未换证户515户,清理漏征税额0.075万元,出现并处理抗拒办证或检查纳税人62起,罚款1.24万元。市局集中听取各单位突击检查的汇报,通过检查市局切实掌握了全局换证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了换证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及时指明了我局下一步换证工作中急待加强的地方,推动了我局的换证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确保换证工作质量,实现换证工作新的突破提供了保证。
----坚持七个结合,突出税源监控。我局按照省局的要求和当前税收工作实际,在全面实施换证工作的同时,重点结合七个方面工作,突出税源监控。
第一、把换证工作同个体工商户税款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相结合。根据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要求,凤台县局、集贸分局、各管理分局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实施,严格程序,把握政策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且税负偏轻、定额偏低、管理偏松的个体户和其他业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全市共重新核定户数3992户、调整定额户数3735户,与原定额相比调高户数3727户、调幅达27.69%、调低户数8户、调幅达12.13%,调整后月税款增加43.11万元,通过调整定额进一步公平税负,强化管理。
第二、把换证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相结合。根据近年来纳税户的变动非常频繁的特点,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各单位对纳税户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再清查,认真核对户主、经营范围,防止纳税户改头换面继续经营。在清查中,全局共清理出漏管户448户,清理出税额9.98万元。谢家集分局对一些长期停歇业却没办理任何手续和原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又重新经营的户数进行了全面的核实,清理出14户漏管户,注销了23户已确实停业不干户;凤台县局在换证中采取“数门鼻子”的方法,对所有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全面的再清查,清理出漏管户270户。
第三、把换证工作与完善征管基础相结合。为了进一步规范征管资料管理,完善征管基础,市局要求各单位结合换证工作,建立完善的分类型、分区域、分行业、分户型的纳税资料档案。为此市局专门设计了《淮南市地税局税务税务登记换证情况分户统计表》、《税务登记管理底册》、《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管理底册》、《简易登记户清册》等表格、底册,并专门设计了软件,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建立了详尽的征管资料档案。凤台县局结合换证工作要求各分局(所)做到四个“一本”,即登记一本(《税务登记底册》)、记录一本(《税源摸排底册》)、建立一本(《税收征管台帐》)、健全一本(《税收征收清册》);田家庵分局是今年我局确定的标准化分局试点单位,按照市局的要求,分局充分利用这次换证机会,在换证的同时,加强了征管基础资料的整理。田家庵分局专门研究制定了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十项规章制度,并设计了24种税源管理台帐,为创建标准化分局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把换证工作与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相结合。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我局于5月20日起在全市开展了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了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抓深、抓透,市局领导把握大局,根据现状,及时调度,要求各分局结合换证工作,在前一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分局之间的配合,做好协查、追查和税款入库工作。经过各分局的共同努力,全面自查,严格的检查,该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目前,全市共清查出房屋租赁户1238户、租金收入1818.99万元、应征税款316.27万元、已入库税款81.39万元,同时,房屋出租税源基础资料档案也相应建立起来,为今后搞好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五、把换证工作与巩固地税普通发票大检查的成果相结合。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单位在上门督促纳税户换证时,继续深入开展地税普通发票检查和宣传工作。为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和使用地税部门发票的积极性,我局在饮食业定额发票第一期公开抽奖取得明显效果的基础上,分别于7月29日和10月29日又举行了饮食业定额发票第二和第三期公开抽奖活动,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第六、把换证工作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相结合。各单位结合贯彻省地税局皖地税[1999]129号和皖地税[1999]61号文件精神,督促纳税户在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副本,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如不能出具副本的,将名单上报市局,由市局转市劳动局,由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此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由于措施得力,近几个月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入较以往收入大大增加。
第七、把换证工作与征管改革工作结合起来。今年全省农村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潘集分局芦集所、凤台县局城郊分局、顾桥分局结合换证工作,对应进入大厅纳税的固定个体工商户,认真进行清理、摸底,并填制有关表格,督促其到大厅申报纳税,进一步深化了征管改革。
五、沟通信息、加强监督指导。为掌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进度和总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换证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分、县局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资料报送工作,从7月8日起,各分、县局每15天向市局征管科报送一期换证情况统计表和文字材料,及时向市局汇报换证工作的最新进展,市局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度。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稳步扎实地进行,市局审时度势,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加强监督,具体指导,发现问题予以及时解决。
六、全面总结,积极整改
从10月20日起,我局换证工作进入总结整改阶段。全局认真回顾了前一阶段的工作,全面总结换证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认真的整改,
----换证工作取得的成绩。通过换证工作主要取得以下成绩:
第一、摸清了地方税源,提供了决策依据。通过换证工作,市局切实掌握了全市纳税户的基本状况,摸清了地方税源的分布情况,为合理分配税务任务,调配征管力量,加强税务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加强了税源管理,突出了税源的监控。结合换证工作,市局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加强了房屋出租的检查和管理、完善了征管基础,建立了税源台帐,清理了漏征漏管户,深化了税收征管改革,全方位突出了税源的监控力度,加强了税源的管理工作,为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挖掘税源增长潜力,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奠定了基础。
第三、增强了税务登记意识,提高了征管质量。通过换证工作,纳税户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亮证经营意识大大增强,目前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咨询的纳税人络绎不绝,我局的税务登记率得到了很大的增长,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第四、建立了税务登记底册,完善了征管的基础。在换证的同时,各单位建立了完整的税务登记底册,弥补了以住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为强化税收征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通过检查发现我局在换证和日常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有的单位换证工作抓得不紧。通过市局深入到各单位检查、了解和全省统一组织的换证工作突击检查,发现有的单位换证工作较慢,个别税干工作责任心不够,把换证工作安排给协税员。
第二、发证工作不到位,亮证工作有待加强。由于计算机的问题,影响了部分地区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工作,再者个别单位对发证工作重视不够,溥衍了事,目前部分地区发证工作不到位,有的虽然税务登记证件已发,但亮证率不高。
第三、存在未按市局统一要求换证的现象。个别单位存在未按市局的统一要求换证的情况,存在有的将固定业户税务登记证件办成简易登记的现象,有的单位税务登记证直接盖分局或税务所章,没有按要求盖市局章。
经过换证,我市地方税务登记户数较98年底略有减少,与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户数也有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发展滞缓,大量纳税户停业注销。其中田家庵管理分局注销企业107户,找不到人的非正常户120户;集贸分局八公山、蔡家岗等地大量个体工商户关门不干,洞泉路由于正在修路改造,致使150多户纳税户停业,无法找到人。
第二、改制、撤销、合并现象较多。直属分局由于淮南矿业集团、田家庵发电厂改制,淮南发电总厂撤销,减少纳税户数17户。
第三、部分纳税户税务登记意识淡薄,认为只要缴税就行了,办不办证,无所谓;个别甚至存在“查到就办,查不到就算”的侥幸心理;有的纳税人不需要从地税部门领取发票,因而办了国税务登记以后,也不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有的则直接抗拒办证。
第四、税务登记管理方式落后,对不办登记户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很少检查纳税户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而且在检查中存在重企业,忽个体的现象。另外,有的单位对未办证或未换证的纳税户税务机关抱着“办上证就行,处罚算了“的态度,给纳税户造成不主动办证也没事的心理,影响了纳税户主动申请办证的积极性;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在税法宣传中各级地税部门往往重视依法纳税宣传,轻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宣传工作。
第六、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未能坚持。虽然从上到下,制定了很多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却未能切实执行,税务部门上门请求支持时,经常出现婉拒的尴尬场面;另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数字中的水分较大,在我们实际调查中,大量的经营户早已不干,但在营业执照底册中却不给注销;上级工商部门每年给下级部门下达个体工商户增长幅度指标,基层部门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只好采取应注销不注销的方法,这也是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户数与个体营业执照户数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
----针对换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日常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认真研究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版权所有
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工作力度。对至今仍未按期完成换证任务和换证存在不足的分局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加以改进;税务稽查部门在今后的税务检查中要把税务登记办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对应办未办的纳税户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各级地税部门要狠抓税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建立严格的内部责任制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规范税务人员管理,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心。
第三、各单位要集中对现有的“难缠户”、“钉子户”等拒不缴税和拒不换证户进行认真、彻底的清理、整顿,本单位无法清理的,将各种资料备齐后,集中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进一步加强对停歇业户管理和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在严格审核和严格审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对审批户的跟踪管理工作,加强监控力度;对非正常户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办理,要健全各种认定资料,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报送的非正常户进行抽查。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自从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分税制情况下,不仅要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而且还要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税务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基础环节。立足国税实际,把加强对非正常户与税源管理和税收经济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把对宏观税收的分析,微观行业的税负分析和纳税人的评估,与税源户籍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的情况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平台,真正把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到实处。目前,我分局非正常户951户占全部纳税户13912户的6.84%,比重较大,而且总量每年也在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国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很大的危害,要引起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警惕。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对提高税收征管及组织收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其危害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一)非正常户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或地税一方面的税务登记而不办理另一方面的登记,从而形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近年来,地方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并推行行政审批一条龙服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对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现在新办的企业在工商管理窗口拿到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窗口即可办理并拿到税务登记证,这种发证在前,调查核实滞后程序上的颠倒,导致管理分局对新办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的失控,出现不少假注册地址、假电话、虚构会计人员等假信息的“空头户”,成了基层管理分局的一个沉重的包袱。
2、变更户。(1)经营地址变更后,不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税务机关在原地址找不到纳税人而形成非正常户。(2)会计人员频繁变动,前后手续不衔接,在纳税申报上出现断裂,形成不正常纳税户。(3)因管理人员变动,在征管区域范围调整过程中征管资料遗失或移交差错而形成的非正常纳税户,这类纳税户以个体户为多。(4)改制企业常常形成非正常纳税户。
3、经营亏损户。纳税人或因亏损或因迁移,突然停业,已经解散、破产,但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形成“名存实亡”的纳税户;还有的是暂时停业,但不向税务机关提交停业报告,也不申报纳税,形成非正常户。
4、有问题户。一些非正常纳税户是故意偷税逃税,长期躲避税收征管与稽查,不断变更名称、地址,使税务机关无法征管。
另外,不排除由于个别税务干部管理敷衍塞责,征管不够精细,巡查不够到位,在实地检查时,怕麻烦,不够深入细致。有时明知纳税人或被转移的商品货物下落也不去查找。有欠税的,强制执行措施未实施到位。如未扣押其商品货物,未查询、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扣缴税款;对失踪纳税人做非正常户处理后,缺乏后续管理。失踪纳税人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时,对其以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做处理或追究。也对一些非正常户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企业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不久就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莫名其妙的不再申报了;有的企业申请注销后怕被清算补税罚款,先变成长期零申报,进而就自动停止纳税申报,“关门歇业,人去楼空,了无踪影。”这种多变现象,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破坏了正常的纳税秩序,使征管人员花费不少精力忙于应对和查询,增加了许多无效劳动。
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逃税、偷税,有些纳税人在实现销售后,连续数月不申报纳税,继而被转为非正常户后其应纳的税款也无法追回,偷逃了国家的税款。更有甚者,有些失踪了的企业,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发票。这就给不法之徒实施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加强非正常户的税收管理,是坚持依法治税,严密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税收流失的迫切需要,应该列为当前基层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二、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税收管理机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的不断完善,漏征漏管户得到了有效根治,税务登记管理的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然而,在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却严重影响着税源管理的质量。不少纳税人为逃避税收管理、税收处理或法律责任,化注销户为非正常户,违法逃避税法查处的现象正越来越普遍,亟须税务机关从政策上和管理上尽快加以强化和完善。
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经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作非正常户认定处理。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户认定的对象、程序、权限等,严格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同时,随着各地对注销环节清算力度的加大,进一步加大了对恶意注销户的查处力度。
但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异常现象亟待引起税务部门的警惕:一是不少恶意注销户往往在欠税、偷骗税、发票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但慑于税务机关注销检查的严格规范,便转而想方没法蓄意不申报纳税,故意转移注册地址,有意靠上非正常户条件,通过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变相被注销。二是由于现行申报入库率等税收征管质量指标的考核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税务人员出于应付考核等自身利益考虑而弄虚作假,或与不法纳税人串通,故意违反规定将长期停歇业户、有问题户、负案在查户、破产清算户等根本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一方面虚抬了税收征管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却满足了不法纳税人变相注销的侥幸目的,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与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要把《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与培训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报刊杂志进行疑难问题解答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对法律的全面综合理解和运用能力,保证法律赋予的征管手段与措施的准确充分运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执法水平。要注重增强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坚持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正确的税收法治观,坚决杜绝以支持发展为名不执行各项税法和政策的现象发生,更不得越权减免税、违规批准延期纳税。要加强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干部工作作风漂浮,敷衍马虎,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甚至失职渎职的问题。
加大对纳税人税收宣传的力度。目前,有相当一部分非正常纳税户是由于不了解税收政策或理解不正确而形成的,因此,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和财会办税人员的税法意识仍然很有必要,也很重要。这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虽花了很大精力,但还缺乏深度和广度。今后,除了讲究税收宣传的形式外,更需要讲究税收宣传的内容,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业务。宣传时还要区分不同对象,选准宣传着力点。既要广泛宣传诚信纳税典型,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又要适时曝光案值高、影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以教育纳税人,震慑违法分子。
(二)坚持“科技+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1、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户籍管理不但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以及委托税务情况等。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要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征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
2、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比较各部门上报统计部门的指标,结合各级协税护税、部门配合等各类相关统计分析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全面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甲地经营,甲地登记,甲地管辖,可以有效地克服因经营、登记及管辖不一致而形成的不正常申报现象。为此,我们必须改变当前条管与块管并存问题,实行统一的属地管辖,凡在哪个地点经营的,即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以消除纳税人利用税务管辖不协调引发的非正常纳税。
(三)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社会信息共享制度
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全面掌握基础税源信息。目前,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财政、商务、海关、银行、劳动、社保、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有效的信息交换也是导致非正常户频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减少和避免非正常户的出现,必须加强这些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的档次和层面,加快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互制度,共享利用资源,形成强大的非正常户的监控、追查网络,使那些企图偷税者无处可藏,无空可钻,这样,监管工作面貌定会焕然一新。
(四)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
要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以税收管理员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机制。要通过加强欠税公告、税款追缴、税收保全和强制等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要狠抓制度落实,责任到岗,岗责明确。
1、建立巡查机制,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登记信息事项的变化情况,从源头上避免出现假非正常户;税收管理员应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要对税收管理员巡查面、巡查次数等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
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各普通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普通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取代收费用时向学生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收款收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夯实联合征管基础
自年初起,__县国税局即与地税局反复商讨个体税收联合征管事宜,并两次共同外出考察学习,在三个方面做了精心准备:
1、统一管户信息。准确一致的管户信息是实行联合征管的基础。一季度,该局即着手与地税局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开展比对。通过信息交换获取对方管户信息,共同对全县5000多个体工商户的征管信息进行逐户检查比对,并统一信息修改维护标准,对1500多条不一致信息进行了维护,使国地税共管户信息一致起来,为联合征管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统一定额标准和定额参数。该局与地税局联合开展共管个体工商户典型调查,从行业小类、所在市场、所在路段、机器设备、品牌等方面,对个体纳税人的相关定额信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采集,双方根据行业利润、路段等级、设备功率等相关参数,共同确定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房屋租金、市场摊位销售额、单台(套)设备月应税销售额、路段等级起点定额、行业利润率等定额核定标准,并据此对全县国、地税不一致的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了调整,为联合征管后续工作的开展铺平了道路。
3、建立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换机制。一是成立国、地税联合征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个体联合征管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工作;二是建立协作联席会制度,及时解决联合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联合征管的顺利畅通;三是制定了税收协作制度以及信息交换办法;四是共同搭建信息交换平台,保证信息交换的及时、准确、安全、可靠。
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确定联合征管内容
根据本县国、地税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共同确定了在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停复业管理、申报征收、税务检查、委托代征、非正常户管理、注销管理等八个方面对个体共管定期定额户实行联合征管。
1、联合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只需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向纳税人核发一套加盖国、地税双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并将登记信息及时传递另一方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负责受理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2、联合定额核定。国、地税联合进行典型调查,共同确定定额核定的相关参数指标与核定标准。新设立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由主税种管辖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另一方参照执行。国、地税双方如有较大分歧,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3、联合停复业管理。共管个体户申请停业的,由主税种管辖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另一方税务机关根据对方传递的信息办理停歇业手续。对虚假停歇业行为,国、地税分别处罚。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期满,向原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复业,另一方根据传递的信息办理复业手续。
4、联合申报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款逐步实现统一扣缴。国、地税共同决定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向主税种管辖方税务机关分别填报国、地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需要补缴税款的,分别向国、地税双方缴纳。
5、联合委托代征。国、地税联合确定县内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镇政府为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单位,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单位在其代征范围内与国、地税机关联合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6、联合税务检查。对个体税收征管中需要联合进行检查的,由国、地税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和制定检查方案,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开展联合税务检查。检查过程中涉及到需双方共同处理的,由国、地税联合进行处理。
7、联合管理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国、地税联合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共同认定为非正常户。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共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的纳税人,由主管国、地税机关中分别补征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转入正常户管理。
8、联合注销管理。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向原税务登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收回登记证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根据传递的信息办理注销登记。国、地税在检查中发现个体共商户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规范操作,简化流程,发挥联合征管效应
1、制定联合征管操作规范。国、地税组成联合征管操作规范编写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对八项联合的工作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简并调整,修订完善了登记管理、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与调整、停复业、汇总申报、日常巡查、非正常户与注销户管理等19项业务流程,最终形成了科学合理、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的《__县国家税务局__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操作规范》,共计十章六十二条。
2、充分发挥联合征管的积极效应。以减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税务人员工作负担为出发点,把原来国、地税两家分别做的事情变为一家做,把纳税人原来国、地税两家跑的业务变为一家办理,减少了征管资源的重复使用,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联合征管后,国、地税根据主管税种的不同,由一方受理个体纳税人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定额核定、汇总申报等业务,并即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另一方执行,个体纳税人办税程序大为简化,对税务部门的服务满意度明显提高。国、地税共同研究制定了适应联合征管要求的表证单书,把原来由各家单独编制、内容相近的表证单书合并为一家编制,共同使用,有效缓解了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压力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