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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看,我国面临的水问题主要有三个:洪涝灾害频繁、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
1.1洪涝灾害频繁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我国几大江河流域频频发生洪灾,1998年发生在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的特大洪水,造成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田受灾面积2229万hm2,死亡4150人,房屋倒塌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51亿元,这充分暴露了我国江河堤防薄弱、湖泊调蓄能力较低等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防洪工程的投入,一些重要河流的防洪状况得到了改善。
1.2水资源短缺
农业方面,现有的0.44亿hm2灌溉面积中尚有0.067亿hm2灌溉保证率低,不能满足干旱年份的灌溉要求;工业及城市用水方面,230个被调查城市中,严重缺水的有40多个,占17%,一般缺水的140个,占63%。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洪泽湖五大淡水湖,面积已缩小1/4甚至1/2,水资源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
1.3水污染严重
中国七大水系和内陆河流水质评价的123个重点河段中,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2类的占25%,符合3类的占27%,属4、5类的占48%。具有监测资料的200多条河流中,有850条受到污染,230条受到严重污染,有60%的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有11%的水质不符合农业灌溉要求,有6%的毒物含量超过污水排放标准。
2生态工程定义
不同的学者对生态工程定义有不同的认识。Teal(1991)认为生态工程是基于自然的生态系统设计而非传统的工程技术。美国H.T.Odum将生态工程定义为“人类利用自然能源对环境进行控制”,20世纪80年代后,生态工程在欧洲及美国逐渐发展起来,提出了生态工程技术,即“依据对环境生态的了解,以最小的投入达到对环境损害最小的一些技术”。我国生态学家、生态工程建设先驱马世骏先生给生态工程下的定义为:“生态工程是借助生态系统中物种共生与物质循环再生原理,结构与功能协调原则,结合结构最优化方法,设计的促进分层多级利用物质的生产工艺系统。
3生态工程的应用实例
3.1生态工程在解决水资源污染中的应用
3.1.1湿地生态工程设计
湿地介于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水位接近地表,或以浅水形式覆盖地表。湿地中有周期性的水生植物生长、终年饱和的土壤水分和不透水层。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过程使湿地中污染物降解。刘鹏指出可以通过自然人工湿地减缓水流的速度,增加水力停留时间,吸收输入湿地的营养成分,湿地植物如芦苇和水葫芦能有效地吸收有毒物质,有利于毒物和杂质的沉淀和排除,截留了68%的氮、43%的鳞;除此之外,还指出人工湿地利用可以吸收氮磷的经济作物,一方面减少了水体的富营养化,另一方面,增加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朱棣等以山东南四湖为例,进行人工湿地生态工程设计,利用不同植物种类对水生生活的适应性状不同,吸收水体中的特定污染物质,分别设立了浮水植物区、挺水植物区、沉水植物区三级处理污水工艺,对BOD5处理率为90.8%,COD为80.9%,悬浮物为91.1%,N和P的处理率为80%和75%。
3.1.2缓冲带截留技术
缓冲带,全称保护缓冲带,最早是由美国农业部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局。缓冲带是指利用有一定宽度的植被与受纳水体隔开,减少污染源和河流、湖泊之间的直接连接并且能够控制土壤侵蚀伴随的养分流失。刘鹏指出水体岸边的缓冲林带通过控制侵蚀,减少径流中氮、磷浓度,防止流失泥沙、养分进入河道水体。毛战坡等指出氮在缓冲带内的截留作用主要是随泥沙沉降、反硝化作用、植物吸收;磷在缓冲带内的截留主要是磷随泥沙的沉降及溶解态磷在土壤和植物残留物之间的交换,以及缓冲带土壤中植物根孔的形成有利于过滤作用的增强和吸附容量的扩大。
3.1.3水塘系统
天然的或人工的水塘,通过其间歇性的雨与河流进行水、养分的交换,同时降低流速,使悬浮物得到沉降,增加水流与生物膜的接触时间,水塘对非点源污染物的滞留和净化能力很强。刘兴国等以水塘系统技术为基础,设计了一种生态工程化循环水池塘养殖系统,通过水质交换,使水体水质变好,同时还起到节水、减排效果。刘鹏利用多水塘系统,以水塘为点、沟渠为线的流域系统,表明多水塘系统能截留来自农业的氮、磷污染负荷94%以上。
3.1.4土地处理系统
土地处理系统是将土地处理技术与多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技术整合成一个系统,实现区域污水的循环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刘明辉等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组成的生态系统通过过滤、吸附、沉淀、离子交换、微生物转化和植物吸收等来净化污水。刘鹏利用高分子如PAM能与水相互作用增加入渗、减少径流的特性来改善土壤的结构和增加土壤中团聚体的稳定性。
3.2生态工程在解决水资源不足问题中的应用
当前最主要的就是雨水的资源化,不仅可以减轻区域洪涝,还能够充分地利用雨水资源。汪毅将生态工程应用到雨水收集利用中,指出利用南方院区普遍存在的水塘和鱼塘,配以必要的钢筋混凝土调节池,利用天然防渗材料,实现了利用自然条件来为工程服务的初步设想。王一钧等采用了自然回收净化、部分间接利用的雨水回收利用生态工程,指出利用雨水生态塘调蓄雨水净化的同时,也提高雨水的利用率上;另外提出水保耕作技术如带状间作技术、粮草等高带状轮作技术、等高耕作技术等在不同程度上起到拦蓄径流、减少土壤冲刷、提高粮食产量的作用。
4展望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历史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一、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遡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4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束语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三个方面统筹规划,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当幅度地提高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参考文献:
[1]沈国航,王礼先.中国生态环境建设与水资源保护利用[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2]钱易,刘昌明,邵益生.中国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1.1法律体系缺乏有机联系
在制定有关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时应该令各类法律法规保持有机的联系,如此,才可以从多个方面对水资源进行净化保护,标本兼治。我国目前对于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健全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不应仅仅是针对于水资源的获取利用以及破坏保护的,更应该将该法律体系延伸到水资源被开发之始、被利用之初、被利用之后以及利用的具体方面、过程等均进行详细的保护以及合理的规范。同时,法律法规对于地表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检测规定,不应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地表水资源的水量、水质问题,更应该对于整个地表水资源生态系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1.2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以及政府责任的缺失
我国既有专门的地方设立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又有专门进行水资源污染和防治工作的环境部门,此外还有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分管对于大气水、地表水以及地下水的保护。但是,造成现今水资源保护力度小、水资源污染情况改善差等现状的,也恰恰是由于过多的部门参与以及部门分工没有明确的法规制度规定造成的。由于并没有伴随各部门职能落实的法规颁布,导致了我国各级水资源保护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能落实不到位、责任推诿等现象。各水资源管理部门在遇到水资源管理以及改善的瓶颈问题时,处于对于自身保护的立场原因,往往会钻职能的空子,推诿原本属于自己的责任,导致水资源保护以及水质改善工作得不到推行与落实,从而使地表水资源保护工作搁置,水污染以及水资源匮乏问题日益严重。
1.3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不够全面
我国已经制订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对水资源进行相应的保护,而具体的行政实施部门也做了相应的建设,但对于水资源遭到破坏之后的法律责任刑事追究仍然十分缺乏。尽管水资源保护立法对于民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提示意义,但由于人类活动的逐利性,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仍有部分不道德民众会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对水资源展开肆意浪费与破坏,而这时,就需要国家通过政治权利进行刑事立法,不仅能够对该类行为的发生产生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通过严格的事后问责对社会大众起到整体的教育引导意义。尽管我国也已近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且在相关刑法中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追究规定。但由于水资源破坏行为在短时间内不容易显现且很多对于水资源超量使用或者非法使用的行为很难通过简单的几条规定进行界定,所以,我国对于水资源破坏行为的刑事立法力度仍然不够,仍需对相关的刑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2完善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国家依靠其政治权利所指定并强制保证实施的一套国家制度的载体,同时也体现了整个国家的价值观。而国家对于水资源保护所指定的相关法律体系,则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水资源保护以及水资源质量改善,同时也是保证社会建设以及国家发展、人们生活有序正常开展的重要环境保障。因此,应及时发现并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实现国家的稳步可持续发展。
2.1对于《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完善
自1989年制定以来,《环境保护法》就对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而水资源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法律对于我国水资源的保护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将该法律作为水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来看待。在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中,各项立法的有机配合应该是法律对于水资源保护的重要作用形式。因只有《环境保护法》对于我国整体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改善起到了有效的作用,才可以为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改善创造有利的自然条件和行政环境。而在对《环境保护法》具体的条例完善中,不仅应该强调环境保护对于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更应该体现法律对于人类权力的保护。此外,还应该对于经济发展中的排污指数进行明确的规定。虽然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然在我国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在水资源的保护领域仍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借鉴了其他领域排污许可证的有效经验之后,水资源保护制度中的排污许可证的颁布也应尽快做出规定。
2.2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对地表水资源开展保护的原则以及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法律以及法规上的缺失,应该及时填补该类缺失,健全我国的地表水资源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加以完善。
1)应加强对于法律的制定,从而完善对于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保护。
尽管我国已经从国家、单位以及个人3个大的领域对于地表水资源的节约使用进行了整体规定。并且从工业技艺以及产业发展方面也对水资源的节约运用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以上各类法规的制定却过于原则化,不具备足够的实施效力,使得相关部门在进行执法监督时缺乏对于该类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具有综合运用效力的节水法规,对全国各行业以及各部门、个人的节水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
2)还应加强对于各河流流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