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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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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论文

第1篇

有关法定审计范围

建议摘要: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说明摘要:确定法定审计的范围(即哪些公司须进行年度账目的审计)是法定审计制度的核心。法定审计范围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摘要:

(1)公司股权结构的公众性;

(2)公司所承担的税务、债务负担的规模及性质;

(3)审计的成本。

各国有关法定审计范围的规定大体有两种模式摘要:第一种是以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面审计型,它们对公司法下的各种公司都实行强制审计。第二种是以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审计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负有法定审计的义务。对负有法定审计义务公司的范围确定大体有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营业的性质和公司的规模三个标准。从组织形式来看,股份有限公司、非凡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国都被纳入法定审计的范围之内。这类公司通常规模也比较大,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比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审计范围的通常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此外,考虑到中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国家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股权比例的股东提出要求时,公司也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

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进行比较,从中提炼出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中通行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中国《公司法》法定审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法定审计制度的构建提供立法参考。

建议摘要:受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和被审计公司保持独立。

说明摘要:各国公司法为保证法定审计的独立性,一般都规定了会计师不得和被审计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关联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的情形摘要:

(1)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持有被审计公司股份或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一定数额以上债务的;

(2)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上述人员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员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员;

(3)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审计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员;

(5)注册会计师是上述(2)项所列人员的近亲属;

(6)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之外参和被审计公司的簿记或编制年度决算等业务;

(7)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公司获得审计业务收入以外的工资或其他报酬;

(8)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时间内每次都从被审计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审计和咨询业务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项是对审计员和被审计公司股份关联的禁止,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还规定了审计员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形;(2)、(3)、(4)、(5)项是对审计员和被审计公司人员关联的禁止,绝大部分国家都有规定,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比利时、日本等,但各国规定的范围略有不同,德国规定的范围最大;(6)、(7)项是对承担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限制,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国有此规定,其中以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最为严格,要求会计业务和审计业务的绝对分离;(8)项是对于审计业务收入比例的限制,只有德国有该类规定方法。

上述各项禁止性规定,能够从形式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之间的独立性,但独立性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准则的遵循。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任期及报酬

建议摘要:依法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名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应当表决确定承担本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

说明摘要:对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做出规定,是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强化法定审计的严厉性,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应有的鉴证、监督功能,保护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中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做出非凡规定,还有利于打破大股东控制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惯例。

1.对审计师的提名仅在日本《有关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条(2)中有类似的规定摘要: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选任审计员的议案时,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各国或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摘要:

(1)绝大多数国家实施的由股东大会任命审计人员的模式;

(2)以美国为代表的由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人员的模式;

(3)台湾模式,规定审计人员的选任和经理人的选任相同,区分不同的公司类型,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任。

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国外主要可以归入两种模式摘要:

(1)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的任期一般为一年;

(2)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的任期为3到6年。

4.轮换制度是为了避免长期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因和管理层过多接触,影响其独立性。自美国萨班斯法案后,各国开始探究轮换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还处于探究阶段,多数国家还持~种观望的态度,未加规定。审计合伙人的轮换也还不是~个成熟的制度,做出这种规定的国家还比较少。

5.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任免制度的一部分,各国对审计人员的报酬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遵循谁选任谁决定的原则。为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不应由公司管理层过多干预,应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水平。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解聘和辞职

有关事务所的解聘,建议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定。在表决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公司应至少提前l5天向后者发出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收到通知后,可以向公司作出书面陈述,同时有权出席对其解聘或不再续聘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并陈述意见。

有关事务所的辞职,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中应披露和其辞职有关的、需提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重的非常事项。假如不存在这样的非常事项,该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予以说明。公司应将辞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说明送达公司股东或予以公告。

说明摘要:解聘和辞职是公司法定审计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保障公司享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权的同时,避免注册会计师因为监督公司管理层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各国都针对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规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有些国家没有做出规定。

1.解聘或不再续聘。各国有关解聘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几类摘要:

(1)英联邦模式。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解聘权。

(2)法国模式。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应董事会、经理室、企业委员会、股东大会或代表1/10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请求,由法院判决解除其职务。

(3)意大利模式。规定股东大会只有在理由充分且征得公司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解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日本模式。大型公司股东大会可随时解任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公司的监事会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也有权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限制公司解聘权,各国立法都做出各自的规定,大致可分为摘要:

(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联邦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解聘程序,赋予被解聘的审计师陈述权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确保在被解聘前能够获得辩护的机会。

(2)实体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国,规定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过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请法院解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对监事会行使解聘权的规定。一方面规定只有满足特定的几种情形时,监事会才能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规定被监事会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陈述意见。

2.有关辞职的规定,可分为几种模式摘要:

(1)英国模式,规定受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可以经书面通知而辞职,但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说明义务。

(2)澳大利亚模式。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对一般公司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可在任何情况下辞职,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只有经过ASIC批准后,才能生效。

(3)德国模式。规定只有在有重大事由时,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辞职。

有关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的义务

建议;公司应当向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说明摘要: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为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的、完整的资料和信息,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审计师能够获得和审计有关的充分信息。国外有关公司为审计提供资料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摘要:第一种是从注册会计师的知情权的角度,赋予注册会计师查阅公司财务信息和相关文件,从公司获得有关的信息和解释的权利。如香港、新加坡、比利时、意大利、瑞士、欧盟、日本。第二种是从公司的角度,规定公司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条件、资料和协助,如瑞典公司法的规定。第三种是从注册会计师的知情权和公司提供信息的义务两个角度进行双重规定,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和韩国的规定。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下,受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可以随时审查公司的账簿、账户和凭单。假如公司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份引起误解的、错误的或欺骗的说明,就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监禁或罚款或双重惩罚。根据德国商法典的规定,资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不迟延地向决算审查人提示年度决算和局状报告的义务。

有关公司妨碍审计的法律责任

建议摘要:公司拒绝向审计师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或隐匿、谎报上述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审计师履行正当职责的,对公司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为了保证审计师能够正常地进行审计活动,法律有必要采取办法保障审计师顺利地从公司获得必要的账册、凭证等财务信息资料。前面的条款中规定了公司负有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的义务。为确保公司切实履行此项义务,必须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一新问题上,国外有两种公司法和证券法两种模式。前者如《1989年英国公司法》第389条,它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提供的义务,将被处以监禁或罚款。后者如《香港证券法》第95、96条,规定假如公司拒绝提供这些资料,或者隐匿、销毁、修改这些资料,阻止或妨碍审计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美国《萨班斯法案》中对公司管理层妨碍审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属于此类。

有关设立验资

建议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仅用于工商登记和向股东发放出资证实时使用。说明摘要:《公司法》上确立设立验资,是保障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国外对此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验资和评估分离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公司设立时须经验资的内容,并且验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含外国注册会计师),而非其他资产评估主体。这种模式和我国的立法传统是一致的。第二种是验资和评估合一的模式,以德国、法国和欧盟为代表,对公司设立时规定验资程序,但是验资和资产评估程序合一,验资主体由资产评估师担任。大陆法系一般把资产评估主体视为设立验资主体,其做出的资产评估(尤其是针对实物出资方面)即具有验资报告的同样功能,可以证实出资的真实性。第三种是对公司设立不要求专门验资程序的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出资数额即可。英美法系立法显得较为宽松,对公司设立时未加以严格的资本审核要求,对资本缴付金额采取申报制。

有关变更验资

建议摘要: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说明摘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尤其是减资时)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将产生重要影响,各国的规定较为一致,基本上对公司资本变动(主要就是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规定了强制验资要求。根据侧重点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对公司增资和减资规定了相同的验资要求,以欧盟公司法指令为代表。第二种是对减资时的验资要求较增资时严格,以英国、法国为代表,规定验资主体须向股东大会发表其对减少资本的理由和条件所持的意见,以进一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性。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介入清算

第2篇

关键词: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司法化

一、引言

宪法司法化不是一个新话题,在齐玉苓案后学界对宪法司法化研究掀起一个热潮。2005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宪法司法化理论研讨会上,基本确立了宪法司法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宪法“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才能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最高法’或‘根本法’——换言之,宪法效力才能真正的体现出来”。近来,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重新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这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字[2001]25号”),该决定自2008年l2月24日起实施。紧接着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撰文《宪法适用应遵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以宪法实施、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的区分为切入点,对我国宪法“司法实践”进行评析。认为“宪法司法适用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在我国既无采行的现实可能性,也看不出发展的前景”。并最终得出我国宪法的适用应该走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法院审理案件时援用宪法是对宪法的遵守而非适用,应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适用,同时消解“宪法司法化”这一伪命题。最高法院决定的出台和学者的上述言论,又一次将宪法司法化理论争议推向新的。如何看待宪法的适用与宪法遵守的区分,并进一步追问我国宪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的“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假命题还是一种希望与追求”,关乎我国宪法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前进的方向。

二、宪法适用的辨识

童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宪法适用方面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不小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学术界没能结合我国实际理顺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理解基本概念并合乎逻辑的运用这些概念,是人们解决好面对重大课题的学理基础。”因此,要搞清楚宪法能否司法化,我们不妨也从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谈起,进行系统的梳理和阐释,以消除我们在理解和应用中的诸多偏颇。

1.宪法的适用的界定

狭义上的“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的适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就是宪法的贯彻与执行,俗称‘行宪’。”“宪法的适用从广义上说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凡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2)宪法在司法活动中被适用。狭义上仅指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的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另一方面则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宪法实施的干预。”对于宪法适用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无外乎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宪法适用的主体。宪法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适用。第二,处理具体事务的过程中运用了宪法,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将宪法作为一种活动的方式或工具加以利用。第三,处理了一定的具体事务或者为一定行为。适用宪法的核心或者说最终目的就是要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是宪法适用的载体,若没有行为,宪法的适用将无法落实。根据以上分析,对宪法的适用可以作出如下界定:广义的宪法适用指特定的宪法关系主体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宪法处理具体事务的活动,包括宪法的立法适用、监督适用、行政适用及“司法适用”。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的“司法适用”,当然有学者主张宪法不能在司法过程中适用,这是我们在后文要讨论的内容。

2.宪法适用与宪法遵守的辨析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张,那些所谓的“宪法司法化”的案例不过是人民法院遵守宪法的行为,并非对于宪法的适用。那么,究竟如何区分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呢?这确实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童教授认为,遵守宪法与适用宪法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1)所有宪法关系主体都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因而遵守宪法的主体具有普遍性;适用宪法的主体具有严格的要求,不仅通常必须是国家机关,而且必须是经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因而适用宪法具有主体上的垄断性。(2)宪法关系主体遵守宪法的行为较多被动性、服从性,较少主动性和可选择性,而适用宪法的行为有较多的主动性和可选择性。(3)宪法关系的主体遵守宪法时不用宪法的规定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或据以裁判争议,但适用宪法一般会运用宪法的具体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或裁断具体争议。(4)遵守宪法时,宪法有关规定对宪法关系主体和有关事项的有效性、权威性,往往是无可争议或不证自明的,而适用宪法情形通常并非如此。l2童教授不仅在理论上大下工夫,还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中所收录的33个案例进行了分类评述,以区分宪法的适用和遵守。宪法的适用和遵守确是两个概念,我们应该对其加以区分。但在上述四点中,童教授用了“较多、较少、较多、一般、往往、通常”六个这样模糊的修饰词。可见,童教授对于两者的区分也很难准确地予以把握。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所谓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利(职权权)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它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遵守指依法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广义的宪法遵守相对于违反宪法而言,不违背宪法即是宪法的遵守。我们这里所讲的宪法遵守指的是狭义上的宪法遵守,即依宪法办事。仅从概念上我们还无法将遵守与适用区分开来,还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宪法的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宪法的适用主体具有特殊性,必须是经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

(2)在宪法的适用活动中,遵守宪法是适用宪法活动行为的另一个方面,其与遵守宪法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过程,是一枚金币的两面。同时,宪法遵守是宪法适用的基础,任何适用都必须以遵守宪法为逻辑前提。特定机关遵守宪法的行为,从另一角度来看也是对于宪法的适用。因为遵守宪法是依据宪法而为一定行为,相对于整个活动过程来说,并没有处理具体的事务,但相对于该行为本身来讲,它也是在处理一定的事务。在王禹编著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的33个案例中,作者将其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原、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仅仅在判决书中提到过;第二种是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来分析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有宪法依据;第三种是直接出现在判决部分。第一种情况,宪法被作为原、被告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否认对方的权利,是对宪法一般性的提及,当然不属于宪法的适用情况。在第二种情况中,我们举一例,莫尊通不服福州市人事局批准教师退休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榕行终字第43号判决书:“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该案在说理部分运用宪法,将其作为支持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根据加以引用,从判决上来看并没有对具体的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司法活动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判决结果,宪法的司法适用不仅包括在判决结果中适用宪法,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适用宪法也理所应当是对于宪法的适用。福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宪法的援引,一方面从整个司法活动来看,宪法“参与”了这一活动过程;另一方面,法院运用宪法确认莫尊通的劳动权,也是对于具体事务的处理,符合童教授对于宪法适用内涵的界定。第三种情况中,法院利用宪法直接作出判决当然是对宪法的司法适用。

(3)遵守宪法是相对主体是否按照宪法来规范自身行为而言的,而适用宪法侧重于强调宪法在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应用。宪法适用的主体对于宪法的适用也是对于宪法的遵守,在这种情形下,两者是对同一行为不同角度的理解,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理顺了这些知识后,按照我国现行国家制度的运作模式,就可对童教授所谈到的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一个理性的检讨和分析。

第3篇

医院内部审计存在的意义是通过监控、管理和审计等各种方式方法,及时的发现医院内部中存在的各种的经济漏洞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不足,并根据这些问题和现实状况对医院的内部管理进行及时的修正,从而尽可能减少问题发生的概率,使医院内部的各项工作运行能够得到科学高效的管理。以下是医院内部审计职能。

(一)财务审计

各项的审计活动都是以财务部门提供的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作为依据,在一个较为健全完善的财务部门和财务制度中进行的。因此,财务审计是各项审计活动开始的基础,对医院内部的各项收支进行准确的记录和会计报表的正确编制往往是进行各项审计活动的依据。通过对医院的财务进行合理的审计,可以得出医院日常收支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中得知医院的真实的财务状况,并对医院收支的合理性和标准性进行日常的审查和监督,规避医院内部违规的状况出现,确保医院资金的安全。更何况,可以通过对医院内部财务审查的具体结果,及时得出医院的财务管理的各种弊端,使医院内部及时作出解决方案,促使医院及时改善财务管理状况。

(二)经济审计

经济审计和财务审计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同时都是通过对医院的财务状况进行各项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不过经济审计相对于财务审计,更着重于对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反映,更着重于对医院的各种财务资产进行统计和全面的审查,并对医院内部的各项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运行和作用进行审核,从中找到医院内部管理的发展空间,促使医院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为医院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提高医院的各项效益。

(三)资产审计

资产审计,顾名思义,是对医院的各种资产数据进行审计,而这里的资产大部分是指医院内的各种固定资产,即是对医疗设备的购置活动进行审计等。在医疗设备的购置活动的过程中,设备购置的预算计划编制和资金的实际运用计划编制都包含在审计的范畴内。因此,通过这种审计活动,对整个设备的购置交易活动进行监控,预防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规避交易风险,尽可能的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还必须要对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为医院带来的各种效益进行审计和分析,对一些因为落后或者过期而弃置不用的各种设备进行统计和处理,尽可能的提高设备的价值。

(四)合同管理审计

因为经济型合同种类繁多,内容杂乱,所涉及的知识广度和宽度都十分大,进行整理时十分复杂,所以所有的相关经济合同和发票都必须要经过财务部门按照正确的程序一步步的送审,而不能打乱送审秩序。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的监察力度,确保工作能够按照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确保工作能够有秩序的进行。在审计的过程中,还必须要确保审计数据的真实程度,要审计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规避风险,保护医院的合法效益和资金安全。

二、医院内部审计职能存在的弊端与不足

(一)规范医院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发展目光也逐渐放在了改善医院的内部管理上。然而,规范医院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只有一项《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医院的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一个简单的阐述,没有其他较为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也没有可以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所有的审计活动仅仅依靠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这样的做法无疑加大了审计的风险,降低了审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没有一个较为正规的工作规范的限制,不仅得出的审计结果缺乏真实性,还严重的影响了审计结果的权威性,使管理层对审计结果抱有一定的怀疑。

(二)缺乏独立运行的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的工作繁杂,还基于其审计的特殊作用,应设立一个独立的部分,方便其对医院内部的各个部门进行审计。然而,某些医院尚未设立一个较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有些只是从财务部门中划分一个工作区域给内部审计进行工作;有些医院虽然已经成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是由于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利益或者私交关联,导致其工作依然无法独立。更何况,我国医院的内部审计部分普遍存在工作范畴分工不明,权责关系混乱等问题,使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得不到真正的高效落实,直接影响了审计的质量。

(三)缺乏质素高的内部审计人员

按照我国的医疗服务现状而言,相关的医院内部审计专业尚不成熟,也不发达,各类高校对该专业人才的培养数量十分有限。许多医院内的内部审计人员仅仅由具有一定医疗卫生知识的财务人员来担任。再加上,随着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对医院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专业性也就越来越高,财务人员已经无法称职的担任内部审计人员。因此,许多医院缺乏质素高的内部审计人员。

三、医院内部审计职能弊端和不足的更正和改善

(一)健全规范医院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较快,许多行业都逐渐开始自身的发展和改革。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速度比规范其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速度要快,直接导致了相关的内部审计的规范不健全,甚至没有提及。没有一个统一的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对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作为标准,这样将会导致内部审计工作的低效和不法分子的有机可趁。因此,我国必须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外国的先进内部审计理论的成功经验,再融合自身的国情和医疗服务的现状,推行一个较为规范的内部审计系统,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要设置一个较为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首先要得到医院领导的支持,使医院管理层注重内部审计的工作,让其对内部审计的工作有个大概的理解,才能为其做出更好的工作范畴的划分;其次,要设立一个独立的内部审计系统,规范内部审计的工作和使用模式,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权责,把责任落实到个人;第三,为了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必须要设立一个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与其他部门进行监管,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与其他部门没有特殊关联;最后,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要直属医院管理层,要在管理层的领导下,对每个部门进行审计。

(三)培养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才

要吸纳和培养高素质的内审人才,吸纳具有一定医疗服务、医疗技术、投资、审查知识的高质素的财务人员,提高整个内审队伍的素质。与此同时,还必须不断的对其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自身的素质。

四、结束语

第4篇

【摘要】民主最大化是一种理想状态,立法和执法者的“经济人”本性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民主最大化无法实现,同时也为司法审查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基础。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在分析司法审查设计的供求关系和内部分配偏好的基础上,试图寻找一定民主条件下司法审查设计的最优结合点。

民主是的应有之义,它最终需要达到这样一个境地:任何人都不会被迫去做法律没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会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情,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实现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实现,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但“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会把自己权力运用到极限,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从根本上说需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所以,这种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实现,就必须依赖于司法审查等制度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美国是司法审查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饥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既有对国会立法是箭台宪的审查,也有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目前学术界对司法审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如何构建等等,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对一定民主条件下的司法审查殴计予以分析,试图从中找出司法审查设计的分配组合。

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性的经济学原因

(一)立法、执法机关的“经济人”假设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绝对意义上的民主是一种理想状态。在民主的构建中,设计主体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在民主付诸实践后,现实中的运作和预先设想的民主理想状态保恃一致。也就是说需要其实施主体是严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设计进行规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依据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从立法:自度来说,立法者作为“经济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现实环境的基础上,他们并不是以社会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由此对民主的实现产生一个效用,设为Ul。同样行政执法者也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产生民主效用,设为U2,在Ul、U2不冲突的情况下,Ul+U2是远远小于设计者所设想的理想效用U的。可见,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权利以及权力的规范运用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设想的模式运行。

(二)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理想化的民主要求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即认为民主的博弈双方,即权力机关和权利公民之间。权力机关相互之间是信息对称的。在任何一一方偏离民主轨道的时候,是有救济的可能的。信息对称假设表明公民和立法者、执法者具有同样的信息优势,能够较好地保护自己的民益。

然而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知识与专业化产品通常要拿到市场上交易……由于市场主体之间彼此交换的是一种专业知识或专业化产品,交易双方各自所占有的自身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显然要优于对方,尤其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往往很难在购买时就能凭常识即时、准确的识别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再加上市场交易本身的专业化导致市场交易范围的拓宽,就在事实上拉长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理和心理距离。”这表明,交易双方是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信息对称。同样,如果把民主的实现看作市场交易,那么各个权力机关和人民便成为交易的主体,无论是权力机关之间,还是权力机关和人民之间,都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再加上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使交易双方发生冲突,损害民主的整体效用。也就是说前面的U1和U2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尤为严重的是,由于公民的弱势地位,公民的民利更加难以实现。更加需要保障。那么,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来约束立法和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民利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民主是目的,司法审查是手段。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源于:(1)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的“经济人”本性,使得他们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公民民利。(2)信息不对称。立法和执法者相比较于公民,存在很大的信息优势,从而利用这种优势损害公民民利的实现。因此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关键就是如何确定在一定民主水平下的保持什么样的司法审查水平以及在司法审查内部立法审查和执法审查如何分配。

二、司法审查的供求分析

如上所述,司法审查是国家制度设计的一种,是制度设计者用来规范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民主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公民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立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损害,愿意而且能够接受的制度需求。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司法审查制度作为一种商品,制度设计者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方,而公民就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需求方。这种供给和需求量的大小则是随着民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一)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曲线

很显然,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构成了这一制度的供给。但这种供给是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民主程度越高,表明司法审查的存在空间越大,制度设计者对于司法审查的设计更加完善和全面。可以说,司法审查的存在空间是与民主程度成正相关的。并且,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者将使其逐渐处于一种持平状态。但是,司法审查本身又存在上下界限,这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主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也要求司法审查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的司法审查的法律界限,也表现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现实约束。这样就构成了司法审查的制度供给。

S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曲线,其数学表达式可以简单的表示为:S=F(民主程度,其他)。A、B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供给的上下界限。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S无限接近B,同时无法突破上下界限,网此,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曲线就是图I中的OS。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曲线

司法制度的现实需求是指公民愿意并能够接受的司法审查的量。司法审查制度是规范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的民利。因此,民主发展程度越高,国会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性越小,公民民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越小,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就越少。不难看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是与民主程度成反相关的关系。

从图II可以看出,曲线D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曲线,其数学表达式可以表示为:D=F(民主程度,其他)。在其他因素不变时,随着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需求将趋向于零。

(三)司法审查制度供求均衡点的确立

作为一种制度商品,司法审查制度在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下,必然具有其均衡点。合并图I和图II,不难得到司法审查制度的供求平衡点。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曲线都是在司法审查的现实界限之间的,一切现实凶素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外部条件,制度设计者和公民对于司法审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无法超过这个现实的基础。其次,H点反映了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后的民主水平,即S;D。相应的,也确立了均衡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量,也就是司法审查所涉及的内容、手段以及相应的权限等。

(四)均衡点的移动

1.平行移动。如果S和D两条曲线或其中一条平行移动,说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由于影响司法审查的其他变量的变化,导致了司法审查量的增加和减少。如需求线从D平移到D1,相应的均衡点从H移到Hl(见图III),表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上,由于其他因素,如立法者和行政执法者素质低下,公民对于司法审查的需求量E升,也带来了均衡点司法审奄量的增加。

2.非平行移动。如果S和D两条曲线或其中一条非平行移动,说明供给或者需求曲线的斜率发生变化,反映了民主对司法审查影响力的变化,也带来司法审查量的增加和减少。如需求线从D平移到D2,相应的均衡点从H移到H2(见图III),表明由下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外民主作风的盛行于国内,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的对应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样民主程度的变化,司法审查变化的量将减少。供给或者需求线的移动带来新的均衡点,连接这些均衡点,将会形成一条直线HH1,称之为“供求均衡线”。在这条直线上的点均满足均衡条件。

三、司法审查的内部分配偏好

司法审查的内部分配偏好是指司法审查活动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

(一)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无差异曲线

司法审查包括审查国会立法和行政行为两个方面,司法审查内部的分配同样也是影响着民主的进程。根据实际,我们知道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问可以相互替代。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总效用不变的也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结合就形成了一条无差异曲线。经济学上,无差异曲线是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柑同满足程度的商品或服务组合点的轨迹。这种相同的满足程度在经济学领域称为效用,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种对民主的认同感。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无差异曲线如图Ⅳ所示:

(二)司法审查制度设计者的预算曲线

在经济学上,预算线是指在商品价格和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所能购买的商品不同数母和各种组合。在这里,司法制度设计者在成本约束下,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司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的组合。

(三)司法审查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最优结合点

最优结合点是在满足制度执行者的预算约束的前提下,带给公民最大的效用的点。

如图VI,M点是无差异曲线C和预算线d的切,即最优结合点,在这一点,制度设计者将有能力体实施,同时公民也得到的最大的民主认同。相比饺FB点没有达到最大的效用,而E点确是制度设汁者所无法达到的。在M点,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表明了公民在两者之间的偏好差,这将能更好的给制度设计者以启发。从而更大程堑的实现公民的民主认同。

如果不断减少制度设计者的预算约束,预算线将平行向右上方平移。这样会与更大效用的无差异曲线相切,形成新的最优结合点,连接这些点,形成一条曲线MN,称之为“预算一效用线”,相当于经济学上的“收入一消费线”。表明在这条线上,所有的点既满足制度设计者预算的约束,又使得公民得到最大的效用。

(四)司法审查制度的“供求均衡线”和“预算一效用线”的关系

在图III中,由于“供求均衡线”上的点处于现实约束的上下界限A、B内,也就是满足政策设计者的预算线,同时满足公民的需求,当均衡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之间的分配使得公民效用最大化时,这一均衡点必将分布在“预算一效用线”上。也就是说,“供求均衡线”和“预算一效用线”相交。在这一交点上,满足三个条件:(1)满足制度设计者的预算约束;(2)满足公民最大效用约束;(3)满足公民对立法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最优分配期望。因此,寻找这一交点,使得制度设计者和公民都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第5篇

如果说写论文是评职称人员的第一个困难,那么就是第二个困难,如何选择期刊、如何投稿如两大难题。职称论文可以自己亲历发表,也可以找服务网投稿。本文就职称论文自己发表和表的区别问题进行一定的剖析。

职称论文自己发表:

从选择期刊到期刊投稿,都需要亲力亲为,需要作者注入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经常见作者向编辑吐槽自己的论文投稿之后被拒稿好多次,向期刊投稿之后稿件审核了好长时间都没有回复,论文大修或小修之后会录用吗,修改之后又被拒稿了,投稿投的心累,蓝瘦,香菇!

不过也有很多作者是成功投稿、审稿、录用的,也会和大家分享自己的小确幸。

职称表:

第6篇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要有一个对问题本质的深入认识,掌握事务内在的规律性,因势利导,才能有质量的解决问题,同时也才能避免在解决老问题的过程中产生新的遗留问题。因此,要解决审计人才资源不足的问题,首先需要正确的认识理解审计的内在本质。目前,理论界关于审计本质的研究,取得的前沿成果是基于“结构论”的审计观。那么,何为“结构论”的审计观?“结构论”的审计观是运用“结构论”方法对审计本质进行研究所获得的研究成果。“结构论”审计观的创始人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伊尻雄治(1975)认为:“我们的现代社会建立在一个责任的网络上”,“会计并不是一个微观的决策系统,审计也不仅仅是一种查账工具,他们都是社会经管责任系统中的一项客观活动。”李若山认为:“审计作为一项人类社会活动,一开始也是孕育在某种社会结构之中。虽然产生审计活动的某种原始结构部分地与会计有关,但是会计本身也只是某种社会结构中的产物。因此,决定与产生审计的最根本原因并不是会计,而是与某种社会结构有关的经济职能。”同理,决定与产生企业内部审计的最根本原因也并不仅是会计监督,而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结构有关的经济职能。这种内在的结构自然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需要对企业内部形成各业务活动链条的各组成结构发挥相应的作用。如:随着企业管理控制水平的不断发展,目前审计活动已不再仅仅停留于财务账表的查错纠弊,而是发展到了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各方面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内部审计已不仅仅是一个只与会计部门打交道的部门,而是需要对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管理控制的适当性、甚至是企业决策机构决策活动的合法、有效性进行梳理、分析、鉴证与评价。早在2012年,财政部、国资委引发的《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中就提出:“要加强评价与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价与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企业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集团内部控制的年度自评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子企业、基层子企业和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或进行内部控制审计。这一要求揭示了内部审计与企业其他组织机构的结构关系。

二、构建开放式人才资源开发运用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按照财政部、国资委的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对企业各级组织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而要实现这一职能,审计部门的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企业各单位、各项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与风险防控的核心重点,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既要精通内部控制的基本规律,同时也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但是,目前审计人才队伍不管是质量、还是数量与当前的工作需求相比都有不足。以前,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多由财务人员转型而来,财务人员虽然对控制具有比其他专业人员更敏感的优势,但是对于生产经营的专业业务缺乏深入的了解。为了适应新的监督形势要求,近年来,内部审计部门逐步引进了生产、建设、营销管理等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充实到审计工作岗位,并对财务专业出身的审计人员进行了有关业务的专业培训,以期站在审计部门整体角度实现人员专业结构的复合性,满足业务监督全程覆盖的要求。但是,这种人才管理模式存在一种弊端,就是当专业人员离开专业岗位后,由于不能及时进行专业技能的更新而快速落伍,并不能持续保证专业技术的优势。同时,由于公司不同部门之间人才流动的机制尚未形成,专业人员到审计部门后,专业上升通道有限,使得审计部门也很难吸收到非常优秀的专业人才。因此,审计人员在专业素质方面相对于工作要求存在局限。同时,由于内部审计业务的快速发展,覆盖领域的快速延伸,工作任务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全部领域以及外部关注的诸多敏感事项,其中有些是以往审计从未涉足的,可以说是范围广、内容多,难度大、要求高。临时性审计调查任务也层出不穷,审计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在上述机构定员有限、专业人员成长通道不畅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妥善解决审计人才资源的问题是内部审计部门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处理的难点。

三、构建开放式人才资源开发运用管理机制的途径

本文所谓的“开放式人才资源开发运用管理机制”,是指根据公司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以内部审计的内向功能为载体,实现与各专业单位与部门机构的良性互动,除了完成必要的审计监督、迎审协调等职责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整体结构中独特的地位作用,将内部审计打造成公司专业人才横向沟通交流的平台,为专业人才全面熟悉公司各项业务管理控制流程成长、提升综合素质水平提供机会,同时与专业部门共享公司的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具体做法是,在审计项目组织中,抽取各专业骨干人员参加,弥补审计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不足。同时,为了保证抽取的专业人员能够按照审计方案要求实现工作目标,应对各专业人员进行控制理念与法制意识的培训,指导其按照审计思维查找专业管理流程控制缺失、风险隐患。并且,在给专业人员安排审计任务时,既立足其专业特长的有效发挥分配相应的审计任务,同时又以其专业特长为核心安排其从事相关业务上游与下游的延伸审计工作。通过这种培训与安排,给专业人员一个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站在整个业务管理流程控制的宽度,站在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控制的广度,审视自己所从事专业管理控制情况的机会。这种机会对于专业人员的成长有三项益处:一是可以帮助专业人员深刻认识自己所从事业务在整个业务管理流程中、在整个企业经营管控中所处的位置,培养专业人员的大局意识,以更好处理与完善自己所从事业务如何与业务链上游和下游、与公司其他部门工作的协作衔接。二是,也促进专业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进行专业管理的自觉性,规避以前专业管理中的“任性”行为,不断提高其对本职专业管理的规范性。三是通过审计项目,给专业人员一个与公司系统其他单位进行深度沟通交流的机会,可促进其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业务能力与管理控制水平,更好的发挥内部控制“第一道防线”的功能。

四、结语

第7篇

论文关键词:终身教育;教师职业发展;主动学习 

 

1965年,法国成人教育专家保罗·朗格朗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终身教育理念。1972年,以埃德加·富尔为首的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把终身教育理念的实施同创建“学习化社会”结合起来,并把终身教育视为“学习化社会”的基石,随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规划研究所负责人库姆斯提出“终身教育的核心即学习”的观点。终身教育理念包含了“终身性”、“自主性”、“发展性”等特征,注重学习者自身的主体性,对教师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日益明显。 

 

一、教师职业发展主体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 

 

(一)主体性的内涵及在教师职业发展中的价值 

认为,人以主体的方式对待世界和生活,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主体性的存在方式,是人类活动的特性。人可以支配和表现自身的主体性,那么,如何发挥自身的主体性?这和人自身的知识水平、经验、能力、活动背景、生活环境及外界能够提供的条件密切相关。主体在认识活动中自觉地将相关因素投入认识过程,融合认识结果而使认识活动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在认识过程中,主体性能促进认识系统诸要素整合构建,在主体接收和加工信息时,所有因素都被调动起来,不仅认知因素十分活跃,而且感情、意志因素也起重要作用。 

教师职业发展的主体是教师,主体性的发挥直接影响教师职业发展的水平与进程。人的智慧的发展“没有可以不通过个体的经验、独立的体悟就能完成将外在的知识、文化以及其他人的创造转化为自身的发展与成长”。教师职业发展中主体性价值的认识,其要义在于注重发展过程中教师对职业的自觉认识,不但在观念上有“应然”的发展观,在实践中也有“实然”的发展行为,在教育生活中通过经验的不断改造或改组把外在的经验转化为内在的素质,即把教师职业发展的要求,由外在的“应然”的客观规定引向内在的“实然”行动。教师在成长过程中所履行的学习活动不是指令性的,而是通过主体性的发挥转化为自觉习得与发展,通过意志机能与客体相互作用实现自我发展。 

1. 主体性使教师明确了“需求意志要素”。教师自觉具有强烈的对外界对象的欲求状态,它激发教师进行教育实践活动的需要,鼓励并引导教师不断对教育实践和理论进行探索,因此,主体性对教师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 

2. 主体性明确了价值目标要素。发展主体确定价值目标并不懈追求,这样就进一步激发了主观能动性,更自觉地从事实践活动。当主体性充分发挥作用时,人们对客体的探索范围、理解层次、方法手段都会相应地拓宽、提高和深化,认识客体也就更全面、深刻。 

3. 自主性是主体性的内在体现,在教师成长过程中,主体意识和能力是成长的关键因素。教师职业发展是一个能力构建过程,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在参与中反思,主动探求应用教育理论知识、优化教学过程对教师的成长来说具有推动价值。 

 

(二)教师职业发展主体定位的历史及现状 

1. 工具价值理性倾向影响教师自我价值的考量。教师职业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教师自我价值的定位。从词源上看,“教师”一词由“教仆”(pedagogue)演化而来,源自希腊语,原意是指担任监护任务的奴隶或卫士,其职责是指引儿童去上学,关心和保护儿童,确保儿童不出危险和举止得体。由此看来,古代教师职业就是一种生存手段,具有工具主义倾向。追溯对教师职业的认识,荀子曾明确提出“尊师”,将教师与天地、祖先及君主并列,“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学记》中也提出:“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敬学。”“能为师然后能为长,能为长然后能为君。”韩非子更是以“法”代“道”,以“吏”为“师”,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儒法两家在“治国”、“重道”、“教化”、“强法”中注重教师的社会工具价值。从历史溯源上看,过分重视教师职业的社会外在价值,忽视教师职业的内在价值。教师自我职业价值的考量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使教师职业内在价值被忽视,更多依赖于外在的社会工具理性的需求。传统文化是一个复杂的历史结合体,通过文化沉积具有相对稳定性,为教师观念的生成、转化、改变提供了基本的人文背景,影响着教师的心理倾向、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教师会不自觉地背上传统观念的沉重包袱,忽视了主体自身的能量而诉求于外界压力,教师关注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的客观压力,自身职业价值往往被忽视或搁浅。 

2. 专业自我意识薄弱造成教育实践研究行为匮乏。专业自我意识旨在通过对职业本身的反思和认可提高主体积极性,进行再创造。长期以来,我国教师专业自我意识和自主发展颇为欠缺。“不少教师的视域往往被局限于学校课堂教学的范围,其教育教学行为观照处于较低的层次、较窄的范围,教师的工作被窄化为‘教书’。教师角色被社会上不少人乃至被不少教师自身贬为教书匠”。缺乏对教育实践活动的反思,缺乏和教育经典名著的直接对话,出现了汲取教育理论的急功近利心理,身处教育一线的教师“成了游离于研究过程之外的盲目模仿者、机械执行者、简单照搬者和被动旁观者。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缺乏主体自主意识”。过分注重职业发展的外在的社会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内在价值的追求,从而造成了教师专业自我意识的缺省,自主发展似乎无缘于职业生活。 

3. 课程设置及学习方式压抑了职业内在价值的诉求。长期以来,我们对师范教育的认识相当肤浅,认为师范生只要掌握了一门学科知识,再学一点教育学、心理学知识,便足以为师了,因而将教育课程作简单拼凑,“课程的师范性特征不明显,师范教育课程有向综合性大学靠拢的倾向”。课程设置过分强调专业性而忽视师范性,课程结构极不协调;另一方面,我国教师教育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现象明显,教师教育的职前培养、职后教育、教育研究基地等存在不协调现象,教师培养被人为割裂为职前和职后两个独立阶段。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不畅,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忽视了成人的学习特点和知识结构,把知识从复杂的背景中抽离出来加以简单地学习,只能使他们外在的负担感更强,接受继续教育的愿望受到压抑,教师对继续教育产生了认识偏差,不再将之视为自身生命价值和专业理想得以实现的必然途径,而是将之功利化、异化为对外在利益的追求,教师自身发展的内在的价值追求被忽略甚至退化。 

4. 传统教师评价制度使教师产生急功近利行为 

教师评价从教学过程和结果的维度看,有两种根本性的评价方法,即形成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形成性评价依据的是教师在工作过程中的表现,诸如在教学过程中是否注意学生的情感、是否进行反思教学等,也称为教学输入式评价;结果性评价根据教师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来进行评价,也称为教学输出式评价。“我国目前进行的教师评价仍以后者为主要的评价方式,即根据教师所教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所取得的成绩作为衡量教师的主要指标或唯一指标”。教育评价的功能只重视选拔,致使教师产生急功近利的心理,影响了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再者,不少学校对教师评价工作认识不足,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教师评价形式化倾向的问题。由于教师工作评价中更注重学生分数,在学期总结时重点突出了考试结果,而对教师的日常工作和学习仅做笼统评价或给予简单的总评等级,疏于诊断和发现教师工作中较为具体的优点和弱点,不能为教师职业发展及工作改进提供具体反馈信息。另外“马太效应”也影响着教师评价的结果。各种荣誉和奖励趋向于已有声望的名优教师,而没有对普通教师给予应有的重视和评价,处于被忽视状态的教师对评价结果的申诉愿望不是很高,实质上也削弱了教师自主发展的积极性。 

二、适应终身教育发展趋势。构建教师职业发展平台 

 

终身教育“强调的是自我导向学习、自我评价、自我完善、提高生活质量等。这表明终身教育的主要原则趋于倡导独立自主和不同的社会体验,而不是倾向于把人限制在一个一成不变的社会经济体中。值得一提的是不能简单地把终身教育看做是使人们更具有生产能力,成为更好的雇员的一种手段。虽然我们不能忽视掌握职业技术知识,但是终身教育更关心的是文化体验、个人发展、使人们获得自由”。教育和学习是为促进人终生发展服务的,学习应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学习活动不是指令性的,而是自觉履行,通过教师执著的职业信念和职业追求实现职业价值。因此,适应终身教育理念,注重教师成长的“自主性”、“自觉性”、“发展性”、“终身性”,使教师职业获得可持续发展。 

 

(一)激发教师专业自觉,提升职业发展的价值认同 

终身教育以自主选择、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为其根本要义,而促进自主选择、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动力基础是自我身份价值的认同。教师职业发展首先应重视教师的职业认同,构建专业自觉,“教师职业决不是异己的‘它在’,教师也决不是‘为他人做嫁衣裳’的牺牲者”。当代教师的职业角色概念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原有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的形象也逐渐变得丰满,教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和定位具有了新的特点。教师应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合作者、课程的设计者和开发者、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学习者,教学不仅是一个特殊的认识过程,同时还是一个师生情感共融、价值共享、共同创造、共同成长、共同探索、共求新知、共享生命、共同体验的完整的生命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职业身份认同不断扩展和深化。马克思曾说过:“能给人尊严的只有这样的职业——在从事这种职业时,我们不是作为奴隶般的工具,而是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地进行创造”。教师应反思和重建自己职业行为,重视职业发展内在价值。因此,激发教师的专业自觉,把社会赋予的外部目标转变成内在需要,自觉地参与教育、研究教育、热爱教育,这样才能使教师职业发展主体价值真正显现出来。论及教师专业发展也应进一步确立教师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突出主体性与责任感的密切联系,防止教师缺乏责任感,出现教学的任意行为和盲目行为。要树立责任意识,弘扬创新精神,构建专业自觉,彰显主体价值,促进自我发展,使教师的职业人生成为“奋斗的人生,成功的人生,健康的人生,快乐的人生”。 

 

(二)凸显职业发展主体,提高学习研究的自觉性 

终身教育理念强调学习者的自觉性,这不但影响学习的目标、学习的过程和学习的方式,还影响个体对职业理想的追求和职业生涯的良性发展。教师的终身学习不是知识由外到内的转移和传递,而是主动地建构知识经验的过程,即通过新经验与原有知识经验的相互作用来充实、丰富和改造自己的知识经验。“对事物的认识依赖于主体指向事物的活动,依赖于主体对自身活动的反思。”教师的自主性学习即自觉自愿地、积极科学地学习,可以使教师更有效地获取实践知识和理论知识,把自身知识的更新视为自己的责任,使“终身学习”内化为自觉行为,汲取知识,培养能力,为教师职业发展奠定深厚基础。从教师学习的特点看,教师的学习行为具有实践性和自觉性,无论是日常实践还是培训进修,教师应从一个实践者的角度自觉体味教育问题和教育意蕴,这既是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开端,也是一种延续。教师终身学习中必须把学习、研究、创造、发展从外部需要引向主体自身的人格建设、社会价值、职业规范、主体价值的内部需要上来,通过主动学习和研究提高教学设计、自主分析、教学管理等教育能力。教师终身学习应注重群体交往效应,强调学习者的主动参与性,克服学习过程中本应作为主体的教师却出现了学习主体失落的现象。在自觉学习的同时,教师还要成为研究者,提倡教师在教育实践中进行反思及合作研究,以促进教师的职业道德、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的发展。 

 

(三)注重发展性教师评价,促进教师职业发展 

传统教师评价重视终结性评价,其价值取向是工具理性,忽视了教师成长的内在需求。所以,应转变价值观念,在进行评价时关注教师未来发展的需要,把教师的职业追求纳入评价的视野之内,实行发展性教师评价。发展性教师评价是以形成性评价方法为基础,通过总结教育评价方法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解决教师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形成的适合发展性教育评价的方法体系。通过价值观念转变,发挥评价主体和客体的互动作用,面向未来,以发展为目的,关注教师的个人价值,关心教师的内在感受。所以,它注重解放教师,尊重教师的主体价值,重视教师的发展,以“价值理性”为主导思想,为发展而评价,以评价促发展。在评价过程中,不仅注重教师个人的工作表现,而且更加注重教师和学校的未来发展,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确定教师的个人发展需求,制定教师的个人发展目标。通过激励性评价、自主性评价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启发教师的专业自主和专业自由的乐趣,在充分满足教师自我生命价值实现需要的同时,实现学校的管理目标和发展目标。以评价的生成性为契机,以促进发展为目的,引导教师将自我发展目标和评价目标相结合,积极学习,不断进取,促进专业不断发展。 

 

第8篇

[摘要]内部审计是现代管理和管理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协调整合是其自身获得发展和增加价值的重要途径。本文根据COSO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和IIA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分析了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及两者相结合的意义,指出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可以发挥建议、协调、咨询和监督四种作用,并探讨了在发挥内部审计四种职能作用前提下,其与风险管理整合的程序步骤,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关键词]内部审计;风险管理;IIA;COSO框架

内部审计是现代管理和管理控制的组成部分。IIA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将其定义为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采用系统化、现代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和改善,从而帮助组织实现目标。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参与,应用于企业战略制定和企业内部各个层次和部门,用于识别可能对企业造成潜在影响的事项,并根据风险偏好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参与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之中,是一个过程,是实现结果的一种方式。与传统的项目风险管理相比,企业风险管理强调战略导向,覆盖了组织所有的管理层次和管理领域,方法也更为结构化和规范化。

内部审计承担了监督、分析、评价、检察、报告和改进等任务,是企业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世界范围看,风险管理已成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IIA早就把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其1999年制定的内部审计定义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并列作为内部审计的工作对象,2001年修改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明确要求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过程。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中也充分考虑了风险评估作为内部审计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内部审计为什么要与风险管理相整合,在COSO框架下两者如何结合是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本文将对两者的关系,两者结合的意义及两者结合的方式作进一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中国企业如何将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一、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及两者结合的意义

IIA在对美国国会关于《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的意见陈述书中表述: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被称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内部审计师的作用是监控、评估和分析组织的风险,审查信息及公司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负责提供保证——风险已被分散、公司治理是有效的。内部审计以企业内部信息使用者为中心,聚焦于控制、风险管理等关键问题,通过帮助组织管理风险和提高管理效率,来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公司的经营。

公司的治理过程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主体让管理层发现风险并对其进行控制的过程,对公司风险的监控及适当地规避此类风险,对实现公司目标和保存公司价值都有直接的贡献。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的实质就是协助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做如下工作:系统鉴别组织所面临的风险;评估这些风险对组织的潜在影响;制定控制风险的策略;评价风险管理的过程;就风险应对措施的合理性、风险监控的及时性、恰当性、有效性等信息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风险管理是管理层的一项主要职责,而对组织的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报告通常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在适当情况下,内部审计师应与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就与风险和风险管理实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讨论,当然在该过程中由管理层负责对重大风险采取针对性行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评价这些行动。风险管理作为管理层的一项主要职责,它应当确保组织中有良好的风险管理过程,并使其发挥作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判断组织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过程,以及是否充分、有效。内部审计师的职责是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和控制措施,对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为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供帮助。

IIA多年来一直积极倡导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它认为内部审计为组织提供价值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是对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对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框架的有效性提供保证服务。

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相结合是将风险作为内部审计的对象,打破了原来的内部审计只关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局面,在评价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更加注重企业的未来,从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出发,就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关键的控制点是否有效控制薄弱的环节以及改进措施是否有效提出认定,来评价风险管理与控制对组织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以风险为对象的审计在风险管理基础上又进了一步。风险审计就是在风险管理基础上审计主体通过对组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等工作的审计,侧重对风险管理进行鉴证。

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不仅为内部审计自身提供了发展契机,而且作为企业内的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和咨询活动,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必要和有价值的组成部分,能够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独特的作用,无论是内部审计还是风险管理都能从双方的整合中提高效率,创造价值。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风险管理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审计能够从全局的角度管理风险。对风险的认识、防范和控制需要从全局考虑,但各业务部门很难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独立于业务管理部门,这使得他们可以从全局出发,从客观的角度对风险进行识别,及时建议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风险。(2)控制、指导企业的风险策略。由于内部审计部门处于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与各职能部门之间,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充当企业长期风险策略与各种决策的协调人。通过对长期计划与短期计划的调节,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调控、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3)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更易引起重视。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企业高级管理层,其风险评估的意见可以直接上报给董事会,这会加强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部门意见的重视程度。从内部审计发挥的上述职能看,内部审计已经参与到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中,帮助组织发现并评价重要的风险因素,促进组织改进风险管理体系;评价并改进组织的治理程序,为组织的治理做出贡献;同时继续原有的对控制效率和效果的评价作用,帮助组织保持有效的控制。此时的内部审计人员是风险管理专家,通过对风险的把握来评价公司治理及

内部控制,并促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改善,从而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在风险管理这个统一核心下,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实现了一定程度整合,为组织增加了价值。

二、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和责任

COSO报告指出企业风险管理有四个目标(实现战略、高效运作、客观报告、遵守法则)、八个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活动),并在企业的四个层次(企业级、部门级、事业单位级、分公司级)展开。内部审计在这一框架中作为监控活动存在,由内部机构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IIA在2004年发表的《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角色》意见书中也认为内部审计关于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角色是就组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董事会提供客观保证,以帮助确信关键企业风险被正确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因此,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架中首要角色是监督者,包括对风险管理流程的评估和保证服务,对风险评估准确性的保证服务,对关键风险报告的评估和对关键风险管理的评估。

按IIA的标准,内部审计的服务种类可以分为保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前者是一种独立评价的活动,后者是提供建议及咨询的活动。内部审计为整个组织成员以及组织以外的所有利益相关主体服务,其信息服务对象的需求依其所处的位置、环境及掌握信息的不同而不同。总体来讲,处于信息劣势的服务对象希望内部审计为其提供保证服务,处于信息优势的服务对象则更希望内部审计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其中,保证服务是指为了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或公司的治理过程提供一个独立的评价而对证物进行的客观的检验;咨询服务是咨询性的以及与委托人服务相关的活动,其性质和范围是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意见,目的是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经营。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并不发生改变,因而它可以担任的角色也是基于这两种服务衍生的。除了作为监督者所提供的保证服务之外,内部审计还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促进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指导和协调风险管理活动,加强对风险的报告、保持和发展风险管理框架、支持建立风险管理、参与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等。与此相适应,内部审计承担了咨询者、协调者、建议者角色。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角色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逐步变化和延续发展过程。在组织缺乏风险管理程序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可以向管理层提出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的建议;在组织实施风险管理的初期,内部审计能够发挥更大的协调作用,甚至直接担任项目经理;而当企业风险管理逐步成熟,运作稳定以后,内部审计就从建议者、协调者转化为监督者和咨询者。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也会影响其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角色,报告关系层次越高,独立性越强,内部审计就越能够从全局和战略角度参与企业风险管理;反之,则从局部和流程角度参与企业风险管理。

为保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并不对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系承担主要责任,风险管理责任应由管理层承担。内部审计可以对企业风险管理提供建议、咨询和支持,但不能设定风险容忍度、强制实行风险管理流程、对风险提供管理保证、对风险问题进行决策和对风险实施管理职责的行动,内部审计对于企业风险管理的责任应当在审计章程中写明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此外,在实践中,应注意处理保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的关系。只要内部审计执行的任务涉及履行管理职责,就应该认为与此相关领域的审计客观性受到了损害,内部审计不能就其直接协调和指导的风险管理事项提供保证服务。

三、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整合的程序步骤

(一)判明风险类别,分析风险的具体源由

企业风险多种多样,表现的形式与发生影响也是千差万别的,为了管理和控制风险,应对风险进行辨认并予以分类,从中分辨出风险的性质,以确定主要风险、次要风险、关键风险、派生风险。

国外审计界对经营风险提出了多种分类模式,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九类:外部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业务风险(经营风险)——职权风险(经营风险)——信息处理与技术风险(经营风险)——诚信度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投资决策风险)——业务风险(投资决策风险)——财务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战略风险。

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一般先从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着手,分析战略目标与企业实践的差距,明确形成差距的风险,进而分析风险的产生部门、风险的类别及其性质。

(二)在组织机构上,内审工作要与企业的各级风险管理组织相配合,开展企业综合风险管理

根据COSO的风险管理框架,一些国际会计公司提出了企业综合风险管理概念。这种管理是要求内部审计工作超越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隔离,实行全体的、综合的和全员的行动进行综合风险管理。

在现代企业的风险控制方面,不少大中型企业一般建立三级风险管理组织,即由企业高级管理层组成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专职风险监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常规审计及专项审计评估公司风险,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设计以及对各业务部门执行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提示和报告潜在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按风险管理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

与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的内部审计,其具体要求是在企业的“经营——风险——控制——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其监控实效。亦即内部审计在开展时,先由企业各层次人员明确企业经营风险控制管理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广泛收集经营决策信息、情况及风险情况,据此对各个待审项目的风险做出评价,进而确定内部审计控制风险的策略(包括规避风险、接受风险、转移风险、运用风险、减少风险),然后运用“计划——执行——检查——行动”方式,对企业主管层、业务管理层及业务执行层进行审计。

(四)对具体项目风险、内部审计要参与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的全过程风险审查

四、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结合在中国的应用和实践

第9篇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

一、当今世界陪审制度概况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的有效参与来实现司法民主。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以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这种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

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采取的是“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陪审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在当今的德国对各类案件均实行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类似于这种参审制。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及现存价值

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陪审制度,当时的人民陪审制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一步巩固政权、团结人民、共同抵御外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让人民有了当家作主人的感觉,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的先声。当前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不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内容是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的现存价值:一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三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四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五是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六是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三、现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1.陪审员职责不明,角色错位。根据2005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及相关诉讼法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参审时享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决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解决陪审与日常工作的矛盾,一批退休干部、下岗工人等成了专职陪审员,他们主要承担诉讼手续、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这种角色错位现象背离了陪审制度的本意。法官职业化后,这些工作将由法官助理专司,陪审员必须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充分履行陪审制能。

2.陪审案件范围不够宽泛。我国的《诉讼法》规定陪审制度适用一审案件的审理,却没有规定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再者,从审理阶段看,陪审制度仅限于审判环节,却没有运用于立案和执行阶段。事实上,立案环节涉及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启动审判的前提,而执行环节则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实现,将这两个阶段排除于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显然不利于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功能的全面实现。

3.对陪审员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实践中陪审员有的违法审判有的枉法裁判,但在《决定》中可以免除其陪审制度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对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

4.“陪而不审”现象突出,影响了陪审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不懂或不精法律知识的陪审员,在庭审中往往不能正确认定证据问题,也不能正确认定法律问题,因而在合议时只能是盲目附合,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陪审”是只“陪”不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另一方面,在作出判决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趋同心理,在表决时一般都会痛快地举手同意职业法官的意见。

四、我国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明确责任,发挥实效。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实践中,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使陪审员的权利得到落实。同时,应该限定人民陪审员一年中参加审判的次数,以及每年法院应针对本辖区有过陪审记录的陪审员考核,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专职陪审员的产生。

其次,逐步推进,扩大范围。鉴于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充分发挥陪审制度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司法廉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该扩大陪审的范围,将陪审制度扩展到二审和再审环节,以及立案和执行程序。可以在民主氛围浓,法律意识强,普法工作好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可以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实效果好,有了成熟的制度措施之后可以普遍实行。

再次,承担义务,切实负责。陪审员在享有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同等的义务,如果陪审员在审判案件中有徇私枉法情况,应当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比照职业法官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陪审员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改善消极被动的陪审现状。

最后,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加强对人们陪审员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不但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判,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活动。受过培训的陪审员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能快速的抓住案件重点,参与案件中,提高审判效率,用专业的眼独立分析是非曲直,避免职业法官“一边倒”的现象。

参考文献:

[1]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

第10篇

1.以发展提升年活动为动力,推进审计工作创新。一是审计理念上不断创新。以服务的理念处理被审单位关系,既考虑体制机制层面所要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又考虑实际工作层面所面临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在处理上不作不切实际的处罚,在建议上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二是审计组织方式上不断创新。针对换届年份经济责任审计单位多、人员多、时间紧、要求严的状况,打破常规,创新审计组织形式,除本局业务员齐上阵外,还从市财政局抽调14名懂财务的特邀审计人员,组成21人的队伍7个审计小组,圆满完成了审计工作任务。三是审计资源整合上不断创新。面对审计业务人员少的现状,在重大项目审计上,实行“一盘棋”的审计模式,打破科室界限,集中优势兵力打好重点项目的攻坚战。今年全省、全市统一组织和上级审授权的重大项目审计,我们充分整合局机关各科室的人力资源,有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瓶颈问题,收到了1+1大于2的效果。

2.以服务大局为前提,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成果。一是在计划安排上,以中央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以及本市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廉租房建设、水利维修工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为重点关注对象,列入计划;二是在现场审计上,严格按照《瑞昌市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进行审计实务操作,以合同和定额为依据,从账目切入查财务、从核减入手审工程,深挖细查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防止了漏缴税费和虚增工程量、乱签证、假签证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在质量控制上,采取复审与回访相结合,建立健全了审计项目质量的复核体系,对中介机构协审的项目,除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自身复核、审计组复核、专职人员复核、负责人复核的四层复核体系外,必要时局机关还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抽查复审,规范运作,确保质量;四是在结果处理上,力求做到上下一致、官民一致、内外一致、亲疏一致,没有出现一例“人情审”项目,确保了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去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16个,审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 357.41万元,审定金额18 161.06万元,核减投资额2 196.35万元,上缴财政金额227万元;并对建设单位项目超预算、招投标不规范、随意变更签证及漏交税金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处罚。

3.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提高计算机审计水平。一是抓平台建设。加大审计信息化建设力度,严格按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规范,高标准建设了审计会商系统,并为所有审计业务干部更新了台式电脑和手提电脑,完善了硬件设施。二是抓继续教育。采取送出去培训、走出去请教、请进来传授、坐下来交流等方式,鼓励和督促大家学习OA和AO知识,不断提升大家操作OA办公管理系统和AO审计现场实施系统的技巧;同时通过奖、逼、限等途径激励和引导年轻干部取得AO认证资格。三是抓技术应用。通过能手对新手的传、帮、带,积极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现场实施系统AO的运用,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工作方式,有效提高了一线审计人员计算机运用水平和全局工作的整体效能。

4.以规范执法为目的,加大审计收缴力度。将审计收缴任务到科室、指标到个人、责任到领导。首先,对内实行两罚:即完不成任务的科室和个人,一是在荣誉上罚—不得评先,二是在经济上罚—扣发奖金;其次,对外坚持两不:一是已经下达审计决定的事项必须如数执行—不还价,二是当年审计的项目必须当年了结—不欠账;再次,注重两争:一是争取纪检监察、检察部门在收缴力度上强制手段的支持,二是争取财政部门对被审单位在经费拨付上缓、少、扣拨措施的配合。去年全局共完成审计项目62个,查出违纪金额6 122万元,应上缴财政金额372.2万元,已上交财政金额372.2万元,入库率为100%。

第11篇

一、加强计划管理

1、市内审协会每年初根据上级协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要点》,指导内审机构围绕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工作制定年度内审工作目标和项目计划。

2、市内审协会将通过分片召开会议等形式,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内审项目计划,检查实施进度和落实情况。

二、加强质量检查

1、市内审协会依据有关准则,结合市具体情况,制定与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相配套的操作规范和办法。

2、市内审协会将不定期开展业务质量抽查,主要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内审工作程序、审计文书编制、项目案卷建立等,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质量检查评比之中。

3、市内审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业务质量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立卷和成果运用等方面,通过检查评比,对优秀项目予以表彰,对质量差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业务培训

1、在组织内审人员参加上级审计机关和内审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的基础上,市审计局和市内审协会将采取单独办班的形式加强对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2、市审计局各处室实施审计项目时,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有关内审人员参与审计,通过“以审代训、边审边训”的方式,帮助内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3、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需要和邀请,市审计局和市内审协会可选派业务骨干,采取“送教上门”的方式,对内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或专题授课。

四、加强协作配合

1、市审计局各处室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组进点、出点会议应邀请被审计单位内审机构、人员参加。

2、市审计局各处室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组要认真听取内审机构的意见,取得内审机构的配合和帮助,对于内部审计结果,在确认可靠性的前提下,应加以充分运用,提高审计实施工作效率。

3、市审计局各处室起草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内控情况进行评价时,应对该单位内审机构建立情况、人员配备情况、内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做出评价。

4、审计决定下达后,审计组要与被审计单位内审机构加强协作,共同督促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提高审计决定执行率和审计执法效果。

五、加强交流宣传

1、市内审协会将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内审机构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市内审协会要加强工作调研,注意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帮助总结提炼经验成果,并及时予以宣传和推介。

3、市内审协会要建立内审信息专报制度,组织内审机构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编发《内部审计工作通讯》,介绍全市内审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和成果。

4、市内审协会要充分利用审计局的门户网站和《审计》杂志等刊物,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总结、宣传和推介我市内审工作的情况。

六、加强科研教育

1、市内审协会每年组织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开展一次优秀科研论文评比活动,对评为优秀的论文予以通报表彰,并推荐参加上级内审协会的论文评选。

2、市内审协会要组织内审人员积极参加CIA考试、后续教育和岗位资格证书年检,促进内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七、加强年度考核

市内审协会对各部门各单位内审工作情况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内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业务质量、计划统计、信息专报、调研报告、信息化建设、科研工作等情况,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八、加强内审机构建设

1、市内审协会要建立全市内审机构、人员资料数据库,及时掌握各部门各单位内审机构、人员的变动情况,形成全市内审工作网络。

2、市内审协会要继续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建立内审机构,配齐配强内审人员,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内部审计各项基础工作。

3、市内审协会将根据不同系统、不同行业的工作需要,加强对内审协会分会和发展新会员工作的指导,不断壮大我市内部审计队伍。

4、市内审协会及各分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按照章程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协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九、加强对区(市)协会的工作指导

1、市内审协会要通过工作调研、召开会议等形式,听取协会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建议,指导协会工作开展,促进区(市)内审协会健康发展。

第12篇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司法界处理有关纠纷的难题,直接关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此方面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待加以解决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领域将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现象,然而柑应的法规却迟迟不能出台。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和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也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至于具体的条例建设滞后现象比比皆足。比如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问题,按现行有效法规.即1998年的《现金管理暂行条倒》、1996年的《贷款通则》等规定,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诉讼.法院势必判其为无效合同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已十分普遍,难以禁止。

(二)法律条文不明晰、弹性大

1法律用语模糊: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提及“情节严重”,但什么足“情节严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那么,执法者如何来把握“情节严重”这个度呢?

2.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何明确改制前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一个难题。而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仅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涉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3.处罚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刚性标准。各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统一,相关法规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例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而在《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中的处罚为3万元以上3O万元以下。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执法依据是本着“从严”的原则,还是一法为主兼顾其他呢?这使得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由于缺少相当的尺度,势必造成不同执法者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第四,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四)法律界和会计界的诸多认识不一致

1.何谓虚假报告。无论是验资报告还是审计报告,以什么标准来评判其虚假与否,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认为只要报告的结论与实际不符,就应定性为虚假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常以此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而会计职业界则认为,只要报告的出具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应将其定性为虚假报告。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行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社会公众很难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无法区别会计责任与法律责任,混淆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与会计界所主张的“真实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实性”是指“内容的真实”与“结果的真实”,而会计界所强调的“真实性”是指“程序的真实”与“过程的真实”。

3.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法律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仅仅依据审计准则。而会计界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应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依据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做出的报告,尽管其可能同实际情况有不相符合之处,但它也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在法律诉讼中,法律界认为应以当事人在执业中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会计界往往认为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作为解脱其法律责任的依据,这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当中容易各执一词,产生矛盾。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之解决对策

(一)完善有关注册会计师方面的法律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许多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绝大多数也是按此判决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很合理,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绝大多数采用审计抽样的审计手段,这种审计方法决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即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或审验资料“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对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就是报告的使用目的有所侧重,查错纠弊并非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责任(专项审计例外)。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赔偿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而不应笼统规定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鉴定必须由熟悉该行业的人士进行。而在我国,处理该类法律纠纷的法官大部分不是很了解会计知识,因而,尽快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家鉴定委员会,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但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不过,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时候,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定。例如,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的还是过失造成的,在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同法医出具的鉴定报告一样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判决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时,也常常主动参考行业自律机构的意见,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建议采取以下程序来处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控或诉讼:

1.委托人或第三者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应征询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相关的行政责任由财政部门来确定。

2.其他部门,如审计署、稽查特派员总署、证监会等,检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根据其行为的性质,移交财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四)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审计准则是规范民间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实际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假如说独立审计准则在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时具有强制性,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那么即使遵守了,该行为依然存在被判定为渎职行为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势必会陷入有法律约束却无法律保障的困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13篇

论文提要:会计舞弊作为一种企业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它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热点。本文主要论述会计舞弊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一、会计舞弊的主要表现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的特征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最为关键的莫过于客观性,就是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确凿可以验证。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严重背离了客观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1、虚构业务。例如,有的企业为套取现金而虚构出差业务,以差旅费的名义从银行多提现金;出纳人员为侵吞现金而虚构支出等。

2、隐匿或篡改原始凭证。例如,有的企业会计人员为了多报出差费用,篡改住宿费等原始单据,或者在其他有关系的旅店开住宿发票,多报费用侵吞公款;有的企业为隐瞒收入而隐匿销货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等。

3、与他人串通进行舞弊。例如,材料采购人员与材料核算人员、仓库保管人员串通,在材料的采购、定价、核算方面做文章,利用出入库方便,侵吞单位材料。

4、真账假算。就是会计核算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但不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准则正确核算,这是会计造假的常见和多发现象。它主要是以调节企业盈亏为目的,人为增减当期不应增减的成本费用,如把库存商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其他应付款等作为调节盈亏的蓄水池。

5、设内外两套账。就是指针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的财务信息。主要指一些企业设内外两套账,一套是内部用的财务账册;一套是供外部用的账册。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为达到不同的目的,又有区别。报税务部门的是微利或亏损,以少交税收;报银行部门则虚增资产和利润,打肿脸充胖子,为贷款创造方便。

二、会计舞弊产生的原因

1、会计政策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一方面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2、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随着我国《企业法》等有关法规的颁布实施,国家将许多权力下放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落实,如何有效而合理地监督制约经营者的权力和行为,却一直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常常出现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这一现象需要健全《会计法》等相关法规,使财务会计法规尽可能全面、配套、及时,并具有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舞弊的法律漏洞。

3、利益驱动也是舞弊产生的一种原因。有的企业为了通过公司上市、向银行借贷等手段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就有可能粉饰财务经营业绩来达到相关的规定;还有的企业利用虚假的财务信息来抬高股价,通过股票交易使公司的相关利益群体获利;也有的上市公司由于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恶化,利润连年下滑,为了避免公司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的处罚,不得不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带有一些政治色彩,它们的管理者为了追求荣誉与晋升往往迎合政府偏好来编制财务报表。这也是舞弊产生的一种原因。

三、会计舞弊的防范

1、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立法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并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尽管这些法规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目前,问题的关键是贯彻执行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反之,企业内控不严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管理混乱,使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行业迫切要求各单位必须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顺畅运行的基础,是企业预防舞弊的主要手段。只要制度严密、健全,权力受到了必要的制约、监督,员工的行为得到了规范,企业的舞弊就会大大减少。

3、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虽然他们也要服从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但对于会计舞弊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和会计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更新财会人员的知识,使其能自觉抵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以不断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此外,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也有助于减少或防止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如会计管理部门可督促企业按会计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建账和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4、加强监督,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一致。强化会计监督,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预防会计造假产生的有力措施。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政府监督主要是指国家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第14篇

为进一步践行科学发展观,全方位、大力度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建设,促进反腐倡廉,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激发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进一步开展以锻塑审计人员良好形象为目标、以追求审计工作质量为重点的“五佳五优”争创活动,现特制如下工作意见:

一、“五佳五优”活动的基本内容

最佳廉洁审计组长:认真组织审计组人员贯彻实施《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到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监督审计组人员严格遵守廉洁从审的各项规定,本人及全组成员不发生任何不廉洁行为,在系统内起模范作用,并得到社会公认。

最佳公正执法主审:自觉执行审计法规和其他法规,审计实务中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工作规程进行操作,工作严肃认真,作风严谨,讲究效率,善于发现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如实回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主审的项目效果较好,并得到市以上部门认可;同时服从领导,团结他人,严格遵守廉洁从审的各项规定,并协助审计组长做好审计组的各项工作;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在审计中积极发挥骨干作用,并善于帮助审计组其他成员提高业务水平。

最佳服务经济卫士:圆满完成县委、政府以及局交办的为企业办实事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并取得优良的服务成果;注意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和单位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帮助单位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搞好审计回访工作,认真落实审、帮、促措施,收到良好的效果。

最佳文明创建标兵: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遵纪守法,处处起文明创建的楷模作用,为局机关争创全国行业文明单位贡献比较突出,同时平时能热情服务,办事不推诿、不扯皮,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团结同志,助人为乐,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社会上不健康活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最佳微机应用能手:刻苦钻研计算机知识,部分审计项目或本人的主要工作比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操作,能结合审计实务制作“小工具”或开发应用软件,能总结和发现计算机专家经验且获市以上表彰以及有较高的推广价值.能善于解决计算机审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

优秀审计项目: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审计结果真实可靠,审计成果较大并在面上产生较大影响,在审计过程中认真执行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积极应用电子化手段,审计决定得到落实,完成审计回访,审计档案规范,整个审计项目得到省市行业主管认可且获市以上表彰。

优秀审计报告:符合审计准则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定,事实清楚、法规引用恰当、定性准确,内容翔实、层次清楚、结构分明、语言流畅、文字简练、通俗易懂,无病句和错别字,标点符号应用得当。

优秀审计信息:及时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正反典型,并对问题揭示深刻,原因分析准确,建议合理合法,被高层次采用、批示,对领导决策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优秀审计科研:勇于探索审计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对审计工作某一方面有一定研究,或能科学地总结出审计工作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其成果在较高层次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专业)会上交流。

优秀审计档案:符合上级审计机关和档案部门的要求,立卷及时,内容规范,书写工整,装订考究,外表美观,努力从纸质向磁介质转化。

二、方法措施

(一)进一步造浓“五佳五优”创建活动的氛围。通过开展“双争双比”、“为企服务日”、“牵手致富”、“联建联创”、“文明伴我行”、“精品项目评选”、“科研论文评比”、“审计信息化的考核”,把活动内容具体化,定期公布每个人的争创实绩,推动全局人员积极参与,形成你追我赶、不甘落后的态势。

(二)进一步加大考核评比工作的力度。通过考核评比、奖优惩劣,推动机关上下全员“争先创优”。局定期公布考核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成绩较差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诫勉谈话。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考核程序。做到“全员考核、考核全员”,“五佳”以评选为主,“五优”以考核为主,确保所产生的“五佳五优”具有说服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坚持“一票否决”制。对审计质量出现重大差错或发现不廉洁和泄密行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不能成为“五佳五优”评选考核对象。

第1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强化,融合

 

一、企业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概述

审计成果是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在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充分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绩。审计成果可以存在于审计工作之中,也可以通过音像、书面等形式表现出来。毕业论文,融合。审计成果运用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审计对象不是就问题改问题,而是对同类问题举一反三;二是审计意见和建议被领导采纳后,通过完善制度、修改政策,让未审计对象对被查处的问题进行对照分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现代企业内部审计要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发挥作用,就必须有审计成果利用途径。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审计成果利用的途径通常有高层批示、职能部门采纳、联系会议采纳、移送处理、公示或披露、提请责任追究。

二、推动内审成果运用面临的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因宣传力度跟不上,加之受传统组织和管理模式的影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重视程度普遍不足,对审计成果运用重视不够,从而造成屡审屡犯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不论是有关领导还是审计人员,往往认为审计工作就是查找问题,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便已经完成审计任务,运用、转化审计成果是审计工作的“副产品”。直接表现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重审计决定的落实,轻审计建议的采纳;重查处问题,轻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重审中监督,轻审后督查整改,导致了审计年年搞,问题依然存在的情况。

(二)审计成果质量不高

内审工作涉及面广,对内审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受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限制,导致审计成果内容较贫乏、操作性不够强,使内审工作质量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三)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从目前内部审计成果利用的环境看,一是后续保障能力较差,二是成果利用缺乏连续性。

充分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应重点关注审计结论落实执行情况。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在审计成果产生与利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衔接过渡,在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时,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顺畅的协调配合关系,因此,审计执法往往是“只打雷不下雨”。

三、进一步扩大内审成果运用的措施

内部审计成果利用是需要领导的重视和广大员工的理解和支持的。同时,还需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内审队伍,才能从根本上予以改观。

(一)强化后续审计,落实审计成果

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后续审计是完成前期审计工作后继续进行的追踪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落实审计成果,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步骤。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后续审计,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确保审计成果得到落实。

(二)提高认识,创造审计良好空间

良好的审计环境是审计成果运用转化的沃土,内部审计成果是领导层全面、准确了解内部情况,掌握全局,制定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首先,领导重视是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的推手,内审成果运用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领导有批示,各职能部门也就会遵照执行、认真整改;其次,职能部门理解是促进审计成果转化的关键,内审部门要加强与审计对象的信息交流,充分向审计对象宣传审计工作的性质、任务、要求,取得其对审计的认知、理解和支持;最后,内审部门转变思想观念,是提升审计成果运用水平的前提,内审人员一方面要树立宏观意识,将审计成果的运用看作是发挥审计监督建设性作用的一项大事来抓,另一方面要注重时效,充分运用各种载体,迅速快捷地转化审计成果。

(三)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审计整改

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制度,打破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局限,将审计成果的运用扩大到决策层、其它部门和考核工作。

一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企业在收到内外部审计决定或审计处理意见后,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研究,落实审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汇总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完成时间等;审计整改结果的内容包括审计决定或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计划等。

二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为确保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强化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通过有效的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全面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考核制度。为保证审计整改效果,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考核,把审计整改情况列入评价领导班子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单位年度经营业绩的内容。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拒不整改、屡查屡犯的单位,与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薪金挂钩,并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毕业论文,融合。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决定。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责任落实,落实工作措施,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做到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长效机制。针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毕业论文,融合。完善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在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营风险、重要管理事项、重点控制环节和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毕业论文,融合。

(五)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成果的运用份量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保证审计质量是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的关键。

一是加强审计过程质量控制。毕业论文,融合。从审计项目立项和编制计划、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实施过程,到审计报告的撰写,应建立统一的客观的可操作的内审评价系统。毕业论文,融合。该系统要突出“客观性”原则,尽量使用量化标准,使审计成果更加规范、客观。

二是提高内部审计的层次,实现内部审计从以合规审计为主,向效益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性审计为主转变,从促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效益出发,促进加强经营管理和服务宏观调控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提升审计成果的价值,扩大审计成果的运用分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筑牢“防火墙”,当好“保健医”。

三是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成果的运用水平与审计人员的素质高低关系不言而喻,因此,各审计组织应建立严格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证审计人员随时掌握与更新履行其职责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

参考文献

[1]贵州电网公司.电网企业内部审计管理[M].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2]陈新环.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规范操作[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3]石贵泉.现代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