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法治管理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实现其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相关法的价值在高校管理行为中的良好体现,要了解其基本价值,就需要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高校管理现状及其管理特点进行简单分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自由与秩序。首先,简单分析其体现在自由方面的价值。教育活动的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了人的解放、发展与完善,在高校学生的法治化管理工作中,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是管理工作中法治化非常重要的体现。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在日常生活及工作的过程中,公民的相关行为,只要不损害国家及个人的相关权益,那么其行为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将法治化的管理方式应用于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对于高校的管理行为的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下,传统的管制式的管理模式将会被废除,学生的主体意识及主体地位将会得到充分的尊重,这对于学生潜在创造力的激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中,学生总是作为被动的教育客体存在。应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之后,学生的维权意识及法治意识会得到明显的提升,学生的主体意识提升之后,其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度会得到显著增强,这对于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中,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自我发展能力、自我教育能力、自我管理能力会得到有效的提升,这对于学生自由、全面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次,简单分析其体现在秩序方面的价值。在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秩序是所遵从的非常重要的内容,学生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存在,对于其最基本的要求是:服从管理、整齐划一,对于学生的性格特征及其实际的个体需求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这种管理方式中,学生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尊重,秩序与稳定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所要追求的最基本的目标,在这种管理模式中,高校为了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获得良好的管理秩序,不惜对学生的个人权益进行压制,虽然在这种管理模式中,高校最重要的管理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良好的秩序,但是实际上这种管理方式并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不仅不会规范学校的管理秩序,还很有可能会导致学校秩序的混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予以说明:关于大学生的婚育权,我国的宪法及婚姻法中都具有明确的规定,即高校学生享有婚育权,但是在实际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以为了保持学校的良好秩序为由,对学生的婚育权予以盲目的压制,剥夺学生的这一权利,对于学生的长远发展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时还会导致学生的反抗,引发学校秩序的混乱。而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中,其主要目的是尊重学生的权益、体现法治精神,以建立起学生管理的长效机制,这对于高校良好秩序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实现途径
(1)在观念上改变对高校学生管理的认识。在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模式中,高校对于学生的权益予以忽视,采用的是统一化的管理模式,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应用法治化的管理模式,就需要在此基础上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在观念上以学生为本,保证学生各方面的权利。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固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始终处于被管理、被教育、被灌输的状态。而要保持高校良好的秩序,就必须保证学生对于学校的各种管理行为绝对的服从,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学生很难实现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在高校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具有自费上学、自主选课、自主择业的权利,而高校在收取学生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应该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服务。因此,在现代教学模式中,高校改变传统的观念,与学生建立起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在该管理模式中,高校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建立起以服务学生为主要目标的工作系统,该系统中包含有:心理辅导、就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资助、个性发展、科研创新、学习指导、学籍管理、组织建设、素质评价、行为管理、价值引领等各种服务职能机构。另一方面,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行使学生管理权时,要对学生的各项权利予以重视。
(2)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良法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最基本的保证,这就需要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建立起健全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可以从校外及校内两方面来进行。站在校外学生管理制度的角度来讲,其主要指的是: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学生管理有关的内容,以及一些专门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的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体系,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各法律法规间存在冲突等现象,这些影响因素的存在,导致其难以在实际应用中发挥良好的作用,这就需要在实际的工作中,在现有的基础上,积极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立法部门的法律素质,对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地予以修改与编制,以提升其实用性。从校内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角度来讲,其主要指的是:高校在发展过程中依据高等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有关学生管理与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最基本的目标是保证学校的管理秩序,促进学生的良好发展,这就需要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积极提升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对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予以规范,并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到校内学生管理制度的创建中,对原有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其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3)建立规范化的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现代法治精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程序公正、过程公开,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制定相关的程序以实现法治化管理,保证学生的管理权行使的公平公正性,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法治化的最基本的保证。这就需要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制定出完善、严格、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相关的程序,尤其是一些对于学生的切身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管理行为,必须在告知学生本人,并在了解学生意见之后实施。在实际的应用中,为了保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具有正当的程序,可以引入行政听证制度,这对于维护学生权益,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决策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社会管理创新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创新,而政府职能的履行必须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政府权力的运用必须由法律进行约束。因此,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的“土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其次,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变原来单一的政府管理为多元化的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协同治理。而要实现这三者的共管格局,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需要发挥法制的作用。通过规范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三者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合法的设定,明确三者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根本上理顺社会管理当中的各类关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社会管理效果。再次,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任何管理创新活动的实施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社会管理的对象是广大的社会公众,政府只有秉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才能不断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据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更大的系统工程当中,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化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福祉,为党和国家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则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可看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法治的本质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希冀通过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畅通实现人民利益的通道,这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二)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准绳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民普遍遵从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这个判断其实内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而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依法治国的实现既离不开每一个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也离不开运用法律开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创新社会管理也同样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规制。法律作为一种正确的价值准则,既是政府行为的价值指引,也是社会管理创新内含的基本价值方向。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抛开法律而无规则地创新,而是应当在遵守法律或者说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变革那些不合时宜、违背群众利益的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创新,才符合法律承载的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创新意味着要改变事物现时状态,这难免会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须正确对待。不能为了创新而触犯法律,急功近利;可行的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尽快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三)社会管理创新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将在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两个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规范化、强制力的支持。这有助于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任务的完成。社会管理创新意味着对社会管理主体、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和调整;意味着对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公共安全体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加强和完善。这些都会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除。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无疑会起到积极地推进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进行法治建设,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社会管理创新通过转变社会管理理念、调整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带来社会治理效应,将营造出更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民主法治视域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展开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文明水平、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强化法治观念是夯实服务社会管理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强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只有依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保障公民权利
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先行。社会管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人民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的理论,我国社会管理必须要创新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管理理念:一是“维权即维稳”。不可否认,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民众上访事件持续增加,而政府也陷入了越维越不稳的困境。而要破解,必须从民众的利益诉求出发,切实维护民众合理、合法的权利,特别是对一些侵害民众合法权利的不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这样民众诉求得到伸张,权益得到维护,社会管理的良好效能自然就显现出来;二是“政务即服务”,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通过良好的管理措施,最终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因此,从现代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出发,社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紧紧围绕民众的诉求和民众的满意来展开,全力解决好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增强民众的幸福指数,用民众的认同度来提升政府社会管理理念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急剧增大态势,这从一个侧面也要求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须随之创新和跟进。具体来说,我国当务之急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社会管理从根本上讲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个体的私人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个体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过政府的资源建设和能力提升,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一;二是提高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这涉及到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要正确对待矛盾,不要惧怕并且要直面矛盾,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社会等手段,确保矛盾处理及时、有效;三是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给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仅要加强“”建设,保证与群众骨肉相连,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设,来更好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让群众从心底里认同并相信政府,促进政府决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三)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构建诚信体系
诚信是立国的根本。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来说,要以“诚信中国”为主导,从政府机关先行做起,将社会管理烙上诚信的标签,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是从中华儒家文化出发,在政府机关中倡导“善治”理念,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二是建立起政府社会管理的诚信评价体系,将行政公开、管理沟通等有机地溶入到诚信评价指标中,并且赋予与公众密切相关的诚信指标以更大的权重,让公众更好地参与到政府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三是建全政府社会管理诚信监督体系,在现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社会监督,赋予社会媒体更多、更自由、更独立的话语权的同时,探索建立起公众直接投诉、网络举报等渠道,让监督贯穿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全环节,确保监督有位、有为、有力、有效;四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失信的处罚和赔偿机制。对于政府内部来说,要对失信的公务人员给予必要的惩戒和组织处理,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除了让公务人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启动相应的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机制,用政府的公信力来切实保障公众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四)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诚信执法
对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来说,诚信执法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维度,要以“公正执法、依法办事,信守承诺、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切实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积极推动行政执法单位诚信建设、大力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诚信建设、积极探索行政管理相对人诚信建设”等为主要任务,从教育、宣传、制度等方面探索诚信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一是给政府社会管理公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把失信的公务人员向社会曝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当事人自我改进和完善;二是实施诚信机关“红名单”制度,对在诚信执行方面做得好的单位进行表彰,以形成对其它行政机关干部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三是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将诚信政府纳入法律规制当中,用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设向纵深发展。
(五)创新社会管理通道促进公民参与
因为行为是以观念为先导的,所以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创新的前提就是要革新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对行政观念的革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1.由管制向服务的转变
传统意义上的管制理念主要是“以政府为中心、以权力为本位”[2],同时采用强制手段以便能实现行政目的,这实际上已经无法与时代需求相适应,现代公共行政法治的必然趋势就是要实现由管制到服务的转变。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服务是行政管理应该始终追求的方向,应该将旧观念彻底转变,进而将“为民服务”、“由民做主”的观念确立起来。
2.由单向向互动的转变
行政管理方式的单向性是由于过去只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地作决定,只是向相对人传递行为的结果,却没有提供给相对人进行意志表达和主动参与的机会。行政管理方式的互动性就是要做到这一点,让公众多多参与行政过程,并重视与相对人之间的协商和沟通,这样在行政管理中便实现了公众与行政机关的良好互动。这就有助于行政管理增强科学性,使其更易接受。
3.由强制向合作的转变
行政权本质的属性不能说就是强制,行政权存在与运行的目的应该是服务。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不应该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应该与行政相对人树立起合作观念,以便于行政相对人能够主动参与行政管理,自觉地接受行政决定。4.由单一向多元的转变传统行政管理方式较为单一,确立了服务行政观念之后,社会公共需求也进一步扩大,往日的权力行政已无法与现代行政发展需要相适应,因此,一定要转变为多样化的行政方式。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的个性需求得到满足以及使其多元化的价值期待得以实现,如此行政活动定是要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使其与服务行政方式相结合,行政管理方式便由此呈现出多元化和柔性化的特点。
二、运用弹性、柔和的行政方式
多样化、弹性化和柔和化的行政管理方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也是政府转变职能、拓展行政作用空间的必然。如今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的渐渐趋于弱化,这就要求对强制的权力性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突破,从而逐步发展起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可以采用一些强制性较弱、权利色彩较浓的方式来进行,具体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规划等等。往日的管理方式是简单、冷漠且刻板的,还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弹性、柔和的行政管理方式改变了过去管理方式所暴露的弊端,将现代行政管理理念融入其中,还被赋予了一定的人文关怀,这就充分体现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尊重,同时也保障了他的权利。行政主体尽可能采取沟通、协商和激励等柔性手段,从而促使服从成本得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促使“管制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这些新的管理方式对行政管理中各参与方的平等、信任和合作尤为重视,并且于经济市场化和服务行政的需要相契合,可以将相对人的参与积极性调动起来,很大程度地代表了一定的人文精神,诸如平等、民主、独立等,这对于摩擦的减少和社会和谐的增进都很有帮助,也有助于加快实现行政目标,所以如今在各个行政领域得到广泛地应用,其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作为一种补救方法,以弥补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失效的缺陷,同时也是对行政法治的很好配合与有效补充。
三、结束语
论文摘要投递质量难以监控,段道优化无从下手,这是一直以来存在于报纸发行投递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从技术手段的运用上探讨如何进行报纸发行投递的科学化精细管理。
自办发行是当前市场化报纸的主流发行方式,报纸发行投递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报社的信誉,也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报社发行管理的目标即是取得最大的发行效果。取得最大发行效果对于零售而言,就是在目标发行区域内获得最大实销量。对于征订而言,则存在于两个环节中,一是在征订环节,另一个在投递环节。对于征订环节,业界和学界给予的关注较多,“有效发行”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对于投递环节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却缺乏应有的研究,这也成为发行管理工作中的“软肋”。
报纸投递讲究的是尽量在有效的时段内将报纸投递到读者手上,不仅要有效果,还要有效率,可称之为“有效投递”。在目前的情况下,主要就是讲求时效性——越早越好。以浙江宁波的《现代金报》为例,如果早晨在上班离家高峰时间段,报纸投递每提前10分钟,就会增加近10000份报纸的即时阅读量。否则,读者如果早上上班之前拿不到报纸,就只能晚上下班回家才能看到,而此时新闻的时效性已经比不上下午面市的晚报了。或者因为有些消息在日间已经通过其它的渠道了解到。因而减少了阅读《现代金报》的兴趣,从而使得报纸的发行效果大大下降。因此,实现有效投递,是提高发行质量不可忽视的环节。
一、当前报纸投递管理中的难点
提高有效投递,对于零售方式而言。操作和监控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时间早。则零售成交量高,退报率低。而对于征订方式而言,由于报纸是提前付费的,中途的服务不好(主要是投递不到位。投递时间过晚),不会对发行量带来如同零售一样即时的反应。反馈数据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带来管理上的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难以全面了解投递的真实状况:管理人员与一线人员之间管理存在跨度,难以对一线员工的具体工作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和激励措施缺乏针对性等等。
目前绝大多数报社对此所采用的一般做法是通过读者投诉来监控。但读者投诉这个指标受读者个人因素等的影响较大,同样的投递质量往往会得到不同的投诉率,这造成投递质量很难通过投诉或客户回访来统一监控。投诉指标只能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但是不能作为唯一指标。
投递质量的监控难也造成投递考核工作中的诸多弊端。以浙江《现代金报》为例,按照以往的考核办法,发行公司对投递员的考核是以投递报纸的数量为指标来核算的。可现实的状况是:有的区域投递400份报纸需要4个小时,而有的区域投递800份报纸却只需要不到两个小时,以投递数量为指标考核使得前者只能拿到后者一半的薪资,而其投入的劳动却是后者的两倍,这对于员工来讲是不公平的。对此。有的发行站点就会采取“肥瘦搭配”的方式来进行平衡,即每个员工好的段道投一点,不好的段道投一点,虽然相对公平了,但是由于段道优化无法保证,整体的段道路程加长,整体的投递时间就加长了,造成不少“无效投递”,严重影响了报纸的发行质量。
二、技术手段在报纸投递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造成上述种种投递管理中的难点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者无法获得精准翔实的段道路线图,段道优化无从下手,另外,对投递员的工作进行控制或调整时也缺乏客观有效的数据加以佐证。在探寻更为科学的投递管理方式的过程中,GPS(全球定位系统)设备和GoogleEarth地图等新技术手段的优势逐渐凸显出来了。
GPS在导航定位、定时、测速等方面性能卓越,该设备轻便小巧,携带方便。需要记录行动路线时,设置开关到记录器方式,就可以将所经过路径的高度、经度、纬度及日期时间等信息储存起来。再通过通用的USB接口可将卫星记录数据传输到计算机中。再启用GoogleEarth地图,便可以将卫星定位数据整合其中。GoogleEarth中的实景地图精确清晰,全面覆盖,实行自动更新,其功能远远胜过平面地图。
这样的段道数据获取方式非常便捷,只要把GPS设备带在身上,走一遍就可以了。在早上投递的时候让投递人员随身携带,就可以采集到投递时间、投递里程等数据,进而整合出非常精准的段道轨迹图。
以此类推,可以将所有的段道记录数据都整合到CoogleEarth中,再做进一步的整理:
1标注段道数据,设置文件夹
将每条段道的相关数据均标注上去,包括段道投递人员的信息,投递花费时间,投递里程等。并将同一站点的段道记录整理到同一文件夹,再按照投递班设置子文件夹。这样,想看哪个站点的全部段道,选中站点文件夹即可,如果想显示该站点中某个投递班的全部段道。选中该投递班记录的子文件夹即可,如果只想显示某个段道,只选定该段道的记录就可以了。
2段道站点的优化调整
有了准确的段道数据,就为段道的优化调整提供了依据。计算出某一区域内所有段道投递所需的总时间,再除以段道数量,得出该区域段道平均所需要的投递时间。如果现有段道时间和里程与平均值相近,则将该段道标注为绿色线条,否则标注为红色,这样就很方便地进行红绿段道之间的优化调整。
还可根据区域特点,调整站点的段道数量,使得各站段道数量尽量接近——这样便于站与站之间的竞争和考核,同时由于站内各段道投递时间较为平均,也便于站内考核。
按照划分好的区域,重新选择站址。最好在区域的中心部分。有时候区域中心部分的房租比较贵,成本较高。但是更应考虑到重新选址带来的收益肯定是大过成本的:因为站点位于区域中心,将有利于区域内报纸的投递时间整体提前,实现有效投递。
当然,在调整段道的同时,要制定相配套绩效考核方式。在调整投递区域的时候。也要考虑运报车的到站时间的差异:有的站点要早一点,有的站点要晚一点。
三、技术手段运用于投递管理成效显著
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原来存在诸多盲点和误区的报纸投递管理工作迅速变得科学便捷且富有成效。
1发行投递的总体状况一目了然
发行投递段道的各类数据,如:段道路线,投递时长,投递里程等是发行公司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但以往的情况是:由于每一段道都不一样,投递人员具体的投递路线,一般除了投递员本人和投递班长之外,其他人都不大清楚。即便是发行站站长都不是很清楚,更不要说发行公司管理部门了。并且,以往获取这些数据的方式都是人工操作的,由于操作手法难以完全统一,段道测试的人又并非是同一人,所以获取数据的标准和尺度有差异。加之具体负责测试的区域站长出于对自身考核有顾忌而心存私心等原因,获取的数据一般不敢也不能作为制度制定的依据。
现在,只要把GPS采集来的段道数据在CoogleEarth地图上展示出来,不仅发行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及站长可以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递人员的具体线路,报社的领导也能直观地了解发行投递的总体状况。解决了上文中所说的由于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之间存在管理跨度,难以了解一线人员工作内容的难题。加之数据都是通过标准统一的设备采集的,完全可以用来作为制定考核制度的依据。
2投递时间提前,整体得到优化
由于用GPS采集数据非常简单,只要测试人员随着段道走一遍就可以把数据采集回来。这就给原本非常繁琐的段道调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原来的段道测试和调整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缺乏像CoogleEarth这样精确到每栋楼房的地图,采集数据受人为干扰因素大,调整又只能在局部范围内进行,所以始终无法获得理想的效果,路线的整体优化根本无法实现。运用GPS后,所有的段道分布清晰直观,数据翔实准确,调整工作完全可以在地图上进行,调整后的段道在正式运行之前,还可以再实地测试一遍,而不用像从前那样在实际运行之后还去做些“修修补补”的工作。这样可以在新段道正式运行之前经反复测试,一次调整到位,这在以前是不可能做到的。
通过段道优化,报纸投递时间整体提前。而且投递完成的时间也得到很好的控制。同时,由于全部人员投递时间大致相当,可以要求员工统一时间回站集合,便于管理。
3分配公平,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原来对于投递员的考核是以投递数量为基础的,这对于员工来讲存在不公平因素。现在通过段道调整。将投递绩效考核办法调整为:以段道投递里程。和插报数量作为计算基础。
以现代金报发行公司白沙发行站为例。白沙站12段道,段道长17.23公里(含自站点到段道起投点的路程),份数562份,在计算投递绩效时,首先是根据份数和本月报纸插报的次数计算出插报分值,2008年3月份单份报纸共插(拆)报36次,插报分值为562×36=20232分。里程分为17230米×31天=534130分,插报分1分折合里程分3分,这样总分值为562×36×3+17230×31=594826分,再乘以对应于绩效的系数。就可以得到该投递人员的投递绩效。
虽然段道调整时主要考虑投递时间,但是具体计算员工投递绩效时。选择段道投递里程而不选择投递时间,主要是因为如果以投递时间考核。则可能因为投递人员的交通工具差异,行进速度差异等原因造成计算误差较大。
通过绩效计算方式的调整,使得考核更趋公平,保护并提高了投递员的工作积极性。
4支持其它相关业务的开展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管理西部大开发
一、知识管理相关概念解析
(一)知识
所谓知识,是一种有价值的智能结晶,又称之为智价。知识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即显性知识(explicitknowledge)和隐性知识(tacitknowedge)。显性知识是指记录在各种介质上的知识,如图书、档案、数据库、各种计划、总结、报表等等;隐性知识是指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未编码的经验性知识,如个人的技术诀窍、直觉、想象与创意等等。显性的知识可以在知识库中直接复制与进行独立的学习,隐性知识则需依赖人际传递达到学习的效果。一般来说,显性知识在扩散速度与学习效率方面较隐性知识高,所以对隐性知识的管理更为重要。而隐性知识才是竞争中别于对手且不易被对手学到的核心竞争力。
(二)知识管理
目前国内外学者们对企业知识管理的研究基本可以归纳为三个学派,即技术学派、行为学派和综合学派。
第一,技术学派认为知识管理就是对信息的管理。这个领域的研究者和专家们一般都有着计算机科学和信息科学的教育背景。他们常常被卷入到对信息管理系统、人工智能、重组和群件等的设计、构建过程当中。对他们来讲,知识等于对象,并可以在信息系统当中被标识和处理。
第二,行为学派认为知识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这个领域的研究者和专家们一般都有着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或商业管理的教育背景。他们经常卷入到对人类个体的技能或行为的评估、改变或是改进过程当中。对他们来说,知识等于过程,是一个对不断改变着的技能等的一系列复杂的、动态的安排。这些人在传统上要么像一个心理学家那样热衷于对个体能力的学习和管理方面进行研究,要么就像一个哲学家、社会学家或组织理论家那样在组织的水平上开展研究。
第三,综合学派认为知识管理不但要对信息和人进行管理,还要将信息和人连接起来进行管理;知识管理要将信息处理能力和人的创新能力相互结合,增强组织对环境的适应能力。组成该学派的专家既对信息技术有很好的理解和把握,又有着丰富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他们推动着技术学派和行为学派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从而融合为自己所属的综合学派。
综上所述,可以把知识管理定义如下:知识管理就是为组织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新的途径,是利用集体的智慧提高组织的应变和创新能力,面对不断变化的环境,采用新的管理模式去适应组织发展、生存和竞争的需要,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对相关知识的内外连续管理过程,把最大限度地利用和传播知识作为组织核心优势和竞争力得以提高的关键,把知识集体共享和知识创新视为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灵魂,是为组织不断发展和组织文化全面提升而创造的一种现代管理机制。
二、西部地区知识构成水平现状分析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程度也不断加大,在西部大开发,大学生支援西部建设等政策优势的吸引下,国内大型企业为完善其产业链条的需要纷纷在西部地区设立自己的生产、销售、流通中心,大量外资企业进入西部地区给当地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特别是大学生支援西部以及高科技人才西部创业计划的实施为西部地区引进了大量的科技人才。然而由于历史、地理条件等原因,西部地区知识构成水平相较于中、东部地区仍然比较落后。
(一)劳动力素质总体水平低
第一,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就整体水平来看我国西部地区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素质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文盲和半文盲比例高。据统计,全国1.45亿文盲、半文盲大部分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文盲或半文盲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为39.5%,比东部地区高11个百分点;2000年东部地区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为13.8年,科技人才占劳动力的21%,而西部地区的这两项指标分别为8年和7%,西部少数民族平均受教育程度只有5年;2000年四川、云南、贵州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0.4%——0.45%,具有高中文化的为4.7%,文盲、半文盲率高达21%——38%,而同期全国农村劳动力中的相应比例分别为1.2%、15.34%和18.9%;西部地区每万名劳动者中有大专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职称的仅102人,还不到东部地区的10%。
第二,劳动力人口结构不合理。西部地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产业结构落后,工业化程度比较低,仍然是以农业为主,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
第三,高级人才数量少,科技人才更少。在县以上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从业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为5.05%,而东部是14%。
第四,劳动力知识更新缓慢。西部地区在三线建设时期,伴随着大量军工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在西部的落户,西部的某些省份大学毕业生及科技人员的比例相当高。但是随着新技术革命步伐的加快及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人才的知识已显老化,与知识经济对对科技人才的要求相差甚远。目前,西部专业人才队伍老化,高层次人才出现严重断层,IT人才则更为短缺。这些问题成为制约西部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企业竞争力差
知识是形成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源,但知识不能自动形成竞争优势。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和维持取决于企业知识采集与存储、共享与交流和应用与创新的能力,即在知识管理过程中显露出来的能力。企业知识管理过程实际上是知识在企业中流动的过程。企业知识流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知识的创新,创新的知识再经过采集与存储后重新被利用,由此完成了一个循环。西部地区的大多数企业不注重知识的采集与存储、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信息共享平台,实际运用中仍然采用粗放的经营方式不注重知识在创新中的作用,企业生产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价格竞争力低下。
(三)观念与环境上的落后
观念的更新与环境的催化,对于人才的成长和涌现非常重要。在中国的西部地区,缺乏的就是竞争环境与创新环境。不求上进、不求进取、小富即安观念已经成为西部大开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观念的落后不仅表现在普通人的身上,而且也表现在西部企业家的身上。在这一点上,东西部的差距非常明显。西部企业远离国际市场、国际潮流。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西部部分企业的眼光依然停留在区域内,没有国际战略眼光,不敢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这对于西部实现跨越式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四)高等教育发展滞后
2000年,我国大陆共有1866所各种门类的高等院校,其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成人高校分别为1018、811、32和5所。分布在东部地区的高等院校为901所,占大陆总数的48.3%,4类高校分别为491、387、20和3所;分布在西部地区的高等院校为366所,占大陆总数的19.6%,4类高校分别为198、164、3和1所。东部地区高校占全国总比远高于其人口占全国总比,西部地区的高校占全国总比则低于其人口占全国总比,因此东部地区在高等教育的硬件设施上占有明显优势。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全国性的名牌大学绝大部分位于东部省区,而西部地区除四川和陕西的少数高校以外的绝大部分高校的知名度、教育质量都处于全国的中下游。我国目前普通高校招生仍采用地区配额制,在招生数额上总是向所在地区倾斜,这样的结果就是东部地区的学生相对于西部地区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大学,也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名牌大学接受高质量的高等教育。
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东西部地区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巨大差距。再加之长期以来大量西部人才向沿海地区的流动,使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相对科技力量方面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
三、知识管理在西部发开发中的作用
一个区域繁荣的基础是该区域内企业的繁荣,而企业的繁荣除了与其自身的学习、创新能力有关外,还与其所处区域的竞争能力有关。为了提高区域的竞争能力,必须重视区域学习和区域知识管理。我国西部地区的资本、劳动力及自然环境等区域资源禀赋存在一定劣势,西部开发需要用大量知识资源弥补地域资源的不足之处,通过知识资源来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增强区域竞争力。而传统的区域开发忽视了自觉的区域学习和知识管理的重要作用,很难适应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区域发展的需要。
(一)有利于提升西部企业的竞争力
西部企业进行知识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绩效,这既可以表现在直接的经济收益方面,也可以表现为其他方面改,如企业的运行效率、人员的工作能力、用户满意度等。另外,通过有效的知识管理也可以增强企业的稳定性,减少一些因人员流动而带来的知识损失。具体说来,知识管理能为西部企业带来如下的好处:
第一,更快地获取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和知识,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使西部企业真正走出去,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
第二,西部大多数企业依旧采用传统管理模式,信息流通的不顺畅制约了企业生产率的提高。进行知识管理,一方面通过所有员工直接的信息存取可获取连续和快速的工作流程,减少纸张的流动和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让员工共享企业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实践,可以防止重复劳动,提高生产率;还可以减少或杜绝重复性的错误,避免错误成本。
第三,西部企业进行知识管理,一方面使员工能够快速并可靠地与合作伙伴进行联系,增强交流与合作意愿以及团队精神,减少信息搜索的时间,可以快速的、低成本的、高效的决策和问题解决;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与顾客的联系。可以通过用户资料库可以获得客人的爱好和兴趣,从而为客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二)有利于促进西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飞跃式发展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是西部必须搞好的一项战略性工作。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它关系到西部大开发的顺利实施及西部能否实现跨越式发展;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它关系到西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展西部知识经济,实现西部跨越式发展,需要一个人才“金字塔”梯队。不仅要大力开发与引进知识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同时也要提高西部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西部地区采用知识管理必将对西部人力资源开发产生深刻的影响。
第一,有利于西部地区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知识管理的核心是对知识进行管理,知识的流动、吸收、创新是知识管理的关键步骤。西部大开发中劳动力只有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才能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获得自己的职业保障,强大的职业需求推动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一,有利于高科技人才的引进。知识管理过程实际上是知识在组织中流动的过程,知识的流动需要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参与。如知识的采集和存储需要有引进一批数据库管理人才,知识共享需要引进一批计算机、网络人才,知识与生产的结合更需要一批实际经验的专业人才。
第二,有利于促进西部地区用人理念的转变。西部地区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存在着体制僵化、观念落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而那种小富即安、不求进取的文化、心理,则是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西部的振兴与腾飞,毕竟要落实到西部的企业,而西部企业的发展,归根结底,依赖于西部人的素质的提高。因此,西部企业必须加快体制改革,转变人才观念,实行任人唯贤原则,注重个人的工作实效,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机构精简。
(三)有利于促进西部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是西部地区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和人员素质提升的关键,当前西部地区仍旧采用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知识管理对西部教育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必将对西部办学理念的转变和办学质量的提高产生深刻的影响。
第一,有利于促进西部基础教育的发展。知识管理强调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西部大开发中劳动力再也不是简单的体力付出,基础教育在劳动力素质培养中的根本作用得到显现,人们对基础教育的重视程度提高,为基础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二,有利于促进西部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历来是传播知识、进行科技与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也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摇篮。西部大开发中进行知识管理对西部地区的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西部地区高等院校必然要适应这一形势转变办学理念、设置相关专业、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才能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有利于促进西部继续教育的发展。知识管理在西部大开发中的运用对于劳动力的知识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一学定终身的思想已经不适合西部知识管理的需要,西部劳动力只有不断学习和参加各类培训才能适应工作需要,这样函大、电大、夜大、自考、成人教育等多种持续教育形式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的各种短期培训在这一需求的推动下也将获得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敬华,金昕:《知识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2]郁义鸿:《知识管理与组织创新》,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周海炜:《核心竞争力:知识管理战略与实践》,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樊治平:《知识管理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杨海英:《知识经济与管理创新》,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
[6]项国鹏:《知识管理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载《南开管理评论》2001年第6期。
[7]齐玉水,周明:《知识管理模式与西部企业竞争能力》载《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
[8]张岳:《知识管理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作用》载《北方经济》2002年第9期。
社会管理在我们国家包含着若干复杂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政治学体系中社会管理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就是在社会系统中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进行适当的利益平衡。而用社会学的眼光来观察,社会管理则是要实现国家对社会过程的有效统治、国家对社会关系的有效处理,国家对社会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学中,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则是强化行政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等。也许社会管理的诸种价值判断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管理的理念必须回归到法治中来。我们允许学术上有关社会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够容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同样赋予社会管理理念不确定的元素。也就是说我们应当用行政法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通过提炼和强化使社会管理理念与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理念。
2以行政执法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
从概念上来讲,社会管理是一个涵盖内容较大的系统,在某种层次上讲还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项众多,需要管理的内容比较繁杂。但是对于社会管理的意识来讲,从内涵的角度来讲,却有着与之较大的差别,相对来讲范围较窄。社会管理意识是一种主观上的认知行为,是一种意识领域的执行思维,主要表现在社会公职人员以及行政主体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认知。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公众性,公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来参与社会管理,但是很多时候恰恰出现了相反的现象,破坏了这种和谐,过多的将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带入工作中,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大大的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公众权利实现的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公权对私权压制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以行政法意识构造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树立一种科学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用行政法意识来统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法意识中的陈旧部分进行更新甚至创新。这样便使行政法意识与社会管理意识予以统一。
3以行政执法设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
专题一:如何进行化学实验观察
化学是以实验为基础,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及其变化规律的自然科学。在化学知识中,许多知识如化学概念、基本原理、元素化合物性质等,都是通过化学实验而获得的。因此,在化学学习中必须学会对实验进行正确的观察,并在观察的基础上根据实验现象得出结论,从而掌握化学知识。那么,如何正确观察实验、在实验观察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什么呢?
首先,应明确实验目的,确定实验观察的重点。
设置课本实验的目的在与实现某一学习目的,实验目的决定了实验观察的重点。只有明确重点观察的内容,抓住本质的现象,才能有效地观察,有效地学习。如在初中化学〈序言〉课的实验,所设置的几个实验都是为学生顺利理解和掌握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而设置的。因此,观察的重点应放在反应前后物质是否发生质的变化,从而确定变化属于物理变化还是化学变化。如镁带的燃烧实验,观察的重点是镁在燃烧后的产物的性质和镁带有何本质的不同,确定反应是否新物质生成,从而判断该反应是否属于化学变化。而不能仅仅注意实验过程中的“发出耀眼的强光,放出大量的热”这一非本质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验的目的——掌握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实质。
其次,明确观察的要素和程序,全面、有序地进行实验的观察。
对于实验,特别是一些过于复杂的实验,往往存在多个实验观察的要素,实验过程中必须全面、有序地进行观察,才能实现实验教学的目的,从而深入、全面地掌握化学知识。
那么,如何有序地、全面地观察化学实验呢?
第一阶段(实验前)——观察要素为:1、反应物的物理性质(如反应的颜色、状态、气味等);2、反应条件(如是否加热、通电等);3、反应装置(用什么作反应器具、装置有何特点等);4、*作顺序(如何组装实验装置、添加药品先后顺序如何等);5、其他(如药品的用量、实验注意事项等)。
第二阶段(实验中)——观察要素:反应过程中的主要现象(如是否有颜色变化、是否有气体生成、是否有沉淀析出、是否发光、放热等)
第三阶段(实验后)——观察要素:1、是否有新物质生成?2、新物质的颜色、状态、气味、溶解性等;3、仪器拆分顺序;4、仪器整理等。
随着实验的深入和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要求学生能够深入全面地进行实验的观察,全面掌握化学知识。如果不能全面地进行实验的观察,往往会因为观察的片面性而导致种种问题,如无法获得全面的知识。更为严重的是在实验具体*作过程中,可能回导致失败或危险,如加热固体药品时,试管口为向下倾斜,导致试管破裂;用氢气还原氧化铜实验时,如果不遵循实验前先通氢气一段时间后再后加热、实验后先撤酒精灯一段时间后再撤氢气的顺序,必然导致实验失败和危险(爆炸)等。
第三、协调多种感觉器官。
实验现象的观察,往往不仅仅依靠眼睛观察来完成。在很多实验中,还需要借助手、鼻等感官。如第一章关于硫燃烧的实验中,除用眼观察之外,还需借助鼻闻(二氧化硫的气味)、用手摸(摸集气瓶感觉热现象)等。只要这样,才能全面获得感性的材料。
此外,实验现象的观察过程中,还要克服下列不良习惯:1、只注意强烈刺激作用的现象,而忽视其他现象;2、由于不能高度集中注意力,忽略了稍纵即逝的现象;3、只注意观察实验过程中的现象,而忽略对实验*作顺序、装置特点的观察;4、只观察不思考等。
化学学习方法之二
专题三:学会加工
加工,指的是对所感知的事物通过特殊的思维方法对获取(感知)的饿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是新知识与已有的知识取得联系,增进对新知识的理解。加工在学习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高效获取知识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信息加工的重要方法有:1)类比法;2)比较法;3)质疑等。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学会这些策略,从而顺利实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那么,在学习过程中如何类比、比较和质疑呢?
第一、学会类比
类比是根据两类或两个事物之间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或相识所作出的一种推断。这是加工的重要方法。它既可使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也可使陌生的事物熟悉化,从而实现对新知识的掌握。这种方法在学习中广泛地得到应用。如在高一学习卤族元素极其化合物性质知识时,抓住该元素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核外最外层电子数相同,均为7个,从而类推出它们的单质及化合物在化学性质上具有与Cl2与及其化合物相似的化学性质,从而顺利实现卤素其他元素对应单质及其化合物性质的学习。这里应该注意的是:1)要考虑不同事物之间的可比性。即善于发现事物相同或相似的本质上属性,只有本质上属性相同或相似,才能作出类比;如卤族元素原子最外层电子数相同这一本质属性,为卤族元素及其化合物之间的类比提供基础。2)要注意类比的或然性,正确类比,防止类比的负迁移。换句话说,就是在抓住事物共同属性的同时,也应注意差异性一面。如卤族元素原子最外层电子数相同,但由于其电子层数不一样,因此其化学性质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不能有Cl2+H2O==HCl+HClO类推出F2+H2O==HF+HFO等。
第二、学会比较
比较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易混淆的相关事物进行对比分析的一种常用方法。常用的比较方法有对立比较、差异比较和对照比较等。如在学习氧化还原反应时,氧化和还原、氧化剂和还原剂、氧化产物和还原产物等属于对立的概念,在学习过程中,要抓住这些概念内部间的对立面来比较,以留下深刻的印象,实现记住一个就掌握另一个的一箭双雕的效果。又如对易混淆的同位素、同素异形体、同分异构体、同系物等概念,学习时着重从其定义、特征、使用范围等差异面进行比较,抓住各自的不同点,从而掌握四个概念。要学会比较,关键在于对化学事实进行分析,弄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异。这样做不仅能揭示事物的关键特征,而且还能更加容易掌握新概念的涵义。
【论文摘要】在高等学校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健康思想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大学生中不懂法甚至违法的现象,暴露出了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薄弱的问题。
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规范:
首先,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互补性。
其次,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除了受到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以及法律自身条件的约束外,还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最后,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并以道德为社会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将失去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二)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1.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关系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成熟,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联系,但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违法问题。综观在校大学生发生的不同方面的违法问题,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基于上述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德育教育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当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
二、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
(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
三、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三)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1临汾市水利局档案管理现状
临汾市水利局水利档案管理走在全省前列。多年来,临汾市水利局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被评定为山西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级单位。在加快法治水利建设中推进执法档案管理。推进法治水利建设,探索出“一覆盖,两推进,三加强”工作经验,被临汾市委在全市推广。实施普法全覆盖,汇编了包括《档案法》在内的200多万字的《法律法规选编》,在全市第一家实现了法规制度的全覆盖;强化执法基础能力建设,增购配备了档案柜、录像机等执法办公、记录设备;初步建立起水利法治的领导、工作管理体系。这些努力,为水政执法档案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改进了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环境。又启动了推行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将为全面推进执法档案管理创造了新的契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临汾水政执法档案管理目前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一方面,执法档案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管理手段落后,思想观念跟不上;另一方面是其他执法工作的掣肘,如执法文书格式不统一,记录不及时、不全面,归档不及时,执法体制不顺,执法分散,市县执法专职编制偏少,过度分散执法等。
2加强水利法治档案管理的对策
2.1加强党的领导、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党的领导是执法档案管理的根本保障,机构组织是基础平台,队伍是关键,三者都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因素。要以法定形式,在执法队伍中设立适度比例的专职执法档案管理岗位,同时要加大力度,加强法治和执法档案业务培训,全面大幅度提高执法档案队伍素质。2.2完善制度,深化依法治档。完善制度,实施普法全覆盖。汇编档案法律法规,完善市级水利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把执法档案工作全部纳入法治轨道。把档案法规的普法纳入《水利普法规划》及《“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中,全面推进档案管理普法全覆盖,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档意识,为推进法治档案筑起强有力的文化支撑。加大制度执行力,提高依法治档水平。把执法档案管理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加大力度推进执法档案管理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使之走上良性发展轨道。2.3改进和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加强对执法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对执法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达到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分类编号和集中统一保管”。积极推进执法“文档一体化”管理。把执法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有效实现文书运转高效率和档案管理高质量,从而达到文件处理精炼化、完成案卷系统化、查找利用标准化,使档案工作摆脱繁琐的立卷任务。深化和提升执法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档案电子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有效手段,对于提高档案利用率,提高档案信息的时效性,拓宽服务范围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结合文档一体化,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卷宗电子化。建立执法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加强系统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探索推行即时上传全过程音像记录的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和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3加快推行执法“三项制度”,促进执法档案管理
目前各地积极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要求对执法“六大行为”和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记录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使执法的开放度、社会化程度陡增,监督空前强化。将使执法资料信息井喷式增加,为执法档案管理开辟更广阔的空间,提供更好的环境。抓住机遇,认真推行执法三项制度,必定会把执法档案管理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行政执法案卷,是在执法活动中形成,并经依法归档的案卷档案。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检查、评议和监督,是提高执法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杠杆。加大力度认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能不断地从执法案卷中发现执法和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既提升了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管理,也促进了执法整体工作的管理水平。
4搞好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促进档案管理
[关键词]施工质量管理落实与控制
目前,施工企业面临严峻的社会竞争形势和强大的市场压力,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下,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只有提高工程质量,以质取胜,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才是我国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不仅会为国家和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宏扬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落实与控制,已成为施工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我认为,管理者对工程质量要有足够的认识,并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工程质量的要求愈加复杂,这就对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引发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变化。有些中小型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下,不积极改善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甚至因为蝇头小利,不把工程质量关,只图提升速度,以增强自身效益,最后只能被社会环境淘汰出局。只有以质量为中心,将效益贯穿于管理活动中,建设质量文化,实施科学的领导和管理,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改进当做长远和首要的任务,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做到以上要求,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把握好进工地的材料关
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首要因素。为此,要求质检员要严把质量关,同时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不为利所动。对每一批进场材料都要遵循严格的报检制度,抽样送检,合格后才允许使用;对关系到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关键材料,必须采取抽检和普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用材质量。对于一些小水泥厂、小钢厂生产的劣质产品,坚决不能用,否则会存在质量隐患,导致“豆腐渣工程”所以要严把进料关,消除材料引起的质量隐患。
二、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前期的技术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前,承包方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业主的要求,首先要制定一个技术合理、能因地制宜的施工方案,以保证整个工程施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全面实现合同目标,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以往施工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结合具体操作部位,贯彻落实施工的各项技术指标。
(2)落实对关键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质量标准、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3)必须注意的尺寸、轴线、标高、以及预留孔洞和预埋件的位置、规格数量。
(4)注意施工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质量要求以及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的配合比要求。
(5)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法、顺序、工种配合、搭接的安全操作及注意事项。
(6)注意施工中各种技术指标的要求和实施措施。
三、严格质量控制,打造精品工程
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各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控制工程质量,必须抓好项目落实工作。
1.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施工中某些工序或操作重点因施工人员质量意识不强,造成人为失误,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质量事故,这些问题都要严格杜绝。因此,对精密度和操作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序施工过程,应严格从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技术能力的考察入手,采取适当手段,跟班施工。
2.加强技术复核。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或关系整个工程的核心技术工作,必须加强复核避免出现重大差错,硬性工程质量和正常使用,除按质量标准的规定复核外,还要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标高,中线,模板,钢筋,混凝土,和砂浆,等,严格检查复核,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和尺寸得到有效控制,使工程的主体的大质量得到保证。我们在礼泉泔河水库大坝渡槽的施工中,由于忽视了技术复核,造成已完工的渡槽实际尺寸与设计要求不符。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管理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3.加强质量检查。施工中的质量检查,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通过检查,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及时加以处理,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4.完善质检记录。做好资料整理,在项目建设中,为了证明一些工程部位的质量状况和各项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完善的质检记录,这些记录是工程技术复核的核心。因此,记录要有计划,有步骤,才能保证这一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尊重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师的意见
工程实践中,项目业主不可能负责工程方面的问题,而是主要负责项目的宏观控制和高层决策。监理工程师受项目业主委托,在监理过程中代表项目业主的利益,服务于项目业主,设计师也是接受项目业主委托在合同工期内完成设计工作任务并对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在履行工程施工过程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关于设计方面的问题要多请教设计师。且施工单位遇到施工问题或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总是直接咨询项目业主,久而久之,项目业主会怀疑施工单位的能力而对施工单位产生厌恶感,显然这不利于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的关系。因此,施工单位要尊重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师的意见,对施工中的细节问题及疑问,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多与他们协商解决,只有遇到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师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再去请项目业主来解决。
五、正确处理索赔
工程实践中,只要涉及索赔,就会影响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关系。而索赔本身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并且带有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在不同环境下索赔的条件是千变万化的,施工单位的索赔可能会发生事与愿违的情形,甚至引起负面影响,而且实际工作中,索赔的程序、技巧和方法都很难掌握,施工单位要索赔成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施工单位比较成功的办法是,只有在项目业主对施工方的工作很满意时,施工单位可运用签证适时变更的机会以签证的形式向项目业主索取额外成本的补偿,项目业主是比较容易接受的,而且对已经形成的合作关系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当发生项目业主风险,如:征地、图纸、支付的延误等,以及物价上涨,施工单位不得不采取索赔手段,施工单位就要实事求是的就干扰事件提出索赔,一般要着眼于重大、有影响的索赔额大的事件,不要斤斤计较。小的索赔事件,施工单位可以放弃小的索赔额并作为一种让步,力求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能获得项目业主的认可。在工作实践中,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建立起以承包合同工程为中心的融洽的良好的和谐关系,不仅有利于施工单位的顺利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且在和谐的氛围中能够方便快捷、低成本地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项目业主可能发生的纠纷和冲突,圆满的完成目标。
质量管理就是在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库的过程当中,通过各个部门的监督检查,它是以管理为核心的。那么质量管理论文摘要及绪论的写法有哪些呢?下面跟着学术参考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和绪论的写法
一、摘要的写法
论文摘要是全文的精华是对一项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实践的总结对研究目的、方法和研究结果的概括。
摘要置于主体部分之前目的是让读者首先了解一下论文的内容以便决定是否阅读全文。一般来说这种摘要在全文完成之后写。字数限制在100~150字之间。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主要结论。也就是说摘要必须回答"研究什么"、"怎么研究"、"得到了什么结果"、"结果说明了什么"等问题。
简短精炼是学术期刊论文摘要的主要特点。只需简明扼要地将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分别用1~2句话加以概括即可。
例文摘要仅有5句话第一句话是假设第二、三句话是研究内容第四、五句话含盖了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这里省去了研究目的。如果补充研究目的可在摘要前增加一句如"空间曲线主缆悬索桥的施工控制计算是确保实现成桥设计线形和内力的关键。"从摘要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文主要工作是建立了空间曲线主缆悬索桥施工控制计算的新模型通过算例验证了新模型的正确性。
二、绪论的写法
绪言也叫引言。
引言的主要任务是向读者勾勒出全文的基本内容和轮廓。它可以包括以下五项内容中的全部或其中几项介绍某研究领域的背景、意义、发展状况、目前的水平等;
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包括前人的研究成果;
已经解决的问题并适当加以评价或比较指出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留下的技术空白也可以提出新问题、解决这些新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从而引出自己研究课题的动机与意义;
说明自己研究课题的目的;
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或勾勒其大体轮廓。
如何合理安排以上这些内容,将它们有条有理地给读者描绘清楚,并非容易之事。经验告诉我们,引言其实是全文最难写的-部分。这是因为作者对有关
学科领域的熟悉程度作者的知识是渊博、还是贫乏,研究的意义何在、价值如何等问题,都在引言的字里行间得以充分体现。
我们可以将引言的内容分为三到四个层次来安排。第一层由研究背景、意义、发展状况等内容组成其中还包括某一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第二层提出
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或急需解决的问题,从而引出自己的研究动机与意义,第三层说明自己研究的具体目的与内容,最后是引言的结尾,可以介绍一下论文的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引言中各个层次所占的篇幅可以有很大差别。这一点与摘要大不一样,摘要中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项内容各自所占的篇幅大体
比例一样。而在引言中,第一个层次往往占去大部分篇幅。对研究背景和目前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研究目的可能会比较简短。
引言与摘要还有一点不同的是,摘要中必须把主要研究结果列出,而在引言中(如果摘要与正文一同登出)结果则可以省略不写这是因为正文中专门有一节写结果,不必在引言中重复。
比较简短的论文,引言也可以相对比较简短。为了缩短篇幅可以用一两句话简单介绍一下某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意义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接着对文
献进行回顾。然后介绍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和主要内容。至于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及论文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完全省略可见,引言一般分为三到四个层次。每个层次都有各自的任务与目的。而在语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掌握这些特点会使写作过程化难为易。下面将对引言各层次的写作特点和技巧分别加以介绍。
(1)如何写引言的开头
引言开头(即第一层)最主要目的是告诉读者论文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及其意义是什么研究要解决什么问题目前状况或水平如何。
(2)如何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者对他人在某研究领域所做的工作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评述包括他人有代表性的观点或理论、发明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在援引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必须标注出处即这一研究成果由何人在何时何地公开发表。
(3)如何写研究动机与目的
在介绍了他人在某领域的工作和成果之后下一步便介绍作者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与内容。介绍研究动机可以从两个角度人手一是指出前人尚未解
决的问题或知识的空白二是说明解决这一问题或填补知识空白的重要意义。
指出或暗示了知识领域里的空白或提出了问题或假设之后下一步理所当然应该告诉读者本研究的目的和内容要解决哪些问题以填补上述空白或者证明所提出的假设。
(4)如何写引言的结尾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用这一法则去分析我们的新闻宣传工作,可以说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是这个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是新闻宣传工作的两种主要手段和主要功能。两者相互区别,相互依赖,相互映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把二者结合好,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又加强舆论监督,才能把握好舆论导向。
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社会,积极、正确地引导社会,使新闻宣传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把正面宣传同舆论监督对立起来,认为舆论监督会影响正面宣传,这是错误的。一切事物都在变化,在一定条件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一些落后的、错误的东西,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引导而变为先进的、正面的事例已不鲜见。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同样具有积极引导的作用。有位资深的新闻工作者把新闻宣传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比做越野汽车的“前加力”和“后加力”,是非常形象和切合实际的。因此,我们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又要理直气壮地抓好舆论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
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哲学基础。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其真实性。在当前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整体和个人各方面的利益正在进行大调整和再分配,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这就更需要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采访上下左右、方方面面有着相互联系的人和事,真正掌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找出问题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抓准事物的本质。把采访的过程变成对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采写出不仅内容真实而且用语准确、提法恰当的稿子。为确保舆论监督的绝对真实,对批评性的稿件应慎之又慎,必要时稿子写好后不妨征求一下被批评者的意见。只要把工作做细了,把稿子写实了,我们的舆论监督就能经得起检验,发挥积极作用。
三、抓住主要矛盾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如果事无巨细,都去反映,那就显得杂乱无章。新闻的生命是真实,但并非真实的东西都可以成为新闻。现在,有的新闻媒体以“猎奇心理”去搞舆论监督,结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里,有必要探索舆论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热点问题不时的出现。所谓热点问题,就是在一个时期内人们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有些也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热点问题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时期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集中表现,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就要敢于触及热点问题。实践证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抓住事关大局的问题实行舆论监督,就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强调舆论监督要抓大事,并非是对所有的小事不管不问。如对“米袋子”、“菜篮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这些看似小事,实际上关乎着大局,我们也必须热情关注,帮助解决。但是,如果不从大局出发,不抓西瓜抓芝麻,光就鸡毛蒜皮问题进行舆论监督,那么,对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就会堵不胜堵,似乎发稿不少,就是不解决多大问题。因此,我们在实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一定要对遇到的错综复杂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千方百计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page_break]
四、掌握适度原则
唯物辩证法认为,“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数量限度、幅度、范围,是质与量的统一。古人所说的“过犹不及”,讲的也是这个道理。舆论监督必须掌握适度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适宜。舆论监督不同于正面宣传,在具体内容上,舆论监督批评性报道较多,读者对批评报道非常敏感。当今社会问题很复杂,什么问题应该监督,什么问题不应该监督;什么问题该批评,什么问题不该批评,我们必须有所选择。同时,在报道形式上也应当有所选择,不一定只是批评、曝光,也可以采取群众参与、专家访谈、平等讨论、自我教育等报道形式,适宜哪种方式就用哪种方式。总之,要做到既有创新又不过度。其次,要适量。舆论监督报道数量一定要适当。可是,有些记者却不是这样,抓起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来,总觉得多多益善,想过把瘾,这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我们应当懂得物极必反、过犹不及这个道理。舆论监督也是如此,量太少了无济于事,过多过滥了也会适得其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掌握好舆论监督报道的密度,哪些该连篇累牍,哪些应点到为止;哪些该公开播发,哪些该用内参反映,要周密策划,不能盲目从事。其三,要适时。舆论监督的效果与报道展开的时机紧密相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同其他新闻一样,应当讲究时效性。但是,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时效性主要体现在对切入问题的时机把握上,而并非都是当日新闻。因为在矛盾正处在激化状态、是非还不清楚的时候,你就马上进行报道,这样不但不能促使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因介入过早给解决问题带来麻烦;相反,如果群众对问题关注的热情和舆论高峰已经过去了,我们才迟迟进行报道,那么监督效果也就会大大减弱。据了解,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专题报道,有的观察准备时间长达半年后才在适当时机播出,从而取得了最佳效果。因此,对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播发,一定要审时度势,掌握火候,捕捉良机。从这一点上说,时机就是效果。其四,要合法。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监督。从已发生过的新闻官司看,有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之所以败诉,除报道内容失实外,不少报道是因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法度是舆论监督需要认真把握的极为重要的度。因此,每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舆论监督。这样,就会有效地防止新闻纠纷的出现。
五、分析因果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出有因,但因果关系既有普遍性,又有多样性。存在着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这样复杂的因果链条。对此,我们切不可简单化。舆论监督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必须用心去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在舆论监督中,既要报道问题的现状和处理的效果,又要分析其出现的原因,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对复杂的事物进行监督中,更要注意分析其多方面的原因,主观的、客观的,内部的、外部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只有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深分析透,舆论监督才能真正以理服人,产生较强的震撼力,促使事物向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六、注重社会效果
认为,动机和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有些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之所以产生不良的社会反响,是因为有些从事这些报道的记者对待动机与效果存有片面性。他们一遇到社会上出现的问题不加冷静的思考,脑子一热就捅出去,只求一时轰动,不看最终社会效果。抱着这样的主观愿望从事舆论监督,不仅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弄不好还可能捅出娄子来。
一、两大法系不同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权力比较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2]在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时,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并借鉴其有益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传统观点认为: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划分化为两大模式:一是当事人主义(又称为“对抗制”)模式;另一是职权主义模式。前者以英、美为代表;后者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其中德国
最为典型。这两大模式分野的焦点在于当事人与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谁起主导作用。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其特征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启动、推进、终结诉讼程序方面,以及在法庭辩论和提供证据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一般不介入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律通常禁止法官主动收集证据或积极地谋求当事人和解,法官只能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作出裁判,并且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法庭辩论呈现出激烈的对抗色彩,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双方当事人的“竞技”或“决斗”。当事人要想在竞技中获胜,必须最大限度地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发挥自己及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在诉讼中展开攻击和防御,同时也使陪审团和法官在双方当事人激烈的对抗中正确地采纳和运用证据,这些国家的法律通常设置了精细、严格、完整的程序制度(如交叉询问制)和证据法规则。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尽管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等重大诉讼事项是由
双方当事人起决定作用,但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他们依法定职权控制着诉讼的进程。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可以通过了解案情,确定争议的焦点,积极主动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第二,在庭审中,法官有权掌握和控制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有权主动地向当事人、证人等发问,并适时地促成双方和解。诉讼结果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法律专业技能及辩才,法官在庭审中始终具有积极性、主动性。第三,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权收集、审查和评判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非完全依赖双方当事人,这一点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明显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两大法系的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但都承认并且贯彻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又被称作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对象及终了诉讼的诉讼原则”。[3]基于处分权主义,又产生了辩论主义。对辩论主义原则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二,法官应当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其三,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诚如一位西方法学家所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共同流行的制度是处分制度。根据这个制度,提出什么争端,举出什么证据和作出什么样的辩论,几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4]即使是法官职权较大的德国,由法官主导诉讼的进程,但其底线仍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采用的职权主义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所谓“职权主义”截然不同。前苏联所采用的民事诉讼结构,因其具有较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而被认为是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其特点突出表现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绝对主导权,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法院须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措施,全面、充分和客观地查明真实案情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受已经提出的材料和陈述的限制。”[5]这种职权主义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实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在法制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上具有共通性,在民事诉讼中即体现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而正是这两个基本原则,构成了对法官职权的有效约束。
二、对现代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关系的重新认识
20世纪初,庞德对普通法诉讼制度的批判,悄然拉开了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序幕。[6]不少大陆法系国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了法院(法官)的程序控制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强化法官职权作为改革的主线也清晰可鉴。20世纪70年代,世界诉讼法学界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权力的增加,传统的当事人主义原理的弱化(即使不抛弃的话),这一潮流也为许多西方国家所认同,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英国和美国。实践证明,这一潮流是合理的,因为它提高了司法裁判之效率,使保障诉讼迅速且井井有条地进行成为法官之任务。”[7]
目前,两大法系各国面临着如何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共同任务,因此,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传统观点认为在普通法系各国,法官在程序上的作用完全是消极的,而在大陆法系各国,法官在诉讼程序和证据调查中几乎处于支配地位,在两大法系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不过,在今天,这一观点不啻是一个神话。现实的程序观已超越了各法域和法系,各种各样的程序方法在各法系之间是互相渗透的。”[8]在国际
化、全球化的浪潮中,世界各国出现了民事诉讼法一体化的动向。
回过头来看我国的情况,过去长期实行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已充分显露其弊端,与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不相适应。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已经确立,而且说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院包揽诉讼的职权主义审判制度开始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诉讼制度转变。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各级法院开始广泛推行以强化当事人权利、弱化法院(法官)职权为基本特征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中曾推出过“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即不论案件是简单明了还是疑难复杂,在开庭以前,法官对所处理案件的了解仅限于原告的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对于其他证据一概由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一些地方学习借鉴英美国家的“对抗制”审理模式,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绝对化的理解,法官不再调查取证,不主动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而是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和相互质证,凡举证不能的则一概承担败诉风险。这些改革措施表明,我国正逐步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某些原则。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之后,发现完全由当事人主导的诉讼制度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如某些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相差悬殊,如一味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可能最终导致实体处理不公;而实行“一步到庭”的做法,由于法官和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均不充分,在法庭上法官又过于消极,指挥诉讼不力,导致案件事实久查不明,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的成本无谓增加。对此,一些学者批评改革“已进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误区”,因而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在目标取向上,应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非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随着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选择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激烈争论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主要体现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这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权自治”和“意思自由”原则所决定的。但绝对的当事人自并不存在。当今世界司法改革潮流中,两大法系诉讼模式日益融合,法官职权过度的国家,逐渐贯彻当事人的自,而对抗制色彩浓厚的国家,逐渐强化法官的职权。基于此,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能因为强化当事人的自而将法院(法官)的职权一笔抹杀。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司法改革中职权主义因素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前苏联及我国原先实行的“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模式是正确的,改革要重回老路。职权主义并非改革的终极目标,正如纯粹的对抗制不能保障实质性正义的实现,故而不应设置无边际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一样,法院职权主义也并非毫无限制,它受到当事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约束,比如,在诉讼的提起、诉讼标的的确定或当事人的和解等问题上,法官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当事人的意思,法官依职权对诉讼进行干预不得侵犯当事人程序保障权,不得偏袒一方等。当事人自与法官职权的有机结合、均衡分配,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也应当通过合理分配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为基础来构造,在贯彻落实当事人主义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适当的职权主义因素。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内容
如前所述,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力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现代民事诉讼在强化当事人自的同时,并不排除法院(法官)的职权作用。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终结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往往需要加以组织、安排、引导和控制,法院(法官)的这种职权体现在诉讼进程中,即为诉讼指挥权。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法院在监督诉讼程序合法进行,谋求完全、迅速的审理,尽快解决纠纷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活动及其权能的总称。”[9]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笔者认为诉讼指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程序引导权。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两种模式各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应当分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庭审中法官和当事人互动的良性机制。一方面,应当看到我国原有的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严格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充分参与程序的权利,法官过度操纵和控制诉讼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完全成为被动的诉讼主体。所以,审判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弱化法官的职权,强化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看到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往往引发当事人及其人滥用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效率,甚至具有把整个诉讼活动变成毫无意义的竞技比赛的危险。所以,不能因为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而放弃法官对诉讼程序实施必要的控制和引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法官在指挥诉讼中的程序引导权包括:(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以受理,启动审理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2)通知被告应诉,确定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等。(3)对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确定。(4)指定诉讼程序中的期日、期间,如举证时限、交换证据的期日和开庭时间等。(5)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确定争点。(6)促成当事人和解,或主持调解。(7)指定或委托鉴定人。(8)根据法定原因,中止、终结或恢复诉讼程序。
(二)庭审指挥权。笔者认为,基于审判权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的特征,决定了在法庭审理这一环节中,法官角色的基本定位是消极性的,其主要精力在于认真了解双方提出的证据,通过判断证据的真伪和证明程度,扮演好裁决者的角色。当然,法官的消极性是相对的,其中也蕴藏着积极的成份。法官在庭审中既要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庭审活动按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又要及时归纳案件的争点,引导当事人围绕案情的焦点展开辩论,以提高整个庭审活动的功效。具体而言,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包括:(1)宣布开庭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宣告上一程序结束和下一程序开始。(2)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有关人员向法庭提供证据。(3)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人的请求,允许其发表意见及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一方当事人及其人向证人提出诱导性的问题,或者提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对请求,可制止发问或者提示证人不作回答。(4)组织当事人合理而有效地进行质证和辩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或者合并。(5)对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权制止并依法予以制裁。
(三)释明权。法官的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平安先生首先提出的,是指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以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10]具体的说,就是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时,法官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法官行使释明权均有规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法官在审前会议对当事人之间不明确的主张或陈述,可以行使职权,促使当事人补充说明。释明权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进行合理的限制和修正,纠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迟延、成本增加等缺陷,其更为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查明案件事实必须的诉讼资料由当事人提供,然而,由于当事人的能力或条件的限制,致使他们不能提出或说明自己的主张时,如果法官依然袖手旁观、无动于衷的话,就会出现应胜诉者不能胜诉,而应败诉者却赢了官司的可悲结局。这样的审判结果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相违背,而且也是对公正、公平审判目标的讽刺。因此,强调法官释明权的同时,还应强调释明含有义务要求的一面。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对有必须释明的地方必须加以释明”。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解决争讼所必要的说明;如果法官认为对解决纷争是必要的话,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对法律根据的说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释明权制度,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
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以及“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上规定可以被视为是法官的释明权,但并未完全涵盖释明权的内容。笔者认为,以下的几种情况法官也可以行使释明权:(1)当事人的请求或陈述中包含相应的意思,但未能正确表达或清楚表达时,法官可以释明;(2)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可以通过释明促使当事人补充或提出新的诉讼资料;(3)对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释明加以消除。从性质上说,释明权是法官为明了原告或被告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情况而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活动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而不是代替当事人主张和举证,因而释明权的行使仍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为防止法院行使释明权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释明的情况必要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对法院的释明行为提出异议。此规定可兹我国借鉴。
(四)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完全由当事人举证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为法官保留必要情况下的调查取证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在当事人不能举证和必要时的调查取证的规定,与我国律师制度不发达,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较低,经济拮据,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条件有限等现实存在的问题有关。如果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升到绝对化的地步,其结果不仅违背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而且会造成大量案件的司法不公(主要是实体不公),进而动摇整个司法制度的根基。[11]所以适当的职权调查取证仍有必要。其积极意义在于,排除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受到的语言、辩论技巧的影响,避免因客观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致判决对其不利且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节,其中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进行了限定,是指: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院(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补充权,法官一般不积极主动行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应当成为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关系的一般原则。(2)它是一种限制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程序应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启动;且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3)它是一种可以权,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法官审查决定;并且,经法院调查证据而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非由法官承担。
四、结语
在当今世界,单纯强调某一种诉讼模式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远离了时代的潮流。“在程序法领域中,我们迎接时代挑战的最好方式,并非坚持古老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方案模式,而是要力图平衡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序控制之间的关系。”[12]德国著名法官瓦塞曼在1978年出版了《社会民事诉讼》一书,主张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结合,即诉讼由以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构成的共同体来协同运作,在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对话的桥梁,通过对话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这种模式被称为协同主义。国外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在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中已经发生了趋同性的演变,这种变化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淡化模式之争,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合理划分当事人与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在加强当事人自利的同时,为法官保留适当的控制、管理诉讼的权力,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这样的改革取向,既符合中国的国情,也恰好与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潮流相吻合。
注释:
1、(意)莫诺·卡佩莱蒂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2、(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
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前言”部分。转引自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法学评论》2000年6期。
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76页。转引自蔡虹:《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及其基本模式的选择》,《法商研究》1998年5期。
5、王福华著:《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6、范愉著:《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发表于《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7、同注释1,第52页。
8、(日)小岛武司著:《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9、(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汪一凡译,(台)五南图书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99页。转引自何良彬:《处分原则研究(下)》,发表于《当代法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2002年第2期。
10、(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第119页。
【关键词】 管理与文化 方法论 科学主义 人本精神
管理与文化之间的关系,随着人们对文化在管理中重要性的认知而越来越受到重视,学界也形成了许多有益的讨论,如彭贺(2007)、刘文瑞(2007)、杨桂森(1999)、王联英(2011)、刘诚(2005)等。然而,在已有的讨论中,虽然在管理学理论发展趋向上都注意到了对“人”的关注越来越突出,但笔者看来,都未能真正明了为什么管理中文化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人”为什么会成为关注的核心,在管理中“文化”与“人”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本文将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角度,审视管理学的理论发展及其与文化和科学的关系,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管理与文化、与“人”自身的认知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我国的管理理念提出针对性的思考。
1 管理学主要理论发展史
首先需要对管理学的主要理论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让我们了解管理学是如何发展的。
管理,作为对事物梳理的一种意愿与行动,是意识上的主观介入,因而在人类社会初期就存在。但发展到自觉的程度,并给予理性的总结和积极运用到商业企业发展中去,则是近代才有的事。这主要是因为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极大发展与繁荣,使得原有的对资源管理方式跟不上时代的要求。新的、更有效率的管理理论的出现势在必然。
第一个出现的管理学理论是以泰勒、法约尔等为代表的“科学管理理论”,又称之为古典管理学理论。代表作有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法约尔的《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韦伯有关科层制的管理理念。这一流派第一次以“科学”的名义总结了人类管理的经验,以效率为追寻的根本目标,旨在解决原有经验管理模式的效率问题。在这一理论看来,人类社会的主要链接纽带是经济利益,而非强权、宗教、伦理,而管理就在于将人类以最为有效的方式组织起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又被称为“经济人”的人性观。而所谓“最有效的方式”,则依据于“科学”原则,以精确地分工为基础,人如同机械里运转的一个个部件,共同组织在一条“生产线”上,人类的感情因素尽可能地剔除出去,从而保证运转的高效率。这种模式的管理又称之为“理想型”(ideal type),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value-free)理念是其理论前提。但这种理想状态实践中是达不到的。于是,其他理论相继发展起来。
第二个比较重要的管理学理论流派是行为科学学派。这一学派在肯定了人类有追求经济利益的需求的同时,也肯定了人类在政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需求。这个学派的理论基础,则是梅奥在20世纪20年代就创立的“社会人”假说,即人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属于某一社会性的集体。这个学派的代表性理论有麻省理工学院的麦格雷戈教授的“X—Y理论”、以及对其修正的美国洛尔斯和莫尔斯的“超Y理论”、和影响最大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等。其中,“X—Y理论”是简单地将人性二分法,将人性中懒惰、愚蠢、不诚实、不爱承担责任、缺乏远大抱负、仅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的,列为X理论作用的范畴,对这种人性,在管理中就需要通过金钱引诱和行政强制来达到目的。而Y理论所作用的范畴,则是人性中比较正面和积极的方面,相应的,对其管理就不是强迫命令,而是激励其献身精神与创造才能。而这样的简单二分法,无疑也是不符合现实的。所以“超Y理论”就指出人性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对其管理应该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不再考察人性本身,而是跳出来考察人类需求的层次,由生存,到安全,到社会性,到自尊,到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种需要总体上不能跳跃,但两级之间,并非是前一个需求完全满足之后才可以有下一个层级的需求。但这种分级解说的思想,似乎为组织中每一个成员的需求建立了一个指标量度,管理就根据这个量度来分别的、有针对性的进行。
然而,以上管理模式中,一个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将人作为被“管”的对象,是天然的“下属”,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所以,另一个重要的学派开始出现。其中,西蒙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决策人”理论是一个代表。他认为,管理就是决策。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都是决策的过程,执行层与高层管理人员一样,有某种程度的决策权。这样,几乎每一个组织机构里的成员都参与到了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来,这对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调动是前几个理论不能相比的。
在进入到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更多的理论如雨后春笋般地纷纷冒了出来,但基本上是就具体的管理过程进行总结与发展,并对管理理论的研究进入到分类领域阶段,即将管理分成:管理方式领域,组织理论领域,经营管理理论领域。这种分类趋势表明,大一统的对管理理论的总结时代已经结束,管理需要进入到具体的环境。
2 管理学主要理论与方法论发展的契合
以上的简单梳理让我们明白,管理学的发展遵循了这样一些路径:从笼统走向具体,从机械走向人本,从科学走向人文,从精确走向了模糊。这些整体性特征,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是契合的。
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出现与发展,与文艺复兴后的知识大爆炸分不开。极具丰富的知识让当时的学者们也在苦思如何对知识进行分类“管理”。这种管理,亚里士多德可谓开创了先河。但对于急剧变化的时代来说,2000年前的知识分类体系已经不能囊括新的认知。于是许多新兴的学科开始出现,如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而对这些学科的综合归类也逐渐出现,即,在传统的自然科学之外,慢慢衍生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这样的范畴。如果说,人文科学所关注的是与自然科学并无多少关联的知识,那么,社会科学则是与自然科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从社会科学中公认的第一个方法论的出现就早已开始。
社会科学第一个方法论是实证主义,它由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学科的鼻祖A. 孔德所创立。其核心思想是“实验实证”,是要按照物理、化学这样的经典自然科学学科对社会科学知识进行分类、整理的一种原则。在实证主义看来,只有自然科学那样的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一切形而上学的东西都应该抛弃;社会科学里的知识需要向这个方向靠拢。以牛顿经典力学为标准的自然科学所表现出的精确性,让当时的人们相信科学才是最好的知识,从而才出现对于科学的狂热态度。因而,按照这一原则所设立的学科、所进行的管理也应当是最佳的,这才有20世纪初科学管理理论的创立。可以说,后者的发展是前者思想的一脉相承。其中,被认为科学管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的马克斯·韦伯,更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家。这一派总体上可以称之为“科学派”,或更准确地说,叫做“自然科学派”。
但这一方法论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即,它抹去了具有主观意识能动性的“人”的存在,忽视了人自身在对事物的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尤其是对人的非理、潜意识活动等没有明确地认识。因而在方法论上体现了机械性、简单化、或还原论的特征。
但这一派别的影响始终存在,后来所发展出来的多种社会科学理论都能找得其中的痕迹。
而“决策人”以及九十年代后陆续发展出来的各种理论流派,则无疑遵循了另一个发展的方向,即,“科学”式的管理理论让位于“人”的管理理论。这一发展取向,是一个明显地向最新社会科学方法论靠近的行为。
如果说实证主义方法论是一个极端的话,那么,与之对称的另一个极端则是现象学方法论。按照其创立者胡塞尔的说法,“现象学是对‘生活世界’探索的科学;而生活世界的本质并不是由所谓的‘事实(fact)’所构成,而是由生活于社会现实中人的意向性意识(intentionality)所决定”(沃野,1997)。这一方法论认为,首先,“所谓纯客观的、无人类意识印记的现实是不存在的”;其次,“不同的认知主体对同一个认知课题就必然因由于认知经验不同而影响着认知主体的意向性不同。不仅如此,即使是同一个认知主体,由于认知的时间和场合的不同也可能最终地带来认知结果的不同”,最后,“如果现象的本质来自人类的意识意向性,那么,过去对现实的一切问题包括任何形而上的哲学前提性假设和经验性的内容都可能有误,都可能干扰人们对现象本质的真正把握”(同上)。由于否定了纯“客观”的存在,因而现象学与实证主义形成了方法论的两极。
如此,按照这个连续谱,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管理学理论的发展,其实一直是沿着自然科学向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派逐渐滑动的,从纯粹客观的、缺少甚至是忽略“人”存在的科学学派,逐渐过渡到包含“人”的因素,最后几乎完全倚重于对人的主观意向性的分析和控制。换句话说,管理学的理论发展,暗合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
在这种发展趋势下,无疑,人类的文化因素在管理中的地位自然会逐渐凸显。毕竟,人类知识中的许多主观的内容是通过文化——尤其是是精神性文化——来表达的。因此,所谓“管理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是随着文化内容的更多介入而逐渐变化的。而其实质,则是人类认知的不断发展。正因此,刘文瑞先生(2007)所感叹的管理与文化关系的两大偏差——在管理实践中,把文化本身当作管理;在管理学理论中,把带有文化色彩的管理经验当作普适性的管理原理——实际上是未能准确把握这二者之间变动发展关系的结果。而彭贺(2007)强调管理中的“地方性知识”,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运用,则正是文化因子进一步渗透到管理实践中的要求——许多时候,文化是非常个体化的(individual),是具有针对性的,而非让所有人都能认同和共享的,与科学不同。
3 对中国式管理的启示
管理与文化的方法论实质对我国当前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我国这几十年逐步发展起来的所谓“中国式管理”,其实就是基于对文化的认知而做出的管理经验总结。因为没有正确认知到管理与文化之间的关系,所以之前的对管理反思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偏差,或者说,都流于理论而在指导实践上有所不足。在笔者看来,清楚地认识到管理与文化关系的方法论意义后,我们起码在以下两个方面可以作出有益的反思。
首先,中国式管理尤其需要加强“科学管理”的内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科学—人文”连续谱中,中国的文化更偏重于“人文”的内容,而非“科学”的内容。这导致在运用中国文化进行管理中,人治内容有余而规范性不足。在管理实践中,过多地依赖于所谓传统文化,非常容易由于管理关系的不清而导致效率的低下。规范性的欠缺是中国文化的先天性不足。若要平衡这种不足,就需要将科学性的、规范性的内容加入到其中去。正因此,西方企业如麦当劳、肯德基在进入中国前的忐忑不安,在经过对中国员工的培训后消除了。规范性内容的加入,使得它们企业的员工可以有极高的素质来进行服务,从而区别开许多当地的同类企业。
其次,中国式管理需要具有个体精神(individual spirit)的员工。在管理理论的发展中,虽然表面看起来是主观内容的逐步加强,但其内在的因素或者前提,则是建立在每一个个体都逐步成长为在精神上较为独立的个体基础上。凡是精神上没有真正成长起来的员工,都并不真正具有“主观参与”的能力,西蒙的所谓“决策人”的理念也就很难实现。而在个体精神基础上形成的“团队”精神才能更好地体现团队的合作性,避免出现木桶理论中的短板,从而影响整体的发挥。之所以要在中国式管理别加强这方面的要求,是因为中国传统的文化是重集体轻个人的。个人的诉求往往被泯灭在集体的意志中,从而难以真正成长起来。这也导致管理中较高层面的“自组织”难以实现。
总之,管理与文化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方法论发展的要求,而这种要求对于建立中国式管理具有明显的理论指导意义,值得更多地、更深刻地探索。
参考文献:
[1]刘诚.管理与文化互动的历史考察.西华大学学报,2005年12月增刊.
[2]刘文瑞.管理与文化的关系探讨.管理学报,2007年第1期.
[3]彭贺.从管理与文化的关系看中国式管理.管理学报,2007年第3期.
[4]王联英.文化与管理的关系探析.经营管理,2011年第八期.
[5]沃野.论实证主义及其方法论的变化和发展.学术研究,1998年第七期.
科技项目管理是指在科技活动中,对以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研究活动的全程的管理活动,其包括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项目中研发管理和项目后实施管理。科技项目管理是一项及专业性特点的综合管理活动,要求项目管理者既要掌握了解有关科技项目的国家特有的政策规定,也要求管理者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使管理方式符合科研活动的特点,以便促使科技项目产生良好的科技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科技项目存在的问题
( 一) 科技项目立项审查不严格,重复立项多
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关,立项这一环节对科技项目来说十分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科技项目立项中,立项前的审查存在着许多问题。作为实践性的科研项目来说,立项审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其可行性、可靠性的论证,往往一些项目负责人为了诸多利益目的,对立项缺乏全面合理的考察,为了立项而立项,为使项目设立而夸大项目实际效益,而就审查机构来说,审查标准设置的较低,审查评估缺乏科学性。很多科研单位,利用其每年可以申请到的财政资金,仅仅是在立项上凑数,充数,在立项审查上流于形式,自审自立,难于监督,真正做到立项合理、立项创新的科技项目少之又少,且由于高校等科研主力机构的内部评级问题的格式化,使得立项不慎重,盲目立项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科技计划信息共享,许多项目“换汤不换药”,多头申报现象仍然存在,这也导致经费投入效益低下。
( 二) 科技项目研究效率低,监管环节薄弱
项目进行申请立项后,就进入了项目的研究开展阶段,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就导致一些项目负责人研究期不安心于科研研究,研究期结束后,无法提交项目预期成果,甚至出现挪用研究资金,虚假研究,学术抄袭现象的产生。特别是利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的科研项目问题尤为突出,在项目的承担实施者一方为国家,一方为个人、研究机构等科研组织、项目组时,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监督方法全程监督为数过广的项目资金申请者,没有建立合理的项目追踪、期中评估等动态的监督手段,大部分项目有的监督往往也是形式上的过场,没有建立有效的真正了解项目的检查组进行项目监督,以致项目产出与投入不成正比,产出效果不高。
( 三) 科技项目产学研结合不密切,成果转化率低
与国外大多有企业公司的研究机构进行科研项目不同,在我国实施承担科技项目研究的大多是科研院所、高校等专门的纯科研机构,这就导致了科研产出与生产实践的脱节。我国目前的科学研究大多陷入了一种只出不用的怪圈,很多科技项目立项后,研究出成果,提交一个项目报告,发表几篇论文就算完结了,没有人关心项目成果是否真正实施应用。这种怪相与我国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有很大关系,现有评价缺失成果转化评价,使得项目研究者往往不关心转化成果,只关心评价评奖,白白的使许多能产生良好生产效益的成果不得应用,使得科研项目的意义本末倒置,造成资源浪费。
( 四) 科技项目奖惩设置不明,竞争动力不足
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往往是一个单位或是一个课题组,具体落实到研究组内的各个成员,科技项目取得研究成果后,得到的科技项目奖励不是归属于实施者个人,而是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而当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时,又是对单位进行归责,对科技项目实施的具体个人来讲,其风险性与效益性都很小,这就使得一些研究者研究动力不足,缺乏尽责意识。
三、我国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的完善
( 一) 加强科技项目审查,引入事前评估机制
科技项目管理机构在审查立项时,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研究进行价值,考察国内相关研究项目的立项情况,避免低水平重复立项现象的发生。引入事前评估机制,对项目的风险性、实施性、可行性进行评估,保证项目在立项上的新颖性和创新性。
( 二) 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提高研究实效
科技项目立项后,为保证取得良好的项目效果,就要对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项目进行中的审查监督,形成内部监督机制,预防捏造数据和篡改实验结果的行为发生。监督不仅仅是短期的,形式化的,而应该是全方位的,有时效的监督。
( 三) 形成产学研结合链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代科学
项目的研究应着眼于科技成果的实施与产出活动中,要采取多方面措施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真正意义。鼓励企业参与到科技项目的活动中,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相结合,积极研发采用新技术,在税收上对新技术企业予以优惠。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点。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
( 四) 建立合理项目评估机制,明确奖惩措施
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