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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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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文本;法律文本语境;语义;法律转向

语言的使用离不开环境。离开了环境的语言就好像无本之木。语境对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十分重要。反过来,对于理解语言,探究语义,语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坐标尺。人们总是通过语境学习掌握语言,并在一定语境中使用语言。中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英语文本进入了国人的视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法律英语文本的翻译和理解困难重重。究其根本,是没有注意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

语言学中,人们按照语言或他们使用的语言分为不同的团体。语言社团是其中的成员都认为讲同一个语言的团体。(胡壮麟等,2005)法律英语是特定范围内使用的,有着区别于其它社团语言的一种英语,是英语的一种社会变体。它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点为准确,规范,得体。精练,流畅。Crystal和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杜金榜,2006)法律语言的这些特点说明了研究法律英语语义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由于语境的影响,语义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会话的语义。

一、语境

(一)语境的界定

任何符号系统的存在都是隐性的,它仅仅作为一种描写的可能而存在:唯有描写行为和认识行为才能使其具有显性。因此,符号系统与描写互为先设。(格雷马斯,2004),语言和意义互为先设,同样,语境的存在也是隐性的,也即语境和语义互为先设。讨论语义在法律文本语境下的法律转向前,第一步必须明确当下的语境是什么。

韩礼德在20世纪80年代(Halliday,1964)探讨了最初的语境模型。分别从“范围”(field),“方式”(mode)和“基调”(tenor)这三个变量分析了这一语境模型。(胡壮麟等,2005)按照他的观点,语言系统被分为语义层、词汇语法层和语音层三个层次。相邻层次间的体现关系(realization)是自然的(natural),语境层与语义层间的关系犹如罗网,一方面,语境通过语义的表达具体化。实体化(instantiation),另一方面,语义在语境中明确化,特定化,二者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构建起一个表意的空间,实现语言的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

1965年后,美国社会学家费斯曼也提出了他对语域的不同看法:认为语域是受共同行为规则制约的社会情景。包括时间,地点和身份。另一位社会学家海姆斯指出人能够说出适应语境的话语,即人具有交际能力,并把语境定义为话语的形式和内容,背景。参与者,目的,音调,交际工具,风格和相互作用的规范。(Halliday&Hason,2001)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对语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对法律文本的语境而言,实际就是指影响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们解读法律文本时各种因素的总和。

(二)语境的分类

Malinowski(1923)最早对语境做了“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的二维划分。后来,以Firth为代表,语境又分为语言因素的上下文和非语言因素构成的情景语境两部分。(曾方本,2004)May(2001)提出了动态语境的概念,指出语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场景,以便交流过程中的参与者互动。并使交流中的语言得以识别。王建华按照普遍性、层次性和简明性三个语境分类原则。把语境分为了言外语境——包括认知背景和社会文化。言伴语境一包括伴随语境和现场语境,和言内语境——包括语篇语境和句际语境。(张德禄,刘汝山,2003)心理语言学家也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知语境,即客观世界在人大脑中概括化、抽象化、系统化的结果。(周国辉,2005)从上面的各种分类中。可以看到虽然研究者不同维度对语境做了层次分明的解读。但不外乎都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层面主要是历史的、文化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则体现为一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法律英语文本的宏观层面的语境。就是特定的英美法国家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微观层面是指使用语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特定的对象,主题以及临时性的个体,以及个体的心理状态。这一层面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某一法律文本生成或使用的时间,地点,场合(公司函件或法庭公文),和法律文本的主题(民事案件的答辩状或刑事案件的公诉书),以及临时性的法律文本的主体(一份遗嘱或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书)。

二、语义

(一)语言的多义性

语言中的字词是有限的,而世界是无限的。我们无法也不可能构建一个和这个无限世界——对应的符号系统,相反,通过词语的组合、重构,有限的字词已能完全表达言语者想要表达的这个世界及其发展变化。字词的组合、重构使语言在根源上产生了新的意义,使用中的语言的意义也随言语者的意愿发生变化,以达到言语者交际的目的。

语言的多义性说明在不同语境和不同文本下,同样的字词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Grice进一步指出明不(whatissaid)和暗含(whatisimplied)也存在差别。后格莱斯时代的学者虽对他的这一理念提出了质疑(Jaszezolt,2004),但语言的多义性给我们提供一种解释的可能,虽然它也常常误导我们做出错误的理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探讨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的原因之一。

语言的多义性在文学文本表现明显。比如:dog一词,在下列各句中意思差别明显:

Youdirtydog!你这个的小人!

Itisrainingcatsanddogs,天下着倾盆大雨。

在法律文本中,语言也具有多义性。比如:

Ajudgreshallperformjudicialdutieswithoutbiasorprejudice——Fla,CodeJud,Conduct,Canon3B(5)法官应不带偏见,履行司法职责。——佛罗里达州《司法行为法》,法规第3条,B部分,第五款结果,从1994年6月15日起,如上所述,为缓和矛盾,MM曾与其他一些不存偏见却又有兴趣聘用他的机构有过接触。(宋雷,1997)

在第二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编者并没有注意到句中的“prejudice”已不是“偏见”的意思,当其和without一起使用,其意义为“不影响实体权利的”(薛波,2003),这和“不存偏见”是不一样的。可见,在具体的法律文本语境中,法律英语的语义是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并在语境中实现交际的目的。(二)语义的多义性和唯一性

法律英语语义的多样性和具体语境下语义的唯一性二者辨证统一,法律英语在多个语境中表现出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意义,同时同一个英语语词在确定的语境中语义又是唯一的。这种唯一性是指语义在特定语境中表现出的确定性。而这恰恰就是法律诉争的焦点,即法律文本中某一语词在具体案例中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三、语义的法律转向

法律文本的一大属性就是权利义务的相关性,比如:一份遗嘱的订立会给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期待利益,一份双务合同的订立会让合同双方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义务的划分通过语词得以实现,同时,责任双方如若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法律文本和一般文学文本的根本区别。因而,法律英语文本使用的语言就成为划分权利义务。确定权利义务归属的重要手段和指针。

如:ThatPlaintiffshouldbeawardedashissoleandseparatepropertyauthatpropertyhehadpriortothemarriagetoincludetheresidencelocatedat1328KenneyWay,Sacramento,California,theresi-dencelocatedat3305TembrookDrive,Sacramento,California,theresidencelocatedat1340GreenhillRoad,Sacramento,Californiaandhispersonaljewel-ry,belongings,andeffects;thatDefendantshallbeawardedashersoleandseparatepropertyallthatpropertyshehadpriortothemarriageandherperson-aljewelry,belongings,andeffects,(本例摘自李斐南等编译:(法律英语实务:中外法律文书编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p15)

文中“ThatPlaintiff”和“thatDefendant”并非“那个原告”“那个被告”,而是在这一民事诉状定的本诉的原被告双方。本段中使用的“award”一词,在这篇诉状中已不是简单的“给予”,文本让该词具有了在法律语境中才有的意义:即判定,判给。诉状中体现了原告的意愿。同时,文本为清楚指明哪些是该判给原告的,用了一系列的限定词,“property”前用了“soleandseparate”,这两个词不光是指单独的,同时还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即这些财产为原告专有,且独立存在,即这些财产是原告在婚姻关系成立前为原告所有且独立存在于该婚姻关系的财产。下文进一步指明这些财产涵盖的范围。同样在这一诉状后面使用的“effects”,用在文中,已不是“效果”,而是指个人财产、财物。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有些语词已经石化,如complaint为民事诉状,该词的使用马上会引入诉状的原告被告及其诉讼标的等相关信息。PowerofAt-torney为授权委托书,使用这一短语,会在它上面附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项等信息,使该语汇在具体的法律文本语境下,语义更加丰富,充实。只有在法律英语文本的具体语境中,才能成功化解语义的法律走向,实现语义的信息传递功能。

第2篇

一、上市退出的法律障碍

首先,主板市场存在法律障碍。其一是《公司法》有关上市公司资格的规定不合理,如公司申请上市不仅要有3年的经营记录,还要有3年的盈利记录、必须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这种经营业绩的要求不适合高新技术风险企业在建立初期的财务状况;规定公司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这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存在难以逾越的规模障碍。其二是我国现有的证券法规未涉及到做市商的内容。如《证券法》规定,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竟价交易方式,这同做市商制度存在矛盾。又如证券商持仓做市,就会触及《证券法》关于5%公告线的规定。

其次,创业板市场缺少政策和法律的支持。1999年我国就起草了《高新技术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2000年又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一系列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但由于深圳创业板市场一直未推出,这些咨询文件没能实行。而且一些草案设计与《公司法》也有冲突。如草案规定上市公司成立的时间至少为2年,《公司法》却规定在3年以上,而从长远发展来看,对中小企业没有必要规定过长期限;《公司法》规定一般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额的比例不能低于25%,而草案要求15%的公开发行比例,两者相冲突。

最后,股份全流通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立法不允许股份全流通,法人股和国有股不能上市交易,即使被投资企业上市,创业投资机构也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转让自己拥有的股权,这无疑减少了IPO退出的诱人之处。而国外的资本市场多可以全流通,因此境外上市是国际创业资本在中国的首选退出通道。但是,由于我国境外上市规则不完善、审批制度存在不合理、对国外资本市场规则不熟悉,又引起了不少司法难题。对此,我们应该:

1.修改公司法。降低对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盈利业绩、股本规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要求;允许法入股和国有股的全流通;允许管理层回购,并对控股股东和其他主要股东的最低持有股量、出售股份额加以限制;废除我国对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限额规定,不硬性规定无形资产的上限,入股比例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专设的评估机构评估而定。

2.完善证券法。引入做市商制度,适当放松对券商融资的限制,加大对投资银行融资蜕资的法制研究和制定;规范上市保荐人制度,明确界定保荐人的资本规模、人才素质以及业绩要求,重点强化保荐人的法律责任;建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根据不同的公司设计不同的退市出口,参照国外的证券市场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作为下市标准;尽早为我国推出创业板提供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律法规的根本原则,化解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之间的冲突。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分别建立适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起更为严谨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以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借鉴境外资本市场有关披露的持续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递交半年度、季度、年度报告,及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和重大消息。

二、出售退出的法律障碍

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政策环境限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出售的方式实现退出更具有实际意义,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是我国大部分创业资本退出的主要方式。但是,我国目前产权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既缺少可供风险企业股权流动的市场,又缺乏有效的产权流动法制、完善的并购法和其他配套法制。主要有如下一些法律问题:

其一,国外企业间的购并主要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而我国由于法人股不能交易,企业间的购并主要通过现金收购,购并难度加大;其二,我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政府参股和国有独资创业资本还占很大比例,而风险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如何划分、如何出售、如何评估、如何管理、国有股如何减持还没有具体配套的法律依据;其三,我国的不少高科技企业脱胎于高校、研究机构或传统企业,它们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其四,在购并当中,特别是当跨国公司购并浪潮袭来时,如何在法律上应对外来收购还需研究;其五,即使出售,《公司法》对技术股占注册资本20%的限制性规定,从一开始就降低了退出资本的含金量,削弱了创业家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其六,由于当前许多优惠政策是针对风险企业设定的,使大公司、大企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收购风险企业,导致出售这一渠道难以扩展;其七,创业资本的出售离不开中介机构的服务,而目前我国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价、市场分析、投融资中介等方面提供的服务与社会的需要有很大的差距,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的建设亦是亟需;其八,创业资本出售过程中的不公平交易及关联交易,损害了创业投资机构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进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首先应完善相关企业的产权制度,允许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可转换优先股这种工具对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在企业上市时允许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上市流通。

其次,完善并购法。法定企业间的购并不仅可用现金,还可以以股权置换、股票现金混合的方式;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方面、政府应鼓励大型公司对小型高科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如对进行收购的大公司实行贷款优惠政策,根据收购规模和收购行业给予相应年限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也可实行降低或免除当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严格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特别是严格遵守股权购买金的支付期限。

最后,制定中介服务法:尽快出台统一的《中介服务法》,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法律界定,明确中介职能,完善中介服务的资质审定、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对违法从业者进行相应处罚,规范其运作。

三、回购退出的法律障碍

管理层回购目前作为我国改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从竞争领域退出的重要方式,从本源来看,更适用于未上市企业的再创业活动和创业投资。

但是也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如《公司法》规定管理层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份,不利于激励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于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内容,现有政策和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此外,企业家是否能自己买自己的公司、有没有例外条例、是否有持股数量上的限制。如何保证股东和雇员的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何规定、收购后的公司承担哪些义务、管理层个人经济上的风险、信息披露的道德风险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风险等等,都需在立法中明确。特别要提到的是,目前财政部审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转让有加速的趋势,经营者通过MBO回购的方式以很低廉的价格买走国有股,而且不是公开业务操作,隐患很多,需要严格有效的监管法制。对此,应该:

1.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尽早规定股票期权,明确库藏股、股票回购、股票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限制等问题;要求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加大罚责制度: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

2.强化监管机制。借鉴美国的监管体制,建立“以集中监管体制为主,以自律性监管为辅”的法律制度;各种具体的市场规则不列为法律规定的范畴,而由证交所来制定;监管机构坚持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监管原则,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有必要建立至少一个官方信用报告机构,监督创业资本退出的整个环节;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整合监管资源,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过硬的监管队伍。

四、清算退出的法律障碍

破产清算或清盘虽然是投资失败的结果,但也是很多情况下必然采取的退出渠道。根据研究,清算方式的退出一般可以收回总投资额的64%。

第3篇

一、三度的法律理论

因此,有一更充分的理由,我们可以说,如法学家所假定之抽象的法律,从未在时、空任何一点上存在过。抽象的法律,系属于本质的范围,并非存在于真实的世界。在真实的世界,除了有此和彼特殊个别的法律外,别无他法。

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

(一)时间度: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定时间中,都具有时间的属性。柏格森学派的用语,谓时间“吞食”一切存在的事物。因此具体存在的法律,亦不能免为时间所吞食。

(二)空间度: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如游牧民族),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

(三)事实度: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构成法律的一面。

可见,每一法律均有三度,无时间,无效力范围,和无事实争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问题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

二、法律三度论的一些成果

(一)法律三度论一被接受,则法律学便进入一崭新的领域,它不再是一种形式学科,而变为一种归纳的学科。当律师询及“什么是统制此时此地,某一类特殊案情的法律”?这一问题时,他便不再依赖纯粹的演绎方法。即把制定法当为大前提,事实当为小前提,而以所得结论当为法律。然而此事并非如是简单。因为如果此一制定法是十年前通过的。在案情发生时,已获致新意义;或者由于废止;或者由于其他外在环境的变迁,它甚至可能已经失其功效。换言之,时间可能吞食此一制定法,而且吸尽它的所有精神,这制定法已不再是法律了!我了解:一制定法是否可因失其功效即被废止的问题,常遭争议;并且亦因不同的法律制度,而有不同的答案。例如,西班牙民法典有一规定:“法律仅能经由后法和无效加以废止后,与其相反的习惯和实例,才能有效的援用”。然而,我们必不为文字所骗;因为权威法学家苏卡摸拉(Scaevola),曾就此一规定批评说:“是否此一原则在实务上完全适用?我人不无怀疑。当一法律条文失其功效,而有一习惯形成,并与之相对抗时,由于此一法律条文不能应乎时代的需求;或者生活于此一时代中人们的理念,所以纵使立法者仍执拗的欲强加保留,也是毫无用处的。我们可在同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六款中得到明确的证明。它规定:‘凡为变戏法或以斗牛为业的子孙,均丧失其继承权’。此一法条,虽未为其他后法所废止;但是并没有人遵从其规定”。事实上是时间吞食所有制定法,自亦包括防止时间吞食的法律在内。

如果上述的情形,在那些以制定法明白规定,制定法不能因其失去效用,即迳认其被废止的国家是确实的话,那么,在没有此类规定的国家,则更是真确。叶尔斯生(Erskine)在其名著《苏格兰的法律原理》(PrinciplesoftheLawofScotland)一书中曾谓:“习惯当其与制定法同等建立于立法者的意志之上时,即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当一制定法得为另一制定法所废止或解释,则一制定法亦得由社会共同的习惯所解释,甚且得因后来与之相反习惯的对抗,而丧失其效用。”纳年(Nathan[校者按:此人名待查])在其《南非的普通法》(TheCommonLawoftheSouthAfrica)一书中,亦持相同的看法。他说:“不仅后法可废止前法,而且前法亦得为习惯所废止。盖以人民表现其意志,初不因运用的方法不同而有别,所以法律不仅因立法者的意志而更改,而且可因制定法的失去效用,并为社会大众的默示同意所变更”。

时间乃一不速之客,不论愿意与否,它都会溜人法律的宅第。前门拒之,它便会由后门悄悄地溜进。

(二)法律三度论的逻辑另一成果,便系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

因为没有两个案件彼此案情毫无差别,所以我们不能从彼案的判决而演绎此案的法律。我们只能用类推的方式,以彼案的判决类推适用到此案。类推的方法是归纳法。运用此一方法所得的结论,并未提供给我们绝对的确定,而仅能带给我们合理的确定。律师可运用一种类推的方式,法官亦可运用其他更适合的类推方式。换言之,类推的方式,容许一可变性的广大边际(awidemarginofvariability)存在。因此,与其谓法律为逻辑的演绎,不如谓其为预测之事,较为适宜。未若逻辑的演绎,预测多少容易导致错误。

第4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文本;法律文本语境;语义;法律转向

语言的使用离不开环境。离开了环境的语言就好像无本之木。语境对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十分重要。反过来,对于理解语言,探究语义,语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坐标尺。人们总是通过语境学习掌握语言,并在一定语境中使用语言。中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英语文本进入了国人的视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法律英语文本的翻译和理解困难重重。究其根本,是没有注意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

语言学中,人们按照语言或他们使用的语言分为不同的团体。语言社团是其中的成员都认为讲同一个语言的团体。(胡壮麟等,2005)法律英语是特定范围内使用的,有着区别于其它社团语言的一种英语,是英语的一种社会变体。它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点为准确,规范,得体。精练,流畅。Crystal和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杜金榜,2006)法律语言的这些特点说明了研究法律英语语义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由于语境的影响,语义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会话的语义。

一、语境

(一)语境的界定

任何符号系统的存在都是隐性的,它仅仅作为一种描写的可能而存在:唯有描写行为和认识行为才能使其具有显性。因此,符号系统与描写互为先设。(格雷马斯,2004),语言和意义互为先设,同样,语境的存在也是隐性的,也即语境和语义互为先设。讨论语义在法律文本语境下的法律转向前,第一步必须明确当下的语境是什么。

韩礼德在20世纪80年代(Halliday,1964)探讨了最初的语境模型。分别从“范围”(field),“方式”(mode)和“基调”(tenor)这三个变量分析了这一语境模型。(胡壮麟等,2005)按照他的观点,语言系统被分为语义层、词汇语法层和语音层三个层次。相邻层次间的体现关系(realization)是自然的(natural),语境层与语义层间的关系犹如罗网,一方面,语境通过语义的表达具体化。实体化(instantiation),另一方面,语义在语境中明确化,特定化,二者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构建起一个表意的空间,实现语言的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

1965年后,美国社会学家费斯曼也提出了他对语域的不同看法:认为语域是受共同行为规则制约的社会情景。包括时间,地点和身份。另一位社会学家海姆斯指出人能够说出适应语境的话语,即人具有交际能力,并把语境定义为话语的形式和内容,背景。参与者,目的,音调,交际工具,风格和相互作用的规范。(Halliday & Hason,2001)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对语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对法律文本的语境而言,实际就是指影响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们解读法律文本时各种因素的总和。

(二)语境的分类

Malinowski(1923)最早对语境做了“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的二维划分。后来,以Firth为代表,语境又分为语言因素的上下文和非语言因素构成的情景语境两部分。(曾方本,2004)May(2001)提出了动态语境的概念,指出语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场景,以便交流过程中的参与者互动。并使交流中的语言得以识别。王建华按照普遍性、层次性和简明性三个语境分类原则。把语境分为了言外语境——包括认知背景和社会文化。言伴语境一包括伴随语境和现场语境,和言内语境——包括语篇语境和句际语境。(张德禄,刘汝山,2003)心理语言学家也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知语境,即客观世界在人大脑中概括化、抽象化、系统化的结果。(周国辉,2005)从上面的各种分类中。可以看到虽然研究者不同维度对语境做了层次分明的解读。但不外乎都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层面主要是历史的、文化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则体现为一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法律英语文本的宏观层面的语境。就是特定的英美法国家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微观层面是指使用语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特定的对象,主题以及临时性的个体,以及个体的心理状态。这一层面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某一法律文本生成或使用的时间,地点,场合(公司函件或法庭公文),和法律文本的主题(民事案件的答辩状或刑事案件的公诉书),以及临时性的法律文本的主体(一份遗嘱或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书)。

二、语义

(一)语言的多义性

语言中的字词是有限的,而世界是无限的。我们无法也不可能构建一个和这个无限世界——对应的符号系统,相反,通过词语的组合、重构,有限的字词已能完全表达言语者想要表达的这个世界及其发展变化。字词的组合、重构使语言在根源上产生了新的意义,使用中的语言的意义也随言语者的意愿发生变化,以达到言语者交际的目的。

语言的多义性说明在不同语境和不同文本下,同样的字词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Grice进一步指出明不(what is said)和暗含(what is implied)也存在差别。后格莱斯时代的学者虽对他的这一理念提出了质疑(Jaszezolt,2004),但语言的多义性给我们提供一种解释的可能,虽然它也常常误导我们做出错误的理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探讨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的原因之一。

语言的多义性在文学文本表现明显。比如:dog一词,在下列各句中意思差别明显:

You dirty dog!你这个无耻的小人!

It is raining cats and dogs,天下着倾盆大雨。

在法律文本中,语言也具有多义性。比如:

第5篇

——雅克布·格林《论法之诗》 

一、苏力提出“语境论”的缘起 

所谓“语境论”,按照作者的观点,就是在不脱离当前国情的情况下,系统化、规范化地对各种社会问题予以理解和反思。 那苏力为何要提出“语境论”呢,而且还要以之为做学问研究之根本方法并期在中国学术界推而广之?苏力先生究竟有一种怎样的希冀?基于客观的观察视角与朴素的道理认识,笔者发现,苏力先生是在努力寻求研究法学问题的“尚方宝剑”,是在用自己独立的学术人格与操守在法学界开辟出一条新路,姑且不论其结果如何,但是苏力先生这种敢为人先的学术品质,就已为国界多数学者所敬仰。 

作者虽然在美国留学,接受到学术前沿的先进思想,但是始终情系祖国,他一直以来都在探寻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他所密切关注的是中国的人和事,他所想解决的问题、改变的现状都是中国化的,正是旗帜鲜明地站在了这个立场上,他才提出“语境化”的研究进路。由宏观而微观,从抽象到具体,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目光反复移转,才是研究法学问题的根本之策。 

苏力提出“语境论”的直接原因,这就要谈到当前(大体指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学界共识,那就是对于空理论的讨论往往超出社会现实而存在。苏力教授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試图打破这种现状,一方面,他不再过于强调法学概念的研究方法,而是创新性地提出了“语境论”的进路,即社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实证主义研究;另一方面,他以法律与文学为阵地,从中国传统戏剧中汲取素材,抽象出法学问题并加以验证,从而与第一方面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互动,这种良性的互动在“语境论”的平台之上尽情演绎着苏力先生的智慧,对此笔者钟情不已。 

二、“语境论”之路如何走 

所谓语境论的进路,是指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 “语境化”这个词是由著名学者苏力先生率先提出的,由于他在做学问研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方法原则,并且这一原则为他的学术体系的构建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苏力先生的语境论思想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逐渐为国内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并得以广泛应用。 

苏力先生在《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明确地对何为“语境论”、为何“语境论”,以及如何“语境论”做出了详尽的阐释,而且论证的逻辑性很强,因而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仅结合苏力教授一直以来颇为关注的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也是最能体现苏力先生学术创新性的问题,通过一条语境化的进路进行探讨。 

本书除了导论之外共分为四编,分别是“历史变迁”、“司法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方法问题”。在这四编之中,前三编无疑是整本书所讨论的重点,在这三编中作者从历史、制度、文化者三个宏观层面结合具体的问题展开论证,逻辑严密,层次清晰。在第一编中,作者集中讨论了制度变迁的问题,第一章讨论复仇制度发生的历史条件、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其制度要求(包括意识形态要求)及其弱点,由此探讨制度变迁的历史必然和逻辑。第二章借《梁祝》来探讨制度的历史变迁中个人力量的渺小和珍贵。 第二编的三章分别是“窦娥的悲剧”、“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及“清官与司法的人治模式”,集中讨论了司法制度。第三编的两章分别是“德主刑辅的政法制度”与“戏剧空间与正义观之塑造”。第六章、第七章则指出传统戏剧趋向于塑造了一种以实质正义为主导的正义观。 

接下来笔者试举一例透过“人”与“公民”的辩证关系看待语境论这种分析方法对国家目的认识的影响,让我们来对比分析语境论的意义。亨利·梭罗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民。”“人”是优于“公民”的,“人”是纯自然状态下的产物,而“公民”则是一政治性语言,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公民”是生于“国家”之后的,因此,它并不独立,反而带有一种附庸色彩。既然如此,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便可以说人是优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是公权力的象征,人(公民)是私权的主体,公权与私权自古以来就是一对矛盾,在这对矛盾反复博弈的过程中,智慧的人类总结出一条真理——私权神圣,公权的目的是保护私权,而不是侵犯。 

除此之外,公权的存在毫无价值。在弗里德曼看来,从本质上说,国家仍不过是一个手段、一个工具。国家既不是一个给我们带来恩惠与礼物的人,也不是使我们盲目崇拜和为之服役的主人或神灵。所以,弗里德曼说:“除了公民们各自为之服务的意见一致的目标以外,他不承认国家的任何目标;除了公民们各自为之奋斗的意见一致的理想以外,他不承认国家的任何理想。”否则的话,这种个体与国家职能的本末倒置必然会腐蚀一个国家自由的根基。那些将国家当做最高目的去努力为之创造价值的人注定是悲哀的,因为国家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国家充其量是一种手段,是国民将自己权利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大到每一个章节,小到每一个问题,辗转之间,都会出现“语境论”的影子,挥之不去。作者行文之魅力正在于此,放得出去,又收得回来,有的放矢,随性自然。语句之优美、文底之深厚、论证逻辑之严密无不令人折服! 

三、 跳出《法律与文学》看“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是苏力先生的一本书,某种意义上讲,苏力教授的这本书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个产物,那么要想研究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仅仅立足于中国国情也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学者们的思想要纵横万里、漂洋过海,对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做一番研究,并在纵向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横向层次化的解构,如此方能知晓其实质,并更好地应用于中国法学界。 

但碍于篇长有限,笔者在此对其源源以及发展状态不再赘述,仅仅做一番横向分类的规范化解构,因为这种研究方法与《法律与文学》这本书的行文逻辑关系最为直接,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本书的写作背景。 

“法律与文学”运动中的法律与文学大体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戏剧、小说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 但苏力教授并未局限于此,他将其划分为四个分支: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具体细节不再赘述,笔者这个论证视角只是从抽象画化的“法律与文学”具化出一个小问题——法律与文学的分类。也许选例不具代表性,论证也没有说服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为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什么是“文学”?什么是“法律”?二者在本土化的研究进路中究竟存在什么交集?这一系列问题并不单单是一本《法律与文学》就能够解释清楚的,但至少,这本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或者可以说,是一种进路,是文学与法律在中国本土的一种进路,这本书将学界的争端拿到桌面上来,而不是避而不谈。苏力先生与其他学者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看待问题的方式,他不是站在学术高度就问题而评论,而是在本土研究的基础上,对问题加以剖析,是从下而上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这种研究问题的方式又被苏老先生称之为“本土化研究”,这种研究方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毕竟有很多东西不是照搬西方就能够做得来的。 

四、苏力眼中的幸福 

“人活這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莫过于要对自己始终都抱有一个坚定的信念,无论什么时候你始终都要相信自己,这是很重要的。从个人上升到社会层面,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泱泱华夏,难道文学与法律都是经不起一点敲打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只是我们后人对那些精华没有很好地挖掘,这才是问题的根本。那么这就使我们感觉到太幸运了,古人不必表达,只需强调实践就够了,而现代文明社会则不同,不仅要做还要表达它,即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所以我活在这个时代是很幸福的,因为有话不说就好像有痰不吐,那感觉很不好受,比方某个男生喜欢某个女生,暗恋她、关心她很久,但是迟迟不敢将那句话说出口,这样看来那个男生一定是很痛苦的。” 

幸福这个字眼是最难捉摸透的了,每个人心中对幸福都有不同的定义。对于苏老先生而言,他的幸福就是抱着坚定的信念,对中国法律文化做出自己的理解,这也就是苏力先生对我国法治事业进展的最大的贡献。苏力先生感受到自己的幸福,这份幸福为他在学界努力开辟新路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以“语境论”为研究问题的方法与进路,将法律与文学完美地结合起来,于纵横交叉之间,我们看到了美,更看到了法律人的责任与使命。 

注释: 

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4,36. 

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外法学.2000(1).1. 

第6篇

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工业化、服务业、货物贸易、商业存在和生产贸易等。这些因素间存在着密切相连、相互作用的内在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工业化发展水平是决定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其他因素紧紧围绕着工业化这个基础性因素存在和发展,进一步理清基础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明确各因素在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在深层次上认识服务贸易,从总体上更好地把握和推进服务贸易发展。

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业化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服务贸易依托服务业而发展,是服务业的国际化。服务业的发展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工业化发展程度、类型和侧重点的不同,决定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程度、类型和侧重点。如美国在电信、英国和澳大利亚在金融业、印度和爱尔兰在IT服务外包、法国和中国在旅游服务贸易等方面,根据本国工业化或依托别国和地区的工业化状况,形成了具有各自优势的服务贸易类型。一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类型不仅直接影响着该国服务业的发展方向,而且对工业化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引导工业化发展方向,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

货物贸易结构调整能够增大服务贸易数量、质量并引导工业结构调整。一国货物贸易结构体现了该国工业化水平和类型,货物贸易的技术含量影响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质量。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是货物贸易中产生最大服务贸易规模和最高技术含量的类别。我国货物贸易中三资企业占半壁江山,且主要是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但所产生的服务贸易我们却难以获得。加大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机电高新产品出口,不仅有利于改变货物贸易结构,加大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数量、质量,而且将在引导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生产贸易可以加快工业化发展进程。生产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直接为工业化服务,能够集中反映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生产贸易也制约着消费贸易的发展:一方面,发展生产贸易可以带动消费贸易的发展,推进消费贸易的结构调整和内容更新;反之消费贸易的发展,又会引导生产贸易的发展方向和提高其水平。另一方面,发展生产贸易可以提高工业化发展速率,促进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加快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商业存在能够提升工业化水平。商业存在是目前服务贸易的主要贸易模式,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量的56%。商业存在的发展是以工业化为依托的,工业现代化程度决定了商业存在的类别、数量、规模和布局。商业存在对于弥补国内产业、资源和市场不足,扩大产业规模,增加利润,促进企业技术和设备更新,加大科研投入,尤其是提升工业化水平都有巨大的拉动作用,并可带动其他服务贸易模式的出口。我国企业“走出去”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美国相比仍有20倍左右的巨大差距。我国企业“走出去”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见,服务业、货物贸易、生产贸易和商业存在是支撑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在服务贸易的发展中起了关键作用,但这些基本因素又都是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工业化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类型和发展方向,其他因素是在工业化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业化的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可以引导工业化发展方向,加快其进程。

二、流通规律是服务贸易整体发展的根本动力

按照WTO的划分,服务贸易有12个大类、160多个小类,在众多类别中如何下手?万事从源头抓起,关键是找出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律,抓住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战略基础、支撑作用的一类或几类作为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带动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是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具有战略决定意义的一步。

我们在分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因中阐述过,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建立在大工业基础之上,工业化促进服务发展成为产业,工业化也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现代化,社会化大分工和大规模生产在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而社会化大分工和大规模生产是通过大流通引发的。现代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形成和发展的推动力是现代化大流通,现代化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供了根本保障,研发成为了先导力量,从而构成了现代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支撑。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流通规律在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上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所谓的流通规律:即体现为以流通能力为基础的社会生产组织能力。流通能力的强弱决定了社会生产组织的规模和现代化程度,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

美国经济的强大并充满活力主要是来自于流通先导型经济,强大的流通能力不仅带动了美国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还使美国经济在全球配置中获得巨大利润,并掌握了对国际市场的控制力,美国GDP占全球的3%-4%,美元在全球的外汇交易中的比重为62%,占全球外汇储备的64%,占全球贸易结算中的货币分布达66%。一个国家竞争力强弱,不仅在于生产多少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市场得到多少份额。全球前500位的跨国公司中,美国占2/3,美国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几乎在各个行业都排在前列,在世界知名品牌中美国占2/3。

俄罗斯服务业占GDP的60%,其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拥有较雄厚的工业基础,以及冷战时期建立的发达交通网络、较完善的物资储存和分拨系统所形成的大流通体系,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支撑。

2005年,我国市场的交易和流通总量已达80多万亿元,是GDP的4.4倍,“十五”期间年增长12.3%。200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6.7万亿元,年增长14.6%。生产资料交易总额达14.2万亿元,年增长15.5%。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巨大市场规模中,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1%,而美国国内物流成本为5%-6%,国际物流成本为l0%-25%,国内外综合成本为9%左右,我国是美国国内物流成本的4倍左右,国内外物流综合成本的2.3倍。此外,第三方物流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而我国第三方物流仅占物流市场营业额的5%,大部分企业还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我国流通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成本高且效率低、库存量大、资本周转慢等问题。流通不仅是制约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也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大流通不仅是生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动力,而且是服务型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动力。现代化大流通产生的流通速率的提高,使企业到企业和企业内部的物流成本都大大降低,生产组织的社会化成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生产组织方式,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自发向生产大规模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企业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对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种类的高要求日益增强,极大地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迅猛发展。2005年,麦德龙和宜家集团的销售总额超过了我国100强零售企业的销售总额。麦德龙集团在28个国家拥有544家商场,在国内没有仓库,完全靠第三方物流;宜家集团在34个国家开设了商场,在54个国家定牌采购,在9个国家拥有36家工厂,在16个国家设立了28个物流中心,海外业务占集团利润的92%;沃尔玛公司在美国国内就有108个配送中心和3000个分店。

大流通孕育大的企业集团,大企业集团又加快了大流通的现代化进程。没有现代化的大流通,生产社会化分工就缺乏动力,研发缺乏环境,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受限,社会化大生产难以真正形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也难有大的突破。而没有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保障以及研发的引领,流通现代化就难以为继。优先发展现代化流通,可以引发金融和电子信息产业以及整个服务业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提高金融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质量和效率,并使研发充满活力。加快发展现代化大流通是从根本上解决大规模和集团化生产的关节点,也是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团化发展的动力。

流通业的现代化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流通业的效率提高和成本降低引发了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巨大变革和企业的分工向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还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大企业集团的主导下,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也要向分工更精细的专业化发展,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反之,这种分工和组织形式的进步,又进一步促进了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竞争和经济进步,从而使经济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

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于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在于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调整,影响社会生产组织方式、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是流通,流通也是解决市场速率的关键因素。

因此,认识流通规律,遵循流通规律,利用流通规律,发挥流通规律的作用,对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理解服务贸易、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系列问题极其重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经济的竞争说到底就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竞争,就是流通能力的竞争。应把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去规划,上升到政策的层面去推进,作为商务领域的中心工作去抓,形成以服务贸易带动服务业的发展,以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引领的现代化引领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格局。

三、促进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核心

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发展,主要是循着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主要是以物化的产品为核心而展开,而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则主要是以无形的社会生产分工和消费供给方式为核心而展开。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等是围绕着产品的质量、价格等而制定,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等则应围绕着以社会化大分工为前提,以发展大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为目标,以促进生产和消费的现代化组织供给方式为核心等而制定。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同在于,货物贸易针对的是有形的物,服务贸易针对的是无形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消费供给方式。

我们在促进以产品为中心的货物贸易时也强调抓大企业,而实际上关注点、政策着力点主要还是在大企业生产的产品上,对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很少涉及,对于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也很少考虑。国家通过行政力量促生了一些生产型大企业,进一步夯实了工业基础,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使生产组织方式向规模化和专业化迈进了一步,但就整个市场来说这种做法对改变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作用是局部的、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受到了极大限制。因为,改变生产组织方式的根本动力在市场,市场是动态的,市场运行的速率决定了生产组织方式,在速率低的市场运行系统中,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势难以全面发挥,因而促成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产生的动力不足,这是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把促进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作为商务工作的重点,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中心由抓产品转向抓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着力点放在抓流通渠道和流通企业上,放在促生产性和消费性流通并进上,将真正进入商务工作抓企业的实质阶段,并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成为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的实际工作。

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但美国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是渐进式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也是渐进式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大流通提高了这些国家的经济效益,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贸易增速加快,企业和产品大量涌向世界,经济迅速崛起。

我国经济实行跨越发展,不同于美国渐进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我们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上的变革加快经济转型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对工业化发展进程具有的巨大反作用力,把经济发展的重心由制造商品向促进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上转移,从根本上引发产业结构的变化,实现以服务贸易开放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以服务业整体发展全面协调带动工业化的发展,从而形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工业、农业发展同时并举,站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上,高位推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走出一条中国式经济快速发展的道路。

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抉择

战略是关于全局的筹划和指导。加快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应实施大流通带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以下简称大流通带动战略),这是根据战略的规定性、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律、构成战略基本要素的要求等综合考虑的抉择。加深对大流通带动战略基本构成的认识,有助于从深层次上把握这种战略抉择的科学性,把大流通带动战略落在实处。(一)战略定位

战略定位是就一事物在全局事物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其在全局中的位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全局战略的不同、一事物发展程度的不同等决定了一事物在全局中的战略定位。我国经济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谐和节约型社会,调整经济和贸易结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我国所处工业化中后期的发展阶段;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而又存有巨大发展潜力。这些因素决定了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带动作用,在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促进经济贸易结构调整、加快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战略定位。

(二)战略选择

战略选择是战略成败的关键。战略选择应以战略定位为前提,建立在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上,从而能够顺应规律,利用规律,驾驭规律,推动事物科学发展。大流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选择大流通带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可以从总体上解决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超越战略。一个战略能否称其为超越战略,关键是看该战略的动力性质,大流通带动战略就是从本质上解决了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可以为服务贸易的超越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足够推动力,使战略超越成为可能。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导向战略。我国存在着内需不旺、产业和贸易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大流通带动战略解决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为在深层次和大范围上启动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在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充分利用和有效协调“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引导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引导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加快转变。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均衡战略。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存在的系列问题,实质上是发展的不均衡。大流通带动战略不仅作用在服务贸易均衡发展的关节点上,而且也作用于服务经济与制造经济均衡发展的关节点上;不仅考虑到服务贸易的国外发展,而且也考虑到服务贸易发展的国内基本建设支撑;不仅要解决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且要解决服务贸易各类别协调和共同发展的问题。

(三)战略方向和目标

战略方向和目标就是战略集中指向的方向和目标。在战略筹划和实施中战略的指向不是散射和无规律的,而具有方向性和目标性。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方向就是通过把发展服务贸易、拉动服务业、促进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化进程和经济转型等具有逻辑递进关系的几方面统一起来,进而形成战略方向,战略总目标即加快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

(四)战略布局

战略布局是在战略整个空间进行的力量分配,以及力量分配后形成的战略态势。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战略布局以全球作为其战略空间,战略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限的。因此,战略布局中战略力量的使用、分配一定要在空间上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心、重点。大流通带动战略的布局是以我国东部地区和大城市为重心,以建立国内外大流通渠道为重点,向我国中西部和全球有重点地扩延,通过基础性、推进性、助推性、保障性4类工程的部署,实现国内外整体布局。

(五)战略工程

战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若干个战役逐步完成,确定具有战役性质的4类服务贸易工程,是实现大流通带动战略的主要举措。基础性工程是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根基,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力量;推进性工程是在大流通带动战略的主要方向选择的工程,在服务贸易发展中起关键作用;助推性工程是对推进工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辅助力量;保障性工程是大流通带动战略有效实施的源泉。本文作者曾提出的15个战略工程,仅是大流通带动战略的部分任务,大流通带动战略4个工程形成的是开放体系,应根据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程进行适时调整。

(六)战略阶段

战略的筹划和实施通常要划分阶段,以利于战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各方面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一个战略阶段通常为3-5年。战略划分成阶段,但各战略阶段的方向是一致的,在战略实施中战略方向和目标通常是不能改变的。大流通带动战略阶段的确定主要考虑: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五年规划相同步,与服务贸易发展周期相一致,与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制定和调整期相衔接。为此,确定5年为服务贸易发展一个战略阶段比较适宜。

(七)战略规划

规划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发展计划。规划较之计划,具备了许多战略的特性。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实现,首要的是以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的方式对服务贸易工作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筹划,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是服务贸易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和能否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

一个好的规划会以其科学的前瞻性、整体全面的筹划性、内外部的协调性起到对商务工作很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并使之有条不紊地进行。但一个好的战略,不等于就能有一个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一个与战略相配套的好的规划,再好的战略仍可能成为一个空泛的口号。关键是对制定规划的基本内容、程序、方法的掌握和运用问题,以及对服务贸易战略和规划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的认识和处理问题。

战略规划的制定是战略选择之后的又一次创造性活动,战略规划较之战略不同的是它直接指导实践,是战略到实践的中间环节,是实践和理论完美结合的产物。由此,战略规划的制定对我们的实践及其领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我们制定规划的思维方式和操作方法赋予了新的要求。

第7篇

日本政府为应对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先后制定、修订了有效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法规,在治理日本汽车尾气污染的工作中举足轻重。

(一)日本早期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日本最早的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的制度,是1966年运输省制定的一部限制使用汽油燃料的汽车排放CO量的标准规定,这是史上首个国家标准。此规定控制CO小于3%,1969年加严到2.5%,1971年规定小型车CO小于1.5%,轻型车CO小于3%。1968年后,日本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强化汽车尾气排放标准。1971年,为控制汽车尾气排放,CO、HC、NOx、PM(颗粒物)和铅化合物被增加进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72年底,日本着眼于汽车所排放的废气规制了一般标准。1973年开始,日本开始实行控制汽车燃油蒸发排放的法规,增加了HC和NOx作为排放控制标的物,并分别对不同类别不同体积的汽车所排放的废气制定不同级别的排放标准。七十年代后,轿车汽油燃料使用量增长,日本各地出现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造成日本人民疾病数量也激增,为控制轿车尾气排放量,日本又先后制定法律法规。从1974年开始,日本针对氮氧化物制定了尾气标准,并从1976年起除了继续保持CO、HC的排放量不再增加外,主要强调的是严格对NO的排放控制,要求其排放降低80%。1978年,日本借鉴美国制定了本国化的控制汽车排放尾气的法律,该法能实际实行,汽车技术的改革、民意等都起到关键性同时,在六七十年代间,日本地方自治法院通过制定各种法规、基准,严格控制排污,很好地阻止了工业公害加大损害民众的健康,对环境保护作出较大贡献。

(二)日本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强化

随着车辆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发展,日本也开始不断修订其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还规制了更为严格的法规。1986年日本对使用柴油燃料的轿车尾气排放进行了限制,并制定法规按期对正使用车辆进行车检。九十年代以后日本按照限制尾气排放的法规把汽车分为了汽油车和柴油车,并开始对柴油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控制。但汽车尾气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仍然有众多城市的NOx严重超标,主要是因为法规标准的修订不能及时应对日益增加的汽车使用量,加之废气排放量大的重型车辆开始广泛使用,环境污染问题每况愈下。于是,日本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关于在特定区域削减汽车排放的氮化物总量的特别措施法》(简称《汽车NOx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使用不符合特别排放标准的卡车、公共汽车等机动车辆,东京和大阪及其周边地区被指定为特定区域,并将NOx排放总量列入专项制定计划中。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虽然在日本得到了有效地施行,但NOx的标准依旧难以达到环保基准。另外,汽车尾气排放中的颗粒物被认为会致癌,成为民众热点关注问题。

(三)环境公害诉讼推进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在日本以前的环境法规中,重点是对NOx进行规制,忽视了汽车尾气排放的粒子状物质特别是具有致癌性的微粒物PM。由此,日本政府针对颗粒物于2001年6月修订了《汽车NOx法》,将之更名为《汽车NOx•PM法》,对排放的PM以及NOx进行了规制,此法规定在规制的对象中,只有符合法律标准的汽车才能核准登记,过了登记放宽期限还仍使用的汽车不能发放车检证。从此次法律修订可见,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焦点,促进日本政府及时采取措施遏制颗粒物排放,并且2000年1月的尼崎公害诉讼判决更是对该法的修订有不可磨灭的推进作用。2000年1月底,日本神户地方法院判决了一起国道汽车尾气污染损害赔偿案。首先,法院承认尾气排放产生的具有危害性的颗粒物与受害者的健康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定政府和国道管理部门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判决其向居住在43号国道附近的50位公害患者支付巨额赔偿金超过3亿多日元。其次,法院责令政府和国道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判定国家和公路公团在该国道沿线50米以内,就汽车排放悬浮颗粒物,限定每天平均每立方米不得超过0.15毫克,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质。此公害诉讼案件的判决认定较之以往有重大突破,开启了国家政府赔偿的先河,在日本引起强烈反响,对促进日本以后进一步防治汽车尾气污染有重要作用。《汽车NOx法》的修订,重点规制了特定对象的尾气污染排放并针对颗粒物的排放制定了相应标准,较好地遏制了汽车尾气污染排放。

(四)21世纪日本防治尾气排放法规动向及进展

为更好减轻大气污染,东京于2003年推出了日本首部专门对PM2.5及其以下排放的法令,甚至严于欧美正在执行的标准。新法规实施首日,在所有进入东京的路口,都有交警对汽车进行排放检查。2006年4月1日,日本开始施行《关于特定特殊机动车尾气规制的法律》,俗称《OFF-ROAD法》,是日本史上首部对非道路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规制的法律。日本于2006年10月对大型车、2007年10月对中型车、2008年10月对部分小型车,依次开始进行规制。此次的规制十分严格,要求NOx削减25~43%,PM削减15~50%。在对PM的规制上日本比当年欧盟、美国的标准还较为严格。2007年5月,日本政府修订了《汽车NOx•PM法》,目的为进一步加大遏制NOx和PM排放的力度。该法规定,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个别交通集中区域和需采取对策的区域内,从2009年年初起采取针对该特定区域污染防治的对策以及汽车限行等措施。2009年9月日本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PM2.5的指标,其标准与美国相同(日均值35g/m3,年均值15g/m3)。

二、对日本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评价

日本汽车尾气排放的治理随着排放标准法规的不断实施完善,已经进入法制规范时期,其大气污染问题得到明显有效解决,值得中国借鉴。

(一)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很大程度上关及到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的进度,各个国家也都将规制汽车尾气污染的法律制度重点集中在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制定上。日本根据对大气监测的环境和实际状况的变化,对尾气排放标准法规进行及时改进。在排放法规演进历程中,随着环保基准的不断提高,日本也逐年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制。

(二)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法律制度制定严格

日本政府为保证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高效性,相继制定了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和法制,配套一定的奖惩机制,以此进一步推进了日本汽车的环保技术革新。目前日本实施的尾气排放标准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之一,也正是日本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严格制定和有效实施,使得日本汽车产业不断致力于环保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保障了日本汽车的国际竞争力。

(三)加大对NOx和PM的总量控制

日本在尾气污染防治中,不只是对不同种类不同重量的汽车尾气排放制定了不同级别的标准,更注重对各种尾气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日本还根据污染物产生的衍生污染进行检测分析,通过分析结果将NOx排放总量列入专项制定计划,并且将其控制细化到了具体的行业中。

(四)环境诉讼对推进法规修订起重要作用

在日本历史上,各地区发生多次汽车尾气公害诉讼,特别是引起过重大影响的尼崎诉讼案,这一判决对日本政府今后的治理环境的政策影响较大,提示政府、公团在以后的公路管理和建设中不应当只考虑公路的公共性和利益性,而忽视沿线的少数居民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

(五)政府监管执法到位

第8篇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缺陷立法完善

引论

《公司法》已经10岁了!现在正面临着修改,在诸多问题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问题,“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依一定的原则对公司资本所做出的相关规定的总和。”[1]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因为公司资本不但是公司法人资格存在的物质条件,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和股东行使股权的根据,而且公司资本也是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在当前我国《公司法》修改之际,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在于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方面的确存在着诸多缺陷,始终为学者们所关注,另一方面在于它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资本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个探讨并提出建议,以期对目前我国《公司法》修改中的资本制度的重构能够有所裨益。

一、《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1)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为法国所首创,后来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2]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确定原则,其实质是公司依章程资本全部发行并足额实缴而成立。我国《公司法》第23、78条规定,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第25、26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上述各条规定都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为目前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不仅要求设立公司时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数额”,[3]而且要求该资本数额全部发行完毕并一次全部缴足股款,既不允许授权董事会发行部分股份,也不准许认股人分期缴纳股款。

(2)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在大陆法系国家,用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所必须达到的最低资本额,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设立目的的实现,从而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也取消了一些相类似的规定”。[4]我国《公司法》师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第23条和第78条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定,但是这个“最低资本额”的门槛实在高,这已为学者们所共识,也许它适合于10年前的中国,但是现在如此高的最低资本额已经制约了我国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已是客观事实。“在注册资本问题上,我国的注册资本在规定上是偏高了一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搞了那么多种类,应予以简化”。[5]根据现行《公司法》,人们普遍感觉公司难办,因为办一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要10万元。“我国是一个西部很多人温饱问题还未解决的很穷的发展中国家,却有全世界最高的法定资本,最高的投资成本”,[6]这必然大大限制了公司的创办,不利于实现启动比间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也不利于实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也许美国的公司法的规定值得我们深思,至少也能给我一点启示。

(3)增资条件太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

目前我国《公司法》依然固守传统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没有体现当今世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潮流,这些就集中体现在我国公司法对增减资本的态度上: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

增资本质上增强了

公司的经济实力,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立法对此规定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较少。我国《公司法》不允授权发行资本,增加资本途径主要体现在第137条发行新股的规定里。依照该条规定,公司至少在成立3年后才能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时间限制如此之长且毫无变通的余地,不但会严重制约公司对资本增加的需求,还制约了公司竞争能力的提高。除时间条件外,第二款规定了公司业绩条件,这样要求主要是出于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一律要求公司最近3年的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才可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就未免过于苛刻。此外,若虽然连续3年盈利,却不能连续3年向股东支付股利是否可发行新股,规定的却不明确,也有待明确。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0条的规定,只要不出现连续两年的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就可以增资发新股。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的要求确实太高。除此以外还须满足利润预测的条件,即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将款利率。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指增资发新股以后的银行利率。而银行存款利率在一定时期内会任何变化并非一般公司所能预测得到的,硬要公司作这样的预测,实属强人所难,也是超乎常理的。另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若财务会计有虚假记载,也不得增资发新股,其合理性也是令人怀疑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资本额的行为。出于它会在事实上减弱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并有可能危及交易的安全,故必须依法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减资的实质性条件,我国《公司法》没作具体规定,相对于增资的条件,《公司法》对减资条件的规定要宽松得多,减资与否以及如何减资,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全凭公司的自己的意志。我国《公司法》对此几乎无任何规定。“应该说,我国《公司法》对由公司减资而带来的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并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7]这虽然给了公司极其自由的减资决定权以适应其实际需要,但极有可能因立法的过度宽容而导致这种权力在实践中被少数公司滥用,从而造成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受损。

此外,增资的程序也过于繁琐,“倘每次增减资本都需修改章程、召集股东会、注册登记,不仅增加了集资成本,董事、经理亦难以利用商业机会而及时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8]为此,我国应简化增资程序,降低增资条件,拓宽增资渠道,并对减资的法定条件予以明确,以完善这些立法的缺陷。

(4)其他缺陷

(1)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发现非现金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股东以现金出资的情形?因为尽管从现行规定推理,公司成立之时,现金出资应当已经交纳完毕,并不存在出资低于章程规定的问题,但是实践里,这种情况却是屡禁不止的,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另一个问题是,对于非现金出资的,对于在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等如果因为市场的变化发生了贬值,而导致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由谁承担责任?如果适用这一条的规定,是否合理?“就此而言,公司法此条规定不妥当”。[9]

(2)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时,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导致出资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时,董事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没有规定。

(3)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此抽逃出资的,债权人能否直接向该股东请求清偿?请求清偿的范围有多大?《公司法》没有规定。

(4)《公司法》对资本验证机构相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对验资机构的制约机制规定不够全面;出资的形态仅列举了货币、实物、非专利知识产权、土地等5种,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值得研究,也有待《公司法》修改时予以完善。

此外,公司注册资本种类繁多,也有待简化,譬如仅有限责任公司就有四种,此外还有一种特种行业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

(1)用折衷资本制取代法定资本制

我国股份公司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此制度已被大陆法系各国所逐步淘汰,“60年代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授权资本制”[10]。法定资本制的弊

第9篇

学 院 (系)

主修专业年级

副 修 专 业

学 生 姓 名 学号

指 导 教 师 职称

日 期

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采用小2号宋体加粗,居中)

一, (宋体小3号加粗)

1, (宋体4号加粗)

2,(宋体4号加粗)

二,(宋体小3号加粗,居中)

拟参考文献(宋体4号加粗,居中)

(仿宋体小4号)[1] (期刊文献的著录)第一作者名(逗号)第二作者名(圆点)文献篇名(圆点)刊物名称(逗号)年号(逗号)(期号)

第10篇

关键词: 模糊查询;法律文本查询;隶属度

1 模糊理论简介

模糊理论是美国加州大学L.A.Zadeh教授于1965 年首先提出,为了解决真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的模糊现象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它是一种用来表现某些无法明确定义的模糊性概念的定量表达工具。

1923年,B.Russell在其有关“含模糊性”的论文中就认为,所有的自然语言均是模糊的,如“年轻的”和“年老的”都不是很清晰的或准确的概念。它们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实际上是模糊的概念。然而这些模糊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交流时却又能互相领会,引起误解和歧义的情况不多。

通过定义隶属度和隶属函数,模糊数学理论中的模糊集合就可以找出相应的隶属规律,模糊语言变量与精确数学问题也就能够联系起来。模糊数学就可以这样表示和处理多少有些不可捉摸的模糊现象。

2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中,许多词语都没有与具体的客观事物对应的明确而直接的联系,它们所指向的对象是抽象模糊的。缺乏具体的“语词对象”是许多法律术语的“特点”。如法律术语的责任、公正、职能、道德、利益等概念词,实际上都是非常抽象的。

其次,不确定性也是法律术语的“特点”之一。法律语言中存在一些概念、定义不统一的术语。例如,“死亡”作为法律专用术语,究竟以“脑死”还是“心死”为分界点,法界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二章第十二条中“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其中的“从重”、“较为严重”就是语义边界模糊的词语。

法律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查询法条的精确性,而由于执法人员对原执法范围外的相关法条的不熟悉,会出现查询用语表达不准确不规范的情况。通过对模糊查询系统的研究,针对海警局整合后执法人员对执法权限与执法要点不明确的问题,将模糊理论应用到法律查询系统中,可使得执法人员能够快速准确的找到需要的法条。

人脑具有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判断各种数据对自己的重要性,但是电脑它却不知道。如果能够通过数学模型建立这样一个矩阵,表示关键词与文献资料的重要程度,机器就可以分析哪些数据是符合用户要求的。将模糊理论这种模糊的思想引入到系统,设计一个将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的法律文本模糊查询系统,执法人员就能够通过输入案例描述查询相关具体法条。

3 模糊理论在具体法条查询中的应用

模糊性的特性,导致法律语言存在很多语义不明确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该条款中的“情节轻微的”就是一个模糊词语。其内涵清楚,但外延却是不明确的。这种情况,就难以简单地用二值逻辑的“1”或“0”去描述其真值。而模糊理论以“隶属度”的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针对于“严重”、“轻微”这样的模糊概念的集合,规定其成员对所属集合的隶属程度,在[0,1]的区间内连续取值,使模糊集合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隶属度,从而构成这个模糊集关于其元素的隶属函数。

传统的文本信息检索系统大都基于普通集合理论和布尔逻辑。信息以确定的形式存储在这个框架下的数据库中,查询信息也只能由一组确定的描述项及其布尔关系符组成。执法者要在浩如烟海的法典中快速的查找所需的信息,这要求对大量的法条进行浓缩、整序、提取主题词,进行词汇和词间关系的控制,依据主题标引,提供文献检索的入口,使法律文本查询系统能够准确快速的定位到法条。

在信息的精确查询时,要求对相同信息的描述或同类信息特征的描述在输入时必须保证相一致。但在实际的查询过程中,按照执法人员不同的语言习惯,对相同信息的描述可能会有所出入。如《出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代表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如“偷逃应纳税款”这一行为更多的被描述为“逃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 中“危险化学品”更多的被描述为“危险货物”。

正因为日常用语的模糊性,在查询过程中,若想查询船舶“不照规定收取检验费用”该如果处罚,而法条中精确描述是”未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船舶、设施检验费用。“语句表述的大致意思是相同的,如若精确查找,则有可能遗漏错过法制人员真正想查询的内容。

将模糊理论应用到查询系统中,就可根据查询条件,将要查询的字段值带入到相应的隶属函数中,计算出其隶属度,从而实现了在条件输入不准确的情况下对不确定性信息的查询。

4 总结

本文的研究内容是将模糊理论应用在了法律文本查询系统中,使得执法人员能够在模糊性描述的基础上对归档后的法典案例进行模糊查询,增加查询精度, 有助于提高海上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2]吴世雄,陈维振.中国模糊语言学的理论研究述评[A].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02),76-81.

[3]伍巧芳.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法理分析[A].江西社会科学,2009(06),244-248.

[4]张莉莉,武艳.模糊理论概述[A].

[5]汪培庄.模糊集合论及其应用[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

[6]朱蓉.基于模糊理论的查询技术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3(05):8-29.

[7]陈逸菲.基于模糊理论的关系数据库查询技术[D].南京信息工程学院,2006.

[8]文继军,王珊,基于关键词的关系数据库信息检索[J].软件学报,2005,16(07):1270-1281.

[9]王芳,陈海建,关系数据库的关键词检索研究[J].计算机与现代化,2011(11):142-145.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S].

第11篇

【关键词】功能目的论 旅游文本 译者主体性

一、引言

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沉淀和壮美的山河景色,吸引着大量的国外游客,汉英旅游资料的翻译作为向外国游客提供信息的重要渠道,对提升中国旅游形象、促进中国国际旅游业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译者在整个翻译活动中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译文以怎样的面貌呈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译者。但在传统的翻译理论的影响下,旅游资料的翻译过分强调原语向目的语的转化,而忽视了译者的主体性作用,这就造成旅游资料译文的质量不高,进而影响了对外宣传的效果。

二、译者的主体性

一般来说,译者主体性是指译者在翻译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译者主体性的问题一直以来广受翻译界各流派热议。各研究者和翻译家对于译者主体性的具体定义各有不同。屠国元和朱献珑认为:“译者的主体性是译者在受到边缘主体或外部环境及自身视域的影响制约下,为满足译入语文化需要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的一种主观能动性,它具有自主性、能动性、目的性、创造性等特点。”(屠国元、朱献珑,2003)。 查明建和田雨将其性定义为“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征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查明建、田雨,2003)。方梦之提出:“译者主体性”(subjectivity of translator)亦称‘翻译主体性’,指译者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本质特性,即翻译主体能动地操纵原本(客本)、转换原本,使其本质力量在翻译行为中外化的特性”(方梦之,2005:82)。许均认为,所谓“译者主体性”是指翻译的主体及其体现在译作中的艺术人格自觉,其核心是翻译主体的审美要求和审美创造力(许均,2003)。

译者作为翻译活动的主要参与人员对译文的成功与否起着关键作用。译者必须要考虑诸多因素,如不同语言的风格和文化意识形态、翻译活动发起人的特殊要求、译文的预期目的,以及目的语读者期待等,译者要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处理各种客观因素。

三、功能目的论与旅游文本

功能目的论(skopostheorie)是功能翻译学派的核心理论,由汉斯・弗米尔于1978年首次提出。他认为翻译行为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译文是否忠实于原文往往取决于翻译的目的。目的论的核心思想是“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主要包括三个法则:(1)目的法则,即翻译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翻译的整个过程;(2)连贯法则,即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准则;(3)忠实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其中“目的法则”为首要法则。目的论认为翻译的目的注重的不是译文与原文是否对等或译文是否“完善”,而是强调译文应该在分析原文的基础上,以译文预期的功能为目的,选择最佳处理方法。根据目的论,评价一个译文成功与否,要看它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目的论更加注重目标语文化和社会环境下的功能翻译,提出译者应该对比目的语与原语在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差异来进行翻译。功能目的论突破了“等值” 翻译观,强调了翻译应从文本功能和目的出发,采用相应策略和方法,将“翻译放到了一个综合原文作者、译者和译文读者多重关系的动态的行为范畴,从文本的交际功能方面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它强调译者和文化在翻译中的作用,“目的决定方法”――其最突出的特点赋予了译者更大的自由空间去选择和采用合适满意的策略和方法。

旅游文本是一种应用文体,涵盖面极广,主要包括旅游景点牌示解说、旅游宣传广告、旅游宣传册、旅游告示标牌、导游图、旅游影视片等各方面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吸引潜在旅游者,激发他们游览的兴趣,为游客或潜在游客提供相关的地理人文信息;其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诱导行动,在潜在的旅游者心目中树立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吸引其前往该地旅游;二是传递信息,为旅游者提供准确实用的旅游信息。因此,根据翻译目的论的观点,在对此类文本的翻译中,为了达到其文本目的与实现其文本功能,译者应该以目的语读者为中心,尽量避免目的语读者对译语的误解,并增加其可读性。译者在旅游文本的翻译中具有极大的主体性作用,他可以灵活运用各种翻译策略与方法,按照目的语的表达方式,为游客或潜在游客提供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信息,以满足其需要来实现翻译目的。

四、汉语旅游文本英译中译者主体性的发挥

长久以来,翻译一直在学术领域处于边缘地位,处于一种被遮掩、被压制、被排斥状态和仆人状态(陈大亮,2004)。译者一直生活在原文作者的阴影之中,努力使自己做隐形人,处于一仆二主的地位,既要忠实于原文作者,又要小心谨慎地为译文读者服务,译者试图在夹缝中生存的欲望一次又一次地被翻译批评所压制,译者的创造性翻译常被斥为不忠实抑或背叛。(成天娥,朱益平,2006)。功能目的论有力的肯定了译者的主体性作用,为译者的创造性翻译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使译者从“被忽视”、“被束缚”和“被边缘化”上升到了 “被重新认可”和“尊重”的地位。译者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尤其在旅游资料翻译中不可或缺。

译者主体性地位在旅游资料翻译中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得以实现,即对原文进行批判性阅读和文化差异下的模式转换。

1.对原文进行批判性阅读。功能目的论强调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尤其注重译文的交际目的。旅游资料的翻译注重交流的结果,目的清晰明确,即向游客或潜在游客宣传旅游目的地,为游客提供目的地信息,或激起潜在游客好奇心,诱发旅游动机。在对旅游资料英译的过程中,为了达到翻译目的与实现文本功能,译者应对原文进行批判性阅读,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目的语的角度出发,灵活地对文本的信息和篇章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原文中的错误和不符合目的语表达习惯的表述都予以纠正。

例如:

银川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首府,位于甘肃省中心。从明清以来,她就是伊斯兰教在西北部的居住地和传播中心。(刘慧梅,杨寿康,1996)

Honored as a smaller Mecca,Yinchuan,the capital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Prefecture,is located in Central Gansu Province.Since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Yinchuan has been a place for Moslems to live and a center of Islamic education in the Northwest.(刘慧梅,杨寿康,1996)

在此译文中,译者应用增译法将银川类比成小麦加,使英语读者认识到银川在中国穆斯林心目中的重要地位。但因译者忽视了原文中的一个重大信息错误――银川位于甘肃省中心,而导致译文的错误。在此译文中,译者主体性未得充分到发挥,向目的语读者盲目地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目的语读者。

2.文化差异下的模式转换。语言与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也是文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文化是语言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语言的生命源泉。中英不同的传统文化观念、历史文化背景和等造成了中英两种语言读者在知识的结构上的差异。旅游资料的翻译是以译语文化为归属的应用型文体的翻译。所以,在英译汉语旅游文本时,为了使译文更易于被英语读者所接受,实现旅游资料英译的宣传交际功能,译者应发挥其主体性,在基本传达原文信息的基础上,遵循英语文化环境的规范和标准,按照需要把原文里面的信息和内容按照西方人的思维模式加以重组成为英语旅游文本的篇章模式。译者应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技巧,如调整、删减、增益、省略、注释等,处理各文本信息:首先,适当的整和整个文本,厘清主次信息; 其次,对于汉语中过多的渲染修饰、辞藻华丽的召唤和美感信息进行适当简化或删除,使译语文本既具有感染力,达到宣传效果,又符合英语旅游文本准确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对于富含典型中国文化特点的文化信息应当加以补偿和解释,减少交际中出现的文化障碍,从而真正做到跨文化交际。

例如:

《 安徽省志・黄山图》 载,“又时有云铺海之奇,半山出云,一白无际,微风鼓荡,尤为奇观。”出现云铺海时,“海”中烟云翻飞,波澜起伏,浩瀚似海,且变化无穷。

译文 1:In Historical Records of Anhui,there is the following description:“Often the wonderful sight of clouds forming up into a limitless expanse of white sea is presented before the eye,heaving up and down the mid- slopes of the peaks.”When such a sight presents itself,the misty clouds will swell up and roll like billows,undergoing a phantasmagoria of instantaneous changes.

译文 2:According to a historical record,the sea of clouds in Huangshan Mountain undergoes a myriad changes in the twinkling of an eye,which makes it more like a fairyland.(袁琼,2011)

原文的作者运用了大量的华丽辞藻扬描绘出了黄山云海的奇美变化。译文 1几乎对原文进行了照搬直译,使得语言冗长繁琐,不符合英语旅游文本简洁、准确、客观的表达习惯,让英文读者不得要领,反而阻碍了吸引游客的预期效果。译文2采用了省译法和整合法,省略了原文中夸张、渲染的信息,保留了主要信息,增强了译语的可读性,符合英语读者的审美观,从而更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发挥译文的预期功能。

五、结语

在旅游资料翻译中,译者拥有非常重要的主体性地位。译者主体性主要体现在对原文的批判性阅读基础上,以目标语读者的接受力为前提,对原文从词句到风格、从局部到整体进行能动的处理和加工,采取调整、删减、增益、省略、注释等各种手段进行两种文化差异下的模式转换,从而完成旅游资料英译的宣传交际功能,最终达到吸引游客的目的。当然,也不能盲目夸大译者主体性在旅游翻译中的作用,应避免走向译者主体性的过分发挥和极度压抑两个极端,也只有在制约中合理地发挥主体性才能有效地提高译文的质量,实现旅游资料翻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大亮.谁是翻译主体[J].中国翻译.2004.(2).

[2]成天娥.朱益平.旅游资料汉译英中译者主体性的体现[J]西北大学学报学社会科学版).2006.11.

[3]查明建.田雨.论译者主体性[J].中国翻译.2003.(1):22.

[4]贾文波.应用翻译功能论[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2004.

[5]屠国元.朱献珑.译者主体性.阐释学的阐释[J].中国翻译.2003 (6):8-14.

[6]方梦之.译学辞典[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7]许均.“创造性叛逆”和翻译主体性的确立[J].中国翻译. 2003.(1).

[8]刘慧梅.杨寿康.从文化角度看旅游资料的英译[J].中国翻译. 1996.(5).

[9]袁琼.功能翻译理论视域下旅游宣传资料的翻译[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

第12篇

内容提要: 作为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道法思想的诸多理论命题深刻地揭示出传统法律思想的特质,也能展示从先秦思想争鸣到汉初儒术独尊之间历史传承脉络。秦汉杂家在思想融合中所表现出的宽广视野、宽容态度,以及根据自身对时代主题的把握进行理论构建的自觉,在当前仍有其价值和意义。

战国以后,政治统一成为时代主题能否促成富强和统一,成为决定各家学派思想能否为采纳的标准。在此背景下,各家学派也相应地做出调整,重“道”的同时,开始关注“术”的问题,以此来回应现实。冯友兰先生认为,在战国末期到秦汉之际,中国思想界有一种“道术统一”的学说,在思想家和政治家之间流行着。有这种运动,有这种学说,思想界即生出一种新的派别,就是《汉书·艺文志》所谓的杂家。冯先生认为“道术统一”的思想运动兴起的原由主要在于:第一,统治者对思想统一的需要,这缘于在决定政策时对一贯的理论根据的要求,同时,政策施行时需要减少庞杂不一致的批评。第二,各家学说主张虽殊,但都认同真理,并且认为真理原本只有一个,这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各家进行对话的距离。第三,从思想史发展本身来看,经过“百家争鸣”的时代,随后应当有一个综合整理的时期。[1]

一、《吕氏春秋》道法思想之解读

(一)道:宇宙本体与终极规律的统一

“道”是《吕氏春秋》的核心概念和逻辑起点。吕书认为,“道”对“法”发挥着根本性的决定作用,“法”则需时时处处体现“道”的精神和要求。《仲夏纪·大乐》中对“道”的本体地位作了明确的阐述:“太一出两仪,两仪出阴阳。阴阳变化,一上一下,合而成章。浑浑沌沌,离则复合,合则复离,是谓天常。天地车轮,终则复始,极则复反,莫不咸当。日月星辰,或疾或徐,日月不同,以尽其行。四时代兴,或暑或寒,或短或长,或柔或刚。万物所出,造於太一,化於阴阳。”人作为万物之一,同样产生于阴阳相互作用,本于太一(道)。所谓“凡人、物者,阴阳之化也”。[2]对于人类社会任何问题的思索便也被限定在这样一个体系化的框架之内了,天人一体的文化特征大概也肇端于此。道除了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外,还代表着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宇宙间万物运行的规律。所谓“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3]天道、地理和人伦都是从规律层次上讲的,无变、无绝和无乱则强调了规律的不可违抗性。

(二)“法天地”:法与道的统一

“法天地”亦是《吕氏春秋》道法思想的集中宣示。

首先,“法天地”体现了法律要反映“道”的要求,接受“道”的指引,从而实现道法和谐统一的要求。在《》、《圜道》等篇中集中论述了这一思想,如“古人得道者,生以寿长,声色滋味,能久乐之,奚故?论早定也。论早定则知早啬,知早啬则精不竭。秋早寒则冬必暖矣,春多雨则夏必旱矣。天地不能两,而况於人类乎?人之与天地也同。万物之形虽异,其情一体也。故古之治身与天下者,必法天地也。”[4]“天地不能两”旨在阐明道的根本决定性,天地必一于道,而人作为天地系统内的一分子,自然应当“与天地也同”。

根据季节时令的变化而采取相应的法令措施,也是“法天地”的重要体现,《十二纪》中有许多典型记载。古代先民总结出“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规律,并将视为天道的表现,强调人类社会的活动应当去顺应这一规律的要求。法律方面,在万物复苏萌生的春季,君主要“德和令”、“行庆施惠”,而且要主动抑制刑罚的适用,做到“省囹圄”、“止狱讼”;而在秋冬季节,万物萧瑟,惩罚犯罪、施用刑罚就认为是符合“天道”的。这种观念后来在传统法律中亦得到了传承和发展。

其次,“公”乃“道”的体现,法当贵公。中国传统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已是学界通识。这种传统重视对法本身进行道德性的审视,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有相通之处。《吕氏春秋》中“法贵公”的思想便体现了这一点。“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於公。尝试观於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於公。故《鸿范》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或作好,遵王之道;无或作恶,遵王之路。’……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此三皇五帝之德也。”[5]在此,“公”成为治理天下的首要标准:第一,天道为公,对万物一视同仁,不私一物;第二,以三皇五帝为代表的先圣贤王秉承天道,在上古时代实现了公平的社会治理;第三,“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既然非一家一姓之私产,便不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正如徐复观先生所评价的:“吕氏门客,把儒、墨、道三家所蕴含的天下为公的思想,作了强烈的表现。”[6]

第三,道恒为一,法亦贵一。在战国末期、秦国即将完成大一统前夕,“一”的含义更扩展为能够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同一、统一”,这在《吕氏春秋》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王者执一,而为万物正。……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一,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7]“故一也者制令,两也者从听。先圣择两法一,是以知万物之情。故能以一听政者,乐君臣,和远近,说黔首,合宗亲。能以一治其身者,免於灾,终其寿,全其天。能以一治其国者,奸邪去,贤者至,成大化。能以一治天下者,寒暑适,风雨时,为圣人。”[8]正是基于此,作为国家治理重要手段的“法令”,其坚持“一”的标准,便符合道对于法的统领要求。

二、《淮南子》道法思想之解读

(一)道:治术层面的深化

《淮南子》中的“道”仍然是宇宙万物生发的本源,既是终极的本体论概念,又具有实在的物质内涵。在《原道训》、《俶真训》、《天文训》等篇目都有系统的阐述。譬如:“道始生虚廓,虚廓生宇宙,宇宙生气。气有涯垠,清阳者薄靡而为天,重浊者凝滞而为地。清妙之合专易,重浊之凝竭难,故天先成而地后定。天地之袭精为阴阳,阴阳之专精为四时,四时之散精为万物。”[9]这里,“道虚廓宇宙气万物”的宇宙生成图谱与《老子》、《吕氏春秋》中的描述如出一辙。然而,《淮南子》所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人事,其著述的目的就在于“纲纪道德,经纬人事”,对哲学命题的探讨只是一个必要的铺垫,“道”的重心仍将落在社会治理方面,体现为治术层面的深化。

首先,“道”是先贤圣王开创伟业的根本途径,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在道与数(术)之间,贤王都是奉道而行,乱主则往往依任小数(术)。

其次,《淮南子》中“‘道’的功能有一个由隐至显、由古而今、有‘形而上’到‘形而下’的展现与落实的过程。”[10]当“道”与具体的“人”、“事”相结合的时候,“道”的功能就得到了发挥。也就是说,真正体察“道”的人就会顺应自然,能够立于不败之地,收到“逸而不穷”的效果,正如《俶真训》所强调的“唯体道能不败”。

最后,《淮南子》强调“治在道,不在圣”。正是因为遵循“道”才得以成圣,道是根本。《淮南子》所认为的“圣”就在与得“道”,如儒家的圣相比,伦理色彩淡了,却增添了智慧的要求。

(二)“明于天道,察于地理,通于人情”的法律观

首先,道乃法之根本,道基于本体地位具有对法的统摄地位。《淮南子》认为,只有圣贤方能把握“道”的真谛,因而其治世的视野是极其宏大的。相比之下,究于法术之类的末节是不足为论的。《精神训》指出圣人当“法天顺情,不拘于俗,不诱于人,以天为父,以地为母,阴阳为纲,四时为纪”,这正是道的要求。

其次,法与天地自然相适。无论是“天”、还是“道”,中国传统文化认同在最高层次上有一个本体,而且,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都受到一个最终规律的制约,此终极规律与最高的本体恰是合一的。这种观念对法律思想的影响便是,法要顺应天地自然所固有的规律,否则,人类社会将会遭到自然的惩罚。

《天文训》阐述了许多人类活动与自然相关联的观点,对法律思想也有重要的影响。譬如,君主对国家的治理状况,都能在自然界有所反映,形成了一种来自自然的约束力量,所以要“受制于天”。刑杀不当或苛政肆虐都容易引发强烈的自然反映,而遵道而治行宽仁之政才能够得到佑护。这种自然的警示作用一方面增强了君权的神秘色彩,同时也能对君主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其他各篇则侧重从圣贤个人修养的角度阐述“法天地”之主张。譬如:“是故圣人法天顺情,不拘于俗,不诱于人,以天为父,以地为母,阴阳为纲,四时为纪。天静以清,地定以宁,万物失之者死,法之者生。”[11]“法阴阳者,德与天地参,明与日月并,精与鬼神总,戴圆履方,抱表怀绳,内能治身,外能得人,发号施令,天下莫不从风。”[12]先圣贤王作为法律的制定者,能够将个人观念行为中的“法天地”化为“因天地而立法籍”,并对后世统治者产生示范作用。

第三,法与人情礼俗相一致。就法而言,在遵循自然天道的同时也应当与人情礼俗保持一致,惟有如此,法的正当性才能得到根本的贯彻。《淮南子》中认为,人性中有“善”端,但需要圣人法度的引导,所谓“人之性有仁义之资,非圣人为之法度而教导之,则不可使向方。故先王之教也,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而威行如流,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故因其性,则天下听从,拂其性,则法县(悬)而不用。”[13]

总而言之,“明于天道,察于地理,通于人情”是《淮南子》道法思想集中体现。有认识论层面上“道”的统领,有古代天文地理等早期科学观念的支持,更有人类天性和社会礼俗制度的支撑。法被置于一个庞大的体系中去,从来都是作为整体的部分来存在的。在先人的观念当中,法要服务于社会治理的目标,要顺应天道与人情,但却总是以法律独立性的缺失为提前的。

三、秦汉杂家道法思想的特征及其历史影响

秦汉杂家思想的特征就在于融通各家的整全性,这在《吕氏春秋》和《淮南子》的道法思想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为有机整合儒道法三家的思想元素,秦汉杂家道法思想具有一种分层的特征:第一,“道”构成法律的形而上的和伦理的根据。主张道对法的统摄作用,法律要体现道的作用。第二,总体倾向是德主法辅,即认为德、仁义、礼在国家治理的体系中具有主导,刑赏法度是抑恶的必要补充。并将德主法辅与“道”相关联,有机地融合了儒道两家的思想。第三,在具体的“法术”的层面,除反对严刑峻罚外,较多吸收了法家的思想。

秦汉杂家道法思想体系当中,“道”和“因”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正是基于对“道”的诠释和“因”的引入,整个道法思想才成为内在协调的体系。“道”在《吕氏春秋》和《淮南子》中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宇宙万物的本原,是万物所产生最终依据,具有玄冥色彩;二是作为天人合一系统的最终决定性规律。道法关系是中国传统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对此,《吕氏春秋》和《淮南子》都强调道对法的支配地位,法只有与道相适应才能够发挥作用,即道本法末。在两部著作中,道进而转化为了“天地”,而“法天地”也成为道法思想的自然延伸。“因”对于道法思想的形成发挥了桥梁的作用。“因”的基本内涵是因循不悖,强调积极地谋求与一种基本准则之间的协调统一。正是有了“因”,使得在形而上的层面坚持道家原则的同时,又能够将儒家、法家等其他学派在形而下层面的思想元素吸纳进来,成为“无为”与“有为”之间的结点。第一,通过“因”使无为有了新的含义,即“无为”成为不妄为与顺道有为的结合。[14]第二,《吕氏春秋》和《淮南子》汲取了先秦各家人性理论的元素,以一种超越价值评判的相对客观的态度去看待人之性情的问题,并通过“因”消解了天道和人性之间的紧张。[15]第三,法(特别是赏罚)应当因人情而制,无疑是对传统专制社会下法律僵硬苛酷的一种软化,同时也是道法思想的重要体现。

思想演进无疑是一个历史传承的悠长过程。吕不韦和刘安虽未能实现其政治抱负,但人亡书废并不能阻碍思想元素以潜隐的形式继续存在。在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当中,依然能够感受对构建贯通天地人为一体的理论学说的孜孜不倦,逻辑起点从“道”变为“天”,阴阳之间从并陈变为尊卑有别,对道和人情的因循则转化为“天人感应”。可见,以“贯通各家”为主要特征的秦汉杂家,在战国末期至汉初的“道术统一”的思想融合过程中,以其独特的包容性,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在当前,面对转型期多样思想潮流的碰撞和交锋,秦汉杂家在思想融合中所表现出的宽广视野、平等对待各家思想的宽容态度,以及根据自身对时代主题的把握对所融合的思想进行理论构建的自觉,对我们并非全无价值。

注释:

[1]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十一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413-448页。

[2]《吕氏春秋侍君览知分》。

[3]《吕氏春秋孟春纪孟春》。

[4]《吕氏春秋仲春纪》。

[5]《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

[6]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34页。

[7]《吕氏春秋审分览执一》。

[8]《吕氏春秋仲夏纪大乐》。

[9]《淮南子天文训》。

[10]戴黍:《淮南子治道思想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27页。

[11]《淮南子精神训》。

[12]《淮南子本经训》。

[13]《淮南子泰族训》。

第13篇

0引言

计算机网络是信息社会的基础,已经进入了社会的各个角落,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生活越来越多的依赖计算机网络。然而,计算机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问题,计算机病毒给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带来了极大的挑战。2003年1月25日,突如其来的“蠕虫王”病毒,在互联网世界制造了类似于“9.11”的恐怖袭击事件,很多国家的互联网也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样,前两年李俊制作的“熊猫烧香”病毒再次为计算机网络安全敲起了警钟。据美国计算机权威组织报告,全球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总和超过6万多种,而且每天还有100多种以上的新病毒问世,同时计算机病毒在2000年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1.6万亿美元。因此,研究计算机病毒与防治就显得极具紧迫,意义重大。

1计算机病毒的含义

关于计算机病毒的定义,目前国内外有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对病毒是这样定义的:“编制或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因此,像炸弹、蠕虫、熊猫烧香等均可称为计算机病毒。

2计算机病毒的特征

计算机病毒是一段特殊的程序。除了与其他程序一样,可以存储和运行外,计算机病毒还有感染性、潜伏性、可触发性、破坏性衍生性等特征。下面简单就计算机病毒的特性加以介绍:

①感染性。计算机病毒的感染性也称为寄生性,是指计算机病毒程序嵌入到宿主程序中,依赖于宿主程序的执行而生成的特性。计算机病毒的感染性是计算机病毒的根本属性,是判断一个程序是否为病毒程序的主要依据。②隐蔽性。隐蔽性是计算机病毒的基本特征之一。从计算机病毒隐藏的位置来看,不同的病毒隐藏在不同的位置,有的隐藏在扇区中,有的则以隐藏文件的形式出现,让人防不胜防。③潜伏性。计算机病毒的潜伏性是指其具有依附于其他媒体而寄生的能力,通过修改其他程序而把自身的复制体嵌入到其他程序或者磁盘的引导区甚至硬盘的主引导区中寄生。④可触发性。计算机病毒一般都具有一个触发条件:或者触发其感染,即在一定的条件下激活一个病毒的感染机制使之进行感染;或者触发其发作,即在一定的条件下激活病毒的表现攻击破坏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分。⑤衍生性。计算机病毒的衍生性是指计算机病毒的制造者依据个人的主观愿望,对某一个已知病毒程序进行修改而衍生出另外一中或多种来源于同一种病毒,而又不同于源病毒程序的病毒程序,即源病毒程序的变种。这也许就是病毒种类繁多、复杂的原因之一。⑥破坏性。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取决于计算机病毒制造者的目的和水平,它可以直接破坏计算机数据信息、抢占系统资源、影响计算机运行速度以及对计算机硬件构成破坏等。正是由于计算机病毒可怕的破坏性才使得计算机病毒令人如此恐怖。

3计算机病毒的类型

对于计算机病毒的类型,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类型定义。下面就简单介绍一种计算机病毒的分类:

①引导区病毒。引导区病毒隐藏在硬盘或软盘的引导区,当计算机从感染了引导区病毒的硬盘或软盘启动,或当计算机从受感染的软盘里读取数据时,引导区病毒就开始发作。②文件型病毒。文件型病毒寄生在其他文件中,常常通过对病毒的编码加密或是使用其他技术来隐藏自己。③脚本病毒。脚本病毒依赖一种特殊的脚本语言来起作用,同时需要主软件或是应用环境能够正确地识别和翻译这种脚本语言中嵌套的命令。④“特洛伊木马”程序。特洛伊木马程序比起其他各种恶意的软件来说都更加了解用户的心里状态——这种程序的创作者用在怎么样使运行特洛伊木马程序的功夫可能和他们创作木马的时间一样多。

4计算机病毒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计算机病毒是指利用网络进行传播的一类病毒的总称。而现在网络时代的计算机病毒,已经不是如此单纯的一个概念,它被溶进了更多的东西。如今的计算机病毒是指以网络为平台,对计算机安全产生安全的所有程序的总和。

4.1“间谍”式木马病毒出现。如果说传统木马病毒是个骗子的话,那么现在的木马病毒则更像一个活生生的间谍。如今“间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式木马病毒一般是指利用系统漏洞进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通过修改注册表自动启动,运行时故意不被察觉,将用户计算机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暴露在网络中的病毒程序。

4.2可以自我完善的蠕虫病毒出现。如今的蠕虫病毒除了利用网络缺陷外,更多地利用了一些新的骗人技术。如:“密码”病毒是利用人们的好奇心理,诱使用户来主动运行病毒,等等。

4.3黑客程序。随着网络的发展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必须重新来审视黑客程序。黑客程序一般都有攻击性,它会利用漏洞在远程控制计算机,甚至直接破坏计算机。黑客程序会与木马程序相结合,对计算机安全构成威胁,所以黑客程序也是一种计算机病毒。

总之,现在的计算机病毒都呈现出隐蔽性、欺骗性等复杂的特点,让人们在毫无警觉的情况下使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

5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措施

5.1引导型病毒的预防引导性病毒一般在启动计算机时,优先获得控制权,强占内存。通常情况下,只要不用软盘或者只用“干净的”软盘启动系统,是不会染上引导型病毒的。对软盘进行写保护,则可以很好地保护软盘不被非法写入,从而不被感染上启动型病毒。但要保护硬盘的安全,除了从操作方面注意外,只有采取用软盘来保护硬盘的措施。

5.2文件型病毒的预防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件型病毒的预防方法是在源程序中增加自检及清楚病毒的功能。这种方法可以使得可执行文件从一生成就具有抗病毒的能力,从而可以保证可执行文件的干净。自检清除功能部分和可执行文件的其他文件融为一体,不会和程序的其他功能冲突,也使得病毒制造者无法造出针对性的病毒来。可执行文件染不上病毒,文件型病毒就无法传播了。

5.3个性化的预防措施计算机病毒的感染总是带有普遍性的或大众化的,以使计算机病毒范围尽可能的广,所以有时一些个性化的处理可能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或者免疫具有非常好的效果。如:给一些系统文件改名或扩展名;对一些文件甚至子目录加密。使得计算机病毒搜索不到这些系统文件。

5.4加强IT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关于计算机病毒的防治,除了从技术层面来加以维护和防治外,加强对计算机从业人员(在此指的是IT行业的“精英”,可以制造计算机病毒的高智商人群)的职业道德教育显得也极其重要。如果他们有着很高的职业道德,他们就不会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令全世界计算机用户为之紧张。反而可以可以在计算机领域为人类作出积极而巨大的贡献。

5.5完善计算机病毒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对计算机行业高智商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完善计算机病毒防治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和惩罚。超级秘书网

5.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作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计算机网络世界早已融为一体,跨国进行计算机病毒攻击也已出现。为此,世界各国要本着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的高度,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计算机病毒犯罪,此举已显得刻不容缓。

6结语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给人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活动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当巨大的安全挑战。现代信息网络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安全威胁,有来自网络外面的攻击,比如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等。因此合理有效的预防是防治计算机病毒最有效,最经济省力,也是最应该值得重视的问题。研究计算机病毒与预防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感知、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攻击,以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使得计算机网络真正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促进人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活动的健康。

参考文献:

[1]卓新建,郑康锋,辛阳.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治[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8):第二版.

[2]郝文化.防黑反毒技术指南[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第一版.

[3]程胜利,谈冉,熊文龙等.计算机病毒与其防治技术[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第一版.

[4]张仁斌,李钢,侯.计算机病毒与反病毒技术[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6).

第14篇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经济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设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的发展满足了城市间的交通运输需求,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以过硬的质量为基础,高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施工质量。而测量工作贯穿于高速公路施工的整个过程,直接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本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高速公路的不同施工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重点做一些探讨。

1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要点

1)首要工作是编制详细的测量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施工部位的测量工作的具体限差要求,测量自检和抽检工作的手段方法,测量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改进措施。细则编制完上报业主,由业主审核并修改。然后召开测量技术会议,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并指出测量施工时的注意事项。2)组织交接桩,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将合同段内的所有控制测量点、辅助点、中线桩等进行现场校验,并立即组织承包人进行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测。在复测过程中,发现点位与实际有偏移或者埋设不稳定等情况,应立即上报业主和设计单位,协调处理。3)审查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资质。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施工经验。作为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他们尤其是测量工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如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4)检查承包人的仪器设备。要求承包人上报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及正规标定机构出具的标定证书,然后对其上报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按照我的经验,最好还应该对几个同类别仪器进行相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互比较,避免仪器之间存在读数等方面的误差,而对以后的施工质量造成影响。5)复核图纸。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拿到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后,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马上对图纸进行复核,尤其对桥梁桩位坐标,路基纵横断面设计标高,桥梁、构造物各部位设计标高,隧道、桥梁和路基衔接处标高进行复核,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在连云港港东疏港高速公路项目中,我们就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上新光路主线桥0号台的坐标与实际计算出的坐标不符,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沟通后,纠正过来,避免了责任事故的发生。

2施工阶段测量监理的要点

2.1施工放样方案的审批

对任何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施工单位必须申报施工放样测量方案,经测量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需要认真对待,首先要审查测量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其次要核算放样数据的准确性。

2.2对报验单的审查和批复

施工方根据批准的施工放样方案进行放样。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平面和高程的放样都必须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观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察和巡视,以监督方案的执行,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放样资料进行现场抽检,对抽检数据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数据进行比较,如符合规范要求则签字认可。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该注意经常检查控制点尤其是加密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因为施工现场情况复杂,很容易对控制点造成破坏或产生位移和沉降。

2.3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

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指导承包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首先应该注意对控制点的保护和复测。设计单位提供的一些原始控制点有可能在施工作业范围内,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把这些点及时引到施工作业范围外或者引到施工完的稳定的结构物上,并及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加密,以免被破坏而影响测量放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联测,保证控制点满足施工放样要求,在一些沿海地区或者地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条件差的地区,应该适当增加联测频率,比如一个季度全线联测一次,或者在雨季过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在连云港港东疏港高速公路项目中,因为当地的地质条件很差,全线基本都是软土地基,采取后一种做法,在雨季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很好的保证了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可靠性。在桥梁施工过程中,对于关键部位,如桥梁桩位,结构物轴线等,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抽检频率。在构造物施工时浇筑大量混凝土,如大跨度箱梁悬臂浇筑施工时,应加强变形观测;浇筑后还应对悬臂梁进行挠度观测,并将这些数据作为下段悬臂箱梁立模的依据。

路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注意事项:在路基施工前,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和业主、施工单位一起对原地面高程进行联测,并与设计图纸上的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地面高程进行比较。在施工开始以后,高填方和深挖方是检测的重中之重,每填1m左右或挖1m左右,测量监理工程师就应当去现场检测路线中线和路基宽度。在路基施工过程中,还需要对路基的沉降进行动态观测,以确保路基结构在施工工程中的整体稳定性。

2.4分项工程竣工后的测量监理

在各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都要在构造物上定出轴线和标点,并将数据资料整理好,填写报验单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批。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先对数据进行核准,然后到实地测量检查,确保数据在允许限差范围内。

3交工验收阶段测量监理要点

高速公路进入工程收尾和交工验收阶段,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经过长时间的施工,原有导线和水准点难免被破坏或使用不便,此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路基路槽整理和桥梁桥面铺装施工之前对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测,将该成果作为桥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施工的依据。在路面施工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路面结构层标高的检测力度,确定各结构层的不同设计厚度,同时应保证施工测量人员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好横断面上各点标高和左、右宽度。在资料整理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测量台账,及时填写监理日记并上交;保存好所有的原始测量记录,分类归档,作为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重要资料。超级秘书网

4结语

测量监理工作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速公路建设三个阶段都有其重点内容,这就要求测量监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耐心、细致,不能有一点马虎。做好测量监理工作,测量监理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测量专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知识外,还必须要掌握与国家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熟悉监理工作的一般理论、原则、方法和程序以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的同时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章书寿,华锡生.工程测量[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2006.

第1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评价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与国外经济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也将不断地向符合国际标准的方向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是整个合同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具体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多部门多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的特点。合同管理的成败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但与国外合同管理体系相比,还是有着相当的差距。

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涉及多部门交叉合作,其复杂性极高,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发展很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如果处理不当,会为以后的工程损失埋下伏笔。当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为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问题。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签订人不够仔细,使得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某些条款没有写清楚写明白,甚至没有写进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辞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现代建设施工合同十分复杂,合同需要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但有些单位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上述这些缺陷都极易导致合同的履行困难,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又很容易引起争议。

2.2 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经济的发展大环境下,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形成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规。1999年起实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对于建设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诸多问题无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在过往种种的合同实施纠纷中我们不难发现,现如今建设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够规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业为了手续的简化,往往避过国家规定的招投标过程。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规范拟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据工程施工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而对合同条款抠的不够仔细,对发生违约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做出书面上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不仅将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损失和经济纠纷的危险。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往来信函、工程签证的必要记录和保管,在出现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在获得工程施工许可后,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工程队,从中获取利益,造成了责任人的不明确。

2.4 专业人才匮乏

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却极度紧缺。如今的建设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合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合同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合同管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在出现纠纷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双方单位的不够重视,缺少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及其匮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现如今的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社会的每个角落都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单位对合同管理的投入过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纸质的信息往来,效率低下;而对于大量的合同相关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关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来本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3.1 尽快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施工合同双方在工期和善后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依据现实案例做出相应的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够使建设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环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将诸多纠纷快速的解决。

3.2 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工作的严格管理,有利于评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双方的互相监督,避免出现贿赂、谋私利等不良行为,从而避免由此引发的工程事故。

3.3 加强法律意识

如前所述,合同双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会为今后的合作带来隐患,所以说,合同双方都应加强相关法律意识,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应该由双方主管人员共同起草,对合同中的条款仔细推敲,认真约定,将所有相关内容落实到合同当中,尤其是对前述的违约条件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达成书面共识。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来信函等重要依据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现纠纷后,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3.4 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意识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视本单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注重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进行专门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施工羡慕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切实的做到专业的人员管理专业的合同材料。

3.5 加强施工合同的监督工作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完善合同监督:一要现场监督工程队、项目小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协助其工作来落实合同;二要对监督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协调与他们的合同关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种工程资料,对各种信函、指令、会谈记录和账单,以及合同变更等做相应的监督控制;最后要参与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报告,并经常性解释合同。

3.6 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需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并不断改进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最终使整个建设工程受益。

总结

伴随着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腾飞,我国的建设工程也呈现了井喷式的发展。随着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也不断体现,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问题成为现如今建设工程的主要问题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会直接导致合同纠纷,经济损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说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借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