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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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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银行借贷合同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直接目的信用方式,它表面上是借物,而实质上是借资,并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偿还。现代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投资与贸易的结合,不仅是设备投资、产品促销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利于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引进外资、扩大出口。融资租赁通过"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在租赁业比较发达的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年平均增长达30%,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相比银行借贷进行的融资,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

1.产权关系不同于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中银行失去了对资金的所有权、拥有债权;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同仍有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承租方仅有使用权。融资租赁通过融资避免了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有效防止了资本形成过程中的资金转移,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2.提供信用的要求不同。银行提供信用一般要求借款单位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按规定要占借款额的30%,融资租赁则无此限制。

3.资金回收方式不同。银行贷款一般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单位往往感到还款压力大。而融资租赁不仅可以分期付租金,而且租金支付方式及每期所付租金数额比较灵活,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4.手续简便,时效性强。与申请银行贷款的繁琐程序相比,融资租赁的手续则要简单得多。将融资与融物合为一体,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尤其是进口租赁中,租赁公司可代签进口合同,利用其专业优势,这会大大地缩短进口时间。

一项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会涉及到租赁公司、资产供应商、承租人3方,各方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出租人操作流程:

受理客户租赁业务申请——》为客户提供租赁方案等金融服务——》洽谈与调查租赁项目——》签定正式合同落实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监管。

供应商操作流程:

与承租人谈妥租赁资产与价款等——》与出租人签订商务合同——》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资产——》收到货款后,向出租人提供销售发票。

承租人操作流程:

向租赁公司申请租赁——》填租赁业务申请书——》按出租人要求提供资料——》项目谈判——》按时交纳租赁款项,支付各种履约成本(租赁资产的维修费、人员培训费、保险费),直至租赁业务终止。

在操作流程中,最关键的是租赁方案的谈判与设计。虽然随着每一个交易对象的不同,租赁方案会有所改变,但通常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租赁利率。各公司的利率也是根据承租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变动,大多数情况下和银行贷款利率相当或略高一些。

2、租赁期限。一般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付款方式。租金的付款方式比较灵活,根据双方谈判结果,可以选择月付、季付或者半年付。

4、期末处理方式。一般来讲,租赁公司会要求承租企业在租赁期满留购设备,但也有商定其他处理方式的。

除此之外,租赁合同会要求承租人负责租赁资产的日常维护、保险等费用,有的合同会涉及出租人应得的承租公司的利益分享。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短时间、低成本、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的资金融通方式,对我国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的好处是多方面的:

规避贸易壁垒,扩大利用外资

融资租赁具有其他出口方式难以比拟的优点。国与国之间贸易都有一定的限制,通过融资租赁可以避免“直接购买”的限制,从而突破贸易壁垒,在不违反WTO规则情况下迂回进入国外市场。另外通过融资转租赁的方式还可以打破一些国家的金融管制,避免直接融资的限制。同时,租赁业务不纳入一国的外债,可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降低外汇融资风险。能有效规避进口国的各种关税及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限制,扩大国外市场份额,有利于产品的竞争

避免通货膨胀及利率、汇率风险

采用融资租赁可以先得到设备,再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去还钱。在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情况下,设备的价格必然不断上涨,而融资租赁的租金是根据租赁签约时的设备价格而定,在租赁期间几乎是不变的,因而企业不会因通货膨胀而付出更多的资本成本。如果从国外采购租赁物,需要使用外汇。融资租赁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计价租赁,可以使承租企业避免因人民币贬值而带来的汇率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还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取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专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按租赁物法定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孰短原则确定融资租赁物的实际折旧期,可加速折旧,扩大当期成本,降低当期所得税的交纳,使承租人享受到延缓交税之益。

优化资产结构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可优化资产结构,能以较少的租金支出获得100%的设备使用权,并可做到常租常新,降低了设备投资的资金压力和折旧风险。此外,根据《破产法》,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外通过“出售回租”的方法企业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来使用。企业通过这种“回租”,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不影响企业对财产继续使用。而且保持了资金的流动性。

融资费用低廉

融资租赁的租金,初看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但融资租赁是组合服务,租金中包含了项目评估和设备选型等前期工作费用,还包括设备采购与服务上的费用。如果把这些费用计算在内,银行贷款的费用则高于租赁的费用。除此之外,租赁项目还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可见从资金整体成本上看,融资租赁要合算得多。

中小企业的融资良方

融资租赁非常适合小企业的现金流紧张的特点,为那些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扩大购买力,节省了现有流动资金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一般中小企业因为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对企业的信用要求较低,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能通过该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突破了原先的资金限制,可以尽早获得所需设备,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聪明的企业家决不会将大量的现金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去,固定资产只有通过使用(而不是拥有)才能创造利润。”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真正了解到融资租赁的实质意义。

据2004年《世界租赁年鉴》统计,我国的租赁额仅占国内资本市场份额的4%,这一比例比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要低,而亚洲地区平均为8.2%。目前在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方面,美国为30%.德国为18%,日本为8%,韩国和我国香港等一些国家及地区现代融资租赁的设备金额也都占到当年设备投资额的20%左右。我国20多年来的融资租赁总额累计还不到2000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2002年一年的租赁额。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实力太小,远远不能发挥其促进投资的潜在功能。这种局面并非只限于我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从简单的融资与融物时期到创新性和经营性租赁阶段过程中也普遍出现过。因此,我们不必过于悲观。应该看到,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困难重重,但也蕴藏着巨大的发展后劲,这不仅是因为它在我国这个全球最大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还很低,更为重要的是潜在的市场还未充分开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振兴我国租赁业主要应着眼于观念的转变,重新认识和定位融资租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存在的各种困境,使之重获生机。

为此,政府和企业应共同策应形成合力,就政府而言应加强政策导向,一举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来引导融资租赁的方向,将融资租赁业务集中到经济发展重点扶持的项目上,而不是引进奢侈品合国民经济发展并不需要的行业,从而使之服务于宏观调控的目标。就企业而言,特别是我国的一些机电产品,如纺织机械、水电、火电发电机组、机床等生产企业要借鉴西方大公司如美国通用电气、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做法,在企业内部设立租赁部,或直接设立附属于企业的租赁公司,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直接向海外推销产品,将制造商与用户有机联系起来,以达到抢占和保持国际市场份额的目的。当然,除了制造厂商之外,其它类型的公司也要积极利用融资租赁这一平台,在时机成熟时大胆走出国门,开拓融资租赁业务。总之,只有政府和企业通力合作,充分认识到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蓬勃发展的今天,积极开发和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其优势,使之成为带动整个租赁业务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必然能为我国融资租赁这一朝阳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和生机,使之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租赁还是购买》(美)罗伯特普里查德等上海翻译出版社

《租赁经济研究》黄秀清商务印书馆

第2篇

一、融资租赁的的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成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版权所有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版权所有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第3篇

1.1“EPC+融资租赁”的基本含义

“EPC+融资租赁”模式是指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引入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形成区别于传统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模式的创新型节能服务业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客户)的要求和选择,提供符合要求的节能设备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享有,承租方只享有使用权并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时间和租金根据节能效益决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根据协议对设备可以留购、续租或退回。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实践,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现有的基础上还在不断地延伸与拓展。

1.2“EPC+融资租赁”模式的优点

“EPC+融资租赁”模式是根据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特点及其融资需要提出的,它融合了融资租赁和合同能源管理两种模式的优点,尤其适合现阶段中小型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节能改造融资,具体表现为:一是,增加企业节能改造的动力。节能改造企业租用节能设备,不但避免了一次性购入设备占用大量资金的负担,而且摆脱了设备更新换代的负担。二是,程序便利灵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手续简便。只要节能改造企业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快速办理租赁手续,对企业的资产、净资产等指标要求也相对宽松;②租金支付方式灵活。租金的支付方式、付款期数、付款时间等都可以根据建筑节能设备使用企业资金流动情况而定。三是:优化企业财务。具体表现为:①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相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EPC+融资租赁”模式,节能设备承租企业可以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缩短的原则①,加速折旧,延迟纳税,而企业直接融资购买的设备作为本单位的资产,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折旧年限折旧。②优化企业财务报表。融资租赁不直接增加企业负债,不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对于保持银行授信额度有益。另外对于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提高资产回报率、适时增加利润等均是一种很好的金融工具。

1.3“EPC+融资租赁”模式的实施程序

由于融资租赁主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采用“EPC+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其核心业务可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

1.4“EPC+融资租赁”模式方案设计及适用范围

在“EPC+融资租赁”模式中,根据融资租赁既有的业务模式,可将“EPC+融资租赁”模式分为以下五种类型,也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设计属于企业自己的个性化的操作模式。

1.4.1直接节能融租模式

这种模式是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最直接、最简单的结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直接根据节能改造实施企业(承租人)的需求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节能设备,然后出租给对方,而节能实施单位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向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租金及节能效益提成。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存在较大资金压力的节能改造实施单位。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①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量的资金,就可以获得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一系列配套的节能服务,降低了单位的资金压力。②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不拥有设备所有权,不必承担节能设备老旧或更新换代的风险。③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承担了购买节能设备和实施配套的节能服务的任务,虽然前期支出的费用相对于一般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存在太大区别,但是因为公司拥有设备的所有权,降低了后期收回投资的风险。

1.4.2银租节能融租模式

银租节能融租模式是指在项目运作中加入了商业银行这一因素,分担建筑节能服务企业资金压力,实现银行、建筑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单位三方共赢的局面,其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此模式中,建筑节能服务公司主要起中介平台和提供节能技术专业服务的作用,不必使用自有资金。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①相比直接节能融租模式,加入了银行这一因素,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节能设备使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资金融通的目的。②对于银行而言,一方面可以取得高于普通资产收益的中间业务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突破中小型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风险性大,项目分散、不易控制的难题,拓宽了银行信贷的范围,提高了银行资产利用率。③节能改造实施单位既突破了传统流动贷款的短期限制,资金可以配套项目的期限(一般是3~5年),同时不必承担一次还本付息的资金压力,单位现金流在项目实施期间始终为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业主进行节能改造。这种模式适用于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大,单凭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或银行难以控制,或是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但是缺乏节能改造资金,且银行信用额度已满,无法直接进入的项目。

1.4.3财务杠杆融租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应用了杠杆租赁①的原理,即出租人(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只需要支付购置成本中的20%~40%,剩余的资金可通过将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和设备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或财团贷款获得,还本付息的资金从节能改造实施单位每期向银行或财团缴纳的租金中扣除,租金剩余的部分由银行或财团交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处理。这类融租模式主要适用于某些有节能改造需求但限于财务报表、指标数据等压力的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或是企业无力或者不愿意独自购买昂贵的大型节能设备并将其出租的情况。根据我国对经营性租赁的相关规定,租赁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且在租赁期内要将租赁设备全部折旧完毕。这种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出租人可以享受折旧及其他减税免税待遇而节约租赁成本。二是租金减少增加了业主节能改造的意愿。三是信贷风险小。贷款方对建筑节能服务企业无追索权,贷款方的资金也能在租赁物上得到可靠保证。因此,它较一般信贷对出租人有利,而且比一般信贷安全。

1.4.4交钥匙融租模式

交钥匙融租模式是指包含整个项目工程的租赁。即按节能改造的合同要求,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设计一个完整的节能项目,包含对项目进行选址、建设,到最后的调试和试运行的全部过程的操作。项目完工后,将项目整体租赁移交给节能实施单位,节能企业在实施单位全部偿还合同价款后,再以一定的价格将项目的产权等所有权转让给节能改造实施单位。在一些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中,该模式因为可复制性强而得到广泛应用。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①应用“交钥匙”的工程可在同一领域中重复引用,在节能改造时可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同时也避免了在新的项目计划中出现技术性的难题。②专业性技术的可复制性和融资租赁的灵活性不但能提高企业收益率,还能带动企业进入一些高门槛的行业。

1.4.5委托节能融租模式

委托节能融租模式是指节能设备厂商作为委托人,将其产品直接委托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出租给其指定客户,以达到销售目的的租赁形式。在该模式中,建筑节能服务企业以收取委托租赁手续费为目的,只是担当租赁中介的角色,不承担风险,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设备厂商。这种模式适用于:①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受融资租赁规模和自身自有资金的约束,或者针对设备价值较高、批量较大的设备,而采取的变通融租模式。②由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对某些节能设备技术不够了解或发展市场前景不看好,不愿承担风险而选择的融租方式。

1.4.6其他

“EPC+融资租赁”模式方案设计主要依托于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诸多融资租赁模式。选取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方案时,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节能实施单位的需求灵活制定个性化的方案。即不同企业可以设计适合自己的节能改造方案,不同项目也可以有属于自己的个性化操作模式。

1.5“EPC+融资租赁”模式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是融资模式运作的前提,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难点在于未来节能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EPC+融资租赁”模式,由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名义上拥有节能设备或项目的所有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设备使用单位的诚信道德风险,同时第三方的介入也分担了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部分风险。但它依然受政策、财务状况、技术成熟度、工程施工质量、工况的变化、企业管理水平、节能成本、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与服务客户诚信等诸多因素影响。

2“EPC+融资租赁”融资模式

案例分析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办公楼建筑面积51637m2,能源的消耗主要是电力、热力、柴油、天然气以及水。改造前,电力、供热、制冷、照明、办公设备运行等系统建筑能耗指标偏高。朝阳区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467t,相当于每年节电约150万kWh。朝阳区政府需在约定时间内,将降低能耗及提高运行效率所节约的成本用于支付项目所需费用。西门子公司为朝阳区政府提供的融资方案融合了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两种机制,在我国属首例。在该案例中,西门子通过“EPC+融资租赁”解决方案,帮助朝阳区政府提高办公楼的能源运行效率,而朝阳区政府也无需承担高额的前期投入,只需将降低能耗及提高运行效率所节约的成本用于支付项目所需费用。项目建成后的节能效益如表1所示。该改造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率高达36.6%,远远超出合同承诺的每年减少不少于12%的能源消耗指标,约3年就可回收全部投资。设备使用寿命也可显著延长。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该项目达到了朝阳区发改委的节能改造期望效益,实现了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环境的三方共赢。案例实践说明,在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推行“EPC+融资租赁”融资模式是可行的,值得大力推广。

3结语

第4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1.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房地产业;融资租赁;SWOT分析

基金项目:长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6cqn19)研究成果之一;通讯作者:丁佳俊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5月5日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一)融资渠道有限,融资结构不健全。从进入我国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资金总量来看,2016年(144,214.05亿元)比2012年(96,536.81亿元)增加了47,677.24亿元,大量资金从各种渠道进入,增长量及增速显著,但仍然以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渠道较为狭窄,融资力度有限。就融资结构来看,从2012年到2016年的5年里,贷款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2016年上半年,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进一步紧缩,房地产企业所获得的来自银行贷款的资金同比增长3.2%,企业自筹资金同比负增长0.1%,其中企业自有资金增幅4.6%,非银行贷款萎缩-2.5%,结构有所优化但仍然不健全。(图1)

(二)缺乏稳定,抗风险能力差。传统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方式中,银行掌握着充足的资金,资金的供给也相对稳定,故而对于资金需求量大、周转期长的房地产业,银行是其首选的资金来源。但也正因如此,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发展缺乏稳定、融资方式单一,一旦信贷行业政策有所调整,房地产企业将面临巨大冲击。

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SWOT分析

(一)优势

1、融资模式多元化,降低融资成本。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资金来源渠道相较于传统模式来说,更加信息化和多元化,融资租赁开始更多地转向社会大众寻求社会闲散资金,实现资金和市场融资渠道的无缝对接,最小化融资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融资租赁筹到所需资金,满足自身日益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也将具有更多的可能性和选择性。

2、减小信贷行业的冲击,维护房地产业稳定。在互联网的发展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中,以“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债权转让模式最具有代表性,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地将互联网金融与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匹配,实现更优质的匹配效果。这种模式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优化融资结构,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发展。

(二)劣势

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缺位。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模式发展迅速,随之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相应的监管制度的缺乏。一方面在许多方面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另一方面由此可能会导致一些风险及纠纷,如风险防控和对于纠纷处理的问题。

2、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有限。对比融资金额,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投资金额较融资租赁的投资金额较低;对比融资期限,社会大众可接受的投资年限一般在2~5年,但是融资租赁的合同期限普遍超过5年,两者期限长短不同。并且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以社会公众投资者居多,所利用的大部分是社会上的小额闲散资金,因而在资金供给数量和期限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机遇

1、时展迅速,金融市场活跃。2016年我国国民总收入达到740,598.7亿元,同比增长6.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3,935.0元,“互联网+”模式多样化,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得到了空前发展。“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发展目前以三种模式为主,即债权转让模式、P2L模式以及收益权转让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连接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载体,加上融资租赁在融资与融物方面的双重特性,同房地产企业相结合,对房地产企业的生存发展、融资和产业升级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政策给予“互联网+”行动的支持。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倡的“互联网+”普惠金融方面,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基金的融合创新,以期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和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也必然推动大量资金进入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适应不同规模层次的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挑战

1、企业易自我膨胀,忽略未来高风险。我国房地产业积病已久,房地产泡沫巨大,房价居高不下,国家立足大局实施了一系列的紧缩政策,但中国的特殊国情又导致房地产内需极大,当大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资金进入房地产业,企业一派欣欣向荣,易出现过于乐观的观点,而忽略众多存在的风险。

2、资金池难以维系,流动性大。在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下,以P2P网络平台为例,并不是直接将资金划入借款人的账户,而是会先将筹集到的资金放入资金池中,即第三方支付公司,再将资金池中的资金分流到各个项目。但是作为新兴领域,互联网网络平台也会由于专业性不强、环节之间紧密度差漏洞多,风险意识弱以及违规经营等诸多原因,出现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比如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一旦资金被挪用,那么资金池就会面临枯竭的危害,这导致融资者所需资金无以为继,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三、互联网平台下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发展战略

(一)增长型战略

1、积极寻求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在现有的活跃市场氛围下,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数量较大,而投资渠道少,随着“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模式的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大量互联网融资租赁企业汇集了众多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企业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积极促成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获取融资。

2、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促进产业升级。房地产作为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产业,充分利用政策对互联网平台的支持,有利于带动产业内其他环节的发展,完善自身产业链,提高建设质量,加强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水准,共同促进房地产整体的产业升级。

(二)多种经营战略

1、注重人才培养,完善内部决策体系。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中国21世纪以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不可忽略的贡献。但在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泡沫巨大和房价过高的背景下,大量的融资进入房地产企业,导致风险过高,因此提高管理人才水平,完善企业内部决策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唯有正确把握发展形势,合理稳健决策,才能降低风险,趋利避害。

2、督促政府加强对创新融资渠道的管控。政府需要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对互联网平台下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系统梳理,核定对应的监管机构,明确互联网融资企业的业务和业务范围,掌控资金流向,实时监控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建立良好的数据监管模式,避免出现缺乏监管的乱象,也避免因人为操作出现资金池枯竭的问题。

(三)扭转型战略

1、寻求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合作。在时代快速发展的机遇下,科学技术不断升级,互联网理财产品市场也空前活跃,房地产企业可寻求与多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合作,避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改善企业债务融资结构,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2、督促政府加强互联网融资租赁法律立法工作。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发展和创新发展迅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快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不利于互联网平台下融资租赁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应尽快确定互联网网贷平台有关行业的法律建设和定位,加强立法工作,在原有的传统业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早颁发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问题的法律文件,确保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防御型战略

1、加强诚信建设。在互联网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事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资质以及租赁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评估,以期为投资者筛选诚信有实力的公司和真实合规的资产进行投资。房地产企业需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按时披露真实可信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提高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信誉,确保资金池资金顺利流入企业,延长租赁期限。

2、提升管理能力,增加资金利用率。房地产企业普遍负债率偏高,而融资租赁渠道有限、成本较高,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增加资金利用率,充分利用已获得的融资融物,有利于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四、结论

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作为一种新的模式,为众多行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机遇始终与挑战同在,本文对房地产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融资租赁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在时代的发展潮流里,力求能针对所能把握的机遇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分析,顺应时展潮流,把握机会,迎接挑战。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晓芳,邓银花.“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A2P模式的SWOT分析[J].财会月刊,2017(2).

[2]陈杰,陈卓.房地产开发融资新格局、潜在风险与政策应对[J].基建管理优化,2016,28(4).

第6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第7篇

【摘要】飞机租赁业发展,标志着航空服务业的崛起于不断繁盛,更体现着航空金融整体水平的上升,可以说,飞机租赁行业正发展到了一个历史关头。飞机租赁业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满足民航运输业的跨越式发展的融资需求,并且改善民用航空制造业振兴的市场环境。然而当下,在我国的法律及政策背景下,飞机租赁还存在着风险并且正处于瓶颈阶段,因此发展飞机租赁的同时还应当控制风险并采取相关政策的宏观的措施,从而更大的满足航空器租赁业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飞机租赁;风险;特征

一、飞机租赁的一般理论及主要形式

飞机租赁,也称航空器租赁,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把飞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拥有飞机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飞机的使用权。

从租赁的范围上可分为干租和湿租。所谓干租是指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而湿租是指航空公司不仅要提供租赁的飞机,而且还要提供相应的机上的机组人员、空乘人员及机务维修人员,从而提供飞行服务。从出租人的资金来源及付款对象,可分为转租和售后回租转租赁。转租,指的是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后,将飞机再D租给承租使用人的一种交易。售后回租,指的是由航空公司首先将自己的飞机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飞机出租。从性质上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从租赁公司租得自己所需要使用的飞机,按期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经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通用性较强的飞机,供承租人(航空公司)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

二、飞机租赁的特征

(一)飞机租赁的国内外现状

美国、日本、法国、英国和韩国是国际租赁业的五大强国,其中美国金融租赁市场规模近200亿美元,占美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30%,并以40%的份额在国际租赁业中独占鳌头。

经过5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产品多样,具有航空科研、试验、生产制造能力的航空体系,并成为世界上第四个生产出干线客机的国家(其余三个为美国、欧盟和俄罗斯)。但在航空租赁业方面,还只是刚刚起步。国内银行和航空企业无法占有飞机的第一所有权,而且大多数飞机都需由国内银行对外方提供担保。因此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飞机租赁市场,也没有一个真正的国有或合资的航空租赁公司。

(二)飞机租赁的功能

飞机租赁的出现使航空公司拥有更多融资渠道的选择。在省去巨额购机费用的同时,航空公司只要按时支付租金就可以获得飞机的使用权,不仅提升了运力,也能缓解对购机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是对国内飞机制造业的发展产生源生动力。租赁具有一定的促销作用,若能借鉴国外航空器租赁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相关的航空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民航、货运、航空快递、旅游、商务等不同市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便能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抢占国内支线飞机市场。飞机租赁还有助于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同时降低航空公司使用飞机的成本,从而也就提高了航空公司对飞机的需求数量。

1.我国飞机租赁的风险分析

市场风险是航空公司面临的飞机融资租赁中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对市场风险的分析应从外部环境对航空公司的影响,如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前景来分析。就航空公司而言,其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三大方面:一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各航空公司的价格发生变化,降低了盈利的能力;二是全球经济波动等不确定性因素对航空市场的影响;三是航材市场、航空燃油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引起的航空公司成本增加。

另外,在航空租赁的制度保障方面,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尽管我国目前有一些较完善的法规,如《担保法》和《航空法》,但这些法规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来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运作和实施进行解释和;;二是我国目前还不是《日内瓦飞机权利国际承认公约》的当事国,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公约内容无法对接,在国际租赁活动中,这将不利于我国航空公司在飞机租赁过程中的对外融资;三是我国的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过程中需要到国际市场上进行融资时,由于国内法规与国际惯例的差距,造成国际融资贷款人总是担心其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国际融资贷款人往往会额外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和要求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同时,我国飞机租赁中还存在例如利率风险、税务风险、飞机租赁残值风险等,再加上航空公司内部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我国的飞机租赁业还存在业务上的瓶颈。现代飞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和交易方式,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文化、高素质。但是部分航空公司并没有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员工进行过专业系统的培训,造成他们缺乏融资风险管理、金融、保险等知识,又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对融资渠道调查不够,欠缺合理的调研、考察融资租赁设备的生产能力和性能。专门人才的缺乏给航空公司融资租赁飞机业务埋下安全隐患。

三、改善飞机租赁业发展现状

首先,要改善飞机租赁业的环境应加快立法与相关经营规则制定。主要涉及经济法律、税法、财政和会计法中有关租赁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税法和会计法,涉及航空租赁方面的条款,修改执行细则。为融资租赁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创造良好的促进的法律环境。同时,还应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外汇管制门槛。迫切需要国家能简化审批程序,如将飞机引进批文和外债批文审批合并处理、减少对外付汇的审批等。

当然,大力培养租赁专业复合型人才也是当务之急。飞机融资租赁不仅是资金密集型,还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业务。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要求具备金融、保险、信托、法律、国际贸易、税收、财务会计以及飞机性能等领域的专业知识。

总之,有重点改进市场环境,发展航空租赁是当前产业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推进航空运输业的大发展,对于重振航空制造业,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对于多角度的内需挖掘意义重大,机不可失。

参考文献:

[1]王婷婷.飞机融资租赁发展分析[D].硕士学位论文,16

[2]吴永良.我国民航业飞机租赁模式研[D].硕士学位论文

[4]刘长林.融资租赁创新方向分析与实践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第8篇

关键词:高速 融资 租赁 评估 模式

一、前言

投融资模式的含义指以项目建设或相应组织结构背景和名义,其形式多样,比较灵活,以预期收益为动力,其各种形式均要保证低风险运行,在建设特定项目目标时,可以通过投融资模式获取大量资金用于项目生产运营。本论文以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设备的融资租赁方式为例,建立相应模型进行分析,运营的主体是融资租赁企业,采取多方参与的方式,如商业银行,生产制造商、高速公路运输公司等,资本的运营方针策略是对高速公路运输设备进行投资,这样可以使高速公路运输行业的资本增加。

本文将融资租赁模式应用于分析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行业的运营上,融资租赁模式,其主要原因是结合融资租赁模式的研究和我国高速公路运输行业面临风险的研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在整个高速公路运输行业服务中,高速公路运输商在其项目建设中,对其而言风险是能否获得需要的资金购买某设备,其出租人、租赁公司能否使其在低成本下融资、投资与收益是否能平衡。对总体融资租赁模式进行相关分析可得出,融资租赁模式所有参与者的风险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因此对融资租赁模式中各个相关参与者之间的联系及其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使所有高速公路运输行业参与者合理预测和回避风险有着较强的实际意义。

二、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风险评估

估计风险是指在对风险事件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概率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件和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概率及导致损失做出定量的估算的过程,定量的测量风险事件。例如,美国的一种估计风险的方法―骆驼评级法码主要研究的就是风险事件的大小问题”。在对研究项目进行风险估计和分类后,可以运用骆驼评级法码计算风险事件的大小。相关的使用人员可以通过风险事件资料分析和估算加强对研究问题的理解及问题环境的了解,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条理估计,从中可以获得实现目标较好的途径和方法,提高项目可性。因此,要合理预测各个计划措施的后果,以便建立风险估计模型,通过模型的建立可以列出一切设想结果和各种计划方案。风险估计是按照行动的这一机理建立的,它有条不紊地把可能的都罗来作为行动方案。因此无论任何情况都可以用风险估计模型进行评价,要分析和研究上述问题后,将建立起来的众多风险估计模型组合在一起进行工作,才能计算出各每个风险估计模型所能预测的相应风险事件组合起来的整体效果和模式主体能接受的风险事件的整体效果。评价选择测试模型研究的是事件各个过程中的的总风险及其之间的作用,另外就是事件的总体影响。事件总体风险是指在把单位风险事件量化处理,利用科学理论的方法,在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计算来得出时间的整体综合风险值。

三、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风险评估的可行性

一般来说,对于高速公路融资租赁模式经济可行性分析和评价,有以下三种方式,其分别为:

(1)简单的成本比较方法。简单的成本比较方法是相对于其他方法来讲相对比较简单,它不会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直接比较购买成本和租赁成本,因此该方法主要适合于周期相对较短的经营性租赁。本篇文章主要分析的是融资性租赁,该租赁方式的租赁期限比较长,不适合采用该方式进行比较。

(2)成本现值比较法。该方法就是把其他任何时期产生的成本折算为现有的价值进行比较。企业在进行方案分析时,如果遇到两个或更多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近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通常来讲,经营性租赁可以采用成本现值比较法,但是针对融资租赁来讲,成本现值比较方法和净现值比较法都能够采用。

(3)净现值比较法。净现值就是指项目远期的资金流入量的现有价值与租赁项目远期的资金流入量的现有价值之间的差额,也称S2。

四、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信用模式

净现值比较法是西方某经济学者“经济人”作为前提,提出基本假设 “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也是本论文构建融资租赁模式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经济人假设内容是:人们目标是以自己利益最大,并且完全了解自己所处在环境和环境中各项信息和知识,对信息和知识的认知程度十分丰富并且及其透彻清晰。在交易中人们会逐笔地评价其风险和收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以便对自己更加有利,作为个人,无论其地位如何,本质是一样的―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满足个人需要,经济人假设的融资租赁模式运行过程及其分析为:第一,对于承租人(高速公路运营商)来讲,申请贷款的方式是,凭借承租人预期的盈利做为担保的条件和代价来进行,通过银行对其生产特性和信用级别的评价,使其在相应的条件下风险降到最低,使租赁人愿意投资和贷款,以便其获得最大的资产使用权限。第二,对投资的银行来讲,在保证未来收益稳定的前提下,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的收益;第三,在银行的贷款利息小于投资人预期收益率 (r < R)时,在高收益的引诱下,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参与到融资租赁模式中去,以便获的更多收益;第四,对生产商来讲,其加入融资租赁模的模式是扩大其销售,以此获得更大利润;第五,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其获得更大利润的方式是有效地运作其资金、合理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综上所述,本论文讨论的融资租赁模式是高速公路而言是项有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用的模型。

五、结论

本文通过高速公路融资租赁风险的评估和模式的分析,提出风险评估的可行性判断,不仅对于高速公路行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评估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春峰,李汶华.小样本数据信用风险评估研究,管理科学学报,2001 (1):28-32

第9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环保设备、环境保护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融资租赁交易最早出现于美国。1952年美国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裘国国际租赁公司,从而开创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先河。该种交易方式颇受当事人各方的青睐。[1]相比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美国融资租赁,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1981年我国才成立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和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2]它是一种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交易方式。我国1999年《合同法》的出台,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专章予以规定,这对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历经3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为显著的发展,可以说无论是从经营规模、服务领域还是业务范围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和提升。

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外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跨国公司及国有大型设备制造厂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民营投资机构等争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截止2011年1月底,中国已有超过200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 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53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40家,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有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和出卖人。两个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其中出租人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前具有出租人主体资格的机构有二种:一是,依据2006年6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依据2005年2月17日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特别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公约明确了适用范围,排除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的交易。

三、企业环保设备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企业如何能够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保设备的投入是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我国大部分企业由于过去环保意识不强,对于环保设备资金投入少,环保技术相对落后。有企业没有资金投入环保设备或者是原有的环保设备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又没有后续资金进行设备升级。如何在激烈的市场中不被淘汰,如何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环保设备的投入也是适应市场发展的实力体现。

环保设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企业为改变资金短缺的现状,企业又急需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的情况下,如果要改变这种资金短缺的情形,就不得不寻找资金的支持。再者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极其狭窄,也需要融资租赁投资人的支持。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用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增加环保设备的投入,运用融资租赁可以支持企业设备改造,实现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目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环保设备融资租赁模式社会化认识程度低。

很大一部分污染企业基本上都是自己投资购买建设环保设备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来投资建设环保设施。由于对融资租赁模式认识程度低,环保设备投入后,没有后续资金维持设备的运转。而与此同时,我国环保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近年来工业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不运转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根据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的这一特征,不仅要体现融资的特点,同时也要发挥融物的功能,但是就我国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看,它更多的是发挥了融资的功能。

(二)由于现有的环保设备运营管理方式的不合理导致的。

由于企业管理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低,工艺质量差,未达到环保设计的预期效率和效果,一些环保设备投入建成之后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转。一些环保项目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便仓促上马,致使治理技术不过关,运行成本高,使得环保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环保投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造成大量的浪费。投资效率不高进一步加剧了环保投资的缺口。

(三)环保投融资法律机制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

我国目前针对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针对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银监会制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在我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融资租赁模式目前在医疗设备,大型工程机械等领域有较好的发展经验,但是在环保设备领域的发展却是举步维艰,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限制约束了融资租赁在环保设备领域中的发展。

(四)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淡薄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在谋求股东及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所负有的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主要指的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应履行行的作为与不作为义务,与公司环境义务含义相同。按外延式界定方法,则可将公司环境责任具体化为各种保护环境资源、对环境污染与破坏采取预防、治理措施的公司义务。如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清洁生产义务、环境有害预防义务、达标排放义务等。[4]

四、环保设备领域引进融资租赁模式的对策

国外环境保护投融资立法及其发展经验,对我国在环保设备领域探索这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有很大的启发,我们发展着种模式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方式,创新环境保护融资机制。

(一)在社会中加大宣传环保设备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

面对融资困难,很多企业管理者绞尽脑汁、苦思冥想,同时也缺乏专业知识指导,由于不了解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仍不愿主动接受新型的融资方式。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在环保设备融资领域加大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融资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行业交流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国内外研讨会等各类交流活动。

(二)进一步开放融资租赁市场,允许民间资本投入到融资租赁行业中,培育社会化投资环境。

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融资租赁这种模式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政府应制定一些有利于环境改善的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于环保设备领域。

(三) 完善法律法规发挥融资租赁模式在环保设备领域中的优势

我们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设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与之相关的还有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但是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使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到有效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局面很热现状也严重影响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稳定性,约束了社会投资主体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由此我们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融资租赁经验和立法,加强融资租赁相关法率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应积极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问题。同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各项促进其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

(四)强化企业环境保护理念

运用法律强制机制使得企业强化环境保护理念,法律强制机制是目前最重要的强化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措施。但强制不是万能的,强制是否成功,既取决企业是否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在道德上认同环境保护,还取决于强制的力度和持续性。当企业不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强制的成本就会很高。运用法律强制机制毕竟使得企业被动强化环境保护,我们认为应当同时采取市场引导和政府激励机制,创新融资租赁的功能,使得企业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获得利益,这时企业会主动强化环境保护的理念。

结语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环境不断改善,社会需求巨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应转变认识观念、不断完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扶持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拓展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大力发展环保设备融资租赁。

参考文献:

[1]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9

[2] 张稚萍.论融资租赁和我国融资租赁立法[D].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

[3]佟强.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J].中外法学.1992年(1):17

第10篇

一、租赁周期理论与国际融资租赁历史沿革

(一)租赁周期理论的发展沿革 目前,国际上普遍将租赁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即通常所称的“租赁周期理论”,现阐述如下:

(1)简单租赁阶段。此时,融资租赁刚刚起步,市场不成体系,信用风险是这一阶段的主要风险。

(2)创新性融资租赁阶段。融资租赁的发展在这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市场上的融资租赁产品越来越多,可以满足多样化的客户需求。融资租赁市场也愈发规范,初步建立了一定的规模。

(3)经营性租赁阶段。经营性租赁阶段是融资租赁发展的较高阶段,此时,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承租人有更多选择出租人的权力,因此,出租人会努力提供更加全面的融资租赁服务以巩固其市场竞争地位。激烈的市场竞争又会使得融资租赁市场的新进入者面临更多的困难。

(4)租赁的新产品阶段。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出租人不断推出新型的融资租赁产品以参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租赁的新产品阶段就是竞争愈发激烈的产物。

(5)租赁成熟阶段。融资租赁业经过了新产品阶段的发展,逐渐进入成熟期。竞争失败的融资租赁企业会推出市场,市场竞争环境也在逐步改善,以提高服务水平;并且行业增长与经济发展将实现同步化。

上述将租赁周期理论分为五个发展阶段,在理论上指导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进步与发展;也为我国制定不同阶段的相应政策提供了思路,为租赁周期企业的发展提供助力。

(二)国际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

(1)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概况。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同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也经历着相同的变化。其过程曲折艰辛,但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成绩斐然;图1是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走势图。

如图1所示,在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整期后,自2007年起,我国融资租赁业开始了迅猛发展,租赁额也不断攀升,呈现一幅日益繁荣的发展景象。

(2)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开始发展起来,虽比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开始晚了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但是,跟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在这三十多年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也日益得到发展壮大,其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如图2所示:

1980年至1986年:初始创立。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初始创立阶段,我国出现了融资租赁企业,这些企业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一起开始了对融资租赁业的探索;和所有新生事物的发展一样,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初创时期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企业资金过少,融资租赁资产也较少,融资租赁企业对融资租赁并没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等,这就为日后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留下了许多严重的问题。

1987年至1996年:迅猛发展。在我国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时期,融资租赁企业陆续产生,融资租赁业务量也急剧增加,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但当时,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健全的政策法规来帮助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以当时的发展是忽略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发展。

1997年至2000年:风险全面爆发。在这个发展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资产量十分巨大,但是这一巨大的资产并非融资租赁企业自有的,而是通过高息贷款等方式获取,这使得很多融资租赁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巨大的周转资金压力,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

自2001年以来:规范发展。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发展时期,我国逐步完善了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税收等的建设,从而规范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与此同时,关于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也日益增多,这也有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国际融资租赁发展存在的困境

(一)宏观发展困境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全发展必须依靠良好的宏观环境,即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国家相关政策、行业监管体系等。

(1)缺乏宽松的政策环境。在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我国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这些优惠政策却是杯水车薪;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无法获得大量的资金,因为政府缺乏对融资租赁业的投资,银行方面也没有相应的贷款项目,而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他们又无法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相关操作,所以这就使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缺乏相应资金。

(2)缺乏完善的税收政策。发达国家政府为本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在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我国政府并没有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这其中也包括了没有形成一套相应的符合融资租赁业特点的税收体系。

(3)缺乏有序有效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尚无一个全国性的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机构,各种不同的融资租赁企业分别在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运作。这就导致了对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上的分散和混乱情况的出现,国家也不能及时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行规划和布局。

(二)微观发展困境

(1)融资租赁业务种类单一。我国融资租赁业从一开始就走了一条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完全不同的道路,我国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的是经营式融资租赁的方式,即主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再行租赁的经营模式,这就使融资租赁企业可供选择的租赁方式寥寥无几,融资租赁企业也无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助力。

(2)租赁公司主体单一。我国目前合法的融资租赁企业有两种,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大部分是金融机构型的。这种过于单一的融资租赁企业形式使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无法全面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功能无法得到完全释放。

(3)缺乏租赁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我国大多数人认为融资租赁只是银行业务和传统出租业务的简单组合。其实不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得我国真正懂得融资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这从根本上也限制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三、国际融资租赁创新模式分析

(一)租赁方式方面的创新 一般而言,融资租赁的当事人基本有三方,分别是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涉及的合同有两类,即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而通常所说的融资租赁就是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两类合同确定的一种债券债务关系。最基本的融资租赁方式莫过于直接购买式的融资租赁,基于此,可以变换出多种其他形式,如经营性租赁、转租租赁和回租租赁等;这些变换出的多种租赁形式在世界很多地区已经流行开来了;此外,受市场需求的影响,还有诸如风险融资租赁、抽成融资租赁等新型的融资租赁方式被国内外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开发出来。这也加速了融资租赁方式的创新与发展。

(二)租赁资金来源方面的创新 融资租赁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能力会直接影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了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必须关注金融市场,合理利用金融市场的力量,以解决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

(1)与信托资产的合作。现展的租赁业务是以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促进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的合作将是融资租赁企业扩展资金来源的重要方式。与信托业合作,让信托企业促成投资人和融资租赁企业的合作,即共创资金信托计划,以扩展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其资金来源,并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资产的退出机制。另外,投资人也可以委托信托企业进行信托投资,使融资租赁企业成为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连接的纽带,以促成融资租赁业务。

(2)与保险业的合作。与保险业合作,即是让保险企业将保险资金投资到融资租赁业之中,让保险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双赢”。保险企业的资金流入到融资租赁企业之中,可以扩展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和壮大其资金实力,在帮助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发展。保险业资金为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运转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而这也为保险资金提供了新的运用渠道;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保险企业的风险,继而降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3)与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合作。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我国居民的存款,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考虑其资金的流动性;而融资租赁企业需要的租赁资金一般是中长期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与商业银行在资金方面的合作,既可以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期限适合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也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在信贷方面安排更加合理的融资产品组合,这也可以为商业银行分散信贷风险,增加利息收入。

(三)租赁交易退出机制方面的创新 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负债期限也不同,所以经常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以往对于这种情况,企业会进行资产管理或负债管理;但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以往的流动性资产管理方式和负债管理方式多租赁业务已不再适用,或是由于资金期限长短不一等原因致使融资租赁企业无法控制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租赁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解决机制。它可以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等问题,类似证券市场的股票等产品一样,租赁证券化的产品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这就能帮助租赁证券的持有者及时变现来提高资产流动性,解决企业资金不足或资金来源匮乏等问题,从而为其运作新的租赁项目提供了可能。

四、国际融资租赁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对融资租赁的扶持力度

(1)税收政策方面。一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给予政策优惠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能影响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融资租赁项目的积极性,这说明优惠的产业发展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特别是初创期的发展尤为重要。与其他成熟的金融行业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尚不成熟,缺乏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此时就更加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特别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模式,采取投资减免税、加速折旧等鼓励性优惠政策,加速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也以此来制定一套完善的融资租赁税收法律体系,以规范其发展。

(2)信贷政策方面。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资金方面,如缺乏资金来源,融资方式有限,融资成本过高等;所以,我国政府应该适当放宽针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信贷政策,在信贷方面给予其大力支持,以缓解其资金压力。

(3)风险保险制度。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至今,一直都存在着较高的租赁风险,而且租赁项目的收益也较低,租赁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受此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融资租赁企业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建立一套健全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即在于租赁项目相关的供应商、出租方、承租方、担保方等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租赁经营机制;开发不同类型的租赁信用担保业务。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租赁信用保险等业务,对价值高的租赁物要承租人购买与租赁期相同的租赁保险,以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针对融资租赁业的规范的法律体系,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行为,使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凭,这样可以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规范发展,从而更有效地调整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进行。

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是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效保障。制定一套专门针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可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创建、经营、租赁行为、资金渠道以及违约责任等的确定,使之能更加有效的进行。

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所以,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的管理体制,基于此,我国更应该强化对这方面的管理,并加快相关立法的进程,以建立统一管理体系,使其能良好、有序、持续的发展。

(三)整顿资源,大力发展厂商融资租赁 计划经济时期,各种资源、设备的流通模式主要是由各种设备的供应方提供设备,商业银行向设备的供应方提供贷款,以保证设备流通的顺利进行。而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上述设备流通的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应了,所以,开发一套新型设备流通体系已显得尤为重要;而通过整顿资源,大力促进厂商融资租赁的发展,就是其中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四)扩展资金来源,扩宽资金渠道

(1)加快“租赁证券化”的进程。租赁证券化就是要融资租赁企业加快推出融资租赁债券,已经开展同业拆借行为,以解决融资租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特别是短期资金。因为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以租赁实物即设备为载体而进行的融资,设备的租赁又与生产企业有着紧密联系,所以,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多样化,支付方式灵活化是企业经营和长久发展的核心优势。但是,租赁资金确实阻碍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有时候,如果企业没法在短期内获得资金,那么就会影响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使其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所以,进行额拆借,加快“租赁证券化”进程,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必要的趋势。

(2)促进“银租合作”的实行。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是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投资的一种新型方式,这也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所认同。这种“银租合作”的新型方式理应被推广使用,我国应该允许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投资,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渠道,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同时,也要积极鼓励银行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了解,使其能更深入的与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银租合作”,取长补短,利益共享,加快推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五)加强理论研究,重视人才培养 我国引入融资租赁时是借鉴日本的经验,因此,目前我国针对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的理论研究也不多,这也是制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即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外资也逐年增加,而融资租赁也成为了我国政府引进外资的一个重要方式。而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努力进行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引资作用也渐渐被淡化,也逐步失去了政府保护和政策支持。

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融资租赁风险日益增加,这才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因为只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才能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实践指导,才会引起政府重视,从而制定出适合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事业,人才的培养是必须的。因为再我国融资租赁业内,对融资租赁的认识还不深刻,所以,大力宣传融资租赁的优势是融资租赁从业者和学界的共同责任。重视人才培养,进行融资租赁人才教育,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首先,有针对性的在高校中进行专业人才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培养应该在财经类高校进行,同时也要在融资租赁人才培养中引入相关的工科知识的学习;而在工科院校,就应该将融资租赁知识作为财经类知识进行普及;从而为融资租赁业提供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以对从业者进行继续教育。融资租赁业应打破目前的从业身份限制,努力构建统一的行业协会,以便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继续教育。由于融资租赁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故而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等专业协会的管理和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分级认证等,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还应建立相应的行业发展机制,以指导和协助融资租赁企业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时代,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租赁设备和融通资金的一种新方式,在我国,融资租赁已经发展了三十多年。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本文在阐述租赁周期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国际融资租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从理论上剖析这些现存问题,接着又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原因,继而提出有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持续、良好发展的对策与建议。即从理论上对企业的融资租赁等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帮助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壮大,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对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思考》,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姜涛:《融资租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区经济》2007第4期。

[3]秦丽亚:《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金融经济学(学术版)》2009年第8期。

[4]王晓明:《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完善》,《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期。

第11篇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资产租赁形式,通过融资租赁,承租人取得合乎其要求、由出租人提供资金所购置的资产的使用权。通常情况下,在融资租赁方式下的租金是每期等额支付的,其中每期等额支付的租金包括租赁的本金与租赁的利息两个部分。按照我国交纳所得税的现行规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比照自有资产提取折旧费用,从而使现金流出量减少,在计算融资成本时应将其作为减项调整。

1.融资租赁决策的内容。企业究竟应当采取那种方式增添长期设备,融资租赁是否为最佳方案,需要通过与其他方式(如借款购买)的对比分析判定,这就是融资租赁的决策。一般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对影响融资租赁决策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考虑在各种因素作用下进行融资租赁筹资的可能性;第二,将融资租赁方式与自主购买方式、借款购买方式、经营租赁方式进行对比,通过权衡融资租赁与其他方式的得失,从中选取最优方案。

2.融资租赁决策程序。融资租赁决策的程序一般是:第一步,由公司的决策者根据整个公司的生产需要做出是否需要某项设备的决策,也就是投资决策;第二步是提出解决这一需要的方案(包括借款购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第三步是对提出的每一方案做评价。可由于国际航运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中,尚需考虑其他相关问题,比如行性分析,从而排除不可行的方案;第四步是对可行的若干方案进行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在整个决策中,第三与第四步是最为关键的。

二、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决策中应考虑的相关财务问题

1.现金流量问题。在进行分析比较时,现金流量会明显地影响购买船舶还是融资租赁船舶决策的结果。在这一点上,融资租赁船舶具有三个明显的优点:

1.1融资租赁可以提供船舶建造价格全部的融资资金,这也就避免了船公司在购买船舶的建造开始时,就需要支付一部分自有资金的负担。并且在融资租赁下船公司可不必对许多交船前费用提供有关的资金,如利息费用、法律费用、合同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管理费用等其他包括在船舶建造价格中的并需与船舶一起进行融资的资金。1.2融资租赁船舶的租金支付期一般比借款购买船舶的借款偿还期要长得多,这无疑会在船舶使用期中的前几年产生优越的现金流量,而在借款购买船舶方案下,前几年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额是巨大的。虽然在融资租赁船舶方案下,租金将在与借款购买船舶方案下船舶还款期后还要一直支付下去,但这已显著改善了船公司的现金流量论文,减轻了船舶投人营运的前期的财务压力。

1.3融资租赁船舶需支付的租赁费用通常以年金为基础计算,在整个租赁期内产生相同的现金年支出。这样由于不像普通银行贷款的利率那样波动,使船公司能更准硬地预测今后的现金流量。

2.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融资租赁是一种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己全部转移的一种租赁。融资租赁的实质和财务现实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在其经济有用年限中的绝大部分时期内,获得使用上的各种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风险。作为取得租赁资产使用权的代价,需要支付相等于该项资产的价值及其有关财务费用。为此,对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其实质内容,而不是法律形式来进行会计处理和反映。因而,对发生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需同时列作一项资产和负债,这也就对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产生一定的影响。

3.船舶的所有权问题。在进行融资租赁决策时,对于船舶所有权问题,以及政治上的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实际问题。船舶价格随着国际航运运输企业市场的起伏随时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通过对取得和处置船舶时机的判断与选择,船公司可利用船舶价格的变动取得丰厚的利润。但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处置船舶的自已失去,虽然在租赁合同中包括租赁期满有关船舶的处置的规定,但船公司需花费一定的代价。

三、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的财务风险控制问题

第12篇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融资工具和厂商设备的促销手段,在国内金融市场中表现出了巨大的市场增长潜力。但租赁公司操作实践中风险管理意识淡漠、风险管理水平落后、风险防范措施单一都制约了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创新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IPO业务模式为例探讨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

关键词 融资租赁 业务模式 IPO 风险控制

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证明,融资租赁业是服务领域的一种新兴产业,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的需求。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特殊作用。目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标的物投资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创新点

当前,创新融资租赁日益成为业界人士探讨的热点话题和前沿问题。在与创新融资租赁相关的诸多问题中,究竟创新在那些方面,现总结如下:

1.融资租赁功能的定位上的创新

准确的功能定位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关键,也是融资租赁业能否健康成长的基本前提。创新融资租赁就是要在功能上充分挖掘、放大除融资以外的其它功能。融资租赁的功能,从宏观上讲,具有拉动内需刺激消费,调节宏观经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引导资本合理有序流动等三大功能。融资租赁的功能,从微观上讲,具有扩大投资、促进销售、节税、表外融资、盘活存量、推动技术改造、缓解债务负担、增加资产流动性和强化资产管理等九项功能。融资租赁讲到底是一种贸易服务,这种服务不仅给承租人提供融资、融物的便利,还给厂商提供销售时的金融服务,给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等多项服务。

2.融资租赁风险的偏好上的创新

打破常规融资租赁的模式,使出租方和承租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勇于承接高风险,在整个项目的开发营运过程中,积极参与,担任出租人和管理人双重身份,最终取得租金、佣金和利润分成的好收益。这是传统租赁无法取得的利润,也是对风险偏好的酬劳。

3.融资租赁主体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的创新

租赁作为“大金融”5大支柱之一,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紧密结合,融资与融物紧密结合,在现代金融产业中,租赁占据着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同样重要的地位,并有凌驾于这四者之上的趋势。现代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和交易方式,既是资本密集型更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租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文化、高素质,平庸之辈没有立足之地。

二、IPO模式分析

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募股),是指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1)上市间隔,新股发行到上市间隔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以往,新股发行到上市一般只有半个月时间,少数只有短短一个星期。一、二级市场巨大的差价以及新股认购不败的神话,让一级市场的投资人近乎疯狂,获取利益的冲动造就了不论企业质地优劣、短线拆借巨额资金狂购新股的虚假繁荣,这样的不正常现象产生的所谓市场化报价将可能高得离谱。而一旦新股发行后锁定期超过半年,投资者就会充分考虑机会成本, 为防止可能造成的亏损,一级市场投资人必须仔细考察企业的基本面,若新股发行价格过高,极有可能无人问津,申购新股的市盈率也会渐趋合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抑制投机,避免盲目报价, 鼓励优质优价、长期投资的市场理念。

(2)交易规则,逢新必炒,已成为中国股市的一大特色。由于未设涨跌停限制,各路庄家凭借资金实力,上市当天将新股价格拉升100%甚至200%都不足奇怪,这样的个股往往会走上价值回归的漫漫熊途,对二级市场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新股上市第一个月的交易应实行涨跌停板差别化制度,避免盲目投机,抑制过渡炒作。即涨停板为1%,跌停板为10%。

(3)流通规则,凡今后发行上市的新股一律实行全流通,绝不能留下新的隐患。当新股发行结束满半年上市时,即实行全流通,严厉打击高价发行、盲目认购新股的市场投机行为。

(4)连带责任追究,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主承销商实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新股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向一级市场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好让投资者按质论价。如果发现财务报表造假,则除对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以刑法追究外,同时应将该会计师所在的会计事务所整体实行终身市场禁入,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虚假盲目陈述误导投资者,监督发行人和有关券商切实履行承销中介的职责和义务,若由主承销商预测的近二年财务收支情况与企业实际经营成果差别较大时,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对于主承销商也应当实行终身市场禁入。

三、结语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行业,其触角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这当中有许多模式值得探索,有许多理论值得研究,各国的融资租赁模式和理论也都因其条件和发展各异而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持续创新。只有大力开拓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多元化创新业务,才能满足承租人复杂多样的市场需求,才能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注入活力,才能大大提升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竞争力。全方位服务深化和改革创新是融资租赁的生命力所在。

参考文献:

[1]俞开琪.中国租赁企业的现状、发展与竞争.中国租赁网.2004.11.

第13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电网工程;应用

一、背景

电力行业是维系国民经济命脉,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基础产业。为了满足迅速增长的用电需求,缓解日益紧张的供电形势,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向银行大量贷款以满足电网建设的资金需求,从而造成电网企业债务负担重、还本付息压力大,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对电网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融资租赁在电网工程中的应用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主要有直接租赁、出售回租和经营租赁等几种模式。

(二)融资租赁应用于电网工程的可行性

1 电网工程项目符合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特征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一般须满足是实物资产,使用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是不可消耗物,不能是个人消费品等基本特征。电网设备分为一次设备(电力开关、变压器、电线电缆)和二次设备(电力保护装置、继电器、电力自动化设备),完全符合融资租赁对租赁物的基本要求。

2 电网企业满足融资租赁对承租人的要求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电网公司是国家100%控股的法人企业,符合承租企业的基本条件。而且电网公司作为经营电网投资、运行维护、电力交易与调度、电力营销以及电力设计、施工、修造、科研试验、物资等业务的经济实体,以及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电网并依法对所辖电网及并网电厂实施统一调度,负责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的企业法人,在电网建设的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工程结算与决算、投产运行、维护、技改等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各环节中。拥有强大的管控能力。且有着其他企业不可比拟与替代的优势。因此电网企业完全满足融资租赁对承租人的要求。

3 电网工程融资租赁可以实现三方共赢

融资租赁公司、电网企业和电网设备供应商三方构成了融资租赁中的主要参与者。促销是现代融资租赁发展的根源。是融资租赁的本质功能和优势。对于电网设备供应商而言。融资租赁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通过参与融资租赁。可以提高电网设备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效地促进电网设备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行业竞争不断加剧,传统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遭遇瓶颈,融资租赁业自身也面临着业务模式的转换和创新。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电网工程无疑能够有效地拓展其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为其生存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对于电网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可以拓宽电网企业的融资渠道,盘活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加快电网设备的更新改造速度,使电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优化电网企业的财务结构。对于电网企业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因此,电网工程融资租赁可以实现三方共赢。

(三)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操作模式

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适用于电网工程的融资租赁模式将会是:以电网企业、专业的电网工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和设备供应商为主体的直接租赁或出售回租模式。该模式可以把贸易、生产和金融三者紧密结合,将融资与融物有机融合,形成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有效叠加,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1 承租人

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是电网企业,其作为经营电网投资、运行维护的经济实体,在电网工程设计、施工、修造和物资等方面具有业务、资源和技术优势。

2 融资租赁公司

由于电网工程建设有着专业的技术要求与特殊性,普通的融资租赁公司难以具备相应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最好能由电网企业控股的财务公司承接电网工程融资租赁业务。其对电网企业的特点和电网工程建设过程比较熟悉。在专业设备的招标、采购等方面,具有强大的行业背景优势。

3 设备供应商

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设备供应商主要是指变压器、开关、断路器等大型电力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主体,为了扩大其生产与销售规模。愿意参与电网工程融资租赁业务。

4 出资人

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出资人可细分为银行和潜在投资者。

第一。银行。在本模式中,银行在以电网企业未来收益作担保的条件下,向潜在投资人贷款,为其提供购买融资租赁资产所需要的资金。银行在整个融资租赁模式中起到资金传导和中介的作用,激发潜在投资人参与融资租赁模式。

第二,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指有投资电网工程设备的意愿、并对电网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和运作方式有所了解的、有投资能力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电力行业的上下游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电网融资政策的逐步放开,我国的电网工程投资与建设将会进一步迈向市场化,将会有更多民间资本及外资资本进入电网建设行业。

(四)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

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是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应承租人(电网企业)的要求,按照双方事先的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电网企业指定的电网设备。在财务公司拥有该资产设备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电网企业支付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资产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给电网企业。以变电站的建设为例:由电网企业负责变电站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财务公司根据电网企业的具体要求出资购买设备,电网企业再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电网设备,并负责变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从租赁期开始,电网企业将把固定资产入账管理,但在租赁期内财务公司仍拥有所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电网企业只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在租赁期满后,电网企业偿还完全部租金后。可以选择续租、留购、退租租赁资产。租赁期限及租金的偿还方式由该变电站预测的未来净现金流确定。每年偿还的具体租金数额可根据电网企业的收益水平和承受能力协商确定。

(五)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经济评价

1 基本假设及理论分析

融资租赁模式的设计依据是西方经济学模型中的基本假设之一――经济人假设,本模式假设融资租赁和各参与人会尽力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或者在获取一定利益时实现风险最小化。在这一假设的前提下,对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各参

与者分析如下:

第一,承租人,即电网企业,以其未来的收益作为担保参与融资租赁,可以获取融资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第二,银行,在有未来稳定收益作为担保的前提下参与融资租赁,可以获取一定收益。又由于潜在投资人和设备供应商的参与而分散掉一部分风险:

第三,潜在投资人在预期收益率大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条件下参与融资租赁,获取更多利益;

第四,设备供应商可以通过参与融资租赁扩大销售而盈利;

第五,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发挥其在运作资金、组织、协调、管理融资租赁业务、分配收益等方面的管理优势而获取利益。

2 案例分析

电网工程项目融资租赁模式的经济评价方法通常有简单成本比较法、成本现值比较法和净现值比较法。

下面,我们基于承租人角度。以某新建输变电项目为例,运用净现值比较法对电网工程融资租赁进行经济评价:

某新建输变电项目:

投资估算总额1=45482万元

运行设备寿命20年,建设期1年,项目计算期为21年

固定资产形成率100%。折旧年限20年。年折旧费率=5%,年折旧费D=2274万元

年运行费包括大修、工资福利费、水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等,年运行费率为投资估算的6%,年运行费C=2728万元

根据负荷预测。本项目建成后可输送负荷A=28.8万千瓦,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H=7200小时,线损率L=3%,售电单位收益V=0.05万/万千瓦时

年售电收益B=A×H×(1-L)×V=10057万元

税率T=6.5%

年净现金流R=(B-C-D)×(1-T)+D=7000万元

若该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运作,承租人将年租金按年售电收益B的一定比例p交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对这部分收益在各参与者之间进行进一步的分配。

根据以上资料和数据,假设折现率为6%,该项目在计算期内每年净现金流减去分成收益之后的现值如果可以弥补初始投资总额,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操作该项目就是可行的。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运作该项目,每年分给融资租赁参与各方的收益,不超过项目年售电收益的27.81%就是可行的。

在上例中,我们在许多假设前提下对项目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评价,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可控因素,很多数据也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这就要根据各种变化和实际情况来测算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同时融资租赁的其余相关各方也要分析计算各自的现金流净现值,在多方共赢的前提下才能达成融资租赁项目的实施成功。

三、融资租赁应用于电网工程的意义

(一)拓宽电网企业的融资渠道,满足电网工程的资金需求

电网工程开展融资租赁,可以在保证电网经营权垄断的前提下,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扩大了企业的融资空间,能够有效解决电网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以更加有效地方式促进电网建设投资。

(二)利用售后租回。盘活存量资产

电网企业通常有着大量闲置的变电设备、输电设备及通讯设备等,资产存量规模庞大。通过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方式,可以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增加相当数目的现金流。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三)实现加速折旧,保持电网设备的先进性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可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电网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优惠,使陈旧设备得到及时更新,落后设备得以提前淘汰。从而有效规避设备陈旧的风险,保持电网设备的先进性,增强电网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享受税收优惠,调节税负

电网企业对融资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合规放大税前列支成本,可缩小企业账面盈利,通过延迟纳税减少当期所得税支付,合理调节税负。

(五)优化财务结构,调节报表利润

对于电网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一种增资减债的融资模式。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现金流状况和要求灵活调节租赁期限和租金通过租金的非均衡支付安排,在一定程度内均衡企业年度盈利水平。优化企业财务结构。

(六)电网工程融资租赁还有着融资费用低廉、节省项目建设期、避免通货膨胀、防范汇率风险和规避贸易壁垒等优势

综上,将融资租赁应用于电网工程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将融资租赁与电网工程相结合。提出了一个以电网企业、专业的电网工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和设备供应商为主体,以直接租赁模式为载体的电网工程融资租赁模式。该模式可有效地丰富电网工程的融资方式,优化电网工程的融资条件,拓宽电网企业的融资渠道。该模式的提出,对于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实际操作将有积极的借鉴与参考作用。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结合电网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在省级电网公司进行电网工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在电网工程中运用融资租赁,涉及电网安全、供电可靠性等诸多风险因素,并且操作的专业化要求高、流程也较为复杂,因此建议先在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省级电网公司进行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试点,在实践中对本文提出的操作模式进行检验,并不断修正与完善。最终形成一套电网工程融资租赁的标准化模式和操作流程,再推而广之。

(二)由电网企业控股的财务公司积极争取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为电网工程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

电网企业财务公司对电网企业的特点和电网工程建设过程比较熟悉。在专业设备的招标、采购等方面,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和行业背景优势,是电网工程融资租赁业务的重要参与者。电网企业财务公司应积极探索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相关从业资质,为开展电网工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宇锋.融资租赁实务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第14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产业集聚 区位熵

融资租赁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潜力巨大。截止2015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超过450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过4.4万亿人民币。而作为最早提出系统性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地区,天津市已成为仅次于上海市、广东省的融资租赁聚集区。截至2015年底,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务总量达1.41万亿人民币,占全国的31.8%。目前,天津已形成飞机租赁、船舶租赁等几个融资租赁板块,整个行业在政府的引导以及天津自贸区及天津港等地理优势下迅速发展。

一、天津融资租赁产业集聚现状

(一)业务总量不断扩大

业务总量是衡量租赁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融资租赁业的大体规模。2006年天津市融资租赁业仅有3亿元业务总量,到2015年6月业务总量已达到11200亿元,近十年间业务总量以几何级数增长。

从横向来看,2008年以来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占全国业务总量的比重超过20%,在2014年比重突破30%,迅猛的发展速度得益于政府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试点先行政策,行业发展优势明显,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潜力。

(二)企业数量加速增长

截至2015年6月,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数量达到437家,约占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数的15.4%,其中,7家为金融租赁企业,17家为内资试点租赁公司,413家为外资租赁企业,该数量仅次于上海市及广东省。

天津融资租赁公司中,内资租赁企业增长率20%,外资租赁企业增长最快,增长率达47.6%,仅半年就增长98家,占全国企业的15.7%。近几年,融资租赁企业在政策优惠的吸引下迅速抢占天津市场,天津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增长明显。

(三)融资租赁产业结构特征单一

天津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监管部门为中国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天津市范围内有7家金融租赁公司,完成了43.8%的业务总量。第二类是在工商总局监管下的内资租赁公司。截至2015年6月底,天津市范围内共有17家内资租赁公司,完成业务量3000亿元,占全市业务总量的26.8%。第三类是商务部监管下的外资租赁公司,天津市外资租赁公司达413家,完成3300亿元业务总量。金融租赁公司虽数量较少,但业务量很大,这是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控股股东为各大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流以及较低的融资成本。

(四)注册资本充足

注册资本是公司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总和,可以体现企业的实力。2015年6月,天津融资租赁企业总注册资本达199亿元,不管是金融租赁、内资租赁还是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都位于行业前列。截至2015年6月底,天津市共有17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占天津市租赁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10.31%,服务范围涉及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售后回租等;外资租赁公司413家,注册资金总额为1225.05亿元人民币,占天津市全部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6.12%。

(五)融资租赁产品多元

经过几年的积累和发展,目前天津市融资租赁产业基本形成三个板块,一大板块是飞机板块,主要代表有渤海租赁、工银租赁、民生租赁公司;二大板块是大型设备及基础设施板块,以北车租赁、南车租赁、中水电租赁为代表;三大板块是船舶板块,以民生租赁、建信租赁、远东租赁为代表。三个板块总规模达到3500亿元,基本涵盖了在国内处于前列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天津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度评价

(一)区位熵法

区位熵法最早由哈盖特(P.Haggett)提出,是反映某一产业部门集聚的专业化程度的重要方法,同时可以反映某地区的某一行业在全国的发展水平。

公式为:LQij=qij/qi/qj/q

其中,qij表示行业i在区域j的产值;qi表示行业在全国的产值;qj表示区域j的生产总值(GDP);q表示全国的生产总值(GDP)。LQ取值范围为LQ>0。

在计算天津融资租赁业增加值区位熵时,qij代表天津融资租赁业务总量,qi代表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qj为天津地区生产总值(GDP),q为全国生产总值(GDP)。通过3.1.1中公式分别计算2011年~2015年天津融资租赁产业区位熵值,计算结果如表四(单位:亿元)所示。

由表1可得出结论:近五年天津融资租赁业的区位熵值均大于1。这一结论表明,天津融资租赁业专业化程度较高,高于行业在全国的平均水平。融资租赁产业在天津形成了产业集聚,并且产业集聚水平基本呈上升趋势。

(二)最邻近点分析法

最邻近点分析将特定区域内的点与基于相同区域内点的随机分布相比较。通过计算每个点与其最邻近点的平均距离和理论上每个点随机分布的平均距离,根据两者比值来判断区域内点的分布。若该比值小于1,则意味着区域内点的分布是相对密集趋于集聚的;若该比值大于1,则表明区域内点的分布趋于均匀分布;若该比值等于1,则代表区域内点的分布是随机的。

首先将截至2015年天津市范围内437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地图上标注,并画出能包含所有的点的正方形。其中,正方形面积为7458.68平方公里,n=437其次,算每个点距离其最邻近点的距离,并加总,再除以n得d0=0.75。第三,计算理论上点随机分布的平均距离dt=0.497.

计算最邻近点比率,R=d0/dt=0.18。

根据计算结果,融资租赁公司在天津分布的最邻近点比率仅为0.18,远小于标准值1,这说明从地域分布来看,融资租赁业在区域内的分布趋向于集聚,且有较高的集聚度。同时,分析天津融资租赁公司分布情况(图5)可以看出天津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集中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尤其是保税港区物流园内,说明天津融资租赁业产业集聚的一大推动力是天津保税港区的政策扶持以及天津港的港口地理优势。

三、天津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天津市融资租赁业迅速发展,已表现出产业集聚所带来的行业竞争优势。但从长期发展来看,当政府政策扶持的优势不再凸显,天津市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所存在的问题将大大制约行业的长期发展。

(一)经济总量和金融生态环境仍有差距

天津市整w金融生态环境较差是融资租赁产业进一步集聚的一大制约因素。从经济总量来看,2015年天津经济总量为17200亿元,而北京、上海经济总量均已超过23000亿元。另外,在金融行业方面,天津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为1588亿元,占全市GDP比重虽已达到9.6%,但相比北京、上海等,金融业GDP全年增加值均已超过15%,天津市金融生态环境并无明显优势。探究天津市整体金融生态环境竞争力较弱的原因,包括;北京、上海和深圳的上市公司均明显多于天津,且前三者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较为集中,金融业发展领先优势明显。相比之下,天津长期以来依赖传统产业,金融业整体生态环境仍有待提高。

(二)人才培养及引进制度有待提高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综合性、专业交叉性较强,需要大量熟悉经济、会计、金融及法律的高端人才。但在人才培养及人才吸引力方面,天津与一线城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这从某种程度来讲也是由于天津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平均薪酬相对北京、上海没有竞争力。其次,天津市高校相对较少,在人才培养及收入水平方面对外省市人才的吸引力并没有优势。

(三)天津市租赁服务范围较小

从天津市融资租赁产品现状可以看出,天津融资租赁服务范围较小,基本集中机船舶业等传统制造业,涉及文化产业及个人消费业的服务较少,有待进一步增大融资标的物范围,拓宽服务领域。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前期的发展主要是依托于天津自贸区的设立所带来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天津港的地理位置优势,当这政策扶持及地理位置优势不再显著,产业集聚优势也会萎缩。所以,天津市应该在保持已有的飞机租赁、船舶租赁的优势的同时,大力推动产品创新。

(四)天津融资租赁业产业链不够完善

一条完整的融资租赁产业链涉及到资金提供方、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出卖人)等相关部门。而融资租赁上下游企业包括投融资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金融服务机构,设备的生产商、经销商等。目前,天津市虽已形成融资租赁公司集聚区,但在资金提供方这一环节相对较弱,设备制造商及承租人都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周转压力。

四、天津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发展建议

(一)完善融资租赁市场配套体系

产业集聚不仅是产业链上相关企业的集聚,也是融资租赁市场配套体系的集聚。天津应该优先设立完善的融资租赁市场配套体系,第一,建立信息平台,实现各企业间信息的交换,降低因行业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风险,提高融资租赁交易三方当事人对交易的信心,从而提高业务量;其次,天津需要尽快落实融资租赁信息统计工作,在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的基础上,对整个行业面临的形势及发展趋势进行客观、正确的分析评价,建立行业信用评级系统,促进企业提高产品服务水平;第三,建立与融资租赁业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各大金融服务机构在津落户,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及运营成本。

(二)促进业务模式及租赁物多元化

在天津市政府的扶持下,融资租赁企业自身应该积极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高竞争力。从天津市政府方面,天津市政府应该给予融资租赁企业更多税收优惠及政策支持,加大行业引导力度,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行业发展提供好的环境。从企业自身方面来说,企业应该认清融资租赁本身的局限,拓宽融资渠道,借鉴国内外融资租赁成功的发展经验,针对市场需求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天津市政府及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的协同努力下,产业集聚效应对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对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利好,形成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推动京津冀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的形成。

(三)吸引及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首先,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与各高校的合作,邀请融资租赁专家进入高校课堂,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及发展预期进行讲解,让更多的高校学生意识到融资租赁将是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其次,鼓励高校设置融资租赁专业,为行业培养专业性人才,同时,对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三,对融资租赁专门性人才实行人才引进政策,在工作福利方面提供优惠,吸引更多的人才落户天津,更好的促进天津融资租赁产业集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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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一)融资租赁发展历程 1978年我国为实行对外开放,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引入了融资租赁。1981年4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业的诞生。发展至今,中国融资租赁业已拥有超过30年的经营历史,目前融资租赁已在航空、医疗、印刷、工业装备、船舶、教育、建设等领域成为主流融资方式,并已助推相关行业持续、快速地发展。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560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2年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务额达到15500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底的9300亿元增加约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而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可见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我国融资租赁的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1)高速成长时期(1981年至1987年)。我国现代租赁业是在八十年代初引入的,短短十多年便获得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八十年代中后期发展速度相当惊人。主要原因是因为后,我国的工作重心转入到经济建设上来,但经济建设又面临极大的困境,资金和技术短缺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瓶颈。我国的国情是经济基础薄弱、设备陈旧老化、资金短缺,然而要在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上实现较快的增长,这一实际问题催发了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2)行业整顿时期(1988年至1998年)。中国现代租赁业在九十年代初期进入停滞,与全球现代租赁业九十年代的迅速增长形成鲜明对照。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制度转轨,相当部分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的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停产倒闭、破产或被兼并,特别是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布,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由政府部门转向企业,同时1988年6月20日规定“国家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提供担保”,使原来的租赁项目变成了企业自身行为,游戏规则的突然变化使出租人的权益失去了保障,租赁公司形成了巨额呆坏账,租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3)法制建设时期(1999年至2003年)。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1月1日生效),后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2006年2月15日生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30日,后经修改于2007年1月23日。还有《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3日),后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5日)。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税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中,逐步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的恢复发展。

(4)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为了恢复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通用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试点。另外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2006年5月再次批准11家试点单位。而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一系列的措施都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

(二)融资租赁学术研究现状 本文通过对CNKI中国知网文献进行全文收索,发现以融资租赁为主题的期刊文章共计3332条,最早可以追述至1983年由程嘉骥和金奉和发表在《会计研究》上的“国际会计标准租赁会计”一文。从各年度的研究文章数量来看,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至2013年达到研究数量的顶峰,2013年度以融资租赁为主题的期刊论文达到407篇。从研究学科来看,金融学科对此方面的研究文章有1276篇,其次是投资学科相关研究达到1035篇,再次是企业经济学科方面相关研究达到920篇。从研究层次来看,用于社科方面的行业指导达到1290篇,而基础研究方面达到1036篇。从研究的基金层次来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涉及1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涉及6项。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在学术界的研究一直推陈出新,不断开辟新的领域以适应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进一步推动了融资租赁实务的发展。

二、概念引入法与实务推导法的实施

(一)概念引入法的实施 所谓的概念引入法在本文中是借鉴了数学及物理等基础学科在教学中常用的方法,即在教学中从重点概念入手,不断深入对相关教学内容的理解与消化,让学生通过概念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在会计一班的融资租赁教学过程中选择了概念引入法。

在融资租赁的教学中,与其他章节内容很明显的一个区别点在于出现了数十个相关概念。对于具体概念又可以细分为三个大的方面,首先是与租赁时间相关的概念,包括租赁开始日、租赁期、租赁期开始日等。其次是与租赁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包括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及现值等。最后是与租赁收益的确认相关的概念,包括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租赁内含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等。在实施概念引入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学过程先是通过概念讲解再是了解会计处理基本规定,最后分别对承租人及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进行讲解,即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判断条件与租赁时间相关的概念与租赁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与租赁收益确认相关的概念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租赁内含利率、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及现值、未实现融资收益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概念明确之后主要通过相关概念引出会计处理流程及处理方法,以实现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解与掌握。

(二)实务推导法的实施 俗话说:“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对于大学生的教学中需要使学生能“有疑而入,无疑而出”,首先要能“疑”,而推导法是学生能“疑”的方法之一。推导致“疑”在教学中往往体现在教师推导出疑和学生推导质疑的你来我往之中。本文所提出的实务推导法即缘于此教学观点,希望从会计实务出发让学生自主寻求 实务处理中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推导出需要的概念,进而用概念来反方向论证实务处理方法的正确性。

在实施实务推导法的过程中,以承租人会计处理为例,所谓实务推导法即从承租人实务处理入手,让学生先思考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需要在账面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对出租方的债务,那么如何开展确认与计量呢?首先,引导学生分析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启发学生思考,有学生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有同学提出了实际支付对价计量。其实这两个回答正是符合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即融资租入资产应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两者较低者来入账。因为学生所提出的实际支付对价相当于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因此顺着学生的理解帮助学生推导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概念,并引发第二轮的思考,即最低租赁付款额需要折现,那么折现率怎么选呢?在探讨的过程中我们通过租赁的实质即出租方提供资产使用,其目的肯定会获利,那么出租人的获利率是否可以做为折现率呢?因此又慢慢引导学生推论出租赁内含利率,即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然后让学生从出租人获利出发推导出承租人的租金其实是本金偿还与利息支付两部分构成,因此推导出未确认融资费用,接着又在实务中提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分摊的问题。后来就分析了实际利率法,并让学生通过讨论推导出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如何选择分摊率,即如果融资租入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那么分摊率就选择当时的折现率,如果融资租入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那么需要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时候的折现率。对于初始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问题理清之后,学生对承租人的账务处理就不存在很大难度了,此教学过程可以总结为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判断条件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内含利率及实际利率法承租人会计处理。

三、融资租赁课堂教学效果比较

在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讲解完融资租赁账务处理之后,对两个班的同学进行了教学效果的问卷调查,对于会计一班实际发放问卷81份,回收问卷81份,有效问卷81份,对于会计二班实际发放问卷79份,回收问卷79份,有效问卷79份。问卷设计主要分为三个版块,包括相关概念定义的理解,相关项目计算、核算程序及账务处理。本文对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对比正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概念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在相关概念定义部分,重点考察了学生对于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及租赁内含利率。问卷结果显示出,两种方法下对于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理解处于差不多的水平,均有60%左右的同学完全理解相关定义。但是对于租赁内含利率的理解,在概念引入法下仅有35.7%的同学表示完全理解,而实务推导法下有52.9%的同学表示完全理解,高于概念引入法17.2个百分点。究其原因应该是在通过实务推导法非常形象地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深入理解了租赁内含利率的产生原由,在不断自主推导概念过程中加深了学生的印象。

(二)相关项目计算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在第二板块的对比分析中,重点对比的是各种项目的计算方面。在具体调查过程中选择了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分摊的计算。通过对问卷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下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方面教学效果差别不大,均有51%左右的同学表示完全会计算,但是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及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计算就存在明显差异了。在这几方面的对比中发现,概念引入法下能完全会计算的占比仅有19.8%,而实务推导法下完全会计算的占到38.6%,高于概念引入法18.8个百分点。这正是由于实务推导法下由学生自己推导出了如何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也得益于实务推导法下对租赁内含利率及分摊率的理解。

(三)账务处理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对于融资租赁学习的最后重点则是账务处理。在融资租赁中分为承租人的账务处理与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包括了初始确认计量,后续租金支付收取的确认计量以及租期界满后的相关确认计量问题。其中的重点及难点往往集中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环节。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账务处理方面概念引入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学仅达到18.7%,而实务推导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学达到36.9%,明显高于概念引入法下18.2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实务推导法的教学效果远远优于概念引入法,究其原因在于实务推导法下是引导学生自主推导出了实际利率法的核算程序,在学习中深入理解分拆性地学习了融资租赁的整个实务处理流程,因此在最终的处理过程中更能体现出逻辑性,也能更好地进行会计实务处理了。

[本文系攀枝花学院会计学省级特色专业(编号:ZY08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