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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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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制度论文

第1篇

一、汇率制度与经济增长

一般来说,固定汇率制度的支持者认为,长期稳定的汇率水平有助于人们建立稳定的

预期,为国内外投资者的决策制定提供一个确切的基础,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发展;而未来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会对投资决策制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际贸易和投资。虽然企业可以在远期外汇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进行对冲操作以规避风险,但这意味着交易成本的上升。在发展中国家中,由于外汇市场不成熟,套利渠道的相对缺乏,它们在浮动汇率面前尤其显得束手无策。极端的易变性意味着货币错配(CurrencyMisalignment)仍然发生,而这将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减少投资和外贸,引起经济增速降低,这对于缺乏远期套期保值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BirdandRajan,2001)。

而浮动汇率制度的倡导者声称,作为本国货币的外国价格,汇率可以在外汇市场上由供求决定,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价格信号往往是最优的,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很多经验研究证明,汇率的短期易变性对于贸易的影响是极小的。而且,被观测到的汇率易变性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实际风险。即使该风险在外汇市场受到压制,它也会在其他场合以更不令人愉快的方式爆发出来(Frankel,1996)。(例如,美国为避免因实际供求因素导致的美元升值的措施,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

汇率制度选择的中间派和灵活派则认为,汇率变动对产出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且可能与经济实体的特点及初始条件有关。因此,应对外部冲击的合适政策应该是具有本国特色的政策(ChangandVelasco,1999)。

二、汇率制度与通货膨胀

实施钉住汇率制可以约束钉住国政府货币政策。当钉住国的通胀率与被钉住国的通胀率严重背离时,资本的跨国流动将使钉住国货币面临贬值或升值压力。若钉住国通胀率显著高于被钉住国,资本外流将造成贬值压力,为了维持钉住汇率制将减少甚至耗尽其外汇储备。所以这种约束可以看成是一种货币纪律。理论和经验分析给出三个理由,证明钉住汇率制度能有效遏制通货膨胀:(1)钉住汇率建立了清晰的、可操作的目标,同时捆住了政府的手,使得政府反通胀的承诺更加可信;(2)钉住汇率可以帮助价格和工资制定者围绕一个新的低通胀均衡协调它们的行动和预期;(3)钉住汇率制度提供了一个方便的渠道,使得家庭和企业能够在高通胀时期渡过后,将它们从海外撤回的离岸资产转化为本币资产。(在浮动汇率制下,没有这样能重建本币资产的自动机制,因为央行没有义务购买撤回本国的以外币计值的资本)(Bruno,1995)。

浮动汇率制下反通胀措施的紧缩性比固定汇率制下更强(通常导致过高的实际利率和

本币高估),因此浮动汇率制下很多稳定措施都失败了。即使在浮动汇率制下反通胀措施能取得成功,成本也明显比在钉住汇率制下高。以波罗的海沿岸的两个邻国为例,爱沙尼亚采用了货币局制度,拉脱维亚早期采用了浮动汇率制度。两国都成功地结束了转轨时期的高通胀,但拉脱维亚经历了一次更深更持久的衰退。根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资料,爱沙尼亚在1993、1994、1995年的年均GDP增长率为-7%、6%、6%,而拉脱维亚的同期增长率为-15%、2%、1%;更有意思的是,拉脱维亚在1994年上半年采用了钉住汇率制(Sachs,1996)。

三、汇率制度与汇率的波动与背离

资本流动性的增大容易产生汇率的波动性和背离问题。由于可以通过市场消除与不确定性相关的即期汇率波动,所以汇率的波动性并不是个严重问题。背离比波动性更严重,因为持续的高估对经济的长期竞争力和就业有重要影响。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引发高成本的资源配置。Meershwam(1989)证明,汇率持续性高估可能导致竞争力的永久损失。

在固定汇率制下,均衡汇率的制定是一个难题,中央银行并不比市场更“英明”。市场总是在发展变化,而均衡汇率的调整总是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变动。因此,固定汇率制虽然避免了汇率波动性问题,却面临汇率的背离问题。

在浮动汇率制下,由于货币市场的调整速度快于商品市场的调整速度,存在汇率超调(Overshooting)的问题,从而导致汇率可能长时间处于没有经济基本面支撑的水平。此外,投机者的套汇与套利行为可能加大名义汇率的波动幅度。

未实行钉住货币时实际汇率的变动幅度远远大于实行钉住汇率时的幅度。同样,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偏差在未实行钉住时也比实行钉住时大得多(除了被钉住的货币处于一系列广泛的管制情况以外)。实际汇率这样大的变动幅度恰恰说明了名义汇率的变动幅度要远远大于同时期的通货膨胀率差异变动。20世纪20年代以及70、80年代的浮动汇率制度都有一个典型的特征,即“善恶循环”。各国货币在经历超过正常水平的通货膨胀后,其货币贬值速度和幅度都超过了由通货膨胀率差异决定的长期均衡水平,然后开始升值,货币的升值也超过了长期均衡水平。货币快速贬值削弱了货币当局稳定金融的能力,并增加了达到金融稳定的难度(阿里巴,2000)。

在浮动汇率制下,当国际货币市场上出现明显的不均衡时,投资者就会转移资金以获取利润,这将导致实际利率的变动,于是预期利率的变化就会产生很大的结构性影响。预期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实际利率变动将影响长期资本运动的形式。为了国际货币市场的均衡而发生的即期利率变动,将会引起国际资本市场的不均衡(Aliber,1988)。

四、汇率制度与内外冲击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市场价格信号剧烈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浮动汇率可以起到“屏蔽”作用,能够较快地调整以“绝缘”外生性冲击造成的影响。对外贸易的商品价格波动越大,汇率浮动的可能性越大,因为浮动汇率有助于隔绝外国价格的动荡对国内价格的冲击(梅尔文,1991)。

弗里德曼(Friedman,1953)认为,与固定汇率制度相比,浮动汇率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即使名义刚性存在,后者仍能很好的调整经济以应对实际的贸易冲击。实证分析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弹性汇率制度能更好的使经济体避免受实际干扰的影响。浮动汇率在贸易冲击形成后,能更好地调整实际产出。人们似乎不必担心浮动汇率对贸易冲击的影响,因为当受到负面冲击的影响时,浮动汇率制度可以使名义汇率相应的贬值。

弗里德曼同时认为,如果价格轻微波动,那么改变名义汇率以应对实际汇率调整的冲

击,与商品和劳务市场的过度需求推动名义价格下降相比,所需要的时间更短、成本更低。

如果冲击是真实的,从理论上说,浮动汇率制度仍是更有效的选择。实际上,实行浮动汇率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给予实际的冲击以平稳、适当的调整。当国内价格是粘性的,那么为应付冲击而发生的改变是缓慢的,一个负面的实际冲击(如出口需求或贸易的下降)会导致名义汇率的贬值。对贸易品的需求减少时,汇率贬值会降低贸易品的相对价格,并因此而部分地弥补负面冲击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在出口商品的名义价格下降时,名义贬值会增加其国内价格,这又有利于经济得到一个更平稳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弹性汇率制度下,汇率起着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另一方面,固定汇率制度则不得不依赖国内价格的缓慢改变以走出萧条。换句话说,钉住汇率制度必须承受负面冲击带来的影响。而且,中央银行必须阻止本币贬值,否则用外币购买本币将会导致贬值发生。这是一种内在的紧缩,它会引起就业率大幅度的下滑。对20世纪20年代至90年代的英国和阿根廷来说,为重新安排相对价格,渡过漫长而痛苦的紧缩时期是必要的,这也意味着保持固定的名义汇率要付出代价。

浮动汇率制度平息冲击的另一种方式是实行独立的货币政策。当实际的负面冲击存在时,政府能够采取措施减轻衰退。在弹性汇率制度下,国家可以通过货币扩张的方式来应对冲击。而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货币的增加只意味着储备的外流而对产出没有任何影响。

但是,固定汇率可以更好地处理内部冲击,如通胀率或利率的暂时性变动等,外汇储备的增减可以作为一种缓冲器,以避免汇率的无谓频繁波动。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变动越大,钉住汇率的可能性越大,因为国际货币的流动是一种减震器,它可以减少国内货币供应的变动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如果实行固定汇率,国内货币的过量供应会使资本外流,因为部分超额货币可以通过国际收支赤字来消除。在浮动汇率下,过多的货币供应量仍然滞留在国内,并使国内货币贬值(梅尔文,1991)。

不同汇率制度相对优势的存在,是以影响经济体的冲击的特征为基础的。当冲击来自国内货币市场,固定汇率制度会自动阻止冲击影响实体经济;如果确实发生了需求冲击,在货币当局购买外汇储备以阻止本币升值的同时,货币供给将会增加,而实际产出不变。相反,弹性汇率制度则需要降低收入以使实际货币需求减少到实际货币供给未发生变化时的水平。因此,如果这些冲击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就是赞成固定汇率制度的一个理由。

五.汇率制度与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

固定汇率制很容易受到国际投机资本的攻击,这是因为固定汇率不是完全置信的,投

机者认为持续高估货币迟早要向市场均衡汇率回归。投机冲击可能引发货币危机,迫使一国放弃固定汇率制度。本币贬值造成持有大量未套期保值的外债的银行和企业债务成本高企,加上央行为捍卫本币汇率而提升本币利率所造成的银行利润率下降以及企业国内债务成本升高,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代尔蒙德和代布维格(DiamondandDybvig,1983)系统论述了固定汇率制下的清偿力危机。严格钉住汇率制度限制了货币当局扩大国内信贷的能力,这可能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但却不利于银行稳定。在货币局制度和金本位制下,国内银行体系没有最后贷款人。在一个银行规模小、存款保险制度不完备的金融体系中,这可能造成自负盈亏的银行倒闭。相关模型表明,货币局制度通过加大产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来减少形成国际收支危机的可能性。因此,低通货膨胀价格可能是金融体系不稳定所特有的现象。与货币局制度不同,在固定汇率制下,中央银行愿意充当最后贷款人。但唯一的不同在于,是国际收支危机而不是银行危机形成了。

值得指出的是,采用浮动汇率制并不意味着与危机绝缘。浮动汇率制国家也可能同时遭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双重打击。以美国为例,美国之所以能够在经常项目长期巨额逆差的压力下保持美元坚挺,是靠长期源源不断流入的外国资本。而资本项目的顺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主观预期和对美元的信心造成的。一旦美国经济的放缓和美国股市泡沫经济的破灭改变了人们对于美国经济与美元的预期,外国资本的抽逃将对美元造成巨大的贬值压力。为了减缓资本抽逃的冲击,美联储很可能调高利率,而利率的升高会进一步加深经济的低迷。也就是说,美国终将为其经常项目赤字付出代价,长期累积的风险终将爆发。反对弹性汇率制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发展中国家里以美元计价的债务普遍存在。那么本币名义汇率的贬值将增加美元债务的输送成本,并导致企业的接连破产及财政危机的发生(CalvoandReinhart,1999)。

Eichengreen和Arteta(2000)指出,经验证明未能揭示在汇率制度和银行危机之间存在任何联系。近年来较为流行的“原罪论”说明,如果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不完全,即一国的货币既不能用于国际借贷,甚至在本国市场上也不能用于长期借贷。那么一国的国内投资不是面临货币错配(借美元用于国内项目),就是面临期限错配(用短期贷款作长期用途)。如果出现货币错配,汇率贬值将造成贷款的本币成本上升,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以致破产;如果出现期限错配,利率上升也会造成借款成本的上升,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以致破产。在这种国内金融极端脆弱的情况下,不论是采用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都难以避免危机的爆发(张志超,2001)。

六、汇率制度与货币以及铸币税

根据三元悖论(TheImpossibleTrinity),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固定

汇率制和独立的货币政策。因此,在资本帐户开放的前提下,一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意味着自己货币(MonetarySovereignty)的部分让渡。在钉住国和被钉住国的商业周期和经济结构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钉住国内外平衡的任务就只能依靠单一的财政政策。但是,根据丁伯根法则(TinbergenRule),要实现一定数量的政策目的必须要有同样数量的政策工具,单凭财政政策不能够同时实现内部和外部均衡。根据蒙代尔分派原则(MundellAssignment),货币政策应该用于实现外部均衡,财政政策应该用于实现内部均衡。同时,米德冲突(Meade’sConflict)也证明,单靠财政政策本身不能同时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此外,多恩布什等人(Dornbusch,FischerandStarz,1998)指出,财政政策具有相当长的内部时滞,这使得财政政策无法有效地实现稳定政策。因此,货币的让渡实质上不仅仅是一个有关民族情感的问题,它可能会带来一国经济的内部或外部失衡,从这个角度来说,浮动汇率制似乎是一个更优的选择。

但是,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执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小国的货币政策实际上本身就是无效的。例如,该国经济不景气时,为刺激投资和消费而降低利率,但本国利率和外国利率的差异将使得资本外逃发生,从而加重衰退;当该国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时,调高利率以紧缩银根,但国际资本的大举流入将加剧该国的通货膨胀。既然货币政策本身无效,货币让渡的成本也就大大降低了。同时,只有少数工业化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和利率变动能够左右国际汇率的走势,大多数国家只是被动的价格接受者,因此汇率政策本身作为一种调节政策来说也是无效的。因此有人认为,“对于寻求稳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清洁浮动汇率不是好的选择。清洁浮动汇率只能是有成熟的经济政策的大型发达国家能够享用的奢侈品”(Bergsten,Davanne,andJacquet,1999)。

费舍尔(Fischer,1981)指出,从铸币税的角度来看,能够允许一个国家自由决定其通货膨胀率的汇率制度是最佳选择,固定汇率制度是次优选择,使用其他国家的货币是最差的选择。为了满足国际支付的需要,非储备货币国家都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国际货币,即缴纳一定数量的铸币税。而在固定汇率制下,为了维持汇率稳定,中央银行必须经常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对冲操作。这又要求中央银行拥有比浮动汇率制下更为充足的外汇储备,而这又意味着大量的铸币税损失。在货币局制度下,本币的发行以外汇储备为基础,铸币税损失最大。

但也有一种观点指出,由于我们没有看见各国相互竞争以获得储备货币地位的事实,说明铸币税的收益是很小的。德国、日本等国家之所以反对其货币成为主要储备货币,是因为它们发现,国际上对储备货币需求的变化会对储备货币发行国的国内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尤其是对外经济活动所占比重高的国家)。

七、汇率制度与政治因素——信誉和时间一致性问题

一般说来,每届政府上台之后都想在国内外建立起信誉(Credibility)和时间一致性(Time-consistency,也称政策延续性)。但是正如各种官僚行为理论和政治商业周期模型揭示的那样,政府很难保持实行固定汇率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实证研究也证明,总是存在通过改变政策而把事情办得更好的动力,即存在时间不一致性。

对公开宣布实行的固定汇率制度进行调整的代价非常昂贵,因为这样做将产生信誉鸿沟(CredibilityGap)和时间不一致性。从这个角度来讲,最佳办法是实行弹性汇率制(蒋锋,2001)。Edwards(1996)发现,政治不稳定性在汇率制度选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越不稳定的国家越不可能选择钉住汇率制,因为在钉住汇率制下汇率贬值的政治成本太高。

八、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的唯一准确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汇率制度能适合所有的国家

或者在任何时期适合同一个国家。汇率制度的选择应该取决于一国面临的特定环境。将某种汇率制度过于普遍化(Generalizing)是非常危险的(Frankel.,2000)。

笔者在此将以上讨论形成的结论总结在两张表中:

表1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的优劣对比

项目固定汇率浮动汇率

经济增长建立稳定预期优化资源配置

遏制通货膨胀有效或成本小无效或成本大

汇率波动和背离汇率背离汇率波动(超调)

应付内外冲击更好地应付内部冲击更好地应付外生性冲击

危机货币危机和清偿力危机信心危机引发双重危机

货币和铸币税丧失货币,难以实现内外平衡缴纳更多铸币税小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无效,征收铸币税会带来成本

政治因素信誉鸿沟和时间不一致性时间一致性

表2选择固定汇率制或浮动汇率制国家的特点

固定汇率浮动汇率

规模小规模大

经济开放经济封闭

贸易集中贸易分散

持有外汇储备机会成本低持有外汇储备机会成本高

新兴市场国家和转型国家发达国家

缺乏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场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场

面临的外生性冲击较少面临剧烈的外生性冲击

国内货币供应量变化大国内货币供应量变化小

政治稳定政治不稳定

通货膨胀协调通货膨胀不协调1.

经济增长率低经济增长率高2.

注解:

1.迈克尔•梅尔文:《国际货币与金融》,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2.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1)的研究证实,在发展中国家中,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国家同较低的经济增长率和较高的产出波动性相关联。它们的经济增长率比起浮动汇率制国家来平均要低1%。

参考文献:

1)Aliber,R.Z.(1988):TheForeignExchangeValueoftheUSDollar,StickyAssetPricesandCorporateFinancialDecisions,Mimeo,Chicago

2)Bergsten,C.Fred,Davanne,OliverandJacquet,Pierre(1999):TheCaseforJointManagementofExchangeRateFlexibility,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WorkingPaper99-9,July

3)Bird,GrahamandRajan,S.Ramkishen(2001):Banks,FinancialLiberalizationandFinancialCrisesinEmergingMarkets,WorldEconomy,Vol.24,No.7,pp.889-910

4)Bruno,Michael(1995):Inflation,GrowthandMonetaryControl:Non-linearLessonsFromCrisisandRecovery,PaoloBaffiLecturesonMoneyandFinance,Rome:Bancad’Italia

5)Calvo,GuillermoandReinhart,M.Carmen(1999):WhenCapitalFlowsCometoaSuddenStop:ConsequencesandPolicyOptions,WorkingPaper,UniversityofMaryland,June

6)Chang,RobertoandVelasco,Andres(1999):MonetaryandExchangeRatePolicywithImperfectFinancialMarkets,WorkingPaper,NewYorkUniversity,December

7)Diamond,DouglasandDybvig,Phil(1983):BankRuns,DepositInsurance,andLiquidity,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June,91(3),pp.401-419

8)Dornbusch,Rudiger,Fischer,StaleyandStarz,Richard(1998):Macroeconomics,7thEdition,IrwinMcGraw-Hill,pp.421

9)Edwards,Sebastian(1996):ExchangeRatesandthePoliticalEconomyofMacroeconomicDisciplin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6,No.2,pp.159-63

10)EichengreenandArteta(2000):BankingCrisesinEmergingMarkets,EconomicJournal,110,pp.256-72

11)Fischer,Stanley(1981):SeigniorageandFixedExchangeRates:AnOptimalInflationTaxAnalysis,NBERWorkingPaperNo.783,October

12)Frankel,A.Jeffrey(1996):RecentExchange-RateExperienceandProposalsforReform,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6,No.2,pp.153-58

13)Frankel.J.(2000):NoSingleCurrencyRegimeisRightforAllCountriesoratAllTimes,PrincetonEssaysinInternationalFinanceNo.215(InternationalFinanceSection,PrincetonUniversity,August)

14)Friedman,Milton(1953):EssaysinPositiveEconomics,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15)Meershwam,D.(1989):InternationalCapitalImbalances:theDemiseofLocalFinancial

16)Boundaries,inO’brien,R.andDatta,T.,InternationalEconomicandFinancialMarkets,OUP,Oxford

17)Mundell,A.Robert(1997):CurrencyAreas,CommonCurrencies,andEMU,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7,No.2,1997,pp.214-16

18)Sachs,D.Jeffrey(1996):EconomicTransitionandtheExchangeRateRegim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6,No.2,pp.147-52

19)Svensson,LarsE.O.(1999):InflationTargetingasaMonetaryPolicyRule,JournalofMonetaryEconomic,June,43(3),pp.607-654

20)阿里巴(2000):汇率安排,《国际货币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

21)保罗•霍尔伍德、罗纳德•麦克唐纳(1996):《国际货币与金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2)保罗•克鲁格曼(2000):“汇率的不稳定性”,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3页

23)蒋锋(2001):“汇率制度的选择”,《金融研究》,第5期,49-56页

第2篇

一、汇率制度安排的理论综述

现代国际金融学说在理论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带有较大程度的一般经济理论的学派色彩;二是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金融活动的实践有着比较紧密的联系(陈岱孙,厉以宁,1991)。一般而言,一种经济理论都是针对一定经济状况和经济发展阶段而产生的,是先有问题,后有对问题的分析判断,再有解决问题的相应理论。汇率制度安排理论同样如此。

20世纪60年代末,固定汇率制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已经开始在调控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从这一阶段起,关于汇率制度安排理论的讨论也集中于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孰优孰劣上。在赞成浮动汇率制这一点上,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义走到了一起。凯恩斯主义认为,在经济经常受到外部冲击的影响下,如果允许汇率自由变动,将能够代替国内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动,从而避免产出的损失。货币主义认为,当发生外部货币冲击时,允许汇率的自由变动,将能隔绝国内外汇储备的被动性调整,防止国内货币市场的冲动,从而避免通货膨胀的传递。以蒙代尔(R.Mundell)、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为代表的固定汇率支持者们则从国际间相互合作的立场来分析汇率制度,他们认为固定汇率制能使各国经济连成一个稳定的经济体系,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协调发展,而浮动汇率制则会由于汇率的波动导致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另外,浮动汇率制会造成各国滥用汇率政策,形成货币竞争性下浮,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最后,浮动汇率制还会由于棘轮效应导致世界性的物价水平上升。

与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们对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种种设想。不少经济学家针对汇率波动给国际贸易和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了诸多改革方案。托宾(Tobin,1982)建议对外汇交易征税,以降低社会效用较低的短期交易,减少汇率波动。麦金农(Mckinnon,1984)提出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货币在长期内形成基于固定汇率的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设想。威廉姆森和米勒(Williamson,Miller,1987)在麦金农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在世界主要国家的货币间建立汇率目标区。库珀(Cooper,1984)的改革设想则更为大胆。他认为,只要国家货币存在,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变动的可能性就存在,不确定性也就不可避免。要想消除汇率的不确定性,就要消除汇率和国家货币,引入单一货币。对此,库珀建议成立一个类似于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统一的公开市场委员会,由这一委员会代替各国中央银行来执行货币政策。

70年代后,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的争论还在继续,不过争论的焦点已由汇率稳定与国内经济稳定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关系转移到汇率制度的选择与国内经济结构与经济特征之间的关系上来。如海勒(Heller,1978)提出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选择的五个结构性因素。李普斯奇茨(Loopesko,1979)提出的小型发展中国家的汇率政策及其选择指标。这一时期,蒙代尔在其论文《最适度通货区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最终的“最适度通货区”的设想,希望将世界化分为若干个货币区,区内实行固定汇率制,对外则实行浮动汇率制。其后,麦金农和凯南(Kennen)等人又对最适度通货区理论进行了拓展,主张通过区分一国经济结构特征,并就这些特征给出某些标准,满足这些标准的国家和地区组成货币联盟是有必要的。

进入80年代,随着欧洲货币联盟的开始,最适度通货区理论又有了进一步发展,这些发展集中于对加入通货区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上。其间,格劳(P.grauwe)、马森和泰勒(P,Masson&M.Tayor)等人对此做过详细的论述。到了90年代,人们对汇率制度的安排开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人们对开放经济条件下汇率稳定与货币政策自主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论述,在50年代的“米德冲突”、“二元冲突”的基础上,加入货币政策,使传统的“二元冲突”演化为国际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完全独立和汇率的完全稳定三个基本目标之间的“三元冲突”(Obstfeld,1998),即这三个目标只能同时实现其中的两个而不能三者兼得。另一方面,由于货币危机的频繁爆发,人们对如何通过汇率制度安排来防范和隔绝货币危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除了早期的将汇率制度安排与货币危机结合起来的国际收支危机模型(P.Krugman,1979)外,罗伯特·Z·阿里巴(R.Z.Aliber)也研究了货币性冲击、结构性冲击对汇率安排的影响。

80年代后,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汇率的不确定性已经可以较容易的通过对冲加以规避,同时外汇市场上投机基金的力量也急剧膨胀。当投机基金引发了多次地区性货币危机后,人们发现,发生货币危机的多为实行“中间汇率制度”的国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行“角点汇率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大都有效地防止了危机的发生。这一现象使人们提出了“汇率制度角点解假设”(Eichengreen,1994,1999;Obstfeld&Rogoff,1995),即一国发生危机后,政府可以维持的是角点汇率制度而不是中间汇率制度。直到现在,角点汇率制度与中间汇率制度的争论仍在继续。

随着产权理论的出现和发展,有些学者开始运用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汇率制度的安排和演变。以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和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寻租理论的国际贸易学派曾提到汇率制度中的寻租问题。在国内,由于产权理论的兴起,不少学者试图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重新审视汇率制度的安排与选择,强调汇率制度安排的选择与相应的产权制度安排具有高度的依存和互动关系(刘海虹,2001),并提出了“新制度金融学”的研究范式(师江春,袁鹰,1998)。

二、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依据

上述各种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以不同的经济实体为研究对象,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经济结构论决定认为,汇率制度的选择取决于一国经济结构特征,小型开放经济国家及出口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国家,实行固定汇率制较好,反之则应实行较具弹性的汇率制。经济冲击决定论以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和AA—DD模型为工具,提出应根据冲击的不同类型选择汇率制度。如果冲击多由国内的需求和货币因素造成,应采取固定汇率制;如果一国经济不稳定多由国外产品市场变动行成的真实冲击所导致,则浮动汇率制更能起到隔绝外部冲击的作用。政策搭配论则以著名的“三元冲突”为依据,提出汇率制度的选择应与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安排和资本管制制度进行合理搭配。建立在货币数量论基础上的货币决定论则从国际货币本位制度的角度对汇率制度的选择进行了论述,并提出在目前的国际信用本位制体系下,各国实行浮动汇率制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成本收益决定论则认为,一个开放经济国家选择何种汇率制度取决于该国实行这一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所付成本之间的比较。

以上所述关于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基本上架构了汇率制度选择的理[

论体系,成为指导各国安排汇率制度的理论依据。但这一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事实上,任何一种理论在解释各国汇率制度的实践中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特别是对于解释当前世界经济中频繁出现的货币危机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些理论从各自的角度分析是正确的,但在分析中往往都忽视了汇率制度选择中几个关键的、本质的要素,因而无法从一个整体的框架中阐述汇率制度的选择。本文试图对这些理论加以补充和拓展,以期对汇率制度选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一)以实现内外均衡为根本目标的制度选择

作为国际金融学的核心部分,汇率理论脱离不开国际金融的基本框架。国际金融学的产生与发展是以不同条件下的内外均衡的实现问题为主要线索的,因此,汇率理论以及在此之下的汇率制度选择理论不可避免地要为实现不同条件下的内外均衡而服务。特别是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以及浮动汇率与巨额资本流动成为开放经济面临的新条件的形势下,对内外均衡实现的分析已经渗透到了汇率理论中。所谓内部均衡,一般的理解是指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与价格稳定;外部均衡是指国际收支平衡。

“丁伯根法则”指出,要实现几种独立的政策目标,至少需要相互独立的几种有效的政策工具。以此为依据,要想实现内外均衡的目标,至少需要两种以上的政策工具,即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为主的支出增减政策和以汇率政策为主的支出转换政策同时运用。由此可以看出,汇率本身带有极强的政策取向性,汇率制度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要求。

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国家,将汇率的稳定作为政策目标之一,不仅无法利用汇率政策来实现内外均衡的调节,而且还易受到外部经济的冲击,特别是在国际资本流动特别巨大的今天,固定汇率制实际上为投机者提供了一个只赚不赔的好的投机机会,因此,除非实行资本管制,否则,固定汇率制将成为一国遭受经济冲击的潜在诱因。相比之下,浮动汇率制似乎更有优势。由于汇率的自由波动,一国政府不仅可以减少一个政策目标(汇率稳定),同时还增加了一个政策工具(汇率政策工具),这样,政府在实现内外均衡的经济目标时,可以更加从容。尽管如此,由于浮动汇率制以及以浮动为特征的汇率安排有多种,包括完全浮动、有管理的浮动、爬行的带状汇率制以及爬行钉住制等,各种汇率安排之间不尽相同,实现内外均衡目标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其中,完全浮动汇率制将汇奉作为内生的自由变量,一国金融当局对外汇市场不加干预,完全听任外汇汇率随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而自由涨跌。这种汇率运行机制跳出了汇率稳定的目标,汇率波动以市场为基础,自发调节来实现外部均衡。但是,汇率的自动调节机制由于以下两点原因而变得不太完美:一是现实中由预期导致的“因市定价”(pricingtomarket)的存在,使得汇率波动对贸易收支和国内价格水平的影响不大。克鲁格曼(P.Krugman,1989)通过“沉淀成本模型”(sustainabilityofexchangerate)对此现象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厂商存在完全静态预期时,每一个厂商都会有一个类似于汇率波动的“无变动范围”(rangeofnochange),汇率变动只要不超过这个范围,厂商就会维持现状而不调整产品价格;即使厂商不存在完全静态预期,即不认为未来与现在一模一样,厂商会根据对未来的预期汇率来制定计划:如果厂商认为目前有利的汇率是暂时的,他们不会立即进入该市场;如果厂商认为目前汇率不利是暂时的,他们也不会立即退出该市场,即厂商对汇率的反应受到回归预期的限制。除了预期的影响外,第二个原因——汇率变动的不稳定性也加剧了贸易的惰性,从而影响到汇率的自动调节机制。现实中,汇率的波动幅度很大,这种剧烈而频繁的波动使厂商采取一种“观望”态度:他们既不愿轻易进入一个市场,也不愿轻易退出一个市场。造成汇率不稳定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汇率的超调(overshooting)。多恩布什(Dornbusch,1976)提出的超调模型,认为商品市场与资产市场价格的调整速度是不同的,商品市场上价格水平短期内具有粘性的特点,使得短期内汇率的变动大于长期水平。二是预期推动。汇率决定的资产市场分析法认为,影响本币存款预期回报率和外币存款预期回报率的因素有很多,如价格水平、通胀率、进出口需求、货币供给的预期以及关税和限额等,这些因素中任一预期发生变动都将直接影响到本外币存款的预期回报率,从而对汇率发生影响。另外,噪声模型在解释汇率剧烈波动时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该模型指出噪声交易者的存在干扰了市场的稳定预期和理,从根本上造成了市场的不稳定。

完全的固定汇率制与完全的浮动汇率制在解决内外均衡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相比之下,中间汇率制度似乎更为有效。然而,关于中间汇率制度的争论却最多,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采取中间汇率制的国家在对付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时普遍表现不佳,更引起了人们对这一类汇率安排的怀疑。王学武(2000)认为,在资本项目开放后,实行中间汇率制度是比较危险的,因为中间汇率制度集中了固定与浮动制度两者的缺陷。当然,中间汇率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固定与浮动汇率制度的各自优点。威廉姆森(1983)建议,在固定与浮动汇率之间采取一种折衷的办法,主张采取“汇率目标区制度”。克鲁格曼(1989)在对浮动汇率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实证分析后,主张国际货币体系“最终回归一种可以相机调整,多少比较固定的汇率体制”。易纲(2000)也认为在资本账户没有开放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有完全浮动的汇率制度。现实中不少实行中间汇率制的国家成功避免外部冲击的例子,也给我们提供了实证依据。而且,由于人们对中间汇率制度的研究仍很不足,理论上尚未证明实行中间汇率制度必不可行的结论,因此中间汇率制仍是一国汇率制度选择的重要依据,关于中间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孰优孰劣的争论仍将继续下去。

(二)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产权因素

经济结构决定论认为,一国选择哪种汇率制度,应从该国的经济结构特征去考虑。海勒(1978)认为,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的选择与以下结构因素有关:国家整体规模、经济开放程度、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相对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通货膨胀率、贸易格局。波尔森(Poirson,2001)以1990—1998年间93个国家为样本,提出了衡量汇率制度灵活性的指标体系,并指出,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有:通货膨胀率、外汇储备水平、生产和产品多样化、贸易冲击脆弱性、政治稳定性、经济规模或GDP大小、资本流动、失业率或通胀诱因以及外币定值债务等。史晋川和沈国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汇率制度选择的多变量标准,并将这些标准按其与汇率制度灵活性指标的相关性进行分类,指出应以相关性为正的指标选择汇率制度。

经济结构决定论试图从一国经济的内在因素上分析问题,立论的基础雄厚有力;从论证过程和论证方法上看,也做到了严谨、详尽。但是,这一派学者在论述时仅仅将视角集中在一国的经济结构因素上,而忽视了经济以外的其他重要的结构因素,特别是产权结构以及比产权内涵更广的制度因素。从产权的本质来讲,一项制度安排的均衡实际上就是各相关利益集团利益格局的均衡。制度的选择也就是具有不同产权利益的产权主体,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这样,即使有一种制度安排能降低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但如果可能给既得利益集团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他们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可能起来反对新制度,并将新制度的创新扼杀在摇篮里。汇率制度的选择同样遵守此项原则。T·W·舒尔茨(T[

.W.Schult2,1968)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按所提供给人的服务类型将制度分成了四类e.按照舒尔茨的分类,汇率制度应与货币制度、期货市场制度一起作为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而存在。建立在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成本收益决定论,在特定制度下经济人具有理的假设下,分析制度的均衡;而建立在制度理论基础上的汇率选择理论,则将汇率制度的选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研究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一国政府作为汇率制度选择的主体,只有当其预期收益高于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他才会采取行动来增加汇率制度的供给、消除制度的不均衡。尽管如此,如果新汇率制度的选择会降低产权主体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产权主体的利益,那一国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汇率制度。维持一种无效率的汇率制度安排和国家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这二者都属于政策失败。政策失败的起因有以下几种:产权主体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倾向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分析汇率制度选择和预测汇率制度的演进方向时,必须结合基础的产权制度变迁的轨迹来认识。既然制度非均衡以及制度变迁的根源存在于该项制度下各行为主体的产权利益矛盾之中,制度变迁的方向取决于各行为主体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博弈均衡的结果,那么在分析汇率制度选择问题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分析与之相关的各角色主体的目标和行为,他们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并且还应以社会理性的眼光比较、选择某项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和可能取得的收益。

第3篇

要增加交易主体的种类。主要从改变商业银行的管理入手,应该允许商业银行的分支银行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进行交易,同时,也可以允许一些外资银行以及如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进入外汇市场,在我国的外汇市场内引入竞争,改变传统的外汇市场的垄断现象,只有这样形成的汇率水平才会更加合理。中央银行应该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对外汇交易的二级市场进行改革,对购买外汇的条件要逐渐放宽,要使二级市场尽快的活跃起来,这样才能更加准确的反映人民币的真实水平。

二、完善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发展避险工具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我国的外汇市场上可以进行即期交易的币种主要有美元、日元、港元以及欧元,我国的远期外汇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参与的人数较少,没有很好的流动性,这就增加了外汇风险,而且中央银行也很难进行干预,所以,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应该增加外汇的交易品种,完善外汇的期货和远期市场。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要求更加完善的交易工具,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国内的外汇市场上的交易工具还比较缺乏,尤其是远期交易手段,这就不难解释为何外汇交易较为冷清的原因了。因此,为了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形成较为完善的汇率制度,为入市者提供有力的避险工具是非常必要的,而外汇远期交易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这对于完善外汇市场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三、加快汇率市场化改革

汇率政策要想发挥其有效的作用就应该有一个灵活的汇率体制与其相适应,利率体制要与汇率政策要相互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汇率制度的积极作用。因此,要对利率进行市场化改革。僵化的利率政策不能有效的环节通货膨胀的压力以及由于货币的供应问题所产生的压力。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汇率受到经常项目的影响逐渐变小,而资本项目对汇率的影响作用则不断加强,所以说,汇率政策的实施离不开市场化的利率政策的支持。

四、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从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变革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渐进变化,正逐步向更有弹性的汇率制度转变,同时,它也要求资本项目也应该更加开放,因为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受到汇率制度的影响。只有在一个较为健康、成熟的金融市场上资本项目的开放才有了保证,而成熟的金融市场就包括外汇市场。汇率制度与外汇市场的发展是相互作用的。开放的资本项目促进外汇制度的不断完善,资本项目的开放不仅包括了对汇兑限制的限制,而且也包括对交易限制的放松,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外汇制度的改革与资本项目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交叉的,加快资本项目的开放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对外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全面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的防范意识

第4篇

关键词:汇率波动汇率制度双边实际汇率贸易引力模型

我国于1994年和2005年先后对人民币汇率体制进行了两次重大的调整。本文将主要通过考查汇率政策目标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来比较最近两次汇率制度改革的绩效。

我国汇率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是: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通过逐步放开对资本项目的严格管制,实现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汇率波动,逐步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最终实行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浮动汇率制度,从而使汇率制度形成机制更加灵活,更具市场化。下文将选取汇率波动程度对出口贸易影响作为检验汇率制度灵活性的指标,实证比较两次汇率制度下出口贸易对汇率波动反应的灵敏度,从而判断汇率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否实现。

汇率波动程度影响出口贸易的文献回顾

关于汇率波动程度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的文献较多,研究方法不一:一类研究用时间序列数据,将一国的总出口额对加权的汇率波动程度及其它影响出口的变量进行回归,另一类是使用一国同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的面板数据,构造一个贸易引力模型,研究汇率波动程度对双边贸易的影响。这里汇率的波动程度是指汇率波动的区间大小,反映汇率波动的剧烈程度。汇率的选择为名义汇率或实际有效汇率。比较而言,名义汇率有时不能恰当反映两种货币的真实价值,而双边实际汇率只涉及到两个国家,指一国与另一个国家间的外部实际汇率,是一对一的关系,能较好地排除其它经济变量的影响。

以上不同方法的实证结果共分以下几类:其一,实证结果为显著负相关:Sauer和Bohara(2001)的研究结果表明,汇率波动程度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对拉丁美洲与非洲国家。我国的研究者陈平、熊欣(2002)利用1990和1994两年度我国对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也发现了汇率波动程度对出口显著的负相关性,支持汇率波动不利于出口的理论,认为在中长期,人民币仍然需要实行管理浮动,维持币值的相对稳定,并对放弃盯住美元的浮动汇率政策表示担忧。

其二,实证结果为显著正相关:YingQian和Panos.Varangis(1994)研究发现,汇率波动程度对瑞典、英国、荷兰的出口影响具有正面作用。Eleanor.Doyle(2001)考察了汇率波动程度如何影响爱尔兰对其重要贸易伙伴英国的出口,他们在分析汇率波动程度影响时,采用了GARCH模型、协整与误差修正理论。

其三,弱显著性方面,Sauer和Bohara(2001)的研究结果表明,汇率波动程度对亚洲的发展中国家或者工业化国家来说影响很小或不存在。余珊萍(2005)通过对我国和十个主要贸易伙伴国的面板数据进行计量分析,考察汇率波动对我国双边贸易的影响程序,发现2000至2003年名义汇率波动总体上对我国出口影响并不明显,我国汇率制度改革是有调整空间的,建议实行盯住“一揽子”货币的汇率政策。

由此可见,在研究汇率波动程度对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中,总体分析结果是“混合的”,结果很难统一。部分原因在于不同实证分析过程中存在分析模型的差异、样本时间的差异和样本国家的差异,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多数研究者忽视了不同样本中汇率制度的不同或变化。

研究假设与模型设计

本文将采用第二种研究方法,利用我国同主要贸易伙伴双边贸易的面板数据,构造一个贸易引力模型,研究双边名义汇率波动程度对双边贸易的影响。

(一)研究假设

据我国汇率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本文提出假设H0:汇率波动程度与出口贸易不相关。此期间对应的汇率制度灵活性差,汇率波动的区间较小。H1:汇率波动程度与出口贸易显著相关。此期间汇率制度的灵活性强,汇率波动的区间加大,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更加市场化。如果是正相关就说明汇率波动程度对出口影响具有正面作用,如果是负相关就说明汇率波动将加大出口贸易市场风险和机遇。

(二)变量选择和模型设计

在此引用的变量有我国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额EXit、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Ct、主要贸易伙伴国内生产总值GDPit、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地理距离DISTi、人民币对主要贸易伙伴双边汇率波动程度EVit等变量,构建贸易引力模型方程如下:

lnEXit=β1+β2lnGDPCt+β3lnGDPit+β4lnDISTi+β5EVit+ui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拟选取1995-2004、2005-2007年两个样本区间进行对比分析,相关分析对象为我国的20个主要贸易伙伴(由于相关数据收集困难,未包括俄罗斯)。我国年度分国别和地区出口值来源于每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各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自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地理距离由北京同各国首都的垂直距离为例。我国与各国双边月度名义汇率来源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网站数据,据各国汇率对美元汇率换算得到双边汇率(直接标价法),汇率的波动程度由月度名义汇率方差根表示。2002年后我国同欧元区成员国(德国、意大利、法国、丹麦、西班牙和荷兰等)的双边汇率的波动程度同为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波动程度。

统计结果与分析

利用样本一1995-2004年期间200组数据估计得出以下回归模型估计式:

=7.131958+1.489758lnGDPCt+0.643902lnGDPit-1.010912lnDISTi-0.708374EVit

上式中汇率波动程度EVit的系数p值为0.2885,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其它系数均在5%的水平下显著。结果证明了贸易双方的国内生产总值,地理距离对双边贸易的显著影响,同时该期的汇率波动程度性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是负面的但不显著。引入EVit的1期和2期滞后值,仍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加上可决系数R2=0.59697较小,故可认为实证结果支持H0,即此期间对应的汇率制度灵活性差。

再利用样本二2005-2007年60组数据估计的回归模型估计式为:

=2.185757lnGDPCt+0.519325lnGDPit-0.625594lnDISTi-58.92514EVit

R2=0.612766

上式中各系数都在5%的水平下显著,可决系数R2=0.612766,因此该期的汇率波动程度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是负面的且显著的,对应的系数值为-58.92514。实证结果支持H1,即此期间对应的汇率制度灵活性强。

结论

总之,1994-2005年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期间,汇率制度的灵活性较弱。原因在于:人民币汇率由于1997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我国政府许诺人民币不贬值,保持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处于稳定的状态,从而在事实上与当初“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产生了某种偏离,成为“事实上的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IMF1999)。

另外人民银行控制汇率波动的政策较多:一是通过银行结售汇、外汇指定银行的头寸上线管理以及资本帐户的严格管理。二是通过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基准汇率并要求其遵守浮动区间限制的方法,从操作层面上进一步控制人民币汇率过度浮动的可能性。三是中国人民银行有义务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便将人民币汇率维持在期望的水平之上。比较而言,2005年7月起实行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形成机制和传导机制更加灵活,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却对欧元和英镑贬值的背景下,人民币浮动弹性明显增强,波动的区间加大,进一步发挥了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作用,加快了汇率市场化的进程,汇改结果较好地适应了既定的目标,绩效更明显。

第5篇

一、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主要内容

我国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概括起来说就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是指汇率生成机制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汇率水平的高低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199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即是头一天全国18家外汇调剂公开市场产生的人民币对美元汇价的加权平均价,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均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前一个营业日交易产生的美元加权平均价,当然这一价格也考虑到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化,人民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则通过与美元的汇率换算而得到。第二,单一的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适用于外汇指定银行(中资与外资)进行的所有外汇与人民币的结算与兑换,包括经常项目收支和资本项目收支,适用于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往来;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的交往活动。总之是适用于所有交易范围的一切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第三,有管理的汇率主要体现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中央银行设有独立的操作室,当市场波动幅度过大,中央银行要通过吞吐外汇来干预市场,保持汇率稳定;在零售市场上,中央银行规定了银行与客户外汇的买卖差价幅度。第四,关于浮动汇率,一是表现为中央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是浮动的;二是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挂牌汇价在央行规定的幅度内可自由浮动。

上述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主要形成于90年代中国外汇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其运行及赖以存在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银行结售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二是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汇率开始了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基础。就第一个方面而言,结售汇制度使得外贸企业无条件地将出口所得外汇卖给外汇银行,外贸企业不能持有外汇账户,后来,虽然大型外贸企业中可以持有部分外汇,但亦受到严格的限制。1996年,人民币在结售汇基础上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即在经常项目下,外贸企业的贸易用汇通过外汇银行的售汇来满足,但在经常项目中的非贸易项目用汇则受到较严格的外汇审批控制。所以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居民与企业均不能意愿地持有外汇。就银行间外汇市场而言,其结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结售汇市场,亦称外汇零售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企业的外汇供求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内均可进行买卖交易,外汇银行则实行会员制,其会员资格的获取要经过央行或外管局的审批,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二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系统进行的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主要为银行实行结售汇的头寸买卖服务,并形成人民币汇率,这是一个批发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中央银行既以市场会员的身份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又充当市场管理者的角色,如对外汇银行持有外汇额度作了严格的规定;只允许交易美元、日元、港元三种外币。

二、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外汇银行、企业、居民不能意愿地持有外汇的前提下,中国的外汇市场具有封闭性、垄断性、交易品种单一和汇率波动空间狭小的特征。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目前名义上“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事实上演变为一种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制。人民币汇率的这种形成机制具有以下一些缺陷。

(一)基础汇率的确定缺乏准确的依据

在中国,由于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和资本项目下的严格管制,所以外汇市场上的外汇的供求主要决定于贸易项目。因此从理论上讲(实际上亦然),决定人民币汇率水平的理论模型应当是购买力平价理论。众所周知,购买力平价的成立是由“一价定律”的成立而推导来的,而“一价定律”在开放的经济中成立的前提是;1、对比国家都实行了同等程度的货币自由兑换,货币、商品、劳务和资本流通是完全自由的;2、信息是完全的;3、交易成本为零;4、关税为零。而在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与最为发达国家的美国之间,由于:1、两国的货币、商品、劳务和资本国际性流通程度差异性很大,绝非以自由交易为基础,相反存在着较高的关税和各种形式的交易壁垒,关税不为零、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2、在中美贸易品市场交易中,由于东西方消费偏好的差异、不完全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高的搜寻成本、政府行为对市场的影响等等,其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所以购买力平价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几乎完全不能满足。由此确定的人民币基础汇率显然缺乏准确、客观的依据。

(二)实际运行中的汇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

现行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的基础即银行结售汇制及对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外汇银行实行的额度管理,这使得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中资企业和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必须在市场上结汇,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期选择适当的出售外汇时机和数量,另一方面就银行售汇而言,要么存在一定的条件约束,要么存在严格管制。因此我国的外汇市场是一个供求关系不对称的市场,即是一定制度约束下的充分外汇供给和部分外汇需求相作用的外汇市场,中央银行在这个市场上实际上处于“强买”、“弱卖”的地位,显然由此形成的汇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

(三)形成汇率的外汇市场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外汇市场存在交易主体过于集中、交易工具单一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主体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少量资信较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央行操作室构成。从交易额来看,中国银行是外汇的最大卖方,中国人民银行是外汇的最大买方,双方交易额占总交易量的60%以上;从交易品种上来看,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元,且其成交量主要以美元为主。主体构成较为单一,交易品种及交易量相对集中,使得汇率带有“官方与民间”交易的色彩。另一方面:外汇市场与其它金融市场的隔离。理论和实践均证明,完善的短期货币市场和灵活的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是保证外汇交易活跃和汇率动态稳定的重要经济杠杆。而我国由于资本项目的严格管制及利率的非市场化导致外汇市场与短期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几乎处于隔离状态,人民币汇率与人民币利率、美元利率相关程度极低。

(四)人民币汇率缺乏灵活性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的7年多来,人民币汇率除1994年升值3.5%,1995年升值1.6%外,其余5年及当前都保持在1美元兑8.28元左右的水平,处于一种超稳定的状态,而由上面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人民币汇率的这种超稳定状态是一种制度约束下的使然。诚然,汇率的稳定对经济发展固然有一定的好处,但我们所追求的稳定应该是反映市场环境因素变化的动态的稳定,而绝非是静态的固定不变。在过分的静态稳定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不能及时随内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作出调整,不仅丧失了汇率的经济杠杆的调节功能,也淡化了交易主体的风险概念;同时为了维护汇率稳定致使中国人民银行被动入市大量收购外汇形成巨额的国家外汇储备,在欧元即将取代欧元区各国货进而对国际货币体系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影响的情况下,央行持有的以美元为主的储备资产将面临重大的汇率风险。

三、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当前应采取的相关政策措施

从长远看: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真正地重归1994年初提出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在此基础上再增加汇率的弹性,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要完全达到这一目标,一劳永逸的办法是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让市场来决定人民币汇率。市场的自动调节,会找到人民币汇率的均衡点,再加上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人民币汇率的“有管理浮动”就可以真正地实现。但从近期来看:汇率制度的改革宜采取循序渐进的过渡办法,即在对资本项目依旧实行管制的条件下,逐步开放外汇市场,使人民币汇率完全市场化,使其真正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体现广泛的市场参与者的真实意愿。当然,人民币汇率的完全市场化并非意味着放弃对其必要的管理,相反对其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要多样化,既有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直接干预,也应有包括结合当时的宏观经济环境,通过调节本外币的供求量、利率水平的调整等手段进行综合调节。这样人民币汇率的弹性自然会增强,在此基础上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可望得以初步实现,待时机成熟时再取消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进而实现人民币汇率的完全市场化。为了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夯实人民币汇率的决定基础,选择一揽子货币定价法确定人民币基础汇率

随着入世的临近及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和人民币利率逐步走向市场化,外汇市场的供求会更多地体现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外的外汇供求,人民币汇率的决定基础将会由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逐步过渡到经常项目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特别是资本流动。鉴于此,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放弃事实上的钉住美元的汇率政策,改为钉住美元、欧元、日元为货币篮子的一揽子货币汇率定价,这样既有利于人民币汇率长期动态的稳定,又有利于中国的外汇市场早日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

(二)改进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培育健全的外汇市场

人民币汇率长期处于超稳定状态主要原因在于外汇市场要素不足,而外汇市场要素不足其关键又在于现行的强制性结售制和外汇银行的额度管理。因此,应将目前的强制结汇制逐渐过渡到意愿结汇制、外汇银行的额度管理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如扩大额度幅度),从而使银行、企业、居民意愿地持有外汇,做到藏汇于民。这样既可使汇率风险由不同的微观主体来承担,以分散政府外汇储备的风险;又能满足各经济主体资产组合的需要;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卸下扎平市场交易的重负,专使汇率调控职能。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国内居民(含自然人和法人)售汇的条件和限制,从而基本实现经常项目的完全意愿结售汇。当然资本项目的意愿结售汇尚需根据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逐步改进。

针对上述的结售汇制度及外汇银行额度管理的改革与完善,目前的外汇市场也应得到相应的改造,以促使其向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靠拢。一是在不改变目前外汇市场上每天以前一日市场加权平均价开盘的前提下,扩大汇率的波动幅度,从而使汇率更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有助于意愿结售的实行。二是尝试新的外汇交易方式。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主要是指以电脑自动撮合方式成交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在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下,这种交易方式效率很高。但是实行意愿结售汇制度后,进入原有的结售汇交易系统的交易可能萎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国际上通行的商业银行做市商交易制度,使商业银行从目前的交易中介变为做市商,活跃外汇市场,并使汇率真正反应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更强。三是丰富外汇交易内容和品种。即在目前开办人民币对美、港元及日元买卖的基础上,试办欧元、英镑等币种的买卖,满足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外汇资产多币种构成的需求。与此同时,尽快扩大远期外汇交易参与者的范围,视情况适时开办外汇期货、期权交易,以满足不同层次交易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四是增加市场交易主体,推广大额交易。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除让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居民直接参与外汇的买卖外,应着力推广银行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的大额交易。这样有助于避免大的机构集中性的交易垄断市场价格水平,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同时有效降低大企业的交易成本。

(三)大力发展短期货币市场并加快实现外汇市场与短期货币市场间的融通,以减缓外汇市场的需求波动

短期货币市场是短期资本流动的缓冲和吸收场所,在人民币自由兑换后要使外汇市场更活跃,外汇供求能相对平衡,除了要具备多种外汇交易的品种外,还将允许大量外汇投机交易的存在。而外汇投机交易存在的必要前提是短期货币市场,其中包括资金拆借市场、融资券市场、短期国库券市场以及其它富有流动性的短期票据和短期信用工具市场。当外汇供大于求时,投机者从短期货币市场获取人民币资金、购入外汇,反之,则抛出外汇;而政府则通过短期货币市场上的操作(买卖短期国库券、调节短期利率等)来影响汇率和货币流通量。因此,中国应建立一个十分发达的短期货币市场,并灵活运用短期利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货币市场操作,将资金从外汇市场吸引到货币市场,从而减轻外汇市场上的需求压力。

(四)建立和完善外汇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化解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外汇风险实时监测预警系统。我国在设计完善的外汇风险监测网络时,可借鉴韩国1999年4月1日启用的新外汇流动监测网。该网络可以监测到一切国内的外汇交易情况及外汇资金流向。考虑到中国国情,新的外汇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该是一个依托银行、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类资金清算机构为对象建立的全方位的外汇资金流动监测网络,其中应主要包括外汇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外汇账户统计监测系统、外债(资)统计监测系统、外汇交易统计监测系统和外汇资产统计监测系统。所有上述各项统计监测系统必须建立相互间有机的内在的联系和信息共享,以方便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当局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外汇形势,作出正确的决策。二是建立外汇平准基金。具体做法是:国家拨付一定数量的本外币、再据会员交易额提留一定的比例单独立项。当市场上外汇供不应求时,中央银行抛出外汇,买进本币;当市场上外汇供过于求时,中央银行则抛出本币,买进外汇。从而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和外汇市场外汇供求关系的相对平衡。三是与外国中央银行建立联手干预外汇市场波动机制。即加强与其它国家特别是同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的联系,学习他们干预外汇市场的经验,并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便共同干预可能出现的外汇市场波动,防范和化解外汇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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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小亚。我国资本账户开放下利率——汇率政策的协调[J].金融研究,2001,(1)。

第6篇

关键词:汇率制度固定汇率浮动汇率一篮子货币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被低估的说法广泛存在于国际间,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迫于国内外的种种压力,我国政府从我国的根本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选择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在2005年7月2l日19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其实,我国此次汇率改革选择的方案并不是盯住美元的单一升值,而是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弹性汇率机制,将使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更加市场化,具有很强的机制改革的意味。这符合我国在汇率改革问题上“重在调机制而不是调水平”的一贯立场。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实质,并不是人民币是否应当重估,而是人民币汇率制度应采取固定汇率机制还是浮动汇率机制。换言之,汇率水平只是最终的结果,形成汇率的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权衡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的利弊最终选择一条适合国情的汇率制度的道路才是明智之举。

两种汇率制度利弊的比较

固定汇率制

在国际金融史上,一共出现了两种固定汇率制度,即金本位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1880-191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1945-1973年)。二战结束后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它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本位制,其优点在于它的变动较为固定的汇率有利于投资者核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从而有利于吸引外资。而且在经济发生较大波折的时候,由于政府总是使用一定手段进行制约所以不会轻易引起通胀,加大风险。

固定汇率制也有不利影响,由于其不能灵活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的市场性丧失或削弱;汇率市场性的丧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过来调节外汇的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调节。而政府在制定汇率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国际收支的平衡,如果出现逆差时,就需采用紧缩的措施,减少进口和国际开支。而这样实行往往又导致内部不平衡,失业增加,生产下降。或者说,固定汇率很难同时维持内外部都平衡,而且在指定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制定特定的组合来解决,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在我国,固定汇率制曾发挥过它的积极作用。从我国以前的情况来看,资本自由流动不存在,通过政府调整可使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固定汇率制的利大于弊。亚洲国家高速发展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固定汇率制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经济泡沫膨胀,经济增长减慢,贸易赤字上升,投机资本冲击的情况大量出现,此时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就远远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浮动汇率制

浮动汇率制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够灵活的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更具有市场性,从而反过来自动调节外汇供求;另一方面它能够使货币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浮动汇率制度可以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两种。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很少干预,汇率随市场供求变化。这种制度的缺点是名义(和实际)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扭曲资源配置,汇率的随机性和通货膨胀偏向较大。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则是指货币当局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向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变化。货币当局虽然干预外汇市场,但不捍卫任何确定的平价,干预的频率根据汇率目标而定。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优点是避免了汇率的过分波动,主要缺点是中央银行的行为有时缺乏透明度,可能引起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制度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是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是浮动的,不是固定的。它与自由浮动汇率的区别在于它受到宏观调控的管理,即货币当局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来公布汇率,允许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一旦汇率浮动超过规定的幅度,货币当局就会进入市场买卖外汇,维持汇率的合理和相对稳定。

汇率制度选择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两种汇率制度优劣性的比较,笔者认为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因素可以归纳为:

本国经济宏观情况

要准确把握本国基本经济变量的情况,如国内生产总值GDP,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外汇储备等等反映经济实力的宏观经济变量,还要关注国际贸易额,进出口贸易间的结构比例情况。当本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国际贸易额相对较大,物价水平和就业水平等基本面相对处于较好的层面时,可以选择固定汇率制度,利用固定汇率的稳定性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环境。

本国国际贸易发展情况

当该国国际贸易主要面向有限的国家时,并且与之存在比较稳定的贸易往来时,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成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可考虑采取与相对应国家适当的固定汇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动汇率制度。

资本的流动性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易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资本流动受到管制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不会发生大的危险,并且,由于资本流动受到管制,固定汇率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之间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本国的国际地位或地区内影响

当该国在国际上或本地区内处于强势地位或优势地位时,对周边地区影响较大,而且对于国际经济变化又很重要的影响,出于国际利益协调和稳定的周边环境考虑,该国更适合保持汇率的稳定,所以该国应采取固定汇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动汇率。

汇率制度改革的确定

通过比较两种汇率制度的优劣性和对我国金融经济环境的权衡,笔者认为此时人民币的改革时机和决策都是恰到好处。就国内来说,我国经济当前正处于一个比较关键的敏感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和国际贸易额都相对很大,社会上普遍将注意力转移到经济的下一步走势上,对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渴望程度不高,所以很多人认为我国不可能在此时进行汇率调整;从国际环境来看,近期美元持续走强,相对减轻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一部分投机资本流入开始撤出,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调整的盼望有所减弱。所以此时汇率调整出手很快,在我们的预料之中。

对我国来讲,汇率改革的决策不仅涉及人民币对各国币值的变动,而且影响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形势。此次汇率改革重中之重就是将原来盯住美元的单一升值改为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弹性汇率机制,它意义重大,其好处就是根据市场情况汇率回旋余地很大,增强了汇率弹性。所谓参考一篮子货币,是指某一个国家根据贸易与投资密切程度,选择数种主要货币,不同货币设定不同权重后组成一篮子货币,设定浮动范围,该国货币就根据这一篮子货币并在范围内浮动。2005年8月10日:周小川明确的提出了货币篮子可能包括的11种货币:美元、欧元、日元、韩元、新加坡元、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元、加元和泰铢,并说明了决定是否加入其他货币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我们采取的是“参考一篮子”,而非“盯住一篮子”,“盯住一篮子”实际上还是固定汇率,而“参考一篮子”则是联系多种货币、同时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盯住一篮子”用一个明确的规则代替央行对汇率的任意干预,从而能迅速稳定汇率预期,但同时丧失了货币当局调节汇率的主动权;而“参考一篮子”保留了货币当局对调节汇率的主动权和控制力。这完全符合现阶段的我国国情,我国只有建立了一个非常成熟的财政或者是一个金融体系时才可以考虑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的建议,笔者认为目前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是不明智的。

第7篇

论文摘要:自2005年7月21日实施人平易近币汇率轨制更始以来,人平易近币对美元一向呈单边升值的趋向,截至今朝已升值10%。基于此,对国有商业银行在人平易近币升值过程中存在的国有商业银行外汇成本面临贬值,资产与欠债的汇率风险敞口,人平易近币汇率浮动频率和区间加年夜,结售汇等中心营业的汇率风险加年夜等一些汇率风险进行了切磋。

从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起头了新一轮的人平易近币汇率轨制更始,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本、参考一篮子货泉进行调节、有打点的浮动汇率轨制,形成更富弹性的人平易近币汇率机制,人平易近币对美元今日升值2%,即l美元兑8.1l元人平易近币。截至2007年l1月2日,l美元对人平易近币7.4624元,人平易近币呈单边升值的趋向(见下图)。在人平易近币汇率轨制更始中,若何应对升值风险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升值风险首要默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商业银行外汇成本金面临贬值风险

今朝,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成本金来历首要分为三类:一是在境外股票市场,经由过程公开刊行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好比建行、中行、工行在喷香港股票市场上市筹资以外汇计价部门成本金,因为人平易近币升值会导致募集的外汇资金相对于人平易近币贬值,此为第一类风险;二是由境外计谋投资者认购的一部门股权形成的外汇成本金,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在股改上市之前均引进了国外计谋投资者,国外计谋投资者参股时年夜部门股份都以美元计较的,如中国培植银行引进美洲银行25亿美元、新加坡淡马锡公司l4.66亿美元,在人平易近币不竭升值的过程中,出格是对美元的升值幅度较年夜,这些外汇成本金会相对贬值,此为第二类风险;三是由国家经由过程外汇储蓄注资体例形成的外汇成本金。受到人平易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银行的外汇成本金折算成人平易近币成本数额也会发生变换,此为第三类风险。转贴于公文网

二、资产与欠债的汇率风险敞口

人平易近币汇率轨制的更始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外汇资产的头寸匹配和分歧币种搭配,从而直接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跟着我国对外经济的不竭成长,国内企业对外汇资金需求不竭上升,然而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来历并没有显著增添。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曩昔两年中,国内银行系统的外币营业贷存比一度高达90%12)上,反映出银行外汇资金供给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证外汇信贷营业的需要,多家银行向主管部门申请了以人平易近币资金采办外汇,并向客户发放外汇贷款。这样做虽然解决了外汇资金来历问题,可是也造成了银行外汇资产与人平易近币欠债之间的币种不匹配。当人平易近币呈现升值时,必然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汇率损失踪。

三、结售汇等中心营业的汇率风险

因为人平易近币汇率浮动频率和区问不竭加年夜,国有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等中问营业的汇率问题也逐渐闪现出来。按照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人平易近币兑美元汇率天天的波动幅度在千分之三以内。①今朝,国内银行人平易近币兑美元的牌价一般按照前一天人平易近银行的中心价确定,同时对前一天各分支机构结售汇的轧差头寸在市场中平盘。若是呈现市场平盘价低于对客户的结算价,银行就要承担其中的汇率损失踪。

四、人平易近币汇改后,汇率波动幅度扩年夜

人平易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施新的放置后,意味着汇率的波动幅度比曩昔扩年夜,变换频率加速,如上图所示,人平易近币在汇改之后,一向处于单边上升通道。是以会导致国内企业的外汇风险上升,会增添银行受损的可能性。汇率形成机制更始和汇率水平的调整不仅会直接影响银行的敞口头寸,也会经由过程影响企业的财政状况(出格是出口类企业),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影响。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银行客户面临的外汇风险会增添,直接从事国际商业的企业会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盈亏升沉,这也就影响到银行盈利水平。

五、成立有用的风险打点和节制系统

国有商业银行曩昔持久在固定的汇率情形下经营,外汇风险意识普遍斗劲稀薄,有用的风险打点和节制系统有待成立,外汇风险打点现状不容乐不美观,相关的外汇风险打点的轨制、手艺、人员、系统等尚未履历过弹性汇率的磨练。同时,外汇风险的政策和轨范还有待进一步完美,执行力度有待增强。今朝,年夜部门国内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打点的政策和轨范离专业化的要求还有必然距离,良多出台轨制和政策还只是勾留在纸上,但在现实中实施不力,甚至根柢无人执行。如交行在业绩通知布告中就暗示:“人平易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更始法子实施后,因为缺乏市场化的避险工具,规避人平易近币汇率风险所采纳的法子有限,汇率风险将对本集团盈利造成必然负面影响。”

第8篇

关键词汇率制度人民币外汇

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自诞生之后,几经变迁,先后经历过频繁调整的盯住美元汇率制度(1949~1952)、基本保持固定的盯住美元汇率制度(1953~1972)、盯住一揽子货币(1973~1980)、官方汇率与贸易结算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1985~1993)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至今)。从长远看,人民币若要成为一种强势的国际货币,汇率浮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当前的问题是如何使“有管理的浮动的汇率制”名副其实。

1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存在的隐患

1.1人民币存在高估现象

从1994年以来,人民币汇率保持在8.3人民币兑1美元左右,本质上依然是固定汇率的稳定,但这是以货币当局积累大量外汇储备为代价,不仅中长期不能满足人民币汇率灵活变动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情况导致货币当局汇率政策目标与货币政策独立性的矛盾。

1.2形成机制方面存在不足

1998年以来,由于人民币汇率年波幅不超过1%,而被IMF归入盯住(美元)汇率安排。这不仅与中央银行稳定的汇率政策取向有关,也与现行汇率形成机制有关。目前中国外汇市场的基础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这是一个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交易会员制。该市场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主要是市场结构的封闭性与垄断性。封闭性是指两个管制措施:第一,对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实行经常项目强制结汇;第二,能进行外汇交易的银行对超过上限的结售头寸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这种交易体制导致企业持有的外汇集中到外汇指定的银行,而这些银行的交易能力受到限制。在强制结售汇制度下,抑制了银行对汇价的意愿,因此,目前市场反映的是中央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的制度安排,是使中央银行长期陷于被动干预地位的重要原因。因为在外汇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入市干预收购卖超外汇,则由于企业和银行都不能够囤积外汇,靠汇率升值也不一定能够出清市场。

1.3不利于国内经济的稳定

不可否认,中央银行对国内外汇市场的干预是有效的。事实上,我国央行对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加以干预,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幅度控制在极其狭窄的范围,这在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开放和深化程度不够,不能向企业和银行提供有效的避险工具的条件下,能有效的降低企业与银行的经营风险。

但是在日益开放经济环境下,汇率已不单纯是影响贸易收支的变量,它也是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国际收支平衡、国内物价水平和就业的重要变量。另外,汇率的制度安排还涉及到政府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我国的经济现状与实际经济能力不允许让人民币汇率长期违背市场规则,如不尽快改变目前僵硬的汇率制度,将对国内经济发展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提高国外产品在我国的价格优势,在国际上将大大削弱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如果贸易顺差逆转,国际收支的平衡大量依靠国际资本的流入来弥补,就会加大国际游资对我国汇率实行攻击的可能性,其结果可能是面临国内资本的流出,国际储备的下降和国内经济过热的困境。

1.4制约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根据蒙代尔理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均面临“三元悖论”,既在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三个目标只能“三者取其二”的选择局面。回顾1994年并轨以来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实践,其实就是在稳定的汇率的既定目标下,在资本自由流动和独立的货币之间做出选择。1997年以前,面对汇率持续升值的压力,中央银行被迫在市场上大量收购外汇,投放基础货币,同时为减轻由此引起的通货膨胀的压力,央行又被迫采取回收对金融危机再贷款等冲销措施。因此这一时期中国是通过牺牲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来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面对外汇资金流向逆转,中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主要是积极刺激内需、治理通货紧缩,通过改善经济基本面状况间接地促使人民币汇率的稳定。而这一时期,主要是“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的现行外汇管理体制的发挥“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加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力度以及遏止违规资本外流,为国家宏观调控争取时间。

1.5增加了无风险套利的机会

由于中国有人民币汇率过于稳定,因此,当境内外利率出现差异时,并会导致单边套利机会的出现。尽管在中国实行资本项目管制的情况下,这种套利存在一定的成本,但当潜在的收益超过套利成本时,套利还会通过非法逃套等形式进行,并增加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难度。如1997年以前,在本外币正利差较大,外资大量流入的情况下,各地纷纷通过引进外商投资固定回报项目的形式,绕开国家外债规模管理,而1998年境内外形式逆转后,但当年全国外汇大检查就查出逃骗汇金额高达112亿美元。

2我国尚缺乏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的条件

(1)汇率自由浮动须以资本流动为前提。目前,我国从长期来看,资本自由流动以成大势所趋,但这毕竟是一个渐进过程,现在既然还没有实现资本完全自由流动,所以浮动汇率制就难以实现,即使实现了,但由于资本尚处于管制状态,按照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货币政策也无助于促进内部、外部收入同时均衡。因为如果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增加了货币供给之后,虽然能降低利率促进投资和产量的增加,但由于资本不能自由流出,汇率就不会随利率下降而下降,从而不会增加出口,增加了也会因生产过剩而减下来,回复到原来的水平。

(2)我国经济增长更多的要依靠扩大内需,而不能依靠浮动浮动汇率来调节进出口。因此,目前急于改变汇率制度没有必要,相反还可能因实行浮动汇率制,而承担国际游资(目前已有约200亿美元的游资进入我国寻机作乱)冲击的巨大风险。

(3)目前我国尚处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在贸易领域,投资领域还存在着一些限制,人民币汇率基本上仍处于非市场化状态,因此,商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货币市场都远不可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的扭曲,就很容易误导企业行为,难免不使企业对币值产生错误的预期,进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又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

(4)有可能带来严重金融混乱的结果。在我国目前生产经济体制尚不完善,金融监管水平较低和银行不良资产较多的情况下,由于按照“三元悖论”(见附表),如果实行浮动汇率制,而又能实行独立的货币政策,势必允许资本自由流动,这不仅有可能遭受游资的巨大冲击,还将为那些贪赃枉法盗窃人民钱财之徒外逃资金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可能导致某些银行、企业破产,从而造成金融混乱甚至金融崩溃的严重后果。

3完善我国人民币有管理的浮动的汇率制度,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3.1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疏通利率——汇率的传导机制

僵化的利率体制对汇率政策有效性的发挥极为不利。在汇率政策和利率政策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政策组合中,利率市场化是基本前提。如果利率僵化,则外资流入所引起的货币供应量的上升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加,无法通过利率的变动得以缓解,同样推理,也无法借助利率上升的作用组织资本外逃。通过对我国国际收支流量结构的考察发现,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经常项目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越来越小,资本项目对汇率的影响越来越大,由此也可以看出汇率政策的有效安排必须得到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配合。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管制利率制度,有市场决定的因素较少。从而造成投资增长、消费增长、进出口增长的利率弹性较小,利率无法起到调节经济的作用,利率——汇率的传导机制受阻。所以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应使利率制度改革与之配合。

3.2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

(1)放宽外汇市场的进入限制。除了资本项目,外汇买卖随人民币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的变化进行调整以外,应尽量放宽经常项目人民币兑换在用途和数量上的限制,外汇市场进入限制的放松是减少外汇黑市交易的最有力手段。取消强制性的结售汇要求,实行意愿结售汇制,以利于发展外汇市场和分散汇率风险,有助于削减涉外企业强制结售汇制度增加的额外经营成本。

(2)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让更多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外汇的买卖,有助于避免大机构集中性的交易垄断市场价格水平,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

(3)推广大额交易。为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的种类和活跃市场,可逐步推广银行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的大额交易。但在具体操作上要保证银行在企业办理外汇交易时,需严格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有关交易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4)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外汇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目前中国外汇市场交易币种仅有美元、日元和港币,干净单一,与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还相差很远。为更好地发挥外汇市场的服务作用,应逐步建立银行间外汇拆借市场,增加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外币期货和外币期权等交易方式。

(5)发展商业银行充当做市商的制度。改革目前银行间市场撮合交易的外汇买卖方式,使商业银行从目前的交易中介变为做市商,活跃外汇市场,并使汇率真正反应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强化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

(6)改进中央银行市场的调控方式。主要是要改变中央银行过去过于频繁干预外汇市场的模式,确定中央银行需要盯住的合理的人民币汇率目标波动区域,建立一套标准的干预模式,给市场一个比较明确的干预信号,减少干预成本。

3.3加强汇率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抵制国际资本的冲击

根据蒙代尔的著名的“三元悖论”理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让渡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不可想象的,那么,在经济不断开放的条件下,为了减少货币政策的内生性,必然密切关注和研究主要国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化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加强汇率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的协调,充分发挥汇率及其政策在平衡收支、地域国际资本流动冲击方面的作用,以适应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4人民币汇率应由盯住美元转向参照货币———篮子浮动

当前,欧元诞生后的国际货币市场已呈现美、欧、日三分天下的态势。由于中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进行贸易与资本往来,一旦国际贸易形势与世界货币市场发生变化,与美元的单线联系将无法全面反映这些因素的变动。因此,恰当的选择应该是盯住一篮子货币,通过一篮子货币及其权重将中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程度进行合理反映。货币篮子的构建主要考虑各种货币在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的比重,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发展,篮子内货币的权重还应结合资本流动因素。基本思路是设计一个多种货币构成的虚拟货币,人民币汇率在进行调控不再盯住美元,而是盯住人民币与该虚拟货币的汇率。在当前情况下,一个较为简单的虚拟货币构造模型,既以中国进出口该国货币所占的比例为该货币篮子中该货币的比重,以这些权数乘以本币对国家货币的汇率后加总得出人民币对该虚拟货币的汇率,作为人民币的均衡汇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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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波克,陆前进.汇率理论和政策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5姜波克.国际金融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第9篇

【关键词】汇率制度进出口贸易

一、汇率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汇率水平是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一个重大因素。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本币升值,意味着其它国家的货币贬值,在进行出口贸易的时候,同样的货物进口国需要拿出更多的本国货币,因此进口国可能转而求其它国的商品,不利于本国的出口。而本币贬值,意味这他国的货币升值,进口同样的货品需要更多的本币,不利于他国出口。

汇率变动会影响进出口贸易以及贸易收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汇率变动引起收入变化,影响进出口贸易

汇率变动的最直接体现就是本币的升值或贬值。货币升值会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下降,而出口商品价格上升,虽然不利于出口,但是可以改善国际收支,货币贬值则可以达到相反的效果。但是实际上,货币的贬值对收入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贬值会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出口商品价格下降,从而使得贸易条件恶化。与此同时,在同样名义收入水平下,消费者只能购买较少的商品,也就是导致实际收入的下降,这必然导致该国支出的下降,从而改善贸易收支。另外,如该国存在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资源,则贬值可以刺激国内外居民对本国该种产品的需求。根据凯恩斯经济学的原理,民众的经济支出会通过凯恩斯乘数而数倍提高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提高又会提高国内支出,达到良性循环的结果。

2.汇率变动引起价格传递,影响进出口贸易

前面说到,汇率变动的最直接体现是货币的相对价格上升或下降,这首先在进出口贸易中体现出来。但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市场的价格变动最终也会影响国内市场的一般价格。因此汇率的变动会引起国内一般价格水平,从而影响进出口商的贸易额和国家的贸易收支,这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首先,货币的升值是以本币表示的进口商品价格下跌,如原料或半成品,然后通过价格传递,影响最终商品成本的下跌和价格的下跌。其次,汇率变动会使得贸易收支发生变化,如货币贬值后会出现贸易收支顺差,然后使得外汇储备增加,而外汇储备的增加,又使得央行必须通过购买外汇而在国内市场上投放更多的基础货币。显然,更多的基础货币会导致通货膨胀。近两年中国的外汇储备不断的增长,尽管不是人民币贬值的结果,但是大量的外汇储备和国际经济的变化,使得中国的通货膨胀率一直较高就是很好的说明。当通货膨胀出现的时候,其实是鼓励人们消费,因为在名义货币不变的情况下,公众更有意愿将货币转化成有形的资产,客观上又会推动物价上升。

二、应对汇率变化的一般对策

应对汇率变化的一般对策主要从进出口贸易中多样化的进口来源,结算货币的选择,以及利用各种金融工具。

1.选择多样化的进口来源

如同一国货币紧盯着另一国货币有很大风险一样,进口来源的单一很容易使得出口商转移汇率风险,甚至操纵价格。因为如果进口来源过于单一,反映了该国的某种资源对其贸易对象国或者地区的高度依赖。2007年底和2008年7月发生的两次大的石油涨价行为可以说明这一切,因为全球的石油资源过渡依赖一些产油国或地区。某些资源过于依赖单一国家或地区,必然导致企业的经营严重受制于该国的货币汇率的波动,该国进而将汇率的风险转嫁到进口商。这种单独的依赖本来就是不明智的选择,再加上当前全球经济的不明朗,进口商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大。因此,必须适当地扩大进出口业务的地域分布,在国际范围内分散原料来源和销售地点,在多个资金市场上以多种货币筹措资金,按照汇率走势和国际贸易形势,建立一定的货币组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国际贸易和投融资中的外汇风险。

2.进出口贸易中选择合理或多种交易币种

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特别是出口商要选择合理的货币作为结算和付款的币种,当然这一般是进出口商双方博弈的结果。因此,在有关对外贸易和借贷等经济交易中,签订合同时选择何种币种,作为计价结算的货币或计值清偿的货币,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是否将承担汇率风险。一般而言,出口贸易采取硬币计价,以防汇率贬值给自己带来损失,而进口商会选择软币,以避免升值造成的汇兑损失。如当前的国际贸易中,欧元和人民币有升值的压力,而美元贬值已经成为现实,因此出口商更多意愿是以欧元和人民币作为结算和付款的币种,而进口上则更愿意选择美元结算。当然在实际进出口贸易中,双方博弈的结果一般是约定采用一部分硬币和一部分软币,甚至多种货币计价和付款。其结果是进出口商共同承担汇率的风险,增大了谈判的成功率。在长期合同中,还可以使用货币保值的方式,即选择某种与合同货币不一致的、价值稳定的货币,将合同金额转换成用所选的货币来表示,在结算或清偿时,按所选货币表示的金额以合同货币来完成支付。还有一种降低汇率风险的办法是,出口时虽然选择了软币,但可以适当提高价格以防货币贬值风险,进口时选择了硬币,则可以适当压低价格以防范升值损失。

3.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工具低于汇率风险

金融工具的出现本身就是因为汇率风险转嫁的必然结果,而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进出口商也共同承担了汇率风险,或者向后推迟了承担汇率风险的必然结果。对于金融业发达的国家而言,积极地利用金融工具已经司空见惯,因此发展中国家对金融工具的利用显得更为迫切。这些国家一方面要加快国家的外汇市场建设,推出各类外汇业务,一方面企业则需要积极利用外汇市场及其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企业可以运用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NDF)业务、外汇借款等多种方式转嫁汇率风险。

三、结束语

当前国际经济形势非常不明朗,国际金融中心华尔街被拯救,石油价格风险较高,日本经济长期的疲软以及世界经济经近几年高速发展之后也出现减缓的迹象,即使保持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也因为内外因素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当前国际经济已经融为一体,休戚相关,因此国家之间的货币比值变得比以往更加敏感。近日,美欧等六国的中央银行集体宣布降息以促进经济发展足以表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程度非常之高。但是对于进出口商而言,汇率变化的巨大风险不能仅仅靠国家的财政政策来进行规避,他们需要选择更多进口来源,需要更灵活的结算货币,以及选择更多金融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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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柏云,陈德恒.国际金融.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孙文莉.汇率的贸易收支效应的理论演进.财贸研究,2006,(4).

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安排;完善;创新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由法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计征对象征收社会保险费(税)的法律行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直接关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稳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首要运行环节。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构成,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也可分为基本社会保险基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基金。本文仅就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安排现状

从立法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涉及到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衡平与再分配,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地推行,并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社会保险筹集立法的步伐,除了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社会成员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外,还在相关法规、规章里明确规定了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在承担社会保障费用方面的义务。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内容来看,该制度主要由资金筹措渠道、计征比例、筹资方式等基本要素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其基本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企业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6,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6;(3)筹资方式: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目前是要求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的比例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4)筹资渠道: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筹措原则,除了上述企业和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外,国家也要从财政收入中予以补贴,其支持方式有:让税、让利和补贴三种方式。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基本内容如下: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仍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筹资方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4)筹资渠道: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国家不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性补贴责任,但也有与养老保险一样的让税、让利性支持措施。

(三)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失业保险条例)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2)缴纳比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6缴纳,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筹资方式: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4)筹资渠道: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收入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就上述三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最窄,失业保险次之,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最宽。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城镇职工保险制度设计的统一,为其他保险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范式。这三项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

(四)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缴纳比例: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3)筹资方式: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筹集,实行社会统筹;(4)筹集渠道: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缴费构成,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国家除了让利、让税性支持措施外,并不直接承担该基金不足时的补贴责任。

(五)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安排现状

主要体现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基本内容包括:(1)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城镇企业。即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缴纳比例: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3)筹集方式:生育保险费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4)筹集渠道:主要由企业缴费构成,其他还包括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国家除了让利、让税性支持措施以外,不直接承担该基金不足时的补贴责任。

二、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一般评价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已初步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也日趋合理和科学。但从基本社会保险发展对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要求看,现行相关法律制度除存在立法层次低,制度稳定性较差,计划体制痕迹明显等缺陷外,在制度的具体安排上还存在诸多不足。

(一)征收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设计还是没有考虑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需要,适用对象仍是城市居民。就具体制度设计看,主要针对的还是城镇企业职工,城镇非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仍延续着传统的“社会保险的城镇内部制度性分割及其对公平的侵蚀”,的制度安排。这种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不仅大大缩小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效率,还会带来其他社会问题。根据奥尔森的观点,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选择性激励机制,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只有少数人才享有共同利益的“特权群体”。这些强有力的职业群体或“特权群体”有强烈的动机保护那些给他们带来特殊“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从而导致所谓既得利益者阶层的固化和制度受害者的强烈不满。同时,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化程度较低,覆盖面较小,制度性差别大,限制了劳动力在不同产业的自由流动。这既不利于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扩大和赡养比的降低。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偏大,劳动者个人和政府负担偏轻

从总体上看,在我国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比例为收入的35%左右,而个人仅为个人收入的11%。与国际社会相比,除少数福利国家,我国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明显偏重,如美国、德国、日本社会保障的负担比例均为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特殊项目由政府财政补助;新加坡公积金的缴费事尽管会随经济的增长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的调整,但从总体上看雇员的缴费率明显高于雇主的缴费率,目前,雇主的缴费率为12%,而雇员适用的缴费率却为2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过重,个人负担过轻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再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增强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会保险责任。此外,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政府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负担既偏轻又不确定。

(三)筹集方式有待改进

目前,除少数地区开始试行由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收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费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一般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实践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存在明显弊端: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下设的事业单位,这为社会保证行政机关违法动用社会保险费创造了体制上的可能;其次,要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征收体系,这无疑将增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最后,这种征收方式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激励内涵,无法有效地调动征收者的积极性。

(四)筹资渠道有待拓展和规范

首先,劳动者个人缴费的险种有限。我国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医疗保险只是在试点城市实行个人缴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尚未实行个人缴费。而其他—些国家,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劳动者应就疾病生育保险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其次,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且不确定。目前,国家只承诺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时候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经济支持,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国家并不直接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再次,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有限。根据原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尽管国债几乎不存在风险,但国债的收益率却比较低,这严重地影响了基金的增值。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实施)的规定,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拔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有限制地进入资本市场。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仍然不能进入资本市场。最后,基金的非法流失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效率。截止1998年底,全国仅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占用就达55.6亿元。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尽可能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对象的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保障能力和调剂能力直接受制于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因此,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的首要措施是尽可能地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首先,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根据现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一概不缴。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因此,为了有效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能力,应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基金的征收范围。

其次,将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全部纳入所有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征收范围。尽管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以城镇劳动者作为适用对象的,但现实的情况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劳动者未被纳入社会保险之中,即使有些劳动者被纳入到了社会保险范围,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项目。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将城镇各种性质的企业劳动者,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全部社会保险《至少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范围。

再次,尽快全面征收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全面征收基金的社会保险项目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没有正式全面统一征收。因此,在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的基础上应尽快全面统一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最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农民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和城镇化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应逐渐将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开辟新的渠道。如江苏苏州就已把农民纳入到了医疗保险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税(费)负担的比例

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确定社会保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应是合理减少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比例,适当增加个人的负担比例,适度调高国家所补贴保险项目的负担比例。保险费率的界定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从而对三方形成适当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机制,增强各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效率和使用效率。首先,应逐渐提高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最终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负担基本一致。从世界范围看,增加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上的负担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其次,在体制转轨期间国家应承担由转轨而产生的隐形债务。据推算,社会保险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基金”制所产生的转制成本将高达2~3万亿元人民币。这部分费用应由国家来承担。最后,在转制完成后,国家在有些社会保险项目上的负担应有所增加,如失业保险等。

(三)进一步改革筹集方式

首先,以开征特种税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集方式。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以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由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和筹集,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二是由政府审批同意的私营组织和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和筹集,如智利等;三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征收和筹集,我国目前采取的就是这种筹集模式。综合分析以上三种筹资方式的利弊,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主要依靠社会保险税来取得社会保险资金的基金筹集方式。结合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较为严格的实际,我国的社会保险税应以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为宜。即对于城镇劳动者,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险税,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

其次,调整社会保险费的计征原则。目前,社会保险费基本上按人头计征。这种计征原则对高新技术产业是有利的,因为他们用人少,但对于利润空间本来就不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很不利,因为职工越多则意味着企业要缴纳更多的社会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说,按人头收费的方法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新旧企业间的不公平。如果不能改变按人头收费的社会保险收费制度,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逃避缴费的现状将很难得到改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收缴困难和扩面受阻的制度原因。因此,应对原有的社会保险费的计征方法进行改革,变按“人头”收费为按“收入”(利润)缴费(税),即个人直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则按其利润的一定比例由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税。

最后,改革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目前所实行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方法漏洞很多,不少工资外收入并没有计算在内。因为,“工资总额”并不等于“收入总额”,实际缴费基数往往明显低于职工实际收入水平。因此,应将保险基金的征缴基数由“工资总额”改为“收入总额”,把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各种“正常收入”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四)进一步拓展基金筹资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筹资渠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全国已普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因此,在积极拓宽原有筹资渠道的基础上应努力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首先,通过国有资产变现或国有股减持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的做法是在中央政府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国有资产之前,首先切出足够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过户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险隐性负债。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应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时机对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变现流通,满足迫在眉睫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给付需要,解决应该由国家负担的“老人”全部社会保险负担和“中人”的部分社会保险负担,并将挪用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填平补齐,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其次,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化筹集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改革趋势,社会保险基金资本化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如平均实际回报率最高的瑞典已高达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有步骤、有限度地进人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12月13日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这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了新的筹资渠道。当然,仅仅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人资本市场是很不够的。因为,相对于由省、市、自治区社会保障机构掌握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要小得多。如果只允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人市”,而不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入市”,那么,通过资本化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设想将成为一句空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允许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实际上已经有一些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在“吃螃蟹”了。如金融街的第三大股东就是。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而天津港的第二大股东也是“社保局”,第五大股东是“蛇口社保”;金丰投资的第七大股东为“社保基金”;东方热电第六大股东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这些均为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再次,发行社会保险福利彩票。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发行社会保险福利彩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应急措施。有关机关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结合其他筹资渠道的筹资能力和现状,分次发行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福利彩票,筹集到的资金可用于支付由于社会保险体制转轨所增加的成本和因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所产生的基金缺口。

最后,发行社会保险长期国债。如果通过其他渠道仍然无法筹集到足够的社会保险资金,还可以根据国力的承受能力,发行社会保险长期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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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执行回转、制度完善

关于执行回转制度,在日常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案子相对而言较少,因此对此的研究、探讨也相对少一些,关于执行回转的有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有明确规定。在此笔者关于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关于执行回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

二、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后,执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执行程序也宣告结束,不会产生回转问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的情况才有可能发生。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该判决、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对因执行原判决、裁定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应采取执行回转的措施。三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因程序违法、或违背法律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应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例如,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所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执行回转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必要的补救制度,目的在于纠正因执行根据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工作的失误,使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恢复到正常状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回转制度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感。①

三、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对执行回转作了明确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有错误,执行人员可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也就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这是产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即是强制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那么,将错误的执行根据执行完毕,自然就会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3)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法院应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

执行回转不仅仅是回转原标的物,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原财产,并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有时候执行回转的权利人常常提出既要返还财产和赔偿直接损失,又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请求。执行回转如何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关于这点笔者有以下看法。

第一,关于直接损失的赔偿。处理执行回转案件,原财产存在的,一般是简单的返还原物;财产灭失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时限为两年的规定和客观存在的超审限审判的因素,执行回转往往是在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更长时间后才发生的,原财产存在的可能性很小,绝大部分已处置、毁损或灭失,因此,支付赔偿金是承担执行回转经济责任的主要方式。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物价经常波动,原财产也随之发生贬值或升值情况,这就要求处理执行回转案件时,对原财产价值作出比较后合理的评价。原财产在执行回转时升值,返还财产即可。原财产虽然存在,但在执行回转时已贬值,除返还财产外,还应赔偿财产在原执行时的价格与回转时价格的差价损失。原财产已经消耗或损坏的,应赔偿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原财产价格下跌,按原执行时的价格赔偿;价格上涨,按全国同类财产的同期价格赔偿。

第二,关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在执行回转中,间接损失往往超出了执行回转的范围,加之无标准计算,实际上一般不予执行。笔者到认为对赔偿间接损失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某些执行回转案件,应考虑赔偿间接损失。主要依据有: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与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但不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经济利益或者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146、147条也有类似间接损失的特别规定。二是间接损失属于执行回转的财产范围。权益人的财产整体利益包括原财产本身的价值和利用原物获取的经济利益,即间接收益。但由于财产被错误执行,所产生的间接收益也就为错误占有者所有。当发生执行回转情况,从反证角度看,间接收益本来应属于合法权益人而非他人所有,此时执行回转权利人,即赔偿间接损失。但是,间接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什么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间接损失的范围较窄,存在形式有:1、利用财产获取间接收益的。在原财产执行的前时间原权利人利用财产具有连续营利的行为,执行回转时应当计算间接损失。但是,如果原执行的权利人占有财产闭置,使本可取得的收益并未取得,应不应该考虑赔偿间接损失?依笔者之见,上述原权利人未获得间接收益,是其过错造成的,即使没有履行能力,用于执行回转存在着司法赔偿因素,也不能免除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可以减少赔偿数额。这样才能对司法错误实行有效的监督矫正。2、原物有法定利息,自然孽息。如货款被错误占用造成的利息损失,果树自然长出的果实被所有人收益,在执行回转时应当考虑间接损失的赔偿。从财产性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正常利用明显可以取得间接收益,在执行回转时可考虑间接损失的赔偿。另一类是不明显或不一定带来间接利益的财产,可不考虑赔偿间接损失。间接损失赔多少,以原执行前后时间计,双方当事人分别利用财产上赚取纯利数额作为参考。法院确认回转义务人的收益时间,实际是侵权时间,根据民法规定,应当始于原财产执行之日至财产回转之日上。②

五、执行回转的措施

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被执行人的权益,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所有同的是,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被执行人在执行回转中成为执行权利人,原执行权利人则成为被执行人。《规定》第109条规定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也必须要有执行根据,即撤销原法律文书以后所形成的新的法律文书这个新法律文书中应写明原执行权利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原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则应按照《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办法:是款项的退还款项;是特定物的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折款抵偿;回转的标的有孳息的,应一并执行回转。当事人若对抗执行者的,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合法利益人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原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将所取得的物品转让给了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除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通知第三人交出原物,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外,还应考虑到原申请执行人对该财物的转让是属于合法转让还是属于非法转让的问题;考虑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主观上有无过错等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理。

六、回转责任的追究

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执行回转时回转权利人是不是可以任意选择向对方当事人或审判机关提出财产回转请求呢?笔者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和原财产占有受益情况,首先应适用当事人返还财产原则。因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原财产被原执行权利人占有、使用并收益,回转权利人应首先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如不返还强制执行其返还。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判决确认。在执行回转中,回转义务人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是被执行人。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原财产的受益人是财产回转义务人,回转的义务人以原财产受益的份额为限。是单位承担回转义务的,单位如发生分产、合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当执行回转义务人无力清偿财产时,方可适用司法赔偿救济制度原则。回转权利人可向有赔偿义务的审判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当回转义务人无力承担回转义务时,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财产回转义务,使执行回转有了根本保障。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赔偿都属于执行回转的范围,根据执行回转的前提要求,执行回转中的司法赔偿,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回转中的执行错误包括:1、原法院判决裁定错误,执行必然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2、原其他法律文书错误码,执行必然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些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四、三十一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和二百一十八条对仲裁、公证执行案件的审查制度责任规定,因错误的公证、仲裁法律文书出现的执行错误,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有限的制约,人民法院只能实行有限的执行回转司法赔偿。

七、执行回转立法上的缺陷

执行回转,在现实中有时也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有这样一案件。某镇政府作出了对黄某夫妇各征收五千元共一万元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罚决定后,黄某夫妇没有按期履行,该镇政府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行政裁定书各一份,送达时黄某对超生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字。后法院将黄某在信用社的1000元存款扣划至法院,镇政府从法院领取了该兑现款。而黄某向该镇的上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上级政府认为黄某符合生育第二胎的有关规定,镇政府在制作和送达处罚决定书等在程序上均有问题,上级政府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罚决定,因此黄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得知黄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后,该镇政府以同样的处罚决定书(填空式,不是一个文件号)又一次对黄某作出了相同的处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黄某依法向法院对镇政府的第二份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案立案受理。

对黄某的执行回转案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执行回转;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中止该案的执行。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乡政府向法律申请执行黄某的(2001)第6号处罚决定书在黄某申请复议后已被上级政府撤销,原案的执行依据归于消灭,由于已根据被撤销的6号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因此该案必须执行回转。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该案应中止执行,待行政诉讼结案后一并处理,其依据是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该法条是执行回转的唯一法律规定,该规定是明确的即只能是“被法院撤销"的“有错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被其他机关撤销的法律文书,本案乡政府处罚决定书是在法院执行完毕后由乡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经行政复议被撤销,与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相符,不能适用该法律,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本案黄某虽然是对其乡政府第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行政诉讼依然涉及第1次行政处罚决定,两案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该案应中止执行。该案虽然简单,但暴露了我们立法上的一些疏漏,如执行回转依据的立法漏洞,执行回转在民诉法中只有一条,即第二百一十四条,该条限定了执行回转只能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本案法院执行的是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后该处罚决定书因某种原因被政府撤销了,执行失去了依据,但又不符合“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执行回转的条件,因此该法条对执行回转依据例外没有进行限定是一大漏洞,这些问题由于在实践司法活动中不能由司法人员随意选用,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解决。③

八、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

执行回转制度,我认为从立法上应该进行系统的完善,让执行人员在具体的案件执行中有法可依。一是规范立案程序,明确规定执行回转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才能启动。二是明确规定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标的物产生的利息、孽息。三是明确规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四是明确规定除法律文书外,法院撤销非诉文书撤销、仲裁文书或者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也是引起执行回转制度的依据。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邮编257500联系电话:0546-2581258

参考文章:

①常怡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目标;法律经济学;会计立法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指连接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公司治理关系中的地位。股东、经管阶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对其利益实现程度的影响,而公司会计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会计功能的发挥与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监督的功能,会计行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计法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来,法学界对会计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会计法律制度却明显滞后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会计行为,这种研究方法由于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会成果对公司治理与会计立法并无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国外有关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会计目标模式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互动与对应关系进行了归纳和评析,并对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构想。

二、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会计目标是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基础,也是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研究会计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们对于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就有不同的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派学说之中,即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尽管两个学派的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理论观点,对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受托责任学派与内部治理为主导的“德日治理模式”

受托责任学派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时。该学派认为,由于社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必然造就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经营者应当对委托者尽忠诚、勤勉的义务,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此种理论观点称之为“受托责任观”。在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受托责任观”。由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德日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是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目标的定位必然要倾向于银行。在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机制对管理当局进行监控,会计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二)决策有用学派与外部治理为主导的“英美治理模式”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该学派看来,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认为会计信息是资源利用决策的基础。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决策有用学观”。由于英美国家具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其会计目标必然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在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外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控,会计就以为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基本目标。

三、对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法律经济学评价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法律经济学价值

如上所述,受托责任学派把会计目标定位于为公司股东的投资决策需要,决策有用学派则把会计目标定位于公司经营者的经营决策需要,两者实际上都只是客观反映了现代公司的产权特点,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关注是不充分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目标如果定位于单一的主体,则构成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双重拟制,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公司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司不仅仅是股东和经理层的事业,而且需要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在这组合约安排中,公司作为他们之间合约的连接点,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公司治理在承认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

“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公平”是指获取收人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公平。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保障。但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它就因无法赢得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的信赖而维持公司的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目标的确定也要受制于现行的公法制度框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因此,在进行价值选择时,我们不能效率与公平绝对化,而应该在肯定公司治理机制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价值要求。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与会计目标定位的路径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一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都不会在企业资本筹集上发挥主要作用,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在我国市场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的不规范是普遍的存在的;二是股权高度集中。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用脚投票”来对公司的经营不善及时作出反映。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只是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对经营者实行外部约束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本应在监督经营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地位模糊的现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

2、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会计立法的现状,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为:会计人员在依法享有会计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履行义务,创造出既忠实于会计现象又对社会有着较高利用价值的会计信息。从长期看,“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证券市场刚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随着中国会计环境的健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再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四、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会计立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随着公司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逐步深人,会计立法的滞后与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为规范公司治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模式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如上所述,这种“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框架是由我国公司的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模式决定的。

(二)会计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法确立的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因而会计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会计监管权的设定和分配。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会计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极不利于公司会计目标的实现,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诉讼机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统一会计立法,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的法律对于会计、会计监管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已经有了许多规定,但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缺位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二是司法会计制度不适应改革的需要;三是有关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应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内容。

(四)会计国际化

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二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第13篇

【关键词】汇率制度固定汇率浮动汇率

近年来,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日本财相盐川正十郎在各种场合敦促中国对人民币汇率重新估值。由于受中国出口产品冲击,一些欧美国家也加入了要求人民币升值的阵营。今年9月初,美国财长斯诺访华并在泰国出席APEC财长会议,围绕人民币汇率的辩论达到了。

其实,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实质,并不是人民币是否应当重估,即它的短期升降与否,而是人民币汇率制度应采取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换言之,汇率水平只是最终的结果,形成汇率的机制才是问题的关键。斯诺认为,灵活的浮动汇率制度是中国确保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的最佳选择。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两种汇率制度利弊的比较

1.固定汇率制

固定汇率制的优点在于较为固定的汇率有利于投资者核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或者说,国外流入资金的风险贴水较低,从而有利于吸引外资。

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是不能灵活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的市场性丧失或削弱;汇率市场性的丧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过来调节外汇的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调节。但政府确定汇率的弊端十分明显:一是受到主观影响,如果政府调控能力不强还会出现重大失误;二是受到客观因素的牵制,汇率的确定和变动涉及到各方面利益,政府不得不充分考虑;三是受不同政策目标的牵制,汇率目标可能和其他目标相冲突,若汇率水平脱节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就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另一方面,“蒙代尔三角”理论认为,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和货币政策三者不可能兼顾,只能牺牲其中之一而保证实现另外二者。因为假如在固定汇率制度和资本自由流动下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利率会上升,在汇率不变的情况下,利率的上升带来对本国投资收益的增加,大量的外国资本会流入,造成本币升值的压力,为维持汇率的固定水平,政府要卖出本币买入外币进行干预,这样紧缩的货币又被扩张了,货币政策无效。因此,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坚持固定汇率就要放弃货币政策的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乃至世界历史上,固定汇率制都曾发挥过它的积极作用。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其实质就是一种固定汇率制度,对于战后各国经济复苏和建立稳定的经济贸易联系,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从我国以前的情况来看,资本自由流动不存在,通过政府调整可使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固定汇率制的利大于弊。亚洲国家高速发展的90年代,固定汇率制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经济泡沫膨胀,经济增长减慢,贸易赤字上升,投机资本冲击的情况出现,此时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就远远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2.浮动汇率制

浮动汇率制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够灵活的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更具有市场性,从而反过来自动调节外汇供求;另一方面,浮动汇率不存在“蒙代尔三角”的困扰,能够使货币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

但是,浮动汇率制不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从而不利于外资的引进;同时,浮动的汇率容易导致价格的波动,给抑制通货膨胀造成困难。

二、汇率制度选择的条件

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孰优孰劣是国际金融领域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其实,汇率制度的选择是由一系列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不同的汇率制度适合于不同的国家,这取决于其经济实力、外部环境、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等。从总体上看,一国采取什么样的汇率制度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国家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

这里的国家大小是指以GDP衡量的国家大小。大国、强国的经济实力强,防范和抗拒金融风险能力强,汇率波动在一般情况下不强,适宜实行浮动汇率制。例如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国家,但是由于技术革命的影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快,经济基本面好,国际竞争力强,因此浮动汇率并未带来不利影响,相反,美国是全球外资引进最多的国家。这类国家通常对货币政策的依赖性较大。

小国、弱国经济实力弱,宏观调控能力弱,受外部影响大,抗风险能力低,国际竞争力不强,汇率波动性大,若实行浮动汇率,则其负面影响将超过有利影响,造成投资预期差、通货膨胀无法控制的局面。由于这类国家外部均衡实现难度更大,因此更需发挥汇率政策的调节作用,所以更适宜实行干预程度较大的汇率制度,如固定汇率制或者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经济基本面的健康情况,外汇储备充分与否,国际竞争力的强弱

经济基本面健康,外汇储备充分,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的国家更宜实行浮动汇率制。相反,经济基本面不好,或外汇储备不充分,或国际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几者不能同时满足,则宜实行固定汇率制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以我国为例,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比较好,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外汇储备比较多;但是国际竞争力较弱,特别是金融体系不够健全,金融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更宜实行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

3.资本的流动性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易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资本流动受到管制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不会发生大的危险,并且,由于资本流动受到管制,固定汇率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之间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4.通货膨胀水平

通胀率高,汇率水平对物价总水平影响较大的国家适宜实行固定汇率制,等以后通胀情况有所好转时,可调整汇制,以避免固定汇率的负面影响。相反,通胀率不高的国家可以实行浮动汇率制。

以上这些条件都不能单独决定采取何种汇率制度,而应看一定时期的条件组合。没有任何一种汇率制度是固定不变的,汇制的选择要根据条件的变化而定。

三、中国目前不具备实施浮动汇率制的条件

1.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能力差,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沉重包袱,资本市场不完善,中小金融机构规模小、竞争能力弱,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不完备,市场不规范,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都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一旦汇率完全放开,国际游资的冲击有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全面崩溃,引发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历史将可能重演。

2.从自由化的次序看,从一个完全管制型的经济向完全自由化的经济过渡时,其合理的过渡路径应该是:在国内金融市场实行自由化之后,才能实行浮动汇率制(李杨、殷剑锋,2000)。因为只有在金融市场是有效的且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情况下,无抵补的利率平价的假设才可能成立。这时汇市才可能具有有效性,能实现汇率的均衡。一国经济才能在经历真实、金融冲击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利率是汇率变动的平衡器、缓冲器,其变动方向和汇率是相反的,因此可以减小利率浮动造成的冲击。目前虽然人民银行已明确表示要在3年内实现利率市场化,在制定利率政策时也更多地考虑市场因素,但毕竟还受许多关键问题制约,短期难以实现。至于有效的金融市场,也因人们投资理念的培育、熟练专业人才的培养、金融法规的健全、金融产品的丰富等都需要在进一步开放中完善,难以一步到位。所以与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的汇率更易于波动。这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就等于是本末倒置。印尼就是一个实例。

3.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资本自由流动是实行浮动汇率的前提条件,否则,实行浮动汇率制的必要性不大,且可行性也有置疑。虽然加入WTO以来,我国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加速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放松外汇管制,但是距离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和资本自由流动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且,在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还未得到加强的条件下,资本市场完全开放和资本完全自由流动都必须谨慎为之。

4.无论是在影响汇率波动的预期方面,还是在汇率的调节机制方面,我国当前都存在诱发汇率不稳定的因素。一是我国还处于转轨阶段,结构调整尚未完成,各项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未来的经济状况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中国的银行业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同时又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很多人对中国的金融业没有足够的信心,因此对汇率波动的预期始终未能消除。二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调整具有严重的不均衡性。我国商品市场分割程度较高、信息流动不充分,商品的异质性导致商品流动速度较慢,商品价格调整具有粘性。相反,我国金融市场的生成和发育较为规范,资本的单一性和同质性使资本能够低成本地快速流动,市场价格调整具有弹性,更易于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商品、金融市场价格调整的差异性造成金融市场的均衡实现快于商品市场,根据多恩布什的“汇率超调理论”,这会加剧我国汇率的过度波动。

总之,我国目前乃至一定时期内不宜采取完全浮动汇率制,央行难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完全放弃对外汇市场的干预。这样从逻辑上讲,中国汇率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介于固定制与浮动制之间的有管理的浮动制。

四、汇率制度的长期选择

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条件,但是从长期来看,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固定汇率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将不利于实现国家内外部均衡的目标。

1.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将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下,货币政策实际上有着维持币值稳定的双重目标,对内维持物价的稳定,对外维持汇率的稳定。我国内外均衡的目标常常发生冲突,央行的货币政策也就常常顾此失彼。为维系固定平价,央行有义务按市场要求被动地买入和卖出外汇,这使货币当局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主动性大为削弱了,同时外汇储备也被动地受国际收支状况的影响。具体到我国实际,由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连年顺差,1994年到2001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由1994年的516亿美元上升至2001年的2174亿美元(数据来源,中经网),增长了3倍,外汇储备总额仅次于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位。在强制结汇制下,央行相当于在购买外汇的同时,被迫投入大量的基础货币投放量。加之我国目前缺少一个具有深度和广度的便于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市场,无法通过在公开市场上的反向操作,来实现冲销的目的,即卖出国债,买入人民币,以此来抵消大量收购外汇而多投放的人民币,稳定货币供应量,所以给货币调控带来很大影响。

而且,外汇占款作为央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本身也存在很大限制:(1)央行的行为受制与外汇的供求状况,不能自主决定基础货币投放和回笼规模。(2)通过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具有结构偏差,在地区上流向外汇供求顺差地区,在行业上主要流向出口部门,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发生了改变,这给货币政策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2.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下,我国财政政策较为有限。为了面对世界市场日益严峻和国内市场内需不足的局面,同时也为了弥补货币政策效应的不足,我国连续多年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外贸中大范围地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以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对内扩大政府投资支出,以启动内需。然而,目前财政政策的可延续性令人怀疑:(1)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固定汇率制下的国内财政政策对外国经济有正的溢出效应。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大,国内的大规模公共工程建设,将有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的参与,大批的原材料和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因此,很大的一部分财政支出转化为了进口需求,对国内经济的刺激效应逐渐减弱。(2)在我国,国债主要是由社会公众和企业或金融机构购买的,大举借债,其结果直接减少企业投资和私人消费。随着国有资本的大量进入,中国民间资本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有数据表明,2001年,民间投资再次减速,集体和个人投资分别增长8.1%和12.7%,仍低于国有及其他类型投资增长。民间富余的资本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统计表明中国民间储蓄已逾7万多亿,却大部分没有进入投资领域。即使民间投资相对活跃的浙江,目前仍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3)目前,我国已出现了财政赤字,再大规模举债,将导致财政负担越来越大。经过连续数年的增发国债,我国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由1998年的10%上升到2002年的18.3%,已逼近国际公认的20%的警戒线。正是基于已上,中国当前的积极财政政策将在今后逐步淡出。

3.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无法使用汇率政策来实现外部均衡目标。在运用政策搭配以实现内外均衡的方案中,斯旺提出以财政货币支出政策的搭配来实现内部均衡目标,运用汇率政策来实现外部均衡。然而在固定汇率制下,货币政策无法从对汇率政策的依附中解脱出来,并与财政政策搭配实现经济的内部均衡。而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际来说,要保证一个可持续的,稳定的经济增长,必须以现阶段有效需求的扩大为基础,而这正需要货币与财政政策的有效搭配,在实行扩张性政策,刺激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小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效应。正如在第1点和第2点所述的那样,现行汇率制度的安排,使得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财政政策今后将逐步淡出,内部目标的实现在今后形势严峻。

由此可见,从长期来看,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汇率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内外部均衡的实现,当我国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条件具备之后,汇率制度将必然变为浮动汇率制,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的过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多恩?布什等.宏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王世文.郑海青.进一步开放经济中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J].山西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3.(3)

第14篇

孙华妤,女,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暨南大学国际商学院副院长、国际金融与商务研究所所长。已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90年7月―2012年11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过努力从助教升任至教授;2010年3月―2012年11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同时担任中国国际货币研究中心主任;2012年12月至今,在暨南大学国际商学院担任教授;在2013年7月同时担任暨南大学国际商学院,副院长;2014年5月至今,担任暨南大学国际金融与商务研究所所长。

二、研究领域

孙华妤教授长期从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国际金融学教学和科研工作,近年来特别聚焦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中国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关系等领域。强调中国经济问题的研究必须从中国转型经济和发展中经济特点出发,参考和借鉴西方理论和经验时务必对其前提条件和现实环境有细致和深刻的理解,不能简单奉行“拿来主义”。

三、研究成果

孙华妤教授经过多年研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诸多论文,在2008年教育部的“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活动中成为入选者。2013年发表的《操纵人民币汇率的可能与现实》荣获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三等奖。2013年发表的《人民币升值并非解决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的有效途径》荣获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优秀报告)。2008年的《贸易差额的衡量:基于所有权还是所在地》荣获第十五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优秀论文奖一等奖。2004年《资本账户和经常账户负面冲击与钉住汇率制度危机的理论分析》荣获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优秀论文奖二等奖。近年孙华妤教授的研究重点在人民币汇率和汇率制度改革上,主持研究的科研项目有: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协调研究:目标与手段(项目号11AZD039)。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后危机时代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战略研究(项目号10AZD017)。3、教育部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利率管制条件下货币政策对外自主性的衡量(项目号09YJA790037)。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外部冲击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应对策略(资助编号NCET-08-0762)。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汇率制度与货币政策和经济稳定增长的协调关系(批准号05BJL056)。6、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项目《外汇储备规模和损益的再审视一从政策角度》。

四、主要论著

1、汇率制度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运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

2、升值压力的缓解:利率机制和政府对策,金融研究,2004年第6期。

3、“不可能三角”不能作为中国汇率制度选择的依据,国际金融研究,2004年第8期。

4、利率市场化:目标、障碍和对策探讨,金融论坛,2004年第9期。

5、通胀和通缩时期中国货币数量与价格的动态关系,国际贸易问题,2004年第10期。

6、化解热钱流入形成的升值压力――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和政策措施,世界经济,2005年第4期。

7、固定汇率制度与浮动汇率制度下经济的自动稳定性,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8期。

8、贸易差额的衡量:基于所有权还是所在地,国际贸易问题,2006年第5期。

9、汇率的四个事实――伯格斯坦《汇率的四个神话》背后的事实,武汉金融,2006年第6期。

10、中国货币政策独立和有效性检验:1994―2004,当代财经,2006年第7期。

11、传统钉住汇率制度下中国货币政策自主性和有效性:1998到2005,世界经济,2007年第1期。

12、坚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以改革促进内外均衡,国际贸易,2010年第4期。

13、坚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中国金融,2010年第7期。

第15篇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汇率与汇率制度的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分为汇率决定理论,汇率制度的分类、特点,汇率制度选择理论,固定汇率制度的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汇率的监管原则。

一、汇率及汇率决定理论

汇率是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互折算的比价,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表示方法。汇率可分为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名义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通货交换另一国通货的比率,实际汇率是一个人可以用一国的物品和劳务与另一国的物品与劳务交易的比率。实际汇率=名义汇率*国内价格/国外价格。

经济学家采用了很多理论和模型来解释汇率是如何决定的,这里只介绍纸币本位制度下的汇率决定理论购买力平价理论。用购买力平价理论可以预期名义汇率的近似值,为评价和选择汇率制度提供依据。该理论根据的是单一价格规律,这种理论认为,任何一种通货的一单位应该能在所有国家买到等量的物品。一种物品如果不以同样的价格在各地出售,就存在着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由于套利的存在,总有商业行为会从价格低的A国购买该物品到价格高的B国出售,从而使B国该物品价格下降,直至两国价格相同。由此,一种通货必然在所有国家都具有相同的购买力或实际价值。很多经济学家认为,购买力平价描述了长期中决定汇率的因素。购买力平价理论告诉我们,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取决于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

如前所述,名义汇率等于外国物价水平与国内物价水平的比率,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两国通货之间的名义汇率反映这两个国家的物价水平差别。当物价水平变动时,名义汇率也变动,而任何一个国家的物价水平的调整会使货币供给量和货币需求量平衡,因此,名义汇率取决于物价水平也就取决于每个国家的货币供给与需求。当一个国家的央行增加货币供给并引起物价水平上升时,就会引起该国通货相对于其他通货贬值。理论上,要想测算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的变化趋势,就要对两国的物价水平进行评估。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供给增长较快,造成国内物价水平上扬,美国内物价水平保持稳定,则很有可能导致人民币兑美元的名义汇率贬值而不是升值。而实质上,我国的外汇市场是由银行间外汇市场和柜台结售汇市场组成,由于我国实行强制结售制度,商业银行和企业结售汇周转头寸以外的外汇收入必须进行平盘,由中央银行进行买入或卖出的交易。新晨

二、汇率制度及其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