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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诉讼的概念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理论著述,我们认为公民诉讼特指基于特定关系而委托那些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案件的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案件诉讼的一种活动。它是与专业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后者专指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为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二)公民诉讼性质的法律法理分析
有学者认为公民行为主要发生在这样一种关系当中:人与被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是一种委托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因合同而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和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和调整。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在经办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时付出了劳动,因此委托人理应对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二者的关系又是一种劳务关系,而我国合同法肯定了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收费的正当性。按照上述分析,在法律法理层面上讲,公民诉讼收费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强行禁止势必会造成违宪问题。我们认为,要寻求对此问题的解决措施方法,首先要对公民诉讼收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规定上对公民诉讼参与资格进行合法的规制。
二、公民诉讼问题现状原因分析
(一)关于公民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诉讼的存在,三大诉讼法、《律师法》等对此作了规定,但大都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诉讼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
(二)诉讼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专业律师数量的缺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大量法律问题摆到我们的面前。由于人们的法律意志不断地提升,对于其所遇到的大量矛盾纠纷大家首先选择的不再是非理性的个人救济解决,更多的是选择专业人士方面的咨询和,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但是现如今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还不成熟,专业律师数量近些年来虽有所增加,可相对于诉讼案件增长的数量来说还是比较匮乏,满足不了人们对专业律师的需求。因此,更多的人就凭借亲戚、朋友、同事等人际关系找到一些对法律及诉讼活动熟悉甚或略微知悉的一些非专业人士来帮助其进行诉讼活动,从而支付一定得劳务报酬。在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具体规制的公民诉讼也发展得愈发迅速,也愈发的无秩序。
(三)当事人缺乏法律基本意志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完善,普法工作也不断开展,但是仍有许多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当遇到诉讼时,他们就不知所措,只要有人帮他们办事,就心满意足了。很多以公民为业的人正是利用他们这种心态,趁虚而入,这些所谓的“公民人”游戏于各地区,分片包干,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展开了不正当竞争,他们收费往往比律师低,利用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遇到当事人诉讼时,专挑好的话说,也不管法律有无规定,当事人满意就好。
三、公民诉讼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公民诉讼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比如严格公民人的资格,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明确公民人自身的资格条件,如应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一定法律知志,不得双方,不得牟利等;确定公民人按照案件类别的不同区分可进入的范围及审级;明确法律责任,对某些公民人的不合法行为应该给予必要的惩处。
(二)加强律师业的发展,提高公民法律意志
完善律师垄断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促进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进公民对诉讼法律知志的了解,提高其法律意志,使社会公众对律师和公民有所区分,从而更好地在诉讼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知道在现实的司法条件状况下,有很多很好的建设性意见还不能马上得到实施,公民诉讼的诸多问题还需多方长期的努力完善,但我们相信这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会很快地得到解决,从而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对选法自由的补充,也是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互妥协,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权力。协议管辖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国之所以纷纷将协议管辖作为一项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具有诸多明显的优点。第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的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第二,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导致一事多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健康发展。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多诉现象的产生。第三,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无限制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国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出于善意。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1.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趋向逐步宽泛。关于当事人选择法院方面,各国规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许在合同争议上设立管辖协议的国家。捷克的规定不仅包括合同争议,而且还有金钱债务的争议。南斯拉夫则进一步扩大动产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协议管辖的范围限于契约、不当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从近年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协议管辖已经开始将其势力范围渗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根据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8条和第2062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适用于“世袭财产案件”(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财产物权)以及诉因与秘鲁有实际联系的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秘鲁法院管辖的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问题的案件。
2.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根据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对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这无疑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即使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并及时解决。但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例如,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3条第3项即集中反映了各国的这种普遍要求:“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下列方式缔结或获得证明:(i)书面方式;或(ⅱ)通过其他任何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来援用的信息的传送方式。”这样,就将传统的书面方式及随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电子方式或其他新的技术方式均包括进来了。在国内立法中,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当为改革的先行者。该法第5条第1款对管辖协议的形式作出的规定亦十分宽松和灵活:“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处理就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争议的法院。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如无相反的规定,对法院的选择是排他的。”
3.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必须与案件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英、美等国家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案件没有联系并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不会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均无联系但有着处理某类案件丰富经验的法院审理构成妨碍。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是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和案件有着直接联系或实质性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主张漠视联系因素的国家主要是出于能给当事人提供和创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虑,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证所选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性。强调联系因素的国家则出于各种担心而显得比较谨慎和保守。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将会给案件的审理(如取证、适用法律等)带来诸多不便,结果反而不利于其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比较和分析,前一种主张似乎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协议管辖原则的本意,而后一种主张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成立或经不起推敲。第一,认为不强调联系因素便不能照顾到司法便利性的观点就有些牵强,这种担心也显得多余,因为不将当事人的目光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上,会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当事人因而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结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诉讼的专业性、便利性和判决的可执行性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考虑,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适当的选择。第二,几乎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对当事人选择法院施加了一项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限制,有了这种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的限制,就不必担心当事人会利用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的机会损害一国的司法和公共秩序了。第三,淡化所选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使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大大拓展,无疑可为当事人更顺利地达成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近年颁布的国际私法大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条以及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4条,均无不体现了这种新的立法趋势。
4.保护弱者原则在管辖约定中充分体现。管辖协议有可能被经济上占优势地位(尤其是垄断或事实上垄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来侵犯较弱一方当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实质上有悖公平的结果,与协议管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典型情况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议价能力悬殊,诸如格式合同中,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附合该条款意思,而拟定条款一方在经济上又具有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合同条款包括协议条款强加给对方。一般而言,弱方当事人只有被动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显对其不利的协议管辖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协议管辖制度对弱方当事人的保护独具匠心,那便是从协议订立的时间角度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公约规定,除其它条件外,保险合同、赊购合同、租购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于纠纷发生后订立始得尊重,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不予遵从。我们知道,管辖协议订立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心存侥幸或屈就订约的情形很少发生,但在纠纷发生之前,弱方当事人屈于双方经济地位悬殊的现实,无暇顾及或者是抱着良好愿望接受对己不利的管辖协议条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却屡见不鲜。总之,保护弱者原则对协议管辖效力的限制,是协议管辖真正体现其价值优越性的必备要件,也是当事人议价能力悬殊合同管辖规定中这一原则精神正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条款。这一原则在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充分体现是完善协议管辖立法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
1.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5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指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2.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缺陷
第一,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太窄且模糊不清。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因婚姻家庭、继承等引起的财产争端是否可以纳入“财产权益纠纷”的范畴,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所谓“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有一定的限定范围,我国法律也未做具体规定。
第二,管辖协议形式要件严格的“书面”化。对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我国仍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即只承认狭义的“书面协议”,否认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所达成的选择协议的法律效力,更不用说口头形式了。这不仅与当今的国际趋势不一致,而且与我国1999年《合同法》中新的立法趋势也是相悖的。
第三,协议选择的法院太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这显然与当今国际上主张漠视或淡化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协议管辖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而且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自由。
第四,保护弱者原则的缺位。一方面,管辖协议有可能被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来侵犯较弱一方当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实质上有悖公平的结果,与协议管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在一些人身权案件中,如抚养或扶养案件等,原告往往是年幼或年迈体弱者,单纯地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会造成原告的不便,增加其诉累,影响到原告权利实现及其权利实现的程度。因此,随着“以人为本”法律思想的确立,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各国法律都对弱者利益给予着重的保护,这一精神在协议管辖制度上亦得到了体现。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在保护弱者之效力限制上存在明显的立法疏漏。
3.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第一,扩大适用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协议管辖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是诉讼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诉讼民主,提高诉讼效率,立法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借鉴和吸收国外协议管辖方面的立法经验和成功做法,适当扩大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建议将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以及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外的其他各类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为适应WTO法制统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便于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协议管辖权,便于法院依法及时审案,可以考虑借鉴我国仲裁法中确定仲裁范围的方式,采取概括规定与否定列举(排除法)相结合的方式界定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即对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为:“涉外合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或者涉外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采用书面协议等形式选择争议的管辖法院。”并另行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专利纠纷以及有关破产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管辖。”
第二,扩大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理想的立法应该是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且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应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任一法院包括与案件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对涉外协议管辖来说,实际上对本国司法管辖权的一种限制,这有助于克服“一事两诉”的现象,公平、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与争议。
第三,放宽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放弃严格单一的书面主义,相应地作出灵活宽松的规定,即当事人既可以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也允许双方以口头形式协议或合意选择管辖法院,但对口头形式应该作一些限制,如只能适应一些简单或诉额较小的民商事案件或人身权案件等。这样,不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同时也可消除与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矛盾。
第四,体现和贯彻弱者保护原则。在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主要是一些经济地位相对悬殊的特殊合同纠纷,如消费合同、雇佣合同、保险合同、赊购合同、租赁合同等,应规定,只有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管辖协议才有效力,并给予弱势方当事人优先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防止弱势当事人只能被动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显对其不利的协议管辖条款。在人身权纠纷案件中,如婚姻负担、抚养费或扶养费案件等,可规定,原告有权自行选择法院提讼,即原告享有选择法院的权利,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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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全球的法律实践,不难看出司法改革乃是各国法制变革运动中的核心内容,司法改革成为21世纪各国法制建设的普遍性话语,也是表现于上层建筑层面的重中之重。司法改革之所以在世纪之交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普适性课题,其缘由是错综复杂的,各国所表现出来的改革势头和方向以及由此所出现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尽一致的。但在此过程中,有一点是各国所相同的或者是不谋而合的,这就是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摒弃了本国中心主义的思想,甚至不惜与传统的法律思维发生根本性的分道扬镳,而谦和地审视表现于异域中的法制建设经验,以法律移植或法制借鉴为思维的中介,力图全面地了解他国法制特质和优势,并由此缕析其可汲取之处,为本国的立法和司法所用,从而较大幅度地改善本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实践,提升本国法治的现代化水准,强化其适用价值和前瞻意义。在此过程中,一个很难避开的法制改革内容,便是对本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各国司法改革战役中的主战场之一,其司法改革的效果如何,主要在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诉讼法制中映现出来,民事诉讼法成为各国司法改革是否获得预期效果的晴雨表。
撇开清末变法时期产生而未及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国时期的短暂的民事诉讼法不论,我国法典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问世的,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审判所依循的程序乃是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则汇编,且“”中司法机关不复存在。1982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深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其只能存活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育成熟和定型,该部以“试行法”名义出现的民事诉讼法便不得不改弦更张,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提升和充实为主旨而进行了修订。1991年修订后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于是出台,尽管该法在弱化法官职权、提升当事人诉权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并增加了若干适应纠纷解决所需求的程序制度,但总体上说,该法的修订是有局限性的,未能触动固有的立法构架,强势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未能从根本上改观。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也不依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为转移,民事司法的实践逻辑自然为自身的合理运行开辟道路,从1992年开始,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频频推出新举措、新程序和新制度,掀起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层层浪潮。立法依然故我,民事诉讼法的文本没有改变,但是作为民事诉讼法作用对象的实践性程序,却与文本上所设定的程序产生了距离,这种距离越来越大,以致人们惊呼,民事诉讼法被抽空了。民事诉讼法确实成了具文,它所依然有生命力的部分,乃是不具伦理色彩的技术性规范,如期日的计算、送达的方式等等。
然而,在现代法治的理念普照下,“无法司法”的状态究非长远之计,“二元司法”在实践中遭遇到的冲突也并非鲜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由此受到极大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已经到了非尽快进行不可的地步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成为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乃是,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绝非一件轻而易举之事,而是一项极其艰难的系统的法制建设工程。其缘故在于,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面临着诸多新型的挑战,如全球化的挑战、社会化的挑战、民主化的挑战、科技化的挑战等等;需要解决好诸多矛盾关系,如民事诉讼法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关系问题、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维护我国政治体制的关系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自身完善和系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关系问题、不平衡的区域发展水平与统一司法之间的关系、地方保护利益的排除与司法的地方化需求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都是需从全局平衡、妥善处理的难题。这些问题不处理妥当,欲修改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是难乎其难的。在这其中,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最为关键。
民事诉讼法的理念是民事诉讼法内容的最高抽象,民事诉讼法修改若小而言之,则固有的理念未必发生变化;然而若大而言之,局部的修改累积到一定程度,则必致理念的整体变迁。我们可以说,较之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而言,1991年修改而成的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则基本一致,虽稍有变动(如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缩法官的职权领域),但根本的理念并未发生变化,尤其是作为塑构民事诉讼新体制的理念体系,并未发生变动。正是在此意义上,方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依然是传统民事诉讼法的延伸或沿袭,而没有根本性的突破。我们这次讨论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的或者说是首要的变化,乃是集中在赖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贯彻于民事诉讼法全部领域的精神层面的变化,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理念的变化。民事诉讼法的崭新理念的体系化出现,确证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蕴含了民事诉讼修改所可能展开过来的全部新型内涵,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出现的全部新型内容,均可以在逻辑上回溯至民事诉讼法的新理念预设。
笔者认为,指导我国民事诉讼修改的理念范畴主要有这样几个:第一,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第二,程序的主体自治理念;第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第四,程序的协同主义理念。
一、程序本位主义理念
程序本位主义是一个新型概念,它是在法律本位论的讨论中,并受它的启发,同时受西方程序正义论的影响,而逐步形成并广为使用的。顾名思义,程序本位主义是一种偏重、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程序哲学观,认为诉讼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实体法的独立价值,如人格、尊严、公正、效益等等,而将真实、正确适用法律等价值视为外在价值、工具价值或附随的价值。程序本位主义的含义集中表现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中。在此项关系范畴中,程序本位主义认为,是程序正义决定着实体正义,而不是实体正义决定着程序正义。其原因乃在于,实体正义不具有可以明确把握的特质,具有概括性、模糊性和任意性,很难寻找到一个绝对正确的化解冲突的答案,因此所谓的实体正义乃是不可靠的正义观,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正义观,为此而进行的司法,必然陷于权力之争的泥潭之中,同时必然导致程序的虚无主义现象,其结果,最终必然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与之有别,程序正义却是可以把握的、刚性的、可理解的,因之也可以通过人们的理性运用而加以妥当的设计和规制,因此程序正义是眼前的正义、是可靠的正义、是可以依赖的正义,是优先于实体正义,并说明、解释和决定实体正义的正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过于偏重实体正义的追求,而轻忽程序正义的构筑,由此导致了实体本位主义的泛滥,并同时导致了程序虚无主义的横行。其结果,监督主体多头出现,司法的独立性难以扞卫,司法体制向横向发展,而缺乏向纵深发展的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庸俗化、司法监督主体的宽泛化便成为一个必然的现象。于是产生了极其矛盾的悖论:市场经济越发展,司法的权威性越低。这个悖论深刻地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我们必须要以程序本位主义为切入口,强化纠纷解决过程的自身正义性,并以此为契机和内在指针,指导和进行我们的司法改革。可以说,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既是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哲学指针,也是指导我国宏观司法改革的哲学指南,我国宏观的司法改革,一定要依循程序本位主义的内在诉求和发展规律,以司法的过程正义性和正当性为核心和中轴,演绎出具体的改革内容和举措。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高高树起程序本位主义的旗帜,具有极为重要的立法指导价值,该指导价值表现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内涵构成之中:
其一,程序本位主义首先要求承认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所谓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是指诉讼程序赖以体现的内在价值和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实体法的内容或精神为转移。无论实体法的表现形式和内容构架如何,这些独立的价值都是要体现出来的。比如说,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要受到肯认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自由权要受到认可,当事人的诉讼话语权要受到保障,当事人的在场见证权要得到体现,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权以及程序救济权要受到重视,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不因诉讼的实施而受到负面的实质性影响,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充分保障,等等,这些价值都要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体现。可见,程序本位主义是诉讼文明的体现,是人类诉讼文化的进步的表征。
其二,程序本位主义要求所设定的程序制度必须是科学的、正当的、合理的,因而是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既然要决定和规制实体正义,则必然要有优越于实体正义的内在品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要充分考虑程序自身的正义性诉求。
其三,程序本位主义要求纠纷的解决者和程序的参与者,都要充分尊重程序法的明文规定性,包括审判行为在内的任何诉讼活动,均要体现出严格的法定性。正义的程序必须得到正当的实现,惟其如此,事先所设定的正义的程序方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否则程序的正义性仅仅是停留在字面上的文本抽象,而不具有实定的意义。由此所派生,程序本位主义内在地呼唤程序主持者和参与者的独立性。
其四,程序本位主义要求极度重视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公正的程序在严格执法的保障下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这个结果的公正性是毋庸置疑的,是由程序的正义性和执法的严格性所规定了的;任何人要怀疑这个结果的正当性或正义性,就必须回溯性地质疑程序的正当性以及执法的严格性。否则,由公正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就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就必然要得到完全的实现。程序本位主义的这层含义,对反思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是非常具有启发价值的。
二、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有别于通常所谓程序自治的概念。所谓程序自治说的是一种法律秩序的型构和生成方式与途径,是指通过包括诉讼程序在内的法律程序来构筑正当的法律秩序。可见,程序自治是一个范围较为宽泛的概念,与程序本位主义的概念处在同一个层面,它映现的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模式。我们这里所言的程序主体自治性理念或原则,则是一个含意更加特定的范畴,它是指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实定化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程序主体的自治功能。程序主体在程序过程中要具有高度的自治地位,鲜明的主人翁角色,同时也要体现出充分的责任意识。
总体上说,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要求程序法的塑造者牢牢恪守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主体、正当主体和权利主体。在所构建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占据程序的中心位置,其他一切主体,包括法官、诉讼人、诉讼监督者等等在内,都必须围绕着当事人的主体角色和主体职能而配置、而活动。这要求摒弃传统的职权主义的程序构筑思维,而彰显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构建理念。我们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程序基本原理和程序基本体系的最高概括,在程序的各个领域和角落,充分地体现出当事人主义的基本要求和内在规律。凡是与当事人主义合拍的程序制度,我们都要保留和坚持;凡是与当事人主义相冲突或不相和谐的程序制度,我们都要持怀疑态度,并在实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当事人主义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发展和完善的一根红线,或者说是指南针、方向盘、导航系统。
当事人主义的要旨就在于承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自治地位,具体而言其含义主要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视角上,应当以当事人为出发点进行程序规则的构建。我国长期以来视民事诉讼法为法院处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将“民事诉讼法”简约为“审判法”。这是过度职权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国家本位立法的体现,这种立法视角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证和树立是非常不利的,是一种落后的立法视角,应予摒弃。相反,民事诉讼立法应当以当事人作为诉讼舞台上的主角加以规制,应当充分体现出以当事人为本位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倾向性。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规则的设定,应当是派生的,它是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服务的。
其二,在立法本位上,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为本位。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法哲学上一度发生过的关于权利义务何者为本位的争论,在稍晚的时点上于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也发生了,只是相比较而言,并不那么剧烈而已。稍经争论,人们便认同,民事诉讼法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本位,而诉讼义务仅仅是配合和保障诉讼权利的恰当行使加以设定的,因此它不是本原的,而是派生的;与诉讼权利的普遍性有别,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义务的设置在数量上仅占少数,尤其是对违法诉讼义务所施加的诉讼责任或诉讼制裁也始终被控制在一定的必要的限度内。在立法方式上,诉讼权利是本原的,因而可以从基本原则上加以推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渊源,创设和推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与之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的义务或责任由于是派生的,而非本位的,因而必须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性;立法没有明定的,通常应被解释为此种诉讼义务或诉讼责任的不存在。
其三,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应当具有充分的参与权、控制权、主导权、选择权和变更权。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私人纷争的化解过程,其中“私”的色彩极为浓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充分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中所出现的各种信息,选择相应的诉讼行为,并使之确定地产生预期中的诉讼效果。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控能力的强化以及对诉讼效果的预测能力的提升,应当成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指针。这就要我们始终明确,民事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自己的诉讼程序,或者原则上、主要地是属于自己的诉讼程序,他们可以对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以理性人的利益衡量,考虑诉讼中和诉讼外的方方面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具有深度的参与和调控。为此,民事诉讼立法在技术上要大量增加弹性条款,使当事人可以在条款的框架范围内塑构、设定对己最为有利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方式,从而产生诉讼活动正面效果的最大化。
其四,当事人的程序自治性理念还包含有一层重要的含义,这就是当事人自我负责的原则。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当事人享有了充分的诉讼权利,由此使得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自由空间和可选择余地都获得了最大化的和最优化的安排,当事人真正成为了诉讼中的主人或主角,那么,作为其对应的逻辑结果,当事人对其行为的诉讼后果应当无条件地全部承担和消受,即便这种效果对其可能并非理想,甚或事倍功半,其诉讼付出远远大于其诉讼收入。这是非常重要的“自己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这里所推论出的当事人程序自治理念中的必然含义。这一点其实也是我们通常所谓正当的诉讼程序具有释放当事人抱怨、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机能表征。
三、程序的契约化理念
诉讼契约化理念是一个新兴的理念。这个理念在传统民事诉讼法中几乎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比如说在我国最早一部民事诉讼法(82年《民诉法》)中,就找不到任何一个可以用诉讼契约理论来解释和说明的条款,诉讼法的公法特性得到了无以复加的强调,诉讼中的强制性条款远远超过任意性条款,即便是任意性条款,也无例外均是指向作为审判者的法院或法官而被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如此,刑事诉讼法更加如此。刑事诉讼法将程序法的公法性质推到了极致,刑事诉讼程序被认为是明确无误的工具。然而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开始在理论上出现,并在修改后的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率先获得体现和确证,此即关于管辖权的协议或者说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出现,无疑表征着诉讼契约理论开始在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运用,诉讼契约理论开始了实定化的步伐。理论研究表明,诉讼契约论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以至于以其理念的前瞻性而成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导向原则之一,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以大量的条款和篇幅体现和负载诉讼契约论的制度性成果。
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能够契约化,乃是因为:
其一,这是诉讼程序“公法私法化”的实际结果之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业已成为现代社会法制发展的两个交错性命题,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必须经常注意的重要时代特征。其中公法私法化命题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治的完善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处在公法领域,国家权力在其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所针对的纠纷对象乃是私权性质的纠纷,这种解决对象的私权特性不能不在实质的层面上影响乃至左右其纠纷解决程序的公法化程度。与刑事诉讼乃至行政诉讼程序相比较,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无疑是最为明显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私法特性乃是其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之处;更何况,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哲学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都受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私法化的过程,或者被打上了私法化的烙印。因此,在公法私法化的法治进程中,民事诉讼的契约化理论有了存活的空间,并由此获得了进一步现代化的不竭的动力。可以说,从立法技术上来说,用私法的原理来改造民事诉讼程序,乃是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法论,也是收获理论成果的一条捷径。
其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契约化也是程序正当性原理所必须借助的哲学范畴。程序正当性原理成为民事诉讼法制完善的重要指针,如何使实定的程序正当化起来,乃是程序法治建设者必须要考虑的技术性问题。程序正义论主要解决这个问题。程序正义论解决如何方能使所设定的诉讼程序变成或被评价为正当化的诉讼程序,其要诀乃是:将解决个案的具体程序的设定权下放,使之交由当事人来视具体诉讼情景而加以妥适的安排和设置。在诉讼程序条款中留有空白,大量增设模糊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通过授权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的设定,授权和鼓励当事人(往往通过其诉讼人)通过契约化的形式构设具体的最能够适应眼前案件解决需求的诉讼程序。诉讼契约制度就是这种契约型条款的概括性称谓。可以合理地推论,诉讼立法中这种技术运用得越是广泛、其数量越多,则诉讼契约化理论的实定化程度就越高,该部法律的契约化色彩就越浓,同时也表征该部作为公法的程序法便越具有私法的特征,也即公法私法化的步骤就越大。
在民事诉讼领域实现公法私法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程序正当化意义。这集中表现在:通过诉讼契约条款的设定,使当事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充分的构筑具体程序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赋予极大地提升和强化了当事人诉讼程序主人翁的地位和角色,原本被动使用诉讼程序规则的角色在诉讼契约条款的授权和保障下,变成了诉讼程序的双重角色:当事人既是诉讼程序规则的设定者,又是诉讼程序规则的使用者;尤其是这种设定在不违反强制性条款的前提下还对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或法官具有拘束力。这就使当事人与诉讼程序规则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了,甚至变成了“零距离”。这种与诉讼程序规则之间的近距离或零距离所造成的一个自然结果便是当事人被其所适用的诉讼规则内在化了。当事人不仅创设了重要的诉讼规则,同时还直接使用这些规则来追逐对己有利的诉讼效果。这既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动力,又强化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认同感,这种动力机制和认同感的同时增强,便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得到了同步的提升。可见,诉讼契约化既是公法私法化的一个要求和体现,同时也是诉讼程序获得正当性的重要举措和中介。
四、程序的协同化理念
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是在后现代哲学背景下提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模式,其含义基本的就在于参与程序的各方主体都应该被调动出最大化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在诚信和善意的基础上竭诚合作,取得共赢的程序效果。这个概念首先在经济领域企业管理中被运用,后来发展到包括程序法治建设在内的其他社会领域,到如今,程序的协同主义或协同原则或协同理念,业已毫无疑义地成为诉讼法治建构的重要因素或指针。在诉讼法中,程序的协同化理念有特定的内涵所指,这就是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两个对极之间,求得一个适中的或中庸的兼有二者优势的综合型诉讼体制,这种诉讼体制被称为“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利用协同性理念来构建诉讼模式,其结果自然会出现一个既有别于大陆法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又相异于英美法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第三种诉讼模式,即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理论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在理论研究的范式中被归类于超职权主义的范畴,其含义是指较之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的传统职权主义而言,我国的职权主义色彩要浓之又浓,强之又强,甚至已超出应有的法治限度了;正因如此,方有学者称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为强势职权主义的模式或超职权主义的模式。然而这仅仅是对现实的刻画和描述;我们讨论的问题还不能停留于此,而要进一步设问:我国此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模式论的概括和标签中,究竟应定位于何者?是恪守传统还是皈依大陆法模式,抑或依归于英美模式,还是最终要跟上世界最先进的发展潮流,跨越卡夫丁大峡谷,而径直构建一个协同性的诉讼体制?这个问题摆在面前,无法跳跃。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我国学理界的另一个类似的话语体系: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究竟是大改、小改还是中改?小改的观点基本上是恪守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框架,在超职权主义的道路上修修补补;这种修修补补,其结果充其量只是软化一些职权主义的要素,而究竟未能从根本上使新制度与旧制度脱钩,也就是难以型构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纵深发展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民事诉讼体制。中改的观点大体上同于小改,意思是说,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不必要变更,所需要变更的部分乃是增加一些新的程序制度,加大民事诉讼法的篇幅。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要达成的一个目标,也是一个基本的目标,乃是诉讼体制或诉讼模式的转变。笔者提出的一个总体思路乃是:我们要摒弃超职权主义,越过职权主义,迈向当事人主义,兼顾协同主义。最没有争议的可能是摒弃超职权主义和迈向当事人主义,需要解释的是协同主义的兼顾,会引发争论的恐怕要数“越过职权主义”的提法。
超职权主义必须要被抛弃,其原因简单地在于这种高度职权化的诉讼模式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或法官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大规模的职权干预乃至权力干涉,不仅会遭遇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种有关主体的抵制,甚至对法院或法官本身而论也失却了往日实施干预的必要性和热情。超职权主义看来已经到了必须被抛入历史垃圾堆的时候了;这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基本的历史使命乃是与这种长期盘踞于我国民事司法舞台的超职权主义彻底脱钩。
摒弃超职权主义的当然底蕴和天然凭籍,便是迈向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理应当成为我国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的指导思想。通常可以断言,利用当事人主义的要素和精神来改造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从宏观到微观,基本上不会发生方向性的错误或偏差。当然,在此过程中要防止对西方民事诉讼法制尤其是英美式的法制的全盘照抄,在这里提一下法理学中讨论的“法治建设与本土资源”,还是有必要的。对国情的尊重是我们学习借鉴西方法制的底线,也是一根红线。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赞同另一种观点:这就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向大陆法系国家学习,采用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为大陆法国家的职权主义原本也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制下逐步演化而来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构建的原点或出发点,此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以及诉讼效率的目标追求,其中不断增加职权主义的因素,以至演变至今,形成了与同出一源的英美体制大异其趣的独特诉讼体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大陆法国家,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职权主义模式还处在不断的强化之中。我国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显然不能受此影响而以一种逆向的思维,实施所谓的变革: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被掩盖在职权主义的阴影之中了,作为以当事人主义为导向而实施程序变革的我国来说,在葱茏的职权主义因素之堆中寻求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无疑是困难重重,乃至误解重重的。英美的当事人主义是非常纯粹的,其后来虽然增加了若干职权主义的因素,但依然是少数,并且是可以辨认的,因此我们以英美的当事人主义为鹄的,用以作为我们实施程序改革的重要借鉴,是一个事半功倍的较佳选择。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目前处在现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之中,而究非可以孤立封闭式地进行,相反,其改革步骤必然经常地观照世界范围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主流倾向,这个主流倾向就是强调诉讼中的多方主体的合作主义或协同主义,注意多种诉讼模式或诉讼体制的相融相合。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兼顾协同主义”。综合起来说,便是: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顾协同主义的某些因素或精神。
具体而论,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主要体现应在以下方面:其一,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诚信原则和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及合作义务。现代社会的民事诉讼活动乃是奠立在真实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型的特殊社会活动,惟其如此,民事诉讼的过程方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和诉讼效率的价值,并同时兼顾社会利益的合理需求。协同主义的此一要求乃是对古典当事人主义的辩证扬弃:当事人之间既要竞争,也要合作,合作的基础便是诚信和真实。
其二,民事诉讼立法要大量增加诉讼制裁的条款,以确保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能够在诚信与真实的基础上展开公平竞争。诉讼是当事人追逐有利结果的角力场,虽然规定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也不能确保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能够始终恪守此项原则,相反,其行为背离此项原则要求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为此就需要立法加大诉讼制裁的力度,惩罚和制裁违反诉讼诚信原则和真实义务的行为,并由此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其三,重视和解、调解以及其诉讼代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协同主义为诉讼当事人由诉讼对抗主义转向诉讼合作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确保诉讼合作性的诉讼文化氛围和诉讼条件。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着对抗,但对抗主要是面向事实的,而更多的则是合作,合作是对相互间法律关系的重新安排。无论在当事人主义抑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和解、调解等裁判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程序结构的巨大制约,而难以发挥大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在以当事人平等对话和理性沟通为基础的诉讼环境中,和解与调解等裁判外的解纷机制,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运用。与此同时,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传统壁垒或制度鸿沟也由此得到极大弥合,使二者间得到了高度契合、兼容乃至交错。
其四,转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弱化法官的职权干预作用,同时强化法官的职权指导作用。简单地主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弱化法官的职能作用并不妥当,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性的诉讼发展趋势和规律;法官的职能普遍受到强调,但所强调的这种法官职能并非我国传统的以私权干预为己任的职能,而是以诉讼管理为常规目标的崭新职能,比如法官的协助证据调查权、阐明权等等制度,均与此种司法职能的调整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以理念的整体变迁为先导;正是理念的预设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和支柱性内容。前面的论述多少已涉及了具体内容的构建,这些具体内容的构建又是落实上述诸理念的必要环节或步骤。就关系而论,这些理念是关联在一起的,它们之间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具有相互的依赖性。程序本位主义理念最为重要,也是一个定性的理念;没有程序本位主义对程序正义重要性的哲学肯定,便谈不上程序主体自治理念;没有程序主体的自治性理念,便失去了谈论程序契约化的前提条件;程序本位主义得不到落实,空谈程序的协同主义便毫无价值,而程序协同主义是对程序本位主义的必要的反向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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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至60岁之间的创业人员占2/3,20岁至40岁之间的只占1/3,在这些创业人员中男性多于女性,农村地区创业者大都是高中以下学历,而在城市中本科/大专学历的创业者比农村稍多一些。从创业的目的来看,绝大多数创业者还是以养家糊口为目的,只有少数人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发挥自己的特长、增加人生经历。从创业理念上来看,创业者基本上都是单干,他们大都认为与他人合作不容易成功,因为这里涉及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不同,再有就是股权纠纷、性格不合、创业目的不同等(P85-90)。从创业的积极性来看,普遍存在着南方好于北方,东部好于西部、城里好于农村的现象。
创业意识差。创业活动不仅需要创业意愿的推动,也需要敢为人先、勇于创业、不惧挫折的创业精神。在我国适龄劳动人口中,希望创业、愿意创业、敢于创业的人数比例偏低,城镇居民创业意愿不到5%,大学生毕业创业比例不到1%;而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比例达到20%左右。
创业勇气欠佳。一些人害怕在创业中摔跟头,对投身创业心中没底,害怕跳进去出不来,赔了夫人又折兵,宁可在家成为啃老族或者是坐吃山空,也不愿去市场闯一闯,也反映了这些人精神状态欠佳,得过且过,缺乏创业的激情,安于现状,不求进取,还有一些群众创业只满足于混日子、谋生计,创大业、干大事的观念比较淡薄;一些创业者沉于安逸,小进则满,小富则安,习惯于守摊子,不愿放开手脚大胆干。
创业资金匮乏。创业资金的短缺是制约全民创业的重要因素。对于想创业、刚起步创业或二次创业者来说,他们都需要资金支持,而大多数创业者自有资金有限,民间融资、银行贷款又很难,使得创业举步维艰。
创业政策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体制环境不顺畅,自主创业的各种限制因素还很多,支持创业的力度还不够;经济环境不宽松,创业门槛过高,创业成本过大,有些领城自主创业还面临市场准入问题(P54-57)。一些地方行政监管不规范、不透明,多头收费、乱收费的现象仍有发生,造成中小企业和个体户负担加重,甚至会直接影响一些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虽然国家实行保贷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但缺乏配套措施,存在渠道不畅,力度不大,执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特别是资金紧张、融资困难仍然是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容
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13条至第119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审前准备工作给予了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和法院受理后,法院与当事人都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也即所谓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提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及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在立案后就应当告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必须履行哪些基本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
3.组成合议庭,如果案件需要合议审理的,那么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组成后的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合议庭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合议庭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不过这些审查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查。
5.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在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时,如发现有些人必须加入到原告中或被告中形成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来进行诉讼,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追加这些人进入诉讼中来,成为诉讼当事人。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特征
分析我国审前程序具体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立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官是整个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主体。大部分工作和任务都是有法官独自来完成的,法官依职权包揽审前程序中的所有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基本不介入,不发挥作用;
2.审前程序中准备活动的目的单一。在审前程序中,法官积极主动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及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寻找案件争点,以便在庭审中更好的行使审判职能;
3.内容准备上既包括程序性准备也包括实体性准备。法官除进行程序上的活动外,还包括对证据材料在内的各种诉讼材料进行详细、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以了解案情,并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法官进行各种准备活动形式不公开。在审前程序中法官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不论是送达诉讼文书等程序性活动,还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活动,都是有法官独自完成的,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整个活动都是封闭的、不公开的;
5.审前程序的应有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采用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以及未设立证据失权制度,因而民事审前程序不具备当事人确定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的功能。
可见,在我国立法上,民事审前程序并未形成完整独立的诉讼程序,其只是庭审活动的一个阶段,且不存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这与国外结构完善、价值凸现的民事审前程序立法相比显得异常滞后。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弊端
我国民事诉讼关于审前程序的不完善性和立法上的滞后性,给实际审判活动带来了很多弊端,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基本由法官包揽,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几乎不介入的超职权主义的民事审前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也越来越日益暴露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前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不当,法官权利过多,严重偏离当事人,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不但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而且也扼杀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意识。
2.法官负责审前准备工作,准备行为与审判行为不分,容易造成法官“先定后审”,使庭审活动流于形式,有违程序公正原则。
3.审前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能有效地防止庭审中的证据突袭,有违程序正当的要求。在我国,由于未建立有效的证据交换制度、证据时效制度,未规定被告答辩义务,当事人的庭前准备工作很不充分。这样不但使庭审达不到应有的预期结果,还容易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证据突袭,不利于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审前程序中法官为了调查收集证据,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尤其是与单方当事人接触的机会增多,这为司法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违背了诉讼公正的要求,为当事人提供了贿赂法官的机会。
5.审前程序中法院和法官包揽了大部分工作,付出了高昂的费用,这违背了诉讼经济效益的要求。我国民诉法规定原告被受理后,法院包揽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调查收集等几乎整个审前程序的工作,这样虽然可以有效推进审前程序的进程,但为此却支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具体制度设想
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模式的现状及弊端,笔者认为,改造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法官适当干预的民事审前程序模式。根据现代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基本法理,结合我国司法环境和改革方向,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应当以法官管理指挥下的当事人主义为其模式。当事人是审前程序的主体,负责提供证明诉讼主张所需的证据材料,法官不再介入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解决纷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法官享有对于准备程序的控制权,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准备程序的进程。
2.设置准备程序法官,专门负责指挥和管理审前准备程序。使准备程序中的法官和实际庭审中的法官分开,有利于避免先入为主先定后审,排除预断,促进审判公正。把审判法官从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专门设置准备程序法官来组织和管理当事人收集、提交和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等庭前准备工作,以便集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庭审法官不负责审前准备工作,有利于排除预断,进行居中裁判,避免庭审活动形式化。
3.建立完善的举证制度。我国虽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但因立法不详尽和法院职权主义传统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实际上并没得到真正贯彻执行。要想建立完善的举证责任制度,就必须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明确划分当事人及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除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以外,法院不得以职权积极主动的收集调查证据活动。同时,应建立举证时效制度,明文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庭审前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有证据,除有正当理由外,否则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由其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4.建立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是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重点和核心,通过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才能整理争点、固定证据、防止庭审中的突袭。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防止突然袭击,使对抗双方审前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从根本上保证双方平等的辩论机会。
5.设置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是美国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上应当借鉴美国的审前会议制度,在审前证据交换后,由审前专职法官组织当事人和律师参加,审前专职法官引导当事人详尽地总结无争议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将其固定下来;细致总结归纳有争议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和证据,缩小讼争范围。同时在审前会议召开的过程中,法官尽量寻求在开庭前当事人和解的机会,使纠纷得到妥当、公正、迅速的解决。
综上所述,审前准备程序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现代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制度。具有独立程序价值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立,是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矛盾的契合点。准备程序的构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立法技术问题,还意味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再分配,更涉及到以准备程序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为核心的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等人民法院现存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也是在司法领域内的一场诉讼理念之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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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J].政法论坛,2004,(4)
关键词:民俗旅游业;现状;对策
0引言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久居在钢筋水泥城市里的人们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日益激烈,人们向往山清水秀、生态环境良好的地方。于是,渔业与旅游业交叉的新型产业——“渔家乐”民俗旅游在日照应运而生。它的诞生,拓展了渔业发展的新空间,开辟了旅游业发展的新领域。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打价格战等问题。
1发展历程
1.1萌芽阶段日照地区的渔民一直以捕鱼为业。由于近年来渔业资源濒临枯竭,渔业生产形势已经大不如前,为增加致富门路,渔民迈出了转产转业的步伐,积极自主的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了“渔家乐”民俗旅游。第一个崛起的“渔家乐”旅游民俗村是王家皂村。
1.2发展阶段从2000年开始,全区从上到下,人人都参与到旅游的热潮中,在短短的几年里,日照的“渔家乐”民俗旅游迅猛的发展起来。其中王家皂“渔家乐”民俗旅游业的发展,对邻村“渔家乐”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游客市场进一步拓宽,日照海滨已经成为中原地区以及周围省市游客的目的地。
1.3蓬勃发展阶段目前,日照“渔家乐”旅游的发展,为渔民的收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发展现状
2.1发展速度较快“渔家乐”民俗旅游在其项目、内容等方面逐渐体现出她的发展活力与发展前景,呈现出一片可喜的景象。
2.2适应现实消费需求现在日照各旅行社的报价相对较低,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环境优雅。二是交通发达、通讯较为方便。三是“渔家乐”民俗旅游的收费较为低廉。
2.3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发展“渔家乐”民俗旅游,为沿海的渔民开辟了一条新的致富途径。
2.4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渔家乐”民俗旅游的发展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促进了渔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3存在的问题
目前存在主要问题有:
3.1盲目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管理①盲目建设缺乏规划。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区总体规划在执行力度上还很欠缺,在发展上盲目性很大。②无序竞争大打价格战。目前,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的发展速度相对迅猛,有遍地开花之势。由于组团社的报价较低,转到地接社时地接社再压价到渔家,他们之间相互竞争。③政府管理不到位机制不完善。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渔家乐”民俗旅游户未经许可部门的许可、未接受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检查验收,擅自接待游客的食宿,存在相当的隐患。3.2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差设施设备的不完善导致了客源的可进入性、安全、供水、渔家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3.3从业人员的素质低“渔家乐”民俗旅游是渔民自发创办的,在发展的过程中凭借自己对“渔家乐”的理解开展旅游活动,参与经营的渔民,思想解放程度不够,还存在“小农”经营思想,缺乏长远发展的意识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
3.4产品单一深度开发不够目前渔家乐旅游产品单一,娱乐普遍以麻将、扑克牌等传统项目为主,深度开发不够[7]。
4对策与建议
作为市、区县、乡镇(街道办)应建立四级民俗旅游管理体系,为渔家乐旅游工作的开展制定相应的扶持、保障措施或者成立一个“渔家乐”民俗旅游的协会或组织[8],通过协会或组织强化自我管理,行业自律。
4.1加强规划培训加大扶持力度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在开发中地方政府主导,其开发速度快,投资效益高。
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规划与扶持。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要从真心实意扶持“三农”出发,研究制定并落实好相关政策,为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创造良好条件。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及运作模式。要促进“渔家乐”民俗旅游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着力提高“渔家乐”民俗旅游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入外资企业出资企业与渔家合资。要全面深入发展“渔家乐”民俗旅游,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渔家乐的规模,提升“渔家乐”旅游的档次,使日照市的“渔家乐”旅游向着大规模、高档次的方向发展。政府就要充分发挥主导功能,联合一些实力较强和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或私有企业,提倡大力鼓励外资,多渠道多层次的筹集资金,引入外资。加大本地旅游资金的投入,为渔家乐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2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加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改建的力度。
4.3强化监督引导加强管理机制“渔家乐”民俗旅游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科学的规划和引导。
4.4转变经营理念探索适合的发展道路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渔民走出家门,学习外地成功的渔家乐民俗旅游的模式,并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4.5丰富渔家乐旅游产品挖掘内涵一是与教育开发相结合;二是增加科技含量;三是加强食文化的开发利用。
5结论
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政府主导,相信日照渔家乐民俗旅游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
背景:随着科学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在日常生活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重。旅游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行业。旅游活动要顺利进行,交通是影响旅游活动的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没有交通的发展,旅游就无从谈起。便捷迅速的交通署旅游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充要条件。旅游过程一般以景点为节点,以交通路线为连接而形成闭合系统,其中包含了食、宿、行、游、够、娱等各种活动。从旅游业的发展里程来看,交通始终起着支配作用,是旅游业发展和产生的先决条件,同时,世界旅游业的发展也促进了交通的发展。不管旅游活动是以什么为目的,达到什么样的等级水平,若要完成这样的闭合系统运转,骄傲同是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就是既要有交通路线通达、交通工具运输,又要有交通路线,交通活动将素有旅游内容串联起来,设计出一个较优化的旅游计划。可以说,没有交通就没有旅游。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发明、应用、和普及,可以看成是交通发展的标志,所以研究交通、交通工具与旅游业的关系的非常必要的。各种不同交通方式的出现,也带来了旅游方式的转变。
研究意义:旅游行业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这一课题的研究,国内国外都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经济学理论、旅游社会学、旅游中心地理论、旅游心理学等等众多理论成果和学科。虽然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我认为,对这一课题的继续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旅游行业毕竟是一个兴起不久的行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业也必定会快速的发展变化。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都需要我们去继续研究,继续应对,所以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一课题仍旧没有过时,仍旧有其研究意义。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朝阳产业,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影响关系。从理论上讲,旅游业并不直接增加和创造社会财富,它只是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消费使社会财富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再分配。如何让财富进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础。旅游业是人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志。旅游消费不属于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它是社会经济实力、人们收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的标志。同样一个地区的交通发展状况,也代表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使旅游日益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带薪假期的增加,旅游业将持续高速度发展,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据预测,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政府旅游消费增长速度将达到10.9%;到2010年我国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例达到8%;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作为新兴消费热点行业之一的旅游行业,在我国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很多省区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业作为支柱行业和重点行业来发展。如何处理发展机遇与其带来的交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旅游交通的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继刚、楚义芳,1999;关宏志等,2001;卞显红、王苏洁,2003;吴刚等,2003),普遍认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设备以及运输服务。孙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国内学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状况主要集中在交通与旅游目的地发展关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等方面。
参考文献
Byung-WookWie,DexterJ.L.Choy,Trafficimpactanalysisoftourismdevelopment.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93.
I.B.F.Kormoss.FuturedevelopmentinNorth-WestEuropeantourism:Impactoftransporttrends.TourismManagement,1989.
PaulPeetere,EckhardSzimba,MarcoDuijnisveld,MajorenvironmentalimpactsofEuropeantouristtransport.JournalofTransportGeography,2007.
崔利。旅游交通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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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逢波。区域交通与旅游的关联性探析[J].交通企业管理,2007(11)。
李伟。旅游学通论。科学出版社,2006.
孙有望,李云清,论旅游交通与交通旅游。上海铁道大学学报,1999,(20)。
谭颖青。从罗定市旅游交通规划看区域旅游交通网络的规划原则。社会科学家,2007.
汪正元。论我国旅游交通的几个特性及其发展方向。旅游学刊,1989(03)。
2.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本论文深入探讨交通与旅游业的关系,分析交通工具的发展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对交通的反作用。通过对比、类比、以及数据分析,交通与旅游业的发展展开研究。根据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细研读相关着作、作品,使自己对课题有一个透彻的认识。在阅读的过程中随时将个人心得记录下来。
2)大量查阅国内外关于交通与旅游业发展的专业文献,总结他人的观点,并与自己的观点相比较,从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进自己的观点。
3)借助互联网了解中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对于对于交通与旅游业的观点和看法,充实完善自己的观点。
4)和论文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指导,为文章润色,力争出色。
3.预期成果形式。
4.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前期已开展工作。
重点:交通的发展对旅游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消极影响应采取的策略难点:具体分析交通对旅游业都产生了那些影响,如何产生的。以开展工作:查阅相关资料,草列提纲。
5.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按周次填写)。
第七学期第7周:确定选题,与指导老师见面。
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开题报告。
第七学期第10周-第八学期第9周:撰写毕业论文。
第七学期第14周:完成中期报告,参加中期检查;
第18周:完成一稿。第八学期第4周完成二稿。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
背景:随着科学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在日常生活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重。旅游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行业。旅游活动要顺利进行,交通是影响旅游活动的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没有交通的发展,旅游就无从谈起。便捷迅速的交通署旅游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充要条件。旅游过程一般以景点为节点,以交通路线为连接而形成闭合系统,其中包含了食、宿、行、游、够、娱等各种活动。从旅游业的发展里程来看,交通始终起着支配作用,是旅游业发展和产生的先决条件,同时,世界旅游业的发展也促进了交通的发展。不管旅游活动是以什么为目的,达到什么样的等级水平,若要完成这样的闭合系统运转,骄傲同是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就是既要有交通路线通达、交通工具运输,又要有交通路线,交通活动将素有旅游内容串联起来,设计出一个较优化的旅游计划。可以说,没有交通就没有旅游。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发明、应用、和普及,可以看成是交通发展的标志,所以研究交通、交通工具与旅游业的关系的非常必要的。各种不同交通方式的出现,也带来了旅游方式的转变。
研究意义:旅游行业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这一课题的研究,国内国外都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经济学理论、旅游社会学、旅游中心地理论、旅游心理学等等众多理论成果和学科。虽然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我认为,对这一课题的继续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旅游行业毕竟是一个兴起不久的行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业也必定会快速的发展变化。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都需要我们去继续研究,继续应对,所以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一课题仍旧没有过时,仍旧有其研究意义。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朝阳产业,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影响关系。从理论上讲,旅游业并不直接增加和创造社会财富,它只是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消费使社会财富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再分配。如何让财富进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础。旅游业是人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志。旅游消费不属于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它是社会经济实力、人们收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的标志。同样一个地区的交通发展状况,也代表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使旅游日益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带薪假期的增加,旅游业将持续高速度发展,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据预测,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政府旅游消费增长速度将达到10.9%;到2010年我国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例达到8%;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作为新兴消费热点行业之一的旅游行业,在我国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很多省区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业作为支柱行业和重点行业来发展。如何处理发展机遇与其带来的交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旅游交通的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继刚、楚义芳,1999;关宏志等,2001;卞显红、王苏洁,2003;吴刚等,2003),普遍认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设备以及运输服务。孙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国内学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状况主要集中在交通与旅游目的地发展关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等方面。
参考文献
Byung-WookWie,DexterJ.L.Choy,Trafficimpactanalysisoftourismdevelopment.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93.
I.B.F.Kormoss.FuturedevelopmentinNorth-WestEuropeantourism:Impactoftransporttrends.TourismManagement,1989.
PaulPeeters,EckhardSzimba,MarcoDuijnisveld,MajorenvironmentalimpactsofEuropeantouristtransport.JournalofTransportGeography,2007.
崔利。旅游交通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杜学。旅游交通概论。旅游教育出版社,1995.
来逢波。区域交通与旅游的关联性探析[J].交通企业管理,2007(11)。
李伟。旅游学通论。科学出版社,2006.
孙有望,李云清,论旅游交通与交通旅游。上海铁道大学学报,1999,(20)。
谭颖青。从罗定市旅游交通规划看区域旅游交通网络的规划原则。社会科学家,2007.
汪正元。论我国旅游交通的几个特性及其发展方向。旅游学刊,1989(03)。
2.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本论文深入探讨交通与旅游业的关系,分析交通工具的发展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对交通的反作用。通过对比、类比、以及数据分析,交通与旅游业的发展展开研究。根据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细研读相关着作、作品,使自己对课题有一个透彻的认识。在阅读的过程中随时将个人心得记录下来。
2)大量查阅国内外关于交通与旅游业发展的专业文献,总结他人的观点,并与自己的观点相比较,从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进自己的观点。
3)借助互联网了解中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对于对于交通与旅游业的观点和看法,充实完善自己的观点。
4)和论文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指导,为文章润色,力争出色。
3.预期成果形式。
4.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前期已开展工作。
重点:交通的发展对旅游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消极影响应采取的策略难点:具体分析交通对旅游业都产生了那些影响,如何产生的。以开展工作:查阅相关资料,草列提纲。
5.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按周次填写)。
第七学期第7周:确定选题,与指导老师见面。
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开题报告。
第七学期第10周-第八学期第9周:撰写毕业论文。
第七学期第14周:完成中期报告,参加中期检查;
第18周:完成一稿。第八学期第4周完成二稿。
论文摘要:虞世南《泳弹》与骆宾王《味坪》同为唐代味物诗中味弹名篇,运用“知人论世”之法,从作家生平,我们大致可对作品作出分析,而相比较而言,皮诗的创作背景并没有骆诗那么具体清晰,骆诗已知是作于狱中,且基本上可认定创作时间是在唐高宗仪凤三年(678年),但虞诗却’不明确,本文试图以诗史互证之法分析之。
垂续饮清露,流响出疏桐。
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
—虞世南《咏蝉》
该诗首句便以蝉起兴,“饮清露”,“出疏桐”,通过写蝉的高洁来暗喻人的高雅。古人认为蝉居高饮洁,故曰“含清露”,也表现了作者鄙弃世俗污浊、清高幽静的品质o’后句写作者由衷地感概,“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从字面上看似写蝉声的传播是因为身居高处,并非依靠秋风之力,实则表达了作者孤傲清高的品格;人之所以能美名传播四方,是因超俗的学识和才干,并不是借助于某些手段或某些“达官贵人”。此诗通篇写蝉,但人的影象无处不在,作者寄寓了蝉以深厚的感情,使读者从中体会到作者高洁的人格。正如清人沈德潜评:
“命意自高,咏蝉者每咏其声,此独尊其品格。”
然而,我们之所以能对该诗作出以上分析,是因为它是咏物诗,且有所寄托(寄情于物、托物寄兴),此诗既写蝉,又写人;再者,我们分析诗歌素有“知人论世”的传统,我们可以根据作家的生平来分析其作品。从《唐书》虞世南传不难了解其为人,太宗尝称其有五绝:德行、忠直、博学、文辞、书翰,并手诏魏王泰曰:“世南当代名臣,人伦准的。”就其咏蝉诗来看,确实反映了这一点。该诗状物形神毕肖,寓意巧妙自然,格调清隽高远,同后来骆宾王、李商隐的同题之作,被推为唐人咏蝉诗的“三绝唱”。但与骆、李两诗相比,虽都工物比兴,但在物象交融方面却稍逊一筹。一者虞诗是清华人语,而骆诗是患难人语,李诗是牢骚人语,自然不如后者感人。其二,与骆诗相比,我们虽对虞世南其人有所了解,但对其咏蝉诗具体的创作背景不够了解,而骆诗则在题目中点明此诗写于狱中,若非有“在狱”两字和诗前小序,读者亦只能从诗中“南冠”所用典故去推断诗人有可能在狱中,也正因如此,我们才更深刻地体会到作者用“南冠”二字之巧妙,(骆宾王确实在狱;且骆宾王是南方人)既暗示自己在狱之身份,点题,又对应“西陆”二字,工整之至,简直是不露痕迹,天衣无缝。所以当我们读到“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这句时,觉得它既写物又写人,物象交融,语意双关,作者确是真情流露,自然不做作。而且我们可从骆宾王在狱中作诗这一点确定作品的具体创作时间,据清陈熙晋考,该诗作于唐高宗仪凤三年(678),一说是仪凤四年(乔象钟、陈铁民主编的《唐代文学史·上册》主此说)。
那么,虞世南又为什么写《咏蝉》呢,从“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来看,其言外之意,当是有人认为他之所以身居高位,名望大,乃是“藉秋风”,借助达官贵人引荐或其他一些手段。虞世南由陈经隋人唐,资历甚老,在陈时即受到当时著名文学家徐陵的赞赏,由是有名,曾以文学侍陈。陈灭,与其先兄世基同人隋京长安,被时人誉为晋之二陆。在隋作秘书郎,是场帝重要的文学侍臣。场帝颇爱其才,却嫌其刚直,故居于七品,十年未摧升。人唐,任秦王府参军,转记室,迁太子中舍人,为十八学士之一。太宗即位,拜员外散骑侍郎、弘文馆学士。时世南已衰老,屡乞骸骨,不听,迁太子右庶子,固辞改秘书监,封永兴县子,贞观八年,进封永兴县公。贞观十七年,太宗建凌烟阁,图画二十四功臣像以供之,世南亦居其中。可谓位极人臣,尊崇无比。一般来说,居高位者,易遭人忌。李靖,初唐第一名将,南平吴会,北灭突厥,西定吐谷浑,居功至伟。每参议,询询似不能言,以沉厚称,然犹遭人诬陷,先是侯君集向其学兵法,未能尽其术,诬其谋反,后又有高生和唐奉义诬其谋反。魏征,良臣也,甚为皇帝所倚重,常引至卧内,访天下事。征亦自以不世遇,乃展尽底蕴无所隐,凡二百余奏,无不切中要害。
“道咸画学中兴”说是黄宾虹晚年对中国后期绘画史思考的一个课题,学术界普遍认为“道咸画学”的“中兴”是“笔墨”,譬如,梅墨生写道:“黄宾虹之倡言“道咸中兴”,推崇“金石画家”,中心在于笔墨——他认为这又是反映民族精神的根本所在。”①但在中国绘画中“笔墨”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要,“道咸画学”的“笔墨”又有何特别之处?对于这个问题,黄宾虹自己的论述虽有多处,但都比较简略,言语不详,故引发了研究者阐述上的分歧。其中大多数是从“金石书法入画”的角度来加以解释,譬如,张桐瑀断言:“道咸中兴并非指绘画境界的中兴,它更多是指笔法的中兴”。②当然,也有不同意见,譬如,郑工认为:“其实,金石书画之融合,并非要点,重要的是笔墨,尤其是‘墨’的问题,才是黄宾虹评价道、咸间画家的标准所在,才是他提出‘道咸中兴’最根本的原因”。③那么,黄宾虹“道咸画学”之“笔墨”的原意究竟是什么?
二、“渍墨法”和“破墨法”
已有研究者指出,由于黄宾虹兼具美术史家与画家于一身,其“道咸画学中兴”说的形成与艺术实践密切相关,④所以,从其艺术实践入手无疑是探究这一问题的一个捷径。笔者通过研究认为,“道咸画学”的“中兴”主要是指道咸年间与金石学相关画家的山水画,而这些画家中有部分“更多的重视‘墨法’”,⑤这一结论与郑工的认识不谋而合。对于“墨法”,黄宾虹的论述很多,其中之一是1935年在《仿萧尺木江湖万里图卷》中自题
余画初由文、沈学步,搜讨李晞古亦有年,近喜方方壶、梅道人墨法,前后颇有不同,此卷犹存南宋也。⑥
这则材料的重要性在于,时年黄宾虹70岁,正是“道咸画学中兴”说形成的关键时期。方从义、吴镇“墨法”与“道咸画学中兴”说外在表现之一的“墨法”虽然在概念上完全相同,但“墨法”的传统非常丰富,薛永年认为主要有“泼墨”、“破墨”和“积墨”之分,⑦黄宾虹更有“七墨”之说,关于方从义的“墨法”,画史并不多载,吴镇的“墨法”却是非常典型,李福顺指出:
吴镇的画风,与黄公望、倪瓒、王蒙三家比较,有明显的不同:三家重用笔,且以干笔皴擦较多(黄公望参用湿笔);而吴镇则重用墨,且湿笔积染较多,尤其是他的趁湿点苔法,更赋予作品以浑厚华滋的艺术效果。⑧
主要特点是“湿笔积染”,大体介于“泼墨”和“破墨”之间。那么,这种“墨法”与“道咸画学中兴”说的“墨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1939年春,黄宾虹在与黄居素书中写道:“近悟墨法,觉明清画者知之绝少”,⑨对此,王中秀指出:“透露出他对笔法墨法有新的体悟”,究竟是哪些新体悟呢?王中秀进一步解释:
这些体悟主要表露在《讲学集录》和《画谈》中,在《讲学集录》中,他对渍墨法重加阐发:“以重墨饱笔浸水而出之,中有笔痕而外有墨韵。”在《画谈》中,他对焦墨法和宿墨法也重作了阐发,“焦墨法,于浓墨淡墨之间,运以渴笔,古人称之‘干裂秋风,润含春雨’视之枯燥,意极华滋。”“画用宿墨,其胸次必先有寂静高洁之观,而后以幽淡天真出之。睹其画者,自觉燥释矜平,墨中虽有渣滓之留存,视之恍如青绿设色,但知其古厚,而忘为石质之粗粝。”⑩
认为新的体悟主要是“渍墨法”、“焦墨法”和“宿墨法”,无疑很有见地,但如果进一步联系黄宾虹对“七墨”的修改,问题就更加清楚了。
“七墨”是黄宾虹对“墨法”的集中认识,事实上,他的一生都未停止对笔墨问题的思考,论述散见于其书信、画跋和文章,随着认识的发展,表述也不断变化。但根据王中秀的研究,相对集中的梳理主要有五次,(11)本论文的讨论也将集中围绕着这五次梳理来进行:
从现存材料来看,“七墨”之说最早见于1928年,但内容不详。约作于30年代前后的《金石书画编》认为“七墨”为“浓、淡、破、积、泼、焦、宿”,1934年的《画法要旨》延续了这一提法。转变发生在1937年至1938年,其时黄宾虹困居北京,故宫博物院古物陈列所国学研究院的讲稿《讲学集录》认为“七墨”分别为:“浓、淡、破、渍、泼、焦、宿”,把“积墨法”换成了,“渍墨法”,1940年的《画谈》确认了这一修改。可见,在“渍墨法”、“焦墨法”和“宿墨法”中,他此时的新体悟应该更多偏重于“渍墨法”。
需要指出的是,黄宾虹并不是直到1937年才开始重视“渍墨法”,根据王中秀的研究,他“早在1934年的《墨法图》就将渍墨法列为七墨法之一”,(18)但作于同年的《画法要旨》却未体现出这一认识,联系到与黄居素书中的“近悟墨法”,可知,30年代后期正是认识形成的关键。
既然“渍墨法”在“七墨”中如此重要,那么,哪些画家擅长“渍墨法”?对于这一问题,《画学篇》中说得清楚:
元季四家称杰出,黄(公望)吴(镇)倪(瓒)王(蒙)皆正趋。梅花庵主渍墨濡,黄鹤山樵隶体臞。墨中见笔笔含墨,大痴不痴倪不迂。(19)
图1
黄宾虹认为吴镇是“渍墨法”的代表画家,这不禁立刻会让人产生一个联想——难道“道咸画学中兴”说的“墨法”主要就是指“渍墨法”吗?迄今为止,尚未在黄宾虹的论述中发现直接材料,但作为“道咸画学中兴”代表画家之一赵之谦的山水却是从吴镇起步,《摹梅道人山水》(图1)作于咸丰五年(1855),年仅27岁。另一则材料更具说服力,黄宾虹在与郑秩甫书中对包世臣画法有过如此的描述:
王维水墨,以浓墨蘸水,有渍 墨法、破墨法。画家口诀,元人之后已失其传,学者求之书法之中,王孟津得之,包安吴畅厥其旨,故工书者必善画。(20)
包世臣也是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的代表人物之一,而他得到的是“渍墨法”和“破墨法”。当然,画家落墨之时绝不会如此机械,应该是“数墨并用”,只不过在黄宾虹看来,“渍墨法”和“破墨法”是他“墨法”的主要方面。所以,如果认为“道咸画学中兴”说的“墨法”是在泛指“七墨”的同时,重点指向“渍墨法”和“破墨法”,这一结论大致应该可以成立。
如前所述,吴镇精于“渍墨法”,那么,擅长“破墨法”的画家又是哪些?黄宾虹在对笔墨的梳理中也都有所涉及:
黄宾虹把“破墨法”上溯到“董巨”,元代商璹最得“破墨法”,“二米”和石涛也精于此道,(26) “董巨”年代过于久远,商璹的影响不大,故以“二米”和石涛较为典型。在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中,就有不少师法“二米”和石涛,譬如,翁同龢作有《云山图》(图2),自题:“偶见丁南羽云山,戏仿其意,云龙耶?抑墨猪也?”丁南羽就是丁云鹏,画家通过他上溯“二米”。
更有不少画家即法吴镇,也师“二米”和石涛,譬如,谢兰生就是其中之一,他在《写仿清湘意竹木溪涧图》中自题:
予于近代人画所最服膺者,清湘、老莲、寿门三人而已。老莲人物绘画精绝,而山水时或冗滞,不能入大家之室。寿门人物亦精绝,而山水上,树石时或失之荒率,俱不无遗憾。惟清湘之妙不可思议,又非二公所能逮,不识者或目以为怪,可叹也!
也许正是由于师法了石涛,谢兰生在仿吴镇时也多了几分潇洒畅快,《仿梅道人山水》(图3)取《渔父图》画意,用笔大胆泼辣,用墨雄秀腴润。
吴荣光既师吴镇,李玉棻记载:“吴荣光……画宗仲圭……古肆见有墨笔仿梅道人大帧,笔意雄犷”(27),又法“二米”,道光七年(1827)四月在《山水》(图4)中自题:“意想不到处,重开山势奇。南宫与北苑,都在会心时”。所以,至少可以认为,笔墨是否与“渍墨法”和“破墨法”有关应该是黄宾虹收罗“道咸画学中兴”画家的标准之一。
但“二米”、吴镇、石涛都是绘画史中的“大名家”,师法者代不乏人,就道咸年间而言,就有不少画家的画法与他们有关,譬如,蒋宝龄记载:“邵廷宝字华圃,……二十余游金陵,市上得米南宫山水长卷,坐卧其下,凡三日,得其用笔之法”,(28)但却未被黄宾虹关注,难道其中另有玄机?
三、“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
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了解“渍墨法”和“破墨法”的性质是什么?“破墨法”的含义比较清楚,黄宾虹在《墨法图》中写道:“破墨以浓墨破淡墨,须就湿时为之,今用以画坡”,“渍墨法”的情况稍微复杂,学术界进行过一些讨论,(29)王鲁湘综合诸家之说,认为:“渍墨、破墨、泼墨是‘湿’墨”,(30)此论应该大致不差。
图2
图3
图4
图5
按照黄宾虹的说法:“道咸中《艺舟双楫》言北碑书法,而画之墨法始悟”,(31)是在包世臣书论中得到了相关启发。检索《艺舟双楫》,包世臣这样认识“墨法”:
然画法字法,本于笔,成于墨,则墨法尤书艺一大关键已。笔实则墨沈,笔飘则墨浮。凡墨色奕然出于纸上,莹然作紫碧色者,皆不足与言书;必黝然以墨,色平纸面,谛视之,纸墨相接之处,仿佛有毛,画内之墨,中边相等,而幽光若水纹徐漾于波发之间,乃为得之。盖墨到处皆有笔,笔墨相称,笔锋着纸,水即下注,而笔力足以摄墨,不使旁溢,故墨精皆在纸内。不必真迹,即玩石本,亦可辨其墨法之得否耳。尝见有得笔法而不得墨者矣,未有得墨法而不由于用笔者也。(32)
文中主要并没有谈及“湿墨”,根据金丹研究,上述文字体现出包世臣在书法上“对用墨的要求是:沉、黑、毛,亮”(33),从包世臣的书法实践来看,多用浓墨且水分饱和(图5)。
“渍墨法”和“破墨法”的特点是“湿墨”,包世臣《艺舟双楫》中的“墨法”重点在“浓墨”,他的书法实践则是“既湿且浓”,布颜图在《画学心法问答》中把墨之“六彩”分为两大类:“吾以干、淡、白三彩为正墨;湿、浓、黑三彩为副墨”。(34)如果按照布颜图的分类,黄宾虹从《艺舟双楫》中所悟到的“墨法”大致应该属于“副墨”。但“墨法”只是“道咸画学中兴”说的一个方面,黄宾虹还认为:
清道咸来,包安吴、赵撝叔、张叔宪、翁松禅书名鼎盛,论者各有异同,敝箧有其书,尤酷嗜其画,均从书法中悟出。(与何治法书,无纪年)。(35)
他们的书法一般被放在金石学兴起,也就是“出帖入碑”的背景下来讨论,所以,既然“道咸画学中兴”说中心问题在于笔墨,结论就呼之欲出:这里的笔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笔有墨”,而是特指“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
如前所述,在“道咸画学中兴”说的讨论中,学术界较为关注的是“碑学用笔”,个别研究者注意到了“墨法”的作用,但并未对“墨法”进行更细致的分析,至于“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则尚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和讨论,那么,这样结合的意义何在?
华人德注意到清代乾嘉年间的书坛出现了一个艺术现象——长锋羊毫的盛行,并对此进行了讨论,认为长锋羊毫有长处也有短处,但通过独特的使用方法,则能扬长避短:
书写前将笔蘸饱墨,运行时多轻提,并不会直泻而下,加上此时行笔稍快,就不会在生宣纸上晕染开来。笔有饱墨时,应少重按,否则毫间的墨渖会挤压出来,渗化 到生宣上(有意要形成涨墨则另当别论)。蘸一次墨往往可写数字,墨未全干,即需重新蘸墨,理顺笔锋,借助墨渖的下垂来增加笔毫的弹性,不至墨枯锋散或毫弯不起。如果遇到字未成而墨将尽,或从通篇布局考虑须用枯笔,则行笔须慢,且借助腕力把余渖从笔毫中逼出,方能枯中带润,丝丝入扣,当笔毫弹性渐弱,转折时须顺势用指捻动笔管,使笔锋始终居于笔画正中,避免笔锋扭绞在一起(关于捻管,后面还要详谈);或者翻转手腕,以就锋势,不断将锋调正。此时就不能执着于腕平掌竖,手指只可执管,不可运转的原则了。此法掌握得当,能达到干裂秋风润含春雨的境地。(36)
华人德进一步指出,长锋羊毫在乾、嘉以后的盛行是伴随着“碑学书派的兴起和风靡书坛”,(37)这就涉及到了“碑学用笔”,对此,包世臣《艺舟双楫》中有“始艮终乾”一说,此语出自黄小仲(乙生):“唐以前书,皆始艮终乾;南宋以后书,皆始巽终坤”,原意如何?众说纷纭,(38)根据姜寿田的研究:“始艮终乾原意是以八卦的方位标明行笔笔锋的线路,始艮终乾是回锋逆行的技法,始巽终坤则是露锋直行的技法。”(39)华人德综合各家之说认为:
从清代中叶以来,碑学派书家往往刻意追求书法中的金石气息,“始艮终乾”的运笔法即是这方面的探索之一种。(40)
刘恒把这一艺术现象概括为“生宣纸、长锋羊毫与碑派书法”,(41)长锋羊毫的特点是:“笔毛柔顺,濡墨快,含墨足,笔锋出水慢”,而书写者多是碑学派书家,他们又喜用浓墨,这就类似“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刘恒认为:“何绍基、张裕钊、赵之谦等碑派名家不仅能充分利用生宣纸的特性来表达碑派书法用笔的新奇魅力,而且在墨色的变化方面也比传统的帖学书家更为丰富和生动。”(42)需要指出的是,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大都精于此道,譬如,赵之谦(图6)就是其中的高手。
图6
图7
图8
图9
但书法上的这一现象与绘画有什么关系,要讨论这个问题,必须了解绘画中“湿、浓、黑”三墨的发展情况。
唐宋绘画的材料多为熟绢,技法多为工笔重彩,从元代开始,由于文人画的发展,多作水墨,由于不施色彩,就要求墨色有更丰富的层次变化,用墨的实质是用水,水的多少可使墨色作浓淡之变化。到了明代后期,陈淳和徐渭用生宣纸作写意花卉,极尽干、湿、浓、淡之能事,但进入清代以后,至少在山水画领域,画家多用干笔,撇开审美好尚不论,技术难度也是原因之一,张庚就发出过“盖湿笔难工,干笔多好”的感叹,华翼纶说得更为具体:
观古人用笔之妙,无有不干湿互用者。虽北苑多湿笔,元章、思翁皆宗之,然细视亦干湿并行。干与枯异,易知也;而湿中之干,非慧心人不能悟。盖湿非积墨、积水之谓,墨水一积,中渍如潦,四围配边,非俗即滞,此大弊也。(43)
“渍墨法”的代表画家吴镇影响很大,但王原祁却认为:“梅道人泼墨,学者甚多,皆粗服乱头,挥洒以自鸣其得意,于节节肯綮处,全未梦见,无怪乎有墨猪之诮也。”(44)所谓“墨猪”,主要指在湿墨渗化时无骨力而显得肥硕臃肿,东晋卫铄指出:“善笔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多骨微肉者,谓之筋书;多肉微骨者,谓之墨猪”。(45)精于“破墨法”的“二米”情况与之类似,盛大士观察到:“近人写雨景多仿米氏父子及高尚书法,往往淋漓濡染,墨有余而笔不足”。(46)应该说,书法上以“生宣纸、长锋羊毫与碑派书法”为主要特点的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恰恰能在绘画中有效避免“墨猪”和“墨有余而笔不足”的弊病,这大约就是黄宾虹所论的:“包慎伯先生阐扬碑碣之学,所著《艺舟双楫》,八法工深,兼精六法。可知笔力是气,墨采是韵。水墨画法,倡自王维,郑虔三绝,为真内美,丹青绚耀,假日之光。画学宗传,详于书诀,书决隐微,于画得之。”(47)
那么,“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结合的艺术效果在他们的绘画作品中能够反映出来吗?对于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材料当然就是黄宾虹的收藏,但遗憾的是他的书画收藏尚未公开发表,就目前所知,只在骆坚群《黄宾虹的收藏经历》一文中有少量披露,其中翁同龢《剑池讲台卷》(图7)作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用“碑学用笔”勾勒出苏州虎丘的外形,辅之以“湿墨”渲染,画面虽然简略,但却不乏刚与柔、浓与淡的节奏。根据夏承焘的回忆,“1950年9月1日,(黄宾虹)又出翁松禅《剑池讲台大意》一副,云往时以银元一千五百枚抢购得之。予不了解其好处,宾老谓好画笔笔皆有起承转合,笔笔分明。”(48)
虽然这幅作品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但却是孤证,尚不能提供足够的说服力。《黄宾虹先生遗物目录》也还记载了相关作品的名称,但大多是《山水》之类,比较模糊,只有《赵之谦仿米山水》和《齐玉溪时云化雨图》较为具体,能提供一些信息。无疑,《仿米山水》是赵之谦师法“破墨法”代表画家“二米”之作,其效果可能与其为好友曹籀所作的《泼墨云雾图》(图8)类似,画中分布大面积的“湿墨”却浓淡有序,层次分明,“碑学用笔”所绘岩石起了关键作用,面积虽少,但画龙点睛,使观者在浑然天成的墨韵中产生了无限遐想。
而《时云化雨图》与齐学裘同治九年(1870)为好友刘熙载所作的《化云慈雨图》画名类似,都有“云”和“雨”,关于《化云慈雨图》,孙玉堂题跋:“玉溪翁此画极似方方壶,能使山气欲动,风云变化;气韵藏于笔墨,笔墨成于气韵,逸致苍莽,有天马腾空之妙”,(49)方从义(约1300—1378)师法“二米”,元末明初的苏伯衡这样写道:
我家海岳之画图,乃是小米手所摹。……斯人一去三百载,流传笔力到方壶。(50)
其效果可能与同治十一年(1872)所作的《米法山水图》(图9)类似,笔墨浑厚,拙中见巧,正如方浚颐(1815—1889)所跋:“运墨极 灵活,布景绝苍茫。披君云山图,动我出尘想”,近景的线条和远景的墨韵交相辉映,浓墨与淡墨相互映衬,使得画面意趣横生。可见,黄宾虹所收藏《赵之谦仿米山水》和《齐玉溪时云化雨图》的笔墨可能是“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
当然,并非所以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的情况都是如此,譬如,周济,根据蒋宝龄的描述:“周保绪济……山水专师北宗,用笔沉厚,真力弥漫,生硬中自具书卷之气,可与安邑宋芝山”,(51)更需要清醒意识到的是,即便是包世臣代表的这些与“渍墨法”和“破墨法”有关系的画家,“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也只是他们绘画的一个方面,但至少可以认为,“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是所谓“道咸画学中兴”画家山水画的主要面貌之一。
四、结论
综上所述,“道咸画学中兴”说的笔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笔有墨”,而是特指“湿、浓、黑”三墨与“碑学用笔”的结合,其意义主要在于“碑学用笔”能力校清代山水画中运用“湿、浓、黑”三墨而出现的“墨猪”和“墨有余而笔不足”的时弊。
注释:
①梅墨生《“道咸画学中兴”说浅探》,《美苑》,2002年第2期,第55页。
②杭春晓《学理内核 气氛自由——黄宾虹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艺术研究院编《黄宾虹研究文集》,杭州,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2008年,第451页。
③郑工《析黄宾虹“道咸中兴”说》,《黄宾虹研究文集》,第413-414页。
④参见耀文星《道咸画学中兴与黄宾虹晚年艺术》,《贵州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67-72页。
⑤参见拙作《“道咸画学中兴”说所涉画科原意考》,《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2011年第1期,第49-51页以及《道咸年间金石画家山水画再探》,《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2011年第6期,第132-136页。
⑥《黄宾虹全集》第10册,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杭州,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2006年,第80页。
⑦薛永年《运墨而五色具——中国画用墨发展及墨法理论概述》,《吉林艺术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33页。
⑧王朝闻总主编、邓福星副总主编《中国美术史》,杜哲森主编《元代卷》,济南,齐鲁出版社、明天出版社,2000年,第61页。
⑨王中秀《黄宾虹年谱》,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5年,第410页。
⑩王中秀《黄宾虹绘画历程的时段描述》,《二十世纪山水画研究文集》,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6年,第444页。
(11)王中秀《黄宾虹年谱》,第421页。
(12)同上,第199页。
(13)上海书画出版社、浙江省博物馆编《黄宾虹文集·题跋编·诗词编·金石编》,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9年,第365页。
(14)关于《金石书画编》的成书时间,参见《黄宾虹文集·题跋编·诗词编·金石编》,第357页。
(15)“七墨”分别为“浓、淡、破、积、焦、宿”,实际上只有六种,编者认为“遗泼墨一法”,参见黄宾虹《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上),第495页。
(16)《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下),第73-74页。
(17)同上,第162-163页。
(18)王中秀《黄宾虹年谱》,第401页。
(19)同上,第141页。
(20)《黄宾虹文集·书信编》,第329页。
(21)《黄宾虹文集·题跋编·诗词编·金石编》,第365页。
(22)《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上),第496页。
(23)《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下),第73-74页。
(24)同上,第162页。
(25)同上,第373页。
(26)黄宾虹1954年在《论画长札》中认为:“元人知破墨法,倪黄用之,最得其妙”,与上述表述变化较大,原因不明,暂不列入。参见《黄宾虹文集·书画编》(下),第485页。
(27)李玉棻《瓯钵罗室过目书画考》卷4,卢辅圣主编《中国书画全书》第12册,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92年,第1114页。
(28)蒋宝龄《墨林今话》卷8,《中国书画全书》第12册,第987页。
(29)相关研究参见赵志钧《关于黄宾虹笔墨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和裘柱常王伯敏先生商榷》,《画家黄宾虹年谱》,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90年,第225-232页;钱学文《黄宾虹墨法——渍与积的区别》,《墨海烟云——黄宾虹研究论文集》,合肥,安徽美术出版社,1989年,第128页;李达《论黄宾虹的渍墨法》,《美术》,1994年第9期,第40-59页。
(30)王鲁湘《黄宾虹》(中国名画家全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31)黄宾虹,《黄宾虹文集·书信编》,第13页。
(32)包世臣《艺舟双楫·述书下》,《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第649页。
(33)金丹《包世臣书学批评》,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07,第155页。
(34)(清)布颜图《画学心法问答》,《丛书集成续编·艺术类》第10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第152页。
(35)《黄宾虹文集·书信编》,第33页。
(36)华人德《论长锋羊毫》,《华人德书学文集》,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08,第183-184页。
(37)同上,第182页。
(38)相关研究参见祝嘉《书法初步》、《悬臂论》,《书学论集》,南京,金陵书画社,1983年,第345-379页:及其启功《从河南碑刻谈古代石刻书法艺术》,《启功丛稿》,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36-147页。
(39)姜寿田《中国书法理论史》,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2004年,第169页。
(40)华人德《释“始艮终乾”》,《华人德书学文集》,北京,荣宝斋出版社,2008,第179页。
(41)刘恒《中国书法史·清代卷》,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35-242页。
(42)同上,第238页。
(43)华翼纶《画说》,《美术丛书》第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911页。
(44)王原祁《麓台题画稿》,《中国书画全书》第8册,第706页。
(45)卫铄《笔阵图》,《历代书法论文集》,第 22页。
(46)盛大士《溪山卧游录》卷3,《美术丛书》第2册,第1336页。
(47)《黄宾虹文集·题跋编·诗词编·金石编》,第10页。
(48)王中秀《黄宾虹年谱》,第519页。
(49)(清)齐学裘《见闻随笔》卷25,《续修四库全书》编撰委会编《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第118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69页。
(50)(元)苏伯衡《苏平仲文集》卷15,《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影印本)第410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54-555页。
3 Edward H.Schafer, The Golden Peaches of Samarkand:A Study of Tang Exotics (Berkeley, Los Angeles:U 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3.薛爱华 (谢弗) 着, 吴玉贵译:《唐代的外来文明》,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年, 第508~510页。中译本改正了引文的一些错误并加了一些研究性的译注, 极便读者。薛爱华书中所论偏于文献考辨, 运用考古资料进行探讨的主要着作有:由水常雄:《ガラスの道:形と技术の交渉史》, 东京:德间书店, 1973年;东京国立博物馆编:《东洋古代ガラス:东西交渉史の视点から》, 东京:东京国立博物馆, 1980年;干福熹主编:《丝绸之路上的古代玻璃研究》,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7年。
4 荣新江:《于阗花毡与粟特银盘---九、十世纪敦煌寺院的外来供养》, 胡素馨编:《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 2003年, 第246页。
5 Hou Ching-lang, Trsors du m onastre Long-hingTouen-houang:unetude sur le m anuscrit P.3432, dans M.Soym i (dir.) , Nouvelles contributions auxtudes de Touen-houang (Genve:Droz, 1981) :149-168.中译文侯锦郎:《敦煌龙兴寺的器物历》, 谢和耐、苏远鸣等着, 耿昇译:《法国学者敦煌学论文选萃》, 北京:中华书局, 1993年, 第77~95页。
6 唐耕耦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 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 1990年, 第1~109页。
7 姜伯勤先生曾讨论敦煌与发自波斯的香药之路、珠宝之路、琉璃之路, 其中琉璃之路的提法颇具新意, 但未能展开论述。参看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4年, 第64~69页。安家瑶对此有所申论, 参看氏撰:《玻璃之路---从汉到唐的玻璃艺术》, 《走向盛唐:文化交流与融合》, 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2005年, 第21~27页。
8 (7) 郑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外来商品辑考》, 《中华文史论丛》第63辑, 2003年, 第72~76、73、74页。
9 荣新江:《于阗花毡与粟特银盘---九、十世纪敦煌寺院的外来供养》, 胡素馨编:《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第246~260页。
10 参看柯嘉豪:《少欲知足、一切皆空及庄严具足:中国佛教的物质观》, 胡素馨编:《佛教物质文化:寺院财富与世俗供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第36~37页;John H.Kieschnick (柯嘉豪) , The Impact of Buddhism on Chinese Material Culture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2-14.
11 严耀中:《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年, 第194~206、449~468页。
12 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 第2~4页。
13 参看定方晟:《七宝について》, 《印度学佛教学研究》第24卷第1号, 1975年, 第84~91页。
14 《大正藏》卷54, 第1105页上栏。
15 《大正藏》卷12, 第346页下栏~347页上栏。
16 《大正藏》卷1, 第310页下栏。
17 小野田伸:《古代ガラスを意味する「琉璃と「0) 璃について》, 《Glass:ガラス工艺研究会志》第43号, 1999年, 第27~30页。
18 Berthold Laufer, Jade:A Study in Chinese Archaeology and Religion (Chicago:The Field Museum of Natural History, 1912) 110-112.罗佛的看法代表当时学界的主流观点, 现在看来需要根据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重新检证。
19 罗佛在当时佛教和印度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 Berthold Laufer, Jade:A Study in Chinese Archaeology and Religion, p.111.这一观点为薛爱华所承袭, 参见《唐代的外来文明》, 第537页。
20 魏收:《魏书》, 北京:中华书局, 1974年, 第2270页。余太山认为《魏书》所载波斯物产之文出自《周书》, 《魏书》原文虽然亦有这类物产的记录, 只是由于并未超出《周书》范围, 因而被《北史》编者用《周书》的记录取代。换言之, 《魏书》原始记录已不可得知。参看余太山:《两汉魏晋南北朝正史西域传研究》, 北京:中华书局, 2003年, 第86页。
21 例如在波斯珠宝商内沙不里 (Nayshābūrī) 写成的第一部波斯语《珍宝书》中, 水精和玻璃就是同一个词。Muh.m m ad ibn Abīal-Barakāt JuharīNayshābūrī, Javāhir-nāma-yi Niz.āmī, ed.Iraj Afshār (Tehran:Mīrās.-i Maktūb, 2004) .此材料承邱轶皓博士提示, 谨致谢忱。
22 宫嶋纯子:《汉译佛典における翻译语颇梨の成立》, 《东アジア文化交涉研究》创刊号, 2008年, 第365~380页。
23 孙望:《韦应物诗集系年校笺》, 北京:中华书局, 2002年, 第515页。
24 萧涤非主编:《杜甫全集校注》,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2013年, 第120、5045页。
25 (4) (5) 陕西历史博物馆、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着:《花舞大唐春---何家村遗宝精粹》,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3年, 第214~215、101、97页。
26 奈良国立博物馆:《正仓院展 (平成五年) 》, 奈良:奈良国立博物馆, 1993年, 图49。
27 考古报告和研究论着中或称琉璃、或称玻璃的情形, 据引时依旧。
28 《大正藏》卷45, 第405页上栏。按, 药师琉璃光如来的名号, 在南北朝时期译出的《佛名经》中即有出现, 之后在《药师琉璃光如来本愿功德经》中更直接展示了东方琉璃世界之庄严光明, 所体现的佛性之净真。
29 赵永:《论魏晋至宋元时期佛教遗存中的玻璃器》,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年第10期。
30 (11) 黄征、吴伟:《敦煌愿文集》, 长沙:岳麓书社, 1995年, 第213、215页。
31 黄征、吴伟:《敦煌愿文集》, 第148页。以上愿文录文均据IDP图版有所改正。
32 陈藏器撰, 尚志钧辑释:《本草拾遗》, 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2年, 第24页。
33 徐坚等着:《初学记》, 北京:中华书局, 1962年, 第646页。
34 王炳华:《琅玕考》, 《西域考古文存》, 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0年, 第225~237页。
35 中国历史博物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编辑:《天山古道东西风》,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 第279、282页。
36 大广编集:《中国:美の十字路展》, 大阪:大广, 2005年, 第134页。
37 安家瑶:《北周李贤墓出土的玻璃碗---萨珊玻璃器的发现与研究》, 《考古》1986年第2期。
38 筱原典生:《脱库孜萨来佛寺伽蓝布置及分期研究》, 《石窟寺研究》第1辑,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10年, 第197~206页。
39 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北定县出土北魏石函》, 《考古》1966年第5期;夏鼐:《河北定县塔基舍利函中波斯萨珊朝银币》, 《考古》1966年第5期。
40 安家瑶:《中国的早期玻璃器皿》, 《考古学报》1984年第4期。
41 安家瑶:《谈泾川玻璃舍利瓶》, 《2015丝绸之路与泾川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第287~292页。
42 浙江省博物馆、定州市博物馆编:《心放俗外:定州静志净众佛塔地宫文物》, 北京:中国书店, 2014年, 第62~63页。
43 赵永:《论魏晋至宋元时期佛教遗存中的玻璃器》, 《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年第10期。
44 2017年浙江省博物馆特展仅陈列四件, 且未加说明。见浙江省博物馆、西安市临潼区博物馆编:《佛影湛然:西安临潼唐代造像七宝》, 第201页。
45 中国美术全集编辑委员会:《中国美术全集:金银玻璃珐琅器》, 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 1989年, 图228。
46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法门寺考古发掘报告》, 北京:文物出版社, 2007年, 第248、228页, 彩版232。
47 吴立民、韩金科:《法门寺地宫唐密曼荼罗之研究》, 香港:中国佛教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1998年。
48 其中七件玻璃花图版, 见宁夏固原博物馆编:《固原文物精品图集》 (下册) , 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 2013年, 第33页。
49 罗丰编着:《固原南郊隋唐墓地》,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6年, 第61、82、235~239页。
50 王炳华:《吐鲁番新出土的唐代绢花》, 《文物》1975年第7期。图版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编:《新疆出土文物》,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75年, 图一八三。
51 之前对于绢花只有简单报道, 前揭王炳华文认为随葬的绢花只是墓主奢侈生活的一个侧面反映, 未能从信仰层面对其性质和功能有所讨论。
52 陈海涛:《唐代入华粟特人的佛教信仰及其原因》, 《华林》第2卷, 2002年, 第87~94页;毕波:《信仰空间的万花筒---粟特人的东渐与宗教信仰的转换》, 荣新江主编:《从撒马尔干到长安---粟特人在中国的文化遗迹》,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2004年, 第49~56页。
53 录文参唐耕耦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 北京:全国图书馆缩微复制中心, 1990年, 第99页。
54 张广达、荣新江:《于阗史丛考》 (修订本)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 第89页。
55 谭蝉雪:《敦煌民俗---丝路明珠传风情》, 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 2006年, 第244~246页;荣新江:《丝绸之路与东西文化交流》,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年, 第279~281页;郭俊叶:《敦煌壁画、文献中的摩睺罗与妇女乞子风俗》, 《敦煌研究》2013年第6期。郭俊叶认为, 七夕与七月十五相距不远, 佛教中七月十五日为盂兰盆节, 此时有盂兰盆会、放焰口等一些佛事活动。于阗公主于此时施舍磨睺罗, 有可能是七夕之物, 节后施舍于寺院供养。按, 此说过于牵强, 于阗公主所施舍之物, 应当是专为盂兰盆节而造, 与七夕无涉。
56 黎毓馨考证静志寺佛塔地宫为隋代初建、晚唐改造、北宋沿用, 见《心放俗外:定州静志净众佛塔地宫文物》, 第8~23页。可惜的是, 图录中没有专门收录玻璃器。
57 定县博物馆:《河北定县发现两座宋代塔基》, 《文物》1972年第8期。
58 《文物探源》, 《文史月刊》2008年第12期, 封三。
59 宿白:《定州工艺与静志、静众两塔地宫文物》, 《文物》1997年第10期。
60 唐耕耦等:《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 第10、71、15、117页。
61 干福熹:《中国古代玻璃的起源和发展》, 《自然杂志》2006年第4期。
62 关于汉唐间来自龟兹的异物, 参见余欣:《中古异相:写本时代的学术、信仰与社会》,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1年, 第294~322页。
63 荣新江:《于阗花毡与粟特银盘---九、十世纪敦煌寺院的外来供养》, 《绵绫家家总满---谈十世纪敦煌与于阗间的丝织品交流》, 以上两文均已收入其《丝绸之路与东西文化交流》, 第263~277、278~294页。
64 干福熹等着:《中国古代玻璃技术的发展》, 第128~140页。
65 大英博物馆监修, Roderick Whitfield编集、解说:《西域美术:大英博物馆スタインコレクシヨン》, 东京:讲谈社, 1982年, 图55~1、55~2、56~2。相关研究参看安家瑶:《莫高窟壁画上的玻璃器皿》, 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研究论集》, 北京:中华书局, 1982年, 第425~464页。
66 彩色图版见大广编集:《中国:美の十字路展》, 第136页。
67 安家瑶、刘俊喜:《大同地区的北魏玻璃器》, 张庆捷、李书吉、李钢主编:《4-6世纪的北中国与欧亚大陆》,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年, 第38页。
68 深井晋司:《圆形切子装饰0) 璃碗---正仓院宝物白0) 璃碗源流问题について》, 氏着:《ペルシア古美术研究:ガテス器金属器》, 东京:吉川弘文馆, 1968年, 第7~46页。
69 王银田、王雁卿:《大同南郊北魏墓群M107发掘报告》, 《北朝研究》第一辑, 北京:燕山出版社, 1999年, 第143页;王银田:《北朝时期丝绸之路输入的西方器物》, 张庆捷、李书吉、李钢主编:《4-6世纪的北中国与欧亚大陆》, 第75页。
70 马艳:《大同出土北魏磨花琉璃碗源流》, 《中原文物》2014年第1期。
71 李昉等撰:《太平御览》, 北京:中华书局, 1960年, 第3592页。《旧唐书高宗本纪》作龟兹王白素稽献银颇罗。吴玉贵疑《太平御览》所引《唐书》金下有夺文 (吴玉贵:《唐书辑校》, 北京:中华书局, 2008年, 第1069页) 。唐雯主张《御览》所引唐书并不是某一部书的专名, 而是包括刘昫《唐书》、吴兢等所编一百三十卷本《唐书》及唐代历朝实录在内的唐代各类史料文献的总名。编修者将这一系列史料统一引录作唐书, 正体现了唐至宋初的士人对于唐书这一概念的认识 (唐雯:《〈太平御览〉引唐书再检讨》, 《史林》2010年第4期) 。因此, 本条史料虽有异文, 或别有所本, 未必为银叵罗之误, 且从下文考证来看, 金颇梨确实存在, 故仍其旧文。
72 魏收:《魏书》, 第2275页。
73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魏洛阳永宁寺1979~1994年考古发掘报告》,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 第136页。
74 Hofkunst van de Sassanieden:het Perzische rijk tussen Rome en China (224-642) (Brussel:Koninklijke Musea voor Kunst en Geschiedenis) 266.
75 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财政干部培训中心汉、后赵墓发掘简报》, 《文博》1997年第6期。
76 分型、成分及功能分析, 参看张全民:《西安M33汉代玻璃研究》, 《文博》2004年第1期。
77 南京市博物馆:《南京幕府山东晋墓》, 《文物》1990年第8期。
78 关善明:《中国古代玻璃》, 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 2001年, 第70页。
79 颇梨作为七宝之一, 在唐宋时期敦煌佛寺中的功用及其与密教供养观念的关系, 拙文《敦煌佛寺所藏珍宝与密教宝物供养观念》 (《敦煌学辑刊》2010年第4期) 曾作初步讨论, 敬请参看。
80 《大正藏》卷17, 第345页下栏。
81 《大正藏》卷49, 第306页中栏~下栏。
82 《大正藏》卷51, 第87页中栏。
83 魏征等撰:《隋书》, 北京:中华书局, 1973年, 第908页。
84 《旧唐书》卷四七《经籍下》, 第2082页。《唐六典》集贤殿书院条注略同 (李林甫等撰, 陈仲夫点校:《唐六典》, 北京:中华书局, 1992年, 第280页) 。据下引韦述《集贤注记》, 史书库缥带之前缺字可补为青。
85 孙逢吉撰:《职官分纪》卷一五引《集贤注记》, 《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 台北:商务印书馆, 1983~1986年, 叶八七背。陶敏辑校:《景龙文馆记集贤注记》, 北京:中华书局, 2015年, 第222页。文字和标点参考陶校而有所改易。
86 池田温:《盛唐之集贤院》, 《唐研究论文选集》,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 第190~242页。
87 拙文《〈唐六典〉修纂考》, 朱凤玉、汪娟编:《张广达先生八十华诞祝寿论文集》, 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 2010年, 第1161~1200页。
88 王婕等:《一件战国时期八棱柱状铅钡玻璃器的风化研究》, 《玻璃与搪瓷》2014年第2期。
89 矶部彰编集:《台东区立书道博物馆所藏中村不折旧藏禹域墨书集成》中卷 (文部科学省科学研究费特定领域研究「东アジア出版文化の研究研究成果) , 东京:二玄社, 2005年, 第67页。
90 林世田、萨仁高娃:《国家图书馆藏敦煌写本〈金光明最胜王经〉古代修复简论》, 《敦煌研究》2006年第6期。
91 林玉、董华锋:《四川博物院藏敦煌吐鲁番写经叙录》, 《敦煌研究》2013年第2期。
92 张彦远:《历代名画记》, 杭州: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2011年, 第47~48页。
93 Yu X in, Material Culture, Reading Perform ance, and Catalogue System:Sutra Wrapper and Sutra Kerchief in Chinese Buddhist Rituals and the Form ation of the Canon, special lecture at Colum bia University Buddhist Studies Sem inarthe Center for Buddhism and East Asian Religion, January 29, 2016.
94 《大正藏》卷19, 第522页上栏~中栏。
95 平安时代末期的着名僧人兼意专门收集佛经和外典关于宝物的义理和载记, 汇编为《宝要抄》。关于杏雨书屋藏此书写本之研究, 参看Yu X in, Assem bling the Precious Bits:Knowledge of Minerals in the Manuscript Houyoushou, The 12t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East Asia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Baltim ore, Maryland) July 14-18, 2008.
摘要 苏轼的绘画理论,尤其是文人画思想在中国绘画史上有着特殊的地位。虽然他没有专门系统的画论著作,但是其关于文人画的论述已经触及文人画的性质、特征、创作等一系列问题,开拓了文人画思想研究的新领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因此,研究苏轼文人画思想不仅可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而且对当代中国绘画理论的探讨和实践走向都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苏轼 文人画 创作 影响
中图分类号:J203 文献标识码:A
文人画中蕴含着深厚的哲学思想、伦理观念和文化修养,具有诗、书、画、印的综合素养,是中国古代文化在绘画艺术中的集中体现。通过对文人画作的审视与分析,不仅可以使我们较为直观地发现影响文人画创作的因素,也可以发现创作者在创作中的地位。本文尝试从苏轼对文人画创作的影响谈起,重点分析了其对文人画创作所作出的探索。
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生于宋仁宗景祜三年,是中国文学艺术史上的一位奇才。苏轼的绘画理论,尤其是文人画思想在中国绘画史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他最早提出了“士人画”的概念。虽然苏轼没有专门系统的画论著作,但是关于文人画的论述已经触及文人画的性质、特征、创作等一系列问题,开拓了文人画思想研究的新领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因此,研究苏轼文人画思想不仅可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神,而且对当代中国绘画理论的探讨和实践走向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借鉴意义。总之,笔者认为苏轼对文人画创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形理两全,以言晓画
熙宁四年,苏轼在《净因院画记》中云:
“余尝论画,以为人禽宫室器用皆有常形。至于山石竹木水波烟云,虽无常形,而有常理。常形之失,人皆知之。常理之不当,虽晓画者有不知。故凡可以欺世而取名者,必托于无常形者也。虽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当,则举废之矣。以其形之无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谨也。世之工人,或能曲尽其形,而至于其理,非高人逸才不能辨。”
在这里,苏轼提出了文人画论中关于“常形”与“常理”的问题。“常形”是指事物外部的形态,“常理”则是指事物内部的结构和性质,即事物的内在规律。徐复观也曾指出,苏轼所说的“常理”不是当时理学家所说的伦理物理之理,而是“依乎天理”的理,是指出自然的生命构造及由自然生命构造而来的自然的情态而言。宗白华先生也提出:“东坡之所谓常理,实造化生命中之内部结构,亦不能离生命而存者也。山水人物花鸟中,无往而不寓有浑沦宇宙之常理。宋人尺幅花鸟,于聊聊数笔中,写出一无尽之自然,物理俱足,生趣盎然。故笔法之妙用,为中国画之特色。传神写形,流露个性,皆系于此。”苏轼认为,在当时的画家中,文与可最能得自然之常理并将其运用于艺术创作:
“与可之于竹石枯木,真可谓得其理者矣。如是而生,如是而死,如是而挛拳瘠蹙,如是而条达遂茂,根茎节叶,牙角脉缕,千变万化,未始相袭,而各当其处。合于天造,厌于人意,盖达士之所寓也欤。”
这就是说,因为文与可深谙竹石枯木的生长、发展、变化的规律,得其理,才能画出它的生命、画出它的凋零、画出它的蜷曲紧缩瘦弱枯萎、画出它的枝繁叶茂生机勃勃,各株竹子千变万化、毫不相同,而且在各自的位置上又十分恰当,和自然界的竹子毫无二致。这样的画,既符合自然状态,又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常形”与“常理”的问题上,推重“常理”,但也没有轻视“常形”,相反,而是主张形理兼备。正如苏轼在《书竹石后》中所写到的:
“昔岁余尝偕方竹逸寻净观长老,至其东斋小阁中,壁有与可所画竹石,其根茎脉缕,牙角节叶,无不臻理,非世之工人所能者。与可论画竹木,于形既不可失,而理更当知;生死新老,烟云风雨,必曲尽真态,合于天造,厌于人意;而形理两全,然后可言晓画。故非达才明理,不能辨论也。”
由此可见,苏轼之所以对文与可的墨竹评价甚高,不仅仅因为他“于形既不可失”,更因为他“理更当知”,“形理两全”,这样才可以称得上是“晓画”,才可以把新的、老的、烟云中、风雨中的不同阶段、不同形态的竹木表现得栩栩如生,从而“合于天造,厌于人意”。反之,如果不合常形常理就会贻笑大方。苏轼的《书戴嵩画牛》云:
“蜀中有杜处士,好书画,所宝以百数。有戴嵩牛一幅,尤所爱。锦囊玉轴,常以自随。一日,曝书画,有一牧童见之,拊掌大笑:此画斗牛也,斗牛力在角,尾搐入两股间,今乃掉尾而斗,谬矣!处士笑而然之。”
这段话讲得很清楚,斗牛的特点是,“斗牛力在角,尾搐入两股间”,而画却把牛描绘成“掉尾而斗”,这显然违反了生活常识,违反了事物的常理,所以不管画的什么形象都是“举废之矣”。同样,苏轼在《书黄筌画雀》中说:“黄筌画飞鸟,颈足皆展。或日:飞鸟缩颈则足展,缩足则颈展,无两展者。验之,信然。乃知观物不审者,虽画师且不能,况其大者乎?君子是以务学而好问也。”可见,黄筌《飞鸟图》的错误就在于“颈足皆展”,因为“飞鸟宿颈则展足,缩足则展颈,无两展之者。”因此,只有观物必审、务学而好问才能做到形理两全。
二 论画以形似,见于儿童邻
宋人张放礼论曰:
“造乎理者,能画物之妙,眯乎理者,则失物之真。何哉?盖天性之机也。性者,天所赋之体;机者,入神之用。机之发,万变生焉。惟画造其理者,能因性之自然,究物之微妙。心会神融,默契动静,察于一毫,投乎万象;则形质动荡,气韵飘然矣。”
可见,宋人对画所提出的“理”字,是与传神的观念一脉相承的。
宋哲宗元 二年六月(公元),苏轼为鄢陵一位王姓官员所画的折枝图题了两首诗。虽然该作品没有流传下来,但苏轼所题的这两首诗却因蕴含了他的形神观点而广为流传,对后世影响深远。其中一首曰:“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赋诗必此诗,定知非诗人。诗画本一律,天工与清新。边鸾雀写生,赵昌画传神。何如此两幅,疏淡含精匀。谁言一点红,解寄无边春。”从这几句话中我们不难发现,与形似相比,苏轼更看重神似。苏轼甚至将形似与神似作为区别画工画与文人画的论点之一,即所谓:“观士人画,如阅天下马,取其意气所到。乃若画工,往往只取鞭策皮毛、槽枥刍秣,无一点俊发,看数尺许便倦。汉杰真士人画也。”由此可以看出,苏轼之所以推崇“士人画”,反对“画工画”,是因为“士人画”能做到神似,“取其意气所到”,从而以少见多,使人观其画如阅天下马,从中可以体验到奔腾狂放浩然于胸之感。而不像“画工画”那样,“取鞭策皮毛、槽枥刍秣”,只能描绘出事物的外部形态,“无一点俊发”,毫无生气,以至于使人仅仅看了几尺就觉得倦怠了。
三 随物赋形,尽水之变
由于苏轼主张形神并重,所以他在谈论文艺时屡次提到应该“随物赋形”,他在《自评文》中说:“吾文如万斛泉涌,不择地皆可出。在平地滔滔汩汩,虽一日千里无难,及其山石曲折,随物赋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
“随物赋形”自然不能脱离形似。描绘事物时,必须要尊重事物的本来面貌。物有不同,形有不同,即使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也可能有不同的形态特征。事物既然是不同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就要“随物赋形”,就要表现出它的特点,赋予它不同的形态。对于画人而言,为了准确把握人物的精神特征,苏轼还提出“欲得其人之天,法当众中阴察之”的创作观念,即为了掌握一个人精神个性的本来面目,应该从他的日常生活中观察。苏轼还在《传神记》中指出:
“凡人意思各有所在,或在眉、目,或在鼻、口。虎头云:‘颊上加三毫,觉精彩殊胜。’则此人意思,盖在须颊间也。优孟学孙叔敖抵掌谈笑,致使人谓死者复生,此岂举体皆似,亦得其意思所在而已。使画者悟此理,则人人可以为顾、陆。吾尝见僧维真画曾鲁公,初不甚似,一日往见公,归来喜甚日:‘吾得之矣。’乃于眉后加三纹,隐约可见,作俯首仰视眉扬而额蹙者,遂大似。”
可见,人们的内在思想感情“各有所在”,有的表现在眉毛、眼睛上,有的人表现在鼻子、嘴巴上,只有把握了他们各自的特点并加以表现,才能达到传神的效果。在脸颊上加几根毫毛,就更为酷似,这就说明此人的神情主要表现在须颊间。楚之乐人优孟模仿楚相孙叔敖抵掌谈笑,让人觉得死人复活了,即便这样也不是他所有的举止都像孙叔敖,只是把握了孙叔敖的神情所在罢了。苏轼也曾经看见画僧维真画曾鲁公,开始不太像,后来一天去见鲁公,回来在眉毛后加了三条纹,就特别像了。如果绘画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能把握各人“意思所在”,那么人人都可以成为顾恺之、陆探微那样的画家。
四 美在成酸之外
苏轼在《书黄子思诗集后》中说:
“唐末司空图,崎岖兵乱之间,而诗文高雅,犹有承平之遗风。其论诗日:梅止于酸,盐止于咸;饮食不可无盐、梅,而其美常在咸酸之外。盖自列其诗之有得于文字之表者二十四韵,恨当时不得其妙,予三复其言而悲之。闽人黄子思,庆历、皇祜问号能文者。予尝闻前辈诵其诗,每得佳句妙语,反复数次,乃识其所谓。信乎表圣之言,美在咸酸之外,可以一唱而三叹也。”
这段话表明了苏轼深爱咀嚼有味的诗歌,赞同司空图的观点。并将“一唱而三叹”的诗歌为上品。正如苏轼在《书司空图诗》中所言及的:
“司空图表圣自论其诗,以为得味于味外。‘绿树连村暗,黄花入麦稀。’此句最善。又云:‘棋声花院静,幡影石坛高。’吾尝游五老峰,入白鹤院,松阴满庭,不见一人,唯闻棋声,然后知此句之工也,但恨其寒俭有僧态。若杜子美云:‘暗飞萤自照,水宿鸟相呼。四更山吐月,残夜水明楼。’则才力富健,去表圣之流远矣。”
在苏轼看来,司空图的诗句能做到“得味于味外”,尤其是“棋声花院静,幡影石坛高”之句。苏轼在身临其境之后,才体会到“此句之工”,只是他认为司空图的诗终究还是“寒俭有僧态",而杜甫的诗句“暗飞萤自照,水宿鸟相呼。四更山吐月,残夜水明楼”,“才力富健”,在表现“味外之味”方面,远比司空图高明。同诗歌方面赞赏“味外之味”一样,在绘画上,苏轼也强调含蓄美、意境美和回味无穷的精神美。在《传神记》中,苏轼赞赏“南都程怀立,众称其能。于传吾神,大得其全。怀立举止如诸生,萧然有意于笔墨之外者也。故以吾所闻助发之。”程怀立以传神著称,他追求笔墨之外的意境,所以苏轼把自己所知道的都告诉他,以此来帮助他、启发他。苏轼还曾经说过“不见何戡唱《渭城》,旧人空数米嘉荣。龙眠独识殷勤处,画出阳关意外声。”这首诗是说,李龙眠能独具慧眼,领会到殷勤的送别之情,在《阳关》图中绘出意外之声。在《书鄢陵王主薄所画折技二首》之一中,苏轼云:“谁言一点红,解寄无边春。”这表明,他认为这两幅画都具有味外之味——谁说它只是一点红昵,透过这一点红,它让人感悟到的却是无边的春色。用现代艺术理论的语言来说就是,创作主体所要表达的艺术主旨,没有在画面上直接表现出来,而是采用留白的手法隐藏在画面中,要靠欣赏者通过感官观照、心意融入才能呈现出审美意象,进而领悟其深层的意蕴。有时甚至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其实,这些都是对我国传统诗论中关于言外之意、象外之象的理论加以继承的,并将它运用到绘画领域。
结语
通过对苏轼对文人画理论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其对文化创作所产生的影响,他开拓了文入画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并对后世文人画也产生了深远的、不可估量的巨大影响,是我国古代艺术理论宝库中值得珍视的瑰丽遗产。在倡导学习传统文化精髓的今天,研究苏轼文人画的理论对我国的艺术创作将有着深远的影响与价值。
参考文献:
[1] 李福顺:《苏轼与书画文献集》,荣宝斋出版社,2008年版。
[2] 李福顺:《苏轼论文艺史料》,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4年版。
[3] 衣若芬:《〈宣和画谱〉与苏轼绘画思想》,线装书局,2001年版。
[4] 徐书城:《中国绘画断代史·宋代绘画》,人民美术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清朝/流星观念/流星观测/流星记录
【正文】
晴天夜晚,仰望天空,常常可见流星在天中划过。遇到流星雨的时候,四方流星交织夜空,大小纵横,异常壮观。流星和流星雨以其引人注目而唤起了古代人们的极大兴趣,引发古人记录这些现象并做出种种猜测。中国古代观测了大量的流星和流星雨,逐渐形成了完整的流星记录和流星占体系。[1][2]到了明末,随着耶稣会传教士的东来和《崇祯历书》的编定,欧洲古典天文学知识陆续被介绍到中国。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22年)曾认为,流星、陨石、彗星和孛星(新星和超新星)均属大气现象。这个认识一直流行到十七世纪。来华传教士介绍了流星是大气现象的说法,这个说法在关心西学的士人中又流传开来。然而,以流星占为特点的中国传统流星观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以至于清朝钦天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观测和记录流星的发生,重要的还按传统星占方法给出占语,通过礼部迅速地报告给皇帝。考察中西流星观念交织下的清代流星观念和观测,对于了解清朝天文观念的传播和清钦天监活动的特点,讨论清代流星记录的产生过程和分布状况,判断清代天象记录的可靠程度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讨论以上问题。
一、清代的流星观念
1.两种流星观
中国传统天文学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传统文化中的阴阳、五行观念在天文观念上也有体现。就流星而言,从《汉书·天文志》起,历代正史的天文志都有流星的观测和占验的记载。唐朝的《乙已占》以“流星犯日月占”、“流星与五星相犯占”、“流星犯列宿占”和“流星入列宿占”为题汇集了唐以前的流星史料。宋代成书的《灵台秘苑》卷十五说:“星辰丽于天,犹民之附于王也”,而流星出没无常,被视为“五行之散精”,对应于“天皇之使”或将叛、百姓流离之状。明代著述颇多的陆深(1477-1544)在《玉堂漫笔》说:[3]
“文曜丽乎天,其动者有七,日月五星是也;其不动,二十八宿是也。日为阳精,月为,五行之精为五星,布于四方二十八舍为宿,咸列布于天。运形躔次,用示吉凶焉。”
“五行之散精”即为流星,可以用来显示吉凶之兆。清初黄鼎的《管窥辑要》(1652年)搜集了当时能见到的多种天文和地理方面的古籍,其中卷60是关于流星占的内容。总之,在中国传统天文学中,流星一直是天文的内容。
西方古典流星观念则不是这样。它认为,流星是大气现象,而不属天文范畴,即“流星非星”。古希腊自然观认为,自然界有水、土、火、气四元素,每种元素有干和湿、冷和热两种属性。太阳照射到地球,促使地球产生蒸发作用。蒸发分为两种,一种是水蒸发后产生湿气,这就是雾、雪、苞、雨的成因。另一种是太阳照射到陆地后,焦干的陆地产生干的、象火一样的物质,它们升腾到九层天的第一层——月亮天的下端,就象一种易燃物分布在地球的外部空间。一旦这种物质聚集得足够多,仅需一点点运动,比如天球旋转,就被点燃,爆发成火焰,形成流星现象。如果有足够的物质补充,就形成彗星。这些物质燃烧不完全,又聚集在一起,就成了陨石。把变化无常的流星、彗星和陨石的出现归究于地(大气层),而不是天,可以很好地符合天球形式和运动的完美性要求,因而与地心说的“水晶球宇宙体系”一起,一直流行到第谷时代。[4]
2.西方古典流星观念在清代的传播
明末,随着耶稣会传教士的东来,欧洲古典天文学知识陆续被介绍到中国。利玛窦(1552-1610)的《乾坤体义》,上卷言天象,下卷言算术,均为西学传入中国之始。卷上讨论流星时说:“夜间数见空中火,似星陨,横直飞流。其诚非星,乃烟气从地冲腾,而至火处著点耳。”[5]为了论证“流星非星”,利玛窦又用到了反证法:如果夜夜果落几星,“何以计其数乎?何像之成乎天?星不几于尽亡乎?”他所要陈述的是西方古典天文学知识,即:
“气无逢阻者,则气域臻火疆,便点著。若微者,速走而消落似星;若厚者,久悬于是而为孛星焉。人在下而远望之,如在天而为真星,不亦谬乎?”
利玛窦的说法源于亚里士多德《气象学》(Meteorologica)卷一第4章。稍后于利玛窦的另一位耶稣会传教士高一志(1568-1640),在其《空际格致》更详细地论述了流星现象。此书二卷,[6]卷下“火属物象”条说“……为流象,为陨星,……为彗孛,此皆从干气而遇火燃,结成其象”,也是亚里士多德说法的翻版。卷上“气之厚域形动”说:
“太阳摄土、水、清气,无所阻而径冲,直至火轮而止,乃以甚干、甚清、易燃而变火。其微者,一燃即散,是为流星;厚者,燃不易灭,久悬空中,是彗孛,必系气之最高域矣。”
我们知道,第谷(1546-1601)在1588年论述1577年大彗星的拉丁文著作中有一个对托勒玫地心说和哥白尼日心说折中的宇宙体系,即认为地球位于宇宙中心,诸行星绕太阳运行,而太阳则率领诸行星绕地球运转。这已经是对亚里士多德关于天球完美和不变的观念的一个冲击,并且把彗星不再归于大气现象。不过,即使是开普勒(1630)和牛顿(1642-1727)还是认为流星纯粹是大气现象。[7]从这段话看,高一志虽然把太阳从九重天球中解放出来,却似乎没有认同第谷对彗星的研究。
第谷宇宙体系,经过传教士介绍到了中国,具体反映在《崇祯历书》。《崇祯历书》没有讨论新星爆发、流星、彗星现象,江晓原认为这是因为“水晶球体系必须将新星爆发、彗星、流星等现象解释成大气现象,也与中国的传统天文学观念判然不容,因此很少有人接受。”[8]虽然清代的天文学家都接受了第谷宇宙体系,从《格致草》、《天经或问》和《物理小识》却可以看出,许多关心西学的中国人仍受了流星的大气现象观。
3.清初士人对西方流星观念的接受
熊明遇(1579-1649)《格致草》,清初顺治五年(1648年)刊行。该书与熊明遇之子熊人霖《地纬》合刻,以《格致草》言天,《地纬》言地,合名曰《函宇通》。[9]事实上,熊明遇明万历年间在京作官时,就与徐光启友善,又与传教士庞迪我、阳玛略、毕方济时有来往,并在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11月为熊三拔《表度说》作序。他本人则著成了《格致草》的前身《则草》。王重民先生对此有公允评价。(注:王重民说,“自万历间西士以天算之说入中国,国人真能融会贯通者,徐、李、王征数辈,尤数先驱;熊氏父子,以教外人而邀其教中,以科学头脑而习其科学,所得之深,有非余子所能及者。”见《中国善本书提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78页。)
熊明遇是官至南明弘光政权兵部尚书的晚明义士,《格致草》因此流传不广。反倒是主要抄录《格致草》的游艺《天经或问》影响很大。前集被收进《四库全书》,后集传入到日本,[10]同时代的学者(如方以智、梅文鼎、揭喧)也颇加赞誉。[11]
游艺,字子六,福建建宁府人,生平不详。《福建通志》“文苑传”说:[12]
“(顺治)初,江西熊尚书明遇隐闽中,作《格致草》、《原象原理》。艺受业焉,遂精天官之学,取中西之义指言数,不遗理器不遗道。”
《天经或问》的现存最早本是1675年刊刻的。不过,至迟在1660年,该书当已定形并有所传播,因为方中通1660年在北京向汤若望学习西洋天算知识时,汤若望给他看过《天经或问》,并介绍方中通和游艺通信相识,互相辩证有关问题。(注:依据方中通《陪诗》卷二,“远游草”,“与汤道末先生论历法”,见《清代人物传记》“方中通”条(任道斌撰),上编,中华书局,1994年。)
《天经或问》(前集)卷四对流星的设问与作答,完全承袭了《格致草》的“彗孛流星陨星日月晕”条的内容,游艺说:[13]
“问流星划一火光,瞬息之间见而无定形;陨星或落而无定形,或落有如石者;彗则有尾如帚,孛则有芒如刺,能同天转,此种何物也?
曰:流陨彗孛,皆火也。火气从下挟土上升,不遇阴云,不成雷电凌空直突。至于火际,火自归火,挟上之土,轻微热燥,亦如炱煤,乘势直冲,遇火便燃,状如药引,今夏月奔星是也。其土势大盛者,有声有迹,下及于地,或成落星之石。初落之际,热不可摩,如埏气初出。若更精厚结聚不散,附于晶宇即成彗孛。”
这里所依据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大气论。而最后一句话中的“晶宇”一词,显然是指水晶球宇宙模型,表明秉承熊氏之学的游艺仍然只接受了水晶球体系。
方以智(1611-1671年)在学术上与熊明遇和游艺都有联系,他对流星的讨论,也来自《格致草》或《天经或问》。方以智《物理小识》卷二,“彗”条说:[14]
“满空皆火,近天极热,如窑中无光,投物则发光耳。此皆地气迸上,带物入此热际而火光迸射。其久者,气结厚大。随轮天转,去地尚近,非列宿之天也。”
同卷“雷说”条,也有意义一致的说法:“质测家曰:火挟土气而上,火焚而上附天,土成泽而下,星陨为石,亦非星也”。
张永堂[15]和冯锦荣[16]分别对《格致草》和《天经或问》进行了研究,认为两书是以间接的方式传播了耶稣会传教士的天地观。就流星而言,也大致如此:以传教士的说法为基础,融入清初士人的理解和改造,文字更为浅显通俗,影响范围更大。另一个事实是,方中通(1635-1698)在《数度衍》提到:“同学象数而辩难讨论者,则揭子子宣,梅子定九,薛子仪甫,汤子圣弘,(注:汤子圣弘,名汤澍,字圣弘,号昭夔,江苏六合人,著有《言树堂诸集》,《读易考略》、《测天历补》。见雍正《六合县志》卷十“文艺志”,第116页,南京图书馆藏。)游子子六,丘子帮士六君子居多,今皆各有著述,为方内所珍重,通谨书其姓氏以志不忘。”由此可以推知,西方流星观也是藉“为方内所珍重”的著述而得以传播。后来在民间的普通读书人中也有所体现,如徐朝俊、毛祥麟和王仁俊等。
4.西方流星观念在民间的传播
华亭(今属上海)徐朝俊《高厚蒙求》五卷,收有他所著的五种著作,[17]据其“天学入门”自序所说“余先世爱研数理,手造泰西仪器,五代于兹矣”,推知他是徐光启的五世孙,但生卒年不详。在“日晷测时图法”自序又说:
“昔先君子在时尚抚徽人所制之晷,爱其藻缋之极工,辙惜其师承之无本,爰口授余作种种晷法。”
可见,其父也是有心仪器之人。《清稗类钞》“物品类”记载他曾试制的龙尾车,“进水退水,无立踏坐踏之劳。”[18]此外,他完成的“自鸣钟表图法”,主要讲述钟表原理及其维修,是中国第一部钟表专门著作。[19]
关于流星的记录,见于《天学入门》“天地杂说”条:
“在天为星,在地为石。精之流于天者为陨星,质之陨于地者为陨石。是一是二,原的攸分。大凡陨石陨星,皆在月轮天下。陨星者,日月五星之精气,积而成形,为天帝之使命,非却有其星。星形巨则所应之事巨,星形微则所应之事微。”
徐朝俊所认为的流星,既是“皆在月轮天下”(水晶球体系),又是“日月五星之精气”(传统说法),能“积而成形”,还有流星占的“天帝之使命”的含义,这实际上是对西学和传统流星观的一种折中处理,但逻辑上不太清楚。因此,他同时代的人对他评价不高。著《续畴人传》的罗士琳(1789~1853年)曾说:[20]“诸说亦悉本利氏《乾坤体义》,荒远无凭,不足取也。”从上述关于流星的讨论看,这个评论是恰当的。不过,徐朝俊对《乾坤体义》的接受,表明这个时候西方古典流星观念在民间有传播。
喜于著作、不乐仕进的毛祥麟,对流星也有所论述。他祖藉江苏苏州,长在上海,生卒年不详。他的高祖、祖父和父亲均为学者,各有著述。祥麟少承家训,成年后著述涉及诗文、绘画、医药、音律等。《墨余录》十六卷,是“缀旧闻,征近事”一类的笔记,其卷四“流星俗忌”条曰:[21]
“人见流星入天狱,宜即披发坐哭,俟其出,而灾始弥。说见《酉阳杂俎》。汪三农辩之曰:‘如见星流天狱而得狱,则见星入台垣而无得相矣。’每讶世之祝文昌以祈科第,礼长庚以介眉寿,拜北斗以邀福,祷女牛而乞巧者,均未必果如所愿。从知吉既不可迪,凶亦无可禳也。今小儿夜数棺星,而以骂为叶击;新妇露行,恐触大狗损嗣而禁之,俗忌相传,恐多附会。”
这条材料没有讨论流星的本质问题,但揭示了对包括流星占在内的传统星占术的否定和怀疑。该书于同治庚午(1870年)出版,之后各省翻刻者颇多。可见,传统的流星观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虽然不再相信流星占,对于流星雨一类的壮观现象仍然惊诧不已。该书卷十一,“星坠地震”条又说:
“道光丙午,新秋后数日,夜将半,忽有大风骤起,势如山崩地裂,时伯兄也山卧病,大侄女侍疾未寝,风起时,适以开窗倾水,见红光一团,其大如盆,赤气四射,疾若飞星,自北向南。后有流星万点,随之以落,其声如雷。地即大震,室中诸器尽皆倾覆。时闻人喊马嘶,家家扶老携幼,开门奔避,盖虑屋宇之坍塌也。喧呶竟夜,天明始息,未知何详?”
这条记录描述了公元1846年秋后的一场流星雨,伴有极光和地震等现象。如果记录可靠的话,本身是一条有价值的流星雨记录。[22]流星雨发生后,百姓表示诧异,却没有将之联系到“庶人流徙之象”的流星雨占验,也表明流星观念在当时的改变。
清末王仁俊(1868~1913),江苏吴县(苏州)人,光绪十六年进士,著作很多,其《格致古微》用当时的西学知识来注读传统文献,即“思发古书之遗蕴,穷西学之根株”,有“西学中源”的倾向。[23]卷一“天学部”讨论流星时说:
“僖十六年,陨石于宋五,陨星也。案;此西人流星,陨石,所论出自《天文图说·三》。曰:昔人谓流星、陨石附近地球,由空气凝结而成。今知不然,细考,其质散布于行星轨道中甚多,被地摄引,即下坠于地。”
流星物质散布在轨道上,“被地摄引,即下坠于地”,是十九世纪中叶的早期流星学的研究成果,[24]清末的翻译著作,如1880年江南制造局刊刻的《格致启蒙·天文学》,1886年总税务司署刊刻、艾约瑟(1823~1905)翻译的16种格致启蒙之一——《天文启蒙》和1887年益智学会傅兰雅(1839~1928)作的27种格致须知之一《天文须知》等。《格致启蒙·天文学》的第三章“论太阳所属天穹诸星”的“六论彗星流星”讨论了流星学知识,其底本是麦克米伦公司出的AstronomyinSciencePrimerSeries,[25]而《天文启蒙》的卷三“绕日之诸星”有“第六课:论彗星陨石流星”。后者的底本,仅有“叙”中提及“泰西新出学塾适用诸书”,由流星条目的内容可以发现两者极为相同,可能为同一底本。傅兰雅的27种科学入门书,是基督新教在华传教机构推荐给教会学校使用的教科书。
流星天文学知识能够被用来讨论《左传》的内容,而《格致古微》一书又广为流传,反映出流星学的知识在大众中又有了新的传播。不过,作为历史的延续,清代的流星观测及记录方式一直是以传统的形式来进行的,光绪年间的流星题本和地方志上的流星记载就是证明。也幸亏了这种延续,才有可能保留下这些宝贵的流星记录。
二、清朝钦天监的流星观测
前面已述及清代的流星观念有中西观念交织的特点,这种特点反映在流星观测活动中则表现为基于流星占的传统观测继续进行,其神圣性则逐渐减弱。
清承明制,《清史稿》说:“世祖入关,因明遗制,内自阁部,以迄庶司,损益有物”,[26]钦天监也是这样。因此,在讨论清代的流星观测制度前,先考察明代的有关情况。
1.明朝钦天监的天象观测
(1)钦天监的人选
钦天监的人选,明初一开始就规定“世业代补”、“子孙承习”。《明会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说:[27]
“凡本监人员,洪武六年令永远不许迁动,子孙只习学天文历算,不许习他业。其不习学者,发海南充军。”
天文生是钦天监的主要成员,“俱以父祖世业代补”。“有缺,旧例天下访取,仍会礼部考验收用。后或有投充及收用义男、女婿者,礼部议准不许,止选世业子弟。”(注:明初著《七政推步》的贝琳,即“投太仆少卿廖义仲、钦天监五官灵台郎臧珩、司历何洪求天象之学,得充天文生”,见(江苏)同治《上江两县志》第二十八,转引自陈久金:《回回天文学史研究》,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第122页。)为了保证世业子弟的成才,又“立教师。教习有成,遇天文生缺,于内选用,其教师亦量升授。”
钦天监又规定,“凡本监习业者,分为四科”。(注:监候、司晨、漏刻、回回。)自五官正以下,与天文生、阴阳人,各专一科。回回官生附隶本监,子弟仍世其业,以本国土板历相兼推算。”
此外,钦天监的人也享有一些特殊的待遇,诸如“有父母丧,例免丁忧”,“天文生除本身外,再免一丁充当民差;阴阳人止免本身”。监官本是天文生提拔上来的,如果犯了罪,应削职为民者,还可降为天文生以免其罪,“应役应发充军者,奏请处治。”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钦天监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队伍的稳定,也杜绝了钦天监人士对政治的参与。
(2)观象台的制度
《明史·职官志》记载:“灵台郎辩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变。观象台四面,面四天文生,轮司测候。”[28]这表明,天文生轮班观测天象,灵台郎则分辨天区,对观测结果进行占验。《明会典》也说:
“凡天文,如日月、星辰、风云、蔼雾,本监各委官生昼夜占候。或有变异,旧历自具白本占奏。正统后始会堂上官佥书同奏。其观象台分定四面,每面天文生四人专视。凡本监观星,有盘,系洪武十七年造,又浑天、玑玉衡、简仪,俱正统四年造,十一年奏准简仪修刻黄道等度。”
借助浑天、简仪等天文仪器,可以将流星出没的位置确定下来。就流星观测而言,在观象台的四面分别安排观测者也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流星的出现时间和出没点没有一定的规律,观测者必须注意力高度集中,否则流星稍纵即逝。而观测者的视角又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流星的目视观测受人的生理因素的影响较大。据研究,[29]在半径张角53°范围内的监视天区内,观测者有可能发现该天区出现的全部流星的98%。因此,安排多人分天区观测,可以观测到较多的流星。
天文观测对计时仪器和授时制度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流星的出现时刻很是重要。在明朝,“定时刻,有漏换时,有牌报更,有鼓警晨昏,有钟鼓其器,皆设于谯楼”。[30]开始的时候,这套机构属于顺天府,正统六年改属钦天监。这样统筹起来,保证了观测工作的需要。
日常用品的供应,也有安排。“凡观象台、谯楼合用灯油、木炭及祭祀、斋宫调品、壶漏,亦有油炭,俱行礼部坐派,顺天府送用。”[27]
这些规定,保证了观象台的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使得观测结果有较高可靠性。
(3)对妄报天象的防范
明中叶的时候,有一起妄报天象的事件。天顺四年(1461),礼部右侍郎汤序兼掌钦天监监正,因钦天监失于推算,有一次月食没有预报,发生月食时朝廷来不及救护,引起明英宗极大不满。经调查,又发现汤序“凡有灾异,多隐蔽不言,见天文有变,必曲为解说,或将不详字语改削而进,若遇吉兆却详书进呈,其怀奸不忠如此”。[31]于是,汤序、钦天监监正谷滨、监副倪忠、春官正郭贵等下狱都察院。处理意见是,将汤序由三品的礼部侍郎降为四品的太堂寺少卿,不过任掌钦天监监事,五品的钦天监监正谷滨和六品的监副倪忠罚俸三月。三位均接受坐杖之刑。
降职罚俸的惩治当然不是办法,为了防止工作中的疏误,明朝除设观象台观测外,还内设灵台,以察异同勤惰。《明实灵》说:[32]
“(成化二十三年,)钦天监冠带儒士朱祚陈本监利病,一谓天文生昼夜观候,冬月露坐艰苦,宜二年一给毛袄,并依期给与岁例木炭;一谓国朝外设观象台,令天文生占候,内设灵台,令内臣占候,用较察异同勤惰,而近时外台生每预报,内台官雷同附和,又本监历书政事,内台往往干预,皆宜禁止。”
“天文生昼夜观候”得到了保存到现在的观测记录。始于此而延于清末的“内设灵台”,制止了钦天监官员和内宫宦官不诚实的行为。
这些措施的效果应该还不错,明代钦天监犯科作奸的明确记载后来就少见了。
2.清代的天象观测制度
与明代相比,清代的设官任职,六部堂官以上设满汉各一半,地方督抚则满汉兼用。钦天监的配置,最早并无满汉之分。康熙三年(1664),“增置天文科满洲官员五人,满员入监自此始。”[33]第二年,“定满、汉监正各一人,左、右监副各二人”。这样,形成了相当于两套领导班子的机制。
(1)人选与培养
康熙七年,朝廷发表谕示:“天象关系重大,必得精通熟习之人乃可占验无误。著直隶各省督抚晓谕所属地方,有精通天文人即行起送来京考试,于钦天监衙门用,与各部、院衙门一例升转。钦此。”[34]乾隆二年,又诏征精通天文历术者由国子监和钦天监共同培养天文生,再从天文生中选拔钦天监监官。
在国子监的教学中,天文算法是合在一起的。《大清会典》“国子监”规定:“凡算学之教,设肄业生。满洲十有二人,蒙古、汉军各六人,于各旗官学内考取。汉十有二人,于举人、贡监生童内考取。附学生二十四人,由钦天监选送。教以天文算法诸书,五年学业有成,举人引见以钦天监博士用,贡监生童以天文生补用。”[35]这表明,钦天监博士和天文生都接受了至少五年的天文和算学的科班教育。蒙古族数学家明安图,即曾经五年学习,录用为钦天监天文生,后来在钦天监作出了重要成就。
“国子监”又规定:“凡录选乡试,在监肄业贡监生及武英殿供书各学教习、钦天监天文生遇大比之年,均由监集试校,文录科册送顺天府乡试。”可见,作为天文人才培养的学子,也可以参加特别乡试以获取举人身分。至于教习,“于习算有成之学生内,考补五年期满,以钦天监博士叙用”。也就是说,通过五年的习算和五年的考补,有可能成为身为钦天监博士的算学教习。
录用到钦天监的天文生和监官,并非万事大吉,每三年还有一次考核。《大清会典则例》“钦天监”规定:“本监官生三年考核一次,术业精通者,保题升用。不及者,停其升转,再加学习。如能黾勉供职,即予开复。仍不及者,降职一等,再令学习三年,能习熟者,准予开复,仍不能者,黜退。”[34]
所有这些规定,保证了钦天监从事天文工作的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使得观测结果具有较好的可靠性。
(2)观测制度
清代的制度与明代相同。《大清会典》规定:
“凡测候之法,设观象台于京城东南隅,日以满汉官各一人率天文生十有五人,登灵台,考仪器,以窥乾象。每时以四人分观四方,昼夜轮直。按时记风雷云气,流星诸象,次日报监。应奏者,按占密题。不应奏者,注册。”
这里所说的“满汉官各一人”实际上是钦天监天文科的官员。《清史稿》说“天文科掌观天象,书云物jī@①祥。率天文生登观象台,凡晴雨、凤雷、云霓、晕珥、流星、异星,汇录册簿。应奏者送监,密疏上闻。”而漏刻科“掌调壶漏,测中星,审纬度”,也与观测工作有关。
从事天象观测的人员来自钦天监天文科。乾隆甲申(1764年)制订《大清会典》时,天文科共有四十八人。其中有三十四位天文生中,每次使用十五名进行观测,昼夜轮直则需要三十人,剩下的四人大概就在轮休了。十五名天文生,平均每边有将近四人同时进行观测,其结果应是满意的。
(3)观测结果
观测结果要有详细记录,于次日早晨交呈监官,监官将记录汇录成册,如薄树人先生所发现的“流星册”。[36]重要的天象要立即给出占词,由钦天监监正以题本方式密疏礼部,礼部转呈皇帝,皇帝批复题本后交礼部处置。题本保存在礼部档案里,现在还可以查看。监官完成的流星册造送国史馆,后来就成为《清史稿·天文志》中流星记录的来源。
下面以一份礼部档案中的流星记录为例,讨论流星观测记录的产生过程。
3.流星观测记录的一个实例:钦天监题本
第一历史档案馆可以查阅到这样一份材料:[37]题
钦天监监正加三级臣戈枚谨
题为观候天象事。据天文科该直,博士瓦尔喀拜等呈报:本年二月二十九日癸卯寅时,观见南方有流星一个,如鸡子大,出房宿,往东南行,入尾宿。青色,有光,微有尾迹。臣等谨按占书,曰:流星出房宿,天子使出赈饥;入尾宿,青色,臣有归国。有缘系观候天象事,理谨具题。
康熙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钦天监监正臣戈枚臣徐日升臣安多
詹事府右春坊中允仍兼官左监副事臣常额左监副臣鲍英齐右监副臣艾山臣安多右监副臣司尔瑁博士臣瓦尔喀博士臣陈之珍
道了(注:此三字为朱批。)研究这份档案,可以得到三个有趣的─结果。
(1)给出了一个有明确的出现时间和出没位置的流星记录
此记录在《清史稿》记作“康熙三十二年二月癸卯,流星如桃,出房宿,入尾,色青”,没有时刻记录。档案中记“寅时”,即公历1693年4月5日3-5时,如果定为中值,则为4时,因此,可得这颗流星的太阳平黄经。出现点为房宿附近,消失点为尾宿附近。设起始高度和终结高度为流星平均值:Hb=110公里,He=90公里,可以拟合出辐射点:α=122°,δ=50°。“如鸡子大”,“有光”,“微有尾迹”是这颗流星的特征。
(2)清钦天监所用的占书可能是《观象玩占》
这份题本按传统占书给出了占语。流星入尾宿,《乙已占》作“流星入尾,色青黑,臣有归者及逃走者”,[38]《灵台秘苑》作“流星出入(尾宿),风雨时,稼穑成。……青则外国降”[39],《观象玩占》作“(流星)入尾,色青黑,臣有归国”。[40]题本作“入尾宿,青色,臣有归国”,与《观象玩占》同。因此,清钦天监所用的占书可能就是《观象玩占》。
(3)反映了传教士在清朝钦天监里的活动
清廷礼聘耶稣会士担任钦天监监正始于汤若望(1592~1666)。监正这一高级职务首先在修会内部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是否意味着对具有吉凶日区别的皇历的认同和同意中国传统星占术?不过,受请示的罗马总教廷还是接受了汤若望的就职立场。
汤若望去世后,南怀仁(1623~1688)接任钦天监西洋监正。南怀仁去世后,意大利人闵明我(1638~1712)又于1688年4月9日被缺席委任为监正。[41]当时的闵明我正在欧洲,因此他又任命葡萄牙人徐日升(sanchoPereira,1645-1708)和比利时人安多(AntoineThomas,1644-1709)为他不在北京时的钦天监监正全权,直到1694年他自欧洲返回中国为止。在1693年4月的这份档案西洋监正位置上署名的是徐日升和安多两个人,他们都没有正式头衔。安多还同时在“右监副”上署名,这是因为他在1686年11月7日曾被任命为钦天监监副,也没有头衔。可见,钦天监的头衔是“内外有别”的。
耶稣会的来华传教士,作为钦天监官员,参与了这条流星记录的产生。他们不可能完全认同中国的流星占理论,有理由认为他们会主动地宣传亚里士多德的大气观念,只是迫于当时的形势,还得认真地按传统方式做应做的事情。
黄一农通过对“荧惑守心”和“五星会聚”的验证研究认为中国古代天象记录有政治影响的可能性,进而猜测有些记录可能不可靠[42]。以上讨论表明,由于西学的参与,有清一代对流星的认识已与星占背景的传统观念有所区分,这使得清代钦天监的流星观测减少了星占的实用成分,增强了的可靠性。因此,至少清代的流星记录是可靠的。总的说来,清代的流星记录既丰富又可靠,这就为这些天象记录的应用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清代流星记录的分布
为了对清代的流星记录进行应用研究,必须了解流星记录的分布。上面已经讨论了题本中的一份流星记录,可惜的是现在能够见到的流星题本只有24份,[36]更多的清代流星记录分布在《清实录》、《清史稿》、地方志和笔记中。下面分别举例讨论各自特点。
1.《清实录》中的流星记录
《明实录》中保存了近两千条流星记录,而《清实录》中仅有清初顺治朝保留了12条流星记录,其中9条又被《清史稿》转载。顺治以后,不再在实录中载流星事件。这一现象可能与前述的西方古典流星观在中国的传播有关。
《大清世祖实录》卷78记:
“清世祖顺治十年九月壬子,夜,有流星大如弹刃,赤色,尾迹有光,出毕宿,行入紫微垣。”
这条记录与《明实录》的记录方式相同,是“清承明制”的一个体现。由于没有出现时刻的记录,出没点的记录显得很孤立。因为“出毕宿”和“人紫微垣”只是流星轨迹的天球投影,不同时刻可以对应不同的轨迹,因此无法了解其辐射点的情况。仅能根据出现日期1653年11月9日(λ=232.6°),推断它可能属于狮子座流星群(λ=234.5°)。
2.《清史稿》中的流星记录
顺治以后的流星记录主要保存在《清史稿·天文志》。由于篇幅的原因,《清史稿》的记录比题本和实录更为简略,如“天文志”卷39中记有“康熙二十五年十一月壬午,流星如盏,出左枢,色白,至蜀没,尾长竟天”。而题本记作:
“(康熙二十五年十一月壬午)二更,北方有流星一个,如盏大,白色晖晖然,有光,尾长竟天,自紫微垣左枢外出,往南行,至近浊。”
比较两者的内容,发现基本相同,可以确认为同一颗流星。不过,题本多时刻(二更)记录,出现点“左枢外”也比《清史稿》“左枢”详细;而《清史稿》有消失点的记录(蜀)。
综合《清实录》和《清史稿》两方面的信息,得到出现时间:1686年12月16日,北京时间21时43分左右,λ=269.5°。此时正是小熊座β流星群的活动期(λ=270.6°),(231°,δ=59°)和消失点(α=235°,δ=6.5°)的连线反向延长,可以近似地发现小熊座β流星群,它可能属于小熊座β流星群。
3.地方志中的流星记录
清代地方志很多,保存了大量的流星记录。总的说来,记录方式各不一样,形态描述较为详细,多数未记出现时刻和出没点。如同治间湖北《竹溪县志》卷十六:[43]
“(同治元年八月十九日)夜,东北有星,大如月,色如炉铁。初出,声则凄凄然,光芒闪烁,人不能仰视。顷之,向北一泻数丈,欲坠复止,止辄动摇,直至半空。忽如银瓶乍破,倾出万斛明珠,缤纷满天,五色俱备。离地丈许始没,犹觉余霞散彩,屋瓦皆明。”
这条记录描写生动,词藻华丽,有文学色彩。就科学性而言,既没有时刻,也没有出没点,是不够理想的。
4.笔记中的流星记录
清人笔记很多,流星记录也有不少。与地方志相似,由于记录者非专业人士,其科学价值有限。如钱泳(1759-1840)《履园丛话》“星异”条记:[44]
“嘉庆戊午十月二十八、九月夜,众星交流如织,人人共观。庚辰七月十八日夜,亦有星移之异。二十五初更,有大流星陨于南方,光如白昼。……甲申十一月初十夜,西北方星陨如雨。乙酉十月二十四、五两夜,星移如织,俱由西北而至东南。二十六日夜,东南方星陨,飒飒有声。最后,有大星坠于地,其声如雷。”
钱泳一生多为幕客,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兼工诗文书画。《履园丛话》二十四卷所记873条,多据经历,兼采见闻。这里所记录的流星和流星雨,应该主要来源于见闻。事实上,这些记录也见于当时江南一带的地方志。
四、结论
1.亚里士多德水晶球宇宙体系中“流星为大气现象”的观念在清代有所传播,这使得清代呈现出中西观念交织的流星观,并影响到清代的流星观测。
2.有清一代对流星的认识已与星占背景的传统观念有所区分,加上严密的观测制度,导致清钦天监的流星观测减少了星占成分,增强了其观测的可靠性。因此,清代的流星记录是可靠的。
3.分析四种来源的流星记录,可以发现《清实录》和《清史稿》的记录有较高的科学价值,而地方志和笔记中的流星记录科学价值有限。总的说来,清代的流星记录既丰富又可靠,这就为这些天象记录的应用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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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天象记录总录》未收入,《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认为:“是否为地震现象,待考。暂录于此。”见谢毓寿、蔡美彪主编:《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第三卷(下),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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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清史稿]卷114,“志八十九·职官一”,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263页。
[27][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18册7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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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18册第720页;又[清]朱彝尊《日下旧闻考》卷46说,观象台“殿东小室日壶房,即浮漏堂”,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97册641页。
[31]《明英宗实录》卷289页1。
[32]《明孝宗实录》卷8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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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钦天监档案(康熙三十二年)。
[38][唐]李淳风《己已占》卷第七,“流星入列宿占第四十三,石云里标点本,载《传世藏书》“子库·科技”,海南国际新闻出版社中心。第400页。
[39][宋]《灵台秘苑》卷十一,“尾宿”,段异兵标点本,载《传世藏书》“子库·科技”,海南国际新闻出版社中心。第322页。
[40][明]刘基:《观象玩占》卷五十,“拾遗”。科学史所藏抄本。
[41][法]荣振华著,耿shēng@②译:《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补编》,中华书局,1995年。第760页。
[42]黄一农:“星占、事应与伪造天象-‘荧惑守心’为例”,《自然科学史研究》,第10卷第2期(1991年);Yi-LongHuang,Five-planetConjunctioninAncientChineseHistory,FarlyChina,15(1990),pp.97-112;又见江晓原:《天学真原》,第239-244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
【关键词】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两岸合作;产业链整合
一、对休闲农业定义的再认识
基于近年来休闲农业的迅速发展,加之对休闲农业的大量研究,使人们对休闲农业的看法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1、休闲农业的本质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休闲农业在本质上是结合农业产销与休闲观光的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以农民利益为依据,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条件,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农业新型经营形态。具代表性的主流观点如郭焕成(2004),蒙睿、周鸿(2007)等均认为休闲观农业是旅游业与农业之间的交叉型新兴产业,体现着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形态,是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延伸和渗透。概括起来我国学术界对休闲农业概念的界定普遍上强调其农业生产的本质特性,同时具有与旅游业交融的独特特性,把旅游业的经营模式运用到农业生产中,从而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2、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联系与区别
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有关的术语非常多,从最初的农村旅游,到后来的农业旅游或旅游农业,以至演进到当下欧美国家惯用的乡村旅游(rural tourism)和日本、台湾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流行的观光农业(agro—tourism),休闲农业等等,概念问题仍未统一,探索还在继续。大多数概念可以替代使用,但在大陆和台湾,普遍认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概念是存在差异的,前者是一种农业经营形态,后者是一种旅游方式,所以对两者一直保持平行研究,虽有交叉性,但也保持有各自的独立性。
乡村旅游是指旅游者在乡村及其附近逗留、学习、体验乡村生活方式的旅游活动。(世界旅游组织,1997)。对乡村旅游的研究,国外主要集中于乡村旅游供给、乡村旅游者及其市场细分、乡村旅游影响、乡村旅游营销和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其中乡村旅游供给和可持续发展与休闲农业研究具有重叠性。有学者指出,今后国外乡村旅游研究的重点将主要是跨学科、多角度进行的实证和理论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层面的跨地区、跨文化的乡村旅游发展。
因此,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的产业类型并不完全相同,产业价值链的构成也不完全一样。由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本身的交叉性和复杂性,两者几乎成了整个社会科学所共有的研究对象。到目前为止,对休闲农业的研究侧重于将之视为一种新兴农业经营方式,对乡村旅游的研究则侧重于从旅游规划角度,将之视为一项旅游服务产品来开发。
二、休闲农业发展的新趋势
Sharpley(2004)、Walmsley(2003)等普遍认为,休闲农业旅游的发展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廖军华(2009)提出休闲农业的新价值,不应再仅限于生产农产品、粮食与原料的传统功能,特别在永续发展的理念下,休闲农业被视为兼具保护自然环境、维护乡村景观、承传文化产业与奠基乡村发展等多面向的角色与功能。
1990年后,台湾已将休闲农业的发展作为地方发展的“成长极”(growthpole),休闲农业区作为农村发展的“成长中心”(growth center)(王春熙,2004),休闲农业成为振兴地区农业的新产业。台湾农委会从1990年度起在农建计划中成立“发展休闲农业计划”,主动积极推动休闲农业的规划建设工作,同时加强辅导业者经营休闲农场,并于1996年公布了“休闲农业辅导办法”,2004年后,休闲农业发展细分成“休闲农场”“休闲农业区”与“乡村旅游”三个层次。(萧崑杉2008)
近年海峡两岸学者对休闲农业的研究表明,休闲农业的发展趋势是集多类休闲农业园区连接在一起,并结合休闲农场、民宿、乡村餐饮、古迹、文化产品及自然景观等多项休闲资源而形成多元化产业发展模式,具有资本密集产业的战略联盟的特性。
三、两岸休闲农业合作的新视角
1、两岸休闲农业合作的迫切性
目前台湾休闲农业产业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在全台遍地开花,处于饱和状态。随着台湾工业化进程中土地与劳动力资源要素稀缺性的提高,台湾休闲农业增长面临高成本的挑战。台湾的农业资金、技术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开始向岛外移动,以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大陆的休闲农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资金和技术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缺乏是限制大陆休闲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相对于台湾而言,大陆土地资源丰富,土地综合利用与集约利用还有很大的提高潜力,同时劳动力资源丰富并价廉。这种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而形成的资源要素禀赋结构的差异与这种差异的互补性,增强了两岸休闲农业合作的迫切性。
2、从产业集聚角度看两岸休闲农业合作
从产业集聚角度研究两岸休闲农业合作的文献还不够多,但显然该领域已成为两岸休闲农业合作创新的突破口。陈茜(2009)认为,基于比较优势的视角,两岸休闲农业合作的空间广阔,即不仅仅只是单方面的利用台湾休闲农业项目经营的优势,还可利用台湾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上的优势,以及生态维护、环境保护、文化创意、生物技术、食品医药美容方面的优势,结合大陆丰富的自然农业资源、人文资源;实现两岸资源全面的优化配置。
随着休闲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相关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顾客、竞争和变革一同构成了影响休闲农业生存和发展的三个最主要因素。因此,休闲农业的产业链条应该进一步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形成网络化关联,使两岸多产业的共同参与,同时在这个开放的网络状产业链上,继续耦合关联行业如文化创意产业、生物工程产业、环保产业、养生美容产业,甚至会展产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赋予休闲农业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和创新能力。
3、两岸必经的休闲农业产业链整合之路
休闲产品与服务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决定了休闲农业产业链需要进行纵向分解和横向延伸,以各环节的专业化发展替代单一企业一条龙式的经营模式,才能让目前众多面临相似困境的两岸休闲农业企业找到新的发展空间。努力延伸可拓展产业链条,增加每一个产业链环节的企业种类,提升各个环节的服务能力与质量保障,才能形成休闲农业新的核心竞争优势。
要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意味着原先一体化的产业链应该被更精细化的产业链替代,形成更加专业化的生产单元。当专注某个生产环节的企业越来越多时,本身的集合就可能形成一个新的产业。目前休闲农业领域,已经出现了大量环节的分解,如对乡土美食餐饮产业的开发,单以健康养生为主线的餐饮就能发展出花卉餐饮、水果餐饮、药膳餐饮,田园餐厅,采摘烧烤DIY等多种具附加价值的环节。当共同参与同一环节的企业达到一定数量,便能形成稳定的产业联盟,产生集聚效应。
四、基于产业链整合的两岸休闲农业合作新途径
基于两岸合作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两大产业链为核心进行横向与纵向整合,形成新型的产业合作模式,产生新的分工环节,可以不断创造新的价值。
1、实现餐饮与民宿产业的模块化分工。
在大陆的休闲农业普遍表现出餐饮与民宿产业链环节较为落后,缺乏特色。由于地处农村,餐饮服务的提供往往过于粗糙,缺乏层次性、精细化服务,缺乏对餐饮环境、餐厅风格、服务水平的提升,而城市来的顾客将餐饮作为一项重要的整体消费,其要求相当高,因而目前的餐饮环节远远不能满足顾客的需要。民宿的提供就更缺乏档次,导致大多数的顾客并不留宿在休闲农场。
休闲农业的餐饮企业和民宿企业应该根据定位和服务种类实现模块化分解,实现深度分工与合作,如同一农场的多家餐饮和住宿实现功能互补,做好特色定位,增加灵活性、创新性。使合作企业能够找到共同使用彼此资源的方式,从而创造出新的核心竞争力,并产业集聚效应。通过不同价值模块之间的协作、创新和竞争,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下转第108页)(上接第106页)
台湾休闲农场的餐饮与民宿是一大品牌,特色鲜明,服务水平高,是整个产业链的核心环节之一,有巨大的价值增值效应,许多的顾客因喜爱休闲农场的美食和独特舒适的住宿而多次前往,因而该产业链环节也赋予了休闲农业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在台湾,不少会展与体育赛事等均加盟休闲农场,使产业链得到新的延伸。因此,大陆在这一环节需要尽快吸引台湾相关企业的引入,带动该产业的发展提升,形成有效竞争力。
2、建立食品养生、医药保健与美容产业的战略联盟
当前这三者的社会需求极大,大多数的休闲农业观光顾客都有获取更加天然健康的乡村食品的渴望,加之养生热潮的出现提出了对天然绿色保健品、有养生保健疗效的当地特产、有美容功能的当地中草药利用等产业的需求,将这些产业与传统休闲农业产业的结合将会创造出更多的产业附加价值,提升产业竞争力,如果能将台湾资金、技术与管理优势结合进来,发展前景广阔。
3、延伸生态保护产业环节
台湾有许多以赏萤火虫或观青蛙、蜻蜓、蜜蜂为主题的休闲农场,将休闲与娱乐、教育融为一体,让顾客参与各种生态保护与环境保护的活动,即提升了农村自然资源的价值,又有效横向延伸了休闲体验的环节,增加了产业价值链。由于台湾长期注重生态保护与环境保护,已成为各休闲农业产业的基础性环节,并通过各种休闲活动来强化提升其无形价值。而这正是大陆休闲农场项目的空白,即大陆尚缺乏通过挖掘以动植物保护和环境保护为主题的休闲农场,寓教于乐,来丰富休闲项目和提高产业价值,两岸在这一领域可进行较多的合作。
4、提高对民俗文化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结合
文化资源如果能进行合理的利用与转化,通过“创意”的推动,可以创造新的产品和新的市场需求。近年来大陆逐渐认识到文化创意对传统产业的巨大增值效应。在休闲农业的产业链中,民俗文化属薄弱环节,缺乏深层次的挖掘,而文化创意产业刚刚兴起,尚未完全与民俗文化资源相整合,导致休闲农业项目与乡村民俗与文化产业结合度不高。
而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是发展较为成功的产业,在农业休闲消费环节中成功通过文化创意产生消费者与农村互动参与的民俗歌舞体验,民俗生活体验,当地民间手工作坊、民间美术参与体验,特色民俗纪念品开发等大大增加了一系列消费增值的环节,扩展休闲农业产业链。因此,该领域合作空间巨大。
两岸休闲农业合作在经过新型产业链整合之后,将吸引众多关联性、服务性企业或组织,如房地产业、金融业、餐饮零售业、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等等,从而实现全面的产业升级。由此可见,今后发展重点应是着眼于基于多元产业的新型休闲农业合作的理念,提出进一步提升附加值与竞争力的战略构想。地方政府应从产业政策导向的角度,对休闲农业各产业链模块进行引导和规划,采取一系列的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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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清朝/流星观念/流星观测/流星记录
【正文】
晴天夜晚,仰望天空,常常可见流星在天中划过。遇到流星雨的时候,四方流星交织夜空,大小纵横,异常壮观。流星和流星雨以其引人注目而唤起了古代人们的极大兴趣,引发古人记录这些现象并做出种种猜测。中国古代观测了大量的流星和流星雨,逐渐形成了完整的流星记录和流星占体系。[1][2]到了明末,随着耶稣会传教士的东来和《崇祯历书》的编定,欧洲古典天文学知识陆续被介绍到中国。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322年)曾认为,流星、陨石、彗星和孛星(新星和超新星)均属大气现象。这个认识一直流行到十七世纪。来华传教士介绍了流星是大气现象的说法,这个说法在关心西学的士人中又流传开来。然而,以流星占为特点的中国传统流星观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以至于清朝钦天监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观测和记录流星的发生,重要的还按传统星占方法给出占语,通过礼部迅速地报告给皇帝。考察中西流星观念交织下的清代流星观念和观测,对于了解清朝天文观念的传播和清钦天监活动的特点,讨论清代流星记录的产生过程和分布状况,判断清代天象记录的可靠程度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讨论以上问题。
一、清代的流星观念
1.两种流星观
中国传统天文学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传统文化中的阴阳、五行观念在天文观念上也有体现。就流星而言,从《汉书·天文志》起,历代正史的天文志都有流星的观测和占验的记载。唐朝的《乙已占》以“流星犯日月占”、“流星与五星相犯占”、“流星犯列宿占”和“流星入列宿占”为题汇集了唐以前的流星史料。宋代成书的《灵台秘苑》卷十五说:“星辰丽于天,犹民之附于王也”,而流星出没无常,被视为“五行之散精”,对应于“天皇之使”或将叛、百姓流离之状。明代著述颇多的陆深(1477-1544)在《玉堂漫笔》说:[3]
“文曜丽乎天,其动者有七,日月五星是也;其不动,二十八宿是也。日为阳精,月为,五行之精为五星,布于四方二十八舍为宿,咸列布于天。运形躔次,用示吉凶焉。”
“五行之散精”即为流星,可以用来显示吉凶之兆。清初黄鼎的《管窥辑要》(1652年)搜集了当时能见到的多种天文和地理方面的古籍,其中卷60是关于流星占的内容。总之,在中国传统天文学中,流星一直是天文的内容。
西方古典流星观念则不是这样。它认为,流星是大气现象,而不属天文范畴,即“流星非星”。古希腊自然观认为,自然界有水、土、火、气四元素,每种元素有干和湿、冷和热两种属性。太阳照射到地球,促使地球产生蒸发作用。蒸发分为两种,一种是水蒸发后产生湿气,这就是雾、雪、苞、雨的成因。另一种是太阳照射到陆地后,焦干的陆地产生干的、象火一样的物质,它们升腾到九层天的第一层——月亮天的下端,就象一种易燃物分布在地球的外部空间。一旦这种物质聚集得足够多,仅需一点点运动,比如天球旋转,就被点燃,爆发成火焰,形成流星现象。如果有足够的物质补充,就形成彗星。这些物质燃烧不完全,又聚集在一起,就成了陨石。把变化无常的流星、彗星和陨石的出现归究于地(大气层),而不是天,可以很好地符合天球形式和运动的完美性要求,因而与地心说的“水晶球宇宙体系”一起,一直流行到第谷时代。[4]
2.西方古典流星观念在清代的传播
明末,随着耶稣会传教士的东来,欧洲古典天文学知识陆续被介绍到中国。利玛窦(1552-1610)的《乾坤体义》,上卷言天象,下卷言算术,均为西学传入中国之始。卷上讨论流星时说:“夜间数见空中火,似星陨,横直飞流。其诚非星,乃烟气从地冲腾,而至火处著点耳。”[5]为了论证“流星非星”,利玛窦又用到了反证法:如果夜夜果落几星,“何以计其数乎?何像之成乎天?星不几于尽亡乎?”他所要陈述的是西方古典天文学知识,即:
“气无逢阻者,则气域臻火疆,便点著。若微者,速走而消落似星;若厚者,久悬于是而为孛星焉。人在下而远望之,如在天而为真星,不亦谬乎?”
利玛窦的说法源于亚里士多德《气象学》(Meteorologica)卷一第4章。稍后于利玛窦的另一位耶稣会传教士高一志(1568-1640),在其《空际格致》更详细地论述了流星现象。此书二卷,[6]卷下“火属物象”条说“……为流象,为陨星,……为彗孛,此皆从干气而遇火燃,结成其象”,也是亚里士多德说法的翻版。卷上“气之厚域形动”说:
“太阳摄土、水、清气,无所阻而径冲,直至火轮而止,乃以甚干、甚清、易燃而变火。其微者,一燃即散,是为流星;厚者,燃不易灭,久悬空中,是彗孛,必系气之最高域矣。”
我们知道,第谷(1546-1601)在1588年论述1577年大彗星的拉丁文著作中有一个对托勒玫地心说和哥白尼日心说折中的宇宙体系,即认为地球位于宇宙中心,诸行星绕太阳运行,而太阳则率领诸行星绕地球运转。这已经是对亚里士多德关于天球完美和不变的观念的一个冲击,并且把彗星不再归于大气现象。不过,即使是开普勒(1630)和牛顿(1642-1727)还是认为流星纯粹是大气现象。[7]从这段话看,高一志虽然把太阳从九重天球中解放出来,却似乎没有认同第谷对彗星的研究。
第谷宇宙体系,经过传教士介绍到了中国,具体反映在《崇祯历书》。《崇祯历书》没有讨论新星爆发、流星、彗星现象,江晓原认为这是因为“水晶球体系必须将新星爆发、彗星、流星等现象解释成大气现象,也与中国的传统天文学观念判然不容,因此很少有人接受。”[8]虽然清代的天文学家都接受了第谷宇宙体系,从《格致草》、《天经或问》和《物理小识》却可以看出,许多关心西学的中国人仍受了流星的大气现象观。
3.清初士人对西方流星观念的接受
熊明遇(1579-1649)《格致草》,清初顺治五年(1648年)刊行。该书与熊明遇之子熊人霖《地纬》合刻,以《格致草》言天,《地纬》言地,合名曰《函宇通》。[9]事实上,熊明遇明万历年间在京作官时,就与徐光启友善,又与传教士庞迪我、阳玛略、毕方济时有来往,并在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11月为熊三拔《表度说》作序。他本人则著成了《格致草》的前身《则草》。王重民先生对此有公允评价。(注:王重民说,“自万历间西士以天算之说入中国,国人真能融会贯通者,徐、李、王征数辈,尤数先驱;熊氏父子,以教外人而邀其教中,以科学头脑而习其科学,所得之深,有非余子所能及者。”见《中国善本书提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78页。)
熊明遇是官至南明弘光政权兵部尚书的晚明义士,《格致草》因此流传不广。反倒是主要抄录《格致草》的游艺《天经或问》影响很大。前集被收进《四库全书》,后集传入到日本,[10]同时代的学者(如方以智、梅文鼎、揭喧)也颇加赞誉。[11]
游艺,字子六,福建建宁府人,生平不详。《福建通志》“文苑传”说:[12]
“(顺治)初,江西熊尚书明遇隐闽中,作《格致草》、《原象原理》。艺受业焉,遂精天官之学,取中西之义指言数,不遗理器不遗道。”
《天经或问》的现存最早本是1675年刊刻的。不过,至迟在1660年,该书当已定形并有所传播,因为方中通1660年在北京向汤若望学习西洋天算知识时,汤若望给他看过《天经或问》,并介绍方中通和游艺通信相识,互相辩证有关问题。(注:依据方中通《陪诗》卷二,“远游草”,“与汤道末先生论历法”,见《清代人物传记》“方中通”条(任道斌撰),上编,中华书局,1994年。)
《天经或问》(前集)卷四对流星的设问与作答,完全承袭了《格致草》的“彗孛流星陨星日月晕”条的内容,游艺说:[13]
“问流星划一火光,瞬息之间见而无定形;陨星或落而无定形,或落有如石者;彗则有尾如帚,孛则有芒如刺,能同天转,此种何物也?
曰:流陨彗孛,皆火也。火气从下挟土上升,不遇阴云,不成雷电凌空直突。至于火际,火自归火,挟上之土,轻微热燥,亦如炱煤,乘势直冲,遇火便燃,状如药引,今夏月奔星是也。其土势大盛者,有声有迹,下及于地,或成落星之石。初落之际,热不可摩,如埏气初出。若更精厚结聚不散,附于晶宇即成彗孛。”
这里所依据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大气论。而最后一句话中的“晶宇”一词,显然是指水晶球宇宙模型,表明秉承熊氏之学的游艺仍然只接受了水晶球体系。
方以智(1611-1671年)在学术上与熊明遇和游艺都有联系,他对流星的讨论,也来自《格致草》或《天经或问》。方以智《物理小识》卷二,“彗”条说:[14]
“满空皆火,近天极热,如窑中无光,投物则发光耳。此皆地气迸上,带物入此热际而火光迸射。其久者,气结厚大。随轮天转,去地尚近,非列宿之天也。”
同卷“雷说”条,也有意义一致的说法:“质测家曰:火挟土气而上,火焚而上附天,土成泽而下,星陨为石,亦非星也”。
张永堂[15]和冯锦荣[16]分别对《格致草》和《天经或问》进行了研究,认为两书是以间接的方式传播了耶稣会传教士的天地观。就流星而言,也大致如此:以传教士的说法为基础,融入清初士人的理解和改造,文字更为浅显通俗,影响范围更大。另一个事实是,方中通(1635-1698)在《数度衍》提到:“同学象数而辩难讨论者,则揭子子宣,梅子定九,薛子仪甫,汤子圣弘,(注:汤子圣弘,名汤澍,字圣弘,号昭夔,江苏六合人,著有《言树堂诸集》,《读易考略》、《测天历补》。见雍正《六合县志》卷十“文艺志”,第116页,南京图书馆藏。)游子子六,丘子帮士六君子居多,今皆各有著述,为方内所珍重,通谨书其姓氏以志不忘。”由此可以推知,西方流星观也是藉“为方内所珍重”的著述而得以传播。后来在民间的普通读书人中也有所体现,如徐朝俊、毛祥麟和王仁俊等。
4.西方流星观念在民间的传播
华亭(今属上海)徐朝俊《高厚蒙求》五卷,收有他所著的五种著作,[17]据其“天学入门”自序所说“余先世爱研数理,手造泰西仪器,五代于兹矣”,推知他是徐光启的五世孙,但生卒年不详。在“日晷测时图法”自序又说:
“昔先君子在时尚抚徽人所制之晷,爱其藻缋之极工,辙惜其师承之无本,爰口授余作种种晷法。”
可见,其父也是有心仪器之人。《清稗类钞》“物品类”记载他曾试制的龙尾车,“进水退水,无立踏坐踏之劳。”[18]此外,他完成的“自鸣钟表图法”,主要讲述钟表原理及其维修,是中国第一部钟表专门著作。[19]
关于流星的记录,见于《天学入门》“天地杂说”条:
“在天为星,在地为石。精之流于天者为陨星,质之陨于地者为陨石。是一是二,原的攸分。大凡陨石陨星,皆在月轮天下。陨星者,日月五星之精气,积而成形,为天帝之使命,非却有其星。星形巨则所应之事巨,星形微则所应之事微。”
徐朝俊所认为的流星,既是“皆在月轮天下”(水晶球体系),又是“日月五星之精气”(传统说法),能“积而成形”,还有流星占的“天帝之使命”的含义,这实际上是对西学和传统流星观的一种折中处理,但逻辑上不太清楚。因此,他同时代的人对他评价不高。著《续畴人传》的罗士琳(1789~1853年)曾说:[20]“诸说亦悉本利氏《乾坤体义》,荒远无凭,不足取也。”从上述关于流星的讨论看,这个评论是恰当的。不过,徐朝俊对《乾坤体义》的接受,表明这个时候西方古典流星观念在民间有传播。
喜于著作、不乐仕进的毛祥麟,对流星也有所论述。他祖藉江苏苏州,长在上海,生卒年不详。他的高祖、祖父和父亲均为学者,各有著述。祥麟少承家训,成年后著述涉及诗文、绘画、医药、音律等。《墨余录》十六卷,是“缀旧闻,征近事”一类的笔记,其卷四“流星俗忌”条曰:[21]
“人见流星入天狱,宜即披发坐哭,俟其出,而灾始弥。说见《酉阳杂俎》。汪三农辩之曰:‘如见星流天狱而得狱,则见星入台垣而无得相矣。’每讶世之祝文昌以祈科第,礼长庚以介眉寿,拜北斗以邀福,祷女牛而乞巧者,均未必果如所愿。从知吉既不可迪,凶亦无可禳也。今小儿夜数棺星,而以骂为叶击;新妇露行,恐触大狗损嗣而禁之,俗忌相传,恐多附会。”
这条材料没有讨论流星的本质问题,但揭示了对包括流星占在内的传统星占术的否定和怀疑。该书于同治庚午(1870年)出版,之后各省翻刻者颇多。可见,传统的流星观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虽然不再相信流星占,对于流星雨一类的壮观现象仍然惊诧不已。该书卷十一,“星坠地震”条又说:
“道光丙午,新秋后数日,夜将半,忽有大风骤起,势如山崩地裂,时伯兄也山卧病,大侄女侍疾未寝,风起时,适以开窗倾水,见红光一团,其大如盆,赤气四射,疾若飞星,自北向南。后有流星万点,随之以落,其声如雷。地即大震,室中诸器尽皆倾覆。时闻人喊马嘶,家家扶老携幼,开门奔避,盖虑屋宇之坍塌也。喧呶竟夜,天明始息,未知何详?”
这条记录描述了公元1846年秋后的一场流星雨,伴有极光和地震等现象。如果记录可靠的话,本身是一条有价值的流星雨记录。[22]流星雨发生后,百姓表示诧异,却没有将之联系到“庶人流徙之象”的流星雨占验,也表明流星观念在当时的改变。
清末王仁俊(1868~1913),江苏吴县(苏州)人,光绪十六年进士,著作很多,其《格致古微》用当时的西学知识来注读传统文献,即“思发古书之遗蕴,穷西学之根株”,有“西学中源”的倾向。[23]卷一“天学部”讨论流星时说:
“僖十六年,陨石于宋五,陨星也。案;此西人流星,陨石,所论出自《天文图说·三》。曰:昔人谓流星、陨石附近地球,由空气凝结而成。今知不然,细考,其质散布于行星轨道中甚多,被地摄引,即下坠于地。”
流星物质散布在轨道上,“被地摄引,即下坠于地”,是十九世纪中叶的早期流星学的研究成果,[24]清末的翻译著作,如1880年江南制造局刊刻的《格致启蒙·天文学》,1886年总税务司署刊刻、艾约瑟(1823~1905)翻译的16种格致启蒙之一——《天文启蒙》和1887年益智学会傅兰雅(1839~1928)作的27种格致须知之一《天文须知》等。《格致启蒙·天文学》的第三章“论太阳所属天穹诸星”的“六论彗星流星”讨论了流星学知识,其底本是麦克米伦公司出的Astronomy in Science Primer Series,[25]而《天文启蒙》的卷三“绕日之诸星”有“第六课:论彗星陨石流星”。后者的底本,仅有“叙”中提及“泰西新出学塾适用诸书”,由流星条目的内容可以发现两者极为相同,可能为同一底本。傅兰雅的27种科学入门书,是基督新教在华传教机构推荐给教会学校使用的教科书。
流星天文学知识能够被用来讨论《左传》的内容,而《格致古微》一书又广为流传,反映出流星学的知识在大众中又有了新的传播。不过,作为历史的延续,清代的流星观测及记录方式一直是以传统的形式来进行的,光绪年间的流星题本和地方志上的流星记载就是证明。也幸亏了这种延续,才有可能保留下这些宝贵的流星记录。
二、清朝钦天监的流星观测
前面已述及清代的流星观念有中西观念交织的特点,这种特点反映在流星观测活动中则表现为基于流星占的传统观测继续进行,其神圣性则逐渐减弱。
清承明制,《清史稿》说:“世祖入关,因明遗制,内自阁部,以迄庶司,损益有物”,[26]钦天监也是这样。因此,在讨论清代的流星观测制度前,先考察明代的有关情况。
1.明朝钦天监的天象观测
(1)钦天监的人选
钦天监的人选,明初一开始就规定“世业代补”、“子孙承习”。《明会典》卷一百七十六“钦天监”说:[27]
“凡本监人员,洪武六年令永远不许迁动,子孙只习学天文历算,不许习他业。其不习学者,发海南充军。”
天文生是钦天监的主要成员,“俱以父祖世业代补”。“有缺,旧例天下访取,仍会礼部考验收用。后或有投充及收用义男、女婿者,礼部议准不许,止选世业子弟。”(注:明初著《七政推步》的贝琳,即“投太仆少卿廖义仲、钦天监五官灵台郎臧珩、司历何洪求天象之学,得充天文生”,见(江苏)同治《上江两县志》第二十八,转引自陈久金:《回回天文学史研究》,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第122页。)为了保证世业子弟的成才,又“立教师。教习有成,遇天文生缺,于内选用,其教师亦量升授。”
钦天监又规定,“凡本监习业者,分为四科”。(注:监候、司晨、漏刻、回回。)自五官正以下,与天文生、阴阳人,各专一科。回回官生附隶本监,子弟仍世其业,以本国土板历相兼推算。”
此外,钦天监的人也享有一些特殊的待遇,诸如“有父母丧,例免丁忧”,“天文生除本身外,再免一丁充当民差;阴阳人止免本身”。监官本是天文生提拔上来的,如果犯了罪,应削职为民者,还可降为天文生以免其罪,“应役应发充军者,奏请处治。”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钦天监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队伍的稳定,也杜绝了钦天监人士对政治的参与。
(2)观象台的制度
《明史·职官志》记载:“灵台郎辩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变。观象台四面,面四天文生,轮司测候。”[28]这表明,天文生轮班观测天象,灵台郎则分辨天区,对观测结果进行占验。《明会典》也说:
“凡天文,如日月、星辰、风云、蔼雾,本监各委官生昼夜占候。或有变异,旧历自具白本占奏。正统后始会堂上官佥书同奏。其观象台分定四面,每面天文生四人专视。凡本监观星,有盘,系洪武十七年造,又浑天、玑玉衡、简仪,俱正统四年造,十一年奏准简仪修刻黄道等度。”
借助浑天、简仪等天文仪器,可以将流星出没的位置确定下来。就流星观测而言,在观象台的四面分别安排观测者也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流星的出现时间和出没点没有一定的规律,观测者必须注意力高度集中,否则流星稍纵即逝。而观测者的视角又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流星的目视观测受人的生理因素的影响较大。据研究,[29]在半径张角53°范围内的监视天区内,观测者有可能发现该天区出现的全部流星的98%。因此,安排多人分天区观测,可以观测到较多的流星。
天文观测对计时仪器和授时制度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流星的出现时刻很是重要。在明朝,“定时刻,有漏换时,有牌报更,有鼓警晨昏,有钟鼓其器,皆设于谯楼”。[30]开始的时候,这套机构属于顺天府,正统六年改属钦天监。这样统筹起来,保证了观测工作的需要。
日常用品的供应,也有安排。“凡观象台、谯楼合用灯油、木炭及祭祀、斋宫调品、壶漏,亦有油炭,俱行礼部坐派,顺天府送用。”[27]
这些规定,保证了观象台的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使得观测结果有较高可靠性。
(3)对妄报天象的防范
明中叶的时候,有一起妄报天象的事件。天顺四年(1461),礼部右侍郎汤序兼掌钦天监监正,因钦天监失于推算,有一次月食没有预报,发生月食时朝廷来不及救护,引起明英宗极大不满。经调查,又发现汤序“凡有灾异,多隐蔽不言,见天文有变,必曲为解说,或将不详字语改削而进,若遇吉兆却详书进呈,其怀奸不忠如此”。[31]于是,汤序、钦天监监正谷滨、监副倪忠、春官正郭贵等下狱都察院。处理意见是,将汤序由三品的礼部侍郎降为四品的太堂寺少卿,不过任掌钦天监监事,五品的钦天监监正谷滨和六品的监副倪忠罚俸三月。三位均接受坐杖之刑。
降职罚俸的惩治当然不是办法,为了防止工作中的疏误,明朝除设观象台观测外,还内设灵台,以察异同勤惰。《明实灵》说:[32]
“(成化二十三年,)钦天监冠带儒士朱祚陈本监利病,一谓天文生昼夜观候,冬月露坐艰苦,宜二年一给毛袄,并依期给与岁例木炭;一谓国朝外设观象台,令天文生占候,内设灵台,令内臣占候,用较察异同勤惰,而近时外台生每预报,内台官雷同附和,又本监历书政事,内台往往干预,皆宜禁止。”
“天文生昼夜观候”得到了保存到现在的观测记录。始于此而延于清末的“内设灵台”,制止了钦天监官员和内宫宦官不诚实的行为。
这些措施的效果应该还不错,明代钦天监犯科作奸的明确记载后来就少见了。
2.清代的天象观测制度
与明代相比,清代的设官任职,六部堂官以上设满汉各一半,地方督抚则满汉兼用。钦天监的配置,最早并无满汉之分。康熙三年(1664),“增置天文科满洲官员五人,满员入监自此始。”[33]第二年,“定满、汉监正各一人,左、右监副各二人”。这样,形成了相当于两套领导班子的机制。
转贴于 (1)人选与培养
康熙七年,朝廷发表谕示:“天象关系重大,必得精通熟习之人乃可占验无误。著直隶各省督抚晓谕所属地方,有精通天文人即行起送来京考试,于钦天监衙门用,与各部、院衙门一例升转。钦此。”[34]乾隆二年,又诏征精通天文历术者由国子监和钦天监共同培养天文生,再从天文生中选拔钦天监监官。
在国子监的教学中,天文算法是合在一起的。《大清会典》“国子监”规定:“凡算学之教,设肄业生。满洲十有二人,蒙古、汉军各六人,于各旗官学内考取。汉十有二人,于举人、贡监生童内考取。附学生二十四人,由钦天监选送。教以天文算法诸书,五年学业有成,举人引见以钦天监博士用,贡监生童以天文生补用。”[35]这表明,钦天监博士和天文生都接受了至少五年的天文和算学的科班教育。蒙古族数学家明安图,即曾经五年学习,录用为钦天监天文生,后来在钦天监作出了重要成就。
“国子监”又规定:“凡录选乡试,在监肄业贡监生及武英殿供书各学教习、钦天监天文生遇大比之年,均由监集试校,文录科册送顺天府乡试。”可见,作为天文人才培养的学子,也可以参加特别乡试以获取举人身分。至于教习,“于习算有成之学生内,考补五年期满,以钦天监博士叙用”。也就是说,通过五年的习算和五年的考补,有可能成为身为钦天监博士的算学教习。
录用到钦天监的天文生和监官,并非万事大吉,每三年还有一次考核。《大清会典则例》“钦天监”规定:“本监官生三年考核一次,术业精通者,保题升用。不及者,停其升转,再加学习。如能黾勉供职,即予开复。仍不及者,降职一等,再令学习三年,能习熟者,准予开复,仍不能者,黜退。”[34]
所有这些规定,保证了钦天监从事天文工作的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使得观测结果具有较好的可靠性。
(2)观测制度
清代的制度与明代相同。《大清会典》规定:
“凡测候之法,设观象台于京城东南隅,日以满汉官各一人率天文生十有五人,登灵台,考仪器,以窥乾象。每时以四人分观四方,昼夜轮直。按时记风雷云气,流星诸象,次日报监。应奏者,按占密题。不应奏者,注册。”
这里所说的“满汉官各一人”实际上是钦天监天文科的官员。《清史稿》说“天文科掌观天象,书云物jī@①祥。率天文生登观象台,凡晴雨、凤雷、云霓、晕珥、流星、异星,汇录册簿。应奏者送监,密疏上闻。”而漏刻科“掌调壶漏,测中星,审纬度”,也与观测工作有关。
从事天象观测的人员来自钦天监天文科。乾隆甲申(1764年)制订《大清会典》时,天文科共有四十八人。其中有三十四位天文生中,每次使用十五名进行观测,昼夜轮直则需要三十人,剩下的四人大概就在轮休了。十五名天文生,平均每边有将近四人同时进行观测,其结果应是满意的。
(3)观测结果
观测结果要有详细记录,于次日早晨交呈监官,监官将记录汇录成册,如薄树人先生所发现的“流星册”。[36]重要的天象要立即给出占词,由钦天监监正以题本方式密疏礼部,礼部转呈皇帝,皇帝批复题本后交礼部处置。题本保存在礼部档案里,现在还可以查看。监官完成的流星册造送国史馆,后来就成为《清史稿·天文志》中流星记录的来源。
下面以一份礼部档案中的流星记录为例,讨论流星观测记录的产生过程。
3.流星观测记录的一个实例:钦天监题本
第一历史档案馆可以查阅到这样一份材料:[37]题
钦天监监正加三级臣戈枚谨
题为观候天象事。据天文科该直,博士瓦尔喀拜等呈报:本年二月二十九日癸卯寅时,观见南方有流星一个,如鸡子大,出房宿,往东南行,入尾宿。青色,有光,微有尾迹。臣等谨按占书,曰:流星出房宿,天子使出赈饥;入尾宿,青色,臣有归国。有缘系观候天象事,理谨具题。
康熙三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钦天监监正 臣 戈 枚 臣 徐日升 臣 安 多
詹事府右春坊中允仍兼官左监副事 臣 常 额 左监副 臣 鲍英齐 右监副 臣 艾 山 臣 安 多 右监副 臣 司尔瑁 博 士 臣 瓦尔喀 博 士 臣 陈之珍
道了(注:此三字为朱批。)研究这份档案,可以得到三个有趣的─结果。
(1)给出了一个有明确的出现时间和出没位置的流星记录
此记录在《清史稿》记作“康熙三十二年二月癸卯,流星如桃,出房宿,入尾,色青”,没有时刻记录。档案中记“寅时”,即公历1693年4月5日3-5时,如果定为中值,则为4时,因此,可得这颗流星的太阳平黄经。出现点为房宿附近,消失点为尾宿附近。设起始高度和终结高度为流星平均值:Hb=110公里,He=90公里,可以拟合出辐射点:α=122°,δ=50°。“如鸡子大”,“有光”,“微有尾迹”是这颗流星的特征。
(2)清钦天监所用的占书可能是《观象玩占》
这份题本按传统占书给出了占语。流星入尾宿,《乙已占》作“流星入尾,色青黑,臣有归者及逃走者”,[38]《灵台秘苑》作“流星出入(尾宿),风雨时,稼穑成。……青则外国降”[39],《观象玩占》作“(流星)入尾,色青黑,臣有归国”。[40]题本作“入尾宿,青色,臣有归国”,与《观象玩占》同。因此,清钦天监所用的占书可能就是《观象玩占》。
(3)反映了传教士在清朝钦天监里的活动
清廷礼聘耶稣会士担任钦天监监正始于汤若望(1592~1666)。监正这一高级职务首先在修会内部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是否意味着对具有吉凶日区别的皇历的认同和同意中国传统星占术?不过,受请示的罗马总教廷还是接受了汤若望的就职立场。
汤若望去世后,南怀仁(1623~1688)接任钦天监西洋监正。南怀仁去世后,意大利人闵明我(1638~1712)又于1688年4月9日被缺席委任为监正。[41]当时的闵明我正在欧洲,因此他又任命葡萄牙人徐日升(sancho Pereira,1645-1708)和比利时人安多(Antoine Thomas,1644-1709)为他不在北京时的钦天监监正全权,直到1694年他自欧洲返回中国为止。在1693年4月的这份档案西洋监正位置上署名的是徐日升和安多两个人,他们都没有正式头衔。安多还同时在“右监副”上署名,这是因为他在1686年11月7日曾被任命为钦天监监副,也没有头衔。可见,钦天监的头衔是“内外有别”的。
耶稣会的来华传教士,作为钦天监官员,参与了这条流星记录的产生。他们不可能完全认同中国的流星占理论,有理由认为他们会主动地宣传亚里士多德的大气观念,只是迫于当时的形势,还得认真地按传统方式做应做的事情。
黄一农通过对“荧惑守心”和“五星会聚”的验证研究认为中国古代天象记录有政治影响的可能性,进而猜测有些记录可能不可靠[42]。以上讨论表明,由于西学的参与,有清一代对流星的认识已与星占背景的传统观念有所区分,这使得清代钦天监的流星观测减少了星占的实用成分,增强了的可靠性。因此,至少清代的流星记录是可靠的。总的说来,清代的流星记录既丰富又可靠,这就为这些天象记录的应用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清代流星记录的分布
为了对清代的流星记录进行应用研究,必须了解流星记录的分布。上面已经讨论了题本中的一份流星记录,可惜的是现在能够见到的流星题本只有24份,[36]更多的清代流星记录分布在《清实录》、《清史稿》、地方志和笔记中。下面分别举例讨论各自特点。
1.《清实录》中的流星记录
《明实录》中保存了近两千条流星记录,而《清实录》中仅有清初顺治朝保留了12条流星记录,其中9条又被《清史稿》转载。顺治以后,不再在实录中载流星事件。这一现象可能与前述的西方古典流星观在中国的传播有关。
《大清世祖实录》卷78记:
“清世祖顺治十年九月壬子,夜,有流星大如弹刃,赤色,尾迹有光,出毕宿,行入紫微垣。”
这条记录与《明实录》的记录方式相同,是“清承明制”的一个体现。由于没有出现时刻的记录,出没点的记录显得很孤立。因为“出毕宿”和“人紫微垣”只是流星轨迹的天球投影,不同时刻可以对应不同的轨迹,因此无法了解其辐射点的情况。仅能根据出现日期1653年11月9日(λ=232.6°),推断它可能属于狮子座流星群(λ=234.5°)。
2.《清史稿》中的流星记录
顺治以后的流星记录主要保存在《清史稿·天文志》。由于篇幅的原因,《清史稿》的记录比题本和实录更为简略,如“天文志”卷39中记有“康熙二十五年十一月壬午,流星如盏,出左枢,色白,至蜀没,尾长竟天”。而题本记作:
“(康熙二十五年十一月壬午)二更,北方有流星一个,如盏大,白色晖晖然,有光,尾长竟天,自紫微垣左枢外出,往南行,至近浊。”
比较两者的内容,发现基本相同,可以确认为同一颗流星。不过,题本多时刻(二更)记录,出现点“左枢外”也比《清史稿》“左枢”详细;而《清史稿》有消失点的记录(蜀)。
综合《清实录》和《清史稿》两方面的信息,得到出现时间:1686年12月16日,北京时间21时43分左右,λ=269.5°。此时正是小熊座β流星群的活动期(λ=270.6°),(231°,δ=59°)和消失点(α=235°,δ=6.5°)的连线反向延长,可以近似地发现小熊座β流星群,它可能属于小熊座β流星群。
3.地方志中的流星记录
清代地方志很多,保存了大量的流星记录。总的说来,记录方式各不一样,形态描述较为详细,多数未记出现时刻和出没点。如同治间湖北《竹溪县志》卷十六:[43]
“(同治元年八月十九日)夜,东北有星,大如月,色如炉铁。初出,声则凄凄然,光芒闪烁,人不能仰视。顷之,向北一泻数丈,欲坠复止,止辄动摇,直至半空。忽如银瓶乍破,倾出万斛明珠,缤纷满天,五色俱备。离地丈许始没,犹觉余霞散彩,屋瓦皆明。”
这条记录描写生动,词藻华丽,有文学色彩。就科学性而言,既没有时刻,也没有出没点,是不够理想的。
4.笔记中的流星记录
清人笔记很多,流星记录也有不少。与地方志相似,由于记录者非专业人士,其科学价值有限。如钱泳(1759-1840)《履园丛话》“星异”条记:[44]
“嘉庆戊午十月二十八、九月夜,众星交流如织,人人共观。庚辰七月十八日夜,亦有星移之异。二十五初更,有大流星陨于南方,光如白昼。……甲申十一月初十夜,西北方星陨如雨。乙酉十月二十四、五两夜,星移如织,俱由西北而至东南。二十六日夜,东南方星陨,飒飒有声。最后,有大星坠于地,其声如雷。”
钱泳一生多为幕客,足迹遍及大江南北,兼工诗文书画。《履园丛话》二十四卷所记873条,多据经历,兼采见闻。这里所记录的流星和流星雨,应该主要来源于见闻。事实上,这些记录也见于当时江南一带的地方志。
四、结论
1.亚里士多德水晶球宇宙体系中“流星为大气现象”的观念在清代有所传播,这使得清代呈现出中西观念交织的流星观,并影响到清代的流星观测。
2.有清一代对流星的认识已与星占背景的传统观念有所区分,加上严密的观测制度,导致清钦天监的流星观测减少了星占成分,增强了其观测的可靠性。因此,清代的流星记录是可靠的。
3.分析四种来源的流星记录,可以发现《清实录》和《清史稿》的记录有较高的科学价值,而地方志和笔记中的流星记录科学价值有限。总的说来,清代的流星记录既丰富又可靠,这就为这些天象记录的应用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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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国]《福建通志》“文苑传”,卷七,“清一”,第5页。
[13][清]方以智:《物理小志》,光绪宜稼堂本,中科院科学史所藏。第7页。
[14][清]游艺:《天经或问》,《四库全书》文渊阁影印本,第783册第630页。
[15]张永堂:《明末清初理学科学关系再论》,第二章,(台湾)学生书局,1994年;又见张永堂:《明末方氏学派研究初编》,“附录”,1987年。
[16]冯锦荣:《第七届中国科技史国际会议论文集》(深圳,1996年),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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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陈祖维:“清代的钟表大师徐超俊及其《自鸣钟表图说》”,《中国科技史科》第8卷(1987),第1期,43-45。
[19]转引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二册第315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
[20]丁福保、周云青编:《四部总录天文编》。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24页。
[21][清]毛祥麟《墨余录》,毕万忱标点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53页、第182页。
[22]《中国天象记录总录》未收入,《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认为:“是否为地震现象,待考。暂录于此。”见谢毓寿、蔡美彪主编:《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第三卷(下),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92页。
[23][清]王仁俊:《格致古微》“略例”,中科院科学史所藏刻本,承王扬宗先生惠告,托名江标的《格致精华录》(1896年),实为同一书;又见陈玉堂编著:《中国近现代人物名号大辞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27页;陶绪:《明清民族主义思潮》,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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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王扬宗:“江南制造局翻译书目新考”,《中国科技史料》1995年第2期,第3-18页。
[26][清史稿]卷114,“志八十九·职官一”,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263页。
[27][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18册723页。
[28][明史]卷74,“志五十·职官三”,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811页。
[29]冯占良、徐品新:“流星目视观测的新方法”,《天好者》,1992年第4期。第21页。
[30]《明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618册第720页;又[清]朱彝尊《日下旧闻考》卷46说,观象台“殿东小室日壶房,即浮漏堂”,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97册641页。
[31]《明英宗实录》卷289页1。
[32]《明孝宗实录》卷8页14。
[33]《清史稿》,卷115,“志八十九·职官二”,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324页。
[34]《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五十八,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5册。
[35]《大清会典》卷八十五,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又参见李俨《中国数学大纲》,“清初数学教育制度”,科学出版社,1958年。第406页。
[36]薄树人:“清钦天监档案中的天象记录(下)”,《科技史文集》,第14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
[37]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钦天监档案(康熙三十二年)。
[38][唐]李淳风《己已占》卷第七,“流星入列宿占第四十三,石云里标点本,载《传世藏书》“子库·科技”,海南国际新闻出版社中心。第400页。
[39][宋]《灵台秘苑》卷十一,“尾宿”,段异兵标点本,载《传世藏书》“子库·科技”,海南国际新闻出版社中心。第322页。
[40][明]刘基:《观象玩占》卷五十,“拾遗”。科学史所藏抄本。
[41][法]荣振华著,耿shēng@②译:《在华耶稣会士列传及书目补编》,中华书局,1995年。第760页。
[42]黄一农:“星占、事应与伪造天象-‘荧惑守心’为例”,《自然科学史研究》,第10卷第2期(1991年);Yi-Long Huang,Five-planet Conjunction in Ancient Chinese History,Farly China,15(1990),pp.97-112;又见江晓原:《天学真原》,第239-244页,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