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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法律规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担的维护国家、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责任。主要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对资源环境的维护和治理以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的顺利实施等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决定了企业并不是孤立生存和发展的个体,而是与周围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因此在整个经济活动运作的环节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二、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能够维护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良好运行,同时也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增强知名度,从而带来强大的竞争力。因此,充分考虑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担能力的前提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能够放心使用的合格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福利,促进社会的稳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自身形象,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运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国际市场建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等。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和技术给予了企业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应该为社会完成的职责,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有力武器。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由于许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缺失,主要表现为:假冒产品充斥市场,劣质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利受损的事件频繁发生;只顾短期利益,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和产品保障;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进行等。
基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我们应该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正视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事实,加大力度改变这一情况。
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由于企业的最大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使企业立刻得到物质上的回报,甚至存在短期内与企业最求营利的目标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业很难积极主动的履行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制。: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中设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只是一带而过,过于抽象的概念原则,很难被实际应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中,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条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并且缺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强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例如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在国际市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等,只能寄望企业自愿的履行,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过激励来改善。
五、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5.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体系。《公司法》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仅仅是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将《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发展为具体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条款,并通过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得以落实,具有实践价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要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问题有关的条文进行归纳、总结和梳理,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目的为指导,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将散见与个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则,应用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理论重新整合,从不同的视角全方位的建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机制。
5.2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针对道德责任的部分,则需要采取政府引导、法律保障、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与企业自身规范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自愿的履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例如从市场准入、财政税收、市场管理、科技引导等方面,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行产业政策优惠等。
5.3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文化,将企业社会责任渗透到企业文化中,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内部自觉的监督。同时依靠国家政策,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对监管不力的政府机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依靠社会和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王卫国,李东方.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衡爱珠.金融危机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212).
1大规模侵权特点和社会基础
1.1大规模侵权特点
1.1.1侵权和大规模侵权的比较
侵权一般是指单体事件。大规模侵权理所当然就指的多体发生事件。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具有了侵权的动机和行为,都应该为此付出法律责任。从两者的差异性上来讲,大规模侵权行为最先体现在受害人的聚多性。
1.1.2侵权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其实,对于侵权事件来说,其产生根本原因也很简单。但是由于简单中却又这连锁反应。比如,某以产品侵犯了人身安全权,由于连锁反应的效果,其同类产品有可能就会很快的产生同类型的状况。这样就爆发了集体性的人权侵犯事件,也就形成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在专业理论上来讲,他们之间具有同质权行为。
1.1.3否定侵害之间的“必然性”
侵害有人身侵害、精神损伤、财产侵害、经济损失等。但是单体性质的侵害跟大范畴的侵害之间存的必然性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1.2现代社会的大规模侵权基础
1.2.1现代人文素质的提高
现代社会出于人文素质的提高,人们的思想也开始逐渐走向成熟,复制性和仿制性更加明显。社会中的消耗产品与人类的生活之间存在着必然性。这些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以及含盖的消费领域几乎同时体现了重复性和群体性。群体消费引起的纷杂纠纷关系也频繁出现。假如某一产品被曝光存在一定的侵权问题,几乎在同时世界各地都会有同类产品的侵权事件发生。这就是消费者的仿制性和针对性体现,也是产品经销的重复性和单一性体现。
1.2.2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几乎替代称谓当今“第一生产力”,成为人们对一切事物判断的主要依据。万事都有正反两方面,科学的发展,往往也会引起许多未知的风险。如,自然灾害事件。从根本上讲,引起自然灾害的原因也许会是人们的自然的破坏。但是这种自然科学同时也具备“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1.2.3从企业的发展来分析
企业存在于市场中,这本来就是一种竞争。适者生存,劣着淘汰。这是最根本的生存法则。而企业为什么会淌“竞争”这趟浑水呢?两个字——利益。利益使得各种市场营销手段具备了天然危险性。一旦投入错误或者未得到本应得到的利益,这种结果也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
2大规模侵权对现代侵权法系统影响
2.1转变归责基础
侵权本来就是一种简单的行为。最原始的侵权,也许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行为在各行各界,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诱发始因也从个人与个人之间转变到企业与企业的社会活动中。企业的各种社会活动必然需要消费者的支持,这样如果在社会活动中出现了侵权行为,那受害的就是所有的消费者,这就引起了大规模的侵权事件。现代社会中还有许多大规模的侵权并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用专业的知识来讲,企业的危险责任是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主要表现形态。在国外危险责任被称为严格责任,是具有“极度危险活动”责任概念。
2.2多元化的救济
现代社会的发展,致使大规模的侵权事件时常发生。如果按部就班根据简单的侵权法去应对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就显得很吃力,并且漏洞百出,所含盖地范围也会有所限制,这就威胁到了可保险性,对侵权法和保险法损害赔偿等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如:在“假冒劣质酱油、食醋”事件中,2006年7月15日,万全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苏家桥村端掉一制假窝点,现场查扣假冒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玉皇醋厂“中卯牌”黄豆酱油和老陈醋320件,共计16000袋,牲畜用盐350斤,色素38斤,制假工具9件。后经质检部门检验,上述产品均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属劣质产品。事后,政府联合各大网站对此后果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救济与赔偿,虽然制止了事态的扩大,但是还是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
2.3责任共同构成要件转变
2.3.1复杂的因果关系
一起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引起的后果是相当复杂的,但是如果解决此后果,也是很麻烦的。传统的侵权法中有因果林西理论。种因得因,种果得果,因果循环,纠结难缠。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也许就是某个种原因,某个产品,或者是个某个人,或许也可能是某个小部分团体。但是引起的结果就不可同日而语了,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三鹿奶粉”事件中,许多儿童都是服用这种奶粉有可能诱发各种疾病。但是这些儿童中也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饮食过不同厂家生产不来的奶粉,而这些奶粉也有可能引发儿童得同样的症状。二者都有可能诱发儿童病症的发生,这是因。而结果便是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又该如何去规判呢?所以在侵权赔偿问题上要考虑的问题很多,这就需要专业性的人才去综合一切诱发事件结果的始因,评判出赔偿结果。
2.3.2侵害与赔偿
现代社会中,侵权法是实际侵害决定赔偿损失的标准。是大规模的侵权事件中,严重的侵害后果最明显的就属于人身侵害了。但是,要针对每个人的受到的侵害进行确认,却又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大难点。许多的侵权事件都具有持久性和缓释性。这更是难点中的难点。在这种情况下,一次性赔偿原则就显得很重要了。为了避免随时可能出现进一步侵害赔偿需要,一般都会选择一次性索取赔偿。这不仅有利用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侵权法的管理和协调。
2.4侵权法增设预防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内容。为了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而导致严重的侵权后果,侵权法一般都会用“惩罚性赔偿”作为预防和惩治的原则。传统的侵权法虽然具有“时候救济特色”,但是相对于同时增加了事后救济滞后性,而且不能体现出对受害人的“足额赔偿”原则。所以,现代侵权法根据实际危险,公法性管制规则数量逐渐加大,努力预防大规模的侵权事件发生。
3中国侵权责任法职责
3.1二元归责在责任法中的体现
责任法和损害赔偿法是侵权法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中心和原则。损害赔偿法是一种相对应的结果,是侵权责任作用的展现。责任法中的“二元规则原则”是现代化法律进步完善的体现。这也是现代社会中各种“社会事故”对侵权法的影响结果。从传统侵权法的一元规则即过错责任转变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元并存,这本就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在国内《民法通则》中,第106条第三款中,责任法的二元规则无过错责任有相对的模糊性,在现代社会风险事故中,也会有顾及不到之处。这就说明了,我国法律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健全,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完善。
3.2社会保障法、保险法与侵权法的协调
我国主法民主。侵权法就是根据人民的需要特设的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的救济法律。为了做到公平公正,侵权法必须保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就必须协调人身损害赔偿情况下工伤事故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都是采用集体风险负担和法定损害赔偿方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各种保险制度发展和完善,保险性称谓认定侵权责任重要的准则。以法律为依据,对各种工伤事故,都有一定的赔偿原则。降低事故管理成本,增加损害赔偿能力,是一般事故赔偿中通用的法则。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害人还可以追加损失赔偿。这也是社会保障法对人权的优先性的体现。
【关键词】高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改革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2]马楠.《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