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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二战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和建议,但遭到银行当局的否决。战后初期,随着日本经济的重建和复苏,金融制度和银行经营体制表现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发生3次银行经营危机、8次信用金库经营危机。鉴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国会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机构经营的特别措施法案》等,但遗憾的是两法案均未能获得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搁浅。
进入20世纪60-70年代后,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场流通资金不足及企业运作资金缺口不断增大问题成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门面临的两大难题。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引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竞争机制,可有效缓解此等难题。但是,在引入银行竞争机制的同时,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问题银行处置机制、维护金融体制稳定也成为必须。在此背景下,建立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议事日程。
1971年4月,众、参两院一致通过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险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险机构(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简称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正式建立。该制度成立之初,内部组织机构并不完全独立,其理事长由日本银行副总裁兼任,理事长、理事及专业金融人士(7名以内)共同组成存款保险机构的决策核心营运委员会。其业务范围也十分有限,仅限于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保险金。其原始资本金和存款保险限额也很少,前者仅为4.5亿日元,分别由日本政府(财务省)、日本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三方各出资三分之一筹集。后者的上限仅为100万日元。尽管如此,存款保险制度毕竟在日本建立了起来,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网的关键一步。
从上述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曲折过程来看,推动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经济的高速增长。如果没有20世纪60-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搁置。其二,金融市场的需求。在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其三,政府的风险防范意识。日本政府意识到引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竞争机制,提高金融市场效率,虽然可以满足国内金融市场及企业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必然使金融风险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胁。正是这一较为清醒的风险防范意识,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竞争机制的同时,适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二
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产生并崩溃后,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日本政府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数次改革,存款保险公司不断被赋予新的职能与权力。
第一次改革,1986-1992年。1985年《广场协议》之后,日元快速升值,地价、股市价格随之飙升,实施金融自由化也成为日本政府追求的经济目标之一,原有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显然已不能适应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1986至1992年,日本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第一次改革。
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为:1.提高存款保险限额和存款保险费率。前者由1974年的300万日元提高到1000万日元,后者由1982年的0.008%提高至0.012%。2.实行暂时支付制度,即从1986年起在保险存款正式赔付之前,存款保险机构DICJ先对每一存款人支付上限为20万日元的保险存款。3.增加财务求助方式。
这次改革虽然并未改变1971年该制度建立之初确定的限额保险制,但是实际上已开始实施事实上的全额保险制,因为在处理破产金融案例过程中,破产处理费用大多由DICJ通过资金赠与方式对“偿付”成本之内的存款予以保护,而超出部分由救济金融机构或关系密切的民间金融机构负担,DICJ、救济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三者联手实行了存款的全额保护。尽管此次改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总体结构未做实质性的改革,但事实上的全额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日本银行体制的安全运作,在1992年以前,银行的破产赔付记录为零。
第二次改革,1996-1998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金融机构破产呈快速蔓延之势,解决泡沫经济破灭后的不良债权,妥善处理金融机构破产遗留问题,维护银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稳定,成为日本政府必须应对的重大难题。在此背景下,1996年至1998年,日本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第二次改革。
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并扩大其权限。据1998年修改后的《存款保险法》,存款保险机构DICJ有权向可继续经营但资本不足的银行注入公共资金,购买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不良资产;DICJ有权融资并由政府提供担保;政府授权DICJ设立附属公司即处置回收公司来回收不良贷款;DICJ有权对破产金融机构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并与处置回收公司合作追索债务人隐匿的资产;授权DICJ设立日本过桥银行以接管问题银行;经营运委员会确认,DICJ可应普通银行的申请购买其优先股,总额为13万亿日元。
为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也进行了配套改革,放弃由大藏省把持金融机构监督权的集权式监管体制,于1998年6月成立由内阁府直接管辖的金融监督厅,金融机构设立的认可、登记和废止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处分等管理、监督工作,全部由金融监督厅负责。同年12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员会,在金融危机时协助首相处理危机事宜。2000年,再次调整金融监督厅的职责,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移交金融厅,由金融厅负责对银行、证券及保险等各金融行业的统一监管,有效配合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发挥。
经过这次改革,日本完成了由限额保险制向全额保险制的转化,使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和权限有了较大的提升,且实现了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在金融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联合努力下,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银行挤兑风潮和金融恐慌。
第三次改革,2000-2005年。进入21世纪后,日本经济在经历了泡沫破灭、停滞之后,逐步进入恢复和低速增长时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要求,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又进行了第三次改革。
这次改革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有:1.调整存款保护范围。2000年5月再次修改《存款保险法》,将受保险存款的范围扩展到可记名银行债券、公共基金存款、依照特别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存款以及存款利息,合作金融机构联合体也被纳入受保金融机构范围。2.将各类存款分为特定存款和其他存款。特定存款指普通存款、专用存款等,此类存款仍实施全额保护,其全额保护延长至2005年3月;具备无利息、存款人随时可提取、用于支付和结算三个条件的存款属于支付专用存款,此类存款实施永久性全额保护;上述以外的受保存款由全额保险过渡为限额保险,赔付上限为1000万日元。3.扩大DICJ的财务救助范围。允许其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业务转让过程提供财务救助,或待其业务转化和重组后向其提供补充财务救助,或为保证债权人的权益而向破产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助。4.适时调整存款保险费率。2002年取消特别保险费,保险费率按照特别存款和其他存款两类分别征收。特别存款费率由1996年0.048%提高至0.094%,其他存款保险费率为0.080%。2003年再次调整存款保险费率,将一般保险费率分为按照支付结算存款和一般存款两类征收,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为0.090%,一般存款保险费率为0.080%。2005年又提高了一般保险费率,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为0.115%,一般存款保险费率为0.083%。2006年则将支付结算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110%,一般存款保险费率降至0.080%。经过这次改革,日本在全额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定额保险制,使存款保险制度更能适应金融及银行体制的变化要求,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维护金融稳定和银行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职能。
总之,通过上述数次改革,日本逐步建立健全了由政府、银行及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协作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在保护存款人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强化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监管,有效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对我们的启示。
(一)健全现代金融安全网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日本金融业的发展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风险也在加大,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是政府及金融机构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即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由中央银行或各级政府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中央银行或各级政府已无法承接破产金融机构的巨额账单,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给各级政府机构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且直接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不能有效施行。因而,现代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根据国际经验,在现代金融体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健全的金融安全网至少应包括三大机构:拥有最后贷款人职能的金融机构、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存款保险机构。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先后建立负有最后贷款人职能的中央银行及负责银行监管的银监会,目前,我国要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必须。
(二)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处理银行危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应改革表明,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不断根据金融形势调整存款保险费率,并成立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专业化机构可有效保障银行及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直接有效地处理银行危机。近年来日本存款保险机构运用融资、购买和接管法等已经处置了数家银行和信用联盟及数十家信用组合的破产案。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这对存款人在心理上产生积极暗示预期,从而有效防止了银行挤兑风潮,稳定了社会秩序。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合理运作必须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来保障。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通过立法程序来完成的。自1971年《存款保险法》制定以来,在数次修改该法案的同时,日本政府又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存款保险的补充条例》、《金融稳定化法》、《金融再生委员会设置法案》、《债权管理回收业法案》等等一系列法案和条例,从而构成了一整套健全的金融保险法律保护网,使存款保险机构在发挥职能时,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地提高金融体系抗御风险的能力。
(四)应注重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有效合作。严格的银行业监管是存款保险制度安全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这要求政府部门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更要加强银行监督机构的建设,并促进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有效合作。当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不善时,存款保险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可及时提出警告,或适时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倒闭银行与其他优质银行合并,实现银行的良性重组。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维护银行信用、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秩序而建立的金融保障制度。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初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后几经改革,最终形成了由政府与银行彼此协作的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不仅在处理银行危机、保护存款人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强化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秩序;银行危机;存款人
参考文献:
[1]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课题组.日本存款保险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张亦春,建部正义.中日金融制度比较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制度;银行授信业务
Abstract:Theconvergenceofloans,financialinstitutions,isthemarketingofcreditandloansintotheshowthesametrends.Atpresent,thebankingfinancialinstitutionsintheloaninputmarketingcompetinginthenationalindustrialpolicytosupportthedevelopmentoftheindustry,policybanks,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swellasjoint-stockbanksareactiveinthefollow-uptomajorclients,andengageinthesamecompetition,thereisnodifferenceintheachievementofdevelopment,Bankloansconvergenceismoreprominent,shouldattachgreatimportancetoandtakecorrespondingmeasurestoguardagainstpossiblerisks.
Keywords:depositinsurance;insurancesystem;bankcreditbusiness
一、贷款趋同现象成为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的情况看,金融机构授信大客户主要集中在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及交通银行。贷款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客户主要集中在4家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4年9月末,上述6家银行授信大客户共有181户,评估授信额度1115.87亿元,实际贷款865.44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额的52.47%,其中:4家国有商业银行支持的大客户166家,占大客户总数的91.71%;授信额度1109.27亿元,占大客户总授信额度的99.41%;贷款余额613.3亿元,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70.87%。二是贷款在客户、行业和地区间的集中度较高。9月末,6家行前10位客户贷款余额394.4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23.92%,占大客户贷款总余额的45.58%。国家开发银行大客户贷款占该行贷款余额之比达97.39%。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煤炭、通讯等行业,9月末贷款余额为582.01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29%,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7.25%。从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3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9月末3个地区大客户贷款余额578.56亿元,占其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5.08%,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66.85%,其中:呼和浩特市的大客户最多,达40户,贷款余额370.46亿元,占大客户总贷款余额的42.81%。三是大客户多头授信现象较为普遍。在181家大客户中,有44户在2家以上银行有授信,有的甚至在5家银行有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解决银行贷款趋同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改革经营方式,走差异化发展的路子。商业银行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做法,把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加强结构调整和提高业务创新能力结合起来,改变多年来重同质竞争、轻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改进对客户的服务,推进银团贷款和俱乐部贷款,完善项目融资,学会风险定价;大力调整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和收入结构,提高规避风险和培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培育和扩大优良信贷载体,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信贷总量适度和结构平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营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既要搞好对大客户的金融服务,更要重视对中小企业等弱质产业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遵循市场法则,根据客户的需求,研究开发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培植和发展潜在客户市场,积极主动地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的信贷支持,提高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消费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存款保险委托—挤兑道德风险
1委托—模型
1.1委托—理论框架
委托—理论主要是对下面问题的模型化:委托人想使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行动,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足量只是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1.2一般化的模型及应用
一般化的模型是从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的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param?鄄eterizeddistributionformulation)演变而来得。我们假设存款者(委托人)与银行(人)面临一个长期的合同,两者的收益函数分别为v和u。银行是风险中性的,存款者是风险规避的。银行的可观测收益?仔和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Z,其中Z为外生变量;存款者的收益S是?仔的函数。同时,假设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可能选择有效措施规避风险,也可能消极对待,其联合分布的密度函数分别为hH(?仔,Z)和hL(?仔,Z),相应付出的成本分别为c(H)和c(L)。那么,传统的委托—模型的优化问题如下:
v(?仔-S(?仔))hH(?仔,Z)dZd?仔
(IR)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参与约束条件(IR):表明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如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那么他获得的总收益应该大于总的机会成本。
激励兼容条件(IC):表明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比消极对待所取得的收益高。
模型的金融学意义:如果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不影响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选择,那么存款者就可以仅从收益状况观测银行的工作情况,而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该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激励与保险的折衷(Trade-off)。如果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影响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选择,那么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决策能力就必须写入合同。存款者可以根据收益状况和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观测银行的工作情况,使银行承担较小的风险。如果存款者无法观测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决策能力,那么可能出现的消极态度就会给银行带来风险,此时必须设计一定的成本激励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金融风险。
2银行挤兑与委托—
2.1银行挤兑的产生
银行挤兑的发生是存款者在缺乏信息或者信息很少的环境中监督银行价值的方式。当存款者有理由相信银行成为风险者时,对其储蓄的担心促使他们要求兑现存款。从双向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发现,银行无法观测到存款者资金的真实流动性需要,而存款者也不知道银行资产的真实状况。当一部分存款者获得关于银行风险资产回报的不利信息时,银行挤兑就会发生。因此,银行挤兑有一个基本的根源,就是银行的不良业绩(Gorton,1985;Jacklin&Bhattacharya,1988)。另一种观点认为,挤兑是银行内生问题的暴露,如果银行是基于先来先服务的原则对存款者的债权进行兑现,即顺序偿还限制(sequentservicecon?鄄straint),那么以银行现有的资产存量根本无法兑现每个存款者的债权,因此后到的存款者就会受损失。任何随机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引发银行挤兑(Dia?鄄mond&Dybvig,1983;JamesPeck&KarlShell,2003)。
2.2委托—模型的分析
如上所述,挤兑是在是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发生的,委托人(存款者)无法观测到人(银行)的产出,因此,对自己的存款利益产生担忧,因为存款者的收益是函数。所以,要确保挤兑不会发生,必须在满足参与约束(IR):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如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那么他获得的总收益应该大于总的机会成本的同时,还要满足激励兼容条件(IC):当发生金融风险时,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比消极对待所取得的收益高。而不会导致存款者无法观测道银行在金融风险发生时的决策能力,而出现的消极态度(挤兑)给银行带来风险。
3道德风险与委托人缺失的委托—
3.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
D-D模型(1983)分析了银行挤兑发生的必然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在银行倒闭时,维护广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一点,国内外众多学者已经做了详尽论述,这里不在赘述。
3.2道德风险的发生
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一般为银行)与消费者(本文指存款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关系,为保证作为人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金融商品的消费者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督成本很高,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着比较普遍的“搭便车”倾向,中小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从而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特别是,作为中小存款者的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更加弱化了中小存款者对银行行为的监督与激励,从而,产生了委托人缺失。3.3委托人缺失条件下的委托—
委托人缺失的条件下,委托-的优化变成下面的表述:
v(?仔-S(?仔)-G)hH(?仔,Z)dZd?仔
(IR1)v(?仔-s(?仔)-G)hH(?仔,Z)dZd?仔≥
(IR2)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该模型与一般的委托—模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在委托人的收益中增加了国家成本G这一项,G为外生变量。同时,增加了委托人的参与约束条件(IR1),表明委托人在银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总收益应该大于总的机会成本。
从模型的结论来看,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约束条件成立,模型分析的结果应该与传统的委托—模型一致。如果委托人的参与约束条件不成立,那么存款者就不可能根据收益状况和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观测银行的工作情况,致使银行的激励兼容条件(IC)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会为自己的利益,而对金融风险置之不理;银行在金融风险来临时,也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使整个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降低。
这种委托—模式体现了在存款保险机构存在的情况下的国家成本,特别是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下,国家成本会更大。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在2006年外国银行业全面进入我国市场之后,很容易造成的就是国有银行的储蓄业务被分流,而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国有银行业会更加具有风险的趋向,整个系统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
4应对措施
4.1信息的完全化原则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确保存款者和银行之间的信息公开化、公平化、透明化。要做到这一点,就是对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的上市改造。使银行的行动和收益可以在股票市场股价的变动上来反映出来,银行也可以通过存款者的行动来决定自己的行动。
4.2强制投保原则
投保风险的产生根源是自愿投保方式。自愿投保方式增加了投保人的选择性,有可能导致顺利时存款人从被保险人的银行转到未保险的银行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在银行困难时又会向相反的方向转移,逆向选择产生。而且,由于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有相当多的银行参与,以便风险能在众多的参与者之间充分分担,自愿参与时,参与的情况很可能不稳定,与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相悖。因此,我国目前应主要采取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普遍不强,金融业的监管机构还不健全的因素所决定的。
4.3实行与风险相关的差别保费率
保险费率应当体现银行经营的风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银行加强对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但是,操作中对各种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很难客观评价,如公开风险程度,有可能会动摇市场信心,导致金融秩序的不稳定。以相对统一保险费率来说,差别保险费率相对较为公平,对于风险管理较好的银行实行低保险费率,既可以减少其成本开支,又可以促进其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对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增加其经营成本,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促使银行稳健运营。为强化银行内部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根据各银行风险级别、风险管理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设定不同保险费率较为合适。
4.险共担原则
存款保险制度不应实行全额保付,损失应该由银行、存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三方共同承担。IMF规定,银行存款保险额上限是GDP的1~2倍,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是2.4倍。另外,由于我国大量的存款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实行全额赔付更会弱化大存款者对银行的监督与激励,造成广大中小存款者“搭便车”。
4.5存款保险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权利
有效的存款保险离不开严格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金、信息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管。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不要仅仅对发生危机后的承保负责,更要对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实施事前监督、监管,做到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齐天翔,朱戎.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概念: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科学,1999(3)